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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管理

时间:2023-05-16 16:50:37

导语:在税务咨询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税务咨询管理

第1篇

宝鸡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主线, 以建设满意地税为发展愿景,以陕西省地税征管业务系统(秦税工程)为依托,秉承服务是第二税源的管理理念,以依法治税为基础,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多元化、信息化服务为手段,以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为目标,不断拓宽服务渠道、完善服务功能、改进服务方式、充实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聚合服务合力、潜力、活力,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将纳税服务纳入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努力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高效率、零距离、人性化的服务。目前,已初步构建了具有一定特色的纳税服务体系。笔者就如何利用信息化促进纳税服务,粗浅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一个平台,两极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的总体目标,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特别我们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近两年税收信息化建设达到飞速发展,特别以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为契机,在实现了数据信息全省集中后,税收信息化更是实现了质的飞跃。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我们在推广应用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深感利用信息化加强了税收征管,但是与此同时信息化中的人机对话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纳税人的服务工作。究其原因有一下四个方面:

一、纳税服务基本上只是流于形式

当前,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虽然服务措施和服务形式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大多局限于精神文明建设的层面,局限于对税务人员工作作风进行要求,最普遍的做法就是要求税务人员热情服务、文明征税、礼貌待客等等。其实,这种纳税服务基本上是一种被动式的服务,即只有纳税人上门纳税时才能够享受到这种服务,这种服务也是建立在税务机关是管理者的基础之上的,突出表现为纳税人提出之后,税务人员才予以实施。

让纳税人真正理解支持我们的信息化建设的需求,就必须从实际出发,向纳税人提供的实实在在的可以描述的服务,这种服务对纳税人而言,具有相当的使用价值。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应当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而不是局限于纳税人上门纳税的环节。应该在征管软件的设计、办税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利益,我们纳税服务最终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总之,税务信息化将把重点之一放在为纳税人服务方面。如何减少纳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应成为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方向之一。我们的信息化建设只要有益于提高企业的办税效率,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减轻企业负担,那么,纳税人一定会理解和遵从我们信息化建设的方方面面。

二、税务机关人员的素质急待提高

现阶段基层地税机关中,计算机专业人才极其缺乏,各级地税税部门虽加大了计算机教育培训的力度,但只能缓解计算机操作和管理人员紧缺的燃眉之急,培训的广度和深度均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税收征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有人员难以形成学好、用好计算机操作技术的竞争激励机制。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运行以来,地税干部中能认真钻研计算机知识,有一定操作和管理水平的人,基本上都在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各个岗位上、纳税申>!

三、纳税人人员素质的局限

就企业领导层而言,现有企业的很多法人代表是老国有、集体企业的负责人,有些是外出务工归来投资置业的,他们受原有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认为税收信息化给企业带来较多的不便,只要把税交了还要增加那么多的麻烦不必要。从企业财务人员素质来看,多数企业的财务人员是老国有、集体企业的会计下岗再就业,他们中很多人员年龄偏大,一方面新的财务会计知识没有更新,另一方面对计算机的操作应用不太适应。在中小城市,特别是县城及以下地区,财会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不愿到中小企业就职,缺少新的专业财务人员是众多企业,有些较熟练的财务人员一人要兼职五户以上企业的办税人,这种现状无疑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带来消极影响。当然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来促进这部分人员的纳税服务就更加困难了。

四、税收应用软件内在功能不全,信息化的集中和整合能力不强

现有的秦税工程征管业务系统的信息系统查询、统计和分析功能都是针对我们地税机关内部的。虽然现在做到了省级二级数据集中,的确在我们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化程度进一步得到了提高。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仍旧在我们系统的外部循环,不能通过网络这一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一方面,通过一定的身份认证后查询到自己企业或者所需求企业的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地税信息。这也就说明了我们的数据集中了,但是数据的利用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更好的依托网络这种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税收信息化是将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税务管理与服务中,深度开发利用信息资源,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并由此推动税务部门业务重组、流程再造,进而推进税务管理现代化建设的综合过程。要利用税收信息化提高对纳税人的服务笔者认为要做好一下几点。

一、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的层次和标准

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比如办税服务厅、首问责任制、一站式服务和多元化申报方式、电子缴款、12366咨询中心、税务,以及文明用语、礼貌用语,限时服务,政务公开等等,但这些项目尚不系统,服务的层次和标准还比较低,并未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税务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去,与国际意义上的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纳税服务的层次比较低,全国税务系统没有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形式,从而各地纳税服务形式千差万别。纳税服务也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只是一种口头上的、文件上的服务,以为纳税服务就是微笑服务,而不够重视服务措施落实与否,服务效果好坏,纳税服务流于形式,缺乏长效发展机制。应该在已经作过的这些尝试取得效果的,利用信息化的高科技手段进行量性考核。考虑开发一个纳税服务管理系统包括排队管理和评价管理两大子系统,通过实时记录业务类型、业务办理时间、纳税人流量等信息,自动生成对每一位办税人员的业务考核、质量考核、效率考核

等考核指标体系,实现了对办税人员的科学考核管理。为局领导和征管部门较好地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服务效率提供数据化的决策分析和决策依据,进一步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能力;二是功能更趋完善。新系统除具有排队叫号管理、优化纳税申报秩序功能外,还具有服务数据明细查询、服务数据统计、服务数据分析、服务员工考核、服务星级评定等五个功能模块,实现了服务测评网络管理和服务质量实时监控,使每季服务明星的评比有了更加真实的依据、更加公正的考核,减少了人为因素,可谓是前台税务征收人员隐形的监视器。

二、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体系

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多元化申报服务。申报服务是纳税服务中最常见、最基础的服务。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由于受科技手段的限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基本上采取的是上门申报,这种单一的申报方式给纳税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办税厅往往人满为患,纳税人常常要排长队等候。随着税收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和征管改革的深化,以电子化为主要特征的多元化申报势在必行,通过推广电子申报、电话申报、银行网点申报、税务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每位纳税人根据各自的实际需要,选择最为便利的方式进行申报纳税,极大地缩短了办税时间,提高了办税效率,方便了纳税户办税。

提供免费咨询服务。新《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的义务。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纳税人毕竟不是税务专业者,难以及时掌握税制变化和征管改革的新要求,在履行纳税义务中要做到纳税无差错,不遭受额外的税收负担和经济损失,他们迫切希望得到税务机关必要的帮助。为此,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税收咨询体系,让纳税人随时随地能了解纳税有关情况。各地应重视加强税收咨询网络建设,拓宽咨询渠道,如电话咨询、查询台查询、税务网点咨询等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帮助。有条件的地方,应开展网上咨询、电子咨询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服务。完善信息交换平台,推进财、税、库、银、企的一体化建设,拓宽申报缴税渠道,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和服务效率。

三、建设完善网上税务局

网上税务局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技术平台,建设完善网上税务局旨在为纳税人提供多功能、方便、快捷的智能化纳税服务。过去的税务网站,大多只是宣传税务机关形象方面的内容,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不断发展,现在建设税务网站必须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一方面,税务网站不仅要有各种涉税资料,而且应该实现网上自助网上报税。网站可以设置qq聊天室,纳税人可以和税务干部在网上交流。通过e-mall,纳税人可以进行具体涉税问题的咨询和解答。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网站通知,等等。

