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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伦理学

时间:2023-04-06 18:33:43

导语:在生命伦理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第1篇

 

生命伦理学而言,生命主要指人类生命,但也包括动物生命和生态,伦理学是对人类行动的规范性研究。可以将生命伦理学界定为运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伦理问题是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对前者的探讨构成实质伦理学,对后者的探讨构成程序伦理学。

 

在某种意义上说,生命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的扩展。经典的医学伦理学主要是临床伦理学,探讨临床实践中的伦理问题。近年来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标志是有分科越来越细的趋势。目前己经提出的生命伦理学的分支学科领域除了原有的临床伦理学(clinicalethics)和研究伦理学(researchethics)越来越多的学者在探讨公共卫生伦理学(publichealthethics)、遗传伦理学(genethics)、神经伦理学(neuroethics)、纳米伦理学(nanoethics),以及合成生物伦理学(synbioethics)。

 

生命伦理学是实践哲学。与哲学其他学科关注知识相比,它关注人类的行动,并不谋求建立体系而以问题为取向,其目的是如何能够更好地解决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以及医疗卫生中的伦理问题,从而采取较为合适的行动(包括政策)医学或科学技术解决是“能做什么”的问题,而伦理解决的是“该做什么”的问题,涉及价值取向。生命伦理问题的解决不是从任何一种伦理学理论演绎出来的,它需要对所涉及的各方面的不同价值进行权衡,在伦理学理论和原则指引下找到可能的解决办法。通过伦理学的论证和辩护,从中选择合乎伦理的问题解决办法和行动方针。在探寻最佳办法或行动时还要运用案例分析、概念分析和论证分析等方法。因此生命伦理学是所应采取的是“骑单车”模型,而不是“放风筝”的模型,运用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而不是从一个喜爱的理论推演出伦理问题的所有答案。正因为如此,生命伦理学不同于其他哲学学科,自诞生以来一直比较兴旺发达,并且也是首先体制化的伦理学。

 

关注当代生命科学、生物医学和生物技术的发展提出的伦理问题永远是生命伦理学的核心要务。当年促使生命伦理学诞生的主要是生命维持技术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在人的生死两端提出的伦理问题,而如今新兴技术(emergingtechnologies)更是层出不穷,由于知识的创造不可预测,因而新兴技术的出现也往往是出乎意料的①而它们的创新、研究、开发、应用也会提出意料之外的伦理问题,从而使生命伦理学这门学科永远激动人心。本文将集中考虑新兴生物医学技术伦理学的最近进展。同时从国际视角来看生命伦理学的最近进展,其中也要提及我国学者或机构的重要工作。所谓“最近”是追溯近5年的进展,但个别地方可能会追溯得更早一些。

 

一、干细胞研宄

 

(一)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

 

干细胞研究的伦理问题曾经主要在于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宗教影响比较大的国家反对进行人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他们认为人的胚胎与人具有同等的道德地位,但人胚胎干细胞研究必须涉及人胚胎,并在获取干细胞后毁掉胚胎,在他们看来这就是杀人,因而不能容许。2005年3月8日联合国通过了一项关于人的克隆声明,要求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禁止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因为它与人的尊严和保护人类生命是不相容的。但声明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所有形式?什么是人的尊严?为什么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与人的尊严不相容?什么是人的生命?为什么所有形式的人的克隆与保护人类生命不相容?包括我国在内的34个国家投票反对这项声明。

 

在人的道德直觉中人的胚胎与人并不享有同等的道德地位。人的胚胎不享有人的伦理地位,不具有与人一样的价值,毁掉胚胎不是‘杀人”。然而它确实应享有一定的伦理地位,因此我们对它应该有一定程度的尊重(duerespect),处置它要有一定程序(dueprocedure)和要求。应有的尊重和处置程序包括:人类胚胎用作研究必须是体外的;胚胎的研究不能超过14天;只能用于不用人类胚胎重要研究目的无法达到的研究;胚胎不是商品,不能买卖;科学家应采取必要的行动纪念那些胚胎的贡献;对胚胎的埋葬或火化应有一定方式,应有简单庄严的仪式等。

 

(2)非人胚胎来源的干细胞研究

 

如果我们不用人的胚胎干细胞进行干细胞研究,特别是现在可从人体细胞诱导出多能干细胞GPSC),是否就可如有人所说“回避”伦理问题呢?确实有人认为,iPSC的优点之一是“摆脱伦理问题”。141然而,来自人胚胎以外的干细胞研究有其自身的伦理问题。

 

Hyun指出,日美两国科学家分别成功地对人类皮肤细胞进行遗传修饰这些细胞经遗传修饰后其行为类似胚胎干细胞,称为诱导多能干细胞(PS细胞)然而这并不能经过干细胞的伦理挑战。首先iPS细胞并不能代替胚胎干细胞,由于基于许多理由iPS细胞的研究与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是要齐头并进的。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iPS细胞,知道这两类干细胞在生物学和临床上的异同,以及哪一种在临床应用方面最佳。

 

另外iPS细胞有安全问题以及知情同意问题。在可预见的未来,病人寻求iPS细胞及其直接衍生物的临床应用时,要考虑病人利益和福利问题。此外由于iPS细胞较易获得,滥用的可能性也更大,应该考虑如何防止一些医生和科学家利用病人及其家属的绝望心理,提供给他们未经证明的疗法。151Sugarman指出,诱导多能干细胞GPSC)研究,涉及的伦理问题包括:在获得这些干细胞时有知情同意、隐私保密和公正问题,在进行动物实验时有动物伦理问题以及嵌合体/杂合体问题,尤其首次用于人有许多伦理问题,还有知识产权和利益冲突问题。

 

2008年HinxtonGroup发表“共识声明:有关多能干细胞衍生配子研究对科学、伦理和政策的挑战”17,提出7条建议,其中包括:PSC衍生配子研究必须遵循伦理原则和行动规范,并符合现有的监督机制;杂志编辑审阅PSC衍生配子研究时,应支持并促进其符合伦理标准;在试图将PSC衍生的配子用于人类生殖的研究开始之前,必须保证己有审查机制到位;在考虑制定对技术应用的管理政策时,必须区分基于技术和安全性考虑的分歧和基于道德考虑的分歧等。

 

二、人一动物混合胚胎(嵌合体和杂合体)研究

有关讨论嵌合体"①和杂合体②研究的哲学/伦理问题的文献很多。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嵌合体和杂合体)的哲学问题包括本体论问题和伦理问题。本体论问题是,这类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到底是什么实体?人还是动物?还是半人半动物?还是既非人,又非动物?伦理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这些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的道德地位怎样?所谓道德地位是一个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它们的问题;二是是否允许对人一动物混合胚胎或机体进行研究?但要讨论是否允许,首先要确定标准。一些学者曾经提出的标准有:厌恶(repugnance)、不自然(unnaturalness)、跨越物种界线(crossingspeciesboundary)和违反人类尊严(humanitydignity)等。但大多数认为这些标准本身不能得到伦理学辩护,而认为评判杂合体/嵌合体研究是否应该允许的主要标准应该是不伤害/有益原则。如能促进科学发展和未来使许多人受益,而伤害较小,则应允许进行。当有可能对杂合体和嵌合体自身或周围生命体的伤害超过受益时,就应中止或制止。

 

2008年英国下院通过法案允许进行人一动物混合胚胎的研究,某些类型的胚胎含有人和动物的DNA,成为“人混合胚胎”按照法律接受管理,包括:细胞质杂合体(cybrids)胚胎、人一动物杂合体胚胎、人的转基因胚胎、人一动物嵌合体等。

 

规定不可在最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后仍保留经批准创造的任何人混合胚胎:出现原条(开始胚胎细胞分裂为3种不同细胞类型继而形成不同类型的组织)或从创造人混合胚胎过程开始那天起14天。

第2篇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最主要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它以人们应该遵守的一些基本价值为基础。根据国内外人们关于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成果以及人们的生命伦理实践,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影响较大的还是美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比彻姆和丘卓斯提出的“四原则”说,即尊重自主原则、不伤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

(1)尊重自主原则。

尊重自主原则表示的是对个人自由和自主的尊重,其中包涵知情同意原则、隐私权等内容。自主原则强调患者和受试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力,认为施以他们的任何措施和行为,都应作真实全面的说明,由他们自主作出决定,一旦作出决定,原则上必须尊重。尊重原则指尊重一个有自主能力的个体,对于大多数智力正常的成年人,自由他们自己行使,当然也承认了该个体拥有了基于个人的价值信念而作出自己的选择,作出选择并采取行动的权力。对于缺乏自主能力的人,如儿童、精神病患者等其自受监护人的保护,但监护人也要对患者负责地采取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最大限度的尊重患者权力的时候,这个时候才能够发挥患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以积极的精神状态配合各种治疗,取得良好的效果。

(2)不伤害原则。

什么是伤害?在生物医学中,伤害主要指身体上的伤害,包括疼痛和痛苦、残疾和死亡,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其他损害,如经济上的损失。不伤害的义务包括有意伤害和伤害的风险。风险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可能发生的伤害,伤害是指在治疗或研究时实际发生的伤害。不伤害原则主要内容是个人的行为不应该对其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物质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伤害。物质上的伤害比如其他患者身体的疼痛、功能的损伤以及其他患者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医务人员必须注重病人的健康、关切病人病情变化,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努力防止和避免各种因为不必要所带来的风险,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采取“两权相重取其轻”的原则。同时也要防止患者给其他人所带来的任何伤害,在医疗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降低患者自身以及对他人造成的伤害。

(3)有利原则。

有利原则比伤害原则适用的范围更广泛,不仅要求预防和避免伤害,而且要求医务人员应采取积极的行为帮助患者增进自身的合法利益。有利原则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行动的道德义务,是一种帮助他人以促进他人利益的义务。有利原则分为积极有利原则和效用原则。积极有利原则要求对患者确实有利,包括阻止、去除以及增进人类福祉。生命伦理学不仅要求从病人的生命角度确定自己的道德观念,而且要考虑生命的价值和社会意义。也就是要求把患者的生命价值与社会价值结合起来,既要利于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也不对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

(4)公正原则。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在各种德性中人们认为公正是最重要的”。生命伦理学中的公正原则主要是指医疗保健资源的公正分配,要求每一位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不能因为医疗以外的其他因素,如性别、民族、职业、地位、信仰、党派、肤色、血缘和国籍等条件而有所不同,在做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但是由于医疗资源的有限性,不可能满足每个患者的需要,这时候在利用医疗资源方面就可能会发生冲突,如果一个患者使用资源越多,必然影响到其他患者的治疗效果。因此,在生命伦理学研究的过程当中,广泛的涉及到医疗资源如何分配的问题。分配医疗资源应遵循公正的原则,使每一个患者都得到他应该得到的医疗资源。具体就是要求医疗资源的分配具有公益性、公平性和有效性。

