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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论文

时间:2023-04-06 18: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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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论文

第1篇

计算土地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即增值率的大小按照相适用的税率累进计算征收的,增值率越大,适用的税率越高,缴纳的税款就越多。合理的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五个部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主要是指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加计扣除20%。

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是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除上述利息费用外,房地产开发的销售和管理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纳税人可以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但事后转移是行不通的,是一种偷税行为,这需要事前筹划,进行组织人事及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准备。因为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它的实际发生数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没有任何意义,而属于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人员发生的这些方面的费用都应列入开发成本中,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这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个方向,即在组织人事上把总部的一些人员下放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去。例如,总部某领导兼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此人的有关费用于情于理都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一分钱的开支情况下,可以增大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

二、分散收入法

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出售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若能设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可以节省税款的。

在房地产行业中,分散收入一般常用方法是分多次签订售房合同。当所开发的住房初步完工但还没有安装附属设备以及进行装潢、装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便可以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当附属设备安装完毕或装潢、装饰完毕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和购买者签订附属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这样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的税率比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要低得多,这样就使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降低税赋的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并转让精装修房时,就可采用此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四、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准确界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十分重要。判定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有三条:一是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二是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转让行为征税;三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根据这三条判定标准,税法对若干具体情况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了判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这些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税法中对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征税做出了具体规定,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2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论文摘要]企业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对策与安排。因此,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偷税,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财务管理活动。本文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特点,分别从房地产项目立项、建设和销售阶段提出所应考虑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目前看来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税的水平和税法变动情况两类因素。

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税收筹划由3个操作层次组成:①初级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超额税负。②中级税收筹划:优化企业税务策略。③高级税收筹划: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一个企业不断走向成熟和理性的标志,是一个企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往往面临着税负不同的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纳税人可以避重就轻,选择低税负的纳税方案,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合理最大限度地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房地产企业项目立项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声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一个涉及全局的、统筹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因此在房地产项目立项阶段进行的税收筹划最为重要。

1选择合适的建房方式

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倾向于自行建造并销售房地产,这种方式的筹划空间较小,若利用代建、合建等方式则筹划空间较大。

(1)房地产的代建行为。这种方式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入,但始终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报酬,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利用这种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2)合作建房方式。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一)的通知》的规定,“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房屋的行为。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以土地入股合作建房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实现共赢。

2开发多处房地产

房地产公司在同时开发多处房地产时,可分别核算,也可合并核算,两种方式所缴纳的税收不同,这为企业选择核算方式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一般来讲,合并核算的税收利益大一些,但也存在分别核算更有利的情况,具体如何核算: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比较。

例1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同时开发两处位于城区的房地产,第一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400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出售价格为1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的费用为1000万元。如果企业选择分别核算,第一处房地产的增值率为600÷400=150%,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600x50%-400×15%=24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000×5.5%=55万元;第二处房地产增值率为500÷1000=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00x30%=15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1500×5.5%=83.55(万元)。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不考虑其他税费)1000+1500-400-1000-240-55-150-83.55=571.45万元。如若合并核算,两处房地产的出售价格为25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1400万元,增值额为1100万元,增值率为1100÷1400=78.5%。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1100×40%-1400×5%=370万元,营业税及其附加2500×5.5%=137.5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2500-1100-370-137.5=892.5万元。该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892.5-571.45=321.05万元。

二、房地产企业项目建设中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1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对土地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例2长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8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5%。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00×30%=60(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10%=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00-60-50-5=85(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税收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200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2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1000万元,增值额为200万元,增值率为200×1000=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200×5%=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0×10%=6(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200-1000-60-6=134(万元)。该税收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134-85=49(万元)。

2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

由于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资金来自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

(1)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可以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计人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

(2)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3销售与装修分开,分散经营收入

随着装修费在房款中所占比重逐年递增,若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若房地产公司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同时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三、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应考虑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方式的选择也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一种好方式,通过改变销售模式的筹划不仅可以直接减少税负,而且可以间接地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针对纳税主体的新设分立

