时间:2023-04-01 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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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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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 环境立法 改革完善
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的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对的环境状况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清楚自然生态环境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推动环境立法的有序进行,做好生态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环境与生物多样性
(一)生物多样性内涵
生物多样性定义众多,内容广泛,包括了动植物资源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等多个方面。它是地球生物资源丰富性的具体体现,反映了生物之间和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生物多样性也是生物之间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综合构成。其中的物种多样性是指自然环境中存在的生物形式多样;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物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是指生命体内决定性状的遗传因子及其组合的多样性 。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了众多的生产和生活原料,维持生物多样性能够保证食品物种的丰富和材料来源的丰富。同时,生物多样性还能保持土壤肥力,保证水质以及调节气候,从而保障和改善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生物多样性的维持还有益于保持地球物种的丰富多样,保护地球生命物种的基因库。防止濒危物种带来的生物基因库匮乏。
二、环境恶化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一)生态环境退化,物种多样性锐减
由于长期的经济发展 ,不合理过度开发利用引起我国生态环境急剧恶化。森林面积减少,草场退化、沙化,湖泊湿地减少,河流干涸以及水体污染等多种原因造成生态环境的整体恶化。同时加上滥捕、滥猎,导致我国动植物数量急剧减少,濒危物种逐渐增多。
(二)遗传基因多样性受环境影响而降低
大量的动植物资源丧失,必然会导致遗传基因的减少,从而导致遗传基因多样性降低。长期的保护不利和过度开发,我国众多地区的动植物资源明显减少。以野生水稻为例:早期调查中的野生稻分布点已经由16个减少到现在的3个,分布面积也大幅缩小。
(三)环境恶化造成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丧失
环境恶化对生态系统的破坏尤为明显。大量的人类活动改变了生存环境,草场变耕地,山林成农田水泊,导致原来的生态系统发生重大变化。生态系统的剧烈变化也会导致系统内的生物构成和生存方式发生变化。此外,许多自然生态系统被改造成人工生态系统,造成了生态系统单一,同时在改造过程中也导致生物物种多样性大量丧失 。
总之,由于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索取,我国现存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生物多样性迅速丧失。生态系统的破坏和生物物种的减少,最终会威胁人类自身的健康和社会发展。由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保护,为生态多样性的丰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环境立法的意义
(一)环境立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迅速恶化使得生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而生物物种安全涉及的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保护工作与环境保护关系紧密。这就使得做好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成为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 。
(二)环境立法是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持,是社会长远发展的必需要素。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生产需求,对环境的破坏增加,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加剧,导致濒危物种灭绝的速度加快。长期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自然环境的保护和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严重受损,无法满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要求。只有通过相关的环境立法,保持良好的生存环境,从而为众多的生物存在创造条件,并以此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生物资源,保障人类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环境立法是健全我国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
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使得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建立一个健全合理的法律保护体系,能够从制度层面和法律层面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同时使具体的保护工作能够有明确的规范和指导。填补了法律空白,也提高了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四、加强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立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战略思想。我国社会发展的要求和自然资源的消耗需要有长远的规划和发展预期,需要有符合发展规律的发展思想科学合理地进行指导。
(二)环境立法坚持物种平等原则
任何物种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欧冠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是不可或缺的组成要素。无论物种的生命形式和功能大小,都应该得到尊重。人类与其他物种在生态环境中应该是互相平等相互联系依赖的关系,我们要尊重其他物种存在的合理性和平等性,不能自居高等,要通过科学细致的环境立法,保护物种共同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物种间的平等协调发展。
(三)环境立法要结合地区实际状况
自然生态环境是个复杂的系统,在不同的地理条件下呈现出多样的地域特点,衍生的生物链、生物物种也各不相同。例如我国高原地区存在其他地形下没有的独特动植物资源,沙漠环境中的生物物种和生态链也与平原地区差别很大 。因此,要针对各地区的独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研究本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四)环境立法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可参与性
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作用很大,从而显著改变了环境中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因此,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主要就是控制好人类活动的不良影响以避免产生生态破坏。在制定环境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特性,以明确地法规制度控制当前活动对生态环境不良影响。同时,从方便居民活动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地区居民发展特点的环境保护法律,从而引导居民科学合理地开展日常活动达到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存、共同发展。如果制定的法律与当地的实际状况不符,保护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都会降低,限制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实际效果。
