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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接收函

时间:2022-10-09 07: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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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局接收函

第1篇

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完善人事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国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葫芦岛市人事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是指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依据人事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规定,受单位或个人委托,承办人事局授权的具有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各类人才的人事业务的全部活动。

第三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公民个人办理人事业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人才市场服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人才择业自,尊重单位用人的自。

第五条市人事局是我市人才市场及人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培育、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人事局设立的人才服务机构(人才中心)受人事局的委托,具体负责人才市场和人事业务。

第六条计划、财政、教育、劳动、工商、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助人事局做好人事工作。

第二章人事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为人事对象: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辞职、辞退的工作人中;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要求流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外商投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方人员;

(四)除我市定向师范教育类以外的各类待业大中专毕业生;

(五)尚在国(境)外的自费出国(境)人员;

(六)外省、市驻兴单位的*籍雇员;

(七)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干部;

(八)农村乡土人才;

(九)人事部门认为可以接受人事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人事内容:

(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确认和保留委托人员原干部身份并连续计算工龄,办理人事关系及其他手续;

(二)为待业、自谋职业或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人事服务,在委托保管档案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就业及户口、粮食关系等手续;

(三)按规定为委托人代办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和专业外语考试的归口申报与证书发放;

(四)按规定为委托人办理按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档案工资,在期内按此类工资标准进行工资晋升等工资管理;

(五)人才中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中职务考核合格的专任教师进行教龄认定;

(六)为流动人员办理有关合同鉴证;

(七)为委托人代办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险业务;

(八)为委托人办理因私出国(境)的政审;

(九)受用人单位委托,为其招聘各类人才;

(十)为委托人出具自然情况、工作简历、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十一)为委托单位或个人提供人才流动的咨询服务。

第九条人事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严格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人事关系

第十条人事采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方式,委托范围包括单项、多项和全权委托。

第十一条委托方要求方办理人事业务时,应向方提交有效证件。

(一)单位委托人事需提交下列证件:

1、委托人事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委托人员的身体证及复印件。

(二)个人委托需提交下列证件:

1、委托人事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辞职、辞退、解聘证明;

4、无就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交本人毕业证书;

5、其他人事关系变更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人才中心接到人事申请15日内审查有关证件、材料,并调查核实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情况。经审查同意,方与委托方应签订《委托人事合同》,明确委托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合同书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事合同期满,委托单位或个人欲继续委托的,应在期满30日前携带《委托人事合同》及相关材料续签合同。逾期不续签的,双方关系解除,合同自行废止。

第四章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各类流动人员的档案必须由市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管理。

第十五条人才机构凭国家规定的人员流动有关文书,向委托人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15日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中心。委托人事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可直接转入人事机构。

第十六条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途径或派专人送取,不得交流动人员本人或他人转带。

第十七条人才服务机构接收人员档案,由专人负责签收、登记、清点,经审核无误,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

第十八条查(借)阅人事档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索取有关档案证明材料须经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档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档案材料。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条人事局应加强对人事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人事发生争议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的;

(二)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档案的;

(三)擅自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第2篇

就业协议是指求职择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录用或就业关系而达成的协议。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为了确定录用或就业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

签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先按协议书的“说明”填写好协议书中由毕业生填写的基本内容(一式三份同时填写);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协议后,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名或盖章,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

3、用人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寄送学校就业指导中心;

5、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证后加盖公章,将协议书反馈给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同时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签约时应注意的问题:

1、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也是一个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恰谈十分重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一般包括单位的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单位的隶属也很重要;了解录用岗位和工作地点、待遇等。

2、一般到用人单位报道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签订劳动合同书,因此在签约前了解合同书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尤其重要的是合同书的工作岗位、年限和待遇等相关细节。

3、为避免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纠纷,签约前达成的收入、住房和保险等福利待遇最好在协议书中写明。如果报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应事先向用人单位讲明,并写在协议书中。有些毕业生向用人单位隐瞒这些情况,这是不可取的,也会带来许多麻烦。

4、遇到问题而犹豫不决时,应及时向学校主管就业的老师询问,征求他们和父母的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后签约。

