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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管理论文

时间:2023-04-08 11: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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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管理论文

第1篇

关键词:除尘器、种类、原理、系统划分、流速、实际运用

主要内容:

在各类厂房的建筑设计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粉尘污染,包括化工制药、食品加工、冶金、铸造、碳素材料、机械加工、建材等行业,特别是在制药生产线、压片机、制粒机、混合机、配料、拌料、振筛、粉碎机、称量、套胶囊、中药前处理等制药工艺中,都要求对空气进行除尘净化。一个完整的除尘系统应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1、用排尘罩捕集工艺过程产生的含尘气体。

2、捕集的含尘气体在风机的作用下,沿风道输送到除尘设备中。

3、在除尘设备中将粉尘分离出来。

4、净化后的气体排至大气。

5、收集与处理分离出来的粉尘。

因此,工业建筑的除尘系统主要由排尘罩、风管、风机、除尘设备、输粉尘装置等组成。也就是说,除尘系统是由风道将排尘罩、风机、除尘设备连接起来的一个局部机械排风系统。

在制药类厂房的暖通的除尘管道设计中,所选用的除尘器主要是针对工艺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的部分除尘。根据产生粉尘的特性。一般药厂除尘设备选用均为过滤式除尘器,使用中常见的除尘器有以下几种。

1、袋式除尘器

除尘效率高,对微细粉尘效率可达99%以上。

不宜净化含有油雾、凝结水和粉尘粘结度大的含尘气体,以及有爆炸危险或带有火花的烟气。

当含尘浓度大于10g/m3时,宜增设预净化除尘器。

袋式除尘器的推荐流速见。

各种纤维的主要性能见表。

袋式除尘器是一种干式的高效除尘器,它利用多孔的袋状过滤元件的过滤作用进行除尘。由于它具有除尘效率高(对于0.1um的粉尘,效率高达98%~99%)、适应性强、使用灵活、结构简单、工作稳定、便于回收粉尘、维护简单等优点。因此,袋式除尘器在冶金、化学、陶瓷、水泥、食品等不同工业部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各种高效除尘器中,是最有竞争力的一种除尘设备。

袋式除尘器的工作原理:袋式除尘器所使用的滤料本身的网孔较大,一般为20~50um,表面起绒的滤料约为5~10um。因此,新滤袋的除尘效率只有40%左右(1um粉尘)。当含尘空气通过滤料时,由于纤维的筛滤、拦截、碰撞、扩散和静电的作用,将粉尘阻留在滤料上,形成初层。同滤料相比,多孔的初层具有更高的除尘效率。因此,袋式除尘器的过滤作用主要是依靠这个初层及以后逐渐堆积起来的粉尘层进行。随着集尘层的变厚,滤袋两侧压差变大,使除尘器的阻力损失增大,处理的气体量减小。同时,由于空气通过滤料孔隙的速度加快,使除尘效率下降。因此除尘器运行一段时间后,因此进行清灰,清除掉集尘层,但不破坏初层,以免效率下降。

2、滤筒式除尘器

滤筒亚微米级过滤,创造洁净空间

自动化离线清灰

就地收集、就地处理

方便的操作维护

适合各种独立或多个产尘点的除尘

滤筒除尘器的工作原理:风机开启后,含尘空气从尘源经由除尘罩、风管、进风口进入箱体,因气流突然扩张,流速骤然降低,大粒经粉末在其自重的作用下从含尘空气中分离而沈降至盛灰抽屉中,其余尘粒由于滤芯的筛滤、碰撞、钩挂、静电等作用被滞留于滤芯外壁,净化后的空气经风机由出口排出。

对于湿式除尘器,电除尘器也可以在药厂的除尘系统中进行应用,但是在很少应用在实际的生产中。所以对于药厂的除尘系统常见采用的就是以上两种除尘器。

除尘系统的划分:

对于药厂来说,可能会遇到对不同物质的除尘,这时就要注意对它们的划分。如在饮片类车间中就可能遇到设置区域划分的毒性饮片车间,这时就要注意将毒性饮片车间的除尘单独的做一个系统,要与其他的车间车间除尘系统划分开来。除尘系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一生产流程、同时工作的扬尘点相距不大时,宜合为一个系统。

