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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自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诞生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当代经济生活并未超出劳动价值论涵盖的范畴,反而为劳动价值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在当代中国,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仅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拙,而且是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理论依据;不仅为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提供了重要指导,而且成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思想源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深刻阐释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和运行规律,赋予了活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并由此奠定了剩余价值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人类经济学说史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历史地位,尤其是在当代中国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许多不同于马克思时代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因此,有必要结合现实问题,加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重要价值与当代意义的理解和认识。
一、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创立一百多年后,当代世界经济结构和中国社会现实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今,人类已经进人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提升特别是计算机的普及创造出新型的生产工具,使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革,生产工具的发展使现代经济呈现出全新的生产模式。
在这种新变化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超过了物质资本,人的劳动形态由此而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改变:一是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人类生产由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二是管理劳动在规模和作用上都有了大幅度提高,这种对生产进行科学组织与管理的劳动同样是一种高级的脑力劳动;三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第三产业为主的服务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并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社会产品中,活劳动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物化劳动的比重却逐渐增加。知识、信息、科技等日益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发挥着重要作用。总之,与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相比,现代劳动的内涵与形态所出现的巨大变化引发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种种疑问,为此,只有对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以及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关系作出深人分析,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是活劳动创造价值。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活劳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支出,而物化劳动则是指包含在过去劳动中的各种各样的生产资料。马克思认为,在价值形成的过程中,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作为生产要素的物化劳动只能依靠活的具体劳动转移价值,其本身并不增加价值量。而且,这些物化劳动在转移自身价值时,也需要通过具体劳动来实现。尽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优化了资本的有机构成,促使不变资本在产品中的比重大幅上升,但是,科学技术并不创造价值,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是人类活劳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活劳动本身,因此,它自身并不能创造价值。在商品生产中,新技术和新知识进入劳动过程,但不进人价值形成和价值增值过程。也就是说,不是新技术、新知识本身在创造价值,而是掌握和运用了新技术、新知识的劳动者把人类的简单劳动变成了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是自乘的或倍加的简单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总之,劳动创造价值的形态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劳动创造价值的本质发生变化,因为劳动价值形态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人劳动创造性的提高,而不是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开始创造价值。
在当今社会,知识经济越发展,人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就越大,因为具有更高创造性的科技劳动必然能够创造更高的价值。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均日益加大了对各种高素质人才引进的力度,其原因就在于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由此也印证了马克思关于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理论的科学性。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诞生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当代的经济生活并未超出劳动价值论涵盖的范畴,反而为劳动价值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劳动价值论在中国建设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以下四个方面显示着其当代意义: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阐述了价值来源于劳动的科学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价值论所阐述的商品经济规律与规则为商品生产与经营制定了行为准则。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是社会分工和产品的私人劳动性,商品生产者要想获得生存与发展,必须使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要求生产者努力去改进技术,逐渐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增加产品数量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此外,劳动价值论还揭示了商品经济的根源,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社会分工,存在着各个企业自身的利益,就一定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使社会经济自然地发展成为一种商品经济。