2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对“三生教育”的启示

以生命教育、生存教育和生活教育为内容的三生教育,其核心价值是生命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与生命伦理学基本原则有着一致性。人的生命不仅是创造一切社会价值的前提,也是人类进步的前提。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三生教育”的基本价值导向,同时也是深入实施“三生教育”提供了参考标准。

(1)尊重自主原则与“三生教育”。

尊重自主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使受教育者认识到人与人之间要彼此尊重生命的自主性,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利。人无论就肉体生命的求生意志还是心灵上的情感依恋、理智领悟而言,都深深地执着于生命、执着于生活。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生命的权利,轻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三生教育”是以人为本的教育,它不仅强调单个人的发展,更强调个体生命和人类生命,种生命和类生命的整体发展。理解生命的本质,把握生活的规律,挖掘生存的本领。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既要珍惜自己的生命,也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妨碍他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命权力,不干涉他人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不伤害原则与“三生教育”。

不伤害原则体现在“三生教育”中,就是教育者通过教育使得受教育者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对他人生命的敬重也是对自己生命的敬重,求生欲是一个人与生俱来的,求生欲也是自爱在自己生命方面的表现,是对自己生命的爱,是对生命自我的爱。因此。在现今教育的过程当中教育者要运用恰当的方法使得受教育者能够减少对他人生命和健康的肉体伤害、精神伤害和经济伤害,同时要减少和制止对他人生活的干涉和阻碍他人生存发展道路的行为。那种“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严重的干扰了别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我们既倡导自己能够得到全面协调发展,同时也要尊重其他人的发展。如果以牺牲他人的生存、生活、生命为手段来博得自己的发展,这种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和制止的。

(3)公正原则与“三生教育”。

第3篇

[关键词]自主 康德哲学 生命伦理学 自主原则

[中图分类号]B516.31;B82-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11)08-0026-05

在希波克拉底时代,医生在医疗决策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地位。在著名的《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有这样一说:“我愿尽余之能力与判断力所及,遵守为病家谋利益之信条,并检束一切堕落及害人行为……我之唯一目的,为病家谋幸福,并检点吾身,不做各种害人及恶劣行为”。从誓言涉及医生与病人之间关系的两句话中可知,医生是站在主导的地位与病人谋利益、谋幸福的。而患者的自主在誓言中则无从体现,患者自主在以前的医患关系中是不可想象的。自主进入生命伦理学,成为它的首要原则,是近几十年来生命伦理学发展的结果,

一、生命伦理学中的自主原则的缘起与含义

“自主”(autonomy)是由两部分组成的:“自我”(autos,self)及“律法”(nomos,rule or law),起初应用于那些自我管治(self-governing)的国家上,以相对于由外人统治的殖民地,后来扩展至用于个人身上,形容那些自决(self-determining)、自控(self-eontrol)、自治(self-governance)、自由权利、隐私、个人选择、自由意志的人和行为。当然,自主在当前哲学中不是单一的概念,它是由一系列的概念和内涵组成的,像许多哲学概念一样,理论上的“自主”代表着更多的含义。

自主已成为当今规范伦理学的最重要的概念,但它不像“自由”和“平等”的概念那样得到详细的全面的解释。与此同时,在生命伦理学中的过去几十年里,没有哪个像自主这样单一的概念,在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中占如此重要的地位,被如此广泛地运用。自主作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凸现出来,几乎所有的生命伦理学讨论都围绕知情同意和它所涉及的病人自主的基本原理,自主和家长主义的冲突,还涉及公民的承诺、对病人撒谎、拒绝救命的治疗、干涉自杀、患者保健等。

真正让自主确立为临床权利的是1914年斯柯伦道夫诉纽约医院协会一案:医生对病人麻醉后作腹部检查时,切除了病人的纤维瘤。当时,病人在检查前曾要求不做手术。法院对这个案子作了这样的陈述:“任何成年人,只要是智力健全的,都有权利去决定对他的身体做什么,外科医生进行手术时,如果没有他的同意而去做手术,就是侵犯了病人的权利而应该赔偿”。这个案例首次涉及了病人的自我决定权,法官的这段话被后来的知情同意文献广泛引用,成为病人自我决定权的经典论述。而让自主进入生命伦理讨论的标志性事件是“纽伦堡审判”。1947年,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对纳粹战犯进行审判后,制定了著名的《纽伦堡法典》。该法典明确强调了实验对象的知情同意权,即有决定能力的患者在被告知有关自己病情、治疗的足够信息的前提下,有权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治疗、在哪里治疗、选择治疗方案或拒绝治疗等。其核心思想是尊重自主原则,“正式尊重人的自主(自我决定)构成病人同意的道德基础”。“同意隐含的根本原则被称为自我决定权,它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制度,更是一个伦理原则”。具有奠定美国生命伦理学史上重要里程碑的1976年的克伦,安,昆兰(marert Ann Ouin-lan)一案的判决,将自延伸到丧失行为能力或意识能力的患者。昆兰在21岁时因为意外休克,造成大脑皮质活动丧失而成为植物人,依靠呼吸器、喂食管提供营养以维持生命。据诊断,她的预期康复是悲观的,但却能以目前的状况存活许久。其父母认为她处于植物人之状态必定是痛苦的,因此希望能撤除人工呼吸器,但医生与医院行政管理单位拒绝这对夫妇的请求,认为这是杀人的行为。1975年,这对夫妇向纽泽西法院提出撤除人工呼吸器的请求,但遭到纽泽西法院的驳回。1976年1月,夫妇俩提出上诉,纽泽西最高法院于两个月后作出判决,裁定撤销下级法院之判决,准予撤除人工呼吸器。最高法院在允许撤除昆兰的一切治疗时,就考虑了“Karen曾有三次说过,她决不要靠特殊手段活着,即没有证据证明取走呼吸器违反了她已知的选择”。此案标志着患者的自决权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即在患者无能力决定时,其人可以替他行使自决权。1978年,美国国家委员会了关于保护人体研究受试者的报告――贝尔蒙特报告(Belmont Report)。尊重自主原则作为“贝尔蒙特报告”的首要原则被正式提出,成为了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第一伦理原则。在该报告中,对尊重自主原则是这样描述的:“尊重性原则就是对参与者的尊重,对人的尊重。参与者有权力自己作出决定是否参与研究。对参与者为未成年的儿童,需要得到儿童的主要监护人(一般是父亲和母亲)的认可,如果研究是在学校进行,也可征询校方的认同。”报告中还提及公益性原则、公正性原则、知情原则、理解原则、自愿原则。报告指出这几大原则是平等的,一旦原则之间发生冲突,以自主原则为首要原则。报告的自主原则至少有两个基本含义:个人应该被当作自主的道德行动者;具有最小自主性的人并因此需要得到保护的人,有权获得此类保护。根据该报告,自主决定依据三个原则:提供足够的信息;参加者对信息的理解:同意且是“自愿”的。

可见,自主原则产生的理论背景是一个充满价值多元和冲突的世俗社会,理性的人只能通过相互同意来建立一种共同的道德结构。在这个结构中,每个人都必须被设想为具有同样的价值和尊严且都是平等的,然后根据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同意来确定一个行为的恰当性。这样就构成一个自主性的基础,并在这个基础上对行动的道德地位进行判断。对自主性的尊重意味着通过强制来解决道德的纷争在道德上是不允许的。如果人们的道德感是多种多样的,那么指导和解决行为的原则就应该是共同协商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因此,尊重自主原则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承认人与人之间(包括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差异,差异可以是信仰的差异、文化的差异、宗教的差异等;第二,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包括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平等。在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差异的人们彼此之间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更多的是现实中权利上的平等。即在权利上,没有哪一种宗教优于另一种宗教,没有哪一种信仰优于另一种信仰,也没有哪一种文化优于另一种文化。

二、康德义务论中的自主

人们普遍认为,生命伦理学的自主原则来源于康德的自由理论,自主在康德的理论中不止是伦理学的基础,而且是哲学的基础。康德认为道德在两个意义上是自律的(autonomy):第一,道德无须根据非道德的价值来定义和说明:第二,道德或道德律内在于自由的道德行动者的理性之中,由道德行动者自己所创造。由于康德认为道德自身有内在价值,无须根据非道德的价值来定义,人们普遍认为康德哲学是义务论的典范。

康德的道德是先验的。而先验只有通过对实践理性的考察才能发现。康德认为,人类作为具有理性能力的存在者,能够抵抗欲望,能够自由地行动,具有按照理性考虑来行动的能力。康德非常看重自主性,即自由地作出选择的能力。认为这种能力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具有这种能力的存在者应当被视为目的本身,其他不具备这种能力的事物是这些目的的工具。自主性的基础不是人的情感,因为欲望是偶然的,而且会因人、因时而异。康德的自由把个人特殊的欲望和喜好作为是从属于普遍的道德律之下的能力。因此,一个人的行动的道德价值,完全取决于他赖以行动的准则是否是道德上可接受的,一个行动具有道德价值,就在于行动者是从责任的动机,而不是从其他的动机(例如,自我利益的动机甚至是同情的动机)去行动,责任的动机就是对道德法则的尊重。道德法则作为理性的原则,必须排除一切感性经验,排除主体的偏好、兴趣、利益欲求等,而纯粹出自于理性对规律的尊重。康德认为:“每一个自然物都是按照法则发生作用。唯有一个有理性者具有依法则的表象(亦依原则)而行动的能力,或者说具有一个意志。既然我们需要理性,才能从法则推衍出行为来,所以意志不外乎就是实践理性”。意志是通过思考后决定行动的能力。行动必须是出自并仅出自善的意志,出自遵守义务的动机。行动和义务的一致不是行动有道德价值的充分条件。有道德价值的行动除了和义务要求一致外,行动的动机也应该出于遵守义务,遵循道德律的动机。只有出自遵守道德律的动机才能展现善的意志和行动者的品质。为何遵守义务动机的行动才有道德价值?因为它们是实践理性的要求。实践理性是我们思考和作出自由选择的能力。康德将义务的基础理解为一个法则(law)。某个东西对我们有权威,是因为我们有服从它的理由。而我们是依理由行动的存在者,也就是理性的行动者。故此,我们接受了理性的权威,而服从这个权威是我们的道德义务。康德的道德义务根据就是这个要求:依据理由去行动。这是对每个理性的行动者提出的实践要求。实践理性的能力体现在行动者能够作出自己的决定、设立自己的目标、用理性指导自己的行动,这是他们内在价值(intrinsic worth)即尊严的标志。康德将道德义务的内容理解为对普遍法则(universal law)的尊重,将所有的理性存在者联合成为一个目的王国,理性存在者既是目的王国的者即立法者,又是守法者。无论任何法律,它的内容一定是普遍的,即康德所说的绝对命令。

