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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论文

时间:2023-04-14 16: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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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论文

第1篇

(一)德育角度下的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社会结构中以人为主体的各层面、各要素之间关系的相互通融、彼此协调的状态;道德则是人类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三者关系的伦理智慧与行为规范,是以一种非强制性的传统习俗、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人类良知以及教育去调节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从而保证整个社会有序运行的精神力量。无论社会多么进步,法制多么完善。和谐社会的首要前提无疑是一个具有高度道德感的社会。

(二)德育的和谐价值

新的社会发展观、发展模式赋予现代德育新的意义,它是通过对人的道德的、善的品质的塑造,赋予人以智慧和道德力量,使他们在一切生产的、生活的社会活动中,有可能按照道德的、人性的要求去做出价值的定向,使人不仅能按照物的尺度去认识世界,而且能按照符合人自身的善的尺度去改造世界;不仅懂得世界是怎样的,而且懂得世界应该是怎样的,从而使他所塑造的世界更具人性,更适合人自身的需要与发展,而不是背离人的需要与发展。从这种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出发。德育的价值也主要表现于人自身价值的提升、人的各方面素质的提高、人的全面发展、人的本质力量的展现与增强。因此。站在人的和谐发展的高度,我们有必要对德育的使命和功能进行再认识。要让我们的社会成员具备和谐社会中的“和谐人”所应有的思想道德素质。同时在制约社会和谐的各种力量中,由道德价值观凝聚起来的精神上的和谐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人们只有有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追求,面对社会的诸多矛盾和利益冲突,才能达成谅解,形成共识,理顺情绪,凝结意志,协调行动,步调一致。一个社会是不是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

二、和谐德育-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德育教育

(一)和谐德育的特征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德育的根本目的在育人,和谐德育必须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德育。在教育目的上,突出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的理念,把促进学生德才兼备、全面发展作为教育的目的和归宿;在教育对象上,突出个体价值、社会价值相统一的理念,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把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和发展学生需要有机结合起来。二是遵循科学规律。首先要遵循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活动规律,根据受教育者年龄、心理、阅历、个性特点,选择适当的德育内容和方法;其次是遵循德育工作的规律,充分认识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要素在德育实践中的内在本质联系,按规律办事。三是体系完整。协调推进,协调发展。和谐德育应该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基本要素构成的具有确定特性和功能的个完整体系,而不是单一方面;应该是作为个完整体系良性运行。

(二)和谐德育观念的创新

和谐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派生出来的一个问题,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保证与前提,又是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和谐观念,就是要把和谐的意识、和谐的价值取向内化为人们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形成和谐的社会心理与社会氛围。在当前社会,要教育学生增强以下和谐意识;1.开放式的德育理念。德育工作者应把封闭式德育变为开放式德育,把学生德育“小课堂”同社会德育“大课堂”结合起来。新时期德育的根本任务,不是培养单纯的书生,而是培养品格健全、学识广博的人才;不是限制学生成长,而要培养他们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2.诚信意识。诚信是现代社会中做人立世必须具备的一项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诚信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友善、相互信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每个人都要恪守诚信,信义相交。坦诚相待,做到“言必信,行必果”。3.确立“以人为本”的德育观。当今德育工作对象的思想意识、心理素质、价值观与以往相比已大不相同,所以德育方式的选择必须以人为本,关键在于是否受学生欢迎,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生动活泼,能使受教育者在轻松、自然的状态下愉快地接受教育,从而得到情感的陶冶和知识的建构。

(三)和谐德育方法创新

一是要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及建设内容纳入学校的学科教学与德育课程之中,注重德育内容的现实性。首先要从理论与历史二个维度结合人手,在各科教学及德育课程中,有机穿插和引人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关社会和谐、人际和谐、天人和谐的思想文化资源,并及时宣传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所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做好人好事,学先进等行动。其次是内容的现实性,马克思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德育必须适应客观现实的需要,并与学生的发展需要相一致,才会被大学生所接受。因此,高校德育要坚持以学生为本的育人理念,立足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实施人文关怀。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人高等教育和高校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坚持用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学生,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二是充分整合学校、社会、家庭在德育方面的影响力量,使之形成合力。一个优化的社会关系环境,有利于德育有效性的实现和提高,从而有利于德育价值的最大化实现。构建和谐社会下的高校德育环境,需要学生、学校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学生要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环境;学校要努力创设和谐统一、融汇多种价值的校园环境;社会要根据德育与人才培养的目标,系统调整社会结构,改变社会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从而形成持续优化的社会教育环境。

总之,和谐社会视角下的德育教育,重在教育者以“和谐”为目标,给学生更多的鼓励,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体验机会,使他们既关爱自己、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勇于超越自己,逐渐实现由自然人向社会人的过。

参考文献

[1]杨德广,朱炜.“以人为本”的教育观述略[J],现代大学教育,2004,(4).

[2]刘平秀,新世纪德育人性化的走向[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3]李忠杰,建设和谐文化的核心是倡导和谐的价值取向[],光明日报,2006-07-25.

[4]周湘莲,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整体构建研究[J],思想政治教育2005,(1).

[5]孙扎懿,教育失误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

[6]孙迎光,传承与超越,儒家德育思想与现代学校德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第2篇

科学发展观中的以人为本,即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一切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准则,尊重人民、依靠人民,即“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志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只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健在于落实“以人为本”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价值观。以人为本在处理人和社会的关系上,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指每个人的素质、能力和潜能全面提高,人的多样性需求不断满足,人的社会关系日益丰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的自由个性充分发挥,并从这种自由中获得最大的幸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根本目标落实到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全面发展、全面进步中去,保证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环境等各个层次结构中的各个要素之间的协调和发展。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确定为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的中心目标,我们的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文化发展才会有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发展战略,才能从根本上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的制度体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把实现“以人为本”纳入法治轨道,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片面强调局部利益或以整体利益栖牲个人利益的施政倾向,才能在不断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满足生存、健康等自然需求的同时,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才能努力满足人的民利、人的价值实现、人的精神文化需要等社会需求,真正从法的意义上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和谐共进。

二、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认为:社会的发展是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果,是依靠人有目的的、为满足其生存与发展需要而进行的活动来推动的。所以,人既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又是社会发展的目的,社会发展的程度最终是通过人的发展程度来衡量的。人民群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力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利益追求作为发展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让全体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都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才能最广泛最充分地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肯定最广大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把是否体现人性、满足人的需要、促进人的发展作为检验工作得失的根本尺度,处处讲求尊重人、爱护人、理解人、关心人,乃至依靠人、塑造人;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不断增强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认定和维护,是实现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

