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6 07:19:20
导语:在大气污染防治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大气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大气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环境带给人们的状况并不乐观,在调查的过程中人们表现出来的幸福指数并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大气环境质量的下降有着直接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治理。
一、清醒认识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形势
大气是指包围地球的空气层,是我们人类赖以为生的外部生存环境,主要成分是氮气和氧气,占空气总质量的99.03%,其余为氩、氖、氦、氪、氙等稀有气体,占空气总质量的不到1%。干净的空气其组成成分相对稳定,但由于自然灾害(如火山喷发、森林火灾等)和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生活燃煤、汽车尾气等)会向空气中释放新的物质,造成空气成分的变化,我们称之为大气污染,其中人类活动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
最新的《2015年6月份及上半年重点区域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显示,2015年6月份及上半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结果显示,6月份,74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64.4%,超标天数比例为35.6%,其中轻度污染占21.5%,中度污染占8.8%,重度污染占4.9%,严重污染占0.4%。海口、珠海、舟山和哈尔滨的达标天数比例为100%,26个城市达标天数在80%-100%之间,25个城市达标天数在50%-80%之间,19个城市达标天数不足50%,首要污染物为O3和PM2.5。污染物排放量大是影响空气质量的根本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防治燃煤污染
我国大部分城市当中都会采用煤炭资源作为取暖的方式,因为我国的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不仅成本低还可以满足人们日常供暖的需要,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非常严重的现象,就是在煤炭燃烧过程中排放的气体会给大气造成严重的污染。针对这种现象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因此,先关部门就开始倡导转变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在进行工业化改造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大量小锅炉的使用,因为小锅炉在燃烧的过程中不是十分彻底,不仅造成了能源的浪费,还使得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对大气造成很大的污染,要提倡用大锅炉集中供热的方式,这样可以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减少对大气的污染,而且要尽量开发新能源,使新能源代替煤炭资源进行供热,对原有的供热技术进行改进,通过对锅炉技术进行改进,使得燃烧的效率得到提高,而且可以将产生的污染气体转化为助燃材料,加大对一些新兴能源的推广,比如沼气、天然气、太阳能等能源的利用。
2机动车船污染控制
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近几年我国的私家车持有量显著上升,方便人们出行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很大的压力,机动车在形势的过程中由于燃烧燃料会产生污染的气体,由于使用量的增加就会给大气环境造成很大的威胁,针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控制。首先必须要在制度层面上予以保证,国家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对机动车的使用做出相应的规定,可以提倡使用新兴能源来带来代替石油资源,缓解石油资源紧缺的局面,通过科学技术的创新,可以在汽车上安装相应的装置,该装置可以起到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尾气排放的特点,通过相应的转换可以把有害气体转为无害气体再排放到大气当中,实现单双号限行的措施,这样不仅可以缓解交通拥堵的现象,也使得大气污染的现象加以解决,加大对环保车辆的推广力度,可以在满足人们出行方便的同时,降低对大气的污染,对于公务用车的行为要严格规范,减少公车私用的现象,最大限度的确保大气环境的安全。
3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控制
在针对一些废弃、恶臭等大气污染物,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由于人口的不断增加,在日常生活中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废物,对其处理不当就会产生严重的污染,所以在对垃圾的处理中,要进行分类管理,实行可回收和不可回收进行分类,这样不仅可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还可以减轻环卫工人的工作压力,减少因垃圾腐坏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4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护措施
首先,改进生产工艺,减少废气排放。通过改革工艺过程,以无毒或低毒的原料替代毒性大的原料,减少污染物的排出。第二,加强居住区内局部污染源的管理。第三,卫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配合,对居住区内饭店、公共浴室的烟囱、废品堆放处及垃圾箱等可能污染室内外空气的污染源加强管理。第四,改善能源结构,大力节约能耗。在城市应尽量选择使用低硫和低灰份的燃煤。应因地制宜地开发水电、地热、风能、海洋能、核电以及太阳能等。第五,合理安排工业布局,调整工业结构。应结合城镇规划,全面考虑工业布局。工业建设应多设在小城镇和工矿区;避免在山谷内建立有废气排放的工厂;将工业区配置在当地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在工业企业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第六,完善城市绿化系统。城市绿化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城市绿化系统可调节水循环和“碳-氧”循环,调节城市的小气候,阻挡、滤除和吸附风沙和灰尘,吸收有害气体。
5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强化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切实提高社会环保意识,使各项社会经济重大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通过媒体宣传、事迹推广、横幅标语、知识竞赛、定期区域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生态”的理念、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环境状况的社会透明度,引导企业和公民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形成人人关注大气污染防治、人人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与周边地区协调配合,定期通报大气质量监控数据,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共同做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6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森林和绿色植被对温室效应具有极好地调节作用,同时还可以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达到对空气的净化作用,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树林还具有防风固沙的作用,可以有效阻止空气中的尘埃和沙粒随风飘荡,降低了沙尘暴等严重污染空气的恶劣天气的发生。
三、结语
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因此保护大气环境需要大家一起参与。虽然近几年我国的环保部门已经加大了对环境的治理力度,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人不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只为了眼前的利益,使得大气环境受到很大的污染,所以还需要在全社会倡导保护环境的意识,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使得大气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
参考文献:
立法的必要性
《条例(草案)》说明中提到,现行《北京市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01年实施以来,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本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不断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
但居高不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及不利的地理气象条件、周边地区区域传输等,使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2013年国家实施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与新标准相比,本市有5项污染物超过标准,其中PM2.5超标一倍多,与国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成各界共识。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为全面落实国务院要求,本市也及时制定了《北京市2013年—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以更大力度推动大气治理工作。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目前,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入了以治理PM2.5为重点的新阶段,在人口和机动车数量持续高位增长、工地开复工面积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大气污染治理难度不断增加,并已成制约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现行《实施办法》的相关制度措施却难以满足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尚未与大气污染防治有效结合、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度滞后等。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上述制度。
