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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论文

时间:2023-04-03 09: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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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体制论文

第1篇

内容摘要: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对银行的监管都由合规性监管转向了风险性监管。本文在研究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规定的基础上,参照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对我国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了具体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第二,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⑨,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2篇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壮大了地方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孕育了市场对金融服务创新的监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差异性、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等原因所导致现行金融监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成立的现实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弥补“一行三局”监管盲点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监管一般延伸到县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延伸到省级。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已经出现“一行三局”监管模式很难覆盖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可有效缩短监管半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本地优势。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举措。地方政府金融办一般归属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形式对当地经济进行引导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与问题的此起彼伏,考验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执政能力。为此,成立一个隶属于地方政府系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现实需要。

二、更名、扩编、增责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与实现路径

首先,由于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综合性、统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监管部门,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监管办公室”以及“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等名称。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办更名为“北京市金融局”,从而,金融监管权也随之得到适当扩大,服务地方经济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重视金融协调、服务和培训的职能,密切联系地方金融实际,注重强化金融产业规划、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新兴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其次,在编工作人员数量与人才结构是衡量一个组织机构强大与否的重要标志。从全国来看,上海市金融办是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编制一百多人,可它们感到人手还是不够。另外,江苏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编制数量和职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传统公共服务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则是对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战。传统地方政府既缺少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现代金融人才,也缺乏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地方政府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利用金融这个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充实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编制与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内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地方政府金融办重要职责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定以一定的权责为保障。否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际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正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增责扩权来发挥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温州市于2011年成立温州市金融监管服务中心,与金融办合署办公,其职能已经由服务、协调两项拓展至十一项,其中包括: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聘请第三方组织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机构和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一步向监管领域延伸,使得金融办无疑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扩权增责与强化协调、服务功能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金融办扩权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个被外界称为“三定方案”的规定,新增了监管地方金融国资企业、地方各类新型金融企业等职责,从而赋予了上海市金融办更多实权。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它改变了过去金融办不在政府序列的情况,其职能也进一步强化。以此为鉴,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市、自治区也提出类似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思路,分别将金融办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扩权思维并不应放弃成立金融办的初衷——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服务当地的金融工作。鉴于经济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当地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合理、适当扩大权责的过程中,其协调与服务职能更应该得到强化。当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服务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通过金融改革创新,采取得当措施,尝试建立“一办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证监分局、保监分局、银监分局相互协调、沟通和协作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地方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机制,以克服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构建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打下坚实的信息合作基础,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形成“大一统、小分权”的新型监管格局

第3篇

水利建设项目大多数是非盈利的公益性项目,一般投资主体是国家。然而,整个水利建设项目运行完全是由项目单位临时组建“指挥部”等非法人机构负责,没有一个相应的机构代表政府实行监督与管理,这使项目投资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在传统水利建设管理体制下,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又是使用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缺乏制约,建设单位容易偏向自己本部门的利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导致项目投资“无底洞化”。

一般来讲,解决管理体制问题的途径有两条:一是进行严密的制度设计,解决好权力和利益之间关系;二是实行政企分离,政府主要从事宏观决策和监管,企业从事具体的建设管理事务。目前,我国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正沿着这两条途径前进。

这种管理模式是以组建临时管理机构如某某工程指挥部等形式来进行工程建设的管理。其优点:在计划经济时代,这种管理模式曾发挥了很大作用;其缺点:没有明确投入、产权、分配的关系,当资金、质量、工期等出现问题时,不便于明确和追究主体责任。

20世纪90年代,建设管理体制开始了明晰产权改革,实行政企分离体制,许多建设单位改制成为独立法人,从而形成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管理模式。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质是通过第二条途径进行制度改革,它具体表现为“建管结合、贷还结合”。项目法人责任制确立了业主在整个投资过程的核心地位,它以业主负责制、招标承包制和建设监理制三项制度为标准制度。我国三项制度从80年代之后在我国的整个建筑市场就开始试点,不断推广,水利建设市场也在探索。特别是“98”大水之后工程投入的大幅度提高,使我们有能力由过去水利工程以岁修为主改变为以大规模的基本建设为主,所以以“三项制度”为核心的水利建设管理体制在水利建设工程中得到了全面推行,为保证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2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三项制度”的核心问题,但是部分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甚至根本未组建项目法人,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干预,违反建设程序,只抓工期,不顾质量,资金不能按时到位。

2.2招投标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

许多工程在招投标中,委托没有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招投标,从而使低资质或无资质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参与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违规操作,虚假招标或直接发包工程导致部分工程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同体”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互隶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中监理单位归属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管理。

监理队伍不足,素质较低,部分人员无证上岗;监理工作不到位,比较突出的是作假账。不该签单的签单,应该核实的不去核实。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前期工作不充分,设计人员设计水平低,不能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设计因素考虑不到位,设计质量不高,设计质量缺乏有效监督

