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

时间:2023-05-23 17:28:16

导语:在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建设工程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1篇

关键词:招投标合同管理关系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项目作为建设工程的市场交易过程, 其实质应是一种公开、公平、开放式的签定合同的方式, 即按照招标投标的详细操作规则,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形成工期、价格、质量等级等不同的要约, 经评标招标方同最大限度地符合事先制定的评标标准的单位来签订合同。因此 ,招标投标的操作是否规范可以直接关系到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性质。

一、建筑市场中投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1 、建筑市场体系的定义

建设工程市场的主要内容是以工程承发包交易为基本要素, 一般而言被称做为建筑市场。狭义的市场含义较为单一, 仅代表生产交易的场所,而广义的市场内容较为丰富,它包括有形和无形市场:包括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科学技术、选择租赁、劳动服务等各种要素的市场。它不仅仅是为建筑工程提供专业细致的服务的中介组织体系, 包括买卖双方的各种媒介沟通, 或者通过招投标等各种方式进行成交的交易活动, 而且还包括了建筑商品在其生产过程以及流通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和经济联系。由于建设产品的性质较为特殊,它具有生产周期长,价值量大的特点,而且在生产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中,对于承包单位的能力和特点均不同, 因此决定了建筑市场的交易贯穿了建筑产品生产的整个过程。因此, 建设市场应是工程建设的生产与交易关系的总和。经过多年的发展, 建筑市场已经发展形成以承包方、发包方、中介服务等各方组成的市场主体, 建筑生产过程和建筑产品做为组成对象的市场主体, 由招标投标做为其主要交易形式的市场竞争体制。

2 、投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定义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 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所产生的竞争性的工程承发包的交易方式。它是在政府的有关部门的监督下, 由发包方设定建筑工程包括工程价格、质量、工期限制为主要的标的, 邀请若干个施工单位参加竞选, 由发包方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 最终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的整体过程。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是指建筑工程的承包发包双方, 以完成该项建设工程为目的而明确双方权力与义务的关系的一份合同协议。在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作为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合同, 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中采取进度管理、质量管理、费用管理的主要依据。它既是明确双方利益关系的有效的法律文书, 也是解决义务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工作已成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做好合同管理将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成功和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3 、建筑工程中投招标与合同管理的关系

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 与施工的合同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招投标的管理机构不仅要仔细监督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而且要监督施工项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首先是因为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的过程,是施工的合同谈判与签订的过程, 也就是双方提出提议和接受提议与协商的过程。不仅如此,从市场交易的行为上来看,工程的招标投标过程也是交易行为的过程,在承发包的双方签订完成施工合同之后,通过合同这种法律形式,交易行为被正式确定下来,如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受到法律的制约与保护。另外,从招投标的跟踪管理的角度去看,想要评价招投标项目是否成功, 只有通过检查与监督双方对于施工合同中各项条款的履行情况才能体现。

在实际的工作操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管理部门不但要正确地处理好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之间的关系, 而且要向施工建设单位宣传好这二者的重要关系。只有将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密切地结合起来, 才能使建筑市场更加健康、迅速地发展起来。

二、加强建设中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应对策略

1、推行代建制

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代建制,可以较好地解决项目法人对招投标工作掌控不力的问题。代建制可以解决现行基建体制中建设项目责任不清的问题,以合同的形式确定投资者、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建设市场约束和竞争激励机制,对建设项目实行规范、科学管理。

代建制的优点是:①通过委托或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管理单位作为项目建设期的法人,全权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管理,将现行工程项目基本建设中“建设和使用本质为同一单位”真正转变为“建设和使用为两个独立的单位”,有利于项目建设单位的专业化,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从而保证政府投资的高效益;②可以克服人为影响,基本杜绝超规模、超标准和超投资的建设现象;③在政府机构监督之下,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互相约束监督机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使招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接合

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监理工程师可以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项目法人改变观念,不能过分依赖招标机构全部包办。因为两者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招标机构不可能完全了解招标者的意图,招标人由于能力知识的局限也很难提供全面的要求。招标机构作为一个企业毕竟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而且目前对招标机构的业绩考核是以中标价为标准,使招标机构感到压力较大,所以招标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满足要求还需招标人有足够的判断能力。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工程师参与招投标过程,监理工程师就可以把自己的经验和理念贯彻到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制订中,对合同的制订和实施有一个整体的控制,从而降低因项目法人经验不足导致的合同执行不力带来的风险。

