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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随着乌鲁木齐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务工者来乌鲁木齐市“淘金”,劳务派遣作为国内一种新兴的用工方式,在促进社会就业、细化劳动分工、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降低人员成本、减少法律纠纷、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起到巨大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各类劳务派遣公司在乌鲁木齐市日益增繁多,且“收入”也持续增加。然而由于制度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税务管理部门单兵作战、相关部门配合滞后、信息不畅等因素引发的涉税问题层出不穷,产生的税务发票假开、虚开等问题日益严重,给国家利益带来一定的危害。
一、乌鲁木齐市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
从乌鲁木齐地税局税收征管资料统计的数据看,自20__年1月至2013年8月,乌鲁木齐市新增劳务派遣公司逐年递增,尤其在20__至20__年就新增636户,增幅较快,2013年总户数为1365户,其中正常户为998户,注销户254户,非正常户113户。可以看出这些企业中的非正常户和注销户所占比例较高。
从税收征管角度上看,一是股东多为个人,财务制度简易,财务核算简单,财务资料原始凭证中多为各种类型的工资表。二是企业注销频繁,非正常比率高。这类公司会因为各区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与执行政策的松紧度不同而相应频繁地进行登记注册或注销,移动性强,其目的是为了逃避纳税,这正是注销率和非正常率持高的诱因。如果这种行为恶意持续下去,税务机关不加以认真管理,必将会导致税收的流失,严重影响税收的公平性,使税收秩序得到破坏。
今年,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乌鲁木齐市近100户劳务派遣公司的稽查中发现,近三年这些公司的开票金额就高达约42.6亿元,而纳税金额仅430余万元,税负仅为0.1%,整体过低。由此可见,在劳务派遣企业中存在诸多涉税问题。
二、劳务派遣公司的特点
劳务派遣企业涉及的营业税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__】16号)的相关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建筑劳务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劳务企业,它必须取得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特种行业的相关资质才能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建筑劳务企业也不同于施工企业,虽然具有建筑企业的资质证书,却只能从建筑施工企业那里进行劳务分包作业,不能像施工企业一样进行建筑工程的承包作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__]493号)相关规定,建筑劳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应全额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实际上,由于该项业务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执行尺度不一,有的按“建筑业”税目全额征税,有的按“服务业”税目差额征税,还有的区分“建筑分包合同”和“建筑劳务合同”,分别按“建筑业”和“服务业”税目征税。
三、劳务派遣公司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按超低取费比率代开发票牟利。在税收征管调查中发现,目前许多劳务派遣公司已成为“开票公司”。即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不发生实际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仅向用工单位开取其所需金额的劳务发票,并收取一定比率的管理费用,公司对此暗称为“税率”,这个“税率”可以随着开票金额的大小而起伏。有些劳务派遣公司甚至未招收员工,只是虚做大量人员充数,没有实际劳务发生,开具发票再实施差额纳税,以此非法牟利。如乌市某劳务派遣公司20__年开具劳务发票185份,总金额44,884,657.18元,账面反映该公司的收入即劳务派遣管理费按劳务工资即开发票数额1%定比例收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仅按开票额的1%的5.50%纳税。该劳务派遣公司已缴纳营业税22,442.34元、
城建税1,570.97元、教育费附加673.29元、印花税250.00元,合计24,936.60元。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政策规定,检查劳务派遣公司看是否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者是否签订用工合同、是否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是否由劳务派遣企业发放,通过检查,查出了该单位虚开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查补营业税1,603,909.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2,273.63元,教育费附加48,117.25元。查补企业所得税应为897,693.14元。共查补税款2,661,993.17元。
(二)计税工资不规范。劳务派遣公司向外派员工支付工资薪金规范度差,多以现金结算,无法合理体现真实性,造成工资支付额无法真实获取和计量,同时公司虚增用工人数,以此增加工资支出成本,减少以差额纳税的计税依据,对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某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虽然有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者有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只有姓名、身份证号,无岗位,工资,电话等核心内容,无法查验真伪),给代开虚开发票披上合法的外衣,但无资金往来的银行票据作为第三方确认依据等,该劳务派遣公司仍然改变不了其虚开代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三)利用建筑业与服务业在劳务派遣税收上的差异偷逃纳税。由于建筑业与服务业在劳务派遣税收上的差异,当下一些建筑业利用法定分包政策成立大量“夫妻”企业,“父子”企业等形式的公司,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领取、开据发票的便利,然后多帐核算,多头领票、开票。如乌市某建筑公司成立了与其关联的劳务派遣公司,仅一年内就为其开具8765万余元的建筑劳务发票进入工程劳务成本,以此达到建筑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而与其关联的劳务派遣公司则按差额缴纳了4.4万元营业税。稽查人员展开了延伸稽查,对该建筑公司及劳务派遣公司追缴偷逃税款及罚款,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税务部门对劳务派派遣公司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不到位。由于乌鲁木齐市税务系统没有建立劳务行业发票监控机制,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劳务发票领取、开具情况,无法及时制止劳务公司的违法开票行为,从而造成目前市场上劳务公司多、收入高、税负极低的状况。企业获取了相关资质,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任其领取相应发票。如,建筑劳务企业是否可以领购“服务业”发票没有明确规定。对持《外出经营证明》登记备案的疆内、疆外劳务企业,存在严重征管乏力和纳税信息不畅通的现象,几乎无人函证对方出据《外出经营证明》的税务机关,也不核查填开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这些管理上的漏洞都给企业提供了非法的生存空间。
(二)税收政策执行不明确。主要表现在建筑劳务企业应按“建筑业”全额纳税,还是按“服务业”差额纳税。不仅相关企业没有完全掌握有关政策规定,税务机关的很多管理人员同样对这些税收政策模糊不清,这就直接造成税收管理上的混乱。劳务派遣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其允许扣减的代收转付工资中,是否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力的工资等未支付成本、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由此造成了税务纳税检查和企业申报时计税依据不准确。
五、针对劳务派遣公司涉税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劳务行业适用的相关政策。应尽快明确劳务派遣公司相关税收政策,包括建筑劳务与服务业劳务相关界限的明确和征收税目的确认,以及明确劳务派遣企业允许扣减的代收转付工资中,是否包含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力的工资的问题。
一、行业税源概况
船舶修造行业需要依靠沿江沿海便利的航道运输条件,区域性十分明显,我市主要集中在五接、平潮、平东三个沿江地区。从主营范围来看,由于运输条件限制,本地区船舶修造行业主要以舱口盖、舱口围、船体分段等船体金属结构加工制造为主,船舶配套设备制造和修船拆船为辅,整船制造为数并不多。从行业分类的角度来看,主要分布在金属结构制造(含建筑钢结构)、金属船舶制造、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修船及拆船四个明细行业,我市共有上述四个明细行业纳税人227户,占整个*地区总数的22.6%,数量上仅次于*市区。
从税收收入的角度来看,20*年该行业入库税收收入(含调库)14371.92万元,占整个国税收入的9.39%,已成为我市除纺织服装、家纺用品以外的第三大产业,同比增幅149.75%,超过地区平均速度100多个百分点,远远超出了其他地区,占地区行业收入总量比也由20*年的12.29%提高到20*年的20.71%,势将成为*第一大龙头产业。
二、行业税源特点
1.行业利润高,税源质量高。船舶修造行业是一个高利润行业,据统计,我省船舶修造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41%,企业赢利面为31.82%,该行业产品附加值高于传统的纺织服装、家纺用品行业,是一个税源质量较高的行业。
2.税收收入增长快,支撑作用强。我市船舶修造行业近三年来税收收入增长迅猛,是一个高投入、高产出的行业,今年一季度,该行业入库税收5158.45万元,占国税收入总量的12.8%,同比增幅113.45%,超出税收收入计划增幅70个百分点,三年环比增长速度达到139.0%,该行业是我市税收收入的重点、增长点和支撑点。高速增长的原因一是国际船舶市场需求旺盛、船台紧缺;二是造船的卖方市场格局短期难以改变,本地船厂目前平均手持3年以上定单;三是近年来本地船舶产业持续高速投资,产能扩张很快;四是人民币持续升值,国际造船规范生效导致造船成本增加等因素,支持船价保持高位或进一步上扬。
3.行业税收收入存在不均衡性。船舶修造行业产品价值高,加工制造周期长,销售收入和税收产生的时间较长,月度税收收入存在明显的不均衡性(如下图),行业税收入库不均衡性这一特点给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入库,完成时序进度造成很大的难度。
