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4 09:15:42
导语:在房屋所有权公证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 房屋赠予 审查 公证
1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赠与的房屋是共有财产,赠与人尚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便擅自将房屋赠与他人,如赠与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了一间房屋,这间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但未征得配偶同意,就将房屋赠送给他人。
(2)在未取得确凿真实的赠与意思表示证据之前,便轻率出证。如赠与人陈某是聋哑人,也不会写字,只能通过手势动作表达意思(即“手语”),但陈某的这些“手语”不是国家规定的规范手语,无法确认其真实意思表示。然而,公证处仅凭当事人的不规范的手势就确定当事人实施了赠与房屋这一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
(3)赠与声明书的不完善。如缺少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理由、赠与是否有条件和是否反悔以及赠与房屋面积等内容。
(4)出具赠与公证书的证据材料不够充分。有的甚至连赠与房屋所有权凭证也没有索取,仅凭单位证明就草率出证;有的则没有制作谈话记录,或者虽然已制作谈话记录,但其内容过于简单,该问的事项没有问,该记录的内容没有记录;致使谈话内容流于形式,失去应有的证据作用。
2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2.1在办证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如果当事人前来公证处有困难,公证员可应赠与人的要求,上门办理,如果当事人居住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想将国内或者大陆房屋赠与他人而申办公证,笔者认为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当事人亲自回来办理:二是当事人事先可以与公证处预约,到指定的公证员可以到的地点办理;三是当事人先向居住地所在的注册公证人办房屋赠与声明书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馆或者当地办理机构认证后,寄回当地给房屋受赠人,再由受赠人到所在地申办“接受房屋赠与声明书”公证。第二,如果赠与人所赠与的房屋属于遗产(赠与人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尚未办妥继承手续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才能办理赠与公证,因为,只有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才又资格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所以,公证员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应问清楚当事人对赠与的房屋是否已拥有所有权。第三,为避免公证后赠与人反悔而带来不必要麻烦,在办证中要求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公证员面前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处证明双方在合同上的签名属实。这种做法主要适用于赠与人与受赠人都居住在国内,而且同住在一起的情况。还有一种做法是“附条件的赠与”,即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受赠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约定的义务(如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或不遗弃不虐待某养子女等)后,才能对受赠房屋用友所有权,否则,赠与人可反悔,并可依法撤销原来的赠与行为。这种做法有利于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赠与目的得到实现。
2.2在取证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一,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一般应向当事人收集下列材料:(1)省份证件;(2)房屋所有权凭证;(3)房屋赠与书或合同。但,每个案件往往应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因此,在特殊情况下,应补充一些其他证据材料,如赠与的房屋若为共同财产,则应提供共有人同意赠与的声明书;赠与人若有依靠其抚养、扶养或赡养的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则应提供证明其实施赠与行为没有影响自己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材料;受赠人为组织的,不但应提供合法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而且还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其接受赠与的批文;受赠人若为无民事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人应提供有监护权的证明等等。
第二,鉴于近年来办理房屋赠与公证后出现赠与人反悔较多的情况,取证时,除索取赠与人亲自书写的材料及有关证明和谈话笔录外,如果公证员认为有必要,还可索取录音带、录像带等证明材料,有利于促进公证书档案工作朝着更高的层次发展。
2.3在审查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第一,应审查的内容。(1)赠与人赠与房屋的意思是否真实、自愿;(2)赠与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被赠与的房屋所有权时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4)被赠与房屋来源是否清楚、合法;(5)被赠与的房屋有无争议或有被抵押、查封等情况;(6)是否有依靠赠与人抚养、扶养或赡养的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否有因赠与房屋影响赠与人本身的居住情况;(7)赠与人的赠与目的、动机是否正当,是否有意躲避债务或规避交税等意图;(8)赠与行为是否违背当地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政策规定;(9)赠与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第二,审查的重点。审查房屋赠与公证案有关证据材料时应重点审查的内容是:赠与行为是否真实、合法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可靠以及赠与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备。这是针对每个案件而言的。但是,具体的案件在审查中往往又侧重某一点,如有一个案件既真实又合法,赠与合同条款也完善,仅缺一份重要证据,对此,只要抓住“补充证据材料”这一点就可以了。
公证的办理程序
公证与国家的经济生活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公民继承遗产、收养子女、立遗嘱,出国留学、工作、定居、探亲等民事活动,都离不开公证,但是,对于老百姓来说还是很陌生,为了保证办证的质量,公证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而且,办理不同的公证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一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查和出证。
一、申请。即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出办理公证的要求。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如果委托别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证处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等,不得委托别人。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如果当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确有困难,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时,公证员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法人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饿人代办,代表人应当提交有代表权的证件。
公民或者法人向公证处提出正式申请后,应该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由公证处统一印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或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2)请求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
公民、法人在提出申请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章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2)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需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即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予以接受并给予办理的过程。申请办理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联系;(2)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公证处决定受理后,立即编号立卷,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审查、修改、起草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
三、审查。即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的资格、申请公证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问是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
