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8 11: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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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水务管理局建设资金管理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其中包括规划不当、预算不严、项目管理力度缺乏、资金管理力度弱化等,而出现的具体问题则包括有建设资金申请和运用流程不规范、建设资金预算策划编制出现问题、财务报表编制不精准、地方配额资金输送不及时、合同协议管理滞后、资产与账目移交错位等问题。例如,采购记录不明确,并没有把准确的及时的把所有的采购目录记录起来,进而进行的各类的财务报表编制均会发生错误,使管理层无法把握建设资金的流向,更加无法确保资金的安全。从政策机制角度而言,水务管理局中工程策划部门、财务部门和行业部门互不关联,各自为政,每个部门都有相对应的管理机制。这样的管理模式并不能为水务管理局建设资金管理带来一系列的规模制度保障,这样不仅无法保障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程序的规范性,还为建设资金管理带来混乱。再加上水务管理局中现有的基建管理体系并不完善,也不健全,不但缺乏整齐划一的管理流程,某些制度还相应落后,无法满足建设资金管理日益增长的要求。例如,如果水利管理局中的各类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畴均不明确,将会使各类任务的重复工作和资金重复使用,导致水利工程项目的各项成本的上升,不仅浪费了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还造成了国建资金的损失。
二、强化水务管理局建设资金的管理力度
其一,水务管理局管理层应深入研究和分析相关于水务管理局财务管理机制和财务经济政策等法律法规等知识内容,并对财务人员进行再培训,选用专业性较强且建设资金管理观念较强的财务人员,把建设资金管理观念贯彻于每个工作人员中,在水务管理局内部形成建设资金管理的氛围,让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为建设资金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其二,对水务管理局内部的资金运行程序进行规范,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对水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机制的运行工序进行规范和统一,使其建设资金的申请、使用、分配等工序都能按照某一规律进行,使各项繁琐的工序能够井井有条,从而避免了财务数据产生混乱的局面发生。例如,一个严谨的采购工序的施行,才能确保进行资金管理分析所用的财务数据的正确性,才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其三,完善水务管理局财务管理机制。财务管理机制是进行建设资金管理的载体,只有先进的财务管理机制才能对建设资金管理提供平台,才能更好的规范水务管理局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范畴和职责范围,才能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因此,必须要不断的对水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的完善和健全,在设立财务管理部门的同时,还可以设立工程管理部、工程治安值勤部、质量监督项目组和各施工和监理单位等部门,让这些部门共同合作,相互扶持,共同为水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尽一份力。
其四,设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机制。建设工程的质量也从侧面间接的影响着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只有质量上乘的工程才能避免工程后续的超预算投资成本的状况出现。因此,设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机制则显得十分重要,必须要让项目法人能够对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的安排和管理,工程承包单位能够做到严谨的自控措施,控制机制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对财务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和核对,对工程材料、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等因素进行严谨的监管和控制,从而能够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总结
关键词:火电厂;物资管理;采购;成本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01
一、火电厂物资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资本与成本方面。资本方面,因为受一些政策的影响,导致火电厂的资本来源的数目在不断递减,资产的负债率自然会节节攀升,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火电厂的财务情况;成本方面,一方面,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电网改造等投产都会形成大量的资产,财务费用和推动折旧都会节节攀升;另一方面,燃料推动成本在不断增加,成本费用也在逐年上升,但是电价的盈利范围却很小。因此火电厂必须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并且具有很强的约束机制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把好物资采购这一关,力争降低工程造价,进而降低生产成本。
