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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幼师毕业毕业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经整理发现,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影响毕业论文完成质量的原因有以下3点:
(1)毕业论文指导经验不足,师生比例失调
近年我国的本科学生在逐年增加,而指导教师数量并没有相应增加,这导致的结果就是,指导老师会被多名同学同时选择,一位指导老师要指导的学生相应的增加,但是导师的时间并没有随之增加,因此没有足够的时间对每位学生的论文进行及时规范,包括从毕业开题直到论文成稿,学生论文出现问题是没法及时吃力,往往容易导致学生论文出现论文整体缺乏逻辑性,论点、论据不够确凿详实,语言不精练,存在口语化现象等诸多问题。
(2)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责任心不够强
由于来自学校以及自身科研方面考核指标的压力,加之教学负担重,少数老师力不从心或者不上心,对学生论文投入精力较少,疏于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
(一)指导时间集中化
指导时间集中化主要表现为毕业论文指导任务在短时期内过于集聚的现象。这一问题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时间安排过于集中。虽然部分专业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安排提前至大四第一学期,但受学生考研、考证及公务员考试影响,毕业论文写作在实际执行中造成压延,真正指导时间仍集中于大四第二学期。二是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扎堆。学生在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寻求指导时存在一个突出的现象,要么是一段时间里没人找指导老师,要么是大家一起都来找指导老师寻求论文指导。而且集中指导的时间特别集中于毕业论文开题前及毕业论文提交前,造成短时间内指导任务急剧加大。
(二)指导形式封闭化
目前,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大多数教师都能结合实际,通过面谈、邮件、QQ、电话等多种途径进行毕业论文指导。尽管这些方式为学生得到毕业论文指导提供了及时、有效、柔性化的现实途径,但这些途径的点对点方式也将论文指导置于封闭环境中,造成论文指导形式的开放性不足。特别是利用邮件、QQ、电话等指导形式,无法让同期毕业生得到更多的论文写作借鉴信息,也不利于论文写作常识性知识的扩散。(四)指导内容重复化指导内容重复化表现在两个层次上,一是同期指导内容重复。在一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受指导形式封闭化的影响,有关毕业论文写作的常识性知识常需要多次教导,甚至一个学生毕业论文写作中指导过的问题又发生在另一个学生身上,造成同一届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内容的重复化。二是跨期指导内容重复。在不同届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指导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指导问题更为突出。一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时出现的问题,下一届本科生在进行毕业论文写作时还是时有发生,几乎每一届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都需要多次重复指导。
二、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指导模式忽视写作主动性引导
本科生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之所以造成指导任务大量化、指导时间集中化,其原因固然有招生、就业、考研等因素影响,但现有指导模式对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长期规划指导以及非淘汰性竞争压力的缺失,也使得本科生缺乏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长期规划指导的缺失使得本科生难以合理主动安排自己的毕业论文写作计划,造成毕业论文写作进程随大流或严重依赖指导老师的督促。非淘汰性竞争压力的缺失使得本科生常常产生写好写坏一个样,早写晚写一个样的惰性思维,造成毕业论文写作坐等最后时刻的集中突击。
(二)现有指导模式忽视论文写作通识教育
目前,决大部分财经院校对本科生毕业论文都突出强调论文的创新性,使得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多采取一对一的针对性指导。但这并不意味着毕业论文写作不存在共同知识,不需要有关论文写作的通识教育。特别是有关毕业论文的行文方式、逻辑结构、内容展开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知识共性。但从目前毕业论文指导实际来看,部分院校或部分专业的通识指导每届只有一次,甚至是完全缺失。这无疑会使得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只能在具体指导过程中加强通识指导,增加了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内容与指导工作量。
(三)现有指导模式缺乏互动引导
现有指导模式缺乏互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师生之间缺乏互动。目前,虽然大多数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注重与本科生间的信息沟通,但传统的教师说教指导模式却使得本科生在与指导教师沟通时产生有“等办法、靠老师、要答案”的心态,完全依赖于指导教师的明确指示。二是缺乏同辈本科生之间的互动学习。目前,本科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都把精力集中到自己论文的写作上,忽视了同学间论文写作方法及思路的讨论,从而没有机会从其他同学那里汲取论文写作经验与教训。而这不仅从形式上使得毕业论文指导封闭化,而且还会进一步造成指导任务的大量化及指导内容的重复化。
(四)现有指导模式缺乏跨期指导
