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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论文

时间:2023-04-06 18: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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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基金论文

第1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金融房地产信托基金市场信用机制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目前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制度缺陷,这种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一的资金供给渠道、不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低下的资金融通效率和高度集中的系统风险,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运用市场信用机制,培育和完善房地产金融品种和体系来加以解决。

剖析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深刻认识中国房地产市场症结,确立中国房地产的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EITs)作为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集合资金投资计划(Coll~tiveInvestmentscheme)。其作为房地产金融体系中的市场(直接)信用,对于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解决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一银行体系支撑着中国整个房地产金融。一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一直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资金需求现状来看,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有资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房地产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目前,来源于银行的资金往往占到房地产资金的70%以上,有些企业甚至达到90%。

200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有18%来自于自有资金,2%来自于其它渠道,剩下的80%(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消费者按揭贷款和建筑企业贷款等)都来自于银行贷款。而这只是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平均估计,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运作的自有资金往往占到总资金需求的10%,甚至5%。这种单一的房地产资金供给是中国房地产金融的特点,也是中国房地产金融问题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效率问题.还是风险问题其根源往往与这一特点密切相关。单一的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金融,进而支撑着中国房地产的整个产业体系,中国银行业的负载实在太大,结果使金融政策只能在勉强支撑和减负之间摇摆,政策的收紧往往给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强烈的硬冲击,形成“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同时,资金供给的单一性也是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最显著表现特征。

单一银行体系的根源来自于中国房地产金融本身,同时也是中国金融制度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资金来源单一性问题要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进程的大背景上考虑,也要在充分认识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金融本身的特征积极解决。

2.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尚未形成。

(1)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主要特点。完备的房地产金融应该是包括银行间接金融和市场信用在内的一级市场和以证券化为主要手段的二级市场。银行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消费按揭贷款等间接融资,具有房地产投资商特征的基金(主要为房地产投资基金)供市场信用,这些构成了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信贷证券化,尤其是按揭贷款证券化.不断把银行信用转化为市场信用,构成了二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两个市场共同作用,形成了完备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和系统风险分散体系。综观世界各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作为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典范。在美国,这个一级市场是由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寿险公司、储蓄机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和部分外来投资者等多重机构共同支撑。通过证券化建立起来的二级市场,在增加房地产金融的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实际上把房地产金融体系的资金供给转嫁到整个市场这种房地产金融的“脱媒”促进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其结果是,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更加顺畅地把资金剩余向需求转化;相应地,房地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将有效地从单一的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更有效地避免了系统风险在银行体系中的聚集。

(2)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不完备性及其核心问题。与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相比,中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备性。就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而言,中国只有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需求,而资本市场和直接信用的相对落后,使其几乎无法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仅有的几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非常有限的市场金融支持。另外,房地产二级市场只能说尚在酝酿中,按揭证券化似乎还需一段时间方能走到前台,发挥市场信用的作用。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一级市场是残缺的,是缺乏信用的一级市场.而二级市场尚不存在,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是不完备的。

不难看出,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信用的缺乏,而发展市场信用只是丰富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内涵的手段,也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前提:事实上,二级市场本身更多的是房地产间接金融的直接化和市场化。要完成这种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塑,借鉴具有70多年政府主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美国房地产金融是必要的。根据美国的经验,其核心手段是房地产信托和证券化。

目前,我国房贷证券化仅仅是呼之欲出,与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房贷证券化是间接实现资金来源市场化和多元化的手段,对于加强房贷资金的流动,培育我国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商,完备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其影响是长期性的。相比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同时活跃于两级市场的特点显示,它对中国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二级市场的形成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3)中国房地产金融的资金融通效率低下。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将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行有效匹配,最大限度地将金融资源从过剩方向需求方融通。目前,中国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一定程度上是不通畅的,出现了金融资源错配的现象,或者说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中出现恶劣梗塞。一方面,由于中国金融体制本身的非市场化特征,金融资源并非完全按照市场化的风险收益对称性原则进行效率配置,造成银行的资源有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规模小、风险大的房地产企业。银行对所有制所形成的偏见、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信用软约束倾向、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共同作用,使得金融资源的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自享受收益,由银行承担风险的房地产企业,风险和收益失衡,金融资源在房地产行业的配置效率受损。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其收益性应该为资金剩余者提供分享增长的机会,而大量的存款滞留于银行的账面上获得很低的收益,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渠道直进入房地产行业,分享行业发展机会。然而,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金融资源的所有者恰恰是房地产金融系统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中国金融资源的提供者不但无法获得行业增长的收益,而且最终承担了行业本身的风险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固有的道德风险和体制风险。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融通效率低下的原因有更为宏观的经济金融体制背景,但如果能从房地产金融本身特征出发,减轻房地产金融对银行体系的依赖性,发展市场信用.即为有效金融资源需求提供金融资源供给,叉为投资者提供了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收益的机会,同时将大大推进中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提升中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4)中国房地产金融蕴含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构成中国银行业危机隐患的巨额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90年代房地产泡沫所遗留下来的,取终聚集于银行体系,面对入世后新一轮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银行仍将面临相同的问题.面临承载行业发展所不得不积累的风险。这种趋势已经从银行的资产组合的变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在理解系统风险和金融危机动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金融体系进行制度创新,找到化解风险积累的制度安排

二、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金融问题

1.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发展、信托制度的表外安排使得其具有直接融通金融资源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市场信用的特征。与其它金融制度安排相比.更具全能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很好地嫁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能有效地将金融资源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配置。

目前.我国信托业才真正开始起步,这种极强的制度优势尚未能发挥出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H’s)是被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检验过的市场信用机制.也是信托介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必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信托的制度优势,解决我国房地产业资金来源的单一问题。

2.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毫无疑问,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引入将为我国房地产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融通机制,事实上,自“一法两规”颁布以后,信托的房地产融通功能已经通过各种指定性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推出的房地投资信托计划仅仅是单一的融通手段.无法成规模化和长期化,因此也无法成为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单个房地产信托计划过渡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利用信托基金在募集、管和退出上的规模性和系统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才能作为我国房地产业制度创新和金机构创新的产物,集政府、银行、企业和投资方面要求和利益于一体,真正实现信托融的长期化和规模化。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将一定程度疏通我国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中击力度;同时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入.将会系统改变目前金融资源供给的单一性问题,改变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供给格局,真正提升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

3、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备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通过金融平台募集社会自由资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对以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形成了极大的补充。

信托对完备房地产金融体系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其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介入房地产场.不但参与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供给,也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有助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备性的提升。第二,证券化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核心手段,而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的结构安排也离不开信托这一载体.

