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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指导;赔偿之诉;内部行政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这一条规定似乎是拦在法院面前的一道屏障,阻断了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司法审查和赔偿请求。然而,无论在实务界还是法学界,对这一条解释的争执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不少人认为虽然“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但是“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是不能排除在受案范围内的。也有人认为既然是行政指导,那么就当然存在不具有强制力的特征,司法解释中的“不具有强制力”是一个描述性修饰词,而非限定性修饰词。行政法中发展出“行政指导”的概念就是为了与那些具有强制力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只有突出这一点,才能降低行政机关的法律风险,让它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同时这也赋予了相对人自治性,使得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能够相互合作,共同应对快速发展的风险社会。行政指导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现代行政正在不少领域内由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转变。然而,任何一种“善治”的美好设想如果不辅以对“恶”的防范,我们就难以获得一份不偏离正轨的保险。行政指导也是如此。在这个问题上,理性的德国人倒是相当清醒,他们将与行政法律行为相对应的行政事实行为中分解出强制性事实行为和非强制性事实行为。行政指导在他们的语境中被称作“非正式行政行为”,归入事实行为门下,但无论这种非正式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都与行政法律行为一道统称为权力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对,在司法审查时受到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控制。德国人所坚信的理念是,有权力的地方就要防止腐败。谈到这里,似乎我们尚未切入本文的正题——行政指导的赔偿问题,但其实行政指导是否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却是在我们研究赔偿所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直到目前为止,我们对行政行为侵权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仍然是确认违法(行政法上违法),行政指导行为是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在我国仍存在争执,如果行政指导是法律行为,那么是否意味仍然必须首先满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要求吗?如果行政指导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虽然可以直接提起赔偿之诉,但是因为它没有强制力,是否意味着无法建立起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呢?下面,本文将由此出发,逐步分析对行政指导提起赔偿之诉所面临的问题。
一、对行政指导提起赔偿之诉是否以提起行政诉讼确认违法为前提
如上所述,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对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提起国家赔偿是采取不同路径的,前者必须首先确认违法,而后者则不然。于是,问题指向了识别行政指导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事实行为。这种做法无疑会将问题复杂化,因为准确地区分两者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区分有充分的必要吗?或者,在提起赔偿之诉前,对任何一种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有必要吗?
我们比较了西方国家的赔偿制度,可以看出,例如日德美三国,尽管在制度上有很多差异,但在赔偿方面都有一个特点,即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国家赔偿分开处理,这显然区别于我们国家将行为的违法性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必要前提。西方国家的制度设计实际上是区分了两者的价值取向,因为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为了保证行为的公益取向,而国家赔偿则强调对公民个体利益的保护,前者立足于公,后者立足于私。这样做法的带来的结果是当某个行政行为在公法上没有或不能被确认违法时,受害的公民仍可能因为其违反私法获得救济。在这方面,有一个例子可以提供充分印证,在日本鸟取县确认指教赔偿一案中,开发商在得到环保部门某负责人的确认指教后,违法侵占国家森林公园的土地,最后受到该县知事不予许可和恢复原状的命令。该县先违法指导后合法处分,虽然可以视为一个行为过程,但要根据当事人请求分步审查,对于违法指导进行公法上的复审确认违法已无意义,因为行为已经转化,但从其对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来看,在私法上确认违法还是有意义的,最后,法院认为:一方面,出于公益考虑,不能同意开发公司侵占国家森林公园;另一方面,出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考虑,又要让作出违法助成性指导的政府承担开发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可以说是公私并行不悖。与日本相比,德国是做得相当彻底而有前瞻性的,他们直接把国家赔偿放在民法典里,与行政法规范作了分离。
将国家赔偿法定性为私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这可以直接回避是否要确认行政行为在公法上违法的问题,对于像行政指导这样的在公法上尚未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可以在它的实质强制性与损害后果之间建立起侵权法上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而且,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形式要件对其生效是必备的,民事行为则不然,行为通常作出或成立就生效。因为行政指导是灵活的行政活动,要想将它纳入行政法律行为那样的模式化研究往往是徒劳的,在没有对应的行政行为法规制的情况下,以我们简易而又实用的私法来避免它对公民产生不当损害有什么不合适呢?这样还可以极大的减少立法和司法的成本。
二、不同类型行政指导赔偿之诉的构成要件
当我们解决了对行政指导提起赔偿之诉的前置性问题后,接下来就应当探究它的赔偿要件,行政指导有好几种类型,按照日本的分类,主要包括规制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和调整性行政指导。
(1)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以规制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私人企业等的活动为目的而进行的行政指导。有为维持居住环境而进行的行政指导、围绕提高收费问题而进行的行政指导等。规制性行政指导,有时在不存在规制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但大多数是作为行使法律的正式规制权限的前阶段来使用的。
(2)助成性行政指导,是指对私人提供情报,以助成私人某种活动的行政指导。例如,对欲将农作物从稻谷转换为蔬菜的农户,进行技术性或者农业经营性建议的指导。这首先应该和作为单纯服务的情报提供区别开来。在前者的情况下,该情报的提供是实现政策目的的手段,而后者则是以直接为私人的活动提供便利为目的进行的服务活动。
(3)调整性行政指导,是指作为解决私人间纠纷的手段而使用的行政指导。如对建筑业主和附近居民的建筑纠纷进行调整就是其例之一。
目前,对行政指导赔偿之诉的构成要件,国内外学者尚未从以上几种类型进行分析,笔者以为:在构建救济制度中,依照我们上文对于行政指导行为赔偿的定性,既然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就应当从四方面考虑: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前三个要件都是比较容易把握的,而第四个要件因果关系则根据指导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分。这里的过错是一种职务上的过错,具体判定要根据法律上对公务人员注意义务的规定,其标准应采取“同等条件下一般公务员”的标准。违法行为中“违法”的认定如前文所述,不应局限于违反行政法,而应当是违反保护相对人人身、财产等各项宪法权利的法律。至于损害结果,则既包括现实利益,也包括期待利益。上述三要件是所有行政行为引发的国家赔偿都必须考虑的,不是行政指导特别予以关注的,而第四个要件——因果关系,是赔偿责任认定的关键点所在。对于规制型指导,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权力背景(如不接受指导就强制),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因果关系的成立,可以设想,如果相对人仍有充分的两可选择的自由的化,我们很难说损失的造成不是相对人的原因而是行政机关的原因。至于助成型指导,虽然它仍有权力背景,(因为获得广泛的信息要依凭公权力),但是,它的强制力弱,不同于规制型指导,在规制型指导中,相对人如本可选择一个更好的方案,但行政机关不当的事实强制使得他违心地选择了一个次优方案,造成损失,虽然行政机关指导的内容可能是合法的,但相对人仍可追究损失,这犹如民法上的“胁迫”,构成了手段上的违法。但在助成性指导中,相对人的意思是自由的,行政机关给他的选择可能并不是最优的,但他接受指导就代表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只要指导的内容不违法,行政机关也尽了客观注意义务,哪怕造成损失,也不能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但是如果助成性指导的内容本身就违法,而相对人善意并接受指导,由此造成损失显然可以向行政机关追究赔偿之责。总之,对规制性指导强调不接受指导就强制的权力背景,而助成性指导强调指导内容的违法性。调整性行政指导则比较复杂,因为行政机关并不当然与双方直接发生关系,行政机关往往居于相对中立的地位,在介入较浅,给双方相对人较多选择的时候,接近助成性指导的救济思路;而介入较深,有事实上的强制力,则可借鉴规制性指导的救济方法。