如果按照价值转化为价格的理论,商品的价值要转化为价格就必须依靠市场,即价值只有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努力建设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以及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要求各种商品生产和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在商品交换中充分体现价值规律,严格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二是要拥有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并建立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因此,为了又好又快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严格依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而超额价值则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由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样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因此,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生产利润,必然要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加强劳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获得超额的价值。所以,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巨大效用。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尽管是以简单劳动作为其研究商品价值的基本劳动形态,但马克思对含有科学技术因素的复杂劳动也作出了深人研究和充分肯定。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过程中的独立要素,与生产力中的各个要素密切相关。同时,他在阐述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时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可以说,在决定劳动生产力的诸多因素中,许多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科学技术相关。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激烈市场竞争的经营活动,面对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压力,商品生产者必须在生产中积极追求科技进步,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武装劳动者,以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同时努力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总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复杂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如果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努力提高科技意识,就会带动整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并促进全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
(三)合理调整收人分配关系的指导思想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收人分配制度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而劳动价值论不是形成收人分配制度的直接依据。一些研究者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支撑来探讨收人分配问题,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没有任何关系。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尽管物化劳动是创造价值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但它们在劳动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并不能直接形成新的价值。因此,在建立一定的收人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创造价值的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不仅应当通过劳动的付出来获得必要的产品,而且还应当名正言顺地参与其他产品利润的分配。
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形态与价值的形成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早已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的范畴,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并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按劳分配依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原则,但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所公认的分配原则,因此,在中国目前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把两种分配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与调整分配政策的重心应当始终放在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上。然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过分倾向于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造成了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的严重失调,扩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收人的差距,加剧了贫富分化。为此,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指导,深人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劳动在生产中的主导作用,亲身体会到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在实际分配中理顺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的关系,既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又允许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来参与分配,适当调整高薪阶层的收人,积极扩大中等阶层的收人,大幅度提高低保阶层的收入。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价值观的思想源泉
