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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时事论文

时间:2023-04-25 14:47:42

导语:在政治时事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政治时事论文

第1篇

对于学校来说,其要时常聘请专业老师来校举办专题讲座,如有关国家最新颁发法律的详解、最新新闻的观点畅谈等,这样一系列有关政治方面专题讲座的开展,可以给学生枯燥乏味的高中学习中增添灿烂的色彩,使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兴趣有所提高。同时对于文科生而言,热爱政治课程,把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到政治课程中,以活跃课堂氛围,同时组织专题讲座进校园,丰富学生学习生活,真正做到一切以学生为中心,全方面综合培养学生的整体素质。

二、政治材料在政治教学中的正确运用

政治材料的正确运用在政治教学中是一条有利于学生发展和教学目的达成的良好途径,但是如何才能正确运用,成了教学成功的关键。下面就来详细说明合理运用政治材料于政治教学中的具体措施。

1.教师充分发挥指导作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政治教师在对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材料进行整理和分析时,要从教材和学生接受能力两方面进行考虑,同时还应该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动者,自己则是课堂的引导者和辅助者,在一旁帮助学生更好更快地融入政治课程的学习中,而不是自己在讲台上侃侃而谈,忽略学生的心理感受,要把指导作用发挥到极致,从根本上保证学生对政治时事热点的热爱。

2.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在教学过程中,学生个人能力的提升不能代表整个教学的成功,教师应提升自身素质,因为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学生的思维。对于政治学科来说,扎实的政治理论知识的掌握是老师讲好课程的基础,开朗乐观的心态、成熟稳重的思维方式是老师内在修养的体现,老师要紧跟时展的步伐,和学生共同进步、共同学习。

3.教学方法的改革。对于高中政治教学方法来说,其要紧跟时代潮流,因为现今教育是让学生全面发展,彻底激发综合能力的教育,这就要在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抛弃传统教学模式,改革就是让学生探究自主性质,关注身边的事情,不仅因为高考而学习,更是因为成才而学习。

三、采取合理的辅助手段,发挥现代教育功能

在教学方法的确定上,政治老师要把带领学生到社会中感受最新民生民情,以作为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开展课外活动,通过让学生对活动进行研讨、分析、调查、结论等,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同时使课堂教学得以顺利完成。这就说明现代教育功能的合理发挥和辅助手段的合理采取共同保障课堂的顺利完成。

第2篇

    论文题目(黑体二号,居中);其他填写内容在横线上居中(指导教师不需填写职称),使用宋体三号字。

    第二部分:中、英(外)文内容摘要

    中、英(外)文内容摘要在第二页书写,如在一页之内不能书写完毕,连续书写在次页。

    内容摘要四个字居中书写(宋体三号加粗),前后两个字之间空一个中文字符。

    书写内容摘要四字之后,空一行(宋体小四号),再书写中文内容摘要(宋体小四号)。

    书写中文内容摘要之后,在下一行书写中文关键词。书写关键词三字时,左缩两格添加冒号;关键词三个字使用宋体小四号加粗;关键词具体内容使用宋体小四号字;在

    前后两个中文关键词之间,空两个中文字符。

第3篇

【关键词】 政治文明 政治主体 政治素质

人类文明是一个大系统,大体上划分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个部分。物质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基础内容,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构成人类文明的上层建筑内容。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所取得的所有的积极的政治成果,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

政治文明对大学生政治素质的要求

1.大学生政治意识的现代化

对于人的现代化,有学者提出了12种意识或观念:⑴自主意识;⑵民主意识;⑶参与意识;⑷竞争意识;⑸改革意识;⑹超前意识;⑺集体观念;⑻科学观念;⑼法制观念;⑽时间观念;⑾价值观念;⑿效益观念。[1]具体政治意识领域,我们认为大学生政治意识的现代化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等。下面简单谈谈前三种意识。

首先是主体意识。主体意识促是公民以主体身份参与到现代公共生活当中,共同解决公共利益问题。但是,目前部分大学生并未真正意识到或者并未真正理解主体意识,一方面受到臣民意识的束缚,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不强;另一方面过分强调主人意识,依据自己不成熟政治认识,对政治现实进行非理性的批判,往往是只“破”不“立”。

二是权利意识。大学生不仅应当知晓自己享有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还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利。事实上,我国大学生并不缺乏权利意识,缺乏的是正确行使权利、正确主张权利的意识。我们知道,主张自身权利,不仅仅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秩序。从这种意义上说,主张权利的精神是衡量大学生权利意识的重要标准。

三是责任意识。大学生应意识到履行与自己的公民身份相适应的义务,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大学生应该认识到自己在享有法律所规定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尽管我国大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但是,在实际参加政治生活时政治观念与政治行为相脱节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与目前我们的各项制度还不健全,体制建设不完善有关,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民主意识的缺失有关,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大学生现阶段政治素养与现代政治理性之间的差距。

2.大学生政治知识的全面化

政治知识是指公民对政治生活规范和准则的掌握情况,以及接受有关政治生活方面信息的程度。我们这里的政治知识既包括政治理论知识,也包括政治参与的技能知识。

首先,政治认同感依赖于对政治理论知识的掌握。对大学生来说,如果拥有较扎实的政治理论知识,他们对政治问题的兴趣就不会随形势变化而多变,也避免了对政治问题认识的迟钝和肤浅。大学生基于对国家政治活动价值理念的深刻理解,才会产生较强的政治认同感。