2.现场方面。在现场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因为保管和存放不规范的问题,导致物资找不到甚至丢失;因为计划不准确的问题,导致采购不能及时操作甚至会出现错误;因为计划不及时的问题,导致采购时间十分紧张,最终会影响工程需要;因为招标不严格的问题,导致物资的价格不合理或质量存在问题;因为收货人没有尽职尽责的问题,导致货物没有及时接卸;因为验收程序不完整的问题,导致货物出现数量不对、质量不好;因为管理制度松懈,一旦出现问题,收货人就会互相推诿,不负责任;因为记账不及时的问题,导致货、账不能相符;因为操作规程执行不严格的问题,导致出现安全隐患。
3.加强火电厂物资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电力体制改革将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进行组织,严格区别各火电厂和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在总体规划相同的设计原则下,再分阶段的推进改革。现今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已经开始着手开展改革的各项工作,火电厂当然应该去积极应对,尽最大的努力约束电力成本的上涨,积极引导火电厂降低工程造价,在提高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加强企业物资管理,降低成本、从而提高效益。这在当前火电厂物资管理中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并且十分必要的任务。
二、加强火电厂物资管理
1.物资计划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主要是根据ABC分类管理而来的,即在进行物资管理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物资库存的规模,再对这些不同种类的物资进行品种的分类并进行有序的排列,实行物资的重点管理。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提高火电厂的经济效益,并且能够大大简化管理工作;根据火电厂的生产、运输、消耗和销售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物资储备定额和事故备品定额,保证生产能够以最低的数量标准顺利的进行下去。其中,物资储备定额可分为最高储备量和最低储备量,要减少管理成本,就应该对库存的数量设置一个最低储备量的报警装置,即一旦低于这个最低储备量,就会报警,及时提醒工作人员补充库存,这就要求对物资管理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反馈。事故备品定额主要包括设备行备品、配件性备品以及材料性备品,它主要用于一些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损坏,但一旦损坏,就会影响整个设备的安全和生产的设备或零件,它是一个常数,一旦动用,就要及时补充。
2.物资采购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主要是根据价值工程法而来的,即以最低的总成本,为切实可靠的达到产品做出的必要功能进行的致力于功能分析的有组织的活动。基本原则就是,用比较廉价的替代品达到和先前差不多的功能,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物资采购管理的程序:根据物资采购金额的不同来规划不同的采购行为,以达到降低采购成本并能杜绝采购过程中不廉洁的问题;物资采购管理的原则:坚持计划采购的原则,实行采购责任制;坚持短距、直达、批量采购、先利库后采购的原则,降低库存积压、减少占用资金、控制采购成本、降低交通费用来提高经济效益;采购时应该遵循经济、齐备、实用、及时的原则;克服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强化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建设;加强外部的监督机制。
3.物资仓储管理:主要包括物资的运输装卸、验收、保养等,这些工作环节虽然都很细微,但是会直接影响整个仓储工作。其中物资的保管保养是整个物资仓储工作中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指根据物资的不同性能,对物资进行不同的维护与保养,以确定物资的数量准确、质量完好。
4.物流管理:根据当前的情况,对周边甚至全国的一些网点较多,实力较大的物流企业进行调研,通过比较它们的服务、安全性、准时性、运输方式、费用等方面,结合火电厂自身的情况,找出适合自身的物流。再与一到两家大型的物流公司合作,通过批量小但总业务量大的原则来获取最大的优惠,节约运输费用。
5.供应链管理:即以提高企业个体和供应链整体的长期绩效为目标,对传统的商务活动进行总体的协调。一方面,供应商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根据企业自身的需要制定合理的战略目标;根据企业的战略目标,确定哪些供应商能满足需求;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准则;制定一套明确的体系对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实行优胜劣汰。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现如今,国内外一些大型的超市、网店、生产制造和连锁店都已纷纷开始了电子商务。采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能为企业获得新的机遇和挑战,电子商务主要通过降低采购价格、资金成本、物流成本、采购费用,提高采购效率,来控制采购成本。在如今的电力行业内,无论是网络信息化水平还是计算机应用水平都达到了实行电子商务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向电子商务迈进,实行网上招标、信息、询价采购,能大大减少一些人力费用、运输成本和交通费用。
三、总结
火电厂物资管理是火电厂基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直接影响到工程建设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因为涉及到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的问题,相关人员一定要有相关的物资经验、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只有加强企业物资管理的制度,才能实现高水平的物资管理。
参考文献:
[1]方忠.现代火电厂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创新.[J].华章,2012(5).