4.有助于降低我国房地产金融的系统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备性,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且有助于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降低危机产生的概率,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安全。

明斯基(H1anP.Minsky)的金融体的脆弱性假说和外来冲击性理论,分别解释金融危机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金融体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分散能力。从金融体系本身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源自金融风险的增加、累积、局部超过限度,最后传染至整个体系,因此,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疏通、分散安排。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危机,确可延缓或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

具有间接金融特征的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把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市场信用跨空间(erc;一sectiona1)风险分担能力比较强.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拥有的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调整的难度较大,只能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问题,结果是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发展市场信用,不仅为房地产金融获得更为有效的资金供给途径.也将大大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三、政策建议

1鼓励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向专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由信托公司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受到每个信托计划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单笔合同金额较高,风险集中,信托整体规模不能够实现大的突破,难以实现房地产多项目的分散投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支持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经过试点发行,采取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采取场外直接交易方式,使其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发展成合法、流通性强、具有一定专业化优势的房地产投资主体

同时鼓励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组合化投资组合,聘请专业性顾问公司和经理人来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与投资运作,并实行系统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及业务,从而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

第2篇

[摘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信托和房地产结合的一种模式,也是现在许多国家正在实行的一种制度,其本身具有巨大的优势。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行性,我国又应该采取何种立法模式规范行业运作,促进行业发展,本文将就此展开分析,试图为立法提供一些可行性建议,从而实现信托业和房地产的成功合作。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路径选择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REITs)作为一种新兴融资工具,它既能拓宽房地产融资的渠道,让只有少额资金,或对房地产市场的知识和经验不足的投资者参与到大型的房地产项目投资中去,从而满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对房地产业的投资需求,同时又降低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大大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我国未来信托与房地产的合作的途径之一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做简要的分析。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背景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属于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指信托机构面向公众公开发行或者向特定人私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来筹集资金,然后将信托项目投向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相关权利或房地产证券等,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将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它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继美国之后,REITs概念也逐步出现在欧洲、非洲及大洋州,但在亚洲的发展却很晚。虽然第一家REITs公司1989年成立于马来西亚,但绝大多数亚洲国家或地区都是在经历了“金融风暴”于2000年之后发展起来。近年来,日本、新加坡、韩国纷纷建立了REITs公司的市场,而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REITs市场也在快速发展过程之中。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最早是在建国以前,一战后,中国各家商业银行相继成立。随着的爆发,房地产价格也一落千丈,从而使当时的房地产信托业走入低谷。1979年以后,中国的房地产信托也随着金融信托业的恢复而在全国发展起来。我国的信托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中,信托财产的运用多集中于金融投资,房地产信托也得以快速发展。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一般的信托合同、证券投资基金相比,REITs制度具有很大的优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REITs面向中小投资者。意味着一般中小投资者即使没有大量资本也可以用很少的钱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这为小额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通过低成本、低风险以及最低投资额度最小化的专业理财工具,显然有利于实现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理财愿望。

2.REITs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变现性。它是一种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一般采用股票或受益凭证的形式,从而使得使房地产流动起来。投资者可以通过金融市场自由买卖,这与传统的房地产投资相比,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同时,这也使得REITs与一般封闭式基金相比,能够让广大投资者迅速退出,具有较高的变现性。

3.REITs是一种有效的保值增值投资工具,能够有效抵御通货膨胀。作为REITs价值基础的房地产,具有很强的保值功能。在通货膨胀时期,伴随着物价的上扬,房地产物业的价值也会升值得很快,但在同时,以房地产物业为资产基础的RETIs股票价值也会随之上升,因而RETIs的收益水平也会比平时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销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很好的保值增值投资工具。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路径选择

1.国外的REITs立法模式

目前国外对REITs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REITs的相关规定体现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一种是集中立法模式,对REITs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以亚洲各国和地区为代表。亚洲的REITs在结构、投资范围、收入分配等方面都与美国的规定十分相似,但亚洲各国和地区普遍采取了统一制定REITs专项法规的立法模式。造成这两种立法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美国由于最早独立发展REITs,面对这种全新的投资理财产品,只能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在出现新问题的时候不断的出台新规则或修改以前的规则,最终通过不同的法律规则形成对REITs的规制。而亚洲各国和地区则充分利用后期发展REITs国家的优势,可以借鉴美国发展REITs立法模式的成功经验,从一开始就进行专门的统一立法。

其次,这也是由两大法系的立法特点所决定的,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依靠判例法或者单个的法案对REITs进行规范,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则处于次要地位。而亚洲各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一直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进行立法,不具备英美法系判例法那样的灵活性,而采用统一立法却可以更好的为REITs参与者及法院提供守法和司法方面的的法律基础。

2.我国发展REITs的路径选择

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后发展国家的优势,借鉴亚洲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专门的REITs法律法规,即采用统一立法模式,这样的操作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首先,制定REITs专项法能够减少立法冲突,克服目前存在的法律制度的局限。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制度存在着一些局限甚至自相矛盾的问题,制定REITs专项法则显然减少了这些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同时,统一的立法模式可以使REITs的过程及各种规定一目了然,从而在适用这一REITs专项法的时候有利于投资参与人以及裁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尤其对于我国现在的情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REITs是一种新生事物。这就从法律法规上保障了REITs的发展。

其次,制定REITs专项法可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节约立法成本。REITs所涉及的法律部门比较多,如果对所有涉及的法律部门都进行修订,一方面立法成本很高,费时费力,另一方面现有法律都进行修改不利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而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则完全避免了上述弊端,也发挥了后发展国家的优势。

第3篇

关键词:

REITs;公租房;应用;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7-0125-02

1 REITs概述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以下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国际上REITs虽然在性质上等同于基金,但在具体规定和操作上同一般的基金有较大的区别,因而REITs不仅具备一般基金的特点,同时还有以下特征:

(1)REITs 投资范围受限。

在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对REITs的投资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制。REITs的投资范围主要是房地产领域的投资、开发、租赁和销售等,保证了房地产投资信托资金的根本性质。

(2)REITs 具有稳定的可预测收益和较低的波动性。

一般情况下REITs不仅限定投资范围,还对投资收益来源加以规定。在美国REITs的收益中要求至少75%的毛利必须来源于自房地产租金、房地产贷款的利息、出售房地产收入、拥有其他REITs证券的利息、房地产节税收益、贷款承诺费等。

(3)REITs有极具吸引力的回报率。

从表1中可以看出从2000年-2006年的七年之间,除了2003年之外美国国家房地产投资信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以下简称NAREIT)综合REITs指数收益率均远远高于美国股票市场相关指数的收益率以及美国10年期国债的收益率。

