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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激发中小企业创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__]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
(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一般不超过两年。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奖励。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扶持资金不得重复获得,对通过其它渠道当年已获得国家和省、州无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资金额度超过15万元的,本专项基金将不再支持;资金额度不足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予以补足。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对象:
(一)行业纳税大户、骨干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建设支柱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企业信用或纳税信用良好。
(五)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为当年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和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和当年缴税单。
(五)属于技术改造范围的要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固定资产投入收据,银行借据合同及缴息单;属于技术创新支持范围的要提供技术创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相关缴税单等资料。
(六)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中的名牌、专利产品
、诚信企业、上市公司、培训、担保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备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基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支持方案并拨付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平时检查、中期评估、后期考核平价。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基金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全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章附 则
据此,公司于2005年12月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赵斌作辞退处理,工资从下达辞退通知起停发。二、由赵斌赔偿公司损失5000元。处分下达后,赵斌不服,与公司进行交涉后未果,于2006年2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一、撤销辞退决定;二、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2005年12月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的工资;三、支付相当于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该集团公司自行调查的维修费用高出市场价30%的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而作出的辞退决定也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规定,应予撤销。对赵斌提出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请求予以支持。对赵斌提出的第三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后,赵斌和集团公司都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赵斌的上述三条诉讼请求,并依法驳回该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毛爱东 (律师)
近年来,随着职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劳动争议纠纷呈大量增长趋势。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因职工的过错行为对职工做出辞退、开除、除名或减少劳动报酬时,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本案中,集团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工赵斌进行辞退的主要依据就是其所属的法务部门单方在汽配市场所做的调查报告,但该报告一是具有单方面性,未得到赵斌的认可;二是该报告不具有代表性,没有经过详细的抽样调查,仅仅是对少数几家经营汽配零件的商店进行了询价,缺乏科学的依据。因此,该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仲裁部门和法院做出了内容相同的裁决和判决是正确的。
本案中,在仲裁委员会撤销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后,就意味着赵斌和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可是赵斌在这个时候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笔者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者自主就业选择权,即劳动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就业单位。但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行使该权力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用人单位的内部管理风险,使用人单位有相对充足的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安排。因此,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不能获得补偿金,还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本案中由于辞退决定已被撤销,用人单位未支付赵斌劳动报酬的行为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赵斌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私有企业;强制性基本工资;企业主风险保障金;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从经济实质给私有企业下个定义,私有企业就是为企业主创造利润的机器。一般的情形,私有企业市场经营的宗旨就是占领市场,最大限度的谋求垄断地位,以求获得超额垄断利润。为社会服务,为社会提供高科技、物美价廉的产品,对于私有企业,只是企业主为盈得顾客,占领市场的手段;或是道德者的慈善品德。从私有企业的创立的使命上,社会只是它占领争夺的对象,为社会服务只是争夺市场的需要,或是搪人耳目的口号。所以,在强调公共所有、为公众服务的社会环境中,私有企业的存在,会受到社会的各种限制,甚至抹杀。同时,社会的排斥,滋生了业主的消极意识,决定了私有企业难以健康发展。
但是,私有企业因其主体产生的自由性、管理机制的自主性、管理机构与经营成本的可浓缩性、适应环境的灵活性,是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机制的自由经济体,是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强有力的和极富活力的经济成份。同时,在强调个人能力的任意张扬,不为社会习惯所左右的现代社会,私有企业成了个人发挥能力、实现个人价值的最有效场所和最佳途径。而且,社会就业的自由化,和国家公共就业机会的稀缺,私有企业成为求职者的唯一去处,私有企业对社会贡献功不可没。所以,私有企业,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出现的,即使在大公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也是社会经济成份的必要补充。
