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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论文

时间:2023-04-25 14: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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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论文

第1篇

公共政策教学必须遵循和体现以上所阐释的公共政策的学科性质和特点。但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主要问题:

第一,公共政策学的教学综合性不强。公共政策的教学没有充分整合各种学科知识,利用政治学、法学、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公共政策进行全面系统地教学。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政策学的教材内容综合性不强。从当前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政策学教材来看,绝大多数教材的综合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教材内容偏向政治学,侧重从政治系统、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政治统治等方面讲解公共政策。把公共政策学编写成为了政治政策学。有的教材内容偏向行政管理学,侧重从政府职能、行政体制、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效率等方面编写教材,把公共政策学编写成为了行政决策学。大多数的教材没有把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历史学等的内容有机整合到公共政策的内容中去,对公共政策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研究。二是公共政策学的课堂教学综合性不够。从授课教师来看,绝大多数的教师是行政管理、政治学或哲学专业出身的,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但对于公共政策涉及到的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知识却知之甚少,在教学过程中对公共政策知识的讲解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目前,全国只有北京大学、吉林大学等极少数大学有专业培养公共政策学的博士学位授予点。公共政策学的专业人才非常稀少,大多数的授课教师往往是在自学公共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缺乏专业训练和学习。因此,绝大多数的公共政策学授课教师往往把公共政策学有意无意地讲授成为了政治政策学或行政决策学。三是公共政策学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共政策学不仅要培养学生学习掌握知识的能力、思维判断能力、理性反思能力、洞察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还要培养学生的理论批判能力、决策能力、创造能力、道德能力和公共精神、公共责任感等。但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向学生灌输公共政策学的有关知识,注重考查学生的记忆知识的能力,没有充分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功能。

第二,公共政策学的教学实践性不突出。这主要表现在:首先,课堂教学中缺乏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中,绝大多数教师把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简化为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又把案例教学简化为举例子,用例子来论证说明公共政策知识理论。有的老师根本不知道案例教学的实质和宗旨,也没有真正掌握案例教学的方法,无法把真正的案例教学法贯彻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去。其次,公共政策教学与社会实际生活联系薄弱。在公共政策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往往照本宣科,完全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讲授,没有把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策实践问题融入到教学之中进行分析讲解,使政策科学理论与现实政策实践相脱离。同时,也使学生片面地感觉到公共政策实践离自己很遥远,只是极少数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事情,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再次,公共政策教学实践实习环节缺失。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计划安排中,没有教学实践的环节。既没有聘请党政部门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学生进行定期教学,也没有安排学生到党政部门进行考察调研或实习,学生缺乏对政策实践活动的切身真实体验,对公共政策实践活动存在着神秘感。

第三,公共政策学的教学活动不重视公共性价值取向的强调与培育。公共政策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其公共性,缺失了公共性的政策就是非公共政策,是私人政策。这种轻忽公共性价值取向教育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教学中强调公共政策工具理性,忽视公共政策的价值理性,即注重向学生传授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调整等方法的传授,而对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调整等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取向的揭示和强调欠缺。其二,有的教师缺失公共精神,也缺乏批判反思意识能力,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也就不可能向学生强调和灌输这些价值理念。例如,有的教师缺乏平等、公正、民主等意识和精神,有的教师甚至向学生有意无意地灌输等级观念、官本位思想等,使学生的价值观受到误导。缺失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政策教学,使学生无法领悟和掌握公共政策学科最根本最重要的宗旨和精髓,也失去了公共政策教育的终极目的。

第四,公共政策学的教学科学性不足、艺术性缺失。在公共政策学科学性教育方面,有的教师缺乏对公共政策的研究,对公共政策基本规律的领会把握不够深刻、准确,在课堂上只能照本宣科,更谈不上通过教学向学生灌输公共政策过程中的科学追求与科学精神,甚至有的教师有意无意地向学生灌输一些有悖科学真理的迷信思想观念,使学生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迷失了方向。在公共政策学的教学计划安排上,许多学校都存在着教学时间安排不合理的问题,大多数专业把公共政策课程安排在大二上学期,这与该课程的学科性质特点不相符合。同时,公共政策的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不科学,没有围绕学生能力培养需要进行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重教学评价的形式,轻教学评价的实质。

现行的学校教学评价中,常常忽视了它的教育与发展,片面重视其管理,使教学评价难以发挥其基本的功能。在公共政策教学科学性缺失的同时,对公共政策教学艺术性也缺乏基本的关照与兼顾。在现行的公共政策教材中,绝大多数教材都没有涉及到对公共政策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的探讨,没有介绍政策主体的情感、意志、偏好、个性等非理性因素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公共政策的课堂教学中,大多数的教师也就没有向学生讲授相关的内容,使学生所掌握的公共政策知识体系存在残缺。

第五,公共政策学教学对当前中国现实社会公共问题关注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公共政策的教学过程中,没有注重中国特色的政策实践活动,也没有应用普遍性的政策原理来深入分析中国的实际政策问题。有的教材虽然尝试提出了中国公共政策的决策模型,但却与实际的决策相差万里,是学者们模仿西方的决策模型,坐在书斋里臆想出的东西,这些所谓决策模型理论让人如坠云雾。另一方面,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没有结合现实的政策问题。在我国,区域差距极大,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地区以及西部地区,区域发展极不平衡,政策问题的现实差异突出。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各地区的教学内容和课堂教学并没有与所在区域的现实政策问题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讲解,因此,难以使学生把公共政策与自己生活、学习的区域生态政策环境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学习、体验,从而更好地掌握和领悟公共政策的基本原理和知识。

二、公共政策教学模式优化的基本路向

当前公共政策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公共政策学科功能的发挥,使其难以充分发挥提高学生政策科学知识素养和决策能力的作用。为此,必须根据公共政策的学科特点,优化公共政策的教学模式。其一,强化公共政策教学的综合性。加强公共政策学的综合性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基础。首先要强化公共政策学教材的综合性。在公共政策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应该认真整合多学科的知识理论,全面深入分析和阐述公共政策的基本知识原理。运用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对相关的政策问题和原理进行论证阐释。编写公共政策学教材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己之力或某一专业之学是难以编好的,应该组织政治学、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专业的学者在一起讨论研究,集思广益,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进行编写,把相关学科知识有机地进行有机整合,用来系统分析和研究公共政策问题。其次,加强公共政策课堂教学内容的综合性。授课教师应该加强学习,对公共政策学所涉及到的学科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与熟练掌握,在课堂教学中,把相关学科知识用来准确具体地阐述公共政策问题,在对公共政策进行全面系统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使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共政策的基本原理和技能。再次,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培养。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准确全面向学生传授公共政策的理论知识,让其把握公共政策的基本规律,使其掌握比较扎实的公共政策专业知识,而且要想方设法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紧密联系社会现实问题,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调查研究等方法,教师应用公共政策理论对相关社会问题进行政策分析,使学生养成关心社会重大问题的习惯,联系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实际,从中发现与之有关的政策问题,并与学生一道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使其掌握政策分析的方法,掌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其二,重视公共政策教学的实践性。加强公共政策教学的实践性是促使学生掌握决策基本方法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一方面,教师要真正熟练掌握案例教学的基本方法,认真选择、整理、编写、改造案例材料,设置近似真实的政策实践情境,使学生在仿真式的政策实践情境中开动脑筋,调动所学习的政策知识方法思考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让学生把自己的解决方案与真实的解决对策进行比较,再通过教师的讲评分析,使学生在模拟情境决策中感受体验到公共政策各个环节的基本方法,掌握一般的决策方法与技能。另一方面,要重视公共政策教学的实践环节,把公共政策课程的教学实习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可以聘请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定期讲授公共政策过程的实践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使学生了解我国党政部门公共政策的运行情况,对公共政策形成一定的感性认识。同时,也可以把公共政策实践在实习阶段予以明确要求,即在学生的实习计划安排中,把公共政策实践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要求学生在党政部门的实习锻炼中,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对所在实习的党政部门的有关公共政策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把其内容纳入到总的实习报告之中,并进行相关考核。

