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制度管理论文

时间:2023-04-08 11:30:27

导语:在制度管理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制度管理论文

第1篇

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无形资本将取代有形资本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导要素,这意味着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为无形资本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一、传统资本理论的新拓展

无形资本就其本质而言,是在资本的发展过程中,从有形资本中独立出来的,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本。以技术、品牌、商誉为代表的企业无形资本具备了资本的一般属性,而且具有远比有形资本强大的价值增值能力。无形资本的特征和运动规律与有形资本有所不同,无形资本理论是对资本理论的新拓展。

1、无形资本的价值取决于个别劳动时间,一般具有较高的价值(或价格)。大多数无形资本是由劳动创造的,其中包含着大量的高风险、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因而具有很高的价值。象特许经营权这样的无形资本,是“权利资本化”的结果,没有价值,但却有价格。从均衡价格理论来看,由于无形资本对企业有很高的效用强度,使其成为市场中一种稀缺的商品,因而有较高的市场价格。无形资本的创建,具有个别性生产的特点,不象一般商品那样可以成批重复生产,所以它的价值量应由个别生产者在个别生产中耗费的个别劳动来决定。实践中,企业在创建无形资本中的各种耗费,很难完整准确的计量,现在通行的做法,是用无形资本可能带来的收益,确定无形资本的价格。

2、无形资本使用的可重复性造成其产权容易被侵害。无形资本使用的可重复性表现为,它可以被一个主体反复使用和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这使得无形资本被侵害的机会大大增加。加之无形资本存在方式的非实物性,造成产权主体对无形资本的独占能力弱化,因而无形资本的安全对法律有绝对的依赖性。

3、无形资本具有强大的增值功能。无形资本的增值能力源于它的强大的竞争功能和垄断能力。新技术可以数倍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的技术附加值,给企业带来超额利润。品牌、商誉、特许经营权等经营用无形资本,可以使企业的产品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使同样质量的产品可以以更高的价格出售,使企业垄断某种产品的某个细分市场,从而使企业获得丰厚的利润。无形资本自身的增值过程,是一种典型的质量型而非数量型的资本增值方式,其价值可以在数量不扩张的情况不断地积累,这也是无形资本具有较高价值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形资本在使用过程中,本身并不发生有形磨损,有些无形资本反而可以自动增值。例如品牌资本,使用的次数越多,其知名度越大,价值越高。

4、无形资本与有形资本的良性互动,保证了企业的跳跃式发展。实现无形资本与有形资本的良性互动是无形资本经营的主要方式,即“有中生无,无中生有”。企业以有意识、有计划的有形资本的投入,催生和扩张无形资本,即所谓的“有中生无”。同时,企业应发挥无形资本的强大的增值功能,以无形资本带动有形资本增值,提高资本利润率,迅速扩张企业规模,即所谓的“无中生有”。无形资本作为一种价值存在,多数具有相对独立性,而且具有可重复使用的特点,企业可以通过资本市场用无形资本进行投资、出售、出租、特许经营,以实现其的价值或取得某种收益权。

二、无形资本理论呼唤企业制度的创新

1、无形资本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工业化初期,以机器、设备、厂房为代表的有形资本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支配地位。此时,企业生产的技术含量较低,市场竞争的广度、深度和激烈程度有限,技术、品牌等无形资本在生产经营中处于辅助地位。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的市场化、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变得激烈而残酷,企业之间的竞争重心开始由生产环节转向产品开发环节和销售环节,技术、品牌等决定企业产品开发能力和销售能力的无形资本,逐渐从有形资本中独立出来,进而取代有形资本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企业的竞争实力和发展潜力,将取决于企业拥有无形资本的质和量,以及管理和经营无形资本的能力和水平。新经济增长理论认为,好的想法和技术发明是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它是生产函数的内生变量,而且它不存在物质资源面临的有限性的约束,本身又能以低成本复制,因而资本收益递减的法则不再成立。对无形资本的开发和使用,大大缓解了企业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压力,空前地拓展了企业发展的空间。

2、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必然要求企业进行制度创新。当企业的发展主要靠有形资本的投入来实现时,企业的制度安排是以生产环节为重心的,企业的资本结构以有形资本为主体,企业的组织结构以生产组织为主体,企业的产权制度以无形资本产权制度为主要内容,企业的劳动力构成以工人为主体,企业的管理制度以对有形资本的管理为核心。当无形资本超越有形资本成为企业发展的主导要素之后,企业的制度安排则要围绕无形资本的开发和经营这两个重心来进行,这给企业制度带来的变化是全方位的,涉及上面提及的所有方面,这种变化过程就是企业制度创新的过程。

3、企业的制度创新,同时又促进了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大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所谓制度创新,就是指能够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创新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家的基本职能,制度创新是企业创新的重要内容。创新活动使技术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从而使无形资本从幕后走到了台前。那些始终保持着旺盛生命力的企业,正是那些无形资本的富有者和高水平的经营者,也毫无例外的是始终进行制度创新的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这些企业都经历了大幅度的改组,特别是近年来,大公司之间的兼并联合令人瞩目,企业无形资本的规模越来越大,作用越来越突出。

4、无形资本理论对企业制度创新的导向作用。创新是一个破旧立新的过程,无形资本的发展为这种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无形资本理论为这种创新指明了方向。从前面的分析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提高企业开发和运用无形资本的能力,应该成为企业制度创新的一个基本目标。拥有世界第一品牌的可口可乐公司,其可口可乐品牌和配方是企业最有价值的资本,而且还在继续为可口可乐公司创造着丰厚的利润。比尔·盖茨创造的微软神话更为我们昭示了这样一条真理,无形资本创造价值的能力是有形资本无法比拟的,知识经济时代将是无形资本的时代,无形资本将把企业带进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为国有无形资本的有效开发和经营提供了操作平台

1、制约国有企业无形资本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无形资本意识淡漠、认识落后,是导致无形资本理论和实践低水平的主观原因。认识上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第一,无形资本存在意识淡漠。由于无形资本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不易被人的感官感觉和把握,而且企业对无形资本的管理和运营也不太熟悉,这些往往使企业

忽视无形资本的存在,甚至对其流失也视而不见。第二,无形资本的生产要素意识淡漠。在传统的观念里,企业的生产要素仅包括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土地和有形资本,而忽视了无形资本,更不能认识到无形资本是生产函数的内生变量,在企业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对无形资本的功能认识还不到位。虽然企业对技术开发、品牌培育等的重要性的认识已有明显的提高,但是大多数企业还认为,技术开发和广告等的投入是企业的费用而不是投资,说明企业对无形资本的认识还有差距。

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组织结构、人才结构的不合理以及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律环境中的不合理因素的存在,都在影响着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又强化了这种不利影响,使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面临重重障碍。第一,国有企业现有的组织结构,普遍仍带有明显的“生产型”特征,还没有质的改变,势必会限制企业无形资本的形成和发展。第二,收入分配中的平均化倾向,使从事无形资本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人力资本,得不到应有的回报,结果导致人力资本供给的严重短缺。第三,国有企业人才的流动和使用,仍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离“市场化”的距离还很远。在人力资本的选用和开发上,用行政手段是代替市场选择的做法是低效率的。第四,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公司以无形资本方式的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否则工商部门将不予注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无形资本的核算范围、入帐价值的确认方法以及费用摊销方法等,导致无形资本帐内无价或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背离。类似这样的制度安排,无疑是企业无形资本形成和发展的障碍。第五,对国有无形资本监管不力。国有企业在与外商合资过程中,以及在兼并等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不计算或低估国有无形资本价值的情况;国有企业的技术诀窍流失、专利技术被侵权、商业秘密泄露、名牌商标被假冒等现象的大量存在,造成国有无形资本大量流失。第六,国有企业无形资本的投资水平不高。一方面是不舍得投资,不敢冒风险。一方面是投资效率不高。比如,前几年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标王之争,中标企业花费的巨额广告费用并没有给企业带来预期的收益,投资行为带有明显的盲目性和投机性,没有和企业有形资本的生产经营很好地结合,巨额投资开发出的是“泡沫”无形资本。

2、通过企业制度创新为国有无形资本的有效开发和经营提供操作平台。首先,要改革无形资本产权制度。明确产权主体、明晰权责边界,保证产权的可交易性是实现无形资本优化配置和使用的一般条件;反映无形资本特点,保证无形资本的安全,是实现上述目标的特殊条件。国有企业中建立的“法人财产制度”,为明晰国有资本的产权找到了有效的办法。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要逐步取消对包括无形资本在内的国有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具体来说:一,除了与企业无法分离的无形资本(如商誉)和企业无法完全控制的无形资本(如供销网络),应允许可交易的无形资本进入资本市场;二,对于产权可以自然人化的无形资本(如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不应片面强调其国有化或法人化,应鼓励国有企业的无形资本的结构中存在自然人产权,并赋予其与国有产权和法人产权平等的权利,这样可以鼓励技术创新,同时可以避免非自然人产权带来的交易费用,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三,应在法律的层次上明确国有企业在国有无形资本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上的责任。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解决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无形资本产权模糊、产权主体错位和产权结构单一化的问题,将会改变国有企业中无形资本开发无动力、经营无活力、负责无能力的状况。

其次,要建立企业人力资本制度。如果说有形资本的积累主要依赖于大自然的恩赐的话,那么无形资本的发展壮大则主要依赖于人力资本。人力资本就是企业中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家和技术人员,他们虽然是人,但是他们所具有的创新能力却具有资本的功能。建立人力资本制度就是要承认他们的资本所有者地位,他们进入企业就是以人力资本对企业投资,虽然他们没有投入货币资本,但是应该拥有产权。相应的,他们的收益应该是投资收益,而不是工资。具体来说,就是要在企业的股份构成中设立人力资本股,其产权属于企业中的人力资本,并适当限制其转让或上市交易,以此作为企业人才激励制度和约束制度的基础。湖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在企业中建立人力资本股制度的代表,袁隆平院士拥有该公司的250万股份,占公司股本的5%,这250万股就是袁隆平院士人力资本投资,体现的是他所拥有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袁隆平”品牌的价值。我们认为,这种人力资本股制度比经营者年薪制更科学、更规范、更到位,因为它把分配制度完全纳入到股份制度中去了。