在哲学领域,“是”与“应当”的关系问题是导源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将“事实”与“价值”分离,是西方文化的传统。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次提出了事实知识和价值知识问题,以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为基础提出了事实知识与价值知识的区别。他认为事实知识可由经验证明,有真假之分,而价值知识则不可经验证明,也无真假之别。同时从事实也推导不出价值,从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德国哲学家康德关于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的区分,并相应把人的认识分为事实认识与价值认识,而且也否定了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联性、一致性,这都成为后来新康德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者建立价值哲学的根据。
与此同时,自休谟提出事实与价值截然区分后,西方哲学界也不断有学者(如杜威、马斯洛等)对休谟等人的观点提出质疑。杜威把自然科学方法引进道德评价领域,这主要是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来实现的:“首先是根据道德问题情境提出要加以解决的道德问题;其次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个假设性的价值判断,即关于要达到什么目的的判断;再次是联系道德问题情境对假设性的价值判断进行观念的、符号的分析,并以之指导具体行为,改造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如果行为结果与预期目的相符,那么价值判断便被接受,否则便被拒绝”。这样,杜威就通过所谓的“试验法”把事实和价值联结起来了。当然,杜威等人所探索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并不成功,至少还如摩尔的追随者所说的那样,他们仍旧犯了“自然主义谬误”,他们并没有根本改变传统自然主义的研究方式,也没有真正理解休谟等人提出的问题。
当代西方,马斯洛就将科学与人(价值)融合起来建立了一个科学人本主义的整体构架。以之为基础,马斯洛就在西方哲学中一直断裂的事实与价值之间假设起了桥梁。“在马斯洛看来,是与应该的这种互相排斥的古老对立是虚假的对立,二者是完全可以贯通与统一的,即通过某种‘同时看到是和应该的’、‘统一的意识’来实现与应该的融合统一”。总之,马斯洛认为应该性是由事实性创造的,应该是事实性认识的一个内在固有的方面。“某物变得越‘是’,它也变得越‘应该’”。也就是说,事实之“是”与价值之“应该”本来就是融合在一起的,对它们的割裂只能使人性受到扭曲。而马斯洛的理论通过对人性规定和生存现实的整合,既肯定了人之“应该”的超越取向,又肯定了人之现实存在作为达到应该的基础环节的意义,从而使科学人本主义成为一种现实的、超越科学与人性、“是”与“应该”鸿沟的理论。
马斯洛的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但马斯洛断言“是和应该等同”,事实和价值融合,关于世界如何的陈述也是一个价值论述,这样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完全等同起来,否认二者的区别,把问题简单化,又似乎走到了另一个极端,所以这种看法并没有真正的说明事实与价值的关系。
从上述观点演变过程来看,笔者认为西方学者坚持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之间有一道“鸿沟”,认为二者无法过渡的观点是片面的。对事实与价值关系的观点应持这样的观点,即区分价值和事实有重要意义,但将之绝对化则不能成立。因而,可以说事实与价值、“是”和“应当”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用辩证法的话来说,则是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2事实与价值的区分
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事实乃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它都与认识的主体无关;价值则反映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的关系,是客观事物满足人的需要所产生的一种意义倾向,表示“物”对人有用和使人愉快的属性。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客观的现实的反映是以客体作为反映对象,阐明“是什么”的问题,它不以认识主体为转移;从价值论来看,则是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作为反映对象,阐明“应该是什么”的问题。事实上,这里所说的事实是一种狭义的事实,是认识论意义上的事实。除此之外,还有广义上的事实。
尽管我们通过分析可得出,事实与价值是有区别的,但这种区别始终是相对的。因为上述事实实际上是指除去价值以外的客观存在的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这里的事实是狭义的事实,因为这里的事实中所包含的关系是价值之外的关系。而按照事实本来的含义,事实应包括价值,因为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正如王先生对广义事实的定义,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一切,包括价值和价值关系在内。所以,客观存在的价值和价值关系,也是一种事实,即“价值事实”。
正如王玉樑所指出的:“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或作为实践和认识对象)一切事物、过程、关系和属性的总和;价值则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客体关系范畴”。由此可见,本体论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事实是客观存在着的实际情况,包括关系在内,但不限于关系;而价值则是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其次,从认识论角度来说,事实作为客观存在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因人而异的,而对所有的人一样,是确确实实存在的。价值作为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功能、效应关系,虽然是关系,但价值实际上是因人而异的,没有固定的标准。
事实分为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虽然都是事实,但它们毕竟有自己的特点。从休谟、康德以来所说的与价值相对的事实,实际上都是非价值事实。
因此,那些企图通过价值事实来否认非价值事实(狭义的事实),否认事实与价值对立的意义,认为这是一种虚假的对立的看法是不全面的。因为事实与价值的对立实际是狭义的事实的对立,即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而“非价值事实与价值事实的对立是客观存在的,这两种事实各有特点,认识和把握这两种事实的特点,是研究价值理论的出发点,价值哲学的历史正是从区分事实与价值开始的,这一点其意义不能低估”。此外,李先生提出的“价值事实”使不少人认为,价值也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一种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事实”指出价值也是一种事实,这就有助于使价值与
事实的关系精确化,有助于搞清价值与事实的关系,这也是有意义的。
既然价值也是一种事实,那么,就不能只看到价值与事实的区别,而看不到二者的联系,所以不能把二者绝对地对立起来。
3事实与价值的联系
造成西方文化中事实与价值绝对对立的最大根源是“把价值现象严格限定在人的主观认识领域内,否认存在客观的价值现象”。因此,在研究事实与价值联系的时候,就要避免上述的不足。这样才能真正全面看待和研究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填平事实与价值之间的人为设立的“鸿沟”,从而取消事实与价值的绝对分离。
要谈论事实和价值的关系,不得不涉及“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即能否由“是”推导出“应当”的问题,也就能否由事实推导出价值的问题。
一方面,的确“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推导出“应当”,因为主体认识了一定事实(“是”),必然要与主体的利益联系起来,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从而就可推导出“应当”。因此,可以说认为价值判断不需要以事实陈述为根据,是由主体决定的,是不妥的。因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的效应,是主客体的关系范畴”。这种效应是客体对主体的客观的作用和影响,是主客体的相互产物,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由主体决定的,也不是由客体决定的,是由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决定的。