另一方面,《实施办法》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中,短期内不能出台,且国家法针对的是全国情况。鉴于此,本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问题。所以,有必要制定新的地方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替代现行的《北京市实施办法》。
立法的主要思路
《条例(草案)》说明中指出,要着重构建政府主导、排污单位具体实施、社会共同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在制度构建上,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以控制PM2.5污染为重点,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由浓度控制为主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由注重企业治理向企业治理与区域、行业治理并重转变。特别是近期“国十条”的出台,及《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制定,涉及许多新的政策措施。在立法条款的设计上,《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与国家相关政策措施的对接,力求使本市的大气条例更具操作性,为大气环境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此次立法过程中,《条例(草案) 》着重从可操作性上把握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把握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对应措施、治理目标的关系;二是理清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政府、企业、民众、第三方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是注意对相关制度进行综合考量,争取做到目标科学、结构合理、内容适当、效果可控;四是理清社会关系和技术手段的关系,通过规范社会关系,促进技术手段的进步和使用。
立法的重点和亮点
《条例(草案)》共八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大气污染防治责任。构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体系,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主体相互关系。政府负总责,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减排的目标、政策和标准,明确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管。企业和社会主体承担减排主体责任,负有减排义务,采取各种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减排任务。社会主体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二是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条例(草案)》明确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并规定了总量控制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一是确定总量控制的基本内容和原则。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机动车数量实施总量控制。二是核定企业排放总量,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三是明确总量指标来源渠道,确定排污交易制度。规定已建成项目通过环保部门核定取得,新建项目可通过市场购买或企业自身减排取得。四是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前置审批制度。规定新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取得办法由环保部门制定,改建、扩建项目的总量指标必须在环评审批前取得。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时,必须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即企业取得的指标量大于实际排放量。五是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三是针对不同污染物来源,设定相对应的控制措施。针对固定污染源的特点,规定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布局。一是工业企业集中治理。《条例(草案)》规定,新建工业项目应按照规划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二是控制燃煤总量,消减燃煤总量。继续规定对燃煤实行总量控制,通过划定和严格管理禁止使用燃煤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等手段控制燃煤增量,减少现有燃煤存量。三是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规定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时,应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特征,加强对使用行为的监管。一是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二是对石化和加油站等企业和单位,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泄露和挥发。三是着重强调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的记录。
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点,实行从生产到报废全过程监管。一是把好新车准入关,明确汽车生产厂商对新车的质量保证责任。规定了汽车生产厂家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新车准入的环境保护标准,并保证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标,对不能达标的,取消其在本市的销售资格。二是确保在用车达标排放,规范定期检测等行为。明确了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在定期检测中应承担的义务、遵守的规范。三是减少高排放车辆,淘汰老旧机动车。规定对超标排放、不符合在用车强制性规定的车辆,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四是增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规定。规定了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控制制度。
针对扬尘污染特征,实施行为控制。一是明确扬尘控制范围,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等活动均纳入控制范围。二是细化污染控制措施,按照来源,分别明确了各类产生扬尘的活动应当采取的措施。三是明确建设单位在防治扬尘污染中的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四是完善监测技术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监测、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排污企业必须自行监测,排放量大的企业还必须安装在线监测并自行污染物监测信息。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网络进行监测,并公开监督监测的数据信息。
《条例(草案)》分三种情况分别加大处罚力度;一是针对现行规定罚款额度过低的问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最高可罚50万。二是对需要立即停止排污的,规定了查封排污设施的措施。三是对屡犯不改的情形,规定了加倍处罚制度。
《条例(草案)》说明中说,《条例(草案)》与现行实施办法相比,理念有所转变,制度有所创新,更加符合本市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需要:一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的现状,设置总量控制专章,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二是针对颗粒物污染突出的实际,细化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防治内容,专章设置“污染物扬尘污染”。三是针对违法成本普遍偏低的现实情况,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罚额度,增加加倍处罚、查封等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十方面意见和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条例(草案)》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为主线,将大气污染防治同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结合,由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重点规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并针对燃煤、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工地扬尘等不同污染源,设定了相应控制措施。《条例(草案)》基本成熟,突出了首都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是关于基本原则。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两者兼顾,如不能兼顾,应明确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原则。此外,部分专家提出,应当增加“污染者担责”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在防治方法上,应对污染物排放实施从源头到末端全过程控制。
二是关于政府职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本市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老旧机动车淘汰等,均需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应当在法规中增加保障财政投入的内容。
三是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使环评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本市大气环境要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其他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法律地位,增强其制度刚性。