其次,政治参与技能有赖于对政治程序的熟悉。大学生如何灵活运用公民权利以保护和追求自己利益的手段和方法,可能也对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目前我国大学生政治参与水平较低且目的性参与少和非制度化参与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足够的参与知识、规则和技能,于是,高涨的政治参与热情与低下的政治参与知识和技能就会发生冲突和矛盾,而这种冲突和矛盾又往往会给社会的政治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现代市场经济逐步将政治世俗化、理性化、大众化,传统政治运作过程由过度经验化走向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为适应政治文明这一发展趋势,大学生应掌握较全面的政治知识。

大学生政治行为的理性化

大学生的政治参与无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积极推动力量,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大学生渴望运用手中的权利表达政治意愿和利益要求,借以影响国家政治运行尤其是政治决策。毫无疑问,这种趋向代表着社会的进步,有利于整个政治文明的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部分大学生在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也表现出一些非理性甚至非法的偏差行为,这突出表现为大学生政治行为目的的盲目性和行为方式的不规范性。这两种偏差严重阻碍了政治行为文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唯利是图、自私自利等消极因素。因此,大学生政治行为的理性化应强调行为目的的理性化和行为方式的理性化。

首先,大学生政治行为目的的理性化。大学生的政治参与应是处于对某一政治问题真正关心的目的、运用扎实的政治知识对政治现实作出正确判断后,自愿、主动的政治行为,而不是盲目的人云亦云、一哄而上。大学生在没有准确把握社会的最高利益,没有理解政治改革的最终目的,盲目地或以消极的心态进行政治参与,只会对民主造成破坏。

其次,大学生政治行为方式的理性化。政治活动是项理性的活动,只有激情和冲动无济于事。因此,大学生应使自己的政治行为符合法律、制度和程序的要求,符合政治发展的要求。

政治行为的理性化如何,政治行为是否纳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政治行为的效能如何,与预期的效果、宗旨是否统一,这些综合性指标便成为政治行为文明乃至政治文明不可缺少的要素。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并购资源配置上市公司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资源优化配置功能远未充分发挥。如何进一步规范、引导证券市场,发挥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已经成为一项紧迫的课题。

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和方式

在经济生活中,证券市场主要有筹资、定价、资源配置、财富再分配等四种基本功能。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就是通过股权的流动及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等,引导资金、人员、物资设备等资源流向更有效率的公司和行业,从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

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主要包括增量资源配置(IPO上市)和存量资源配置(并购重组)。目前,我国企业并购涉及的金额和上市公司数量已远远超过IPO,成为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主要途径。并购促进存量资源优化配置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第一,行业间的资源流动。新兴行业和符合产业政策的行业,其投资回报率一般较高,从而吸引更多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例如,百隆股份涉足地理信息系统、宁波中百退出百货业等,都体现了这种趋势。

第二,企业间的资源流动。企业通过横向、纵向的并购加速资本聚集,产生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首先,优势企业对同行业企业的购并,可以产生规模效应,提高竞争力。其次,关联行业间的企业并购,通过导入产业链,使原本企业外部的交易内部化,促进相关资源的有效联合程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最后,跨行业的并购借助多元化经营,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为资源的有效增值提供保证。可见,上市公司并购可以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不断从低效率的劣质企业流向高效率的优质企业,实现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

我国股市资源优化配置的现状

企业并购如果确实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则企业经营业绩就会有所改善,股票价格会相应上扬。因此在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中,最常用的两个方法是会计资料研究和股票市场事件研究。前者以企业的盈利能力等经营业绩为评价标准,后者以股票的市场价格波动模型为基础,分析并购前后股东财富的变动。

目前,我国股票价格受人为因素和政策的影响较大,而且上市公司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权分置,非流通股股东利益与股价无直接联系,所以股价的变化并不能准确反映公司整体财富或绩效的变化。因此,本文采用财务分析方法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及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

对于发生并购的公司,分析并购前后经营业绩的变化。理论上,并购后企业资源利用效率更高,公司业绩应呈增长趋势。国内学者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做过许多研究。严武(2004)选取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发现并购当年公司业绩增长较快,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业绩有下降的趋势;袁国良(2001)指出,并购对经营业绩的影响不明显;张新(2003)研究了1993~2002年22宗上市公司并购非上市公司的个案,发现并购后的累计超常收益、净资产收益率和主业利润率有下降趋势;冯根福和吴林江(2001)以多个财务指标构造出综合评价函数,研究了1994~1998年的并购,认为并购当年公司业绩变化不大,第二年业绩有所提升,然后业绩呈逐年下降趋势。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并购所带来的超常收益使公司短期业绩有所提升,但并没有改善公司的长期业绩。

比较上市公司历年的业绩,观察其变化趋势。理论上,在证券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的作用下,上市公司整体资源配置状况不断改善,在长期业绩中应呈现增长态势。但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逐年下降,亏损企业数量也不断增加。可见,并购并未改善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状况,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某些并购行为的短期性和投机性,其目的往往是配合二级市场的炒作,攫取资本利差;或者收购方仅仅是为了获得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收购后并没有加强经营管理,也无意致力于改善经营业绩。源于这些动机的并购自然不会产生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缺失的原因分析

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股权比例偏高,国有股“一股独大”,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扭曲。在这种特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资本市场结构下,并购动因并非公司价值最大化,形成了畸形的并购环境,导致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无法实现。

地方政府过度干预,资源消耗过大。国内很多并购活动是由地方政府出于保护“壳资源”和提高政绩等考虑,而进行的“拉郎配”式的并购,其结果往往难如人愿,资源多消耗在了绩效差的公司购并黑洞中。