上述分析主要针对积极作为侵权的情况,如果不作为会不会产生责任?日本有一个例子:行政机关没依法给相对人提供有关涯塌方的指导,也没有预防措施的命令,使得相对人未采取措施遭受损失。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法律已有明文规定政府行政指导的义务而政府未履行,在追究责任方面和行政法律行为没有差别,可见,行政指导对相对人可能是“软”的,但对负有作为义务的政府并不“软”。
还有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指导是“软硬兼施”的行为,不仅包含有事实强制力的指导,还有对某些个体好处的“诱导”,如果诱导不公平实施,会不会对未被公平对待的一方的竞争利益构成损害?这在日本是可以行政指导不合法而撤销的,但是否可以追究赔偿责任?在WTO规则中,进口国可以针对出口国政府对出口企业的直接补贴发起反补贴调查,并可以通过调高关税来弥补国内损失,这是否可以借鉴到国内?而且,我们发现这种所谓的“诱导”在我国国内是十分普遍的,是地方保护的一个相对缓和的措施,如果出于拓展海外市场而对所有国内的企业补贴尚有国家利益作为理由的话,那么,国内的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找到保护地方利益的理由呢?我国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已经给竞争利益的妨害提讼开辟了途径,那么作为内容上相像,只是措施上有别的行政指导似乎找不到不纳入行政诉讼的理由,至于国家赔偿,从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不是没有提起的可能。这就如同反补贴中征收的高关税。:
行政的一种行为形式。”在我国学者姜明安主编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德国学者毛雷尔在他所著的《行政法学总论》中指出:“非正式行政活动或非正式活动是德国行政法学讨论的一个新课题,主要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进行协商或者其他形式的接触的行为。”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有行政指导制度的这三个国家都把行政指导(或非正式行政行为)界定在外部行政行为的范围内。那么是不是说,当我们谈及行政指导的赔偿责任时,就完全排除了所谓“内部上下级间的指导”呢?如果下级因为执行了上级的“指示”或者“批复”而侵害了相对人的利益那么是否仍旧由下级背黑锅呢?尤其是下级受到上级的违法“指导”时。在考察《行政诉讼法》时,我们发现当提起撤销之诉时,是以最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但在《国家赔偿法中》,从最初到最后,只要对当事人损失负有责任的行政机关都会成为被告。(如复议加重处罚的行为)所以,笔者以为,既然“内部行政指导”通过下级机关的行为对相对人造成损失,那么它就不应该被排除在赔偿责任之外。所以在赔偿法上区分“内部”还是“外部”行政指导承担责任是没有太大意义的。但是紧接着还有一个问题:发出指导的上级行政机关到底承担多少责任?在这方面是有国外经验可供借鉴的。依照德国《民法典》的国家责任条款,如果下级官员因为接受上级的指示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违法行为,那么虽然撤销之诉针对下级违法行为,但是赔偿之诉向上级提出。这种规定使得内部行政有了外部效果,对于明确责任很有帮助,可以在相当程度遏制上级机关及首长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是这种赔偿制度设计的前提是内部程序能够完善地建立起来,并且明确地记录下来。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一个行政处罚的决定经过上级的复议而加重,那么加重部分由上级机关承担。上级的复议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那么上级在下级行为作出前的批复又是什么性质呢?它如果对下级是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强制力,那么下级在服从了指示后作出违法行为,我们便无法排除上级的批复和相对人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我国的《公务员法》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区分了上下级官员的内部责任,但是上下级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是否也应当区分呢?德国法的规定显然是受到特别权力关系说的影响,这种学说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体系内部奉行命令服从的原则,所以在赔偿责任要件中也有“组织过错、首长责任”的概念,相当明确地分清了上下级政府及官员的责任,防止下级为上级(包括公务员和政府)的错误买单。所以,参照德国的做法,我们也应当让发出违法“内部指导”的上级行政机关而不是它的下级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我们这样行政等级观念浓厚的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莫于川.法治视野中的行政指导[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393
[2][日]盐野宏.行政法[M].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144
[3][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142-143
[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34
关键词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策略
从2001年开始,我国证券业大力推行国外流行的证券经纪人制度,以试图改善国内市场对客户服务的质量,但是制度实施以来,各大券商纷纷惨败,特别第一个推出此制度的大鹏证券非但没有提高公司的业绩,反而目前已经破产,这种在国外证券市场非常成熟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实施起来如何是这样状况呢?
1国内影响和制约证券经纪人制度实施的因素
从2001年以来,中国券商在推广经纪人制度上进行了不懈地探索和努力,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种种原因,影响和制约“经纪人制度”发展的因素依然有很多。剥开事件的表面,行业性的经纪人营销模式的失败必然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1.1战略规划不明确
纵观中国券商的发展,在经纪业务方面,多数是以营业部为前沿,无论是最初的赠送礼品或是后来的经纪人制度均是由营业部首先发起,当形成一定规模后总部相应部门方才着手“规划”,普遍欠缺系统的策划。
技术主导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多年来的发展形式,在信息技术应用与业务发展之间,券商更多的是被技术牵着鼻子走,战略规划根本无从谈起。在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方面,每一次的技术创新都会首先受到证券业的关注,只要在系统扩容和方便交易上有可行性,券商便会不惜代价地应用,并且迅速普及。随着竞争加剧,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带来的是越来越少的客户、高昂的运行成本、客户(特别是核心客户)流动的加剧,技术投入的边际效益每况愈下。券商对技术盲目依赖的极致是对call-center的热衷。由于call-center在一定程度上与券商原有的电话委托交易系统具有相通性,迅速得到券商以及技术供应商的认同。从纯技术的角度来看,国内的call-center系统与国外并无二至,然而在实际应用上却有着致命的缺陷。call-center的核心在于其人工坐席向客户提供的专业化信息咨询,其背后是一个由投资理财专家组成的研发团队,而国内券商根本就不具备这一能力,虽然有智能应答,也有人工坐席,能提供给客户的却不过是粗线条的股评而已,因为政策的原因,即使是提供股评也不能带有肯定性的字眼。由于服务内容的缺乏,国内券商的call-center纷纷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另外,虽然很多券商将建立市场营销体系,推广经纪人制度作为自己的“战略转型”方案,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两者在营销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只是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并不能改变中国券商不具备证券业专业技能、无核心产品、无个性化差别服务的现状。这样的状态就如同一个电视机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电视,既使有完善的销售渠道、有精彩的电视节目,那又有什么用呢?
