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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改革

时间:2023-05-08 18:11:51

导语:在土地制度改革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土地制度改革

第1篇

第一,土地所有制怎样确定

有的学者提出,中国的土地应当私有化,特别是农民的耕地和宅地应当私有化。实际上这种主张除了我国经济制度方面的不可行外,操作中因土地的历史归属权追索成本和复杂性,也是不可行的。那么,剩下的两种办法,一是修补和改良目前的两种土地所有制。在农村,继续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但强调农民的《土地承包法》,再延长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农村土地征用为国有城市建设用地时,公益性用地,政府征收为国有后使用;商业性用地,国家征购后,再公开竞价出让给用地商,或者直接进入建设用的市场。但是,要提高征收和征购的补偿标准。二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将目前的集体所制土地改变为国有土地。但是,农村土地,农民目前现在承包的耕地、林地、四荒等和农民的住宅用地,999年归农民使用,农村社区公共用地,也归农村社区居民公共使用,期限为200年。

实际上,除了广东沿海特别发达地区的农村,其土地股份合作制方式的新的土地集体经济有存在的意义外,广大农村传统意义上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弊多利少。一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沦为村委会和村支部所有制,一些地方甚至为村长所有制,导致村长暗箱操作,卖买土地,谋取私利;二是村里以地为由,摊费入亩,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基础;三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形成极大的损害,出嫁外村的妇女在本村得不到土地,在外村也得不到土地,一旦离婚,则土地全无;四是农村集体土地实际上成了政府征用土地的二传手,由于村支部一定程度上是上级党政组织任命的,许多地方,即使当选村长也与乡镇政府的认可不认可有关。因此,在政府低价征地时,村组织不但不能起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甚至成为损害农民利益的工具。

因此,我认为,全部土地国有,农民耕地和宅地999年属于农民使用,是解决中国土地诸多问题的最好方式。目前,土地私有化的建议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一般不会被考虑。然而,关于土地继续实行目前的两种所有制和将农村集体所有制统一为国有制的争论较为激烈,政府在短期内考虑的复杂性,可能会向着修补和改良目前土地管理体制的路径推进。但是,修补和改良的方式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会产生新的问题,不如一揽子解决,总体成本较小。在10年后,全部土地划一地改革为国有土地的改革可能性是很大的。

第二,土地的使用年期到底应当定为多长

当土地为私有制时,不存在国有和集体出租意义上的土地年期问题。因为土地如果有产权,则永远为土地所有者使用;如果土地所有者将土地租出去,租期多长,则是土地私有者与租用者之间的契约,国家和集体用不着管。但是,当土地是集体所有和国有时,土地的使用年期,则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因为,土地的使用权要使用和交易,当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年限越长时,这块土地的使用和再转让价值就越高;反之,使用年限越短,其价值就越低。为什么虽然规定农民的承包土地可以转让,但实际成交的较少呢?就是因为承包期太短,我购买了你的土地,投资几年都可能收不回来,土地的使用就到期了。所以,卖的人,不赚钱;买的人不合算。再如,城市里的房地产开发土地,期限为50年,当房屋到期后,国家还能收回土地吗?目前深圳就发生这种问题,即当初政府出让给房地产商的年限为20年,房地产商盖好房子卖了之后,就与土地的年期无关了。但是,政府能收回土地吗?能再出让一次吗?实际上住在房子里的居民是买不起的。因此,在我国,不论是农村农民的耕地和宅地,还是城市里的企业和居民住宅用地,年期都太短。我认为,根本上解决问题,城市居民的住宅楼等用地,农村农民的耕地和宅地使用年期应当为999年,企业用地一般应当为99+99年。不论怎样,目前的使用年期,时间太短,应当延长。改良的办法:农村耕地和宅地,使用年限为150年;城市居民住宅等用地,使用年期为100年;而企业用地,一般的年期延长为70年。

第三,农村集体土地是不是可以直接进入建筑等用地市场

如果土地所有制度进行改良的改革,则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农村集体土地是不是可以不通过国家征用,直接进入建设和各种用地市场?实际上,目前的许多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开发住房用地,有的乡镇已经被城市建设所包容,这些企业没有通过征用程序已经用地多年,若将其改为国有用地,让企业和住户再交一次出让金,实际是不现实的。对于农村耕地等集体用地,怎样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有着两种意见:一是农村集体用地必须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出让给用地商。二是农村集体土地可以直接进入建设市场,用不着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再由政府进行出让。我认为,先征用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给用地商的方式是违背宪法两种土地所有制精神的做法。既然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是两种土地所有制,那么集体为什么不能直接出售和出租自己的所有物-土地呢?比如,农村集体如果要出售自己生产的粮食,是不是先要由政府收购,再由政府卖给用粮者呢?因此,我认为,从所有权的法理上讲,要么将农村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国家可以收购其年期使用权,再将使用权出让给其他使用者;或者让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政府不应当再在中间干涉交易。现在的问题是,虽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政府从集体征用后,再卖给用地商,一般是将征用价格压得较低,出让价格又较高,政府在中间赚了很大一笔钱,有的城市政府倒卖倒买土地所赚的钱成为城市的第二财政。如果是这样,还不如将农村土地全部国有,政府的这种操作方式还名正言顺一些。如果不能国有,则农村的集体土地应该可以直接进入用地市场。

第四,土地怎样交易和价格如何确定

土地的交易应当通过市场来分配,出价最高的,应当是土地的受让者。而价格应当由供求来决定,需求特别旺盛地段的土地,价格就应当高一些,而需求不旺地段的土地价格就应当低一些,而不应当由政府操纵土地价格。土地的出租,也应当由市场来确定。政府不应当干预土地出租市场的租价水平。

政府需要做的事情是,对土地价格和出租租金水平较高的,征收土地交易和出租增值税,否则土地卖者和出租者就获得需求过旺形成的暴利。关键是,土地的交易不能一对一协商,而是要公开透明竞争,只要土地买家是理性的,竞争价格是市场最合理的价格。但是,土地出租则要区别对待,主要是土地产权明确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所有者,以其收入最大化来出租土地,在多个需求者出价的情况下选择的租用者,出租价格就是合理的。但是,不排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时,村长为了自己的私利,将土地低价出售或者出租给用地者作用,从中谋取自己的利益。因此,如果农村土地不能国有化的情况下,村民公开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土地在宏观上如何管理

1994年的宏观调控,实行了土地和信贷双紧的政策,这在特殊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宏观调控的举措。但是,只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在任何国家里,土地部门不能成为宏观管理部门。因为土地是一种生产要素,它要象资金、劳动、原材料等一样随着市场的调节而自由在用地企业和其他用地者之间配置,不可能高度集中管理起来。

土地的宏观管理最主要的有这样两项。

第2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土地信托流转;信托制度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036-05