四、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网络互联

第2篇

据了解,江苏国税在国家税务系统内大胆创新、积极探索,采用政策自动化产品构建了税收政策智能咨询系统,在纳税咨询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准确权威、口径统一、指向明确的省级知识平台。该平台帮助江苏国税提高了办税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加快了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与国际水平接轨,推进了江苏国税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率先发展。

从数据说起

江苏国税每年负担着全省几百万户企业、个人的税收处理工作,数据的分析处理能力和安全,完全代表了江苏国税的工作水平。作为国税征管系统改革的延续,江苏国税在2003年完成了地市一级的数据集中,各市国税局需处理的数据量较集中前增大数倍,在主机系统由NT升级至UNIX的同时,也选择了更适应UNIX操作系统的数据库平台。江苏国税税务征收管理系统在试点城市的测试表明该产品不仅能够解决税收征管过程中登记、申报、会统、发票等一系列业务问题,并且在进行整体性能调优后效果明显,完全可以保证数据集中后业务系统正常运转的要求。

据了解,江苏国税所采用的数据库具有开放的、可扩展的体系结构,易于使用的事务处理系统,以及低廉的总拥有成本等产品优势。所消耗的内存、外存储器和CPU资源要比其它的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低得多。通过提供一系列先进的、具有创新性的功能,大大地拓展了原版本的基础,对于税务征收管理系统联机业务繁重的特点而言显得尤为关键。

从行业特点来说,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灵活多变,因此征管系统在决策、计划、管理等方面也需要适时地调整,要求系统具备不断变化的能力。新的平台系统提供了一种非常灵活的信息分发方式来适应需求的变化。它可以把数据复制到每一个本地处理节点。事件驱动的复制和可靠的存储转发机制可以保证远程节点也存储着同样的信息,并且是非常接近实时的。这样的形式完全能够满足税务征收管理系统对数据实时消化、灵活处理的要求,使系统运行得更加稳定、安全、可靠。

江苏国税信息中心负责人表示:

“由于社会对税务征收管理水平要求的提高,需要我们完善以信息化、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并实现省、市、县局三级征管信息的集中处理。高性能的数据库管理系统解决了我们在系统升级过程中的后顾之忧,不仅满足了UNIX环境的应用要求,而且新特性也为整个系统提供了一些更完善的功能,帮助我们建立起了功能齐全、信息共享、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化体系。”

向服务靠拢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纳税人需求成为了国税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江苏国税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以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为重点,致力于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培训体系,从而实现促进纳税人更便捷更清晰地了解税收政策,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和办税效率,降低征纳成本等目标。为此,江苏国税决定构建新的智能化税收政策咨询系统,以满足目前及未来的战略发展需求。

经过严格的产品选型和市场评估,江苏国税也成为国内和税务系统内第一个引进该系统的单位。据悉,江苏国税税收政策智能咨询系统于2012年5月完成部署并成功上线,取得了良好的运行效益。基于政策自动化产品的税收政策智能咨询系统,目前可提供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非居民税收、车购税及征收管理等七大类110组热点问题供纳税人在线查询。纳税人可与该系统进行“对话”,系统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给出准确权威、口径统一、指向明确的答案。

借助政策自动化产品,江苏国税可以对税收政策进行更加轻松地管理,还可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和政策的变化,不断的充实和完善税收政策智能咨询系统的各项组织功能,提高了税收咨询确定性,并能满足未来的发展需求。同时,江苏国税还能通过税收政策智能咨询系统帮助纳税人实现白助服务,提高纳税人的服务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

基于政策自动化产品的税收政策智能咨询系统的成功上线运行,标志着江苏国税在满足纳税人需求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逐步实现与国际水平接轨。同时,税收政策智能咨询系统也为构建咨询热线、网络服务、办税服务厅“三位一体”专业咨询格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收政策智能咨询系统项目是今年总局全国性纳税服务重点项目之一。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构建了与国际水平接轨的江苏国税税收政策智能咨询系统。新系统提高了纳税咨询确定性,完善了供纳税人在线查询的智能题库,是江苏国税加速纳税咨询智能化、积极为纳税人服务的又一重要举措。

第3篇

关键词:税务;税收管理;国家财政收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税收收入也在不断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计,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95729亿元,较2010年的77390亿元,增幅达23.7%。另一方面,企业与商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根据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截至2011年上半年,全国实有企业1191.16万户(其中,私营企业903.49万户),个体工商户实有3601.13 万户。另外,虽然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尚未启动,但是,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不对称性信息程度在改革开放后的两次税制改革中已经显现出逐渐加大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寻求不断增长的合理纳税和解决税收争议的需求,使得税务业的发展势在必行。但是,由于我国税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长期难以解决,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税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应该逐渐认清并探讨推动的具体对策,才能保证该行业不断发展壮大。

一、税务的含义及特点

(一)税务的含义。税务是指税务人在国家税法规定的范为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它通常包括税务和税务咨询两方面内容。税务指税务人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依法承办税务事宜。税务咨询指税务咨询人接受纳税义务人、征税机关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专业的智力服务。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同一个委托人同时向同一个受托人委托税务咨询和税务事项。所以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甚至共为一体的。

(二)税务的特点。税务虽然也是一种民事,但因为其实一项以专门知识提供的社会中介服务,并且税收具有对委托人和国家的双重忠诚问题,因此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主体的特定性、委托事项的法定性、行为的有偿性和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

二、我国全面实行税务的紧迫性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税收已经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随着新《税务收征收管理法》的实施,税收制度、纳税程序、税款征收也在进一步的专业化、法制化。然而,传统税收征管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造成纳税人对新税制还不熟习、不习惯,因此就需要借助税务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是使征收管理建立和发展新格局要求。税务机构是独立的社会的中介服务机构,它一方面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且监督纳税人,另一方面可以使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起到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有利于税务机关结合与社会上的协税、护税等积极的因素,形成税务机关、税务机构、纳税人三者之间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新局面。

(二)推行税务可以降低税务成本,缓解征收管理力量不足,起到为国家节省财政开支的作用。税收成本由两部分组成即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税收效率原则注重税收成本的节省。征税成本是征税机构取得税收收入时支付的费用而纳税成本是纳税人支付的。实际上,税务机构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即接纳吸收社会优秀人才,从而创造一流的服务,节省了征税机构和纳税人征纳税款的费用。在使税收成本达到最小化的同时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三)税务有利于促进纳税人的依法纳税和税务机关的办税质量,从而更好的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如果不懂或不了解熟习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纳税时就会遇到很多的问题,既浪费了人力又浪费了时间。在税务中,纳税程序由人办理,而纳税人可以腾出时间,将精力放在生产和经营上,从而提高纳税质量,也简化了纳税程序。

(四)税务是推进工作效率化、征收程序科学化的有效手段。实行税务制度,一方面税务人可以为税务机关办理大量的、具体的工作,如审核税务审核表、核算发票、整理纳税资料等的事物,简化征收程序,提高征收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在税制机构不断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实行税务,可以由精通税法知识、熟习税务业务的人,代表纳税人办理各项税务事项,方可节约纳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纳税及时准确的进行。