目前,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大都按届依次展开。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指导任务也就主要集中于应届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上。在这种指导模式下,虽然论文指导与纠正在每一届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以单循环纠偏的方式运行,并使得论文质量得以改善。但如将这种毕业论文指导模式置于多期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来看,则或多或少有类似单曲循环播放的意味,加剧了指导任务的大量化以及指导内容的重复化。
三、改进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做好毕业论文指导长期规划
一是需要院校引入毕业论文指导的多学年跨度安排。转变大四集中展开毕业论文指导的传统工作模式,联系专业实际,尝试将毕业论文指导安排延展至大三,乃至大二阶段。结合不同时期专业教育计划安排,有针对性地采取先基础后专业的毕业论文指导模式。二是努力实现指导教师的早期指导介入。进一步拓展推动本科生的论文导师制,努力从本科生进入大学阶段便开始介入专业基础教育,积极促进从中学作文写作向专业学术论文写作的转变。
(二)引入非淘汰性竞争压力
一是可以转变毕业论文指导方式。改变原有毕业生与指导教师间一对一的单独讨论,逐步实现课程讲解式毕业论文研究进展汇报,同时汇报进行过程中增加毕业论文研究汇报的规范性及严肃性。最终实现以毕业论文写作的过程性监控强化,来保障毕业论文写作的质量及进度。二是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引入教师团队指导模式。教师团队指导形式将进一步增强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外部环境压力,而群体指导的方式有进一步有利于正确把握毕业论文写作的研究导向,提高毕业论文指导的效率。
(三)增加毕业论文写作通识教育指导
一是可以在本科教育课程中增加论文写作通识教育课程,重点结合专业学术论文写作特点,系统讲解学术论文写作过程中所面临的行文结构、逻辑展开等基础性知识。二是可以有针对性展开毕业论文写作专题讲座,结合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做集中讲解。三是可以安排指导教师针对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出现的具体的、个性化通识问题做小范围集中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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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学生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展示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的教学成果,有效推动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高质量就业。
二、主办单位
全国教师教育学会幼儿教师教育委员会
三、协办单位
全国各高校学前(幼儿)教育学院(系)
四、活动时间
征稿截止时间:2011年6月10日
评选揭晓时间:2011年6月30日前
五、评审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朱家雄(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周兢(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霍力岩(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顾荣芳(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华爱华(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秦金亮(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刘云艳(西南大学学前教育系)、蔡迎旗(华中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系)、郑健成(福建儿童发展职业学院)、周世华(黑龙江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系)。
六、活动组织
1.评选范围:全国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2011年应届毕业生独立或合作撰写的毕业论文。
2.论文分组:分设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三个组。
3.论文推荐:大专、本科生参评毕业论文由所在院校(系)集体推荐。推荐数量:大专生控制在本院校(系)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本科生控制在20%以内。每篇参评论文原则上应附上两位具有高级职称指导教师或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评语。研究生推荐名额不限,由导师推荐并写出评语。所有参评论文均一式两份并附上作者本人学生证复印件,于2011年6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寄至杭州市文三路求智巷3号《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编辑室(邮编310012)。参评论文同时以电子文档方式发送至,请在主题栏标明“优秀毕业论文评选”字样。
七、评选和奖励
1.将特邀全国各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学科带头人组成论文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组评选,按一定比例评出各组优秀论文。
2.由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3.获奖结果将在2011年9月《幼儿教育・教育科学》杂志及其官方网站“幼儿教育网省略”上公布,部分优秀论文将选登在《幼儿教育・教育科学》上。
4.获奖作者编入“中国幼教招聘网省略高级人才库”向全国各用人单位重点推荐。
八、重要说明
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版权所有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版权所有
①摘自《保险法原理》第62页;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③摘自《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第76页;
【关键词】艺术类 毕业教学展示 改革
