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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论文

时间:2023-04-06 18: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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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农业竞争力公共政策

一、影响农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及当前竞争农业的发展趋势

1.影响农业竞争力的主要因素

农业竞争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同的因素对农业竞争力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并通过农产品生产成本、农产品的实际价格、农产品比较优势变化、实际质量、市场营销能力和市场占有份额综合体现出来。

(1)农产品成本。一般来说,成本与竞争力呈负相关,即成本低,竞争力强;成本高,竞争力弱。而在农业经营中,除生产费用以外,农产品的经营规模、区域布局、生态环境、生产条件、加工条件、政策变化等诸多因素也都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农产品成本水平。

(2)农产品的实际价格。一般来说,实际价格与竞争力呈负相关。即在质量相差无几的情况下,实际价格越低,竞争力就越高;实际价格越高,竞争力就越低。而且,要通过降低农产品的实际价格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其难度相当大。

(3)农产品质量。一般来说,农产品质量与竞争力呈正相关。即质量越好,竞争力越强;质量越差,竞争力越弱。而且,随着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形态已经从产品的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农产品质量的高低,既决定了农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又决定了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高低。

(4)营销能力。一般来说,市场营销能力如何,既决定了农产品在市场的地位和份额,又直接体现了农业竞争力的大小。积极开展充分的市场调研、恰当的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正确的销售策略、有效的促销手段和良好的服务等一系列市场营销活动,不仅是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关键,也是实现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

2.当前竞争农业的发展趋势

今后的农业竞争,将日益趋于白热化。竞争农业,也将成为推动农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其总体趋势为:

(1)从局部性、区域性向全局性、全国性、全球性方向发展。今后,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产品能否占领更多的市场份额,不仅要比较区域内的产业、产品优势,还要从全国和全球的产业格局比较中寻求最低成本、最大效益。郑州市必须站在全国和全球的制高点,认真审定本地区的农产品发展对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并采用现代化的营销观念拓展农产品贸易。

(2)从传统的经验指导向信息引导方向发展。要在竞争对手越多越强的条件下取得胜利,关键是要充分掌握国内外农业科技发展和农产品供求变化的最新“情报”——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发展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更迅速、更准确地掌握影响农业发展的各方面信息,将是郑州市必须尽快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

(3)从低技术水平的开发利用向现代高新技术方向发展。只有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科技,才能在强手如林的竞争中做到以多样化取胜、以优取胜、以廉取胜。郑州市必须审时度势地抢占农业科技的制高点,集中力量组织对农业生物工程技术的攻关,推进产业化、规模化生产,以及满足市场对农产品优质化、多样化、无公害、营养保健和廉价方面的需求,作为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必要条件。

(4)从产后推销向产前订单农业、期货交易方向发展。以产定销这种被动营销方式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不适应市场农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农产品产后市场势必会被产前的订单农业和期货交易所替代。郑州市必须将订单农业、期货交易等贸易方式,作为今后农产品营销竞争的重要形式。

二、郑州农业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

郑州市农业与发达国家农业的差距,既体现在资源禀赋、财政及物化投入、市场建设等“硬指标”上,又反映在诸如人员素质、经营机制、农民组织化程度、管理水平等“软指标”上。

1.观念上的差距

郑州市基本上还是传统的农业观念,认为农村的主要功能是经济功能,忽略了农业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功能。而发达国家是现代农业观念,强调在提高经济功能的同时,着力发挥其生态功能与社会功能的作用。

2.发展阶段上的差距

一般说来,农业分为古代农业、近代农业、现代农业等三个阶段。目前,郑州市差不多是三种类型并存,只有少部分地区进入现代农业阶段。而发达国家已全面进入现代农业。

3.农产品质量上的差距

以前,郑州市农业片面追求农产品数量,忽视了质量,造成农产品质量水平总体较低,并已成为制约出口的隐患。而发达国家的质量农业早已走上了正规。

4.科技水平的差距

目前,郑州市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40%左右,而发达国家为80%左右;郑州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而发达国家为60%~80%;郑州市农业研究与发展经费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0.2%左右,而发达国家是5%;郑州市肥料利用率只有30%,而发达国家则达60%以上。