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充分激发社会发展经济的活力,科学界定私有企业的社会功能,为私有企业的存在与发展拓展一个更富社会性、公共性、道德性的理论空间,在社会的宏观管理方面,为私有企业创造更合理的、更具社会使命感、更具存在理性的社会管理机制,在我国十分必要。
如何构建这一社会宏观管理机制呢。宗旨只有一个,在经济允许的空间,虚无私有企业的物质外壳,无限放大私有企业的社会职能,塑造自由经济体的社会贡献精神,变私有企业个人财富的创造工具为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变私有企业的个人利润的追逐者为社会产品的提供者、社会生产力的创造者、社会科学技术的弘扬者。使私有企业形式是私,但实质为公的社会贡献单位。
具体的方法是:加大对私有企业的社会公共分配额。结合现行的国家税收制度,强化私有企业的职工工资分配,即结合社会劳动保障,把职工的工资分成两部分,一是维持生活必须的基本工资,这部分工资的处理方式是:由国家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为企业开立职工工资监控帐户,在帐户中,企业为每位职工分别建立一个工资银行卡,企业在国家监控状态下,按国家工资要求,通过工资卡发放职工强制性基本工资(即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必须保证的在职职工工资)。二是企业的效益工资,由企业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结合国家的劳动薪酬制度发给职工。这样,国家对私有企业的分配主要包括各种流转税、所得税和强制性基本工资三个部分。这可能占企业利润的几乎全部。在上缴国家的各项税收后,企业的剩余利润先用于发放工人的效益工资。然后作为企业的留利,由企业任意支配。
私有企业的职工在私有企业存续期内,享受国家的企业职工基本生活工资保障,私有企业破产后,即停止享受。城市职工按失业对待。
国家通过税收形式,对私有企业征收企业主风险保障金,为私有企业主建立经理保障,保障金以年金形式计算建立(以一年积累至少两年为标准),自然积累期为至少十五年,在十五年中,企业保持严格遵守国家税收制度、分配制度、劳动制度,认真经营,积极贡献。满十五年后,若企业破产,国家每年给企业所有人发放能够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保障金。企业主可免受债务无限追偿或是破产以致生活无着的境况。在十五年后,企业连续经营的,年金继续积累,并随着积累期限的延长,增加企业主的保障金的保障标准。在企业主退休后或是满六十岁,按退休养老保障金形式高额发给。私有企业遵守以上各项分配制度后,国家在管理上视同国有企业管理,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的银行贷款等各种金融与经营优惠。
私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仍归企业主个人所有,国家只通过税收形式参与对企业的分配。为便于实行,由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监督企业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根据国家有关分配政策,商定强制性基本工资标准和效益工资水平。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水平(一般在企业困难或创业期)经劳动保障部门与基本劳动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同意,可以降低标准发放。但是在企业恢复经营后,应按正常的社会平均水平补足。但是一般的原则,企业可以减员,但不得降低强制性基本劳动工资的水平。
在刚刚过去的年,全市供销社完成销售总额4.8亿元,同比增长8.3%,完成社办工业增加值600万元,同比增长21.8%,实现经济效益1000多万元,实现利润240万元,完善创建村级综合服务站716个,新培育龙头企业2个,规范和创建专业合作社19个,商品生产基地18个,完善创建4万多平方米的市级农资商场4个。全系统企业改制工作和社直属企业改制全面结束,运转效果良好。
拥有186个独立核算单位、在册职工13588人的市供销系统,由于改革滞后,体制不顺,包袱沉重,管理弱化,从年起,连续8年累计亏损超过3个亿,资产负债率达113.99%,加上社员股金4820万元无力清退,市供销社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
“供销社不消灭亏损,亏损就会‘消灭’供销社”,年初,当全市供销系统面临生存危机的时候,上至领导干部,下至基层职工都有这样的共识。在“供销社何去何从”的大讨论中,社领导班子认识到:改革才是供销社惟一的出路。于是,一场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三转”(企业转变体制、职工转变身份、联社转变职能)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改制工作全面铺开,市供销社按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发展无路的企业,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基础上关闭解体;对有一定竞争力的企业,全部转变职工的身份,按市场需求重组发展,对优势骨干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进行改造,扶强做大,并按市场需要,重点办好为农服务龙头企业。
“我们付出得太多……”市供销社办公室主任曹广明回首一路走来的6年改革风雨之路,感慨良多。他说,改革初的市供销社所走的路坎坷泥泞:1.3万余人要吃饭,每年仅发职工生活费都要近亿元,还有改制后职工养老金、医疗保险费的缴纳以及优惠政策的落实等。再加上沉重的债务包袱,真叫人喘不过气来。为了救活濒临“死亡”的供销社,领导干部勒紧腰带过日子,下基层包片自己掏腰包,顶住了来自企业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按“推进改革、全力服务、三年扭亏”的改革目标,依托供销社“点多、面广、区域好”的优势,对企业实施人员分流、资产重组、股份改制等一系列改革,从而使企业走上了轻装上阵的发展之路。
改革历经阵痛、历经风雨,终于见彩虹。据了解,全社通过人员分流,由原来的1.3万余人减少到现在的1000多人。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兼顾职工利益的前提下,市茶果公司以净资产改制成功;原地区农资日杂公司在保留原公司基础上,按股份制企业要求成功组建;新组建的市供销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鑫合农产品有限公司运转正常。整体推进的面上改革各县也亮点纷呈:去年解决了全系统改制职工反映多年的下岗职工优惠证问题,为已转变身份的职工再就业创造了条件,赤水、桐梓、湄潭、凤冈等县(区、市)社,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千方百计筹资缴纳了改制前退休老同志的医保金和改制不足的养老金,一次性了结与长城公司的债务等等。遗留问题的成功解决,为企业发展扫除了障碍。
年定位为企业的发展年,当时提出的目标是全面发展年。据了解,目前,仅市农资公司农资商品市场占有率就达全市的80%,如今市供销社不仅建立了全市化肥淡季储备制度,采取多种措施力保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去年12月28日,位于市赖壳山地段占地面积近3000米的农贸综合市场正式开业投入使用,这个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辐射周边的大型农资综合市场的成功营运让黔北农民买到了“质优、价稳”的放心农资。市供销社已从改革中成功崛起。
关键词:油田物资供应;经济运行质量;浅析
在当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企业如何创新降本减费的观念,拓宽降本减费的渠道,从而提高经济行质量,是新形势下油田物资供应企业必须关心的问题。当前石油行业也面临着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巨大压力。冀东油田供应处通过大力开展“精细管理、挖潜增效”活动,积极强化经济运行质量,进一步强化创新管理,降低企业支出成本,以提高油田物资供应企业竞争力。
一 精细物资供应管理,有效降低采购成本
1 精细体制运行方案,构建物资集中管理体系
