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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立法论文

时间:2022-12-24 04: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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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经济立法论文

第1篇

2.新疆内在性人口安全因素分析刘月兰,汪学华,LIUYue-lan,WANGXue-hua

3.新疆农户借贷行为影响因素分析罗芳,程中海,LUOFang,CHENGZhong-hai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初期社会精神风貌探析——以农八师一四三团为例崔卫峰,CUIWei-feng

5.军垦文化传播相关问题研究高山,郑剑平,GAOShan,ZHENGJian-ping

6.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论的发展观王瀚林,WANGHan-lin

7.论建设学习型政党的有效途径宋增伟,温小平,SONGZeng-wei,WENXiao-ping

8.低碳经济发展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研究宋迎法,杜林,SONGYing-fa,DULin

9.论刑法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彭玉伟,PENGYu-wei

10.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分析谭明,洪峰,TANMing,HONGFeng

11.我国家族企业控制权内涵研究董巍,董榕,DONGWei,DONGRong

12.竞合背景下的企业战略联盟问题研究黄志锋,HUANGZhi-feng

13.精神乌托邦的致命危机——海子诗歌与中国当代诗歌精神的重建汪树东,WANGShu-dong

14.战争启蒙与人性自觉——20世纪40年代少数民族题材戏剧意蕴探讨张华,ZHANGHua

15.生态与生活——对刘亮程部分散文的生态批评胡新华,HUXin-hua

16."新疆当代文学高层论坛"发言提要摘登

17.信息动态

18.丧仪中的影戏演出特点及其民俗文化功能探析李跃忠,曹群勇,LIYue-zhong,CAOQun-yong

19.隐喻中汉英转换的映射对接袁丽英,刘著妍,YUANLi-ying,LIUZhu-yan

20.高校学术期刊编校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王开胜,刘皓,唐慧,WANGKaisheng,LIUHao,TANGHui

21.大学生就业心理问题探析李兰涛,严伟能,彭建章,LILan-tao,YANWei-neng,PENGJian-zhang

1.新疆科学发展状况评价张军民,ZHANGJun-min

2.新疆石玛经济圈企业合作的利益分配模式探讨汪希成,张宏杰,WANGXi-cheng,ZHANGHong-jie

3.历代新疆兵屯发展及其对兵团的时代借鉴张安福,英宝军,ZHANGAn-fu,YINGBao-jun

4.新疆兵团团场建设中职工政治参与问题研究汪建兵,申笑梅,WANGJian-bing,SHENXiao-mei

5.新疆兵团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分析陈砺,李翠锦,CHENLi,LICui-jin

6.学术信息

7.兵团舞蹈的多元文化特征及其社会功能郑英,刘玉玲,ZHENGYing,LIUYu-ling

8.东林党与东林学派辨析——关于东林是否为党的另外一种思路刘军,LIUJun

9.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观及其意义韩升,谢丽威,HANSheng,XIELi-wei

10.我国公共卫生政府间责任分担研究赵子建,ZHAOZi-jian

11.中国古代君权合法性探源杨松禄,YANGSong-lu

12.论危险犯的"危险后中止"李涛,LITao

13.论刑法价值均衡——兼述人格导入定罪的理论基础胡东平,HUDong-ping

14.信贷担保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交易成本分析秦海林,QINHai-lin

15.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国内外循环经济研究进展及评述冯琳,FENGLin

16.体系的假面——姚永朴从《国文学》到《文学研究法》的转变及其接受王鸿莉,WANGHong-li

17.主题学与民间文学研究相得益彰孙立春,SUNLi-chun

18.《女论语》作者事迹考——兼及宋氏姐妹事迹略考赵红,ZHAOHong

19.新疆山水画写生的地域特征研究周建朋,ZHOUJian-peng

20.从托孤看诸葛亮集权治蜀马冠朝,MAGuan-chao

21.西汉时期河西走廊灌溉农业的开发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高小强,GAOXiao-qiang

1.对新疆强化"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教育的思考刘和鸣,LIUHe-ming

2.干旱区绿洲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谭爱花,李万明,谢芳,TANAi-hua,LIWan-ming,XIEFang

3.新疆绿洲现代节水农业发展战略思考林萍,蒋莉,吴磊,LINPing,JIANGLi,WULei

4.新疆兵团城镇化综合发展水平实证分析李江成,LIJiang-cheng

5.新疆兵团师域团场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姜志富,刘永萍,连艺菲,JIANGZhi-fu,LIUYong-ping,LIANYi-fei