四是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了保护居民身体健康,应对重污染天气带来的不利影响,本市应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增加土石方作业和露天停工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完善应急预警和应急管理相关内容。
五是关于总量控制。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要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是本市实现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应对相关内容予以完善,增强可操作性。在调研中,部分专家学者提出,应明确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有专家学者还提出,总量控制制度作为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其具体目标、要求和排放总量指标取得途径,应向社会公开,并应明确逐年减少排放总量的要求。
六是关于防治固定源产生的大气污染。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度是本市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燃煤总量的重要措施。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等规定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可通过法规予以进一步规范和固化。《条例(草案)》规定了本市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对高污染行业进行调整。市政府相关部门建议,调整的高污染行业范围应与国务院有关文件相协调,增加禁止新增炼焦和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的原料和产品进行源头控制,可降低末端监管的成本,有利于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应充实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的相关内容。
七是关于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调研中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规定的机动车数量调控政策,应当单列一条。同时,调研中还发现,本市目前仍有1.9万辆在用高排放黄标车。据测算,每辆黄标车的排放量相当于14辆达到国IV排放标准机动车的排污总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为落实国务院统一部署,应在条例中明确本市将限制高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规定。
八是关于防治扬尘污染。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北京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大气污染控制措施》中规定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这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应予以固化。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应要求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杜绝道路遗撒。
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期的广东,面对环境污染问题从来没有掉以轻心。所以近年来,广东在加快转型升级的战略引导下,在淘汰落后产能、污染防治及污染物减排等方面重拳频出。近期,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出台实施的《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更是对群众最关注的PM2.5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治理指标及举措。
PM2.5年均浓度要比2010年降2%
“阳光猛烈的时候,臭氧超标;天气沉闷没有风的时候,PM2.5数据就高涨。”自去年广东公布PM2.5监测数据以来,细心的媒体记者及市民经常发现珠三角空气质量指数的这一变化特点,每次出现空气污染时,珠三角地区首要的污染物几乎都是在臭氧与PM2.5之间轮换。
据广东省大气环境专家介绍,出现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珠三角经过多年脱硫治理,城市空气污染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煤烟型污染,向以臭氧、PM2.5为特征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转变。
监测数据也证实了这一点。数据显示,2012年6月5日~12月31日,珠三角九市及顺德区的PM2.5日均值超标率为0.5%~17.1%;臭氧1小时的日超标率为15.7%~42.9%;而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表现最好”,日均值超标率均为0%。按照新的空气质量评价标准,珠三角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下降了11.9%~41.0%左右,臭氧、PM2.5和二氧化氮取代PM10成为首要污染物。臭氧污染与氮氧化物污染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密切相关,PM2.5污染的人为源主要来自机动车、工业排放以及挥发性有机物。
为此,此次的《方案》明确提出:到2013年年底,珠三角地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相比2010年明显下降,PM10和PM2.5年均浓度指标比2010年下降3%和2%。到2013年年底,珠三角地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全面完成国家减排年度要求;工业烟粉尘、重点行业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相比2010年分别下降3.2%、7.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相关人员表示,上述目标是综合考虑了国家对珠三角“十二五”空气污染物浓度的降低要求与我省自身实际而制定的。以PM2.5为例,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珠三角PM2.5要下降6%,但这个《规划》其实是去年12月才公布的,也就是说完成这个目标的时间只有3年,珠三角今年PM2.5要比2010年降2%,从时间上与任务上来看刚好是国家要求的1/3。
不过,年内完成2%的PM2.5下降也并不容易。因为珠三角机动车使用量日趋增长,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基础薄弱,工业源布局分散,监管困难,大气污染物整治工作压力依然十分巨大。
珠三角城市建成区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为了达到设定的空气质量整治目标,《方案》要求加大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2013年3月底前,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应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将城市建成区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已划定的禁燃区应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适时调整划定范围。2013年上半年,启动珠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工作。
据悉,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对于禁燃区内的企业来说,以后就必须考虑采用天然气等更为清洁的能源,企业的负担会加重,因此这些措施推行起来会有一定压力。”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负责人说,但是工业排放特别是燃煤排放,是大气污染的最主要来源,为了实现整治目标,环保部门还是下定决心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方面,环保部门将协调落实油源保障和价格政策,2013年,在珠海、中山、佛山市全面推广粤IV车用汽油,目前佛山已经开始施行。同时,逐步在广州、深圳、东莞市全面供应粤IV车用柴油。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第IV阶段柴油车排放标准。2013年年底前,淘汰2000年年底之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加快推进重型载货、中型载货、大型载客等三类非营运黄标车的淘汰。
开展广石化、惠州壳牌等首批重点企业VOC控制试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对石化等重点企业也狠下举措,特别是对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防治提出了要求。
与此前人们熟知的机动车、工业燃烧排放不同,VOC的污染较为隐秘,它经过阳光照射,可发生光化学污染,并最终形成臭氧、PM2.5。“VOC的来源量大面广,国家目前对VOC的控制尚无具有约束性的标准,广东其实是先行先试”。广东省环保部门的专家表示。
事实上,广东在VOC排放控制方面已有所超前,此前已制定了四个典型行业VOC的地方排放标准。《方案》则进一步要求,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进行防治,开展广石化、惠州壳牌等首批重点企业VOC控制试点工作,重点建立泄漏检测和维修(LDAR)技术示范工程,引导和鼓励VOC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开展VOC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清洁生产等政策研究。
此外,环保部门还将继续以空气污染治理倒逼经济转型,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方案》提出,珠三角区域内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扩建炼油石化、炼钢炼铁、水泥熟料(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等项目;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燃煤燃油电厂和企业自备电站;继续推动珠三角地区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
另一方面,空气质量监测工作也将进一步加强,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将更密集,今年珠三角将完成建设8个区域站,54个城市站。也就是说,年内珠三角监测PM2.5、臭氧等新指标的空气监测点,将从目前的62个再增加一倍。
未完成任务且空气质量恶化将限批
为保障治理目标的实现,《方案》对地方政府考核要求也更为严格:对各地报送的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对没有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恶化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严格追究责任。