上市公司的并购实质上多是投机行为,并购活动无法实现。在发达国家,并购可以构成对公司管理层的外部市场约束,促进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但在国内,不少并购的目的是股票投机和圈钱,因此只注重关联交易与题材,而不重视并购后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整合,投机性质明显,使得并购市场上价格信号混乱,并购活动无法有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降低了资源的优化配置能力。股市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密切相关,股市需要及时、准确的价格信号和其他公开信息。而我国股市信息失真严重,证券市场内在机制扭曲,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降低了并购对资源的引导能力和优化配置能力。

监管制度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证券监管过于依靠政府,上市公司内部的股东监控机制不健全,企业的经营、并购行为不规范,造成资源配置功能缺失。此外,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随着市场的发展,已日渐显现出不适应性,需要进一步完善证券市场法律建设。

提高我国股市资源配置功能的策略

设置科学而合理的股权结构。资源只有在流动中才能实现优化配置。要实现国有资产流动,应减持国有股,将企业股权结构多元化、分散化,提高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发言权,完善决策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上市公司经营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市场化、职业化;强化独立董事制度,建立企业内部有效制衡机制。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也就实现了。

打击虚假并购。取消目前对于并购的不合理限制,对合理并购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鼓励、引导资源流向效率较高的企业或行业;严防虚假并购,打击投机行为,使企业更加注重经营管理水平的提升,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

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当前应尽快建立一套层次清晰、易于操作、满足投资者需要的企业信息披露体系,消除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对违规行为坚决追究责任。

第5篇

1.课堂语言环境的构建有效施教

课堂氛围对于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态度是有重要影响的,一个和谐舒适的课堂氛围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因此教师在政治课程教学中,应该善于抓住学生的感情,激发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对此,教师可以将国家大事与自身联系起来,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也应加强,了解学生学习政治的难点,找到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由于政治考试是中考所必需的,因此教师应该充分利用历年的考试题,为学生考试做有针对性的准备,在理论讲解时,应增加有关政治考试的经验,应注意到答题要点以及答题的规范性,从而提升学习政治的积极性。

2.多媒体教学的合理应用

在传统的教学设施下,教师只能通过板书的形式让学生了解相关的知识,掌握重要的理论要点,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对学生来说,并不是主动的,并且也不利于学生对政治知识的接受。因此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教学的方式,提高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由于政治具有较强的实时性,而这些内容不仅没有包含在教材中,而且还是考试重点,因此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将网络上的内容以视频方式讲解,例如,有关“中国梦”的内容,教师可以提前将有关“中国梦”的相关内容打印出来,让学生提前了解“中国梦”的相关知识,然后在课堂上播放相关视频,让学生在学习相关内容的同时,还能通过视频加深理解,这种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而且能够提高课堂的效率。

3.教学评价机制的构建有效施教

教学评价机制即分析政治教学的效果,我国很多中学在这方面管理都不够完善,缺乏对政治教学的评价机制,部分中学采取的是预估机制,但是与行政管理相联系,缺少对学生角色的关注。因此学校应该完善对任课教师政治教学的评价机制,例如,对教师的出勤状况以及学生的考试成绩进行评价,主要通过技术对内部控制进行操作,构建出一个较为统一的标准,为政治教学进行评分。另外,学校的评价机制也可以从课堂的气氛,师生之间的感情等指标进行相关评价,从而完善政治教学的评价机制。

二、结语

第6篇

1.1呈现思想政治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的呈现是学生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条件,无论是基础知识的掌握应用还是情感观念和价值体现的引导深化,都要依靠呈现在课堂上的内容。多媒体、板书、讲述、交流等多种呈现方式可以优化授课环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专题内容以及话题的选择设置需要与社会时政热点紧密相连,丰富专题内容,贴近实际,从而引起学生共鸣,提高整个课堂授课效率。例如,八年级思想政治(人教版)上册第八课,第一小节的“合作竞争”,教师可以将课本内容与当今社会竞争现象相结合,以“马云的竞争”“奥运”设置专题,从学校的比赛,身边的竞争说起,分析当今社会是个竞争合作相结合的社会。采用活动教学法、情景教学法、讲故事等方法突出本课重点。从而更好地帮助学生摆正学习态度,认识到该如何与人合作,让学生敢于竞争善于竞争,同时也认识到嫉妒的不良影响。

1.2提高语言表述能力

思想政治中的课程多为理论知识,理论知识抽象并且缺乏趣味。这就需要教师提高语言的表达能力,规范语言表达,增强语言严谨性。不仅需要教师对理论的解读精准规范,还要注意讲解时的语速语气,使得理论的讲解富有活力。在讲解九年级思想政治(人教版)中2.2.3章节中的“党的基本路线”时,教师通过抽象思维和归纳,以准确的语言帮助学生理清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关系。以生动表达形式,给学生讲解并且一起讨论为什么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

1.3丰富教学模式

依靠分享、辩论、演讲、话剧、媒体网络等多种手段丰富教学模式,可以让学生的思维得到扩散,加强学生独立思考,勤于动手的能力。比如,在九年级思想政治(人教版)中,第1.2.3章节里说到“承担关爱集体责任”这一内容,就可以让学生针对集体和责任进行演讲,表达各自的观点。让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更加深入的了解学生的思维和心理活动。能够在课堂中适当加深或减轻授课难度。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由此可以大幅度提高,根据课本的基础理论,运用到现实生活当中。

1.4加强与学生交流,增强情感教育

授课忌讳教师照本宣科,自问自答,拒绝与学生进行交流。初中思想政治教育拥有丰富的情感教育、爱国思想、积极上进的篇章。通过这些课程的讲授,教师可以增强对学生的情感教育,树立学生的爱国思想。主动去发现学生内心世界,了解学生的接受能力有利于教师的授课,以此激发学生学习目的。如,可以通过相互分享故事,心得等方式,进行师生间的互动交流,以提高授课的有效性。