另一方面,由于两种事实的区分,即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的区分,我们可以明白,事实与价值并不是绝对分离的,也不是分离得了的,价值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事物之间普遍相互作用所引出的“价值事实”。主体的价值取向不仅要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出发,而且还必须以客观事物和规律为根据,以事实为根据。缺乏事实根据的价值取向是主观盲动的,必然导致失误。所以,主体在确定自己的价值取向时,既要了解自身的利益、需要,又要了解客观事实,尽量避免无事实根据的价值决策。
由此可见,“是”可以推导出“应当”,需要一定的中介,即把事实(“是”)与主体利益结合形成的价值判断。这是就自然事实或非价值事实的“是”来说的。事实和价值的统一并不是像某些西方学者所阐释的那样,仅仅在于从“是”可以推论出“应当”,而更在于价值现象本身就是“是”,本身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价值与事实的统一并不是指价值过程可以外在衔接于事实过程,而是指价值过程和价值现象内在的就是事实过程和事实现象本身。“是”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推导出“应当”,“应当”必须以“是”为根据,即价值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可见,价值是有其事实根据的,这就从一个方面确证了价值的存在。“应当”虽然是规范范畴,是主体的价值选择,不属于客观存在,但主体“应当”如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否则就会导致失误。所以,“主体的价值选择是以事实为根据的,正确的价值选择是客观存在的价值关系的反映”。由此不难看出,价值是客观存在的,这也就很好的避免了西方否认存在客观价值的现象。
20世纪以来的科学哲学的研究,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显示出单纯强调事实与价值对立的局限。事实上,一切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都是历史的,也是社会的和文化的建构起来的。
总而言之,价值是关系范畴而不是实体范畴,必须把实体意义上的事实与价值事实区分开来,但二者不是没有联系,这种联系是可以通过“是”与“应当”的相互转化来理解。也就是说“从事实向价值的过渡也每日每时都发生在我们的生活实践中,由于实践能动地介入实在过程,可能的东西转化为现实,并纳入合乎目的和需要的轨道,理想、价值、规范等等也就密切联系于现实事物”。一句话,事实与价值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摘要: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始终是价值哲学讨论核心问题之一,而“价值事实”与“非价值事实”概念的引入,无疑更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由此看到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与联系,进一步得出了二者既对立又统一的结论。
关键词:事实;价值;价值事实非价值事实
参考文献
1李连科.哲学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地名源流的研究,是地名学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在习惯上被称作地理沿革的研究,在我国有着悠久的传统,它主要运用历史考证的方法,凭借丰富的历史古籍,依靠语源和语义的搜集、整理、分析和综合,弄清某地在历史上有过何名,其得名的具体原因何在,而后由于何故发生演变,历史上的地名某位置在现今何地等相关内容。
由于诸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历史地名往往更换无常。根据地名学的研究,这种影响主要来自政治变动、军事征服、经济发展、文化进步与意识形态的作用等。如灭元后明成祖将大都改名为北京,将江宁更名为天京,独立后的刚果将奥波得维尔改名为布拉柴维尔,这些都与政治变动有关;又如殖民扩张中英国占领津巴布韦后将其更名为罗德西亚,军事侵略后沙俄将海参崴改名为符拉迪沃斯托克,这些都是军事征服引起的变化;再如随着地理知识增长而来的西洋更名,反映了文化进步产生的巨大影响;此外,因避晋愍帝名讳而将建邺改名建康,因朱元璋登基而将集庆改名为应天,因信仰佛教而将逻些改名为拉萨等,则是意识形态因素的作用所致。
历史地名的演变,在一定条件下就会趋于稳定,从而变成一直延续至今的名称。但不可否认,有许多地名由于历史的风风雨雨,都或早或迟地发生了变化,有的变动之快和次数之多是令人惊异的。在这类地名中,如南京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有金陵、秣陵、建业、建康、白下、上元、集庆、应天、南京、江宁等名称;又如北京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有蓟、幽州、燕京、南京、中都、大都、北京、北平、京师等名称。
总的说来,探索历史地名的起源和演变,弄清今名由来,古名位置和古今地名的对应关系,是掌握历史教材中的相关知识所不可缺少的。地名学的探明的有关的地名特征,如地名的词语性、地理性、社会性、民族性和相对稳定性,对于史地教学来说,无疑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价值,它有利于增加教学实践的真实、趣味和美感,以及深入理解历史事件的地理原因。具体来说,其教学价值表现为如下方面:
一、从语言学角度看,地名系由语词构成,属于语言词汇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语词,它除了有口头的字音和局部的字形外,更为重要的还在于具有一定的词义。地名的语词性特殊,主要体现在它的词义上。其内涵一是表示特定空间位置上的某一处所,一是指它展现出来的某种确定的含义。如作为地名的华盛顿,它标志着美国首都这个独一无二的特定的地方,还表现着这是为纪念华盛顿其人对美国所作贡献而命名的地名。再如我国的尚志市、左权县、志丹县等,也属同类情况。明确了地名词语性的定名所指和依据,就可以从这两方面来讲清地名。如此,则能便史地教学内容更为丰富、充实,而收其真实、趣味和美感之良效。
二、根据地学的理论,地名的地理性殊性,是指它所表示的地理位置和地理形态而言。从构词角度上看,它是以通名来表示所属类型,以专名来表示相互之间的区别的,即对位于不同地理位置和不同地理形态的地方,是通过地名的不同称谓来表示的。如果说地名的词语性赋予了它音、形、义的话,那么地名的地理性则使它具有了指位性和分类性的特征。同时,它还以自己的专名部分,反映着被命名地方的自然地理或人文地理的特征,构成其标志地理形态的基础。讲解历史地名时尤其应将这两点体现出来,如太平军大败湘军的湖口,就应指名是鄱阳湖汇入长江处的一个狭窄的水道。
三、地名是社会共同创造的产物,它不是某个特定地点本身,而是该地点的代号或指称。一个地名的产生,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最初只是被部分提出来并认可,后来在频繁交往中才得到社会的承认并使用,这样它就按照人们约定俗成的方式传播开来。它作为社会的交际工具,要求简明易记并便于读写,于是又不断向简化方向发展。在阶级社会中,统治者利用起名和改名来表达自己的愿望,遂对地名的演化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历史教学还是在地理教学中,都是应予注意的,因为象长安、安西、镇南关、绥远、绥化、怀远之类地名是俯首即拾的。
四、地名总是由繁衍生息于当地的居民以其语言定名的,这就赋予了它民族性的特征。因此,地名反映着某些民族历史和称谓的来源,它在历史上迁徙路线以及分布范围,其社会史中经济文化生活的主要情况,特别是政治史上民族关系的变化和一些重大事件的情况等等。如海兰泡、尼满河,萨哈林等皆属满语地名,甚至连黑龙江本身也是满语“萨哈林乌拉”的意译,可见其皆为久居黑龙江流城的满族祖先根据自然和人文地理特征而定的地名,说明这一带地区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在实地教学中讲述这类地名时,应当考虑这种特征的重要意义。
在学生的探究过程中,经验丰富的教师会自然而然地从不同层次,用不同角度的问题搭建学习支架.通过不断解决问题,学生的学习就水到渠成.新课程理念的核心是以学生为主体,以学生发展为本.它要求课堂教学从一开始就将学生'激发起来',因此,创设结构严谨、关注细节和可操作性的问题支架就变得非常重要.“脚手架”搭建成功后,教师展示课件,创设情境,生活中存在的很多的自由落体现象,让学生总结它们共同的特征.学生的主要目的就是了解物体做自由落体运动的条件,自由落体运动有什么规律,以及做自由落体运动的物移、时间、加速度大小和它们之间的关系.教师带领同学到DIS实验室,学生利用各种实验器材,自己动手做实验,选择自己的方法,独立地进行探索,记录实验数据及结果,并寻找它们之间的联系.高中物理教学中实施支架式教学对培养学生自主探究的意识,提升质疑能力和思维能力都有直接的作用.学习中学生积极主动思考教师创设的问题,通过问题支架层层递进,获取知识,再将所学知识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中.