[2]于兴泉.火电厂物资管理浅议[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9).
关键词:电子商务;彤彤屋;税收征管
1案例简介
数以万计的网络小店里,“彤彤屋”曾不过是沧海一粟毫不起眼,现在这个廉价婴儿用品网店却让众多卖家如雷贯耳。网店主人2007年因“彤彤屋”偷税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由此成为我国网店偷税第一案的主角。
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计算,截至2007年6月,我国网民人口总数已高达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约有25.5%的网民使用网络购物。淘宝网截至2007年3月,淘宝网的会员数已达到3510万,比去年同期增加了1710万人,其中新增企业用户仅2000多家,即绝大多数新增用户是个人。淘宝网2007年第一季度的网络总成交额则已超过惊人的70亿元,如果按照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4%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而未缴的税额近3亿元。仅“彤彤屋”一案中,上海市税务部门核定的税款少缴额就约11万元。
2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征管的影响
2.1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实现地标准来判断是否属于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都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主要表现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等。世界上各国和经济组织对上述问题存在很大争议。除“彤彤屋”等设在我国境内的相关网店,其业务活动范围在国内的部分尚可以划分为国内常设机构,可以直接行使税务管辖权,而设在国外的无定义,且我国相关税法并无这方面的明确规定。
2.2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现行各国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无形资产和商品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果严格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个人网上开店至少涉及两个方面的税种,除了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外,个人取得相应收入后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不少交易网站的服务条款里也都注明了缴税提醒,比如eBay、易趣网“用户应按照国家的税收规定,向相关部门缴纳税款”;淘宝网“用户因进行交易、获取有偿服务或接触淘宝网服务器而发生的所有应纳税赋,以及一切硬件、软件、服务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均由用户负责支付”等。但上述提醒基本上停留在字面含义,并无实质性的操作意义,基本上没有主动自行纳税申报意识。
2.3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
税务处理混乱。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
稽查难度加大。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3.1税收中性原则
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其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彤彤屋”个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税法解释,需要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一旦严格执行税法,预计“彤彤屋”经营者最终收益不多,经营者也无经营积极性。
3.2财政收入原则
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法规原则
从实质上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电子商务征税原则。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将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延伸至网络经济。“彤彤屋”税案适用了我国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
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设想
4.1界定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传统商务是在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应该视为一个纳税主体,对它取得的各项营业收入征流转税,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对于各种网店,也可以参考税收征管法律条款,超过一定规模的网店督促建账监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店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4.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
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电子商务税收专门法规,在不增加新的税种基础上,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一个可行的办法是修订我国税法,在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等条例中补充增加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4.3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
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交易自动实时跟踪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4.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务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储备。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
5结语
事实上,这种网店式的“网络逃税天堂”状况并非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2007年3月6日,商务部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指出,交易双方都应保存网上交易记录,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北京市也通过了类似法规“要求互联网从业人员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了纳税义务,随之而来的纳税管理也在情理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网店纳税的管理难度不在于立法,而在于核查如此众多的网络卖家。“彤彤屋”案让所有卖家对网络交易纳税有了更直观清醒的认识,“彤彤屋”代表着一个开端,也有人认为其恰是那个吃了枪子的倒霉蛋。就像每一个新兴市场的规范总滞后于其发展但终究不可或缺一样,日益增大的网络交易量、逐渐明晰的法律监管规定,都将推动网店缴税时代的来临,大门的打开只不过是时间问题。