三、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包含着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业文明的发展,以高消耗、高污染、粗放型经济增长为特征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给自然带来了巨大的反作用,造成人与自然的尖锐矛盾,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诉求必然要求我们既关心人,也要关注自然,爱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携手。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发展,是指人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能够各尽其能地劳动,各得其所地生活,人的差异性得到尊重,个人获得充分自由的发展空间。人与社会的和谐,是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的认同、社会的需要相适应,个人发展和社会发展方向协调一致。各个环节的核心内容都是人,和谐社会首先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和谐,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四、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途径

第3篇

习惯形成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里,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完善和发展。习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社会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在现代文明社会,成文法取得了飞速发展,但是我们依然要看到各民族的习惯在规范民族行为、处理名族内部事务方面仍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来说,习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民族团结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五十六个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共同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习惯这一作用的发挥有助于各种社会资源的整合,使得拥有不同信仰、不同生活习惯、不同文化积淀的各个民族能够进行相互融合。名族团结就能由理想变为社会现实,中华名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

(二)有利于社会结构的稳定习惯作用的发挥,有助于涵盖人口结构、区域结构以及民族结构的社会第二系统的构建,这样一来,社会就能达到一个相对均衡的状态,社会结构的稳定就有了现实的可能。

(三)有利于社会行为的规范人们常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规范可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评价、教育,使人类的活动能在社会制度的约束下进行,这样一来,社会秩序的维护工作才能得以进行。法律对人类的社会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但却不是唯一的方式。风俗习惯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其对人类心灵和行为所起到的净化作用也不容忽视。因此,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时,要充分发挥法律和习惯的综合作用,促进人类社会行为的规范。

(四)有利于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正确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和关键。人类和大自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自然,大自然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源,因此,人类必须要善待自然。党和政府在治理国家时,要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为行动准则,努力达成社会和谐这一伟大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民主法治,在这一全新的时期,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党和国家所面临的重大建设问题。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要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充分发挥民主和法治的重要作用,同时,要重视习惯这一具有浓厚历史底蕴和文化积淀的社会资源,对社会制度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真正实现社会和谐。

二、习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习惯法是一种区别于成文法的社会规范,它产生于人类的生产、生活中,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它对人的思想和行为具有一定的规范作用,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民众社会意志的体现,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解决争端的机制。习惯法对传承民族文化传统具有重要意义,它与民族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习惯法对我国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变迁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古以来,习惯法都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支配作用,具有名族性、稳定性以及地域性等显著特点,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

(一)有助于司法和谐司法对维护社会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和谐建设是人民法院的重点工作内容。在司法和谐建设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要加深对习惯法的重视程度,看到拥有社会历史积淀的习惯法的独特优势,在保证法律和谐的前提下,将习惯法灵活运用于司法领域,将法律和习惯法进行有效融合,使二者进行优势互补,保证依法治国的人性化,以此来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将情与法相结合能够使群众的心声得到真切反映,缓和社会紧张关系。

(二)有助于乡土社会正义观的维护公平与正义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公平与正义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社会正义的存在使得社会公平有了实现的可能,社会公平能促进社会正义的发扬。公平和正义与社会的道德和伦理相符合,它在纠纷处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保证社会秩序破坏的最小化以及人际和谐的最大化。社会大众朴素而现实的正义观区别于法律条文中的正义,这种正义观是具体的、微观的,是百姓心声和民意的体现。习惯法的价值和特点主要体现在对民意的关注、对人情的重视以及对道德的维护上,它能对基层社会秩序进行合理安排和维护,对乡土社会正义观的维护意义重大。

(三)有助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中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发展失衡是其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要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就一定要看到习惯法的重要作用。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的发展壮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资源十分丰富。因此,党和国家可以对民族习惯法进行清理、改造和提升,使其能在少数民族自治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结语

第4篇

“和”是儒家哲学ltl煎要的思想范畴之一。予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这充分说明了人与人之间,思想观点具有差异性,不能完全求得一致,但仍然可以在和谐的前提下,携手并进,};结起来一起做事。“和”的思想元沦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能起着秋极作用,要达到“和”的理想境界,儒者讲“仁、义、礼、智、信”,其“仁”与“义”的思想观念在创建和谐社会Il要起列撼础性作用。

(一)“仁”者“爱人”

“仁者,爱人也。”《论语·颜渊》儒家仁学思想中的“爱人”把握_r一个最本的价值要索,这就足直接关系和影响到和谐社会构建的实质性基础,其实质就是“修己”与“克已”。在儒者看来,见“爱人”无所谓“和谐”;爱人,就要处处为他人着想,以“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已欲立而立人,欲达而达人”作为处事做人的准则。予日:“不仁者不可以久处约,不可以长处乐。仁者安仁,知者利仁。”(《论语·里仁》)

2.“仁则荣,不仁则辱”是儒家哲学中世人的荣辱观,不仅是社会对人的评价标准,而也是社会对个人的基本要求。子日:“君子疾没世而名不称焉。”(《沧语·灵公》)意为,一个力求实现人生价值的人最引以为恨的,就是直到死去,三的予还不能被世人所传颂。这关键就在于一个人应去追寻什么样的荣誉。儒家思恕要求人们应该有荣誉心、所谢:“士皆知有耻,则国家矣;不知有耻,为国家大耻。士荣在于施仁,士辱在于施不仁。”(龚自珍《明良论二》)“仁则荣,不仁则辱”充分概括了儒家荣辱思想的精神实质。这种观念在今天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对平衡人生价值,调剂生命意义同样具有积极的启发和引导作用。

(二)“非义不居”

“非义不居”是儒家思想实践精神的代表,它对构建和谐社会,对形成融洽和睦的人际关系、人物关系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儒家哲学思想认为,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和争斗皆起源于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的矛盾。在此认识的基础之上,儒者们提出重义轻利、崇义贬利、以义代利的“非义不居”思想。