三、我国税务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率较低。根据国家行政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整理得到,截至2010年底,全国企业和商户的总数为4589.48万户,而委托人户数总额为207.88万户,税务率仅为4.53%。而在日本有85%的工商企业是委托税理士事务所其部分或全部纳税事宜,东京地区高达96%;美国企业中的50%以上是委托人代办的,个人所得税几乎是100%的委托税务人代办。形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从纳税人方面来看,纳税人对税务的认知程度还有待加强。纳税人还没有很好的了解税务的地位、作用和社会效益,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疑惑,导致税务事业得不到理解和支持。其次,从税务机构来看,税务服务层次低,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第4篇

一、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强化纳税服务并不是要淡化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优化纳税服务的根本,也是提高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的基础。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大力推行纳税评估、检查约谈、检查准入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优化纳税服务写入法律条款,基本上每章都涉及到优化纳税服务,可以说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干部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的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广大税务干部依法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的自觉性,在转变服务观念、优化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措施、加强服务监督等方面不断大胆创新,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低成本的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规范优化纳税服务行为,依法治税与优化纳税服务在税收管理中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优化纳税服务。为此,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就是对纳税人最高层次、最佳的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法,做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把优化纳税服务体现到依法治税中,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正确处理服务主体与服务客体间的关系

在服务主体的确认上,应明确,纳税服务不只是办税大厅的工作,更应注重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建立起综合服务体系。办公室、管理科、稽查局等都可以成为纳税服务的主体。纳税人是纳税服务的客体,作为服务主体的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时,应适时换位思考,在提供服务前,要多考虑纳税人的感受,多为纳税人办实事,做到“以人为本”。应拓宽宣传渠道,利用网站、税务论坛、800免费电话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及时的纳税咨询。要把纳税人所关注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作为宣传重点,多宣传税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老百姓所带来的实惠,少宣传或不宣传税务机关的征管业绩。在报刊上,开辟税法答疑、税法宣传以及税收基础知识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奖竞答活动,提高税收宣传的趣味性和渗透性,使之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应多开展税务约谈和查前辅导,避免纳税人因不清楚最新税收规定而受到处罚。在检查同一户纳税人时,除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单项检查的,应多开展综合性的检查,即同时对发票、停歇业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等一并进行审核,以减轻纳税人的接待负担。在市场经济时代,纳税人的时间非常宝贵,因此,在办税程序上,也应力求简捷,手续避免繁琐,能由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的,决不让纳税人上下奔波。建议政府为税务部门设立财政拨款专户,免费为纳税人解决纳税申报表及发票工本费,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正确处理共与个的关系

税收执法必须体现和服务于纳税人的利益,要把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行动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要求税务机关树立“管理服务”的观念,坚持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原则,把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创立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新机制,切实将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到各项税收征管工作之中。而诚信办税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措施,牢固树立“诚信服务”的观念,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建立一个规范化的优化纳税服务体系,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满足纳税人的各种需求,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项目,使征税过程进一步提速;完善办税服务场所建设,增设办税服务咨询岗台,直接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条件;提供导向性诚信服务,针对不同纳税人,定期编发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办税指南,使简单的说教转变为有重点、有目的的解疑释难,将政策服务由浅层次的审批管理转变为主动介入的优化纳税服务;公开办税制度,推行阳光办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优化纳税服务的整体效应。

第5篇

关键词:税务管理 信息技术 纳税服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2-180-02

税务管理是指国家为了充分发挥税收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优化经济结构等宏观调控作用而以法律为依托,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具体事务包括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管理和稽查管理等。在目前信息技术普遍渗透到各行业、各领域并展现巨大生产力的环境下,税务管理也必须要以信息化为依托,进而推进税收管理的现代化,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降低税务管理的成本,保证税务机关税收职能的充分体现。由此研究信息化条件下的税务管理就显得尤为必要,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中的应用

税务管理信息化本质上是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使税务管理由金字塔式向扁平化的结构转变,使对纳税人的管理与服务更加透明、便捷。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对现行的管理制度、流程、方式、理念都提高了新的要求。对应的税务系统内部管理要及时进行优化、简化、网络化和法治化改造,建立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岗位责任体系和保证系统顺利运行的工作、管理制度。

税务信息技术的应用包括以下四个领域:一是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建设。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是以税收业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应用系统,该系统涵盖税收机关的征收、管理、稽查等各项业务,是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有力依托。二是以行政管理事务为主要处理对象的税务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公文处理系统和一些还需进一步开发完善的人力资源、财务、教育培训、监察监督、后勤等于系统是税务机关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内容。三是以外部信息交换和为纳税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应用系统,如与海关部门交换出口报关单信息、为纳税人等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信息查询、纳税指导等;四是税务宏观决策与调控的信息化。将税收政策的制定实施建立在充分的税务信息基础上,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分析税务信息,制定宏观决策。

二、信息化条件下我国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税务管理在相当短的时间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税务管理的工作流程有了很大的改造,税务管理质量与水平也不断提升。但由于缺乏信息化观念和陈旧思维的惯性的影响,以及相关信息技术手段方式不完备等原因,我国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数据分析、应用以及信息资源利用率不高,系统整合、信息共享不足

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中的运用,虽强化了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和信息资源的使用,但总体数据分析、应用以及信息资源利用率不高。税务部门在组织收入、完成税收任务的同时,虽积极收集了大量的涉税数据,但这些数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些数据还会出现质量不稳定,可信度不高的现象;并且对大多所得数据也只是进行了局部的、常规的统计和分析,没有进行充分的利用,数据分析、数据应用以及信息资源利用能力不足。

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不足。各种税收应用系统林立,功能交叉,业务覆盖不全,系统缺乏整合;系统之间相互封闭,缺乏有效沟通,信息分散在各个系统中,缺乏总体数据的规划;数据标准不统一,形成许多“信息孤岛”,业务数据和信息不能高效流转,信息不能实现有效的共享,难以综合利用;应用系统和数据的集中度不高,对各类信息的综合利用和最大功效的挖掘不够。

(二)信息化支持的税收监控功能作用发挥有限

税源监控的范围较窄并缺乏相应的手段支持。由于很多税务人员税收业务素质不高,加上目前计算机的应用不能完全满足征管业务的要求,造成了我国目前税源监控的范围比较狭窄,并且税源监控的手段主要是到企业了解情况、电话咨询这两种监控方式,通过这两种方式了解到的情况只是间接从纳税人那里获得的,缺乏主动性,并且很明显地纳税人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存在有信息不对称,这样税务机关很难实时掌握企业等纳税主体的涉税信息。

信息化支持的税收监控功能作用发挥有限。征管软件CTAIS的业务功能虽覆盖面广,涉及纳税人登记、申请复议到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它一方面能够及时掌握、处理纳税人理性纳税义务的行为和税源变化;另一方面又能对税务机关征管质量、执法行为和岗位责任进行监控。即信息化在此系统的运用是一把双刃剑,一头指向纳税人申报,一头指向税务机关。但是这一双向监控功能需要与信息技术利用程度、机构设置、岗责体系以及干部素质的配合,才能发挥作用。由于相关系统投入时间不太长以及固有的机构设置、干部素质等有待改进,故信息化支持的税收监控功能还未充分发挥。