《方案》同时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各地政府在省统一的应急制度下,建立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省、市联动一体应急响应体系;推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未达标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示,接受定期考核。
关键词:大气污染物;预防;治理
大气是人类生存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一些常见的大气污染物会对人体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危害。大气污染物一般有2种形态,即颗粒状污染物和气态状污染物,颗粒状污染物主要以烟尘为主,气态状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含氢气体等。大气污染物能够在大气中扩散,具有污染范围广、区域性和整体性强的特征。因此,大气污染的程度与该地区的自然条件、能源构成、工业结构和布局、交通状况以及人口密度等多种因素有关。防治大气污染物的根本方法,是从污染源头着手,通过削减污染物的排放量,促进污染物扩散稀释等措施来保证大气环境质量,同时从区域环境的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对能够影响大气质量的各个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充分利用环境本体的自净能力,采用最佳的防治方法,已达到控制大气环境质量,减轻大气污染的目的。大气污染物的综合防治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采取各种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1.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必须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出发,对该地区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空间分布做全面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例如:工业生产区应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工厂区与城市生活区之间,要有一定间隔距离,并营造城市绿化带,以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严格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善的要责令其停工限期整改,对于现有污染严重、资源浪费、治理无望的企业,要坚决采取关、停等措施。
1.2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国是燃煤大国,煤炭燃烧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改变,因此应优先推广型煤和低硫等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此外,要根本解决大气污染问题,还要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气和焦化煤气、石油液化气等二次能源,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和核聚变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
1.3实行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家庭中的燃煤炉灶和分布在市区的各类采暖、烧水小锅炉排放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是造成城市大气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城市采取区域采暖,集中供热措施,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区域采暖,集中供热的好处表现在:一是可以提高锅炉设备利用率,降低燃料消耗量;二是可以充分利用热能,提高热利用率;三是便于采用高效率除尘设备,大大降低粉尘排放量。四是减少燃料的运输量,从而减少运输设备的使用,间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4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与阻拦尘埃的功能,使空气得到净化。植物的光合作用能够释放出氧气,可吸收二氧化碳,一般1hm2的阔叶林,每天能够消耗约1t二氧化碳,释放出750kg氧气,起到了良好的空气调节作用。
二、采用各种专业技术,控制污染物排放
2.1颗粒状污染物的治理
大气中的烟尘(主要由颗粒状污染物组成)大部分是由于固体燃料(煤)的燃烧产生的。去除大气中颗粒状污染物的方法很多,根据其作用和原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干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利用机械力(重力、离心力)将粉尘从气流中分离出来,达到净化的目的。常用的设备有重力沉降室、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其中最简单、廉价、易于操作维修的是沉降室。携带尘粒的气流由管道进入宽大的沉降室时,速度和压力降低,其中较大的颗粒(直径大于40μm)则因重力而沉降下来。旋风除尘器的作用原理是使气流在分离旋转,尘粒在离心作用下被甩往外壁,沉降到分离器的底部而被分离清除。这种方法对5μm以上尘粒去除效率可达50%~80%。二是湿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该方法是用水或其他液体使颗粒湿润,进而加以埔集去除的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喷雾塔式、填斜塔式、离心式分离除尘器、文丘里式除尘器等多种,这些方法能除去直径大于10μm的颗粒,如果采用离心式分离除尘器,其去除率可达90%左右,但这种方法的缺点是能耗较高,同时存在污水处理问题。三是过滤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有较高的除尘效率,其中最常用的袋式滤尘器对直径1μm颗粒的去除率接近100%,它使含尘气体,通过悬挂在袋室上部的织物过滤袋而被除去,这种方法效率高,操作简便,适应于含尘浓度低的气体;其缺点是维修费高,不耐高温高湿气流。四是静电法去除颗粒状污染物。该法的原理是所有尘粒通过高压直流电场时吸收电荷的特性而将其从气流中除去。带电颗粒在电场的作用下,向接地集尘筒壁移动,借重力而把尘粒从集尘电极上除去。其优点是对粒径很小的尘粒具有较高的去除效率,且不受含尘浓度和烟气流量的影响,但设备投资费用和技术要求高。
上述各种除尘方法原理不同,性能各异,使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加以选择或使用,主要考虑因素为尘粒的浓度、直径、腐浊性等以及排放标准和经济成本。一般情况下,颗粒较大(数十微米以上)宜于采用干法,对于细小颗粒(数微米)则以采用过滤法和静电法为宜。
2.2气态污染物的治理
二氧化硫不仅在大气中形成酸雨,造成空气污染,而且严重腐蚀锅炉尾部设备,影响生产和安全运行。因此,烟气脱硫对我国来说更为重要。烟气脱硫技术包括燃料脱硫(目前主要是重油脱硫)和烟气脱硫2种。重油脱硫是采用加氢脱硫催化法,使重油中有机硫化物中的C—S键断裂,硫变成简单的气体或固体化合物而从重油中分离出来。含硫量较高的重油首先进行脱硫处理,再提供给用户,主要应用在那些没有烟气脱硫能力的中小工厂,而大型工业企业则要求安装烟气脱硫设施。
烟气脱硫可分为干法和湿法2种,湿法是把烟气中的SO2和SO3转化为液体或固体化合物,从而把它们从烟气中分离出来,湿法脱硫主要包括碱液吸收法、氨吸收法和石灰吸收法等。碱吸收法是用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水溶液等作为吸收剂;氨吸收法用氨气作为吸收剂;石灰乳法使用石灰浆作吸收剂,同时可回收石膏。
湿法脱硫后,烟气温度降低、湿度加大,排出后影响烟气的上升高度而难以扩散。为克服上述缺陷,采用固体粉沫或非液体作为吸收剂或催化剂进行烟气脱硫,称为干法脱硫。干法脱硫又分为吸附法、吸收法和冷凝法、催化转化法、直接燃烧法、膜分离法以及生物法等,其中吸收法和吸附法是应用最为广泛的2种方法。吸附法是利用多孔性固体吸附剂处理气态污染物,使其中的1种或几种组分,在固体吸附剂表面,在分子引力或化学键力的作用下,被吸附在固体表面,从而达到分离的目的。常用的固体吸附剂有骨炭、硅胶、矾土、沸石、焦炭和活性炭等,其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活性炭。吸收法是利用气体、液体中溶解度的不同,以分离和净化气体混合物的一种技术,也适用于气态污染物的处理。在吸收法中,选择合适的吸收液至关重要,是关系到处理效果的关键。
三、完善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在现阶段我国的一些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根本不考虑其排放污染物对大气造成的危害。因此,监管措施和执法力度直接关系着对大气污染物的防治效果。这就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此外,还要加大对排污大户的惩罚力度,走出“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怪圈,使企业逐渐走上规范化经营和良性竞争之路;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形成社会联动、企业互动的强大合力。
参考文献:
[1]黄振中.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综述[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4,26(2):30-35.
[2]黄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科技信息,2008(21):136,137.
一、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大气污染源头防治。
认真实施《相城区“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三年专项行动计划》,逐步关停转移电镀、化工、印染、水泥等重污染企业,2014年计划关停电镀、化工企业5家,关停家具、塑料造粒企业25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区经信局、环保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强化工业污染治理,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1、加强重点行业烟气治理提标改造。对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全面实施4家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重点完成望亭发电厂3号机组、东吴热电3台机组的脱硫改造,完成望亭、蠡口、东吴3家电厂7台机组的除尘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2、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对化工园区以及家具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进行调查摸底,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清单。对群众投诉较多的铂汉五金塑胶制品公司、市富华涂饰厂等35家废气排放企业进行整治,完善净化装置。完成印染废气治理20家,完成家具、金属件、喷漆行业整治50家。(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3、强化工业污染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强化大气污染源排放监管,完善蠡口热电、惠龙热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确保4家电厂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探索在生物科技园、电镀集中区、印染集中区等废气排放比较集中的地区安装区域大气污染监测监控系统,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重点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及时预警。(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三、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优化能源结构。