康德的命令分为两类。一类是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s),它的条件句是这样的:如果你意欲某目的E,而行动A是达致E的手段,那么你应当做A;事实命题:行动A是达到E之手段,是在你能力范围之内才有效的,你意欲目的E,所以你应当做A。实际上,假言命令是为了某个特殊目的而制定的规则。另一类是绝对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它的条件句是:仅依据你能同时意愿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那项格律而行动,假如行动X的格律是你能同时意愿它成为一项普遍法则的格律,那么你应当依据那项格律而行动,所以,你应当做X。康德认为那些有条件的规则不是道德的特征,只有绝对命令才是道德义务的真正表达,我们找到了绝对命令,就是抓住了道德原则的核心。但是。绝对命令与假言命令不应该从文法结构上而应该从行为本身去区别,如果一个行为所呈现的是工具价值,则决定此行为的命令就是假言命令,如果呈现的是无条件的善,则决定此行为的命令就是绝对命令。

康德通过三种原则去表达绝对命令:普遍化原则、目的原则与自律原则。第一,普遍化原则,就是“只依据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这个原则可以作为评价其他行为原则是否合乎道德要求的标准,也就是说,你所采用的准则是否成为所有理性人都采用的行为依据,如果是,则合乎道德。第二,目的原则,就是“不论对待自己或他人的人性,都要当成目的。绝对不能当成只是手段”。把人当成目的就是尊重他人是一个具有理性、可以实践道德行为的尊严存在者。康德认为目的是决定意志和原则的基础,一个自由的行动者,可以自由地追求任何目的,而这个目的就是决定和实现我们的意志的原则。绝对命令不受主观目的而受客观目的所决定。善意志呈现在行为上就是绝对命令的目的,而善意志就是实践理性。由于身为一个具有理性、可以呈现善意志的人,本身就必须被视为是目的的存在,因此不能只为了合理化某些主观的目的而将人当成只是工具。第三,自律原则,就是“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就是制订普遍法则的意志”。自律原则强调道德法则的强制性是源于我们自己的理性意志,我们是道德的立法者。我们可以发现道德法则的本质,理性意志不只是遵守道德,也制定道德规范,人是具有无限和绝对价值的根源。康德相信,由于人具有理性意志,使人具有自由能力,能制定法则,所以人本身就是目的。人拥有理性,可以自我决定和从事道德行为。任何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就是因为这个理性,而使他具有了高贵的、内在的价值。

三、康德的自主成为生命伦理学自主原则的赞成与反对

通过以上康德的自主理论介绍可知,康德所讲的人是道德的行动者,是自主且理性的人。人有能力进行理性生活,有能力对行为进行理性思考,作出符合理性的选择,并能够对行动的后果承担责任。在这个意义上衍生出来的尊重自主的人,就应该给予他们足够的空间和自南进行选择。即使这样的选择对他们有害,若非他们同意,我们也不能对他们的行动进行干涉或替他们做选择。我们所采取的行动是努力提高他们自我决定的能力,而不应该阻止他们的行动,除非他们明显是受到别人的胁迫。因此,在康德看来,尊重自主的原因是每个人都有绝对的价值和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命运的能力,剥夺别人自主是将他人作为手段,而不是将他人作为目的去尊重。

但是康德的理论中的自主是否就是个人的自主?许多自主理论的论证基础正是从康德的个人自主理论出发的。O'Neil认为这样做是错误的,她认为康德不接受个人自主。康德从来没有提及“个人自主、个人自我和自主的个人”,而是“理性的自主和伦理的自主”以及“自主的原则和自主的意愿”。他不是将自主作为个体更高的地位,也不是将自主等同于个人独立和自我表达,更不是个人偏好的次序。康德的自主表明了一个应有的责任的人生,也就是尊重别人和尊重别人的权利的人生,而不是从束缚中解脱的人生。康德的自主实质上是对原则的行动特别是对义务的行动。强调个人的自主不是康德的自主原则,因此,从原则的自主去理解才能达到康德的自主。在受诱惑的、困难的环境下,跟随原则的自 主而行动的些许个人的自主是有益的,过分扩大的个人自主就是对康德自主的亵渎。原则的自主就是表达为“个人的行动为一切人所采用的行动”。原则自主不强调自我,而是为所有立法。

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康德从人的理性和尊严角度来界定自主,宣扬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的存在有其自身的价值,人有自己的尊严,其尊严、意志是应该得到尊重的,从而赋予了生命伦理学自主原则蓬勃的生命力。尤其在一直都是以医生为主体的医患关系中,强调人的自主具有非常深刻的道德意义。医生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病人的自主,不能向病人撒谎、不能泄露病人的隐私,有义务救助病人。康德理论赋予医生一种天然的、与生俱来的责任和义务,且任何时候都不能违反。

再者,康德普遍性原则抓住了我们日常推理中的直觉。我们也认为,如果一个人本身不希望别人按照他自己的方式行动,这个事实本身就可以成为反对这个人所采取行动的理由。这些判断对错的理由和行动本身的效果无关,它们构成了独立于行动效果的理由。而这点也可以构成对医生的家长主义的反驳。例如,医生以“为了病人好”为理由,在没有征得病人同意甚至是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做手术,即使做手术能取得好的结果,但是,依据康德的理论,这一行动还是不道德的,因为这一行为是不可普遍化的。

最后,康德的道德理论还可以帮助确定行动的目的是否合理,在西方比较流行的工具主义理性中,一个行动合理与否,即一个行动是否符合理性,取决于该行动是否有助于行动者实现行动的最终目的。它不问行动的最终目的是否是理性的,理性只能帮助我们确定手段相对于目的的合理性,但对最终目的,理性无能为力。这点在康德的绝对命令中得到解决,绝对命令的确立帮助我们确定行动目的的合理性。

但是人类的道德生活中不是自上而下、直线式地将道德规则运用于具体情形中的。在每个具体的道德场合,我们自身所具有的道德洞察力、道德感受力、对特殊情境的敏感以及其他道德禀赋才是理解道德活动的真正切入点。因此,在医疗实践和医患关系中,实行康德的道德理论将会面临不少困难。

第一,康德的理论忽略了道德行动主体的心理、能力和情感,这些理论在微妙的医患关系中实现将会遇到很大困难。康德认为:“有许多人如此地富有同情心,不带任何虚荣或自私的动机,他们在传播快乐中找到内在的满足,以他们带来的他人的满足为快乐。但我说,无论这种行为多么符合义务和多么亲切。它们都没有真正道德价值。”真正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在康德看来,是纯粹被义务驱动的行为。尊重义务的行为,为义务而义务的行为。这一观点在医患关系中实践,将会遭受很大的困难。如果医生不是抱着同情心、仁爱之心和患者沟通和交流,而是为了义务而义务,即使是医术高明的医生,也很难得到患者的认可和接纳,因为它忽略了道德行动主体的心理构成和道德品格、能力。这些也是比行动合规则更为基本的道德评价范畴。

第4篇

关键词:生命伦理;治理;

Abstract: Life science and bio-technology have brought a lot of serious ethical, social and legal Issues (ELSI)while it brings benefits for people. Because there are open discussions and hot debatea among stakeholders related to bioethical issues, governance is used to deal with the issues in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paper expounds the main contents of ethical governance, and examines the progress and its problem in the field of Bioethics and biopolitics in China. Finally, the authors provide several recommendations on the bioethical governance capacity building concerning the of life science and biotechnology research.

Key Words: Bioethics; governance.

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以下简称生命科学技术)是21世纪最重要的科技领域之一,它们的发展将会给医学、制药和农业等领域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为人们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生活质量做出巨大贡献。但同时,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会引起一些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是负面效应,带来一系列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转基因技术、克隆技术、人类胚胎干细胞等生命科学技术前沿的研究引发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为了使生命科学技术造福于人类,控制和减少其负面效果,需要解决相关的种种伦理问题,并制定相应的伦理规则、政策和法规。自20世纪50年代生命伦理学诞生以来,国际上已形成了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各种理论、方法和机制。随着生命伦理问题重要性的日益显著,许多国家不仅制定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建立了相应的决策和咨询机制,例如,世界上约有50多个国家建立了国家政府一级的生命伦理委员会[1],并且形成了各种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于生命伦理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相应的法规与准则也不断完善,但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需要改进的地方,特别是需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政策协调。由于生命伦理问题包含的领域广泛,影响面广,几乎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而且生命伦理问题已成为一个跨国界和跨文化的议题,因此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上把生命伦理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考察。本文在分析生命伦理问题本质的基础上,以伦理治理(Ethical Governance)这一新概念为核心,分析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伦理治理机制的若干建议。

一、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问题及其治理

(一)生命伦理问题的本质

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带来一系列非技术问题,包括伦理的、法律和社会的问题(ELSI),这些问题主要有:对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有关侵犯人的权利和尊严的问题;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家庭伦理问题;由基因歧视、商业机密泄漏和利益冲突等带来的社会问题;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问题;有关“扮演上帝”等议题的宗教问题;涉及到基因决定论、医学目的等的哲学问题;涉及到R&D资源分配、伦理审查制度的政策管理问题;涉及到生命科技立法和执法的法律问题;国与国之间的资源争夺与合作问题;生命科学研究和评价中的伦理学问题等。在这些问题中,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是相互十分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的,而不是简单的堆积,其中伦理问题处于核心地位。国际学术界一个基本的共识是:对伦理问题的认识及解决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其他社会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和解决。

所谓生命伦理问题是指生命科学的研究及其成果的应用、医疗保健中的治疗和预防决策都涉及应该做什么和应该如何做的问题。[2] “应该做什么”或“该不该做”为实质性伦理问题,“该如何做”为程序伦理问题。其中,前者是生命伦理的根本问题,在生命科学研究和医疗实践所面临的道德难题中,追问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该不该做”。例如:是否应该开展生殖性克隆技术研究?是否允许人与动物的嵌合体?该不该为了达到增强后代的记忆力(或身高)的目的而干预生殖细胞系的基因呢?人类是否应该为了科学研究而在14天内毁掉一个胚胎呢?该不该为了民族和国家的利益而强行采集珍贵的人类遗传样本呢?对于这些实质性伦理问题认识和解决的好坏直接关乎到对程序伦理问题及其他社会和法律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应当如何做”是主要指技术和管理层面的措施,例如,在基因治疗中怎样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如何预防不良的事件,用于研究的人类胚胎干细胞应该通过什么样方式获得,伦理审查委员会应该如何权衡人体试验中的“风险”与“受益”,应该如何符合伦理地开展“治疗性克隆研究”。“该不该做”与“如何做”的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当反对某项研究或治疗的实质性伦理成立时,在程序上,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如何制定严格的措施来达到此目的;而当赞成某项研究或治疗的实质性伦理成立时,在程序上,下一步的任务就是在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上如何做好的问题。