6.新疆兵团青少年社会认同状况研究——以新疆兵团农八师为例王歆,WANGXin

7.兵团农产品加工业布局: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黄静静,HUANGJing-jing

8.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关系生产理论及其启示刘红玉,卓平,LIUHong-yu,ZHUOPing

9.共享休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吴文新,WUWen-xin

10.民族团结与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解读的一个新视角李芳,LIFang

11.法治视角下我国当代社会公平问题研究苗志娟,MIAOZhi-juan

12.论首要分子与主犯、组织犯之关系肖扬宇,XIAOYang-yu

13.试论农地流转监管主体的法律规制张燕,梁珊珊,熊玉双,ZHANGYan,LIANGShan-shan,XIONGYu-shuang

14.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易与经济福利关系的实证研究——基于省级动态面板数据阚大学,KANDa-xue

15.基于互联网的网络外部性分析林中燕,LINZhong-yan

16.论李商隐的咏嫦娥诗赵红,ZHAOHong

17.小说专论形式与近代小说观念的更新贺根民,HEGen-min

18.伊斯兰逻辑与文化研究中心成立张玲

19.旧瓶新酒亦相宜——论弗罗斯特诗歌的形式与内容欧光安,OUGuang-an

20.风流与癫狂——解读帕尔哈迪与麦吉侬的悲剧形象李光翠,李明先

21.从西汉时期并州人口数量的变化看其国力的盛衰杨丽,YANGLi

22.论我国英汉学习词典例证翻译之不足冯春波,王凤霞,FENGChun-bo,WANGFeng-xia

23.编辑活动中的非理性因素及其规避与防范翟新菊,ZHAIXin-ju

24.信息时代自媒体传播"个性化新闻"的思考桑华,SANGHua

1.新疆绿洲生态农业科学化产学研技术支撑体系构建李豫新,刘炳炳,LIYu-xin,LIUBing-bing

2.新疆房地产业发展问题研究张钊,郁兴德,ZHANGZhao,YUXing-de

3.论清朝中期新疆解决人口与耕地矛盾的重大措施齐清顺,QIQing-shun

4.民国时期对新疆屯垦问题的认识王利中,WANGLi-zhong

5.新疆兵团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付聘聘,FUPin-pin

6.论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起点及其探索历程刘贵祥,LIUGui-xiang

7.论马克思《博士论文》中的三重向度——兼论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的基本差异黄学胜,HUANGXue-sheng

8.治理环境、政府控制与公司持有现金价值杨兴全,张照南,YANGXing-quan,ZHANGZhao-nan

9.1978-2007年中国TFP的估算和分析——基于DEA-Malmquist生产率指数法尚豫新,祝宏辉,SHANGYu-xin,ZHUHong-hui

10.我国铁矿石进口成本分析及对策研究侯敬媛,HOUJing-yuan

11.论鲁迅杂文中的几种报刊符号类型及其启蒙含蕴黎保荣,LIBao-rong

12.论早期剧作中的人性理念张剑,ZHANGJian

13.从《观刈麦》看白居易的农税思想孟祥光,MENGXiang-guang

14."对口支援"西部高校社会资本的三个维度分析蔡文伯,刘月,CAIWen-bo,LIUYue

15.新疆地区民族经济学学科建设的战略思考张凤艳,李芳,ZHANGFeng-yan,LIFang

16.美国大学生学术诚信研究述要刘强,吴新平,LIUQiang,WuXin-ping

17.基于视听说网络的大学英语自主学习效果实证研究周浩,申鑫,ZHOUHao,SHENXin

18.唐代漠北回纥碑铭述论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王旭送,WangXu-song

第2篇

[关键词]法务会计;概念;特征;甄别假账;司法会计;我国进程;中国特色

20世纪70年代法务会计在美国出现后 ,80 年代以来在美英等国家得到空前发展。在2008 年世界金融危机中,法务会计的巨大价值得到普遍认同,法务会计正在成为各国学者高度关注的研究领域。自20 世纪90 年代末中国引入法务会计以来,国内学术界掀起了研究热潮,但对其的认识至今还存在争议,甚至有学者认为法务会计就是司法会计或者诉讼会计,这就导致国内一直存在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流派的“之争”。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复合交叉学科进入中国后,我们应结合国内实际情况,赋予其新的内涵和使命,逐步把它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吸收其他国家学术与实务精华的本土化的专业,成为国内的新兴职业。

