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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社会论文

时间:2023-04-03 09:47:01

导语:在法律与社会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法律与社会论文

第1篇

一、综述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目前国内诸多学者对“礼”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很多研究,主要表现为:礼的本质、礼的起源、道德法律化等。这些研究实际上是从一个侧面对“礼”及其发展进行阐述。本论文在查阅了相关书籍和有关学者发表的论文的基础上,旨在从“引礼入律及其影响”的角度来阐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礼”的重要地位以及它对后世产生的影响。

二、 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礼的起源

(2)“引礼入律”的时代背景

(3)“引礼入律”的过程

(4)具体的做法即相关的法律规定

解决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礼”入律的背景、过程以及历代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分析其对中国古代法制、对现代社会的的影响。

三、 研究的步骤、方法、措施及进度安排:

通过查阅相关书籍和有关论文文献,初步形成自己的写作结构并拟写提纲,有如

下进度安排:

XX年01月——XX年02月 构思写作提纲,制定研究方案,提交开题报告

XX年02月——XX年04月 撰写论文初稿,接受毕业论文写作中期检查

XX年04月15日——XX年05月10日 撰写论文第二稿

XX年05月11日——XX年05月20日,定稿,申请毕业论文答辩

四、 主要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XX.

[2]武剑青. 从“春秋决狱”到“纳礼入律”——浅析儒家思想融入魏晋北朝诸律的必然性[j].柳州师专学报,XX,(02).

[3]陈戌国.《大明律》与明代礼制以及相关问题[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XX,(3).

[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XX.

[5]黎莲芬.儒家的法律道德化思想[j].广西社会科学 ,XX,(12).

[6]张竞生.伦理与法律融合的重要时期——从魏晋南北朝看封建法律的伦理法特点[j].重庆教育学报,1999,(2).

[7]詹正发.论道德法律化及其影响[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XX,(1).

[8]汪飞.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影响[j].安庆师院社会科学报,1998,(8).

[9]刘绍云.儒家伦理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j].理论学刊,XX,(6).

[10]聂秀娥.论儒家思想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j]云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报,1995,(5).

五、 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

第2篇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第3篇

(一)“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精英职业”。因此,需要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培养出高素质的精英式法律人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和培养过程中,重智商、轻德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与素质培养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改变。高等院校中法学院系沦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培训班”,绝大多数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本科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判断高校法学专业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在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当代,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被普遍忽视。事实上,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才会提升。“法律文化节”作为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展示学生才华的重要校园文化活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文化节”等校园文化活动,不仅可以丰富法科学生的课余生活,而且还可以培养法科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使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二)“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形成职业价值观

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应当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正确职业价值观,就成为高校法学院系就业指导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作为就业指导重要载体的“法律文化节”活动,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从文化价值的导向来看,“法律文化节”是指通过举办一些带有法律职业因素的节目和活动使高校法学院系的法科学生无形中在思想观念、心理素质、行动方式、价值取向等各方面对自己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产生一种认同,进而实现对法科学生的精神、心灵和性格全面塑造的目的。因此,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文化氛围,对法科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使他们在大学期间就能理智地确立自己的职业价值观。

(三)“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增强就业信心

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充足的就业信心则是法科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前提。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载体,“法律文化节”可以在增强学生就业信心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校园文化具有渗透性强、影响持久、形象生动、直观易懂等特点,能活化就业指导的内容,使就业指导的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就业指导更有活力,更有吸引力,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熏陶和教育,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通过“法律文化节”这一校园文化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之前就能提前体验法律职业,让学生感受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魅力,从而使他们尽早做好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化节”让法科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还激发了他们为这一职业奋斗的热情,从而增强了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心。

二“、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

本文认为“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模拟法庭审判赛

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能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解决社会问题,使法科学生能深刻体会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所在。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法科学生可以较为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职业性质。具体而言,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选择程序较为完善的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判。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是某个法学院中几个班级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也可以是多个法学院法科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

(二)法科学生演讲赛

卓越的法科学生应当具有一流的口才,而演讲比赛是培养法科学生口才能力的最佳途径。“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科学生的演讲比赛。通过演讲比赛,可以培养和锻炼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演讲能力的法科学生,通过演讲比赛,可以为法科学生毕业以后从事律师工作打下扎实基础。法科学生演讲赛的形式可以是采取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比赛形式,也可以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同一高校中其他院系学生之间的比赛。培养法科学生演讲的才能,不仅应当鼓励法科学生参加不同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演讲比赛,而且应当鼓励学生参与英语类演讲比赛。因为,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熟练掌握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所以“法律文化节”演讲比赛中可以设置法科学生的英语类演讲比赛。