2.结语

第7篇

设计招标,可以得到优秀的设计方案,优选设计单位,能很大程度地保证设计质量。邀请招标是设计招标最常用的方式,规避围标行为,有效降低招标费用和评标工作量。设计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交一份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条件和设计内容的投资估算书,建设单位选择最具竞争力的设计方案、最经济合理响应招标文件的投资估算作为中标单位。设计招标改变重技术、轻经济的评标方式,有利于优选设计方案,缩短设计周期,控制建设投资。设计竞赛主要指的是方案的竞赛,能有效降低工程费用和缩短工期,对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起了很大的作用。

2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有统一模式要求的设计,是经大量反复的调查研究、学习科研成果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后提出的。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三类。在市政工程项目中采用标准设计有利于提高设计效率。同时,贯彻并实行各种规章制度和经济技术政策,将付诸实践并反响很好的新技术、新结构等推广开来,规范工艺流程,进行机械化生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得到保证。

3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指的是在各专业功能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对每个专业的分配投资额进行控制设计。初步设计阶段进行的限额设计是基于设计任务书和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依据是经批准的设计总概算。限额设计对投资控制必不可少,且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限额设计要求设计人员在不扩大设计规模和提高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大胆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刻有着成本节约的意识,将经济和技术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对设计变更进行严格把关。在运用限额设计时,要调查分析项目的外部环境条件,合理预测项目未来的实施发展状况,及时纠偏。项目后期的运行、维护、修理及管理的成本要计算到投资限额中,使全寿命周期费用得到很好的控制。同时,合理分解和使用投资限额。限额只是一个参考,如果发现有更好的但是成本更高的设计方案,可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增加投资,调整限额。

4价值工程

价值工程包含功能、成本和价值三个相关要素三者之间的关系可用公式表示为:V=F/C,其中F为功能;C为成本;V为价值。城市化让人们享受城市生活的文明舒适,同时也体验着规划设计不合理带来的交通拥堵、城市内涝等,造成运营成本开支不小。因此,运用价值工程必须把建设成本和管理成本结合起来,考虑全寿命周期成本。价值工程日趋成熟,尤其在市政工程设计阶段得到了大量应用。市政工程项目往往有许多设计方案,而功能属性不同所形成的投资额也有所差异,设计方案难以抉择。价值工程的本质是提高项目价值,既不片面追求功能最大化,也不单纯寻求成本最低,而是处理功能和成本的矛盾关系,找到最大价值。运用价值工程,在方案设计阶段便于选择方案,初步设计阶段通过对功能和成本分析,对新设计进行优化,最后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控制工程投资。

5设计概算的编制与审查

设计概算应最大程度地反映出设计内容、施工条件及实际的工程价格,编制设计概算过程中,必须遵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坚守勤俭节约的底线,正确解读设计概算的目的,严格遵照现阶段工程造价的组成,按照文件和图纸的规定来计算工程量,编制总概算。综合单价核算完成后,应将其与同类型的工程进行对比,如果发现有重列、漏算等错误时,要积极寻找错误出现的原因,并将数据改正,确保计算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设计修改完成后,要对概算进行修改。认真地对工程建设条件进行评估,对那些可能影响设计概算准确性的因素应进行细致分析,综合考虑。审查概算一般采用会审方式,首先应该熟悉情况、掌握数据,然后进行分析对比,接着处理概预算中出现的问题,最后,研究、定案、调整概算。概算审查是确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步骤,既能大大提高投资的利用率,又能很好地控制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6结束语

第8篇

关键词:利益主体;证券市场;秩序

一、证券市场秩序的内涵

证券市场秩序意味着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证券市场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使市场按照特定的规则运行。证券市场制度提供的正是这种内生的规则体系。证券市场的秩序由市场内的行为主体相互作用而形成,但政府作用比较特别,它可以出现在更高的秩序形成与控制层次上。在一般意义上,市场秩序指依据规则和准则进行控制下的市场运行状态。市场的公平与效率是市场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也是制度规则体系的评价标准。

国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实证研究分析,1993年以前的研究数据得出的结论是非市场有效,此后的研究大多支持弱式有效。市场秩序混乱,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实现。市场的运行是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的,要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必须从形成秩序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出发,建立相互制约、平衡的利益框架。

二、利益主体行为与市场秩序的相互影响

证券市场行为主体在相互的交易中会自发形成一种市场状态,可以称为自发秩序。每个行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将拥有的资源投向能获取较高收益的股票,这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自发秩序的优势必须在长期和重复的交易关系中逐渐形成。如果交易者的行为预期不确定时,极容易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这就会增加市场的交易费用。从长期看,某个市场体系要生存下来,必然能逐渐调节纠正交易机制,取得交易费用上的优势,但要达到良好的状态可能要经过相当长时间,在调节过程中也会浪费巨大的资源。下面从几个主要利益主体行为对秩序的影响进行分析。

1.政府。从证券市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初步形成看,政府是证券市场制度供给和运行的核心,其他主体大多通过影响政府决策而获利。强势主体(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能对政府的决策施加较大的影响,但并未能控制政府的行为。而政府过多涉及到证券交易中的具体利益,一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目前的定位与期望过高,二是政府自身利益和其他市场主体过于密切地混杂在一起。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国有性质的主体占据了主要的地位。上市公司中国有企业占绝大部分,机构投资者中,国有企业也占据了重要地位,而媒体更是政府或国有资本主办的,它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正是通过政府整个权力机构发挥了作用,对证券市场的秩序形成与变动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