(三)税务稽查信息技术手段不足,稽查人员素质需要强化

信息技术在稽查领域的应用有待提高,在现在普遍实行会计记账电算化的环境下,虽然现有与之相配的电子稽查软件,但大多停留在原始的手工操作阶段,重复劳动多,工作效率低,尤其在选案、数据分析与处理方面,大多数稽查案件主要通过人工筛选、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与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电子化水平有一定差距。这样的税务环境造成:监查效率低。人工筛选,会造成对监查对象纳税资料的分析不全面,选户没有针对性,不能突出重点,导致效益低下;稽查税款由稽查部门单独人库,使征管部门无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全面、完整的监控。

我国的税务稽查队伍,还难以适应信息化的要求。稽查人员占全部税务人员比例不高;稽查系统内部缺少既懂税务又熟练信息系统操作及应用的复合人才,稽查人员本身缺乏信息化相关知识,不能熟练掌握信息化技术,这样势必会降低稽查的效率及准确性。

(四)信息化服务内容相对简单,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传统的管理理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式对税收服务工作的影响仍然很深,信息化的管理理念还没有形成,在税收信息化服务上重形式轻内容。税收服务的内容太多仅限于通过触摸展开税收查询、在网上税收政策等,既不能将税收信息进行整合为纳税人提供有价值的经营信息和税收筹划,也未建立纳税人通过计算机取得自己所需信息的有效渠道。服务内容相对简单,税收信息化的潜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影响了信息化条件下税收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纳税服务信息化水平不高。现行的纳税服务手段对信息化技术的利

用率不高,科学化、信息化的手段没有充分运用,支撑作用不明显。采用传统的方式较多,不能为纳税人提供足够的便利和有效服务。缺乏相应的纳税人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对纳税服务缺少可行性调查研究。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固化的、畅通的、高效的联系渠道,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需求不能及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也不能及时了解不同纳税人对税收服务的不同需求。对纳税服务信息的采集不全面,并且对纳税人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一个完整的可行性分析及相关的调查摸底,造成纳税服务的时效性不强。

三、深化税收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税务管理的水平与质量

随着我国信息技术在税务机关的广泛应用,税务管理的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为更好地发挥信息技术在税务管理领域的作用,显示其巨大生产力,以及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规范税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应用环境

规范税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应用环境。当前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不仅由信息流中间处理向基础信息的大量采集和大量信息的数据分析这两个方向推进,还应注重其应用系统的实际应用上:其一,统一数据应用平台。基于SYBASE核心数据库,形成完整、统一、高效的共享和传递机制,提高数据传输效率和应用质量;其二,积极推进应用系统标准化。统一技术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技术基础平台;将统配、引进、自行开发的软件进行一体化整合,实行“一次录入,全程共享”。其三,实现数据信息一体化。在数据采集的存储组织、传递合并、数据使用等环节加强质量管理,重点加大数据质量的审计和违规异常操作的监控、纠正和加强数据的补正和清理工作。在制定统一的资料报送和采集制度基础上,建立基于信息化的规范、简便、共享的报送、采集渠道和数据共享机制。

(二)构建信息化税源监控体系,树立精细化管理理念

税源的管理需要精耕细作,要从加强基础数据管理、夯实基本制度、强化征管能力的角度来考虑税源如何管、谁来管、怎么管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实时处理、实时监控。比如在税务登记环节,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税源分布状况等登录互联网,实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利用互联网实现全系统及与外系统的信息共享。在纳税申报环节,利用互联网及时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对不依法申报的行为予以处罚。在税款征收环节,利用互联网及时掌握欠税纳税人的基本生产经营状况,避免造成税务机关陈欠未清完,新欠又发生。在发票管理环节,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以票管税”的方法进行税收监控。

做好税源监控工作,还应借助纳税评估手段的应用。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收征管、防止税基被侵蚀、降低税收风险的有效手段,纳税评估的高效与应用应与纳税评估软件的推广应用相结合,应从单纯的经验判断、手工操作向人机结合、信息化管理转变。这样纳税评估便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利用信息技术采取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防止税源流失,加强税收的征管。

(三)完备税务稽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稽查人员素质

完备税务稽查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稽查办案的科技含量,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实现稽查选案的自动化,增加选案的准确度和公正性,推动稽查工作向信息现代化发展。加强稽查案件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推动稽查过程信息化。在全面及时掌握企业变革、市场变化、计算机运作、互联网、电子商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前沿情报的基础上,尽快研发计算机比对偷逃税标识、计算机票据识别、计算机鉴别偷逃税者证据。逐步建立科学的税务稽查信息网络系统,全面涵盖选案、监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所需要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各种税目税率、重点税源大户分布情况、企业经营状态、国内外税务稽查情况等相关资料。促使稽查办案人员尽快实现快捷的电子邮件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现代科技信息资源的怍用和价值。大力强化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税务稽查队伍整体素质。对税务稽查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在岗培训、发行,厅业稽查技术手册等。特别是针对目前稽查人员所缺乏的稽查知识进行培训,比如与税务稽查密切相关的税收法律、电算会计、数据库结构、财务软件应用、证据法原理、程序规范等知识的学习。

(四)构建信息化环境下纳税服务体系

确立“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暇务意识上的改进,需要配以可以现实实施的评判、监督体系,实现同时对纳税人、办税人员等相关人员的督促,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测、控糊,完善对税务人员纳税服务的考核标准和机制,构建纳税服务评价系统,建立征纳双方(纳税人诚信纳税、征税人诚信征税)的诚信信用体系。

第6篇

2005年8月29日美国司法部和国税局(IRS)宣布,毕马威已承认有罪并就避税事件达成延期刑事诉讼的协议。和解协议主要包括:取消为高收入人群定制避税产品业务;遵循税务意见书签发和报税表填报的规则;禁止从事任何预先设计好的税务产品;只能采用以小时率为基础的收费标准。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毕马威同意支付4.56亿美元的罚金(美国司法部,2005)。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将毕马威9位前高管告上法院。为使毕马威今后更好地走上“正道”,政府要求毕马威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并任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任主席里查德・布瑞登为公司的外部监管人。他将在未来三年内监管毕马威是否遵守其与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和解协议。里查德・布瑞登任期结束后,IRS将继续监管毕马威的税务服务及协议的遵循情况,监管期为两年。如果毕马威今后再出现违规行为,政府可能它或者延长监管期。

毕马威作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148个国家开业,为全球的客户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服务,2004年毕马威的营运收入为134.4亿美元,其中税务服务收/k.31.1亿美元,占总收入的23.2%。毕马威的这场危机源于其在1996至2002年间向富人销售避税产品。从1996年起,毕马威迫切希望成为税务行业的领头羊,并决定开始以“冒进的市场策略”不遗余力地开发、推销避税产品。毕马威为此雇佣了大量的营销和法律人员,并且不惜高价网罗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至2001年,毕马威的税务部门雇佣了约l万名的税务专业人员(Tanina Rostain,2005)。为了激励员工极力推销避税产品,毕马威在报酬体系设计上,以成功开发、推销避税产品为核心业绩指标。