三、行业税源增长难点
我市船舶修造行业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企业普遍起步较晚,尚处在发展扩张阶段,缺少规避风险的经验和能力,汇率变动、劳动力成本提高、出口退税率降低等变动成本因素对企业生存发展影响巨大。从2008年一季度船舶修造行业国税收入统计表同比分析来看,虽然该行业保持100%以上的高增幅,但四个子行业有三个明细行业的收入增幅已呈现明显的下降趋势,船用配套设备制造行业甚至出现了负增长,未来风险逐步显现。
1.汇率变动。人民币持续升值,特别是兑美元的汇率不断降低,而船舶行业加工制造周期长、产品价值高这一特性,再加之本地船舶修造企业普遍起步晚,规避风险经验不足,使得汇率变动对船舶修造企业影响巨大,预期的销售收入和税收无法实现,造成企业亏损严重。例如*海通船舶修造有限公司20*生产13艘出口荷兰驳船,由于美元贬值,每艘亏损近100万元,合计减少增值税189万元。
2.材料涨价。近期金属材料价格上涨迅速,仅春节过后短短两个月时间船用钢板和辅助材料焊丝等平均涨幅超过10%,由于目前在产几乎都是老定单,材料成本的提高对于生产企业利润影响很大。按照平均涨幅10%测算,将降低整船制造企业毛利润30%左右,减少整个行业增值税税收2400万元。例如*通洋船务有限公司生产一艘价值4500万元重7000吨左右出口新加坡船舶,仅船体材料成本这一项就增加近500万元,因此降低利润500万元,减少增值税85万元,降低增值税税负近2%,减少所得税125万元,造成该企业2008年一季度销售收入增长31.2%,而税收收入同比下降22.2%。
3.劳动力成本提高。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力成本进一步提高,船舶修造行业一方面面临工资成本不断提高的问题,另一方面还要面对产业区域集中、用工多、扩张迅速,招收有一定技术能力工人越来越难的问题,因而船舶修造产业工人的工资涨幅较一般性行业还要大,平均工资成本提高超过15%,将减少毛利率4.5个百分点,预计全年累计减少行业利润14000万元,减少行业增值税税收25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
4.杂费高。船体分段等重钢结构体积较大,运输十分不便,企业普遍反映过桥过闸以及自用码头存在收费不合理现象,给企业造成很大负担。
5.用地难。沿江土地资源有限,部分企业由于用地困难,发展受限。如通洋船务有限公司由于与相邻砖瓦厂购买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新的船台一直无法投入,无法实现企业扩张。
6.出口退税率降低。由于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船舶产品出口退税率逐步降低,20*年7月1日起船舶分段和非机动船的出口退税率完全取消,退税率的取消,一方面影响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也导致没有免抵资源产生,影响税收收入。
四、行业趋势及发展建议
随着国内造船能力的过快扩张,行业间的竞争加剧,产能过剩,船舶修造行业也存在较高的投资风险。从长期趋势来看,船舶修造行业面临修造成本上升的严峻形势,企业必须通过提高船台利用效率和改进造船模式来降低变动成本和材料消耗,从而提高行业盈利水平。另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大扶持协调,科学调控,合理引导,实现产业稳步健康发展。
(一)企业自身提高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
1.强化风险意识,通过签定敞口合同、欧元结算等办法减小变动成本因素的不利影响;
2.加强内控,合理控制成本,提高利润,稳步增长;
3.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减少无序竞争,提高地区行业利润水平,加强合作,做大做强;
4.增强忧患意识,开拓创新,多元化发展,降低产业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
(二)政府加大扶持协调,合理调控
1.针对企业用地紧张、贷款难、原辅材料成本上涨的问题,政府给予协调和帮助,扶持企业发展。
2.针对企业用工难的问题,建议政府采取异地培训办学,完善地方基础便民设施等办法吸引外来产业工人;
关键词:汽车制造业 税收管理 管理要点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企业的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企业中涉及纳税的项目也在逐渐增多,国家为顺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趋势正在加快我国的立法工作,完善我国保障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的同时要加强税收管理防止出现税收风险。
一、汽车制造业税收管理的现状
(一)税收的管理思想陈旧落后
改革开放以来汽车制造业获得了飞速发展,并出现一片蒸蒸日上的局面,但汽车制造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露出来,税收管理的观念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由于我国汽车制造业起步较晚,汽车制造业的经营体制比较落后,初期国家为鼓励我国汽车制造业的发展出台了一些政策上的支持措施。随着汽车制造业的不断发展,国家政策上的支持逐渐取消,而汽车制造行业还沉浸在以往的优惠政策氛围中,企业的逐渐处于纳税的被动状态。汽车制造业的获利比较多,需要纳税的金额比较大,经营者受利益的驱使,想法设法的进行偷税、漏税,而且还把少缴税收作为考核一个财务人员是否合格的标准。这种不良行为虽然给汽车制造业带来了暂时的经济效益,但是限制了汽车制造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税收的工作没有落实到实处
国家的税务工作虽然已经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但是税务的基层执行部门落实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汽车制造企业内部的税务管理部门没能积极地履行职责,税务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较低,而且配备的人员较少不能实现专业化的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不高,出现税收风险的几率比较大。企业内部上报的税收申报信息不全面,企业上缴的申报材料仅仅是企业利润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企业内部的现金流量表等比较明显的资料,对于细致的一些企业财务报表并没有上缴,税务部门不能全面的掌握汽车制造业的获利情况和纳税能力。相关部门对汽车制造业的征收、监察和管理工作没有落实到实处,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对汽车制造业的纳税信息收集的不够全面和准确,分析的结果不准确。税收征收部门的征管软件没有发挥实质性的作用,税收的综合软件只是简单记录税收的业务,根本没有对汽车制造业的税源进行详细的分析,也没有评估企业的实际纳税能力。
(三)汽车制造企业自身的管理缺陷
汽车制造业本身没有制定一套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企业的税务管理重点仅限于企业自身的利益,使得企业制造业和税务机关之间存在消息传递不及时,税收的管理手段不平衡、不对称的现象。汽车制造业的经营活动会进行详细的战略策划,企业所缴纳的税款也进行准确的预算,在一定程度了影响了企业所要缴纳的税款。汽车制造行业税收涉及的内容比较多,需要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人员具有专业且复杂的会计专业知识,要非常了解我国关于税收的各项政策法规,并且要熟练的掌握计算机的操作技能。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只是依靠基层管理员来完成,工作的内容只是一些日常的工作,如,常规的税收检查、催缴催报、上缴税收申报资料等。我国税收的相关部门没有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只是一味的根据企业上缴的材料进行纳税数额的审核。
二、加强税收管理的重要性
(一)税收关系这我国企业之间的合理分配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企业获得的经济利益通过税收上缴国家,由国家统一进行管理和支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调节汽车制造企业经济分配,实现资金合理配置的有效宏观政策手段。
(二)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带动了行业的发展
汽车制造业内部有效地税收管理会带动企业的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不断的进行摸索和实践,制定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向的汽车制造业内部的税务管理体制。我国的税法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对于汽车制造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没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税法的完善过程就是不断解决企业纳税行为中出现的一些难题,及时的了解汽车制造行业的发展,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三、加强汽车制造业税务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汽车制造业的专业化管理
我国的相关部门在税收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要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税务管理经验,在我国成立汽车制造业税收管理的专门部门。汽车制造行业涉及税收的项目比较多,需要由专门的税收管理部门进行一一核实,并掌握汽车制造行业需要缴纳的各种税种以及要缴纳的税款。税收的专业管理团队需要对汽车制造企业上交的税收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并对税源进行详细的实地考察,收集企业税收涉及的范围,对企业的税收进行风险评估,落实好税收的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车制造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
转变人们以往被动纳税和强制纳税的思想观念,树立依法纳税的新思想,在思想上宣传依法纳税的意义,提高人们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意识。汽车制造行业经营范围比较大,因提交的企业经营材料不全面容易造成偷税和漏税,因此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管理人员的税法教育非常重要。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我国关于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掌握税法的各项基本要素和税法约束的范围;还要根据我国的国家政策对税法的变动范围进行科学的预测,研究税法可能完善的方向,积极响应我国的税收政策的号召将依法纳税观念深入到企业每位员工的脑海中,使企业上下员工之间树立依法纳税的意识。
