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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论文

时间:2023-04-28 08: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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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论文

第1篇

关键词:农村耕地问题对策

0引言

专家预测来,中国今后建设过程中在用地量这方面会出现很大的改变,建设用地将使用到一定的分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耕地的占补平衡形势变得更为严重。怎样在既满足国家政策需要,又不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来保护耕地,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需要制定相关的投资方式对现有耕地保护,以此保证足够的粮食耕种面积,这种对我国农村耕地整理过程中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

1我国农村耕地整理出现的问题

1.1新增耕地造假现象普遍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标,这是为了防止国家以及区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证。而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将重点放在看数量上,而为重视起土地的使用情况。为实现土地整理标准所划定的新增耕地率,政府单单决定使用采用“多出地”,很多时候会把小田归并为大田,对耕田随意处理,胡乱扩大耕地的数量,使得良田被破坏浪费。

对于经过开发而增加的耕地是否可以达到种植和耕作的标准,在现实考察过程中未出现相应的适宜性评价和分析。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对原有耕地的不规则占有,使得耕地质量在整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这就无法满足耕地质量不断提升的最终目标需要。这对当前政府积极实施土地保护政策是相互背离的,而政府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有效地处理与解决。

1.2农民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土地整理主要是参照节约用土地的规定,对土地进行重新划定,通常采取措施对形状不规则、达不到机械耕作要求的土地,可以利用相关的手段将其转化为整齐、规则、能使用于集约经营的土地,这样就能促进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也是达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农村的需要,积极构建社会新型农村的要求。而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发生转变后,将对造成土地权属的变化,实施土地整理常常会把原有田块的边界打破,这就必须要重新制定计划,这就需要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整理的内容。

实施土地整理必须要以农民自身的农业利用为重点,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实施相关的策略。当前,土地整理开展时常常关系着田块重划、房屋拆迁、迁坟腾地等问题,而这些事项都和农民的实际利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土地权属是农民较为关注的一项问题,涉及到了许多方面的利益划分,例如:所有者、使用者、经营者等。而我国农村的土地的使用率依旧较低,如:田块凌乱,水利配套设施老化,使得规划指导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是普遍存在宅基地分布零散,如:沿街建设,空心村等比较普遍。这主要是因为土地整理能够对上述现象进行合理的调整,改善不良影响或结果。而在实际运行时出现了强制性命令农户拆迁房屋、迁坟腾地填埋坑塘等,这就破坏了农民的正常利益。若没有得到农民的允许就在材料中代签公众参与意见,以此实现争取土地整理项目的目的,或占用农户所耕种的土地完成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都会影响到农民的自身实际利益。。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生活的保证,是农民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若以这种违背农民意愿的方式是错误的。开展土地整理属于跨权属界限的整体调整,这就会给农民的利益带来影响,削弱了农民参加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1.3土地整理功能难以显现

综合发展主要强调把土地整理与农村结合起来发展,其目的在于把内容与空间组织、管理相互统一,这样就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得到以充分发挥。当前,增加耕地数量、补偿因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是整个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标,这也使得土地整理的综合功能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有时还会引起较大的不良影响,例如:重数量轻质量、占优补劣、开发不利、破坏环境等一系列问题。转尽管国家已明确了土地整理的工作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但土地整理项目重申报轻建设,工程质量较低,项目目标单一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目前土地整理还未与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影响了土地整理综合性的显现与发挥,导致了土地整理与新农村建设目标相脱节的现象。

2我国农村耕地整理的真确措施

2.1发挥各个土地的作用

2.1.1综合村、组的界线。当前中国发展时期运用的制度为农村集体承包制度,各村、组的土地已经划分出了明显的界线。而政府制定相应的规划工作往往忽视了村、组的界线,这样造成划分不清就引起了不同的利益纠纷。这就需要政府及相关部分在制定界限时把村、组的界线问题全面考虑到位,设计上一般允许不存在明显的界线,但在单元划分上必须认真对待。

2.1.2结合当地农民的习惯。在规划土地时有需要将现有的设施积极运用起来,对于部分道路需考虑到是农户长期在生产和生活中出现的,其具备一定的合理性。规划过程中需坚持“田成方,路成网,渠相连,林成行”的模式,当在原有的路、沟、渠周围搭建类似的设施时,要将原有的设施综合考虑起来,一次来满足农民习惯的生产、生活方式,还能减少资金投入本。在规划土地过程中需要对土地进行有效的保护,最好结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展开,两者保持协调统一,这样才能保证土地的使用达到当地实情和土地利用的计划要求。这就需要在土地整理时立足于实际,以达到社会主义新型农村建设的要求,这样才能达到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需要,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2坚持民主政治原则