(三)法科学生辩论赛

2007年,麦可思研究院在《中国企事业对大学毕业生职业技能需求报告》中将“有效的口头沟通”排在毕业生五大能力之首。因此,大学生口才能力的培养关系到他们对未来的把握和职业发展。善辩是优秀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自古以来,律师就有“讼师”名号。在现代社会,律师行业也有“铁嘴铜牙”的职业形象。“法律文化节”中应当有辩论赛这一活动内容。一般而言,法科学生辩论赛应该以社会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为辩题。辩论赛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法科学生模式,也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非法科学生模式。为了促进地区高校之间法学院系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采取大学高教园区内法学院系之间的法科学生辩论赛模式。

(四)法学论文写作赛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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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性化执法的内涵是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实维护其权利,给予其人文关怀,促使其自觉配合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从而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的内涵是指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其人格 切实维护其权利 给予其人文关怀

【本页关键词】双刊号CN期刊 论文写作

【正文】

一、人性化执法的内涵与意义人性化执法的内涵是指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实维护其权利,给予其人文关怀,促使其自觉配合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从而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正确推进人性化执法工作,对法制社会的进步具有积极意义。首先,人性化执法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法制社会的前提是有效地实施法律,推行人性化执法的最终目的正是要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文明和城市管理意识,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能自觉认同和支持,并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决策、实施和监督。只有广大群众都知法、守法,法制社会才有坚实基础。其次,人性化执法也是城管执法的自身需要。法制社会的保障是正确地执法。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城市管理中文明执法要求越来越高。

二、城管执法的主要问题及人性化执法需要突破的误区(一)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城管执法的问题和矛盾比较多,诸如执法体制、权限、依据、手段、环境等问题,这里仅就三个突出问题略加讨论。1.城管执法暴力问题城管执法权力具有双重性,既能用于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服务,也可能被滥用,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造成伤害。以暴力执法为例,一些城管执法人员不合法、不恰当地采用强制措施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的无法定授权而采取强制措施;有的不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等,这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紧张关系,大大影响了人民政府的形象。根本原因在于某些地方的城管行政权力没有受到有效约束, 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没有摆正所致。2.城管执法程序问题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一个保障机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过程中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缺乏程序意识、程序立法不足、违反执法程序的现象比较突出。在城管执法中主要表现为: 某些城管执法人员不表明其合法身份,不告知行政处理的事由、原因和依据,不告知行政相对人的申告权利和救济渠道,不提供所需信息资料和陈述申辩机会,不遵守时间、步骤和顺序方面的要求,等等。3.城管执法责任问题城管执法责任是指违法或不当的城管执法行为所引起的一种法律后果,它是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从实际情况看, 城管执法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远未根本解决。主要表现在执法责任意识淡漠、职权与职责脱节、执法责任界限不清、执法责任难以认定和难以具体追究责任等等。因此,在城市管理实务中常可见到上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相互推诿扯皮,城管执法与经济利益挂钩,城管执法的考核评价与落实执法责任相脱节等现象,这些都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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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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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 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本页关键词】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双刊号CN期刊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于2006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公务员法》与此前施行了十多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在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奖惩、任用和管理等方面都体现出许多新意。其中第54 条规定,就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凸现出的最大亮点之一,也是人们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初步的完善建议。

一、《公务员法》第54 条的涵义《公务员法》第54 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一个责任分担的设计,较好地处理了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保证政令畅通与维护法制的尊严、抵制克服官僚主义两方面的需要,使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得到平衡。①从以上条文内容可以看出,该条赋予了公务员对上级命令的一定的抵抗权。我国行政法关于抵抗权的规定早已有之,但对公务员抵抗权的规定仅限于特定部门、行业的公务员,如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32 条就规定了人民警察对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抵抗权。《公务员法》将抵抗权的范围扩大到了一般意义上的公务员这个群体,在这方面显然比以前的法律更进一步。但是我们必须明确,《公务员法》第54 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抵抗权。