【中图分类号】G7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21-0078-01
一 成人艺术类专业毕业论文改革取得的成效
长期对成人艺术类学生毕业论文的考核形式现今已显露出弊端。成人艺术类学生应更多在毕业考核中展示其专业实际能力,以适应职业需求。在多年的教学中,艺术类教师通过不断地探索和改进,摸索出将幼儿艺术专业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这一形势改为毕业教学展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利用自我设计,探究性、多种艺术门类课程选择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创新性思维和创造能力
艺术不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实际演练和体验型科学,通过多种艺术门类课程的选择,学生与导师可以共同探究幼儿艺术各课程之间的联系,通过了解最终决定教学展示题目、形式。一切工作都由学生主导完成,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学生的实际授课能力是培养其实际操作能力、创新性思维和创造能力的重要因素。传统的毕业论文形式使学生在整个过程中,往往只是简单地说大话、喊口号,甚至抄袭,没有积极的思维、实际的演练和创新。利用自己设计性或探究性授课不仅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幼儿艺术教学知识和技能,还要求他们灵活地创造性地综合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设计性和探究性的毕业教学能激发学生的创新欲望,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其作用是传统的毕业论文形式无法取代的。
2.将实际生活中的例子与知识相联系
让学生利用所学的幼儿艺术专业教学知识,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把实际生活中的例子与育儿知识相联系,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兴趣,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更能激发学生创新思维的发展。如利用各种不同的音乐来调节幼儿的情绪;生活中的不同季节可用不同的装饰画去表示,用来作教室装饰或家居装饰。这些与生活息息相关,又与教学密不可分的知识会激起学生的好奇心,促使他们去学习掌握相关的知识,并动手实践和创新。
3.在教学展示中积极开展一些实践性活动,使学生更有兴趣
在导师引导毕业教学展示中,学生们还应加入一系列与幼儿互动的实践性活动,如幼儿参与的律动游戏、手工、讲故事等,通过这些活动使学生们意识到,这是课堂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变得更为积极主动。怎么带动幼儿?怎么通过自己的引导使幼儿在玩中学、学中玩?应通过丰富多彩的各类活动使学生增加知识,拓展视野,开发智力,激发学生研讨教学问题的浓厚兴趣。融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于一体的课堂实践性活动,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它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而且还可以为学生提供发挥创造能力的机会。
4.毕业教学展示提高学生就业自信心
通过教学展示学生们纷纷表示有难度,但这个过程受益匪浅,真的有提高,能学到知识。据对毕业班学生的调查,60%以上的学生将这次毕业展示运用到了求职或工作中去,80%的学生认为通过这样的毕业教学展示,授课自信心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而所有的学生都认为这样的毕业形式改革很实用,符合现在就业的需求。
二 成人艺术类专业毕业论文改革存在的问题
1.大部分学生认为自己没有创造性
幼儿艺术专业的学生基本上都是通过高中毕业考入的,对自己缺乏自信。实际上,每个人都具有创造性,而且经过某种训练后,完全可以学会并更具创造性。创新并不与知识成正比,所以需要导师更多的耐心和引导,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然后教会她们运用自己的创新思维找到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2.消极的思想
从已毕业的幼师学生来看,持有积极心态的毕业生,积极进取,最终创出一片新天地,而持消极心态的毕业生,遇事退缩,在困守中一事无成。由于几乎独立完成毕业论文展示是一项相对大部分学生来说有难度的事,做起来肯定困难重重,心态若不积极,遇到困难,便容易退缩。因此,导师关注学生的心态,是帮助他们成长的有效手段之一。
3.不了解创新的方法
(日本大阪综合保育大学,大阪;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 100048)
[摘 要] 针对当前日本教师缺乏“实践指导能力”的现状,以培养保育员、幼儿园教师与小学教师为主的大阪综合保育大学致力于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其教育课程主要分为以培养具有丰富人性的教育者为目的的“基础科目”和以培养实践指导能力为目的的“学科科目”两大类。一至四年级的系统实习指导体制是其教育课程编制的轴心,其中最具特色的是每个学生“与孩子共度1700个小时的体验实习计划”与由专职教师每周指导实习学生一次、学生每周必须提交“体验实习日志”用于交流讨论的专题研讨会。同时学校还为每位学生建立了“个人学习档案卡”,根据学生的资质能力提供在校的学习指导以及毕业后的择业帮助。
[
关键词 ] 实践指导能力;理论与实践相融合;教育课程
日本长期以来在教师培养课程中多注重理论,缺少与实践的融合,造成教师“实践指导能力”弱的弊端。大学毕业被录用的新任保育员和教师,在保育教育现场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缺乏应对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010年9月公开发表的题为《重新评估提高教师资质对策》的研究报告显示,新毕业就职的保育员和教师往往无法很好地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学校校长的问卷调查也显示,在回答“是否必须提高教师的资质能力”时,认为新任教师能力“不足”或“非常不足”的综合评分为62.1%,其中与“实践指导能力”相关的不足事项高达50%以上,如认为教师“指导儿童/学生的能力”不足者占58.7%;认为教师“班级组织能力”不足者占58.6%;认为教师“学习指导/授课能力”不足者占54.8%;认为教师“解释教材的能力”不足者占53.7%;认为教师“理解孩子的能力”不足者占51.6%。为解决上述问题,日本文部科学省提出新目标,要求2010年所有的学校在教育教学中使用信息通讯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在师资力量培养方面则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提高教师的“实践指导能力”。