二、试用期与见习期

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开始,使用人员在试用期,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加以约定。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对试用期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且试用期只能试用一次,在试用期内被解聘,可以得到紧急补偿金。

什么是见习期

根据国家教委和劳动人事部《高等学校毕业生间隙暂行办法》规定,为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毕业生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其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地要求;同时也为了使用人事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查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高等院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见习期满,应及时办理转正手续,按期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经所在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半年至一年见习期,并将延期的理由通知本人。一年延期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执行。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一般来说,试用期的工资要低于正式录用时的工资,有些公司按正式录用工资的70%发放。而且,在试用期内,一般不享有带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试用期内,尽职工作,争取早日跨越试用期。见习期与试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见习期专门适用于大中专毕业生,是对刚毕业在转为国家正试编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间。试用期则是针对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一种考核期限,是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产生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理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单位签订独立的“试用期合同”是违法的;毕业生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是违法的。

三、报到证

报到证,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印制,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列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效报到证件。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的工作。报到证为一式三联(正本和副本),正本为蓝色由毕业生持有,到单位报到时交给单位;副本为白色一般由学校负责放进毕业生的档案。

1、《就业报到证》有何作用?

答:(1)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

(2)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

(3)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和人事档案等手续

(4)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5)《就业报到证》一人一份,由省就业指导中心签发。

(6)毕业生在工作单位转正和干部身份的证明。

2、哪些学生不发报到证?

答:(1)继续升学的毕业生(专升本)不发报到证;

(2)申请出国留学不参加就业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

(3)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不发报到证

(4)港澳台学生不发报到证;

3、《就业报到证》的派遣原则(即《就业报到证》开到什么单位)是什么?

答:(1)落实到省直和中央驻粤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直接派往接收单位;

(2)落实到具有人事接收权的企事业单位,报到证直接派到各企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

(3)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如找广东省人才服务中心或其他人才中介办理人事手续,报到证直接派到灵活就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备注栏注明就业单位。

(4)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直接派回毕业生生源地人事局、教育局;

(5)生源地为外省的毕业生,毕业时落实了就业单位且要求回生源地择业的,将其派回生源所在省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4、办理《就业报到证》要提交什么材料?有什么要求?

答:

(1)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办理,如用人单位无人事权,不能接收档案,还须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签章(签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用人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则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手续(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处签章);

(2)可以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并须到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签定《就业协议书》,办理人理手续,签好后的《就业协议书》要一并带到省就业指导中心;

5、凭《就业协议书》办理《就业报到证》的程序是什么?

答:(1)毕业生在《就业协议书》上填写基本情况;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3)毕业生所在的学校就业指导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4)学校根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填报就业方案,省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学校上报的就业方案签发《就业报到证》;

6、《就业报到证》上报到时间有限制吗?

答:《就业报到证》的报到期限为一个月(从报到证签发之日算起)。毕业生因不及时领取或不按时到单位报到其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7、毕业生该如何申请办理改派手续?

答:(1)要有下列材料方可提请省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2)本人的申请报告;

(3)所在学校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

(4)原用人单位的意见;

(5)新用人单位的接收函;

(6)原就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就业报到证》的备注栏上签署 “同意异地就业”或“同意改派”的意见或另附同意改派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7)省就业指导中心接受改派的时间是毕业生毕业后的一年内有效。

【联系方式】

广州高校人事

咨询qq:12484439

四、暂缓就业与人事之问答

问:办理暂缓就业手续是否需要交费?

答:办理暂缓就业手续不需要交费。但在暂缓就业期间,毕业生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考研、报考公务员等相关证明时,须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缴纳费。如果在暂缓就业期间要开计划生育证明或港澳通行证等,又无用人单位接收,必须先取消暂缓就业后回生源地相关部门办理。

问:暂缓就业期间落实了就业单位应该怎么办?

答:1、凭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包括人事局的意见)和暂缓就业协议书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2、凭报到证回学校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口迁移证,团员到学校团委、党员到党委组织部转移组织关系;

3、带齐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组织关系转移证明等材料到单位报到上班。

问:申请暂缓就业的利与弊?