参考文献
关键词:电子商务;医药领域;必要性;措施
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一、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二、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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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朝晖,林万莲.浅述医药电子商务[J].医学信息,2002,15(12):683.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中小企业在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收入、保障社会稳定及形成合理的国民经济结构方面都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很重视,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融资体系来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其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相比之下,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状况不够理想,存在融资困难问题。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中小企业的特点,笔者认为现阶段我们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疏通股票融资渠道
股市行情的变动与货币政策和真实经济的关联是毋庸置疑的。但目前我国股市还仅仅是国有企业分散风险、筹集资金的一条途径,广大的中小民营企业则基本被排斥于股票市场之外。在过去“额度管理”的股票发行机制下,广大中小企业很难从相当紧张的发行额中分得一杯羹,高额的佣金成本和成本也使中小企业望而却步。因此,要疏通股市渠道,就应在继续发展主板市场的同时,积极借鉴和吸取西方国家发展股票市场的经验和教训,努力营造上市环境,为那些成长性较高,但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不适应主板市场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场所。
二、发展和完善投资基金市场
市场机制能确保资金的高效配置,它通过价格调节使资金直接流向需求者,并在保持流动性的同时,不断降低交易成本。我国居民储蓄余额现今已超过8万亿元人民币,这预示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众所周知,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市场的有效配置,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急需的资本性融资。其中,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参与市场竞争并已产业化的产业或企业;而风险投资基金则专投于尚未产业化的项目,或者是直接投资于技术人员或企业家,即种子投资。投资基金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上市前的创业投资,特别是商业模型好、技术含量高、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者的青睐。因此,发展和完善投资基金市场,是弥补我国中小企业资本缺口的最佳选择。
三、规范地方产权交易市场
对于90年代初我国曾出现的某些区域性股票市场,由于市场极不规范,场外交易出现了很多问题,存在很大的市场风险,被国家责令关闭。目前应考虑在清理整顿的前提下,采取措施实现市场的制度创新,为中小企业的股权交易和融资开辟渠道。
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当前基层银行不愿积极发放贷款的原因,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透明度不高、信贷担保体系缺乏、信贷风险难以分散和规避有很大关系。通过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服务,是解决中小企业间接融资的重要条件。
1.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目前我国的担保机构多为政策性的,担保机构力量较为薄弱,而且各自为战,不成体系,难以更好发挥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作用。为此,政府应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从市场准入、税收等方面提供支持。在资本金的来源方面,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如商业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基金,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种形式并存的局面。
2.成立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机构风险。建议成立国家和省两极再担保机构,分担担保机构的业务风险。具体模式是:各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直接面向中小企业,为它们提供融资担保,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同时,担保机构将所有的担保业务向省级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省级再担保机构以对区域内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为主要业务,同时负责对担保机构的业务监管和协调等其他事务,省级再担保机构还可以将其承担的再担保业务,拿到国家再担保机构申请再担保;国家再担保机构负责担保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全国范围内的担保业务监管以及最终再担保。以此形成“一体三层”的担保体系机构、共同解决困扰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3.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合同进行保险,以减少和分散贷款风险。保险机构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发合同担保保险这一保险项目,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险业务。当企业不能还款时,保险公司给予贷款担保机构或银行一定的补偿,以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程度。
五、加强整合,建立银企之间新型的战略伙伴关系