(五)环境立法要注意吸收借鉴先进成果
相较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我国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滞后,存在很多不足。对于国际上已经取得的环境立法工作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引进运用以完善自身的立法工作;对于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教训也要相应地吸收借鉴,防止类似问题的产生。此外,引进相关人才,促进经验技术交流也是加强工作中切实可行的方法。但是在吸收借鉴当中,我们要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不能盲目照搬,要重视理解消化 。
五、环境立法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环境立法存在的相关问题
1.环境立法目的不明确难以适应发展需要。现行的环境立法工作比较注重对于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忽视了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立法目的不明确造成了后续的环境法律制定工作重心偏离,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效果,导致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开展不力。以往法律片面注重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开发,而不是以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为主要目的。这样的认识需要改变,要从宏观上树立系统保护、全面保护的长远保护思想。
2.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存在漏洞。现行的法律条款制定的时间较长,已经落后于现实发展需要。陈旧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当前的工作条件和实际状况;部分法律只有大略的规范,缺乏明确可依的具体条文规定,造成具体实施困难。此外,一些地区性的环境保护法规与国家性的法律不协调一致,甚至产生矛盾。这就造成环境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难以开展,取得的保护效果不明显。
3.环境立法在多领域存在法律缺位问题。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针对个别的环境问题进行法律规定,没有系统性地对整个生态环境改善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整体协调规划,造成一些重要领域的法律规范不健全、不完善。比如对进来突显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和基因库保护问题都缺少系统合理的法律规定,导致相关工作不到位。
4.法律执行机制不完善。体制不健全和执行不到位等原因使得我国的法律执行效率低下。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而且相关检查部门、执法部门和监督部门之间协调管理不善,权责划分不清晰且缺少必要的执法条件,这些问题共同作用导致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难以实现,对产生的有关问题找不到责任人或者处罚不当,妨碍了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二)改进环境立法工作的措施
1.纠正环境立法的目标偏离,完善法律规定 。从环境立法目标认识上,加强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制定全面规范的法律条文切实指导相关工作的实行。对不符合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的陈旧条文及时修订,使得制定的法律条款能顺应自然生态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实际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法律以指导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填补法律上的空白。
2.制定明确清晰的法律条款,提高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粗略笼统的法律规定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使得环境保护法律执行困难,影响了法律规范纠正作用的实现。规定清晰、权责明确地法律法规,能够提高实际运用中的执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3.健全法律管理体制,加强法律执行落实。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需要健全的管理执行机制来落实施行。因此,环境立法工作还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管理机构,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执法,使得制定的法律能够有效执行、违法者得到追究惩罚,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保护生物多样性。
备课时要寻找语文教学与法制教育的结合点。课前要吃透教材,多角度思考,注意寻找教材内容与法制内容的最佳结合点;在设计教学过程时,注意渗透法律教育。
利用教材中的篇目向学生传播法律知识。利用课文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是一条直接、快捷而有效的途径。例如人教版实验教材九年级下册中选录的《威尼斯商人》便是一个最佳范例。课文节选自莎士比亚原作的第四幕第一场,写了一场完整的法庭审判,其中闪烁着西方现代文明初期法制的耀眼光辉。作者用最直接明了、学生易感兴趣的方式,构建了一个完整、明晰、坚固而严密的法律框架,勾勒了现代文明社会即法制社会的雏形。选文形象逼真地再现了原、被告双方激烈的法庭辩论的全过程,尖锐紧张的冲突、波澜起伏的情节、出乎意料的结局,让学生感受到作品惩恶扬善的深刻主题。在领略莎翁高超的艺术表现手法的同时,学生得以了解西方法律的基本概貌:以法官为行使法制权力的中心,以法律条文为法庭裁决的依据和准绳,以诉讼双方的法庭申诉和辩论为审判的主体,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打击剥削、欺诈、陷害等罪恶。因此,在教这一课时,我除了带领学生了解作者、分析形象、理解主题、品味语言之外,还给他们简单地介绍了相关的经济法、民法等法律常识,同时要求学生课外阅读有关法律书籍、撰写法律文书、写出心得体会等,从而把从课文中获得的法律理念深深植根于他们的大脑。
深入挖掘,刻意引领,随时抓住课文中的点滴细节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如:在教学《斑羚飞渡》一课时,我抓住课文中的细节,渗透了“保护动物”这一法律教育内容。当学生被优美的文字、令人震撼的情节、斑羚超乎常人想象的智慧和团队精神所吸引后,我启发他们关注造成这场悲剧的“罪魁祸首”———狩猎队及其捕杀斑羚的行为。学生立即意识到这种捕杀是一种违法行为。我趁机又为同学们详细介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禁止猎杀野生动物的相关条例,并组织学生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给狩猎队写一封信,谴责他们的违法行为,分析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恶果。学生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因而得到增强。又如《变色龙》一课,我引导学生质疑:“奥楚蔑洛夫的做法符合法律程序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时社会怎样的法制状况呢?”教学《孔乙己》一课时,我又启发学生思考:“丁举人对待孔乙己的方式合法吗?如果把他的行为放到当今法制社会,他犯了什么罪?将受到怎样的惩处?你能为孔乙己指出捍卫自己尊严的法律途径吗?”