在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里需要对土地整理提出相应的要求,必须要在坚持民主政治原则下进行,这样才能保证土地整理规划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作为公众能够积极参加到土地管理项目里,能够对各个项目的内容有个深刻的了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相应的建议,这样既能弥补技术上的缺失,也能到达方案设计的实际要求,让规划方案及设计变得科学合理。土地整理能够让农民切身体会土地整理的作用,维护了农民自身的实际利益,调动公众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

2.3协调好各种内部关系

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在规划实施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农户以及其部门的协调工作。当项目规划方案实施出现不合理时,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认可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日之内给予答复,以免造成严重地延误工期和耽误农民的种植时间。当项目规划实施中出现需要同其他部门协调时,如迁移道路中的电线杆等,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上报土地行主管部门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3小结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对长一段时间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系统解决“三农”问题的战略措施。为了农村更和谐地发展,我们要合理利用耕地,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好当前面临的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韩润仙,韩桐魁.试论农村耕地整理发展制约因素与保障措施[J].国土经济.2004.(01).

[2]刘宗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耕地整理[J].中国土地.2006.(09).

第2篇

【论文摘要】文章利用764份问卷调查袁的数据,具体分析了农村劳动力迁移者和未迁移者对政府政策的需求。结果显示,他们的最大期望,一方面是在城市中得到稳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希望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得到保障。

因此,进一步规划解决农村劳动力迁移问题的战略思路:其一,统筹城乡就业,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其二,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减少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风险。

(一)统筹城乡就业,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

统筹城乡就业,解决好农民的就业问题,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好“三农”问题的关键之一。统筹城乡就业要求把解决好农村的就业问题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改变和摈弃重城市、轻农村的传统观念和做法,必须把城乡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尽快打破城乡就业壁垒,实行城乡劳动者公平的就业制度是统筹城乡改革的切入点。各级政府应把促进农民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目标,把增加农民就业纳入国家和各地区的就业规划。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不仅要把扩大城镇就业、降低城镇失业率作为重要任务,而且要把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实现农民充分就业作为重要目标。

1.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建立保护农村劳动力迁移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劳动力迁移者是一个容易遭受贫困与社会排斥的群体。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不少保护其权益的政策,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农民工合法权益屡受侵害的现象仍继续存在。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很低,工资边清欠、边拖欠,农民工超时间劳动,休息、休假权利受侵犯比较普遍,一些企业任意加班加点的行为没有得到遏制。距离公平就业,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不可否认,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与劳动力供过于求有关,但作者认为,其深层原因仍是劳动力市场制度不健全所导致,因制度原因使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从而遭受资方侵害。保障农民工权益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所在。短期内的劳动用工整治行动只不过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举措,最终需要建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包括工资形成的市场机制和集体谈判制度,工会作用发挥方式和程度以及保护劳动者的政府劳动立法等方面。

2.公平对待农村劳动力迁移者,逐步形成惠及农村劳动力迁移者的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当前城市对农村劳动力迁移者实行的实际上是“经济接纳、社会排斥”的做法。主要表现在:允许农民进城打工(经济上进入),但不承认他们在城市的社会成员资格,进城农民工不能平等地享受公共服务(社会排斥);在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妇幼保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遭受歧视等。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不可避免地会给城市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在城市建设和管理方面应有新的理念和措施。首先,应当转变观念,对农民工要由排斥到容纳,由管制为主转向服务为主,改变农民工“边缘化”的社会地位。要以开放和包容的胸襟,把进城农民工作为城市居民的一部分,统一管理,逐步做到权利平等。其次,在住房、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上考虑农村劳动力迁移者的需要,使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到农民工。统筹考虑农村劳动力迁移者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涉及城市公共服务资源重新分配的问题,城市政府财政支出结构需要作相应的调整。进行这种财政支出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安居乐业,对促进城市社会的安定和谐、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3.引导农村劳动力迁移者合理、有序流动,努力开拓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渠道。我国城乡将长时期面临沉重的就业压力,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情。农业人口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必须广开门路,多渠道并举,多形式并存,多层次展开,努力实现合理、有序流动。(1)在地域流向上,引导农民异地转移与就地、就近转移相结合。加快城镇化进程,为农民进城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是解决好农村剩余劳动力问题的根本出路。

同时,通过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促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在未来很长一个时期仍是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不可忽视的一条重要途径。不断壮大县域经济,促使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地转移。近年来,随着土地供求矛盾趋紧、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沿海发达地区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开始向中西部转移。要因势利导,在继续鼓励中西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流动的同时,推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产业结构升级,鼓励沿海发达地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2)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要充分利用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特别是农村人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正确处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关系,发挥劳动密集型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中的劳动密集生产环节的竞争优势。在拓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空间的同时,要重视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向农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

