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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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的目的及重要性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在掌握纳税人各种相关信息数据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其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从而发现薄弱环节、纠正虚假申报、降低税收风险的一种税收征管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纳税评估与税收检查、税务稽查和税务审计相比能及时发现并纠正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既能提高申报准确率,又可为稽查提供案源,使“征、管、查”有机结合。在税务机关加强管理的同时,纳税评估还可以发现并帮助纳税人弥补经营管理漏洞,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
面积费用法的数学模型
开展个体户纳税评估,首先要明确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开展评估,二是用什么方法开展评估,三是要达到怎样的评估效果。大部分个体工商户都没有详细的经营情况资料,纳税申报表一般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来填写,要通过案头分析发现问题困难很大,必须找出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考虑到个体户的经营费用比较固定而且真实,我们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用费用倒推初步计算出保本应纳税额,并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通过经营状况系数和地段系数的调整,最后确定应核定纳税额,这种纳税评估方法我们称之为面积费用法。
第一步:计算保本经营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含税)÷(1+征收率)×征收率 ①
销售收入(含税)=毛利÷毛利率
毛利=销售费用+销售税金+销售利润
由于无法估量纳税人的销售成本,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 销售利润为0,则:
销售收入(含税)=销售费用(含税)÷毛利率 ②
②代入①可得:
应纳税额=销售费用(含税)÷毛利率÷(1+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③
销售费用包括按月缴纳的房租、水费、电费、电话费、工商管理费、税金、卫生费、基本生活费、雇用人员工资、品牌加盟费等,其中:基本生活费可以参照社保部门发放的城镇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来确定;品牌加盟费是指专卖店取得品牌专卖资格时支付的专利转让费,一次性缴纳的按经营期分摊;自用房产的房租,可以比照同一地段房租价格确定;其他经营费用要以纳税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单据、合同的原件为准,也可以从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电力)、房产所有者或相关个人处调查取得,确保其真实性。按年缴纳的排污费、治安管理费、检验检疫费、暖气费、个体劳协会费、物资交流会会费等暂不考虑。
第二步: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
针对个体户经营面积数据量化、容易收集的特点,我们引入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的概念,把销售费用(含税)按照经营面积分摊,计算公式由③演变为:
单位面积税费参数=单位面积费用(含税)÷(1+税率或征收率)÷毛利率×税率或征收率 ④
单位面积费用(含税)=销售费用(含税)÷经营面积 ⑤
为了保证参数的均衡性,单位面积费用原则上按所有纳税人的销售费用总额与经营面积总和求得,所以:
单位面积费用=∑销售费用/∑经营面积
经营面积要通过实地丈量取得,有库房的应加上库房面积一并计算。毛利率可以按照纳税人经营品种划分为百货、日杂、家电、摩托车销售、电焊修理、机动车维修、建材、家具、服装、粮油、医药、化妆品、金店、车辆配件销售和印刷等15个行业分别确定,也可以暂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作为标准,统一确定为10%。
④和⑤可以导出:
销售费用(含税)=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经营面积×
(1+税率或征收率)×毛利率÷税率或征收率 ⑥
⑥代入③可以导出:
应纳税额(测算值)=单位面积税费参数×经营面积 ⑦
(经过实际测算和论证,我们得出位于同一经济区域同一行业纳税人的单位面积税费参数为固定值。)
第三步:调整测算应纳税额
假设纳税人保本经营倒推获得的测算应税销售额与实际经营情况相比仍然存在差距,为了避免相同经营面积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完全一致,通过经营状况系数和地段系数对测算应税销售额进一步调整和修正,得出的应核定纳税额就是我们运用面积费用法评估的最终结果,计算公式为:
应核定纳税额=测算应纳税额×(1+经营状况系数 +地段系数) ⑧
(1)经营状况系数按纳税人的注册资金大小划分,例如把注册资金3—10万元的纳税人作为中间参照,确定其经营状况系数为0,上下浮动10%,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的经营状况系数确定为0.1,注册资金3万元以下经营状况系数确定为—0.1。为了进一步细化管理和精确计算,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间值和浮动值,上下浮动多次,确定多个注册资金区间和经营状况系数。
(2)经营地段好坏直观反映为繁华程度,考虑到地段好坏与房租高低成正比关系,我们把房租换算成单位面积房租,通过离差系数上下浮动,可以将纳税人按其单位面积房租划分到多个房租区间,然后确定地段系数。
单位面积房租(d)=房租/营业面积
单位面积平均房租(p)=∑单位面积房租/户数
离差系数=√∑(d-p)2/户数
地段系数=单位面积平均房租±离差系数×n
(n∈1、2、3、4……)
为了简化计算,可以不计算离差房租,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的数值划分房租区间,例如:某一经济区域单位面积平均房租为20元/平方米,我们把单位面积平均房租上下浮动5元/平方米,则可以将纳税人按其单位面积房租划分到三个区间,地段系数可分别确定为15、20和25。
d15元/平方米,萧条区;
15元/平方米≤d25元/平方米,中等区;
25元/平方米≤d,繁华区。
(面积费用法适用于从事商业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各专卖店如果无法取得其合同销售额,可以使用此办法进行评估;修理修配行业在未建立新的评估模型前也可应用;农产品购销行业要通过现场查验根据实际销售情况计算其应纳税额,价格参照当地收购价确定。)
三、纳税评估实践与经验
(一)个体户纳税评估实践
我们筛选出105户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户进行逐户调查,收集了面积费用法涉及的所有数据,运用公式计算出商业的单位面积税费参数为14元/平方米,修理修配和工业性加工的单位面积税费参数为21元/平方米,进一步计算出应核定纳税额。最终结果不出所料,只有少数纳税人的应核定纳税额与原定额接近,大部分纳税人的应核定纳税额远远超过原定额,有的达四倍以上。由于这个结果不是利用直接销售证据得出的,属于间接求证,只能作为定税的参照。根据计算结果,我们筛选出其中一部分进行约谈举证,纳税人对推算结果没有提出疑义。由于毛利率是参照全国的成本利润率,与本地纳税人经营水平多少有些出入,最后确定了25户个体户进行定额调整,月增税款10200元。
(二)开展纳税评估的经验
一、设立销售公司降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环节征税,因此,企业可把消费税产品合理分成两部分定价,一部分以出厂价销售给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之后销售公司再加一部分利润外销,这样工厂按出厂价缴纳消费税,税基降低,从而节省部分消费税。