5.农业开放程度的差距

郑州市农业的开放程度与其他行业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而发达国家的农业基本上是与工业、服务业等“一视同仁”的。

三、从农业政策的重点内容上健全和完善提升郑州农业竞争力的公共政策

1.把“三品”打造成我市安全优质农产品主导品牌的政策

“三品”是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的简称。我市“三品”的发展要按照“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思路,加快发展,树立我市农产品品牌形象。在发展“三品”时要以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为核心,提高农产品质量水平为主线,保证消费安全为出发点,树立农产品品牌为基本目标,以标准化生产为主要手段,标志管理为突破口,监督检查为保障措施,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加快发展绿色食品,因地制宜发展有机食品。

2.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健全农业产业化政策

农业产业化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连接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通过区域规模化和专业化的农业资源综合开发,以科技进步和系列化服务为手段,实现种养加、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市场、中介组织,把分散的农户经营与统一的大市场衔接起来;通过按市场需求组织农业生产,兴办加工和运销企业,把农产品生产同国内外市场需求衔接起来了,提高了生产者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进而把农业纳入了市场化轨道,也为农业现代化创造了条件。

3.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

一是以提高农业产品质量为重点,提高农产品品种品质结构,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二是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园艺业,发展高效农业,提高农业的效益;三是打破“大而全”、“小而全”地域格局,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区域结构调整,重组资源要素,提高农业的效率和效益;四是着眼于增加附加值,延长农业的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的水平;五是发展二三产业和小城镇,拓宽农民的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六是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构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格局。

4.构筑多元投入机制,完善农业投入政策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投向主要是由经济效益决定的。而农业投资大多数具有周期长、风险大、比较利益低的特点。所以,政府不但自身要承担一部分农业投资职能,而且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吸引其他投资主体加强对农业的投资。根据我市近期的实际情况,加强农业投入的政策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严格执行《农业法》。充分发挥中央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明确地方政府在支持和保护农业方面的责任,调动地方财政支农的积极性;二是提高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占政府基本建设投资总额的比重;三是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和个人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四是改革农村金融体制,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增加信贷资金对农业的投入;五是扩大农业利用外资的范围和数量,吸引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

5.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要逐步对主要农作物进行全程全季自然灾害保险和市场保险,改变小阶段如小麦收获时的防火保险的做法。对农作物和家禽家畜进行市场保险难度大,但这是农民最盼望的保险,也是保护农业、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应试行并推广。还要开设农民最低收入保险,如农民的一年收入达不到一定的数额,保险公司给予适当补贴,保证农民所得,以此来保护农民的基本经济利益,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第2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

根据中央“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的精神,全国各地积极响应,进行多种形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验。但是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创新和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不是理论问题而是操作条件和操作规则问题。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

为什么要试验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这种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是什么?这是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地政府至今还不统一或存在众多疑惑的问题。他们说,办农业保险是中央为了确保粮食安全,但我们地方花这么多的精力和金钱,有什么好处?加之中央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害怕遇到大灾还“吃不完兜着走”。这样,地方上的积极性会打折扣,而且这点有限的积极性也很难持久。有的地方政府不仅没有能力给农业保险试验以补贴,而且还想从农业保险的经营中得到一些好处(从保险经办公司得到一些手续费收入)。这就更难期待农业保险试验的真正启动。

二、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的费用分担无章可循

各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不可能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是以行政组织和推动为主。有的试点省,例如浙江省、江苏省淮安市都将农业保险承保面作为试点市、县政府的业绩考核重要手段。因此,在推进的过程中,除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外,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的农经中心等都承担了很大一部分宣传、展业、收费、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实际上是他们临时附加的一项工作,由于没有专门的编制和行政职责岗位,有关农业、财税、发改部门只能临时抽出一部分人员开展此项业务。鉴于我国农业经营的分散性和小规模经营,各地用于农业保险的宣传、展业、查勘、定损的成本相当高,而保险公司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经营管理费只有很少一部分是给这些人员,这部分费用实际上还是由财政负担,但“师出无名”,有的试验地区根本没有这项费用,这些地方的区县乡镇基层干部也就没有积极性。这将可能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持续推进。