2.同时工作但粉尘种类不同的扬尘点,当工艺允许不同粉尘混合回收或粉尘无回收价值时,也可合设一个系统。

3.温湿度不同的含尘气体,当混合后可能导致风管内结露时,应分设系统。

在设计除尘系统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除尘系统的排风点不宜过多,以利各支管间阻力平衡,如排点过多,可用大断面集合管连接各支管。集合管流速不宜超过3m/s。

2.为了防止粉尘在风管内沉积,除尘系统风管尽可能要垂直或倾斜敷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最好大于45°,如必须水平敷设时,需设置清扫口。

3.除尘系统风道由于风速较高,通常采用圆形风道,而且直径较小。但是,为了防止风道堵塞,除尘风道的直径不宜小于下列数据;

排送细小粉尘(矿物粉尘)80mm

排送较粗粉尘(如木屑)100mm

排送粗粉尘(如刨花)130mm

排送木片150mm

4.除尘系统风管要求的水力平衡性好。对于并联管路进行水力计算,一般的通风系统要求两支管的压力损失差不超过15%,除尘系统要求两支管的压力损失差不超过10%,以保证各支管的风量达到设计要求。

5.除尘系统风管内风速的大小,出了要考虑对其系统经济性的影响外,还要考虑到风管内风速过大对设备和风道磨损加快;风速过小,又会使粉尘沉积,堵塞管道。为了防止粉尘在管道内沉积和堵塞,管内风速不能低于下表列出的最低空气流速。

除尘系统风管内最低空气流速(m/s)粉尘性质垂直管水平管粉尘性质垂直管水平管

粉状的黏土和沙1113铁和钢(屑)1923

耐火泥1417灰土、砂尘1618

重矿物粉尘1416锯屑、刨屑1214

轻矿物粉尘1214大块干木屑1415

干型砂1113干微尘810

煤灰1012染料粉尘14~1616~18

湿泥(2%以下水分)1518大块湿木屑1820

铁和钢(尘末)1315谷物粉尘1012

棉絮810麻(短纤维粉尘、杂质)812

水泥粉尘8~1218~22

在实际的运用中,除尘系统常见以下的问题:

1.尘相对较多的药厂车间设计中,由于产尘点较多,在布置时除尘管道布置过长,导致了除尘效果受到影响。所以在最初的布置时要尽量的把除尘设备间布置在靠近产尘点的地方。如果受到条件的限制,最好采用其它形式的除尘,如采用移动式除尘器,或直接采用排风系统,将产尘较少的点直接排出室外。

2.为了保障除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防止再次污染环境,应对除尘器收集下来的粉尘妥善处理。其处理原则是减少二次扬尘,保护环境和回收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生产工艺的条件,粉尘性质,回收利用的价值,以及处理粉尘量等因素,可采用就地回收,集中回收处理和集中废弃等方式。

参考文献: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

《洁净厂房的设计与施工》陈霖新等编著

《暖通空调》陆亚俊主编

《实用供热空调设计手册》陆耀庆主编

第2篇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现实中,他们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举不胜举。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关系中,经常出现劳动合同当事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赋予企业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比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要小得多。立法上严格限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权的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还有就是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一些企业,特别是某些非公经济的企业(包括公),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不依法进行。滥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随意或武断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以下案例:

案例:1996年9月8日,王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商场营业员,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聘用合同,合同规定:“聘用期3年,其中试用期从1996年9月10日开始,试用期内工资为每月400元”。王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受到周围营业员的一致称赞。1997年6月5日商场又从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40名。6月7日,商场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20名女营业员,王某接到了商场人事部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当日下午,王某到商场质问,人事部负责人出示1996年9月招用女营业员的条件,其中规定女营业员身高165厘米以上(含165厘米),王某身高只有162厘米,自然不符合该条规定。但当时商场开业在即,怕一时招不齐合适的人员,王某除了身高以外,其他各方面在笔试和面试时表现都非常出色,商场决定招王某为营业员。但现在商场已招到足够多符合条件的营业员,故要解聘王某。王某不服,向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对原合同和商场当时的招工条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通常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改变岗位或工种的职工可以约定试用期期限,但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本案中的被诉人与申诉人没有明确约定试用期的长短,最多只能认为是6个月。而王某实际上已经工作了9个月,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为王某的试用期在3月10日已届满,该商场在6月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查明该商场招聘录用的女营业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是600元/月。申诉人表示同意放弃对被诉人的违约赔偿。据此,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1)商场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继续旅行;(2)商场补发王某工资差额,3个月共计600元。