2.上市公司。由于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国有上市企业采取的都是增量发行,国有股仍占有控股地位,外部股东无论在控制权还是在信息上,都处于十分不利的状态,公司经理等“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为了获取更多的融资,欺诈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情况时有发生。由于上市公司都属于利益既得者,其利益主要在一级市场的发行中,而在证券交易市场上,上市公司间难以形成比较普遍的共同利益。而且由于国有上市公司仍然承担了政策性负担,国有企业固有的“预算软约束”弊病也移植到上市公司身上。上市公司的利益一致性不够,难以采取集体行动。但上市公司与政府的利益密切相关,分别对各自的管理部门有较大的压力。

3.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不仅实力雄厚,而且数量比较有限。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很大,因此它受外部环境变化的影响也很大,对环境的变动比较敏感。在外部环境中政策和市场景气是最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具有集体物品(它的收益者只是一个局部的集体)的特点。机构投资者通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更有利的外部条件。

机构投资者个体参加争取集体物品(政府有利政策)行动的条件是,它从这个集体物品中获取的收益大于它付出的成本。每个参加者的成本包括行为成本和组织成本的一部分。但集体物品能够为所有投资者共同享用,而不仅仅是付出努力争取的机构。每个机构投资者都希望别人去争取而自己能够“搭便车”。如果努力者分享的集体物品低于其付出的努力成本,它是不会去争取这个集体物品的;如果即使与别的机构投资者共同分享,它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仍高于它为争取这个集体物品付出的成本,那它有提供的激励。机构投资者的数量较少,在争取能够带来足够大收益的集体物品时,通常每个机构投资者能够分享的收益大于它为集体行动付出的努力成本。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也会权衡不作为的机会成本,在不作为的损失大于作为的成本时,他具有参加集体行动的压力。因此机构投资者经常能够组织起来争取对他们这个群体有利的集体物品,如对政策改变的影响,对政府支持股市的需求,都比较明显的表现出来。但集体物品量总是低于最优水平,因为搭便车者的存在,使得努力者总是无法获得它所争取到的集体物品的全部收益。

4.一般投资者。在国内不规范的证券市场上,受到损害最大的是一般投资者群体,一般投资者的个体力量弱小,更应该联合起来采取集体行动。但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是机构投资者经常联合起来,集体要求某些对他们有利的政策,而一般投资者则是“沉默的大多数”,极少有集体行动来申诉自身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参与争取集体物品的条件和机构投资者个体相同:他从集体物品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他参加这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但一般投资者数量众多,任何投资者能够从可能的集体物品中获利都极为有限。而对一般投资者进行广泛组织的成本都极为惊人,除非某个组织的成本已经为它的其他职能承担。一般投资者从集体物品中的获利微小而成本高昂,搭便车的倾向同样广泛存在。他们预期的成本和收益极端不对称,通常没有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

一般投资者不能形成有效的压力集团,不利于市场均势的取得,应该在制度上有一个一般投资者保护协会之类的组织,它由某些具有政治、地位要求的个体来推动,同时可提供其他非集体物品,这个组织的真正目的:组织一般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服务。而先例也可以改变一般投资者对争取自身合法利益行为的预期。如对上市公司管理层的失职和违法及中介机构的虚假审计行为,投资者也许有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意识,但个体能获得的利益有限,而个体在对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诉讼中又明显处于人财物的劣势,在证券市场现实中,个体诉讼行为也没有取得明显的成功。如果法律的变动使投资者个体有合适的诉讼环境,出现了较为成功的诉讼案例,形成“选择性激励”的效果,其影响可以从个别到普遍,逐步改变投资者对诉讼的收益——成本预期,使更多投资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也即成为制度变迁的路径。

三、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路径

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等强势主体群体与一般投资者弱势主体群体的力量极度不平衡,欺诈行为、虚假信息泛滥,操纵市场行为流行,市场规则有向不利于市场长期利益方向发展的趋势,市场的秩序陷入混乱。在此阶段一种比较有效的解决办法是政府的强力介入。政府必须充分尊重并利用自发秩序,但这不意味着政府对制度体系形成与变动的不参与,自发秩序需要通过政府的行为来调节。政府的制度创新应该和市场主体的创新互为补充,要相信在良好规则下的市场制度能够带来社会福利的整体增进。政府确定交易的基本框架和公平原则,在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来的现在,应该放宽其他由市场主体自发创新的空间,政府则致力于提升自发创新的层次,消除市场主体创新的外部性,最终形成互补性的制度创新框架。

证券市场的长期利益一是公平;二是效率。自发秩序也许可以提高市场的效率,但自发秩序通常不能带来公平。政府是证券市场中最重要的主体,他供给证券市场制度,调整并维持公平秩序的形成。但统治者也是经济人,他也面临有限理性的制约,且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不能指望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秩序调节就必然能带来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增加社会的总体福利。当政府的利益来源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一致时,它的行为会促使社会的进步;反之,它会导致市场的混乱,阻碍良好秩序的形成。这时就要调整政府的收入来源,使得从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中获得的利益大于从寻租中获得的利益,而且实现这一点,可以削弱个别市场主体群体对政府决策的严重影响或控制,摆脱不利路径依赖。