挖掘课程资源,让“法律”服务于“语文”。教材中的课文能帮助学生树立法律意识,那么,课本以外的“法律”能否反过来服务于学生的“语文”学习呢?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一是利用法律条文的语言特点,引领学生品味事理说明文的写作方法,体会准确使用词语的重要性。说明文是初中阶段文体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说明文的教学尤其是事理性说明文的教学则因其枯燥乏味而让大多数语文教师头痛不已。不妨让法律条文成为我们教学事理说明文的助手。例如,指导学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可以从中体会其法律说明语言的准确性、条理性、简明性以及法律条文特有的严肃性、严密性。此外,还可以分析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可指导学生阅读这些条文并用心揣摩其中“应当”“不得”“鼓励”这几个词在条文中的含义和用法,从而认识到说明文用词准确、严密的要求,感悟在写作说明文时锤炼词语的技巧和方法。
论文关键词:教育;途径;高校德育;原则
一、德育的内涵
什么是德育?简单地说,德育就是培养学生品德的教育。目前普遍认为德育包括思想品质、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质。另外还有更为广义的德育界定,认为除以上几个方面外还包括法制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甚至是环境教育、预防艾滋教育等等。西方教育理论中所定义的“moral education”较为明确,把道德与政治、法律相区别开来。碍于传统思维,我国常把道德和思想政治相提并论,扯不清理还乱。尤其是到了现代民主法制社会里,道德则更需挂上公民社会的政治素质和意识。对于这一点西方国家的办法是另开设公民教育课,也就是相当于我国的政治教育,从而做到了既适应现代社会要求又明确了德育的内容。因此笔者赞成对德育的定义是:教育工作者组织适合德育对象品德成长的价值环境,促进他们的道德认知、情感和实践能力等方面不断建构和提升的教育活动。下面就学校德育为话题展开讨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德不清
以“门”为例,人民网发表了名为《门:90后女孩是处女很丢人吗?》一文。正如记者所言“看到这个事情的时候,我最初的感觉便是无法理解,真的是无法理解......”,但笔者认为这并不仅仅是无法理解这么简单,也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严重的违法事件,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和亵渎的问题。据资料显示,“我国19岁以下青少年平均5%~10%的男孩、3%~8%的女孩有过性经历。1998年以来,在北京妇产医院接受中期引产的女性一半未婚,其中20岁以下的女孩占14%。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犯罪超过了30%,性犯罪案件占18%~25%,并呈上升趋势。”性常识,性道德与法律分不清,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无知,法守不住如何看德育?