例:某摩托车生产厂某品牌某型号的摩托车正常每辆销售价格820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10%,当月生产销售摩托车100辆。
方案一:厂家直接销售,应交纳的消费税为8200×10%×100=82000(元)。
方案二:成立销售公司由销售公司销售,摩托车生产厂以低于82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加价以8200元对外销售,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者是转让定价骗取税款嫌疑,摩托车生产厂低于原价10%转售给销售公司,这样摩托车生产厂应交纳的消费税为7380×10%×100=73800(元)。
企业少交纳消费税为:82000-73800=8200(元)。
二、成立销售公司扩大费用列支范围的纳税筹划
对于新兴产业企业,在成长期间,往往需要作大量广告,广告费在销售限额内不足扣除,解决办法:成立单独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同一种产品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作两次销售,销售额增大一倍,从而广告费列支标准随之加大,但需付出设立销售公司的相关费用。
例:某市甲企业为新建企业,产品适用广告费扣除率2%,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33%,企业年初推出一种新产品,预计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假若本地销售1000万元+江浙地区销售7000万元),需要广告费支出260万元。
方案一:产品销售统一在本公司核算,需要在当地电视台、江浙地区电视台分别投入广告费120万元、140万元。
方案二:鉴于产品主要市场在江浙地区,可在江浙地区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设立以后,与甲企业联合起来做广告宣传。成立公司估算需要支付场地、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10万元,向当地电视台、江浙地区电视台分别支付广告费120万元、140万元,其中:江浙地区销售公司销售额7000万元,甲企业向江浙地区销售公司按照出厂价6000万元作销售,甲企业当地销售额1000万元。
在方案一中,由于广告费超出扣除限额260-8000×2%=100(万元),尽管100万元广告费可以无限期得到扣除,但毕竟提前缴纳所得税33万元。
在方案二中,若江浙地区销售公司销售收入仍为7000万元,这样甲企业向江浙地区销售公司移送产品可按照出厂价作销售,此产品的出厂价为6000万元,甲企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1000+6000)×2%=140(万元),江浙地区销售公司准予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7000×2%=140(万元),这样准予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280万元,实际支出260万元的广告费可分别在甲企业和销售公司的销售限额内列支120万元、140万元,且均不被纳税调整。同时,由于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不变,整体增值额不变,也不会加重总体的增值税负担。
三、利用废旧物资企业成立独立的回收公司可节税
为鼓励废旧物资再利用,国家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规定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对再利用废旧物资的企业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
例:某市玻璃制瓶厂,为一般纳税人,其加工工艺是把废旧玻璃熔炼,然后根据客户要求制作成不同型号的瓶子,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
方案一:原料向个人收购
该玻璃制瓶厂年销售产品收入为1000万元,生产过程中消耗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600万元(收购个人),耗用煤120万元(税率为13%)、耗用电70万元(税率为17%)、耗用水10万元(税率为6%)、修理备件等其他耗费11万元,进项税为1.9万元。因该企业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造成应交增值税税负较高,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120×13%+70×17%+10×6%+1.9=3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70-30=140(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140×(7%+3%)=1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140÷1000=1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00-120-70-10-11-14=175(万元)
方案二:成立独立回收公司
该玻璃制瓶厂单独成立一个具有规定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该企业收购个人送来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业务分离出去,两者变成购销关系。这样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按照现行税法(财税字[2001]78号)规定销售环节免交增值税,收购环节不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税负为0;回收公司收购后再销售给该玻璃制瓶厂,该玻璃制瓶厂按税法规定便可按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
该玻璃制瓶厂年销售产品收入为1000万元,消耗所用原料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600万元由成立后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完成,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者是转让定价骗取税款嫌疑,回收公司将收购的废旧酒瓶和破碎玻璃加价10%转售给该玻璃制瓶厂,这样玻璃制瓶厂就可按该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开来票面金额的10%抵扣,生产用煤、电、水、修理备件等耗费不变,纳税情况如下:
1.回收公司(免征增值税)
销售收入=600×(1/10%)=660(万元)
收益额=660-600=60(万元)
2.玻璃制瓶厂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7%=170(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660×10%+120×13%+70×17%+10×6%+1.9=96(万元)
应纳增值税=170-96=74(万元)
销售税金及附加=74×(7%+3%)=7.4(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74÷1000=7.4%
产品销售利润额=1000-660×(1-10%)-120-70-10-11-7.4=187.6(万元)
1.劳务收入福利化
高校教师提供劳务时,可以考虑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改由对方作为福利提供,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例:赵教授受聘为某公司高管授课,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为赵教授支付授课费3万元,其他必要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万元)由赵教授个人承担。”筹划前赵教授收入情况: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税后净收入=30000520010000=14800(元)。若将合同约定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授课费2万元,同时为乙方支付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共1万元)。”筹划后赵教授收入情况: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税后净收入=200003200=16800(元)。由上得出,筹划后赵教授少缴税2000(52003200)元,即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2000(1680014800)元。