2.3监督检查,加强质量检测

稽察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小,威慑能力不够;稽察整改到位率低、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市地质量监督机构还没有完全独立建制,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定性还不明确,质量管理职能责任不明,质监人员不足,监督缺乏规范统一的工作程序,缺乏必要的控制手段,存在监督机制失灵的现象,质量检测工作有待加强。

2.4验收工作以及偷工减料问题

实施的建设项目多,但正规验收的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于验收率低,已影响到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整体进度,影响到新的项目的实施。

工程多次转分包,层层收管理费,工程实体资金流失,从而导致部分企业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偷工减料。为节约显成本,施工不按规范操作,最终导致隐成本大大增加。质量控制体系落后,有待健全,质量把关不严。

3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3.1依法规范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主体,对工程项目负总责。进一步加强对项目法人基本条件的要求和管理,建立对项目法人建设行为的考核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项目法人的建设行为。

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标底形成机制和评标决标的标准、方法和工作程序,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防止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加强对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

3.2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积极推进监理改革

工程监理主要任务是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进行有效控制,以提高施工单位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积极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体制改革,增加监理企业活力,积极引导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开展综合性工程咨询服务业务方向发展。

3.3健全施工图纸的审查制度,提高设计水平

严格按照勘察设计的有关条例及规范进行设计;提高设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健全施工图纸的审查制度,防止随便变更设计图纸。

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强制性监督而设立的,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就要加强质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业务培训,建立敬业、专业、高效的质量监督队伍;质量监督将采取“谁验收、谁监督”的原则,或采取“上级监督下级”的原则,不断完善质量监督体制。工程建设评优和优质工程评审工作全部转由行业协会制定评优标准和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3.4整顿规范水利建筑市场,广泛融资

建立有效的水利建设监督管理制衡机制,建立“同体”回避制度,同时规范工程分包管理;建立信用体系,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项目法人监督力度;强化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严格管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严格检验进场材料、产品、设备,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三项制度标准;全面推进三项制度的实施。

水利建设资金筹集来源多层次,结构复杂,这就使项目工程资金完全到位的难度大。而最关键的还是这些资金来源对政府的依赖性强,不可预测性大。而且部分水利资金来源依据不明容易产生纠纷。虽然水利项目资金筹措大部分是有法律依据,但有一些地方政府配套出台集资办法缺乏法规依据,这导致资金到位不稳定。因此我们应该积极立法,以法律为依据,出台筹资政策,依法筹集水利资金。

4结语

目前来看,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日趋成熟,为筹集水利资金提供了全新渠道。对那些投资大、周期长、收益高的水利建设项目,我们可以通过成立股份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筹集大量水利资金,这样做不仅可以缓解企业对资金的饥渴,还引进了市场竞争机制,有利于培育现代市场经济。如今,经济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证券化,水利工程项目也完全可以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水利金融债券筹集水利建设资金。

另外,我们还可以在运作机制上下功夫,通过对水利建设投资体制改革,吸引社会各方面闲置资金。

参考文献

[1]刘湘宁.水利基本建设管理法规汇编[G].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2005.

[2]梁天佑.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与验收概论[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4.

[3]王仁钟,章为民,蔡跃波,等.我国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J].水利水电技术,2001,32(1):31-34.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控制,问题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在建筑工程实际的施工中,建筑工程施工单位需要要正确的认识到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结合建筑工程施工的特点,通过采取科学、合理和有效的预防措施,不仅能够避免施工中的安全隐患,提高施工质量,而且还能合理配置建筑工程施工资源,从而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

1.施工质量难以控制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影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有很多,比如施工设计方案、原材料、施工设备、施工工艺、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环境以及投资成本等,这些因素都存在不可控制因素,导致施工质量波动较大。其次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工序较繁杂,每一个环节又包含很多的细节,分项工程交接较多,中间产品种类也比较多。若进行全面的施工工程质量检查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种全面检查的实施执行难度非常大,因此在实际的施工管理过程中往往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这种抽查质检方式并不能及时的进行问题的排查和漏洞的修补,也很容易忽视一些隐蔽工程,导致施工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

2. 施工管理的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保障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工作,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有很大的影响。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工序比较复杂,参与施工的人员比较多,人员流动较大,施工过程中的外部作业环境也常常存在偶然性,特别是在施工现场,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然而目前很多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并没有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很多时候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只是空口说说,没有落实,在施工现场也没有放置安全警示牌,导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现场施工人员常常会不系安全带、不带安全帽、不穿工作服。