法务会计定义的主体均为会计学家或注册会计师,虽然具有理论思维与实践认识,但都是基于会计视角,没有贯穿多元维度与复合思维。学者们普遍认为,法务会计以法庭为工作目的,以刑事或民事诉讼为基本服务方向,等同于诉讼会计或法庭会计。诉讼支持业务主要与诉讼程序相关联,一般指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经济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提供法务会计服务,在具体工作内容、基本方法、实施业务程序等方面都 有相应的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在诉讼支持业务中,可以为律师提供会计技术分析和认定上的支持,也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作为专家证人提供证言,他们不仅在法庭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将其作用延伸到法庭之外,因此,从某种定义上讲,法务会计人员在涉及会计专业知识的诉讼案件中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国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主要有两类观点:

第一类是基于会计视角的会计学界的代表性观点。李若山等认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个新兴行业。它是会计的一门新兴学科,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法律支持与舞弊审计。提供上述服务的主体就是法务会计人员。

第二类是法学界基于法律视角的代表性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张苏彤在著作中基于法律视角这样定义法务会计:“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与法学知识以及审计与调查的技术方法,旨在通过调查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在法庭上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的法律问题的一门融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察学和犯罪学等学科的有关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

我们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务会计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对于起步相对较晚的我国,其理论体系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就内部原因而言,我国法务会计研究进展缓慢是由于我国致力于法务会计研究的学者人数不多,研究成果也很有限,另外对实践案例的系统研究仍然缺乏,鲜有完整的体现法务会计应用特点的实例解剖。就现有的人才培养情况来看,我国培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律师等人才,多数是单一型的,只掌握了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在单一专业知识方面较强。但缺少既懂得会计知识, 能甄别假账, 又懂得审计技术能进行案件审查, 还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的复合人才。

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规定颁布以后,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开始逐渐被引入到我国传统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中,形成了以会计鉴定制度为主, 辅之以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的混合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聘请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出庭对涉及会计的专业性问题提供说明,法庭也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聘请司法会计鉴定人出庭就会计专业问题给予说明。

党的十五大早就明确了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性, 并提出这是我们振兴民族经济的根本保证。2014年11月8日,第六届中国法务(司法)会计学术研讨会在湖南召开,来自全国各地的200余名专家学者齐聚长沙,这届研讨会的主题是创新法务(司法)会计理论,提升腐败治理水平,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分省市检察院的有关负责人和法务(司法)会计专家就如何反舞弊、反假账、反侵占、反腐败(下转8页)(上接6页)进行了深入研讨。 因而法务会计人员在进行法务会计工作时,就更要遵循法制化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化,才能促进我国会计法制化的整体进程。然而,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传统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对法务会计的规定还没有涉及, 相关的民事赔偿制度、法务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也未明确, 法务会计人员的认定资格制度也还尚未开展,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都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阻碍了会计法制化的进程。

纵观国际此领域的发展进程,我们只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国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引导会计学界或组建专门课题组进行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在开展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过程中,会计学界应当与法学界加强联系与沟通,尤其是会计学界应广泛吸收法学、逻辑学、证据学等学科知识。目前, 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写此文过程中在清华学术期刊数据库、重庆维普数据库、人大资料数据库等大型资料资源库中搜索到相关论文20多篇,但有深度的鲜为少见,其中不少还是翻译文。应该说,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建立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这也提醒我们现在是应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时候了,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后的需求,从现在起用10 年左右的时间, 高校应该鼓励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第二学位,尚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鼓励学生参加法学自学考试等等,同时,在会计专业教学计划中适当增加法学课程, 鼓励学生毕业后直接攻读法学双学位。在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时,在高校会计学研究生方向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制定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制度。此上虽然是我个人想法,但这也是我们从事财务教育和做法务会计的人员今后共同承担的责任。

参考文献:

第3篇

(一)市场经济离不开行政管理

首先,国家具有经济管理职能。自从国家产生以来,无论任何时期、任何社会、任何经济模式,必然具有经济职能。只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不同,国家经济管理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罢了。二战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和市场的高度社会化,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对经济进行全面、经常的干预,国家经济职能随之加强,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则是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绝对化。其次,市场经济需要国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在价值规律作用下,市场经济虽然在提高经济效率、改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活力、优化配置资源、奠定微观经济基础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不能自动地满足人民所有的需要。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性、盲目性、短期性和微观性。这些缺陷需要政府通过紧急措施来弥补。国家经济调控所具有的超前性、计划性、长远性和宏观性正好弥补了市场的不足。我们应坚持的原则是:经济发展尽可能地依靠市场解决,国家干预尽可能在必要时进行。只有实现两者有效结合,才能扬长避短,从而合理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行政本身具有法律性