生命伦理问题触及关于生命、人和社会之间的根本价值观念,其中最重要的包括生命观、安全观和公平公正观。

1.生命观:生命科学技术使人干预和改变生物体与生命的自然本性,触及到生命观的核心。例如,人类胚胎干细胞实验提出的重要伦理问题是早期胚胎究竟是不是“生命”?“生命”是什么?一个人何时成为一个“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并不那么简单,不同宗教、文化价值的人有不同的答案。人类胚胎干细胞实验的反对者认为,胚胎干细胞来自早期胚胎,而从胚胎中提取干细胞必定会损毁胚胎,胚胎就是生命,就是人。因此,研究胚胎干细胞就是“毁灭生命”,甚至无异于“杀人”。以布什政府为代表的美国保守派就是这样的观点。这样的观点立足于他们的生命观。在他们看来,卵子受精的一刹那,就是生命的开始。而赞成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人则认为,胚胎干细胞只是胚泡中的内细胞群,没有滋养层的支持,不可能独立发育成胎儿,所以它们并不是胚胎。与生命观紧密联系的是人的尊严问题。生命是神圣的,敬畏人的生命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尊严的维护和尊重。例如,在人类胚胎干细胞研究中,天主教人士就认为,为了销毁人类胚胎而制造人类胚胎,这是对人类尊严的严重侵犯。

2.安全观:这是贯穿于生命伦理各个领域的一个问题,像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基因治疗、干细胞的安全性问题等。安全性是由于技术的不完善或可能的负面效果带来的,但它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该不该应用、如何应用技术还是一个伦理和社会问题。例如,对于转基因作物和食品,尽管转基因食品可能会与天然食品同样安全,但并不能排除它们的安全隐患,事实上现在没有一个政府或联合国组织会声称转基因食品是完全安全的。如何对待和使用转基因作物与食品,不同国家的态度和做法是不同的,如美国和欧洲国家,起作用的就是伦理态度。对于安全性问题,需要根据“不伤害”的伦理原则制定技术安全性标准、安全性规程。

3.公平和公正观:生命科学的发展对公平和公正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例如,在研究资源的分配、研究受益分享和风险承担等方面,带来了面向大众还是少数人或利益集团等尖锐的问题以及各国怎样分享利益等复杂问题。

其他重要的伦理、社会和法律问题还包括对生物技术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问题、生物技术产品使用者的知情权问题,生物技术应用中的隐私和歧视问题、生物技术对专利权的挑战问题等。

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做出伦理上的辩护,常常需要多学科的辩护,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法律。

(二)治理——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机制

现代生命伦理涉及的领域广泛(如人类基因组计划、基因治疗、人类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辅助生殖、转基因作物与食品等),而且每一个领域中,伦理问题与社会和法律问题缠绕在一起,影响面广,几乎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科学界、医疗界、学术界(哲学、法学等)、政府、私人团体、公司、公众等,各方在解决这些问题都有自己各自的立场和利益,这给问题的解决带来一定的难度。而且,随着国际科技交流和合作的深入发展,生命伦理问题成为一个跨国界和跨文化的议题。

根据国际趋势,解决涉及不同意见和观点、影响到各个方面的重要议题,越来越多是采取治理(governance)的方式,即通过各种相关利益者参与的方式,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治理”一词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广泛的应用。英文中“治理”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希腊文,原意为“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等同使用,主要是指政府的合法化的指挥和控制行为。90年代以来,学者们赋予了“治理”一词新的含义,与自上而下的“统治”一词明显不同。罗茨(R.Rhodes)在“新的治理”一文中指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不同于以前,或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3] 按照全球治理委员会(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1995年给出的权威定义:“所谓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4]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它既包括政府机制,但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治理的实质在于,它强调的是机制,强调的是不同社会角色为了共同目标的协调行为,而不只是自上而下的权威和制裁,强调非正式的合作、协调,同行的监督、公众参与等方式。

科学与治理议题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欧洲兴起[5],出现了一系列著作,[6][7][8]它指的是以各种方式或机制把有关不同利益者带到一起,以使科学技术为保护和促进人民的幸福和安康服务为目的,管理科学技术带来的变化的所有决策过程。[9]

在治理的思想下,对于涉及不同意见和观点的生命伦理问题可以采取“伦理治理”(Ethical Governance)的解决方式[10],即以各种方式或机制把政府、科研机构、医院、伦理学家(包括法律专家,社会学家等)、民间团体和公众带到一起,发挥其各自的作用,相互合作,共同解决面临的生命伦理问题以及社会和法律问题。这种机制的核心是坚持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

根据国际经验,从国家层面看,生命科学技术的伦理治理机制包括:(1)通过全球对话,建立共同的伦理准则;(2)制定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3)加强决策服务的科学咨询;(4)设立伦理审查;(5)促进公众参与。

1.通过全球对话,建立共同的伦理准则

生命伦理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全球对话,使国际社会建立一些共同的认识基础和评价标准。事实上,国际上形成的一些伦理准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准则。例如,1948年颁布的《纽伦堡法典》为“二战”后人体实验的开展提供了最重要的伦理指南。1963年由世界医学协会的《赫尔辛基宣言》更是将《纽伦堡法典》细则化,此后不断更新的《赫尔辛基宣言》反映了新时期国际社会对医学研究的伦理要求。1978年,由美国政府发表的《贝尔蒙报告》所倡导的“尊重”、“有利/不伤害”和“公正”原则被多数国家采纳。1993年世界医学理事会(CIOMS)和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制订的《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生命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2002年修订)成为指导各国制定相关伦理审查办法的指南。虽然对一些复杂问题,各国并不能很快地达成一致意见,如2005年第59届联合国大会并没有就“治疗性克隆”达成一致意见,但是,解决这个问题仍然需要各国对话和相互理解。

2.确定伦理准则和监管

通过制定具体的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1)明确科学家的责任,使生命科学界和医学界有章可循,保证负责任的科学研究,预防科学界的不端行为;(2)保证生命科技发展中的安全,降低研发中的风险;(3)保证研究参与者和公众的权益,促进公众对科学研究和应用的理解;(4)促进生命科技发展与国际规范接轨。

有了伦理准则和法律法规,还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发达国家在生命伦理领域都有严格的监管机制,主要的特点是:(1)在政府机构设立新的专门机构,或者明确、调整现有的职能部门,明确责任分工。例如,对于基因治疗,美国是由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人体研究保护办公室(OHRP)和食品与药品监管局(FDA)等3个联邦机构共同实施监管。NIH下属的重组DNA咨询委员会(RAC)和生物安全委员会(IBC)分别负责对基因治疗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和政策咨询、风险评价和研究监控,FDA也负责对基因治疗的监督和审查,OHRP侧重于对受试者的保护;(2)在现有伦理准则或法律框架下出台针对基因治疗的实施细则。在基因治疗进入临床研究前的1985年,美国的RAC就针对体细胞基因治疗制订了指导准则——《考虑要点》(Points to Consider),并探讨审查此类研究方案的细则。

3.为决策服务的科学咨询

伦理规范、政策和法律法规是规范和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重要手段,而科学咨询是这些手段的重要基础。科学咨询是为决策提供科学证据,包括提供专业上的信息,解释重要科学数据、信息的意义和重要性,确保它们的质量等。科学咨询有助于保证科学上的可信性,澄清争论,促进政策的可接受性。坚实的科学咨询是政策和法规制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的保证,同时也有助于生命科学技术自身的发展。

在一些发达国家,在国家层次上都设有专门的生命伦理咨询委员会,为国家相关决策提供咨询。例如,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对当下涉及的生命伦理问题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提出一个比较全面的评估,并以报告的形式提交给行政当局,作为制定政策的参考。1997年英国多莉羊诞生后,美国政府能够在短时间采取有效的措施,就是依靠国家生命伦理顾问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建议。

4.伦理审查

为了把伦理指导原则和准则落在实处,把有效处理与解决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实践中所遇到的伦理和价值问题,有效地保护受试者,必须建立一种正式的伦理审查机制。国际上普遍上采用的机制就是建立生命伦理委员会。生命伦理委员会是设在政府、研究机构、医疗协会、医院的决策咨询组织。为政府服务的生命伦理学委员会的功能主要是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而其他类型伦理委员会依据公认的国际伦理准则和国家制定的伦理准则,从伦理学角度审查人体试验研究,保护受试者权益。

生命伦理委员会是一个民主的机制,它涉及不同的观点和学科,以便在科学研究自由、专业知识以及人权和公众利益直接之间做出调和。生命伦理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自多个学科的专家,例如生物学、医学、伦理学、法学、哲学、社会学、政府管理学等学科,在许多国家,通常还会有宗教学专家。另外,往往还会有一名非专业人士,如患者代表和社区代表等。生命伦理委员会可以给这些代表各种利益群体的人士提供一个互相交流和协商的平台,运用各种知识来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5.公众参与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公众参与相关的生命科学技术决策是沟通科学与社会的一条有效途径。公众参与的意义不单单是从专家获得科学技术信息,而且科学家应该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形成真正的对话,这不仅可以充分反映民意,也可使相关的政策措施有效地实施。

公众参与生命科学技术决策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并发展出一系列新的方法,例如,社区为基础的研究(Community-based research),共识会议(Consensus Conference),情景研讨班(Scenario workshops)等。实践表明,各种形式的公共参与十分有效。

二、 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生命伦理研究与管理的成绩

我国的生命伦理学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标志性的事件有两个:我国第一部《生命伦理学》专著的出版(邱仁宗,1987年),有关安乐死和生殖技术的伦理和社会问题的全国研讨会的召开(1988年)以及对汉中安乐死案件和上海人工授精案件的公开辩论(1988年)。20多年来,我国生命伦理学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的研究队伍和成果。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等大学建立了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开设了相关课程,培养了一批研究生,出版了教材和专著。不少生命伦理学方面的学者参与了科技部、卫生部等国家层面的伦理咨询和政策制定;(2)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重要的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生部,1998年,2007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卫生部,1998年),《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科技部、卫生部,2003年12月);(3)伦理委员会的建设初见成效。1998年,卫生部设立了“卫生部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该组织在2000年改称“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其他类型伦理委员会也初见成效,包括医疗行业协会委员会(如中国医师协会道德建设委员会)、医疗/医院伦理委员会(如很多三甲医院都有医院伦理委员会)和研究伦理委员会(如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器官移植、药品生产的机构的伦理审查委员会;(4)国际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重视与中国的交流与合作,标志性的事件是, 2006年8月第八届世界生命伦理学大会在北京成功召开。

(二)我国生命伦理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

1.宏观管理机制缺乏

生命科学伦理涉及到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行政部门。在我国,与生命伦理问题有关的行政部门(卫生部、科技部等)分立,很难建立起一个全国统一的法规与管理办法,而在解决一些涉及范围广的生命伦理问题时,如基因资源的管理,需要建立一种全面的决策和咨询机构。

2.对政策法规相关的伦理问题关注力度不够

近十多年来,我国在重要的生命科学领域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规范我国相关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对相关的伦理问题关注力度不够。例如,卫生部的《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1993年)、原国家药监局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附录九:“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999年)和《人基因治疗研究和制剂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原则》(2003年),主要侧重于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在伦理规范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反对生殖细胞系基因治疗,但没有任何论证。