这也就是说,房地产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负责房地产销售,这种分立使土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很大。

例3长春某房地产公司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在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基本相同的前提下,可采用以下售价方式。①若以15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万元,增值率为28.48%,应纳9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净赚232.75万元。②以1400万元的价格售出,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6.96万元,增值率为19.97%,免征土地增值税,净赚233.04万元。③如果房地产公司设立独立房屋销售公司,那么房地产公司可以将住房以1400万元的售价卖给销售公司,而后由销售公司再以1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当开发公司卖给销售公司时,由于其增值率为19.97%<20%,免纳土地增值税。当销售公司以1500万元售出时,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合计:1500×5.5%=82.5(万元),可扣除的项目金额为1167.5+82.5=1250(万元),其增值率为16.67%<20%,免纳土地增值税。从全局来看,销售时只增加营业税等税金1400×5.5%=77(万元),获利润1500-(1167.5+77)=255.5(万元),比筹划前增加255.5-232.75=22.75(万元)。

2减少账面收入或递延纳税时间

(1)开发企业无偿或收取极少手续费委托销售公司销售房地产,并可协商开具销售清单,由于这种方式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可以尽量递延,同时这样可以避免销售公司缴纳营业税。

(2)将原来由开发企业承担的销售及管理费用转嫁到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企业所得税减少甚至不交。当然,对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等有费用扣除限额的扣除项目,应事先商议确定由开发企业承担,以避免上述费用因超标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3)对于客户通过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所以尽量与客户和银行协商,开立指定代收专户,将客户按揭还贷的部分定期先存入专户,然后分期办理转账时再确认收入并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2]苏强,房地产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J],市场论坛,2006(2)。

[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s],国税发[2003]83号,财会月刊,2003,(21):61-62。

[4]王尤贵,李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J],开发与建设,2006(4)。

第3篇

论文摘要: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亚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故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筹划就更显重要。该文主要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特点、清算条件、销售收入确认,开发产品计税扣除成本的审核,并针对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了相应的清算办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5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投资风险;税收因素

1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住房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我国的房地产业逐渐恢复和得到快速发展,已成为新的、十分活跃的经济增长点。同时,由于其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经济政策的敏感性使其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首先是政策对房地产市场投资和消费的拉动效应,国家先后出台的一系列税费、简化手续等政策刺激了住房消费;其次,房地产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为市场提供了交易场所和畅通的信息渠道。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房地产业是一个高风险,盈利水平可能较高但又难以确定的行业。房地产投资虽然有着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房地产投资数量大、投资周期长,涉及的风险广泛复杂,而且很容易受到国家和地区经济情况的影响,难以预测市场未来的走势。另外房地产投资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变现能力低、交易纠纷多、筹措资金困难等。这些都导致了房地产投资成败的极大不确定性。

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都希望以最少的投资获得最大的收益避免投资失败。因此,本文分析了影响房地产投资的主要要素:风险因素和税收约束,研究了这两者对房地产投资的效果影响。

2 房地产投资风险要素

风险的定义最初出现于1901年美国A.M.willet所作的博士论文《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中:“风险是关于不愿发生的事件的不确定性之客观体现”。目前,风险分析在国外房地产投资实践汇总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且日益系统化、规范化。我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了风险的理论研究。在此之前,经济学界对社会主义经济风险问题一直都是否定和回避的。当前,房地产投资风险分析在国内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很多房地产企业还未真正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投资风险分析系统[1]。

3 房地产投资的税收约束

住宅项目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到销售及再次转让完结,需要经过土地征用、开发建设、交易转让、装潢和使用等诸多环节;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收。