国家作为经济管理者,是通过各个具体的政府职能机构来行使其权力的,而行政权是法定权力,是国家意志的法律体现,并以法律来保障执行。根据孟德斯鸿的三权分立思想:“行政者,立于法律之下,除民事、刑事及监察外,为国家一切目的,而为之作用也。”统治阶级建立国家政权后,必然要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管理,以维护其统治秩序,于是将其意志制定为法律,然后以法律授权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同时用法律来限制行政权的行使。现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种法律管理。所谓法制,主要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它要求一切行政都要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等进行。“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也是对国家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法律为边界的法理型经济,它包含了众多的法律内涵。第一,市场经济是一种权利经济,市场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经济活动,而人民的权利必须由法律来赋予,同时以法律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国家机关,非根据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权利或课以义务。行政应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权利及财产。第二,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表现为各种合同关系,而这种关系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需要有法律来确认其效力,并依法律来保证其实现。国家机关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并非领导和服从关系,而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现代横向式的行政管理,也必然使得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行政合同得以大力推广。第三,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它要求市场主体在一个公平、合理、稳定、有序的经济环境中,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由地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都会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必须依靠强制性的法律来规范市场秩序。这样,既可以保障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又可以加强竞争领域内的执法活动。第四,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无国界经济”。随着国际分工与协作的日益加强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各国经济形成了一种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的局面,纯粹的民族经济已不复存在。跨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各国的经济运行规则必须与国际法律规范相一致。国际贸易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法律为纽带的经济交往。可以说,法律就是商品经济的客观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形成法律。”行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作为“活动的宪法”,调整着广泛而又复杂的社会领域。生活在当代社会的人,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别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进行,行政事务不断增多,经济行政迅速加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将越来越明显。

(四)市场经济与行政法密切相关

认为:法与经济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经济决定着法,另一方面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作为特定的行政法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同样如此。首先,市场经济决定了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变化和内容。产生在法制思想基础之上的行政法,同样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工商业者迫切需要摆脱专制统治者和官吏的束缚,限制行政权的滥用,自由发展商品经济,行政法因而产生。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必然会使统治阶级的意志、人民相互间的关系、社会的经济活动方式等发生相应变化,从而最终导致反映这些内容的法也发生相应变化。其次,行政法是对市场运行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利手段。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它的运行需要国家予以调节,而市场经济的本质和特征则要求这种调节是间接的、适度的,是宏观的、必要的,因此,行政法是最佳途径。但是,如果行政法消极地或被动地调整社会关系,就会阻碍市场的发展。

二、加强行政法制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传统的行政体制和政府经济管理存在种种弊端。其主要表现有:第一,行政部门林立、机关臃肿、层次众多、程度繁杂、严重。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与商品的高效率发展格格不人。第二,政府单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领导意志和行政命令具有最高权威,直接决定各种经济活动,排斥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压制了企业、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致使经济日益失去活力。第三,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借助手中的权力以履行政府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封锁,形成行政垄断,极大地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不良现象,关键在于行政系统缺乏行政法的有效约束,致使行政权力自我膨胀。因此,加强行政法制已势在必行。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的经济模式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行政系统。“如果行政系统维持原状或跟不上步伐,就会阻碍经济发展或调控不力。”②这对加强行政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提供了动力。首先,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使社会经济关系、经济结构等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这就必然促使法也跟着发生变化而调整新型的社会关系。传统的行政法已经不符合现存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其次,市场经济扩展了行政法的功能,以往行政法囿于政治领域,经济行政以实现国家政治职能为目的,经济成为行政的附属物。经济体制改革使行政法突破了这个范围,使行政法在经济领域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且,原先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经济法已经渐渐地独立出来,形成了自己的体系。再次,市场经济推动人们的行政法律观念日益加深。传统观念比较重视刑法和民法的作用,而忽视行政法的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行政作用的加强,国家和公民开始认识到行政法的重要性,从而逐步树立起行政法律观念和经济法律观念。

