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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时间:2023-05-17 15: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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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第1篇

关键词:非居民 预提所得税 税收风险管理

2011年我国非居民企业税收收入突破1000亿元,2013年深圳单笔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近25亿元,与之相伴,为完善国家外汇管理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我国有关部门近年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的相关文件,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等,虽然上述文件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特别是预提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由于非居民企业日常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和执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和难点,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困难和压力。

预提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存在问题

(一)税务机关与非居民企业对境内、外所得划分存在分歧

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在境外发生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属于不予征税范围,但税务机关对外国企业(个人)的劳务等行为难以进行实地检查,因而无法准确确认劳务发生地是否确属境外。具体表现有以下两方面:

其一,税务机关在开具《税务证明》的过程中,很多非居民企业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在国外为中国企业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一方面从双方签订的合同看,属于境外劳务费不予征税的范围,但实际上非居民企业完成设计后又派员来境内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的施工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这部分费用是否已包括在设计费中,税务机关很难查证;另一方面,存在合同中注明境内劳务占整个合同的很小一部分,实际上大部分劳务在境内进行提供的情况。由于劳务费已经提供完毕,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判断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外完成,有多少工作是在境内完成的,只能根据税务机关人员的经验来判定,往往会造成税款的弹性征收。

其二,根据现行规定,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地区)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按照协定安排规定是不予征税的。“常设机构”这一概念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这个标准不好掌握。例如一个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是否连续6个月以上,外国企业雇用的人员在我国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劳务是否连续6个月以上,税务人员不到实地检查并进行跟踪,是无法准确知晓的。另外,一些外国企业与在华的关联企业签订诸如培训、管理、投资安排等服务合同,每年派员来华提供服务,每年固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由于企业完全可以人为控制在华的停留时间,对这种行为的税收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因此负责《税务证明》开具的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和跟踪非居民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对非居民企业的管理,同时也增加了《税务证明》开具人员的风险。

(二)依规定当场出具《税务证明》难度较大

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对于此项规定,具体执行起来有一定困难,在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需要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当场出具《税务证明》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人员的风险;另外,在后期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对追缴税款有不利影响。扣缴义务人凭《税务证明》可以向银行申请付汇,现实中税务机关发现问题后与企业联系,发现其付汇手续已办完,这对追缴非居民企业的税款增加了难度。

(三)非专利技术的判定难度大

对于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缴纳预提所得税,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先进技术的大量引进,居民企业日益频繁地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与技术有关的设计费、图纸资料费、培训费等,如何判定上述技术是否属于非专利技术是税务机关要解决的当务之急。对于非专利技术的描述,先后见于《释义及适用指南》:非专利技术是指除专利技术以外,具有技术性、秘密性、实用性的技术。非专利技术又称专有技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二条,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定义中所列举的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情报应理解为专有技术,一般是指进行某项产品的生产或工序复制所必需的、未曾公开的、具有专有技术性质的信息或资料。

非专利技术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具有秘密性,在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中,对相关的设计、图纸资料、培训内容等加以限制性条款,如要求履行保密义务,是否可以作为判定该项目属于非专利技术值得探讨。同时由于非专利技术的复杂性,作为税务机关很难对其做出专业判定。

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大征管难度

非居民企业涉税事项的“事后申请”造成无法准确确定应纳税金。大多数企业是在履行完合同或付款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这种“事后申请”给税务机关的取证和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使得税务机关很难准确确定应纳税金额,无疑增大了征管难度。

各职能部门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不足。虽然目前《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由国地税联合开具,但税务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仍未建立起必要而有效的信息共享网络,特别是工商、海关、银行、外管等这些重要的部门。

加强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切实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根据《税务证明》开具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对现行的税收政策、法规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补充,细化和明确服务贸易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明确服务贸易的概念,以解决因项目的性质难以把握和界定、对政策理解的不统一,造成的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工作举步维艰的问题。

(二)加强预提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宣传

预提所得税税收收入的增减,是我国对外开放、国际经贸往来的晴雨表。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应大力打击非居民企业利用预提所得税项目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和交易安排规避我国对所得来源地征管的现象,并努力提高境内扣缴义务人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意识。因此,必须加大对预提所得税的宣传。

1.广泛开展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宣传,印发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宣传提纲,将预提所得税的有关政策、法规印发给企业。

2.向企业详细讲解预提所得税的征免税项目,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3.向企业宣传不履行预提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应负的法律责任。使企业全面了解预提所得税的征免税项目与扣缴方法,这样就提高了企业自觉扣缴预提所得税的意识。

(三)加强预提所得税和售付汇税收的日常管理

近年来,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逐年增多,预提所得税作为所得税的一个特殊征收方式,涉及很多企业。因此,应该把预提所得税的工作纳入日管考核中。对需要出具证明的企业和纳税人要求提供完整的申报资料,并严格审核办法。

税务机关应将预提所得税日管,与年度所得税汇算审核工作、反避税工作相结合。随着经济发展的全球化,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逐年增多,且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应从企业账务中了解其利润分配情况、借款情况、专有技术使用情况、财产租赁和转让情况等。加强审核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包括历年未分配的利润)真实性,如企业是否具有售付汇的资格,出资比例、股份结构的正确性,核对分配方案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联系日常税收征管、税源监控,核实所提供的利润是否通过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汇算清缴后认可的税后利润。

(四)保持税务机关预提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稳定性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而且这项工作对具体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相对较高的要求。保持预提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该项工作连续性,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八条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第九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第十条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五条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七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第二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

第十八条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就地申报预缴。

第二十一条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一)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三)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上年汇算清缴统一计算应缴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将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25%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第三章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