毕马威避税产品的目标客户是年应纳税收入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富人。在避税产品的销售、执行过程中,富人们自行决定他们所需要的“损失”,毕马威的税务合伙人和其他的参与者(律师事务所、大银行等)则将精确虚构出交易的类型、规模以产生预定的“损失”,并按“损失”的一定比例(通常在5%~7%之间)收取费用(美国司法部,2005)。对于公司客户,除了运用惯用的营销策略外,毕马威锁定其审计客户,让避税产品的推行者与审计师一起合作。审计师只根据推行者的意见发表审计意见,并允许审计客户把避税产品带来的收益体现在财务报表中。同时,审计师从避税产品的销售中获取丰厚报酬。如此的“销售途径”,极大损害了审计师的独立性,使其难以保持客观独立性。

为了躲过IRS对避税产品的检查,毕马威采取了三个步骤:首先,不按照法律规定向IRS登记其避税产品,这样可以使其避税产品得以顺利推行而不会因IRS的否定而夭折;其次,为购买避税产品的富人报税,专家报税的规范性并在报税表中隐匿使用避税产品的痕迹,可以降低IRS对避税产品使用者审查的可能性,若IRSX对这些人进行审查也能以较大的可能性逃过;再次,如果因避税产品的使用遭受IRS深入调查,则运用律师――当事人特权阻止IRS的调查(美国司法部,2005)。

尽管毕马威采取以上措施防止IRSX对避税产品的审查,IRS仍察觉到避税产品的存在。2001年9月,IRS对毕马威未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向其登记避税产品进行检查,并在2002年初开始向毕马威发传票,要求毕马威向其提供有关信息(美国司法部,2005)。2004年2月,美国司法部和IRS开始对1996年至2002年间的避税服务进行调查。在应对IRS此后发出的传票时,毕马威宣称IRS要求提供的资料受会计师――客户特权、律师――当事人特权和工作成果特权的保护,拒绝向IRS提供。这最终导致了2005年6月司法部对毕马威非法销售避税产品和妨碍司法公正的调查。在可能重蹈安达信覆辙的高压下,毕马威终于在6月16日通过官方网站向媒体表示:公司将对从1996年到2002年期间提供的非法避税服务全权负责,同时还对该不法行为给美国国库造成的经济损失表示歉意。

二、会计师事务所致力于避税产品的原因

纵观审计行业的发展历史,在接受法律所赋予的特许权之前,职业会计师已为人们提供范围广泛的专业服务。1720年,名噪一时的“南海公司”破产事件孕育了民间审计职业的最早先驱者查尔斯・斯内尔。1862年英国颁布公司法,规定由处于第三者立场的特许会计师代表股东执行对公司董事的监督,促进了审计业务的发展。1929年股市崩溃,美国于1933年和1934年颁布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要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经独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使社会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大幅度增长。在这段时期,审计行业保持着健康的发展速度,审计业务处于卖方市场。

但从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审计行业步入一个多灾多难的时期,遭受来自各界的压力。70年代初期,受经济危机的影响,许多公司倒闭,注册会计师因此倍受责难,监管者加强对审计行业的监管。由于“深口袋原理”的作用及寻找替罪羊的心理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会计师事务所,掀起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浪潮。这个时期的会计师事务所遭遇诉讼浪潮中的代表性判例是1968年的大陆自动售货机公司案。法庭认为,“公认的审计标准说明的只是审计工作最低限度的要求,而不能推断审计人员在各具体审计工作环境下必须做到的一切”,“证明符合公认的标准,是一项很有说服力的证据,但它不能最终证明被告的行为是诚实的”(麦吉尔,2001)。这种情况使审计人员就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时对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依靠较以前更弱,一旦公司经营失败,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着诉讼及巨额赔偿的风险。

与此同时,审计行业由于外界的压力,发生了不利于审计师独立公正开展业务的变化。很多年以来,会计职业被认为不受反垄断(反竞争)的限制,会计师应遵循职业及道德准则,审计行业因此能够避免相互之间的激烈竞争,能够保持较高的独立性。但联邦贸易委员会却在60年代末提出,职业及道德规则的制定及阻碍了市场经济中的价格竞争和公开竞争(麦吉尔,2001)。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迫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威胁,解除审计业务竞标的禁令。几年之后,AICPA又被迫放弃禁止广告招揽审计客户的规定(Tanina Rostain,2005)。大型事务所在早期所形成的不相互争抢客户的共识逐渐丧失,替代的是残酷的价格战与事务所之间招揽审计客户的无序竞争。

在审计行业充满竞争又具有高度风险的环境下,各会计师事务所把经营重心转向非审计服务,包括税务服务和咨询服务。现代社会税法的复杂程度使得很多人必须借助专业人员的服务才能正常纳税并遵循税收法规规定。而且对纳税人而言,事先聘请税收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合理安排业务项目从而获取税收方面的最大优势,是经营的明智之举。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精通税务知识的会计人员和法律人员,在从事审计业务的过程中,熟悉审计

客户的经营及财务信息,成为税务服务的提供者自在情理之中。从80年代后期开始,税务服务的收入逐年增长。除报税或协助客户遵循税法的服务外,税务咨询服务作为其他咨询服务的补充提供给客户。这是IRS所支持的服务,因为规范性的报税单可以减轻IRS的工作量。

1991年,A1CPA开始允许会计师根据服务质量收取费用,这表明AICPA允许会计师们可以按为客户节省的避税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而在此之前,美国会计师行业根据工作时间(一般为小时收费率)来向客户收取报酬。或有收费标准的实行,打开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业务的潘多拉盒子。

90年代初期,典型的税务服务主要是税务筹划,即建议客户通过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税务专家提供税务筹划方案,有些可能比较激进,但在真实交易的基础上进行,为税务筹划而发生的交易具有经济实质意义。税务筹划服务应个别客户提出的要求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并不处心积虑兜售税务服务。到90年代中期,各大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类似制造业的标准化生产,投入大量资源研究开发出适合大多数客户的税务产品。税务产品开发所耗的经费,就如工商企业生产产品的成本耗费,需把产品售出以收回成本进而获得高额收益。这使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政策不可避免地倾向商业化,采用商业企业的标准去努力寻找业务,想方设法推销其税务产品。至90年代末,大规模避税现象开始出现,税务产品市场枝繁叶茂,众多避税产品在美国开始泛滥。逐利性使事务所忘记其“经济警察”的职责,而且还使其竭尽所能去“钻营”税收法规的漏洞,设计各种激进的避税产品迎合客户的要求。在这些避税产品中,很多是通过无实质经济意义的交易制造损失以达到避税目的。

与之相对应的,IRS一方面完善税法,另一方面着手整治非法避税并对之进行严厉惩罚。2002年夏天,普华永道支付了100万美元的罚金结束了IRS的避税调查,同时宣布“将不再对其激进的税务策略进行大规模的营销”。这是第一家因为避税业务而缴纳罚金的会计师事务所。此后,德勤和安永分别因为避税计划而遭到美国监管部门的调查和客户的。