2.分次数进行筹划
有些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是按照支付次数进行纳税的,支付次数越分散,允许扣除的费用就越多,这样就有利于高校教师进行税务筹划,减少税收负担。例:年底,王教授在某会计师事务所兼职3个月,合同约定,由事务所每月支付其劳务报酬12000元,共36000元。筹划前王教授纳税情况:每月应纳税额=12000×(120%)×20%=192(0元);3个月合计纳税=1920×3=576(0元)。若双方商定,年终的劳务费36000元由事务所在以后的一年中分月支付给王教授每月3000元。则王教授的纳税情况如下:每月应纳税额=(3000800)×20%=440(元);12个月合计纳税=440×12=5280(元)。通过筹划,王教授可以少缴税480(57605280)元。
3.分项目纳税筹划
税法规定,不同类型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是可以分开计算纳税的。高校教师若一次性取得较高的劳务报酬,应该考虑是否可以将其分为不同的项目分别纳税,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适用税率。例:单教授为某家装修公司提供多项劳务,共获取报酬5万元,其中:讲课费1万,设计费3万,咨询费1万。如果将各项报酬加总起来纳税,则:应纳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不同类型的劳务报酬纳税项目按规定可以分项纳税。讲课费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设计费应纳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咨询费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总共纳税=1600+5200+1600=8400(元)。通过筹划,王教授可以少缴税1600(100008400)元。
二、结束语
(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纳税筹划有税可筹在“营改增”之前,可以筹划的流转税主要是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之后,可以筹划的流转税主要有营业税、增值税。理论上说,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进入第二阶段,即在全国范围内的部分行业(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业)推行“营改增”以来,各高校也应开始“营改增”转换。但据笔者调研发现,部分高校积极响应,已全面缴纳增值税;也有一些高校因为科研规模小、财务管理力量不足等原因,尚未启动“营改增”程序。对于高校来说,“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纳税筹划有税可筹,选择哪种流转税更为有利是其纳税筹划的关键。
(二)税法中的一些可选择性规定为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会计核算较为健全,能够提供完整的核算资料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包括免税、减税销售额。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由此可见,高校作为非企业性单位,即使达到了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可选择性规定为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三)科研经费数额的快速增长使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有利可图我国自“十一五”规划以来,科技经费总支出由2006年的3003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10298.4亿元,平均年增长近20%,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从2006年的1.42%,增长到2012年的1.98%,[1,2]我国科研经费投入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三位。连年巨增的科研经费支出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用款单位做好款项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高校作为科研大户,其科研项目经费也逐年增加。为了管好、用好科研经费,高校财务部门帮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四)高校财务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为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人员和智力保障近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教职工队伍发展较快,人员素质也有所提高。高校财务管理和会计人员队伍也随之不断更新和扩充,人员素质持续提高,这为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提供了人员和智力保障。
二、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一)流转税纳税人的税务筹划1.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比较某一高校在“营改增”之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假设其一次横向技术研发获得收入800000元,“营改增”之前税收情况如下。2.增值税不同纳税人资格的税收比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17%、13%、11%、6%四档,其中与高校横向课题有关的税率为6%。高校按月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如果纳税人本月购进的实验材料和设备均可按17%抵扣进项税。设本月该高校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税额相同时,其购入的实验材料和设备总额应为X元。可见,在进项税率17%的情况下,如果购进的材料和设备占到应纳税科研收入的18.91%以上,高校即可考虑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如果可抵扣金额低于应纳税科研收入的18.91%,导致进项税额很少时,高校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更为合理。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高校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3%、11%、6%时的可抵扣临界值。实际可抵扣金额大于可抵扣临界值时,高校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反之亦反。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讨论可以看出,高校应根据其规模、经济业务特点等来选择纳税人资格,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前文已经列举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在税收筹划时应尽量创造机会去符合这些优惠条件。需要提醒的是,有些优惠政策是税法上直接规定的,属于法定免税项目,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比如“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包括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免税”的规定。