四、出证。即公证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进行审查之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由公证员签署并出具公证文书的活动,它是公证一般程序的最后环节。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证事项,公证处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如继承权公证的经批准延长后最长在三个月内)应审批办结公证,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拒绝公证,同时说明理由;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证处或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公证机关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1)公证书编号;(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3)公证证词;(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5)出证日期。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的核对章。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人到公证处领取。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除按上述程序办理外,对某些特殊的公证项目还有一些特别的程序。如招标投标、开奖、拍卖公证等,承办的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并应当场宣读公证词。
公证收费的政策依据
是:省物价局、司法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江门市物价局、江门市司法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台山市公证处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其收费包括公证费、翻译费、调查费和其他服务费:1、公证费每件收费82元;翻译费每件收费55元;在发往美国使用的公证书还需每证在公证后面加兹证明前面的译文与中文内容相符的公证,该公证也需译成英文,也按上述标准收费,因此每件公证收费是274元。另外,办理公证还要收取公证专项调查费,按照每案收取110元(如果单纯办理一件公证书的,减半收费,只收取60元)。4个公证3种费用合计为1206元。2、按《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办理公证时需要填写申请表、复印身份证件和其他证明文件。这些服务费用大约需100元。
办公证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编号: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代为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登记手续
4、代为办理银行放款手续及贷款资金的划转、解冻等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5、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6、代为办理购房资格审查
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壹年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1)如果是要在房产证上添加配偶的姓名,需要向房管局提供证明,说明原因并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房屋所有权证。
(3)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交纳房产证印花税5元即可,不需要提交任何税务。
(4)如果取得房产证在结婚登记之前,这种过户是按赠与处理。需要的手续是拿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赠与公证书,房屋产权证,契税(可能需要先行向税务机关缴纳,也可能由房地局在办手续时代收)缴纳凭证,双方身份证明到房地局办理。
2、继承房产更名流程:
(1)先去办理房产公证,提交相关材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和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比后者需要多提供一份已经被公证过的遗嘱。
(2)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房地产交易中心有规范的格式)、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房屋平面图及地籍图原件,以前购房时候的契税完税证和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到房地产中心进行房地产继承更名的登记了。
(3)继承人将对房产交纳一定的税费,所以要到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然后再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进行缴费。在班里继承登记的同时还需要交纳登记费、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百分比的合同印花税。
3、买卖房产更名流程:
(1)准备房屋所有权证、买卖双方身份证、房屋出售证明,以及其他房屋相关证明。
(2)房产更名要把合同条款写清楚,买卖双方都要在场,当事人签字。
(3)签完合同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申请,并按照合同的条款进行缴纳相关费用
一、坚持先地后房的原则,全面推开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1988年9月至2002年初,东阳市在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2002年,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城镇规划区外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的意见》,至此,东阳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全面拉开序幕。登记机构利用东阳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已基本登记到位的有利条件,坚持先地后房的原则,制定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在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1)已提供房屋的土地使用证;(2)不违反规划;(3)无房地产转让行为;(4)已提供具结保证书的;(5)经公告无异议的。
二、打破成规,灵活运用,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在东阳,一个家庭中夫妻、家庭成员中,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比比皆是。于是,登记机构就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作出规定: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因继承、分家析产、离婚等事实行为申请转移登记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交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或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我国《婚姻法》规定,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包括《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婚姻法》还允许夫妻采用财产约定制,约定的内容包含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定;既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将婚后财产进行约定。如此看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在夫妻中一方经审批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除双方有约定之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又可将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于是,村民及其配偶(包括非农业户口)向房产管理部门初始申请登记夫妻共有财产时无需提供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因双方协议离婚的,对财产的协议处分应看成是一种对财产的处分约定;因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取得的财产,按已生效的法院文书进行登记。因此,因离婚而财产转移登记的,无需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根据《继承法》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可以通过法定继承,也可以按遗嘱继承和遗赠取得,其对继承人的性别、户别(农业或非农业)也未作特定的规定。因此不管男女、出嫁与否,还是非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都可以根据《继承法》继承自己应该继承的财产。显然,继承人继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取得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之前,可以根据《继承法》进行房屋登记。
根据东阳当地风俗习惯,家庭分家析产不只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晚辈在取得财产的同时相应承担赡养长辈的义务。东阳市允许受约人按分家析产取得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然后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做法主要是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的需要。因此,登记机构将分家析产的登记类型也归纳到上述登记范畴。