政府要降低市场的交易费用,必须为市场主体界定明确的行为边界,形成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产权。政府部分放弃从参与交易中得到的收入,而增加从经济发展中得到的税收,即要使每个官员和国有资产经营者有明确稳定的预期:从努力完成职责中得到收益大于设租和寻租得到的收入。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最终的目的也在于此,而推行上市公司和投资机构的全面非国有化并不一定能促使它们形成明确的预期。在当前情况下,要政府完全放弃为国有企业融资的目的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难以改善市场秩序的。国有上市公司的根源在于政策性负担造成的预算软约束,当存在政策性负担时,即使是私有企业,也同样会出现这些问题。因此,政府的行为应是逐步取消国有上市公司的政策负担,界定行为边界、获利或受损的方式,迫使国有企业与其他性质市场主体竞争,实现为国有企业融资与证券市场规范发展的平衡,加固证券市场的基石。

政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而减少对要素流动的控制,可以消除在证券市场上广泛存在的“管制租金”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加速租金的消散,促使证券市场向常态的回归。严格的监管可以促使机构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违规的预期成本上升,有利于遏制违规行为,而要素流动控制的放松,有利于市场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时,要素流动控制的放松可以促使不同投资市场间的竞争,降低市场主体退出证券市场或选择其他市场的成本,这对弱势市场主体尤其有利。而市场间的竞争可以迫使每个市场降低自己的交易成本,否则将被淘汰,这可以帮助提高整体市场体系的资源配置效率。

参考文献:

第9篇

对行政指导问题的研究必须基于对其概念的准确界定基础之上,而一个准确的概念又必须以其所使用的语词的含义的准确性为前提。本文从国内知名学者对行政指导所作的现有概念入手,通过对行政指导概念的十个构成要素进行科学剖析和进一步论证,推导出更加完善的行政指导概念,并籍此概括出行政指导的法律特征,以期明确我们所正在使用的一些语词的具体含义,并希望能够以此开辟一条通向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的康庄大道。

关键词:行政指导概念重述

引言

行政指导是近年来行政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内容之一。令人遗憾的是,学者们对行政指导的概念却至今尚未达成一定的共识,从而也就对我们继续研究行政指导的司法救济问题产生了很大的阻碍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我们在给行政指导下定义时所使用的语词虽然表面上看来其意思是一致的,但实际上不同的学者所赋予他们的含义往往都是以自己特定的理论背景为依托的,因此往往都具有不同的内涵,这就造成学者们在讨论行政指导问题时缺乏对象的一致性,由此导致缺乏对话的共同基础。如果任其持续下去,对行政指导问题的研究就很难深入。本文将主要通过对国内现已存在的行政指导概念中所使用的语词进行分析,以期明确和统一它们的含义,为学界进一步研究行政指导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

本文的目的意在重述而非重构,因此必须从对现有概念的分析入手。

一、学者们对行政指导概念的界定:

中国大陆的学者们对行政指导的研究由来已久,对其概念,各家各派众说纷纭,现择其要者列举一二,以供本文分析使用:

罗豪才: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务、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以有效的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①

郭润生、宋功德: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遵循法律位阶原则,制定诱导性法律规则、政策;或者依据法律原则、规则与政策,针对特定相对方采取具体的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方式,并施以利益诱导,促使相对方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之非强制性行政行为。②

莫于川: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适时灵活的采取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③

从以上介绍中可以看出,学者们在论及行政指导的概念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主体、作出行政指导的权限、行政指导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指导的目的性、相对人的同意、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行政指导的强制性、行政指导的权力性、行政指导的法律效果、行政指导的上位概念。下面将对这十个要素分别进行分析,以期明确它们的内涵。

二、对行政指导概念的构成要素剖析

(一)行为主体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长期以来,人们将行政主体的外延概括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是,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将规章授权的组织也纳入行政主体的外延之内④。基于此,有的学者声称行政主体的概念已受到实践的严重挑战,需要对其重新修正。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笔者认为,这种看法与我们对概念这一范畴的误解有关。概念可以分为内涵和外延两个部分。内涵概括的对象是对象的一般特征,而外延界定的是与这一内涵想对应的所有对象的范围。虽然外延在客观上是存在着一个确定的范围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一定能在语言上将某一概念的外延完全的表述出来,因为我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而现实总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所以我们所能表述出来的外延始终也只会是实际的外延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它的全部。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某对象不属于我们所表述的外延的范围之内就认为这一对象不属于这一概念的实际外延之内,因为这一对象有可能就是属于我们所没有表述出来的外延的范围之内。该对象是否属于该概念的范畴之内,我们再应当用该概念的内涵的标准来判断,如果该对象符合该概念的内涵的标准,那么我们仍然可以认为该对象属于该概念的范畴之内。

因此我们的结论是:如果某一新出现的对象不属于我们所表述的某一概念的外延范围之内,它并不必然构成对现行概念的合理性的挑战;而如果这一对象已不属于该概念的内涵所界定的范围之内,但是我们的直觉和经验或者理论的整体又告诉我们该对象必须纳入该概念的范围之内,这才构成对该概念的真正挑战。这时候我们就可以说重构该概念的时候到了。

基于上述论述,笔者认为:虽然规章授权的组织已经不属于我们传统上所表述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外延的范围之内,但是它仍然符合通说所认为的行政主体的内涵所确定的标准。比如它仍是一个组织,仍然依法享有行政权,仍然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新的司法解释中所出现的“规章授权的组织”并不构成对现行行政主体概念的真正挑战,它仍然现行行政主体概念所能解释的对象范围之内,只不过使我们多了一个可表述的外延而已。因此,我们在界定行政指导的概念时,仍然可以使用通说意义上的行政主体概念的内涵,因为它仍然可以应对行政主体外延不断扩大的趋势,仍然可以涵盖我们所要描述的对象,没有必要重新使用新的概念。