答:

利:1、延长了找工作的时间,毕业生可以有更长的时间来选择;

2、准备考本科的同学,档案、户口可以暂时不迁回生源地;

3、为部分被用人单位要求先实习后签约的毕业生,提供了缓冲时间;

弊:1、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既不是在校学生,也不是社会人,身份比较尴尬,造成有些证件或证明无法办理;

2、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因错过应届毕业生就业最佳时期,将会面临更大的就业压力,不仅可能会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还须与更多的毕业生竞争。

3、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

问:什么是人事?

答:人事是一种人事管理制度,由于非国有单位没有人事权,不能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和户口关系,由人才中介代为管理,这种管理制度就叫人事。

问:那些毕业生需要办理人事制度?

答:1、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2、部分国有单位以临时聘用的形式录用的毕业生;

3、一心要留在广州工作。

4、准备出国自费留学,不想把户口迁回生源地的毕业生。

问:广州市有那些可以办理人才的中介机构?

答:有广东省人才中心、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只是收费价格不一样,一般价格应不超过500元/年。

问:通过人事申请的入户指标是否是广州市常住户口?

答:是广州市常住户口,即使三年之后,将档案转离人才中心或跳槽,对户口不会有任何影响。户口可以选择迁到亲戚或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下面。

问:办理人事的利与弊?

答:

利:1、可以解决广州市户口;

2、可以计算工龄,评职称;

3、办理护照、边防证等证件与其它证明。

4、可以办理社会保险。

弊:办理了人事,就算做已就业,一年以后更换就业单位,只能以调动的形式办理,不能以应届生的身份就业。

问:如果没有找到接收单位,能否办理人事?

答:可以办理,可由人才中心先出具用人报告申请入户指标,毕业后将户口迁入人才中心集体户口或搭户到亲戚家,再继续去找工作。

问:毕业生办理人事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答:推荐表原件、就业协议书,如有接收单位还需要提供法人代码复印件。

五、档案与户口

一、档案

1、档案原则上不能由毕业生自带,但经就业单位(此类单位必须拥有人事权,多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或升学深造学校开出同意学生本人自带的委托证明,经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批准后,允许本人自带档案。

2、毕业生档案寄送:(1)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档案室代管。(2)广州生源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广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路198号精典大厦七楼,广州生源的毕业生报到地。)佛山生源(包括佛山五个区: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的毕业生档案于每年的6~7月直接送到各区的人才交流中心。非上述情况的毕业生档案由校区就业指导中心通过南海机要局直接寄送毕业生回生源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有人事接收权的单位要求学校将毕业生档案直接寄送其指定地方的除外)。

3、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半年内查询自己的档案,并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办好相关的档案托管手续,如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确认未收到,应及时告知校区就业指导中心并请求查询,如未按时间查询,一年后学校将无法提供相关服务(一般查询全过程需二周)。因为根据邮政局寄送机要材料相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寄送的机要清单最多在邮政局保管一年,一年后机要清单统一销毁,届时将无法给这部分毕业生提供相关查询服务。所以毕业生必须安排好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查询自己的档案去向。

4、对于已成功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如果是正式党员,党员材料应装入人事档案,一起送到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预备党员的材料不跟人事档案一起送出,其材料暂时由学校组织人事办代为管理。

二、户口

1、入户地址务必详细到门牌号码,而不仅是单位名称,没有详细地址不予受理。

2、户口迁回原户籍的,不论户口性质如何(城镇、农民)均不需提交任何证明,只须填写原户口地址即可。届时由毕业生本人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等到生源地人事局报到后自行办理迁户工作。

3、毕业生能提供户口迁入指标书面证明的(即人事局接收函或公安局准入证明),则可迁往落户地址,书面证明统一上交毕业班辅导员鉴证保存;如不能提供迁入指标书面证明的,原则上迁回原户籍地。