其三,把公共政策价值取向教育纳入教学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公共精神教育。公共精神是公共政策的灵魂,如果不加强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教育,培育学生的公正公平、民主法治、公共利益、公共责任等理念和精神,公共政策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首先,作为教师应该具有公共精神,把传授知识、创造知识、发现真理、传播真理作为自己教书育人的历史使命,在教学过程中秉持公平公正、法治民主、公共责任感等理念和精神。要使教师具有公共精神,一方面要加强对教师的连续教育培训,另一方面,在教师的选择聘任以及考核评价中,要重视公共精神的标准和要求,把公共精神作为严格把握好教师入口关的重要标准之一。其次,在公共政策的教师教学考评中,应该把教师是否具有公共精神作为考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指标,使学生、教师和管理者能够通过考评促进公共精神的发育,自觉或不自觉地激发培养公共精神。再次,在公共政策教学中,要把公共精神的教育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仅仅只向学生传授公共政策的知识和方法。在公共政策学的教材编写时,应该把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编写进教材中。在讲授公共政策时,注重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知识内容,并把公共精神的培养贯穿到教学的全过程之中,把公共精神的培育作为公共政策教学的主要目的之一。

其四,注重公共政策学的科学性,兼顾公共政策学的艺术性。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是其有效性的前提。把公共政策作为独立的对象和一门科学进行研究,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结果,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主要表现。因此,加强公共政策教学的科学性是不言而喻、理所当然的。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作为教师要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提高理性思维水平,不能把公共政策学讲授为对党和政府的政策的宣传解释,而应该把现实的公共政策问题和所有政策作为客观的研究对象进行思考、质疑、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不断优化政策制定体制和政策质量。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培养和提高自己的科学精神,用严谨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传授公共政策知识,绝对不允许向学生宣扬迷信思想。如果发现有向学生宣传迷信思想的教师,教学管理部门必须立即进行批评教育,严肃处理。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向学生传授公共政策的基本规律,使学生掌握公共政策学的基本原理。同时,及时调整公共政策教学计划,提高公共政策教学计划设置的科学性,把公共政策课程安排在大学三、四年级,使学生能够学习掌握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经济学、法理学、社会学、历史学、伦理学等基础课程及其研究方法之后,更好地领会公共政策的基本原理和掌握公共决策的基本方法,并将公共政策与各种基础课程有机结合起来学以致用。同时,以学生综合能力培养为中心进行公共政策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设计,强化教学评估的导向性、奖惩性、管理。最后,在注重公共政策教学科学性的同时兼顾其艺术性的教育,向学生讲清楚公共政策过程中非理性因素的影响机制,并且使学生了解这些非理性因素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功能,掌握减少和避免非理性因素对公共政策活动产生消极影响的方法。

第2篇

一、对婚前财产的认识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如何正确认识婚前财产公证,还要从夫妻财产制说起。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对外财产的责任、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因离婚而引发的财产清算和分割的婚姻纠纷不少。结婚前,男、女双方依法到公证机构对各自的财产、债务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的直接认可。因为公证书,它不同于一般文书,它具有法律上的证据作用,一旦涉及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证书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列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之一。婚前财产公证是近几年来新开起的一项公证业务,它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是解决婚姻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注意的事项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必须公证才生效的事项,它遵循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其具体程序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权利证明,婚前财产协议书(当事人没写协议的公证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书写),其它证明材料。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中,除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协议的内容是否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外,笔者认为还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审查婚前财产协议中的内容,约定的财产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争议。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获得财产权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接受赠与的,有继承……等。但在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并不是都不存在争议。如笔者在办理这类公证中,就遇到有个别当事人,在结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几年,双方经济共同支配、购置财产(如汽车、房产、股票等),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却只写了一方当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实际上却是双方共有的。还有的个别的当事人,在准备结婚前,共同出资购房,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品,但财产权利凭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姓名,实际上在这样的财产的权属问题上已存在着问题。因此,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财产权属上是否存在纠纷,协议中财产的归属,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上是否明确,要做到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公证。

2、对没有房屋产权凭证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收集当事人购置财产时给付款项的证明材料。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获得房屋的产权凭证;还有的当事人,购买了房屋,在房屋还未交付、产权凭证未获得前就准备结婚而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这类当事人,公证员要注意了解房屋的来源,房屋的付款情况,房屋的使用、装修等现状,并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应证,只要另一方当事人认可对方婚前财产的情况属实,并对财产权属的约定无异议,笔者认为这类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公证。

3、注意审查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原因。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有的当事人在婚前单方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他们认为要求对方当事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对这种公证申请,应不予受理。同时公证员要给当事人做耐心的讲解,告知其办理婚前财产的目的、意义,鼓励当事人要打破传统的婚姻观念;告知其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公证处亲自办理;告知其将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时间放在临结婚前或结婚后。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产权纠纷。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有的当事人由于有婚姻失败的经历,对再婚就显得格外的谨慎,为了避免再次离婚而发生财产纠纷,对婚前的财产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要注意审查当事人公证的财产是否是属于本人所有,有无产权纠纷。要求当事人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审查财产的权属。只有搞清了财产的权属,做到约定的财产无争议、无产权纠纷,才能使公证的协议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对未婚夫妇申请办理的婚前财产公证,要注意在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公证词中载明协议生效的时间,即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签名、公证)、办理结婚登记后生效。因为这类财产协议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才有约束力。否则,反之。

第3篇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共财政;生态财政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财政建设的要求

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此也决定了和谐社会内涵的复杂性和广泛性。不同学者对和谐社会的理解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最根本的特征是和谐的利益关系;有的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还有的认为,和谐社会是指“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以上观点从不同的侧面阐述了和谐社会的内涵。综上所述,和谐社会是指社会内部本身以及社会与其自身相关的事物之间保持的一种协调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强调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需要财税、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与之相配套。应积极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经济增长给其带来的实惠,使其自身得到全面发展,从而增强社会认同感,避免各种不和谐现象的发生。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是和谐财政政策。所谓和谐财政政策,是指既能有效支撑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又能保证财政体系自身和谐循环的财政方针、准则和措施的总称。与以往的财政政策相比,和谐财政政策应更加注重公共产品配置的公平,实现公共产品均等化;更加注重财力分配的基本均衡,缩小地区间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财力差异;更加注重财政政策的公平公正,为各种市场经济主体提供平等的财政条件。