一是完善物资管理制度。按照油田物资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对现有物资采购供应管理基本规章制度、专业管理办法、基础管理资料进行全面清理修订,并汇编成册下发执行,形成油田一体化和标准化的物资供应管理制度体系。二是改造物资管理模式。做好内控制度实施细则采购管理流程的调整,围绕管理控制、物资采购、供应服务三层架构体系,推进油田物资管理资源的优化整合,统一油田各单位物资部门业务操作,明确各业务单元的职能定位、职责范围和权责界定,建立与油田内控制度要求、经营管理模式相适应的物资采购供应管理体系。三是建设信息管理平台。做好ERP系统在物资供应管理业务的推广应用,实现油田各生产单位物资需求计划线上提报,库存储备和消耗管理线上监控,为提升油田物资供应管理水平提供高效的信息化支撑。
2 精细业务管理基础,提升物资采购管理综合效益
深入推进物资采购供应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改造传统采购业务操作模式,强化采购模式管理控制;强化物资计划管理控制;强化物资价格管理控制;强化供应商管理控制;强化物资质量管理控制。增强物资采购策略的把握能力、物资资源的获取能力和供应风险的控制能力,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物资采购管理综合效益。
3 整合供应物流资源,完善油田物资保障服务体系
坚持服从服务于油田勘探开发生产建设大局,服从服务于重点工程项目物资需要,积极推进油田供应资源整合,强化供应过程控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增强供应保障能力,全力打造高效快捷的供应物流服务体系。
二 强化财务管理,促进减费增收目标的完成
近年来,财务工作既面临着国家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逐步实施、分公司推广资金集中管理、油田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深化的难得机遇,也面临着费用刚性增长和降本减费任务更加繁重的严峻挑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如何转变观念,抓住机遇,迎难而上,完成减费增收目标,认为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 深化全面预算管理,细化成本费用控制
要严格财务预算编制分析,按照挖潜指标认真编制月度费用预算,要依据生产经营变化、工作量变化等情况,考虑费用发生的周期性、季节性及不确定性等因素,按生产过程从基层班组逐级编制、平衡汇总,将月度成本费用预算细化落实到基层和具体消耗点,明确降本措施和责任人员,做到先算后干,严格控制。
2 以企业特性为基础,强化重点费用管理
完善维修费、运输费等重点费用的专项成本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优化、修旧利废、节能减排等措施,严控费用支出。
3 精细“五费”管理,降低非生产性费用支出
一是严格预算管理和审批程序,杜绝先用餐后补办手续的现象;严格控制参会和就餐人数,降低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支出。二是对长途电话进行清理,鼓励使用腾讯等网络方式沟通,降低通讯费支出。三是严格控制外购料现金支出,倾向内部限额领料,降低办公费支出。四是缩短出差时间,优化出差路线,机动灵活利用交通工具,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差旅费支出。
4 利用企业自身优势,加大增收力度
一是利用付款及时的有利条件,让供货单位实行现金折扣,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利用信息资源及市场价格判断能力的优势,把握市场价格泼动规律,提前与供应厂商签订协议,锁定社会资源,从而降低采购成本,增加价差收入。二是利用供应处现有仓储设施,以及人员设备的优势,加大供应商寄售物资的范围和力度,增加仓储费收入。
5 建立精细化成本管理的考核机制。
为规范费用项目的合理支出,物资供应部门经营管理绩效考核及分配办法按照分类考核、突出个性、导向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单位不同的业务定位、工作性质,分别设置考核要素,分配考核权重,核定考核指标,分配绩效工资,创新考核机制,形成闭合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经营管理绩效监督考核评价分配体系。在分配体系中加大费用项目的权重,费用项目的控制与管理部门的效益工资挂钩,强化管理部门的控制责任。不仅基层可控费用要考核,管理部门的统管费用也要考核,将费用支出与每一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增强广大职工参与成本管理的意识,真正践行精细化成本管理理念。
三 结束语
在新形势下,企业成本精细化管理势在必行,油田供应部门运用精细化成本管理方法,加强成本综合控制,降低物流成本,是增强油田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
而精细化成本管理发挥效用的重点在于具体工作的落实,改变员工原有思想观念,培养精细化成本管理理念是必要条件,精确化、细微化、定量化规范工作流程及细化考核是具体手段。在强化员工的精细化成本管理意识的同时,促进油田企业物资供应部门精细化成本管理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小平.浅谈物资供应中的成本控制[J].经营管理,2009.10.
关键词:基层;思想政治;困境;对策
一、当前石油石化企业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所面临的新问题
(一)职工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多元化
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国内外市场和区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石油石化企业发展的条件和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石油石化企业为了求生存、谋发展,在不断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下,还要加强内部机制与管理的改革。随着国外思潮和理念的渗入,随着企业改革步伐的推进,基层职工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和心理状态受到猛烈冲击和影响。“个人主义”、享乐主义”、“金钱至上”等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开始在广大职工中滋生、蔓延,不利于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职工个人诉求多样化
当前,石油石化企业职工素质不断得到提升,他们针对企业、集体以及个人的诉求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随着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双向选择、相互依存关系确立,以及职工个人修养和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人性化、民主化、个性化的需求逐渐增多,职工开始更多关注企业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关注企业的前景命运和发展方向,关注个人的发展空间、生存环境,关注团队的凝聚力、向心力,关注企业难点和热点问题等,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
二、做好石油石化企业基层员工思想政治管理工作的策略
(一)建立健全基层政治思想管理制度
保证企业基层员工思想政治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就要建立健全基诱治思想管理制度,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为基层政治思想管理制度注入新的内涵。制度是保证工作有效落实的前提,政治思想管理制度是面向于石油企业基层员工的制度,因此,制度的建立必须要符合石油石化企业基层员工的特点,要满足于基层员工的切实需要,要以提升企业基层员工的素质为根本目的,采用科学的工作方法,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制度要求。另外,在实际的石油石化企业基层员工思想政治管理工作中,要注重调动基层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创造性思维,要重视基层员工的思想政治观念上差异性。在企业内部设立思想政治管理部门,对企业基层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保证管理工作质量。