3.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建筑市场急剧扩大,建设项目的迅猛增加,造成建筑工程项目有丰富经验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严重缺乏,在岗的从业人员中普遍存在经验不足、技术水平差、综合素质低等问题,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十分不利。现今我国建筑工程项目虽然在施工现场管理上已经采取了一些手段和方法,但是仍然有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在新时期、新情况、新技术的冲击下,施工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和经验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面对的突况,在进行施工的时候,因为对新的技术和新的建筑材料的不熟悉,可能在施工的时候,操作方法和流程不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而对于这些规定,施工管理人员也不了解和熟悉,因而无法引起施工管理人员的重视,可能引发责任事故。

4.施工建筑材料采购和使用不合理

施工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原料来源,对施工建筑材料进行科学合理的采购和使用关系着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而现今的施工现场经常会出现在施工进程中施工建筑材料浪费或者短缺,不能够完全适应施工进程的需要,这主要是因为施工企业没有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实际情况和施工建筑材料的市场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和预算,采购和使用都存在着不合理。

二、优化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有效措施

1.施工进度控制管理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能够如期完工,施工管理者在施工前应编制合理的施工工程进度计划表,施工进度计划表应要求相关人员共同商讨,尽量考虑后期实际施工需要,科学安排人力、物力、材料的合理配置,确保施工进度。同时应合理编制不同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可根据总进度科学编制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并定期开展计划总结小会,分析施工进度相关问题并探讨针对性的解决策略。其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应注重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对工程施工全过程相关资料建立一个完整的施工档案资料数据库。施工档案的记录管理应该和施工工程的进度保持一致,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向上级反馈,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保证施工的顺利。

2.施工成本控制管理

施工成本的控制应严格从施工材料、施工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开展,①施工材料:施工材料应严格控制材料用量和材料费用,原材料采购应根据施工需要实行限量、分批采购原则,积极改进施工技术尽量采用各种低耗料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同时在原材料采购前应熟悉材料市场行情,对比多家材料价格报价后选择最优的原材料,合理安排材料采购批次,尽量减少材料储备。②施工人员管理:应根据每位员工的优点和特长合理配置人员岗位安排,尽量避免劳动力浪费现象,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减少人工费用。③施工设备管理:充分利用施工单位现有的施工设施、设备,严格按照机械说明书规范操作,尽量实现一机多用,注意保护机械完整,减少机械设备维修费用。

3.施工质量控制管理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是施工管理的核心,施工质量控制应贯穿于施工工程的全过程,包括施工方案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建筑产品主体结构以及使用功能等各个方面的层层管理控制。施工原材料和施工设备是施工的基本物质保障,首先在施工前应严格检查施工设备、设备材料的质量,一旦发现施工设备有损伤或质量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进场标准,选择和购置材料必须使用质量达标的材料,若原材料出现质量问题应严禁进场。同时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在现场施工的过程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技术以及规范的操作方式,加强对施工工序质量的控制,及时发现施工偏差并进行详细的分析影响偏差的各种制约因素,进而及时消除这些影响因素,控制施工工序的每一个环节质量在规定、可允许的范围,从而保证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

4.施工安全控制管理

相关部门应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制定具体的、执行度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本着安全第一的施工原则施工,努力做到“零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还可以制定科学、合理的奖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施工检查措施,加强施工人员对安全意识的重视度。其次,要注重施工细节管理,从细节抓起,特别是要注意防火,不带安全帽等安全隐患。同时还可以成立安全施工管理小组,专门负责工民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5.加强对建筑工程现场施工所需材料的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要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来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具体需要。科学合理的材料管理,可以保障材料的供应。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管理时,需要做好材料的现场验收工作,掌握了解工程施工的进度;适时对现场材料的供应安排和计划做出调整及加强现场材料的管理工作。这样有利于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闲置。

三、结束语: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较为繁琐、细致,工程施工管理首先应制定完善的施工管理制度,从施工进度、施工成本、施工质量以及施工安全等方面实施多角度、全方位的管理控制措施,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电力基建 质量管理 问题 处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TU3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0-0145-01

前言:电力基建工程管理的科学化与规范化,能够不断推动我国电力产业向更快更好的方面发展。

1、科学化电力基建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基建工程的质量受到电力基建工程管理的影响。如果电力工程出现事故,那不仅仅会带来的经济方面的损失,还会对人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不便。所以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电力行业内部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加大电力基建工程管理力度,充分发挥电力基建工程管理与工程施工质量间紧密的管理和监督关系,保证电力基建工程能够处在较高的质量和水平下,为社会安全、有序、稳定用电服务,为电力事业法服务。

2、电力基建管理和工程质量之间的关系

电力基建工程质量的好坏受到电力基建工程管理水平的影响,然而电力基建工程的质量决定了整个电力供应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各个基层的供电企业不仅是电力基建工程的管理、建设以及经营的单位,更是电力基建工程中承担着电力供应责任的重要角色。基层供电企业要将全力做好电力供应、为地方经济服务作为工作的目标,确保电力基建工程的质量,不断强化电力基建工程的管理。