同时,要建立人力资本投资制度,包括人力资本的引入制度和开发制度。就引入制度而言,一,国有企业应打破地区和部门的条条框框,打破户籍甚至国籍的限制,依托人才市场而不拘一格引入人力资本。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最大股东,当然有权力选择企业的经营者,但选择的对象应该是市场中形成的企业家,而不应该是政府的行政人员;二,以人力资本股制度的建立为龙头,确立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和权利,创造吸引人力资本的企业制度环境;三,为人力资本充分发挥其功能创造宽松的环境和广阔的舞台;四,与引入制度相配合,建立相应有退出制度,保证人力资本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就开发制度而言,企业对人力资本开发要舍得投资,同时要建立人力资本投资的风险回避制度。企业要清醒地认识到人力资本投资意味着要企业放弃一些眼前的利益,而得到的将是长远的利益。企业可以依托院校培训和市场实践为企业开发人力资本,并把人力资本的引入和开发结合起来。

第三,要加强企业的无形资本开发组织和经营组织。企业无形资本的开发组织和经营组织,好比是企业的“两翼”,缺少任何一个会失衡,只有“两翼”丰满,富有力量,协调一致,企业才能展翅高飞。就技术开发而言,第一种模式是设立企业的研究所或研究院。其优点是技术的可转化性强、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能掌握竞争的主动权。第二种模式是与国内的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进行联合,把技术开发交给他们去做,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精简机构,转移开发风险,缺点是开发周期长,技术的适用性差。第三种模式是完全通过技术市场购买企业所需技术。引进的技术不可能是最好的技术,不可能形成真正的竞争优势。改革开放中,我们提倡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但是从长期来看,我们还是要立足于自己开发,特别是一些关键技术,以避免在技术上受制于人。从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考虑,我们主张企业设立专门的技术开发机构,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形成技术优势,在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同时,又有利于提高技术的转化率。从宏观上讲,国有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和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在技术和人才上的优势,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重要保证。

就企业营销用无形资本(如品牌、商誉、供销网络等)的开发和经营而言,应该是企业的整体行为,不是哪一个部门可以单独完成的,但应配备具备创新能力的专门人员负责。由于这些无形资本一般存在于企业同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中,所以协调企业同外部环境的关系是他们的基本职责。加强企业的开发组织和营销组织,并不是否认生产组织的重要性,而是我们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制造加工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不同企业之间不会有太大差异,因生产水平上的差异而形成企业在竞争中绝对优势的情况,不具有普遍意义而已。

第四,要调整无形资本的管理制度和经营制度。无形资本的管理是无形资本经营的基础,主要涉及无形资本的价值管理和安全管理。就价值管理而言,无形资本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而且价值量难以准确计量,给无形资本的价值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价值评估和财务核算是无形资本价值管理的基本工作,其具体制度应以企业无形资本的完整、合理和及时地计量为原则。现行的无形资本核算制度和注册制度应予以调整,解除其对企业进行无形资本价值管理和引入无形资本投资的影响和限制。同时,应特别注意对无形资本的效益进行监控,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设立反映无形资本效益的指标体系,并把其纳入企业的效益指标体系中去,这是企业配置和使用无形资本的依据。无形资本的安全管理完全不同于有形资本的安全管理。有形资本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盗、防火等,是防止有形事故的发生,而无形资本的安全管理主要是防侵权、防损害、防泄密等,其难度更大,对人才、制度的要求更高,对法律的依赖性更强。

无形资本经营是发挥其增值功能的关键。在国有无形资本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前提下,通过转让、租赁、特许经营等方式,充分发挥无形资本可以被多个主体同时使用的特点,实现无形资本本身的价值和价值增值。充分认识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之间相互促动的关系和无形资本在企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用企业无形资本带动有形资本的生产和经营,实现企业资本的迅速增值。以无形资本为纽带,进行企业间的兼并联合,迅速扩张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赵旭亮等.资本一般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保健云.知识资本.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3〕王军旗.西方经济理论与中国现代化建设.东方出版社,2000

〔4〕卢宏定.现代企业无形资产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5〕霍宏.知识产权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现代企业导刊,1996(4)

第2篇

党的十以来,全总和各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相继出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规定,对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根据工作特点,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了不同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各级工会组织应严格按照中央和全总有关文件精神,会同纪检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并通过财务会计制度予以规范。在制度宣传和实施方面,有些地区工会把修订好的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报销程序等印成小册子,发放到每个工作人员手中,严格按此执行。在财务报销过程中,还根据不同事项,要求报销人提供由纪检人员参与的主席办公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说明,让每一项支出更规范,手续更完备。这些做法值得提倡和借鉴。

二、细化预算管理,加强内部控制

工会经费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工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各级工会预算编制要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压缩行政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支出。

1.推行部门预算,提高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各部门应根据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对每一项经费支出列出详尽的预算说明,并明确地分配到具体项目上。在工会经费预算安排上,要面向基层,重点向服务职工群众、维护权益、推动发展等方面倾斜,对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一些突出问题,要加大工会经费投入予以解决。要优化支出结构,保证工会重点工作的资金需求,分管领导要对每一项预算的合理性、准确性把关确认,最后形成详细的预算支出明细,并在今后工作中按照“支出明细”严把支出关。

2.做好规范、科学的预算编报,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强化预算约束。

工会各部门在经费支出报销时,应提供年初该项业务的预算支出明细,在预算范围内报销。要建立预算执行进度检查制度,根据各部门年初工作安排,及时督促各项业务经费报销,严禁年底集中报销。对年初无预算或超预算的费用一律不报,因上级机关、政府临时工作安排发生的费用,要有纪委巡视组参与的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并附上级机关、政府的相关通知或文件才能报销。要加强各部门预算管理,使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有目标可寻,有制度可依,减少资金支出的随意性,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探索工会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第3篇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成本管理模式的设想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实行的是一种以计划价格为基础,以事后核算为重点,以完全成本法为内容的算帐报帐型的成本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说是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盈亏同企业无关,企业成本意识淡薄,损失浪费惊人,甚至不少企业虚盈实亏;二是成本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后,没有真正形成科学的成本管理体系,缺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管理方法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三是成本管理的现状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不利于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也不利于企业成本的宏观调控。这就要求对现行成本管理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进行改革,并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

建立新的成本管理模式,首先,要弄清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具体要求。只有对此有了深刻了解,才能很好地把握市场经济规律,自觉摆脱旧的观念,适应新的形势。其次,要学习西方国家应用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成功经验,借鉴其关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成本管理方法和经验,为我所用。第三,要保持鲜明的中国特色,要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创造具有中国特色的成本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新的成本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在微观管理上,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以制造成本法为内容,以低成本、高效益为目标,以全面成本管理为核心的现代成本管理体系;在宏观管理上,要建立以财务成本法规为引导,以合理利用和配置资源为目标,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并用的宏观间接调控管理体系。

二、成本微观管理要建立现代成本管理体系

成本微观管理即企业成本管理。在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层单位,是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国有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于增强我国经济实力,促进四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要求产品有竞争力,技术有开发力,资产有增值力,在市场上有应变力,特别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企业素质低、产品质量差和成本高的现状,要具有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企业管理现代化,就要求企业各项专业管理现代化。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成本管理思想革新化。传统的算帐报帐型成本管理模式只计算财务成本,不计算管理成本;只重视事后算帐,不重视事前预测和决策;只采用手工操作,不考虑先进的管理手段;只依靠企业财务部门,不注意发挥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因而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在成本管理观念上革新,要树立竞争观念、效益观念、经营观念、法制观念和开拓观念等新的观念。

2、成本管理组织合理化。这是管理现代化的保证。没有组织上的保证,企业就很难把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组织好,就不可能发挥最大的总体效益。成本管理组织化就是要求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要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度,保证目标成本的顺利实现。同时,还要按照成本管理的职能,建立科学的成本指标体系、成本核算体系、成本决策体系、成本控制体系和成本考核体系。

3、成本管理方法科学化。要总结我国成本管理的好经验,引进国外现代化成本管理方法,相互融合,发展提高。主要有目标成本管理、责任成本管理、厂内经济核算、本量利分析、价值工程、成本——效益分析、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成本控制、班组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等多种方法。

4、成本管理手段电子化。在成本管理中,应用电子计算机,不但可替代一些繁重的事务性劳动,而且可以加速信息处理,便于建立成本管理信息系统,使管理人员及时作出正确决策。同时,还应推广应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显示监控装置,加强对物质消耗和流向的控制,为成本控制和计算创造条件。

5、成本管理人才专业化。要培养一支能够适应成本管理现代化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成本管理工作不断前进,保证成本现代化早日实现。

总之,管理思想是灵魂,管理人才是关键,管理组织是保证,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是条件。这五个方面的内容应该配套,并同步进行,才能共同推动成本管理向着现代化方向迈进。

三、成本宏观管理要建立间接调控体系

成本宏观管理即成本的国民经济管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对于成本管理仍然需要从宏观上加强调控。

1、要建立成本法规体系,促进成本管理工作规范化。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2年,财政部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对原来的成本核算和管理方法进行了部分改革。近年来,又颁布了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其中不少涉及成本管理的内容。现在应该尽快把成本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起来,使今后成本管理有法可依,力求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