4、考取了专升本的同学,户口迁移地址处填写录取学校的地址。

第3篇

为了加强我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促进中小学教师的合理流动,解决部分教师的实际困难,根据*市教育局、*市人事劳动局《关于规范教师流动工作的意见》(温教政〔20*〕15号)和《*市*区教育局关于规范教师流动工作的意见》(温龙教〔20*〕79号)等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区2009年教师流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流动原则

教师流动工作坚持编制许可、流向科学、配置合理、理由正当原则。调出学校必须凭商调表进行有计划流动,流动数控制在教师数的3%以内,调入学校必须是经核准有进人指标的缺编学校。

二、区内教师流动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在原单位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

(二)小学、幼儿园教师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教师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教龄满5年及以上,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

(三)初中教师专科学历或小学教师中专学历申请调动的,需具备教龄满10年及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之一。

(四)一所学校原则上只能同意一位教师在区内流动,超编学校可适当放宽。

(五)未经区教育部门同意擅自借用或聘用到其他学校任教的教师今年不准流动。

三、跨区教师流动基本条件

(一)向区外流动

1.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教龄要求满5年。

2.通过公开招聘区外调入教师需工作满10年及以上。

3.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职称者,区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及培养对象、模范班主任、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学科骨干教师、课改之星、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骨干研修班成员及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等对象申请调动者,以上荣誉(职称、学历)自评定之日开始算起,要求服务期满3年。

4.未经区教育部门同意擅自借用或聘用到其他学校任教的教师今年不准流动。

(二)外县(市、区)调入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修养,在原单位工作表现良好(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

2.中学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教龄满5年及以上,有相应教师任职资格,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女教师年龄一般要求40周岁以内,男教师一般要求45周岁以内。

4.属于夫妻分居满3年或要求照顾父母(父母移居到*满3年),要以公安部门户籍证明为准,同时必须拥有*区域内家庭居住房产(以房产管理部门证明为准)。

5.身心健康,体检合格,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6.具有区(市、县)级及以上名师名校长及培养对象、模范班主任、教坛新秀(中坚、宿将)、学科骨干教师、课改之星、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等荣誉的可优先考虑并适当放宽条件。

上述条件中年龄和教龄的时间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止。

四、办理程序

(一)符合流动基本条件、要求流动的教师必须于2009年5月8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由所在学校填写《流动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同时必须提交相应材料,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再提交局党委研究。

1.向区外流动

经局党委研究同意调出的拟调对象,由区教育局政工科统一发函至调入学校(单位)的主管局,经对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若同意接收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调动手续。

2.区内流动

经局党委研究同意流动的,根据接收学校编制和学科需求的实际情况酌情安排,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调动手续。

(二)符合流动基本条件、要求调入我区的教师必须于2009年5月20日前把商调函和商调表送(寄)到我区教育局政工科,同时必须提交相应材料。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再参加我局组织的教师流动业务考核(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根据教育教学业绩、业务考核成绩并结合我区学科需求实际情况综合考察,经局党委研究讨论同意调入的,再参加体检、政审,合格者上报*市教育局、*市人事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调动手续。

五、材料要求

(一)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第一学历、最高学历)、教

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区级及以上各类获奖

(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由现所在学校校长签字审核的近3年在岗证明及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证明。

(三)本人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及配偶或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产证或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配偶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证明。

六、其他要求

(一)凡要求流动的教师必须服从组织安排,讲诚信。经组织批准同意流动的教师,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调动手续向调入学校报到,逾期不报到的取消今后三年的流动资格,一切后果自负。

第4篇

一、以“*”普法启动为契机,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研究起草“*”普法规划,做好“*”普法的启动工作。为全力做好“*”普法的启动工作,先后在辖区机关、社区、学校、企业等场所,举办了“*”普法巡回展览。向政协委员专题汇报了“四五”普法工作以及“*”普法思路。组织七个街道工委办主任及法制校长针对“四五”普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就如何制定“*”普法规划展开讨论,进一步明确了今后普法工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向,为开展“*”普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结合城区中心工作,将奥运法制的宣传教育和奥运环境整治的宣传作为普法依法治理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组织区四套班子领导利用区委常委会前时间认真学习了奥运法律知识。在中学开展了“为奥运创造法制蓝天”征文活动。会同区公安分局、法院、民政等部门在区普法基地——西单图书大厦开展了主题为“平安*、平安奥运”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今年上半年,全区共开展各类法制宣传培训班、讲座853次,参加人数1*,530次,举办各类知识竞赛19次,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37,667次,参加人数达692,855人,召开各类法制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88次,下发各类宣传资料60余万份。今年,西城区被评为“四五”普法全国先进区,区司法局也在司法部举办的“四五”普法评比中评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先进单位。