收稿日期:2013-09-29

作者简介:汪超(1987-),男,重庆垫江人,硕士,从事宏观调控、财税体制改革、土地信托流转研究。

引言

近代中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制度变迁,其中包括两次强制性制度变迁和一次诱致性制度变迁。(1)时期(1949—1955年),政府立法强制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即农民享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互助合作化及化时期(1955—1978年),国家加速改造小农经济,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使用;(3)。改革开放以后,由安徽凤阳小岗村发起并在全国普及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度成为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三次土地制度变迁都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据李晓明(2006)研究表明:GDP增长率在时期、互助合作化及化时期、时期分别为1.14%、2.12%和16.78%,与此对应农民纯收入增长率分别为1.13%、1.61%和19.63%。

由此可见,三次土地制度变迁虽然都促进了农业GDP 和农民纯收入的增长,但影响程度是大不相同的。前两次土地制度变迁属政府强制行为,是鉴于当时的政治历史环境下的特殊选择,因此制度效果有限。而后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则是农民按照经济发展规律自发选择的结果,因而能够充分体现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可以说,对土地产权关系做出了调整,责、权、利实现了基本一致,形成了农业经营中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避免了外部性损失,不失为农业经营制度中的好形式,具有某种程度帕累托改进的性质。

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农业生产的比较收益相对下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至其他行业,导致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锐减,部分地区出现较严重的土地抛荒现象。此外,在现实运行中也出现了土地经营细碎化,农户土地分散、零碎,小规模的家庭农业难以利用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土地被限制在以家庭为单位的狭小范围,难以实现由土地流转、集中和规模经营来提高农业经营效益等一系列问题。

针对出现的农业经济问题,理论界逐步形成了一种共识,认为家庭承包制虽然对土地产权关系以及各种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却并未触及土地产权关系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存在产权主体不清晰、内涵不具体的问题。因而部分学者主张实行土地私有化,促进土地的有效流转和集中,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

但由于中国的实际国情,决策层在土地私有化问题上一直持谨慎态度,因为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产要素在中国具有三重职能。一是基本生产资料的职能,即使用者或所有者将其作为基本的维持生计和获取收入的手段。二是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职能,即土地可以在特殊的时期和特定环境下,发挥对其所有者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职能。三是财产职能。土地作为一种财产,尽管不像其他生产性资产那样,在地理位置上可以自由移动,且其作用的发挥也不得不受自然条件的制约,但其作为财产的各种权益却是可以分割、流转和交易的。在中国,土地所体现的第一位职能是其基本生产资料职能,第二位职能是其肩负的社会保障和失业保险职能,这一点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还无法覆盖所有农村居民的情况下,显得格外重要。

因而在不推行土地产权私有化、充分发挥土地社会保障职能的基础上,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成为理论界深入探讨的话题。所有这些客观条件的变化都呼吁一种新的与之对应的土地制度的出现。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必须流动,并且在城市和农村需建立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而具备独特金融特征与灵活资金运用方式的信托制度,作为一种集成、分享新型社会生产关系,可以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上构建一个集合平台,在这个平台上,将相关各方的知识、资源和资本集合起来,并让相关各方按照贡献分享收益。这种集成共享的“公有制”模式天然地契合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安排,可以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前提下,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由此土地使用权信托流转制度应运而生。

一、土地信托流转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土地信托流转的必要性分析

1.变革农业生产方式,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实现农业规模经济

土地既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积累财富的主要来源。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土地碎片化且分散经营,缺乏规模化、集约化,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农业比较收益下降,难以促进农民致富。据统计,中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为3亩~10亩,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每个农业劳动力经营耕地面积为3 000亩~10 000亩。如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农民将其拥有的土地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集合土地经营权后,通过土地出租或土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使得土地向专业农业生产企业或种植能手集中,则可实现通过土地信托流转,形成规模化经营,获得规模经济。

2.加速农村人口流动,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城镇化进程

近些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转换,第二、第三产业的比重迅速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也日益增强,2003年在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广泛出现的“民工荒”预示着中国刘易斯拐点的临近,如何进一步释放农村劳动力成为当前必须考虑的问题。但在农村,把土地作为生活最后的保障的观念十分普遍,由于农民外出务工受到年龄和体力制约,这种风险性和不稳定性,使得他们大部分选择保留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尚未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农民的教育、养老、医疗等一系列后顾之忧只有依靠土地解决。因而在释放农村劳动力的同时,还不能剥夺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土地信托制度下使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信托财产,移转给土地信托机构,由该机构经营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既可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化运作,又使农民在向第二、第三产业转化的过程中摆脱小块土地的钳制,从而安心离开土地去创业、务工。在信托期限内,农民享有信托利益,信托终止,还可以恢复行使承包经营权。此举一方面将释放部分农村劳动力,另一方面也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将加速农村人口流动。此外,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信托机构,农民定期从信托机构获得一定的收益,这将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村人口的流动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也将对中国城镇化进程起到推动作用。

3.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农业现代化,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

分田承包的小农经济是以小地块、小机器、体力劳动为主,科技投入匮乏,科技培训较少。通过土地经营权信托把土地集中起来转移给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者经营,可以在集中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科技投入。通过增强农业科技研发、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完善农业技术服务等措施,将先进的农业技术引入农业生产,促进了农业科技与农业农村经济的融合。土地信托流转与资本支持的结合将更加有助于开展大规模机械耕作,实施更加科学有效的病虫害防治,更加有利于深化与科研院所合作,在农作物育种、畜禽良种培育、农产品加工技术等领域取得进展。土地信托制度会大大提高农业经营规模,从而可以按照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建设的要求,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进行新一轮的科学规划建设,这将改善农村基本公共设施。此外,随着土地信托流转的推进,农业生产将实现产业化经营,农业生产效益将逐步提高,这也将改善农村地区的财政收入水平,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4.引领农业要素集聚,促进农业资源改良和优化

农业生产受土地、水、劳动力、技术、资本和知识等要素的约束较为明显。土地作为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要素,对其他农业资源要素资源的流动和整合具有引领和导向作用。信托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整合平台,它能整合各种要素资源,促进农业资源的集聚整合与质量优化。例如,通过土地信托可以形成稳定的、规模化的土地使用权,有助于持续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加大土地改良投入,推进中低产田改造,改良土地资源。此外,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背景下,随着农村劳动力持续外移,许多地方出现农忙季节缺人手问题,务农劳动力老龄化愈加明显,农业兼业化副业化更为普遍。“谁来种地”和“地怎么种”的问题更加突出。资本、劳动力和知识均有撤离农业生产的迹象。土地信托流转,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助于提高务农工作的人均收益,使得从事农业工作的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有助于为中国农业的现代化吸引人才、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

5.保护土地资源,保证农业发展和保障农民权益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本质上既是一种土地使用权财产管理的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土地承包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作为土地信托流转的信托机构,既要承担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又要履行忠人之事、为人维权的义务。真正做到“不打圈地注意”,“不与百姓争利”,切实保障土地资源、保证农业发展和保障农民权益,让农业在土地信托流转中增效,让农民在土地增值中受益。