一方面,对于上级有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法律虽然赋予了公务员抵抗权,但是,这种抵抗权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它体现了公务员服从义务与抵抗权的平衡,而没有走向极端化和绝对化,这是因为机关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它强调权力服从关系,强调机关内部的层级性。如果不如此,国家各级机关就无法对社会事务实施有效的领导和管理。这种有限的抵抗权,体现在公务员对上级决定或者命令的暂缓执行和提出意见上。但是如果其意见不被接受,公务员只能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另一方面,对于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则有绝对的抵抗权。公务员有权不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公务员正确地行使抵抗权,是法律所肯定、保护、支持甚至奖励的合法行为,本身不会承担任何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如果公务员放弃行使抵抗权,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或者刑事法律责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务员对上级“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的抵抗权具有一种绝对的性质。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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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国际竞争法是在世界各国国内竞争法充分发展的基础之上,伴随着商品、资金、劳务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国际市场上的频频流动以及各国在竞争法领域的合作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个正在形成和新兴的法律部门,国际竞争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是调整控制和协调国际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要对国际竞争法有全面的了解,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则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本文针对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三要素等相关问题作一个初步的探析,以期有利于国际竞争法的发展。

一、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各部门法学均对其倍加重视并把它作为该部门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进行研究。相应地,竞争法律关系是竞争法基础理论中的一个基本范畴,而竞争法学界也很少有关于国际竞争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法律关系,一般是指社会关系经法律调整后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含义的一般理解,可以认为竞争法律关系是特定社会关系经竞争法调整后而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比较严格的定义的前提是明确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简单来讲,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竞争关系。什么是国际竞争关系,判断标准不同,界定结果也不同。如果以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为标准,那么具有涉外因素的竞争法律关系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只要竞争法律关系三要素中任何一个具有涉外因素就可以被断定为国际竞争法律关系;如果依照国际法上对国籍的判断标准来对国际竞争关系作判定的话,则可将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界定为跨越一国国境的竞争关系,即跨国竞争关系;如果以效果范围为标准,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也可以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范畴,也就是说虽然竞争行为发生于一国境内,但行为效果却对其他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竞争关系产生了影响。对于跨国竞争关系和涉外竞争关系被纳入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我们都能理解,但对于对国际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的竞争关系,由于对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竞争关系行为发生在一国境内,再加上目前世界各国在立法实践上均以效果原则来作为域外适用本国竞争法的法理依据,将表面上与本国无关联的竞争关系都纳入到本国的竞争法管辖范围内,所以对于将国际竞争秩序产生实质性。

影响的竞争关系界定为国际竞争关系理解起来就相对不太容易。但是在市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某些时候国内市场的行为往往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很容易触动国际市场,虽然一国的经济竞争行为在境内发生,表面上虽然与他国无关,但其程度实际上却对整个国际市场的竞争秩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个时候将其纳入国际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并没有什么不妥。如着名的波音-麦道合并案,虽然合并已获得了美国反垄断行政当局的批准,但依然遭到欧盟反对。为什么呢?因为虽然合并案的当事人及合并行为均位于美国境内,但他们的合并将会对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冲击,影响到欧盟在飞机制造市场上的经济利益,对国际飞机制造业的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个时候国际竞争法对这个案件实施管辖权的就有合理的依据,但由于国际竞争规则缺失,出现欧盟域外行使管辖权的局面。

要注意的是,作为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竞争关系既包括横向国际市场平等竞争主体之间的交易性竞争关系,也包括纵向国家或国家组织不平等主体之间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的管制性竞争关系。综上对国际竞争法调整对象的阐述,我们在这里可以给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下一个粗糙的定义,它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国际竞争法律关系的特点

国际竞争法律关系是指国际竞争法在调整国际竞争关系的过程中在市场主体、国家或国家组织等相关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同与其他部门的法律关系,其特殊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范围的特定性

国际竞争关系仅限于经济竞争关系,即两个以上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为争夺较多的交易机会,获得较多的商业利润而展开的角逐和较量。即国际竞争关系的调整范围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反竞争行为,对于非经济领域的,或非反竞争的行为,则不受国际竞争法的调整。同时这种竞争关系还必须具有跨国性,或者涉外性,或者能够对国际竞争关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二)目标的利益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作出市场竞争行为,其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商业利益。这种目标的利益性是竞争的本质之所在,缺少利益目标的驱动,市场主体既无竞争的压力,也无竞争的动力,自然谈不上竞争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国际竞争关系是平等的经营者之间为了争夺商业利益而结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发展过程始终与商业活动和商业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三)主体的对立性

在国际竞争法律关系中,每个竞争者都带有明确的目标性,并都力图通过有力的竞争行为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一个竞争者目标的实现,往往意味着竞争相对方的目的破灭。国际竞争关系总是在主体之间利益的此消彼长的过程中保持着动态平衡,维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

(四)客体的特殊性

第7篇

大家好!