在汽车制造企业学习税法有关规定的同时,根据汽车制造企业发展的规模和经营状况等实际发展形势的不同进行相应的管理指导。例如:对那些没有及时申报税收或者申报材料提供不充分的汽车制造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指导和教育,并对企业的不良行为提出警告,防止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对于刚走向飞速发展的汽车制造企业展开税法的教育工作,保证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和税收的申报流程,根据国家的税法规定制定企业的财务账簿,以及完成税收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汽车制造企业则开展税法知识的普及讲座,加强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税收工作的监察和管理力度。
(三)借助科学技术完善税务管理体制
科学技术的发展加快了信息的传递速度,我国的税收管理工作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拓宽税收信息收集的平台,提高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强化汽车制造企业的纳税信息监控和管理工作,防止税源的减少,税收工作人员需要借助计算机做好税务的登记工作,在源头上对税务工作加强管理,并不定期的抽查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相关部门将汽车制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反应企业经营情况的各种财务报表呈现的信息编制成完整的税收管理信息体系,并输入到专门的计算机系统中实现信息的集中管理和统一管理。税收管理平台的建立可以对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及时的监查,对所有的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调查,适时的解决税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事前的预防工作。
我国的税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大力打击汽车制造行业中出现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部们的工作人员要与企业内部的各部门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系,不仅仅要加强与汽车制造企业的财务部门的合作,还要与企业内部的销售、生产和采购部门建立联系。汽车制造企业的管理者要重视税收工作的开展,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企业内部的税收管理工作。
四、结束语
依照我国的税收政策加强汽车制造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对汽车制造企业进行及时的监查,汽车制造企业提供的税收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分析和调查。结合我国的发展趋势,不断的完善我国对汽车制造企业的税务管理措施。在汽车制造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中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改善税务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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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宗力.房产企业如何加强税务管理[J].中国外资,2013(7)
关键词: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规范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2-0-01
我国在进行财力支配的过程中,不仅仅拥有相应的税收收入,与此同时也拥有一定的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也是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的具体状况综述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我国的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在很大程度有了发展以及进步,与此同时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在进行相应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过程中,拥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地位。根据专业工作人员的实际调查以及分析,发现我国大部分省市或者地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税收入在二十一初期有了非常大程度的增加,能够对相关地区的地方经济建设工作起到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我国的国内的部分社会事业的发展或者进步也能够起到相应的促进作用。[1]
二、规范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所进行的各项措施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相应的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过程中,采取了适当的方式方法。
(一)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采用票款相分离的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过程中,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非税收入的稽核以及审查的工作力度,采用“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模式,开始实行票据以及款项相分开的管理方式。由各执收单位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开具统一的非税收入缴款书;缴款人持缴款书有关联次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代收银行可以收取现金,也可以通过支票、银行卡等直接划入指定的财政专户。一般情况下,由执收单位开具缴款书后,由缴款人到附近银行网点缴款,缴款人将代收银行盖章的“回联单”带回执收单位,执收单位据此向缴款人出具收款收据。应缴非税收入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有助于财政资金的及时入库,杜绝单位不及时上缴财政、随意占用、挪用资金的现象。在实践工作过程中,要坚持银行进行收款或者进行财政监督的准则,在具体操作上就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发票以及款项相分开的银行代收网点,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便于相应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缴费工作。
(二)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其征收管理以及审查稽核的力度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没有进行票据以及收款相分开的收费方式,这就要求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跟踪落实的规定或者制度,从而使得相应的管理工作人员在以后的工作过程中,能够起到监督作用,同时也能够达到同步上缴的目的。[2]
行政事业单位的部分非税收入在管理过程中,其稽核以及审查的相关制度相对来说还不是非常完善,这就需要相应的工作人员对这些制度或者规定进行有效改善。具体来讲,就是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采用稽核审查和专项审查的工作相融合的工作方式,稽核审查以及日常各种管理工作相融合的方法来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在日常工作环境下,还需要将随机抽查的方式以及重点审查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结合,从而使得相关的工作人员对非税收入的管理部门或者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工作。
(三)健全或者完善非税收入的相关法律,同时规范工作单位的相关会计核算方式
不管什么工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会有一定程度的漏洞,这就需要监督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反映或者投诉,这样才能够让相应的工作人员完善自己的工作。所以在实践中,有些时候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人员在接受到群众或者企业关于收费行为不当的举报以及投诉的时候,能够相对来说比较及时地进行调查以及分析工作,之后对于那些乱收费行为属实的状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者制度。[3]
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人员在实践工作过程中,每个月必须能够及时的和执收工作部门进行相应的对账工作,这样才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账目的完整,同时确保账目没有错误。财政收入在性质上有着相对来说比较详细的分类,所以其工作人员需要依照资金的具体性质划分为财政专户的相关账户或者上缴国库的相应账户。
三、对票据进行严格管理的同时规范工作人员的收费行为
非税收入在进行实际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不太严格的管理工作,导致很多问题或者财务管理漏洞的存在,这就要求收入的管理工作者在源头上进行控制或者管理工作。与此同时需要保持票据的供给与收费的许可证或者准购证进行挂钩,此外,需要注意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于那些与国家所规定的相关的收费项目或者要求不相对应的项目应进行修改或者取消。
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中,针对于票据的核销工作以及再次领用工作,需要和资金的缴存财政的专户在审核工作中同步进行,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预算之外的资金的缴存财政专户的工作速度或者效率。
总之,要想从根本上改善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的,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此加以重视,并能够在规定以及实际工作过程中,坚决反对乱收费行为,以及胡乱罚款的行为的出现。
参考文献:
[1]朱云飞.边界与结构规范:我国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研究[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01):23-32.