3、常见的电力基建质量管理问题

3.1 以往管理体制上的缺陷

在以往的电力基建管理上面,不仅存在不正之风,而且、不作为、贪污的现象也经常发生,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基建工程管理通常会涉及大资金的流入与流出,以及大量物资的输送,这不仅使得电力行业的发展极为不利,也使电力基建工程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日常的电力基建工程管理中,管理中的工作人员责任不到位,权利不明确,导致大家有了惯性思维,反正不知道这是谁的事情,该有谁去负责,一旦电力基建工程出现问题或者困难的时候就抱着侥幸的心理,这样一定会影响电力基建工程施工的质量。

3.2 管理人员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电力基建工程的施工中,有一方面是因为有些管理工作人员没有负起自身责任、对自己的管理职责非常模糊、抱有侥幸心理、存在惯性思维。由于对法律意识认知比较浅薄而导致管理成了空一句空话,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埋下了隐患;另一个方面是由于对管理办法实施的不够到位,使得相关管理人员无法对自己的管理职责恪尽职守。

3.3 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不足

电力基建工程的管理当中,有些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管理素质和管理资质,但是却出现在电力基建工程管理的岗位之中,这样会使基建工程管理工存在管理和质量方面的巨大隐患。如果一个管理人员的素质不到位,那么不仅会得不到员工之间的认同,在电力基建工程的施工中也没有能力去发现问题、规避问题以及解决问题。

3.4 缺少有效的计划管理模式

电力基建工程的施工当中, 如果施工单位自身对计划管理模式的制定不到位, 那么其主要表现在对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中相应细则的制定不到位,缺少具体保证工程进度的措施,缺少对进度控制计划的详细编制,以及对进度控制总目标和分目标的编制,无法对施工进度的情况进行及时应对和收集, 没有对可能产生的进度风险进行有效预估等。

3.5 存在合同纠纷问题

合同纠纷问题出现在电力基建工程上面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在电力基建工程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建设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于在合同签订的前期存在盲目性,对彼此双方的意见没有及时沟通,合同上所遗漏的事项也未能及时完善。最后的结果就是,电力基建工程施工前互相隐瞒,施工中偷工减料,施工后合同纠纷。极大的影响到了工程的进度和工程质量,合作双方往往是不欢而散,两方面都受到损失,电力基建工程管理得不到有效的开展。

4、电力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科学化的措施

4.1 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从管理入手,改善管理制度,要求管理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办事,一经查处,严肃处理,杜绝的情况发生。电力基建的日常工作安排到位,分配好任务,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任务,不得以权压人,导致在电力基建工程任务配置上面不明。人事任用必须符合从业岗位的基本要求及用人标准,人事免职要仔细调查,不能偏听偏信。

4.2 提高基建管理者自身素质

管理者负责电力基建工程的管理,直接影响到基建工程的进度以及质量,如果不从根本上提高基层管理者的素质,在电力基建工程中还会不断产生问题,出现的问题也无法尽快解决。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使法制观念、廉洁理念深入人心,从思想上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基建管理者不仅要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更要把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不仅是要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作为管理者更多的是做好管理工作。

4.3 强化基建合同管理

合同的签订就意味着工程动工的第一步已经开启,合作双方都要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依法履行合同上的义务。严格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事宜,体现其规范性、法律性。须对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及与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统计分析,通过检查发现问题,通过分析明确问题的性质、原因、责任及时解决问题,从而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提高一合同履约率。

4.4 实际工序的顺序的管理

施工进度控制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也要认真对待一项施工工序的顺序。仔细分析各个项目施工工序间存在的实际施工的顺序,找出有力的参考来制定相应的计划与编排。与此同时,在相互搭配时还要认真考虑各个逻辑与联系, 这对整个工程项目的预定质量和计划进度也是有利的保障。

4.5 严控基建工程中的成本管理

在电力基建工程建设中,每个工作环节都会涉及到成本的投入,做好电力基建工程的成本管理,不仅可以优化资源,更能对基建工程的质量起到保证。电力基建工程在项目的施工当中,把握好每个环节,成本核算要跟随施工项目的进展程度,以此提高对于基建工程的成本核算的准确度。做好基建工程的成本控制,主要在于降低电力基建项目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核心就是控制好前期电力基建工作所需的成本,做好项目的规划。

4.6 严格控制基建的施工进度以及施工质量

电力基建项目一旦开工,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力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也是按照工程时间去安排日程的工程量。因此,电力基建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要根据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进展程度的需求去编制,要具有控制性、指导性和实际性。在规定时间内做定量的工作,防止出现工期拖延的情况出现,影响电力基建工程项目的进度。