(4)REITs能够充分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REITs所募集的资金往往大多委托专业的管理公司自主、集中管理,管理人员多为有经验的房地产专业人员,他们擅长于股市运作,时刻关注收益率变化,制订最佳的投资策略,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2 我国公租房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公租房的发展建设基本是刚起步。2007年国家有关部门就开始对公租房展开调研,公租房的概念首次出现于2009年3月5日总理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其中提出要“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0年6月13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意见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申请公租房。但也存在如下问题:

2.1 供求严重不均衡

由于我国公租房建设刚刚起步,因而公租房的供给十分有限,但是从公租房保障的对象来看需求却是巨大的,这就导致了公租房竣工后的供给面临僧多粥少的局面。

2.2 建设资金短缺,融资方式缺乏

目前我国公租房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仅限于中央政府的专项资金划拨和地方政府出资,参与方单一,建设资金严重不足这也是导致我国公租房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2.3 参与方单一,地方政府发展公租房的动力不足

由于公租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一般由政府划拨土地,会减少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收入,在巨额土地出让金的利益驱使下,地方政府更乐意于兴建商品房。

2.4 缺乏权威、规范的法律保障

我国目前缺少对公租房发展有利的法律保障,虽然2010年6月13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但这只是一个行政性的指导文件,法律作用并不大,对公租房的发展起不到长远的保障作用。

3 我国发展公租房REITs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发展公租房REITs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公租房建设现有的资金短缺,融资渠道不足。我国政府于2010年6月份的时候才正式发文发展建设公租房,目前公租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分别是土地出让金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盈余、社会资金,但这四个方面的资金来源十分不稳定,存在很大的缺陷。

3.2 发展公租房REITs的可行性

(1)国内外REITs成功案例为我国公租房REITs融资模式提供了经验。

REITs最早是在美国出现,随后REITs模式也引入了公共租赁房,发展到现在,其规模、运作模式、管理机制、法律条款等等已经相当完善,其成功案例可以为我国公租房REITs融资模式提供了宝贵经验。

(2)充足的资金来源为公租房建设REITs融资模式提供了可能。

近年来我国民间资金不断增长,日益充足,但却缺少较好的投资渠道,导致大量的民间储蓄闲置,这是一种极大的浪费。该部分资金储备若能顺利引入公租房建设足以弥补我国公租房的资金缺口,并且是一种稳定的资金来源。

(3)政府保障为公租房REITs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收益。

公租房可以看作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其本身具有很强的社会福利性,虽然我们现在主张其融资模式需引入市场机制,但对于这种政策性项目,从各国经验来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予政策支持和保护。如配套法律制定、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这些都保障了公租房REITs能够有稳定合理的资金收益。

(4)专业的管理团队为公租房REITs融资模式提供了风险保障。

公租房REITs与其他投融资模式不同的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公租房REITs投资的多元化房地产资产是交由专业的团队机构进行管理运作,有利于克服投资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由专业团队确定投资方案也可降低非专业性带来的投资风险。就目前我国发展公租房REITs来看,发展权益型REITs比较合适,从组织形式而言,可采用契约型REITs。

4 我国发展公租房REITs的主要障碍和建议

4.1 完善REITs及公租房方面的立法工作

公租房发展建设应该成为我国住房体系中的长期重要工作,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对公租房的定位、资金来源、建设、经营、租房者的资格以及权利义务、退出机制等各方面加以明确,只有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公租房的发展才能得到足够的保证。

4.2 加强监管机制

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并管理REITs 基金,由于缺乏有效制约,金融机构可能为谋取私利而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可以采用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等方式进行监督和约束。完善的监管制度能保证公租房REITs 模式的有效推行。

4.3 建设交易市场

我国发展REITs,需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的市场建设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无论是上市的REITs还是非上市的REITs,都需要有流通的市场平台和交易渠道,才能促进对REITs产品的投资、持有和转手。

4.4 培育专业的管理机构和人才

REITs 在我国起步较晚,经验丰富的房地产经营管理专家组成的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以及相关人才相对缺乏。可以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和借鉴国外经验,可建立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组成的多元化投资机构体系,使其成为公租房REITs 模式所需要的专业投资机构。同时公租房REITs 模式的实施需要加强REITs 所需房地产、律师、金融证券、会计等复合型、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相关理论课题的研究。

参考文献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土地流转,信托流转,益阳模式

一 益阳草尾镇土地信托流转基本情况

草尾镇是洞庭湖畔沅江市最大的农业型乡镇,总人口10.8 万人,其中农业人口8.5 万人,耕地面积近15000亩。过去,由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农业难增效,农民难增收,农村难发展”。为了改变这一现状,草尾镇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该镇农村土地流转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二轮土地承包后至2006 年。该阶段的土地流转基本属于群众自发、无序、不规范的流转;第二阶段是2006 年至2009 年底。该镇党委、政府针对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一家一户分散经营和大批青壮年劳动力常年外出等原因,导致农业难增效、农民难增收、农村难发展的况状,积极搭建农村土地流转平台,着力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至2009 年底,全镇各种形式的流转面积达48000亩, 占耕地面积的32%,涉及农户6 500 户,占总农户的30%,土地流转初见成效;第三阶段是2010 年以来,草尾镇针对过去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速度不快、规模不大、质量不高、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按照益阳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在沅江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全力支持下,积极建立农村土地信托机制,稳步推进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探索出了一条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新路子。2010年7月,注册成立了“草尾农村土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以来,共签订信托流转合同23个,信托流转土地面积25600亩,目前已储备土地5000多亩,受托土地11000多亩,预计到今年年底全镇信托流转面积可达60000亩,全镇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呈现方兴未艾的好势头。

二 土地信托流转的基本原则、步骤

在土地信托流转试点中,益阳市始终坚持五条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土地流转涉及千家万户,仅仅依靠农民自愿和企业自发行动交易成本太高,农民利益、企业利益很难有效调节,这就需要政府加强组织引导。在推进土地信托流转中,政府必须搭建信托平台,制定产业规划,出台政策措施;政府的相关部门还必须在信息沟通、法律咨询、纠纷调处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以确保土地信托流转健康推进。二是市场引导。由市场来调节土地供求关系,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由市场主体来经营信托土地,以更好地提高地力、提升产业化水平、增加农业比较效益。三是企业运作。成立土地信托投资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作,坚持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确保信托流转运行规范。四是互利合作。一方面,要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农民利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信托流转。另一方面,要按协议合同和市场法则,确保经营业主的合法利益。五是严格监管。加强对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各级发改、审计、财政、国土、经管、金融部门要对土地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公司经营、农地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信托风险。