在进行营销转型时,券商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很少有券商真正进行市场定位,因而出现全国券商步调一致说“转型”的场面。券商的资源是有限的,而客户的需求则是无止境的,因此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选定目标市场、发现市场机会,根据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营销策略是券商有效利用资源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1.2组织架构上的缺陷
券商现有的组织架构大多采用事业部制,以业务为单元划分的事业部是独立的利润中心,由于不同的事业部的服务对象存在着利益冲突,通过事业部之间的“防火墙”保证了经营上的公正性,有效地避免了风险在不同事业部之间的扩散,但是这样一来也造成了券商三个主营业务的分离。由于受政策影响,证券经纪业务产品单一、创新范围小、业务形态固化,完全依靠交易通道的垄断优势维持经营,而承销业务和自营业务的分离,使券商很难形成有核心竞争力的产品。
此外,以职能线、产品线为主导,以地区线为辅助的模式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产品分割、职能分割、地区分割的问题。由于各级部门之间利益的相对而言独立性,而管理者又以利润来衡量各部门的业绩,极易使各部门产生本位主义,忽视长远的整体利益,从而影响各项方案的实施。为了协调这一矛盾,又不得不多设置一些诸如管理总部一类的中间管理层次和中层管理人员,不仅增大了管理成本,也使券商的中间管理层膨胀,损害了组织的运作效率。
从券商管理体制角度来看,事业部之下的区域管理总部体制是一种混合的内部组织结构体制,一方面,证券公司的组织结构采取事业部制的管理体制,以不同的业务为划分标准,采取“纵向”管理;另一方面,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采取“横向”管理。在实际运作中,这种混合的体制存在着一些问题。此外,券商在转型时多生硬地将营业部的市场营销体系与运营保障体系分开,使前后台工作反复交叉,造成了大量的问题。
1.3以短期目标为主的考评方式
由于经纪业务收入是券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对营业部的考核多数是以利润指标来衡量,对短期利润的过分强调使营业部很难着眼于长远来谈发展。营销是一个漫长而坚苦的过程,一个营销体系的建设不可能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而券商在进行经纪人营销模式建设时显然缺乏严谨的定位和论证,回报的长期性和考核的短期性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1.4“经纪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经纪人制度大多是由一批券商的总部各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小组负责制度的建立,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在设计阶段时容易成为设计者的项目,没有考虑到作为最终执行者的营业部的实际情况,使项目脱离实际。而目前,现实就是在营业部极度缺乏营销管理人员和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参照国内保险经纪人制度和国外证券经纪人制度建立起来的经纪人制度根本就无法执行。
2解决问题的相应策略
2.1战略性营销规划
(1)市场调研。首先,券商必须进行市场调研,系统地、有目的地收集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各类资料,并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分析研究,以助于真正地了解市场。目前,券商最迫切需要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市场调研。客户调研:客户的交易习惯、服务需求、经济状况、交易动机及其他客户基础资料。服务流程调研:调查各业务流程中的服务质量,以改进营销过程中的各种服务。市场需求调研:从客户的角度出发,了解客户真正的需求。
(2)进行市场细分,选择目标市场。事实上,券商一直都在进行自身市场准确定位的努力,希望通过市场和客户的细分来形成自身的经营特色。无论怎么的市场定位,都必须进行市场和客户的细分,必须明确公司的利润将从什么样的客户身上来以及怎样来。从国外券商的经纪业务发展模式来看,券商根据利润来源而进行的市场定位可走如下几条路:①扩大基础量。以较低的收费水平赚取利润,只向客户提供最基本的服务。这个基础量包括客户量、资金量和交易量;②高度专业化。选定优质客户群体,按照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的专业服务,收取不同的服务费用,赚取比较高的利润。这些需求包括不同层次的专业咨询、专业投资理财顾问等;③只提供交易通道。除交易通道外不提供其他任何附加值服务,以极低的价格吸引众多中小客户,赚取超低水平的利润。网上经纪公司即属于这种类型。
2.2调整组织结构
券商的组织架构创新应包括转变盈利方式、优化盈利结构、开拓新的盈利来源、控制成本和提高管理水平等诸手段。在经纪人制度建设方面,设立独立于原有营业部网络之外的营销体系是最佳解决方案。
全国性的券商应考虑按一定的地理位置将国内市场划分为数个大区,建立大区一级的销售经理制度,由大区经理负责在区域内以每个营业部配备一个销售小组为标准,与原营业部合作,进行产品销售、创新业务推进、区域性投资银行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以实现营业部的营销、服务和综合业务拓展的两个平台功能;建立畅通的研究所、经纪业务总部、营业部、客户之间的服务流程,以及多通道的咨询产品发送流程。
2.3平衡计分卡
绩效评估对于新制度的执行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在券商的转型实践中,正是由于以短期利润为考核目标而阻碍了其实施,多数券商的绩效考核还处在“量化考核与目标考核阶段”,而平衡计分卡的核心思想就是通过财务、客户、内部经营过程、学习与成长四个方面指标之间相互驱动的因果关系展现组织的战略轨迹,实现绩效考核——绩效改进以及战略实施——战略修正的目标。平衡计分卡中每一项指标都是一系列因果关系中的一环,通过它们把相关部门的目标同组织的战略联系在一起;而“驱动关系”一方面是指计分卡的各方面指标必须代表业绩结果与业绩驱动因素双重涵义,另一方面计分卡本身必须是包含业绩结果与业绩驱动因素双重指标的绩效考核系统。之所以称此方法为“平衡”计分卡,是因为这种方法通过财务与非财务考核手段之间的相互补充“平衡”,不仅使绩效考核的地位上升到组织的战略层面,使之成为组织战略的实施工具,同时也是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之间、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之间、指标的前馈指导与后馈控制之间、组织的短期增长与长期发展之间、组织的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之间寻求“平衡”的基础上完成的绩效考核与战略实施过程。
2.4经纪人制度的实施
随着市场的发展,经纪人必将成为券商销售网络中的绝对主角,谁掌握了销售渠道谁就拥有了未来。无论市场怎样发展,客户始终是券商生存发展的根基,经纪人才是客户来源的保证,经纪人在券商中的地位必须得到肯定,经纪人队伍的建设必须成为券商工作中的重点。在经纪人制度中,经纪人是金字塔的塔基,只有塔基稳定了,金字塔才能往上搭建。
由营业部直接经营客户的年代很快就会过去,作为现有利润中心的证券营业部,转型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结轨,制度的创新是必然的,因此,各券商应强化“变革”、“危机”意识,形成“客户导向”、“流程导向”、“团队合作”,以先进可行的策略完成其制度的创新,提高整个证券业经纪业务的竞争力,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美]弗兰克.J,法博齐.资本市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论文关键词:高职院校辅导员;心理素质;培养
近年来,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校学生逐年增加,面对的对象是一个多元化以及转型期的学生群体,多为“90”后,他们的思想和行为独具个性,这就要求辅导员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而心里素质是其综合素质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对辅导员本身保持激昂的工作热情和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学生政治辅导员应具备的心理素质
(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革命事业心
辅导员要想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就要具备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只有具备这两样素质,才能保证辅导员工作的顺利进行。像是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就是辅导员对认知问题、情感沟通、意志坚定的综合考量,也能够反应人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但是对于学生辅导员来讲,政治责任感和革命事业心都是建立在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的人才的基础上,要能够表现一定的职业素养。对自己所从事职业的性质、对象都有明确的认识。而在新时期的学生思政工作的政策和方针都要与学生的现实情况联系在一起,从而更加准确和清晰付诸于行动。
(二)良好的情感品质
学生辅导员的主要工作就是为学生做思想工作,能够塑造学生的灵魂,在工作的过程中,职业贵任和社会责任都会影响自己的态度,能够决定自己是否积极向上以及乐观豁达。能够拥有一个良好的情感世界,对于辅导学生工作也是有一定的帮助作用。当辅导员能够很认真的对待教育和科学事业的时候,他就能把自己的全部寄托赋予给教育事业。这样在不知不觉中,就会影响着自己的学生,让他们热爱生活,有一个好的生活态度。通过对学生给予帮助和诱导,可以让学生迅速的成长起来。而如果辅导员能够热爱学生,这就表明他能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因为热爱不仅仅是职业选择的内在要求,也能表现一个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一个教师对学生所表现的爱和期望,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学生的心理,这样就能够促进学生的智力和人格的发展。而由爱和期待所产生的思政工作也能够被学生所认同,从而也会促使他们支持自己的学生工作。
(三)坚强的意志品质
高职院校的辅导员就是依靠着毅力而调节自身的一些行为,从而克服各种困难,积极地完成各项任务。而思想政治工作本身又是复杂的,这就在客观上要求辅导员可以具备坚强的意志。这样才能在遇到困难与挫折之时,表现出不退缩、不放弃的态度。他能把困难和挫折当做是千金路上的阶梯,从而争取成功。只有经得起失败和困难的考验,并从困难和失败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这样才能不断进步,向前发展。除此之外,意志品质还体现在面对事情的坚定性以及做出判断的果断性方面,要能快速高效的处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信服,才能在意外事故的处理中,表现的更加的得当合理。而要是表现的优柔寡断和犹豫不决,那就会使场面失控,而错过了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这就是新时期高职院校的辅导员所要面对的与意志力的较量过程。当面对一些不讲道理,不遵纪守法,不懂礼貌,或是公开顶撞老师的学生,作为辅导员就要能够表现的沉着,冷静的处理事端,能够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通过情感来感化学生,让他们能够端正思想,从而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四)良好的人际关系