我叫xx,论文题目是《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与护理对策》,今天很荣幸能向在座的各位专家和同志们学习,也很高兴能和大家一起关注产科护理安全这一课题。

下面我将从选题原因及其意义、内容和观点等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我的论文。

首先,我想谈谈研究这一课题的原因。

我之所以选择《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与护理对策》这一课题,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产科护理安全课题备受医学界和社会各界关注。产科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的科室,随着社会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产妇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助产及产前产后的护理要求也明显提高。加强产科的护理安全管理,提高全体产科护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是保证护理安全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产科护理质量管理系统,并围绕质量管理要求,不断改进各个环节中潜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护理质量,消除护患纠纷,是医院安全管理的重点。因此,当前产科护理安全不仅是医学界的重要课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都极大关注。当然,这一个热门课题也引起了我个人的好奇和兴趣,

第二,研究这一课题对我所从事的工作大有裨益。现在,我所从事的工作是XXXXXXXX,对产科护理安全进行一次较为深入的研究,对我的工作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此外,我在学习期间,也学习了产科护理方面的相关课题,对产科护理安全有一定的了解,也奠定了一定的知识基础,有利于该课题的研究和写作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导师的大力支持和鼓励下,我也大胆地决定以此为题,研究产科护理安全,并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也希望在撰写论文的过程中对产科护理安全有更为全面的认识。以利于今后的工作。

其次,我想谈谈论文的结构、主要观点和内容。

为了把《产科护理中不安全因素与护理对策》这个题目研究清楚,我的论文采用了问答两大板块,即归纳问题和提出对策两个方面的结构方式。

第一部分是“提问”,对产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四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管理体制不安全因素,指出护理人员编制相对不足,导致护理工作效果难以发挥到最佳。二是输液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指出孕产妇这一特殊群体护理应该特别注意输液滴速不能过快。三是孕产妇心理障碍,可能导致不安全因素。四是孕产妇隐私保护方面的不安全因素,由于产科工作特点,必须非常注意患者隐私权保护,以免引起医患纠纷。

第二部分是“作答”,针对产科护理工作中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护理防范的四个方面对策。一是加强产科护理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做到依法管理。二是加强专科业务学习,提高产科护理工作整体业务水平,防止因理论知识缺陷和技术不过关导致差错事故。三是加强护患间交流,减轻孕产妇心理障碍。四是提高产科护理人员尊重孕产妇隐私权的法律意识,为孕妇隐私保密。总之,应充分认识专科护理工作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加强产科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三,我想谈谈研究这一课题实践意义。

产科护理的不安全因素中,既有纯粹的技术问题,也涉及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医护人员法律意识等其他问题。通过对产科护理安全课题的研究,可以澄清认识,指导产科护理工作实践我认为,因此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第一,掌握威胁产科护理安全的输液管理等技术性问题,可以促进产科护理人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二,掌握威胁产科护理安全的孕产妇心理障碍问题,有助于促进护患交流,加强对孕产妇的心理护理。

第三,通过对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的探讨,顺应了当前医疗管理体制改革的主题,我也希望能藉此抛砖引玉,让更多的专家学者关注和研究产科护理工作。

第四,通过对孕产妇隐私权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地避免医患纠纷。

最后,我想谈谈论文存在的一些不足。

一方面,由于产科护理工作的特殊性,学界对其安全问题的讨论较为庞杂,同时还涉及管理体制改革、法律等诸多领域。另一方面,由于本人时间、能力有限,对产科护理安全的理解难免存在偏颇与不足。由于上面这两方面原因,论文可能存在研究不深,探讨不全面等诸多方面的不足,与老师期望达到的水平仍有较大的差距。因此,恳请各位老师予以见谅并提出宝贵意见。我会继续关注、学习、研究这一课题。

第8篇

关键词:医患沟通 问题 对策

医患沟通是指在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健领域中,坚持以医生为主导,以病人为中心的观念,医患双方围绕着疾病、健康、心理、服务、诊疗等社会心理因素,将人文与医学紧密结合,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进行全方位的交流与沟通,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并建立一种良好的互信合作关系,最终以维护健康、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医学发展为目标。