在基本原则规定下,益阳市确定了信托流转的基本步骤。一是政府设立土地信托流转服务中心,设立土地信托基金,建立政府出资的土地信托投资公司。二是土地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支付土地信托收益(从信托基金中支付),从委托方(农户)手中获得土地。三是土地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土地调整成片,或对信托土地进行整理开发,提升地力。四是引进土地经营者,获得土地信托直接收益。五是把土地信托投资公司获得的部分土地信托直接收益返还给土地流转信托基金,用于滚动使用。六是依托信托平台进行投融资。七是确定土地信托收益分配。主要用于三个方面: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水平、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做大做强信托公司。

草尾镇的试点较好地体现了基本原则和基本步骤的具体要求,其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确保“三个不变” 。即确保农民委托给信托公司经营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农民承包权不变、农用地属性不变,从根本上保障信托流转不触碰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底线,从根本上保证耕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不受影响。二是搭建政府平台。通过建立平台政府主动介入土地流转, 使大户安心经营,农户放心委托,流转规范有序。试点工作设计了一个“l+l” 模式,即“一个公司+一个中心” 。一个“公司” :政府全额出资200万元,成立了“沅江市草尾农村土地托管投资有限公司” 。一个“中心” :草尾镇成立土地信托流转服务中心,镇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村组干部,建立一套为土地信托流转服务的配套服务体系。三是贯彻信托原理。将信托制度在管理财产方面的天然优势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结合起来。在具体操作中,农户作为委托方,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流转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作为受托方承接经营权,将经营权发包给第三方(农业经营公司)经营。农户、信托公司、农业经营公司依法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享有各自的权利。农民是土地信托中的受益人,试点始终以控制防范风险、确保农民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不断完善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重点构建了信托流转的13个基本程序和13项基本制度,制定了《土地信托农民利益保护办法》、《土地信托公司沉淀资金管理办法》。四是结合产业发展。把土地信托流转与壮大产业结合起来,不断壮大特色产业,提高耕地产出水平。在试点中,草尾镇制订实施了现代农业建设三年规划,把农业产业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土地信托流转的基础工作。五是培育要素市场。产业发展必须要有劳动力、技术和资金等要素的聚集。在试点过程中,草尾镇抽调16名专业技术人员充实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成立农机、农技、劳务服务公司,为农业专业经营公司提供社会化服务,通过这些服务公司来连接市场、大户和农民。

三 草尾镇土地信托流转取得的成效

两年多来,草尾镇通过建立信托机制,推动土地信托流转,大大促进了现代农业建设,带来了“六个促进,三个满意”。

一是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目前,全镇经营50亩以上的大户、企业和公司有389户。其中经营500亩以上的企业、公司23家,经营1000亩以上的企业、公司10家。

二是发展了特色产业,目前全镇蔬菜种植面积达2.5万多亩,每年仅蔬菜产业收入达3亿元以上。占全镇农业总收入40%以上。

三是促进农村剩余劳力的转移,增加了农民收入。 目前全镇外出务 工经营的劳力达2.5万多人,在家年龄50至70岁为基地老板打工的有5000多人。每年劳务收入3.5亿元以上。与信托流转前相比,每年多转移劳力8000多个,增加劳务收入近1亿元。

四是增加了农业投入,夯实了农业基础。据统计:仅2010年23个基地老板累计投入在2500万元以上。其中现代化设施投入1000万元以上。近一年来,全镇上述各种资本投入农业市场资金达1800多万元。其中,沅江大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800多万元,购置钢架大棚200个,硬化基地道路3公里,新修涵闸15处,沅江市艾青大蒜专业合作社投资220多万元,在自己1100亩大蒜基地装上喷灌。

五是促进了社会化、专业化服务。全镇农机服务公司、农技统防统治专业协会、劳力服务公司应运而生,为基地老板提供全方面社会化服务。

六是促进了干部作风的转变,机关干部、基层干部由过去的指手划脚转变为真心实意为老板服务,竭尽全力为老板排忧解难。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不断推进,实现了土地的承包者——农民满意,土地的经营者——老板满意,土地的拥有者——政府满意。

第5篇

关键词:土地信托银行 农村土地流转

全面服务于我国农村土地管理体系的总目标是指,构建土地信托银行,有效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充当土地资产的“看护人”,转变土地为“可携带资产”,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在筹集资本方面,通过信托方式管理企业内部股权,筹集和管理社会资本,可以促进产权社会化,运用联合权力保护微小资本权益,维护劳动者利益,催生民主,制约腐败,缩小贫富差距,克服资本人缺位和资本以大欺小等产权不公平问题,实现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为共同富裕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从而实现资本共享。在发行集合信托产品方面,可以直接吸收社会民众资金,发挥尽职勤业的金融管理和风险控制优势,实现资本之外更大范围的金融普惠,从而化解当前我国现有的金融制度性红利和垄断暴利与社会不均衡的矛盾。

土地信托银行可行性分析

(一)土地银行现状

从1996年上海建立全国第一家城市土地储备机构起,国内主要城市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土地储备机构。由于我国在土地所有制、土地银行的组织架构、土地收购和管理模式、土地储备的范围、配套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差异,再加上国内土地储备机制是建立在土地市场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隐性市场广泛存在、地价受到抑制的背景下,因此,土地银行制度不健全,功能定位不清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银行机构缺失,在发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市发展的功能方面与西方国家存在很大差距。总的来看,目前国内土地银行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上海模式、杭州模式、南通模式三种,如表1所示。

当前我国土地银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有明确统一的土地银行组织机构。我国法律规定土地一级市场中政府垄断,而目前国内没有统一协调的土地银行组织机构和土地银行运营模式,地方政府大多各行其政,土地银行机构身份不明确,导致政府对土地一级垄断权利削弱,各个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不明确,协调困难,工作效率低下。部分城市的土地银行机构目标定位扭曲,片面追求市场利润最大化,不但未能履行调控土地市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土地市场供求关系的扭曲。

2.土地银行制度实施缺少配套的法律。尽管我国实施城市土地银行制度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城市土地银行制度本身却缺少明确的法律。目前,我国涉及土地的相关法律主要由宪法、民法通则中有关土地的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现行相关法律框架、国土资源部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根据这些法律条文,城市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土地所有者权利,对土地进行强制性收购,但是未能形成专门的土地征购法律。而且当土地银行机构运作过程牵涉到土地转让方、政府、开发商等利益时,没有法律去指导土地银行的运作,规范和保障各方的利益调整,使土地银行制度无法高效地实现社会经济目标。