(二)土地信托流转的可行性分析

1.从实践经验来看,中国部分地区已进行了土地流转的有益尝试,为土地信托流转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近几年,在中国少数农村地区如浙江绍兴、湖南浏阳和贵州安龙等地开展了以农村土地信托服务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实践表明,土地信托流转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在实践中受到了农民的欢迎。虽然现存于中国实践的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仅处于初级探索阶段,时间短、经验少,还很不规范,还不能称其为严格意义上的土地信托流转方式。但是,信托观念的渐入民心以及各地土地信托服务中心的成立,为中国开展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提供了现实基础。

2.从理论上看,中国已经具备推行土地信托流转的基本条件

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当区域人均GDP小于500美元时,农民以分散的自给自足经营为主,这种传统方式的目标实现只能是单纯循环的自然经济;当人均GDP大于1 000美元时,农村土地规模生产的价值开始体现,农村土地使用权就有了较大规模流转的根本动力。中国科学院中美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中心中方主席牛文元在《中国经济时报》撰文指出,依据经济理论的分析和中国农村的现实,在满足宏观经济基础(人均GDP大于1 000美元)的总体约束下,农地流转顺利实现须具备5个主要条件:(1)农村人口中的恩格尔系数应在45%以下;(2)农业产值在社会总产值中的比例小于10%;(3)农村经济中的非农活动收人在75%以上;(4)农村劳动力人口中从事非农劳动的数量大于50%;(5)农业种植结构中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30%以上。中国东部沿海等农村地区人均GDP已超过1 000美元,且大部分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已经接近、达到甚至超出了上述条件,具备了发挥土地信托流转优势和推动较大规模土地流转的客观条件和可行性。

二、土地信托流转的国际经验——美、日土地信托模式及特点

(一)美国土地信托模式及特点

美国土地信托模式是开发者(委托人)购买一块生地(raw land),再将该土地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销售该受益凭证给市场上的投资人,受益凭证代表对信托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受益权,销售受益凭证所得资金用来改良土地,然后将土地出租给由该开发者组成的公司。受托人收取租金,负有给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

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通过资金的“集合”,解决了开发土地尤其是生地所需的巨额资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于利润丰厚的土地产业的机会,同时也降低了个体投资风险;投资人所拥有的受益凭证可以流动,具有较强的变现性(如图1所示)。

(二)日本土地信托的模式及特点

1984年,日本开展了对有效利用土地起积极作用的土地信托。1986年,《国有财产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以及同年《税法》的实施,大大加速了土地信托的发展。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受托人(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管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利益。土地信托包括出售型和租赁型,前者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信托业者出售,受托人将出售所得,在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及其他手续费用后,交付给委托人;后者指受托人无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期间信托业者应定期给付委托人信托收益,信托终了时,委托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权。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替代性,即通过土地信托方式解决了土地所有者具有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但无能力开发的现象,具有替代性;稳定性,即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在信托期内如租赁信托可获取稳定的信托利益;高效性与多样性,即吸取民间土地信托制度能够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点,使国有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手段多样化(如下页图2所示)。

三、中国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构建

(一)模式构建

鉴于中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和统一的运行模式,因而本文在结合信托公司实际操作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中国未来土地信托流转可能的模式(见下页图3)。农户将土地信托给信托公司,每年从信托公司那里获得固定的信托收益;信托公司接受农户的委托,利用受托土地在交易所进行土地资产证券化发行受益凭证,向社会投资者出售受益凭证,社会投资者每年将从信托公司处享受浮动信托收益,社会投资者也可在交易所自行交易受益凭证,期限届满信托公司回购受益凭证。信托公司利用从交易所筹集的资金对土地进行改造,完善土地基础设施,提高土地质量,再将整理好的土地出租给承租人,也可充分发挥信托公司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利用从交易所募集的资金支持承租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科技投入,进而促进农业增收。承租人定期向信托公司支付租金。与此同时在此结构中也引入农业保险机构,由承租人按期向农业保险机构交付保费,但保险的受益人为信托公司,锁定农业生产风险。

此模式利用信托制度的优势不仅集合了农户手中的土地,使得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可能,同时,它还利用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独特优势,为农地整理、农地基础建设、农业科技投入和承租人扩大经营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此外,信托公司利用其集合平台也整合了相关各方的信息、资源和知识,例如投资者在购买受益权凭证时,承租人在选择租种土地时,农业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时,他们都会利用自身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资源去收集尽可能多的关于未来农业生产的信息,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相应地,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农业生产就具备了提高经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科技化和集约化。

(二)对策建议

第一,明确土地信托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设计合理的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机制。土地流转信托不仅包括委托人(农户)、受托人、受益人(通常为委托人)三方当事人,而且还应包括具有农业专业生产技术的经营者(承租人),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人、具备专业知识的农业保险机构以及拥有其他资源禀赋的参与者。委托人和受益人是指农村土地承包者(农户),受托人是指具备受托资格的资产管理人,经营者主要为具备专业农业生产能力的生产者,投资者是具有资金的自然人或机构法人,农业保险机构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土地信托流转中受托人的义务应主要包括:(1)尽职管理信托财产义务;(2)及时信息披露义务;(3)及时分配信托利益的义务;(4)对土地信托流转相关参与方进行监督的义务等。受托人的权利应主要包括:(1)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信托财产;(2)收取信托报酬等权利。土地信托流转中委托人除了有协助受托人对信托土地进行经营管理的义务,并且委托人可以对受托人土地经营管理状况随时进行监督、审查外,其权利义务基本上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相对应。投资人的权利包括按期获得收益、对重大事项具有知情和决策的权利,其义务主要为按时交付资金,及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等义务。承租人主要享有经营土地的权利,并附有按期交付租金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业保险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并承担赔偿农业生产损失的义务。

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收益分配及风险承担是土地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据信托的基本原理,信托利益应全部归受益人和投资人所有。但在经营信托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债务以及税收等应在信托利益中予以扣除。一般而言,农户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小,因而本文认为在信托利益分配上,优先分配农户的固定收益,在农户收益获得足额分配后可再分配投资者浮动收益,为体现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应适当高于农户。此外,由于农业生产的不确定风险较大,所以应引入农业保险机构,分担风险。

第二,建立土地信托流转多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了保证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规范而有序地运行,必须建立多功能土地信托中介托服务机构,为相关各方提供信托信息、信托咨询服务、信托受益权转让等服务,这样既可以整合市场资源,提高效率,又可以防止土地信托争议的发生。该中介服务机构应主要从事以下信托服务:(1)土地流转前的土地使用权供求登记和信息;(2)土地流转中的中介协调和指导鉴证;(3)土地流转后的跟踪服务和纠纷调处等。土地信托中介服务机构能否有效地发挥信托中介服务作用,直接关系到信托能否正常运行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对其设立进行严格的规制。

第三,培育土地经营者,加强政策引导与扶持。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在于解决“有地无人种、想种无地种”的问题,培育土地经营者是土地信托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经营者主要有:一般农户、种养大户、工商业主等。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在质量上的提升,以优惠政策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应重点支持种养大户与工商业主进行规模化经营,投资高效农业。

第四,完善土地信托流转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信托法的公布使中国信托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有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基础。然而,中国土地信托发展滞后,要真正促进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业务的发展,尚需制订有关规范各种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特别是土地信托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土地信托流转登记制度、土地信托流转监管制度、土地信托流转经营业务的税费制度等,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创造公平、有效的法律、法规环境。

第五,合理定位政府在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的职能。土地信托流转中,政府要有准确的定位,发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克服市场失灵和促进社会公平,为国民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具体到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政府的管理职能应在于:规划、组织、协调、政策引导、监督以及控制与规范土地信托流转市场;政府的服务职能应在于:建设土地信托流转市场软硬环境、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市场规则、维持有效的市场秩序等。

参考文献:

[1] 岳意定,王琼.中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及构建[J].生态经济,2010,(1):31-34.