义与利是对立的两个概念,二者的轻重取舍在人的生命过程1|对人生的发腰具有不同的影响力。儒学更强调义的获取,强调义所赋予生命存在的道德意义。予臼:“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孔子把义与利提高到做人的道德境界上来,一个有德行、道德境界高尚的人知道的应该是“义”,而一个无德行道德境界低的人知道的只足“利”。正如孟子所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含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含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这就是儒学所推崇的人生境界观和道德境界。从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儒学倡导“舍生取义”,它也并不在于要求人们完全放弃利而只顾义。只是说明,当义利发生矛盾激化时,人的行为要去追逐义而放弃自己的私利。正所谓:“圣人于利,不能全不较论,但不至防义耳。”(《二程论·河南程氏外书》)有高尚德性的人,不足不讨’较利害得失的,只是尽力不做违背道德规范的事而已,也正所谓:君子求财取之有道。构建和谐社会不只是一种理论的行为,而且是一种具体的实践操作。儒家“非义不居”的思想,为我们构建不和谐社会提供有益的道德标准和方法论依据。

三、礼乐文化的辅助作用

仁学中的“爱人”思想也表述一种最基本的实践主义精神,它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成功与否,是以“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孟子日:“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孟子·梁惠王下》)所以弃“礼”而只讲“仁”,肯定无法建构和谐社会。所谓“礼”,是社会的道德规范、条规和人类生活准则。也就是说,礼的社会功能在于调节人与人之问的关系,使之和谐正如孔子所说:“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论语·学而》有‘r以礼节之的和,才算真和,才能说得上“和为贵”《论语·学而》。

儒家文化是一种礼乐文化,它以“礼”与“乐”的相互支撑来追求和谐的统一,并以此作为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儒家思想认为,“礼”的本质是“序”,“乐”的本质是“和”。“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放群物皆别”(《礼记·乐记》)。“和”,意味着和合、和谐;“序”意味着等级、秩序。和谐与秩序是对立统一的。世间没有无序而又和谐的状态,也没有不和谐而有序的事物。“礼”规定了家庭、社会、国家巾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具有社会法律和伦理道德规范两方面的内涵可以用来治理国家,提供给社会生活稳定的发展秩序。“乐”是包括音乐、诗歌、舞蹈等在内的综合艺术的总括,是声音、情感、动作的和谐统一,可以抒感,调节性情,感化人的心灵。“乐也者,圣人之所乐也,而可以善民心,其感人深,其移风易俗,故先王著其教焉”(《礼记·乐记》)。所以儒家提出“和为贵”的思想,是以一个和谐社会状态为根本指导原则的。而社会和谐的核心问题足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儒家十分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人与组织之间以及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和谐。“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仁爱之心,忠恕之道是人际和谐的基础。但人际和谐还需要经济基础来支撑,如果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严重,就必然会产生组织或社会内部的相互对抗,人际之间的和谐就会受到破坏。因此,“大乐与天地同和,大官与天地同节”(《礼记·乐记》)人与社会的关系实质就是“公”与“私”的关系。儒家认为,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要三为一体,通过人人“兼善天下”来实现“天下为公”,保障社会的协调发展。

四、中庸思想为和谐之准则

中庸思想儒家哲学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范畴,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一个重要的行为准则。“庸”即“用”,“中庸”即“用巾”,就是按“1l1”的标准去做,中庸不是折,也不是中立,而是不偏不倚地把握“中”这个事物运动的准则。根据这个准则处世做人,就可以做得完美,恰到好处,是一种“巾正”的象征,而“过”与“不及”都是不好的。“巾庸之道”是一种追求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行为准则,一种勿过勿不及的状态。“中”与“和”有着密切关系,东汉郑玄对“中庸”解释为:“名日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巾和”一词的含义为按“巾”的标准去做事就会达到一种“和”(和谐)的状态,和谐状态是一种完美的表现,也可以说,“中和”是一种至善至荚的理想化状态。

《中庸》中有:“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就是说,达到“中和”,不仅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而且也实现了人与自然万物的和谐,这正是众多儒者梦寐以求的为政之最高境界。《礼记·礼运》中“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这是对“大同”社会状态的描述,也是一个高度和谐的社会。正如孔子所言:“中庸之为德也,其至矣乎!明鲜久矣。”《论语·雍也》。

中庸准则可以运用在政治、经济、文化乃至个人思想言行等各个方面,在为君治国方面“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论语·颜渊》。“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其中,“正”乃思想行为端正,为人处事必求合乎“义”。在经济上,必须“因民之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坚决反对“放于利而行”《论语·里仁》。在文化教育方面,必须要做到“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论语·学而》。中庸准则要求个人在履行道德职责时“无过无不及”,一旦过了应有的度,就会使原有的道德要求变质,所谓物极必反。掌握中庸准则,个人必须崇德徙义,但也必须兼德。所谓兼德,就是不偏于一德。仁、义、礼、智、信、忠、孝、恕都不是孤立的,它们都有着内在的紧密联系,互相依存、交叉、互补。所以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中庸准则在树立个人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儒家思想总的来说,它体现了以“仁”为核心的“修身、齐家、平天下”的和谐社会,以“中庸”为方法的“天人合一”思想,是最高的自然法则,在天地人和谐共生的生命系统中,儒者所倡导“仁民爱物”、“民胞物与”,“仁者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以礼乐之文化修仁义之德性,正如明朝王阳明所说:“大人之能以天地万物为一体也。非意之也,其心之仁本若是,其与天地万物一也”(《王阳明全集·大学问》)。

参考文献

1《论语》.中华书局出版社,2006.12

2《孟子》.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8

3《周易》.甘肃文化出版社,2006,2003.6

4《春秋繁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5汤一介.儒学的和谐观念.《中华文化论坛》,1997第4期

6杨向奎.《中国古代社会与古代思想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

第5篇

主题词:公共财政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概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论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什么是和谐社会,怎样实现?正可谓见仁见智,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做出回答。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该概念提出的源头及背景上加以考察,“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1]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论断。

笔者对和谐社会的认识上,倾向于赞同吴鹏森在《公平:和谐社会的柱石》一文中提及的观点。和谐社会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宏观结构的和谐,包括城乡结构、区域结构、阶层结构、民族和睦、劳资关系都要处于和谐状态。”“第二个层次是微观结构的和谐。微观和谐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第三个层次是人与自然的和谐。”[2]

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均衡和协调的社会。[3]“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承认社会矛盾为前提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认识到当前社会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内涵极其丰富,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利益上的差异和矛盾总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这种差异和矛盾不会导致社会冲突,就需要从利益机制上加以调整,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公共财政通过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维护和促进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不断地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显然,公共财政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核完全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通过财政及税收法律的引导,保证经济发展从非均衡策略向均衡策略转变。一方面要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与优化升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振兴支柱产业,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改变我国东部与西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越拉越大的局面。这一切都需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通过法律机制来调节。