[2]陈烨,杨秀奎.论武陵地区政府非税收入的"二重性"及其管理[J].山东纺织经济,2009(03):34-45.
〔关键词〕企业管理层收入; 成果主义; 收入; 业绩联动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1)06-0071-06
一、引 言
企业管理层收入问题一直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20世纪80年代前期,美国实行以内部董事为主的董事会,底薪及奖金等现金收入为中心的管理层收入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就已经开始对业绩型收入制度的研究。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企业的股票给予、期权等业绩联动型收入制度快速得到普及。这种变化可以从经典的委托―(Principal-Agent)理论得到解释。恰当的管理层收入水平作为一致解决方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使企业管理层顾及对投资者及市场的忠诚与责任[1]。
最近,日本也开始引入了业绩联动型的管理层收入制度[2]。这主要是在重视股东权益的基础上,解决现代公司中存在的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利益不一致的问题。为了防止管理层收入过高,曾经在股东大会上规定上限[3]。现在,对于监事会设置公司,不需要公布该信息,但对于新型的委员会设置公司,必须公布“收入机制”的方针。达到高业绩时,必须给予管理层相应的高收入。研究结果表明,现行的日本企业管理层收入水平是对社会收入公平、股东大会决策以及员工的收入差距缩小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做出综合权衡的结果[4]。
受其他国家企业收入制度的影响,中国企业的管理层收入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5]。在2000年以前,企业管理层收入体制仍以现金和奖金为主。但此后,管理层收入的构成和总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6]。中国的企业管理层收入存在很大的问题。根据《管理世界》的“企业家调查系统”的资料统计, 2003年,有9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收入超过了100万元,但同期农林渔牧业的企业负责人的平均年收入只有13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存在一定的行业差别。到2004年,不同企业负责人的年收入差距就已扩大到400倍。在上述背景下,为了缩小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2005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企业负责人的年收入必须在本公司员工年收入14倍以内的法规。但这个法规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到2006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年收入首次超过民营企业,前者平均年收入为34万元,后者平均年收入为32万元。到2007年,国有银行及保险公司的管理层年收入全部超过了100万元。
作为本文研究对象之一的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的董事长的年收入甚至达到惊人的6 600多万元。即使发生亏损的企业,管理层也能获得较高的薪酬。而且通过中国的数据发现,企业高管的这种收入制度并非在保险业存在,在其他一些行业也是如此。对于这些挑战社会常识的管理层高额报酬现象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公众和学术界的极大关注。
那么,企业管理层这种过高的收入是中国企业特有的现象还是其他各国共有的呢?本文试图在相关指标分析的基础上,比较中国、日本与美国的管理层收入水平并进行一定的规范分析,最后提出相应的改革目标。
二、中、日、美典型企业管理层收入绝对水平比较
企业管理层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同时也是保证企业提高经营效率的重要资产。管理层报酬是业务执行的回报,因此,根据管理者的资质和能力,对业绩设定相应的报酬制度是必要的。不论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通过年度的激励型报酬制度的业绩联动奖金以及长期激励型报酬制度的股份报酬占比的扩大,都能在企业经营业绩联动的基础上确保管理层的经营责任起到重要作用。这种制度在取得好业绩时给予他们适度激励,在业绩不好时也能减少他们的收入,因此,这种机制的事先确立以及防止与股东利益相反的制度设计是必要的。日本《每日新闻》2008年12月4日报道,根据陷入经营危机的美国三大汽车公司的重建计划,三家公司的CEO的2008年年收入均减为象征性的1美元。在随后的电视新闻报道中的街头随机访问调查发现,“拿1美元也多了”,市民的不满和愤怒随处可见。
表1列示了2007年年收入在1亿日元以上的中国企业管理层收入。由于在中国没有要求公开管理层的收入结构,这里只给出他们的年收入总额数据。据统计,2007年中国平安有13名管理层获得了超过1亿日元的高额收入。另外,中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和房地产业的管理层收入明显偏高。为进行不同国家企业管理层收入的比较分析,表2列示了2007年日本企业的管理层收入水平。
表12007年中国企业高级管理层的年收入
排 名公 司职 位年收入
(亿日元)收入
增长率(%)净利润
增长率(%)1中国平安董事长10.59394522中国平安常务副总经理7.70181523中国平安总经理7.63328524中国平安董事会秘书4.07338525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3.66130896中国平安CFO3.1962527民生银行董事长2.80286698中国平安副总经理2.49352529中国平安副总经理1.86-5210中国平安副总经理1.754375211民生银行董事长1.614787612中国银行风险责任人1.581 1493313招商银行董事长1.5411611014中国平安总精算师1.52-5215中国平安副总经理1.497535216中国平安副总经理1.382155217中国平安副总经理1.27-52~28中国平安副总经理1.0047052注:按照1元=16日元换算。表中资料根据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书整理。
表22007年日本典型企业管理层收入水平单位:亿日元
排 名公 司主要管理层
平均收入管理层
收入总额管理层
平均收入推定负责人
最高收入1索尼株式会社2.9022.211.065.802日产汽车2.8826.131.945.763丰田汽车1.2239.201.092.444本田汽车1.0626.010.872.125三菱UFJ0.569.460.431.126瑞惠金融集团0.514.550.331.027日本电报电话0.466.070.360.928三井住友FG0.433.600.260.869东京海上HD0.253.410.200.50注:主要管理层指获得大量收入的内部董事。管理层指内部和外部董事、内部和外部监事的合计。负责人指董事长或总经理,其收入以主要管理层报酬的2倍推定计算。表中资料根据各上市公司有价证券报告书整理。