2、要通过社会审计,纠正成本计算不实和弄虚作假行为。当前成本管理上存在不少问题,成本计算不实,财经法纪松驰,乱摊乱挤成本现象普遍存在,有的甚至弄虚作假,偷税漏税,这就给成本管理增加了很多障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要逐步建立财税监督、国家审计监督和社会审监督三者并立的经济监督体系。注册会计师审计要重点对成本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纠正企业中成本计算不实和乱摊、乱挤成本等违法乱纪现象。

3、要有合理的经济布局,促使资源配置更加有效。我国各地自然资源条件不同,经济发展又不平衡,这就要求生产要合理布局,充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劳动力资源,减少不合理的运输费用,努力节约社会劳动。同时,还要考虑各地区工业生产专业化和各产业综合发展的正确结合。

4、要调整产业结构,促使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化。我国产业结构尚不够合理,主要是农业基础比较薄弱,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滞后,加工工业规模偏大技术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低,一般加工工业生产能力过剩。有些行业盲目发展,产大于需;有些行业产量低,不能发挥规模效益。这就要求宏观上加速产业结构调整,要以市场为导向,使社会生产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的变化。要重视生产专业化和协作化,以促使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降低产品成本。

第4篇

在美国,跨州的商业活动一般由联邦政府管理,但保险业却是个例外。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自行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早在1850年以前,由于购买保险者较少,保险市场很小,故各州的保险管理法规很少,如对保险公司并无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便保证最低偿付能力的要求,而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也不作任何约束。这种松散的管理方式对保险公司的发展不利,对保险的消费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更不利。随着美国保险业的发展,公众要求保险业加强管理的呼声日益高涨。1850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设立了第一个保险委员会,对该州保险业进行监管,这可认为是美国最早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随后,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康乃狄克州和纽约州等纷纷效仿。到1871年,几乎所有州均建立了保险监管机构。而联邦政府仅监管具有全国性、不易由各州自我管辖的险种,如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犯罪保险和变额人寿保险等险种。

一、州保险业监管的模式

美国各州对其州内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是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方监管模式。

(一)立法监督管理

美国各州立法机关均制定保险法规,以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等的保险经营活动,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保险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些法律一般都对保险公司的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业务范围,解散、清算和破产以其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准备金,费率的制定标准,资金的运用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著名的纽约州保险法(NewYorkStateConsolidatedLaws)共99条,约200万字以上,内容主要以保险业法为主,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均有详细的规定,对其他州保险法的制定影响较大。而加利福尼亚等少数州的保险法主要以保险合同法为主,侧重于调整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保证双方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二)司法监督管理

通过州法院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后进行判定得以实现。主要体现在法院具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另外,州法院被赋予其他一些权力,如审定州保险法规的合宪性和检查州保险监管部门行为的合法性等。

(三)行政监督管理

州保险的行政最高监督权由州保险监督官(thesuperintendentOfinsurance)执行。其中有的监

督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的则由州长直接任命并由州立法机构批准通过。另外,各州往往另设保险监督副官若干名,以协肋监督官执行工作。保险监督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核发保险公司的营业执照,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管制保险险种的费率,给予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方面。当然,以各州保险监督官为成员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在各州保险监督官执行监管的过程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保险业监管的组织体系

1871年,全美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AssociationofInsuranceCommissioners—NAIC),其主要任务是向各州保险监督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定期相互交流保险监管的信息与观点,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同时,由于NAIC拥有大量的财务和市场数据,因此它还制定保险教育和培训计划,起草规范的财务报表,出版保险刊物,以协助各州保险监督官之间分享保险监管的经验和技术。虽然NAIC制定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NAIC拥有一个全美范围内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数据库,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由于NAIC要求保险公司有统一的财务报表及会计准则,并且有可以压缩90%文件的计算机磁盘存储技术,从而它的数据库信息包括了近5000家保险公司最近10年内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最近两年的季度财务信息,并且某些年度信息数据可以追溯到70年代中期。NAIC的财务数据库在帮助各州进行保险业监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控和实现其他金融分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保险业监管的手段

(一)保证金制度和清算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一般均规定,保险公司设立时,应按资本金或基金(相互保险公司为基金)的一定比例向保险监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非经批准不得动用。较早建立该保证金制度的分别为纽约州(1947),新泽西州(1952),马里兰州(1965)。1989年,NAIC制订了保证金法案,提供了一些各州可共同使用的方案。至1991年,保证金在全美累积已达到42亿美元。当保险公司的盈余账户达到某一不可接受的水平或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时,州保险监管部门便会介入该保险公司的经营。如果这种介人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监管部门便会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如涉及的是小保险公司,州监管部门便会让大公司兼并该小公司,或动用保证金对该公司清算。如涉及的是大中型保险公司,就采取包括没收财产、令其停业整顿、清理债务和宣布解散等措施。当然这些都须事先经法院批准。

事实上,无论大小保险公司的经营失败都会使被保险人失去原来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权利。如果是人寿保险公司破产,保单持有人将不能得到保险合同中许诺的投资回报。各州对受损的被保险人将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必须视各自的条件而定出不同的补偿标准。如一些州补偿个人被保险人时明显优于公司被保险人。

(二)法定责任准备金提留制度

各州保险法均规定,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必须依法提留各种准备金,即保险人必须为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偿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资金准备。准备金包括: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必须有与保险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才能确保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州监管部门正是通过监管保险公司及时、足额提取准备金,合理地使用好准备金,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经营。

1992年以前,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仅要求保险公司拥有单一的准备金,即强制的证券价值准备金(MSVR)。自1992年起,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备金,即资产价值准备金(AVR)和利息保持准备金(1MR),以保护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公司投资失败而带来的损失。AVR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由于保险公司资产在销售时低于资金成本所作的储备,这主要是考虑到普通股和优先股、抵押贷款、房地产等的投资风险。公司必须在NAIC提出的指导比例下,根据自己的资产情况,在AVR账户下存有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的指导比例是1%,抵押贷款的指导比例是3.5%至10.5%。IMR则是为了由于政府债券利息的变化引起保险公司损失而作的资金准备。

(三)常规审计制度和清偿能力测试制度

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和NAIC都要求保险公司按时递交年度报告。这种报告采用NAIC拟定的基本格式,包括保费收入、费用开支、投资项目、准备金的提取等一系列财务统计资料。各州保险监管部门每三年对这些报告进行审计,并邀请其他州监管部门派代表参加。而NAIC的审计则是把全国分为6个区域,各区域有一名代表参加。

为了在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前,对保险人的清偿能力即已了解,NAIC通过电脑对各种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了早期警戒系统(1RIS)。IRIS主要分析以下比率:(1)资本金和盈余率;(2)总收入和净收入;(3)佣金与费用和保险费与最低资本金;(4)投资收益率;(5)保费变化;(6)准备金变化。如果IRIS对某保险公司的分析结果超出预期正常结果,州保险监管部门会对该公司密切注意,追查原因和规定其限期改正,否则,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992年,NAIC又制定出一套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新的资金要求系统(RBC),以防范新的风险。后来又将之扩展到财产保险公司。RBC的标准和原来IRIS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对于财产保险公司而言,RBC要求的资本金数额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信誉风险、承保风险和巨灾风险等。对于人寿保险公司而言,由下列风险因素决定:保险公司的财产风险、承保风险、利率风险和商业风险等。第二,RBC考虑了保险人在承保险种和投资方向上的不同。如两个保险人在规模方面虽然类似,但一个保险公司经营保守,而另一个较为大胆创新。在以前的规定下,两个保险人要求有相同的最低资金额,但在RBC下,后者将被要求更高的资金额。采纳RBC的目的是保障由于保险人的经营失误所带来的风险。

很显然,RBC比以前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要求更适合当今美国的保险市场。如果现在保险人不能满足RBC的要求,当它达到严重程度时,保险监管当局将会采取相应的对策。虽然NAIC禁止RBC公开使用,以作为评价保险公司等级的工具。但这种系统却很容易被公众所了解,而许多保险公司的管理部门也开始想方设法改进RBC测试的结果。这种情况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过会注重投资和承保的决定,而反过来会影响保险公司今后的盈利。

(四)保险价格的管理制度

保险市场上不能使用开放而无限制的价格竞争,因为保险价格在最终成本出来以前早已制定。价格过低,虽然若干年后才会发现,但仍会导致保险人最终破产。而过高的不必要的高价,又会导致被保险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保险价格的管理,即保险费率的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美国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近期目标是:保险费率公平、足够和无歧视。公平意味着费率对于被保险人存在的风险来说并不太高;足够意味着在精算的基础上,费率又不太低;无歧视意味着相似的风险应有接近的价格。各州保险价格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避免被保险人因为保险公司的管理漏洞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相对于商业公司的被保险人而言,个人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更容易由于保险人管理的缺陷而遭受损失,因此,美国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对个人保险险种的费率管理更加严格。而对于保险人在制定商业财产保险和再保险费率时,由于被保险人往往是企业,所以,保险公司往往有很大的自由度。

现在美国各州一般主要有三种价格管理方式:(1)事先批准式。要求保险公司在使用某险种费率前应得到州监管部门的批准。例如,纽约州规定,劳工赔偿保险、医疗事故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拥有权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等的费率,必须事先向州监管部门申报,经同意后,保险公司方可按其申报的费率承保业务。其费率只能在2%幅度内上下浮动。(2)开放费率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己选择的费率,但使用后必须将费率在州监管部门归档,并允许监管部门随时提出废除任何正在使用的费率。各州监管部门一般对个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等费率,均采用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既保留了保险公司享有的自由使用费率的权利,又保留了州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利。(3)统一费率式。在某些险种中,如汽车责任保险和火灾保险,各保险公司往往都使用美国财产保险费率制定局(ISO)、美国保险服务协会(AAIS)和全美劳工险联合会(NCCI)等费率组织提供的统一费率。但这种方式违反了联邦反托拉斯法,有联合制定价格之嫌。而且,由于大公司统计数据齐全,明显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因此,1989年,ISO首先宣布不再向其成员保公司提供费率,以后只是提供损失成本的趋势,成员保险公司可以免费使用这些损失数据,然后结合自己的费用来制定自己的费率。从1990年开始,其他费率组织也相继采取了这种措施。