评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劳动合同中对试用期的约定及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确定。我国《劳动法》表明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而《劳动合同法草案》为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对试用期规定的更短,《草案》第12条:“非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问题在于王某和商场虽然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试用期的时间到底有多长。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发生纠纷,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这个问题不会影响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就会为试用期的长短发生争执。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这类争议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确认视同没有规定试用期,二是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通常不能因为试用期期限约定不明而裁决劳动合同无效,因为这样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劳资争议仲裁庭推定试用期为6个月,由于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因而超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以试用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无效的,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样达到了保护王某的合法利益的目的。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作为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以使劳动合同合法、有效。(1)试用期的约定,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存续问题,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强迫规定。否则将视为无效条款。(2)约定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的同时进行,而不应在合同已签订后再重新单方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再要求约定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变更,不能单方进行。

产生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是:

1.某些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或内部结构调整中,为了轻装上阵,压缩人工成本,而不顾劳动者的利益。采取非法的手段,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2.企业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加之一些企业领导的错误认识,无限的扩大了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他们错误的认为改革开放后,企业有用工自,而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裁减职工是行使用工自的表现。

3.企业未依法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他门往往只从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对实际上只犯有小错的劳动者,却按严重违约来解除劳动合同,还美其名曰“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其实,他们的做法才是不合法的。现实中,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4.企业内部缺乏劳资抗衡机制,很多企业内的工会没有真正发挥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特别是有些工会领导还是企业管理者指派的。可想而知他们是否能真正为工人说话。再加上,我们《工会法》目前虽然规定了工会的权利和企业的义务。但却缺少追究违法责任的条款,从而导致《工会法》的实际效力大打折扣,让企业随意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得到蔓延。

对于用人单位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存在不足。我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行政部门这种责令改正权,在实践中难以产生效力,如果劳动者求助于法律救济,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占有很大比例的劳动者,他们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说走马上就走,不按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通知企业,确实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或给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麻烦。如下案例:

1996年4月,某市钢铁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1992年8月,钢铁厂与张某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1月,钢铁厂拟进口新的生产设备,打算派张某等3人出国培训。在和张某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双方就原劳动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合同规定:合同有效期为15年,张某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赔偿水泥厂支付的全部出国培训费用及因此造成的其他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张某等人于1995年2月出国培训。1995年8月,张某等人完成培训回厂工作。因为张某在培训期间刻苦钻研、虚心好学,全面掌握了新设备、新技术的操作技巧,回厂后被任命为总工,主管全厂的生产工作。在外方技术人员和张某等人的努力下,新设备于1995年9月安装调试完毕,开始进入试产阶段。就在试产的关键阶段,张某却于10月6日将一份辞职报告留在自己办公桌上,第二天开始即不到厂工作。经厂方多方寻找,直到12月初才得知张某已就任某外资企业的副总。厂方多次与张某联系,要求其回厂工作。张某拒绝回厂。厂方无奈,要求张某及其所在外企支付张某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张某离职给钢铁厂造成的80万元损失。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只答应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钢铁厂遂于1996年2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向钢铁厂支付8万元培训费用及20万损失赔偿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钢铁厂对仲裁裁决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钢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钢铁厂为张某出国培训支付了8万元费用,张某突然离职后,致使钢铁厂新引进设备停产两个半月,造成损失76万元;张某所在外企在明知张某尚未与钢铁厂正式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招用张某,这是一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如下:(1)解除张某与钢铁厂的劳动合同关系;(2)张某赔偿钢铁厂支付的出国培训费用8万元,及损失2万元,共计10万元;(3)张某所在外企赔偿钢铁厂损失74万元;(4)诉讼费由张某及其所在外企全部承担。

评析:人民法院的判决非常正确。(1)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张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张某在出国培训回厂后不久即擅自离职,不仅造成了钢铁厂8万元培训费用的损失,而且直接造成了钢铁厂新设备停产两个半月,损失76万元的后果。对此损失,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3)张某所在外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据有关规定,新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不低于原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70%.本案中的外企明知张某与钢铁厂尚未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即招聘张某担任副总,对这种违法行为该外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该外企赔偿水泥厂76万元损失是合理的。