住关人民的基本生存和生活需要,住宅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重要作用,因此住宅市场也是国家公共政策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除税收政策以外,还有其他的政策因素,例如经济适用性住房建设政策、个人住房信贷政策、利率调整政策和消化空置商品住宅政策等。这些政策因素都从不同程度上对房产供需双方的开发和购买决策行为产生着影响[2]。

4 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控制

对房地产投资各个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使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损失,获得较高的安全保障。

4.1 投资决策阶段的风险控制

投资决策阶段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最多,风险因素对项目的成败的影响也是最关键的。因此,企业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1 重视可行性研究,确保投资决策的正确性。

4.1.2 加强市场监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4.1.3 采用房地产保险的方式来间接降低风险。

4.1.4 灵活运用投资组合理论。

4.2 土地获取阶段风险的控制

在土地获取阶段前,必须对地块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以及使用属性进行认真确认,一决定或放弃对某一项目的开发。在征地过程中,应主动争取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帮助,以化解众多风险因素,减少来自各个层面的干扰;在拆迁和安置补偿问题,统一原则性和灵活性,以防止矛盾激化。

4.3 项目建设阶段风险的控制

强化安全意识,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动态结合,采取系统的项目管理方法使项目顺利进行,并在保证建筑质量的前提下,尽快完成开发项目,缩短建设周期,减轻开发商所面临的未来的不确定性。

4.4 经营管理阶段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在经营管理中,房地产商应关注市场的动态发展,了解需求状况,采取灵活合理的定价措施,避免或减轻因高价或低价带来的风险。为回避企业自身营销经验不足、营销手段不当的风险,可通过营销,以充分利用人丰富经验。采用灵活多变的营销方式,拓宽营销渠道,降低营销风险。

5 房地产投资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计划和安排,以达到合理合法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管理方法。它是纳税人的一种积极、主动的经营筹划行为,它以国家法律为依据,采用经济学中常用的比较分析方法选择最佳的纳税方案,目的在于减轻税收负担,获得最大的税后收益。其基本特征是: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和方式的多样性[3]。

房地产开发投资涉及的税种很多,所以投资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主要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1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发生在房地产的交易环节,即销售房地产应以房屋售价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作为营业税的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也相应产生。《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营业税,应在不动产所有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行为或者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发生时,才进行征收。出售者可以通过合理推迟所有权转移时间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5.2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进行税收筹划时,增值额是一个关键的因素。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增值额越高,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关键是要合理地控制、降低增值额。《土地增值税暂行条理》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还规定,纳税人既要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不同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因此,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既要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开核算与不分开核算税负会有很大差异。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如果能将普通住宅的增值额占扣除金额的比例控制在20%以内,则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可扣除项目的金额,使税基缩小,达到减轻税付的目的。

合理选择筹资方式也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据制度规定,企业为开发房地产的借款利息,可记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作为计算房地产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加计20%的扣除,加大了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增加企业的税后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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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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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成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目前,许多房地产企业只重视建筑产品的成本控制而不考虑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产品以及建筑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另外,许多房地产企业的事前成本管理薄弱,成本预测、成本决策缺乏规范性、制度性,成本计划缺乏科学性、严肃性,成本管理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同时许多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缺乏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成本信息不能反映企业成本的真实情况:要么由于成本核算不规范造成成本信息严重扭曲,要么成本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成本信息丢失,从而导致成本管理偏离了方向。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成本管理迫在眉睫。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成本管理缺乏科学性

有些企业在成本管理方面缺乏开发项目的真实成本,尤其是一些长期大规模的滚动开发企业,对于动态的开发过程中回避了企业管理上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时刻明确其目的是为了管理决策服务,绝不能让企业的成本缺少了经营管理的内涵,项目成本的核算在结算的时候进行会使得财务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要加强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的科学性。