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及服务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医患沟通逐渐成了医疗服务领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临床实践中,不再只是单单注重知识、注重医技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关注人文情怀、关注态度的问题,要弘扬和继承人文精神,讲究人文关怀。在中国社会的转型时期,医学教育方面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尤其是在医学的人文教育方面尤为突出,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要想真正实现有效的医患沟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医患沟通不畅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分析

站在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医患沟通不畅的成因,主要概括为以下的方面:

一是医患沟通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到位。目前,我国对医患沟通适用和调整的法律尚未建立,临床过程中所面临的履行告知的标准、要求、界定及范围,医疗特权的免责及范围,具有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地位的排序等问题,都还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是明确的法律条款,以至于造成医患双方在临床实践的司法过程中常遭遇到困惑及尴尬的场景。

二是医患双方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不平等。目前,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对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所享有的知情同意权及主体地位平等权有所规定,但是,就作为医疗主体的医院及医务人员来说,他们对患者的主体意识依旧落后,缺乏对现行法律中有关医患沟通问题规定条款的清晰认识,缺乏主动沟通的意识,仍以“家长式”、“权威式”的行事方式为主,为医患沟通不畅埋下了隐患。

2.医疗体制分析

目前我国政府对医疗卫生服务领域的经费投入难以保证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医疗机构为了维持医院的正常运行,必须依靠医疗收入来弥补政府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从而形成了以“利”为主的观念,即医务人员的收入增加,患者的费用就增加,医务人员的收入减少,患者的费用就降低。除此,现阶段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国家不能分担患者的过多负担,在医疗费用中个人支出占的比重较大,患者的经济负担沉重,这种医疗制度导致医患双方在涉及到经济利益时往往处于对立面,以至于患者可能将矛头指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将其作为自身发泄的对象,成了当前医患沟通的主要障碍。

二、研究促进医患沟通的对策或可行性建议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医患沟通的立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完善医患沟通的立法和行政工作。通过立法或法规的形式来完善现有制度的缺陷,建立“患者安全和医师风险管理”的制度和机制,确立有关患者诊疗中安全的原则以及医生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必须马上报告的原则等。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患者医学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制度,培养患者的医学知识,缩小医患间的认知差距。吸收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监察人”制度,在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加入医疗机构的“监察人”制度的设立,即由法律指定的第三方中立者,依法收集信息,定期通告给全社会,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是改革司法诉讼制度。首先要控制诉讼频率,初期可将医疗案件交给专门设立的医疗仲裁委员会来处理,最后再通过设立诉讼前检查机制或法院立案机制,对医疗事件进行审查,避免患者滥用诉讼权,遏制案件的数量。其次要控制诉讼赔偿额,取消法律中关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确立实际损失赔偿额及限额赔偿的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再次必须修改法律中关于知情同意权的部分规定,对医疗义务的标准进行修改,以减轻医务人员的压力;通过立法保障仲裁机构或司法部门决定患者或受害人需要多少必要的信息的相关权利的行使。最后O立简易审判程序,由专门审理案件的法官组成医疗事故法庭,通过其积累的经验、技巧、知识等,加快案件的处理;另外经被告、原告的同意,可遵循简易审判程序,双方采取和解或协商的方式解决。

三是通过法律设立替代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目前解决医疗事故的司法诉讼方式具有效率低下、费时费力等缺陷,为弥补这一缺憾,有必要通过法律设立关于医疗仲裁及和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即引入第三方---替代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ADR)。除此,还有一种综合性ADR方法,虽然ADR的方式多样化,但主要的还是以仲裁和调解的方式为主,综合性ADR方法即多种ADR方法的混合使用,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例如在“调解仲裁中”,必须先采取调解的方式,调解不成功才可以采取仲裁的方式。

2.完善医疗体制

一是全面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和保险法律,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消除医患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全面的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以商业保险为模式,规定医务人员必须与赔偿责任挂钩,医疗执业责任保险费由医务人员个人风险储蓄金和医疗机构固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增加了医保药品品种,优化了药品的结构,医生给药更加的方便,有利于解决患者“看病贵”的问题,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减轻其经济负担,为医患沟通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积极扩大新农合和医保的覆盖面,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的社区卫生服务,增加卫生服务的供给量,平衡医患之间的供求矛盾,尽力解决患者“看病难”的问题,提升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感。

参考文献

[1]吕惠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期刊论文],医学信息(下旬刊),2010年10期

[2]胡春燕,中国医疗服务市场规制体系构建:理论与路径选择,[期刊论文],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4期