3. 伦理审查机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的伦理审查体系已经初建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一个为国家生命伦理议题提供全面咨询和审查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如直接向国务院负责的生命伦理委员会。其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1)审查制度无法真正贯彻落实,有时只是走过场;(2)科学家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意识较差,保护受试者权益的防范措施有限;(3)对于医务人员以及科研人员在生命伦理方面的教育培训还不普及;(4)相当多的伦理委员会委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伦理审查培训,水平参差不齐,对自己的定位不清,对国内外伦理准则和管理法规了解程度也不够;(5)相关人员对伦理审查活动职责缺乏基本的认识,对伦理审查时有较强的抵触情绪等。

4.伦理意识有待于提高

在我国,与生命伦理相关的领域,伦理意识还比较淡薄。例如,在基因治疗伦理审查方面,国内有两种观点:(1)只要不违反科学原理和相关法规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进行伦理审查;(2)既然西方已经充分讨论了相关的伦理问题,也有较成熟的伦理审查制度,直接“拿来”,或略加修改即可,没有必要在小题大做。

赛百诺公司“重组Ad-p53腺病毒注射液”(英文名为Gendicine)的问世让我们看到上述两种认识的片面性和严格监管的必要性。当国内媒体为之欢呼雀跃时,国际科学界却意见不一,一些科学家质疑临床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和监管的严格性。[11]

5.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培训不够。

许多医院在医学伦理管理方面为保护患者的权益,把患者代表引进伦理管理委员会,但是多数情况并不成功,许多患者代表基本上不说话,基本不发挥作用。

三、 加强我国生命伦理治理机制建设的设想

中国,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一样,把生命科学技术作为国家的战略研究领域,大力推进,并利用其成果为国人造福。同样,我国也面临着解决生命科学技术前沿进展带来的伦理问题,应该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从“伦理治理”这一观念出发,建设和完善中国解决生命伦理问题的机制。

“伦理治理”一词对于中国来说,还是一个新颖的概念,它第一次由2006年启动的中欧合作项目BIONET引入中国生命伦理学界,但是没有得到很好的理解和解释。此项目由欧盟第六框架计划资助,英文名为Ethical Governance of Biological and Biomedical Research: Chinese - European Co-operation,中方把这一项目的名称翻译为“生物学和生命医学的伦理管理:中欧合作”。中方专家与欧方专家在对governance一词的理解和解释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中方专家把governance解释为“管治”,认为好的管治应该有:好的管理条例,包括伦理上可以辩护的规范、条例的实施是可行的;条例的实施、贯彻,包括教育和培训;监督/督察;奖惩制度;管理机构;专项预算。欧方专家强调governance指的是非等级分层管理的术语,指相互合作、协调和商议,不仅仅在国家组织(例如政府部门、市政、法院等)之间,还包括大量的非政府组织(科学机构、医疗机构、律师、学术杂志、病人团体等),不仅包括写下来的规则,而且包括非正式的工作惯例、同行间相互监督等。[12]中欧双方专家对governance的不同理解,客观上反映了双方实际所处的伦理制度环境不同,相比于欧盟各国,我国在规范制定及管理上比较落后,且非政府组织参与不够。不过,也存在着认识问题。把governance解释为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管治”或“管理”,没有充分地把握这一概念的意义。中国生命伦理问题的解决固然需要好的管治或管理,而且还应该加强,但同时应该包括更多的社会角色参与,并建立和发展更丰富的机制使不同参与者充分互动和合作,因此用崭新的“治理”或“协同治理”[13]更能表达governance含义。

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国家,作为一个在世界上负责任的大国,需要建立一种政府、科学团体、科学家、生命伦理学家、公众等各个角色共同参与的生命伦理治理机制,开展前瞻性的生命伦理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对话,参与制定国际伦理准则,大力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伦理审查制度和机制,主动、及时地应对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带来的各种伦理难题。

(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咨询

1.建立国家生命科学研究伦理与政策的协调机制。

成立国家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委员会直接向国务院负责,其职责是为国家提供生命科学研究和生物技术应用方面的政策咨询,规范和统一国家各个生命科学技术领域的伦理准则,制定地方及机构伦理委员会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指导具体工作,培训人员。委员会可以在原卫生部生命伦理委员会的基础上扩大组成。

在一些重要的领域,建立和完善由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生命科学研究伦理与政策协调机制。

2.改进和完善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改进和完善政策法规的制定过程。生命伦理问题涉及不同的利益者,各利益相关者的立场和利益不同,政策的制定应该尽可能地汲取不同利益者的意见,特别是公众的意见。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随着生命科学研究的不断进展,新情况和问题会不断出现,因此,有必要在充分考察新发展的基础上,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例如,对于2003年科技部和卫生部联合出台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伦理指导原则》,我们认为应该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尤其是增加审查涉及到胚胎干细胞来源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大力倡导科学家的社会责任,沟通科学与公众

国家各种综合性和专业性科学团体应该发挥团结、统一科学界的凝聚作用,发挥沟通政府、科学家和公众之间的桥梁作用,制定科学家的研究伦理准则,以各种形式大力倡导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积极开展促进公众理解科学的各种活动,例如,就生命伦理的某些重点和热点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开展科学界与公众界的对话,并吸取各种媒体参与。

(三)加强伦理审查

伦理治理的核心是加强伦理审查,促进科技发展与伦理之间形成良性互动。除了上面所建议的成立国家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伦理审查:

1.发展和完善各级伦理委员会。建立省级医院伦理委员会、研究伦理委员会,并给下属医院及研究机构的伦理委员会提供指导、培训、咨询。机构伦理委员会负责对本机构内研究方案进行独立、公正、及时的伦理审查,而且要对研究进行后续伦理监督和评价。有条件的医院和研究机构,应该单独或联合建立伦理委员会,条件不成熟的单位则可以通过已建立的单位进行审查。

2.明确并完善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职能:(1)制订严格的入选和排除标准,以保护受试者和保证人体试验顺利进行;(2)伦理审查委员会应独立地从伦理和科学技术上把关,对方案做出同意、否定或暂缓的决定;(3)组织专家开展对研究者、资助者、各级伦理委员会成员、媒体和其他相关团体及个人进行伦理学培训,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专题学术研讨会;(4)伦理委员会要建立网站,公布联系方式,广泛征求各界的反馈信息,并在网站上。

3.委员会成员的选择要综合考虑各种的因素。委员会的成员在学科、年龄、性别方面的分布要合理,既要有生命科学、医学方面的专家,也应有法律、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领域的专家;既要有专业人员,也应有能代表社区利益和社会道德价值观的公众;既要有德高望重的老专家,也应多吸收德才兼备的中青年学者参加;同时男女委员比例要适当,还应该考虑委员的民族、地理分布等因素。委员们应能胜任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一定的时间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有明显利益倾向的人参与,以保证委员会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加强生命伦理知识培训。由国家有关部门与各类生命伦理机构(如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等)合作,对医护人员、机构伦理委员会委员进行有争对性、有步骤的培训,并针对具体伦理案例举办讲座、讨论会等,在医务人员与科研人员之间普及生命伦理学知识及相关规范。

(四)促进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加强对公众普及生命科学知识,促进公众参与决策。通过多种途径,使公众、尤其是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获取相关科学前沿领域的知识:(1) 医学广告;(2)科普读物(如、报纸、网络,等);(3) 公开辩论(如口头交流、课堂教学、短期培训、民间论坛等;(4)专门的教育培训;(5) 政府公示(如法律法规、不良事件处理意见);(6) 专业期刊和学术交流。在拥有了必备的科学知识后,公众参与的生命科学和医学决策的程度和深度将会大大加强。

国家要确立公众参与决策的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调动公众参与的热情,促进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参与重大科学决策。公众提出的问题、建议应通过适当的途径为科学决策者采用,公众能对重大科学决策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追踪监督和评价。

(五) 加强生命伦理学研究

1. 加强中国生命伦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必须结合中国的情况深入研究一些重大的生命伦理学问题,为加强和完善相关的立法提供科学依据。

2.加强对国外生命伦理学研究的消化吸收。消化吸收国际生命伦理学的最新成果,对我国制订生命科技前沿领域中的伦理规范或法律法规以及解决重要的生命伦理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科学国际化的趋势增强,生命伦理在国际交流和合作中产生发挥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学界的交流有助于增加相互了解,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

4.向公众传播相关的生命科学伦理知识。生命科学伦理学界应该担负起向公众传播生命伦理知识的责任,提高公众的认识,使他们正确地了解生命高新技术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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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聋生作为真实、鲜活的生命个体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中,有些人报以好奇、有些人也心存偏见,更多的人是同情。不管是何种感情都从某种程度阻碍了聋生自我潜能的发掘,阻滞生命自然张力的表达。如何公平地对待这一群生命体和发掘其生命能量,积极心理学为聋生的生命教育提供了一个比较合适的视角和丰富的素材。

很多人对聋生的了解仅限于缄默、孤僻、胆怯、易怒、猜忌等这些负性词语,包括很多学者和教育工作者也常常为聋生贴上这样的标签。这样看待聋生是有失公允的,也不利于聋生身心的健康发展。这些负性品质并不是生而有之,它们不过是用主流文化对聋生行为进行不公平的解读,以及在教育中忽视聋生潜能开发的结果。长时间以来,聋校的生命教育的主要形式是以说教为主的思想品德教育,内容和形式较为单一,没有充分发挥和调动聋生的自我潜能的开发,根本无法解决培养学生生命意识和生命情感,进而形成尊重生命、珍惜生命、敬畏生命、热爱生命的自觉行为。可以说没有来自生命体内部力量,生命教育就无从谈起。而积极心理学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人性是自主的、能进行自主选择,心理学研究目的是发掘人固有的、实际的、潜在的、具有建设性的力量,并利用这些积极力量和优秀品质来帮助普通人或具有一定天赋的人最大限度地挖掘自己的潜力并获得良好的生活[1]。它为怎样看待聋生生命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它要求激发和发掘聋生内在生命潜能,它要求教师为了每个学生的终身幸福而进行教育。

根基于人本主义心理学的积极心理学认为人潜在具有智慧、勇气、仁慈、公正、克制、超越以及责任、勇敢、爱、感恩、希望、宽恕等品质,学校教育的任务就是帮助学生发掘这些品质和美德,让它们由潜在状态显现于外,只有这样人才能获得真正的幸福。正如于丹曾经解读《庄子》时说过,如果知道我们的内心有某种阴影,我们有某种残缺,像断去一脚一臂一样,我们已经无法再把它重新接上,那起码我们可以用一种辽阔的境界让自己去跟天地之间,有更多的默契,获得更广的力量[2]。这种境界就来源于我们对生命中幸福和苦难的恰当理解,来源于人内心深处的力量。这和积极心理学的主张不谋而合。从这个层面来讲,学校的生命教育绝对不是每天向学生宣讲热爱生命、珍惜时间这样简单,它是一个非常复杂,需要教育智慧的过程,是需要用心去体悟和感悟一些灵性的东西,比如爱、仁慈、勇气等。积极心理学对聋生生命教育的价值和启示不仅仅体现在理论层面论述聋生生命内涵,它也表现在具体的聋生的教育及教学中。