三、农民的自主投保意识参差不齐

农业保险对农业经营者来说虽然可以帮助他们分散生产风险,稳定其生产收入,保证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但是,由于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特别是对于那些家庭收入主要不靠农业的农户来说收益更是相对有限),农户购买保险的支付能力有限或者虽然有支付能力但不感兴趣,这就使很大一部分农民即使有政府的部分保费补贴也不会自愿投保。但对于费率相对较低、政府补贴较高险种(例如浙江温岭的露地西瓜保险),农民感到有利可图时,其参与热情就比较高,甚至排队投保,100%投保。这种情况给农业保险经营如何平衡农民自愿投保和准确费率、适度财政补贴关系的研究带来了挑战。

四、地方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不少省、市、自治区虽然在试点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时提供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保险费的50%,有的补贴35%),但是,他们也担心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例如,江苏省金湖县现在只在该县的塔集镇开展农业保险试验,市县财政2005年的补贴额为13万多元,如果在全县推开水稻、三麦、养鱼保险,县财政每年将要为此补贴200多万元,而且这种补贴一旦实施,就不可能收回来,只可能增加,不能减少。因此,地方财政存在补贴的顾虑。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条件下,真的发生大灾需要巨额赔付时,财政兜不了底,到那时政府将失信于民。

目前能得到中央财政补贴的黑龙江阳光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虽然在2004年和2005年拿到了4400万元的补贴,但是不仅数额不足,而且都是临时性的安排,没有长期保证。这对于一家只有数千万元家底的相互公司来说,经营风险相当大。

五、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是一个未知数

政策性农业保险离不开财政支持,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支持。财政支持一般包括保险费的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在发生巨灾损失条件下的财政支持等。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条件下,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离开了中央财政的适当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恐难建立。而直到目前,中央财政没有任何有关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这是大多数省、市、区不敢进行试验的重要原因,即使开始试验的财政状况较好的省份,也对试验的可持续性没有信心。这一点也正是前20年农业保险试验失败的重要教训之一。当时不少地区也曾给与农业保险以补贴,但是他们能补“一阵子”,难补“一辈子”。六、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缺乏巨灾补偿准备和分散直接保险经营风险的再保险机制

各地在农业保险的试点中发现,如果不出现自然灾害或一般性的自然灾害,农业保险费可以作为补偿基金积累起来;如果出现了较大灾害,农业保险可能会出现超赔(基金积累不足赔付)的现象;如果出现了较大范围的损失巨大的自然灾害,靠农业保险的保费收人以及艰难的积累来赔付,很可能就是杯水车薪。这就要求农业保险必须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要有一个强有力的再保险机制,使得风险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得到有效分散。而现在,尚无一个省、市、自治区在试验之初就着手建立“巨灾补偿准备金”。同时,部分试验的省、市、区也没有安排再保险。缺乏巨灾赔偿准备,也五分散风险的其他安排,这样的农业保险试验经营就成了一着“险棋”,等于将风险都集中到了政府身上。

七、某些筹资渠道的随意性对正规制度建设效力有限

在一些试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地方,当地政府或保险经营机构力图拓展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渠道,寻求一些产业化组织、龙头企业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或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展业,但这种非正规手段和制度是一种自愿行为,没有任何政策和规则约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只可以提倡,不可能要求。有多大推广价值,对正规制度建设能产生多大效力,还无法预见,因此也恐难纳入正规制度建设中来。

八、缺乏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

除了财政支持政策的缺失之外,农业保险试验的其他配套政策和措施也还没有踪影,例如:

1.税收优惠政策。迄今为止,对农业保险的经营尚无任何税收政策的支持。曾有“经营农业保险免除营业税”的不成文规定至今还没有明文认可。而所得税对农业保险原则上依然征收。实际上,由于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费率和高赔付,使农业保险的试验经营已经举步维艰,在风调雨顺的年份可能的经营结余并不能将其当作利润,而应当将其作为非常年份的赔偿准备基金。取消33%所得税征收规定是试验地区的普遍期盼。

