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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监管论文

时间:2023-04-03 09:47:41

导语:在人事监管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人事监管论文

第1篇

在长期物质文化的熏陶下,必将形成图书馆良好的人文环境,产生特定的精神内涵,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物质无论有多么丰富的文化内涵,也是事物发展的外因,只有上升为精神文化后,才能对内因产生作用,从而影响事物的发展。因此,我们说物质只是载体,精神文化的建设才是其最终目的。制度文化上升为精神文化,是人本管理的必然要求制度就是一种在组织内部为按程序完成某项工作、所有成员都需要遵循的规则。[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管理必须做到有制度可依。制度是刚性的,往往以规章、条例、纪律、标准以及计划指标等形式表现出来。制度是通过约束人行为的方式来实施管理的,可以说是一种“硬”性管理。在制度的约束下,被管理者处于被动的状态,工作中难以发挥主观能动性,也很难体现出团队的合作精神。在高校图书馆中,由于工作性质以及人员结构的复杂性更决定了仅靠制度“硬”性的管理难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制度文化的建设应该以精神文化的建设为目标。制度是通过规定来强制性地约束来达到管理的目的,而精神则是采用引导的方式通过人的主观意识来完成“善”的行为。利用精神文化来达到管理目的才符合人本管理的理念。作为图书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文化影响和制约着图书馆的精神文化,反过来,制度文化也需要通过“精神”内涵发挥作用。在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中,应通过制度约束来保证公正公平的同时,重点体现人本管理的理念,以馆员为中心,加强馆员的思想教育,强化自我约束,努力增强馆员遵章守纪的荣誉感。把制度文化提升到精神文化层面,使制度文化得以升华,让图书馆馆员从思想上认同管理理念,把遵守制度变成主动的自觉行为,形成图书馆一种良好的工作氛围,其“刚性”的制度才能得以有效地遵守和执行。

精神文化建设是高校图书馆实施有效管理的必然选择

高校图书馆在高等学校中有着特殊性,从工作性质看千差万别,既有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脑力劳动,也有简单的体力劳动;从人员结构上看参差不齐,既有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也有一般本科甚至高中等较低层次学历。高校图书馆体现出的鲜明“个性”,为组织管理带来了诸多的困难。2.1工作性质的多样性,难以进行统一的工作绩效评价与考核在图书馆的工作中,一些工种有很强的技术性要求,如图书的采编、自动化管理;一些工种属于较重的体力劳动,如图书的倒架、上架;还有些工作时效性很强,必须实时处理。这样一些不同的工作之间,很难用统一指标来进行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价。如果针对每一种工作建立一种量化指标,往往就只针对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的考评,各种不同的工作间也没有可比性,完全没有可操作性。2.2人员结构复杂,难以形成凝聚力由于高学历者与低学历者之间阅历的不同,他们之间不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再加上不同的工作,使他们之间也难有机会呆在一起共事,互相之间难以沟通,容易造成职员之间的隔阂,部门内部很难产生一种凝聚力。由于大家不同的学习经历和生活阅历,还会造成工作人员之间相互的不理解,从而产生一些矛盾,影响图书馆的正常工作。2.3没有正确的激励机制,正气难以树立如果没有对工作有效的考核评价,也就无法建立正确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奖励上常常只能实行平均主义,缺乏激励的科学性。部分职工在工作中就会出工不出力,久而久之还会在工作上斤斤计较、逃避责任,思想上不思进取,甚至还散布消极的言论,而认真负责、勤劳肯干职工的积极性必将受到严重的伤害。对于图书馆如此复杂的情形,靠简单的管理是难以取得良好的效果,只有通过以精神文化为核心的图书馆文化建设,在改进图书馆环境的基础上,结合人本管理理念,建立人本化的管理制度,在图书馆内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形成团结和睦的人际关系,才能最终达到提升图书馆的整体管理水平的目的。

第2篇

[关键词]文化馆;人才;建设;意义;内容;形式

人才队伍建设是文化馆建设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而文化馆人才队伍建设本身,又是一项全方位、系列化、深层次的复杂系统工程,它涉及的范围广、触及的层面深、祈及的水准高。具体而言,文化馆人才队伍建设这一大系统,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子系统来进行分层次的系统化研究。

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文化馆人才队伍建设大系统中的第一个子系统,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这是一个理论认知系统,也是一个智力支撑与能量之源的“软系统”。

众所周知,理论是“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具有全面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特征。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既由社会实践决定,又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理论必须与实践相结合,离开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科学的理论是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产生并经过社会实践的检验和证明的理论,是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性的正确反映。”[1] 也就是说,理论来源于社会实践,反转过来又指导社会实践。

因此,文化馆要搞好人才队伍建设,首先就必须在理论上全面、正确地认识到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人是万物之灵,世界上的所有成就,都是人创造的,无论是精神文明还是物质文明,都是人在社会实践上创造的辉煌结果。电脑再超常,也要由人脑来控制;机器人再万能,也没有发明制造它的人聪明能干。所以人们知道,世界上各个国家、各个领域的竞争,说到底都是人才实力的竞争。