三、加强公证力度,提升登记公信力
《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出台,第一次全面、系统、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可以申请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我市适时对登记制度作了调整,加大了公证力度。以往,登记机构所采信的财产处分证件一般只是通过房屋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的见证。但因村(居)委会把关不严、当事人提供伪造虚假证件等导致登记结果不实的案件时有发生。为规避登记风险,保护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作出如下规定:(1)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应当亲自到场办理,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有委托权限明确、形式完备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或者由登记机构的经办人员见证。(2)证明涉港澳台、涉外申请人身份、家庭关系及婚姻状况的证明文件按“(89)司发公字第024号文件”《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书文书效力的通知》规定办理。(3)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赠与合同应当办理公证。(4)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买卖合同,如其中双方或一方为港、澳、台或其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办理公证(港、澳、台申请人亲自到场签章的除外);如出卖方为未成年人的,应当办理公证。其他房屋买卖合同可以由登记机构经办人见证。(5)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分割协议、继承协议应当公证或由登记机构经办人见证。(6)遗嘱、遗赠受益人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权公证书。(7)当事人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的继承人证明、家庭成员证明应当公证或由原权利人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证明后,并由当事人出具书面保证。(8)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登记,要求登记为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的,书面约定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通过对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减轻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真伪的辨别压力。近几年来,诉讼案件越来越少,2005年后,由此产生的诉讼案件仅有1起。
四、坚持公告、询问、实地查看制度,进一步规避登记风险,保护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利用当地村民对房屋归属比较了解的有利条件,大力推行公告制度。公告的目的是为了登记机构能及时发现问题,有利于利害关系人提出产权异议,减少登记差错,以及可以因登记发生争议时作为某一事项当事人“应当知道”的证据。对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采取了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的措施。对其他房屋登记,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刊登在房屋所在地公开发行的主要报纸或局网站等公开媒介上。如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根据需要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告。
为了方便申请人回答询问事项,同时也为了提高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我们根据询问制度制作了房屋登记申请询问记录表,并由申请人在房屋登记申请询问记录表上签名确认后连同登记申请材料一起归档保存。以免日后发生争议时,登记机构难以举证。
为了使登记所确认的权利与实际的权利相一致,为了维护登记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们对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房屋因灭失而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要求进行实地查看,并制作查看记录。
五、完善相关工作的建议
为了各地能更好地开展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登记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比较强的工作。各地登记机构应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继承法》、《婚姻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及时调整好登记制度;同时还应做好登记人员的培训、登记前期的宣传、登记工作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等工作。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采取下乡入村深入了解民俗风情,利用当地广播、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报道,以及召开村民动员大会、下村定点登记、主动上门挨家挨户服务、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质量监督制、每月一次登记人员登记工作研讨会、每年一度房屋登记座谈会(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等方式开展工作,取得不错的效果。
2.公民的户籍会因各种原因发生变迁。不少人从农民到非农民、从本国公民到非本国公民,变化很大。如果非要对申请主体身份进行限制,可以从申请人的祖籍上去认定。
3.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法规对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作适当调整。比如,一方父母或子女通过继承、分家析产取得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未取得房产的另一方在申请宅基地使用面积时,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家庭分家协议、房产登记证明,在整个家庭可使用面积限额内,计算出该户可使用面积。
购房公证委托书
购房公证委托书1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护照编号: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人XXX欲购买房屋壹处,该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号,丘(地)号 , 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到 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手续,特委托XXX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有关事宜:
1.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2.支付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
3.验收上述房屋,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4.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相关契税、手续费等费用;
5.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6.【其他事宜,如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交纳相关费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购房公证委托书2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委托人: 性别,生,住址:
受托人:别,出生,住址: 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
我准备购买位于房屋。我(们)因故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手续,
特委托 作为我的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房屋并与开发商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及相关的附件,协议,代交首付款及相关费用。
二,作为向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如果合同中附有强制执行条款,我(们)愿意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三,作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相关事宜。 四,作为在银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作为此笔贷款的委托扣款账户。
五,代为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 六,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代为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八,代为到相关管理部门查询住房登记记录信息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九,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购房公证委托书3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购买位于上海市 路弄号 室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委托人的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xx项(共计 项)事项,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受托人在上述权限内就上述房地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附录:
壹、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贰、代为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屋交接书/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出售合同/买卖合同 叁、代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
肆、代为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 伍、代为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陆、办理有关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柒、代为领取上述有关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 捌、代为支付房价款
玖、代为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包括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物业管理 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拾、代为收楼
拾壹、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地产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拾贰、维修并管理房屋
拾叁、代为进行房地产出租、签订出租合同、收取租金、办理与出租有关的文件登记备案 手续,并领取《备案证明》
拾肆、代为办理还贷手续、代为办理退保手续
购房公证委托书_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 购房公证委托书4委 托 书
委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
受托人:XX,男/女,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
我,XX拥有XXX号的房产。现委托XXX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义在期限(二一X年XX月XX日至二一X年XX月XX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按揭/抵押贷款(即赎楼)手续,代办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抵押登记注销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申领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签署相关文件。
二、全权办理转让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三、协助买方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手续,签署相关文件。
四、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资金监管手续,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文件。
五、到银行或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解除资金监管手续,签署办理解除资金监管手续所需要签署的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到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办理上述房产过户登记的一切手续,签署《纳税申报表》、《缴款通知书》等,并回答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过户登记相关询问、签署询问记录。
七、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天燃气、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网络等入户、过户、销户手续。
八、到税务部门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减免税手续,缴纳有关费用,签署相关文件。
人在其权限范围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
委托人:
二xx年xx月xx日
购房公证委托书5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护照编号: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人xxx欲购买房屋壹处,该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号,丘(地)号 ,
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到 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手续,特委托
xxx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有关事宜:
1.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2.支付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
3.验收上述房屋,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4.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相关契税、手续费等费用;
5.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6.【其他事宜,如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交纳相关费用,领
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
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
购房公证委托书6委托人:****** , 男/女 , ****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男/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我们(委托人 ***** 和受托人 *****)系 ***** 关系。我们欲以 ***** 的名义购买坐落在
************** 房产一套,因我事物繁忙,不能亲自前往办理,特委托 ******** 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如下事项:
1、 签订购房合同;
2、 交纳购房款,缴纳税费及相关费用;
3、 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4、 办理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
5、 办理验房、入住等房屋交接手续;
6、 办理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供暖设备等物业手续;
7、 办理与购买上述房产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或*****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委 托 人:
房屋赠与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赠与合同有效,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是没有转移的。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二、房屋赠与的注意事项:
房产赠与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必须对其所赠房产拥有所有权。虽然取得赠与公证书可以迅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应注意几个事项:
1、赠与是无偿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不同于有偿的转让行为;
2、是赠与后变更产权登记的税费与继承后变更的标准不同,办理前应向房管局、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充分咨询;
2、房屋征收公告(可由征收部门提供)
3、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可由征收部门提供)
4、被征收人身份情况证明(被征收人死亡的提供房屋使用人身份情况证明)
5、拆迁房屋产权查询核对表(情况表)
6、被征收房屋平面图(标明具体尺寸、计算过程。民房、有自建部分的成套房还需提交1988年及2004年矢量图,并用红线划出其具体范围)
7、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其送达回证(被征收人对估价报告提出异议、被征收人死亡或产权不明确的必须鉴定。若经鉴定的,需提供鉴定报告及经鉴定后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原估价报告、经鉴定后重新出具的估价报告均要送达被征收人。)
8、安置房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及其送达回证(具体同第7项)
9、协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10、协商记录
11、见证人身份证明(社区、街道)
12、实施单位项目工作人员名单
13、报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报告书(注明时间,同时提供电子稿)
14、提供的安置房若为期房的,需提交过渡房源表、过渡房情况相关证明、过渡房不拆证明;提供的安置房若为现房的,需提交安置房产权证明
15、被征收人死亡或产权不明确的,被征收房屋应当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提交公证书(产权明确但有自建部分的房屋建议也进行证据保全)
16、实施单位名称变更说明函(早期项目实施单位原称拆迁工程处,现更名为征收工程处)
17、其它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相关的材料
房产合同更名申请表如下:
房产证更名方式有哪些? 房产更名费用怎么算?