为了能够事先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服务进行规范管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提出了涉及税务服务及或有收费的道德规范与独立性准则。2006年4月21日,SEC通过了该准则。该准则明确了将有损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情况:所筹划、推销的税务产品对现行税务法规进行不恰当的解释;对其审计客户采用或有收费的标准收费;向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税务服务。此外,该准则为进一步达到SOX法案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非审计服务时需获得审计委员会预先批准的要求,规定审计师在提供税务服务时需获审计委员会的预先批准,并需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表述要提供的税务服务;需与审计委员会讨论所提供的税务服务是否会损害其独立性,并把讨论的主旨记录在案。

三、毕马威避税案对我国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启示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前,采取专管员上门征税的管理制度,因而缺乏税务咨询业发展的需求市场。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建立了“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自行向国家缴纳税款”的税收征管机制。此后,在逐渐健全税收法规制度的过程中,税务法规日益复杂,具体程序日趋繁冗,让纳税人难以全面掌握。因此,减少因不熟悉税收法规而违反税收法规的风险,进而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一种迫切需要。

第7篇

关键词:税务 中介服务 税务咨询 税收筹划

在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由于税务使纳税人普遍获益,税务业拥有广阔的市场需求。而在我国,税务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则是国家从降低税务行政费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建立规范的征管模式的目的出发,引导和推动起来的。特别是税务部门从自身部门利益出发,支持成立了大量税务机构,这些税务机构形式上不独立、不规范,大多挂靠税务机关单位,实际运作则通过变形的行政命令开展各项业务,费用高居不下,因此,它一直以来都不及国外税务机构的业务和声誉。

税务业面临的困境

无法斩断税务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利益关系

据有关资料的统计,我国目前委托税务机构进行纳税事宜的纳税人仅占9%,这一比例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比都有较大差距,如日本约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机构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和几乎是100%的个人,澳大利亚也有近70%。狭小的市场空间说明了税务机构面临的生存危机,也说明了其对税务机关的依赖性。

就从目前国内开展的税务内容看,大多的税务机构只是从事一些简单的、低层次、低风险的税务工作,如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小型业户的建账和记账等。至于审查纳税情况、税收筹划等较高层次、较高水准的业务开展较少,如此业务很难满足纳税人的要求。业务需求不足关系到税务的生死存亡,直接导致了税务机构的业务开展过多地依赖税务机关的行政干预,甚至是税务机关干预下的强制、“建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则把下属的税务师事务所作为创收的小金库,从中取得经济利益,形成权力与利益的共生关系。建立这样的共生关系显然对税务机构的生存和发展是至关重要的: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较大的执法裁量权,如《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逾期仍未缴纳的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如此大的裁量空间里,税务机关对面临罚款的纳税人的任一处罚选择都是合法的。税务机构则可以凭借其与税务机关千丝万缕的联系来为委托人争取最轻的罚款,从中展示了税务机构的“价值”。

现行的征管模式带来税收流失

现行的征管模式把人作为征税人与纳税人双方的重要协调者,是保证依法征管、依法纳税的重要力量,但实际上税务机关的征管不严、机构运作不规范使得税务业的协税、护税作用未能有效发挥,甚至带来了税收流失。

税务是一种中介服务行业,立足于涉税服务市场,有独立的法人代表,依赖为客户提供涉税服务而生存,必然应代表纳税人的利益。在业务需求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税务机构对企业的偷漏税行为往往是不闻不问,倒是在稽查局发现问题时利用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使得税务机关对企业从轻处罚甚至免罚。而作为征管方的税务机关,随着“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的确立,开始全面实行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税务局的人员坐在报税大厅里等着企业每月或每季度来缴一次报表,但这些报表里的数字真实与否,无人知晓,税务部门与企业严重脱离。在社会普遍缺乏纳税意识,稽查工作覆盖面有限的现实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从而形成了纳税人申报不实,人视而不见,税务机关漏征漏管的局面。

为解决新征管模式下的税收流失问题,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加强已淡化了的税务专管员制度,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加强无疑将会造成对税务业务的部分替代。

税务业将面临激烈的竞争

首先是国内其他中介服务行业业务兼容的出现,使税务市场竞争加剧。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而并非税务师事务所一家独占。相对于税务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服务行业大多经历了较长的发展时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较高的服务质量,所以,他们的加入客观上会对税务行业形成激烈的竞争和很大的压力。

国际方面,中国加入WTO时承诺将逐步开放中介服务市场。加入WTO后,税收服务就允许成立合资企业形式,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加入6年内,取消限制,外国公司将被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国外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将进入我国市场。尽管这些机构和人员对我国的国情不太熟悉,对我国的税制体系还存在一个从陌生到精通的过程,但由于他们长期从事中介服务积累下来良好的制度和丰富经验,并建立了系统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的运作模式,形成了国际服务的多元化和服务网络的一体化,这正是我们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所欠缺的。因此,他们一旦进入我国涉税服务市场,早晚会分割我国涉税服务市场份额。

税收实践环境的制约

从税制方面分析,1994年新税制改革保留了旧体制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申报缴纳工作较为简单,且需缴纳流转税的企业大都有专业的财会人员,能较好的胜任流转税的申报工作;个人所得税虽然涉及人数多,但由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税制设置简单,纳税面较窄,而且大都实行源泉扣缴,个人所得税也无需;对个体工商业户征税,目前基层税务机关一般都采用定额定率征收的方法,计算简便,并且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个体工商户自然不需要花钱去委托税务;再加上我国税法体系法律级次低,多为暂行条例,造成执法保证不足,也制约了税务市场的规范和扩大。

从税法执行上看,由于税法执行手段的软化使纳税人认为偷逃税款是合算的。一方面税务机关征管手段不力,漏征漏管现象普遍,使纳税人容易通过违规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在税务处罚上,税务机关存在执法“灵活性”,通过“攻关”和“关系”就可以消灾避税,纳税人偷税逃税所受的惩罚对纳税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为了吸引更多的经济税源,相互间普遍存在税收竞争,这些地方性政策优惠并不符合国家统一减免税的规定,因此是税务人依法纳税所享受不到的,企业又何必花钱找依法多缴税?换句话说,要实现规范化的税务,就必须有一个完善的征管模式和严格依法治税的环境。

税务业如何继续发展

税务行为的实施是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自愿委托为前提的。委托人支付税务费就意味着纳税成本一方面在上升,这时委托人往往会有这样的考虑:请税务就要降低纳税成本,如果做不到,何必白花钱?(强制也是如此,如果拒绝就可能因为得罪税务机关而增大了纳税成本)因此,税务服务的预期收益必须至少能弥补委托人支付的税务费用,从而减少纳税总成本,在这种状态下,纳税人才会自愿委托税务。现在我国税务业务只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登记手续,领购发票,纳税申报或缴纳税款等事务性工作,为纳税人带来的收益很小,纳税人大都能自己完成,在自愿委托的原则下,纳税人不愿意花钱请,使得我国税务市场业务需求严重不足,甚至出现强制、“建议”。

法定业务和政策业务的局限性

由于税务行业业务量不足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税务业的发展,有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从法规上确立税务业的法定业务。现在税务的业务范围已明确规定有“审查纳税情况”,有专业人士就建议可以将纳税审查作为税务的法定业务;或者继续依靠税务机关扩大业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还可以有条件地将审查企业纳税情况的工作委托给税务机构,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的鉴定服务。

然而,笔者认为,法定业务和政策业务并不能真正解决税务业的发展问题。增加税务的法定业务或政策业务,会使税务在同质、事务性的业务上徘徊,或者专注于与税务机关的关系经营上,以获得更多的政府业务支持。众多税务机构提供同质性的服务,终会造成各家事务所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最终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而政策性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税务业发展的陷阱:税务业是应企业纳税需要而生,依赖委托人支付的服务费用生存,代表纳税人权益的涉税服务行业。如果税务业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成为税收征管机关的服务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委托税务时难免会怀疑人是否会真正为自己的利益而努力,担心自己的利益会受损。在这样的心态下,税务岂能扩大和发展?