所谓银企之间新型的战略伙伴关系,是指由银行过去对企业单纯的资金支持,上升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帮助和改进,它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融合发展的具体表现,其核心内容是银行与企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发展中小企业的战略实施与我国银行企业化的改革,从根本上决定了银企之间必须重新整合,尽快建立性的战略伙伴关系。
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来看,中小企业要想得到成功发展,离不开政府和银行的支持。美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在这方面已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尤其是日本的主办银行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我国应考虑在中小企业中建立结合中国国情的主办银行制度,重建银企关系:
1.赋予银行更多的权益。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主办银行制度,与国外相比,在于银行对企业不控股,只是通过加强信贷管理和改进金融服务方面来建立银企关系,只规定了银行的义务和责任,很少提及权益。而且我国《商业银行法》明确禁止商业银行对企业持股。根据这一规定,银行与企业之间缺乏产权联系基础,银行只能作为债权人从外部服务于企业,很难改变企业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而银企结合的核心是要实现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融合,双方资本互相流动。要实现这一点,一个较好的途径是银行实行股份制。在这方面可选择部分有潜力、成长型好的中小企业进行试点,允许企业与银行相互持有各自的股份。这样可以使银行超越一般债权人的身份,不仅可以促进银行集团化发展,更是解决现阶段银行不良债权、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不佳的一种手段,密切了银企关系,有利于互相监督。
2.强化银行服务功能。
首先,要发挥信贷桥梁作用,促使科研单位与中小企业联姻,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软投入。银行在与企业的长期合作期间,与众多的科研单位建立了良好的伙伴关系。如果能够发挥信贷桥梁作用,促进和鼓励科研单位同中小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联合,支持中小企业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获得专利产品、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指导中小企业根据自身实际上马“短、平、快、高、精、尖”项目,将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技术问题,促进新产品的开发。
本次论坛诚邀国内外证券期货界知名专家学者、企业界高级管理人员、高校教师等汇聚北京物资学院,就共同关心的证券期货热点问题以及证券期货专业的发展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本次论坛计划征集证券期货相关的学术研究、实务探讨、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方面的论文,并计划出版论文集。诚邀您参会、交流并赐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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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期货论坛。
邀请本领域知名专家学者、交易所和期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就当前期货领域的前沿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交流。
主要议题包括但不限于:(1)股指期货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2)股指期货对我国期货市场的影响;(3)融资融券的市场影响及前景;(4)CTA相关问题研究;(5)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研究;(6)期货市场避险功能研究;(7)套期保值相关问题研究;(8)套利相关问题研究;(9)期货新品种开发研究;(10)焦炭期货交易研究;(11)证券期货专业建设问题研究;(12)铁矿石远期交易、掉期交易研究等。
2.举办“证券期货专业建设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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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集相关学术论文并出版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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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论文截止日期为201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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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参会代表务必于2010年11月1日之前将报名回执(复印有效)邮件或传真至会务组,以便于会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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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非营利组织起步较晚,其内部控制存在诸多问题。故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保证非营利组织正常、高效地发挥职能。
今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引发了关于慈善机构有效处理募捐物资及现金的广泛讨论。但讨论重点集中在对慈善机构是否应计提10% 管理 费方面,或仅片面涉及了慈善机构内部控制的内容。为促进慈善机构有效利用 社会 资源,笔者对加强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问题作一探讨。以期提高慈善机构效率,保证募捐和受捐人的利益。
一、非营利组织及内部控制