[2] 杨凯育,李蔚青,王文博.现代土地信托流转可行性模式研究[J].世界农业,2013,(4):17-22.

[3] 刘志仁.中国农村土地信托保护的组织形式选择[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0).

[4] 蒲坚.推进土地信托流转实现农村稳定发展[J].学习与研究,2012,(11):56-58.

[5] 王秀兰.土地信托模式的国际借鉴与思考[J].商业时代,2007,(16):37-39.

[6] 王秀兰,杨兴权.日本土地信托的特点与借鉴[J].当代经济,2007,(2):67-68.

[7] 宋涛,蔡建明,刘彦随,倪攀.农地流转模式与机制创新研究[J].农村经济,2013,(8):23-26.

[8] 许宏,周应恒.农地产权私有化与土地规模经营——东亚地区实践对中国的启示[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1):47-53.

[9] 殷勇.农村土地信托流转调查与思考——以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为例[J].调研世界,2012,(6):37-39.

[10] 秦扬,胡实.农村土地使用权信托流转模式探讨[J].安徽农业科学,2011,(36).

[11] 孙少岩.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土地流转[J].税务与经济,2007,(1):6-10.

[12] 韩立达,张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2):30-35.

第3篇

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是改革开放以后确立的,在这一制度的规定下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具有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在土地分配上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一制度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将集体利益与家庭利益有机的结合,既维护了集体与个人的权益,又调动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将集体与家庭相结合。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家庭联产承包制由包干到户及两种基本模式历经多地试点摸索演进为的现行的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不仅能够使农民增收,且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很大的优势。同时股份合作制在解决当前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不清的问题方面效果明显。在农村实行股份合作制不仅是经济取向的要求,同时也是政治取向的要求。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股份”最大的优势在于对农民个人财产权利的明确;相应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合作”就是对生产资料归属权的明确。农村股份合作制同集体经济一样,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上面,体现出了很大的公有制性质,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相统一。

2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及存在的问题

2.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

鉴于新时期我国农业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多地农村对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探索和创新,较为成功的主要有武汉地区的武汉模式、益阳地区的益阳草尾模式和山东、安徽等地实行的土地托管模式。武汉模式。湖北省最早在武汉市蔡甸区的齐联村开始了对农村地区集体资产所有权制度的探索,在这一创新模式中由当地政府对已经明确产权的土地资源进行登记,再通过科学的方式对企业和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然后将土地进行公开的公共交易。同时在交易过程中企业和农民还可以通过资源入股等方式在各种金融市场上进行融资,将土地资源资本化,彻底转变农民无产者的身份;益阳草尾模式。益阳市在草尾镇进行的“土地信托流转”模式的探索是在2009年开始的,到如今已经取得了非凡的成就。该模式通过“政府信托”的手段将存在于农户手中的较为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以合同流转的形式再次分散到企业和能够承担大型生产的农户手中,进而实现农业的集中生产。在这种模式的作用下,政府不再只是农业生产的管理者,还成为了土地流转的中间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对土地的管理,解决了传统的土地流转所具有的协议松散和农户违约频繁的弊端,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托管模式。土地托管模式是我国山东、安徽等地的农业区经过长时间的探索而得出的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新模式,该模式重新提出了合作社的方式,利用合作社对农民的粮田进行管理,在不改变农民对土地所具有的使用权的情况下,运用农民对土地的购买能力使农民在合作社中购买服务,逐渐的将农业经济向着规模经济过渡,进而实现农业增收,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2.2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2.2.1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缺陷当前我国实行的土地产权制度是,虽然在制度制定的初期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甚至导致土地产权的主体虚置,也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严重伤害农民生产积极性,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同时由于该产权制度没有明确产权关系,致使农民的利益因没有相应的制度的保护而常常受到社会其他层面的侵犯,以至于土地流转难以真正的实行,最终导致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业用地占用和破坏现象屡禁不止,而由此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逐年增加,已经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开始受到国家和社会的重视。

2.2.2城乡土地制度的二元制限制了农业增收我国城乡土地制度因地域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是这种差异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已经开始对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产生限制。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作用下,城市土地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允许对土地进行自由的交易。但是对农村而言,由于农村实行的是,农民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致使农村土地得不到自由流通,农村土地资源无法转变为财产,对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提高造成一定的限制。调查显示农村土地被征用后获得的补偿只为政府对土地进行招标挂卖后获得的收入的5%左右,对农民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3湖南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探讨

鉴于十八届三中全中提出的关于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11月5日,湖南省委书记徐守盛在其发表的《在现代农业建设上寻求新突破》中指出,当前湖南省对农村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新的发展阶段,全省各个农业区要借助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试点登记的手段,逐步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和流转等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同时他还在文件中对当前湖南省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发展状况进行了简要介绍。当前湖南省对土地流转体制的建设愈加完善,绝大多数的县市已经建立了较为科学的土地流转平台,并且在1000多个农业乡(镇)中成立了相应的为农进行土地流转服务的土地流转中心。特别强调的是在2013年,湖南省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面积已经高达1300多亩,土地集中率将要达到30%。到现在,湖南省在农村地区已经开辟了众多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极大地改变了当地农村地区农业经营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湖南省农业经济与国际接轨,加快了湖南农业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进程。此外,湖南省还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国家调控的手段对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加以确定:长沙县果园镇双河村、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富田村、常德市武陵区东郊乡三闾港社区、资兴市东坪乡大水口村、双峰县永丰镇城中社区共5个村社作为试点村。这一制度改革的试点在不改变传统的的基础上,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角度树立了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这一改革的具体实践为了达到正确梳理农村集体经济体系下分配关系的目的,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中相关成员的合法权益作为实践和核心内容,又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的相关管理和运行机制的创新点对改革实践的发展方向加以明确,最终通过股份合作的手段来真正的在试点地区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促进湖南省城乡经济的均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为了进一步加快湖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进度,促进该省农业生产向着规模化、产业化的经营方式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共同富裕,该省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3.1要重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问题,做好颁证工作