(二)作出行政指导的权限

目前,国内学者大都认为行政主体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行为。笔者认为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如果没有这个要求,将导致政出多门,不同主体之间的权限混乱,使得相对人无所适从,影响秩序的稳定。所以行政主体必须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行为。

(三)行政指导的自由裁量性

实施行政指导的原因,有的学者认为是出于应急性的原因,即为了应对复杂多边的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概括起来,可以作如下表述:(1)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是有限的,因而授予行政的权力行使手段必然也是有限的;(2)社会经济生活是复杂多变的;(3)现代国家普遍要求行政必须在某些方面主动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上三者结合起来就必然要求行政主体采用一些行为法之外的手段来实现行政的目的,即行使一些法定裁量权之外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指导便是这一高度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之一。正是因为这一高度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才使得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效力相对于行为法内的行政行为而言少了许多,因而成为一种与众不同的新型行政行为,关于行政指导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将在下文论及,这里不在赘述。

(四)行政指导的目的性

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指导自然也不例外。而且对于行政指导而言,强调其目的反而具有更为特殊的重要意义。行政指导是不受行为法控制的一种具有高度自由裁量性的行政行为,因而也就无法从行为法上对其进行控制。但是任何行政行为都具有违法的可能,都必须对其进行控制。所以对行政指导加以目的上的控制,即审查其目的的合法性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对于何为行政目的,必须加以具体的区分,不能一概而论。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说的行政目的可以用来指称以下两种不同的对象:

第一;法律规定给行政主体的目的;

第二;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定的目的和行政的具体实践情况所确定的某一特定的的行政行为的目的。

行政指导所包含的行政目的必须具有合法性,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符合形式合法性的行政指导将具有公定力,但未必就是无瑕疵的行政指导。通过法定的程序仍然可以将有瑕疵的行政指导予以否定性的评价,但在作出这种评价之前必须推定其为合法的。只有具有目的上的实质合法性的行政指导才可能是真正合法的行政指导。

(五)相对人的同意

相对人的同意对行政指导的效力有着重大的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存续力五个方面。

我们认为,在相对人的同意与行政指导的效力之间存在以下的关系:

(1)行政指导中相对人的同意指的是相对人必须以自己的行为表示同意,而不仅仅是单纯的意思表示。

(2)如果相对人同意行政指导,那么行政指导就对行政主体发生执行力,包括自行履行力和强制实现力。

(3)行政指导自始至终对行政相对人都不发生执行力,即相对人在法律上没有任何义务去实现行政指导的目的。

(六)行政指导的法律依据

行政指导是具有高度自由裁量性的行为,可以没有行为法的依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前国内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指导至少应当有组织法、法律原则或政策上的依据。笔者认为,除了这些之外,行政指导还可以以宪法为依据,实际上,我国的大部分行政指导都是依据宪法作出的。如果行政指导是依据政策作出的,则该政策必须具备合法性,否则将不得作为行政指导的依据。

(七)行政指导的强制性

目前国内学者普遍强调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但表述上各有差异。有的说是“采取非强制性手段”,有的说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国家强制力的行为”,但是并没有人明确的对“非强制性”进行解释。那么我们究竟应当如何理解“非强制性”呢?笔者认为,撇开强制性所针对的主体不论,单从强制性的内涵来看,目前国内学者对行政指导非强制性的理解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相对人没有义务按照行政指导的要求去做;

(2)行政主体也无权动用或请求动用国家强制力强制相对人按行政指导的要求去做。

上述两项内容均表明行政指导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并不具有执行力。但是并不能据此就认为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因为一旦相对人按照行政指导的要求实施了自己的行为,那么行政主体就必须按照在行政指导中所做的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履行,那么相对人就可以请求有权机关强制行政主体履行该项义务。这时行政指导便具有了强制性。更何况,即使特定行政相对人并未对行政指导表示同意,行政主体也有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行政指导行为。义务构成强制,在这一意义上,行政指导也具有强制性。

(八)行政指导的权力性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非权力性的行为,也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权力,如杨海坤教授就认为“非权力”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称行政指导行为为非权力无法解释行政指导的行政性这一特征⑤。笔者也赞同行政指导是权力,反对行政指导是非权力的说法。

说行政指导是非权力的典型的论证方式就是: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而凡是权力都有强制性,因为权力的本质就在于强制。所以说行政指导是非权力性的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推理中至少有一处是明显错误的:即认为行政指导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行为。从前面对行政指导强制性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指导虽然不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性,但对行政主体是具有强制性的。所以说认为行政指导没有强制性是错误的。既然在这一论证中小前提是错误的,那么整个推理就是不成立的,因而其结论即行政指导是非权力也就是错误的。

行政主体之所以具备作出行政指导的权能是因为它拥有行政职权,因而也就负有行政职责。如果行政主体不具备行政职权,那么它也就无权作出行政指导行为。所以我们可以说行政职权的存在和运用是作出行政指导的必要条件。因此,行政指导是权力而不是非权力。但因为行政指导不是当然地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即不必然的具有执行力,所以行政指导是一种弱权力。

(九)行政指导的法律效果(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指导是具有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笔者认为,这些说法都过于笼统,没有阐明法律效果的明确含义。行政指导的法律效果、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是三个不同的概念,然而我们的许多学者却对其不加区分的加以混用,如有的学者称行政指导为“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实际上就混淆了法律效果和法律实效两个概念。这种对概念的混淆往往使得我们在表述相关法律行为的概念时无法准确地对之进行说明,进而产生了一些错误的结论。

那么,行政指导的法律效果、法律效力、法律实效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让我们首先来看一下它们在行政行为体系中的概念。

所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指行政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或消灭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希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所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指的是一种法律保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一种保护。