二、财政政策对构建和谐社会制约的主要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由于各项制度建设滞后,难免产生各种不和谐因素。诸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地区、城乡差别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以上不和谐因素的产生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与财政政策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从公平角度讲,同一个国家居民应该享受到大致相同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因居住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各地不会有太大差异。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各地方政府提供,在现行的财政政策框架下,地方性公共产品的多少与当地政府财力有直接联系,而政府财力又是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不同省区之间,特别是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之间,人均财力差距非常明显。2003年人均财政支出,最大与最小的省份差达8.58倍;并且同一省区内财力差距也较大,如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2004年人均可支配财力分别是东西两翼和粤北等山区的7.7倍和6.6倍。财力差异造成各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不同,不同地区居民享受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不均等。

2.“二元”财政结构彰显城乡差别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政府财政应有助于缩小城乡差别。相反,由于我国“二元”财政结构的存在进一步拉大了城乡差别。一是政府对于同一种公共产品,在城乡之间的提供方式不一样。如在教育、道路等方面,城市居民基本上可低价甚至免费使用,其成本主要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则主要是通过名目繁多的非税方式由农民自己承担,财政只给予少量或根本不给补贴。二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广大农村居民尚未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近年来,我国政府逐步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扩大了社保对象范围,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在占全国人口60%的农村人口中,社会保障仅限于在小部分城镇劳动者中实施,使得城乡社保覆盖率之比高达22∶1。

3.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拉大,财政调节乏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的一个重要职能是调节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维持相对公平。当前,收入分配差距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甚至同一单位不同岗位之间都呈现持续拉大的态势。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接近0.5,早已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标准,如果不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很可能引发社会动乱等不稳定因素。现行财政调节功能存在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一是不同收入阶层税负不均衡,从税负公平角度而言,税负应与纳税能力相适应。而我国事实上却出现了中低收入者税负相对过重,富人税负轻的“逆向调节”现象。由于当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又缺乏合理的减免和退税制度,造成中低收入者税负过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且中低收入者占了绝大多数。二是税制体系不完善,财产税相对缺失。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必须要有与之相配套的财产税。由于我国遗产税、赠予税等税种的缺失,使税收难以发挥对高收入群体的“削峰”作用。

4.财政宏观调控乏力,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导致自然资源大量消耗,环境质量严重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资源短缺、国土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等因素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很大制约。然而,财政宏观调控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用发挥不够,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三、构建和谐财政的设想

公共财政应通过完善各种政策、制度,构建“和谐财政”,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奠定基础

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消除地方差异和主体差异,各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全国一般标准和居民的生存需求,提供基本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应建立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保障机制,重点是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变基数法为因素法。按照因素法合理确定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额,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税负高低、城市化程度、人口、教育状况等因素作为转移支付的主要依据,通过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确定支付规模,提高转移支付的科学合理程度;二是采取灵活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要把一般性补助、平级补助、专项补助、特别补助等形式有效结合;三是调整转移支付结构。现行转移支付很大一块是通过税收返还形式进行的,经济发达地区税收返还所占份额最大,反而加剧了地区间财力不均衡。由于税收返还的状况短期内难以改变,为抵消其不利影响,应调整转移支付的地区分配结构,重点向中西部贫穷地区倾斜。2.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财力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针对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的现实,应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使财政收入分配适度向“三农”倾斜,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一是财政投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大力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二是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力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增教育、文化、卫生等财政支出应主要用于农村,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公共产品的城乡“一体化”供给。三是完善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政策。建立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的正当利益。四是增加农民就业培训支出。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农民的就业能力,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税收制度,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收入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税收制度则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要逐步完善税收制度。一是完善税制设计。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应放在高收入阶层,适当减轻中等收入者的税负,通过提高起征点、降低税率、减免退税制度等,缩小中、低收入者与富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将目前的分类课征制改为混合课征制或综合课征制,有利于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调节力度,真正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同时,应将各种补贴、福利等全部纳入工资范围征税。二是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务管理和监督的技术水平,加强对偷税、逃税、避税行为高发领域的监管力度。对私营企业家、文艺体育界明星、外企高级雇员、房地产开发商、知名经济学家、律师、官员等“新富阶层”的收入实施重点监控。三是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个人所得税的补充,可以有效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此外,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还应开征赠与税,以防止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通过赠与方式逃避缴纳遗产税。

4.建设“生态财政”,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已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制约,应加强财政在生态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作用,支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财政政策上,加大对生态建设和环境建设的支持力度,建设“生态财政”,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及节约型社会的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是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二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大力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资源循环利用领域,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1]高培勇.公共财政为和谐社会奠基[N].人民日报,2007-02-26.

[2]楼继伟.在财政部与世界银行构建和谐社会财政政策对话会上的讲话[N].中国财经报,2005-05-18.

[3]谢烈鹏.构建和谐社会应注重财政政策取向[N].中国财经报,2007-07-10.

[4]李茂生.构建和谐社会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J].地方财政研究,2007(1).

第4篇

主题词:公共财政和谐社会

一、和谐社会的概念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论断,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什么是和谐社会,怎样实现?正可谓见仁见智,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做出回答。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该概念提出的源头及背景上加以考察,“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1]这是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论断。

笔者对和谐社会的认识上,倾向于赞同吴鹏森在《公平:和谐社会的柱石》一文中提及的观点。和谐社会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宏观结构的和谐,包括城乡结构、区域结构、阶层结构、民族和睦、劳资关系都要处于和谐状态。”“第二个层次是微观结构的和谐。微观和谐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第三个层次是人与自然的和谐。”[2]

和谐社会应是各方面利益关系得到均衡和协调的社会。[3]“和谐”不等于“没有矛盾”。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以承认社会矛盾为前提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认识到当前社会的种种不和谐现象。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内涵极其丰富,涉及到人与人、人与社会、公民与政府、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所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利益上的差异和矛盾总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这种差异和矛盾不会导致社会冲突,就需要从利益机制上加以调整,不能以牺牲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公共财政通过对这种利益关系的调整,一方面维护和促进两者之间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化解和协调两者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从而不断地追求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和谐一致,实现两者之间的利益协调。显然,公共财政的这种价值追求与和谐社会的内核完全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和谐社会构建的成功与否。通过财政及税收法律的引导,保证经济发展从非均衡策略向均衡策略转变。一方面要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与优化升级。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强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振兴支柱产业,大力促进第三产业发展。另一方面要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改变我国东部与西部,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越拉越大的局面。这一切都需要加大宏观调控力度,通过法律机制来调节。

为此,笔者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出发,对公共财政的概念、职能、模式等问题做些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二、公共财政的职能、模式