(五)投资活动的范围限制

保险公司并不可随意投资,因为拙劣的投资可以导致保险人破产,最终也危及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所以,各州监管部门都制定了严格的投资范围、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和可接受与不可接受的投资种类等。

一般地,各州保险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的对象为:美国政府债券、州或市政府债券、加拿大债券、抵押贷款、高质量的公司债券、限额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等。同时,规定通过各种形式运用的资金占其总资产的比重不得超过一定比例。例如,纽约州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债券(政府债券除外)不得超过其被州监管部门承认的总资产的10%。

另外,由于人寿保险公司持有大量投保人的储蓄金,而且人寿保险合同持续时间较长,所以监管部门都严格限制人寿保险公司的投资领域,特别是严格规定执有普通股票的比例。比如在纽约州,这比例应是保险人可被承认的财产的10%。而且,如果人寿保险公司提供以投资为基础的新险种(如变额人寿保险和万能人寿保险),还必须遵守其特殊的规定。相反,财产保险公司在投资范围方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度。

(六)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开办前都必须符合各州保险监管部门的许多规定。最为重要的是最低数目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不同的州有不同的资本金要求,不同类型的保险人的资本金和盈余金要求也会不同。例如在佐治亚州,规定保险公司必须维持的最低资本金和盈余金为300万美元。而有的州标准很低,如科罗拉多州,对于人寿保险公司仅需6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金。如果外州保险公司到其他州去营业,还必须拥有该州的营业执照,即也必须符合该州对保险公司资本金和盈余金的规定。这种要求便于管理和控制外州保险公司在该州的经营。

总之,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最终目标是:(1)促进保险人的清偿能力,保持社会公众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2)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和打击保险行业的犯罪,维护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3)确保保险公司有健全的管理和财务状况,并对保险投资人提供一个公平及自由竞争的保险市场。

四、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的借鉴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中国保险业监管的方法、手段、水平、力度也在逐步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加强保险监管、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国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市场上存在的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保险业监管系统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监管经验,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办事,建立保险监管责任制,逐步改进和完善保险监管手段。

1.尽快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规体系WTO的加入,意味着今后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我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虽然自1995年《保险法》颁布以来,我国在保险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已取得很大进步,先后制定了包括《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在内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关的规范保险市场主体行为的法规和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尚未形成规范保险市场所必须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现在要依据保险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保险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保险监管趋势的变化状况,参照国际惯例,全面清理与WTO基本原则和对外承诺不相符的内容,尽快修改和完善保险法,出台一系列与保险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以便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同时要加大保险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保险业的执法水平,为保险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2.建立我国自己的保险业早期警戒系统指标体系监管体系的内容具体表现在许多方面,但突出监管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是加强保险监管、改善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我们应参照美国IRIS比率指标体系,建立自己的保险监管指标监控系统,如建立最低资本充足率制度,把对保险公司资本的监管方式,从静态监管变为动态监管,把偿付能力监管由一年一次的年终监管转变为以信息制度为基础的经常性监管,指导和督促保险公司适时监测自身的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保证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水平。另外,应逐步做到将监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

3.加强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的建设财务报表是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切实提高报表的分析质量,充分地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和指标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测及监管,是对保险业实施非现场监管的前提。为了达到利用报表进行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评估报表。第二,充分利用IT技术,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第三,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及时分析财务报表,将风险抑制在萌芽状态。第四,条件成熟时将监管部门评估系统与保险公司联网,以便早日发现问题。第五,保险监管人员在审核时,不仅要看该保险公司最近年度的情况,还要研究数年来的模式和趋势,以便提高分析的质量和监管水平。

第5篇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

一、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现实需求与意义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分散医院或医生的赔偿风险,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维护患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该险种自2000年全面推出以来并没有受到医院的青睐,相反医院普遍对其反应冷淡,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从而使医疗责任保险面临发展乏力的困境。究其原因,医疗责任保险所存在的自身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中存在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等问题。例如北京市拥有各级各类医院(含中央直属和部队医院)共计551家。2003年投保医疗责任险的医院不足20家,其中部分医疗机构具有很高的赔付率。即使在我国保险市场最发达地区之一的深圳,在1999年—2003年的四年间,医疗责任保险累计保费收入仅200多万元,投保医疗机构比例不足5%,这与深圳保险市场接近20%的年保费增长率是极不协调的。

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使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难以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也使得患者的损害得不到充分弥补,从而不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利益。而当前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所存在的问题证明:完全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难以适应形式发展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赔偿给付机制和保险制度,即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符合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是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维护和保障患者利益的需要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在维护和实现患者利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医疗责任保险却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医疗机构赔偿能力不足已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保险制度予以解决。事实表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医院的规模偏小,经济效益不高,自我积累不足,有的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在发生医疗事故后这部分医院可能由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救济。通过责任保险制度来实现医疗损害的赔偿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另一方面,尽管医疗责任保险已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机会主义选择而拒绝投保,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无法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后仍面临索赔艰难、损害难以得到弥补的困境。

基于医疗损害赔偿风险的普遍存在和患者损害赔偿无法兑现的现状,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医疗机构投保的法定义务,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以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方面的作用。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分散医院赔偿风险、降低赔偿压力的需要

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现行医疗损害赔偿模式的另外一个突出弊端是: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高度集中,从而承受较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尤其是随着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与赔偿标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赔偿风险和压力将进一步加剧。为此,应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通过保险实现损害赔偿的转移,即把集中于一个医院的侵权赔偿责任分散于社会,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以降低医院的赔偿压力。

尽管如此,不少医院和医生对医疗责任保险缺乏认识和了解。有的甚至根本就不知道医疗责任保险的存在;有的医院尽管对医疗责任保险比较感兴趣,但仍持观望态度,或者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而对医疗赔偿风险抱侥幸的态度,或者是基于短期内的成本效益分析而拒绝投保。在自愿投保不积极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手段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和健全医院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的社会化,从而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制投保是解决当前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有效手段

当前医疗机构投保的积极性不高,逆向选择严重,从而导致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固然与医疗责任保险自身不足有关系,但是医疗机构自身的原因也不可忽视。首先,不少医院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认为自身的医疗技术水平过硬,不太可能发生医疗纠纷,因而也就缺乏通过保险机制分散风险的内在动力。其次,在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医疗诉讼败诉概率小、赔偿金额低的情况下,医院普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存在侥幸心理,从而缺乏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在动力。最后,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需求的错位也抑制了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很多医院不仅希望通过医疗责任保险转嫁医疗活动中产生的一切损害赔偿,而且希望实现医疗纠纷的转移,使自身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很明显,医院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期望存在错位,实际上超出了医疗责任保险所具有的功能。

对于医疗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固然可以通过培育市场、完善市场竞争、更新产品逐步予以解决,但这种模式完全依赖市场的自我演进,故发展缓慢而缺乏效率。在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代,市场需求的培育、竞争机制的完善都离不开国家的适当干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国家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进行适当干预是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将医疗责任保险规定为法定保险,强制医疗机构投保,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自愿投保模式下所存在的市场需求不足的问题,从而迅速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四)强制医疗责任保险适应了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客观化、损害赔偿分担社会化的发展趋势

现代侵权法已由损害分散的思想逐渐成为侵权行为法的思考方式,认为损害可先加以内部化,由创造危险活动的企业负担,再经由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功能,或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加以分散。可见,现代侵权法在追求损害弥补的同时,更加关注损害赔偿风险的分散,即如何实现将集中在侵害人身上的风险通过一定的途径由多数人承担。对于高度风险的行业和职业而言,具备一定的风险分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如果仍然将医疗过程中产生的赔偿风险全部由医院和医生承担,无疑会提高医院的经营风险和医生的职业风险,对于医疗机构及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都是不利的。在这种背景下,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体的风险分散机制是实现医疗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五)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适应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府已将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疗损害赔偿给付和医疗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但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医疗价格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仅仅通过价格机制转移医疗赔偿风险,不仅会直接导致医疗服务价格的上涨,从而损害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更会导致医患关系的恶化和矛盾的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建立一定的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医疗机构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关系到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卫生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

二、发展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具体构想

第6篇

货币局制度的政策涵义及其困境

众所周知,货币局制度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本国货币汇率钉住一种作为基准的外国货币,二是所发行的货币保证完全以外汇储备作后盾。货币局制度的优势主要在于相对稳定的汇率有助于稳定投资者的信心,保持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另外,一些通胀严重的国家和地区则通过实行货币局制度来控制居高不下的恶性通胀,稳定币值,恢复经济。但与中央银行制度相比,货币局制度有其自身的不足。一是政府不能控制货币发行量和利率,利率由基准货币发行国制定,货币总量取决于收支平衡及银行体系中的货币乘数。因此,在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方面,货币局制度的自由度要比中央银行制度小得多。二是政府不能利用汇率来调整外来因素对本国经济的影响(如进口价格的上涨,资本流通的转移等),而只能调整国内的一些实际经济变量(如工资、商品价格等),从而造成经济的波动。三是正统的货币局制度不会像传统的中央银行制度那样,通过向政府和商业银行借款发放货币,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阿根廷的《自由兑换法》把汇率固定为1比索兑换1美元,中央银行用外汇、黄金和其他外国证券担保每1比索的发行,保证两种货币可自由兑换。因此,这是一种严格的货币局制度。《自由兑换法》的实施抑制了恶性通胀,稳定了阿根廷经济,投资和贸易的持续增加实现了1991~1994年的经济连续增长。阿根廷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从20世纪80年代的年均-1.2%增至20世纪90年代的年均4%以上。然而,货币局制度本身的弊病不久就受到来自内外两个方面的挑战,使阿根廷经济陷入困境。