二、创设实验支架,引领学生感悟探究过程
实施“支架式教学”模式,可以提升学生的探究意识,对实验操作能力和处理实验数据的能力也有明显的增强.通过实验,掌握物理的分析方法,对获取自然规律以及知识的理解都很有帮助.创造良好的实验支架可以使学生原本对实验仪器一筹莫展到积极主动要求上台操作演示实验,而且在设计实验时能有自己的见解,在分析实验现象时具备判断能力.笔者以探究“楞次定律”的规律为例.交给学生问题支架后,可以创设实验支架,用如图装置来实现实验支架的目标,用表格的形式将实验结果记录下来,以便分析.在实验支架的帮助下,学生都可以顺利完成实验并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这个实验结论与表述更为简洁、对两者关系认识更深刻的“感应电流磁场总是阻碍原磁场磁通量的变化”楞次定律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我们再通过进一步协作、交换、探讨,最终肯定能得出结论.学生的积极性被大大调动起来,脑手眼等各种器官同时被激发起来,他们真正成了学习的主体,充分体会到成功者的乐趣.实施支架式教学模式为学生协作交流提供极好的平台,对学生的合作学习能力和自主学习能力有一定的帮助,对学习中遇到的困惑,不再手足无措,借助教师搭建的支架,在同学之间的交流与讨论中即可解决.
三、创设评价支架,搭建学生全面发展阶梯
[摘要] 公民文化理论描述了一种政治文化形态,并成为比较政治研究的重要工具。它不仅提出进行比较研究的必要的价值目标,而且提出了历史发展进程、政治制度建设以及政治社会化过程等方面的研究进路。公民文化理论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针对普遍的政治发展国家,能够对其深层政治结构问题提供一定的分析和解释。
[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7-0073-08
比较政治学作为政治学分支学科,体现了它对科学方法论的重视,甚至依赖。特别是20世纪中期以来行为主义理论的兴起,为比较政治研究进一步提供了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从以往偏重于历史、制度等文献性的描述迅速发展到通过建立价值系统进行比较、评价的更高研究阶段。它建立了有序的政治学研究体系,主要涉及政治系统、政治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决策、政治执行等研究领域;它拥有严格、有效的分析工具,其中,政治文化作为政治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提出,进一步补充了进行学术研究的手段。它为比较政治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解释视角,比起制度、经济等解释,政治文化是解释不同政治体系之间差异的唯一的、重要的因素。‘肌’它帮助政治分析家把文化变迁的心理层面与更大的政治发展问题联系起来,提供了一种把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联结的方法。
阿尔蒙德是较早提出政治文化理论的重要学者,他提出了政治文化的概念、分类以及分析方法;此后,虽然有关政治文化的理论讨论和应用不断扩展,但基本上还是沿用了阿尔蒙德的理论概念和基本逻辑。然而,在进一步的学术研究中,“公民文化”理论之工具性价值逐步体现出来。虽然,如阿尔蒙德所说,公民文化是一种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政治文化,但它并非仅适用于解释民主政治生活。它包含了进行比较研究的价值指导,指出了政治文化研究的路径,形成一种分析方法,对深入解释不同国家、社会错综复杂的政治现象具有极大的帮助,由此成为学术活动可操作的理论工具。本文试图对公民文化理论做出分析,在阐述理论内涵的同时,对其工具性价值的应用给予解释。
一、公民文化理论基本内容及其价值
(一)公民文化理论的基本内容
1961年美国学者阿尔蒙德和维巴撰写了《公民文化:五个国家中的政治态度与民主制》,提出公民文化的概念。他们在对政治文化分类的基础上阐释了一种混合型政治文化形态,这就是“公民文化”。所谓混合的政治文化,正如阿尔蒙德解释的那样,是指传统政治文化和现代政治文化的融合。阿尔蒙德对政治文化的分类是基于不同社会公众对政治权威的认识及其态度、政治统治权分化与否以及公众政治参与程度等主要标准做出的。概括地说,传统政治文化基本表现为公众对统治权力的依附,从而形成对政治权威的服从或忠诚的态度,统治者权力集中,以及缺少公民政治参与;而现代政治文化主要表现为公民政治参与的加强。阿尔蒙德指出,公民文化的混合性就体现在传统社会对政治权威的态度与现代的公民参与要素的结合上。具体地说,它表现为各种政治要件的平衡。
其一,公民文化是共识与分歧平衡的政治文化。现代社会首先是多元化社会,政治多元化是现代政治基本特征之一。一个社会中如果缺少一定的结构性分歧是不可思议的,公正的利益分配便不存在意义,也不可能产生现代民主政治;同时,如果没有一致,那么则意味和平解决政治分歧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处于分裂之中的政治体系势必在不断的争端和冲突中受到威胁。因此,一个社会应该有一套普遍的、具有支撑作用的价值存在,成为建立社会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以此凝结政治共识。
其二,公民文化是公民政治参与意识和规范与参与行为的平衡。虽然公民文化具有现代政治文化的元素——政治参与,但是阿尔蒙德等通过大量的调查资料证明,从个人的价值取向来说,大多数民众并不倾向经常性地参与政治行动,而进行大规模的政治参与往往是不得已的行为,比如,在长期的利益表达受阻的情况下进行的,或是盲从的行为。就建立政治秩序而言,经常性的、大规模的群众参与行为既是缺乏政治认同的必然结果,同时也将在政治对抗中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政治不信任。在公民文化中,公民首先拥有政治参与的权利意识,而且社会具备进行参与的制度安排(即阿尔蒙德所说的“参与规范”);而就公民的参与行为而言则是消极的、非主动性的。因为,公民权利保障及进行参与的制度安排,已经提供了公民表达利益要求、影响政治过程的可能。另外,公民政治参与的平衡还表现在选择政府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选举之后公民的消极参与方面。在对政府赋予权力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公民积极参与选择政府的过程(参与选举);而一旦政府被正式授权,公民则把权力交给政府行使,使其拥有做出政治决策的空间,公民参与则回归“消极”的状态。
【关键词】家庭暴力,防治措施,社会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其和睦安宁是社会稳定进步的基石。在我国,家庭暴力古已有之,只是这种暴力以“家庭”为庇护所,打着“家庭内政”的旗号,掩盖其血腥。家庭暴力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了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也给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家庭暴力不仅是全球性的问题,同样也是中国普遍而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造成了受害人生理上、精神上的巨大痛苦。因此,如何遏止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推残和压迫等方面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人格、限制人身自由、遗弃以及待等。施暴者一般为家庭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是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普遍,也是最为严重。2001年,家庭暴力第一次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出现在新婚姻法中,但法律本身并未对家庭暴力的含义进行界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大体上可分为情感暴力,性暴力,躯体暴力和家庭冷暴力。以上情况若单独发生被称为单一家庭暴力;两种或两种以上暴力同时发生被称为综合暴力。
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特征如下:
第一,家庭暴力的性质具有非法性。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采取其他暴力手段,通常都是非法的。
第二,家庭暴力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方法五花八门,常见的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的手段又有冻饿、火烫、刀划、砍肢、损害五官和性器官等等。