(二)揠苗助长
说到德育,另外一个显著的问题就是不切实际地要求学生,尤其还在小学就冠以高尚高大的高标准来严苛要,脱离孩子身心发展的实际和规律。“小学生的基本思维特点主要是具体形象思维......他们的自我意识正在上升,并且处在由具体到抽象,片面到全面综合的过渡期。”然而,连小学也是普遍盛行的教育思想所谓“爱党、爱人民、爱社会主义”,要求“热爱学习、立志成才”,老师无外乎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接班人”。精英教育作为主角,多考些分数反而最重要。当然,也就不是启蒙培养具有丰富个性和健全独立人格的现代教育。“好”意本没有错,但是根据孩子的认知能力,这种“抽象”的德育对于孩子无疑是无法理解和承受的,多以应付式的死记硬背。相反,学生道德问题中普遍存在“人生缺乏理想,缺乏信念;对爱国主义精神缺失......价值观念的错位,言行举止的失范”成了莫大的讽刺。
(三)与生活严重脱节
一方面,波澜壮阔的市场经济改革,社会大发展,光怪陆离的世界无奇不有,校园难免不受影响。另一方面,激烈的竞争,信息转瞬即逝,生活多姿多彩而富于挑战。这也就要求我们的学校与社会建立同样广泛的联系,让学生走出“象牙塔”,鼓励走进社区乡村,深入身边实际,体验和发掘生活中随处随时发生中的喜怒哀乐。学生可观可感,教师适时引导,培养他们分辨和判断能力。事实上“由于德育和生活社会缺乏建立广泛的联系,故德育内容显得陈旧、单薄,不足以解释当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不能解决学生的思想实际,于是德育就成了与现实生活和学生实际不相干的东西,成了“来自天外的声音”,既不能激发学生的情感,使其认同,更难促使其内化。”
三、德育工作需要秉持的基本原则
就以上德育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从根本处纠正德育工作中的无意识“盲区”,任何“细枝蔓叶式”的探讨都只是空话。这个“根本”就是原则,就是德育工作中的方向,只有坚持了正确的原则才能准确达到目的。关于这一点,国家教育部对中小学德育原则的统一意见是:知行合一的统一原则;生活的原则;爱和民主的原则;主体性原则;体验性原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的原则;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的原则。
(一)必须牢固坚持法治性观念原则
这是第一,也是必须首先需要明确的。然而,在中国的历史传统中,对于法律的认识远没有西方社会所理解的那样深刻和具理性。就中国的现实而言,法治具有脱离传统“人治”的根本意义。西方的现代文明是写在法制之中的,它的力量犹如《独立宣言》而被视为圣经。因为最初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是作为一种无形的、非程序化的人性光芒深藏于人们灵魂之中,转化为人的情感、意志和信念,而这些原始的道德愿望只有通过制度化的法律才能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社会规范,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良性的社会道德秩序才有绝对的约束力,不仅为少数道德高尚的人所信服和赞誉,而且成为整个社会的道德信仰和社会成员立身处世的行为准则。法律是道德的起码要求,是道德的底线、是不能踩的“红线”。没有法律作底线,宣扬的那些再完善、再美好的道德最终也不过是说教而已。只有当人们从灵魂上对法律有强烈的敬畏之心,然后才是对违背道德的羞耻感。让人在作出某项行动之前首先去理性地考虑:这样做违不违法?如果人在行动之前想到的是我这样做道不道德,那他就极有可能去做,直至酿成犯罪。试想:对违法犯罪之人,还有什么道德?还讲什么道德?讲什么德育?因此,在现代的社会里,首先必须强化基本的法制理念,让学生首先学法懂法守法,然后才是德育。
(二)必须坚持与人的身心发展规律相协调的原则
“孩子是个性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时期,一般认为:童年是心理和行为形成的敏感时期和关键时期,在0—6岁是自我意识的萌发期、6—12岁是重要习惯的养成期,10岁孩子的性格开始形成,到16岁时形成独立的人格。”再看看“教育部关于整体规划大中小学德育体系的意见”,对于大、中、小学生的德育目标和内容的特殊性明显缺乏界定,可操作性又不强。而具体到每一个人,他们不同的成长经历和身心的成熟度都将决定是否接受一种所谓的道德。因此,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自觉接受,从这个角度讲,要求“教师只是价值澄清过程的促使者,持中立态度,尊重学生自己的结论。”对于教师在德育过程中的角色问题,科尔伯格认为,“道德教育的目标就是鼓励个人发展从一个阶段到下一个阶段的道理推理能力;道德发展不仅是获得一定道德知识的结果,还是个人道德思维方式的质的变迁。”强调对道德行为和现象的判断、评价以及认知上的推理思考,并加以非“定性判断”的引导都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积极的思考能力,减少盲从、被动的人格特点,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同时,积极的认知推理和判断思考也有利于加强对美德体验,巩固成为自觉的行为。因此,在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人格独立的条件下,平衡“知”和“行”才可能凑效。把握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生认知特点行为规律之间的协调统一,充实德育的具体目标和内容,是目前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实际上,学校在“知”的方面没有预先做到的情况下,学生不“知”,而强调“行”,在学生内外冲突中,“行”则不可能。更何校园德育“行”之又少。哪里“行”呢?回答是走向生活。
(三)必须紧密结合现实的社会生活的原则
论文摘要:大学生安全教育是高校安全稳定的基础。高校辅导员是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负责人和处理人,在高校的安全稳定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就高校辅导员该如何做好学生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讨。
1 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所谓大学生安全教育,是指“高校管理者和教育者以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为依据,以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安全责任、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为主要教育内容,通过入学教育、课程教育和日常教育等多种途径,使在校大学生增强安全意识,全面系统地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技能,更好地适应大学生活和今后走向社会需要而进行的教育”。①