事务性业务向咨询性业务的转变

聘请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但简单的事务性业务为纳税人带来的收益还不足以弥补纳税人支付的费用,造成目前纳税人不愿意花钱请,使得我国税务市场狭小。而税务业的广阔市场在于为纳税人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涉税服务。

实际上企业对税务的潜在需求很大,而问题是目前税务业还没能完全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为纳税人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涉税服务,如年终汇算清缴、为企业提供专案税务咨询和税收筹划服务就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税款成本和风险成本,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在税收制度完善的过程中,政府政策变化,管理手段变化等使企业产生许多涉税的专项问题,税务机构可以在提供专项涉税问题咨询上发现自己的市场;实际中大多数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重复纳税多纳税的现象较普遍,这就很需要专业人士来辅导,使其依法纳税、合理节税;很多企业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足额享受,如何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就需要咨询税务机构,请专业人士来筹划。因此专案税务咨询和税收筹划服务都是今后税务发展的主流业务。

开展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使纳税人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强调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纳税主体对涉税经济活动作出系统的事先安排,主要是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投资方式及交易时间等以达到减轻税负,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的目的。这就必须要具有综合运用税收、财会、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的能力,而目前税务机构所能提供的服务与满足企业对税收筹划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综上所述,税务业不发达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缺乏充分利用中介服务的意识,另一方面是税务机构也缺乏对自身的准确定位,对税务咨询、税收筹划业务的广阔市场前景没有有效开发。税务卖的是知识产品,合理的人才结构和知识资源是其核心竞争力。它需要一支专家型的团队,具备税收、财会、企业生产经营、营销、管理和法律等综合性知识运用能力,才能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涉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从而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第8篇

二是政策性搬迁咨询案例。某国企改制部分资产公开挂牌出售,出售资产评估净值7000多万元,实际成交价4000万元,出售总价与评估净值的比率为52%。外籍客商公开竞标购买地方国企资产,并以购入资产评估作价成立新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几年后A公司涉及政策性搬迁,必须淘汰落后生产线。咨询机构受托出任A公司的顾问,提供专业支持,多次与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估价机构沟通、谈判,最终A公司拆迁补偿收益增值3000多万元。评估中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复原价值不等同更新重置价值。耗能、淘汰设备或使用年代较长的设备,原地续用可以,但搬迁面临资产报废。搬迁异地重建,须购进性能更优、技术更先进的全新设备,资金投入量加大,更增添了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难度。国家为鼓励政策性搬迁2009年出台国税函118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在A企业搬迁异地重建期间,咨询人员积极向其宣传国税函[2009]118号文精神,引导企业开展各项搬迁重建工作。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2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40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该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公告中对搬迁购入资产的税务处理与国税函[2009]118号文有了显著变化。2012年40号公告规定企业用搬迁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在计算搬迁所得的时候已经税前扣除,投入使用后又通过折旧的方式再次在税前扣除,明显存在重复扣除的问题。新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恰逢A公司政策性搬迁工作已近尾声。新公告从到实施有个时间差,A公司政策性搬迁咨询服务,和时间赛跑。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A公司6000多万元固定资产购置既能抵搬迁补偿收入,新购置资产折旧又能正常税前扣除。咨询人员耐心指导并积极助推A公司及时、合法、合规开展政策性搬迁清算工作,多方位为企业决策提供咨询服务。A公司依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在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政策性搬迁清算工作,主动请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政策性搬迁专项鉴证报告,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上述咨询服务行为直接促使A公司实现搬迁购置6000多万元资产的双抵扣,可为企业节税上千万元。咨询的过程就是与客户分担风险、分享收益的过程。

三是其他新业务拓展成功案例。现代社会专业分工越来越细,技术人员只有在自身擅长的领域发挥聪明才智,才能有所作为。中介机构从事咨询工作并不是规避风险,而是更高层次上实现智力劳动转化为生产力的举措。某产学研型事业单位设立验资洽谈,有关部门委托中介机构验资的同时研发中心设立事务。业务流程上从搜集单位批文等资料、人事局网站下载表格并请委托方配合填写相关内容、签章,开设验资户、委托方汇入投资款、中介机构验资、提供资料办理事业法人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等。事业单位设立事务的关键是取得解决事业编制的设立批准文件,相对有限公司的设立,事业单位的设立事务更为简单。作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笔者曾代编一份项目资金报告,当地有机构以业务项目不在其服务范围婉拒。当客户再三强调项目资金报告以企业名义出具,并不要求中介机构盖章,笔者所在咨询机构接受了此项挑战。委托项目要求咨询人员熟悉财务管理知识,在论证申请项目可行性的基础上草拟资金申请报告。企业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咨询人员测算项目现金净流量、动态的投资回期、投资报酬率等财务指标,素材加工、整合、综合论证,出具报告初稿并征求意见,对委托方或报告使用方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当委托方不清楚报告使用方的具体要求时,建议委托方提供相关项目的样稿或模板,最好是电子档,便于咨询人员在摸索中完成委托服务事项。正式报告提交后半月,委托方告之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分行传来消息,项目资金报告通过评审,客户不久将获取贷款资金。

四是新业务拓展的注意事项。(1)咨询中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财富观、价值观。对于难以胜任的项目,必须学会舍弃;如果客户委托事项的出发点是想偷税、财务造假等,咨询机构及工作人员千万不能为其“出谋划策”,不做违法犯罪的事。这是咨询机构的底线,是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中介机构要注意品牌文化建设,口碑或信誉对中介行业发展至关重要。(2)新业务拓展要掌握适度,特别是一些新生事物,都有摸索的过程,不可一味畏难。既要防止“误受风险”,也要防止“误拒风险”。事实上,部分专业领域委托事项尽管有难度,但中介机构人员可以完成,要对自身有信心。(3)咨询报告不是“万金油”,不是回避风险的港湾。如果鉴证机构企图回避相关监管,对各类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咨询报告的形式出现,则并不能回避中介机构、鉴证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咨询人员在咨询过程中,要注意维护职业形象。保持独立性,中介机构应注意在接受咨询服务的同时,回避出具拆迁评估报告等专业性报告;咨询过程中尽量不以机构名义或个人邮箱给客户发送重要内容的邮件;代表被拆迁单位与评估公司或拆迁实施单位沟通、谈判时,必须明确人员身份是委托方聘用人员,而非中介机构的员工,中介机构与地方政府唱“对台戏”,不利于中介机构今后的业务发展。