文化馆是“中国为开展群众文化工作、进行社会教育而设立的事业机构。也是群众从事文化娱乐活动的场所。通过举办讲座、展览、阅览、演出等活动,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并组织和辅导群众业余艺术表演和文艺创作等。”[2] 因此有人总结说,文化是党和政府的宣传阵地、群众文艺活动的舞台、文化学习的课堂。文化馆功能的多元性,要求文化馆人才队伍的综合性。

由此可见,文化馆人才队伍建设,是文化馆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文化馆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与前提、支撑与保证。文化馆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也就毋庸赘述、不容置疑了。

二、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

文化馆人才队伍建设大系统中的第二个子系统,是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这是一个“实体工程”与“中心系统”,因为内容是事物内部诸要素的总和。

具体来说,文化馆人才队伍建设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年龄结构

整个文化馆的人才队伍,要注重年龄结构的合理性,形成理想的梯队形,做到老、中、青三结合,并以老带新,形成人才队伍的群体合力。

(二)知识结构

文化馆人才队伍的知识结构,更要全面、合理。主要包括政治知识、文化知识、艺术知识、群众文化工作知识等等。其中又以艺术知识为重点,包括各种艺术形式(实用艺术中的建筑艺术、园林艺术、工艺美术、现代设计;造型艺术中的绘画艺术、雕塑艺术、摄影艺术、书法艺术、篆刻艺术;表情艺术中的音乐艺术、舞蹈艺术;曲艺艺术中的相声艺术、二人转艺术、鼓曲艺术;民间艺术中的皮影艺术、木偶艺术、杂技艺术、魔术艺术;综合艺术中的戏剧艺术、戏曲艺术、电影艺术、电视艺术,以及网络艺术、时装表演艺术、真人秀艺术等等)的审美特征与要点。

(三)能力结构

文化馆人才队伍的能力结构,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培养更多的创新型、复合型的“一专多能”的人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1.文艺创作能力

文化馆工作人员担负着辅导群众业余文艺创作的重要任务,首先必须自己具备文艺创作能力。这些文艺创作能力,又分为文学创作(诗歌、小说、散文等创作)能力与艺术创作(绘画、雕塑、工艺美术、摄影、书法、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电视、戏曲、曲艺、皮影、木偶等创作)能力。

2.文艺辅导能力

文艺辅导能力既建立在文艺创作能力之上,又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文艺辅导能力除了在文艺创作上辅导以外,还包括艺术导表演(声乐演唱、器乐演奏、舞蹈导表演、小品导表演、曲艺导表演、戏剧导表演)的辅导能力。

3.群众文化活动策划、组织能力

群众文化活动是群众文化工作的载体与依托、中心与支撑。因此,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群众文化的策划、组织能力。

4.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切工作的生命,任何工作都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不断发展,不断繁荣。群众文化工作亦然。因此,文化馆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创新能力,因为创新对于文化工作而言,显得尤为重要。“精神生产比物质生产需要更多的创造性。尤其是艺术生产比起其他精神生产来,更需要艺术家将自己独特的艺术风格和创作个性‘物化’在自己的艺术作品或艺术形象之中。从本质上来讲,艺术独特性是艺术生产的一种重要特征。……艺术的生命就在于创造和创新,没有创造,没有创新,就没有艺术。”[3]文化馆工作人员以艺术创作、艺术表演、艺术辅导工作为普遍的、常态化的工作,因此创新能力不可或缺。这种创新能力,又以创造性思维为智力基础。因为创造性思维是“产生新思想的思维活动。它能突破常规和传统,不拘于既有的结论,以新颖、独特的方式解决新的问题,具有开放性、开拓性、灵活性、独特性、有效性和非常规性等基本特点。在创造性思维中,敏锐的洞察力、丰富的想象力、渊博的科学知识等智力因素,正确的动机、浓厚的兴趣、热烈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和独立自主的创造性性格等非智力因素,都起着重要作用。”[4]创造性思维的形式,又包括发散性思维、跳跃式思维、逆向思维、灵感思维等等,其中又以灵感思维最为重要。它是“在创造性活动中,人的大脑皮层高度兴奋时的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和思维形式,它是在一定的抽象思维或形象思维的基础上,突如其来地产生出新概念或新意象的顿悟式思维形式。”[5]

三、结语

形式与内容是一对范畴,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并反作用于内容,既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形式与内容有机统一、完美结合,才能够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同样,文化馆人才队伍建设内容与形式也是紧密结合、互相配套、互促并进、共利双赢的。思想教育有多种形式:领导讲座、互相谈心、参观学习、英模报告等等,重点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和精神追求。坚定为群众文化工作奉献终生的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做德艺双馨的群众文化工作者。文化学习的形式也多种多样,集体学习,个人学习,包括阅读书报、上网学习,参观访问。也可以“派出去,请进来”,到大专院校进修,聘请专家来馆讲学等等。文化馆要针对本馆各不同的业务部门,分别开展业务练兵活动。对本职本专业的业务,要精益求精、更上层楼。要“冬练三九,夏练三伏”,常练不懈,不断提高。也可以采取业务考核、业务竞赛等形式,以求实效。

参考文献:

[1]辞海编辑委员会编纂. 辞海[M].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P1467.