规范考核,全面部署,深入推动依法治区进程。2月27日,区政法工作会召开,会议全面回顾了依法治区工作取得的各项工作成绩,部署了20*年依法治区任务。结合街道机构调整后“大科部”的分工职能和业务范围,在充分了解和掌握街道工作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指导全区各街道确立依法治理任务分解责任制,将全年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月,细化到每个部门。

二、以争创市级精品司法所为契机,全面提升基层司法行政履职能力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精品司法所工作的通知》精神,区司法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的“提高基层司法所行政能力争创市级精品司法所”活动领导小组,出台了《提高基层司法行政能力争创精品司法所工作意见》,明确了争创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案。在全面启动由7名党组成员分别联系一家司法所的工作制度基础上,每名处级领导干部及其分管科室具体指导一个司法所,帮助研究、分析、解决实际工作。各司法所积极争取街道领导对开展创建精品司法所活动的指导,德胜、金融街司法所分别成立了由街道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的“创建精品司法所领导小组”,将街道相关科室列为成员部门,形成成员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争创”工作格局。

以创新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新思路。在巩固完善联合接待室工作的基础上,为强化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落实怀柔会议精神,成立了西城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西城人民调委会、西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并以协会名义对调解员进行了业务培训。与法院共同探索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上半年调解纠纷4833件,成功47*件。防止矛盾激化3件3人,上报防止矛盾激化4篇。参加市局和法制进行时---人民调解座谈会。走访接待室10个、街道和社区调解组织5个,市场调委会1个。

以科学务实的工作理念不断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区委“一号文”将矫正工作纳入区“十一五”规划,区矫正办抓四件事:一是围绕矫正质量,狠抓制度落实工作。截止5月底,累计接收矫正对象342人,1—5月份,接收矫正对象82人,现在册198人,完成一至二次分类测量,确定A类管理87人,B类管理63人,C类管理47人;全区列管重点人45人。二是科学认识矫正质量问题,形成“过程决定质量、控制把握质量、中测检验质量”的科学衡量矫正质量的理论体系。三是高起点、高标准建立区阳光矫正服务中心。四是运用传播理论科学指导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

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扎实开展安置帮教工作。全区现有帮教领导协调机构8个,有刑释解教人员1154人,建帮教小组1154个,通过各种渠道安置了954人,安置率84%。规范接收程序。建立帮教对象移交登记,规范了签收工作。1至5月,共移送刑释解教人员通知书119人,向外区(县)送达移交、协管工作函10人次。针对接收程序、材料移交、帮教衔接等问题,印发《解除社区矫正人员通知书》、《参加安置帮教告知书》等制式文书,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确保了帮教工作的连续性。坚持例会制度。区矫正办先后召开4次领导小组会、联席办公会。与公、检、法、劳动、民政、卫生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加强感染艾滋病社区服刑人员和安置帮教对象管理的意见》撰写了《关于加强防控西城区艾滋病安置帮教对象和社区矫正对象的调研报告》调研文章。规范请示通报制度。做好“五一”、国庆、节假日和社会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的管理工作,并形成固定的管理制度。

坚持法律服务进社区。上半年,法服所共调解纠纷328件、担任法律顾问54家、诉讼94件、代书1052件、解答咨询2936人次、避免挽回经济损失325万元。

三、完善管理体制,强化质量意识,为区域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加强律师属地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服务业的主体作用。团结全区热心公益事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筹建西城区律师志愿团,为社区市民提供法律服务,探索律师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继续深化律师参与工作机制,明确律师专人负责与集体参与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明确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律师参与工作情况汇报、定期交流总结等工作制度,为工作纵深开展提供保障。进一步深化律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和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加强与律师协会的工作配合,建立了驻区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联席会制度,为驻区律师所之间的横向交流搭建平台,满足驻区律师所的需求。6月27日,德胜街道启动了“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根据协议约定,由“公益律师”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协助调解等方面的义务服务,优惠社区居民的民事案件,并免费为低保人员、孤寡老人、军烈属和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今年1至5月,律师参与18次18人次,接待群众来访41批62人次,提供法律咨询22批。