4.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人口的整体素质。技能和就业培训是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工业化过程中,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工业部门就业,新的工作岗位对劳动者的劳动技能有新的要求。如果劳动力的知识技能不能满足岗位要求,劳动者就容易面临着失业的威胁。而且,劳动力的整体技能较低,也对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构成了制约。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技能,全面提高农民的素质。一是要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大力提倡订单培养模式。走先培训后输出、以培训促输出和定向培训、定向输出的路子。农村劳动力的培训纳入各级公共财政的支持范围,建立“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的投入机制。二是在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长期以来,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内容与农村发展需求严重脱节。由于经费短缺,农村职业教育机构萎缩,人员大量流失。要有效整合教育资源,把发展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放到农村。这对有序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意义重大,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减少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风险

进城务工的农民,大多处于不稳定状态。只要还没有稳定职业并且在外定居,土地仍然是农民最终的退路和保障。土地对广大农民来说,既是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基本的生存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即使不从事农业生产,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资料功能,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也不会消失。从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情况看,大量的农民将会长期亦工亦农,相当部分的农民工将是年轻时进城务工,年老时返乡务农。在农民到城镇未取得稳定的就业、收入保障以前,保障他们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不失去土地这一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城乡之间“双向”流动,有助于防止农民因丧失土地而沦为流民大量集中于城市,对保持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稳定关系重大。

因此,在没有别的手段可以替代土地作为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之前,必须依法保障流动就业农民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将所有农村劳动力逐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于留在农村不能进行农业生产的老年劳动力来说,土地难以起到生存保障的作用,他们往往成为农村贫困人口。在他们不能也不愿从事农业生产时,如果愿意退出农村集体的土地承包,可将他们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对那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赋予他们对农地承包具有选择性的退出权,根据自身条件在保持农村的承包地和获得不同的社会保障之间进行选择。如果他们有稳定的非农收入也愿意放弃土地,可以以农地换取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障基金,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系统;而那些不愿放弃农地的转移劳动力,则将他们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对那些愿意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如果他们愿意承包上述两部分劳动力退出的承包地,那么根据其意愿承包的土地面积和承包年限支付一定的土地承包费,而这部分承包费则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等到他们到了退出农业生产的年龄时将他们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参保单位,以社区或渔业公司作为社保的工作点。其次,为鼓励渔民参保,在政策资金上予以支持,在缴费比例上以“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政策执行。同时,从渔民转产转业资金中划出一部分,给予每个参保渔民一定数额的补助。

3.建立渔民下岗失业救济金制度。渔民在弃船上岸失去“工作”后既没有市场经济下的商业保险,又没有计划经济下的各种资助待遇,致使下岗失业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处于“体制真空”状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为确保渔民基本的生活,应给予下岗失业且仍处于中壮年的渔民如城镇下岗失业职工一样的待遇。救济的金额和期限,可参照目前国家推行的城镇下岗职工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市的标准给予适当的救济,以体现国家对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人群及特殊人群应尽的救助责任,体现社会公正原则。

4.建立新型的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体制。要建立和维持渔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关键是能提供这一体系或制度运行所需要的资金,而新型的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体制则是筹集和管理这笔资金所必需的。首先,在保证一定的政府拨款前提下,可由政府出面,通过财税部门统一负责渔民社会保障所需要资金的筹集、征缴,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税务机关的人力和物力,采取广泛吸收社会捐款,适当征收企业事业税收,按比例提取城镇建设项目费以及购买基金、稳定投资等办法来保证渔民社保资金的充足;其次,统一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机构,把渔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的管理范畴,并通过渔民基本生活保障预算的编制和审批,加强对其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再次,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对筹集和征缴机构的征收行为、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的支付行为、财政专户的管理行为以及基金运营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限制劳动力迁移的许多旧的体制已经基本消失,其中包括居住限制、食品供给限制以及大部分就业限制,同时教育水平的提高降低了人们的迁移心理成本,增加了就业成功机会,也大大提高了人口的流动性。与此同时,随着劳动力迁移的增加,移民网络已经起到提供就业信息、降低心理成本的作用,还有交通和通讯费用的降低以及高校扩招和收费的增加,‘都是中国国内迁移规模有可能增长的理由。剩余的限制劳动力迁移的因素,更多可能体现在一些较难改变的体制上,如城市就业体制和农村土地制度等。