(一)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二)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形成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规范化和系统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体系。内部控制按其控制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 会计 控制和管理控制。会计控制是与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性、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财务 活动的合法性有关的控制;管理控制是指与保证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经营活动的 经济 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关的控制。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并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的,有些控制措施既可以用于会计控制,也可用于管理控制。
二、非营利组织内部控制问题
根据内部控制的定义,要实现有效的内部控制,必须注重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结合。目前,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刚刚起步,在非营利组织管理上,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管理控制案例及问题导出
1、案例:全国牙防组被撤销。原因:(1)未经批准开设账户。1997年牙防组未经批准,开立了 银行 基本账户,这个账户在2006年11月被撤销。(2)对外贷款问题。1994年牙防组贷给广东澄海县黑妹 保健 用品厂50万元,未及时收回,造成直接损失15.4万元。(3)补记入账。牙防组1994~2006年收取赞助款等18.4万元,并直接支出7.6万元,没有及时入账,到2006年7个月才补记入账。(4)奖金、补贴、劳务费发放名目繁多,支出随意。(5)资产管理不规范。牙防组印制的牙防宣传的书刊、图书资料等没有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严格的核算和管理。(6)牙防组使用牙防基金会票据收取赞助等款项,使用基金会外汇账户提取外汇,用于牙防组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2、问题导出:(1)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视不够,监管不力;(2)财会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一是没有规范的账簿,收入和支出管理混乱。二是 成本 管理混乱;(3)民间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财会人员素质低下的问题;(4)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偷税现象严重。
(二)会计控制案例及问题导出
1、案例:新加坡慈善机构“青年挑战者”2006~2007年暴露的问题。该机构被投诉滥用善款和至少一笔违规转账,经相关部门查证确实存在企业管理、内部监控及执行理事长薪酬缺乏透明度及具误导性的问题。“该机构只有一个全职员工(就能展开那么多的活动),以及网站没有财务报告”足以说明其情况。
2、问题导出:(1)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机构和会计基础工作不健全。(2)货币资金的收付授权审批制度不严。(3)对非营利组织形成的固定资产的监管不力。(4)非营利组织的费用控制不严。(5)非营利组织单位的人员对单位内部控制普遍认识不够。
三、问题的解决
(一)加强基层 审计 监督
1、基层慈善机构建立有效运行的募捐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落实捐款金额的核实工作。
3、重视款项拨付和物资发运。
4、对捐赠专用收据的完整性进行分析。
(二)加强管理控制。erm框架的借鉴:
1、增强非营利组织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
2、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 环境 。
3、设立良好的信息与沟通系统。
4、设立良好的控制活动。
5、加强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监督。
(三)加强会计控制
1、严格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性质。
2、健全 法律 法规,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行业自律与诚信服务。
3、加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 财务管理 制度。
4、积极开展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人和管理人培训,使其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综上,笔者认为,要有效地结合审计监督、管理控制、会计控制,加强对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这样慈善机构的效率和人们关注的募捐资源合理分配就有所保证了。
论文关键词: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资本化;费用化;ERP系统
一、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未严格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预算部门下达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预算时,有时将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充分发挥其效能而进行的必要维护(不改变其性能)的后续支出预算下达为资本性更新改造支出。由于电力企业财务核算严格执行预算,因此在账务处理时导致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资本化,导致虚增资产。也存在以新的技术装备对原有的技术装备进行改造、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或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或使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的更新改造的资本性支出预算作为费用性预算下达,这样既影响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又影响当期损益的确认。造成应当增加企业资产却使资产一次性费用化、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二)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未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要求固定资产发生资本化后续支出时,一般应将固定资产的原价、累计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重新确定固定资产原价、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计提折旧。但在电力企业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核算过程中,更新改造任务金额较大且改造时间长达数月的改造项目均未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核算,也未停止计提折旧,更未在更新改造完成后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原价、使用寿命,从而造成经过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财务数据失真。