[2]同上.P1860.

[3]彭吉象著. 艺术学概论[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P250.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吸毒犯罪 容留吸毒 容留空间

一、容留对象问题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罪中的容留对象是“他人”。顾名思义,“他人”的基本释义就是指本人以外的其他所有人。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把“他人”的范围固定在其他所有人有欠妥当。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也是人组成的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复杂的关系,比如亲情、爱情、友情等,在具体案件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关系,否则法律就将失去其应有的生命力,应当对“他人”进行必要限制解释:

第一,近亲属之间容留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第二,刑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这些人之间具有社会学上的亲密关系和国家法律层面上的法律关系。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尊重社会这种基础性的亲密关系,一旦过度干预,会致使社会矛盾激化,不利和谐社会构建,且容留近亲属吸毒行为相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专门开设场所供人吸毒、容留近亲属以外的人吸毒等行为,其主观恶较轻、影响范围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将该类容留吸毒行为不作犯罪处理,也是符合刑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的。第三,容留除近亲属外的其他亲属吸毒。应当考虑到具体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对于吸毒人是没有居住场所而在其亲属家居住或被其亲属收容的,对该亲属应当不按犯罪处理。比如,未成年人甲父母去世,一直居住亲戚乙家,甲在乙家吸毒,法律就不应该对乙按犯罪处理,因为对乙有罪处理不符合社会亲情伦理,同时也将导致甲的社会生存危机;反之如果甲有自己的父母、住所,但他经常跑到亲戚乙家和乙一起吸毒,那么乙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四,一切以“营利为目的”容留近亲属以外的人。以营利为目的的容留行为直接导致社会泛滥,影响社会安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是刑法设置容留他人吸毒罪打击重点。因此对这类行为,只要容留的对象是近亲属以外的所有人都应依法严肃处理。第五,男女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一类特殊关系,但其并非像婚姻、父子、兄弟姐妹等关系一样得到刑事法律的明确认可,加之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男女同居关系,对其产生的容留行为必须谨慎处理。如果男女双方因共同出资租赁、购房后同居,并在其中一方独自或双方共同吸毒的,无论对待哪一方都不应当认定为容留,因为双方对房屋均有使用权,所以不宜成为容留主体。

二、容留空间判断标准

刑法中的“容留”,通常是指为他人提供场所的行为。通常,行为人提供自己住宅供他人实施吸毒认定为构成“容留”不存在争议,争议焦点通常在行为人将暂时性控制场所向他人提供是否构成容留。

甲在朋友宾馆开一个房间吸毒,其在吸毒期间乙来访,甲遂请乙共同吸食。对甲能否以容留他人吸食追究刑事责任?一个空间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容留空间,其判断标准不在于行为人是否对空间拥有支配权时间长短,而在行为人是否在特定时间(吸毒行为正在进行时)取得该空间使用权和支配权。虽然甲吸毒场所所有权并非自己所有,其只是临时居住,但其在花钱消费的房间内提供给乙免费吸食时,甲对该房间具有针对他人停留的排他性权利。因此行为人提供空间给他人吸食是否构成容留犯罪,其应当以排他性权力作为判断标准。所谓甲排他性权利是指甲可以要求乙离开甲所开的宾馆房间,而乙并没有其他与之相抗衡而留在此空间吸毒的权利,这种排他性权力其实质就是空间在吸毒行为发生时容留人所具有的控制权(包括临时性、永久性控制权)。依据排他性权利判断标准可以解决实践中许多复杂的容留行为。例如:

甲将自己所有房屋租给乙,乙租到房屋后,私自将其中一个房间转租于丙。一日丙的朋友丁(未成年人)来看望丙,后丁拿出在该房屋客厅吸食并且邀请丙一起吸食,乙看到后对丙丁吸食的行为表示默认,此时甲刚好来到该房屋检查房屋水电,看到丙丁吸食后也表示默认。丙丁吸食后被公安查获。如何分析甲乙丙的行为。

分析:乙丙构成容留吸毒行为。丙丁吸毒的空间是房屋客厅,在丙丁吸食的这段期间客厅属于乙丙共享有使用权,即乙丙均对丙具有排他性权力,乙丙明知丁在其共有的空间(客厅)内吸食而予同意,则都符合容留吸毒行为中的客观容留行为特征。

三、容留行为帮助犯处理

容留吸毒行为帮助犯是指明知他人实施容留犯罪活动而予以帮助的行为人,这类人和容留吸毒犯构成共同犯罪行为。大多容留帮助行为的犯罪情节比较轻,且容留吸毒行为主犯已经处理的情况下,对于容留帮助犯通常不以犯罪处理。例如,甲以牟利为目的,在宾馆开房间供他人吸食。甲因未带身份证无法开到房间,甲就向其朋友乙借,乙虽然知道甲要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基于朋友义气将身份证借给甲开房,后甲因容留他人吸食被抓。乙提供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了甲的共同容留帮助行为,但是否对乙有必要刑罚处罚,值得商榷。刑法适用对象应当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行为,乙并未获取好处,且也仅是出于朋友义气提供身份证给他人。如果这种行为次数少或甲的容留行为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建议对该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或是不诉处理。