近年来,“公共财政”成为我国学术界和政府所关注的问题。尤其在财政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公共财政”的讨论。对其概念也有不同的表述,概括起来说,公共财政是以市场失效为存在前提,是政府以政权组织的身份,依据政治权力,在全社会进行的以市场失效为范围的,以执行国家的社会管理者职能,为市场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为目的的一种政府分配行为。其分配具有公共性和非市场盈利性两个基本特征,其收支活动主要通过公共预算来体现,主要包括:经费预算和公共投资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从性质上也应是公共预算性质的,它提供的也是公共服务。[4]

“公共财政”不等于“财政”或“国家财政”,它仅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公共财政是指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1)公共财政是市场失效的产物;(2)公共财政以企业和个人追求自身最大利益为分析的基点。[5]这两点对我国公共财政来说也是如此。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

市场经济要求的是公共财政,只有公共财政才能适应于、服务于并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这是数百年来市场经济在西方的发展历程所鲜明昭示的。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很自然也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了向公共财政转化的趋势:(1)税收占预算内收入比重大幅度上升而达90%以上;(2)税收制度从按所有制成分分别设置,逐步转向对不同经济成分实行同一税收制度上来;(3)经济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大为下降,而同期社会文教支出急剧上升;(4)基本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急剧下降。该支出曾是国家计划配置资源的直接财力手段;(5)财政的基本建设向以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投资为主转化。[6]

(一)公共财政的职能

公共财政的职能范围:由于财政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财力保证,因而公共财政又从财力上规范和制约了政府这种职能范围。具体表现为:

1、政府从三位一体(国家政权组织、国有资产所有者、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向社会管理者转变。市场经济下社会管理者的经济职能是对市场运行的保障、服务、监督功能,即维护市场运行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提供市场自身不能解决的外部条件(如基础设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和纠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促进市场的平稳运行,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最佳组合,对市场机制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逐步做到不直接干预,或不进入。

2、财政适应政府职能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步。公共财政从财力分配和资源配置的角度明确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使财政分配从统包大揽中进一步脱身出来,能够更加明确、有效地解决财政分配的“越位”和“缺位”问题,更好地抓大事,管宏观,做好为市场顺畅正常运转提供公共服务,创造外部条件的职责。(二)公共财政的模式

公共财政不等于吃饭财政,不等于财政建设功能的消失,而是财政职能的调整,是财政管理深化与资金投向的深刻变革。财政必须立足经济大局,下面笔者试提出公共财政新模式:

第一,深化财政改革。一是推进依法理财进程,建立与市场经济接轨的财政运行体系。二是预算管理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三是深化财政支出改革,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逐步把不应由财政开支的项目剥离出去。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二,界定和规范财政支出范围。一方面要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不断提高对科学、教育、政权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保障能力;另一方面,利用财政支出政策的导向,不断优化行业内部支出结构,优化事业发展布局结构,推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农林水利等事业布局结构调整,解决低水平重复设置问题,建立开放型事业发展体制。

第三,调整整建设性支出投向。“公共财政”并不等于财政失去投资和建设的功能,而是要求我们改变传统的扶持生产的观念和做法,对财政在新时期财源建设中的地位、作用重新进行认识和定位。财政建设性支出,要从直接投入生产领域,逐步地转到为生产建设的持续发展创造条件的投入上来,转向主要搞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公共服务项目,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同时,财政投入支持经济建设,应以反经济周期投入为主。

第四,广泛实施规范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办法。政府采购是政府机关利用财政资金从社会生部门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直接影响社会总需求的增减,调控经济运行。[16]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

和谐社会是人类自古以来孜孜以求的一种理想社会形态。然而只有当人类进入法治时代,通过建立一整套能够对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加以全面有效调整的法律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稳定性、确定性和规则性的良好状态。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一对关系是依赖于法律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是国家为市场经济提供公共服务而进行的政府分配行为。公共财政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时期的,有着特定内涵与活动范围的财政类型。在调整的政府与公众、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目前的形势下,公共财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正是由于存在着市场失效和追求企业自身利益,才使得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存在。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是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利益协调的社会,但在现实中,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既相一致又相冲突。与利益关系的一致与冲突相对应,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行为分别呈现出“服务与合作”的互相信任关系和“命令与服从”的斗争或对抗关系两种不同的状态。既然我们应当倡导和促进利益关系的一致性,就决定着政府与公众间关系应当是一种服务与合作的相互信任关系,而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命令与服从的对抗关系。即强调政府行使职权的目的不再仅仅是为了“管理”,而是使政府能够更有效地为全体人民和整个社会提供最好的服务。这就要求我们的政府机关应当改变过去那种高高在上的观念,真正树立起为民服务的观念;不要把自己手里的职权看作一种绝对的命令和强制,而要看作是为公众服务的职责;不要把公众当作敌人或小偷来防范和对待,而要充分信任我们的公众,诚实地对待公众,把公众当作行政的主人或参与者。只有这样,才能在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和谐一致的良好关系。

(二)公共财政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尽管和谐社会追求的是利益关系的一致性,但是利益关系的冲突与矛盾在现实中却总是不可避免的。在此种情况下,就需要发挥法律平衡利益冲突的功能,遵循“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在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时,必须遵循禁止过度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以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后者要求政府在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否则应当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的信赖补偿或赔偿,以均衡协调个人的信赖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财政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的法律原则。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推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参见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

[2]、[3]:吴鹏森《公平:和谐社会的柱石》

第5篇

关键字:和谐社会、公共财政、转型

一、“和谐”,人类社会始终追求的目标

和谐是人类社会的元问题,是社会科学的根本问题。

1、中国的“和谐”哲学,宏观和谐

中国四书五经之首的“易经”,其最高境界是“天人合一”,“易有太极”,太极是什么?就是“太一”,是哲学上的整体和统一,是宇宙浑然一体的元气。中国围棋的黑白旗子,以中央为“天元”的棋盘,深深的凝聚着“和谐”的思想。

儒家思想,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数”以来,两千年来一直是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伦理和谐观,实行“仁政”的政治和谐观,都是历朝历代统治阶级宣扬的国家治理理念。

道教虽然与儒家思想同时发源于我国春秋时期,但由于其“清心寡欲”、“小国寡民”的超然和谐观有抑制生产的不利因素,因此被统治阶级所弃用,没有成为中国的正统思想,但其始终伴随着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社会隐性的社会和谐观,历代“学而优,却不能仕”的社会精英,往往选择隐居的生活方式实现超然的和谐观。

中国本土化的佛教就更厉害,“六祖大师”惠能的一句“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道出了人生轮回的和谐。

2、西方的“和谐”哲学,微观和谐

而西方的“和谐”哲学却是从小处着眼,从每个独一无二的人性的和谐谈起。

基督教是西方社会基本的社会价值取向的思想根源。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一个最伟大的思想成果,就是肯定了基督教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在其著名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他指出,正是新教的宗教精神,一种新的价值观,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在欧洲的发展。德国费尔巴哈在其《基督教的本质》一书中提出“上帝的完善性,就是我们灵魂的完善性;只是前者是无限制的……”都是从个人的角度出发,来阐述个人在社会和谐中的巨大作用。