为此,笔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公共财政的概念、职能、模式等问题做些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模式

近年来,“公共财政”成为我国学术界和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尤其在财政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公共财政”的讨论。对其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说,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失效为存在前提,是政府以政权组织的身份,依据政治权力,在全社会进行的以市场失效为范围的,以执行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为目的的一种政府分配行为。其分配具有公共性和非市场盈利性两个基本特征,其收支活动主要通过公共预算来体现,主要包括:经费预算和公共投资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从性质上也应是公共预算性质的,它提供的也是公共服务。[4]

“公共财政”不等于“财政”或“国家财政”,它仅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公共财政是指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1)公共财政是市场失效的产物;(2)公共财政以企业和个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分析的基点。[5]这两点对我国公共财政来说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

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公共财政,只有公共财政才能适应于、服务于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数百年来市场经济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所鲜明昭示的。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自然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向公共财政转化的趋势:(1)税收占预算内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而达90%以上;(2)税收制度从按所有制成分分别设置,逐步转向对不同经济成分实行同一税收制度上来;(3)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大为下降,而同期社会文教支出急剧上升;(4)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急剧下降。该支出曾是国家计划配置资源的直接财力手段;(5)财政的基本建设向以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资为主转化。[6]

(一)公共财政的职能

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由于财政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力保证,因而公共财政又从财力上规范和制约了政府这种职能范围。具体表现为:

1、政府从三位一体(国家政权组织、国有资产所有者、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向社会管理者转变。市场经济下社会管理者的经济职能是对市场运行的保障、服务、监督功能,即维护市场运行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提供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外部条件(如基础设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和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逐步做到不直接干预,或不进入。

2、财政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步。公共财政从财力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角度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使财政分配从统包大揽中进一步脱身出来,能够更加明确、有效地解决财政分配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更好地抓大事,管宏观,做好为市场顺畅正常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外部条件的职责。(二)公共财政的模式

公共财政不等于吃饭财政,不等于财政建设功能的消失,而是财政职能的调整,是财政管理深化与资金投向的深刻变革。财政必须立足经济大局,下面笔者试提出公共财政新模式:

第一,深化财政改革。一是推进依法理财进程,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财政运行体系。二是预算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深化财政支出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逐步把不应由财政开支的项目剥离出去。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界定和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一方面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不断提高对科学、教育、政权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利用财政支出政策的导向,不断优化行业内部支出结构,优化事业发展布局结构,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林水利等事业布局结构调整,解决低水平重复设置问题,建立开放型事业发展体制。

第三,调整整建设性支出投向。“公共财政”并不等于财政失去投资和建设的功能,而是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扶持生产的观念和做法,对财政在新时期财源建设中的地位、作用重新进行认识和定位。财政建设性支出,要从直接投入生产领域,逐步地转到为生产建设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的投入上来,转向主要搞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项目,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同时,财政投入支持经济建设,应以反经济周期投入为主。

第四,广泛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政府采购是政府机关利用财政资金从社会生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直接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增减,调控经济运行。[16]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

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然而只有当人类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是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公共财政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在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公共财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在现实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既相一致又相冲突。与利益关系的一致与冲突相对应,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行为分别呈现出“服务与合作”的互相信任关系和“命令与服从”的斗争或对抗关系两种不同的状态。既然我们应当倡导和促进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就决定着政府与公众间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即强调政府行使职权的目的不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机关应当改变过去那种高高在上的观念,真正树立起为民服务的观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职权看作一种绝对的命令和强制,而要看作是为公众服务的职责;不要把公众当作敌人或小偷来防范和对待,而要充分信任我们的公众,诚实地对待公众,把公众当作行政的主人或参与者。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和谐一致的良好关系。

(二)公共财政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尽管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关系的冲突与矛盾在现实中却总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法律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在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时,必须遵循禁止过度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后者要求政府在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否则应当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的信赖补偿或赔偿,以均衡协调个人的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推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参见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

[2]、[3]:吴鹏森《公平:和谐社会的柱石》

第6篇

【关键词】司法救助和谐社会重构

引言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要素,司法救助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安定有序,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重申,十六届五中全会再次把“加强和谐社会建设”作为“十一五”计划的重要目标。党的执政理念实现了由追求社会稳定到追求社会和谐的重大转变,建设和谐社会已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其根本职责就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它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因此,在和谐社会目标下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刻不容缓,通过对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缺陷的分析,探析寻求解决的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正辩:司法救助制度与和谐社会

司法救助(AccesstoJustice)是世界各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也是社会民主和法制进步的表现。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AssistanceJudiciaye,Armenrecht),有的学者称之为诉讼费用豁免制度(IntitutionofExemptionfromCosts),或用早先的术语来说叫“穷人规范”(PoorLaw,PoorPersonsRules)。(1)司法救助是随着欧美市场经济福利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最早产生于英国。据考证,一种相当原始的获得司法程序上的公正的权利可追溯到15世纪的英格兰,苏格兰,还一度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若提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和人帮助。(2)对于穷人、弱者的诉讼救助,始终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对救助对象、范围、主体等作出具体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我国正在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正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和谐社会并不是一个没有矛盾与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冲突的社会。人民法院就是法治社会中专门处理社会矛盾的机构,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发挥,对于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当今的这个社会还是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还存在许多不和谐的现象和因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阶层之间等不同方面的利益变动也进一步加剧,在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异拉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据统计,我国仍有592个国家级贫困县和5000余万处于城镇农村最低保障线以下的困难群众。(3)对这些经济困难群众进行帮助,使他们不因经济原因和认知能力而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就是我们现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司法救助是一项人道的、正义的阳光事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司法救助是社会主义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4)司法求助制度的建立解决了确实需要救助的涉诉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了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了司法权威,更重要的是,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条件。