四、特殊容留行为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

案例:某天,两乘客李某、孙某搭乘张某的出租车,并让张某在城里转。二人上车后不久,即拿出在车内吸食。张某发觉后未有任何表态,仍载乘二人继续行使。二人在车上吸完,又逗留半个多小时后下车。二人如数支付了车费,并多给了张某20元钱。后来二人因实施犯罪而被逮捕,交待了在张某的出租车内吸毒的情况。

上述案例中张某是否应当承当容留他人吸毒的刑事责任,实务界有争议。一方认为张某主观上有容留他人在出租车吸毒的故意(间接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而且侵犯了国家对的监管秩序,因此张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另一方认为,张某在营运过程中容留他人在车上吸食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张某不应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理由主要三点:(1)出租车司机没有任何拒载的权利,也就是说,除非乘客在搭车时有明显的违法企图或者有明显地拒绝支付车费的情形,司机都有义务载乘乘客。(2)出租车司机没有报案的义务。(3)就本案而言,从当时情势判断,如果张某停车让二人下车,可能会遭到人身安全上的危险。

第4篇

1.明确教学目标

在实践教学的各个环节上,要根据不同年级、班级的具体情况,确定与之匹配的教学目标,提出有针对性的教学要求。如一、二年级学生以了解国家和社会为目的,开展认知性专业实践教学;三、四年级学生则要参与课题研究,并且进行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实践调查,培养和提高分析实际问题、解决实践工作中遇到难题的能力。

2.多样化教学

必须调整简单划一的实践教学方法,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开展具有一定广度和深度、形式灵活多样的实践活动。如参与教师或企业的课题研究、组织广泛的社会调查、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等内容。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独立开展实践活动,也可以实践活动,还可以在教师引导下,自由结合成不同类别的实践调研小组进行活动。

3.引导教学环节

把课本知识变为学生实践经验的过程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学校、院系、教研室应组成实践教学领导或指导小组,系统规划、合理安排,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有的放矢地规范实践教学。在学校经费预算或划拨上,要设立实践教学专项资金经费,专款专用,从资金上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组织专任教师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实习、实践活动,并贯穿始终,保证学生在实践教学每一环节上都能得到有效的指导。

4.重视互惠合作

实践教学离不开学校、企业、地方的合作,只有实现多层面、多方位的合作,才能使双方互惠共赢。学校可以自建、也可以与企业和地方共建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还可以直接利用企业作为基地,总之,利用多种基地的有效平成实践教学活动。企业和地方应该欢迎学生实习、实践,配合学校的实践教学,并借助学校的实践教学活动,利用有效的人才资源为本单位解决一些难题。

二、实践教学方法

1.案例法

应用型本科院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具有自身特点,要将管理理论与实践有效结合,就需要合理运用案例教学的方法,教学内容紧扣实际,让学生在毕业走上工作岗位前就储备实践工作中要求必备的素质和能力。这就要求教师结合教学内容选择典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使学生在分析案例过程中不断丰富实际工作中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经验和方法。应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注意先期布置案例,并引导学生进行广泛思考,通过资料查询、无小组讨论、辩论等形式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并得到相应结论。

2.仿真法

为学生提供仿真的学习平台,对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相当重要,可以使学生在仿真的环境中应用理论知识进行实践操作。教师可以根据不同内容的情景,进行仿真模拟实训,如招聘的结构化面试、公司员工业务或技能培训、单位内部的绩效考核等。

3.讲座法

定期邀请资深的专业人士,如教学名师、知名企业家、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人员等开展理论与实践的专题讲座,能够使学生学习到最新、最前沿的管理理念,有利于夯实理论基础,积累实践经验。也有助于提高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的认知,激发学生的专业兴趣,增强对本专业就业前景的信心。

4.多媒体法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多媒体法教学。教师通过多媒体课件的制作、相关视频资料的推送、微信平台的应用等有效的多媒体手段,不仅扩大课堂的知识量,而且开阔学生的视野和思路,使学生学会通过多途径获取知识的技能。同时,多媒体法教学具有直观性,有助于展开师生互动,使学生易于理解和掌握难度较大的知识点。

三、实践教学措施

1.建设模拟仿真平台

模拟仿真平台是用微机建立起电子操控系统,将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运作等过程模拟到操控系统当中,形成相互紧密关联的若干模块,这些模块的组合可以看成是一个企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各个环节运作的组合,发挥着企业内部的各种各样职能。这些模块可以涵盖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的公司进行运作,如证券、期货、海关、银行、外汇、保险、税收、会计、律师、物流等。在模拟仿真平台实验室中设计的业务模块主要有:沙盘模拟企业实战、招聘、培训、绩效管理、薪酬管理、档案管理等。在此基础上,按照不同的企业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在模拟仿真平台实验室模拟企业运作。学生在实验室内进行操作模拟企业运行可不受课时限制,并且自己安排时间随时操作。