亚当•斯密,被认为是现代经济学的开山之人,其“看不见的手”理论通过研究普通制针工人的分工对效率的提高的作用,阐述了充分的竞争交易可以是使个体的自私自利行为在整个社会层面表现为完美的“和谐统一”

精神病学家,弗洛伊德通过对梦这种无意识人类行为的研究,阐述了人的潜意识对于社会和谐的影响,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哈耶克、米塞斯等人通过研究有意识的人类行为,阐述了自由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

但是在实际中,社会和谐的状态是短暂的,不和谐的声音往往此起彼伏。美国经济学家K·阿罗(K·Arrow)的“不可能定理”,道出了集体选择和谐的现实困难性,“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使人们看到了个人理性的选择到集体和谐选择之间的鸿沟。也正是现实中的不和谐,使人们产生了对和谐社会的憧憬,西方的“乌托邦”、中国的“世外桃源”体现着古今中外人们对和谐社会的向往。

二、转型时期社会不和谐的表现

纵观人类历史,社会的不和谐往往在社会转型期表现的最为显著。美国政治学会副主席、哈佛大学政治学系主任塞谬尔·P.亨廷顿在《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里指出现代化过程中基本价值观的转变、社会财富和权力的重新分配、政治体系的巨大变革往往造成社会不和谐。

纵观我国二十年来改革开放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社会正在体现着重重的不和谐:

1、思想上的不和谐,“忠孝”伦理价值观与市场经济的背离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忠孝”为核心的社会。自然经济是以忠孝道德为基础的“人情经济”,“身份经济”,它与以诚信为道德基础的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就是价值规律,它从不承认像人情、身份、伦理规则等一类的规律。同时,竞争和变动使得每一个人利益的实现都离不开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每一个人的行为都受到他人行为的制约,因而也有必要通过互相之间的契约达成合意,去完成经济交往活动。契约关系所蕴含的意志自由、权利义务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平竞争等一系列规则及其法律精神必然使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改变“忠孝”的道德观,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市场道德。

2、政治上的不和谐,授权集中与用权民主

西方的政治体制,是体制下的议会制,这种政治制度的特点就是政治授权的民主性和行使权力的行政独立性和集中性。政府的政治权力是必须通过议会的立法授权,一旦授权,行政权力的行使便不受议会的监督,体现集中性。但是我国的政治体制体现为领导、干部的选拔采取组织提名的办法,行政的授权体现为上级领导的意志,体现为集中;而在国家政策的执行时却体现为民主,必须由“四大班子”一致通过才可以,这样的民主集中制,最大的弊端体现在财政政策上就是各级干部不对百姓负责,而只对上级负责,并且在制定政策时缺乏效率。

3、经济上的不和谐,计划功能与市场功能的交叉

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既不同于西欧的古典市场经济,也与东亚地区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市场体制相异的“双轨制”,即发育中的市场机制与行政性干预并存。中国特有的经济发展模式被西方媒体称为“中国模式”以区别于“东亚模式”。体现在财政上,就是财政政策对私人经济的过分干预、税收政策的区别对待和国有经济成分的规模庞大以及证券市场上国有股“一股独大”,这种“双轨制”在相当长时期内还可能存在。

4、自然环境上的不和谐,我们的发展是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

由于我国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把经济的增长、GDP的增大作为各级政府的经济工作的唯一目标,不考虑自然界的发展变化,不建设自然界,只把自然界当作免费获取资源的仓库,导致环境质量下降,自然资源受重损。石油的短缺、国土的沙化、饮用水源的污染、温室气体的排放、城市的光污染等等已大大制约我国经济发展,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凸现三、公共财政VS不和谐

“财政学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社会科学的范畴,而不只是一种纯粹的技术分析工具。”[i]“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下,财政都是个大问题。财政、税收实际上是一国政治的全部经济内容,“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治不过就是决定公共物品提供即公共资源配置(包括收入再分配)的社会机制……是关系到、民主、法治的政治大问题。”[ii],既然财政是个大问题,那么解决社会的不和谐,财政具有推卸不掉的责任。

1、公共财政应通过对“私人契约”的保护,重塑“诚信精神”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经济交往的最基本形式,因而也是范围广泛的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或基础,诚信是签订和履行“私人契约”的道德基础,没有诚信,“私人契约”就会难以履行。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交换,交换的基石是诚信。西方学者马克斯·韦伯在《中国宗教》一书中,说中国商人缺乏“诚实”和彼此毫不信任,这是对中国商人缺乏了解。恰恰相反,中国商人则是非常强调“信”、“诚”之道德的。然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历史的长期禁锢和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不完善,加之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不清,使得“私人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得执行,使得社会的交易成本大大的加大,中国社会传统的诚信美德得到破坏,阻碍着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阻碍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公共财政应当抽身比赛,切切实实的当好裁判员,通过有效的公共政策,降低交易的履行成本,促进契约的有效执行,重塑市场的“诚信精神”。

2、公共财政应通过法治化,逐步形成有效的民主财政

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并与之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因此,公共财政的首要任务是对市场契约的尊重和保护。公共财政应当成为保护市场契约的工具,公共财政的使命就是保护私人契约。从这点上讲,公共财政首先必然是“法治”的财政,因为对契约的有效保护是法制的本质特征之一。基于对私人契约保护的本质特征,现代“法治”的核心必然是“治政府”,人民通过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体现在财政上就是建立民主财政。建立人民说了算的财政。通过财政的民主化,逐步促进政治的民主化。

3、财政应通过公共化,退出私人领域,提供更广泛的公共产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一般只发生在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政府退出这一领域,把政府活动其中主要是财政活动局限于公共领域之内。非赢利性是公共财政的本质特征之一。在我国目前以市场为目的的改革中,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过程,就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变政府配置资源的方式,不能再像过去那样,政府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体现在财政上,就是财政支出范围的问题。因此,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财政支出范围就只能界定在市场做不了的即失灵的领域,以弥补市场的不足,提供更广泛的公共产品。

从历史上看,社会的和谐是自发形成的,不是“构建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不能“构建”的,在我们宣传和谐社会的同时,如何运用财政政策使每个公民可以享受到经济增长给他们带来的实实在在的利益,使每个公民在经济增长中自身得到发展,使每个公民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增进社会认同感,是我们的政府应该认认真真思考的,也是我国财政在促进经济发展,克服社会的不和谐,建立和谐社会中应该承担的历史使命。三、公共财政VS不和谐

“财政学从本质上说是一个社会科学的范畴,而不只是一种纯粹的技术分析工具。”[i]“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下,财政都是个大问题。财政、税收实际上是一国政治的全部经济内容,“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政治不过就是决定公共物品提供即公共资源配置(包括收入再分配)的社会机制……是关系到、民主、法治的政治大问题。”[ii],既然财政是个大问题,那么解决社会的不和谐,财政具有推卸不掉的责任。