首先,积极心理学的语言教学观对聋生生命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较之于身体的残障带来的不便,让聋生更难适应社会的是第二信号系统即语言系统的发育迟滞。生命教育的底线要求人必须能够理解和应用社会规则。因此,语言对聋生的生理缺陷的功能性代偿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例如,在人际互动中,人们需要认识和应用情绪来理解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这看似和语言无关,其实不然。作为一些与生俱来较为初级与生理需要直接相关的情绪情感:喜、怒、哀、乐,对于聋生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使是这样,让他们能即时性“说”出来,也并非易事,它需要教师的引导,那么对于诸如自尊、感恩、恻隐之心、怜悯、荣誉、孤独、羡慕、嫉妒等复杂的生命状态更难诉之于“口”了。正如一些学者认为的那样,由于听力障碍儿童的认识水平有限,与正常儿童相比较,感情体验相对肤浅,而越是高级的情感,听力障碍儿童越难以体验,越具肤浅性[3]。这些情绪情感被聋生在生命中那么真实地经历过,只是不经意间已经流转,他们来不及,也没有相应的能力体验它的力量,理解它的意义,因为它还没在聋生的语言系统中编码,因而不被理解,也就失去了情绪情感作为社交符号来优化生命质量的意义。因此,教师可在课堂中,创设出一定场景,让学生通过各种交际活动,交流彼此的体验、感受,这不仅能加深聋生对自己和他人的了解,也使得聋生在交际过程中掌握语言,从而,使语言教学成为个人成长教育中的一部分,对学习者的一生产生影响[4]。要使这一过程对聋生生命意识的建立产生影响,关键在于教师要积极引导和鼓励聋生在当下说出自己的生命中所经历过的那些事,让学生认识自己。积极心理学的先驱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罗杰斯认为认识自己是自我接纳、自我实现的前提,是生命教育的开端。正如燕良轼所说教学的过程就是帮助学生找寻自我经验的过程,如果我们在教学中能不断使学生获得阶段性的自我实现,那么通过阶段性自我实现的积累,学生自我实现的层次和水平也将不断提高,最终达到生命之大成[5]。同时,这样一种积极的语言教学观也提高了聋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拓展了聋生对词语理解的深度和广度,实现了借语言来建构聋生的心理和生命意识。积极语言教学观实现了语言和生命意识相互构建的过程,对聋生生命教育产生积极的影响。

课堂只能承载部分生命教育功能,更多生命教育却是存在于师生的关系中。建立一种积极的体现“学生为中心”的师生关系是积极心理学对聋生生命教育的另一启示。生命意识建立是在学生的感悟和体悟中完成的,这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尤其是对于语言发展相对滞后的聋生,这一点尤为重要。它对教师职业行为提出别于传统模式的要求。传统教育观的模式影响下,教师在聋生面前具有绝对权威,把自己的教师形象定位于人类灵魂工程师和燃烧自己照亮学生的蜡烛。在很多教师看来,这些听障学生是无知的、可怜的,需要他们高高在上地指导和无比仔细地关怀,才能够健康茁壮成长的弱势群体。因此教师总是不断地告诫学生诸多的“不要”,这些无一不体现教师的自大以及教师对聋生的极度不信任和操控。同时,教师还扮演着“慈母”的角色,在很多特校,教师替学生包揽生活小事,例如买洗衣粉、充电话费等,即使是节假日,只要学生提出要求,他们都会放弃自己的休息时间来满足他们的需要。生活上,学生的大小事情就完全依赖教师。这样一种师生关系,让聋生彻底成为教师所要求价值的附属品,不利于聋生自身生命意识的建立,有碍于聋生的生命成长。积极心理学认为教师应力求以真实、真诚、恰当的自己出现在聋生面前,并且营造接纳、关心、称赞、积极无条件关注的师生交往气氛。在一种温暖、关心、喜欢、有兴趣、尊重的师生互动关系中,教师的任务就是陪伴着聋生对生命奥秘进行自我探索和解读,帮助聋生建立生命意识。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教师应该具有一个新的隐喻身份――好奇探索者。他们应该像一个充满好奇心的孩子把自己的学生作为一座瑰宝去探索,用充满惊喜的眼神积极关注自己的学生[6]。同时对于生活的事情,教师也是应该要求学生首先自己去解决,让他们不要遇到事情就来找老师帮助,自己学会面对和承担责任,勇于担当也是积极心理学所强调的。聋生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他们交往的范围和接收信息的广度和深度远不及健听学生。因此,师生互动过程中,教师行为传递出来的生命信息成为聋校生命教育的重要角色。教师是否能够用平常心看待并相信聋生,是否能够维持以“学生为中心”的师生互动关系,是否充分接纳和关注学生,是否始终把聋生看成能承担责任的生命独立个体是衡量聋生生命教育是否成功的关键。

第6篇

[关键词] 护理伦理 生命教育 人本主义

《辞海》中有关生命内涵的解释是:有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成的生物体所具有的特有现象。但人的生命决不仅仅是核酸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么简单的。现代科学的发现为我们揭示了生命的奥秘,使我们得以形象地描绘出生命内在结构的精致和美丽,却难以告诉我们生命的意义。

科学向我们解释了生命的本质,哲学促使我们反思生命的意义,人的生命又是不确定的、复杂的。所以我们对生命的理解,必须放置于现代生命科学和生命哲学的视野下,以非线性思维方式加以关照才具有合理性。因此,“生命”的真正内涵,应至少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人的生命不同于动物的生命,人是自己生命活动的主宰者;第二,生命的本质是一种富有创造性的活力;第三,人的生命不是单一的线性结构,而是一个由多重复杂关系构成的开放的网络;第四,人的生命不是静止的、不变的,而是生成的、流变的。

德国教育家斯谱朗格讲过,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已有的东西,而是把人的创造力量诱导出来,将生命感、价值感唤醒。这句话道出了教育的真谛。教育的目的不仅仅是为社会培养所需要的人才,更是为了使个体生命内涵获得淋漓尽致的开发。教育具有提升人的生命价值和创造人的精神生命的意义,教育能开发人的生命潜能,创造人类的生命能量,满足人的发展需要,促进人的生命的总体生成。

教育活动的主体是鲜活的生命,教育对生命的态度,将对学生一生的生命质量产生持久的基础的影响。生命是完整的,是身体与心理的统一。教育从本质层面上就是生命与生命交流的过程。教育应遵循生命发展的原则,依据生命发展的动力,引导生命走向完整、和谐与无限的境界,保证生命发展的无限可能性,并促进生命不断超越。教育是生命意义逐渐显现的过程。教育必须遵循生命的特征:尊重学生的自由与个性,帮助学生实现其独特的价值,实现学生的自我教育。

研究学习理论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之父罗杰斯提出了“一人为中心”的理论,这一理论成为人本主义心理学教育观的核心和基础。他冲破了传统教育模式和美国现存教育体制的束缚,把尊重人、理解人、相信人提到了教育的首位。而“生命教育”正是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生命,并尊重他人的生命,进而珍惜人类所共同生存的环境,同时要主动地去思索生命的意义,找出自己存在的价值与定位,回馈社会,造福更多的生命。

护理伦理学是一门护理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边缘学科,是研究护理职业道德的科学,是一门涉及范围广和整体性强的学科,主要研究护理伦理学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护理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范畴,护士护理工作、科研道德临床医学伦理难题,护理道德教育、修养和评价的内容。通过护理伦理学的学习,学生能够了解护理道德新课题,掌握护理道德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学会运用基本原理,对护患关系、护际关系及社会之间的关系能正确处理,形成良好的护理道德品质和较强的分析、解决临床护理伦理问题的能力。究其本质,护理伦理是在以生命呵护生命,以生命关照生命,以生命创造生命。

在传统护理伦理课堂教学中,教师十分重视知识的传授与灌输,师生之间很容易形成命令服从的关系。学生缺乏主动运用知识的机会和情境,久而久之,就会缺乏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养成思维的依赖性,失去人格的自主性与独立性。罗杰斯人本教育思想主张教师要以学生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教师要善于调动学生自觉性、独立性和创造性。教师要教导学生学会学习。主张教学要以学生为中心主张学习的自由,重视教学现场中作为“个体”的人,突出其中心地位。让学生在接受教师援助的同时,认识自身,分析自身的问题,掌握自身实现的能力。

在渗透了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课堂上,使用的例子来自现实情境,提出的问题能够激发学生探索的积极性。因此,与传统讲授式、灌输式的教学方式相比,渗透了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教学更强调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与作用,提倡学会根据事实情境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另外,渗透了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课堂的成功与充分的问题讨论是分不开的,它能够营造出学生乐于参与,善于参与并敢于辩论的课堂。因此,课堂上要十分注意弘扬情感等非智力因素的动力功能,强调建立民主与平等的师生关系,创造最佳的教学心理氛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本主义心理学为我们的渗透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教学的实施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尽管生命是艰深莫测的,但只要坚持让课堂充满生命的色彩,就会带领学生走向美好人生。让学生的生命里永远存在着一种生生不息的创造精神和永恒坚毅的创造意志,正是个体通过对自己人生的这种不断创造和超越,促使着人不断地思考生命的意义,不断地实现生命的价值,不断地追求生命的完满,不断地创造生命的辉煌,从而使人生成为一种美好的享受。同时,这也是生命教育的责任、义务,是生命教育的最终追求,是生命教育的诗情守望。

因此,渗透生命教育的护理伦理教学应当追求一种尽善尽美的境界,应当成为一批人、一种思想、一个理想的富有生命超越意义的教育。我们只要从最本质的生命本源上来厘定,我们的护理伦理课堂就会焕发出生命的光彩,传统的伦理教学就能焕发出新的生机和魅力。从而让教育的价值真正的体现在把陌生于人的外在世界转换成人之生活世界,建构起人与世界的意义关系,改善人的生命,把教育与生活统一起来,在教育与生活的联系中建构人的生命整体。进而去引导学生在创造生活、创造生命的过程中,追求生命的超越,实现生命的升华,追求和享受美好的人生。

参考文献:

[1][德]费迪南•费尔曼著.李健鸣译.生命哲学.华夏出版社,2000.

[2][美]卡尔.R.罗杰斯.罗杰斯著作精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孙慕义.医学伦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张涛,唐宁.护理伦理学.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5.

[5]岳龙.关注生命:教育的本真.现代教育论丛书,2000,(4).