2.教学资源网上开放

建设独立、专业的实践教学资源网站,并且向社会全面开放。建立的网站中内容主要包括:与学习配套的辅助材料,如教学课件、模拟测验题、课后思考题、案例分析、参考答案等;建立与其他相关学习网站的链接,并建立涉及范围更加广泛的资料数据库,为学生不断拓宽获取学习资源的渠道;搭建学生和老师互动的学习平台,教师可以用在线解答的方式,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可把解答的问题或指导意见采用留言的方式为学生提供参考,达到教学相长、增进情感的效果。

3.加强与企业和地方合作

实践是检验理论正确与否的标准。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特点,学生的实践和动手能力的提高离不开校外的实习或实践基地。企业和地方需要高校的人才资源和信息优势来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壮大自己的力量,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而学生需要在实践中锻炼和成长,夯实理论基础的同时,提高实践技能。这就需要学校与企业和地方建立长期的合作,让学生走进企业和地方,把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同工作实践结合起来,真正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4.改变教学模式

改变向学生单向灌输知识,学生被动学习的传统教学模式。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课程应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这才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如对相关内容和章节老师只进行引导,有针对性地下达学习任务,让学生独立进行文献检索、开展社会调研、学会理性思考、在课堂或无小组讨论中讲解自己的学习成果和体会,并进行广泛讨论,然后老师进行评价总结。这种教学模式在讨论总结过程中能够弥补和完善传统教学的不足,也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5.素质拓展训练

素质拓展训练是运动与培训方式相结合的方式,是一种体验式的学习,能够给人以运动的快乐和心灵的感悟。与传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相比,素质拓展训练可以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综合素质。如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课程安排在户外,设计新颖、引人入胜的情境,使学生在参与和体验过程中思想上受到启发,心理上受到挑战,从而去思考和领悟,同时也增强团队精神。

四、结语

第5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质量IS0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1世纪是质量世纪,在21世纪的经济大战中质量将成为占领市场的最有力武器,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驱动力。面对经济全球化,各国政府和企业都注意到,要想提高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和取得领先地位,必须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达到和保持世界级的先进水平,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是贯彻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高等职业教育引人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或通过由第三方审核的质量管理体系,公开向社会和学生承诺教育教学质量,以满足社会对学校的需要以及学校自身管理的需要是必要和可行的。

一、高等职业教育质,管理体系认证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迅速发展,招生规模不断扩大,现有的资金投人、基本设施条件、教学管理方式等无法满足迅速增长的学生需要,教育质量问题已经非常突出,按照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适合高职教育特色的质量管理体系成为高职教育管理的重要途径。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它的基本原则强调领导作用和全员参与,强调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采取过程方法,持续改进。这种全面、全员、全程的管理,用过程控制、保证产品质量,能确保质量目标、质量方针的实现,体现了质量管理的基本规律。

1.高等职业教育引入IS09001标准,有利于引进先进的质量管理观念。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对学校而言,就是必须强化服务观念,将学生、家长、社会的需求作为学校开展工作、谋求发展的重心与焦点,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突出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过程方法”指学校所有教育服务工作都是通过“过程”来完成,只有保证过程的有效控制,才能有效地保证教育结果的质量。教育工作者要从根本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必须树立全过程管理的观念。它的“全员参与”的原则促使学校的每位教职工都明确自己的职责,都能参与到质量管理的全过程中,并体会到自己的每一项工作都关系到学校整体教育质量,大大增强了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它的“持续改进”的原则,促使学校的每项工作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得到改进,确保学校的工作始终充满活力和朝气。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是一种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它有客观实际的操作程序,使教学活动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职责分明,从而确保了每个教育环节的质量和效益。

2,高等职业教育引入IS09001标准,有利于规范教育服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

管理是学校永恒的主题,教育服务管理规范才能保证教学秩序稳定和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才能提高教学质量。而IS09001标准正是一个动态的质量管理标准,形成了从计划、实验到检验、改进的闭环管理模式。IS0900I标准又是一种利用内外信息促进自我完善、持续改进、超越现在、达到卓越绩效的管理机制。因此,引人IS09001标准的目标,正是要建立永恒改进的质量管理机制,帮助管理者取得卓越绩效,实现永恒发展的目标。根据IS09001标准要求,结合高职教学实际拟定学校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这将使学校办学方向得到进一步明确。教学管理工作程序文件化,按过程进行控制,明确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教学管理中的随意性、随机性,保障了学校管理工作的计划性、有效性。按IS09001标准编制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等一整套文件,使学校日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并留下可追溯的记录。通过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审核结果、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及管理评审等,使学校整体工作得到持续改进。学校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内部管理和教学质量可得到质的提高。