拥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能帮助辅导员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在学校里,教育学生是一项和复杂的工程,如果想让工程有效果,达到一定的育人目的,就要求辅导员能够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其他人或是群体的关系,只有协调好各个方面的关系,才能在工作的过程中得心应手。而通过协调关系,也能够学习一些知识、信息从而发展自身的素质,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思想、态度、情感、信念等相互诉求,来提高自己的精神境界。而良好的人际关系就能保证这种协调关系正常的进行。而通常来讲,辅导员都具有良好的相容心理,更加的善于处理人际关系。不论是同事之间或是师生之间发生了一些冲突,辅导员能够在中间起到剂的作用。
(五)创新意识
所谓的创新是人类进步的灵魂,是思政工作生命力的源泉所在。创新意识对辅导员的要求是能够敢于创新、勇于承担一定的风险,能够实事求是地处理事情。在上级分配下来的任务不盲目地服从,机械地照搬,而是能够根据自己学生的特点,有创造力的完成任务。而这个新任务能够体现自己独特的思想、作风以及方法。只有辅导员具备了创新的心理意识,才能不断的引导学生创新,激发学生进行求知、求异、求新。如果采用传统的思想教育学生,没有创新意识,那就只能阻碍学生接受新的思想、感受新的事物,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品质。
二、提高高职院校辅导员心理素质的主要措施
辅导员的心理素质培养对于高职院校师资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要把辅导员的培训和工作考核、职
展有效的结合在一起,这样就能为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力量源泉。
(一)自我调节措施
辅导员要想有心理保健的意识,就要能够做到掌握一定的心理调适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心理健康。
1、调节情绪,保持良好的心理平衡
积极的情绪不仅仅对健康有帮助,对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具有促进作用,而消极的情绪就会导致人的心理障碍。辅导员每天都要面对复杂的工作,多变的教育对象,难免会有一些消极情绪反应,这就要求能够调节情绪,如果没有及时的疏导,就会影响到学生。当辅导员心理有不良的情绪时,可以尽量的改变一些情绪,使用心理的调节法,从而达到心理的平衡。
2、建立良好的人际交往
心理适应中的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人际关系的适应,而拥有一个良好人际关系,对个人的心理健康有很大的帮助,也能够帮助他提高适应的能力。因此辅导员要善于与人交往,能够融合到社会之中,这样才能与学生有良好的师生或是朋友关系。
3、积极进取,努力工作
辅导员要具备积极的进取精神,这样在工作的过程中就能够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并从自己努力的成果中收获激励和满足。而辅导员能够把工作当作乐事,乐于教育事业,才能保持健康的心理。
(二)外部强化措施
1、创设良好的心理健康环境
高职院校的领导应该充分地认识到辅导员心理健康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够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像是帮助辅导员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为辅导员营造一个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从而让辅导员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2、做好岗上培训
辅导员的岗上培训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方面。而辅导员的工作很繁忙,很难做到自己学习,这就显得岗上培训的重要性。
3、加强心理健康培训
论文摘要:政治参与是现代政治学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和民主发展的标准与尺度。公民参与的扩大需要具备适当的软环境。当前培育公民政治参与的软环境需要从构建公民文化、培育公民社会、发扬民本思想三个方面着手。
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是现代民主政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我国政治文化建设的方向和目标追求,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存在和扩大所必需的软环境。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作为政治文化的类型之一,有其明显的特征,它以公民文化为主体,以市民社会为依托,以民本思想为指导。这三个方面是理性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有效支撑。
一、公民文化的构建
从所属上看,政治文化是公民文化的归属体系,是政治系统运作、政治活动开展所依赖的根基。公民文化是特指在观念形态上体现为参与意识、多元意识、理性意识,区别于封建专制社会的封闭意识、愚民意识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政治文化。公民文化强调人的主体间的平等,人的主体性的回归、理性的加强、自信的建立。在公民文化之下,人追求主体价值的实现,而不是将主体完全消融于社会和国家。构建公民文化是培育公民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信念,提高公民参与意识,增强公民政治责任感的重要保证。在一个社会中,健全的制度保障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是一致的,这是公民参与的硬环境。然而,仅有硬环境是不够的,还要有先进的公民文化这一软环境。从传统的臣民文化转变为公民文化,需要普及民主意识,建立公民职责规范,提高公民素质。综合来看,公民文化的特征可概括如下:
首先,公民文化反映了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取向。人们通过对平等权、自由权、民、财产权、社会权等普遍而真实地享有和行使,实现主体价值的创造和占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逐渐实现人对自身及对象世界的把握。
其次,公民文化要求建立平等、开放、横向的权利。利益关系作为人与人相互关系的准则,人的主体性和主体价值取代了血缘伦理和权利义务本位,平等互助的横向联系取代了等级身份的纵向排列。
再次,在行为方式上,公民文化表现为个性、参与、创造、开拓的基本图式,公民进行积极、广泛的社会交往和创造活动。在共同体生活中,公民文化提倡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公共精神。在社会转型时期,政治文化的变化呈现出混杂的状况,公民文化的构建必定存在难度,公民的政治主体法制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政治监督意识和政治宽容意识是其关键。
二、公民社会的培育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民文化是适应公民社会的政治文化,发达的公民社会是公民文化的摇篮,培育公民文化离不开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公民社会是介于国家与公民个体之间的,与国家形态相对应的,与个人和独立经济以及民主相联系的文明的世俗的社会存在。西方近代公民理论的逻辑结构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公民社会,公民社会是其归宿。有的西方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世界民主化趋势的唯一动力。应该说,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公民社会对于民主化的作用都得到了认可和推崇,它被认为是民主化的希望。我们姑且不去讨论该结论的正确性,仅从政治发展的实践中便可见公民社会的强大效能。
公民社会以社会群体组织为主体构成,包括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公民社会的产生源于市场经济的驱动,它有着贯穿自身存在的理论与原则,从而维系公民社会的正常运作并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首先,公民社会以平等自由精神和人权意识为基本价值信条。公民社会是一个公民的社会,它依存于公民也“为公民”,是公民权利的维护者。其次,公民社会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在公民社会中公民拥有的权利和为维护这些权利所承担的责任之间达到了平衡,否定权大于责或责大于权的不平等状态。再次,公民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不允许权高于法或特权的存在。又次,公民社会是一个由私人利益关系构成的社会,它所代表的领域与政府所代表的领域径渭分明,形成相对独立于政府的一种制约力量,使政府职能趋向于合理化。公民社会通过自身的成长,改变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力量对比,使其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从而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动态平衡。在这个动态平衡中,公民通过积极参与节制政府,发挥其作为利益主体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私域与公域,社会与国家、公民与政府并非完全对立的、的博弈关系,公民的行为取向并非个人主义的,而是倾向于集体主义,并且较多地顾及其他人利益和公益,注重整体效应。
三、民本思想的发扬
首先感谢局党委,给了我这次竟聘的机会。本人***,现年**岁,助理工程师。****年参加工作,竞聘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践证明,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走群众路线,以德才兼备为标准,采取竟聘的方式,选拔任用干部,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有利于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我完全拥护局党委推行的这一改革举措。
一、我之所以竞聘这个职位,是因为我具有以下三个优势:
1、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
论文百事通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始终不忘记读书,勤钻研,善思考,多研究,不断地丰富自己、提高自己。