为了使相关改革在相对稳定的环境下执行,湖南省可以利用5年的时间为农民登记和颁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证书,避免出现农民承包的土地面积不均、四至不清的不良现象;做好林权办证的扫尾工作;全面开展对归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工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物权进行重点保护,为制度改革的实践创作良好的条件。

3.2对农村的土地流转模式进行革新

积极的对土地流转模式进行探索,对其他地区已经成功探索出的相关模式进行实践,逐步探索出符合当地农村实际情况的产权制度;由政府对相关实践进行引导,鼓励企业和农民对各类土地流转模式进行尝试;适当的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因地制宜,借鉴全国各地试点案例,根据我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确认相应的改革重点,鼓励各地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改革模式。

3.3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保障体系

3.3.1为农村土地流转建设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的重视,为其建设一个可以关联市县、乡(镇)和村级服务人员的具有层次性的服务体系,使其在能够为企业和农民土地流转的相关信息、政策的同时,也能对大型土地流转活动进行协调和评估,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的发展。

3.3.2加强农村金融支持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建设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农商银行,逐步组建村镇银行,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对农村地区的放贷能力,为促进农村的发展建设相应的资金互助组织,并对农村地区原有的小额贷款业务进行规范。探索和扩大有效抵押物的品种,实行动产抵押、权益抵押等多种担保形式,开展和完善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三权”抵押等项目,特别是在“三权”抵押承贷的工作中要切实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关系,健全金融机构投贷程序,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农民创业。

第4篇

内容摘要:本文在对重庆都市圈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和供应模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现实土地供应机制进行修正和创新的建议,建言积极推行土地整治储备制度,从而优化城市土地供应模式。

关键词:土地供应制度整治储备制度

据重庆市国土局披露,重庆市区到2010年总的用地指标是5万公顷,但目前已用去了4.5万公顷。重庆市都市圈内用地已经非常紧张。然而,重庆市都市圈内土地使用却极不合理,其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土地供应制度存在缺陷。

重庆市土地供应制度改革中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土地具有保值增值及投资的功能,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市场,实现土地产权转移。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城市总体规划有效实施,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重庆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土地供应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由全面行政划拨、无偿无期使用土地到部分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的改革;行政划拨用地之外的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批租;土地的资产化运作。与这三个阶段所对应的市场化进程表现为:土地市场开放;土地市场的培育与完善;土地市场化改革的深化。重庆市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体现在:变革土地无偿无限期使用为有偿有限期使用,使土地资产属性真正得以实现;促进了土地市场的形成和发育;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加快了城镇化进程;调整了城市空间布局。

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作用,市场机制的引入对传统体制下的一些政策和体制设置不能马上彻底改变,导致现行的土地供应制度存在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

政府垄断和调控土地力度不够

因城市土地大部分在土地使用者手中,导致存量土地多头供应的局面;城市用地规模过度膨胀、开发区的盲目设置,造成局部供地过量,用地结构不合理。

城市规划制约着土地市场化配置

规划的龙头作用要求首先按最佳的人居环境编制土地空间的发展方向,再用市场机制选择最佳的投资者,才能确保土地价值的最佳体现。但由于规划滞后,难以实现土地按市场方式进行供应。

土地市场行为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以毛地、生地出让为主,熟地出让比重过低,土地的价值未真正得到体现;远郊区县土地供应中因短期政绩的驱动,急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招标拍卖出让比重偏低,零地价出让土地时有发生。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用必须建立在有效的土地供应制度上。土地供应制度改革要显化土地生产力级差,并创造出合理利用的条件。

重庆市都市圈土地供应制度选择分析

土地供应机制的选择

在特定经济制度下,土地供应要素相互作用而建立起来的内在关系总和叫做土地供应机制,它包括土地供应主体、计划、渠道、方式和手段等。目前存在的土地供应机制主要有: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土地供应机制这一供地流程简单概括为“先立项、规划,后得地”,用地者只要有计划立项,就可以申请规划选址、用地申请,无需竞争或有少量竞争,其供地程序如图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供应机制这一供地模式是依靠以价格机制为核心的市场机制作用来运行的,土地价格的形成是由土地的供求均衡来决定,

这一流程包括“规划、储备、整治、出让”四个环节,其核心是依赖土地储备制度。当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市场准入许可后方可在市场上选择已储备的土地。土地储备制度是指由城市政府委托的机构通过征用、收购、换地、转制和到期回收等方式,从分散的土地使用者手中,把土地集中起来,并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组织进行土地开发,根据城市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将土地投入市场的制度。

通过上述两种供应机制探讨,笔者认为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供应处于“源头”地位,政府如果要优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就必须变需求拉动供给为供给引导需求的城市建设用地供给新机制。

都市圈土地整治储备运作模式的选择

许多发达国家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不考虑土地资源问题,出现了土地资源消耗过多等一系列突出问题,在解决城市发展过程中的用地问题上,政府和学术界都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和理论,其中以“理性发展”最为突出。“理性发展”理念就是通过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规划,确定城市发展边界,提高城区建筑密度,实现现有城区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复兴现有城区,保护自然和重要农田,这一措施即为土地整治储备。目前国内正在实施的土地整治储备制度的运作模式有三类:市场主导型运作模式;政府主导型运行模式;政府市场混合型运作模式。结合重庆市实际,笔者认为选择政府主导型的土地整治储备制度运作模式较为恰当。其理由如下:

政府主导型有利于确保土地储备制度建立建立土地整治储备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土地市场,盘活存量土地,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落实城市规划等诸多社会经济目标。要实现这些目标,必须有一定的政府强制性权力,否则就无法实现这些目标,建立城市土地收购储备的意义和作用也无从说起。

政府主导型是确保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理应在经济上得以体现,为确保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不流失,作为城市土地所有权代表的城市政府就必然要参与土地市场,一方面要以城市土地所有者身份参与土地储备全过程,另一方面又要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维护市场秩序。从而实现土地规划权、土地储备权和土地批发权的三个统一。进入加速城市化发展进程的重庆市,迫切需要通过新的土地供应制度,来发挥都市圈土地应有的功能,实现城市空间结构优化,从而促进城市功能升级。

重庆推行都市圈土地整治储备制度的对策

随着土地整治储备实践的不断深入,会遇到许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

土地收购价格的确定

合理分配土地收益,这是土地收购储备成功的基本条件,也是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核心问题,因此,需要合规、合理地确定土地收购储备价格。

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涉及的价格或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价格、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职工或住户拆迁安置费、企业迁移经营建设费以及企业债务等。其中土地价格分两种:土地原用途价格;土地规划条件下或土地最佳利用条件下的土地发展权价格。土地收购储备价格应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价格。有的人认为土地的增值收益应由土地使用者拥有,然而土地的增值收益是随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基础设施、城市规划、原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投入等综合因素来决定的,这里面相当部分是政府历年投入形成的,因而增值收益的相当部分应该归政府。借鉴经验,笔者认为土地收购储备价格应由具有资格的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土地估价委员会确认评估价格,将土地原用途的价格加上发展权价格与原用途价格差的35%作为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