(一)体现司法为民:和谐社会的民本基石

目前,司法救助已成为我国公民实现公正和权益保障必要条件之一。“在目前经济社会发展仍不平衡,贫富差距仍在扩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对困难群众特别的制度保护,法庭就容易变成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强者和弱者在形式正义面前就很难获得正义的平衡。”(5)现实中,一些弱势群体,请不起律师、交不起的诉讼费,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即使打赢了官司,因为同时面对被执行人也是弱势群体,执行难以到位,权益实现不了,同样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陷入困难。例如一些涉及农民工工资、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伤害等双方当事人都是特困群体的案件。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即使不打官司,也需要政府照顾,打赢了官司,却因为对方同样是特困群体而得不到执行,权利无法实现,这不仅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而且损害了司法甚至党和政府在他们心目中的威信。实行司法救助,不仅仅是帮助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而且要保证有理有据的弱势群体打得赢官司,更重要的是要实现他们的权益。建立司法救助制度,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亲民的良好形象,巩固和谐社会以民为本的坚强基石。

(二)实现平等原则: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实行司法救助,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需要。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公民具有政治、文化、社会、家庭等各种权利,国家权力机关虽制定了各种程序法和实体法予以保障,但要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还需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司法机制的保障。因为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公民的经济收入有差异,还存在一部分公民因经济困难支付不起必要的法律费用、不能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对这部分公民提供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制度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论公民的条件是好还是差,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救助,进入诉讼程序;第二,经济确有困难的公民,不论其居住地、工作所在地有何不同,都能够平等地获得司法救助,进入诉讼程序。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实施和公民民利的保障,确保了法律不受财产多少、社会地位高低的限制。司法救助制度是对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制度化的阐释。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上的价值体现,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体现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三)有效化解矛盾:和谐社会的外在表现

实行司法救助,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对弱势群体实现司法救助是得民心,顺民意的事情,切实保护特困群体的利益,帮助实现他们的权益,就会减少不和谐因素。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弱势群体的案件法院已无力执行又得不到救助而上访,有时当事人采取各种办法甚至极端手段寻求问题的解决,致使大量涉诉案件及不稳定因素发生,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一些弱势群体的救助,有利于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安定有序,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四)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

司法救助制度是法制观念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对于司法救助的理论依据主要有:第一,保护人权观念的影响,消除因经济能力或个人条件不平等而产生人权利实际不平等的现象;第二,保护公民诉讼权的需要;第三,对实有权利保障的需要。实现司法公平正义,需要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通过法院的司法救助,从客观上使弱者能够抗衡强者,使劣势上升为均势,实现公平、正义的裁判,司法救助还有助于加快人类社会迈向文明步伐,在胜诉的特困群众由于权利无法得“兑现”时,由法院发放救助金,这不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人身、财产负有保护的责任,也体现了司法的公信和权威。

二、反思: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

我国司法救助制度起步较晚,相关规定最先见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对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23项司法为民措施中的相关规定:对涉诉群众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申请执行等行为进行指导,使群众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目前我国有关司法求助的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定是200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4月5日由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一次提出了司法救助这一概念,并将司法救助定义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确立。2006年12月19日国务院颁布并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六章规定了司法救助的主体、条件等内容,其中对缓、减、免诉讼费用分别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情形。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全国法院实施司法救助案件、人次和减、缓、免交诉讼费的金额依法为:228282件、10.57亿元,263860件、10.9亿元,266732人次、12.65亿元,282581人次、12.11亿元。(7)司法救助制度的设立,确实让困难当事人获得了司法救济,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立法缺陷。到目前为上止,最高法院的《规定》、国务院的《办法》构筑了我国司法救助制的原则和框架,是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法律根据,其它有关规定只散见在三大诉讼法与有关司法文件中。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上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行政法规过于粗糙,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

(二)定义上的缺陷。最高法院《规定》将司法救助的概念定义不准确,仅仅将司法救助限定为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即司法活动中对弱势者给予的司法负担的豁免,没有将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为困难者提供司法救济界定进来。

(三)范围上的缺陷。司法救助的范围应涵界诉前、诉中、诉后的各个阶段。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在诉前,人民法院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不起官司;在诉中,人民法院有义务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诉讼指导和释明,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诉讼风险;在诉后,人民法院有义务对生活极度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或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而现阶段,我们重视了诉前司法救助却忽视了诉中、诉后司法救助。

(四)规则上的缺陷。《规定》及《办法》对实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操作细则,审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当事人进行司法救助。

(五)资金困境。我国没有设立专项的司法救助基金,我国现阶段对诉讼费用管理上是贯彻“收支两条线”,由于财政拨给法院的公有经费仍需诉讼费来弥补,司法救助与法院“自身的利益”之间常常存在直接冲突,两者此消彼长,因法院自身的利益关系救助被怠于实施的情况在一些经济欠发地区的法院经常发生。同样,一些地方的法院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启动了执行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救助,但政府大多也只是拨付了一部分启动资金,大部分需要法院自筹和社会捐助,司法救助常常面临资金难筹的困境。

三、对策:重构司法救助制度。

存在权益的损害,就存在救济的必要,存在权益上的弱势者,就存在救济的必要,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Arightwithoutisnotaright)。(8)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构,应体现合法权益及时救济、弱势群体优先救助、公开、公正的原则,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针对我国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缺陷,需要在立法上提升层次,在内涵上扩大范围,在成本上体现国家责任,在适用上界定具体案件类型,在程序上重新设计。

(一)从司法救助规则制定的主体:提升立法层次

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法救助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不仅在其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作出有关司法救助的原则性规定,而且都制定了有专门的司法求助法,如英国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韩国也有《法律援助法》,等等,司法救助(在欧美国家被称为法律援助)的具体实施被纳入了高规格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8)在我国社会贫富分化加剧而导致客观上出现不公,时代呼唤构建和谐社会的环境下,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提高司法救助立法层次的重要性。由立法机关制定详细完备的《司法救助法》,把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依法救助的高度,制定出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司法救助法》,用法律规范、约束司法救助工作,使司法救助逐步走上法制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二)从司法救助的内涵:扩大内容范围

如此所述,司法救助的内涵不仅仅是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的代名词。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的释明制度及司法为民措施的开展,则是诉中救助。近年来,各地法院探索建立的执行救助制度及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将司法救助从诉前、诉中延伸到诉后。一些地区在执行救助制度的试行上还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例如,山东省三级法院在2006年开始设立执行救助制度,2006年共救助特困当事人1287人,救助金额达663.7万元。(9)2007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建立诉后司法救助制度,包括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和执行求助基金制度。前者,是罪犯确无赔偿能力,而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其生活困难,应当以国家的名义给受害人一是救济;后者,是被执行人无还款能力,而对生活极度困难或急需医疗救治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助。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给司法救助下这么一个定义: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得以真正实现,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对诉前、诉中、诉后陷入困境或者需要法律或经济帮助以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的经济救助和法律帮助。这一定义和原来的定义相比在救助阶段、求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内容上都进行了扩展,它将更好地满足人民对司法的需要。