随着大学教育的普及化,学校的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为了使大学与社会接轨,校园内组织的社会活动也越来越多,校园社会化的现象也日趋明显,校内及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越来越复杂。大学校园治安、刑事案件的频频发生,给高校内学生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高度开放化,教育领域也逐步迈向社会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安全防范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较差的大学生们势必成为各种不安全问题和案件的受害者。所以,不断增强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防范能力,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学校对实施大学生的安全教育,有着迫切的必要性。
2 实施安全教育的重点及主要内容
(1)加强对大学生安全防范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辅导员应通过日常的一些交流,或者通过主题班会、主题活动等形式对学生开展防火、防电、防盗、防骗以及人身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教育,普及心理健康、医疗知识、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以此培养和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与安全防范意识。除此之外,还应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求生训练,安全演习,以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与应对技能。同时,辅导员还要注意特殊时期的安全稳定问题,比如新生入学、节假日时期、学生外出见习、实习、参加社会实践、毕业离校之前,都要做好安全稳定教育。辅导员要结合学生的兴趣及特点,开展形式多样、趣味性强的活动来加强安全教育。
(2)建立学生档案,掌握学生基本动态,并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需要从多渠道、多方面的了解学生,如学生的入学资料、入学体检、自我介绍、老师介绍以及学生在宿舍、课堂、活动中的表现。然后对所了解的学生情况进行系统整理归档,并时时更新,形成学生的个人档案,以便于教育管理工作的开展。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学生的个体差异。来自单亲家庭、离异家庭、贫困家庭的学生,或经常违纪违规、受处分的学生,还有成绩波动极大、日常行为两极化的学生属于特殊学生群体,大多存在不稳定因素和心理问题。辅导员应对他们给予高度、密切的关注,并注意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怀,多与他们进行交流、沟通,对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可通过心理健康教育或心理咨询等适当的方式,引导、帮助他们走出心理误区。
(3)建立并完善安全稳定的应对体系,正确处理突发事件。是否将学生的思想工作做到位,是否建立完备、有效的安全预警系统,以及是否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是体现辅导员工作能力以及安全教育工作做的好不好的几个重要方面。所以,辅导员需要建立安全稳定的应对体系。充分发挥班委的作用,并保持24小时通信方式的畅通,力争第一时间在现场,了解事件情况,理性思考,果断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事态严重时,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配合学校职能部门以及联系学生家长,做好善后工作,甚至有时候需要解决此次事件给学生带来的各种相关的负面影响。
(4)提升自身心理健康及安全教育知识水平,增强自身能力。之前述说的总总,都需要辅导员自身具备一定专业素养,掌握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安全知识、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等等。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工作之余,还要不断学习,扩充自己的知识面,提高知识水平。此外,还要培养、训练自身的观察力、判断力、应变力以及协调力,不断增强自身能力,以便在处理危机事态时能临危不乱,准确、果断的作出处理。
3 辅导员安全教育工作的思考与认识
首先,应该在责任和信任中让学生感到安全。辅导员对工作极高的热情和极强的责任心可能就会让学生感受到安全和信任,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辅导员要以积极的心态与言行对待学生,不但要作为教师指导和教育学生,还应该作为哥哥姐姐去了解他们、信任他们。工作与生活中要身先示范,以身作则,引导和教育学生学做人,发现问题及时批评教育,不偏袒,不溺爱。该严肃时严肃,必须要让学生懂得,一个优秀的大学生除了要学好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品行修养与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让学生从心底热爱大学生活,热爱自己的学校。
其次,加强在校生的安全教育,能够完善在校大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其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对学生开展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的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可减少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风险,还可以让学生学会依靠法律法规的力量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可以训练学生的心理素质,使其在今后遇到突发事件或危机事件时,能保持镇定,并采取适当措施果断处理。
最后,辅导员应在高校的安全教育工作中积极积累经验,与时俱进,不断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素质和能力,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安全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要热爱自己的工作,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情,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的观察力、判断力、协调力、应变力以及心理综合素质,在思想教育与安全教育工作中,促进自身成长。
4 总结
高校安全教育工作近年来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安全是学生正常生活与学习的保障,但是由于高等教育处于大众化、大发展的时代,办学主体和办学层次趋于多元化,高等教育受到了社会功利的驱使,安全教育往往被学校所忽视,从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与实施迫在眉睫。高校辅导员作为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紧密联系的导师,在学生安全教育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用我们的智慧和真情,把辅导员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注释
①钟晓明.高校安全教育的几点思考.教育学论文,2007(18).