20世纪80年代,日本把“实践指导能力”作为改革教师培养的
关键词 。1987年教育职员培养审议会的报告《有关提高教师资质能力的对策》就指出:对教师而言,应该深刻理解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的使命感,对人的成长、发展规律,对幼儿、儿童和学生的教育要充满热爱,同时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品行教养以及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能力。这种资质能力的培养要通过录取、培训、在职研修等各个阶段来完成。为提高教师综合能力制定的各项对策也应综合考虑,使之能够贯穿于各个培训阶段的始终。
为提高教师的“实践指导能力”,大阪综合保育大学提出了具体的应对举措。对志愿选择教师职业的学生,除了重视作为“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互作用的重要场所”的教育实习外,还通过选修课、课外各项活动(福祉体验、义工体验、大自然体验)等,提供更多机会鼓励学生与孩子接触,了解观察孩子。为此,大阪综合保育大学与地方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校联合协作,保证志愿从事教师职业的学生每周可去实习一天,以此作为学校的辅助课程。中国的教师教育同样存在着教师“实践指导能力”弱的问题,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的人才培养目标
大阪综合保育大学创办于2006年4月,是以培养保育员、幼稚园教师以及小学教师为目标的四年制专门大学。该大学在注重保育员、幼稚园教师以及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的基础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语言交流能力的同时,还注重与保育教育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在“保育所、幼稚园和小学携手合作”(保幼小一体化)的呼声下,大阪综合保育大学设置了可以同时获取保育员、幼师以及小学教师三种资格的课程。
大阪综合保育大学自创办以来发展顺利,根据2012年度的数据,学生由创办时的80名定员增加到现在的110名定员;能够取得的资格证除原来的保育员资格和幼稚园教师资格外,又增加了小学教师资格。该校根据障碍者权利条约的理念,构建了障碍儿童与健康儿童共同学习的“全纳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体系。针对近年来患LD(学习障碍)、ADHD(注意力不集中、多动症)等障碍的儿童增多的趋势,考虑到担当特殊教育的老师明显不够,该校还设立了一种为特殊支援学校服务的教师资格证。当然,对当今的日本大学来说,课程安排是有“上限制”(CAP制)的。为确保学生有充足的学习时间,该校规定了一个学年选修课程数量的上限,因此也不是全部的学生都能获取这四种资格证。但大阪综合保育大学还同时享受“上限制”的例外规定,即该校可根据学生一、二年级的成绩,为其提供获取四种资格证的可能性。例如,对没能取得特殊支援学校教师资格证的学生,只要认识到“全纳教育”的重要性,就可以得到奖励,获得与特殊支援教育相关的学分。
大阪综合保育大学是培养从事婴幼儿/儿童教育的人才的专门大学,原则上要求学生必须获得保育员、幼师或小学教师中任意一种国家资格证作为毕业条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鼓励学生获取多种资格证。在日本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必要条件,是在大学或者文部省指定的培养机构修完规定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完成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即可向大学所在的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由都道府县教育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大阪综合保育大学要求毕业生必须修满124个学分以上,其中基础科目24个学分,学科科目100个学分。取得保育员资格的必须修满87个学分以上,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需修满64个学分以上,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需修满79个学分以上。学生取得规定的学分后,可向大阪府教育委员会提出获取教师资格证的申请,由大阪府教育委员会审批决定授予教师资格证。
二、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的课程设置
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的教育课程主要分为以培养具有丰富人性的教育者为目的的“基础科目”和以培养实践指导能力为目的的“学科科目”两大类。下面根据2012年度该大学的教育课程、儿童保育学部与儿童保育学科课程选修科目表对照讨论。
(一)以培养具有丰富人性的教育者为目的的基础科目
基础科目是学生的必修课,共设14个科目,24个学分(见表1)。通过学习教育学概论、社会学、日本国宪法、儿童文学、信息处理、专题研究讨论等课程,培养学生具有宽广丰富的常识与教养,提高学生的对话交流能力(其中包括外语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同时,还特别设有哲学科目,但不是纯哲学,而是作为实践哲学的伦理学、人间论。设置这些科目的目的是要把学生作为“人的教育者”来培养。
(二)以培养实践指导能力为目的的学科科目
学科科目设置主要分为保育系科目、幼儿园/小学相关科目、实习相关科目和特别研究科目四种。
1.保育系科目。
保育系科目是在保育所以及一些保育设施开设的实习课目,从大学二年级的下学期开始。一年级的课程和二年级的前期课程多以《保育原理》《保育内容(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综合表现、造型表现)》《表现技术(音乐、基础造型、儿童体育)》《幼儿保健》《幼儿饮食和营养》等为主,还设有与实习相关的科目。在四年级开设《家庭支援论》和《保育内容总论(I.Ⅱ)》,这样可以使学生以更加综合的视角来全面审视在课堂或实习中学到的知识与技能(包括理论)。
2.幼儿园川、学相关科目。