为什么这些劳动者连30日都等不及呢?纠其原因有:

1.劳动者履约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已经养成了做事十分随意的习惯。不少劳动者的就业观是,先找一份新工作,有了落脚点就立即辞掉旧工作。马上跳槽。

2.有些劳动者是因为受过企业的出资培训或住着企业分配的住房。当他们行使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时,需要按协议的规定,向企业赔偿培训费或退房,现实中他们往往是基于”跳槽”的目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又不愿意从兜里往外掏培训费。因此,他们常采取不辞而别的方法,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更有甚者,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竟然还带着商业秘密投奔到新的企业,以求能把自已向新的企业”买个高价”。

3.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过于宽泛,不应当不分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

三、建议采取的措施

(一)针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改变局面:

1.国家和地方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劳动法》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的制定出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行为,使其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序进行。杜绝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

2.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职能,及时对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纠正。另外,针对目前劳动执法力度不够的现状,建议适当增加劳动监察和仲裁机构的人员编制,设备和权力。保证劳动部门对违法企业有足够的威慑。

3.充分开拓,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上来。使企业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充分听取并重视工会的意见。国家也应进一步提高工会的地位,明确工会的权利,确定工会的代表主体资格。对有条件的工会,试行其主席的工资从工会经费中支出的办法,保证工会放心大胆的同企业据理力争,真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内部形成抗衡机制

4.要求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报县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会备案

5.明确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对用人单位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方面,在劳动者胜任工作,未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定期劳动合同,否则,补偿的数额应相当与劳动者因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得到的工资数额。对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限和程序,要严格加以限制。如劳动者能胜任工作,无重大的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不允许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针对劳教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不断增强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和履约意识

2.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除了约定一方当事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要给与赔偿外,最好还要约定违约金,使其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约束作用。对于企业出资培训的职工,企业要在培训前与职工订立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对原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更要及时加以变更,同时,明确约定培训结束后,不按约定的期限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以免事后扯皮

3.规范企业行为,使各个企业都能遵守国家人才交流的规定,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相互"挖"人才,做到"君子爱才,取之有道",保证人才的流动有序性,从而改变劳动者随意"跳槽"的局面。

四、当事人双方必须信守劳动合同,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综观各国劳动合同解除的方法,多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纳入同一调整范畴,同等授户权利,施加义务,使双方在解除合同方面地位,能力平等,与此同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单方解除权不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外国法之立法体例,值得我国借鉴。

本文对形成上述现象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希望通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工作,使大家认识到,劳动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及时、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合同必须守信是我国法律所确定的重要原则。

参考资料:

1.《民法学》,王利明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

第3篇

工程概述

二滩水电站位于四川省境内的雅砻江干流上。电站共装设6台550MW的混流式水轮发电机组,总容量3300MW。是川渝电网最大的调峰、调频、调压及事故备用主力电厂。并担任调频调峰任务。电站首台机组于1998年8月18日正式并网运行,1999年12月6台机组全部投入使用,2000年上半年工程全部竣工。

二滩水电站水轮机尾水管为高窄型尾水管,分为锥管和肘管两部分。尾水锥管材质为525mmQ235-B钢板。尾水管锥管段进口直径为φ5964mm,出口φ7439mm,高8350mm,进口不设配割段。进口段500mm范围内采用625mm厚不锈钢板1Cr18Ni9Ti以增强转轮出口部位尾水管的抗空化能力。尾水管中上部设有800×1000mm?的进人门,门下设有铝合金检修平台。尾水管不论是锥管还是肘管上都只设有环向筋板,无纵向筋板。

2012年6月25日,巡检中发现3号机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混凝土和钢衬之间漏水较大(见图1、图2)。根据以往类似情况的经验和现场情况分析,产生漏水的原因为3号水轮机尾水锥管出现了裂纹。

裂纹原因分析

尾水锥管裂纹统计

二滩水电站六台机组自1998年投产运行至今,已发生过12起(不含本次)尾水锥管裂纹,其中3号机组共出现过6起(不含本次)尾水锥管裂纹,其他机组共出现过6起尾水锥管裂纹,详见尾水锥管裂纹统计表(表1)。其中3号机尾水锥管2011年10月4日D修与2011年12月28日C修发现的裂纹长度和位置如图3所示。