但另一些减免税项目是依据国家的其他规定免税的,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审核并履行必要的手续,比如“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取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下简称“四技合同”)”,这一规定不但要求转让方(或受托方)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与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紧密相关的,而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必须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就是说,单独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并不能享受免纳营业税的优惠。另外“四技合同”还需要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因此,高校财会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应熟悉税法政策和规定,掌握其约束条件、审批程序,以便指导具体业务人员积极争取免税机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其他方式的纳税筹划高校还可利用其他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比如销售额的筹划,要做到不将本来与提供劳务无关的事项与提供劳务人为地联在一起,从而增加价外费用;进项税的筹划,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取得尽可能多的进项税,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尽量将税法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当期抵扣,以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达到尽快抵扣的目的,等等。
三、流转税纳税筹划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流转税纳税筹划应遵循基本的原则纳税筹划并不是要经济单位采取一切手段减少税负。流转税纳税筹划首先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即纳税方要严格地按照税法规定尽其义务,才能享有其权利,纳税人不得偷税、逃税和漏税;其次,纳税人应遵循合理性原则,使纳税筹划符合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政策精神和发展方向,且在筹划活动中构建的事实要合理,容易被税务机关接受。再次,要遵循长期性原则,流转税纳税筹划是一种值得不断总结提高的理财手段,应作为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二)应综合考虑不同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利弊前文已经讨论了不同税种的纳税人选择会影响高校的流转税税负。除了税负的高低之外,高校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高校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存在计算简单,利于会计核算,财务工作量不大、名义税负低等优点。但也存在缺点,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对方单位不能抵扣,不利于双方的长期合作等。相反,高校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方便对方抵扣;同时自己能抵扣研发服务项目中产生的水电费、材料费、设备费等,实际税负有可能更低。但也存在需要分别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计算复杂,以及横向课题需要按项目核算,财务管理工作量太大等缺点。高校如果存在财务人员短缺或总体素质不高等情况,应综合衡量自己的实力和未来的发展前景,积极与国税部门沟通,合理选择纳税人资格。
(三)流转税纳税筹划在税之外纳税筹划主要在于“筹”,要有前瞻性,未雨绸缪。纳税筹划是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要求经济单位事先对其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税种和税率等已成定局,[3]就无法事后补救了。就高校流转税纳税筹划而言,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关键是做好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的编制与签订工作,使纳税义务的产生符合自己的预期和意愿。同时要求经济业务相关人共同配合,学习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法律意识,降低纳税成本,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论文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摘要: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税务纳税评估实践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纳税监控体系的日益完善,纳税评估作为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得以逐步发展并成为税收中期监控的有效手段,在现代税收征管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提高征管质量,优化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但随着经济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税收征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纳税评估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使其更有效地为税收征管服务,是当前征管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对纳税评估工作运行初期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明确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释的文件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一线操作人员而言,最关心的是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其适用《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是一种推测而已。纳税评估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工作开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却规定,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或者,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人员很难把握其尺度,从而造成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产生一种困惑。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但是如果纳税人真正提出复议和诉讼,我们又拿什么应对呢?