参考文献
[1]钟晓明.高校安全教育的几点思考[j].教育学论文,2007(18).
[2]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保卫工作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大学生安全知识读本.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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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初中生隐性辍学的形成原因常与显性辍学的致因耦合, 形成了社会、家庭、学校和学生本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源.社会外部因素“读书无用论”等错误思想流行。高校扩招引发了大学生就业的普遍难题, 基础教育投资收益落差显著, 知识与学问不能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现实财富, 类似这些社会现实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农村家长对子女教育投入的热情, 使家长们开始更多地考虑为子女谋求及早就业的途径。
【关键词】农村初中生隐性辍学 形成原因常与显性辍学的致因耦合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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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二、农村初中生隐性辍学的原因农村初中生隐性辍学的形成原因常与显性辍学的致因耦合, 形成了社会、家庭、学校和学生本人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源。(一) 社会外部因素1、“读书无用论”等错误思想流行。高校扩招引发了大学生就业的普遍难题, 基础教育投资收益落差显著, 知识与学问不能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现实财富, 类似这些社会现实问题极大地降低了农村家长对子女教育投入的热情, 使家长们开始更多地考虑为子女谋求及早就业的途径。这种新的“读书无用论”思想也严重地侵蚀着青少年一代, 在一些农村地区和学校中流传着诸如“有人不识字, 照样干大事”、“多读几年书, 不如早日去打工;多学几个字, 不如多学一门艺”等许多错误的观念和思想, 给农村“普九”巩固工作造成极大冲击。2、打工浪潮冲击校园。伴随着“读书无用论”思潮的涌动, 农村初中学生的一个现实选择就是像其父辈一样外出务工, 近年个别地区出现的低龄务工现象就是一个例证。外面世界的精彩繁华与单调乏味的学校学习生活形成鲜明对比, 特别是, 本地打工青年返乡时的“荣华富贵”与“衣锦还乡”更使一些懵懂少年跃跃欲试, 于是天真地幻想通过打工改变贫穷落后的现实境遇。(二) 家庭环境因素1、家长法律意识淡薄、观点落后。许多家长对义务教育缺乏底线的认识, 认为子女接受不接受教育是家庭的内部事情。还有一些家长头脑至今仍停留于传统计划经济时代下“读书, 上大学, 国家包分配”的观念之中, 而对今天激烈的社会竞争、个人能力素养的重要性缺乏必要的认识, 对教育投资更缺乏长远眼光,对子女的学习常常只是简简单单地持着一种顺其自然, 听之任之的态度。还有一些家长担心孩子过早接触社会, 沾染不良社会习气, 于是将学校视为托管机构, 等待他们长大后再寻求出路。2、留守家庭监管不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 在广大农村催生了一个特殊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家庭中由于亲子教育缺失和家庭监护堪忧, 处于留守状态的初中学生往往置于学校教育和家庭监护的“真空”之中, 在学业辅助和思想引导方面存在双重缺失, 学业的失败极易造成厌学恐学, 最终演绎成辍学。(三) 学校教育因素隐性辍学学生的存在, 从更深层次来看, 隐性辍学儿童是应试教育的牺牲品。学校和教师往往对那些升学无望的儿童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 儿童越发对学校课程丧失兴趣、自暴自弃但又不愿离开学校环境, 于是大部分时间沉溺于网吧等娱乐场所, 为了等待毕业证书而“漂”在学校之中。1、学校教育指导思想的偏差。许多地区把中考升学率放在首位, 甚至下达一定的指标, 许多农村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和达标率, 隐性地编排重点与非重点班, 把成绩优秀能够考上高中的学生集中到一起, 至于那些升学无望的学生则听之任之, 放任自流。2、教师整体素质偏低。农村教师学历达标率和整体素质偏低已成不争的事实, 尽管近年来农村中学教师学历教育有所改善, 但大多停留于一种学历补偿型教育与培训, 教师的实际学识水平、能力和思想素质与其学历并不完全匹配, 相当比例的农村中学教师连起码的教学课件都难以独立完成。肩负家庭、工作与生活重担的农村教师在长年的教学过程中已习惯于墨守成规、安于现状, 对隐性辍学的学生基本无暇顾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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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高校侵犯学生权利主要有侵犯学生的民主管理权、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侵犯学生的申诉权、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几种类型。高校在管理过程中之所以屡屡侵犯学生权利,是因为群体社会心理的强势影响、组织体行为的自利化倾向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近年来,随着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学生状告母校侵权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这与依法治校、建立和谐校园的要求不相符合,因此,依托典型案例,分析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的类型及其成因,对完善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保证高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具有基础性意义。
一、若干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
案例1: 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该校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1994级学生田永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理由是田永在19%年2月的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取消了学籍。1999年初,田永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学校虽然取消了田永的学籍,但并未真正执行,另外学校的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也有一定程度的不符,因此判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