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第二十九条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第四章征收管理

第三十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总机构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10日内,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或邮寄等方式,及时传送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按纳税申报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职工工资总额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三十八条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3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预缴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居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第3篇

关键词:税收优惠;税制改革;科研创新;税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也称公司所得税,是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可以说是国际上的重要税种之一。从近几年我国收入情况来看,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五分之一左右,更显示出了企业所得税在我国总体经济收入中的重要地位。而且企业所得税还能够对我国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从而使政府职能能够有效发挥,所以,国际上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企业所得税的改革,以期望对自身竞争力能够有所帮助。从上个世纪开始,世界各国进行了多次的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目的是为了调整税率和扩大税源。而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对于企业所得税税制的要求也出现了变更,为了能够加强外国对本国的投资、在适合本国国情的情况下提升综合国力,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实行了更为积极的税收制度。我国也不能例外,现在国际经济变化日新月异,国内的改革阶段也是层出不穷,如果要想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就必须要对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优化调整,而且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改革步伐能够对我国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现状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目前征收的所有税种中的重要税种之一,它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调节企业内部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自从九十年代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是现在我国受国际经济影响较为严重,世界经济的集团化使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中存在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而且国内的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不能对我国经济发展做到完全的掌握和控制。所以在这种形势下,我国政府需要顺应企业所得税的发展趋势,对原有的税收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以确保能够与当前经济发展相协调,并且能够促进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我国需要进行税制改革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企业所得税税制本身存在弊端。税率过高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收入和替代效应之间的规律来看,高税率使工人工资减少,从而减少劳动输出,使劳动积极性降低,反而增加了闲暇时期的消费,这就使企业的生产力下降,出现了抑制的状态;从另一个角度来说高税率往往伴随着相适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会使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但是很多制度同时实行,会增加税收征管的成本费用,而且税收优惠政策还会影响税基,使税收收入出现问题。另一个是经济全球化的影响。经济全球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资本的流动,而目前税收收入也会对国际上的资本流动产生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制度会直接影响国际上的贸易和投资,比如当一个国家税率过高时,不仅不会收到外来投资,还会导致国内的资金向外流出,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的的工作范围存在问题

首先,企业所得税是一种覆盖范围广、税基复杂、政策性明确的税种。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制度是将这一税种的纳税人分成两部分,分别通过国税和地税进行征收管理,但是这样不利于政策的同步管理,容易产生执行上的偏差,使税收负担增加、税收征管工作难以继续。其次,因为税收征管工作的范围的调整,使国税和地税的工作存在交叉。虽然国税局对于国税和地税的征管范围出台了很多相关规定,但是因为国家存在各类大中小型企业、每个地区的经济状况也不同,所以在实际的征管工作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争议,而且随着营改增的政策不断推进完善,国税和地税之间的摩擦问题就会越来越多。最后,企业所得税会大量减少。因为两个部门的征管方式和对经济的影响力度差别很多,采取不同的措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影响企业的经济资金来源,也影响了企业的税收。

(二)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困难

首先每个地区对于下级的分支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区别,对于分支机构的级别如何确定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这就使企业与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与税务机关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管理方式出现分歧,征管范围不明确,使相关部门的工作难以展开。其次上级和下级的分支机构因为交流较少,使信息不能够即使沟通,虽然国税局实行了专门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期望上下级部门能够实现信息共享,但是因为不同地区的征管系统存在差别,还是不能够完全实现数据信息的及时共享。最后是对于下属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还不够。虽然国家有专门针对跨地区经营企业的制度规范,并且也明确了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存在许多困难。

(三)税收优惠政策增多,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难度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多大十余种,比如抵免税额、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免税收入等等。但是不同的税收优惠方式对于企业的影响大有不同,甚至有的方式会相互影响、交叉,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

(四)税收征管信息共享不及时、工作效率差

我国地税局使用的税务系统是在国税局的要求下根据该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所开发的税务系统,但并不是全国统一的税务系统,这就是各地区的税务信息不能够即使的共享和分析,再加上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的不断调整和改革,信息既不准确也不及时就使得企业内部自身发展缓慢,税务部门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也大大降低。

(五)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交叉区域,不利于征管工作的开展

我国目前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交叉区域,也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单从一个税种来看,是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的,但是对同一笔收入先后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就会造成税收负担增加的问题,还会使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降低,征管工作难以开展。

三、解决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问题的措施

(一)提高我国税收制度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密切,而税收制度能够直接显示出一个国家的竞争力,这就使国家对于税收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重视。同样,在我国不断进行的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要明确认识到当前国际上的税收竞争压力,在压力刺激下提高我国的税收竞争力,同时也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一方面,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将税率下调,我国也可以尝试采用这样的方式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建立起分类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后,尽量减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交叉范围,较少重复性征税,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从而能够从容应对国际上的经济竞争。

(二)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

目前国际上的经济竞争大部分都十分重视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而且科学技术也是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主要手段。根据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应该把税收优惠的重点转移到研发支出上,由重视减免税额转向重视减免税基。而且政府可以规定只要企业内部进行自主开发和研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开发,同时对于新型的科学技术和创新模式进行管理和审查,防止出现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象,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局势下也逐渐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中小企业也是促进就业的一个有效场所,所以世界各国对于中小企业都给予了税收政策上的优惠。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降也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主要也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的,以每个企业的生产力为前提。应用不同的优惠手段,由直接的减免税额转变为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其他方式。而在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可以采用下列手段:扩大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对于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中小企业实施低税率的税收优惠,同时定期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调整;对于利用企业的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企业,给予退还一定比例的税额优惠;对于在准许范围内的企业净亏损,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提高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国外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发生概率较低,主要是因为国外的公民纳税意识较强,而且税务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十分严格,几乎杜绝了这类违法行为的出现。所以我国应该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业务办理、缴纳税款等一系列过程中加强监督和管理,对税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通过修改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要使各相关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明确完整的纳税人信息,可以利用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拓宽得到税收信息数据的渠道,提高获取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能力,从而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适当的对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流程进行简化,提高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合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做到及时与纳税人进行沟通交流,提高纳税人的满意程度。

四、结束语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主要税种之一,虽然现在大中小企业在我国迅速发展,但是受国际上的经济形势和我国的国情影响,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制度还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通过提高政府的扶持力度和自身的自主研发水平,使我国企业能够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杨虹,黄云.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与各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变化[J].税务研究,2005(9).