从外部看,国际环境的持续变化导致汇率高估。进入90年代,美国出现了战后最长时期的经济繁荣,受美国紧缩银根的影响,美元不断升值;受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和1999年巴西金融动荡的影响,阿根廷主要贸易伙伴国对美元的汇率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贬值),阿根廷比索对美元高估的情况日益严重,贸易逆差不断扩大。但货币局制度不允许阿根廷通过调整汇率来改变国际收支状况。

从内部看,由于国际收支逆差在货币局制度下对经济产生的冲击,需要通过对国内实质经济变量的调整(如降低工资和物价等)来加以化解,然而,阿根廷的新自由主义改革大大降低了其内部调整的能力。

梅内姆推行的新自由主义结构改革造成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消失,不同形式的失业不断增加,到1995年,劳动力中登记的“公开失业”率达到18.6%。由此可见,尽管经济增长了,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加大。1974年最富的10%的人口得到国民总收入的28.2%,最穷的10%的人口只得到总收入的2.3%;到1997年,上述两个指数已变成37.1%和1.6%。1974年约有7.7%的家庭处于“贫困”之列,1996年这一比重已升至20%。其结果是,工资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国内的需求由非工资的高收入阶层所决定,因而生产活动越来越重视高收入阶层的需求,造成“关键性增长部门”主要生产“奢侈品”,因此,物价非但没有降低反而不断上升。显然,国内的结构调整并没有造就一个富有弹性的劳动力市场和弹性的物价。换言之,当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阿根廷难以通过国内紧缩来实现收支平衡。

货币局制度与债务危机

事实上,在经过1991~1994年的经济增长后,受墨西哥金融危机的影响,从1995年第2季度起,阿根廷经济即出现了负增长。在货币局制度下,由于失去了货币政策手段,而新自由主义改革又使政府难以通过国内紧缩来实现收支平衡,所以,当经济出现衰退和失业率上升时,财政政策就成为阿根廷政府的惟一选择。财政支出大幅度增加的结果是赤字不断上升,加之受外部冲击的影响,比索币值被高估,国际收支出现逆差。因此,通过举借外债弥补赤字成为必然的政策选择。

而要取得国外资金的支持必须制定严格的财政制度,保证获得国内财政的盈余来偿还债务。为此,梅内姆政府采取了减少以前用于诸如教育、医疗和住房等的公共开支的专门基金,增加税收,举借新债,延期偿还债务,进一步出卖国有资产等措施。事实上,从梅内姆政府上台推行结构调整计划到1993年年底,阿根廷政府获得的私有化收入达150亿美元。1995年连任后,梅内姆政府进一步出售国有资产以融通资金,如对几个核电站和许多省一级国营企业(如布宜诺斯艾利斯省的配电站等)实行私有化,阿根廷最大的几家私人银行也被外国银行兼并和收购。通过私有化而获得的大量财力使外债偿还成为可能,几家最有名的国际投资评估公司明显地降低了阿根廷投资风险系数,其结果是恢复了投资者的信心,增加了对阿根廷的投资。阿根廷政府得以维持《自由兑换法》确定的比索与美元的固定汇率并在国际资本市场大量发行债券。从而在阿根廷形成了一种畸形的货币融通模式:通过私有化换取的资金维持货币局制度,通过维持货币局制度向国际社会举借外债。这一模式会发生断裂:当国有资产出售殆尽时,当积累的外债产生过高的风险时,将发生信用危机。

从1996年第2季度开始,阿根廷经济恢复增长,但经济恢复增长的背后却是经济结构的进一步恶化,经常项目赤字从1995年的24亿美元扩大到1996年的40亿美元,经济逐渐滑入依靠发行债务拉动增长的轨道。更为严重的是,债务不断积累也促使国内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从1997年的9.24%上升到2000年的11.09%。一方面,融资成本的提高降低了国内投资,尤其使中小企业大受影响;另一方面,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日趋下降,国际收支逆差的局面难以扭转,导致恶性循环。随着债务不断增加,外汇储备日益下降,阿根廷政府的信誉开始受到怀疑,国际投机者也接踵而至。

受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及1999年巴西金融动荡的外部冲击的影响,阿根廷经济再次步入衰退,1999~2000年财政赤字明显增加,到2001年,阿根廷的外债已达1400亿美元。

2001年上半年,由于经济恶化、税收减少和债务缠身等多种原因,阿根廷政府实际上已无力偿还债务和支付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已在7月11日推出了“零财政赤字计划”,即大幅度紧缩开支,削减工资和养老金,减少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及扩大税源。计划一出笼就遭到反对党、工会及企业家组织的强烈反对,证券市场发生空前规模的动荡,主要股票指数和公共债券价格暴跌,国家风险指数猛升至1700点以上,资金大量外流,国际储备和银行储蓄严重下降,金融危机爆发。

货币局制度的最后崩溃及启示

2001年8月,阿根廷金融危机进一步加深,资本市场几近崩溃。8月21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阿根廷应急追加80亿美元贷款,金融市场暂时趋于稳定,但作为交换条件,阿根廷承诺将严格执行“零财政赤字计划”。此后,金融市场一直动荡不安,市场普遍预期比索将贬值,人们排起长队挤兑银行存款。当10月底政府计划与债权银行谈判重新安排1280亿美元巨额债务的消息传出后,金融市场再次出现剧烈动荡。11月主要股指梅尔瓦指数下挫至200点左右;国家风险指数大幅飙升,很快突破4000点大关;政府发行的债券价格一路下滑;外资纷纷抽逃。据报道,仅11月30日1天,全国就有7亿美元流往境外。由于阿根廷的预算赤字没有达到以前确定的目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1月拒绝向阿根廷提供13亿美元的贷款。

此时的阿根廷政府可以说内无筹资良策,外无国际援助,面对汹涌而至的挤兑风潮,不得已于12月3日采取限制取款和限制外汇出境的最严厉紧急措施。这一措施一出台,社会矛盾空前激化,政治冲突加剧。12月18日,反对经济紧缩的游行变为一场暴乱,并造成7人死亡,经济部长卡瓦略被迫辞职,总统德拉鲁阿也旋即被迫下台。此后在短短半个多月的时间换了5位总统。2002年1月2日第5位总统杜阿尔德宣誓就职。面对比索贬值的强大压力,杜阿尔德总统宣布放弃已实施11年之久的货币局制度。

阿根廷货币局制度的崩溃带给人们的启示是深刻的。

货币局制度首先是一种极其严格的货币发行制度,这使阿根廷摆脱了多年来恶性通胀的困扰;同时,它又是一种极端的固定汇率制度,从而为阿根廷货币建立起国际信誉,鼓励了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发展。由于上述特点,它被梅内姆政府用作推行新自由主义结构改革的重要手段,也就是说,货币局制度在阿根廷更多地被用来稳定金融市场信心和争取国际融资,以便继续推动私有化和放松管制的结构改革。然而,结构改革造成了生产与消费脱节、中小企业消失、失业工人增加、社会福利下降等内部失衡问题;在国际上又遭到金融危机的冲击,出口下降。当内外失衡的冲击同时出现时,货币局制度缺乏应对冲击的灵活调整的货币政策与汇率政策,由此造成阿根廷丧失了经济自我恢复的能力,结果只能借债度日。

由此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究竟货币局制度应为结构改革的失败负责还是结构改革“葬送”了货币局制度?如果说货币局制度应为结构改革失败负责,那就突出了货币局制度的缺陷;而如果说结构改革应为货币局制度的崩溃负责,那就等于说阿根廷经济改革的根本方向是错误的。显然这是一个规范判断问题,本文对此不予讨论。那么,剩下的问题就是: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面对国内结构改革应怎样选择它的汇率制度?

著名经济学家克鲁格曼指出,国际货币体系存在“三元悖论”,即国际货币体系的构建旨在达到下述3个目标:(1)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adjustment);(2)汇率的稳定性(confidence);(3)资本的完全流动性(liquidity)。而这3个目标从理论上讲只能同时实现两个,3个目标不可能同时达到。在国际货币体系的发展历程中,三角形的3条边所代表的不同的国际货币体系安排都曾经在现实中实施过。在布雷顿森林体系中,各国获得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的稳定性,但资本流动受到严格限制;而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虽然各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资本的自由流动得以实现,但汇率的稳定性不复存在。货币局制度和历史上的金本位制均选择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的自由流动,放弃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实践证明,国际资本市场对发达国家的信心较大,因而西方发达国家对汇率不稳定的承受能力较大。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国际资本市场对发展中国家信心不足,结果往往造成发展中国家的货币在资本外逃的压力下过度贬值。因此,克鲁格曼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三中择二,应选择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的稳定性,而放弃资本的完全自由流动。

笔者认为,克鲁格曼的建议是中肯的,因为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与汇率的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前者可使发展中国家具有更灵活的宏观调控手段,后者则保证贸易与投资的稳定。在当前国际投机资本流动性极高的环境下,对资本流动实行管制是十分必要的。上述货币制度组合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推行结构改革。长期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取消资本管制和开放资本项目。新自由主义也宣称取消管制和允许资本自由流动有利于吸引外资,加快经济增长。但事实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更容易遭受国际资本投机的攻击,进而发生金融危机。墨西哥金融危机、亚洲金融危机和阿根廷金融危机就是例证。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开放资本项目问题上应慎之又慎,避免落入“华盛顿共识”的圈套。