5、结束语

科学规范的电力基建工程管理是电力企业深化改革的必经之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电力行业的进步。必须针对电力基建工程施工质量监管,建立健全施工企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制度,改进培训方法,完善培训内容,以提高电力基建工程企业管理和技术骨干力量的质量安全。督促电力基建工程企业、行业单位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强调专业化,尽快培育出一支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电力基建工程监管队伍,确保新形势下电力基建工程质量安全的需要。本人提出以上几点初步的解决思路,以求为电力基建工程监管工作寻找一种可行途径,以促进电力基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进一步完善。通过积极性的措施和可行性的方法优化电力基建工程管理,推动电力行业的稳步发展,适应新时代的潮流,迎接全世界的挑战。

参考文献

第6篇

本文主要就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对策

一、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是由建设工程本身和建设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建设工程及其生产的特点:一是产品的固定性、生产的流动性;二是产品的多样性、生产的单件性;三是产品形体庞大、投入高、生产周期长、具有风险性;四是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而使工程质量有以下特点:

1.1影响因素多

建设工程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决策、材料、机具设备、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技术措施、人员素质、工期、工程造价等。

1.2质量波动大

由于建筑生产的单件性、流动性、没有固定的流水线、规范化的生产工艺、完善的检测技术、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环境,使工程质量容易产生较大的波动。

1.3质量隐蔽性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因此工程质量存在隐蔽性,若在施工过程中不及时检查,事后在表面检查很难发现内部的质量问题。

1.4终检的局限性

建设工程虽然有竣工验收,但无法进行工程内在的质量检验,发现隐蔽的质量缺陷,因此项目的终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以预防为主、重视事先、事中控制。

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意识较为薄弱

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对建筑施工质量的管理,需要相关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管理意识,这样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然而,现阶段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就是质量管理意识较为薄弱,过度的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忽视了长期的效益,从而影响到建筑施工质量。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主要涉及到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监理单位等,如果在施工质量管理中,任何一方过度的注重自身的利益等都会对建筑施工质量带来极大的影响。而且,从作者的调查中分析,经常存在一方或多方的质量意识薄弱,导致一些施工环节质量管理不到位,如施工工序的不规范、施工操作违规、不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等,影响到建筑施工质量,不利于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

2.2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为了保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有效性,会根据建筑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从而保证质量管理的有序进行、有章可循[3]。然而,作者在对当前建筑施工管理制度调查中发现,质量管理制度并不完善,而且,在很多建筑施工管理工作中,依旧采用陈旧的管理体系,形式化管理过于严重,将会严重制约建筑施工的质量,不利于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另外,由于一些部门人员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并不重视,从而导致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没能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再加上缺乏对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督重视,从而对建筑施工质量带来极大的影响。

2.3注重建筑施工方法的运用不当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方法包括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方法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控制能否顺利实现,正确的施工方法是保证工程按期保质完成的前提。施工过程中的方法,指在工程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和施工组织设计等。在方法上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比较多的,如制定了施工组织设计,不能严格执行,不按标准和规范施工,不注重施工过程的管理,不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出现问题了才去处理。特别是施工方案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三、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分析

3.1全面提高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意识

应全面的提升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意识。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应本着“以人为本、重视质量、提高质量”等方面的原则进行设计,同时要将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重视起来,从而有效的提高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其次,应强化建筑施工的质量教育,充分突出质量教育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不断增强各个岗位职工的质量意识,并开展思想政治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等工作。不仅要注重建筑施工质量意识的培训,更要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意识,严格约束和控制自身的实际操作水平,尤其是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质量监管知识培训,全面提升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数据分析的能力。再次,为了避免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失误的现象,应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综合素质,并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观念,以此来保证建筑施工质量。另外,应结合市场经济的实际发展情况,为工作人员灌输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等重要的观念,能够有效的提高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意识,对促进建筑行业的良性发展有着极大的作用。

3.2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通过以上对当前影响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主要因素分析了解到,由于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将会给建筑施工的质量带来极大的影响。对此,需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建筑施工质量。首先,应加强部门人员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视,并结合建筑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建筑施工工程自身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不断的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从而保证施工质量管理体制的适应性。其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应转变自身的管理观念,打破传统施工质量管理观念的束缚,并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出质量管理制度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中的作用。再次,应建立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制度,这也是对建筑施工质量存在影响较大的环节。因此,应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不断的规范建筑施工质量,将监督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各个施工环节的质量,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特别是在竣工阶段的监督管理更不能松懈,要坚持做好每个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3.3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对工程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系统分析、系统设计并形成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报告、表格等,明确质量管理体系人员,各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责任明确,层层把关。现场管理人员要仔细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是否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确定现场管理的目标和标准,并制定出管理制度,使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4确保施工工序的质量