协调土地整治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政府必须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市政府按法令规定的储备范围,应将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统一纳入市政府土地储备,实行“红线储备或信息储备”。

主城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实施时序要求,提出土地整治计划,报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交由土地整治机构执行。土地整治机构根据整治地块的状况,拟订包括土地基本情况、地上物状况、收购、收回、征地情况、土地取得费情况、规划预案、资金投入计划、经济技术和可行性分析等在内的方案,并上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签订整治委托合同。土地整治委托合同需要约定土地整治期限、土地整治要求和验收标准、土地整治成本等条款,以及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内的整治方案,编制土地整治成本预算报告。房地产-[飞诺网]

新增建设用地整治,土地整治机构持当年整治计划、地块详细规划等资料,依据程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用手续,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整治合同。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整治机构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土地管理的职能,而整治机构是企业行为,必须是依法取得土地整治权。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征用等行政行为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后,将收回、收购、征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整治机构按合同约定期限实施工程行为,且达到验收标准后,交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防范土地整治储备中的投资风险

实施土地整治储备制度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如果投入的资金变现困难,不仅不能盘活存量土地资产,而且可能对金融机构和政府财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土地整治必须防范投资风险。

第5篇

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 D6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4-07-1

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众多,要解决温饱问题就要向土地要效益,要产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到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时期,农村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由于对土地的大量需求,由土地利益引发的矛盾也层出不穷。如何解决土地问题以及土地引发的纠纷?这就涉及到土地产权制度了。然而,我国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发端于上个世纪50年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已远远落后于时代的脚步。

1 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弊端

(1)土地产权不明确,归属不清。这是土地制度最主要的一大弊病。我国农村土地大部分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只有土地承包权,没有土地财产权。来自土地的财产权益所占比重很小。此外还有一些土地边界不清,使得部分农民常因此产生纠纷。这不但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农村社会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性,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民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增加了政府和基层的维稳压力。

(2)土地的承包有期限,包涵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同时也挫伤了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不能达到土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为承包的土地只能在有限的期限里供承包人使用和获得收益,农民都只为眼前着想,为获得土地收益最大化,甚至不惜破坏土壤的土质搞掠夺式开发,在农田中大量使用化肥、农药等,致使土地板结或土地沙化,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不可预计的负效应。虽然在短时间内呈现出农业增产增效的结果,但从长期来看,这是一种“竭泽而渔”的办法,万不可取。

(3)在城镇化过程中,原有的集体土地划分模棱两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加快,县改市,村改居后,原有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归属,一些原有的集体土地还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也许是城中村的一个来由;还有一些原有的集体土地变为了城市土地,肥了开发商,喜了地方政府,苦了农民群众,致使农村土地资源大量流失,导致了城乡失衡的局面。

(4)现行的土地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样的土地制度,限制了土地的自由流通,农民因没有土地的主动权而出现弃农现象,导致农民外出务工,而务工挣回来的钱也不能取得土地和房屋的产权,致使部分农民对土地失去信心,影响了农民的消费和扩大再生产。

2 如何才能让土地制度为农村经济更好的服务

(1)要对农村土地进行确权并理清归属。在土地承包制的前提下明确农民对集体土地按份额享有的所有权,让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占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能,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这样既没有改变集体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又可以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真正做到了耕者有其田,居者有其屋。

(2)向农民宣传和传授可持续发展土地的科学方法,以绿色耕种为宗旨,改变农民用化肥和农药的堆积来增产的思维和生产方式。让农民在获得土地收益的同时,也不再局限于承包期限,摆脱吃祖宗饭,断子孙路的境地,规避承包制的风险和弊端,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让农民成为新时期的土地开拓者和建设者。

(3)在城镇化进程中,明确集体土地的划分。让原来属于农民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土地产权更加明朗,不再出现模棱两可的现象,这就需要制定出相应的制度,给予政策上的支持,使其上升到法律的层次,让土地权属有可靠的保证。

(4)转变政府职能,让市场真正成为土地的调度者,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可以探索建立农民土地产权市场交易制度。让一部分有意愿、有条件迁居城镇的农民将其土地产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农村土地产权市场上交易出售,变现为资本,使农村经济快速流动起来,变活,形成良好的经营氛围。

我们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加快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加快推进农业向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为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而努力。

参考文献

[1] 徐汉明.中国农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 邹秀清.中国农地产权制度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江西人民出版社.

[3] 赵德起.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效率的经济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

[4] 洪名勇.马克思土地产权制度理论研究――兼论中国农地产权改革与创新.

第6篇

【关键词】 城乡统筹 土地制度 改革

当前,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我国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但现行的土地制度限制着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阻碍了全国城乡统一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大市场的建立,更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因此,必须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市场,使之既能保证农民的用地利益,又能与城乡统一的用地制度相协调。

一、土地制度改革对城乡统筹发展的作用

1、土地制度改革是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有效手段

土地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也是统筹城乡的战略问题之一。农村土地制度又是土地问题的核心,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现行的土地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公平,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阻碍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改革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保障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正确选择,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土地制度改革也是实现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有效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正确决策。

2、土地制度改革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举措

土地制度改革有利于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从而促进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促进土地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通过探索发展农村土地的新模式,打通农村土地市场与资本的对接通道,盘活农业部门的各种资产,提升了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3、土地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和创业的重要条件

现行的土地制度把农民的身份与农地捆绑在一起,这实质上是增加了农民从事其他产业的成本。那些离开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被排除在城市社会保障之外,相应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又缺乏,这些人仍然将农地作为最后的屏障。因此,农民被迫选择定居农村、做工于城市的生活。土地制度改革能确保农民的生活保障,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为农民进城就业、创业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我国土地制度的现状

(1)产权制度不完善。尽管中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重要法律都已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集体如何界定”,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如何?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加上中国相当多的地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名存实亡,缺乏行使集体经济所有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因此,极易造成上级政府替代下级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假象,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包括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对农地使用权的限制、对农地收益权的限制、对农地转让权的限制。

(2)土地法律制度失效。目前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中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正面临着以下三方面的困境。一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集体土地权能之间的困境。当前含糊不清且不完整的集体土地权利划分模式已严重影响了农民开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二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土地资源配置方式的困境。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制度的不健全致使农村土地利用的低效率。三是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与农民权益保障之间的困境。长期忽视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必将最终导致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

2、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引发的问题

(1)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地市场无法形成。一是由于我国目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所有权的模糊不清,致使人们利用土地的成本就成了“社会成本”,使用者不会考虑土地过度利用的损失,促使土地急剧退化,农业再生产效率低下;二是所有权不明晰,利益关系模糊,在部分土地农转非的过程中难以保障农民利益得到充分补偿,因而使农民失去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致使经济运行效率低下;三是所有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所有权模糊必然导致农村土地市场不成熟,使土地要素价值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以及土地资源无法通过市场进行最优配置。