(三)固定资产后续资本性支出涉及替换原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未扣除。由于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任务非常繁重,设备改造部门完成生产任务后,未及时将替换原设备部分即被拆除部分的价值计算依据、被拆除部分废旧物资的变卖价值反馈给价值管理部门。因此财务部门未及时剔除被替换部分价值,从而高计固定资产成本,并存在废旧物资处置收益流失的风险。
(四)为完成考核期内预算指标,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未发生或未完工而财务部门已确认成本费用。由于电力企业部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能按照既定的预算严格执行,但为了强制完成预算考核指标(财务指标),在预算执行期期末虚列工程支出以满足预算指标的完成。从而造成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账实不符,以及引起财务账面已经领料计入成本、实际并未领用的材料物资管理存在很大的风险,极易产生腐败行为。预算执行期以后是否认真组织实施、按原预算完成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财务部门很难监管到位,该部分资金管理存在很大的风险。
二、电力企业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财务管理完善对策
(一)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在下达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预算时财务部门应会同固定资产业务管理部门,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化支出,正确下达不同性质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预算,确保正确核算更新改造支出和修理支出,规范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
(二)规范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账务处理,真实反映资产设备更新改造后财务状况。对于更新改造时间较长(长达数月)、投资较大的资产设备应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准确反映固定资产改造前后相关财务数据的变化,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设备状况。
(三)应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与资产价值管理部门的协作,使资产实物变化与价值变化保持一致,确保账实相符。设备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被替换的部分价值计算依据和方法与财务部门沟通,财务部门应准确扣除被替换部分资产价值,真实反映资产设备的价值。同时应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预算部门在下达资产更新改造预算时应同时下达废旧物资处置收入指标,内部监管部门监督废旧物资处置,确保废旧物资处置收入及时完整入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预算管理,做到固定资产修理、更新改造项目都有预算,同时严格执行预算,并完善预算考核体系。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编制固定资产后续支出预算,预算期内有时间和能力进行更新改造和大修理的,才上报项目。预算一旦下达就应该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按时完成。财务部门定期督办工程进度,严禁预算期末突击入账。建议审计、监察部门跟进工程实体建设,财务部门必须凭工程完工签证手续才能办理结算,确保工程实体建设与财务支出保持一致,改善全面预算管理中只注重以财务指标而忽视非财务指标的预算考核体系,降低企业管理风险。
(五)利用ERP系统的信息可靠性、高度集成性,减少财务数据与资产实际状况的不相符。由于ERP财务模块与设备管理模块无缝集成,业务流程的财务信息能及时、准确地反馈到财务系统,能减少以往财务部门不能及时、准确取得业务部门相关数据而造成信息失真的情况。
[论文摘要] 尽管我军军事采购监督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仅是军队内部层级管理体制的体现,是依据职能分工进行机构分置的一种硬性的架构安排。这种硬性监督架构的内置性,以及对软性制度约束的漠视或怠慢往往导致监督乏力或监督缺位的后果。针对采购监督的外部性主体的缺位和软性制度约束不健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是军事采购市场化改革齐头并进的一个配套部分。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无论是基于军事采购工作和国防建设的实际需要,还是从完善军事采购法律制度的层面来考虑,都显得十分必要。
一、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现状
目前我军军事采购监督已经初步形成了机构设置上的相互制约机制。其特点是:
1.业务主管的多级性。就全军而言,军事采购工作的业务管理已经建立了总部、军区级单位和部队三级管理体制。军事采购的第一级主管部门是总后勤部的物资油料部和基建营房部,分别负责全军物资采购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分别汇总、报批物资综合采购机构集中采购计划和工程采购计划,审定采购方式等。第二级主管部门是军兵种后勤部、军区联勤部物资油料部和工程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物资和工程采购的业务管理。第三级主管部门是军级以下部队和相当等级单位的物资和工程采购管理部门。军以下部队的采购,按照逐级负责、集中需要、集中采购、集中支付的原则,由各大单位结合实际做出具体规定。
2.采购经费管理的独立性。事业部门(即提出采购需求的部门)只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计划,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指导采购机构做好本部门招标等工作。而对采购从预算的“源头”上到结算的“末端”上的全程的财务监督,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草案的有关经费条款的审查,以及采购资金支付和结算的办理统一由各级后勤(联勤)财务部门负责,基本上实现了采购中的业务管理和财务监督的分头负责。
3.审计监督的全程性。军队各单位和各部门组织采购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军队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审计监督贯穿于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军事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上述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军队内部层级管理体制的体现,是依据职能分工进行机构分置的一种硬性的架构安排。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1.制度监督不健全。制度监督就是一种软约束。法律是首要的制度。最近几年尽管军队出台了一些军事采购的规章制度,然而到目前为止,军事采购的基本法律——《军事采购法》还未出台。现有的制度约束仅仅是在总部出台的一些军事规章的层面上。由于法律层次不高,立法技术存在问题,所以很难对军事采购活动产生较好的制度约束和监督作用。