2007年,管理层收入在1亿日元以上的有8家中国上市公司。除表1的5家公司外,还有中国太保、深圳万科房地产和中兴银行3家。另外,因为中国人寿的总精算师的年收入为9 648万日元接近1亿日元,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本文把该公司也包括在我们的分析中,即中国企业数设定为9家。同样,本文也把日本企业数设定为9家。企业选定的标准如下:(1)年度净利润排名前3位,即丰田汽车、日本电报电话和本田汽车。(2)银行业股价总额排名前3位,即三菱UFJ、三井住友FG和瑞惠金融集团。(3)保险业股价总额排名第一位,即东京海上HD。(4)管理层收入排名前二位,即索尼株式会社和日产汽车。日本的保险公司并不采用股票上市的组织形式,而采用对资产相对安全的封闭性的“相互会社”的组织形式。由于不是公开上市的公司,因而不能取得有关管理层收入的信息。从营业能力来看,业界第一位的日本生命相互会社2007年度的净利润是2 764.41亿日元(相当于中国平安的盈利水平),业界第二位的第一生命相互会社的这个指标为2 005.81亿日元。
实际上,2007年日本企业管理层收入排名前9位的企业分别是索尼株式会社、日产汽车、Fanuc Ltd、丰田汽车、大东建设、新日本制铁、HOYA、住友商事和住友不动产。其中,被选中的索尼株式会社、日产汽车和丰田汽车3家上市公司以外的6家公司中,除新日本制铁以外,均不是业界的大企业,因而不具有代表性,不能直接选出与中国企业进行对比。另外,尽管新日本制铁是业界大企业,但并不属于银行或保险业,因而也没成为我们的分析对象[5]。
从表2可以看出,在选定的日本典型企业样本中,包括负责人在内的主要管理层的收入最多不超过3亿日元。由于法律上并未要求现在的日本上市公司公布管理层个人收入情况,因此我们以主要管理层收入的2倍作为负责人的最高收入推算值。按此标准索尼株式会社的负责人个人收入最高达5.8亿日元。与中国企业负责人的10亿日元高薪相比,我们可能怀疑这种差距是否真实存在。
为了便于进行管理层收入水平比较分析,本文收集了美国7家典型企业管理层收入资料,如表3所示。
表32007年美国典型企业管理层收入水平单位:亿日元
排 名公 司职 位固定报酬业绩联动
奖金其 他股票报酬合 计1Merrill LynchCEO0.7018.502.3269.8591.382Goldman Sachs GroupCEO0.600.270.3842.3570.323OracleCEO1.000.0012.2335.1848.404Lehman BrothersCEO0.750.004.4229.2134.385Hutchison WhampoaFOK Kin-ningCEO1.400.020.2919.4321.246Morgan StanleyCFO0.346.932.3211.4321.026General ElectricCEO3.305.800.4810.0119.597AIGCEO1.003.636.313.3714.339FortisJean-Paul VotronCEO1.284.251.120.006.65注:(1)为进行比较分析,选定9家企业:银行保险业6家企业, 即美国的Merrill Lynch,Goldman Sachs Group,Lehman Brothers,Morgan Stanley,AIG以及荷兰的Fortis;综合制造业3家企业,即Oracle,General Electric和Hutchison Whampoa(和记黄埔,香港)前任CEO。(2)按1美元=100日元,1欧元=170日元换算。表中资料来源于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书以及权陈述书(Proxy Statement)。
从表3可以看出,美国典型企业负责人及管理层的收入水平非常高。除中国平安出资参股的荷兰保险公司富通以外,管理层年收入全在10亿日元以上。比如,已经破产倒闭的Lehman Brothers(雷曼兄弟)的CEO在2007年获得了34.38亿日元的高收入。第一位的Merrill Lynch(美林证券)的原CEO更是获得了高达91.38亿日元的高额收入。并且这些企业的固定报酬(salary)和业绩联动奖金(bonus)部分占比较低,而所谓的股票报酬部分(stock gains)却非常高。关于美国的高级管理层报酬情况和排名,“Forbes”(福布斯)发表有美国500强企业排名()以及“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和“Mercer”(美世)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共同发表的美国350强企业排名资料。但是,两个数据库都存在错误问题,不能直接引用。比如,按照“Forbes”(福布斯)的资料,年度报酬总额第1位的是Oracle(甲骨文)公司的CEO,报酬额错误为192.92亿日元。再比如按照“Wall Street Journal”(华尔街日报)和“Mercer”(美世)的资料,第1 位为Merrill Lynch(美林证券)的CEO,报酬额错误为78.52亿日元。因而,本章本文以对象公司的年度报告和向SEC等提出的权陈述书(Proxy Statement)等可信性较高的第一手资料为基础整理作成。同时,“Forbes”(福布斯)也发表了有关中国的“福布斯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报酬排名”的2007年版和2008年版资料,但也存在同样的错误,不予采用。得到。
三、中、日、美典型企业管理层收入相对水平比较
在上文的分析中,笔者分析了中、日、美三国典型企业的管理层收入的绝对水平。但是,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经营体制和文化习俗等方面差异是非常大的。仅仅比较管理层收入的绝对水平无疑是不充分的。因此,本部分使用“管理层收入/企业净利润”、“管理层收入/公司员工收入”和“管理层收入/社会平均收入”来评价各国的管理层收入的相对水平。
1.中、日、美典型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层的“管理层收入/企业净利润”
这里使用“管理层收入/企业净利润”指标,对管理层的收入占企业赢利能力的比重进行测定和比较分析。表4是中、日、美各国典型企业的“管理层收入/企业净利润”指标的对比值。
表4中、日、美典型企业的“管理层收入/企业净利润”单位:%
中 国日 本美 国公 司管理层收入/
企业净利润负责人收入/
企业净利润公 司管理层收入/
企业净利润公 司负责人收入/
企业净利润中国平安1.880.42索尼株式会社0.60Oracle0.88深圳发展银行1.760.86日产汽车0.56Lehman Brothers0.81民生银行1.310.28东京海上HD0.31Morgan Stanley0.66万科房地产0.970.14丰田汽车0.21Goldman Sachs0.40太平洋保险0.570.11三菱UFJ0.18Merrill Lynch0.37中信银行0.560.08瑞惠金融集团0.15AIG0.20招商银行0.310.06本田汽车0.11General Electric0.09中国人寿0.100.02日本电报电话0.10中国银行0.070.02三井住友FG0.08资料来源:中国企业数据来自于年度报告,日本企业数据来自于有价证券报告书,美国企业数据来自于年度报告书和权陈述书(Proxy Statement)。
从表4可以看出,在中国公司“管理层收入/企业净利润”指标中,中国平安的数值最高为1.88%。此外,“负责人收入/企业净利润”一项指标,中国平安为0.42%,排第二位;深圳发展银行为0.86%,排第一位,两家公司此指标都非常高[6]。日本公司的“管理层收入/企业净利润”指标数值普遍较低,除索尼公司和日产汽车相对较高以外,其他公司都不超过0.31%。美国公司“管理层收入/企业净利润”指标数值参差不齐。Oracle公司达到了0.88%的高值,而世界公认最优秀企业General Electric“管理层收入/企业净利润”指标数值只有0.09%,与已经破产的投资银行Lehman Brothers的0.81%形成鲜明对比。
我们通过对日本企业的管理层收入制度调查发现,在日本企业销售额排名第三和第四的大型综合商社――三井物产和伊藤忠商事的管理层收入制度非常具有参考意义。 两家公司都有着相似的管理层收入方针。三井物产把董事的基本底薪限定在8.4亿日元(平均每人6 462万日元),同时把董事的奖金限定在5亿日元或集团公司联合净利润的0.1%以下的范围内。并且按照个别收入的规定,董事长和总经理的最高奖金为7 692万日元。除此以外不采用股份联动报酬机制。这两项收入相加,董事长的年收入在2亿日元左右。伊藤忠商事把董事的基本底薪限定在14亿日元(平均每人1.1亿日元),同时把董事的奖金限定在1.89亿日元,或上市公司单体净利润的0.030%和集团公司联合净利润的0.045%。