裂纹统计分析及裂纹处理

未出现裂纹的机组:根据统计结果,二滩水电站六台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仅1号机组未出现尾水锥管裂纹。

出现1次裂纹的机组:根据统计结果,二滩水电站4号机组和6号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尾水锥管均只出现1次裂纹。其中,4号机组裂纹是在2012年4月机组C修期间用超声波探伤发现的内部裂纹。2006年12月6号机组C修期间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经处理后至今未再出现裂纹(运行了5年半时间)。根据对4号机组和其他机组的探伤检查说明,机组尾水锥管裂纹是随着机组运行时间的增加而不断发展的,以前未出现裂纹的机组也逐渐开始出现裂纹。

出现2次裂纹的机组:二滩水电站2号机组和5号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尾水锥管均出现2次裂纹。2号机组2007年12月机组C修期间,第一次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2011年4月机组D修,第二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两条),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4个月。5号机组2002年2月机组C修期间,第一次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2005年5月机组C修期间,第二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3个月。5号机组尾水锥管第二次裂纹处理后运行至今已满7年,未出现裂纹。

多次出现裂纹的机组:3号机组自投产运行至今,尾水锥管共出现6次裂纹(不含本次)。2002年1月机组C修期间,第一次检查出尾水锥管裂纹(两条);2005年4月3号机组D修期间,确认其尾水锥管第二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3个月;2006年3月机组C修期间,第三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11个月:2008年2月机组C修期间,第四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1年11个月;2011年10月3号机组D修期间,第五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距上次裂纹出现的时间间隔为3年10个月;2011年12月3号机组C修期间,第六次确认尾水锥管出现裂纹,这次裂纹是扩大尾水锥管探伤范围时用超声波探伤发现的,裂纹位于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距尾水锥管上部50mm、距尾水锥管表面19mm处(尾水锥管钢板厚度为25mm),长度为45mm。根据统计可知,3号机组尾水锥管共出现过7条裂纹,其中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2条,正上方4条,右上方1条。

尾水锥管裂纹统计及裂纹的处理

二滩水电站六台机组自投产以来,尾水锥管共出现过14条裂纹(不含本次),所有裂纹均出现在尾水管进人门上方(左上方5条,正上方6条,右上方3条)。

对于尾水锥管出现的裂纹,均按照二滩电站《尾水锥管裂纹处理工艺》要求对裂纹进行补焊处理,然后对脱空段进行灌浆处理。

尾水锥管裂纹的预防及检查

以往每年每台次机组检修时,都会对尾水锥管进行探伤检查,重点检查尾水检修平台以上部位,对尾水锥管所有焊缝均进行渗透探伤检查。由于尾水管进入门上部为裂纹频发部位,所以,还要对尾水管进“门上部、尾水管进入门左右两侧3m以内范围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以确认该区域尾水锥管无内部缺陷。

2011年间,因“2号机尾水管进人门左上方漏水”、“3号水轮机尾水管进“门上部左侧漏水”缺陷,对2号、3号机进行D修,确认漏水均因尾水锥管出现裂纹所致。于是,2011~2012年度C修期间,除对各台机组尾水检修平台上部尾水锥管所有焊缝进行渗透探伤检查外,对尾水管进“门上部整圈尾水锥管均进行了超声波探伤检查。

机组检修期间,对尾水检修平台以上部位的尾水锥管进行脱空检查,对单块脱空面积达0.5m2及以上的区域进行钻孔灌浆处理。机组检修中,对发现的尾水锥管裂纹及缺陷均严格按工艺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尾水锥管探伤检查及尾水锥管脱空检查处理对尾水锥管裂纹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

原因分析

安装方面的原因分析。由于二滩电站六台机组分别由不同厂家制造、安装,不同机组尾水管的材质、施工焊接质量、混凝土灌注情况等必然存在差异,在相似运行工况下出现裂纹的概率也就不同。相比其它机组,3号机尾水锥管出现裂纹次数最多,其第一次出现裂纹的时间最早且距机组投运时间较短,说明3号机尾水锥管可能存在某些先天的薄弱因素。