1.2成本管理体系不全面

对于像配套设施费、土地成本、规划设计费等成本管理,有些房地产企业仅将他们当成单向的成本控制工作,管理方式也非常简单,就是每审核一项就拨付一项的资金,这样做表面上看是管理住了,但事实上,在项目的规划、设计、包装等过程中却显现出了很多施工和销售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企业无法堵塞成本的漏洞,也没有办法去防止这种惨状的发生,这些都是由于成本管理体系不健全所导致的。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还存在周期长、成本范围广的问题,更严重的是在成本管理的运行中还有人暗箱操纵,使得成本管理制度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企业一定要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还要让成本管理制度有监督性和激励性,做到让参与者自觉的完成成本管理。

1.3开发成本管理的思维滞后

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中只注重开发规模的大小,而忽视了过程和经济效益以及决策等方面的观念的重要性,仅仅以规模作为衡量领导者的政绩和企业实力的标准,这种思想未免也太落后了,更何况有些企业的土地是通过非市场的途径取得的,所以房地产企业绝不能忽视其中产生效益的规模。

二、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提升规范控制程度

企业内部的控制制度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其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控制制度的实施不能仅仅依靠简单的财务管理和出纳控制来实现,还要靠管理人员的治理以及一套科学的、规范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此来规范管理的行为活动,让管理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来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接收规定的控制管理。

2.2 确定面向市场的成本管理战略

(1)成本管理战略是经营战略的全过程,是企业经营战略的核心支柱,所以成本战略中存在的问题,就像经营战略中存在问题一样都要认真的考虑。首先,要确立让客户满意的企业管理战略目标,不同层次的客户会有不同层次的要求,随着企业竞争的加剧,企业若是能把握好各种客户的心理需求,就有可能成功的取得这个开发项目。房地产的价格会随着地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成本越低企业的价格就越有竞争性,那么获利的空间也会越大,但是要认识到成本管理的结果是由客户决定的,客户是否满意企业的产品直接决定了成本管理的成败。

(2)房地产企业要运用约束性与非约束性结合的手段构筑企业成本管理战略,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传统的成本管理活动要采用约束性的手段,这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中的单项活动进行约束,就像预算部门下达指令性指标,工程管理部门下达成本承包协议等。而对于那些开发周期长的项目,由于参与生产的主体很多,产品没有均质性,在开发过程中就很难实施成本控制,所以企业还需要在此前的基础上建立非约束性的手段来完善成本管理战略,尤其是要对那些不能用数字衡量的成本加强管理,比如成品定位过程中的成本定位管理,还有如何提高成本定位过程中对开发项目总成本的指导性,因其没有确定的标准,因为这种情况的判定会依据领导的个人判断和喜好,以及员工对市场的了解程度和产品的探究深度等各种因素综合决定的,这显然无法靠推算的数字得出结论,所以企业可以通过构建一支高效和谐、信息畅通的领导班子,并且通过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通过不同的方式与供应商协调,增进有关主管部门与供应商之间的关系来协调处理好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三、降低建筑成本的策略分析 

3.1 合理安排建设资金  房地产企业必须合理筹措资金,在保证项目顺利开发的同时,控制资金成本。从目前来看,房地产企业一般是资产负债率比较高的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向银行贷款的资金量。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要将保证现金流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并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阶段资金需求情况、企业资金状况以及资金回收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尤其是对于同时投资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来讲,资金压力较大,需要通过融资来保证多个项目的开发,与此同时,也要避免过多占用资金造成资金成本过高。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对每个项目开发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现金流分析,制定最佳的企业资金计划方案,把企业资金成本降低到最小。

  3.2合理利用税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企业的税务进行科学的综合筹划,针对每种税收的特征,制定合理的避税措施,以有效降低税收负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税金主要为: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比如,增值税是一种销售税,属于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对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文件规定是把它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示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提前开具质量保证金发票,进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由此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用足用活优惠政策,可以做到合理避税,降低开发成本。

  3.3建立合理的项目开发体系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它是由各种社会资源整合而成的企业,涉及政府部门、设计部门、施工企业,以及各相关单位。因此,建立合理的项目开发体系,有利于各方面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局面的形成,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开发成本。