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由于取得的是评估数据,而没有确凿的证据,纳税人不承认则税务机关很难予以确认,使纳税评估人员左右为难,移交证据不足,自查补税又怕日后通过其他检查方式确认为偷税行为,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可预见风险,产生对纳税评估工作性质的怀疑,很容易损伤纳税评估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想使纳税评估工作真正发挥其效能,就必须在《征管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和适用的法律条款,使纳税评估人员真正知道纳税评估工作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评估人员不该做的,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从而使纳税评估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税收管理员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体,科学配置税收管理员成为纳税评估最关键的保障基础。税收管理员日常忙于事务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税款征收上。基层征收单位日常式、临时性工作大多数都落在税收管理员身上,哪项工作都不能不办。为了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税收管理员整日忙于应付,身心疲惫。而要完成好一项纳税评估工作大约需要7天时间,这需要税收管理员在没有其他事务性工作打扰的情况下完成,否则,对纳税评估工作只能是应付了事。这就需要给出各行业的一些评估方法,使税管员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更多纳税评估任务。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即专业评估人员以行业纳税评估为主,总结出一些带有本地区行业特点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指导税管员有条不紊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评估格局。对税管员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复核时发现的有问题的评估报告,认真开展复评,避免出现税管员和纳税人对评估工作怀有应付了事的侥幸心理,并将其作为考核税管员业绩的主要指标。同时进行税管员之间的评估经验交流,从而提升全体税管员的税收征管水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不要急于求成,只有做到“评估一户、规范一个行业、监控一个行业”,才能达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评估与征管查的有效互动,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作用
专业化评估机构建立起来以后,纳税评估工作并不是评估部门一个科室的事情,而是各个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的事情。只有各个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从数据信息的采集上看,除了从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数据分析平台上采集数据外,税管员日常掌握的纳税人信息更是不能忽视的;从税务部门的角度上看,最了解企业的是税管员,税管员为评估人员提供的信息更可靠、更真实、更有价值。笔者认为,如果能和税管员共同评估,捕捉的评估点更准确、质量更高,同时又能使税管员放下思想包袱,只有这样才会取得更好的纳税评估效果。要使我们的评估结果发挥事后监控的目的,就需要税管员了解评估部门的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跟踪问效,否则评估过的企业有可能又回到老路上去。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有税收政策作保障,这就需要业务部门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及时解决评估工作中遇到的税收政策问题。使评估工作中税收政策运用得更准确、更规范,使纳税人心服口服。而稽查部门可以为纳税评估工作保驾护航,如果纳税人对经科学分析、符合实际的评估结果不予认可,就需要稽查部门予以配合,而不以纳税评估证据确凿为前提条件,因为评估人员在目前情况下并没有收集各种证据的权力,只要纳税评估结果符合逻辑关系,纳税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并不认可评估结果的情况下,稽查部门就可以介入收集证据,确认性质,只有这样才能使纳税评估工作顺利进行。否则,纳税评估工作的存在就无意义可言,纳税评估只能是一种形式主义,难以发挥其在税收征管中的积极作用。
四、合理测算评估指标预警值,使评估参照标准更具科学性
在日常评估工作中常常遇到我们所参照的省局或国家局指标不被纳税人认可的情况,他们认为不符合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各级评估机构结合各地区的实际进行审计式评估,必要时可以在企业“蹲点”,真正了解掌握企业的真实性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出更加细化,具有可比性的评估指标预警值,使纳税评估结果更加符合企业实际。上述观点并不是要对每户企业都进行审计式评估,这样在人力、物力等方面投入太大,税收成本太高。我们可以通过个别企业的审计式评估以点代面,使本地区的纳税评估指标更符合本地区实际,使纳税人更容易接受,评估质量会更高。同时将测算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向省局备案,以备省局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创新并不能丢掉我们过去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我们可以借鉴过去老的“纳税鉴定”方式,设计更符合企业特点的《企业生产经营具体情况表》,对每道工序的耗电、耗料等数据指标由企业负责填写,特别注明如不如实填写应承担的责任。税管员要对情况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对企业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等使用说明书进行备案。有必要的还要对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特别是决定企业产品产量的关键数据指标,这些资料必须在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前就要事先搞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税务登记,从源头上掌握企业的真实情况。同时对企业的指标变动,随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备案。笔者认为,只要我们认真去做了,那么评估工作质量会更高,更具科学性,评估结果也会为纳税人所接受。
关键词:纳税申报税收征管评析
一、对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不足的分析
(一)纳税申报的法律规定尚显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纳税申报在《税收征管法》仅规定了3个条文,《实施细则》也只有8个条文,只是相当原则地规定了纳税申报的主体、内容和方式,对于将税务管理与税款征收紧密相连的中心环节——纳税申报而言,确实过于粗疏,纳税人仅依据法规条文难以理解与掌握纳税申报的全貌与具体程序,这使得纳税申报缺乏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将大部分的规范空间留待税收行政机关以部门规章的方式解决,又使纳税申报的法定性大打折扣,不仅与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不符,纳税人权利也难免在具体程序操作中受到侵害。
(二)纳税申报控管不严