第7篇

在食物的生产过程中,肥料、饲料、农药以及原材料、添加剂等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这些资材都是商品,具有适用于自身的生产流通渠道和质量标准;另一方面,它们是作为最终产品———食物的一部分而被使用的,在与其余各种原料混合或者在食品的生产中为发挥某种功用而被使用了以后,其功用、效能乃至于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都是通过食品安全反映出来的。就产品质量而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检局、专营专卖管理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都可以进行监督,而就添加入食品的物质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由卫生部门得有权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该法第十一条指出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都具有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这些标准和管理办法也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有风险监测制度,虽然监测并不必然导致对某类食品的强制措施或处罚,但如若风险过高,监测部门将得向公众公布并进行警示,某种意义上说亦是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该工作也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添加剂的目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许可、以及新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评估也都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应符合市场基本管理的诸多规范,作为商品的诸食品被纳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管理范围内。而这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就进一步增加了,食品从生产到加工、销售乃至于到消费环节工商局都要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协会也会与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不惟工商局,如卫生行政机构、质量监督检查机构等面临职责跨度较大的问题。此种状况形成的原因首先是流通与消费环节不能僵硬地进行区分,实践中有很大一部分食品尤其是制成品从生产者手中产出后到最后进入消费领域流程比较长,流通中经销商、分销商数量较多,客观上导致违法者为牟取利益而忽视食品安全的风险进一步增加,某些食品的经销商既是向其余经销商或者销售终端供货的批发商,也是直接销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终端。流通领域和消费环节的冗杂对工商局、卫生部门等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了极高的要求,联合执法等手段只能突击解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食品安全隐患,对此监督管理体制的变动势在必行。事实上,就目前已经出现的问题,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2008年《卫生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批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纳入卫生部管理下,就前述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都进行了分配,建立起了“分段监督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体包括:卫生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农业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该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非以食物为区分标准,而是以对食物的经济学意义上的处分作为不同部门职权区分的依据;其次,理论上看,各部门专门负责的领域范围较大但互不交叉;第三,农业部、质监局和工商局等职权相对变化不大,文件更多地是对其原有职权进行了概括,相对地,食药局承担餐饮业等消费环节的监督,这项职权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部门中独立,由该局专门承担。最后,主抓食品安全的“最高部门”是卫生部,卫生部不仅承担综合协调、制定标准等工作,还需具体承担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

二、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与我国能够建立从上至下相对统一的一套监督管理体系有所不同,其各州政府主抓本州内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而联邦政府的专门职能部门主要是统摄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并负责州与州之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协调配合。早在1902年,美国就颁布了《生物产品控制法》、《肉品检查法》以及《纯净食品药品法案》等法律法规并依据《纯净食品药品法案》建立了第一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称为农业部化学局,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对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可能带来的食药质量方面风险的日益清醒的认识,该局发挥了巨大作用并越来越受到美国政府的重视。1927年,该机构更名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职权不仅包括对于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的现场调查、实验室科学研究,还可以以查禁、禁令乃至的方式对问题食品进行禁绝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此后,其部分职权逐渐被美国农业部设立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动物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以及美国环境保护局(EPA)、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和海关等分割,并与上述机构一起组成了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从分工上看,FDA负责联邦领域内生产的或者进口的除畜肉、禽类、瓶装水和酒精含量小于7%的葡萄酒饮料外各种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而肉类和禽类以及相关肉制品、含肉食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FSIS承担,NMFS负责海产品的质量监控,而EPA主管饮用水的安全和农药,加之APHIS在防治病虫害方面、美国卫生部疾病控制预防中心在食源性疾病方面等等机构在各方面加以配合,建立起了一个相对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特别指出的是,1998年克林顿签署了13100号总统令,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商业部、农业部、卫生部、环保局、管理预算办公室、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从其职权看,该委员会可向联邦政府的相关机构建议对食品安全的某些领域进行优先投资;制定食品安全的发展计划,并在计划发展执行中与相关州政府、消费者代表、制造业以及学界代表进行沟通和交流;该委员会还下辖一个食品安全联合研究学会,上述职权显然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议事协调,而进入了统一规划、领导的初期阶段。由此,美国建立起了以食品种类为基本分类标准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在不同种类的食品由不同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这一历史形成的前提下,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合作目前尤得彰显,呈现“由分而合”的趋势,在监督管理手段上,以检验、审查为主,禁令、限制为辅,对于某些破坏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采取的方式将之推上法庭,具有鲜明的普通法系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执法的特点。