(三)从司法救助的成本:体现国家责任

在现代法治国家,当事人依法获得司法保护乃是一项宪法权利,而保证经济确有困难者亦能有机会平等地利用司法程序在本质上则是一种国家责任。基于此理,现阶段,司法救助所导致的成本耗费由法院自己承担显然是极为不妥的,毕竟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并没有扶贫济困的专门义务。因此,在对法院的财政拨款中应有专门的司法救助经费,以体现国家责任,法院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以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从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界定类型标准

我国诉前救助案件范围,可严格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办法》;对诉中救助案件的范围,可涵盖所有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的案件;对诉后司法救助的案件应严格审查,严格把关。目前对诉后司法救助无相关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应参照《规定》中“经济确有困难”这一标准。对于执行救助案件的范围,笔者认为不宜过宽,应界定在如下案件: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2、交通肇事或其它人身伤害赔偿案件;3、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而且需具备两个案件:一是执行不能,人民法院尽了一些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二是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

(五)从司法救助的途经:厘清程序之设计

1、启动审批程序。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的申请,由审理或者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或者执行组织进行审查合议,对于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刑事救助金及执行救助金等救助事项的,需报请院长批准,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决定救助的决定;对于经审查决定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制作《司法救助决定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没有获得救助的,应当制作《不予司法救助决定书》,书面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对其他救助内容的,则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审查并口头决定即可。

2、撤销、复议程序。如果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有不当企图或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司法救助的决定。对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书面决定后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五日内予以复议并书面答复。

3、建立相关罚则。(1)对于滥用诉权应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应罚款制裁;(2)对于明显败诉的在决定诉讼费用负担时,可根据其申请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3)当事人骗取诉讼费用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4)申请执行人或刑事被害人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应依法追回,并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结语

司法救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只短短的七年,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看到也应该重视司法救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而且司法救助制度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本文中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所论述的观点存在局限性也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救助不仅要对弱者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但就目前而言,构建和谐社会,司法救助任重而道远。

注释:

(1)李双元、谢石松:《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修订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8页。

(2)徐宏:《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7页。

(3)马勇霞:《开展法律援助,共建和谐社会》,载《人民网》,2005年7月20日。

(4)肖扬:《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审判工作,大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载《求是》,2007年第5期。

(5)同(4)。

(6)分别引自当年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7)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第7篇

1.礼仪文化教育可以缓解社会的流变性给人们带来的危机感,帮助人们确立和谐社会认同感

尽管人们都相信人是大写的,具有无限开拓性和创造力的,但同时人又是渺小和无力的,离开了群体,人将一无是处。确实,人天然就必须是社会人,他害怕孤独,需要朋友,对自己隶属于其中的社会组织具有一种强烈的认同感、归属感,视其为自己安全与发展的基本保障。在我国,现阶段的主要奋斗目标是建设一个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状态协同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稳定的社会。然而,当前我国社会生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流变特性,“父母在不远游”的古训已成为过去时,人与乡土之间的纽带逐渐削弱,人们的家庭血缘因社会的流动性日益稀释;规则和习俗的继承性随之减弱,原来那种以血缘和乡土为依凭的礼仪文化和认同模式发生蜕变,迫使人们重新思考自己的文化归宿和价值观选择。然而面对现代化的发展所产生的文化多样性、流变性和断裂性,人们不自觉地表现为文化上的焦虑和困惑:我们应该选择和创造什么样的文化,方能使之与我们自身的生活需求相得益彰?这是个深刻影响人们价值追求的问题。基于惯性,人们往往根据自身在社会生活中的体验来选择自己所认同的文化和礼仪。尽管我们提倡和鼓励文化的多样性,但如果不能确定一种文化为主流文化的话,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凝聚力将受到很大影响。同时,那些自主选择文化和礼仪的人中,将有不少人因为选择与他人选择的不同甚至是相矛盾而仍处于困惑中。可见,无论是从国家的层面还是从个人的层面上说,梳理出真正代表民族心理的礼仪文化和价值观念,就显得极为迫切。也就是说,理清文化多元化的主次,宏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和谐社会认同,就成为迫切的取向。解决这一困境的最好方法就是加强礼仪文化教育。礼仪文化教育不仅通过弘扬具有我国文化传统的礼仪文化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及明确界定人们之间的关系,而且促使人们产生强烈的民族身份认同感。

正因为如此,礼仪文化教育早在我国古代社会就被视作典章制度和文化认同手段来使用了。以“礼”治国成为古代中国社会的最大特质。由于持续地教化与推行,“礼”成了中华文化的核心,成为潜伏在每一个中国人血脉里的“文化基因”。以后,中国的革命先驱者们接受了西方社会的民族国家概念,提出重振礼仪文化与社会认同问题,在当时这意示着中华民族的自我觉醒。当前,在文化的全球化背景下,文化的多样性和选择的无约束性使得人们对民族身份的需要异常迫切,民族身份认同问题再一次突现出来。强化礼仪文化教育有利于维护本民族在身份上或精神上的认同。通过参与其中,在讨论与有意识的努力中,不仅可以维护,而且可以进一步建构本民族的礼仪文化。所以,采取参与式的建构性认同方式,大力加强礼仪文化教育,以传统文化为核心,兼容一些外来文化,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是消除因为流变性造成的恐惧感、不安定感和无归属感,消除因为文化矛盾与冲突造成的人际矛盾与冲突,培养国人自觉地维护民族身份,增强民族凝聚力,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处,创造和谐社会认同的主要路径。