2、有较强的工作能力。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注意不断地加强个人修养,以“明明白白做人,实实在在做事”为信条,言行与各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踏实干事,诚实待人。经过多年学习和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判断分析能力都有了很大提高,能够胜任网络部工作。
3、有较好的年龄优势。身体健康,精力旺盛,敬业精神强,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自己所热爱的工作当中去。
二、拟聘后的工作设想
如果我在这次竞聘中,能够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志们的信任,我将在局长,副局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1、支撑竞争性业务和提高管理水平为重点,切实抓好信息基础网络工程建设、改造和优化。充分发挥网络部主任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在工作中,恪尽职守、锐意创新,做到敢出主意、善出主意、会出主意,积极协助领导做好各项工作。
2、提高邮政信息网络基础运行管理水平,确保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想领导者之所想,谋领导之所谋,积极主动地想问题,办事情,凡事把各项服务都做在领导决策前,同时注意做好经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做好协调和督办工作,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反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领导调整工作思路和决策服务。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以完善基础设施、优化资源配置为突破口,全面提升信息网络的综合能力,做好网络结构的调整和软硬件资源的优化。以两个统版为契机,进行通讯带宽和设备的更换升级,继续完善11185系统。
4、立足实际,加强应用软件系统自主开发及规范化工作,要从面向支撑生产逐步向面向经营、管理和决策转变。
5、突出重点,抓好科技和标准化管理工作。做好全省系统的规划、整合,充分利用邮政现有信息平台,加快两网、营业网点、各子系统和通信网络的管理工作,加强邮政科技创新、发展项目和软科学课题的研究。
6、加强邮政信息技术队伍建设,为邮政发展积聚技术力量;结合工程建设、软件开发、运行维护等工作,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管理等各方面的综合技能,通过深层次、有重点、系统化培训,逐步培养出一支能够掌握核心技术、综合素质优良的技术队伍。加强与各地市技术交流。新晨
7、工作要有创新。无论是工作思路、工作方法,都要敢干突破旧思想、旧观念的束缚,全方位、多角度地思考问题,同时进行创造性思维,讲求“拿来主义”、总结旧有经验和创造新方法,使网络部的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8、继续保持和发扬廉洁自律、克已奉公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正视自己,摆正位置,谦虚谨慎,自觉接受领导和职工的监督。
[关键词] 大学生 政治参与 社会实践 学生社团
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是指他们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参加社会政治生活,表达个人或集体的意愿,从而影响政治体系的构成、运作方式、规则和政策过程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是大学生政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深入研究大学生政治参与现状,扩大其有序政治参与,既有利于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也有利于他们培养民主参与精神、积累政治经验,从而提高其政治参与水平。
一、现状分析
从总体上看,大学生政治参与呈现出积极、健康、理性等特点。我们通过在2005―2007年间对江西南昌市四种不同类型高校(即综合类、师范类、成人和民办高校)中的大学生开展的抽样问卷调查表明,多数大学生政治参与热情普遍较高,非常关注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政治参与行为趋于理性,参与过程表现出客观合理的分析判断思维。另一方面,他们的政治参与行为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与缺陷。
1.政治参与主流积极健康,形式呈多样化趋势。大学生政治参与主流呈积极健康的特点,他们对国家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爱国热情普遍高涨,对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关注度增强。如每年北京两会召开期间、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以及四川汶川和青海玉树抗震救灾期间,多数大学生通过广播电视、网络视频、报刊杂志等媒体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参与。调查显示,有94.71%的人“经常”、“有时”和“偶尔”与同学谈论国家大事或政治方面的问题;在“即将面临考试、功课紧张时,却需要代表学生们去反映意见和呼声时”,有83%的同学表示“虽然耽误学习时间,但很乐意去”或“尽量两者兼顾”。近年来,大学生政治参与形式日趋呈多样化,电子传媒和网络参与开始成为重要的参与渠道,他们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参与校园内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活动,参加校园内和社会的公益活动,参加班集体和学生社团活动,等等。
2.参与行为的消极冷漠现象值得关注。大学生自身政治主体意识逐渐增强,希望拥有并行使其知情权、建议权、决策权、监督权,面对政治、社会热点问题,参与日趋理性、成熟,盼望拥有通畅的交流平台。如在北京奥运圣火接力的设障事件中、2008年“”事件以及在历次反斗争中,多数大学生能够选择正确的途径表达看法,做到理性关注、理性参与,非制度参与行为不多。同时,有些大学生对自身参与的效能感较低,参与信心不足,呈现一定的消极参与、消极冷漠现象。在学校政治生活、校园选举投票活动和班级事务活动中,有不少大学生仍然属于动员式或鼓励式参与,其行为表现为随意投票票甚至拒绝投票等等,一定程度上也加深了其政治冷漠的倾向。调查中,一些大学生对校园参与并不积极,有过半数同学(53.71%)未参加任何学生社团;有近半数的学生(44.48%)不满意“目前大学生的民主参与现状”。针对大学生这些消极淡漠现象,高校工作者应给予高度的关注。
3.参与行为仍然存在功利性倾向。目前,加入政治性团体尤其是党团组织成为大学生政治参与的一种主要方式,希望加入党团组织和学生社团的大学生热情持续高涨。比如,“想入党”的大学生比例已达到70.72%。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逐步发生变化,其功利性和实用性思想倾向明显,参与行为存在一定的功利倾向,一些大学生为了评优评先、评奖学金助学金、保送研究生,乃至为了出国深造等个人目的而申请参加党团组织、学生社团和社会实践活动。一方面,大学生入党积极性较高;另一方面,一些学生将加入党团组织作为阶梯,视为捞取政治资本或增加就业机会的手段,入党入团动机不纯或不够纯,利己主义思想比较突出。调查中,有六成以上的学生(即66.99%)认为“目前大学生的入党动机”多为“有利于就业和个人前途”;有三分之一强的学生(即37.71%)认为,自己周围的“同学未入党的原因”是“得不到领导的赏识写了申请也没用”。
4.参与行为与政治认知之间存在矛盾差异。由于成长环境、教育背景的差异,大学生在政治责任感、民主参与意识、政治鉴别力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上显得参差不齐,加上主动性、积极性的不同,其政治参与分布不均衡。一般地,低层次的政治参与显得面广人多,而需要参与程度深、参与水平较高时的人数和比例都相对较少,而能经常性地参与就更少了。在参与热情、参与程度和参与水平上,党员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以及社团的负责人比普通大学生显得要高一些。作为已经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大学生,有时其参与行为与政治认知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有时差异比较明显,说明其参与行为会因人因事因时而异。一方面,部分大学生参与意识较强,但实际投入参与行为的较少,口头上谈论政治比主动实施行为的要多。另一方面,他们实际参与行为和认知不能完全吻合,存在着价值取向的两重性和价值判断的矛盾性。比如,他们虽然对社会和校园的现象深恶痛绝,有七成多的学生(即71.62%)反对“采取请客送礼的方式获得奖学金或就业机会”,但他们在生活中却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校园腐败”倾向,发现同学作弊时,认为事不关己,持“听之任之”态度的比例为36.37%,甚至有17.34%认为可以“提供适当的帮助”,而选择“应劝阻、揭发”的比例仅为12.17%。目前,大学生的考试作弊、论文抄袭和助学贷款的失信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达到入党、竞选学生干部、考试及格、通过论文答辩和分配工作等目的,个别同学甚至向老师送礼行贿。
二、对策思考
1.完善体制机制,鼓励大学生参政议政谋政。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完善政治参与机制,充分保障大学生参与国家和高校政治生活的民利和利益表达需求,努力实现大学生政治参与的公开化、制度化、常态化。有序的政治参与能促进政治参与制度化建设,而政治参与的公开化、制度化、常态化也将促进大学生民主参与的有序化。大学生政治参与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很大程度上与其参与渠道不畅或受阻有关。要迎合大学生的需求和社会的发展需要,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丰富民主参与形式,鼓励保护大学生有序参与的积极性,减少大学生非制度化参与行为。建议设立并逐步提高大学生在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建立教学听证会、校园听证会、校长接待日和招聘学生校长助理等制度,创造条件让大学生由民主参与过渡到权力参与,鼓励他们积极参政议政谋政。目前,网络、报纸、手机短信等媒介逐渐成为大学生反映呼声的重要渠道,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府”和校园网络建设,构建纵向沟通、横向相联的政治参与网络管理体系,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更好地满足大学生不断增长的政治利益表达需求。同时,积极探索体制创新,规范大学生通过网络论坛、手机短信、校园博客、校园BBS等媒介开展的参与行为。