三、比较与思考

基于前述比较可提出的问题包括: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是否需要改革,应向什么方向改革,以及进一步地,是否应学习美国的监督管理体制建立起以食品种类为划分基础的部门监督管理模式。应首先指出,我国食药总局于2013年成立以来,组织了数次专项整治行动,因时间相对较短,不易从整体上对其工作成果作出评价。但仅就“分段监督管理”这一体制而言,最大的问题是“无缝对接”只是理论上的,实践中监督管理有诸多漏洞。虽然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与美国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类似,都起到了领导、协调的作用,但从本质上看,分段监督管理是主流,分段监督管理中的漏洞依然存在。相较FDA等部门某种意义上类似“警察”的执法权,我国监督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的方式上稍显薄弱。在美国,政府与资本家们的本质利益是一致的,然而一旦政府监督管理机关被赋予监督管理职权并且开始严格行使这种职权,就会出现经济利益和政府监督管理的对立,以食品生产者的庞大资金和社会影响力而言,之所以还要以如此“针锋相对”的态度抵制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能够作为者将之推上法庭使之承受“倾家荡产式”地赔偿应是其中的重要原因。权是与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庭审方式等法治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看,美国的监督管理机关身兼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某些特征;反观我国,监督管理中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性等措施中不包括提起,在实践中更未出现过“监督管理机关诉违法者”的情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行政机关缺乏相对强有力的监督管理手段,笔者认为,上下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和严格的层级在此并不成为阻却监督管理执行力的“屏障”,反而应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具有强大推动力和适应力的关键所在。由于政府对其组成部门、上级政府对于下级政府这两个方面保持着相对稳固的领导,一方面在本级政府所辖领域内其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必须融入全国一个大的“上下级”的大局之中,这使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存在着诸多漏洞,但是在已经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责任可以落实得非常细致。必须看到,上述优势的基础是“分段监督管理”的模式,如将“分段监督管理”改为美国式的以食品种类为区别基础的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线”更长,势必需要跨区域的、更加具有自和专业性的数个机构,即便可以建立这样的机构,其工作的开展也势必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地方政府其他卫生机关、质量控制机关、司法机关相配合,名曰“食品链统一监督管理”,实际上某种意义上仍然是“分段监督管理”和“分区域监督管理”。由此观之,在能够有效领导的情况下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分段化、分区域化再进行有机整合未必不是明智之举,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的划分基础上不能对美国完全照搬照抄,需要坚持适合我国国情之路线。首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形成不能仅仅将之归结为监督管理体制划分存在“模糊地带”,相应地,也不能仅靠将简单地运输、储存等环节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而希图达到目的,前已述及,在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无法进行大的变动的前提下,将“分段监督管理”中各监督管理机关的职责领域由原有的“区块”改变为“点到点”的形式以避免制度设计上的漏洞,同时在每个机关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可建立类似于美国的追踪机制和“一揽子”的监督管理职权;其次,国家食药总局目前属国务院直属,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这种模式与美国综合领导机关最高政府直辖,具体监督管理部门设在部委之中的体制十分相似,虽然美国各监督管理机关并不直接听命于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但仍需执行其所制定的计划等。我国各级食药局也并不能直接调动政府部门,则其究竟以何种方式“协调”值得怀疑,将食药局的级别略微提高能解一时之需,但长远看,建立专门的协调、沟通和调度渠道才是治本之策;最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轻微违法、违法、严重违法乃至于犯罪的尺度相对较难把握,美国监督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的紧密配合给了我们“重典治乱”的另一种思路,即“典”也就是法律本身并不需要极端严苛,在保证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科学有效的情况下,在执法中更加严格地贯彻上述规范,按照规范的要求将违法者进行惩处,事实上这正是美国模式最大的亮点之所在,法院的判决未必比行政处罚更为严厉,但是一旦违法者知道违法遭到惩罚将不可避免,距离监督管理的最终效果也就并不那么遥远了。

第8篇

关键词:社会管理以人为本体制创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第一次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突出强调要"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体现了社会管理理念的深刻变化。这是一种既符合现代治理善治理念、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回顾这些年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程,可以清楚地看到,在理论上,我们党对社会管理的认识在不断深化。在实践中,不断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了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愈趋多样化,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矛盾增多,社会管理的难度加大,社会管理的法规亟待完善,社会管理的体系亟待健全,社会管理的体制亟待创新。因此,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对社会管理工作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我们必须科学判断、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科学判断、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完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一、坚持以人为本,创新社会管理理念。

目前,社会管理在体制上的不适应首先体现在社会管理理念不够准确。我国社会管理的理念比较陈旧,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只重视经济增长,对社会民生管理缺乏热情,对当地社会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了解甚少,对常规化和科学化的社会管理研究不多。在社会管理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把管理寓于服务之中"的理念,仍然存在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的问题。

我们国家"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不仅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高屋建瓴的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对我国社会发展也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本质要求,也是社会管理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社会建设和管理,必须以此作为指导思想,真正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想问题、办事情、定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高度和谐作为目标,把求得人的彻底解放作为人类最终的发展目标,推进"以人为本"的改革,真正保障"以民为本"。因此,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必须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理念,紧紧抓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个灵魂,突出广大人民群众社会管理的主体地位。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关注社会困难群体,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必须实现成果共享,使构成我们社会的各个阶层,参与社会发展的不同群体,都能够实现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共同发展,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首先要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把从政为民、服务社会的价值追求内化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功能,并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牢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理念和现代民主政治理念。为此,要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的职责和功能限定在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合理边界。