3.土地交易不透明。土地银行实施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土地转让过程中权利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在土地银行机构收购、整合、招投标及出让土地过程中,价格如何确定、所得收益如何分配将直接影响土地出让者、政府、土地银行机构、开发商等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分配。而目前国内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操作不透明、价格不明确、行政化干预严重等问题,不仅不利于土地银行机构的正常运作,也为土地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基础。

(二)构建土地信托银行的优势解析

1.信托和银行的转型理念具有一致性。国外银行发展的实践表明,随着一国经济由投资拉动型向消费拉动型升级转型,以及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机制中的作用的提高,银行转型的方向将是由社会融资中介向财富管理中介转变,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综合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在当前国内资产管理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托公司也必然要成长为具备资产管理、财富管理能力的机构,才有存在的价值,两者的转型理念具有一致性。战略决定结构,战略的趋同有利于信托和银行组织架构的整合。

2.信托和银行的优势具有互补性。信托公司的优势在于多样化的资金运用方式、通过传统融资型业务所累积的对优质资产的判别和把握能力,以及对新的市场机会特别是产业投资领域的快速响应。银行的优势在于庞大的客户资源和资金资源,面向客户的多元化、综合化业务体系,以及强大的资产管理能力,两者的优势具有很强的互补性。考虑到客户资源和资金资源将是信托公司未来市场争夺的重点,单一融资业务为主导的业务体系亟待改变,因此,并购银行将有助于信托公司实现信托工具的广泛和有效的运用,不断开发信托创新品种,打造核心业务优势。同时,信托和银行也可以实现强强联合,将融资服务和资产管理有机结合。

3.并购银行有利于信托公司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信托公司可借鉴银行的流程管理和风险管理,推进以客户为中心、以风险控制为主线的业务和管理流程改造,实现由“部门信托”到“流程信托”的转变;建立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内的、全程、量化和立体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

“土地信托银行”的构建原理

“土地信托银行”以共有制理论为基础,以“立足农村土地,促进土地流转,引导社会资金,实现金融普惠”为践行原则,兼顾信托和银行的制度契合点,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等重点领域建设,实现土地资本化,发挥金融在国家农村土地战略转型中的积极作用。

(一)发展目标

“土地信托银行”将依照国家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遵循“不以实现商业最大化为目标,而以追求社会效益为路径”的发展思路,引导民间资金投向,合理配置金融资源,为农村土地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运用信托机制,让人民共同分享农村土地流转成果,实现金融普惠。

(二)市场定位

“土地信托银行”确立在“市场环境下,以土地为标的,以信托为平台,发挥银行优势,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的运作思路,打造为国家中、长期农村的产业性金融机构。

(三)资本设计

“土地信托银行”以吸收民营资本为主,国有资本为辅,同时吸纳社会民众微小资本,总规模300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其中,国有资本不超过30%,民营资本和社会民众资本不低于70%。

“土地信托银行”的运行模式

“土地信托银行”需要具备较强的金融功能,较宽的经营范围,较高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水平,更好的市场化经营机制,需要一支更加兢兢业业和职业道德优良的管理团队去控制、化解和缓释各种经济风险。基于此,依据银行的存储和信贷功能,依托信托的制度优势,本文构想“土地信托银行”的运行模式如图1所示。

第一,农户将土地存入“土地信托银行”,“土地信托银行”为其提供土地凭证,实现了农民拥有“可携带资产”、“可携带的社会保障”,使农民自由迁徙成为可能。

第二,“土地信托银行”的银行部作为委托“土地信托银行”的信托部设立土地信托,实现土地财产资本化,实现了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的有效分离。同时依托信托专业化、产业资源和与政府沟通等方面优势,增加农民谈判地位,保障农民利益实现。

第三,“土地信托银行”的银行部和信托部实行严格的资产隔离,土地信托实现农村合作组织资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分离,实现了受益人的固定收益和超额收益。

(一)管理逻辑

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的行业和需要规模发展的行业,如旅游、文化、休闲和健康等绿色经济,可以按照商业银行融资功能,提供短期融资,收购兼并贷款、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支持其建立信用,加速发展。对于风险高、规模大、建设期长、很有前途或意义重大的项目,要客观评估其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联合财政资金、政策性金融建立多种保障和补偿机制,运用联合融资、银团贷款和结构性融资,控制风险,达到支持目的。对于农村土地中高新技术问题,“土地信托银行”应当建立科技专家顾问机构,建立有关技术资料库,组建有科技评估能力的项目管理团队,逐渐摸索和探寻适应农村土地的投融资管理模式。

(二)资金来源

长期资金来源:根据农村土地发展中开发形式的信托项目,发行集合信托产品,募集中、长期资金、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建立和管理信托投机基金,发起产业投资基金。短期资金来源:吸收存款、发行大额存单、办理机构存款,办理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的个人存款业务,开展金融市场短期融资业务。

(三)资金运用

通过信托投资、信托基金投资、产业基金投资、信托贷款、信托项目融资、收购兼并融资、中短期商业信贷、消费信贷和短期融资工具,运用投贷组合、结构性融资、债股转换组合等方式,提供各种投融资服务。支持农村土地和绿色经济基础建设、培育核心技术企业发展,支持关键企业规模发展,促进农村土地健康发展。解决农村土地以及相关产业短期资金需求,为其建立短期融资平台,提供增信服务,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周转融资和各种金融服务。为农村土地和绿色经济提供重组兼并融资服务,促进规模发展,促进产业链发展,建立行业发展平台,支持农村土地和绿色经济横向贯通发展。建立电子银行体系,创立云银行服务,支持绿色消费、打造旅游、文化、休闲和健康消费金融体系,为扩大内需和拉动消费服务。

(四)盈利模式

在市场化运行原则下,“土地信托银行”保持稳健长期可持续运行的盈利模式是手续费、利差和资本回报,以信托业务手续费收入为主,银行存贷利差为辅,以投资业务资本回报和资金管理息差以及结算、顾问、等中介业务手续费为补充。

参考文献:

1.陈伟.瑞典土地银行经验对上海土地储备管理的启示.国际城市规划,2005(6)

2.谢美芳.土地收购储备运行机制分析―以漳州市为例.福建农林大学硕士论文,2007

3.余萍.国外农地抵押金融制度的比较法借鉴.管理学家,2010(10)

4.典福田.典型国家和地区土地整理的经验及启示.资源与人居环境,2007(20)

第6篇

    一 世界发达国家社保基金监管的经验借鉴

    (一)根据国情,依照法律,确立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

    社会保障基金监管较成功的国家在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时,都首先注重法制建设,以其作为强制性监管的依据和行为规范。如英国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瑞典1962年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国民保险法》、新加坡1955年7月通过的《中央公积金法》,都作为本国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确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体制。