2.增强党团组织的感召力,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高校要继续发挥党团组织在学生中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发挥共青团组织“团结青年、感召青年、教育青年、服务青年、引导青年”的功能,充分认识社会实践对大学生的教育引导作用,支持鼓励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营造大学生有序参与的和谐氛围。通过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载体,提供他们展现才能的舞台,扩大大学生有序参与的效果和影响力,提高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水平。实践证明,近年来各高校开展的“三下乡”、“青年志愿者活动”、“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查”以及“我为江西献一策”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效果良好,值得提倡。大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接触和了解基层,接受国情教育,养成民主参与习惯,开拓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利于提高其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的能力。大学生加入党团组织的过程也是其政治素质和政治参与能力得以全面提升的过程。高校党团组织要加大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科学引导和保护大学生的政治热情与政治智慧,提高党员大学生的政治素质,降低入党的功利化倾向。同时,要加强党团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3.引导学生社团的发展,培养民主参与精神。高校学生社团组织的丰富和发展,不但有利于培养和锻造大学生的政治品格、政治情感、政治素质,还有利于培养他们公共参与能力,促进参与型政治文化的养成和发展。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发展一般靠成员间兴趣相同和利益表达来维系,社团内部同学之间地位平等,社团常以潜移默化式的隐性教育方式来影响大学生的认知和行为。大学生参加不同类型、不同规模学生社团活动的过程,就是民主参与的实践过程。大学生通过表达社团利益需求、解决不同观点争端,通过体验公共事务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培养宽容协作、互动协商的民主参与精神,提高其政治参与水平。高校要高度重视和关心学生社团建设,鼓励其自主性和多样化发展,引导社团开展丰富的学术争鸣、政治演讲和文化交流活动。学生社团可以采取民主选举、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方式,保障社团成员实现其政治利益表达愿望,尊重其成员个性发展的多样化,这样既有利于社团的长远发展,也有利于大学生民主参与精神的养成。
总之,高校培养学生不仅是增加其知识积累,还应使他们将知识内化为素质能力,要通过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和学生社团活动,锻造和提高他们的民主参与能力,不但有助于大学生释放政治热情,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也有助于他们树立信心,形成健康的品格,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其政治参与水平,从而促进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关键词:政府决策;公民参与;动力;阻力;对策
近年来,公民参与政府决策越来越得到各个国家政府以及政治领域学者们的重视,并将其当做是实现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良好渠道之一,我国也是如此。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是指在政府决策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等环节当中,公民以不同的方式来体现自身的声音和意志,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同时为促进国家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制定出谋献策[1]。
一、我国政府决策中公民参与的动力因素分析
在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促进了我国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有很多动力因素,促进了我国政府决策中充分考虑民主的意见,实现科学、民主化国家决策与管理。由于我国公民通过参与决策,可以表达出他们的直接看法以及利益诉求,可以使政府全面认识决策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很多公民的意见能够给政府决策以直接的帮助。因此,我国政府通过鼓励公民参与决策,能够取得更加全面的信息,从而促进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对这些动力因素分析如下。
(一)经济利益多元化的动力。
目前,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形成了多元化的经济利益格局,公民之间的利益差距也在逐渐变化。由于现代化社会的经济利益是多元化的,因此,在这样多元化的经济背景下,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是公民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这个也同时导致我国公民形成了自身的利益意识与自主意识,也使得该因素成为了我国公民参与政府政策的最直接和可靠的动力[2]。与此同时,政府如果想制定正确的政策,使其可以最直接的体现公民的利益,最大限度的满足人们的经济需求,就需要充分参考公民的意见。
(二)民主政治的动力。
伴随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公民的民主政治观念和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因而,我国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发展趋势,就是需要公民参与。公民参与是我国公民实现其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也是民主政治正在深化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公民有实现自身民主政治权利的动力,来参与政府决策。
(三)社会信息技术的动力。
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化,也同时可以满足我国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拓宽了公民民主参与的空间和技术,这给我国公民参与政策提供了非常多现代化的动力与可能性。因此,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也是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动力。
二、我国政府决策中公民参与的现实阻力因素分析
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存在动力因素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意识到,在实现参与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现实阻力因素。这些因素阻碍了我国政府决策中的公民参与,也阻碍了我国很好地实现科学、民主化的决策与管理,现实阻力因素分析如下。
(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与相对滞后的制约。
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经济发展水平对公民参与政府政策具有重要影响。我国目前正在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高,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也不够完善,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因此,这些对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产生了根本的制约,是一种阻力[3]。
(二)传统政治文化思维的阻碍。
我国由于长期的传统政治文化束缚,如仍可能有几千年等级森严的封建制度、、认为公民理应绝对服从政府决策等不正确的观念,形成了一些固有的观念和思维模式,即使在现代化建设和经济飞速发展的现在,也影响了很多公民们的行为和观念。这些使得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容易停留在表面,造成了一定阻力。
(三)参与渠道单一以及参与制度不完善的制约。
目前,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参与渠道比较单一,很多公民不知道以什么途径来参与,同时我国的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制度也不够完善。因此,对于我国的普通公民来说,可以真正参与到政府决策的机会非常少,这也是制约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阻力因素。
三、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对策建议
(一)增强政府与公民的积极互动。
促进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增强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积极互动,这可以在整体上促进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水平。在这种积极互动过程中,我国政府需要充分意识到公民参与决策的重要作用,要承担引导公民正确参与决策的责任。可以采取宣传、培训和带领实践等途径,逐步提升我国公民的综合素质,也同时提升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技能。这样的对公民进行鼓励和指引,反过来就可以给予政府压力和动力,使得我国政府可以更多更好地鼓励开放性决策,接受并促进公民来参与政府决策。通过增强我国政府和公民的这种积极互动,一定可以提升公民对政府决策的有效参与程度。
(二)大力培养我国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意识。
我国公民要想很好的的参与政府决策,需要先树立正确的公民参与意识。这种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基于政治责任感,积极主动地表达出自己的想法,行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我国需要大力培养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意识。首先可以通过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为提升公民意识提供智力支持。其次,可以鼓励我国公民以正当非政府组织的形式,来参与政府决策,提升全体国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与敏感度。
(三)完善我国政府决策的公民参与机制。
完善的公民参与机制是促进公民行使参与政府决策的基础条件。所以,应该完善公民参与机制,保护公民参与决策的权利。我国可以通过建立保护公民参与决策的法律、法规来使公民的参与有章可循。同时,给予公民一定的监督权利,保证广大公民都可以积极、有序的按照规范机制参与政府决策。(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
[1]孙柏瑛.公民参与形式的类型及其适用性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5).