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纳税款、是否属减免期,均应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但实践中,由于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尚未覆盖到每一纳税人,仅仅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税务登记的重点,税务登记证件及相关制度的管理也只能在这部分纳税人身上发挥纳税申报的监督作用。而大部分的个人纳税者难以为登记制度所控管,自行申报也就缺乏制约机制。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大幅度上涨,所得来源的日趋复杂化,纳入自行申报范围的个人纳税者将越来越多,如何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的监督管理成为立法和实践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申报方式选择尚受限制
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的选择权,但随后颁布的《实施细则》却限定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明令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方可使用其选择的申报方式。这对于信息化建设尚处进程中的我国也许实际,然而却违背了下位阶法不得与上位阶法相抵触的立法原则,而且有背原立法条文的立法意旨。税务机关当前应关注的是如何加快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计算机应用技术,以适应变化的经济环境,提高申报效率,减轻纳税人的申报成本。
(四)申报业务发展滞后
目前,我国税务业务仍停留在试行阶段,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的突出问题是税务独立性差,主要依靠税务机构的权力和影响力开展工作,公正性难以保证;税务业务不规范,行业自律性差,官方监督不够,造成税务人素质良莠不齐,服务质量不高。税务机构对税务机关的亲缘性而对纳税人权利的漠视造成纳税人对其缺乏信任感,使税务市场出现有需求但无吸引力的尴尬局面。业务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利益主体多元化、税源结构复杂化对申报服务的需求。
(五)纳税申报服务有待完善
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一直是我国税法建设中的弱项。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集中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中的诸项权利,使得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立法上大有改观,然而如何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则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中需积极探索和实践的问题。纳税申报的琐碎、细致和经常性使得这一环节中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需求异常突出。如申报中的服务质量和保密义务是纳税人反映较多也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改善申报环境,提供便捷、优质的申报服务,培养自觉的服务意识是税务机关需认真思索和改进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纳税申报制度的建议
针对以上几方面问题,借鉴国外纳税申报制度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纳税申报制度可作以下改进:
(一)完善纳税申报立法
针对法律条文过分粗疏、在短期内再次修订《税收征管法》又不太可能的情况,建议由税收征管的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制定纳税申报的统一、详细的实施办法。长远之策应该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纳税申报制度的规定,使其更具执法刚性和透明度。但现实的权宜之计,是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意旨,提炼散布在各税种法中的纳税申报的共性规范,同时总结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与《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并行,制定《纳税申报管理办法》,明确并区分申报主体、申报内容、申报期限、申报方式、申报程序以及罚则,便于税务机关统一行政,也便于目前税法意识与税法知识尚显单薄的纳税人全面理解、系统掌握,提高纳税人在申报中的意识和遵从度,实际申报才不会勉为其难。对于应严格管理的延期申报明确申请条件,要尽量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加延期申报适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修正申报是涉及纳税人责任承担和税法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制度,这方面我国目前在法律法规层次尚缺乏明确规定,可考虑在税收行政规章的层次先期予以规范、补缺,在下一次《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改进申报方式的多样化选择
申报方式直接决定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西方国家对此高度重视,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提高申报效率。邮寄申报、电话、传真等电子申报方式在西方国家极为普遍,随着计算机应用以及网络的普及,网上申报成为各国申报方式发展的主流趋势。如瑞典电子计算机的使用范围已经覆盖了所有税种的登记、申报、缴税、复核、研究等方面。巴西推广网上申报,大大节约了时间和人力,征税成本也大为降低。英国目前也正在大力推广网上申报,为纳税人申报提供多样化方式选择。我国应尽快取消申报方式的批准制,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申报方式自由选择的便利性。在加强税收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同时,重视对网上申报方式的试行和推广,并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这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现代化征管目标的实现是一个重要课题。
(三)大力推行税务申报
一个成熟的“征管市场”,一定有税务人忙碌的身影。税务业务在发达国家极为普遍与繁荣。现代税制的复杂、税法的繁琐以及税额计算、扣除的专业性均使得理性的纳税人积极求助于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的税务师、税务律师等税务职业人。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正是在此契机下发展和完善各自的税务制度。大部分国家均制定专门的税务法规,对税务的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如日本的《税理士法》,德国的《税务咨询法》、法国、韩国的《税务士法》等。其共同特点也很明显,即税务人处于中介地位,遵循独立、公正的准则,服务于纳税人权利保护,忠实于法律的正确执行,实现征纳双方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我国当前应借鉴国外相关的成熟立法,制定我国的《税务师法》,从法律层面规范税务人资格认定与考核、职业规范与惩戒,积极引导税务制度的健康发展。严格税务师和税务机构的审批制度,加强行业监督,扶植行业自律性管理,在提高税务人业务素质的同时,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规范税务业务范围,梳清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使之保持独立、公正的立场,以帮助纳税人正确、适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推动我国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健康发展。
(四)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强化申报控管