(二)行政法是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依靠价值规律和市场进行自发调节,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直接地、任意地、过细地干预它。因此,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必须从传统的直接管理走向间接管理,从微观管理走向宏观管理,从纵向管理走向横向管理。实现这一转化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而行政法则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实行政企职责分开以后,企业、个人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微观经济活动受民法、经济法调整,不受行政直接干预。国家对经济的宏观管理和调控则必须受行政法调整。可以说,行政法是将政府、市场、企业、个人联系起来的结合点。即以行政法为中介,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制定为行政法律规范,然后以行政法律规范去调整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这样,既可以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又能保证不损害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行政法是实现国民经济管理的基本手段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种: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但是,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规律要求国家经济管理主要依据行政法律手段来进行。首先,行政主体用行政手段组织、管理经济的过程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它必须按照法律的授权,并受法律约束。其次,由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是间接的、宏观的、高层次的,因此政府必须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而不能依据民法、经济法去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再次,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时,一方面,政府本身必须依行政法进行各种活动。另一方面,政府的经济决策往往通过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其中许多便表现为行政法律规范。总之,由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所以行政法注定要起主要作用。

三、行政法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

行政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总体来说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国家行政来说,依法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以实现国家的经济目的;依法限制行政权的任意行使,以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依法对国家行政进行监督,对违法行政和不当行政进行救济以保障企业、个人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其二,对市场经济来说,促进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成长。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整内部行政关系,适应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内部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责而对自身进行组织、管理和调节的活动,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与外部行政相辅相成。传统的国家行政由于缺乏行政法的有效规范,致使内部行政比较混乱,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因此,内部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的组成、管理及其法律地位,精简机构和人员,克服行政部门层次不清、职权交叉不明、严重的弊端,提高了行政质量和行政效率,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配套的行政系统。

(二)赋予行政机关充分的、适度的经济管理职权

明确行政机关应负的经济管理职责。从而使各经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履行经济管理职能,以实现国家经济管理目标,保证国民经济蓬勃发展,增强国家经济实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通过行政法,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新的经济管理模式,使各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树立市场经济法律观念,真正做到行政为人民服务,为市场服务,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

(三)限制行政权力,使市场经济摆脱行政束缚

行政法赋予政府经济管理职权的同时,必须制约政府权力的自由行使。行政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具有哪些权力,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控制政府权力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杜绝行政乱加干预经济的现象发生,避免行政权力泛滥成灾。我们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在这里,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法制现代化所包含的自由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服从法制原则,要求国家行政同样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受法律制约。

(四)行政法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

时的步骤、形式和时限,确定了行政权力行使的内容、方法和程序,从而保证政府合理地行使职权马克思说过,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从而也是法律的内在生命”。行政程序法在市场行政管理过程中一方面体现了行政管理民主化,树立了行政威信,消除了企业、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疑虑;另一方面避免了市场行政决策的混乱现象,减少了行政违法行为,有利于市场主体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五)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追求的目标是经济利益,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行政侵害,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此,行政法规定了严格的行政执法活动监督、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制度。只有规定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才能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及时发现和检举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只有规定明确的行政责任,才能使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从而增强其责任感;只有规定行政赔偿制度,才能使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而造成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害获得最终救济。

(六)国家通过行政法授权有关行政主体对行政争议进行调解、裁决、仲裁和复议,并明确规定了行政司法权行使的原则、范围和程序

行政主体在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同市场主体发生某些争议。同时,某些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也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用行政司法手段实行国家经济管理任务,是发挥市场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司法有助于更加迅速地解决各种争端,以便于市场主体尽快地恢复自己的权益,投人到激烈的竞争中去。其次,行政司法有助于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从而成为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基本形式。再次,行政司法有助于打击行政违法行为,有效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害。

为了保证行政司法的办案质量,行政法赋予市场主体以行政诉讼权,真正做到民可以告官。通过人民法院这样“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对政府依法行政实施司法监督,对行政侵权行为予以司法追究,从而切实保障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自由、安全、公平的经济竞争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顺利发展

第一,在市场主体管理方面,严厉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经营,任何人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许可不准私自经营。第二,在市场客体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市场客体的范围,整顿流通秩序。第三,在市场行为管理方面,禁止不正当竟争和垄断,保证产品质量,对违法者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在市场监督方面,加强行政对市场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第五,在市场纠纷的处理方面,迅速地、合法地解决各种经济争议、行政争议,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培育和发展市场

首先,通过行政法正确地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之间、部门之间的利益和权责,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垄断,加快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其次,确定市场客体的流通范围,建立和完善生产资料市场、消费资源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再次,通过加强工商、税务、公安、海关、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门的公共行政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