第三,家庭暴力的时间具有不特定性。家庭暴力包括经常性的暴力、持续性的暴力、长期的暴力,以及偶尔性的暴力,它们在时间上都具有不特定性。
第四,家庭暴力的危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家庭暴力危害后果尽管绝大多数表现为伤害,但显然也存在着比伤害更为严重的后果—致人死亡。伤害一般可分为轻微伤、轻伤或重伤,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两者兼有;死亡可能是故意伤害过失死亡,也可能是故意杀人。
家庭暴力的特征规定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质和法律责任的多样性,即民事责任、行政违法、刑事违法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只有制订《反家庭暴力法》,才能有效地防治家庭暴力,保护家庭中的弱者,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基基础。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家庭暴力的数量逐渐增长,它已成为人们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其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封建传统的思想根深蒂固。历史传统的“男尊女卑”、封建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复苏和抬头,男女不平等观念在事实上仍然存在。贯穿数千年的历史,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将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并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父为妻纲”“三纲五常”的封建礼教。至今,依然崇尚男性对女性的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着当代中国的家庭。
第二,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在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与男子不完全平等。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标准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比自己各方面优秀的男性,而自己心甘情愿地默默奉献于家庭。
第三,残酷的现实是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方面原因。离婚的妇女在社会上依然遭受社会的歧视,尤其是带着小孩的单身妈妈,既当爹又当娘的角色冲突。毫不留情的事业竞争,使他们心里交瘁。这种残酷的现实使具有离婚年头的女性望而却步。生活节奏的加快带来的情感交流减少也是暴力案件增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第四,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的罪魁祸首。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是家庭暴力案件逐年增加的原因之一。丈夫在外寻欢作乐,丢下妻子和孩子,导致夫妻感情不断恶化,在离婚不成时,丈夫单独或与第三者共同对妻子进行人身伤害,甚至实施杀人犯罪。
第五,法治原因。一是立法上的缺失,目前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缺乏比较完善的预防、制止措施,有些规定可操作性、针对性不强。二是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节薄弱,相关保护法没有相应的执法保障机制。
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甚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法制宣传和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律援助力度不强。
第六,父母对子女的溺爱是实施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之一。有许多家庭中的父母对子女过分地溺爱,孩子要什么就给什么,导致孩子目中无人、养成好吃懒做的坏习惯。当父母对其管教时就对父母顶嘴、谩骂,甚至实施严重的暴力。
三、现行法律在家庭暴力方面的缺陷
1、缺乏整体、系统性规范。现行法律关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分散与各部门法中和一些地方性法规、行政文件中,《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却未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统领性的规定。
2、制裁措施不利,执法效果不明显。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处理。真正能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也很少。
3、欠缺预防措施。现行法律大多是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后,而且常常是在家庭暴力反复发生或者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伤害或者损害后果之后,才赋予受害人请求救济的权利。对于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拒绝给与救助。200
4、救济手段单一,民事救济制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家庭暴力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我国国情,即使能得到法院支持,也很难实际执行。
四、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几点措施
之所以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解决家庭暴力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所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下面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尽快制定《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完善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目前,已有40多个国家制订了单项家庭暴力法,实践证明,家庭暴力立法时控制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我国已具备了制订《家庭暴力防制法》的条件。
第二,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含义与范围。现实中,家庭暴力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它不仅表现为对肉体的伤害,大多数情况下还表现为精神上的折磨和压抑;不仅有作为的手段,还有不作为的手段;不仅表现为肉体、精神的伤害,还表现为性暴力;不仅表现为一次严重的暴力伤害,更表现为持续性、不严重的暴力行为。
第三,提高司法救济力度。受虐妇女在没有司法机关的主动干预下,加之受社会舆论、传统文化、资源匮乏等种种因素的限制,自身难以完成证据收集任务,导致刑事自诉案件立案、认定、处罚“三难”。虽然离婚是摆脱暴力的一种有效办法,但对于我国女性而言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事情。
第四,应当树立男女平等法律意识。首先要大力开展尊重人权,保护个人权利的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女权意识和男女平等意识。其次是要全面提高女性的素质,是实现男女平等的先决条件。
第五,应建立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应做以下努力:要建立社会求救系统,须设立妇女避难所,须建立妇女技能培训基地,还须重视家庭暴力案件的伤情鉴定,同时对“软暴力”问题,更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家和万事兴”,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有利于构筑和谐社会。我们要全方位、多层次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作者:太香花