【参考文献】

1.宋晓平:《1997年阿根廷经济进一步恢复并获得快速增长》,载《拉丁美洲研究》1998年第2期。

2.仇海华:《论发展中国家汇率制度选择困境》,载《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第6期。

3.江时学:《21世纪拉美经济面临的挑战》,载《拉丁美洲研究》2000年第6期。

4.宋晓平:《阿根廷经济政治形势述评》,载《拉丁美洲研究》2000年第2期。

5.牛晋芳编译:《阿根廷:新自由主义的结构调整与社会脱节》,载《国外理论动态》2001年第10期。

第7篇

「正文:间接占有是指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于事实上占有物的人具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物管领的占有。间接占有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功能:其一,使民法关于占有的规定原则上亦得用于间接占有,尤其是在取得时效和占有保护请求权方面。其二,使动产的交付(尤其是所有物的转移)得依占有改定为之,便利物的交易。但是由学者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中,学者或曰其功能能够为其他制度替代,或曰其目的不能达到,结论是间接占有应予废除。本文拟从间接占有制度的基本理念以及实证分析两个层面,对它的存废以及利弊加以检讨,以期引起学界的重视,对完善我国物权立法有所助益。

一、间接占有制度的基本理念

就历史渊源而言,占有素有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两种体例。罗马法对物重视控制,其上的占有主要指自主占有,被称为“所有的保垒”和“工事”,并为法国民法典所继承,当然不生间接占有制度;而日耳曼法重在物的利用,占有为权利之衣,由占有的一面视之为占有,就另一面视之则为本权,占有与本权乃不可分离之结合体,本权随占有一起变动。由于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具有权利的性质,随着占有观念化的发展,遂产生了观念的占有和重叠的多重占有的分类,这样必然演化出间接占有与直接占有。随后的欧洲教会财产法建立了近代占有权救济的概念,中世纪封建法中的实际占有获得了极高的理论评价,它使法律因素和事实因素紧密结合。而封臣的实际占有以它的对立面——领主的间接占有(或称为精神占有)为前提而存续,可以认为间接占有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中世纪教会封建法得到了充分发展。这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均有所不同,并为现代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间接占有在近代立法中的确立滥觞于德国民法典,一般认为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相互冲突的结果,其实教会封建法的历史作用也不可忽视。《德国民法典》第868条规定原占有人和受让人均是占有人,并以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为主干构筑占有制度。依德国、瑞士立法,直接占有无须据为已有的意思,间接占有无须实际握有的事实,这就使其占有制度大大偏离了罗马法的传统,也与法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大相径庭。我国《大清民律》第一草案第1265条和第二草案第275条以及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典》第941条均有相近的规定。

回顾间接占有的历史,可发现它总是以经济和社会观念之需要为发展契机。一方面,从经济角度考察,间接占有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大量存在。例如出租、寄托、借用、分期付款的买卖、信托、承揽、行纪、质押、出典、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留置权、无因管理、遗嘱执行、监护、财产管理等。它们的本权有物权、也有债权,同时还可能是无权占有。占有与本权的占有媒介关系有契约、法律规定和基于法律规定之公权力行为,同时间接占有也不因为占有媒介关系不生效力而受影响。间接占有中无本权或本权不得对第三入主张者不在少数,因此有必要对他们提供适当救济。另一方面,取消间接占有与物权价值化和观念化的趋势不相符合。占有观念化是外观法理和权利推定的基础,遽然加以否认社会一般观念,害及交易安全。因为“占有常常被理解为一种社会事实,而非一种物质事实。如果某人以某种形式并在某种程序上控制了有普通的有理智的人所代表的那个社会,并被该种社会承认对该物和该种情形是正当的话,那么,他就会认为是在占有该物。”史尚宽先生也认为,是否有物之支配,应依其时代之社会的观念,客观地决定之。社会观念上认为其人之实力及于其物时,则其物属于其人之支配。其人之物理的力及于其物与否,在所不问。在康德看来,间接占有属于理性的占有,不依赖时间和空间的条件,却具有实践的真实性。由此可见,人们在观念上普遍接受间接占有制度。总之,贯彻占有纯粹客观化、一元化的价值判断,而否认间接占有存在的必要性,则不但有违经济安全与交易迅捷,与社会占有的一般观念也有不合。

间接占有人对物既然已经失去控制与管领,那么间接占有的性质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间接占有在本质上是权利而不是事实。换言之,间接占有人对物所具有的间接占有管领力不是体现在对物的直接管领上,而是体现在对物可以要求返还的权利上。大陆法系的学者一般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为贯彻体系上的一致性,应以事实说为宜。因为间接占有的性质应当与间接占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有所区别,此与占有的性质和占有人的权利不可混淆同一法理。间接占有人之权利,是作为占有事实发生后所享有的占有权利的体现和延续。

二、间接占有制度的实证分析

(一)间接占有与取得时效间接占有制度功能之一体现在间接占有人取得时效制度的适用上。根据间接占有准用有关占有的规定,在间接占有期间的取得时效视为继续,不产生中断。对此《建议稿》认为占有合并可以替代。对此笔者不敢苟同。首先从立法旨趣来看,占有合并与占有分离相对应,指有占有之承受时,现占有人得就自己占有与前占有人之占有而为主张。《德国民法典》第858、943、944条,《法国民法典》第2235条,《瑞士民法典》第941条,《日本民法典》第187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146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47条和《澳门民法典》第1180条均如是规定,而非《建议稿》所理解的指前占有人的占有与后占有人的占有予以合并计算,以期获得较一阶段占有更长的占有期间,它既可以适用于间接占有人也可以适用于直接占有人。可见占有合并是对受让人设计的便利制度,而不应包括前一占有人主张与现占有人的占有合并,其主旨在于使直接占有人更占有合并的实现存在诸多限制:(1)占有合并仅限于继受取得,即继承人或受让人,原始取得不适用;(2)前后的占有均须要为持续状态,且须性质相同或相容;(3)占有人要承受前占有瑕疵。相比之下,间接占有人只要符合取得时效的规定,不论直接占有人是否为持续占有、无瑕疵占有,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返还请求权,时效均得连续计算,对前占有人的保护力度更强。再次,假设如前引学者所言,占有合并既包括前占有人对后占有人的主张占有合并,也包括后占有人对前占有人的主张合并,二者必然会发生冲突,如何处理冲突,《建议稿》没有答复,这不免众说纷纭,徒增烦扰。最后,《建议稿))423条第1款:“占有的让与人可主张将自己的占有与占有受让人的占有合并计算”,按《建议稿》的理解,占有让与人的占有可以延伸至受让人的占有,这就产生了几个问题:(1)如果他人的占有也算自己的占有,是否可据此认为承认了间接占有制度?(2)让与人享有的取得时效延伸的终点在哪里,或者说判定其终止的条件何在?(3)占有的“让与”是否仅指合法有效的让与?由于诸多情况使让与存在瑕疵时,间接占有人取得时效是否当然延及于后占有?这些问题从《建议稿》中都得不到回答,因此不能贸然定论占有合并可以替代间接占有。

(二)间接占有与观念交付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相对而言,是物权变动的方式之一。在动产占有和不动产占有可以准用。观念交付一般分为三种: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惟简易交付,现实占有人已经占有物件或者拥有权利,交付多会发生混同的效果,一般不生间接占有,而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则存在间接占有的情形。在经济生活中,融资租赁、让与担保、请求权让与等均是适例。观念交付是交易观念化的必然结果,它们迎合了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法价值构造,极大地促进了交易的迅捷和简洁,促进了物与权利的流转畅达。

纵观《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有关条文,有两个方面值得推敲。其一,体系未能统一。该稿在43、44条规定了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并且在说明部分也肯定了间接占有,而在前面第422条及其立法理由中对此完全否定,难以自圆其说。其二,与相关制度配合不力,降低制度效率。从采纳物权行为理论的国家立法来看,观念交付与间接占有制度是相互呼应、相互配合使用的。《德国民法典》第929、930、93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了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并且相应地规定了间接占有制度,即为明证。究其原因,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缺乏公信力或者公信力较弱,在让与过程中难以有效保障受让人的利益,因此与间接占有配合使用,一方面除依本权得到保护外,可以利用占有保护与强化本权的功能对受让人权利及地位予以保障,以提高保护水平和交易安全,另一方面极力促进交易便捷。学者的《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规定了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而在其后却没有间接占有与之配合,这样降低了观念交付的使用效率,也削弱了占有制度的整体价值的充分发挥。在立法例上,《日本民法典》第183、184条规定了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但是没有规定间接占有。究其原因,日本与法国民法关于物权变动,采纯粹意思主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约即告成立,标的物所有权即移转于买受人,《日本民法典》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均以意思表示为已足;二者均是债权行为,与我国立法将二者予以区分的价值取向不同,虽然法、日立法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饱受批评,但是其本身不存在体系上的缺陷。