2.礼仪文化教育能够促使人们正确看待文化民族化与全球化的关系,在开放中实现和谐社会认同

文化认同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不断吸收外来文化养料的过程。一个民族如果把自己封闭起来,不与其他民族进行文化交流传播,不与其他民族分享各自的礼仪文化成果,可能很快就会陷入亡种的境地。在当今这样全球化的时代,孤芳自赏将误国误民。应该看到,社会认同是以异质社会为自身的镜子的,礼仪文化首先要有民族特质,但是也不可避免地染上普世化的些许特征。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无一不是在与异质文化和民族的交往中感悟出来的。也就是说,只有当一种社会和文化接触到异质社会时,它才开始意识到社会认同问题,才开始关注社会认同,并以社会认同为基础来实现民族精神或国家凝聚力的目标。也就是说,只有当接触到异质社会及其文化时,民众的文化感情———指人们对自身文化的感情取向才会迸发。其实,这种对自身文化的感情取向和对自身社会的认同,不可能突然长成,它是长期礼仪文化教育的结果,是长期受自身文化的熏陶,对于自己所处的文化逐步而深刻的认同。人们的文化氛围与人们的感情是相协调的,人们的感情、激情亦是其文化在人的精神世界中的反映。在开放的世界里,在文化交融的过程中,人的认同也进入一个新的时期,人们的文化感情同样也在起着变化,而且具有了新的意义与价值。人们的感情取向是以自己的文化为基础的,但是在文化交融的过程中,文化的各个方面都可能发生冲突,孕育着新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必然要反映在人们的感情上,引起感情上的波动。如果两种相交融的文化在价值取向上没有较大的对立,那么这种交融过程中人们的文化感情波动不大,反之则波动大。这是文化对于人们的感情而言。另一方面,人们的文化感情也会影响到文化交融的进程,人们在感情上基于各种因素对异文化的好恶,往往左右人的行为,对文化交融起着阻碍或推动的作用,影响人们对异文化的认同。

在当前,礼仪文化教育可以使人们明了礼仪文化的普世性意义必须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把西方礼仪视作一种具有普世性意义的礼仪,中华礼仪文化的发展意味着尽可能多地吸取这种普世性的西方礼仪,使自己更具普世性意义。另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中华礼仪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民族礼仪来看待,越是独特的东西,就越具有世界性,它必将在全球化的大浪中显现出其独特的魅力来,显出其普世性的意义来。所以,礼仪文化既是民族的,也是世界的。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民族礼仪的文化认同要固守传统,或一味西化,而是意味着要在礼仪的民族性与普世性之间保持一种适当的张力,使和谐社会的发展既承继礼仪文化的传统,又带有世界的宽广眼光。因此,通过礼仪文化教育,可以引导人们以我国传统文化为主旋律,吸纳一些国外的优秀文化因素作为补充,以作为和谐社会发展的精神支柱,这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人们的渴求。

二、礼仪文化教育推进和谐社会认同的主要路径

1.从礼仪文化教育的内容上看,礼仪文化教育要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

礼仪文化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包罗万象。从类型上看,有言谈礼仪、举止礼仪、信函礼仪、公务礼仪、涉外礼仪等方面的教育。从对象上看,有形象塑造礼仪、待客礼仪、馈赠礼仪、交谈礼仪等方面的教育。从表现形式上看,有礼节、礼貌、仪表、仪式、服饰等方面的教育。从范围上看,有中国礼仪和外国礼仪的教育。从时间跨度上看,有传统礼仪、现代礼仪的教育。在礼仪文化教育的过程中,所有这些内容都必须纳入教育体系之中。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对礼仪文化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对社会产生真正的认同。可是,面对如此之巨内容,如果将它们有机结合起来,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围绕礼仪教育的深层内核———文化展开,文化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经济、政治的发展紧密相连、互相促进的。代表先进生产力和生活方式的文化,包含着科学的、合理的思维方式及有效价值原则的文化,才能吸引人,才能获得人们的高度认同。文化体系内部的有序性、一致性才能保证文化的权威,给人们提供凝聚、依附的中心,满足人们精神安全的需要、情感归属的需要,并最终获得高度的认同。总之,在礼仪文化教育中要牢牢把握一点,即文化认同是人们的主观行为,礼仪文化教育要契合人们的价值标准、适应人的思维模式、反映人们的利益、迎合人们的情感喜好,并促使人们自觉奉行文化的价值原则、遵守其道德规范。只有这样,通过礼仪文化教育,才能提高和谐社会认同度,增强文化的权威性,并使这种权威性通过社会舆论等形式表现为一种强制力,使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自觉地服从文化体系的规范。

2.从礼仪文化教育的渠道上看,礼仪文化教育要坚持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多管齐下

礼仪文化教育是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努力。然而,目前我国的礼仪文化教育存在明显不足:各级院校苦口婆心,尝试利用各种途径进行礼仪文化教育,然而社会礼仪文化教育却相对滞后,社会中泛起的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物质至上主义尘渣,慢慢便将学校的各种努力化为灰烬。因而,要真正实现和谐社会认同,创造出以“和谐”为思想内核和价值取向,融思想观念、理想信仰、社会风尚、行为规范、制度体制于一体的一种文化形态,就必须做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协调一致。因为家庭教育是个体掌握礼仪文化的起点,它好比在一张白纸上描绘美丽的图画,只要家庭礼仪文化教育坚持不懈地进行,便能为构建和谐社会认同先打下一个扎实的基础。各级院校教育是个体各种礼仪知识的主要养成所,是礼仪文化教育的中坚场所。当然,学校毕竟只是一个实验场所或中转站,最终,所有个体都要进入社会这个大熔炉,各种礼仪文化教育最终都得接受社会大熔炉的熏陶。可见,社会实质上是礼仪文化教育的最核心、最有实效的基地。所以,我们必须以我国的传统礼仪文化为基点,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全民性的礼仪文化教育。以和谐社会认同为目标,动员全体公民积极参与礼仪文化建设,及时概括和提升群众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各新礼仪、新文化,树立适于当前形势下的优秀典型和真实榜样。同时,在加强礼仪文化教育之时,尤其要分析礼仪背后的深刻文化根源,使人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只有缝合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之间的裂痕,使之协调一致、多管齐下,才能在长期的努力中净化社会风气,养成自觉的“八荣八耻”意识,实现和谐社会认同。

3.从礼仪文化教育的进程上看,礼仪文化教育要因时而异、因地制宜

因材施教、因时施教、因地施教,这是中国教育的基本理念。一方面,一个有生命力的民族犹如一个活的有机体,从古代历经近代而进入当代,其礼仪文化也在历史流变中革故鼎新,既不失其固有的民族性,又随时代的变迁而不断烙上时代性。在古代,以儒家文化为主干的传统文化在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了“天人合一”“自强不息”和诚实守信等传统。在近代,随着儒家传统的衰微和西方科学文化的侵入,进步、爱国、科学、民主等价值观念构成了宝贵的近代文化传统。在当代,改革开放的实践孕育出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等新的文化脉络。另一方面,每个个体都有一个成长的历程,在人生的不同阶段他所掌握的礼仪文化知识应是不同的。在儿童时代,礼仪主要模仿他人行为规范或遵守制度规定;在少年时代,主要是了解修身养性和人际交往的礼仪文化;在成年时期,要运用乃至创造适应社会需要的各种礼仪文化。另外,更为重要的是,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同阶段对礼仪文化会有不同要求,因而,礼仪文化教育的内涵应该是动态的,与人的成长和社会的进步大体协同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礼仪文化教育这三个部分是相互依存、有机组合的。内容是通过渠道实现的,内容是逐步教授的;渠道是内容的渠道,进程也是内容与渠道的进程。