2.“以险养险”政策。为了弥补农业保险准备基金的积累和增强偿付能力,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之一是给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某些盈利性较好的商业保险险种,甚至对这部分险种也不征营业税和(或)所得税。目前的试验中也有不少地方在这样试验。但因为没有任何规范和依据,各地也只能各行其是。例如,江苏让承保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借助该渠道同时向农民推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浙江省把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保险”都指定向经营农业保险的“共保体”投保(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尚无明文),上海允许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专业公司经营“农村建房保险”、“农业机械设备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但是各地的做法或者毫无依据,或者只是将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当作一个保险市场上的一般竞争主体,或者对这部分非农险业务的税赋不免,因而对补充农业保险准备金或者“养险”的正面意义有限。

九、缺乏农业风险区域规划,费率厘定和调整没有依据

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教训表明,农业保险成功经营的基础之一,是做好农业风险区域规划。因为这是正确厘定和合理调整农业保险费率的最重要的依据。我国虽然试验了几十年的农业保险,但至今没有启动农业风险区划工作,这对试验非常不利。据浙江省的某些地方反映,该省某些地区农业自然风险比另一些地区大数十倍,但省里定的农作物保险费率全省各地相差很小(风险系数最大相差是1:1.6),显然违反了保险经营的风险一致性原则,致使其经营公平性受到广泛质疑。因为出一样多或略有差异的保险费而获得风险损失补偿的机会大不相同,风险小的地区的农户只有向风险大的地区的农户做贡献的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这些低风险地区的积极性。但是,因为没有风险区划作依据,同时又没有相关经营的长时间数据资料积累,其调整难度可想而知。

做农业风险区划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某一个政府部门能够完成的,需要政府立项并由各部门协调配合才能实施和完成。

十、专业技术和人才缺乏

农作物保险的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试验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例如种植风险评估、费率厘定、保单设计等),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掌握育种、土壤、耕作、植保、畜牧、畜禽疾病防治、气象、经营管理等)知识,不然无法正常试验经营。浙江省某地区2006年开办的“露地西瓜”保险,由于其条款、费率、承保方面的缺陷,农民排队买保险,而且100%投保,100%受灾,导致理赔遇到较大麻烦,最后不得不由省政府出面协调和拍板。

第3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安排;市场失灵;政府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1.设立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差,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强制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除了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还应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合作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突破单一格局,向多元化发展。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费率补贴和亏损弥补等,缓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目标与农业保险效益低的矛盾。

第4篇

(一)参保率低

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

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

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二)补贴品种

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农牧业生产状况有别全国其它地区,同时,青海省内各地区的农牧业风险又有所差异,因此,对补贴对象的确定要对症下药,因地制宜。目前,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针对大田作物、温棚蔬菜、油菜等种植业作物以及生猪、奶牛、牦牛等畜牧业产品,为满足农牧民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在财政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的前提下,应扩展农业保险补贴的标的范围,新增露天蔬菜、高原冷水养殖鱼等符合青海农业特色的险种试点;同时,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尝试开办气候指数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品种。

(三)补贴方式

1.保费补贴。

保险费补贴针对投保农民,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中最重要的支出,为各国所普遍采用,农业保险费补贴对于青海省来说,也是实际可行的。一般来说财政对农业保险费的补贴比例为50%~80%,较高的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可以提高农民的支付能力,扩大农业保险产品需求。2012年青海省加大了对政策性农牧业保险补贴扶持力度,各级财政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从上一年的7421万元提高到11445万元。目前,青海省已被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补贴省份,保费补贴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州县按比例分担,非补贴部分则由农户承担。

2.经营管理费补贴。

青海省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补贴,以降低其经营成本和风险水平,以及保险产品价格,有助于农业保险产品供给和需求增加。经营管理费用的财政补贴,一方面提高了承保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补贴过程中又会出现委托问题,即会造成承保公司放松风险管理,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增强,由此降低资金运作效率。因此,应谨慎采用经营补贴方式,合理测定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经营费用,实施差别化补贴;在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程度下,既要进行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同时又要让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经营责任。

3.农业保险配套制度补贴。

开办农业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及税收优惠是农业保险的重要配套措施。青海省农业再保险发展滞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方式单一,且没有建立巨灾风险分散保障基金等有效配套措施。发展农业再保险,通过农险公司的分保行为,可以更好应对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高赔付率,提高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考虑到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可先从国家层面建立全国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农业再保险,中央财政再拨付一定的资金,在其经营方面对其支持。同时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基金,青海省的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支持及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共同筹集建立,基金应有政府专门机构管理,专款专用。未来,适时对巨灾风险证券化,通过将农业风险在各市场主体之间转移和分摊来进一步完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补贴标准