(三)间接占有与占有保护各国民法对于占有的保护分为自力救济与请求权保护两种。通说认为间接占有一般不享有自力救济的权利,原因在于,一方面其不直接占有物件或者权利,行使起来殊为不便;另一方面,间接占有人遽然介入,有可能侵害直接占有人与第三人的转让、用益等正常法律关系,有违社会秩序的和平与稳定。但各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从实践的角度考察,确定也有此必要。例如在第三人侵害本权而直接占有人不为或者不能行使自力救济权时,或直接占有人侵害占有物时,间接占有人有两种救济方式可资救济,但是均难以达其功效。其一,在事中进行正当防卫,但其行使起来有诸多限制,且只能基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求偿,根本不利于间接占有人利益得保护;其二,在事后请求占有之诉解决,但是其损害也许无法得到赔偿,特定物便是如此。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赋予间接占有人以适当的自力救济权。史尚宽先生甚至认为即使不具备自助行为要件时,间接占有人也有占有防御与占有物取回权。《德国民法典》第869规定在与直接占有相同的条件下,得依第867条规定,要求允许寻查和取走该物。但是反之,直接占有享有排他的权利,他是否得以之对抗间接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呢?如前所述,直接占有(媒介人之占有)表现为对于上级占有权为有定限内容的权利,在定限权利范围内,依优先权原理当然可以对抗间接占有人,但是超出此范围的权利滥用,上级占有人则得自力救济。由此可见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自力救济,但是它是有条件的,不是绝对的。惟自力救济的结果,一般得归于直接占有人,除非其不能或者不欲接受。

《建议稿》也没有规定间接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考察理由,其根本的缺陷在于认为间接占有人为物之所有人。在占有人侵害占有物时,由于间接占有人是所有人,可以利用所有权、请求权加以保护;在第三人侵害了占有物的情况下,依学者观点仅得请求对直接占有人恢复原状,并且这种请求权也是基于所有权。此种观点混淆了自主占有与间接占有的区别,没有消除罗马法与法国民法中占有是所有的附庸的残存观念。实际上,间接占有人并非一定是所有者,由于间接占有可以转让,故有复数或者多层的占有之阶梯。不难想象,若是去掉了间接占有人为物之所有者的前提,则在占有人侵害或者第三人侵害占有物时,对间接占有人的保护将聊胜于无,这对保护大量存在的间接占有何其不利!故有学者认为占有请求权的主体应该包括间接占有人在内。在直接占有人之占有被侵夺时,间接占有人亦得提起占有物返还之诉,对于占有物保全请求权亦同。

第8篇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事实上,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资的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15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58.5%的目标替代率。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二是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三是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适当调整了缴费率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纠正了养老保险体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问题,疏通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对现收现付制的挑战,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已有的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多支柱模式的优越性,以及通过模拟研究②论证了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型的现实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

由于现行的部分积累制是在现收现付以及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当前工作的一代不仅要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成本。

对于改革之时已经离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间经历制度转换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③进行区别对待。即已经离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中人”,新制度规定将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他们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们在改革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也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来源就成为一笔“历史债务”(即转型成本),如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何平,2001)。[3]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即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在名义账户下,资金的回报率是由政府规定的,而不是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这样,从根本上看,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2.缴费率相当高,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高于国际警界线(20%)。根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孙祁祥,2001)。[4]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基数的方式向职工转嫁部分社会保险费(转嫁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但过高的缴费率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形成缴费企业与未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在现行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须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外,还须缴纳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再分配功能的资金来源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际上大部分来源于工薪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培育中产阶级,改善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利的。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高缴费率主要缘于提供了过高的社会福利,即所谓的“福利病”(同工资一样,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我国的高缴费率则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过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理论界热衷于探讨的老龄化问题,事实上并非造成高缴费率的重要因素,而这恰恰更增加了人们对于老龄化将带来的高赡养率的担忧。

3.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扩大覆盖面举步维艰

当前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严重,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至1998年,收缴率分别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龚秀全、黄胜开,2002)。[5]截至1998年底,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亿元,相当于当年养老金发放金额的20%。而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进展也乏善可陈。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速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来。但直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参与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见表1)。覆盖面未能顺利扩大,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到1997年底,93.9%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与率为53.8%,其他所有制企业只有32.0%,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参保职工人数上升了78.8%,而参保离退休人员则上升了168.2%,负担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现实中,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过高的缴费率、有效征管体制的缺失,则大大增强了企业逃避缴费的动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逃税漏税现象本来就非常普遍,更何况是以“费”的形式进行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

从职工个人方面来看,由于当前的工薪阶层不仅成为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现收现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和过低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难以有效形成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县或地、市级政府)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实际的管理者,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将使它们失去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显然,在它们拥有对养老基金控制权的时候,它们有积极性向企业收取养老保险费;而在它们丧失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之后,它们的积极性将相应降低。此外,在省级统筹的运作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4.其他存在的问题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率、省级统筹进展缓慢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年报为例,其历年的投资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而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来至2000年底,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5个省,17个省通过省级调剂金进行上缴下拨,8个省还没有建立省级调剂金或者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但没有运作(赵耀辉、徐建国,2003)。[6]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打击了职工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甚至使个人账户的缴费异化为某种税负(由于资金回报率低于其机会成本);省级统筹难以实施,则不利于调节省内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账户空账、缴费率过高、拖欠及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拮据表现为个人账户空账,并产生了提高缴费率的要求;过高的缴费率又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践中遭遇的严峻形势所折射出的现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过于执着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财务平衡。面对巨大转型成本的现实,政府没有必要拘泥于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而失信于民。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惟一来源。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个别国家(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资金来源(如国有资产的变现所得、税收收入、国债筹资等)用以支付转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养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现行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4);部分地区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还不如退休的情况。从人均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现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养老金领取条件过于宽松。主要表现在对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把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达到减员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国27个产业部门相继制定了1800多个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应用,继续沿用这个20年前制定的标准并不完全合适。不仅如此,为了顺利实现减员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还有意放松了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从而导致一大批产业职工提前退休,过早地加入领取养老金的队伍。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来看,新制度中缴费满15年、旧制度中工龄满1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标准,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也是相当低的。

第四,对制度实施方案的操作难度缺乏充分的估计。现行制度设计不仅建立起了一个拥有较高目标替代率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体系框架,而且还指望由当前工作的一代承担起巨大的转型成本,但对于企业和职工能否承受由此带来的高缴费率以及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却似乎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部分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比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更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设计,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策设计者过于迷信理论模型的论证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忽视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上、下级之间博弈行为的考察。

三、反思与相关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即使经过貌似严格的理论论证和数据模拟,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缺少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它也难免会在实施中遭到失败。这是值得我国理论界深刻反思的。总的来看,过去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从纯粹理论的层面对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进行比较,或探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福利效应及应对措施;而在运用数学模型和数据模拟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则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对于从假设条件引出的结论与现实的差距缺乏客观的分析,表现出热衷于理论探讨而疏于关注现实国情的倾向。

在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学者们较倾向于认为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具有挤出效应,减少了资本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Feldstein,1974);[8]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并认为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基金制过渡乃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的挤出效应以及这种挤出效应有多大,在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国民储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过剩经济的条件下,降低储蓄率、扩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的动态无效率问题(袁志刚、宋铮,2000)。[9]对于现收现付制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它难以在一个不利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中得以维系。但从根本上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体系只不过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过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分享来自当前工作一代的转移支付的权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资本所有权证获得分享当前工作一代提供的产出的权利。两者的物质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可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灵丹妙药(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龄化问题上,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只不过是基金制将问题抛给社会,而现收现付制则由政府承担起责任而已。

实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收现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导致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基金制则缺乏再分配功能,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等缺陷,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点来看,基金制已基本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考验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负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龄化问题,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职工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下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来临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压力,显然远大于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只不过是使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体系)上加霜罢了。

在有关养老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们大多借助于代际交叠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来进行分析,如对现收现付制与国民储蓄关系的论证、人口结构变动的福利效应分析、缴费率和统筹比例的参数设定,等等。[11-12]但是,代际交叠模型的论证依赖于退休一代不留遗产的强假设,而这与现实情况是明显不符的。在现实中,人们有种种理由在死亡时留下遗产,例如:(1)遗产动机是普遍存在的;(2)人们无法准确知道自己何时会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残值一般会成为遗产等。在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数据模拟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往往在模型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结论的假设条件和参数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认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理所当然地将高于真实工资的增长率。事实上,在古典经济模型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而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真实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五年期国债的实际利率(袁志刚、封进,2004)[14],从而基金制是比现收现付制更好的制度选择;而支持现收现付制的学者则忽视了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隐含了养老保险费能够顺利收取的假设。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设计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认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纠正由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三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短视行为,即所谓的“家长主义”。但从市场失灵和家长主义的观点来看,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显然不如医疗保险充分;特别是对于基金制来说,除了具有家长主义的含义之外,政府几乎再没有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而事实上这种家长主义的强制储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没有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会为自己的养老积极储蓄)。相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适合作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方式。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且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缺乏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面对显而易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一个较低水平、广泛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是更加合适的选择。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可以降低当前工作一代的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而养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程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首要目标理应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们希望在退休以后过得更宽裕一些,他们有责任在工作时期为自己进行更多的储蓄。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策设计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务实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政府应更多地考虑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或税收来支付转型成本。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国防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倾斜,逐步缩减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项目、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民间力量完全可以实现的投资项目,等等)。对于工薪阶层的负担,可以考虑以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而取消社会保险费,或者取消个人所得税而保留社会保险费。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即取消部分积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积金,⑤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负担。

第二,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给付可以考虑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标替代率进行设计。养老金发放水平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对于部分养老金待遇过高的“老人”和“中人”,考虑到养老金待遇的刚性,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不变;但如将来出现通货膨胀,则不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直到与其设定的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并严格其审批管理;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标准。对于因下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业保险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为此,必须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养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为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杜绝地方政府挪用养老金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繁荣。

————————

注释:

①这个目标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假设预期寿命为70岁,实际工资增长率等于名义利率,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1%向养老保险体系交费35年,这样退休时个人账户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计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拟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每年的转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将下降到0.3%。转型成本的补偿可以通过税收进行融资,这样,支付第一支柱相当于工资20%的养老金所需交纳的费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有35年工龄的职工,目标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账户上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视为缴费的年限]。

④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从工作一代对退休一代的转移支付、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支付,以及从男性向女性的转移支付。

⑤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们显然会为了购买住房而自觉地储蓄。所以,这种强制性储蓄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

参考文献:

[1]WorldBank.AvertingtheOld-ageCrisis——PoliciestoProtecttheOldandPromoteGrowth.OUP:Oxford,1997.