通过对销售额和净利润均为日本第一位的杰出企业――丰田汽车公司的调查发现,丰田汽车公司的管理层收入也不高。2007年,全部29名董事(全为内部董事)的收入合计为35亿日元(其中包括管理层奖金和股票期权),平均每个董事的收入为1.22亿日元,负责人(董事长)的收入最多也不超过2亿日元。而这仅是丰田汽车公司净利润的0.007%或0.014%。通过数据对比看出,日本最大公司的最高负责人的收入不足中国平安最高负责人的1/5。
国际企业索尼公司的管理层平均收入也仅为2.90亿日元,仅占净利润的0.078%或0.160%。日产汽车的管理层平均收入为3.11亿日元(2.68亿日元基本薪金加上0.43亿日元奖金),而这也仅占净利润的0.064%或0.130%。
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从国际上来看,中国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企业管理层收入的绝对水平与相对水平都相对偏高。
2.中、日典型企业的“管理层收入/公司员工收入”
通过分析中、日企业“管理层收入/公司员工收入”,我们可以得出董事长、总经理和高级管理层的收入水平究竟是公司员工平均收入的多少倍。
通过查阅中国平安的2007年度报告书,在会计报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里, “员工收入”项目记载有47.32亿元(约677亿日元)。以公司员工数为66 325人计算得到员工平均年收入为7.13万元(约114万日元)。扣除管理层的年收入,分别为19名董事的16 336.5万元(约26亿1 384万日元),9名监事的130.8万元(约2 093万日元),11名中级管理层的14 792.2万元(约23亿6 672万日元)的总额(合计金额31 259.50万元(约50.15亿日元)之后,实际上公司员工的平均年收入减为6.66万元(44 1940.50亿元/66 325人)。以此类推,其他中国公司的员工年收入也可得到。同时也收集日本典型企业的数据,主要管理层和负责人的收入与员工的相对数值也可以得到。表5是中、日典型企业的 “管理层收入/公司员工收入”的对比资料。
表5中、日典型企业的“管理层报酬/公司员工收入”单位:倍
中 国日 本公 司主要管理层收入/
员工收入负责人收入/
员工收入公 司主要管理层收入/
员工收入推定负责人收入/
员工收入中国平安329.8987.5日产汽车40.380.6太平洋保险145.9425.3索尼株式会社30.360.6民生银行113.5177.9丰田汽车14.729.4万科房地产94.0166.5本田汽车12.925.8中国银行85.2329.0日本电报电话5.310.5深圳发展银行64.3222.3三菱UFJ4.99.8中国人寿60.4180.5瑞惠金融集团4.89.6招商银行31.078.3三井住友FG3.26.4中信银行19.533.1东京海上HD1.83.6注:在中国,主要管理层指获取高薪的内部董事,主要的内部监事以及总精算师。在日本,由于外部董事和内外部监事(监事会设置公司的场合)的报酬相对较低,主要管理层只包括内部董事。在美国,尽管公司有义务公告包括CEO在内的5―8名高级管理层的收入资料,但员工的收入资料难于取得,因而,这里仅以中国和日本的典型企业进行对比。表中资料根据各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书、有价证券报告书整理。
从表5可以发现,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中国平安的管理层收入居第一位。董事长的收入是公司员工平均收入的987.5倍。同时,主要管理层的平均收入是员工平均收入的329.8倍。居第二位的是保险业第二大企业的中国太保,负责人收入与员工收入比和主要管理层收入与员工收入比也分别高达425.3倍和145.9倍。中国企业的管理层收入和公司员工收入差距之大是非常明显的。
由于在日本法律上没有披露个人收入的义务,如果以负责人的收入为主要管理层平均收入的2倍推算,日产汽车的这个倍数指标最大,为80.6倍和40.3倍。尽管与中国企业的数值相比并不算大,但在2008年6月的股东大会上仍因被认为高级管理层与员工的收入差距太大,受到了“报酬太高”的批评。因经济危机陷入破产重组的美国GM汽车公司高级管理层平均每人获得了8.4亿日元的高收入,这甚至比日本三大汽车公司的管理层的平均收入的合计金额还要高。与此相比较,索尼株式会社的这两个指标数值为60.6倍和30.3倍。丰田汽车为29.0倍和14.7倍。三菱UFJ、瑞惠金融集团和三井住友FG都在10倍和5倍以下。同时,保险业(财产类)最大公司东京海上HD的同指标低至3.6倍和1.8倍。尽管给出一个公认的合理比例是困难的,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认为这些公司的管理层收入与公司员工收入的差距是非常小和相对公平的。
3.中、日、美典型企业的“管理层收入/社会平均收入”
(1)日本
2007年,日本典型企业(股价总额排名前100位的大企业)负责人的平均年收入为5 720万日元。同时,2007年全体日本工薪族的平均年收入为437万日元。经过计算就可以发现,“管理层收入/社会平均收入”的数值在13倍以内,而这还是最大企业与社会平均值的对比。在日本,尽管“贫富社会”这个名词开始流行,尽管我们的分析表明一定的收入差距存在,但目前暂时还没看到严重的社会贫富两级分化的现象出现。
(2)美国
1993年以来,美国的民间调查团体――公正经济联合(United for a Fair Economy)和政策研究协会(Institute for Policy Studies)连续15年美国大企业的负责人和管理层的收入情况。2008年最新发表的《Executive Excess 2008》报告称,S&P 500 大公司的负责人平均收入为1 050万美元(约11亿日元),是美国全社会劳动者平均年收入的344倍,并且在2005年甚至达到惊人的511倍。更有甚者,根据此报告,排名前50位的私有股票基金的负责人获得的平均收入为5.88亿美元(约588亿日元),相当于全美国普通劳动者平均年收入的19 000倍。
(3)中国
根据中国统计局的官方网站报道,2007年中国城市在职职工的平均年收入为24 932元(约40万日元)。由于不能取得中国主要企业(比如排名前100位企业)的负责人收入平均值等相关资料,我们姑且以中、日、美典型企业负责人的最高收入与全社会劳动者的平均收入的倍数作为替代进行对比分析。结果发现,中国平安的负责人(董事长)的收入是中国全社会劳动者平均年收入的2 757倍。而日本的日产汽车,这一数值最高达到有133倍,美国的Merrill Lynch(美林证券),这一数值达到2 994倍,恰好与中国平安的2 757倍非常接近。因此,中国的管理层收入制度改革是向以贫富分化严重为特征的美国型转变,还是朝着更加重视社会公平的日本型转变,是非常明显的。
事实上,针对中国平安的管理层收入制度的实施和改革,也存在着大量的批评意见:异质化的“国际化”,即过高设定管理层的收入以便达到所谓的“国际化”(“管理层收入/企业净利润”、“管理层收入/公司员工收入”和“管理层收入/社会平均收入”等相对指标更是已经接近或超过所谓的“国际化”标准)。另外,管理层的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又是执行“最低化”和“本地化”的双重标准。
四、改革的目标:选择合适的收入制度
选择合适的收入制度对于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学者在研究企业制度时经常谈到“国际标准”。通常情况下,这个“国际标准”的代名词不过就是“美国标准”罢了。事实情况并非如此,世界上至少存在着“Anglo-Saxon”(英美型)型标准和日德型标准两种截然不同的标准。