案例2: 1996年初,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京大学认为赞成票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刘一直多方反映,未果。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京大学推上被告席。1999年11月12日和1999年12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最后一次开庭中宣判北京大学败诉:撤销北京大学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京大学重新审查并作决定,责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案例3 : 2002年10月初,重庆某院大二女生李静(化名)突感腹痛去校医院治疗,经诊断是宫外孕,于10月9日做了手术。学校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两名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以“定性错误、于法无据”为由,将母校重庆某学院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撤销作出的勒令退学的行政处分决定。2003年11月初,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作出行政裁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并驳回李静、张军(均为化名)要求重庆某学院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
案例4 :2004年12月,四川某高校两名学生在教室接吻被教室监控设备拍下,学校勒令当事学生退学,学生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在成都开庭。经过一年的起诉、驳回、上诉后,于2005年12月5日两位学生接到终审败诉的判决。
二、高校侵犯学生权利的类型化:基于上述案例的透视
通过以上案例的透视,笔者认为,高校管理中主要侵犯了学生以下几种类型的权利:
(一)侵犯学生的民主管理权
一般来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双重性。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学校在利用其设施设备为学生提供各类学习和生活服务时,与学生之间往往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学生有权参与管理,并有权就履约具体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就行政法律关系而言,学校依法享有对学生的管理权,但学校在做出事关学生权益的重大决定时,应当征求学生意见,让其参与其中。可见,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参与学校管理应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高校应建立相应的机制,确保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然而,综观我国的高校管理实践,学生的主体地位往往被忽视,民主管理权难以行使。例如上述案例2中,刘燕文对决定其一生命运的博士学位的授予过程的决策程序一无所知;上述案例4中,学校在制定相关影响学生具体权利的规章制度时,学生没有丝毫的话语权。
(二)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
任何自然人都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由于学生的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其信赖程度,故法律对学生的名誉权的保护更加严格。譬如,我国司法实践对涉及学生隐私、名誉的案件,一般实行不公开审判制度。然而,我国部分高校在管理工作中,常常不加区别地对学生的各类处分决定随意地公开张贴,往往构成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对于高校学生而言,隐私权主要是对个人信息与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美国早在1974年就通过了《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案》,强化学生的隐私权利,限制学校和其他各类人员随意接触学生个人档案资料。但我国对学生隐私权重视不够,高校管理中侵犯该类型权利的例子屡见不鲜。例如,在案例3和案例4中,学校在作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其行为是否会侵犯学生的权利,完全无视学生作为权利主体享有隐私权。许多高校为了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管理学生,督促其遵守校纪校规,态意拍摄学生随地吐痰、勾肩搭背、恋爱亲热的录像并公开曝光。而这些拍摄既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又没有征得学生的同意,无疑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三)侵犯学生的申诉权
申诉权是高校学生享有的一项基本的程序性权利。《教育法》提出了要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但并未就申诉制度的具体问题,如学生申诉的范围、内容、接受申诉的部门、申诉的程序、期限和时效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学生申诉权仅仅成为了一项“宣誓性权利”,并未在高校管理实践中得以落实。例如,在上述案例2中,刘燕文在不被授予博士学位后多次向学校申诉,但是校方各部门推三阻四,一直没有具体部门负责。
(四)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