[2]闫海.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创新[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8,6.

[3]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2011世界税收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

第4篇

一、依靠科技创新,让所得税税源可“视”

随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逐步到位,以及投资方式的多元化趋势,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呈现逐步萎缩的倾向。突破传统的人工静态跟踪方式,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科技含量,以提升信息化运用和管理水平来抓住主体税源、保障收入,成为地税机关抓好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必然选择。针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企业所得税所占份额逾半的现状,以及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纳税主体复杂、流动性较大、持续变化性强和点多面广的特性,市地税局自行研发了一套“GIS税源定位可视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的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新模式。“GIS税源定位可视管理系统”,集“地理信息、属性信息、征管信息”于一体,通过与省局统一开发的“税收征管系统”的功能对接,只要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进行“地理信息形象图文标注”和及时的“属性信息录入”,便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对每个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每个楼盘、每套商品房的具体地理位置及预售情况、税款缴纳情况”等的“多维信息比对”和“多层次密集监控”。依托“GIS税源定位可视管理系统”,2007年度比上年增加所得税管户231户,由此增加企业所得税税源2850万元,其中,房地产和建筑安装项目税源1390万元,占入库所得税总额的15.4%,保障了企业所得税的持续稳定增长。

针对铁矿、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的产量和销售的监控双难问题,为避免税基受到侵蚀,市地税局又依托科技创新手段,在重点铁矿、煤炭开采企业的矿井出口处安装“远程电子矿产品产量监控系统”。该系统能通过“摄像头”和“轨道式传感称重器”,实时记录井口出车量和矿产品重量,并将记录的信息自动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电脑监控系统,实现了矿产品开采企业生产产量的可视化监控,达到以产控销、以销控税、源泉控管的目的,解决了一直以来困扰煤炭企业收入无法核定,行业企业所得税无法有效管理的问题。从2007年8月到年底系统安装以来,全市煤矿企业申报产量达到140多万吨,同比增加30万吨,增长了58%,入库企业所得税381万元,同比增长67.5%。通过系统的监控,使征管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采矿企业自觉纳税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税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二、注重数据分析,让所得税税源可“控”

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高,检查难度大。而如何去发现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解决企业所得税管理难的关键所在,只有发现问题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市地税局几年来一直注意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通过做好数据分析这篇文章,让所得税税源了然于胸。一是重视宏观数据分析的经常化。定期将全市的工业增加值增速、固定资产投资增速、企业职工工资增速等主要经济指标,与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指标进行比对,同时经常将自己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指标与同经济发展水平的相当的地市进行横向比对,努力将全市企业所得税的“增减变化情况”掌握在一个可控的范围之内。二是重视客观数据信息的平台化。市地税局自行研发了“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凡年纳税额超5万元的企业资料全部录入该资料管理系统,结束了长期以来征管资料只能依靠手工操作的历史,实现了纳税人财务数据及纳税信息的市、县、分局三级共享,拓宽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源监管渠道。截至2007年,通过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系统查出有问题的企业168户,补缴所得税859万元。三是重视微观数据分析的预警化。为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水平,市地税局通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建立了以“因素分析、逻辑分析、差异对比、推理判断法”为技术手段,以分行业的“成本费用变动率、资本收益变动率、利润税负变动率、主要生产原材料变动率”等15项指标值为预警技术指标,以实地核查为技术辅佐的“所得税征管数据评估指标体系”。通过对具体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申报税款等相关指标的比对分析,以及同类型、同规模企业成本利润率、毛利率、所得率等指标的系统评估,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特别是“久亏不倒”、利润率、税负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对其进行深入分析税基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时调整征管措施,有效地将每个具体企业的费用列支和收入实现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情况掌握在可控范围之内。如对万安氯酸盐有限公司2007年财务数据进行评估,2007年度管理费用变动率/2007年度收入变动率=7.8,2007年度管理费用增长率46.75%>20%,按照该指标预警值应在20%以内,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列管理费用,少缴税款的情况,应作为查案的重点,经检查,企业果然存在多列招待费、错列罚款等现象。通过注重数据分析,让所得税税源可“控”,确保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稳步增长。2008年1-6月份,全市累计完成企业所得税132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3186万元,同比增长31.8%。

三、规范行业办法,让所得税税源可“增”