    在具体监管结构上,各国依据国情不同,分别建立起行政、监管分立或统一的监管结构。如美日等国实行行政与监管的分立。在美国负责社保基金监管的机构包括:劳工部、国内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养老金收益保险公司、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等,其中,联邦社会保障计划的监管组织以财政部和独立的社会保障局为主,劳动部配合;作为第二支柱的私有养老计划的监管以劳动部为主,财政部等起配合作用。具体行政管理部门为联邦政府的社会保障署,在全国有1000多个分支机构,具体从事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记录、受益资格认定、咨询以及资金发放等工作。在日本,监管与具体执行机构分立,其监管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行政管理机构为厚生省和劳动省,地方行政管理机构为都道府县,其国民年金课负责有关年金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对所辖市村町进行指导;保险课负责健康保险的实施及指导、监督工作。执行机构也分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业务中心,负责汇总、处理地方执行机构的投保人资料。地方执行机构为社会保险事务所(全国共304家),负责投保人加入健康保险和年金的资格认证、注册、档案记录和保险费收支手续等方面的工作。

    英国、瑞典等国建立了行政、监管统一的监管结构,其监管主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英国社保基金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领导,并由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就国民保险和社会救助而言,社会保障部不仅是其监管机构,亦是直接办理组织,从个人保障账号的管理、待遇资格的审查,到资金的发放,都由社会保障部负责,社会保障部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规则的执行者、监督者。在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成立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独立、统一的专门网络。

    (二)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加强各监管主体协调机制

    社保基金是保障国民福利的重要公共基金,各国都建立了法律法规以确保基金的安全管理与运营。各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组织各具特色,但都表现出以下特点: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都注重强化执法权威,确立监管主体独立性,加强垂直管理,并确立各监管主体的协调机制。

    以美国为例,其监管结构中十分重要的社保和医疗统筹基金信托董事会,由财政部长任董事会主席,劳工部部长、医疗卫生部部长和社会保障总局局长为董事,另有两名独立董事,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监管权威,同时加强了各部门协调。社保局在1994年克林顿总统改组社保体系时,升级为独立的、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的机构,其各种具体的制度规定是全国统一的,各州不得与之相抵触。此外,1994年,克林顿总统创立常设的“社会保障咨询理事会 ”(Social Security Advisory Board)是一个跨党派的咨询机构,独立于行政部门,进行整体监督咨询和评估,保证了监管体系的独立、总体协调。

    英国由社会保障部集中统一,各相关机构分级执行。瑞典社会保障基金统一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该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成立了专门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这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部门或全额事业单位,不依附于任何别的部门,并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置自上而下的独立体系。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有效性研究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

    1997年,我国实行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财政部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行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监管职能。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设置了相应的基金监督机构,初步确立了我国社保基金监管体系。

    在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畅和监管建设滞后等问题。地方政府违规现象频繁,部分地方没有将社保基金当做公共资金,对基金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将其作为地方性的资金。监管力量较薄弱、监督体制不顺。同时,由于立法层次较低,执法缺乏相应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横向对有关部门,纵向对地方政府,都存在一些监督不力的问题。逐步搭建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亦日益成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有效性的重要课题。

    (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加强监管有效性的政策建议

    1. 强化监管力量,适当集中,加强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改革。

    目前,每年五项社保基金的收支规模超过2万亿元,监管力量与当前监督工作的需要不匹配,监督力量薄弱。可适当强化相关监管力量,以满足社保基金运营、管理的需要。在监管组织结构方面,从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的国际发展趋势、我国现实国情及长远的制度稳定出发,可采用以法制监管为核心、适当集中的综合模式,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强监管的集中度,以构建一个主辅分明、多重监管的社保基金监管组织结构。当前,需要积极研究探讨基金监督独立于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设立。

    2. 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障采取由中央政府集中统筹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作。在这种模式下,中央政府负责统一制定重大的全国性社会保障政策,具体事务绝大部分由中央政府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承担,地方政府只是根据自身财力大小提供一些补充性的、地方性的社会服务。在中国目前以县级统筹为主的条件下,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更多地集中在地方政府的手里,如果制约和监管不利,就会为一些挪用和违规案件提供机会。因些,无论从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还是从基金管理和监督的角度,提升统筹层次、加强垂直管理是下一阶段中国社保基金监管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3. 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

    目前,欧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向市场化发展,拉美、东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市场化的步伐亦在加快。我国近年来相继颁布的企业年金法规和规章,已逐步搭建起企业年金的制度构架和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基本模式。市场化运营以后,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发生变化,社保经办机构不直接参与管理,企业年金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金融机构成为社保基金管理运营主体。监管机构可综揽全局,强化各种制度,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市场化。具体如:对原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向企业年金制度过渡的指导意见,按照平稳、有序、合规、安全的原则,指导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接收管理运营工作;总结第一批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经验,对有关机构管理资格进行适当整合,适时进行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继续完善企业年金配套政策,研究拟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管理办法,解决中小企业参加企业年金的实际问题;会同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组织中介力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内控制度、市场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中国金融市场大变局》[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巴曙松,“基于风险的企业年金监管框架构建:对中国监管状况的评估及其发展展望”,工作论文。

    3.巴曙松等,“社保基金管理探寻制度优化之路”[N],第一财经日报,2007. 1. 4。

    4.林治芳,《社会保障资金管理》[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5.邓聿文,“社保基金面临监管和投资模式的创新”[J],中国社会导刊,2007. 4。

    6.张国平,“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0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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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范晓勇,“陈良司长访谈:审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2007. 4。

    9.袁泽春,“刘梅同志访谈:基金监督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形势”,2007. 1。

    10.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

    11.和春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2.和春雷等,当代德国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李珍,社会保障理论[M],北京: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

    14.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2。

第7篇

【关键词】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房地产;投资者权益

一、中国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内涵

1.基本概念

基本信托定义是指信托公司从投资者那里募集大量的资金,然后通过自己的管理经验,将这部分资金投资给第三方,以达到投资者资金的保值和增值作用。而对于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就是,信托公司将这部分资金全部投入到房地产行业之中进行运作。

2.基本特征

首先,委托人也是受益人,这就直接造成了投资者拥有大量的权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完全对投资者进行负责,这使得投资者加大了对整个资金运作过程的监督作用,接着,就真正F实中,结果却是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由于本身信托公司权利较大,拥有丰富的经验,而且信托公司属于盈利组织,一般就为了尽可能的降低交易成本,而直接将合同做出格式合同,投资者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能力,只能被动的接受这些条款,因此,这是现阶段管理部门必须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只有解决了这一点,才能够使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能够有效的实现,为其提供法律的支持,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何降低风险是任何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房地产是一个投资风险比较大的行业,现阶段政府正在不断控制房地产的建设问题,明显出现了投资疲软的现象。当然,投资房地产仍然是现阶段中国信托投资的重点区域,因为其相对其他领域而言,还是有其较高的收益率。因此,现在的信托公司还是在积极的将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中,这种高风险的确会有高的回报,但是信托公司更多的是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这就引起了现在比较重要的问题,如何对这些投资者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面对这种高风险的投资产品,对信托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管,防止出现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将成为政府最近几年信托管理的重点。