1、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耗标准。大力实施现有用能大户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火电、化工、印染等重点行业以及年耗能3000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工作,全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5%。(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发改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2、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全区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项目、省级示范区内的项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四类新建项目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发改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3、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对供热管网范围内的燃煤锅炉,限期淘汰;供热管网外、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实施天然气改造工程;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要采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电等替代燃煤。2014年在阳澄湖镇新建1个使用清洁能源的集中供热点,推进望亭发电厂供热管网建设,全区淘汰燃煤小锅炉50台以上。(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安监局、质监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四、大力发展绿色交通,深入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
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强化公交优先战略,推行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自行车、步行相衔接的城市交通模式。全区新建公共候车亭60个、智能电子站牌50个,淘汰50辆旧公交车,更新为新能源动力车辆,新增公共自行车1300辆。(责任单位:区交通局、城管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五、全面控制城乡污染,开展多污染物协调治理。
1、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及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建成秸秆综合利用示范项目1个。实行秸秆禁烧目标责任制,加强督查巡查。(责任单位:区农业局、环保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2、推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结合城市发展状况,对已经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进行适当调整,2014年扩大禁燃区5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发改局、经信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3、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整治。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严格执行冲洗、限速等规定,严禁带泥上路。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抑尘,提高机械化作业水平,控制道路交通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交巡警大队,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4、强化油烟污染防治。严格餐饮项目环保审批,非商用建筑内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250座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城管局、卫生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高铁新城、度假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公安机关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动员部署会议精神,全面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工地警长”和“路段警长”责任制。今天嵩山路分局在此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动员会”,充分体现了分局党委心系辖区群众健康、高度重视环保工作,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坚决决心和远见卓识。作为治安管理服务大队二中队的一名辅警在此发言,我倍感荣幸!我们二中队全体将认真贯彻市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积极行动,强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战役,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全力做好以下工作:
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各社区务必高度重视,社区民警、辅警必须亲自研究部署,加强对辖区内相关单位、居民楼院不定时监督和检查,督促“8个100%”落实情况,发现污染源立即上报处理,细化工作、责任到人,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预防打击大气污染工作任务。
强化宣传发动,构建长效机制。在加大巡查力度的同时,我们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向企业、建筑工地、辖区居民宣传大气污染的危害性及防治工作的紧迫性和现实意义。在辖区形成“人人都来参与防治大气污染”的良好社会氛围。
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关于印发(XX区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XX环委大气专委办字〔2021〕4号)文件精神及《关于印发(XX区污染防治攻坚战城区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二十九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环委字〔2019〕6号)中6个大气攻坚方案要求,我局严格控制各项目工地扬尘污染,现将7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7月以来,我局继续做好全区各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一是开展了项目大气污染防治质量提升整治活动,对全区在建项目施工围挡、冲洗平台、裸土覆盖、土方作业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二是学期结束,督促各校切实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工作。三是天气干燥炎热、墓区进行了防火宣传。我局能够切实履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职责,防患未然,对污染大气行为立即督办整改,对防治不力人员批评教育。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我区学校、医院在建项目大部分在装修施工阶段,在专项巡查活动中发现,部分项目存在施工围挡破损严重,装修粉尘垃圾较多,扬尘治理不到位等现象,我局巡查人员督促相关单位做好整改。对破损的围挡及时恢复,对装修施工粉尘较大的工序合理改善施工工艺,采取湿法作业,降低扬尘。经督促整改,各项目均能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三、下一步打算
我局继续按照我区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做好我区社会事务系统权责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持定力,警惕对待,加大巡查力度,加强督促。大部分项目下月进入附属工程施工高峰期和建筑垃圾清理卫生清扫的阶段,结合实际情况,下月工作重点是土方作业和建筑垃圾焚烧方面的污染防治。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活动。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省实行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培养环保专业人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环保产业。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大气环境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定义务和职业操守,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促进形成全社会保护大气环境的氛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制定和高于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煤、燃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上报审批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情况后,公众意见较大或者认为对大气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公开听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证结果作为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未取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经维修仍不能正常运行的,主体生产设备应当同时停止运行。