新英美型资本主义具有较大差距的劳动工资结构和社会贫富两级分化结构,而莱茵型资本主义具有较小差距的劳动工资结构和广大的中产阶层社会结构。具体而言,美国的中产阶层不到50%,德国有75%,瑞典和瑞士有80%,而日本达到了89%。美国存在这个问题的一个原因是,对于贫富差距问题的关注,似乎只是“胜利者、富裕阶层、慈善家”的事,没有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的里根政府认为“贫困不是一个政治问题,国家不应该参与。这是一个道德和慈善问题”。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收入的不平等不仅仅是一种合法的存在,而且还有助于促进竞争,带来社会的共同繁荣。
通过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中国的公司管理层收入制度改革的分歧点是迈向更加公平的日德莱茵型体制还是迈向单纯效率优先的新英美型体制。中国公司的管理层收入制度如何改革,管理层的收入水平与企业净利润比、公司员工收入比和社会平均收入比等各项指标怎样确定在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这已经不是某些单个企业的收入制度上的偏差,而是关乎社会收入公平,以及选择怎样的市场经济和路径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加以规范。
参考文献:
[1] 米歇尔•阿尔贝尔.资本主义对抗资本主义[M].小池春日译,大阪:竹内书店新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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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加护野忠男(森口佳树译).日本型管理的复权[J].PHP研究杂志,1997,(9).
【关键词】高压养护釜 ,高温疏水,低压汽,热能回收利用, 节能
【 abstract 】 through the practice experience,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high temperature high pressure pipe industry maintenance kettle of trap and low pressure steam originally straight row, now how to reform the heat recycling technology closed, and heat recovery has closed after good 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 key words 】 high pressure maintenance kettle, the high temperature steam trap, low pressure steam, heat energy recycling, energy saving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 前言
管桩是采用先张预应力离心成型工艺,并经过10个大气压,180℃左右的蒸汽养护,制成一种空圆筒形混凝土预制构件,用途是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
我国目前管桩结构采用先张法预应力技术,混凝土配置中掺加了高效减水剂,常压蒸汽养护与高温高压蒸汽养护工艺相结合的快速养护方式。目前,能耗高、污染严重、装置生产强度以及自动化水平低、工人劳动强度大、生产效率低下等是我国大部分管桩企业的生产现状,因此,通过对管桩生产过程中最关键、能耗最多的工艺流程(低压养护和高压蒸养)进行分析,采用一定的措施达到降低能耗的目的,
蒸压养护是指管桩脱模后,再进高压釜进行蒸压养护。蒸压养护可充分发挥水泥二次反应作用,在同样水泥用量的情况下,可明显提高混凝土强度。
蒸压养护是管桩混凝土获得高强度的重要手段,是生产PHC 桩必由之路。在高压高温的饱和蒸汽中,水的作用变得很活泼,水热作用更进一步促进水泥的水化反应,和晶体形态的重组与成熟。在常压蒸汽养护条件下得不到更高强度的托勃莫来石族水化产物。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可能形成,并且由于高温高压作用可使混凝土中最薄弱的集料界面得到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1 高压养护釜高温疏水和低压汽直排系统
水泥硅酸钙板在高压养护釜内养护分为升温-恒温-降温三个阶段。首先高压养护釜内装满硅酸钙板后,开始对高压养护釜进行升温升压,升温升压时间大约2~3小时,升压到1.0MPa后,保温保压4小时,升温及保温保压过程,每条釜底2台疏水器不断疏水,高温疏水经过闪蒸后全部从地沟排掉,疏水时伴有较大的噪音,造成热能浪费和噪声污染。保温保压4小时后将泄压,泄压时间约2小时。泄压时,将釜内1.0MPa的蒸汽先倒入预装好硅酸钙板的另一个高压养护釜内,待两条釜内的蒸汽压力相等时(约0.4MPa)时,再将要泄压的高压养护釜内的剩余蒸汽直排空中,造成热能浪费和热污染。在高压养护釜内压力降到与釜外大气压一致时,开始打开高压养护釜舱门装硅酸钙板。本文拟对这部分直排的蒸汽和疏水阀的高温水热能闭式回收进行阐述。
高压养护釜(以四条釜一组为例介绍)高温疏水、低压汽直排现状示意图如图1
2 高温疏水和低压汽热能利用措施
2.1高温疏水和低压汽热能利用措施
本公司从2010年开始在管桩行业做高温疏水和低压、无压汽的回收项目,现已在多个公司投入运行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具体的设计思路是:在各疏水阀前安装一过滤器,保证回收高温水的水质;通过多级多管高效射流器吸射进凝汽回收器闭式设备,经闭式设备后的凝结水一部分打循环,大部分送锅炉房新安装的一台水-水换热器中加热脱盐水。缓冲罐的排汽和闭式设备产生的低压蒸汽送入到汽-水换热器中给脱盐水加热。
原来直排的0~0.3MPa蒸汽送给汽-水换热器加热,待压力降低到不能进入换热器时,通过主蒸汽经新增的多级多管高效射流器再进入各自的蒸发釜内再次利用。
初步计算:经换热器后可将20℃的脱盐水加热到60℃左右后进入到脱盐水箱中。如加热的脱盐水温度不够,可采用原来的通蒸汽加热到设定的温度。
高压养护釜高温疏水、低压汽回收利用工艺系统图见图2
2.2通过换热器加热后的脱盐水温度计算
⑴直排的高温水按100℃,15t/次计算,出水温度假设70℃,
则可利用的总热能:15×103×(420-290)KJ/kg×4=78×106KJ;
以10个小时为一整个流程,直排的高温水将6t/h的除盐水从20℃加热,加热后的脱盐水热晗:7.8×106 KJ ÷ 6000÷10+83.7=213.7 KJ/Kg。
⑵水泥硅酸钙板占高压养护釜的一半,另一半容积充满蒸汽,高压养护釜的一半容积为93m3,直排蒸汽绝压为0.4MPa,直排蒸汽总量约93÷0.4622=201kg;
0.1MPa以下的蒸汽留在釜内约为:93÷0.8854=105kg;
则每次蒸汽加热脱盐水利用的总热能为:
(201-105)×4×2730 KJ/kg=1×106 KJ;
从水-水换热器加热后的水用低压汽加热,经汽-水换热器脱盐水热晗:
1×106 KJ÷6000÷10+213.7=230.5 KJ/Kg
⑶查饱和蒸汽表得出脱盐水可以从20℃加热到55℃左右。
2.3设备投资和直接经济效益
根据经计量的数据,每个高压养护釜每次(10小时)可节约新蒸汽4~5吨,每年按8000h计算,则⑴每年4个高压养护釜可节约新蒸汽4t/次×4×800=12800t/年;
⑵则每年节煤量:12800t/年×2781.3KJ/kg×103÷4.1868÷5000÷103=1700t;
⑶煤单价800元/吨,锅炉效率按80%考虑,年节能效益:
1700t×800×0.8=108万元;
⑷运行成本(每台水泵每天运行7.5小时,一年按330天计算):
15KW/h×2台×7.5×330×0.5元=3.7万元/年
考虑自动联锁控制增加的成本及仪表、阀门运行维护成本、增加的压力容器每年的检验成本3000元;
⑸净节能效益108万元-4万元=104万元/年;
⑹设备投资一套60万元(包括主设备购置、管件、运输保险、设计、安装调试等);
⑺投资回收期7个月。