(二)加强企业基层员工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由于企业基层员工的思想政治水平存在差异,且石油石化企业基层工作较为复杂,难以统一开展思想政治学习,因此,在实际的基层员工思想政治管理工作中,要以加强基层员工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为重点,通过掌握理论知识,使基层员工通过实际的工作实践,为思想政治理论注入实践内涵。所以,在开展思想工作学习时,要从、思想的学习入手,结合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员工的思想政治学习体系,从而提高企业基层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以及良好的工作作风,不仅可以提升员工自身的修养,同时还可以促进石油企业的现代化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竭的动力。
(三)改善石油企业基层员工思想政治管理工作的方法
传统的石油石化企业基层员工思想政治管理方法过于陈旧,无法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模式,同时也忽略了思想政治管理工作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改善管理方法首先就要重视管理工作,石油石化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因此很多企业将工作重心放在了生产建设环节上,对于企业基层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不重视导致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方法过于陈旧,落实石油企业基层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除了要加强对于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视程度,还要改善管理工作方法,对于基层员工要以鼓励和帮助的态度,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加强企业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方法也要与时俱进,除了传统的工作谈话以及工作会议开展形式外,还要重视扩大宣传的力度,可以采用文化板报和宣传手册等形式,使思想政治工作走入到基层员工的实际生活中,另外要建立奖惩机制与考核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实现自身能力素质的提高,助力于企业的发展。
(四)企业基层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密切联系实际
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发现问题为主,但是随着基层工作人员思想的多元化发展,工作与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思想政治工作除了要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帮助基层员工理解工作的本质,还要解决基层员工生活上的烦恼,扩大思想政治工作的工作范围,不仅能够有效的提高基层员工的学习意识,同时也可以加大资源的利用率,不仅能够及时的发现员工的思想政治倾向以及工作情绪的变化,还可以起到监管的作用,从而促进思想政治工作格局的建立。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基层政治思想管理制度、加强石油石油企业基层员工的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改善基层员工思想政治管理工作的方法,同时密切联系实际,是做好石油石化企业基层员工思想政治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
参考文献: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印发《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的通知(即京财预〔1988〕504号文)等下发后,一些单位反映,我市发给企业职工的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补贴是否作为计提统筹退休基金的工资总额基数问题,需要有关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以便于企业执行。为不影响企业统筹退休基金的提取,保证全市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参加我市企业职工退休基金统筹的国营企业,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在计提统筹退休基金时,要将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计入工资总额作为提取统筹退休基金的基数。但原定财务列支渠道不变。
2.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后,未将此项补贴作为计提统筹退休基金基数的,应从1988年5月起进行补缴。
3.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一、鼓励从事非公有制经济
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居民均可在本市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申办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凡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投资主体,在本市依法设立非公有制企业。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通过吸引国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以资本为纽带,组建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鼓励外省市的非公有制企业到本市创办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参与本市企业资产重组,所涉及户口、子女就读、公用配套等问题,由公安、教育、建设等部门按有关鼓励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支持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到外省市投资,开拓市场。
二、实行规范一致的经营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不同所有制企业一样不受限制。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和经营高科技、农业产业化、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大中型企业生产配套等项目。
对须经资质评定才能进入的行业,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同等标准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进行资质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入,不得变相限制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范围。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明文规定的外,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非公有制企业设定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本市设定的审批事项,要进行梳理,凡不符合本文精神的应予以取消。
三、畅通融资渠道,公平税费负担
银行要在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同时,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并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
除公司制之外的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凭营业执照正本到银行开设帐户。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银行给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及其它便捷的结算业务。