[3]李沛然,刘永忠,刍议当前医患沟通中的困境与对策,[期刊论文],中国卫生产业,2015年2期

[4]朱国蓉.贾雨晨,影响医患沟通的因素及改善对策探究,[期刊论文],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5期

[5]洪明,医患关系中红包现象的医学伦理学再探讨,[期刊论文],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年2期

[6]张立军,徐存,浅析当前医患沟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期刊论文],理论观察,2015年6期

[7]蒋步锦,医患沟通现状分析及探讨,[期刊论文],中国医药导报,2010年34期

[8]李海云,张建华,姜良美,影响医患沟通的障碍分析及对策探讨,[期刊论文],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年6期.

[9]焦峰,王晓燕,张建,梁立智,关丽征,宋晓霞,医患沟通障碍因素分析及对策研究-基于B市5家三甲医院的实地调查,[期刊论文],中国医院,2011年6期.

作者简介

徐昆利,1993,汉,云南省曲靖市,硕士,就读于云南大学专业: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

第9篇

[关键词] 陕西地区 法律教育与研究 边缘化危机 对策

基金项目: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20世纪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源流、转型与特点”(09JK254)。

当前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的问题与挑战

尽管改革开放至今,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在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中,蓬勃发展且成果丰富。然而,繁荣背后更应该思考这样一种令人堪忧的现状:与东部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水平相比,陕西地区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并可能面临某种边缘化的危机。

1.政策变迁带来的教育产品滞销的问题

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的生源大部分是西北地区群体,为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培养专业素质过硬的法律人才。但自2002年国家实行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加之法学院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法学专业的就业率明显呈下降趋势。该变化的根本原因是:政策变迁导致社会需求转变,但教育产品的质量却无法及时满足新的社会需要。

首先,在2002年之前,国家未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各法律职业并不以经历系统的正规法律教育作为入门条件或任职资格。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只把任职条件规定在3年大专学历即可,相对来说法学本科毕业就很容易从事法律职业。但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后,陕西地区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相对较低,很多法学专科或本科毕业生因未通过司法考试而被拒于法律职业门外。其次,大学扩招政策在提升大学入学率、扩大高等教育普及面的同时,却也为就业、教育模式转型等问题带来了挑战。如2000年-2003年陕西地区法学本科和专科的招生数量每年都呈40%的比例增加,但社会需求岗位并没有呈相同比例增长,相反,由于司法考试与法律公职相挂钩,最终导致法律教育产品滞销,法科学生就业形势相对严峻的局势。

2.教育模式和方法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束缚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发展的一大症结就是教学模式的相对滞后问题。单向度地教师讲授型、填鸭式法律教育仍旧是主流教学模式。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法科学生的适应性不强。而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社会科学。如何在高等法律教育中体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实现法学专业的学生既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质又能铸就其较为熟练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是当前高等法律教育的目标,也是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所面临着的挑战。从目前的教学模式改革的经验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是一种效果显著的探索。然而,目前除西北政法大学展开以诊所式法律教育和“双师制”教学模式为重点的教学模式改革以外,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院系的教学模式改革还相对滞后、有待进一步推进。与此同时,在贸易全球化和投资自由化的世界潮流中,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模式还远远没有适应国际性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例如,以杰塞普(Jessup)大赛、亚洲杯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为代表的国际模拟法庭大赛日渐风靡,而能否参加并且在这些赛事中取得良好成绩,已经成为衡量和检验世界各国高等法律院校的人才培养能力和综合教育实力的重要标准。北京、上海和福建等发达地区的高等法律院校(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法学院等),都已经向发达国家和地区(如美国、中国香港等)高等法律院校学习,开设国际模拟法庭大赛课程,并制订完善的制度以组建、维持一只高质量的稳定的国际模拟法庭大赛参赛队伍。然而与此相对,到目前为止,陕西地区还没有任何一家高等法律院校开设专门的以建设国际模拟法庭参赛队伍为宗旨的课程,也缺乏相关制度安排来组件和维持这样的队伍。这种状况势必导致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在人才培养上落后于东部地区。