第十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禁止以规避监管为目的,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大气污染物应急排放通道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按照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数量计征。征收的排污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浓度、总量和削减量、排放方式、治理措施、监测要求等内容。
排污总量和削减量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污总量计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核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改造、完善环保设施等措施,落实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量。
第十七条 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行有偿使用与交易制度。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公共平台,排污权交易应当通过交易公共平台进行交易。交易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
排污权交易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本省实施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制度,建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和监控平台,按照国家有关监测和评价规范要求,对大气污染物实施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结果在当地主要媒体统一本行政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公共环境质量信息,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环境质量信息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和生活服务指导。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设区的市的空气质量状况。
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建设规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监测。监测结果由单位主管环境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签字,原始监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当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平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重点污染源单位由省、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布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随机现场检查。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以及可能导致环境执法证据灭失或者隐匿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设施、场所、物品、文件、资料采取查封、扣押、登记等证据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逐步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降低企业环境风险,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环境敏感度和企业环境风险度,定期制定和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行业和企业目录。
鼓励、引导强制投保目录以外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 大气污染突发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大气污染应急公告,可以采取责令排污单位限产停产,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以及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一节 城市和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容量,划定影响大气环境的产业、行业禁止布局区域和限制布局区域,明确范围、项目种类及时限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逐年减量,并组织实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至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在西安市及关中城市群等本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区域合作制度,推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当与相邻省区建立省际间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措施,促进省际间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第二十七条 重点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高环境准入条件,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达标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禁煤区和限煤区。
在禁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燃煤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制定相关鼓励、价格补贴政策。
在限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逐步减少燃煤设施的使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在城镇规划区全面发展集中供热,优先使用清洁燃料。
在燃气管网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供热设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拆除或者改造。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编制或者修改城市规划时,按照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建设空间布局,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预留城市通风廊道。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植树种草、城乡绿化、治沙防尘工作,增加绿地和水域面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在城市建筑物密集区,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充分利用建筑物屋顶、屋面进行绿化;新建建筑物设计应当将屋顶、屋面绿化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
屋顶、屋面绿化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施工,防止对建筑物和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屋顶、屋面绿化技术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地热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清洁能源发展规划和燃煤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和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第三十四条 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新建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已建成的所采煤炭属于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矿,应当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中的硫份、灰份达到规定的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能源转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坑口发电和煤层气、煤矸石、粉煤灰、炉渣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锅炉生产企业的锅炉产品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锅炉容器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标准,并在产品上标明燃料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六条 火电厂(含热电厂、自备电站)和其他燃煤企业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应当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水泥、石油、合成氨、煤气和煤焦化、有色金属、钢铁等生产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脱硝装置。
鼓励燃煤企业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多种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备。
第三十七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污染防治处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等方式改进生产工艺设备,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的规定,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企业名录及工作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淘汰的落后生产设备,企业不得转让使用。