1、公共财政应通过对“私人契约”的保护,重塑“诚信精神”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契约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经济交往的最基本形式,因而也是范围广泛的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或基础,诚信是签订和履行“私人契约”的道德基础,没有诚信,“私人契约”就会难以履行。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交换,交换的基石是诚信。西方学者马克斯·韦伯在《中国宗教》一书中,说中国商人缺乏“诚实”和彼此毫不信任,这是对中国商人缺乏了解。恰恰相反,中国商人则是非常强调“信”、“诚”之道德的。然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由于历史的长期禁锢和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体制的不完善,加之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划分不清,使得“私人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得执行,使得社会的交易成本大大的加大,中国社会传统的诚信美德得到破坏,阻碍着市场交易范围的扩大,阻碍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公共财政应当抽身比赛,切切实实的当好裁判员,通过有效的公共政策,降低交易的履行成本,促进契约的有效执行,重塑市场的“诚信精神”。

2、公共财政应通过法治化,逐步形成有效的民主财政

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并与之相适应的一种财政模式,因此,公共财政的首要任务是对市场契约的尊重和保护。公共财政应当成为保护市场契约的工具,公共财政的使命就是保护私人契约。从这点上讲,公共财政首先必然是“法治”的财政,因为对契约的有效保护是法制的本质特征之一。基于对私人契约保护的本质特征,现代“法治”的核心必然是“治政府”,人民通过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体现在财政上就是建立民主财政。建立人民说了算的财政。通过财政的民主化,逐步促进政治的民主化。

3、财政应通过公共化,退出私人领域,提供更广泛的公共产品

第6篇

与其他经济成分相比,公共财政与公有经济尤其是与国有经济有着一种特殊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财政一方面要承担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沉重负担,另一方面又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满足不断增长的必不可少的公共需要。这些特点表明,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与政府职能的转化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是息息相关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今后一定时期,国有经济将仍然是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的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二)从政府弥补市场失效的角度看,公共财政的建立不能排除国有企业的存在。根据公共产品的特征,可以把公共产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纯公共产品,如国防、外交、货币发行、空间技术等;一类是准公共产品,如交通、通讯、能源、城市公共服务等。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类是直接生产,一种是向社会其他生产部门采购。一般来讲,纯公共产品和自然垄断性很强的准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以直接生产的方式提供,而政府直接生产就必然依托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具有“公共企业”的特殊功能。而政府向社会其他生产部门采购时,对象也可能是国有企业。所以,无论政府采取什么形式,都不排除国有企业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三)政府在调节和干预经济时,为了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原则,必然会进入一些垄断性行业。政府干预垄断性行业的主要方法有,由政府直接经营或者制定严格的经济措施限制这些行业的垄断价格和垄断利润,以保护市场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从世界各国来看,有相当多的垄断性行业是由国有企业直接经营的。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体制中,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公有制经济规模比重逐年降低,但是在财政收入来源中,公有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成分比重一直居高不下。1995年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下降为33.95%,但提供的财政收入比重却占71.15%。在传统体制当中,国家的某些目标和职能需要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国有企业除了以利润和税收向国家提供财政收入外,还担负着充分就业及向职工提供福利等政府宏观经济目标,因此,“企业办社会”的结果是企业效率低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日益突出的问题不仅制约了国有企业的经济绩效,而且减少了对财政收入的贡献,再加上税收监管的不力,预算外收入挤压预算内的收入以及财政支出的不断膨胀,造成90年代以来,国家连年出现财政赤字,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

财政压力的最终缓解有赖于多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国企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和政府行政改革的同步推进。同时,财政改革的推进即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公共财政职能的履行,将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因此,国企改革和财政改革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规范的、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对于推进国企改革具有重大意义。首先,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卸下沉重的财政负担和社会负担,使国有企业在改革中轻装上阵。其次,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能够为国有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国有企业以一种崭新的姿态面对改革。再次,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改革带来了各种新的实践方式,使国有企业真正能够在改革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改革。最后,新型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为国企改革创造了稳定的宏观经济、社会环境,提供了巨大的财政支持,降低了国企改革的社会成本,减少了国企改革的后顾之忧。总之,新型的、规范的、完善的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将为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开拓空间。

二、从公共财政收入角度看国企改革

1.发展非国有经济的第三产业,摆脱财政和就业对国有企业的依赖,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新型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建立,可以摆脱那种以国家所有权为基础的财税体系,改变国家财政收入对国有企业的严重依赖。重构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思路之一,就是根据变化了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等经济结构状况,拓宽理财思路,调整有关财税政策,提高非国有经济和第三产业的财政贡献率。

(1)发展非国有经济,摆脱财政和就业对国有企业的依赖。非国有经济的崛起使国企改革遇到了极佳的机会。随着非国有经济在中国经济中比重的迅速上升,其产值和财政上缴的比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成了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源泉,给了国家财政新的支援。困扰国有企业的冗员问题,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崛起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非国有企业以它惊人的包容能力为数以千计的人提供了就业机会,相对于国有企业在提高就业方面的作用在逐步提高。

(2)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宽财政税基。从财政收入来源的产业结构来看,我国的财政收入对工业这个国有企业密集分布的产业依赖性很大,约占50%。而信息、房地产、证券、金融、娱乐、中介等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利润率高,但财政贡献率却很低。因此,提高第三产业新兴部门的财政贡献率,对减轻国有企业财政负担,拓宽财政税基、增加财政收入意义重大。

(3)公平各所有制企业间税赋,为国有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各类企业间的公平税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税赋较重,非国有企业税赋较轻,难以形成公平有效的竞争,这样就扼杀了国有企业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因此,建立各类企业间的公平税赋意义重大。此外,还应尽量减少针对非国有经济新兴产业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过多的优惠政策、税收减免政策,一方面意味着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另一方面反映了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使没有获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更加感到不公平。

2.清费立税,减轻国有企业税外负担。国有企业除了预算内各项利税的上缴外,还要负担沉重的各项预算外非税收入,包括基金、收费和摊派等,形成了税费并重,甚至费税倒挂的现象。沉重的税外负担吞噬了企业的利润,削弱了企业的活力,阻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且由于这部分资金长期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了政府的监管和控制,扰乱了我国财政秩序。经过改革,规范、完善的公共财政收入制度的建立,将减轻国有企业沉重的财政负担。

3.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开征社会保险税,推进国企改革。与西方的个人所得税相比,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引起的收入再分配规模较小,涉及面较窄,没有起到将国民收入应有份额从社会富裕阶层向贫穷阶层转移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主要是在技术上加以完善和加强征管,使其能够实现其调节社会收入,为社会保障提供财力支持的职能。为了使国企改革到位,就必须建立起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以及开征社会保险税。这样,个人所得税侧重调剂社会成员之间的个人收入不平,社会保险税侧重调剂社会成员之间社会福利水平,防止个人在收入及福利方面的过分悬殊,为国企改革的深入进行创造稳定的环境,尽量减少国企改革引起的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满。