企业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和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地税机关所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量”上的增长受到一定的制约,挖潜堵漏,走内涵式增收道路是地税机关的做大做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的一个有效途径。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市地税局通过不断完善税源管理的各项制度,促进了企业所得税由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趋势化转变,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企业所得税的稳定增长。一是改革、规范了一些重点领域和行业的所得税征管。针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三个行业收入费用难以监控、企业所得税税基受侵蚀严重的状况,经提请市政府批转出台了“关于规范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交通运输业三个行业税收征管意见”的三个规范性文件,开创了“定率和查帐结合”、“预缴和汇缴结合”的行业税收征管新局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对核定征收户只“定”不“管”,“一定了之”的简单征管模式,规范和细化了三个重点行业的所得税征管。2007年三个行业自行汇缴补缴企业所得税678万元,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补缴企业所得税549万元,与上年同比分别增长21%和36%。二是巩固加强了一些新兴行业的所得税征管。由于地方上小水电开发权力的开放,小水电投资成为当地的一个新兴产业。针对小水电行业投资主体分散,各地征管宽严度不一,企业所得税增量与投资增量不太协调的状况,市地税局紧紧扣住水电行业电量、收入和耗费规律性强,各项经济指标容易控制的特点,组织专门人员对全市小水电进行了深入调研,从小水电站建设到投产的全过程的耗工、耗材进行测算,出台了《市小水电开发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较科学合理地制定出相关定量分析指标,全面加强了小水电建设期和生产期的税收管理,取得了强化管理的突出成效。2007年度全市共征收小水电企业所得税367万元,同比增长了51.1%。三是规范了行业薄弱环节的征管。对矿产品开采企业,市地税局除利用前文提到的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对其产量实施“远程电子产量监控”外,另对其矿产品销售价格、费用开支的监控出台《市铁矿、煤矿行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对矿产品开采企业的销售价格、重要费用支出如采矿费、排污费、运输费等大宗费用实行报验登记,从收入、成本、费用进行精细化的源泉控管。2007年全年入库采矿业企业所得税686万元,同比增长38.5%,实现了产能、销售无增长的情况下,所得税增幅远高于价格增长的良好格局。

四、加强机制建设,让所得税税源可“挖”

第5篇

关键词:建筑业;税收征管;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4(C)-0270-02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逐渐成为地方税收增收的一个亮点。与此同时,建筑施工企业税收征管中的盲点和薄弱环节也随之出现,给税收征管增添了许多难点。作为地方税收的重点管理对象,在税收计划任务与实际税源相互背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依靠强化征管增加收入的功能显得特别重要。

一、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有失税收公平

1994年的税制改革分别确定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两税平行征收,互不交叉。增值税主要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环节发挥作用,相当一部分第三产业没有纳入其课征范围,而是划入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不仅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而且影响到营业税课征范围的合理性,具体表现在:

1、建筑业购入的原材料,基本都是从增值税纳税人手中取得的。由于对建筑业课征营业税,这就使得原材料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而要全额缴纳营业税,破坏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完整性,其内在制约机制被明显削弱。

2、建筑业中的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增值税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经营性质相似,但适用税种不同,税负相差悬殊。以安装业和加工业为例进行对比,若安装企业不将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收取安装费1000元,按建筑安装业适用税率3%计算,则应征营业税为30元;而提供加工劳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收取加工费1000元(不含税价),以耗用辅助材料200元计算,应征增值税为136(1000×17%-200×17%=136)元,安装企业负担的税收不及加工企业的零头。

(二)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每一纳税年度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各企业上一年度的账簿设置、会计财务核算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审核、考评,依此确定各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正因为如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每年成为各建筑施工企业关注的焦点。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依据的各项考核指标过于笼统单一,缺乏可比性和操作性,使认定的可信度与公平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纳税人的质疑,也加大了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

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认定纳税征收方式必须考虑的因素。各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核算目标要求,对各种核算办法进行综合对比后选取有利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虽然所选取的会计核算方法正确合法,但这种以自身利益为中心的核算方式,导致了实行查账征收企业的施工成本、管理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率各不相同,会计核算的差异也是产生税负不公的因素。

(三)建设项目控管难度大,纳税人税法意识不强

部分建设单位业主,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市镇工程,业主索票意识淡薄,工程结算大都使用财政收据或自印收款收据,不向承建施工企业索要建筑业发票;部分中小企业,特别是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采取“单包”或自建房产的,不要票的现象在不少企业存在。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大都异地承包施工,税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中标情况不明,工程开工、进度情况难以掌握,新征管法规定的报验登记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外出经营和外地企业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进行税收管理的有效手段。在实际征管中,报验登记管理流于形式,本地企业发生外出经营活动,积极主动按规定申请开据《外出税收经营管理活动证明》,工程完结后,回到主管地税务机关便不再履行登记管理;外地企业到本地施工,如果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纳税人也不到应税行为发生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欠税、偷税很可能再也无法追回了。此外税款申报缴纳也极不规范,一些企业长期只申报不缴纳税款,或者只缴纳税款不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并未体现。

(四)税务部门缺乏科学有效的征管机制

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领取、开具是实现“以票控税”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征管效率的重要途径。从实际征管效果看,企业根据自身财务核算目标确认收入、开具发票导致应税收入的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不符;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所得税是否随票征收是征纳的双方争执的焦点,也是税收征管漏洞产生的根源之一。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发票的内部管理也存在漏洞,发票的交验与税款的征收相互稽核不到位,缺乏相互的印证,漏征了核定征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部门将征管质量考核日常化,粗放型的认定征收方式、企业财务核算的随意性选择、报验登记管理的漏洞和纳税申报的不规范都说明目前的日管工作中“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还很严重,把完成税收任务作为衡量税收征管的唯一标尺,而大量繁杂的基础征管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税收征管制度基本健全,但内容笼统、缺乏实际操作性。如何建立科学有效的约束制度是改变我们目前建筑企业征管现状的突破口。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管改进建议

(一)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的覆盖面偏窄,使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在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外,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由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收,大大增加了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费用。因此,笔者建议将营业税中的建筑业划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考虑到营业税已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为弥补地方政府的这一部分税收收入损失,可以采用提高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办法支持地方财政。