房产证更名之夫妻之间直接添加
婚姻存续期间: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结婚证、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
非婚姻存续期间:非婚期间房产证更名,不能直接添加配偶名字,只能以赠与的方式更名。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如果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问题没有特殊约定的,那么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从法律上来讲变更夫妻姓名没有什么意义,但是如果双方约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法律上也是认可这种约定的。
夫妻办理更名手续的前提是已经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办理手续时需同时到场,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提交的证件因房屋的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提交如下资料:
1、如果是房改房,需要提交元售房单位的证明,写明因供暖原因允许将产权人变更为配偶的名字;如果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夫妻双方写变更申请并简单注明理由。
2、结婚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
6、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
办理夫妻更名手续只需交纳房产证印花税5元即可,不需要提交任何税务。
夫妻离婚房产证更名办理
夫妻离婚后办理房屋过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离婚证;
3、离婚协议或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两份;
5、买房时的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有的还要法院出个执行函。
夫妻离婚房产变更流程步骤如下:
1、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便更手续。
如何办理房产转移
对于,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只需房地产现有者持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离婚证》、《身份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pagebreak]
房产证更名之房产赠与
赠与范畴包括非婚姻存续期间和亲戚朋友,即房产证上加子女、父母等亲属或朋友均可以赠与方式进行。
以下是赠予的两种情况:有房有贷。一般房子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更名的,若要更名有两种途径有两种途径,一是提前还清贷款,然后再进行更名。二是向银行申请,要求变更《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和抵押人,获得银行批准后再到房管局办理相关更名手续。
有房无贷,视做赠与。双方需要签订一份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必须办理公证手续,公证费一般是赠与房屋价值的1%,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契税等费用(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赠与手续:受赠房屋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和契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这种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步骤如下: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关于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书,交纳契税,领取契证。
3、办理公证。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5、由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
(1)申请书(窗口提供)。
(2)原房地产产权证。
(3)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契税收据。
6、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交付″以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与受赠人应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果赠与人为了逃避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他人时,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则该赠予行为无效。
赠予税费
(一)、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所需税费:
交易手续费:住宅2.5元/平米非住宅5.5元/平米
土地收益金:划拨土地缴纳
契税:4%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套。
证照印花税:5元/本
工本费:10元/本
个人所得税:①查账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房产原值-税金-合理费用)×20%②核定征收计算方法为:评估价格×1%
营业税:直系亲属间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
(二)、非直系亲属赠与税费
除上述外,非直系亲属还需缴纳营业税:
不足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赠与的,
营业税=评估值-购买房屋价款
超过五年(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pagebreak]
房产证更名之买卖过户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5、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6、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7、对贷款的买房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8、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房产过户流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一般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税费:
买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契税:房款的1.5% (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 印花税:房款的0.05%
3、 交易费:3元/平方米
4、 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 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卖房人应缴纳税费:
1、 印花税:房款的0.05%(免交)
2、 交易费:3元/平方米
3、 营业税:全额的5.5%(房产证未满5年的)
4、 个人所得税: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房产更名涉及到的资料有:
(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
(4)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按规定需公证的,应提交公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赠与书,或经公证的房地产继承证明文件,或房地产交换协议书,或房地产分割协议书;
(5)已设定抵押权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强制性转移的应提交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7)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应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9)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房地产的,应提交中标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和付清地价款证明;
(10)属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
(11)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
(12)房地产共有人同意转移的意见书;
(13)收购或合并企业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007年2月1日,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将某小区的套房屋卖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照协议约定,交付了首付费用18万,于2007年6月入住。因该房未到约定办理登记过户时间,李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07年12月1日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了身份证明、商品房预购合同、《预告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办理预告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做出《复函》以暂无相关具体规定为由,不予受理。李某提出诉讼,认为登记机构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复函》,判令登记机构依法受理预告登记申请,并承担诉讼费用。
评析:
1 预告登记的概念。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目的是为将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效力。
2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物权法》实施后,对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预告登记。”本案中,李某购买的是预购商品房,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预告登记。
3 本案房屋登记机构的回函是否正确。本案发生时虽然《房屋登记办法》尚未出台,但《物权法》已经施行,那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要求实施预告登记制度,对提交的预告登记申请进行受理。本案房屋登记机构未予受理是自身工作的失职,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李某申请预告登记时未能提供双方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应以要件不齐为由告知李某其申请不予受理,才是稳妥的做法。
案例二:
李某与王某于1998年结婚,二人有子李甲。李某于2008年9月向甲公司预购了一套在建商品房,合同上购房人为李某人名字。李某到登记机构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与银行办理了商品房抵押贷款手续,进行了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2009年1月,李某因病死亡。李某父母和李甲均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同意将房屋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并办理了公证。王某持继承权公证书到登记机构要求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权利人改为王某人。登记机构审查继承权公证书后认为,其子李甲尚未成年,不能放弃继承权,不能登记为王某一人。王某认为登记在自己名下,是为今后还款和卖房方便,并不损害未成年人李甲的利益,且已办理继承权公证,登记机构拒绝办理于法无据。
评析
1 未成年人能否放弃继承权?我国《继承法》虽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放弃继承权,但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定人被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人的利益。法定人一般不能被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人利益的,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同时,《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