 结语: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不仅可以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效果,还能起到预防工作出现漏洞的效果,企业要根据新问题的出现和情况的变化相应的修改或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使得房地产的项目成本管理高效的运作下去,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国论文下载中心

参考文献:

1.乔明雅;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必要性,经济教师,2006(01)

第7篇

论文摘要: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绿色税收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本文在借鉴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对环境保护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应建立完善的绿色税收制度的具体对策。

当今,伴随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自然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角度提出的关于人类发展的战略和模式,它强调人类经济活动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是指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发展,由此达到现代和未来人类利益的和谐统一。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又反作用于经济,税收收人的可持续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是相辅相成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同样存在着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矛盾,而要解决这一矛盾,建立和推行绿色税收制度是其有效途径。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义及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实践

(一)什么是绿色税收制度

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危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极大重视。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国际税收辞汇》第二版中对“绿色税收”是这样定义的: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

1975年3月3日欧共体理事会又提出,建议公共权利对环境领域进行干预,将环境税列人成本,实行“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九十年代初期以来,经合组织成员国在环境政策中运用经济手段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这些经济手段中,环境税的运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支持。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对环境有污染的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45/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对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西方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实践

西方国家的“绿色税收”主要有三类:一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税,包括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课税。如英国、荷兰、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税,美国、德国、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征收水污染税;二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德国、荷兰征收的油税,美国、法国征收的旧轮胎税,挪威征收的饮料容器税等;三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税,如美国、日本征收的噪音税和工业拥挤税、车辆拥挤税。

目前世界上绿色税收制度的建立处于前列的主要国家有美国、荷兰和瑞典。美国的“绿色税收”制度包括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肖费税、对汽油的征税,对与汽车相关的其它征税、开采税、对固体废物处理的征税等。美国无论在联邦层次上,还是在州层次上对环境税收越来越重视,从现有的环境税收的实施效果来看,它们的作用是显著的。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收主要包括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地下水税、超额粪便税、汽车特别税、石油产品的消费税等。瑞典的“绿色税收”包括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对能源征收的增值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电力税;以及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等,已经占到税收体系的重要部分。其环境税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征税使能源的消费水平下降,并促进技术革新。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缺陷分析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未形成规范绿色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我国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来得以实现,这样既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很难形成专门用于环保的税收收人。

2、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在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现行的资源税也很不完善。

3、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绿色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影响了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

(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增值税: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2、消费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烟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人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3、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以在5年内减征和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人,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这些税收政策在减轻和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三、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定位原则

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定位原则是:

1.以国情为本

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2.公平与效率相协调

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3.依法征收

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4.专款专用。

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应当把税收用于政府承办的环保设施和重点环保工程上。同时,又要为环保科研部门提供科研经费,用科技手段来加大环保的力度。

四、构建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1、变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

首先,应将已经实行的。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无偿性的特征,比收费更具有约束力。而且税收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费低。同时环境保护税收人将作为财政的专项支出,有严格的预算约束,可以保障宝贵的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领域实行费改税已势在必行。这有利于税收政策措施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的措施包括:将二氧化硫排放费、水污染费、噪音费分别改为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噪音税。其次,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和对环境污染破坏程度征收环境保护税。具体设计是:以排放“三废”和生产应税塑料包装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及塑料包装物为课税对象;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用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三废”排放行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从量课征,对应税塑料包装物,则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人按比例税率课征;在税率的设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价,以防把税率定得过高,使得社会为环境保护付出太大的代价。此外,应将环境保护税确定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环保税收人作为地方政府的专用基金全部用于环境保护开支。

2、改革消费税,开征燃油税

我国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各规定了一档税率,以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在当前国际油价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大大减少了国家的相关税收收人。因此,可考虑取消消费税中对汽油、柴油的课征,对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销售环节从价开征燃油税,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护大气环境;另一方面增加国家税收收人。可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收负担,以抑制含铅汽油的消费。