三、从公共财政支出角度看国企改革

1.财政从生产领域走出来,从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走出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否定了财政以国家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运行方式,要求财政尊重和维护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自,切实维护国有企业理财自,财政不再承担弥补企业亏损的责任,摆脱国有企业对财政补贴的依赖性,迫使其提高自主经营意识,增强其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真正做到财政和企业分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还要求财政从市场配置资源的经营性和竞争性领域退出来。随着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本经营由企业自主解决,财政将致力于“市场失灵”问题的解决,侧重宏观调控。

2.增加对科研、教育等公共物品的提供,为国企改革注入活力。我国目前正处于转轨时期,财政支出还远远不能满足对公共物品的需求,使得公共财政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公共物品中的行政、公安、国防、公共卫生等的供给,是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每一个企业正常所需生产经营的宏观环境。而科研、教育虽然不是纯公共物品,但却具有极大的溢出效应,所以应该成为新型公共财政支出体制中的侧重点。增加对科研、教育的投入,加快人才培养,加强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查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使国有企业能够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专业,促进产品升级换代。这些都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为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创造了条件。

3.增加公共财政的转移性支出,为国企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失业问题的解决。随着国企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职工面临下岗。失业问题已成为人们最关注的社会问题,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新型公共财政支出制度的建立,要求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办再就业工程,开展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尽量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使失业职工尽快成为劳动力市场“空缺”的合适人选。

(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公共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是增加财政转移性支出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的比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与西方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有明显的差距。西方政府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相配合,是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的收入和社会福利再分配,以保障低收入者基本生活水准和消费需要,缓和了社会矛盾,充当了宏观经济的“自动稳定器”。我国以往的社会保障对城市人口的福利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对那些真正需要“济贫”的贫困人口并没有产生太大的作用。社会保障性支出在发达国家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为30%~50%,在发展中国家占20%左右,但在我国还不到2%。因此,必须将社会保障纳入财政支出规划,建立和完善与国企改革各项措施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为国企改革创造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国家介入社会保障有助于减轻国企作为社会保障的支付主体带来的沉重负担,弥补企业作为主体所造成的效率损失,使财政成为社会保障的坚强后盾。

第7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

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姜星明: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有关问题的探讨[J].金融会计,2004(11).

[2]丁少群、梁新潮:我国保费收入核算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会计研究,2005(10).

[3]邬润龙:应收保费认可标准初探[J].上海保险,2005(4).

第8篇

一、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1、随着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社会生活的职能和范围不断扩大,需要相应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与日新月异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自由裁量的权力,能使其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3、从法律本身而言,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法律的稳定性),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现实的变动性)。

二、工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问题

在工商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每时都在行使之中,它有效增强了执法办案的准确性和灵活性。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工商执法人员受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法难,难执法;说情风盛行,执法不能到位;受地方经济不发达影响,违者难以承受;极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低,有随意减免等现象,造成自由裁量随意性大。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自由”属性看,存在着职权滥用的条件(法条的相对模糊和相对抽象)。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以合法为名行不合法之实问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问题;少数人在“合法”执法的外壳保护下,运用自由裁量权恣意妄行,为小集体、个人捞取好处的问题,等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负面效应主要有:一是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为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理问题随意性很大,畸轻畸重,反复无常,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工商执法,行政违法行为增多,导致经济秩序的不稳定;二是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

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从权力的本身属性来看,任何一项权力都是有腐蚀性和侵犯性,总是趋于滥用。由于自由裁量权的灵活性又决定了它的更易于被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构成的违法往往是隐蔽的,不易为人们所识破。在现实生活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约束较少,给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留下了隐患。在实际执法中,由于地域不同、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导致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故此,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须遵循以下原则和标准:

第一,是否符合立法目的。任何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目的。工商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正确理解授权机关的立法意图和精神实质。反之,即构成滥用自由裁量权。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即属此种情形。

第二,是否考虑相关因素。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到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而做出综合判断。未正确考虑相关因素的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考虑了不相关因素。如政治因素吊销个体营业执照。其二是忽略了相关因素。如公司超范围经营,其产品是否是抵账造成的。

第三,是否基于正当的考虑。如果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并不是经过慎重的理性思考与衡量的过程,而是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做出自由裁量决定。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第四,是否滥用程序,包括不正当的迟延和不正当的步骤、方式等。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执法行为期限的情况下,无故拖延或置之不理。如《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都赋予工商部门有查封扣押权,但却无期限规定。实际操作中应不超出2个月,特处情况,不超出3个月为妥。

第五,是否符合社会客观规律。客观规律是指每件事项的自然活动过程。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3分钟内完成。

第六,是否符合情理,包括对当事人是否平等对待,运用自由裁量权行为之间是否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四、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之对策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除弄清立法意图、端正执法观念、强化司法监督外,笔者认为重点还应放在“立法”上,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编制案例。借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由国家总局或各省局编制《工商行政管理案例选编》,以案释法,指导基层。虽说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大陆法系),《选编》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各级工商部门的执法办案所具有的指导作用,显而易见。最起码,不至于同样的案件,结果相反或畸轻畸重。

2、制定规范性文件,明晰和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词语。在这方面,国家总局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我国成百上千部的法律法规统一、合法、公正的实施,经常有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无照经营为例,可制发《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照经营在什么情况下,达到什么条件,予以何种(种类、幅度)处罚,分门别类,予以明晰,确立具体的标准。当然,这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伟大的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配套的法律文件,构成一个由不同层级组成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级低的规范性文件,可随着形势的发展废、改、立,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从而也可以克服法律因稳定性较强所具有的局限性。如果不便于做出硬性规定,至少应有一个参照标准,作为指导性的意见。如最常见的“情节轻微”、“情节恶劣”,由于没有一个参照标准,在实际执法办案中,“自由裁量”已演变为“任意裁量”,造成混乱,就不足为奇了。

3、实行定量分析,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基本因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工商部门可根据以上基本因素,各因素之主次情况及所占比重等,以综合评定的方式来确定一个可供操作的处罚标准,这样,不仅便于执法人员操作,也便于实现行政处罚的统一。可设想建立这样一个公式,犹如单位对每位职工进行的工资核算,工龄、级别、职务、任职年限等各种情况按不同的标准、档次逐一对应,其总和即是该同志的应得工资。这里有个前提,须首先对法定的考虑因素制定标准,予以量化(前面已述)。以“无照经营”为例,其应考虑的法定因素为“无照经营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何人、何事、何地、何时、何因、何情、何果)。以“情节”为例,可分为“轻微、一般、比较恶劣、恶劣”四档。再对这四档予以明晰,确定其具体内容。以“轻微”为例,时间短(15天以内)、规模小(资产500元以内)、违法获利少(100元以内)、未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无投诉、第一次违法或不知道违法、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其余,以此类推。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对应表