(2)农业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管理要素难以发挥作用。由于我国现行农村土地所有权模糊不清、收益权部分受限以及转让权受限,又必然使土地资本难以通过市场转让集中,农业难以进行规模化生产。规模化生产是管理要素在生产力系统中发挥作用的前提,所以规模化生产难以形成,也必然导致管理水平低下和管理要素发挥作用低下。

(3)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农地的处置权,阻碍了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目前土地控制权往往掌握在地方政府和村集体的手中,农民没有真正拥有对农地的处置权。在农村土地交易过程中,农民根本就没有议价的权利。农民对土地的处置权受到了限制,也就阻碍了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市场经济难以实现。因此,只有当农民完全拥有了土地的处置权以后,他们才可以自行决定如何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支配自己的土地。

三、城乡统筹发展的土地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朝着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土地要素自由流动的方向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土地要素的自由流动,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应该实现市场在决定土地使用权中起到的基础性作用,不再是通过分配到农民手里的土地只能掌握在特定人的手里。其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多举措改革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

以地级市为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改为居民登记制,应取消实行了几十年的城镇户籍、农业户籍的分类,统一按就业地或居住地登记户籍。其具体措施:一是通过户籍制度改革使长期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农民工变为市民,将其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管辖范围,消除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减少他们对土地的依赖;二是允许自愿放弃土地的农民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给予他们城市居民身份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促进农民人口城市化。

2、不断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是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具体落到实处。农民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国土局1995年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指:时分给农民并颁布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内容,也进一步强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宅基地的物权性。农民不仅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赋予农民自由转让土地的权利,特别是要按照“权利平等”的原则,公平对待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条件地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进而推动城乡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土地配置效率的优化。

3、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和组织建设

一是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建设,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其一,建立一个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和租赁市场,建立市、镇两级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每个村设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形成市、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其二,建立、健全农业投入保障制度、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农业生态环境补偿制度。为保证粮食安全,一方面必须严格土地征用制度;另一方面应对农民保护基本农田和种粮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实行财政补贴。其三,为了降低农业经营和土地流转的风险,引入农业保险机制。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降低农村土地合作社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风险和银行贷款风险。二是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组织建设,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一方面可动用社会力量,成立民间或非官方的中介机构;另一方面可成立土地银行,根据我国的实际,土地银行应该是国家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可暂设在农业银行内。

4、积极推进农地股份制试点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我国目前具有突破意义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和经营方式的探索。农民把家庭联产承包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以合作的方式由村级集体经营或建立股份公司经营土地,农户按照股权的多少参与经营收益的分配。对以农户承包地和村集体资产共同入股而建立的股份制,可考虑将集体资产部分的股份随着村集体人员的调整,以户籍为依据实行每两年调整一次,原则上可分设“人口股”和“农龄股”。这样既可以解决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而给农民带来的收益分配不公平矛盾,也便于通过“调股”代替“调地”,从而避免因人口数量变动而频繁调整土地带来的一系列操作上的问题和矛盾。

5、探索土地的种植经营权市场化模式

一是以村为单位,进行土地整理。比如可以留全村2/3的土地平均分给村里的农村居民耕种,其余1/3的土地由村里统一招标(招标的对象可以越出县、市甚至面向全国),在保证土地种植规划用途的前提下,实行对外承包制,出价高者得。这样可以把土地让给产量最大化的经营者种植经营,实现土地产出效率的最大化。部分实行土地集中种植,符合未来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发展要求的大趋势。二是的范围要先村后镇,逐渐扩大至县市省以致全国。在村级逐渐实行土地种植使用权的市场化招投标制度之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全镇范围内统一规划。如此类推,在镇内实现农民的土地种植使用权的平均化之后,进一步在县内实现上述办法,然后在全地级市范围内实现农民的土地种植使用权的平均化。

(注:本论文系“唐山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研究资金资助”。)

【参考文献】

[1] 吴翔华、付光辉: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土地市场构建[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9).

[2] 谢从朴、田莉:城乡统筹背景下的集体土地制度创新与城乡统一规划――来自重庆的实践[J].上海城市规划,2010(3).

[3] 姚丽:我国农村土地冒度瑰状分析及改革对策探索[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5).

[4] 张红宇:农村改革与统筹城乡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5] 陈学法:二元结构变迁中的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变革[J].体制改革,2010(3).

[6] 陈志刚: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村土地问题:特征、诱因与解决路径[J].经济体制改革,2010(5).

第7篇

摘 要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人口的膨胀和生产的无限扩展,我国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越来越明显,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已不能满足所有者的个人利益需要,而更难达到土地资源价值和效益最大化的实现。特别是农村基本农田的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生产的发展要求多占用土地,而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的利益,保住农民的“饭碗”,实行耕地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所有权 改革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及核心内容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

1.明晰产权,确立农民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

土地稀缺性的增强和土地价值的提升,以及农民对土地利益的要求需要进一步明晰农民同土地之间的权利关系,确立农民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这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在土地上的收益权的保护问题。当前,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无疑是解决问题的核心。

2.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权,弱化集体所有权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首先稳定和完善作为该经营体制基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进一步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承包权,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都给农户,农户成为实在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土地主人。承包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长期化、固定化,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就越高。在现有中国农地承包制下,承包权越稳定,农户的收益越高。在家庭承包成为合法以后,我们要从政策层面转到法律层面给它一个有力、可靠的保障。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把土地承包权赋予物权的属性,让农民拥有农地产权并使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这是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的根本途径。

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可以保障农民的权益不受土地所有权变动的影响,稳定农民的直接经营和交易预期,减少未来不确性因素对农民权益的影响。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可以强化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对作为发包方的集体任意撕毁合同的违约行为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二是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还可以直接对抗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农民土地的侵权行为,有效保护耕地,保护农民的权益。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会使农民在利用土地方面获得更大的自由度,有利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这对于农民走出土地、摆脱贫穷、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推动城市化进程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历程与未来改革模式展望

(一)既有的政策和法律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

从土地承包期限上来看, 2002年8月29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特殊林木林地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可以延长。”

从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来看,既有的政策和法律所赋予农民对自己经营的土地的处置权的自由度越来越大。2002年8月9日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及流转方式”;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他流转方式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二)《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确认与未来改革模式选择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其作为一种物权的性质。《物权法》第133条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规定说明,可以作为转让标的的土地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表面上包含了“等农村土地”,但其意义有限,标的范围受到很大限制。而且对于抵押权, 《物权法》第180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可在第184条中却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如果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那么其作为一种相对权直接关系到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发包人的利益,这就在法律上需要对权利的转让作出限制。但如果将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真正的物权,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只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剩余的期限,并且流转合同需报发包人备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多限制,妨碍了土地的优化配置,为发包人干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以行政或准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留下了太多的余地。为了保障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和生产的自,法律不应再对这种财产的转让施加过多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使农民与土地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更好地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保护土地资源。