3.高等职业教育引入IS09001标准,有利于规范学校教育质蚤管理评价。

目前高等职业学校的教育评价部门主要是上级行政机关,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的检查与评价的依据主要停留在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等静态的文本上,其评价主要是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价为主,所进行的评价也主要代表专家的意见,学校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主要也不是来自服务的对象。而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由国家承认的认证机关.以客观的第三者身份.依据IS09001标准的相关条款,对教育质量管理的各项T作进行规范和评价,确认其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具有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能力,是否有充分依据值得社会和消费者信赖。这里的规范和评价十分强调“所有教育服务工作都是通过过程来完成的”,要求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把IS0900标准的相关条款有机而合理地体现于学校的各项工作过程之中,确定各个过程的合理接口和职责权限,建立一套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因此,将IS09001标准应用于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管理,实行教育质量管理ISO认证,符合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管理评价要求。

4.高等职业教育引入IS09001标准,有利于教育与国际接轨,提高市场竟争力。

21世纪是一个“教育国际化”的世纪,加人WTO更加促进了中国教育与国际接轨。中国加人WTO后,最直接的影响是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项目上做出承诺,许可外方为我提供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允许商业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这些新情况告诉我们,中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竟争对手不仅有本国同行,还有国外强大的竞争对手。高等职业学校尤其是那些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面临着如何使国内外顾客承认、接受和信赖,争取到更多生存空间的问题。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应是具有国际开放意识,能够进人世界经济、文化和技术大循环的高等职业教育,中国应该有一批在国际上具有鲜明品牌形象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需要一套各国认可的质量管理保证标准。IS09001标准是发达国家多年来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结晶,具有国际性和先进性。用于高等职业教育可规范学校管理工作,实施系统、透明、文件化、程序化、科学化的管理方式,适应教育国际化发展要求。因此,在我国实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国际认证,将促使高等职业学校树立市场竞争意识,提高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能力,从而向国内外社会和受教育者提供充分的信任,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提升国际竟争力。

二、高等职业教育质.管理体系认证的可行性

1.TS09001标准的管理原则与方法适合高等职业教育质1管理。

IS09001标准的管理原则主要体现在“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作用、全员参与、过程方法、管理的系统方法、持续改进、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与供方互利的关系。IS09001标准的管理方法主要体现在“过程方法’,和“PDCA’’循环上。“过程方法”就是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确定保证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视;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PDCA”循环中P(策划):根据顾客要求和组织的方针,为提供结果建立必要的目标和过程;D(实施):实施过程;C(检查):根据方针、目标和产品要求,对过程和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并报告结果;A(处置):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过程业绩。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认识到,这些管理原则和方法不仅适用于企业质量管理,同样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管理。由教育部颁布的《教学管理要点》指出的教学计划、教学实施、教学检查和反馈处理的关系正是PDCA循环的体现。因此,IS09001标准的管理理念完全适用于高等职业教育管理。

2.IS09001标准应用范围包含了教育领城。

IS09001:2000标准应用范围祖盖了房地产、信息技术等39个行业,教育列在第37类,并细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技术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可见,IS09001:2000标准在制定和实施中就已包含了教育领域的应用。

第6篇

中职学校作为一个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学生社会技能的专门教育机构,对于培养各种中等人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在知识经济的时代里,由于中职学生掌握技能需要大量的专业书籍等,因而他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也不是仅仅的局限于刻板,而是将求知欲望更多的投向了课文一外。中职图书馆作为知识的宝库,无疑是他们获取知识最基本的途径。为推动传统中职图书馆服务工作实现更快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将传统图书馆与虚拟图书馆有机结,进而推动图书馆工作改革,提高服务质量,实行现代化管理的服务模式,以满足师生读者要求,在“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的中职图书馆创新管理是势在必行。

一、“以人为本“理念对中职图书馆管理的重要性

对于任何学校来说,图书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为生师对课外知识的学习提供了良好的场地,同时学校无法缺少这存储资料与文献的中心。中等职业学校作为致力于培养实用性的创新科技人才的重要教育基地,近年来随着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作为中职院校科学专业知识输送的重要平台的图书馆发回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学校成绩体系评价上,图书馆的管理水平也是评价学校好坏的重要指标。

科技在不断地进步,管理水平也不断的提高,图书馆的职能由传统的查阅资料正逐渐的向教育、文化、情报、信息等多方面发展。作为一个服务性的机构,图书馆在管理工作上坚持人性化服务的理念,可以体现出学校包含的人文情怀。在日常统筹图书馆平时的常管理工作的时候,工作者应该首先考虑到在如何满足读者的需求上做到最好。中职图书馆的特色在于从学生自身的主要专业出发不能再使用传统的孤立、封闭、分散的体系,而是要坚持“人本管理”的观念,以人为本,服务要主动。对于不同的读者,需要展开个性化服务,对服务态度进行改善,得以提高服务的质量,是的广大的中职师生能够完成“第二课堂”的任务。