1.差异化的补贴标准。

财政在对农业保险进行补贴时,资金需求多少,农户又承担多少是一个必须要明确的重要问题,而补贴标准的确定则可以为政府进行财政补贴提供决策依据。青海省地域广阔,省内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风险程度差别显著,制定差异化的区域保险费率、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更符合青海省的实际情况。

2.区域保险费率的制定。

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标准的确定、各地区具体的补贴额度是多少离不开的对区域保险费率的制定,区域保险费率可按下列方法得到。

三、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实证研究

(一)农业保险补贴资金测算

测算的假设条件为:纳入保险补贴的农作物是青海产量较高的小麦、马铃薯和油菜籽三种;青海省农业保险的保障水平以农作物直接物化成本为标准(即保险金额以青海农产品直接费用计量);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提供的纯保费补贴比例为80%(中央财政负担45%的保费补贴);纯保费率假定在4%~6%区间内。以2012年度数据为基础,根据以上假设得到青海政策性农业保险所需资金。三种农作物100%投保的前提下,所需财政保费补贴总额是0.6亿元~0.9亿元,其中青海省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是0.27亿元~0.38亿元,这些补贴资金将为141.3万亩的小麦,125.55万亩的马铃薯和240万亩的油菜籽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投保率不可能100%,如果投保率为70%,青海地方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是0.189亿元~0.266亿元。青海省地方财政薄弱,2011年青海省地方财政收入为151.81亿元,2012年的收入为186.42亿元,增速仅为22.8%,明显落后全国其他地区;总体来看,青海省地方财政对农险保费补贴承担的资金虽不小,但这里仅是考虑了小麦、马铃薯、油菜籽等主要农作物,此外还有牧业、林业和渔业需要政府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补贴,这给青海地方财政带来较大压力。

(二)农业保险补贴对农民支付能力的影响

农民属于低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单一,购买能力有限,同时农民的投保意识也十分薄弱,对保险存在偏见。政府对农民进行保费的财政补贴,可以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的支付能力和购买积极性。2012年政府财政补贴后,在100%投保下,对参保农民实际保险费用的上限进行测算。若农业保险保费全由农民承担,则小麦、马铃薯、油菜籽这三种农作物每亩的保费是23.23元、39.45元、12.4元,经政府给予农民保费补贴后,农民实际支付的保费为4.65元、7.89元、2.48元,农民保费负担得到很大减轻。从整体来看,2012年青海省参保农业保险的农户实交保费总额为2242.27万元,2012年青海省从事农业的人口为370.55万人,那么平均到每人实际支付的农业保险费额为6.05元。农业保险费支出在青海省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属于其它商品和服务支出。2012年青海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5338.9元,在获得政府补贴下,农民实际承担的保费才6.05元,只占到生活消费支出的0.11%,农民完全具有支付能力,而且对农民生活消费支出影响不大,并未降低其生活水平。

四、政策建议

(一)提高中央财政支持力度,多方筹措资金

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离不开中央财政的支持,青海省本身财政困难,补贴资金必须多方筹集。为满足以后农业保险的实际需求,中央财政应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一是要扩大中央财政的补贴范围,将与青海省农牧民收入息息相关的蚕豆、温棚以及公益林为主的林业保险纳入补贴范围;二是要逐步提高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三是实施多种中央财政补贴机制,如采取向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差额补贴的形式,国家对“三江源”农牧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中,加大对当地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鉴于青海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从长远考虑,还必须拓宽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渠道,多方筹集补贴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缩减农作物价差补贴式的政策性补贴支出,转向农业保险补贴支出的扩大。

(二)强化农户参与农业保险意识

在农业保险的发展初期,农民对其往往认识不足,而一定的参保率是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可采取强制性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多种途径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通过各种媒体和文化活动,加强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宣传,以充分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更多农户在财政补贴中受益。

(三)加强对农业保险补贴监督管理

第5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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