一、教师要做灵动课堂的“问题发动机”
现代科学知识日新月异,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又迎来了大数据时代,所以,这就要求教师将“传道、授业、解惑”更进一步升华,要注重指导学生如何获取知识,掌握获取知识的工具,感悟数字化信息所带来的便利性。同时,教师要根据学生现有的认知水平和实际需要,教他们学会怎样去获取信息、分辨有效信息,以及如何处理偌大知识量的信息库。此外,我们还要在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上大做文章。
为实现上述目标,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就要注重开展问题教学。其实,“提出问题”和“发现问题”的过程,就是建立在“问题”基础上的师生交流过程,它能激发学生的思考潜质。当然,提问本身虽然没有一套必须遵循的、严格和固定的规则,但我们还是可以摸索出一些规律来的。如教师所提问题是否符合学生当前的认知基础,是否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而提出有区别的问题,抛出问题后学生是否能及时捕捉,问题是否与现实有一定的契合点,等等。
例如,当我们讲到“新时代的劳动者”中有关“劳动和就业”这一问题时,就可将课堂当现场,进行招聘模拟训练。在“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才”“假如你是部门负责人,你是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的”,以及“假如我是部门负责人,我会提出怎样的解决方案”等问题的一问一答过程中,学生就开启了自己的问题思维。接着,教师就可提出更深层次的问题: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党和政府怎么办?劳动者自己又该树立什么样的就业观?很显然,这样的问题旨在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就业观,如职业平等、择业自由、竞争就业和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就业等。这让学生在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也树立了正确的就业观。
二、教师要做灵动课堂的“会问能手”
华罗庚先生曾说过:“把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退成最简单最原始的问题,要把这最简单最原始的问题想通了,想透了,然后再来一个飞跃上升。”这反映出一种思维方式的演绎和思维观念的培植过程,如同“授人以鱼,只是三餐之需;而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用”一般。在问题教学中,若教师问得好、学生想得透,自然会教给学生一种思考问题的科学方法或模式,让学生在此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产生举一反三的积极效应。
当前,针对“政治说教”所导致的“疲劳教学”状态,教师要设法将政治课堂由传统的教师教堂转化为新型的学生学堂,要把人生价值取向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引进去,使课堂真正成为实现社会目标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时,就需要教师在课堂里巧妙地再现“问题情景”,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把课堂的注意力放在提升发现、框定范围、分析问题的技能方面,使学生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获得知识、发展思维。
例如,在学习有关“政府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的内容时,我提出几个问题供学生分析:①结合政府职能,你所感受到的政府权力有哪些?②怎样理解政府权力的运用是把双刃剑?③有效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关键是什么?④我国初步建立起的行政监督体系有哪些?⑤政府接受监督的必要性是什么?⑥区别政府有无威信的标志是什么?学生在分析这几个问题的过程中,自然就遵循了“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认知规律,并增强了政治责任感。
三、教师要做灵动课堂的“创新引领者”
教师要借助每一节课的具体内容,寻找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着力点。在课堂教学前要有精心的准备;在教学过程中要怀着一种平等的心态面对学生,面对学生的问题,担负起调动学生创造激情的责任,努力创设适宜于学生创造力发挥的宽松愉快的氛围,允许学生自由表达,鼓励学生幽默表现,并不断酝酿一些新的想法。
对于学生,我们要着力引导他们树立问题意识,敢于提问,勤于提问;至于教师,则应善于提问,善待提问。在这种互动环境下的课堂里,师生共同探究、相互学习、一起成长、一同进步,多元化的课堂教学目标也就在不知不觉中悄然实现了。
例如,讲到“市场配置资源”的有关内容时,我组织学生就“如何规范市场秩序”提出问题,并以小组为单位互相解答这些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交流与协作,几组学生共提出十余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其中,我针对“怎样避免市场交易中的风险”问题,进一步引导学生:规范市场秩序的关键是治本。因此,要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这样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提升。
四、教师要做灵动课堂的“人性化服务器”
“以人为本”的课堂教学,其实质内涵应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始终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最大限度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主动发展,让学生个性得到充分张扬,让全体学生都能得到发展。二是明确教师的主导作用,恰如其分地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同时发挥教育的社会功能,最终实现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为达此目的,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设计好问题,并引导学生主动寻找问题,从而实现师生互动、生生互动,开发他们的思维潜在功能;而不是去阻塞学生提出问题,更不是将学生“用怎样的方法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的思维萌芽扼杀掉。教师教学的重点不是识记很快就会过时的专门知识,而是要不断提高学生群体的适应性,以及他们持续不断学习的能力和创造力。更进一步说,真正的优质高效课堂不是设计出来的,而是师生共同在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只有这样的课堂才是灵动的,也是“以人为本”的应有之义。
如在涉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教学过程中,我先抛出“积极、消极、实质、应对”四个关键词,学生则围绕经济全球化对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人民日常生活消费、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国际经济风险等方面所带来的影响进行一一剖析,并以实际材料来佐证自己的观点。最后才是问题组与答题组的意见综合——以《经济全球化的双重效应与中国的应对措施》为题的小论文来总结陈词。
总之,我们要让政治课堂灵动在问题的提出和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就必须让师生共同生活在一个思考的世界里。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高效实用的政治课堂教学,真正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实现新课程的理念。
论文提要: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房价居高不下是城镇居民目前最为关注的问题,在这样的条件下,如何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发挥经济适用房应该发挥的作用,值得深入思考,本文希望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经济适用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为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提供更多的建议,
一、经济适用房的产生和发展
1998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经济适用房的概念。这份文件同时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即高收入者购买或租赁市场价格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者租用政府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目的,是一种由政府提供了相关优惠政策的、只获取微利的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房作为我国住房供应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通过某种政策倾斜来扩大住房供给,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作用主要应体现在:解决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优化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商品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促进居民住房消费i缓解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矛盾;促进城郊结合部等特殊区域的发展。
但是,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以及销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它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它并没有真正满足老百姓的愿望和要求。目前的现状是,经济适用房并没有很好地体现经济和适用的特点,和普通商品房没有太大的区别:且真正需要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并没有享受到经济适用房应给予他们的福利。
二、基于委托理论分析经济适用房开发过程中的问题
(一)委托理论的基本概念。委托关系是经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社会关系。如果当一个需要通过另一个人的行动来获得自己需要的利益,那么委托关系就产生了。如果某个个体想获得某种利益,但自己又没有能力去实现这个目标,而只能委托别人替自己完成,那么这个人就是委托人,而后者就是人。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说,委托人通常处于信息劣势,而人处于信息优势。