与幼儿园/小学相关的科目,幼儿园及小学的教育实习都是从三年级开始的。有关各科实习的指导方法以及教育方法的研究,重点设置在二、三年级。学校对四年级的学生开设《保育指导法I - II》,作为实习后的指导;对2010年入学的学生,开设作为获取教师资格证的必修课《教职实践专题研究讨论》。在此专题研讨会上,学生要回顾实习生活,查找自己成为一名教师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解决,还有哪些知识和技能需要弥补,通过对自身的反思,为拓展未来提供机会。当然,在幼儿园/小学的相关科目中,还设置了其他课程,如为培养学生对教育职业的热爱与自豪感、一体感的科目《保育者论》《教育者论》;为培养学生深入理解幼儿/儿童成长发展能力的科目《保育心理学》《幼儿心理学》《发展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为培养学生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能力的科目《学校咨询》(I.II);为培养学生具备所需的知识、技能以及态度的科目《保育指导法》《学生升学或就业的指导》等。
3.实习相关科目。
大阪综合保育大学设置的实习相关科目,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知识的保育员、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和特殊支援学校教师为目标,十分重视课程的设置。学校从一年级至四年级的系统实习指导体制是教育课程编制的轴心。作为获取保育员、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和特殊支援学校教师资格的必备实习条件,分别设有二年级(与保育相关设施/保育所)保育实习和三年级(与保育相关设施/保育所)保育实习两种。教育实习安排在三、四年级(幼儿园或小学)。特殊支援学校的教育实习将于四年级实施。
4.特别研究科目。
特别研究科目是与实习相关科目有着紧密联系的项目。一年级设有“综合基础专题研究讨论”,二年级设有“综合专题研究讨论”,三年级设有“毕业论文I”,四年级设有“毕业论文Ⅱ”。这些都是由专职教师以讨论课的形式进行的小班授课,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互动来达到两者的融合。同时,它还为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研究各种学习方法、培养不断钻研求索的学习态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三年级期末举行“毕业论文中期发表会”,四年级期末举行“毕业会”,学生发表各自一年来的研究成果,将此作为总结性的学习成绩。
三、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的特色教育课程
如上所述,实习相关科目是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的特色,一年级至四年级的系统实习指导体制是其教育课程编制的轴心。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孩子们的实际状态,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编制了理论与实践能够融合的教育课程。学生在四年的学习过程中往返于现场实习和学校理论学习之间,使理论与实践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此学校实施了被称为“与孩子共度1700个小时的体验实习计划”,同时为每位学生建立了“个人学习档案卡”。
(一)与孩子共度1700个小时的体验实习计划
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特色实习课程,是在一年级设置的《保育实践学习I》、二年级设置的《保育实践学习II》,并且每周组织一次相应年级的学生到保育所、幼儿园、小学,进行“现场实践实习”。该大学还将另一种“保育/教育实习”置于重要地位——职前体验,就是为学生毕业后选择保育员、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或特殊支援学校教师等职业进行的择业前培训。学校与附近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大阪市、京都市、堺市、池田市、门真市、寝屋川市等)以及私立保育所或幼儿园签订协议,积极指导学生选择在被指定的保育所、幼稚园或小学进行“体验实践学习”。学校还负责与相关的公立和私立机关、保育相关设施的接受部门,确认条件、委托接受、掌握实习活动状况,应对解决体验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同时,与“职业生活支援室”和相关授课(包含讨论科目)的单位共同合作,将职前体验培训纳入到学校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总的来说,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的“体验实习”具有以下特点:自一年级起就安排学生去体验实习;体验实习固定时间,每周一次;在一年时间里,每周去同一场所实习;通过一年的体验实习,学生可以看到孩子的成长,学会组织现场教学活动,熟悉相应的工作流程;学校对一年级和二年级学生的体验实习,进行学分评定;每一学年有8位担当体验实习的教员,负责体验指导和实习体会的交流。
从一年级就开始的保育/现场教学的体验( Practice),是与各科理论课程的学习紧紧地结合在一起的,通过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达到融合两者的目的。体验实习计划被称为“与孩子共度1700个小时计划”。1700个小时包括获取毕业资格所需的740个小时以及一年级至四年级的学生每周用时一天,总共960个小时(见表2)。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三、四年级的学生主动参加体验实习的时间在逐渐减少。这部分学生多采取在保育所、教育现场等做义工的方式,获取相应的学分和工作体验。
大阪综合保育大学为保障体验实习取得更好的效果,作为相关的授课科目,在一年级设置《保育实践学习I》《综合基础专题研究讨论》;在二年级设置《保育实践学习Ⅱ》《综合专题研究讨论》等课程。这些课程都是由专职教师以讨论课的形式进行的小班教学(大概人数为14~15名),学生每周必须提交“体验实习日志”(日志以填写表格的形式提交,详细记载参加次数、学籍号码、实习生姓名;详细日期、当日天气、实习单位名、详细时间段;观察对象儿童、指导者/实习生的活动;考察与反省;指导担任者的指导意见等)。通过这样的总结和交流,加强学生对孩子、保育、教育的共同理解,从而使个人的体验能与他人共同分享。同时,通过体验实习,还能使学生对保育员、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的职务有基本的理解。主持研究讨论会的老师要对学生提交的“体验实习日志”给予点评和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下周的研究讨论会上反馈给学生,同时进行讲评,其评价基准为5分制,它将作为学生学分评定的依据之一。