二、中职图书馆实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影响

1.有利于他提高中职图书馆的资源利用率

在传统的图书馆管理中,管理方式是相对封闭。学校只在堆顶的日期或者有重大活动的时候开放。据我调查,我校图书馆馆藏资源大概有60%处于没有利用状态,这是一个很大的浪费。而实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将读者的需求放在第一位,在图书馆在投入量不变的情况下,读者的利用率越高,满意度越高,图书馆的价值也会越高。图书管实行新的管理模式,可以充分开发为利用资源,一方面为学校更好服务,一方面会提高自身的资源利用率。

2.符合图书馆服务社会理念,有利于解决广大师生对知识的需求

中国图书馆协会宣言指出: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平等服务,各级各类图书馆构成图书馆体系,保障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均等享有阅读的权利,促进社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宣言表明图书馆在为本校教学和科研服务的同时也具有一般图书馆的职能。

中职图书馆的书籍大多是技术类的图书,这对于广大师生来讲,如果好好利用都是一笔宝贵财富。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图书馆应该面向大众,将普及科技文化知识推向了师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想要学习的人提供了平台,营造了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以人为本”理念下的中职图书馆创新管理办法

1.建立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优雅的人文环境

目前中职图书馆虽然有一套比较成熟的管理规章,但是却很难落实到实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是要重新定制规章制度,而是要从细节出发,将工作人员与读者的规范落实到实处,让管理规章行之有效而不是流于表面。优雅的人文环境可以让学生积极向上,进一步的塑造和陶冶人。图书馆必须时时刻刻做到内部与外部环境干净整洁,并且能提供人性化服务,例如有室内开水机、卫生间有免费的卫生纸等,以及厅堂中有优雅的植物等。同时也要注意配备打印机、传真机、订书机等物品,为学生随时提供方便。

2.管理员要以教育者的身份对待每一位学生

虽然图书馆管理员的的工作室整理与图书有关的物品,但是对于正在青春期的学生来讲,只要进入图书馆,有事请与管理员联系的时候总会将其称之老师,因而我认为图书馆阅览室管理人员不仅仅要对阅览室进行常规管理,更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引导,以一个教育者的身份对待每一位学生,承担一个教育者应该承担的教育责任。例如在电子阅览室区域内,电脑是为了给学生提供查阅资料的工具,而有很多学生因其收费很少,就在那偷偷打游戏,此时管理员应该悄悄走到他们跟前,善意的进行提醒,直到学生彻底认识自己的做法是错的为止。

第7篇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我国旅行社人力资源的现状和人力资源管理所面临的问题,结合旅行社的具体特点,提出只有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才能促进我国旅行社行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取得竞争优势,推动旅行社走向成功。最后,提出了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旅行社

一、中国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一)旅行社人力资源结构严重失衡

目前,我国旅行社人力资源中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人力资源结构失衡。这种失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学历结构。旅行社业的发展呼唤着素质高、外语好、专业知识扎实、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的旅行社行业,导游队伍中本科以上学历的仅占从业人员总量的18.9%,旅行社经理队伍中这个比例也仅为26.9%。(2)等级结构。中国目前旅行社的导游队伍中,充斥着大量低水平的导游人员,高等级的导游却太少(中、高、特级导游的人数总和比例尚不到4%,特级导游人员全国只有27人),这与中国潜力巨大的旅游市场不太匹配,而且还会导致一个严重的后果一一高级导游的流动率过高。(3)语种结构。目前,中文导游的数量已经达到供需平衡,在有些地方甚至供大于求;但外语导游却供不应求,尤其是一些小语种导游的数量更是缺乏(见下表)。(4)地区分布结构。中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大大高于中西部地区,旅游资源却大多数分布在中西部地区。也就是说,在旅游业的发展方面,东西部各有优势。但在导游人员的分布上,东部10省(市)和中西部21省(区、市)基本上各占一半(分别为51.3%和48.7%),很明显的比例失调。(5)专业结构。从横向看,旅行社人力资源存在着严重的专业缺口问题。主要表现为既有实践经验又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旅游人才难觅。

(二)机制不灵活,人员流失严重

只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才能留住人才,提高旅游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益。调查中发现,我国旅行社行业的人才流失现象非常普遍。在导游人员中,不同等级的导游人员流失率也各不相同,持资格证书者和特级导游员流失率较高,初级、中级、高级导游人员流失率较低。在持导游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的人员中,目前已不再从事导游工作的有65471人,占33.2%。其中,持资格证书人员的流失率为45.3%,持初级导游员证书人员的流失率为6.4%,持中级导游员证书人员的流失率为14.6%,持高级导游员证书人员的流失率为10.1%,持特级导游员证书人员的流失率为37%。

(三)对人力资源管理战略意义认识不清,缺乏专门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人才

调查中发现,多数旅行社还没有设立人力资源部,而是把人力资源管理与行政管理归属于一个部门,缺乏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专门人才。通常由办公室的行政人员承担规划、招聘、考核、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忽视业务市场需求对人才的要求,不重视人才的培训,低水平激励,把人力资源等同于一般资源看待。