从抓队伍建设,提高公证人员素质入手,在公证队伍中积极开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公证实务知识的学习,强化公证队伍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规范意识和质量意识,推动了公证工作的法制化建设。今年1至5月,公证处共办理国内民事公证4803件,涉外公证8621件,接待群众来访40263人次。

区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半年,将完善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列为重点工作,通过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基础台帐建设、加强质量管理,强化了法律援助人员的质量意识,提高了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为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切实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下发了《西城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司法所、各法律援助机构采取措施,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保证外来务工人员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全区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件,接待来电、来访2682人次,法律文书15份,非诉讼调解2件。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市司法局授予法律援助工作创新奖,团市委授予“*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区委、区政府连续四年授予“创文明行业示范单位”称号,区直机关工委、团区委授予“青年文明号”称号,被区人事局、区残联评为“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四、以能力建设为中心,着重加强对干部的科学培养和管理,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上半年,通过收看辅导报告、收听讲座、撰写学习征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使在干部中开展政治理论教育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加强干部的科学培养,夯实人才基础。在机关中分科长、副科长、科员三个层面开展了履职能力研讨会。对公务员进行了岗位意向调查和分析,公务员培训、轮岗交流工作全面展开。在对司法助理员的学历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了法律专业的在职学历教育,现已有15名同志报名参加学历教育培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夯实制度基础。聘请廉政监督员会同局纪检组对7个司法所、2个公证处进行检查,对窗口行业的工作环境和服务态度给予了较高评价。机关各科室、各公证处负责人分别与分管领导签订了党风廉政责任书,实现了党风廉政责任制向各基层部门的延伸。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活动丰富多彩,党组书记、局长为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亲自上党课,在领导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中开展了廉政文章荐读活动。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夯实组织基础。在对机关党支部、公证处党支部、老干部党支部的48名党员实行了信息化管理的同时,对驻区律师党员实现了常态分析和动态管理两结合。

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结上半年工作,区司法行政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服务群众的意识需要加强。二是工作标准与中心城区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三是工作人员的整体能力还有待提高。四是律师发挥专业作用、参政议政的渠道还应进一步拓宽。五是队伍建设方面,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扎实,开展专题调研的力度还需加强。

20*年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继续做好“*”普法启动工作。全面开展“奥运与法制”主题宣传活动。按照市、区迎奥运工作要求,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在全区掀起奥运法制宣传的新。加强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法制宣传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志愿者特别是律师和大学生法律志愿者有较强专业法律知识的优势,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落实法制宣传进社区“六个一”工程,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点工作,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充分利用社区法制学校、西城普法网、西城报等现代宣传媒体和西城普法家园等固定宣传阵地,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健全机制,确保依法治区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健全依法治区组织机构和制度,使依法治区规划的落实得到组织保障。依法治区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单位的工作指导、督促。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创建活动,保证20*年依法治区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工作

继续做好争创市级精品司法所的达标评比工作,全面提升司法所的基层司法行政能力。完成区“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区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的挂牌、启动工作。做好调解、矫正、帮教的衔接工作与调委会主任的培训。区帮教办与监狱局联手协调相关监狱,筹建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和出监教育示范点。

三、法律服务工作

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律师参与人大、政协换届选举,做好推荐律师候选人工作。继续组织开展公证岗位训练活动,提高公证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加强与人事、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为公证处隶属调整工作中的编制变更备案、事业法人变更登记、资产的移交等工作提供便利条件,为公证处的平稳过渡、为公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加强培训,着手探索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法律援助人员培训方式;加大力度,务求办案数量显著增加,服务质量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