我国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有效推行,离不开税收信息化建设。国外广泛应用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登记、申报、征收、稽核的全方位管理。大型的计算机信息处理中心与有关行政部门的联网、信息共享,以及计算机在资料收集、分类、整理、贮存、交换、传送以及申报表审核、税款征收、汇算清缴、税款退回、税务审计等方面的应用,都使得纳税申报的效率与正确率大为提高。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均有税收征管中运用计算机技术的成功经验,美国现行的税收信息系统模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我国当前推行的金税工程尚属狭义,局限于增值税的税控管理,应尽快致力于广义的金税工程的建设,即税务系统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讯技术,提高征管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而实施的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它包括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税务行政管理信息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其中,税收业务管理信息化内容涵盖所有涉税事务处理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外部信息交换管理信息化包括加强与国库、银行、海关、工商、财政、审计、企业等方面的联网,并实现多种形式的电子缴税和电子结算。
为加强申报控管,当前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尚需税务登记制度和税务稽查制度的有效配合。税务登记制度应将个人纳税者的登记监管纳入其中,借鉴西方国家经验,加快我国纳税人识别号的全面覆盖率,通过税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实现税务机关与工商、金融、物价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加强对申报不实、申报不当及漏报的控管。
(五)改进申报服务,增强服务意识
广义上的金税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有效、优质服务。这包括加强服务硬件建设和加强服务软环境建设互动的两方面。服务质量、服务意识、服务理念应逐步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应贯穿于征管工作中的每一环节,纳税申报环节应着重探索申报咨询服务和申报方式改进。国外非常重视纳税申报服务,计算机技术在提高征管机构工作效率的同时,也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发挥积极功能。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均在网上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咨询服务,积极探索个性化申报服务方式。这种服务意识和服务方式正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急需改善之处。今后征管工作的重点应是致力于提供丰富、便捷、个性的纳税申报服务,将《税收征管法》总则中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落实到纳税申报的具体环节中。税务申报网站、税务信息服务以及纳税申报软件开发均是服务的手段和介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主动自觉的申报意识除依靠完善的法规、严格的管理外,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良好形象将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因。
(六)采用申报激励措施,促进依法自行申报
纳税人税款申报过低或申报过高均属未依法申报,申报的正确与否能极大地影响税收征管的效率。我国对未申报以及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依法、如实申报者却缺乏相应的激励措施。这一点,可以借鉴日本的蓝色申报(bluereturn)制度。凡能根据日本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簿记其文书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者,经纳税所在地的税务署长批准,即可使用“蓝色”申报表。使用“蓝色”申报表者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待遇。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一年可享受10万日元的扣除额。相比较而言,那些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不能按大藏省的规定正确置备账簿文书者,只能使用“白色”申报表进行申报。白色申报者不仅得不到蓝色申报者享受的种种优惠待遇,而且还要受到税务机关更为严厉的监管。日本蓝色申报制度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处罚与激励巧妙配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国不妨对财务制度健全、正确置备账簿、依法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仿效实行蓝色申报待遇,给予一系列申报程序以及税收上的优惠,这对于申报意识不高的现状也许有较大的改进功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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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的关系
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整体管理的核心内容,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内容,在实际的财务工作中也必须作为一个重点来对待,首先就是在组织财务活动(比如,开发票)中必须要将纳税筹划总结进去,一切经济筹划活动都必须要以纳税总额作为总体依据,这就是最基本的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之间的简单的关系,其次在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之间还有的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关联就是:纳税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财务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必须要受纳税筹划的限制,一切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必须要以税收为基本依据来开展!总之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之间就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关系,他们共同构成了企业财务管理和纳税缴税的核心环节。
2.纳税筹划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之所以要开展财务管理不仅仅是为了向国家缴税,服务社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更是为了保证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和业务往来有凭有据,同时也是为了给企业管理者和外界企业财务信息使用者更清晰的公司运行和财务状况,有助于更好的开展企业的管理和未来规划,这也是企业都想要设立财务工作岗位的关键所在。
3.纳税筹划有助于履行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职能