2.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不力。一是内部监督没有独立性。实践中,内部监督主体隶属采购部门或“两块牌子一班人马”,内部监督失去了独立性。二是采购程序的不规范,导致制度性监督不到位。在采购的具体实施中,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不严,有的单位计划性差,往往以部门预算代替采购计划,先采购后立项,无预算采购和超预算采购现象比较多见。
3.军外监督缺位。无论是财务管理部门还是审计监督部门均是军事机构,他们作为采购的监督主体与军事采购部门同属军方。在采购活动中,相对于供应商,他们是利益共同体,因此军队监督部门在进行(主动)监督执法时,很难真正的体现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这种对立以及对待被监督的采购双方当事人的超脱与公正。
4.缺乏对供应商的救济机制。目前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质疑和投诉的救济机制。但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在附则里专门做了“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的规定,因此,这些救济的规定对军事采购活动并不适用。另外,尽管军队招标采购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可以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但这些监督主管部门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实践中国家行政机关对军队招标采购的管理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领域,且多是事前的审批管理,因此非工程的招标采购的供应商就成了行政救济的盲区,而且工程采购过程中的监督执法也很难奏效。更何况《意见》根本不涉及非招标方式采购的监督执法。
三、完善军事采购监督机制的思考
1.建立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借鉴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模式,可以考虑尽快加紧制定《军事采购法》,在《军事采购法》这一层次立法中专设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这两章。目前,在军事采购中建立质疑和投诉这种救济机制,困难主要集中在向谁投诉的问题上。参照《政府采购法》,要使投诉能够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投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理投诉的主体应有法律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二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最终的救济,即如果受理投诉的主体怠于履行职责或错误履行职责还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然而目前军事采购的监督主体尽管有军事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执法权,但是由于这些军事监督主体不是行政法所指的行政主体,因此当他们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时,供应商不可能再通过行政诉讼这种最终的司法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益。军队作为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武装团体,其有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自身的结构特征和军事审判体制,鉴于此,可以考虑将军事采购领域中与军事行政救济纠纷有关的军事行政诉讼纳入军事法院审判受案范围。目前最高法院已就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作了批复,肯定了军事法院对军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将军事采购的监督主管部门受理投诉但不作为或为而不恰当而引起的纠纷归入军事行政诉讼案件,纳入军事审判的管辖,既有必要也是可能的。
2.强化内部监督的制度约束,建立外部监督机构。监督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军事采购内部监督的机构设置如前所述形式上已基本建立,其完善应着重在制度层面。具体包括:(1)确立采购结果的连带责任制。(2)确立采购结果公示制度。(3)确立采购人员岗位定期轮换制度。(4)明确并落实各项规则,即对采购机构各部门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采购业务人员的资质要求,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追加采购的基本工作程序,采购监督检查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加强末端的执行力和责任意识。(5)采购部门应重视供应商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外部监督包括审计、纪检、财务、社会监督。但是由于审计、纪检、财务监督部门都是军队的机关,只具备相对独立性。并且军队采购信息有着相对的封闭性,社会监督很难奏效。因此,外部监督应进一步强化其独立性和效果。建议建立由多个军外主体如经济学者、法律学者、公证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第三方联合监督的外部监督机构。
3.健全全面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军事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军事采购计划的监督和对军事采购程序的监督,有对集中采购的监督和分散采购的监督。对于军事采购的过程而言,军事采购监督应针对一些特别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加强监督力度,如军事采购的预算编制。另外还应重视对采购方式的选择、供应商资格的审查、供应商的交货和验收等环节的重点监察。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监督而言。集中采购采购人的行为对采购的过程起着主导的作用,因此采购人行为应是监督的重点。在集中采购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的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评标委员会也应是监督的重点。分散采购赋予了采购人较大的决策自由度,全面的监管具有一定难度。因此应重视采购人员业务素质的考核以加强其自律,监管的重点应是采购方式的选择,特别是对定点采购方式的监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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