为更好的了解农村劳动力对政策的需求,以便政策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2007年春节期间笔者在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县廊田镇11个村,共发放问卷调查表6O4份,其中A卷(迁移者)194份,B卷(未迁移者)410份,回收有效问卷552份,其中A卷181份,B卷371份。另外,2007年上半年在城市中进行了调查,所有调查对象均为广东省城市中外来务工人员,共发放问卷调查表(全部是A卷)263份,回收有效问卷212份。两次调查共获取764份有效样本,调查目的主要是了解迁移者的个人特征和迁移动机,以及未迁移的可能原因,其中对政策的需求是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迁移者对政府政策的期望

农村劳动力迁移绝大多数人是依靠自身努力所实现的,但并不表明这种纯市场经济行为不需要政府的干预,因为迁移对于农村劳动力来说毕竟是有风险的行为选择,他们需要政府的帮助,尤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在现阶段,他们对于政府政策的期望有哪些,哪些对于他们目前最迫切,作者利用A卷(迁移者)调查数据做了一个统计。

在调查中发现,在选择政策期望时,由于个体特征的差异,存在明显的地区偏好、性别偏好、年龄偏好和文化(教育程度)偏好。例如,乐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迁移者更注重社会保障,男性相对于女性来说,对农地承包权更为留恋,年轻者考虑计划生育问题更多,而对各项社会保障并不太感兴趣。但统计分析时,看到他们对政策期望的核心内容是完全一致的,只是选择的先后顺序不同而已。:

在城市生活中,他们担心更多的是失业和居住问题。前者,迁移的根本目的是挣取更高的收入,只要有份工作(或有份不拖欠工资的工作),就会有一定的收入。出乎意料的是,迁移者对住房的要求比较迫切,迁移者向定居者过渡时强烈要求的具体诉求。另外,迁移者对于社会保障的要求并不太高,表面上看,由于他们从未得到过社会保障,所以觉得那只不过是城里人“天生”的待遇,甚至有不少人还不知道有社会保障这一说。况且进入社保还要求他交纳一笔费用,这将减少其现期收入,所以他们对纳入社会保障的要求并不迫切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农民的保障只是原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所以,迁移者无一例外的希望享有原有在农村的一些政策,固他们特别希望保留自己的宅基地。如果一下子剥夺了他们的土地承包、使用权,他们将很难适应,结果可能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局面。

二、未迁移者原因

为了更好的了解迁移者的个体特征,调查B卷专门针对在家务农的农村劳动力,希望能做比较分析。未迁移者的原因,作为一个多选问题,在回收的373份有效问卷中,其选择未迁移的原因统计结果。

同样在选择不迁移的原因上,也存在着区域偏好、性别偏好、年龄偏好和文化偏好等因素。其中,年龄大的和文化程度低的主要是缺乏相应技能,而女性未迁移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家人拖累,那些回迁者则比较满足于农村的生活状况。问卷调查中,绝大多数人并未选择“在打工地受到一些政策限制或歧视待遇”这一项,由于传统文化的潜移默化和长期二元结构的政策影响,农民已经养成了逆来顺受的“品德”。

根据上述对迁移者和未迁移者分别对政策期望的系列分析,政策改革思路已经比较清晰,在户籍制度改革不能一蹴而就约束的前提下,在城市中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是改革必须先行的一步。关于农地制度改革,其基本思路,通过土地的合理集中实现家庭规模经营扩大,提高农业生产率;同时,通过制度的变革能够给迁移者提供一笔较大的到城市谋职和生活的原始资金。

第3篇

论文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对策

 

一、前言

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完善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和农村人口养老问题紧密相连。考虑到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加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大背景, 面向大多数人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如何在新时期防范风险、防止农村老年贫困、调节农村人口年龄和性别结构,就必然持续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政策议题。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上是不完全成功的。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法律法规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养老保险金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挫伤农民投保积极性,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

2.自给来源少,吸引力不足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少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或只在部分地方或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再无其他的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这些政策,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3.基金增长慢,难以为继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速,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三、完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

1.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制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3.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和养老的优良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现阶段,由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政府可以从制度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

四、结语

从农村和整个国家现代化长远角度看,建立农民养老制度是对农民利益最有效,最全面的保护。严峻的人口发展现实、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以及有限的可供学习的国外经验, 都迫使中国不得不用创新的思路、战略的眼光来审视和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乃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走出一条城乡之间相对独立而又良性互动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之路。希望本文能对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近一步完善,有所启示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桂世勋.关于探索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思考[J] . 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8 (7) .

[2]乐章.现行制度安排下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参与意向[J] . 中国人口科学,2004 , (5) .

[3]俞仁龙.浙江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行性分析[J] .嘉兴学院学报,2005 , (4) .

[4]王德文.我国已经具备条件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制[J] . 经济要参, 2006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