二、目前中国对投资房地产资金信托项目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情况

1.有利的法律保护制度

根据我国的《信托法》的大规章下,我们相应的建立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保证了投资者的权利,对投资者的权益有一定的保护作用,这其中有几个重要的权利,例如,知情权,这个权利保证了投资者对于信托公司运用资金的方法和资金的量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可以保证自己的资金处于安全的运行状态下;撤销权,这种权利能够有利的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会被非法侵害,当发现信托公司进行侵害时,投资者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这极大地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等等,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这些完善的体系法律可以有效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对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最有利的监督制度。

2.我国现阶段的保护缺陷问题

第一,虽然法律赋予了投资者大量的权利,用来保护自己在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的资金,但是,权利虽然有法律支持,但是这些法律的具体化却明显不足,存在着投资者的权利内容空泛,由于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是一种新型的信托项目,因此具有其特殊性,然而现行的信托法规往往是针对一般的信托项目,这种方式直接就使整体的权利变的空洞,无具体化。

第二,由于信托公司是一个整体,而投资者多数是一些分散的人群,他们往往难以形成有效的联合,对于房地产集合资金项目,这种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多数投资者所投资金巨大,但是真正在行使权利时,往往是由于个体的渺小,使得行使权利的难度大大加大,而且,就信托的本身性质来说,单个个体的变化会对整个信托项目有一定的影响,会引起信托资产的不稳定性,这样也不利于每个投资者的权利行使,因此,往往造成有权但是没有行权的条件,导致权利也就形同虚设。

第三,对于房地产集合资金的多数投资者来说,行权过程根本就没有具体化的操作流程,缺少可行的流程,使得权力在进行行使时就找不到途径,那么这样的权利就是一纸空文,根本就不起任何作用。为此,政府应该积极落实行权的途径,要让这些单个投资者能够聚集起来,给予一个人,让这种权利能有一个得以行使的必要途径,否则,这样的权利还是难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第四,现行的信托法律基本比较完善了,对于这种风险较大的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更是设立了一个比较严格的法律制度,但是,现实中还是无法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这就要看看执行过程中是不是执行的彻底、执行的有效,可是,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监管不到位,监管理念落后,整个监督过程往往就是流于表面,进行一些浅层次的审批和仅仅通过询问这种毫无作用的监督方式来进行监督,因此,缺乏有力的监督执行也是造成现阶段我国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策略

1.投资者

对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更为重要的是要让投资自己能有专业的知识,懂得其中的道理,通过对其信托知识的教育,增强其自身的风险意识,加强投资者的理性认识,明白其在信托中的权利,了解信托公司应付的义务。同时,让投资者明白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的风险情况,能够让投资者对资金进行合理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这将能够从源头上起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同时,应该要制定严格的进入制度,给那些风险承受力比较弱,但是本身面对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的高收益又经不住诱惑的人一个基本屏蔽机制,这样也是从一个侧面防止出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税收的作用要及时发挥,对于投资者来说能真正增加其收益的还是税收的影响,应该制定合理的税收制度,让投资者能真正得到收益,对于那些只是转移了资产但是没有产生经济效益的信托活动,国家不应该对其进行征收税费,对于有收益的情况要结合收益大小进行征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投资者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真正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2.信托公司

对于信托公司,这个交易过程中占有强势地位的角色,必须要对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对于其中的各种资金的运作途径,进行详细的披露,一定要对信托公司、投资管理顾问、被投资公司这三方都要进行详细的信息披露,这样能够明确自身的义务,也有利于投资者进行监督。当然,信托公司是整个过程中最为重要,因此在交易过程中,我们应该使用“谨慎投资人”概念,基本方法就是对待投资者,信托公司是秉承着为投资者谋利益的,将投资者的资产安全性和收益性进行有效的考虑,让自己的投资标准能符合投资者的收益标准,不给投资者的权益增加过度的风险性,最终将有利于保障投资者权益。

3.监管机构

对于监管机构主要要做的就是一方面建立将投资者能够聚集起来的投资者大会,让投资者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的自我保护;另一方面就是对信托公司的监督,加强对信托合同的监管,对于其中的关键条款一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防止出现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条款。政府在监管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进行监察工作。

四、总结

由于我们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还在发展过程中,各种机制都在建设中,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督作用,而且也应该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努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一切资本市场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只有能真正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了,这个资本市场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通过本文的研究希望能够给我国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项目下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方法上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为信托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中美政府会计体系比较政府会计是一个与企业会计具有同等地位的会计学分支,反映和监督中央及地方政府业务活动的营运情况,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反映政府单位受托责任的会计信息,以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社会和政治判断的会计体系。美国政府会计是指适用于州及地方政府单位(具体包括县、市、学区、镇、村,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政府组织)、联邦(中央)政府单位的会计体系。

我国的政府会计是指核算、反映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单位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会计,它由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组成。随着我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实施,现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必将合二为一,共同组成政府会计。政府会计的特征集中表现为政府会计的公共性、非营利性、财政性和专用性。中美之间社会制度、政体及国家政权结构不同,政府会计体系具有较大的差异。其差异具体表现在:(1)从适用范围上看,美国政府会计除包括联邦政府会计和州及地方政府会计外,还包括政府举办的诸如高等院校、医院、福利机构等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企业(因政府企业仍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包括各党派团体。在我国,广义的政府会计等同于预算会计,即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狭义的政府会计仅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和行政单位会计,而事业单位会计则为非营利组织会计。各党派和人民团体也列入政府会计体系,但不包括国有企业。(2)从管理体制上看,美国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各自独立,因而联邦政府会计与州和地方政府会计自成体系;而我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会计是一个有机整体,它们共同组成政府会计体系。

二、中美政府会计模式比较会计模式是对一定社会(国家、地区)会计主要特征所做的综合表述与反映。美国政府会计是一种基金会计模式。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认为,基金是指“按照特定的法规、限制条件或期限,为从事某种活动或完成某种目的所分离形成的,依靠一套自身平衡的科目来记录现金及其他财务资源,以及相关负债和剩余权益或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一个财务与会计主体。”这表明基金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外,还强调基金被视为一种会计主体,设置相应的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科目,并各自有平衡关系。