[1]龙著华.家庭暴力及其法律规制[J].行政与法,2002,(3)
[2]刘萍.浅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J].桂海论丛,2005,(4)
[3]王引.对家庭暴力特点、表现、对策的探讨[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4]沈美娟.试论家庭暴力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05,(1)
模式,易言之,即指某种事物的标准样式或者使人可以照着操作的范式。学校德育模式是指在一定的德育理论指导下,在长期的德育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系统化和理论化的德育范型,或者说,即在一定的德育原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固的德育程序及其实施方法的策略体系。
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德育理论来分析长期以来,我国不少德育理论研究者习惯于用所谓的辩证思维而实质上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去研究德育过程,将整个德育过程肢解为各个部分进行孤立的静止的研究,忽视对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探讨,没有对德育过程作系统的有机的辩证的研究,综观一下已出版的各种教育学和德育原理著作,通常都是分别对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原则、内容、方法、途径进行研究,割裂了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原则、内容、方法、途径之间的有机联系。①这样做的后果,导致有关概念范畴定性不明,如知行统一、因材施教、长善救失、教育一致性和连贯性等,在有的论著中是作为德育过程的规律(或特点)来探讨,居于原理层次;而在有的论著中,则作为德育过程中的原则或要求来研究,降到规范层次,造成把原理阐述成规范,或者把规范论证成原理的混乱,使得广大德育实际工作者在德育理论面前分不出“必然”和“应然”,无所适从,给理论联系实际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由于概念范畴定性不明,导之逻辑推理上的矛盾混乱,难以自圆其说,为了解决这种矛盾混乱情况,许多德育理论研究者便用“什么与什么相结合”或“什么与什么相统一”之类的命题来回避矛盾,如“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相结合”、“严格要求与尊重学生相结合”、“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多种途径和方法相结合”、“教育影响的一致性与连贯性相统一”、“理论教育与实际锻炼相统一”等等诸如此类的命题在有关论著中比比皆是。这种形式上貌似“辩证”而实质上“形而上学”的刻板机械的生硬捏合,既不利于德育研究中理论思维的发展,又不能为广大德育工作者提供具体操作的范式。德育模式的研究和探讨正是对这种研究倾向的一种冲击和反正。因为德育模式既是某种德育理论的简约化的表现形式,它要求通过简明扼要的解释或象征性符号来反映它所依据的德育理论的基本特征,又是对某些具体德育经验的优癣加工和概括,它要求起着德育理论和德育实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所以德育模式的研究和探讨可以帮助德育理论研究者从整体上去系统地综合全面地去认识和分析德育过程中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多样化的表现形态,有利于德育理论研究者从动态上去把握德育过程点和规律,并使之具体化与操作化,有助于德育理论研究者改变长期以来习惯的那刻板单一的甚至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有益于德育理论研究的思维空间的拓展。故研究和探讨德育模式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德育理论有着深远的理论价值。
从广大德育工作者对中小学生进行德育实践来考察尽管经过广大德育工作者和教师共同努力,我国中小学在德育理论联系实际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和进展,但是,德育理论与中小学德育实际之间仍存在着许多相互脱节的地方。尤其是当前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转型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健全,人们的道德观念正在发生日益深刻的变化,中小学德育正面临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德育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使广大德育工作者和教师深深地感受到德育工作的难度,特别是德育理论联系德育实际的难度,感到有关德育理论缺乏可操作性,可望而不可及,理论和实践之间缺乏某种联系的桥梁或纽带。虽然不少德育论著面面俱到地提出什么与什么相结合,什么与什么相统一之类命题,但对如何结合怎样统一却语焉不详,给广大德育工作者理论联系实际带来了许多困惑,“生活之树常青,理论总是灰色的”。
相对稳定的德育理论与时时刻刻都在发展变化的中小学德育实际总是难以贴近,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德育模式恰好能解决这个矛盾,能起到德育理论联系德育实践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因为德育模式是有关德育理论体系的具体化,是以简明扼要的形式和易于操作的程序来反映有关德育理论的基本特征,使德育实际工作者能对抽象的德育理论有一个易于理解的具体框架,有利于德育实际工作者在德育实践中把握和运用有关德育原理。故德育模式能使抽象的德育理论得以发挥其中介作用;同时,德育模式是直接来源于德育实践,是经过长期的德育实践而逐步定型的德育活动结构形式及配套的实施策略,是德育实践经验的系统概括和总结,比德育经验层次高,应用范围广,给广大中小学德育工作者提供了一套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有益于提高中小学德育实效。德育模式对中小学德育工作者理论联系实际来说,确实有着重要的实践功能。
论文关键词:男护士;工作价值观;离职倾向
随着医疗教育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我国男护士的比例逐年上升,但在我国的护士队伍中,除精神病院和一些综合性大医院有少数男护士外,其他医院中男护士极少。程金焱等曾就男护士的就业情况进行调查,其中正在工作的占10.9l%,转行占49.27%。工作价值观是个体对工作需要的反应,即个体关于工作行为及在工作环境中获得的某种结果的价值判断,是一种直接影响行为的内在思想体系。通过对医院男护士工作价值观与离职倾向进行调查分析,能够掌握影响男护士群体离职的重要因素,为护理管理人员有的放矢地选择激励方式,稳定护理队伍提供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
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采用方便抽样法选取哈尔滨市6所三级甲等医院、大连市2所三级甲等医院的65名男护士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对象纳入标准:注册护士、愿意参加本课题、从事护理工作1年以上。
1.2方法
1.2.1研究工具一般情况调查问卷,包括年龄、护龄、与所在医院的劳动人事关系等。工作价值观调查表,Elizur于1991年编制,有3个维度,即情感型价值观(5个条目)、认知型价值观(13个条目)、工具型价值观(6个条目),共24个条目,每个条目采用6级评分,非常不重要计1分,不重要计2分,不太重要计3分,较重要计4分,重要计5分,非常重要计6分,得分越高,工作价值观认同度越高。离职倾向量表,1982年编制,共6个条目,采用1~4级评分,经常计4分,偶尔计3分,甚少计2分,从不计1分,量表总分等于各条目得分之和,得分越高,离职意愿越强。根据6个条目之间的相关性,条目1和条目6构成离职意愿I,表示辞去目前工作的可能性;条目2和条目3构成离职意愿Ⅱ,表示寻找其他工作的动机;条目4和条目5构成离职意愿Ⅲ,表示获得外部工作的可能性。本研究所使用的量表经我国台湾的李栋荣和李经远翻译并修订后用于中国员工,修订量表信度Cronbach’Sd为0.77,内容效度0.68。
1.2.2问卷发放由经统一培训的调查者统一发放问卷,共发放问卷72份,剔除有空缺、遗漏的无效问卷7份,回收有效问卷65份,有效回收率为90.28%。
1.2.3统计学方法全部数据用Excel建立数据库,用SPSS13.0统计软件包进行数据分析。采用(±S)分析护士工作价值观、离职倾向的得分;采用Pearson相关分析护士工作价值观、离职倾向之间的关系。
2结果
2.1一般资料