3.法学院校发展不平衡且学科建设不齐全

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法学院系的布局和学科建设两方面。

从法学院系的分布上看,陕西地区有18所高等院校设有高等法律教育专业,只有3所不在西安市,其余的都集中于西安市。这种地域分布的不均衡客观上加速了高等法律教育和研究的恶性竞争,并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同时,陕西素有高教大省之称,但长久以来,陕西高等教育的布局客观上存在着“工强理弱文落后”的现象,在观念和制度上也影响了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从学科建设上来看,除了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外,整个陕西地区总体上缺乏呈现一定规模的体系化和结构化的法学博士教育。例如陕西地区具有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的仅有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一家。而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是以学术研究为定位的高等教育的最高阶段,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同时博士又是知识的传播者和重要创造者以及优秀师资和科研人员的后备力量。因此法学博士教育的发展关系到未来法学院、整个法学教育甚至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发展。[1] 陕西地区体系化和结构化的法学博士教育的缺乏,客观上制约了其法学研究和教育的优化和提升,也是使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和研究遭遇边缘化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

陕西地区高校法学研究的边缘化

1.陕西地区法学研究并未真正找到探索研究特色

有学者尖锐地指出: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者自身主观能动性不足,还基本没有找到自己的区位特色和比较优势,使西北地区目前的法学研究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而且有逐渐边缘化的趋势。[2]主要体现为简单重复北京等发达地区已经研究过的普遍而又重大的学术问题;或者是一种“挂羊头卖狗肉”的“宏大叙事”标签化研究;或者是研究水平总体滞后。[2]换言之,在某种程度上,法学研究缺乏“本土意识问题”的现象是包括陕西在内的西北地区法学研究的一大弊病。而事实上,西北地区并非没有丰富的自身特色的法学研究资源。由于特殊的地域环境、社会和民族宗教历史传统的原因,西北地区有着无与伦比的丰富的法律文化研究资源。西北地区的基层民主法治制度、西北地区公民权利意识及其享有情况、民族或民间习惯法、少数民族保护、新疆建设兵团的法律地位等都是陕西地区法学院系的研究群体可以且能够做到有独创性研究的领域。问题的关键是塑造研究者的“本土问题意识”。 而且由于研究精力的有限以及调查机会的减少,使得陕西地区法学教育和研究很多时候是“在盲目地跟随其他地区尤其是所谓发达地区的法学研究中迷失了自我,导致了大量的低层次的重复研究。”[2]

2.陕西地区法学研究成果与相关地区之间的差距

陕西地区法学研究成果与北京、上海等地区相比差距很大,处于明显落后的地位。

(1)六省(市)法学论文数量统计分析

笔者选取了我国具有代表性的13种与法学相关的刊物,并统计了北京、上海、广东、湖北、重庆和陕西六省(市)法学科研人员从2005年至2010年之间在该13种期刊上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总量。① 从表一中的数据可见,2005年-2010年期间,陕西地区的法学研究论文比北京、上海、广东、湖北和重庆五个地区中的任何一个都要少。②北京地区的法学论文数量是陕西的13.8倍,上海地区是陕西地区的5倍左右,湖北地区是陕西的4.9倍,重庆地区是陕西地区的2.4倍,广东地区的论文数量是陕西地区论文数量的1.7倍。

表一:2005年-2010年六省(市)在13种期刊总数统计(单位:篇)

正如刘星教授所言:“法学期刊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媒介,甚至是其首要媒介,毕竟人们特别注意而且首先注意法学期刊表达出来的‘法学研究’,这种表达有着‘先锋’意义。”因为这两者之间是“合谋关系”,“法学期刊协助着法学研究,而法学研究支撑着法学期刊。”[3]法学期刊中的论文数量层面能够反映法学研究状况,表一中的数据显而易见地说明了陕西地区法学研究边缘化程度很严重。

(2)法学研究的影响力比较

以人大复印资料2009年高等院校法学学科转载量排名的数据为例③,2009年法学学科共被转载全文933篇,其中排名前20名的高校转载法学文章共512篇。

表二:2009年陕西、北京和上海地区高校进入《人大复印资料》法学学科转载前20名情况分析表

表二说明:①进入前20名的高校数量,上海是陕西(或者说整个西北地区)的3倍,北京是陕西的6倍;在前20名高校中,上海地区高校被转载的文章数量是陕西的2.9倍,而北京则是陕西的10.4倍。②从被转载文章量上看,北京在法学研究方面仍然遥遥领先于其他地区;西北地区则最为落后。

化解边缘化危机的对策思考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以来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状况和法学研究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困境和危机,为此,笔者尝试提出化解这些问题和边缘化危机的初步对策:

1.明确高等法律教育目标,革新教学方法

针对法学人才培养不足与人才滞销的问题,可从两方面着手。首先,明确高等法律教育目标。高等法律教育究竟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法律教育专家或法律教育者们思索的问题。不同的教育目标就会有不同的法律教育方法和培养模式。20世纪80年代我国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开始复兴,法学界对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两类主要系统型观点:一是法律通才教育培养目标;二是法律职业教育培养目标。陕西地区的高等法律教育培养目标,应该立足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放眼全国,以市场需求的法律人才产品为导向,培养出产品适销对路的法律人才,这既体现了法律教育的一般规律,又能有本区特色。其次,加快教学改革,以理论联系实际为指导,创办各种教学实验区,如西北政法大学所开展的“诊所式教育”。该教育模式依托现实的案件纠纷,由教师带领学生参与到纠纷的司法性解决过程中,包括案件分析、诉讼文书的撰写和出庭辩护等。实践证明该教学模式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教学效果的统一。另外,积极开设国际模拟法庭参赛队伍建设课程,从政策上和制度上鼓励和支持本地区的高等法律院校参加国际模拟法庭大赛,推动陕西地区对于国际性法律人才的培养能力的建设。

2.完善人事机制,推动教育资源的交互式和分享式建设

陕西地区法学教师的流失原因有很多,首先,根本原因在于人事机制不完善。提高师资力量,是实现高等法律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保障。陕西地区为了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才能够建设一支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结构优化、相对稳定的高素质师资力量的队伍。稳定的教师队伍是陕西地区高等法律教育发展的基础,而引进人才是增强陕西地区法学院系活力、合理配置资源、促进师资力量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既要稳定现有教师队伍,又要引进高素质人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是稳定校内人才。不仅要通过人事制度创新,大力营造有利于教师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工作环境、比较体面的生活环境和宽松的学术环境,而且要大力培养中青年教师,提高其综合素质,应对压力繁重的教学工作,减轻高级职称教师的任务,使校内教师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其次是引进高素质人才。教师的流动是知识资本流动特征的反映,也是提高陕西地区法学院系师资力量的重要途径。根据法学院系的岗位需求,创造有利条件,积极稳妥地引进法学紧缺专业骨干教师,同时优化配置资源,合理利用师资力量。最后,推动本地区包括师资力量在内的教育资源的交互式和分享式建设。以西北政法大学为例,该校有十几位教授兼职吉林大学和武汉大学等国内知名大学法学院系的聘任制博士生导师,那么,在陕西地区我们完全可以完善互聘、联聘制度,为陕西地区法学院系的师资队伍注入新生血液,激活公正公平的良性竞争机制。

3.培育法学研究的“本土意识”,提高法学教育和研究水平

首先是研究者自身“本土问题意识”的培养。这种“问题意识”是在对“本土”的法律实践进行观察和反思性批判的基础上所提炼的“问题意识”,其根本目标就是要回应该特定区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问题。换言之,陕西地区的研究者应当以陕西甚至西北地区的法律实践为基础,形成自身的“本土问题意识”。而之所以要强调培养基于“本土”的问题意识,根本原因在于,在当前的学术研究领域的竞争中,必须发掘并形成自身的比较优势,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发现自身的研究区位优势和特色对于法学研究本身而言,是极其重要的。陕西地区法学学术区域的优势就在于其地理区域的特殊性,以及基于这种特殊性所产生的包括法律和政治在内的上层建筑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正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所在。而陕西地区的法学研究者对这种特殊性的了解、观察和把握无疑具有巨大优势。倡导西北地区的法学研究者能够有明确的“问题意识”,抛弃“宏大叙事”的作风,从更为微观和实证的角度看待特殊的区域性的法律问题,才会有原创性的,甚至结出意想不到的法学研究硕果。

注 释:

①这13种期刊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律科学》、《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现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

②统计发现:所在地区的期刊主要刊载本地的法学论文,比起非本地法学论文,本地法学论文的数量要占绝对多数。如《法学评论》和《法商研究》主要刊载湖北地区的法学论文,《现代法学》和《法律科学》分别刊载重庆地区和陕西地区的法学论文的数量远比其他地区多。

③数据来源: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i.

参考文献:

[1]沈四宝,袁杜娟.确立正确的法学博士教育培养目标[N].中国教育报,2007-5-22:012.

[2]王勇.关注我们身边的学术资源——边缘化处境中的中国西北地区法学研究及其前景[J].西部法学评论,2008,2:8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