二、可持续发展的旅行社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确立人力资源管理的战略地位

快速多变的环境和动态的需求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如果人力资源管理仍然停留在运营(职能)层面,无法满足企业竞争与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企业就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因为人力资源的瓶颈状况而处于下风。只有从战略的高度思考企业的人力资源问题,才可能使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不偏离企业的整体发展方向,企业战略的顺利实施也具有了人力资源保障。也只有从战略的高度审视人力资源的状况,才能真正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融入行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保证人力资源的可持续性。

在一年中的不同时间段,旅行社对旅游专业人才的需求是不均衡的。如果不把人力资源管理上升到战略高度,一到旅游旺季旅行社就招聘人员,而一到旅游淡季却又解聘人员,从而造成员工更迭频繁,忠诚度下降,既增加了旅行社的人工成本,也损害了旅行社的声誉。而实行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就可以避免这种状况。通过分析旅行社的内外环境和相关的历史数据,制定人力资源战略规划,保持一定量的人力资源储备,或者提前招聘、租借一些临时人员等都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二)对人力资源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按“价值性”和“唯一性”两个维度将企业的人力资源划分为四种形式:独特性、辅、核心和通用性人力资源(见下图),针对不同的人力资源采取不同的管理政策。对企业来说,最为关键的是核心人力资源,他们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兴衰成败,因此企业要尽最大可能留住和激励核心人力资源。

从前面的资料可以看出,导游人员的流失率是相当高的,流失率最高的又恰好是头和尾西部分——持导游员资格证书的(45.3%)和持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的(分别为10.1%和37%)导游员。这其中固然有地区经济水平失衡的原因,更多的还是因为旅行社没有对其拥有的人力资源进行分层分类管理,或者做得不到位。持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员工流失严重可以解释为有许多人报考导游员并非出于职业选择,而是为了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如游览景点可以免门票等)或出于一时的兴趣;但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的高流失率就与旅行社对他们的管理和激励严重缺位有直接关系,而他们正是旅行社的核心人力资源。

(三)建立完善的内部劳动力市场并保持合理的员工交换率

企业人力资源的流动有两种方式:内部流动(如升迁、轮岗等)和内外流动(如招聘、辞退等)。对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来说,人力资源的流动要兼顾内部流动和外部流动,尤其是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流动机制。员工的内部流动具有许多优点,如可以减少招聘和培训员工的费用,提高组织对员工的吸引力和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等。而且适当的员工内部流动可以使组织充满活力,保持员工的创造性张力,减轻他们对重复性工作的厌倦程度,同时也间接地为企业储备了人力资源。但仅仅依靠员工的内部流动尚不能满足企业对人力资源的需求。企业必须定期、不定期地淘汰一些绩效不佳的员工(如采用末位淘汰制等方法),同时从外部招聘新的员工来补充。通过员工内外交换,可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给企业注入新鲜血液,使企业获得新思想和新观念。

(四)建立以信息管理为基础的知识管理体系

人力资源管理离不开大量数据与信息的收集,在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仅有信息管理还不够,企业必须具备知识管理的能力,把企业信息上升为企业知识,实现质的飞跃。通过建立知识管理平台,形成知识共享网络。

旅行社经营的路线通常有很多条,有地方的、跨区域的、全国范围的以及国外的线路,只靠单个导游人员从书本上获得的有限知识是无法满足游客和旅行社发展需要的。旅行社可以通过组建知识管理网络,将游客需求、导游员已有的知识加上每一次导游所积累的经验等信息整合成为旅行社的独特知识,并将该知识管理网络向员工开放,使每一位导游人员都成为多面手。同时,旅行社也可以在需要时从系统里找到足够的信息支持来解决某些突发事件。

(五)重视企业教育,创建学习型组织

未来最具竞争力的企业是学习型企业,其核心是企业教育。对旅行社而言,企业教育除了正常的导游人员和经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年审培训之外,还应包括有目的地安排导游人员的轮岗(如导游线路轮换)等,这也是完善内部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这样,不但可以消除导游人员对固定工作的厌倦感,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也要求他们不断学习与进步,既满足了他们职业生涯发展的要求,增强了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又保证了旅行社的未来发展前景。随着中国加入WTO,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中国开放其旅游市场,使得中国公民有了更多的旅游目的地选择,同时这也给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只有通过持续的企业教育和员工学习,使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和经理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才能满足这种持续增长的需要。

(六)构建区域(地方)乃至全国的旅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目前,中国每年有两个黄金周以及一个春节长假。在这些时段内,出游的居民数量非常大,旅行社的接待能力经常达到饱和甚至超负荷状态,对导游人员的争夺也会达到白热化程度。但对导游人员短时间内的过度无序竞争只会从整体上给当地的旅行社行业造成损害,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而且也无法保证导游的质量,每年大量的游客投诉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虽然有导游人员道德缺失、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等诸多因素,但根本原因还是对旅游从业人员的系统化管理问题。单从一个旅行社的角度出发是难以解决导游人员短期失衡与长期平衡的矛盾,只有通过组建区域(地方)旅游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将单个旅行社的人力资源纳入系统内进行管理和调配,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导游人员的长期均衡。

第8篇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 保险 受益人 理赔 被保险人 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 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第9篇

保险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③摘自《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