2.4间接经济效益
低压汽和高温疏水热能回收利用后除了以上节水、节能和减少排污费直接经济效益外,闭式系统还去掉了热污染和噪声污染;达到了清洁生产的间接经济效益。
3结论
综上所述, 管桩行业将直排的低压汽和疏水阀的高温水热能回收利用后,不仅去除了热能浪费,清洁了生产,同时还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低压汽和高温疏水热能回收利用,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在多个桩业公司已成功广泛应用。笔者认为,低压汽和高温疏水热能回收利用,适合管桩行业的发展需求,非常值得借鉴和投资。
参考文献
[1] 阮起楠: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0.2.
[2] 奚飞达:混凝土与水泥制品. 杂志社,ISSN 1000-4637.
一、完善数据管理,夯实行业管理基石
分局辖区内共有化学原料及制品行业企业35户。针对catais2.0系统中部分企业登记信息不实、不完整、行业鉴定不准确、行业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分局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进机信息进行了全面的修正性维护,确保基础数据质量。一是抓登记。做好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涉税信息交换、比对,排查疑点信息。二是抓巡查。适时开展行业税源互查,强化日常实地巡查,严格做好开业、变更、注销等工作的管理。对于信息比对中发现的疑点信息,责成相关责任区、责任人逐一巡查落实,消除管理盲区。三是抓维护。所有的疑点信息、异常信息在调查核实后立即在catais2.0系统内修改维护。通过调查核实共进行信息维护7户21次,提高了信息的准确率。四是抓归档。修订完善分局资料档案管理办法,按时保质移送纳税人资料,加强企业户籍资料的“一户式”管理。
二、组织行业调查,找准行业管理薄弱环节
4月份,分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化学原料及制品行业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每家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工人人数、厂房面积、投入产出、能源耗用等尽可能多的涉税信息。
通过调查基本掌握了化学原料及制品行业的特点及随之产生的管理难点。总的来说,分局辖区内的化学原料及制品企业多为新办企业,投资较大,基建周期较长;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复杂,生产过程无法直观反映;产品组成材料较多,联副产品相对较多;在产品难以用数量反映,成本费用在产品、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分摊的难度较大。这些都给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一些税收管理员对化工生产企业的工艺流程了解不够,记录不清,对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了解甚少,致使行业管理不精、不透、不实。一些企业采取将设备维修费用申报进项抵扣、将非正常报废存货直接进入成本、不将耗用的原辅材料进项转出、多结转原材料成本、虚列工资、虚列预提费用、接受虚开、代开专用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现金交易账外循环、人为调节税款所属期等方法偷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深入调查论证,制定行业管理模型
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局抽调精兵强将,重点组织了对富彤化工有限公司等10家化工企业进行调查研究。我们紧扣投入、产出两大关键环节。详细采集了各企业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水电汽煤油、运费、主营业务收入、在产品、产成品、库存产品净值等多项数据。同时,我们制定下发了《增值税投入产出法分析监控指标情况表》,详细了解全行业每家企业的投入价值、产出价值、库存产品价值、理论税负、实际税负等各项指标。在调查掌握数据的基础上,我们对这些信息数据进行分类、筛选、提炼、汇总并参照了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相关行业理论参数。召集部分纳税人、责任区责任人、分管纳税评估的专业人员进行集中审议,最终制定出台分局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行业管理模型,并按季进行修正。
分局制定的行业管理模型包括增值税税负率、毛利率、百元收入能耗率、物耗率、百元收入运费率、正常损耗率等6大指标。根据我们的核定,增值税税负率一般在3%上下波动,合理区间在2%—4%;毛利率随不同产品类型而上下波动,精细化工产品毛利率合理区间在20%—30%,合成化工产品合理区间在10%—20%;百元收入能耗率一般在3.1%,合理区间为1.5%—4.5%;物耗率一般在70%—90%之间;百元收入运费率一般在0.6%—0.7%之间,少数高危产品可达2.5%—3.5%;正常损耗率随不同产品类型不一,一般为5%—10%。
四、深化行业分析监控,提高行业管理质效
行业管理模型建立后,依托新模型,按照联动管理的要求,深化对税源的分析监控。按月对ctais2.0、决策监控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监控、管理、分析。对监控发现的问题以及市局联动平台的预警、考核通报等信息按户归集异常点、风险点,制作税源监控异常信息传递单,及时交税源管理科核实分析。2008年共监控出16条异常信息,涉及发出商品未申报纳税、迟滞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报废或报损所耗用原辅材料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购进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项目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四小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金等问题。所有问题,我们都责成管理员一一调查核实。对照行业管理模型,强化预警管理。加强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分析,全面推行投入产出微观税源分析,按季监控税负不达标企业、零负申报企业以及亏损企业。对增值税税负超出合理区间及同比变化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分析,要求在当月申报时书面说明原因,报责任区管理员调查核实。
五、强化行业分析评估,增强联动管理效能
2008年我们根据辖区化工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程度实行了分类管理,按季实行核查分析。一是对核算规范的规模企业,着重以案头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为基础,从纵向方面梳理相关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资金往来、存货等信息。对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进行全方位案头分析,从中发现疑点。二是对核算不够规范的中小企业根据分局制订的数据模型以实地核查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