3、以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注重环境保护

我国现行的有关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减税、免税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手段对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人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没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没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

4、税收政策的制定要致力于促进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电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适当拓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人其中。并且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可将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以进.一步促进我资源的合睬护和开发。

6、税率的确定要有助于扶持企业的成长

第8篇

论文关键词:企业并购,税收筹划,操作策略,目标企业,并购方式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组织结构、企业战略调整贺经济资源重组的普遍形式,也是当今企业实现资产及所有权优化组合的途径。从经济学角度看,企业并购是一个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过程,对企业自身来说,通过对企业自身拥有的各种要素资源的再调整和再组合,提高了企业自身效率;对社会经济整体来说,社会资源在不同企业之间的优化组合,提高了经济整体运行效率。。下面就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收筹划策略探讨如下:

一、选择并购目标企业的税收筹划

如何在众多的目标企业中找到合适的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决策中的首要问题,公司并购的动机不同,选择的对象也不同,这是并购对象选择中的决定性因素。但是税收问题也是影响并购目标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如果把税收问题考虑进来目标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成功的可能性,促进并购后存续企业的发展。可以从下面几方面进行筹划。

1、兼并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构成要素。国家为了实现税收调节功能,一般在税种设计时,都设有税收优惠条款,企业如果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税务筹划的过程。其中又以所得税优惠影响最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对优惠政策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其中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激励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发展[17]。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对全国范围内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的l5%优惠税率;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增加了对环境保护项目所得、技术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西部大丌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专项优惠政策。

2、兼并有亏损的企业

我国如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一样规定有亏损递延条款,即企业当年出现的经营亏损不仅可以用于下年度的利润弥补,而且尚未弥补的亏损还可以向以后递延,用以后5年的盈余抵补,企业只需按抵减亏损后的盈余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为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进、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18]。具体按公式下面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盈利企业可以考虑并购一个有营业亏损的目标公司,以承继目标公司法定弥补期限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冲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目标企业,该亏损还可以向后期结转。在法定弥补期内,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应纳所得税。

二、选择并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选择并购目标企业后,怎样进行并购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并购方式主要涉及到并购标的与支付方式。一般而言,并购的标的包括股权和资产。并购标的不同,并购各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同,从而使并购企业和目标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同。支付方式是指并购方用自有股权支付还是现金资产支付或是混和支付方式。不同的出资方式伴随着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税务筹划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1、并购标的的选择

购买一个企业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购买,也可以通过购买该企业的股权从而掌握该资产。不同的交易方式目标方的反应也会不一样,如果选择收购资产,目标方就会涉及较多的转让交易税收问题,必须就其转让的资产缴纳的税款,几乎涵盖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以及其他一些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等,另外还须缴纳所得税。但是资产并购可以有效规避目标企业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如债权债务、劳资关系、法律纠纷等。另外收购方能获得资产在税务上重新计价的好处。若选择收购股权,收购方能延续目标方的一些税务待遇,但同时也会承继其原有税务风险和潜在的债务风险,而资产转让则不存在此问题。不同交易行为适用的税收规定不同,如表3-1所示:

表3-1 股权交易与资产交易涉税比较

 

税目

股权交易

资产交易

营业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增值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企业所得税

目标方按转让收益纳税

目标方按正常收入纳税

土地所得税

不缴

目标方缴纳

契税

不缴

收购方缴纳

印花税

第9篇

【关键词】经济政策;土地政策;房地产开发;土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国泰民安的全局。由于土地是房地产重要的生产要素以及我国特有的土地二元公有制的结构,土地政策在房地产市场调控过程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研究土地政策的调控效果以及如何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内在机理,对于切实发挥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土地出让制度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改革的线索有两条:第一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的线索是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无期限”演变为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有期限”的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首先由外资企业开始,此后逐渐扩展到当时的国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1988年公布实施的《宪法》修正案第二条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问题,使土地交易市场的形成有了法律依据。