(二)科学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加强税源监控

建立一套实用的规范化评价体系,是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的重要途径,也是消除人为因素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评价体系:(1)分析各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将其作为评价的核心指标;(2)加强纳税履行义务的考核,着重加强对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报验登记的考核;(3)从企业所得税汇算和稽查的角度,考核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情况;(4)结合地域经济的特点及纳税信用评定等级管理办法,制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预警值。将相关考核指标与预警值进行对比,只要任何一项指标低于预警制,则意味着该企业财务核算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异常,从而彻底改变现有粗放型、主观认定随意性的不足,在科学公平的评定体系面前真正使纳税人感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履行纳税义务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则不同。

(三)辅导宣传税法知识,逐步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办法

税务征管部门的征管水平和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高低,是决定税收征管质量的内外因素。税务机关应在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的同时,积极培养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提高其财务核算水平。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现状,采取辅导培训日常化与个别宣传辅导相结合,典型实例警示教育宣传与专题辅导培训相结合,多渠道、多角度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核算办法。针对建筑施工企业随意选择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财务核算的现状,税务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取证的基础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区域经济实情的、规范化的财务核算指导办法,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核算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四)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制度

1、由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依据对建筑业发票的管理现状分析,结合地域经济特点,实行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是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以票控税”的有效措施。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应税行为,直接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按规定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可将建筑施工企业按月申报改为按次申报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次月初,各税收管理员将上月相关会计科目中应税所得额与企业开票缴纳税款情况进行稽核,及时查漏补缺,发现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通过税收管理员巡查制度,强化对涉税会计科目的监控。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重视日常项目监管的基础上,将巡查活动延深到对各企业收入费用及往来会计科目的监控。因为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向建设方预借工程款,作为借款事项进行财务处理;有的企业将取得的工程款记入各类往来性会计科目,不进行收入核算,同时加大“工程施工”科目的发生额,使收入与费用的接转不匹配,人为性调节会计利润。对以上情况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短期借款”及“工程施工”科目的监控,对以上会计核算科目实行动态监控,严防企业推迟缴纳或偷漏各种税款。

3、建立电子征管综合档案。“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商业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渐为人所知的电子空间中”税收征管也应与时俱进,建立企业综合电子档案,将各企业的基本概况、日常纳税情况及各税收管理员巡查活动,逐月记入电子档案,作为对企业纳税情况的综合评价和对税收征管日常考核的标准,同时建立建筑业发票开具与纳税情况电子稽核档案,对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发票按票号、工程项目、开具日期及金额逐月逐企业登记,并记录完税证明及金额,次月由票证管理人员逐票进行复核稽查,确定票证是否相符,票款是否相等,使发票管理更加规范,也使税收征管工作由对企业外部检查转变为税务部门内部自我检查。

作者单位:陕西科技大学

作者简介:梁鑫(1972― ),男,陕西省永寿县人,陕西科技大学,工程师。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2]刘剑文.财税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

第6篇

关键词: 税收制度  税收征管  协调

综观世界各国税收实践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实现税制优化的最大问题就是忽视了税制的实施条件即税收征管,税制的超前性和征管落后性的矛盾使既定的税制目标因不易操作而落空,有限的管理能力成为税制改革的制约因素。因此,有必要把税收征管纳入税制优化的研究范围,将优化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税制设计时充分考虑征管能力,选择可操作的“有效税制”。

一、我国税收征管对税收制度的制约机制及其表现

税制与征管的内在联系使税务管理工作必须把征管因素作为衡量税制优化的标准之一。然而,过去我国税务工作中对税收管理的关注不够,人们过分关注做什么而忽视了怎样做,税收制度的表面情况与其实际运行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偏差。下面以几个主要税种为例,描述这种偏差的具体表现:

(一)增值税制与税收征管的差距

增值税制的征收环节、专用发票以及申报办法管理漏洞较多。例如,增值税征收环节的异常申报现象居高不下,存在大量的零税负低申报现象。这里面虽然有企业购销不均衡等方面的原因,但是更多的则是企业利用征管漏洞有意偷税造成的。税务机关对此种现象缺乏有效的监管,也缺乏严厉的处罚,这也是导致企业异常申报现象居高不下的原因。

(二)企业所得税制与税收征管的差距

企业所得税制的运行,从税收征管来看,存在对汇总纳税成员的管理不配套、对改组改制企业的征管落后以及非税务部门与税务部门多头管理等问题。例如,目前我国对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对滞后,造成税款流失,管理混乱,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在纳税主体的确定上情况不明,操作困难。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不是以法人资格确定纳税人的,税法规定要同时符合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在合并、兼并、分立或股权重组等改制后,内部管理要做相应调整,税务部门不可能参与每一户企业的改制过程,使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变得复杂且操作困难。

2.企业改制后新旧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事宜衔接困难。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按年计算征收的税种,而企业改制是在年度中间进行并完成的,分立、合并企业改制前后的工资、利息、捐赠等项目的基数、标准及调整如何衔接,应纳税款、已纳税款、应补应退税款如何衔接,企业在改制前进行的资产清查中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如何过渡到改制后的企业中去,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欠税的承担和清理等等问题难以解决。

3.企业改制后投资主体呈多元化,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企业集团的形成,直接冲击着税制改革时,按隶属关系、投资主体划分所得税收入归属的规定,为各级税务部门在税源管理上带来了新的难题,也对企业所得税的日收管理产生消极影响。