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可能会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动,而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是指契约发生前,契约一方隐藏自己的私有信息,或者提供不真实的信息,以谋取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非对称的情况下,契约发生以后,契约一方选择有损于另一方的机会主义行动,以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委托理论的基本内容就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激励合同,规范人的行为,使人选择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行动。
(二)分析开发商在项目建设和销售过程中的问题。我国在进行住房保障制度设计中,经济适用房的运作不是由非营利性机构来封闭实施,而是由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开发商来运作,这本身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因为政府和开发商的目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政府实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二次再分配的形式,解决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住房保障体制所追求的是公平合理的居住状况:而从经济学基本假设的角度来看,开发商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其本质特性,不管是开发经济适用房还是商品房,目的都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商品房开发直接表现为较高的利润率;而经济适用房是在不突破利润率上限的前提下,借助于规模经营、优惠的土地取得成本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来实现高额利润。政府和开发商基于这样的制度条件而形成的委托关系,必然导致经济适用房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与初期目标产生较大偏差。
目前所采取的经济适用房开发模式是政府通过给予经济适用房开发商一定的财政补贴,如划拨土地、税费减半征收等措施,来降低开发项目的成本;开发商则负责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销售等全方位的工作,在要求的利润空间内制定销售价格;政府指定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选择开发商来开发经济适用房,开发商根据政府的相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签订开发合同后,政府无法直接观察到开发商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状态,开发商通过提高开发标准、扩大商品房的比例、提高价格、隐瞒经济适用房性质等违规行为来欺骗政府主管部门,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利益,导致道德风险。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进行博弈的过程中,开发商由于对项目的运作、资金投入、成本控制、生产技术等拥有较全面的信息,承担人的角色;地方政府因对开发商的信息掌握不充分,处于委托人的地位。地方政府在指定或者通过招投标选择开发商时,因信息不充分会导致逆向选择。正是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共同作用,不良开发商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愈演愈烈,进而导致了经济适用房价格偏高和开发标准的高档化。
三、基于寻租理论分析政府在监管和规划方面的问题
(一)寻租理论的基本概念。经济学里所说的“租”的原意是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广义而言,寻租活动是指人类社会中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活动,或者说是指那种维护既得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的,也是更为高级的寻租方式则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既得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类寻租行为往往涉及采用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
整个寻租活动包括权力主体的设租和个体的寻租。权力主体的设租,即权力主体在对经济活动的行政干预和管理过程中阻止供给增加,人为造成某种生产要素的供给弹性不足,从而形成权力主体获取非生产性利润的环境和条件,这往往是从权力到金钱的过程。个体寻租,即个体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获得特权以维护既得利益的活动。寻租过程通常会表现为,由利益驱使获得权力,再由权力获得利益。(二)分析政府在经济适用房监管和规划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和建设,国家给予了用地优先划拨、免收土地出让金、开发贷款优先发放、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诸多优惠政策,自然诱使开发商们竞相向主管部门寻租,以“经济适用房”之名行“商品房”之实。而对于拥有审核开发商资质、分配经济适用房等权力的主管部门及负责人来说,一旦认识到手中权力的市场价值,“造租活动”也会伴随着开发商的寻租迅速蔓延。
缺乏制衡的权力运用很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商品化,从而为寻租提供了温床和土壤。从法律法规建设方面来看,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尚待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漏洞和空白较多,无法可依、有法难依、有法不依的现象同时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对寻租活动进行监督的效力。由于信息不对称,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更是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力度。
由于受到经济租的诱惑和影响,在部分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规划过程中,也就难免因为要照顾开发商的利益而出现不合理的地方。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在资源的有效配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开发商为维护自己通过寻租获得的利益,就希望政府保持对土地等资源的控制权,或者通过某种“隐形市场”支配和影响资源配置。政府对市场的垄断及政府扶持下造就的企业垄断排除了公平竞争的可能性,使得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价格机制不能良好地运行,导致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失灵,给消费者和经济适用房市场带来潜在损失。
四、经济适用房存在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从委托的角度分析对策。从政府和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来看,要解决经济适用房开发中的问题,也就是要预防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根据委托理论,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可以通过制定权利和义务、责任和利益相制衡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委托人的风险不同程度地转为人的风险,从而促使人选择有利于委托人实现目标利润最大化的行动。
当前,在进行经济适用房项目运作时,政府通常指定开发商进行开发,没有引入竞争机制,虽然经济适用房在销售时,各城市物价部门也希望控制开发商的利润,但是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成本、减少公共配套设施的数量、恣意扩大商品房的比例等手段获取较高的实际利润。因此,有效规避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有必要在经济适用房的开发建设中导入竞争机制,改变原有的政府指定开发商、划拨土地、控制开发利润的运作方法;采用锁定售价、拍卖地价的市场化运作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相应的管理机构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售价、户型标准、购买群体制定严格的标准程序和条例,在此基础上公开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进行拍卖,以上运作过程保证了建设主体和供地方式的市场化运作,提高了运作效率,也能够体现市场化原则。另外,对开发商来说,经济适用房不超过3%的利润率显然不能对其产生明显的激励效果,政府也应该积极探索和思考如何通过适当的政策倾斜或其他形式的优惠措施使开发商在保证经济适用房的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同时,获得理想的回报。通过导入竞争机制和政府部门更有效的制度约束,重新定义政府部门和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从而预防和减少开发商的违规行为。
(二)从寻租的角度分析对策。针对寻租理论对政府在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中所存在问题的分析,要解决经济适用房领域的寻租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思考:
1、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促进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保证社会经济稳定的前提下,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尽量缩短房地产市场中双轨制中非市场制度的运行时间,建立完善、顺畅的市场机制,做到信息公开化、竞争公平化,力求减少租源,遏制寻租活动的根本出路。为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加速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政府在房地产经济活动中,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开发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取消一些不必要的政府干预。
2、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惩戒力度。从经济学意义上看,只要寻租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潜在的寻租者就会变成现实的寻租者。而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可以加大预期成本,减少预期收益。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加大惩戒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