[6]周浩波.教育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7]冯建军.当代主体教育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

第7篇

[关键词]王阳明;教育理论;大学生

[基金项目]2018年度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矿业与煤炭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构与实践”(JY2018003)

[作者简介]王文君(1986—),女,硕士,内蒙古巴彦淖尔人,内蒙古科技大学矿业与煤炭学院科员,主要从事实践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督的研究;杨包生(1972—),男,内蒙古包头人,内蒙古科技大学矿业与煤炭学院教学副院长,副教授,主要从事实践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监督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20)40-0329-02[收稿日期]2020-04-07

王阳明是明代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他一生非常重视教育,他走到哪里就在哪里讲学,形成了当时“王学遍天下”的盛况。他在贵州龙场创办的龙冈书院通过长期的教育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我国古代教育事业和教育思想的发展做出杰出的贡献,他提出的具有远见卓识的教育主张和教育方法,在今天仍有较高的参考价值[1]。大学生在学习与就业过程中,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困扰着学生本身,也是广大教育工作者研究的内容。王阳明对教育有许多可贵的理解,对今天的大学生也有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大学生不知如何学习

学习是大学生活的核心内容,但是大学学习方法和内容同初高中有很大的区别。自主学习在大学中占主导地位,但很多学生却没有掌握自主学习方法。对于大学生来说尤其是大学新生来说如何适应这种变化,掌握大学期间的学习规律和方法是很重要的。

(一)做学问必须有个目的

阳明先生认为“为学须得个头脑功夫,方有着落。纵未能无间,如舟之有舵,一提便醒。不然,虽从事于学,只做个义袭而取,只是行不著,习不察,非大本达道也。”[2](P144)做学问必须要有个目的,下功夫才有方向,这样学习的方向才能明确,“如舟之有舵”,学习才有动力,于是“一提便醒”。相反如果不知道自己的学习目的,那么学习起来拖拖拉拉而不落到实处,就算听着老师讲解也理解的不深刻,所谓行不著,习不察。所以说学习先要有目的,也就是说学习之前要认真思考,这的确是区别于大学之前初高中的学习,这是个“头脑功夫”,有了这个思考过程,学习才有方向。

(二)优秀的学习能力

阳明先生将学习能力分为上达和下学两种:“夫目可得见,耳可得闻,口可得言,心可得思者,皆下学也:目不可得见,耳不可得闻,口不可得言,心不可得思者,上达也。”[2](P62)

上乘的学问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真正的学问功夫可能只是一种熟练程度。现在我国推崇的匠人精神就是工匠一个简单的操作可能要学习几年甚至十几年,直到领悟到其中的奥秘,而这一过程是不能用语言描述出来的。但是唯物辩证法的质量互变规律告诉我们,量变的积累终可以发生质变。大学生可以从下学中用功,自然能实现上达的目标——“学者只从下学里用功,自然上达去”,领悟知识更深层次的含义。这是一个日积月累的过程,其实就是阳明先生在告诫学习的人要勤奋,不厌其烦,百折不挠,终可以领悟到不可言传的真谛。

(三)读书不问结果

王阳明认为立志用功就像是种树:“方其根芽,尤未有干;及其有干,尚未有枝;枝而后叶,叶而后花实”[2](P69-70),大学学习专业知识的过程就像种树一样,要符合循序渐进的规律,不能急功近利。“初种根时,只管栽培灌溉,勿作枝想,勿作叶想,勿作实想。悬想何益?但不忘栽培之功,怕没有枝叶花实?”[2](P70)大学生活中不要把所有的学习都和未来的工作与收入挂钩,有时候读书就是不要想太多,丰富自己的视野和阅历,只要是有益成长的知识都可以吸收,只要认真栽培,自身终究会成为栋梁之材。

(四)学习要用心思考

阳明先生的学生向他提出一个问题:读书没读明白怎么办?阳明先生是这样回答的:“只是在文义上穿求,故不明。”“须于心体上用功,凡明不得,行不去,须反在自心上体当,即可通。”[2](P71)阳明先生的意思是你读书只追求书本表面的意思,当然不明白。要想读书读的明白必须要在心里反复琢磨,也就是认真思考,有自己的理解,这样才可以把书读的通,知识自然就理解的透彻。大学期间会有这样的现象,一个专业的学生成绩差距很大。大家一样的听课、一样的自习,每个人一天的时间都是24小时,为什么有些学生成绩好,有些成绩一般,而有一些成绩很差呢?差距的产生就是来自是否在学习过程中懂得思考,是否真正理解书本上的知识。读书不能死读书,尤其大学开设的课程都不是浅显易懂的,并且讲授课程的速度很快,一个学期同时开十几门课程,如果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用心思考,是不能真正掌握课程所包含的道理。

二、怎样将书本上的知识转化为技能

阳明先生特别重视“事上磨”,也就是我们现在讲的实践。实践不仅是检验知识的最终方法,而且也是获得知识的重要途径。当代大学生不应只关心课本和学分,而是要积极参与到校园内外各种社会活动中去,这也是区别于初高中学习的一项学习要求。为什么要在“事上磨”呢,阳明先生回答了这一问题:“人须在事上磨,方立得住,方能静亦定、动亦定。”[2](P71)人只有在实践中锻炼,才能在关键时刻有定力,不动摇。经过事情的磨炼,大学生才能更加坚定自己所学知识,而实践中的所见所闻又会补充我们书本上的知识,让大学生的所学知识更丰满立体。

王阳明最著名的理论莫过于“知行合一”,他说过:“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圣学只一个功夫,知行不可作两事。”[2](P65)学习知识是为实践做准备,而在知识在实践中应用才是学习最终的目的。大学丰富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为大学生提供了践行“知行合一”的机会。学生应该珍惜每次课外实践活动,检验自己所学,做到“行”就是“学”,“学”就是“行”,丰富自己的眼界,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三、大学生在社会各种思想浪潮下如何自处

先生曰:“天地气机,元无一息之停。然有个主宰,故不先不后,不急不缓,虽千变万化,而主宰常定,人得此而生。若主宰定时,与天运一般不息。”[2](P146)世界是在不停变化过程中,尤其是现在网络发达与便捷,大量各种信息的获得难免使当代大学生心思动摇。当有些新闻鼓吹一些人一夜暴富的神话,当有些人言之凿凿地说谁早早辍学但是最后多么成功,致使好多学生不能静下心来学习,一心想着怎样按照社会上的“成功学”早早创业,从而忽视了眼前的学习任务。阳明先生所说的主宰也就使要先立志,有了远大的志向,人才定心定下来,不为外界所干扰。大学生应该明确自己的志向,坚定自己远大理想,一步一个脚印的去实现,而不能为一些眼前利益的诱惑或者是毫无边际的外界传言所动摇。

第8篇

关键词:生命能量学;振动频率;同谱标靶共振C制;人体自愈力

长期以来,人们对能量活动及特性已有深入的了解,可以认为,任何生命活动都是某一种能量活动的外在形式出现,故能量在被用于描述生命活动过程中可充当各种不同的生命运动物质的一般等价物。宇宙最初幻化生成的只是光(按:那是超二元的意识灵光,不是我们目前看到的二元物质光)。那是宇宙一切现象背后的"源因",灵能光质非常精细微妙,能量振动频率相对也非常高。灵质光能频率每下降一度,即是一种物质状态及时空维度的展现。能量是所有生命活动的共有属性。人体不停地摄取能量以满足自身代谢和生长的需要,又无时不刻地对外辐射远红外线光波(波长为5.6~15μm),因此需要同时补充气血能量来维持平衡。

一部人类的进化史,实际上就是人类不断认识能量,科学利用能量的发展史。从人直立解放了手,人类可以比其他动物更加灵活的利用地心引力,如斜坡,杠杆,简易滑轮等。燧人氏钻木取火使人类掌握了热能,从而成为地球灵长。瓦特蒸汽机的发明,使人类利用能量的能力大大进了一步。爱因斯坦质能方程的出现,人类掌握了核能,从而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随着人类对宇宙能量的认识不断提高以及量子学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思想空前解放,各种理论层出不穷。本文作者主要阐述能量与生命的关系-生命能量学的学科创立及其基本理论。

1 理论基础

1.1爱因斯坦质能方程 1905年,伟大的物理学家爱因斯坦提出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理论:物质的质量和能量可以互相转化,即质量可以转化成能量,能量可以转化成质量。他指出,任何具有质量的物体,都贮存着看不见的内能,而且这个由质量贮存起来的能量大到令人难以想象的程度。

爱因斯坦质能方程:E=MC2(质子加中子减原子核的质量X光速的平方),描述了质量和能量的关系。

1.2普朗克理论 量子理论之父-普朗克博士,1918年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他感叹道:我对原子的研究最后的结论是-世界上根本没有物质这个东西,物质是由快速振动的量子组成。

有形无形皆是不断振动的能量,两者的分别在于振动频率不同,因而产生不同意识或形式的不同物质。振动频率高的成为无形的物质,如人的思想、感觉和意识;振动频率低的成为有形物质,如看得到的桌子、椅子、人体等等。

通过改变频率可以实现意识和物质的相互转换。见图1。

1.3量子力学 20世纪初的量子力学及相对论,彻底颠覆了古典物理机械式的时空观。最著名的就是德国量子物理学家普朗克的E=hv(E是能量,h是一个量子常数,v是振动的频率),当一个事物常数不变的情况下,振动频率越高,它的能量越强。

根据爱因斯坦的质能方程:E=MC2(质子加中子减原子核的质量X光速的平方),及德国量子物理学家普朗克的E=hv(E是能量,h是一个量子常数,v是振动的频率)。

我们发现: E=MC2=hv,也就是:M=h/C2Xv。

设定f=h/C2(常数),得出:M(质量)=fv(频率)。

可以看出,当质量出了问题,一定是频率出了问题,通过改变频率就能改变质量的属性。

2 生命能量学

人体补充能量(中医称为气血,营养学称为营养)的途径有两个:①通过饮食均衡的营养摄取;②外界生物能量的不断补充,我们把这两种途径命名为仍葱阅芰亢屯庠葱阅芰坎钩洹

生命能量学就是研究利用各种内源性和外源性能量,包括电能、光能、声能、磁能以及热能作用于人体后,即被人体吸收并发生能量形式(频率)的变换,引起一系列的物理和化学变化,产生局部或全身性的生理反应,能使原本低下的免疫力和自然治愈力得到恢复,最终影响病理过程而起到康复作用的新型学科。

生命能量学内容包括:等微子生命能量学,太赫兹生命能量学,生命光线生命能量学,生物电能生命能量学,热能生命能量学,声波能生命能量学,营养能生命能量学,意识能生命能量学等。

生命能量学作用方式有3点:①对组织器官方面的直接作用包括太赫兹波、直流电、直流电离子导入、高频电、低频电、CO2激光等;②对致病因子的直接作用:超短波、微波、紫外线、超声波等;③对组织直接作用的深度,即可以直接作用于人体而获得疗愈效果。

3 生命能量学基本理论

3.1基本理论一 生命能量学的基本理论之一:物质是由快速振动的量子组成的,人体也不例外,振动频率低的肉体(物质层面)每个器官的细胞都以固有的频率不停的振动(波长为5.6~15 μm),振动频率高的成为无形的物质,如人的思想、感觉和意识(信息层面)。