(三)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设计与征管水平的差距

由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经济目标的多元性和自身特点,目前国际上公认个人所得税比其他税种对征管的要求更严格,标准更高。如果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所产生的消极效应较之其他税种更大。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目前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存在一个重大缺陷,即税制设计与征管能力不相协调,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低下,税收流失严重。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得不到较好的落实。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个人所得税总额的45%左右,成为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但就是这一块公认扣缴比较好的税源,地税机关征收的税款一般也仅局限在易于控制的账面上的工资和薪金,而账外发放的奖金、福利补贴、实物、代币购物券等,由于支付单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头发放和小金库支付的办法,并且一些支出是以非货币化的实物形式如福利住房、公车私用等形式发放,地税机关根本无法监控。又如,由于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是由个人独立提供劳务,且所得形式一般是以现金支付的,接受劳务方为减少支出,往往同提供劳务方结成“统一战线”,不扣或少扣税款,使得目前对劳务所得征税基本是“空白地带”。

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之间存在的偏差影响后果表现为:一是税收收入流失,税收制度的弹性减小;二是税法与现实的偏差损害了税制的公平。

二、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对策

税制改革中对税收管理问题的解决方式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改变征纳税环境,改革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

(一) 改变征纳税环境

首先,改变政府形象。任何国家的税收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反映一个国家的本质。如果这个国家腐败盛行,税收管理也就不会成为一块没有腐败的圣地。改善政府形象有两条途径:一种是采取纳税人教育运动,以便使纳税人相信税收是支付给社会的公共费用。另外一种方法是彻底改变政府形象,使纳税人相信政府征税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而不是增加人民负担。

其次,尽可能增加使用像所得税这样能用较令人信服的方式将支出和税收联系起来的工具,以逐渐改变人们对税收的态度。

最后,遵循税制公平原则。税制公平与否也是影响纳税人态度的一个要素。但是,希望通过这一种方式来解决问题短时间内比较困难。

(二)改革管理方式

首先,培养优秀的税务管理干部。税收管理是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如果税务管理部门中存在大量低报酬、缺乏训练、没有动力的公务员,难以避免造成管理漏洞,甚至腐败。创造一个优秀的税务管理干部群体可以通过改革现行税收体制,利用制度约束来提高税务干部的管理水准;还可以通过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如计算机来提高税务干部的管理水平。

其次,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率。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的税务机关通常具有机构臃肿、缺乏培训、地位低、工资低和设备陈旧短缺等特征。改变这些状况最有效的措施有:修改法律,建立信息对称制度并使信息得到充分利用;机构扁平化,减少管理层次和信息损失;为税务人员设定考核目标,建立绩效制度等。

最后,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体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如我国现行的三分离模式,即稽查、管理、征收三分离模式实际上就是一种内部监督制度。国外还有一个经验,就是尽量减少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谈判的空间越大,纳税人行贿、税务人员索贿以及双方合谋的空间就越大。这就要求税收制度必须明确、广为人知并且标准客观,具有可操作性。

(三)完善管理制度

减少税收管理对税收制度的限制最好的办法就是在设计税制之前,摸清税收管理现况。如果税收管理不进行显著的改革,或者在进行税制改革时不同时进行税收征管改革,税制改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任何政策均不可能在其实施前存在,实施方式是决定政策效果的真正因素。

首先,建立自我强化的税收制度。目前我国推行以增值税制为主的税收制度,虽然增值税制被称为具有自我检查性质的优良税种,但实际上在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我国目前推行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增值税发票交叉稽核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都是在管理上进行的补救和改进。而调整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和清理优惠政策,以及促进适时转型则是制度本身强化的需要。

其次,构建适应税制结构的税收管理制度。很多人认为,由于发展中国家税收管理的基础条件差,没有实行所得税的空间。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自我申报缴纳,并采取分项所得税制,偷税面很广。设计税制时如果将现实征管条件如现金交易制度等因素考虑进去,并出台相应的约束法规,相信这个税种的征管会顺利得多。

再次,建立严格的税收惩罚制度。偷骗税行为是纳税人与税务管理当局之间的一种博弈,偷骗税者被抓住的可能性越小,他被处以重罚的可能性也越小。因此,建立一套与各税种匹配的、明确并可强制实施的制裁措施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 税制结构税收政策税收征管

众所周知,税收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税收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具有其他政策手段不可代替的作用。在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或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方面上,也往往需要运用税收政策来实现既定的目标。从国外的经验看,许多国家在促进欠发达地区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刺激经济增长,以及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都成功地运用了税收手段,对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税收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所能发挥的作用及如何发挥作用尤为重要。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正因为如此,所以有必要也必须对税制结构进行优化。

一、税收征管与优化税制结构的关系

进行税制结构的优化有许多方面,而传统的税制优化理论为了分析的简便,往往把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部门的征管能力忽略了。然而现实生活中,再好的税制,最终必须依靠征管才能实现其目标。税收征管的难易程度和征管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优化税制的设置。由于税收征管因素的影响,有可能使得优化税制在执行中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偏离设计时的初衷。因此,有必要把优化税收理论和税收征管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征管因素作为衡量税制结构优化的标准之一。

1.税制优化必须考虑征管因素

(1)税收征管的成本不容忽视

优化税制理论往往在税收导致的经济效率损失与增进社会公平之间进行权衡,以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但税收的课征并不是一种不花钱的活动,相反,税务当局征税要消费资源。与此同时,纳税人奉行税制要付出代价,包括会计师和税务师费,还有纳税人在填写税收申报表和作记录时所花的时间价值。

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目前发达国家的税收成本一般是1%~2%,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征管水平较低,因而税收征管成本更高。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税制设计时的初衷。