所谓学生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成绩档案中,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从现有的学生诉母校的案件看,学校对学生该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不颁发学位证书,如在案例1中和案例2中,田永和刘燕文提起诉讼的目的,其实就是要求校方对其作出公正评价,要求校方解释为何自己在按照学校规定修完相应学业后却不能被授予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五)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受教育主体公平、公正地享有各种类型和各种形式教育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然而,在高校的管理实践中,由于高校管理过程中的种种失范行为,学生往往被剥夺了原本依法应当享有的受教育权。例如,上述案例3和案例4中,学校依据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校纪校规作出了开除学生学籍的决定。在我国,学生的学籍实质上是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身份的认可,无学籍实际上就是没有官方认可的受过教育的经历,因而,在高校管理中以非法的方式剥夺学生的学籍是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严重侵犯。
三、高校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的成因分析
笔者认为,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屡屡侵犯学生权利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群体社会心理的强势影响
群体社会心理现象指群体本身特有的心理特征,如群体凝聚力、社会心理气氛、群体决策等。叽臼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表明,群体社会心理的存在会对群体中个体的行为产生持续的影响,人们的行为通常会不自觉的依附于社会群体心理。自古以来,中国一直十分突出教师的主导与主体地位,“师道尊严”神圣不可冒犯,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享有绝对的权威,故社会普遍存在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专制”的心理倾向;此外,社会心理还认为,学校对学生的严厉管教(甚至包括适当的体罚)是对学生有益的行为,是更好地把学生培育成才的良好途径。由此可见,高校在管理学生工作中,漠视学生权利,侵犯学生正当权益的行为,有时在社会心理层面反而得到了有力的支撑。
(二)组织体行为的自利化倾向
根据经济学原理,群体性组织存在的根本动力就在于把分散个体的交易成本内部化,从而提高组织体整体的运作效率。因此,组织体提高效率的根本之道在于内部交易采用命令规则,而非谈判规则。高校作为一个群体性组织体,具有追求管理成本最低化的内在冲动,乐意遵循组织体自身的存在规则,热衷于运用命令式的管理方式。据此可知,正是由于组织体行为的这种自利化的驱动力,使得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滥用其享有的行政管理权力采用“家长式”的管理方式,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
(三)高校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
高校管理工作中,屡屡发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失范行为,除了与上述社会心理及组织体行为的自利化倾向有关外,还与高校管理相关法律制度的缺失不无关联。
第一,教育法律法规的缺失、滞后,高校规章与上位法相抵触,致使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于法无据。一方面,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稀少,内容单薄,程序性规范少,可操作性差。如《高等教育法》从本质上属于宣言性立法,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范,学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高校规章与上位的法律法规相抵触。高校行政法律关系可分为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两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应属高校自治权的范畴,尽量避免司法权的介人,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应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即高校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凡涉及学生基本权利的“重要事项”,不可由校方擅作决定,往往由立法者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于涉及学生权利的“重要事项”,高校可以制定规章将法律规定加以具体化,便于实施,但不得与上位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然而,综观高校的规章制度,不难发现存在着为数不少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制度。如在案例1中,北京科技大学给予田永退学处理,并不颁发“两证”的处理决定,就是根据该校制定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所做出的,此相关规定与原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相抵触。
第二,高校管理权缺乏正当程序的约束,其频繁被滥用,致使学生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害。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没有正当程序,受教育者在学校中的“机会均等”就难以实现,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就难以得到保障和维护。从上述几个典型的学生状告高校侵权诉讼案来看,缺乏正当程序或存在程序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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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新型合作医疗 医保制度 问题 对策
论文摘要:文章主要以当前农村医疗的发展状况为出发点,提出新型合作医疗背景下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对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的有效对策进行分析与阐述。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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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3、顾昕.当代中国农村医疗体制的改革与发展趋向[J].河北学刊,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