三、结语

第8篇

关键词:政治发展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

政治可持续发展落实到实践层面就是要通过政治文明建设来推动政治发展。而我国政治发展的主题就是要通过改革逐步实现政治系统运行的民主化和法制化。政治发展本身的复杂性、我国所特有的政治文化、现实国情及所面临的激烈竞争的国际环境,决定了我国政治及经济体制改革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政治体制改革能否成功,取决于能否抓住其中的关键问题,并采取正确的改革策略与改革模式,将政治发展逐步引向深入。

政治发展是政治民主化和制度化的过程

任何政治体系都不是静止的,而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政治发展是政治关系的调整和变革。随着社会生产力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在特定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利益之间的矛盾运动会不断发生和发展,从而导致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变革和调整,这种变革和调整的过程就是政治发展的过程。这是一个以经济革命为基础的复杂系统,其最终目标是政治民主化,此过程也就是政治制度化的过程。而以民主政治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直接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制度化水平,并对社会和谐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因此,政治发展应具有以下特性:

政治组织和秩序的制度化。政治制度化是指建立健全政治制度的运行程序。美国当代著名的国际政治理论家亨廷顿认为,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程度的高低,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化水平,一个国家只有不断提高政治制度化水平,才能实现政治发展的目标。在现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建立法律的权威性,强化公民的法治意识,实行政治制度化。通过政治制度化,加强各个集团、组织和部门间的相互制约,从而保证社会处在一种有序的运行状态之中,保证社会统治的稳定。

政治的适时性。政治发展就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中,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政治体系。政治体系是由政治结构组成的一个严密系统。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和政治发展方向,受制于各种因素,服从于总的社会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亨廷顿坚持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出发,使政治发展沿着现实道路前进。而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政治发展与经济发展是两难的选择。许多发展中国家选择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而后再进行政治民主进程。因此,政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要合理地调整其功能,实现其结构的专门化、系统化和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整合出高效、高质的政治体系,实现整个社会政治结构的最佳配置。

政治变革的能动性。社会的发展变化不断向政治体系提出新的要求。政治在完成其职能和取得发展方面,既需要稳定性和连续性,也需要适应性和探索性,在现代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中,唯有经常的调整和变革才能保持政治自身的一体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变革是稳定的基础,也是政治发展的动力。所以政治体系要保持其活力和适应性,就必须能主动地变革其政治结构,完善政治功能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政治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全面的政治发展。政治发展理论的集大成者阿尔蒙德和派伊认为,具体到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要适应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必须做到“全面发展”。既要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也要加强人民民主建设;既要与时俱进地着力构建政治制度,完善政治体制,也要调整政治机构的功能,同时加强思想建设,培育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治文化,“使科学发展观成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既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思想建设,也要加强人民群众的思想建设等等。以上各个方面,尽管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可能有所侧重,但是总体上看,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全面发展”的宏大工程,只有在结构、功能以及文化等各方面都得到了推进,才能为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贯彻提供强大的政治动力和智力支持。

协调的政治发展。协调主要指经济与政治的协调、渐进性与紧迫性的协调。协调发展,就是要在发展中实现速度与效益、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结合。必须切实把经济工作的重点放在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放在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必须在实现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同时,使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必须辩证地看待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之间的协调,“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并不意味着政治发展总是被动的,也不说明二者在时间上必然有固定的先后之分,即只有经济发展了政治发展才会跟进;而且人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预见性地主动做出某些调整,清除经济发展可能遭遇的体制。

可持续的政治发展。经过近30年的变革,我国的民主化、现代化已经有了明确的方向和正确的战略,在这样的前提下,政治发展的关键就是把握路径、过程和节奏。一个可持续的政治发展是中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前提,也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形式。可见可持续发展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发展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政治问题。只有选择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模式,才能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共同发展与进步,才能实现政治系统的持续稳定。所以要确保我国政治的稳定,必须全面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支持系统。

政治发展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

首先,政治改革是政治发展的基本途径。从根本上说,政治发展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引起的,因此,它是一个客观的有规律的过程。只有当社会基本矛盾引起利益关系和力量对比的变化,并转化为进步阶级、阶层或集团变革旧秩序的政治实践时,政治发展才能得以实现。从主体与客体的交互作用来看,政治革命是政治关系的质变过程,导致政治制度的新旧更替;政治改革是政治关系的量变或部分质变过程,促成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总之,政治发展就是政治系统丧失稳定再重获稳定的过程。因此,政治改革并没有严格的逻辑可以遵循,而是要根据政治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应对。

民主政治是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不同的社会经济基础、利益关系和政治统治是政治民主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决定着政治民主的性质。为了平等实现统治阶级成员的政治权利,并协调其内部利益关系,还必须完善必要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的完善过程,就是政治民主的发展过程。随着人们利益诉求、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等的日益多样化,唯有通过政治发展,才能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这个意义是说,民主政治不仅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也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切实把握好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而且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二者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补充。由于现代社会的政治稳定是动态的、发展的,所以政治稳定的实现与维持都离不开政治发展的推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已经确立起来的市场经济不仅提高了人民生活的水平,而且改变了人民的价值观念和政治生活。当然,毋庸讳言,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政治发展的速度比较缓慢。目前,在社会处于“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并存的复杂局面里,我国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这一发展目标必将对我国政治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把握好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的关系,对和谐社会的建构具有非同寻常的历史意义。根据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的经验,今后我国政治发展既不能不顾社会发展的历史,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政治发展的模式,也不能不顾社会发展的现实,走激进式的政治发展进程,而是应该紧密结合我国和谐社会的建构进程和实际,通过渐进的政治发展实践,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真正实现在政治稳定中推进政治发展,在政治发展中巩固政治稳定。

参考文献:

第9篇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价值保障。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