第三十九条 排放总量替代项目未完成拆除、关停被替代项目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替代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替代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大气环境高污染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升级或者自愿关闭、搬迁、转产,并在财政、价格、税收、土地、信贷、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惠、补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节 交通运输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充电加气等基础设施,实施公共交通财政补贴,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降低机动车出行量和使用强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设区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实施高于本省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油标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进口、销售燃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达标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鼓励柴油车、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完善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
国家机关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税费、信贷、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用机动车加装其他燃料系统的管理和变更工作。
第四十四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保有量和增长情况,编制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点规划。
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受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定期检测。
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客观、有效,对检测结果负责,保证送检者的知情权。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及时传送定期检测数据。
交通运输、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船舶检验机构,定期对机动船舶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
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经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气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及时维护并在三十日内进行复检。
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公交、出租、客货运输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检查和检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采用遥感检测的方式实施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
被检查、检测和抽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用动力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非道路用动力机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
第四十八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采取措施引导、鼓励、支持淘汰大气污染物高排放的机动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非道路用动力机械。
第四节 有毒有害物质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规划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
禁止在专门区域外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建设项目。
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秸秆等生物质综合利用技术,划定秸秆等生物质禁烧区。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废油、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确需焚烧处理的,应当采用专用焚烧装置;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未密闭或者未使用烟气处理装置加热沥青。
提倡和鼓励移风易俗,开展文明、绿色节庆、祭祀活动。各类节庆、宗教、殡葬、祭祀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焚烧祭品。环境保护、公安、民政、宗教、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选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不得在城市人口集中区域进行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督、公安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第五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专用烟道的排放口应当高于相邻建筑物高度或者接入其公用烟道;
(五)定期对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
(六)营业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五十三条 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推广使用低毒、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支持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农药、缓释肥料生产和使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石化、有机化工、电子、装备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服装干洗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溶剂,在密闭环境中进行作业,安装使用污染治理设备和废气收集系统,保证其正常使用,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新建、扩建服装干洗场所。
生产、销售、使用可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第五十四条 科学教育、医疗保健、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文化体育、交通运输等公共场所建筑物的室内装修竣工后,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监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监测结果。经监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五条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治理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受到污染。
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地方,禁止从事石油化工、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餐厨垃圾处置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活动。
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并采取措施收集、处理恶臭气体,减少对大气环境质量的危害。
第五节 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十六条 从事房屋建筑、道路、市政基础设施、矿产资源开发、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利、市政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工程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工程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措施:
(一)城市市区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硬质材料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未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遮盖或者在库房内存放;
(三)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分段作业,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出现重污染天气状况时,城市市区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送建筑物料的车辆驶出工地应当进行冲洗,防止泥水溢流,周边一百米以内的道路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第五十九条 堆存、装卸、运输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应当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
第六十条 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止扬尘的措施。
第六十一条 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应当采取清扫车负压清洁,增加冲洗频次,降低地面积尘负荷。