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首先要完善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偏重于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发展,使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现在要顺应全球社会公共管理新趋势,加快传统的"经济管理为主"向"社会管理为主"转变,不断完善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从实施全面管理的全能政府变为实施公共管理的有限政府,使自身公共管理职能得以强化。其次要改进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一个现代公共服务型的政府必须能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站在全局的、整体的高度,找准定位,明确今后发展的战略模式、战略重点、战略目标,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规划,以落实发展的理念和战略;能够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权力运作机制,构建新的政府工作运行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再次要提高政府的社会综合治理水平,一方面,以切实转换政府职能为抓手,实现真正的"政企分开"和"政社分开",对工、农、学、商等群众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的市场化和企业化改革。最后还要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加大社会各界参与,构筑民主化、多元化、制度化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全面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三、确立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充分发挥其社会建设与管理的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确立以及公民社会的初步发展,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事务、社会问题、社会需求、利益关系等都出现错综复杂的倾向,政府越来越难以单独承担社会管理的任务,因而,社会管理的主体应尽快从过去的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为中介、基层自治组织为基础、社会成员广泛参与的社会管理主体构成的新格局,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组织、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成员各自在社会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因为只有科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探索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机制,才能有效解决目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

四、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加强社会管理。

社会管理体制是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因此,必须依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内在要求,不断改革与完善现行的社会管理制度,使之切实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保障。在推进管理体制创新的过程中,要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推行电子政务,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理顺社会管理各部门的关系,规范它们的职能权限,建立健全各管理部门互相支持、紧密配合、共同促进社会各项事务管理的综合执法新体制。进一步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推进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努力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

第9篇

一、我国自首的本质和意义

根据修订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自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是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由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量刑制度。这种刑罚制度是以犯罪分子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的,其本质在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愿意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愿意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犯罪分子自首,从一定程度上讲,表明犯罪分子认罪服法真诚悔过,也意味着犯罪分子终止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持续状态,表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减弱。这种本质决定了我国法律对自首行为理应从宽处罚。而国家规定自首制度的意义则在于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悔过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继续为非作歹。而自首从轻,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从而获得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效地深挖犯罪,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破案,正确迅速地、审判,有效地惩治犯罪,从而以少量的人力、物力换取较大的社会效益。

二、自首成立的条件

(一)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还有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自动投案的,接受投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转报司法机关。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嫌疑人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5.经查确实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主观上基本具备了自动投案的必要条件,应当视为自动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7.司法机关通知犯罪人的亲友,或者说亲友主动投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犯罪嫌疑人虽不是主动投案,甚至不愿投案,但在亲友的教育、寻找和施加压力下,被亲友送去归案。为鼓励更多的亲友支持司法工作,应当体现政策,对被送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以上七种“视为自动投案”的行为,虽与《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动投案行为的标准存在一定差距,但只要符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的条件,笔者认为,都应当视为自首。

(二)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自首的本质特征,是自动投案行为的实质内容和合乎逻辑的发展,进一步说明犯罪分子愿意悔改,也便于司法机关进一步开展工作。

根据《刑法》和《解释》的规定,对如实供述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点:

1.犯罪分子投案后所交代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不是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事实。

2.犯罪分子投案后所交代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即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投案人所交代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一罪,也要以是数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

3.犯罪嫌疑人决心投案自首,就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完全、彻底地交代自己所实施的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嫌疑人只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的或者基本的犯罪事实,既能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我国《刑法》中的特殊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就是《刑法》对特殊自首的规定。之所以称之为特殊自首,主要在于它投案的形式和场所与一般自首不同。但从自首的实质上看,是一致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介绍贿赂罪)第二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上述三条均规定行为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刑法》分则对不同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的特别规定,属特别自首。对此,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属坦白制度的规定,有的认为是对立功表现的规定,如何正确理解这些条文,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及立法原意来看,这三条文均应理解为特别自首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特别自首是自首而非坦白

首先,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自首是犯罪人犯罪后自动归案,自己把自己交付给国家司法机关追诉,而坦白则是犯罪人犯罪后被动归案,由国家司法机关或人民群众将其交付国家追诉。

其次,从刑事责任上分析。自首是犯罪后行为人的悔罪表现之一,其改过方面比坦白主动积极,并且人身危险性方面相对较小,因此,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从宽情节。

最后,从成立的时限上分析。自首成立于尚未归案之前或虽已归案但非因该罪归案之前,而坦白则发生于犯罪人已经因该罪而被动归案或者询问、传讯之后。上述三条文规定的“被追诉前”是指司法机关没有因该犯罪行为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追诉权之前。显然,“被追诉前”更符合自首的成立时限,而不符合坦白的成立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