土地供应方式从广义上说,包括土地有偿供应和划拨供应两方面。土地有偿供应主要是指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方式的土地供应。土地划拨供应是指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以外方式的土地无偿供应。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一般采用拍卖、招标、挂牌、协议 4 种方式。而我国现行采用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比较多。这种方式由划拨、协议为主,逐步演变为以招标、挂牌、拍卖(招拍挂)为主的方式。2007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公开出让土地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方式由国家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

我国城市土地出让制度具有三个主要特征:政府垄断土地供给,以竞争性的招拍挂为主要出让方式以及一次性缴纳未来若干年的土地出让金的“批租制”。这种土地出让政策,在我国快速城镇化和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背景下,总的来说导致了土地价格的高涨。使得房地产开发项目更加火热,价格增高。而我国现行土地出让制度,又与土地金融利率政策、土地税收政策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理清它们的关系和影响,必须详细分析。

二、具体土地政策分析

1. 土地利率政策 按揭贷款利率的调节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真实需求,在真实需求过旺时,通过提高房贷利率可以平抑波动需求,世界各国的大量时间证明,提高按揭贷款利率将提高业主成本,降低购房者的需求。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对银行贷款的依存度仍然较高,一般占到60%左右,并因国内信托等其它融资渠道尚在完善,贷款规模下降将对融资渠道及项目单一的中小房地产企业产生一定负面影响。同时随着银行贷款规模的缩小,房地产按揭贷款规模和增长速度将进一步缩减,直接影响以按揭贷款带动的房地产市场购房需求。

2税收政策 房地产税制除了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和缩小贫富差距之外,对稳定房地产市场,抑制过度投资,预防金融风险,防范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活动等具有显著效果。我国于房地产有关的税赋有12个: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房地产业涉及的税种多。高额的税负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投资和投机性购房的收益,进一步抑制了投机和投资性购房需求,能有效缓解旺盛的购房需求,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抑制和打压投资和投机需求,回归到自住需求。增值税清算和印花税的上调,使得房地产建筑开发成本提高。最终也会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成本,提高商品房的销售价格。

3土地出让招拍制度 2007年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扩大了招标拍卖挂牌范围,工业用地也将纳入招拍挂范围,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物权的一种形式。但部分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价格上涨已超过其本身的内涵,拍卖出让形式近几年在全国土地市场成交价都很高,甚至创出了“天价”。因为传统为协议和划拨方式,不能真实反映土地的市场价格,而且容易暗箱操作,导致腐败等问题。招拍对此加以了改善。但是当前的城市土地出让招拍挂的出让方式,以土地价格为竞争标的。在土地垄断供给的条件下,其逻辑结果就是抬高土地价格。而土地价格的上涨又传导到住宅价格上,导致住宅价格的快速上涨。再者这种政策对于房地产建筑开发的影响也是很显著的,一些财力雄厚的地产商可以拍得心仪的土地,而很多小型房地产企业就面临着很大的危机,一步到位的资金进一步拉紧了企业的资金链,对建筑开发的要求也就更高,可以说这开发企业的结构也会有巨大影响。

4土地供应结构政策 关于土地供应结构的调控政策的核心观点集中在以下三方面:(1)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的土地供应,优先满足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需求;(2)改变了土地供应方式,并停止了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3)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管理。土地供应结构政策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 70%;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对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

三、小结

土地政策在不断调控着房地产市场。土地政策的显效时间要长一些,短期内很难看到其具体影响,所以必须加强土地政策对宏观调控影响的分析,适应我国快速城镇化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 《土地招拍挂与竞买》,刘露军编著,清华大学出版社,第27页,2008年。

[2] 孔凡文,洪涤,王钦.论我国土地宏观调控[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20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