[2]Wang,Yan,Xu,Dianqing,WangZhiandZhaiFan.ImplicitPensionDebt,TransitionCost,OptionsandImpactofChina’sPensionReform——AComputableGeneralEquilibriumAnalysis.WorldBank,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2000.

[3]何平,等.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R].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报告,2001.

[4]孙祁祥.空账和转型成本——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效应分析[J].经济研究,2001,(5).

[5]龚秀全,黄胜开.论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形式的改革[J].社会保障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02,(6).

[6]赵耀辉,徐建国.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制改革中的激励机制问题[J].经济学(季刊),2003,1(1).

[7]刘启栋,肖平.养老保险制度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社会福利,2003,(5).

[8]Feldstein,M.S..SocialSecurity,InducedRetirement,andAggregateCapitalAccumulation[J].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1974,82:905-926.

[9]袁志刚,宋铮.人口年龄结构、养老保险制度与最优储蓄率[J].经济研究,2000,(11).

[10]Barr,Nicholas.Reformingpensions:Myths,Truths,andPolicyChoices.IMFWorkingPaper,WP/00/139。2000.

[11]Samuelson,P.A..AnExactConsumption-LoanModelofInterestwithorwithouttheSocialContrivanceofMoney.JournalofPoliticalEconomy,LXVI,1958:467-482.

[12]Diamond,P.A..NationalDebtinaNeoclassicalGrowthModel.AmericanEconomicReview,1965,55(5):1126-1150.

第9篇

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是有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的。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逐渐懂得了合作比不合作好的道理时,道德就产生了。同时,道德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道德与经济学有非常密切的关系。讲道德并不是不言利,正是出于利益的考虑才有道德要求,因此,有的学者把道德看作是“为了大家的利益而要求牺牲自己一时利益的一种行为规范”。

可持续发展首先面临的制约,来自于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人们在时间和空间的维度上能否以“非零—和”代替“零—和”的博弈模型,从而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从一定意义上讲,可持续发展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确立一定的伦理规范,去调节人类的经济活动。这就要求可持续发展这种新的发展模式,必须建立在新的道德伦理观基础上。因此,探讨经济发展的理论和道德,呼唤新的伦理道德标准,建立一种为人类持续发展而约束自己的新道德精神,对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新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伦理道德是传统的伦理道德的放大和延伸,二者的分界和区别只是体现在涉及范围、内容和评判坐标上的差异,以及由此带来的合作博弈的复杂性等方面。如果说,传统道德把凡是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就看成是道德的话,那么,可持续发展所持的伦理道德,则要求在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基础上,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人类构建的道德规范主要有:第一是平衡原则,即人们进行一切经济活动决不能局限于局部利益,而应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全局性的长远的生态后果,努力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状态。第二是恒久原则,即克服对待自然资源唯利是图的态度,在对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上,做到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第三是洁净原则,即要求任何个人和群体,为了全社会的利益,停止污染环境的行为,对已造成污染要尽快治理,恢复大自然洁净的面目。第四是群体原则,即要求人们要有一种反映群体生态环境利益的道德意识,在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发生矛盾时,应使个人利益服从群体利益。其目的在于把价值观、权利观、伦理观推广到自然界中,建立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规则和规范。

2人自身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出发点和归宿

可持续发展尤其突出强调的是发展,解决贫困问题,是我们提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可持续发展的人文含义就是以提高全体人民的能力为主旨,而特别关注那些迄今为止缺乏这种能力的人群。

对于贫困,不仅要认识到贫困的表现,而且要重视贫困的成因,这样才能更好地理解贫困的本质,才能有解决贫困的有效途径,才能真正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贫困和环境恶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我国尚未解决温饱而处于绝对贫困状态的人口,基本上分布在自然资源贫乏、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在我国贫困和环境之间的恶性循环中,贫困实际上是起作用的主要方面。实际上,贫困地区的人对于环境与贫困之间的恶性循环关系是相当清楚的,他们对当地生态系统中有限的生物量竭泽而渔的行为,不是出于无知和不顾后果,而是为了生存而进行的本能反应。然而,这种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只能便原本贫穷的地区和人口进一步贫困化。这就是贫困导致环境破坏,环境又进一步造成贫困的恶性循环的本质。

虽然贫困的原因与相对不利的资源环境禀赋有密切关系,但贫困的本质原因还在于人本身的贫困,在于人的能力的贫困,即人文贫困。具体表现为:①与人力资本相关联的体力因素和智力因素都陷入极端的缺乏状态。②参与政治经济生活的程度低、缺乏安全感、社会性歧视。③生态系统遭受破坏和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在这样一种含义中,贫困意味着一些基本能力的缺乏,使得陷入这种状况的群体不能很好地履行必要的生产、生活职能。其含义是包括寿命、健康、居住、知识、参与、个人安全和环境等发明的基本条件得不到满足,因而限制了人的选择。因此,要想使贫困人口摆脱贫困和环境之间的恶性循环,根本的策略在于注重对贫困地区人力资本的培育,注重人的发展能力。

法国学者佩鲁于1983年发表的《新发展观》一书中,通过对“增长”与“发展”这两个概念的区分,也展现了对人的关注。他认为,增长应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而发展则包含着更为广泛的内容。其含义有:关注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是可持续的;强调结构的变革和演进,而结构的这种演进过程,又表现为“各种形式的人力资源都有机遇获得效力和能力”;把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作为其终极目的。应当说,这种发展观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3哲学观念的更新——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永恒话题之一。可持续发展作为当代人类得以长期存在的现实选择,在哲学理念上体现了理性与价值双重尺度的整合。所谓理性原则,就是人类必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和改造世界,它追求的是“是”,它侧重于客体性原则,是人在活动中的条件性原则,它更多地关注什么是“能做的”。而所谓价值的原则就是人类必须按照自己的尺度和要求去认识和改造世界,使世界适合人的生存和发展,它所追求的是“世界应是什么样的”,它所侧重的是主体性原则,是人在活动中的目的性原则,更注重的是什么是“该做的”。

就传统发展观而言,更多的是坚持了理性的原则。在近代机械世界观和二元论的基础上,近代哲学认为:主体与客体是分离的、对立的;人是世界的主人,是自然界的掠夺者和征服者,自然是人的奴仆,是僵死的、机械的,可以还原为数宇,毫无内在价值可言;凡是人们所期望的,就是能够实现的,这种理解虽然是基于以人为中心的原则,并且驱使着人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但也造成了人的急功近利和短期行为,忽视了潜在的、影响未来的危机。可以说,人类今天所普遍面临的生态资源危机、环境危机和从前未曾有过的人文危机,就其直接原因来讲都与人类理性的过分张扬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或者说,人类在实践活动中忽视了价值原则,忽视了什么是“能做的”和“不应该做的”。它给人类带来的深刻的反面效应,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在从事理性及其对象化活动时所作的价值预测和期望,这是人类始料未及的。因此,实现理性原则和价值原则的整合已经不可避免,可持续发展体现的正是这一整合趋势在现实中的反映。

如果说,哥白尼发现了地球不是宇宙的中心,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伟大的变革意义,那么,我们现在也应该承认,人类不是自然界的中心,同样具有伟大的变革意义(曲格平,1995)。生态学理论告诉我们,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能动的因素,但是人作为自然的人,它只能在生态规律的制约之中生存,恩格斯指出:“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如果不顺乎自然规律,人就会成为对地球生态系统造成破坏的因素。目前出现生态危机的责任在于人,而且需要强调的是责任不在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地区,责任在全人类。因此,我们解决生态危机的态度就应该是:树立全球生态意识,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解决危机。这是可持续发展得以确立的思想根基。

4经济制度的安排——有效的生态转移支付体制的建立

实现可持续发展要解决的问题,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个人决策与公共选择之间的安排问题。一方面,个人决策与市场机制不能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这是因为,人们更关心资源的现在价值而容易忽视其未来价值,加之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不是始终具备的,以及资源的产权界定比较困难(资源如此,对生物圈、大气层这样的整体资源来说尤甚)。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集体行动和公共选择;另一方面,在政府参与决策的情况下,由于受利益集团的影响作出的决策可能不会反映公众的根本长远利益,并且政府与私人相比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执行政策成本高昂效率低下,也难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甚至会造成比个人决策的场合更大的损失。在这两种情况下,为矫正市场机制和政府职能各自的不足,就需要一系列机制,把两个决策主体的缺陷抵消,同时将两者的优势互补。

人类今天所面临的资源被过度开发和消费以及环境污染日益加重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从外部性那里找到经济学原因。经济学中所说的外部性的存在,会造成资源与环境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异和冲突。所谓外部性,简单地说,就是指特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第三者的利益。外部性,简单地说,就是指特定的经济行为影响了第三者的利益。外部性之所以成为问题,就是因为缺乏对这些外部性进行交易的市场。无论是外部负效益还是正效益,都是一种超出交易之外的外部效应。如果某种被人们关心的东西不能通过市场的时候,市场反映出来的结果就会造成一定的社会福利损失。比如,草原的下风向,河流的下游一般是发达地区,却未对上游赐予的生态效益进行补偿。经济落后亟待脱贫的上游不得不将产权不明晰的自然资源以不计后果的方式使用,以降低生产成本,才可能与发达地区通过高效生产管理和完备的资源配置体系降低了成本的产品竞争。换言之,由于生产效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市场结算做得不好,所以,上游地区为了不吃亏,为了发展一定会以资源的过度开发为代价,结果,处于经济高位势的发达地区因为同时处于生态低位势,不得不饱受环境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