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从大体上可以分为财务计划、财务决策和财务控制三个主要方面,具体来说财务计划就是根据企业实际的运行状况做出最有利于企业未来发展、壮大的财务决策,另外财务计划还包括合理运用企业资金展开投资获得可观的收益等;财务决策是财务计划的第二步,制定出财务计划之后要根据实际的市场状况,经过缜密的思量和讨论之后再决定这些计划和决定是否具有可行性,是否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行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最后财务控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职能,财务控制就是指一切的财务和资金往来都必须要经过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层人员的审批才能开展,否则不属于企业正常运行过程中的经济活动。
4.纳税筹划不仅融合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而且反作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在实际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纳税筹划工作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是相辅相成,互相融合的,纳税筹划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现在企业财务管理的方方面面,通过税收筹划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而且管理的效率也会得到大大的提升。但是反过来说,纳税筹划也会反作用于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是由于纳税筹划本身就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方面,其次还因为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的某些过程。总之纳税筹划和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运行过程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
二、小结
而且,本次规范更有加强的意味,“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笔者就该政策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提示如下:
企业所得税要严格按规定办法计算缴纳
国税函[2010]39号文件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统一计算”就是建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也就是说,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汇集各分支机构的收入、成本、费用等,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
“分级管理”就是指建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都有监管的责任,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
“就地预缴”就是为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利益关系,建筑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当地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具体方法是:总机构根据企业本期累计实际经营成果,统一计算企业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将总机构计算的应纳税额分成相等的两部分,50%由总机构缴纳,另外的50%由分支机构缴纳。如果一个总机构下设多家分支机构,则再由各分支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计算自己应在当地缴纳的税款,各分支机构的分享比例按照各自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以及0.35、0.35、0.3的权重计算得出。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50%,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经营收入/各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总额)×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在此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是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为简化数额确定,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二是这里的资产不包括无形资产,因为无形资产不可能属于哪个分支机构。
三是这里提到的总机构的应纳税额是根据实际经营成果计算,而不是根据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同时,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汇总清算”就是建筑企业总机构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其中,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财政调库”就是在坚持目前所得税由中央和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分享的前提下,对由总机构缴纳的部分税款,不是在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之间分配,而是由财政部在全国各地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如下:将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全部税额的50%分成相等的两部分:应纳税总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税款由中央与总机构所在地按照60:40分享;应纳税总额另外的25%由总机构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所缴纳税
款的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按照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3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省市分配。如果某分支机构因适用税率与总机构不一致而单独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应纳税额也不是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而是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在总分机构之间分配。
项目经理部收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由于一些大公司的层级多,如果层层预缴会使操作过于复杂,所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同时,对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
各地根据税务总局上述文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有的规定异地施工的建筑企业建筑业时,按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附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于建筑企业异地缴纳的这部分企业所得税又不认可,导致了建筑企业重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