积极探索建立贷款担保机构,为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服务。
市有关部门要以产业导向为主要标准,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所有制差别待遇。
完善税收征管方式,允许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领取和使用增值税发票。
规范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程序,坚决制止对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对“三乱”有权抵制,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鼓励参与公有制经济的结构调整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规划,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产业结构、组织结构调整。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可以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改变产权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租赁、承包、托管等改变经营权的方式进行。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调整,涉及资产抵扣、税收征收、产权交易费用、收益处理等方面的政策,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吸纳下岗职工再就业,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鼓励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有效下岗证明的本市下岗人员,可申办个体工商户或非公有制企业,并可依法担任该企业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其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市劳动、财税部门的规定,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鼓励参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鼓励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本市创办或联办高科技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院所联合进行技术研究、开发、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步伐。
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人可将其拥有的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后作价投资。
非公有制企业在承担科研项目、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参与政府评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制企业在获得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取得财政税收支持、开展进出口业务、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引导
各区、县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市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个体工商户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车辆牌照发放、进出口经营权、出国审批、人事档案管理、住房公积金缴纳、职称评定等事项,更好地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服务。
工商联要进一步加强与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人士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管理、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自觉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纳税,公平竞争。同时,要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素质。
七、梳理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管理的政策规定
(一)非公有制经济不具有独立的刑法客体地位
从我国现行《刑法》第2条规定的内容来看。虽然将“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写进了刑法的任务之中,但“私有财产”与“非公有制经济”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并且私有财产的范围较之非公有制财产的范围要小得多。另外在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中多处使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字样来表述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而非公有经济无此刑法待遇。
(二)同种性质的犯罪行为因主体所在的单位的性质不同,构成不同的罪名,处以不同的刑罚
同样是在公司、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单位的财物,只因所在单位的性质不同,刑法规定的罪名和刑罚适用就不相同。公有制经济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人员的上述行为却构成职务侵占罪。对此《刑法》第183条的规定表现最为明显。其表述如下:“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27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另外,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对职务侵占罪,法定最高刑只有15年有期徒刑。对贪污罪的立案起点是5000元,如具有较重的情节,4000元也可以立案;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起点是5000到10000元,发达地区是10000元。基于同样的利用职务之便的受贿行为,公有制经济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工作人员则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前者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后者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同样是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公有制经济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公款罪,而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前者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后者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有期徒刑。同属公司、企业的人员犯罪,同样侵犯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或者公司、企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所定罪名却迥然不同,所处刑罚也明显有别,这也体现了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区别对待的态度。
(三)相同的犯罪行为,因发生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形式中,导致罪与非罪的不平等