第六十二条 露天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喷淋、集中开采、运输道路硬化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六十三条 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其他区域的建设工程在现场搅拌砂浆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总量指标排污的,责令限期治理,处超出总量指标部分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采样平台或者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监控平网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传输数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等环境信息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在禁煤区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燃煤设施,在限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每辆车五百元处以罚款;经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维护和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上路行驶的,撤销环境保护分类合格标志,按每辆车一千元处以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建筑物室内装修竣工后未经监测或者监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直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一万元以上、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因大气环境污染事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未依法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三)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
(五)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排污费;
(六)其他、、的行为。
关键词:大气污染;现状;危害;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一些气体与固体杂质微粒按照一定的比例形成的混合物被称之为大气。当今世界不断朝着工业型世界发展,交通业也在不断壮大,工业垃圾更是与日俱增。烟尘、工业废气以及汽车尾气的排放量早已超过大气层能够自然净化的能力,因为工业垃圾的大量排放导致了大气成分的改变,所以加强治理大气污染迫在眉睫。研究大气污染治理对策的首要任务是应该了解导致大气污染的原因。
一、引起大气污染的因素
1、气象因素
污染物能够扩散和迁移原因有三点,一是受到了空气流动速率和风向等动力因子的影响;二是由大气结构稳定等热力因子的影响;三是雨、雪、水蒸气等水分引起的。大气不断流动导致了存在于大气环境中的污染源的传播,当污染源被送到下风向的一个新的地点时,会与当地的空气混合,然后污染的浓度被稀释了,这是引起污染程度随着与污染源的距离的增大而减小的主要原因。
2、地理因素
大气的流动会随着地理条件的不同而发生改变。其中地理条件主要包括地形、地貌和城镇分布。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大气中的温度、风速和风向等,也就是说地理条件间接性的影响了大气污染物的扩散。
3、污染源因素
大气污染源的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工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企业家并没有对企业未来发展做长远打算,而是偏重经济效益无视环保意义。燃烧工业、塑料工厂及各种化学工厂等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工业污染源。这些工厂排放大量的大气污染物,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污染烟尘等,使得大气的成分变化很快,很多工业地区的大气空气质量低于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另外,工业布局不合理,污染治理技术落后也是造成工业大气污染连年增长的原因。我国的大部分城市市区工业较多,没有明显功能区域的区分,工业布局没有规律比较混乱,使得工业排放的污染大气可以直接危害到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没有经过标准的处理的工业废气直接排入空气中,严重污染了我国的空气质量。
近年来,我国人口规模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使得我国的汽车数量出现迅猛增长,大量增加的交通工具排放的大量尾气,成为造成大气污染的又一重大污染源――交通污染源。成倍增加的汽车,排放的汽车尾气含有氮氧化物等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的污染物质,造成城市中雾霾天气愈演愈烈,居民健康越来越差。
二、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比较严重,具体表现为煤烟型污染。在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较高、二氧化硫的污染较高、机动车尾气所排放量在不断增加以及不断加重的氮氧化物等,因此我国大气污染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目前,在我国的华中、西南、华东以及华南地区形成了多个酸雨区。
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指来自生产以及生活的污染,主要污染物是指二氧化硫以及烟尘。有一些城市的大气污染不仅包括了燃煤污染,而且还包括了与当地工业污染以及地理条件相联系的地方特点。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分布特征如下:在冬季,大气污染最为严重;在夏季,大气污染最轻;在春秋季节,大气污染的程度介于冬季和夏季之间。然而从污染的总体上来看,北方明显大于南方。由于人类生产活动以及特殊的地理位置会使得城市大气污染形成,并且随着沙尘天气的不断出现,使得北方大气污染变得越来越严重。
三、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1、合理的规划以及进行全面的布局
在综合防治大气污染的时候,要从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以及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来出发,与此同时要全面调查研究该地区的各污染源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以及时空分布,在制定控制污染方案的时候,要充分结合调查研究的数据来进行。在规划工业生产区的时候,要将其规划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在工厂区以及城市居民生活区之间设置隔离带,通过隔离带,不仅能够响应国家政策进行植树造林,而且能够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对于那些污染严重以及资源浪费严重的企业,相关的政府要实行关、停、并、转以及迁等相关的措施。
2、对能源结构进行改善,不断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主要以煤炭为主,并且在商品能源消费总量中,煤炭占73%,然而在煤炭燃烧过程中会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为了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第一,要对能源结构进行改善,比如:要使用天然气以及二次能源等,与此同时还应该不断强化对太阳能、风能以及地热能的认识。第二,由于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不能够得到根本性的改变,但是我国还应该不断推广新型能源,减少我国的大气污染。由于我国能源的利用率仅仅只有30%,因此我国要不断提高能源的利用率
3、实行区域集中供热
城市烟尘的主要来源是千家万户的燃煤炉灶以及短小的烟囱。为了能够减少城市烟尘的污染,这就要实行集中供暖以及供热,并且在设立较大规模的热电厂以及供热站,这样做有利于消除烟尘。区域集中供热主要有以下优点:第一,促使热能利用率逐渐提高;第二,方便高效率的除尘器;第三,使得燃料的运输量得以减少。
4、进行植树造林,对环境进行绿化
防治大气污染的一种有效的措施是指进行植树造林,对环境进行绿化。由于植物具有吸收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净化空气的功能,因此我国要加大植树造林的力度,不断减少我国的大气污染。由于植物的光合作用会放出大量的氧气,并且会吸收大量的二氧化碳,因此植物能够起到调节空气成分的功能。
5、加强工程技术投入
工程技术方面采用的措施主要是针对防治大气污染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第一,保证能够清洁生产。生产企业应该以自身为出发点,对产生的工业污染进行治理。如果企业能够做到这一点,将有助于企业在生产结束时,达到少排污的目的。第二,集中供热或制冷。我国地大物博,针对不同的地理区域,我们可以在北方提供集体供暖,在南方采取集体制冷的措施。这样做能够最大程度上的发挥燃料的可利用价值,而且可以促进燃烧设备的改进,从而降低了在供热或制冷过程中因充分燃烧燃料而产生的大气污染。第三,尽量使用绿色能源。风能、太阳能均属于绿色能源,最大程度上使用绿色能源,有利于降低大气污染,保护环境。在使用这些已开发的绿色能源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水电的合理性开发。第四,对最后阶段加强治理。防治大气污染的最有效的最直接的手段与方法就是指最后对污染物的治理了,所以说在最后的阶段,应该针对性的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质或是有害物的清理采取措施。
例如从去年以来我国北方地区的雾霾天气,北京环保部门就针对大气中主要污染成分进行分析,推出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例如采用火电锅炉节能脱硝一体化实现技术、氢气竖炉直接还原清洁冶炼技术,以及垃圾热解处理技术等。同时,在专项资金的投入下,更多的先进技术将会应用到高能耗企业当中,以解决其造成的大气雾霾污染。
6、加强公众参与
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拥有同一片天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大气环境。所以在政府采取措施,经过市场调节,革新科技之外,还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程度。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把那些针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种大众媒体应该开展多种多样的科普教育和舆论宣传,对全国范围的人们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尤其是从幼儿教育抓起,提高全民生态理念和法制观念,创造出全民主动参与,积极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添砖加瓦。
结束语
大气污染对于现在我国居民的影响已经不容忽视,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大气环境不受污染。大气环境一旦遭受污染,对于它的治理将会是一个艰难而且长久的任务。我们要对其原因进行科学的对策分析,针对影响大气污染的各种因素,找出合理的解决对策。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通过社会全体的共同努力,终会让大气污染得以治理。
参考文献
[1]李培,王新,柴发合等.我国城市大气污染控制综合管理对策[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6(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