65名调查对象年龄20~29(23.97±2.59)岁;护龄1~6(2.08±1.04)年;其中,正式护士20名,占30.77%;聘用护士42名,占64.62%;临时护士3名,占4.62%。学历:高中或中专22名,占33.85%;大专31名,占47.69%;本科及以上l2名,占18.46%。职称:护士53名,占81.54%;护师12名,占18.46%。婚姻状况:未婚59名,占90.77%;已婚6名,占9.23%。
2.2工作价值观与离职倾向现状(见表1)
3讨论
3.1男护士对情感型价值观的认同程度相对较高
表l显示,男护士认同程度最高的价值观是情感型价值观(5.06±0.49)分,可见男护士在工作中更重视“情感型价值观”,即希望自己的价值在工作中得到体现。情感型价值观是在人际关系背景下表达出的价值观,包括公正的监督、被尊重、人际关系等。马斯洛认为,除病态人格外,所有人都有自尊心,都渴望名誉、声望等,尊重需要得到满足能使人对自己充满信心,对社会满腔热情,体会到自己的价值,这种需要一旦受到阻碍,会使人产生自卑感、虚弱感和无能感,以致丧失人生的信心。由于社会的偏见,认为护理工作应该是耐心细致的女性的专利,男性从事这一工作则被视为无能或无前途。男护士为患者付出的辛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承认,再加上职称评定、经济收入等方面的不合理,他们不能从工作中体验自我价值,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这是一种自我否定,是根据外部成就和别人对自己的看法确定自己的价值。因此,建议护理管理层大力开展改善男护士专业地位的项目活动,采取更加人性化、合理化的男护士管理及政策措施,例如:向社会、医务人员、患者及家属宣传男护士在患者康复过程中的作用、独立的角色。同时,男护士应该认清自己的优点与价值,积极发现自身优势,树立崇高的理想,理解护理工作的价值与意义,正确把握自身发展方向。
3.2男护士对工具型价值观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
表1结果显示,工作价值观中,男护士对工具型价值观的重视程度最低(4.90±0.61)分。工具型价值观也称物质型价值观,是指得到所希望的物质或实际结果的价值观,它包括薪酬、工作安全等。按照社会价值观理论,物质型价值观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低层次的生理及安全需要相似。人们只有得到物质和安全的基本保障后,才会考虑更进一步的发展,例如:人生目标的实现等。近几年,本院开始实行聘用制、岗位管理等,打破了过去“铁饭碗”的制度,男护士与组织之间的联系不再是终身制,而是由组织根据其绩效和贡献来决定是否续聘。
3.3男护士对认知型价值观的重视程度较高
本研究结果显示,男护士对认知型价值观的重视程度较高(5.0l±0.49)分。认知型价值观表达了对工作本身的一些特征及员工自身的发展、成就的重视,包括工作兴趣、责任、成就等反映男护士高层次需要的内容。我国医院护理人员普遍存在工资低、奖金少的现象,而男护士低层次的需要基本得以满足。更为重要的是,管理者大都在重视男护士工作任务完成的同时,对男护士职业生涯发展规划的制订也是高度重视,管理者尽量创造条件为男护士的个人发展提供机会,例如:创新科研的支持等,从而提高他们对高层次需要的重视。
3.4男护士未表现出强烈的离职倾向
从表1可以看出,获得外部工作的可能性得分最高(2.42±0.62)分,而辞去目前工作的可能性得分却相对较低(1.94±0.67)分。分析结果发现:由于内部因素和自身特点等因素影响,男护士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离职倾向,这与国内学者的调查结果一致。员工是否产生离职倾向取决于自身对工作的满意程度,而离职行为的发生受劳动力市场人才供需比例、行业生命周期以及组织约束等外部条件的限制。目前,在男护士人力资源市场中,供小于求,呈现男护士短缺的局势,一些发达国家已将劳动力市场指向亚洲发展中国家,相对国内丰厚的待遇,对于目前工资水平仍然较低的我国男护士来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因此,如果不能很好地控制男护士的离职意愿,将导致大量男护士的流失,尤其是具有丰富经验的高素质男护士,对于医院的管理和护理质量的提高都将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3.5男护士工作价值观与离职倾向相关性分析
表2结果显示,工具型价值观得分与离职倾向得分呈正相关。工具型价值观的男护士,其低层次的需要满足程度不高,高层次需要的满足也进一步受到了影响,因而在个人需要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他们易产生离职倾向。曾等对597名男护士的调查发现,优厚的福利、工作待遇等低层次需要是男护士最重要的激励因素。根据本次调查结果,物质需要的满足程度不高将对男护士产生一定的负性影响。因此,提高男护士待遇、满足其物质方面的需要是降低离职的关键。
科学规范地评价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先得将幼儿教师综合素质的评价指标确定下来,所以首要任务就是幼儿教师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作为幼儿教师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幼儿教师综合素质评价需要先研究已有的信息资料,基于此来从价值上判断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状况,这样做主要就是为了对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虽然国内外有关幼儿教师评价研究成果颇丰。然而就幼儿教师评价理论研究看来,还是有不少不足存在的:第一,当前国内以定性研究为主,缺少定量研究;第二,就研究层面而言,基本上只是停留在现状层面;第三,就教师评价指标体系而言,基本上是对中小学的套用,对于幼儿教师的个性化要求就被忽略了;第四,缺乏合理的根据来实现对幼儿教师评价的量化,所以其结果往往不够科学准确;第五,不能全面地评价幼儿教师,主要只是进行工作评价,缺少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来与幼儿教师综合素质评价相适合。所以,将一套较好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起来,以便与幼儿教师实际相符,并做到定量和完善。
二、构建幼儿教师综合素质评价模型
就幼儿教师综合素质评价模型而言,其系统是按照从高到低多层次的,包括诸多构成要素,例如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指标权重等。这同时也作为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要素。
(一)评价对象和目标的确定
幼儿教师综合素质评价对象自然是幼儿园的教师。要按照一定的目标来进行指标体系的设置。如今我国的幼儿教育有着良好的发展形势,要想促使这种发展更加有序化和迅速,就需要引进和打造一支优秀的幼儿教师队伍。但是,就当前的幼儿教师综合素质的来看,不尽如人意,并且成了发展的制约因素,限制着学前教育的发展。在幼儿教育实践中首先一定要将这一问题解决好。研究对象指定是幼儿教师,就是要从价值角度对其综合素质作出判断,从而达到激励教师的目的,以便学校能够更好地选拔、任用和培训幼儿教师的选拔,进而实现科学化的管理。
(二)各级评价指标的确定
在将评价的对象和目标确定下来之后,第一个需要完成的任务就是按照教育方针政策和评估的目的为依据来进行目标的分解。还要考虑到教师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现代管理多种理论,主要采用的方法有:文献法、访谈法和问卷法等。该体系主要按照三个维度来划分,即专业理念和师德、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其中的专业理念与师德涵盖了2个二级指标,即关于职业理解与认识等,还有8个三级指标;专业知识所涵盖的二级指标有3个,三级指标有2个;专业能力涵盖的二级指标有4个,三级指标有13个。
(三)标度和等级的确定
标度,顾名思义就是达到标准的程度。可将幼儿教师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划分为优、良、中、差四等级;可以就幼儿教师综合素质所达到的等级程度采用描述性语言来分等级进行区分,四个等级为“完全符合、大部分符合、基本符合、基本不符合”。采用量化形式表示则分别对应的是100、80、60、40。
(四)权重的确定
由于评价指标存在不同,所以对对象预定目标实现情况的判断,也会起到不同的作用。所谓的指标权重,顾名思义就是该体系中指标的重要性程度如何,同时促其数值化,而这个数值便是所谓的权重。确定权重的方法有专家咨询费、层次分析法、平均数加权法等。通过整理和分析问卷调查的数据,设计出具有较强合理性的问卷结构,具有比较高的信度和效度。这时候取得数据就可以来对研究期望获得的结果进行验证。由此也表明了问卷所获数据所具有的参考价值,如此便为幼儿教师综合素质的深入研究打下一定基础。
(五)幼儿教师综合素质评价指标的试评
在拟定评价指标体系之后,进行试评,以便再次修订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规定,以便使该指标体系更加充实和完善。
三、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