(二)个人学习档案卡
大阪综合保育大学充分发挥小规模学校的特点,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为每位学生定制了“个人学习档案卡”,内容包括学生的高中毕业校、毕业年份、合格人试种别、毕业后的去向、体验实习场所(单位)、实习单位的评价、希望取得的资格证的种类以及就职内定去向等。通过这张“个人学习档案卡”,学校不仅可以了解学生的梦想与目标,还可根据学生的资质能力,提供在校的学习指导以及毕业后的择业帮助。学生通过体验实习和保育教育实习,与孩子面对面的相处,了解孩子成长和发展的过程,可以把握孩子的身心发展状况,理解不同孩子的要求,培养与孩子同喜同悲的情感,为每个孩子提供适合他们的学习指导和生活帮助。
四、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教师培养模式的特征
建立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教师培养模式是大势所趋。虽然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的教师培养改革刚刚起步,还在探索阶段,但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上述讨论我们不难看出,该校在课程设置方面,除理论课程学习外,体验实践的学习始终贯穿于四年的大学教育中。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互动,有助于达到融合两者的目的。
大阪综合保育大学理论与实践相融合的教师培养模式主要有以下四个显著特征:其一,其课程设置可以让学生同时获取保育员、幼师以及小学教师三种资格,同时学校尽可能鼓励学生获取多种资格证;其二,体验实践的学习始终贯穿于四年的大学教育中。从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始至四年级持续每周一次的体验实习和保育教育实习,为学生直接接触孩子提供了充足的机会;其三,为每位学生定制“个人学习档案卡”。从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始,根据学生的资质能力,提供在校的学习指导以及毕业后的择业帮助;其四,设置与体验实习相关的专题讨论课程。该课程由专职教师以讨论课的形式进行小班教学。在体验实习的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在研究讨论会上,与教师、同学一起讨论、分享、交流,解决问题,提高“实践指导能力”。
关键词: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高素质;技能型
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3561(2015)03-0086-02
从我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结构来看,既需要高端的研究人才和管理人才,更需要能够尽快适应一线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然而,调查显示,高等幼师学校91.8%的毕业生到幼儿园后不能马上进入工作角色。他们对幼儿园的常规工作不熟悉,对幼儿园教育科研不了解,教学能力薄弱,缺乏与家长沟通和组织孩子活动的能力。这表明目前的学前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存在课程结构不合理、教学内容陈旧等问题。因此,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必须探索出一条高素质技能型学前教育人才培养之路。
一、现行人才培养模式的弊端
第一,实践性不强。具体表现为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理论性课程过多,导致学生不会应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践中的问题;注重知识传授,忽视能力训练,特别是忽视教学能力的训练;过于强调共性,忽视学生个性和特长。第二,师范性不强。一些高等幼师学校的教育师范性不强,学生职业技能薄弱,师范生与其他院校毕业生相比在教师素质方面显示不出优势。第三,创新性不强。主要是在办学思想及课程内容安排等方面与新形势下的幼儿教育脱节,忽视对学生的教师职业信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其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这些弊端导致学生人文科学素养不高,专业思想教育不到位,学生的素质和个性发展受到影响,难以适应幼儿教育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高等幼师教育现行人才培养模式刻不容缓。
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路
1. 根据行业需要,制订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方案
根据“分类培养”的原则,划分出八个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岗位要求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向,即幼儿园管理、早期教育、特殊教育、双语、音乐舞蹈、美术与手工、多媒体技术与管理和主持与表演。并按这些方向设计出目标明确、教学内容新颖、切实可行的培养方案。(1)培养方案体现三个基本原则。基础性原则,即体现“师范性”的要求;应用性原则,即体现“实践性”“实用性”的要求;创新性原则,即体现对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2)培养方案要适应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突出一个能力,即关键能力的培养,包括职业行为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生存发展能力和协作沟通能力;提高两个素质,即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素质和职业能力素质;注重三个层面,通识教育以公共基础教育为内容、以公共课模块为支撑,专业教育包含专业理论、专业教学、专业技能和实践教学四个模块,综合素质教育主要包括课外活动、公共选修、专业拓展等;强调四个结合,即“实施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综合素质教育与个性发展相结合”;构建模块式课程体系,包括公共课、专业课和实践课三个平台,其中公共课分为公共必修和公共选修两个模块,专业课分为专业理论、专业技能、教学技能和专业拓展(即专业选修)四个模块,实践课分为军事训练、教育见习与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顶岗实习六个模块,形成合理的课程结构。