第9篇

一、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体系的特点

通过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税务服务体系的研究分析,可以看出他们的税收服务体系比较健全与完善,公民纳税意识较高,征纳双方基本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其主要特点:

一是服务理念新。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纳税服务理念早在20世纪80年代已萌芽。伴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及知识经济的到来,东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相继进入了政府管理改革的年代。欧美国家,以及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等国家掀起了“管理主义”(Management)或“新公共管理”(NPM:NewPublicManagement)模式的政府改革热潮。“新公共管理”的特征是政府管理中引进商业管理技术和市场竞争机制,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式,改“官僚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以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效率。由此带来的是税务管理,从“打击制约型”管理模式向“服务型”管理模式转变,纳税服务逐步建立,并成为税务工作的主流和重要内容。

二是服务意识强。在西方经济学界,许多税收专家极力主张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他们主张: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技术上的问题,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对纳税人提供生产经营方面的有益信息,以便提高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对纳税人提供税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知识教育,以便纳税人更好地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问题,提高遵从税收法律制度自觉性。他们的这些主张被许多国家广泛采用。如,美国实施了“为纳税人服务为治税宗旨”的管理策略,并将“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写进新的使命宣言,在税法内容中,维护纳税人权益的条款达70余条。

三是服务机制全。建立一套完善的为纳税人服务体系早已成为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征管工作的成功经验之一。如,加拿大拥有以全方位服务为基础的自核自缴制度,为纳税人顺利、正确地申报纳税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其特点:一是拥有较为完善的为纳税人日常服务体系;二是拥有较为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三是拥有较为完善的税务司法服务体系。新加坡则建立了“信息推动”型的纳税服务体系,税务机关建立了“国内税收综合系统”、“电子申报系统”、“机构服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四个面向纳税人的综合服务电子信息系统,需要服务的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系统随时与税务人员见面,随时得到税务系统的咨询回复。

四是服务手段强。美国税务机关把向纳税人公布的信息划为共性信息和个性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电子网络、刊物等广告媒体对共性信息进行公告,并通过企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公布,通过电话查询、书面查询、柜台查询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个。英国通过“税收志愿者行动”,组织有关人员登门为老年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免费提供纳税咨询,保障了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服务。法国强化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沟通,专门设立录音电话,24小时为纳税人解答问题,并专门设立了税收咨询因特网站和电子信箱,在48小时内对纳税人的来信给予答复。

五是服务层次高。以美国为例,一是设立专门的税收服务部门。早在1973年,美国联邦税务当局就将为纳税人服务列为自身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并赋予和征收、检查等部门同等的地位,具体负责对纳税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工作。二是税收服务得到了政府、立法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一些新技术和创新计划不断被运用到为纳税人服务工作中,为推动该项工作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三是推行全方位、立体式的税收服务计划。服务计划主要包括:发行出版物、电视宣传、税务教育、电话服务,以及其他方法。四是服务经费得到保障。每年有10%-15%的税务经费专用于为纳税人服务。

二、当前我国税收服务体系的现状

正确认识和了解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的现状与不足,并能准确地把握和定位,对建立和完善现行税收服务体系具有重要的积极指导作用。

一是服务理念明显滞后。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理念相比,我国的税收服务理念形成时间较晚,真正意义上“为纳税人服务”理念的提出,始于1993年的全国税制改革会议,确立于1996年的全国征管改革会议。2001年新的《征管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将为纳税人服务纳入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之内,明确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了征纳双方地位不对等的问题,为深化税收服务奠定了法律基础。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38号),对纳税服务进行再规范,丰富和发展了税收服务理念和服务理论。

二是服务意识有待加强。我国传统的“税务机关是管理者,纳税人是被管理者”的观念还存在于税务人员潜意识中,“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没有形成。目前,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更多地从方便税务机关管理的角度出发,没有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体系,不能满足纳税人的需要。如税务机构的收缩,客观上造成了一些偏远地区纳税人开票难、办税难、多头跑、多跑路。同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如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宣传不及时、纳税人因税收政策不了解而被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服务机制不尽完善。近年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以自我为中心,推出了各式各样的服务措施,出台了有关税务服务的规章制度。但是在全国依然没有形成统一、完备的税收服务体系,还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加以确认。同时税务机关还缺少统一规范的税收服务考核评估机制,侧重于对税收计划、征管和队伍建设的考核。此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参与的外部评价机制也不完善,还不能全面、客观的衡量税收服务工作。

四是服务手段需要改进。客观地讲,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一些高科技的技术与手段在税务部门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但区域性、局限性强,手段与效率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比如计算机联网、金税三期工程仅停留到国税系统的条条之上,兼容性差,就是与地税部门都不能对接。同时,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业务技能不适应税收工作的需要,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办法不多。

五是服务档次有待提升。主要滞留在“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优美环境”等较浅层次上;好多的规章制度,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写在纸上,停在口号上,没有很好地落实到税务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甚至在个别地方,依然存在“脸难看、事难办、话难说、门难进”的现象。

三、完善我国税收服务体系的构想

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税收服务的做法,结合我国税收服务的现状,我们认为要在我国建立一个以纳税人为中心,全面、系统、开放式的税务服务体系,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当前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建立和完善我国新时期税收服务体系。

一要更新服务理念,明确服务职责。以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服务体系,形成平等互信的征纳关系,真正把纳税人当作“顾客”、“上帝”来对待,做到“服务至上”。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服务职责与责任,加强服务质量考核、述评,促进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当前,要在国家、省、市、县成立专门的为纳税人服务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责。要全面推广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一个日常咨询的交流平台。要办好“税务网站”,接受纳税人网上咨询、举报和投诉,免费向纳税人发送电子税收资讯,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税收法律政策服务。

二要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本领。人是决定因素。有了好的服务观念,还需要税务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本领。当前,要大力开展岗位练兵,实行绩效管理,打造学习型机关,培养学习型干部,激励税务人员不断学习专业知识,增强业务技能,与税务部门的科技发展形势相适应。要针对当前税务系统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知识老化的现象,加大税务人员培训力度,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要吸纳“新鲜血液”,招收专业人才强化税务队伍建设。

三要简化办税程序,提高行政效率。要进一步优化税务部门内部的工作流程,解决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的问题。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按照“办税事项在前台集中,服务在外部延伸,业务在内部流转,质量在后台监控”要求,把税收服务事项拓展到所有纳税人、所有税种、所有涉税事项,实现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认证系统、交叉稽核系统、协查系统、申报纳税系统和发票、会计、统计、纳税评估系统等6个系统的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真正让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享受“一窗式”服务。

四是推行多元申报,降低纳税成本。按照税务、银行、国库、纳税人“四位一体”的要求,加强与银行、国库、电信、邮政等部门的联系,确保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系统全面推行到位。通过多元化电子申报纳税方式缴入国库,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集中征收,解决制约税收征管改革的瓶颈问题。要以节约时间、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切入点,充分发挥电子网络和社会中介部门的作用,做到一切为了服务纳税人,一切方便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