事实性质情节后果

20%以下一般一般轻微轻微

20%--50%较大较重一般一般

50%--80%严重严重比较恶劣比较严重

80%以上重大恶劣恶劣严重

根据上述分析,以“无照经营”为例,举例如下:王某待业,在家无照经营小百货,20日后被查,其间获利200元。在处理时,应首先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可处以20%以下的罚款,即1000元(5000元×20%)以下的罚款。考虑其情节“轻微”(原因、规模等),罚款额应掌握在500元(20%中的50%)以下,总的罚没款最高额不超出700元为妥。若王某及时改正(如补办执照),可免于罚款,以仅没收违法所得即可。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婚前财产 公证 完善措施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虽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是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使得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它的实施与应用与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思想变化相吻合。然而,由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时期较短,尚不算十分成熟,而人们对其需求与要求却越来越高,为此其在发展与应用过程中各式各样的问题也逐渐地暴露出来,需要更多的有识之士及法律工作者为之努力,解决问题,完善各相关法律体系,使之更好地为广大人民所服务。

一、婚前财产公证所存在的问题

社会文明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人们带来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也给人们越来越多的选择。在选择面前,人们总是容易迷失与难以取舍,正如婚前财产公证,是要爱情还是财产?虽然,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要让人们在此二者之间做出选择,但却对人们的婚姻发出了挑战。虽然,婚前财产公证有利地明确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对夫妻双方都具要约束力,减少了离婚后的财产纠纷问题,有效地提高了司法工作效率,但对夫妻双方的冲击力也不小,其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婚姻更为现实,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理念不相符

在婚前财产公证面前,婚姻更为现实,这种现实很容易使夫妻双方,或正准备结婚的未婚夫妻之间产生怀疑,使彼此不再似相恋相爱时那么相互信任,对婚姻的信心也随之降低,这不仅不利于夫妻之间感情的唯系与发展,更有可能会伤害到彼此之间的感情,最终导致分手或离婚,离婚率不断上升。在现实生活中,此种现象屡见不鲜。显然,这与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和谐理念是不相符的,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社会是由一个又一个家庭所组成的,家庭不稳定现象越多,则社会的稳定也将无从说起。在保障婚姻与个人权利的同时,如何确保夫妻双方的彼此信任,这将是一个大课题,是一个全民、全社会的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

(二)缺乏年限的限制将可能造成婚姻双方的不公平

在实际工作中,曾经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已经做了婚前财产公证。然而,多年以后,甲方要抛弃乙方及其子女,可是却因为之前所做的婚前财产公证,致使无过错的乙方及其子女在离婚后一无所有。这显然有悖于法律的公平、有失于公证制度的建立初衷。为此,本文认为,相关部门及法律工作者能对此点引起重视,一起为婚前财产公证设立一个年限,确保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过于狭隘,无形财产未能得到有效监督

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的发展速度更是可观,数量越来越大,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婚前财产的公证仅限于有形财产,而如何保护无形财产,是婚前财产公证尚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它有可能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出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即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夫妻双方财产权利的保护,但目前而言这个保护对象和范围是比较有限的。这需要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从而弥补法律漏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措施和设想

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建立其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明确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有效避免不必要的家庭财产纷争;二是当在家庭债权债务诉讼发生时,可以避免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抵债。因此,为了更好地将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落到实处,充分挖掘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意义及其作用,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本文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除了要认真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内容是否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还应进一步针对前面提到的婚前财产协议中急待完善的内容,引导当事人制定更加全面、公平、公正的协议。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充分发挥婚前财产公证的意义及其作用。在此,本文结合多年的公证工作实践,提出几点建议及措施:

(一)注意审查当事人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

在多年的公证实践中,我们发现申办婚前财产公证有许多是由财产较多的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迫于各种压力,虽然一同前来但态度较为勉强,神情落寞。公证员针对这种情况应认真询问双方申办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使他们了解婚前财产公证有助于明确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引导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协议。一旦发现有任何一方是迫于压力而非出于自愿前来办理或者基于某种目的希望利用婚前财产协议达到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的则应坚决拒绝办理。

(二)严格审查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为双方当事人把好第一道关

当前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员往往是根据当事人双方已经拟好的协议,稍作审查,只要内容不违背法律,双方当事人没有异义就为其办理相关的公证手续。许多协议内容含糊不清,甚至没有明确的标的,仅笼统地表述为某人名下的财产如何处分、债务如何分担。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财产关系、债务关系等并不像自己想像中的了解,这对夫妻双方其实是一种潜在的风险,特别是财产少的一方,弱势的一方,其权益更容易受到伤害。因此,为了确保当事人双方对协议内容确保无争议,则需要公证员除了当面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时,更应该认真、详细地对整个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协议内容中的文字表述清楚、准确并符合公平、公证的基本法律原则。结合前面所说的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婚前财产协议内容的审查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明确约定婚前财产公证的标的

为保证婚前财产公证的合法、真实、有效性,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明确将财产的种类一一列举,尽可能写得具体、明确,从而最大程度上确保婚姻弱势一方的利益,不因不了解对方的财产状况盲目签定协议,将来后悔莫及。对对方有意隐瞒的财产,因协议中没有提及,将来还有获取的机会。公证员在审查时也应注意审查约定财产的客体必须是夫妻财产,而不是属于家庭成员的财产和他人所有的财产。

2.注意提醒申办婚前财产公证的当事人

即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甚至归对方个人所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却常常为当事人所不知。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以便他们做出选择。在实践中,不少夫妻(未婚夫妻)为了体现二人患难与共的决心,也常常自愿将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双方共有。

3.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有效年限

多年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本人未曾见过有人能在婚前财产协议中约定协议的有效期,往往是一张协议、终身有效。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常常发生事过境迁的情形。若干年后,双方的感情和经济状况都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此时协议内容可能已无法体现双方或一方的真实意愿。应当在婚前财产协议中设立一个年限,给双方一个反悔的机会。年限到了,若一方或双方对协议条款产生争议,可重新订立新的协议。否则,一纸保终身对夫妻双方都是不公平的,特别对弱势一方的权益更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4.注意审查再婚当事人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

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曾出现过当事人财产无产权的纠纷,且这种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为此,本文认为,公证员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特别是再婚当事人,更应对其提供的财产权利凭证进行认真且严格的审查。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财产无产权纠纷的发生,将这种纠纷消灭在源头,才能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有效的法律政策,能够使公民们更加具体地了解处理婚姻财产纠纷问题,能够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如今的婚前财产公证,法律程序公正严谨,要求签订协议的必须是当事人,不允许其他委托或人进行签订;限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签订。在不违背婚前财产公证原则和宗旨的前提下,制定或是增加有效地法律政策,有利于在监督夫妻双方执行法律义务。

1.将无形财产纳入其财产保护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财产更多偏向于无形财产。因此,将无形财产纳入婚前财产公证保护范围内更适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及人们的需要。这既是完善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时展的趋势所须。当前,结婚男女双方的婚前资产一般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些都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可是,随着人们法律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不仅仅只关注金钱、房产、车权等固定有形资产,也开始关注到著作权、肖像权等无形的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同样具有极大的经济利益,所以,在婚前财产协议中应尽量引导当事人将无形资产写入协议中。

2.进一步完善财产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