(2)税收征管能力制约税制优化

政府征管能力是税制结构选择和调整的重要约束条件。在短期内,一国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总是有限的,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个限度。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如果一个国家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从而降低税制的可信度,使税制的既定目标落空,最后得不偿失。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切实可行的。

(3)税制优化必须考虑税收征管环境

良好的法制环境是税制得以贯彻落实的根本保证,而较强的国民纳税意识则有助于税制的优化。一国如果不考虑自己的法制建设水平,盲目地追求税制的优化,使税制繁琐复杂,结果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同样,国民的纳税意识及纳税观念也不容忽视,例如,在一个纳税意识淡薄的国家,实行简便的税制应是明智的选择。

我国是一个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进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应该说我国的征税环境并不理想,当然这一切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都是可以改变的,但非一日之功,我国税制优化设计时不能不考虑这一因素的影响。

2.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考虑了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的优化税制设计,事实上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事实上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过于简化的税制其征管成本肯定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也有限,显然并不足取。合理的税制结构,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又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可以促进税制结构的优化

税制的优化无疑会受到政府征管能力的制约,但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那么,近期或未来一段时期究竟如何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推进我国的税制改革呢?我们认为,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税种结构的优化,既逐步降低流转税的比重,增大非流转税收的份额;二是中央税与地方税结构的优化,要建立合理、科学的地方税体系,保证地方财力。

二、税制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增值税制度

一是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近期可考虑解决机器设备的扣税问题。二是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纳入增值税范围。三是取消增值税各环节的减免税,减少征管漏洞。

2.改进和完善消费税

适当调整并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某些奢侈品和不利于环保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同时取消对轮胎、酒精等产品征收的消费税,提高小汽车、摩托车、烟、酒、高档化妆品的税率,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将税率降低为26%左右,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税前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实现从过去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产业优惠为主的转变,严格控制财政性、货币性政策的减免措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改变目前按应纳税所得适用低税率的办法(因为中小企业与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无必然联系),以衡量企业规模的指标,如雇员人数、资产总额、净资产等标准,来确定适用低税率的中小企业。此外,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应细化对跨国纳税人的转让定价和国际税收抵免的有关规定,以适应税收的潜在竞争。

二是稳定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企业所得税分享的改革,涉及各级政府间利益的调整,关系重大。为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稳定性,所得税分享的比例不宜频繁调整。从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实际执行情况看,各省特别是沿海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保持了良好的增长趋势,中央财政已经集中了相当的财力。2003年分享比例改为“”后,中央集中的财力将进一步增加,基本实现了适当集中财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初衷。由于所得税是地方财源的主要组成部分,如进一步减少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将在一定程度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潜力。在目前社会保障体制、农村税费改革等各项改革全面推进,教育、科技、农业、环境保护等领域投入不断加大,地方政府增支压力巨大的情况下,主体财源的不断削弱,将严重影响地方财政收支平衡。因此,从保证体制的稳定性和地方政府公共事务保障能力考虑,应稳定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比例,2003年实行的“”分享,以后不宜再进行调整。

4.改革个人所得税

建立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扩大征税范围,除税法规定的免税外,个人全部收入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规范税前各种费用扣除标准;适当调整税率和减少级距,宜实行5级或6级超额累进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5.开征社会保障税

在建立一个统一、规范、高效、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同时,为保证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应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合理分担,个体劳动者等由自己负担,计税依据为工资、薪金所得,保持现有的负担水平。

6.开征遗产赠与税,调节社会分配不公,刺激即期消费

通过征收遗产与赠与税调节个体财富存量,进而降低人们进行储蓄和积累财富的预期,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消费观念,增加即期消费;并将所集中的税收主要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增加低收入阶层收入,提高社会边际消费倾向,从而刺激消费需求。

7.我国加入WTO会引起税源的变化,因此,应针对新税源设立新税种,从而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

例如,为了建立和发展我国某些产业,对外国的倾销商品、补贴商品,利用税收手段予以限制是符合WTO规定的,因此,我国应引入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贸易限制机制。

我国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建立的是以医治短缺经济为主要任务的税收结构,而目前的经济环境已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全面的供给约束转向需求约束,税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应转变为配合国家其他宏观经济政策来淘汰已经落后不合理的产品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经济的合理和协调发展,提高服务业比重和经营水平,加快技术密集型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提高关键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入世以后,我国多数产业都会不同程度的受到外国进口产品的大冲击,税源结构也会相应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根据经济结构的变化规律和入世对我国产业的冲击波,选择一条以结构性调整、制度化创新为基本特征的改革新思路,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税制结构是我们的迫切任务。

参考文献:

[1]当前税收政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2]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2月

[3]税制结构要做结构性调整.嘹望周刊2000年第13期

第8篇

1、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烦琐

首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最迟要在年终申报期以前完成,是一项时效性强、责任重、量大的把关工作。企业对各种审批事项都要按税务机关要求形成报告和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工作量较大,造成企业不愿积极提供有关审批资料的局面。

同时税务机关在有限时间内,也不可能对每项需要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其次,由于时间上的差异,企业实际上没有依据有关项目税前扣除的批文进行申报。例如,某企业在当年申报时已经将需要审批的项目进行税前扣除,申报期之后才接到准予税前扣除的批文,这样就失去了审批意义,使工作流于形式。

第三,年终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是一种被动监督企业成本费用开支的方式,不能促使企业主动去核算成本费用,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入世要求。

2、征缴方式亟待改革

在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上,目前采取的是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这也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一致。但比较起来,我们的征缴方式并不实用:预缴管理太粗,按月预缴时间过于紧密,报送资料和内部审核不科学,导致税收征管人员审核时走形式,企业也能利用这一现象调节资金走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方式本身是一项烦琐的工作,再加上人员少、时间紧,税务服务中介机构又欠完善,使基层税务机关根本达不到认真审核检查的目的,既无法监控企业的实际情况,也给企业带来很大不便。