结束语: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指向是以恢复农民地权为实质内容的制度变迁。当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是把土地承包权赋予真正的物权属性,这样可以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赋予农户以土地经济所有权,集体合作经济组织保留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并通过一定的收益权来体现。对《物权法》中相关规定的修正和完善,正是我们迈向新的改革目标的起点。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一、农村土地产权现状

(一)产权相关概念

产权的本质是人与财产之间一种行为权利,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产权权利包含四部分即: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置权。]产权制度对人与财产的各项行为权利进行系进行法律化的规范。根据产权主体的多少可将其分为私有产权及共有产权,与共有产权不同私有产权带有排他性,其财产的权利边界完全建立在私人范畴;而共有产权对组成该权利内的所有成员所拥有,当某成员对其行使产权权利时并不排斥其他人进行相应的产权权利行为。相比较于以上两者,还存在着集体产权,即我国目前在农村土地产权所设立的集体产权,其产权主体为一个集体,在其做出各权利行为之前必须由集体内部通过民主决策对产权行为做出决定。

(二)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现状

第一,产权的残缺。新制度经济学将产权不完整的情况称作产权残缺,产权所具有的排他性、可分离性、可让度性等主要基本权利存在被人为(或质国家)删除的情况即产权残缺,其中所有权对其主体而言应当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就所有权而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中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民集体只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其收益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同时没有处置权。

第二,城市国有土地边界趋于模糊。在中国现阶段,城市不断扩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大,而且占用的土地多是农村土地。《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目前我国法律在对征地问题所涉及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定义上并没有一个清晰明确的概念,导致城市边界从法律的角度上可以依靠“公共利益”无限扩张,造成城市土地与农村土地在边界问题上日趋模糊化。

第三,农地所有权主体模糊。在市场价经济条件下,产权主的内涵带有强烈的经济性,产权主体作为产权最终的归属,其主体的清晰性必不可少,其需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集体”的含义目前在立法及相关政策上均较为虚化,而“农民集体”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既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民事责任主体是无法实现相关权利的行使。

第四,土地权属流转机制不健全。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例,现实中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也存在不稳定的问题,使得各地方政府、村(镇)政府也存在运用超经济手段对农地流转施行不正当干预的问题时有出现。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农民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也制约着土地的流转。同时流转租期不确定或租期较短使得流转受让方规模效应受到影响,不少土地鉴于种粮经济回报低都采取“非粮化”流转,相关部门对于土地流转后的用途也缺乏有效的监管对耕地造成破坏或未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经营都为粮食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第一,以集体所有权为主体,对所有权主体及其行为进行明确。依照我国法律对农村土地三级所有的主体界定很难对具体的主体进行明确从而不能够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鉴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实践多是通过广泛存在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相关的产权权利实施,因此应该在立法上对主体由原先模糊的说明明确为村委会进行说明,同时成立村民议事会对于土地产权相关的问题进行公开,使村民借助村民议事会参与到权利行使的过程中来。

第二,在产权的期限上进行稳定,在实践中农民作为最终使用、经营土地的主体,农村土地产权的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产权的稳定性,目前以承包地为例是以30年作为具体的期限,若能够对期限进行长期或永久的确定有助于农户稳定的在土地上进行投入与经营。

第三,建立健全的农地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农村土地的财产权利,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在国有土地与农村土地的制度建立上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二元化,农村土地相比较城市土地而言除了产权上权能的缺失以外还表现为在流转方面的限制较多,产权的流动性较差因此在现实中造成了诸多的闲置用地、撂荒土地、土地的整体利用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因此,需要建立相关的行政、经济机制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使得农村土地能够通过流转实现规模化的利用。与城市土地相比农村土地虽然不能产生较多的二级级差地租,然而农村土地内部还是存在着较强因区位因素而造成的一级级差地租,应当引入价格机制,其中的一级级差地租得到释放,相应的建立农村土地评估制度划定相应的基准地价为土地的价格进行指导保障农民的财产权利,同时注重对产权交易中介及人才的培养,并在培养的政策及资金上进行扶持。

最后,农村是一个涉及多项因素的综合性的改革,与之相关联的制度同样需要得到调整,例如征地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住宅保障制度等等,需要各个制度之间相互匹配才能够最终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道林.土地管理学[M].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7

[2]毕宝德.土地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李旭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J].经济论坛,2009年7月

[4]黎元生.农村土地产权配置市场化与制度建设[J].当代经济研究,2007年3月

[5]王小映.土地制度变迁与土地承包权物权化[J].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1月

[6]庞峰.论龙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构建[J].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10(04):5356

[7]于学花,栾谨崇.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J].理论导刊,2008(04):7477

[8]黄锟.农村土地制度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与制度创新[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1(02):196199

[9]胡麒军.论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J].甘肃农业,2004(07):910

第9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确权;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233139

农村土地确权的内容直接Q定了农村集体改革的发展方向。在开展农村集体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于农村土地经营和转让的试点的应用和拓展,并且应当加速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所有权等权利的鉴定登记机构的工作的完善性、全面性以及有序性。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可以有效的保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

1 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因此农村土地确权对于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重大。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度,我国农村现阶段主要的基本经济制度。随着经济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坚持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不动摇。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和范围十分的庞大,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工作开展的难度也相对较大。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也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但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的清晰度始终都不够理想,并且产权管理责任的分配不明确,对于产权的保护措施开展的也相对不全面,从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有效改革[1]。将土地确权应用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可以使得农村的集体产权的关系更加的明确,此举使得农村能够更好紧跟我国城市的发展步伐,共同做到经济的飞速进步。

同时随着我国工业的不断发展,我国城市的边界的扩展速度也在不断地增高。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归法也在不断的变化,大量的农村土地资源存在着流失问题。并且随着农村与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在农村土地占有赔偿等问题上,出现分歧和冲突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因此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农村的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存在着重要的意义。

2 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

2.1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广大的农民,是农村在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所要坚持和明确的基本原则。我国的相关法规章制度,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宪法》都对于我国的土地确权和集体产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的集体产权实施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确立产权的法人地位,因此制度的实施效果仍然不够理想。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可以使得我国的集体产权实施过程中的产权法人地位更加明确,从而使得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得以有效的改革。

2.2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保障

农村土地确权应用的基本内容就是应用法律的方式明确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的各个方面的内容和涵义[2]。从土地管理的角度上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要具有以下的几个方面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中的发包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发包权的基本内容是指:农民拥有对其所有土地或者是国家依法分配其的土地资源的发包的权利;农村集体产权中的调整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调整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正常情况下已经签订的合同不能够随意的调整或者是变更,但是如果在承包过程中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期的因素,可以应用农村集体产权适当的调整合同上规定的内容;农村集体产权中的管理权。农村集体产权中的管理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在国家和政策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对于承包放流传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

3 总结语

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明确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确权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探究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式: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保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以及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的应用强化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保障。通过开展以农村土地确权促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促使农村土地集体产权的种类和划分制度更加明确,从而使得我国的农村在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下迎来发展的新纪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