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刑法在保护其经济利益方面,不能因所有制经济不同而区别对待。现行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利益的保护力度与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力度显然不同。例如根据《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具有该条所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根据《刑法》第168条第1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分别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罪。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或者可能发生非公有制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为亲友非法牟利,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失职、,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公司、企业资产,并且造成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财产或者经济的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受到刑法的规制。现行刑法以行为对象的所有制性质作为制罪的标准,明显具有轻非公经济的保护而重公有制经济保护的色彩,体现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刑法上的不平等地位。
二非公有制经济未得到公平保护的原因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已经确立,但由于人们传统观念的惯性以及经济、政治体制诸方面的原因,致使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遭受不平等待遇的现象屡屡发生,不同程度地阻碍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一)传统观念因素。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改革开放初期很多人认为“公有制即社会主义,私有制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出现违背了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初衷,甚至在有些人的心中非公有制经济是“唯利是图”的代名词。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错误的传统观念正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前进道路上步履维艰的根源。
(二)经济体制因素。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意识反作用于物质,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改革开放前由于我们没有非公有制经济或者主观漠视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存在,经济体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实行的是纯正的计划经济模式。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应运而生、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由于体制改革的天然滞后性造成了我们目前的经济体制还是难以适应迅猛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
(三)法律体系因素。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于1999年写入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保护原则。这必将带来非公有制经济的新一轮腾飞。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宪法不能司法化,当非公有制经济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不能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寻求法律保护,缺乏配套的法律保护体系。
三实现非公有制经济平等刑法保护的措施
(一)转变观念,建立市场经济主体平等思想
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的刑法保护,就是要解决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刑法意义上的平等性问题,也即实现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与公共财产的平等的刑法保护,对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犯罪,应当处以与侵犯公有制财产的相同的刑罚。而这一切都需要从根本上转变全民所有制经济与集体所有制经济优于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传统观念,进一步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的新型市场经济主体观,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大量岗位空缺,能够有效地吸收国企改革中的下岗职工,从而解决国企改革的后顾之忧,加速国企的改革步伐;非公有制经济的稳健发展势必形成强大的竞争力,迫使公有制经济寻求更为迅捷的发展之路。从而间接地增强公有制经济的竞争实力;作为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活跃程度的标志,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有效增加当地财政收入,加快当地发展步伐的基础上,更能促进外资的融入,形成良性经济循环,为经济的发展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而这一切,都必须依靠新型的非公有制经济市场观的形成,也只有建立了剥离了所有制外壳的纯粹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观,才能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与公有制经济相同的法律条款,也才能最终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刑法保护。
(二)立法机关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刑事立法,填补现行刑法对非公有制保护的空白,消除现行刑法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平等保护。
1、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独立客体地位
在《刑法》第2条中以列举的方式增设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的内容,这样不仅可以将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明确规定为刑法的客体,同时也可以大大调动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因素,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注入强劲的动力。
2、实现定罪的平等。
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罪,低价折股罪等强调身份的罪名,笔者主张将以上各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予以扩大,修改上述犯罪中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将其罪状中的“国有公司、企业”改为“公司、企业”,以实现对两类主体在定罪上的平等保护,维护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