3、企业所得税管理观念的弱化,严重影响税收秩序

由于所得税收入不是税务机关硬性考核指标,所得税的审批、检查就成了一些单位搞违法收费的“避风港”。在企业和机构双方利益驱动下,减免税、列支项目的审批都成为“项目”,产生违法案件,从而严重影响了依法治税的严肃性,造成税收秩序的紊乱。

4、税收政策规定与企业财务制度及财务准则差异过大

在目前的环境下,这种差异对企业的经营与资金运作带来极大限制。同时,因优惠政策过多过滥,既未起到政策导向作用,又造成税负不公,影响企业积极性,更造成企业为享受优惠而挖空心思钻空子。

二、改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1、合理设计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逐步规范和简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制度,减轻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工作负担,节约税收成本和企业成本。同时,应看到我国入世之后,经济将逐步纳入世界经济体系,这就要求我们的税收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税收征管必须适应开放经济的要求。将来,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多和成本费用核算形式的多样化,都集中在年终对成本费用进行审批扣除是被动的。只有逐步取消审批制度,改变管理方式,才是明智和有效的选择。

2、简化预缴方式,实行按季预缴

目前企业所得税采取的是按月(季)预缴方式,且大部分企业采取的是按月预缴,而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预缴时限为一季度以上,有的为一年两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减少税收成本和征纳双方的工作量,而且有较集中的时间进行审核。从目前的情况看,有必要统一推行按季预缴的办法,一则符合国际惯例,使境外投资者较为适应;二则避开较为繁杂的增值税管理,腾出时间每季末专门进行所得税的审核;三则减少企业的工作量和纳税成本。

第9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考

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目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现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简要分析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断加强户籍管理,管理户数逐年递增。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抓好所得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积极与工商、地税、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来降低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增减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对新办企业进行跟踪和监控,有效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 41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户,增长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

2.不断增强收入意识,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税种进行重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33 096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为33.76%,占全市所得税入库比重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万元,增幅0.58%。

从行业分类看,工业企业入库税款2 208万元,占总入库数的6.67%;商业企业入库税款7 95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4.02%;金融保险业入库税款7 17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1.66%;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 169万元,占总入库数的3.53%;电信行业入库税款14 04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42.42%。商贸流通和金融、电信、房地产业是我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的主导行业。

3.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动权。只要抓好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我局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了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强化预缴、汇算清缴、预警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建立重点税源分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按月、按季做好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分析工作,强化所得税预缴管理,及时把握收入主动权。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调研19户次,组织座谈3次,27户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入库30034万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91.77%。

4.不断加大汇缴检查力度,成效显著。一是坚持分级检查制。检查工作由专项检查组、稽查局和监控科室共同负责实施。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和亏损企业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专项检查组负责检查;汇总纳税企业、部分重点企业以及零低申报年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且收入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由稽查局负责检查;其他零低申报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的企业由各监控科室负责检查。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汇缴企业的37%。二是坚持调账检查制。汇缴检查将广泛使用调账检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检查过程中不正常的人情关系,减少了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检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坚持检查底稿制。实行检查底稿制,要求检查组统一文书使用,规范检查流程,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纠正和预防了执法偏差。四是坚持查前培训制。先后三次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统一培训,重点学习了《市区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实施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汇缴检查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等,为检查人员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坚持每月调度制。每月25日召开检查工作调度会,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开展情况,交流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工作经验,查找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督促汇缴检查工作更好的开展。全年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检查企业的37%,有问题企业 278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 068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 746万元、罚款87万元、滞纳金48万元。

5.高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企业发展。按照总局、省局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及市局相关具体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报送资料,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享受政策依据、条件、程序对照文件逐条逐级审核,确保了政策执行准确性。2010年共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9户,审批金额4 194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14户,其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5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1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户,农、林牧渔业减免所得7户;过渡期优惠政策12户,减免税额519万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业户数、经营状况、税款征收情况,为169户小型微利企业落实了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418万元。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零低申报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业所得税零低申报率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个百分点。

2.核定征收面广且户均定额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为1 457户,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为535户,核定征收率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户均核定税额仅为0.27万元,比全市平均低0.41万元。

3.税负率(贡献率)偏低预警过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筛选前共预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581户次,占总户数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税负率原因被预警的有282户,占全部异常户数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个百分点。

4.纳税评估工作不深入。经过对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检查,发现各单位普遍存在约谈记录、自查报告、实地核实、评定处理等环节工作底稿描述过于简单、结论阐述不够规范等问题。

5.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局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状况的通报显示,我局所得税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户,占比对户数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质量不高。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当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税收的一个大税种。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所起到的杠杆调节作用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从总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还要向纳税人大张旗鼓地宣传,在整个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2.强化收入分析。一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坚决不收过头税,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从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实分析掌握本单位税收收入变化的原因,加强所得税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做好收入预测。三是密切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增强对税收收入的预见性。

3.加强申报数据的审核力度,着重提高数据质量。一是按季度对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本单位所辖企业零低申报、亏损、核定征收、电子申报等情况,对申报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修正;要加大对持续亏损企业、零低申报企业等监控力度,确保征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三是坚持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

4.深化两个系统的所得税应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单位预警面持续偏高、出现连续预警情况的深层次原因,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长潜力,促进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的协调增长,切实降低预警面。二是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规范纳税评估操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定处理,做到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充分。根据评定处理结果,及时督促纳税人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调整账务,进一步做好督导、复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