2. 构建以“三制三课”为主要特征的人才培养模式
“三制三课”即“学分制+考证制+导师制+理论课+技能课+实践课”,并“按专业大类招生、按不同方向培养、按系管理”。这一模式强调根据社会行业需要培养人才,构建了“社会行业需求导向培养目标评价与管理”的机制,突出一条主线、两个面向和三项原则,即坚持以基本素质和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面向社会和学生,坚持师范性、实践性、创新性三原则。
3. 以“3 个三”为目标,打造高水平的教学团队
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教师队伍是关键。采取“重点培养、普遍提高、内选外聘、优化结构”的政策,以造就国家级学术带头人为重点,以提高整体教学科研水平为目标,建设并形成一支以著名专家、教授为核心,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为骨干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实施“3个三”建设计划,即教师队伍要达到“三高”(高水平、高学历、高师德);“三师”(国家、省级、市校级三级教学名师);“三位一体”,即形成专兼结合、一专多能、双师型师资队伍格局。
4. 实现“两订单”“四嫁接”“六课通”教育
“两订单”即按照幼儿园和早教机构的需求,实施订单教育,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并依托全省的幼儿园及早教机构,建立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四嫁接”是在四个层面上实现“专业嫁接”,一是与学校内部不同学科专业嫁接,培养复合型人才;二是与幼儿教育发展需求嫁接,强化实践能力培养;三是与幼教机构嫁接,实现零距离上岗;四是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相关专业嫁接,培养具有国际理念的人才。“六课通”是从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入手,构筑“学前心理学”“学前教育学”“学前卫生与营养学”“学前教育五大领域教学法”“学前教育科研方法”“幼儿园管理”六大主干专业理论课程相融合的教学平台,用于培养不同层次的学前教育人才。
三、高素质技能型学前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特点
1. 以人为本,按需培养,工学结合,注重实践
通过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举办育婴师、营养师职业资格培训,开办普通话、蒙特梭利、奥尔夫音乐师资培训等,使学生能够在毕业前获得相关资格证书,为其顺利就业提供保障。根
据市场对学前教育专业人才的需求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和实践训练体系,采取合作办园的形式,创办连锁幼教机构,尽量做到专业与职业“零距离”。实行学年“2.5+0.5”“2+1”模式,教育见习、实习“4+6”模式(即前四学期安排学生到幼儿园见习一周,第五学期到幼儿园实习六周,第六学期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培养了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并实现了职业定向,保证了专业对口就业率的稳定性。
2. 构建模块式课程体系,搭建职业技能训练平台
构建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课程体系,课程划分为六个模块、一个平台,分别为公共必修模块、公共选修模块、专业理论模块、专业技能模块、教学技能模块、专业拓展模块以及职业技能训练平台。该课程体系中,素质类课程课时比例占19.42%,专业理论类课程课时比例占8.72%,技能类课程课时比例占29.55%,方向拓展类课程课时比例占13.76%,实践类课时比例占28.55%。这基本解决了过去人才培养中存在的实践性、师范性不强的问题。
3. 以创新能力培养为主线,优化课程考核方式
首先,让学生尽早参与创新创业活动。学校设立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必修),建立创新创业社团,完善创新创业机制,营造创新创业氛围,以提高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整体水平。其次,音乐综合、美术、舞蹈等专业技能课程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订专业技能课程考核标准,组成考评委员会和考评小组,邀请行业专家与校内专任教师共同参与学生考核。五大领域综合教法等课程也采用口试、案例剖析、情境创设解决、教学模拟、考证等多种形式,在考核中更注重学生的创新性思维,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
总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应从人才需求入手,重新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监督与保障,培养出既具有扎实的学前教育理论知识,又具有实践工作能力;既具有信息运用能力和较高的外语水平,又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人文素养的高素质技能型学前教育人才。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学前教育专业 教学技能 培养策略
教学技能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备的基本工作技能。幼儿教师本科化已是教育改革的大势所趋,高师院校学前教育本科专业担负着培养幼儿教师的重任。目前学前教育本科学生的幼儿教师教育理论知识扎实,但教学基本技能水平不高。如何培养高师院校本科学前教育专业基本技能成为高师院校学前教育本科专业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技能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不合理,内容缺乏整合。
高师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忽视幼儿教师综合素质的培养,幼儿教师教育理论课程比例大,实践课程不足。由于大部分学时用于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理论课的学习,教学实习见习时间不足,学生缺少试讲和深入幼儿园实习的机会,导致学生入职适应时间长。课程内容缺乏整合,内容重复,部分内容陈旧,针对幼儿园实际的教育类课程少,脱离幼儿教育实际,尤其是在教育理论有关课程的学习中,学生的知识广度不够,灵活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相当欠缺且缺乏前瞻性,难以胜任幼儿教育工作。