基金会计模式的特点是:(1)政府会计的权益理论是基金论;(2)基金是一种会计主体,主要有政府基金、权益基金和信贷基金三种类型;(3)基金会计确认基础采用应计制会计基础或修正的应计制会计基础;(4)每项基金的财源流入和流出,设置相应的“预算账户”和“实际账户”,将预算纳入会计核算中去。这种会计模式的优点是可以达到控制和检查限定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的要求,但缺点是如果基金种类多,会使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都比较复杂,且各项基金不能调剂使用,会使政府单位财务形成浪费。我国政府会计采取的是一种预算会计模式,其特点是以政府预算为基础,其组成体系应与国家管理体制相适应,每一个预算单位为一个会计主体和报告主体,将政府单位根据机构建制、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这种预算会计模式,是在计划经济前提下的政府财务资源分配与管理方式下建立的。其主要缺点表现在:一是将政府预算与政府具体使用资金的核算割裂开来,预算不能控制具体的财务资源使用,达不到政府预算的目的;二是由财政统一将资金下拨给各政府行政单位分户使用,助长了各行政单位争资金而不注重资金效益和不强调资金管理的现象,不能真正发挥政府财务资源的经济效益;三是政府预算带来严重的主观性,预算不细,目的不强。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1)由于采用的会计模式不同,美国政府会计主体是一种包含各种基金在内的复合主体;而我国政府单位为单一主体,各种基金只是政府单位会计主体的内容,不作为单独的一个会计主体。(2)对我国与美国会计模式的利弊分析来看,我国不宜照搬美国的基金会计模式,应结合我国推行的政府采购制度、部门预算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情况,吸收美国基金会计模式的精髓,做到既达到能控制和检查限定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的要求,又达到简化美国基金会计模式的目的,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会计模式。

三、中美政府会计规范比较会计规范是指导和约束会计行为的一系列法规、准则、制度和惯例的总称。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分享国家政治权力,分别承担各自范围内的受托责任。美国政府会计规范是以准则的形式由民间机构制定,其特征是准则具有开放性,并强调理论研究与实务相结合。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会计规范分属于两套规范制定,即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制定原则和准则,规范联邦政府会计;政府会计准则委员制定政府会计准则公告、解释和概念公告,规范州和地方政府会计。我国政府会计规范以制度的形式由国家财政部制定颁布,具有指令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的特点。政府会计规范由国家颁布的《会计法》、《预算法》和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及《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组成。其差异具体表现在:(1)从规范模式上看,美国政府会计规范是准则模式,而我国政府会计规范是制度模式;(2)从规范制定机构看,美国是独立的民间组织,属于“社会公认型”,我国是国家政府机构,属于“法规型”;(3)从规范内容的侧重点上看,美国侧重于对外财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务报告准则规范,我国侧重于具体业务规范。通过比较,我国应借鉴美国以准则规范政府会计的作法,从制度模式向准则模式转变,从侧重于具体业务规范向具体业务和对外报告并重的规范转变,并完善政府会计规范的层次和体系。

四、中美政府会计基础比较会计基础是会计事项的记账基准,即收入和支出的确认标准。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现行的《政府单位会计与报告准则汇编》中提出的政府单位会计的12项基本原则。在第8项原则中明确指出:“政府单位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或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来确定财务状况和营运效果。”按照该委员会的解释,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即收入于取得并可计量时予以确认;政府基金与可支用信托基金采用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确认收支,其余各类业务均采用权责发生制。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18条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17条均明确规定:“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之所以我国长期以来政府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是由政府会计的特点所决定的。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只确认实际收到的现金或付出的现金的交易事项,并计量某一期间的现金收支差额的财务成果,符合一般人的习惯,会计核算程序比较简便;同时,会计确认数是实际入库的预算资金,便于安排预算拨款和预算支出的进度,并如实反映预算收支结果。

但长期的政府会计实践表明,政府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基础,存在明显的缺点或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所有非现金交易不作为收入、支出即时纳入核算,相应的债权与债务也不确认,不能及时完整地反映政府预算管理业绩和政府工作效率;二是收付实现制是一种面向过去的确认基础,并不能提供未来现金流动的信息;三是不能真实地评价和考核政府单位的财务受托责任。正因为如此,收付实现制受到挑战,我们必须重新审视政府会计确认基础,客观分析政府会计环境,选择合适的会计确认基础是当前预算会计理论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比较中看出,中美政府会计采用不同的会计基础。其原因是美国政府会计强调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我国政府会计强调与预算保持一致。其实,会计基础应根据经济业务的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笔者认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债务总额的增加,政府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债务收入支出表等报表,以体现政府如何管理公共债务、发生成本和获得的收益。因此,逐步有序引进权责发生制是未来政府会计确认基础的现实选择。

五、中美政府会计要素比较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是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框架。美国政府会计要素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规定有所不同,美国政府机构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基金余额、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五项;其中资产、负债和基金余额是会计静态要素,收入和支出是会计动态要素。由于美国政府会计是一种基金会计,其政府会计要素也就是一种基金会计要素,政府基金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基金余额、收入和支出;权益基金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基金权益、收入和支出;信贷基金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因其纯属代管性质,则资产等于负债,不涉及到经营成果的计量)。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均规定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类。这种会计要素的划分,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考虑了政府会计的特点,还区别于企业会计。

一是政府会计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对于资产与负债的差额用什么要素来确认,曾经有净资产、基金、基金余额、单位权益等观点,制度最后确定了净资产要素,而采用了“定义反映数量、分类反映内容”的方法。二是没有利润要素。政府会计投资的主要目的是社会效益,不以营利为目的,仅核算收支相抵合的结余,所以没有利润要素。从比较中看出,中美会计要素的划分是基本一致的,不同的是美国政府会计采用基金会计模式,将资产与负债的差额表述为“基金余额”,而我国政府会计采用预算会计模式,则将其差额表述为“净资产”。虽然“基金余额”和“净资产”在数量上都是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但在性质上有所区别。基金余额可以表明政府单位拥有或者控制的经济资源在具体用途上的限制,即是某一特定基金的余额,但净资产却不能表明这种限制。“基金余额”是在实行基金制下采用,全部资产和负债均“基金化”。

六、中美政府会计报告比较会计报告通常称为财务报告,是反映政府单位有关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现金流转情况、基本业务情况等的一种书面文件,由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编制财务报告是提供会计信息的基本工具

第9篇

论文摘要:随着 经济 和社会的 发展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 法律 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 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 金融 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 经济 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 法律 、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 发展 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 政治 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 金融 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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