经过观察,部分机组在运行过程中尾水管进人门处一直十分干燥,而另一部分机组在运行过程中尾水管进入门混凝土和钢衬之间经常有水流出,2号、3号机组尤其明显,进一步检查时某些机组尾水锥管却未发现裂纹,这些现象说明尾水锥管钢板和混凝土之间存在微小间隙。由于该微小间隙的存在,使得原设计的锥管钢板和混凝土联合受力结构改变成锥管钢板单独受力结构,增大了锥管裂纹发生的可能。

运行方面的原因分析。二滩水电站是所在电网中的大型骨干电厂,担任系统的调峰调频任务,机组负荷调整频繁,常在非最优工况的低负荷区运行。负荷调整时的过渡过程、低负荷工况下尾水管中的涡流、涡带都将引起尾水压力脉动增加。尾水管进人门及其周边区域处于涡带的旋转压力场区,且其结构上无混凝土支撑,在尾水压力脉动作用下,该金属结构振动加剧,尾水锥管疲劳破坏作用就更加显著,易导致尾水锥管管壁开裂、出现漏水,泄漏的水不断的将尾水管撞击磨损的混凝土浆带出,随着漏水量增加,混凝土侵蚀加剧,当尾水锥管管壁与混凝土之间的间隙越来越大时,尾水锥管管壁振幅加大,导致锥管管壁钢板疲劳加剧、裂纹恶化,进入恶性循环。

裂纹处理工艺及灌浆孔处理工艺分析

二滩水电站尾水锥管裂纹均按照《二滩水力发电厂尾水锥管裂纹处理工艺》处理,其中6号机和5号机尾水锥管自裂纹处理后投运至今已长达5年半和7年时间,状态稳定,均未再出现裂纹,由此证明我厂尾水锥管裂纹处理工艺满足尾水锥管裂纹处理要求。但是,当尾水锥管出现穿透性裂纹时,由于位置的限制,只能采用单面焊、双面成型的方法进行补焊处理,必然导致混凝土侧2~3mm的钢材强度无法完全恢复至原有强度。由于尾水锥管钢板厚度只有25mm,当尾水锥管同一区域反复出现穿透性裂纹后,这一区域的钢板可能会由于反复补焊导致强度减弱。

机组检修期间,还会对尾水检修平台以上部位的尾水锥管进行脱空检查,对单块脱空面积达0.5m2及以上的区域进行钻孔灌浆处理。尾水锥管灌浆处理首先要在脱空部位钻灌浆孔,孔径为12mm。然后注入水泥浆,灌浆完毕且脱空处的浆液充分凝固后对灌浆孔进行补焊封堵。由于灌浆孔是通孔,在补焊封堵时打底的过程中焊条的高温会造成混凝土飞溅,从而导致焊肉中夹渣,影响补焊效果。2012年检修中对这一工艺进行了改进,在灌浆孔底部先放入一个φ11mm厚3mm的不锈钢块,然后再进行补焊。这样虽然可以避免混凝土飞溅导致的焊肉夹渣现象,但灌浆孔底部2~3mm的钢材强度无法完全恢复至原有强度。这样的灌浆孔越多,尾水锥管强度受到的影响就越大,特别是尾水管进入门上部及其附近区域的尾水锥管。

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3号机尾水锥管存在某些先天薄弱因素,其钢板和混凝土之间存在间隙,尾水锥管同一区域反复出现裂纹后补焊导致强度减弱,灌浆孔补焊处理后导致强度减弱,机组负荷频繁调整且长期在振动区域运行,在某些负荷区域尾水管压力脉动增加等因素诱发了尾水锥管穿透性裂纹,使得尾水渗透至尾水锥管钢板和混凝土之间流出。

据此提出如下建议:尽可能将尾水锥管钢板和混凝土之间的间隙填实,特别是尾水管进入门区域。并保证灌浆材料的固化时间足以使其达到设计的强度。对尾水管进人门周围无混凝土支撑的尾水锥管采取加固措施,降低振动幅值。进一步改进尾水锥管穿透性裂纹处理工艺,改善补焊质量,提高焊接区域的管壁强度。裂纹焊接前,利用电加热片加热对作业区进行加温,完全驱除裂纹区域内混凝土和尾水锥管钢板之间的潮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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