(二)艺术类课程形式单一,基本技能训练不够。
学前教育专业是一个综合性、应用型很强的专业,对教师的基本教学技能水平要求很高。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和对早期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幼教很重视特色教育,开设了英语口语、电脑绘画、幼儿体操、舞蹈、音乐、书法等特色课程或兴趣班,开发幼儿特长、潜力及培养幼儿艺术修养与兴趣。长期以来,高师教学手段以课堂教学这种单一教学手段为主,情景性、实践性、综合性技能培养不足,导致学前教育本科生教学能力不强,难以满足幼儿园教学的需要。
(三)实习实践较少,学生学习主动性不足。
高师课堂教学把讲授法作为主要的教学方法。由于受传统高校重知识、轻技能,重理论、轻实践思想的影响,过分注重知识传授,使幼师生缺少进行主动、互动、讨论式学习的机会,对新形势下幼师生应具备的专业技能缺少深入研究,使技能训练实效性不强。学生缺少在幼儿园体验、适应、熟悉、提高和自我培训的过程,尤其是缺少对幼儿园教改的感受,导致教学技能弱,实践能力不强。
虽然近些年教师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但是幼儿教师的工作繁重,待遇不高仍然是现实问题,幼儿教师的收入与他们的实际付出不成正比。大部分学生进入大学后,缺乏学习主动性,对专业技能培养不感兴趣,投入的时间不够,教学技能培养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二、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教学技能培养的策略
(一)调整课程结构,丰富课程内容。
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要立足于学前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以幼儿园对教师的专业要求为依托,构建具有前瞻性、多元化发展、符合社会需求的课程结构。课程设置可以包括专业理论课程、专业实践和技能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和专业任选课程四部分,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为学生提供如何根据学前教育的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实施教育的理论依据;专业实践和技能课程为学生从事幼儿教育工作提供必需的弹、唱、跳、讲、画等专业技能和操作方法及教育实践,使学生通过实践的体验思考理论的运用和创新,获得专业能力的提高;专业方向课程为了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所需设置不同的发展方向,课程的设置体现社会需求和专业的长期发展,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择;专业选修课程主要是为拓宽学生视野和满足学生兴趣而开设的课程。
(二)改革传统教法,艺术类课程突出学前教育专业特色。
由于学前教育专业的艺术类技能课程只是为了满足幼儿教育的需要,艺术类课程设置应根据现实需要及课时少、学生多、学生基础薄弱的实际进行整合,加强艺术技能课程的综合,避免知识的交叉、重复,同时将专业课程中有关学前教育、学前儿童心理发展等理论知识纳入技能课程的视野中,以利于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教学中,高师学前教育专业的艺术类教师应树立培养学生的技能是适应幼儿园教学需要,而不是训练艺术专长的教育观念。因此,教育中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各技能课的特点,以及幼儿园的实际教学需要,进行技能课的“教法”改革。第一年主要是让学生掌握各种技能的基本功,第二年在基本功练习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学前教育专业的特点及幼儿园实际需要的技能,如简笔画、幼儿舞蹈、儿童歌曲演唱与弹奏等,使艺术类课程突出学前教育专业特色。此外,教学模式实行多元化,打破传统课堂教学的单一模式。教学中可以组织学生多深入幼儿园参观、考察,与幼儿教师进行座谈,及时了解幼儿园需要的艺术技能;还可邀请技能强、教学经验丰富的优秀幼儿园教师做兼职教师,使学生更好地了解幼儿园音乐、舞蹈、美术等教学,并掌握弹、跳、唱、画、做等基本技能,实现学校教育与幼儿园教育的良好对接,缩短学生到幼儿园任职适应的时间。
(三)有效运用幼儿园资源,拓展实践课程教学。
为了有效解决实践教学与课堂教学之间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教育实践智慧,有效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学校改革实践教学贯彻“全程实践”的理念。“全程实践”指将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全程中所有实践环节做一个整体系统定位、统筹安排。实践环节主要包括专业技能课、各学期安排的教育见习、试教与微格教学、短期的社会实践、毕业前综合实习及毕业论文等所有培养幼儿教师操作技能和智慧的课程教学环节。实践的时间从第一学期开始,就让学生接触幼儿园实际,一直持续到毕业,使实践教学与所学课程贯通。实践基地不仅包括琴房、舞蹈房、手工室、画室、手工作品展览室等场所,还包括学生见习和实习指定的幼儿园实践基地。
有效运用幼儿园各种资源对培养学生教学技能也非常重要。高校要积极主动、及时了解幼儿园的活动安排,充分利用各种机会提高学生专业实践技能。如某幼儿园进行教师玩教具制作比赛,可组织学生前往参观;某幼儿园进行教学技能大赛,组织学生前往观摩学习,等等。
(四)改革技能课考核评价方式,突出实践能力考核。
根据现代教育发展需要和幼儿教育的特点,学前教育专业考核方式应突出实践能力考核,在传统的以试卷形式考核理论知识方式外,加强对专业技能的考核,改革技能课传统的评价方式。首先,建立多元考核和评价体系制。考核时按年级、分阶段层层考核,把学生的自我评价、班级评价、教师评价有机地结合。其次,考核项目上包括必考技能和选考技能,必考技能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技能,要全部考核,如钢琴、声乐、简笔画、舞蹈等技能和学前心理学、学前教育学等课程的案例分析。选考技能包括微型课、说课、讲故事等,学生可以任意从中选择几项,促进多种技能的发展。同时,在一些相关专业课程测试中,可以为学生提供真实环境或模拟环境进行现场操作。最后,根据考核的内容和学生的专业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给予学生最终的成绩评定。
参考文献:
[1]秦金亮.“全实践”理念下高师学前教育专业实践整合课程探索[J].学前教育研究,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