所谓行政行为的法律实效指的是行政行为法律效果实现的程度。

对于法律效果,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其作出分类:

(1)以法律效果在法律上实现的可能性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分为法律上必然实现的法律效果和法律上可能实现的法律效果。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依赖于法律对其保护的程度,即法律所赋予该行为的法律效力的多少。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如果法律不赋予行政行为以执行力,那它的法律效果就永远也不会实现。但是法律并不是一概地无条件地赋予一切行政行为以执行力,而是对有的行为无条件地赋予执行力,如对行政处罚;对有的行政行为则有条件地赋予执行力,如对行政指导,法律对其设置的条件就是其执行力的发生必须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但并不是行政行为具有了执行力其法律效果就一定会实现,因为许多事实条件也会导致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如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下落不明,就会使得该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可能会遇到两种障碍:其一是法律上的障碍,其二是事实上的障碍。以其法律效果的实现是否具有法律上的障碍,即其在法律上实现的可能性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法律上必然实现的法律效果和法律上可能实现的法律效果。

(2)以实际实现的法律效果所作用的主体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分为直接法律效果、间接法律效果和无法律效果。

(3)以法律效果实现程度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分为完全实现的法律效果、部分实现的法律效果和完全未实现的法律效果。

如前所述,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会遇到种种障碍,因此其实现的程度往往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具有一定的差异。有的法律效果可以完全实现,而有的则未必能完全实现,更有甚者可能完全无法实现。

那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法律效力和法律实效之间究竟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呢?笔者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即: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其法律效果实现的法律力量;法律实效是法律效果的实现状态;只有法律效果实现了,我们才能说该行政行为是实效的,这种实效包括完全的实效和部分的实效。

那么,行政指导是否真的如有的学者所言是“不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或“不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行为”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行政指导属于具有在法律上可能实现的法律效果的行为,而且其法律效果一旦实现便对接受该行政指导的相对人和作出该行政指导的行政主体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因此,笼统地说行政指导不具有法律效果或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果都是不准确的。

(十)行政指导的上位概念

行政指导的上位概念究竟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争论集中体现在行政指导是不是行政行为的争论上。有的认为行政指导不是行政行为,如姜明安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中就将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而不包括在行政行为的范畴之内⑥;有的认为行政指导是行政行为,如杨海坤教授在其主编的教材中就将行政指导放在行政行为编中⑦。笔者也认为行政指导的上位概念应当为行政行为。

可能被用来为“行政指导不是行政行为”这一命题辩护的理由可能包括以下三点:

(1)行政指导不具有强制性

(2)行政指导是非权力

(3)行政指导不产生法律效果

理由(1)和理由(2)已在前面被证明是错误的。

按照理由(3)的逻辑,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指导不产生法律效果,所以行政指导不是行政行为。实际上,“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这一说法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如前所述,法律效果是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行政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即法律效果是有行政主体的意志产生的,而不是由行政行为本身产生的,亦即行政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效果,行政行为只是具有法律效果。即本身含有“法律效果”这一构成要素。既然行政行为不产生法律效果,所以“不产生法律效果”就不构成将行政指导排除在行政行为概念之外的充分理由。不仅如此,“不产生法律效果”反而构成了二者之间的某种一致性。因为行政指导也不产生法律效果,而只是具有法律效果。因此我们可以说理由(3)也是不成立的。

既然行政指导不产生法律效果,那么它产生什么呢?它产生的是法律实效,而且也只是可能产生法律实效,并不必然产生法律实效。因为行政主体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只有通过相对人的同意才能实现,才会产生法律实效。但是,这并不构成区分行政指导与行政行为的充分理由,因为行政行为的法律实效也不是必然会产生的,同样也要取决于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如前述行政处罚的例子。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行政指导是行政行为呢?因为(1)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2)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权实施的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作出的行为,即行政指导中包括了行政主体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而这三点正是通说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特征。所以我们说行政指导是行政行为。

那么,行政指导与传统的行政行为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下面以行政处罚为例进行分析。笔者认为: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的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政指导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即必须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而行政处罚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而只存在可能的事实上的障碍,如受处罚人下落不明。同理,行政指导与传统的行政行为之间的最大区别亦在于此。因此,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我们可以将行政指导称为新型行政行为。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行政指导的上位概念是新型行政行为。

三、行政指导的概念

在对用来描述行政指导的各要素详细分析之后,我们就可以来归纳行政指导的概念了。在给出概念之前,有一个问题还必须说明一下:本文所研究的行政指导只指行政主体对外部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指导,而不包括行政主体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笔者认为它们属于行政主体内部的领导方式问题,属于行政组织法或宪法的研究范围。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指导的概念可以归纳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职权,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而对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果,但其法律效果的实现必须以相对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的一种新型行政行为。

相应的,行政指导的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

(1)行政指导是一种具有不完全的强制性的行为,即行政指导对行政主体具有强制性而对行政相对人不具有强制性。

(2)行政指导是弱权力。行政指导区别与传统的行政行为的最大特征就是其不是当然的具有执行力,而是有待于相对人的同意。因此其权力性就不如传统的行政行为那么强,所以我们说它是一种弱权力行为。

(3)行政指导是一种新型行政行为。行政指导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存在着法律上的障碍,而传统上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的实现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基于此,我们将行政指导称为新型行政行为。

参考文献:

①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5页

②郭润生、宋公德,《行政指导概念界探》,《山西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③莫于川,《行政指导范畴论--行政指导的概念与若干相关问题》,《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春季卷。

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1月24日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⑤杨海坤、黄学贤《行政指导比较研究新探》,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