由科学测试知道人体各部位有不同的固有频率,人体各器官的固有频率为3~15 Hz,如足和臀部约为4~8 Hz,肩部约为4~8 Hz等;把人体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如水平方向的固有频率约为3~6Hz,竖直方向的固有频率约为48 Hz。见图2。

也就是当人体出现各种不适或疾病时,就是其相应器官或组织的细胞频率发生了变化。比如头疼头晕,可以断定头部的振动频率不在8~12 Hz范围。只要我们通过发射与人体固有频率相同的波使其产生同频共振,就可以将变化了的细胞频率变为正常值,达到症状消失的目的。然后再找到细胞频率发生变化的原因,比如经络阻痹,气血不通,中毒或营养不良,对症解决问题,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3.2基本理论二 下面我们通过了解大卫・霍金斯的"能量级别论",得出生命能量学的基本理论之二:人是有能量级别的,共振能使低频变高频。

美国著名的精神科医师大卫・霍金斯(Dr. David R.Hawkins)的"能量级别论"研究告诉我们,善的能量级别高,恶的能量级别就低。见图3、图4。

通过共振能使低频变高频,也就是说,人们通过学习,提高认识,提升修养,通过共振可以将自己"恶的能量级别"部分向"善的能量级别"方向转化。

3.3基本理论三 生命能量学的基本理论之三:疗愈密码,把低频能量提升成高频能量,以提升人体自愈力。

所谓的"疗愈",其实就是透过"共振"来转换人的电磁场中低频能量状态,这表示我们是可以经由一些方法来调高我们自己的能量,把粗糙笨重、密度大的能量,转化升华成精细轻快、密度小、振频高的能量。共振可应用在人体的各个层次上,在细胞层次上来说,我们可以将人体内堆积过多的自由基转换成为阴离子;在肉体上,可以将高度浓缩的肿瘤转换成密度较小的健康肌肉;在情绪上,我们可以将比重大的痛苦升华成比重小的快乐;在认知上,可以将负面的批判转换成正面的欣赏,将悲观的看法转为乐观的态度;在灵性上,可以将人的意识从原本只认同有形的肉体,提高到也能感觉无形灵体的状态,从而唤醒我们的灵性意识,重新和自性本体联结,最后达到和宇宙合为一体的状态。

我们用系统科学的信息论、系统论和控制论来研究人体生物巨系统时,我们发现:人类生命体,作为一个复杂的生物巨系统,具有与生俱来的自我反馈调控能力:人体新陈代谢的自平衡机制和自修复机制-人体自愈力。自愈力,是指机体的自然愈合能力,是人人都有的自身调控能力。据德国健康期刊《生机》报道,研究人员发现,人体自身有能力治愈60%~70%的不适和疾病。

3.4基本理论四 生命能量学的基本理论之四:通过以人体能量场(特别是电磁场)为背景的能量波(电磁波[4])同谱标靶共振机制,激活人体自身的自愈力。

人体自愈力分别表现为物质、能量和信息三个层面规律:①以神经系统为主导的生物化学调控机制;②以人体能量场(特别是电磁场)为背景的能量波(电磁波)同谱标靶共振机制;③以人类意识调控为核心的人体生命信息调控机制。物质、能量和信息三个层面上的生命活动规律,决定了人体新陈代谢的动态平衡,也决定了人体代谢的自平衡机制和自修复机制。

在临床治疗方面,生命能量学的成果主要集中在两方面:①某些能量检测仪器可以产生局部能量修复效果;②某些产品带有特定电磁波频谱,对人体某些组织、器官有一定治疗效果。

3.5基本理论五 根据沈存正教授和陈厚琦博士[2-3]的研究,中医方剂的君臣佐使配伍,配的是由不同草药组方后形成的电磁波频谱,绝非其中的化学成分。不管是六经辨证,还是八纲辩证,都少不了疾病分经和药物归经。经络是人体内部微电磁场的载体,经络上运行的"气",是生物电流。药物归经就是方剂中的电磁波频谱与人体经络电磁波频谱的同气相求、同谱共振,以达到阴平阳秘和五行调和。

4 结论

人们可有利用各种内源性和外源性能量作用于人体,通^以人体能量场(特别是电磁场)为背景的能量波(电磁波)同谱标靶共振机制,吸收并发生能量形式(频率)的变换,把低频能量提升成高频能量,激活人体自身的自愈力。使原本低下的免疫力和自然治愈力得到恢复,调整体质使其具备可以治愈疾病的身体条件,最终影响病理过程而起到康复作用。

我们发现:①人体经络和脏腑均发放一定的电磁波频谱。②外源的食物、草药发放的电磁波频谱,如果与人体发放的电磁波频谱一致,就能够通过电磁波标靶共振机制,修复人体经络和脏腑的功能,恢复和提升能量运行之畅通。③中药方剂的君臣佐使配伍,配的是草药中的能量-电磁波频谱。④食疗食补原理,应用的也是食物中的能量-电磁波频谱。⑤中药方剂治病,起主导作用的是草药中的能量及其能量配伍。

人体是一个生物电磁场的载体,在发放自身特定的生物电磁波的同时,又在与外界的电磁波交流。如果人体特定组织、器官发放的电磁波频谱与外源电磁波的频谱产生同谱共振,就会在人体内产生驻波,从而调节人体某个组织、器官的功能,并进而改善器质性病变。这是维系人体健康的生命能量学基本规律:以人体电磁场为背景的电磁波标靶同谱共振机制。生命能量学是对人体生命活动规律认识的深化、升华与创新。

参考文献:

[1]万金华."电磁波的频率按引力势的自然指数守恒公式、双螺旋释巨能双质量质能公式、自激释能公式"及其应用[J]. 前沿科学,2010,04(2).

第9篇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要想取得良好的教育成果,我们首先应该当对文明礼仪养成教育有正确的认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是育人为本,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里的健康,不仅指身体,还包括心理,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良好的文明礼仪素养。因而,大学生文明礼仪养成教育是大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文明礼仪养成教育应当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含义。

(一)养成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养成教育是促使自然人向社会人转化的必要手段。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类社会之所以能够不断向前发展,有序前进,就是因为人类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制约着所有社会成员的行为,平衡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行为规范是人类社会正常运行的有力保障。但是,对于人类个体而言,行为规范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后天不断地学习才能获得。任何时代都需要人们选择符合时代要求的恰当教育模式对社会成员进行教育,最终帮助他们形成合乎社会要求的规范行为。大学生作为当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了解社会行为规范,接受并主动践行规范,是大势所趋,是历史的必然。

(二)养成教育是个人思想品德的外化显现

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通常不是听他说些什么,而是看他是如何做的,正所谓“听其言,观其行”。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我们做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人;进行节制,才能成为节制的人;有勇敢的表现,才能成为勇敢的人。”[1]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为是衡量思想道德状况的外在显现。养成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受教育者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本质上来看,属于思想道德教育。而大学思想道德教育是高校永恒的话题。在构建和谐社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开展文明礼仪养成教育是时代的必然。

(三)礼仪养成需要终身教育

人的一生是一个不断社会化的过程。早期的社会化是在儿童和青少年时期;继续社会化是在成年期;再社会化是指工作以后。从自然人过渡到符合社会规范的社会人最常用的手段就是教育,因为礼仪养成教育是人的社会化必要手段。因此,在20世纪60年代有学者提出终身教育。目前,学界普遍认为礼仪养成教育的对象应当是中、小学生,甚至是学龄前儿童,而不是大学生。从理论上讲,这没有错。根据人的社会化历程,人们确实应当在青少年时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成人以后学习文明礼仪行为背后深层的道理,懂得为什么要这样做,进而学习高深的专业理论知识,顺利实现向社会化的转变。而实际情况却是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基础阶段学校教育的忽略,当今的大学生不懂基本的文明礼仪,处处出现行为失范现象。这就意味着大学生需要继续社会化,需要养成教育,不断强化文明行为的训练,以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健全的人格,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养成教育内容要精细

所谓精细,是指养成教育的内容要具体细化,贴近受教育者的生活。合适的教育内容是养成教育取得有效成果的关键。大学生文明礼仪养成教育历来是高校的工作重点,是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多年来我们常抓不懈,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养成教育的内容过于空洞,与学生的现实生活相差甚远,学生不感兴趣,主动性不高,因而达不到预期的目的。衡水学院为迎接2014年教育部本科质量评估,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文明礼仪养成教育活动。其主旨是将文明礼仪养成教育的内容与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人际交往等诸要素紧密相连,将养成教育的内容限制在课堂、宿舍、餐厅、校园四大学生主要活动区域内,对于每个区域内正确的行为规范都有明确的要求,并指出哪些行为是不当的。例如,课堂学习“十要十不要”、宿舍生活“十要十不要”、就餐文明“十要十不要”、校园文明行为“十要十不要”、学生干部作风“十要十不要”等等。由于养成教育内容细化,教育内容贴近学生的生活,各项规定也像指路明灯一样,让学生的行为有据可依,有理可循,所以大学生愿意从内心深处真正理解规范、认同规范,进而遵守已有的规范。

三、养成教育方式要灵活多样

教育方法是达到养成教育目标的重要工具,而恰当运用各种教育方法是获得良好教育效果的必要条件。衡水学院在文明礼仪养成教育中主要运用了以下几种方法。

(一)教师垂范,引领风尚

教师在学校教育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在校园生活中,和学生打交道最多的人是教师。学生不仅从教师那里汲取专业知识,更愿意把教师当成榜样去模仿。因此,在文明礼仪养成教育中,教师本身要具备高尚的品德、言行合一的操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才能激发学生向他学习的动力。衡水学院把学风建设与教风建设有机结合,将教风定位为“敬业树人”,明确了教师的首要职责是爱岗敬业,为学生的学习树立良好的榜样。教会学生如何做人也是教师的分内之事。

(二)主题班会,体验感悟

主题班会也是养成教育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充分发挥了以学生为活动主体的教育原则。衡水学院每学期都开设主题班课,有固定的班会时间和地点。在每学期之初,辅导员根据德育大纲的要求做好班会计划,拟定班会主题,然后安排学生具体操作。这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而是对整个过程进行有效指导。学生作为班会的主导者,更容易吸引其他同学参与,发表内心真实的想法,从情感上产生共鸣,加深学生对文明礼仪养成教育必要性的认知度,激发学生督促自我养成良好日常行为习惯的积极性。

(三)学校督导,规范行为

人总是有惰性的,仅仅依靠学生自身的感悟就希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是很难的。这时候就需要外在的监督强制力量。为此,衡水学院由学生处牵头,成立了文明礼仪督导小组,定时定点对校园里出现的不文明现象进行督查。每天早晨6点半在餐厅检查文明就餐情况,督促学生吃完饭后主动收拾餐具,将其放到固定收餐位置;每天7点半,检查把食物带进教室的学生;8点半,检查宿舍卫生;下午5点在校园内巡视,劝阻学生搂搂抱抱、乱丢果皮等不文明现象。经过3个多月的实践,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以前不文明现象大为减少。

(四)美化环境,陶冶情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