3、做好合同文件管理工作

工程原始合同、补充协议、经常性的工地会议纪要、变更设计等,实质上是合同内容的一种延伸和补充。无论对建设方还是施工单位都很重要,应建立技术档案,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根据分析结果采取积极主动措施。这样将来出现合同纠纷,处理起来都有依据,对双方都有好处。

4、公正地处理索赔

索赔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根据事实证据和合同条款主张自己的权利,另一方审核确认后作出相应赔偿的过程。以往人们往往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只有双方合作不好,才会出现索赔问题。其实不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很多,加上人为控制能力的差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索赔是很正常的。对于建设单位,要仔细审核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削减其不合理的部分。同时找出承包商违约的地方,进行反索赔来维护自己的经济权益。对于施工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平时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自己的索赔资料,维护自己应得的利益。

5、创造合同活动的良好外部环境

不管是业主或承包商,都应遵守诚信原则,这是一个企业信誉的核心。切不可为了局部小利益或眼前利益而丧失诚信。不但使国家、业主投资利益受到损害,也使企业长期的利益受到损害。入世后,在我国建设市场竞争关键点会由以前的“最低成本”竞争逐渐转变为“诚信度”竞争。缺乏诚信无疑是慢性自杀,必会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加快各种担保和保险制度的推行。如履约担保、投标担保、投资担保、支付担保等,使合同活动处于利益风险共同承担,权利义务均等的环境。同时针对建筑工程开辟更多的保险品种,以转移风险也值得借鉴。

总而言之,只有具备了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各类建筑工程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招投标,施工合同的管理会更加法制化,建筑市场秩序才会有根本性的好转。

参考文献:

[1] 仲朝勇.在招投标及签订合同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方法[J]. 中国工程咨询. 2006(08)

[2] 马青嵘.浅析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的关系[J]. 西部探矿工程. 2007(01)

第2篇

关键词:新形势;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

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设,在工程建设项目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对建筑市场的繁荣稳定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工程招标和投标作为工程承包的一种方式,与合同的管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新形势下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对于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面临的现状

由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善,招标、投标工作尚不成熟,社会大众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仍然缺乏认识,企业和单位对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仍然缺乏了解,对于工程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之间的联系了解不深,现有的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漏,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了解不足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工程承包企业互相竞争、工程方和工程承包方之间互相选择的方式,对竞争活动的公开、公正有着具体的要求而很多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由于对工作缺乏了解,在实际的具体操作中容易出现违反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失误,导致招标、投标工作无法实现其公开竞争、择优录取的根本目的。例如在招标投标的过程中公布的招标文件中不该出现对投标方技术、原料、人员、和工具的倾向性要求,这种倾向性要求会极大地限制招标的范围,无形中排除许多潜在的投标方,削弱招标投标工作的竞争性和含金量,最终影响到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作人员对招标、投标工作缺乏了解,对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认识不足,倾向性的要求广泛存在于许多招标、投标工作中。

2、招投标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执行

近年来,我国的招投标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哄抬标价等情况,这些情况严重地阻碍着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对此,我国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对工程招标、投标进行了限价,并要求招标企业将招标控制的价格进行公布。但在当前的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力度不强,一方面是很多的地方仍然没有执行法律规定,不对外进行招标控制价格公布。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的违背了招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公平性和透明性,同时也使得工程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长期存在的“暗箱操作”导致企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另一方面是很多地方对招标控制价没有实质性审查,导致招标控制价过高或过低,给投标人提供了哄抬标价的空间或造成投标人之间的低价恶性竞争。

3、合同签订不规范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作为招标、投标工作的一部分,仍应该符合招标投标工作对公平性和透明性的要求,符合国家对于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招标、投标工作后的合同签订中,仍存在着大量不公平、不透明的现象。首先,合同应强调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合同双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应。现有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常常重点强调对工程承包方的要求和义务,而较少提及工程方的义务,对工程方违约时的赔偿也所提甚少,这种含同在含同双方中明显偏向于工程方,违背了合同公平公正的要求其次,除了合同双方对外公布以备主管部门审查的合同以外,工程的方与承包方之间常常签订有别于明面上的合同之外的私下的合同,这种私下签订的合同虽然被双方承认并在实际操作中得以实施,但在法律效应方面并不明确,特别是其中与公布的合同互相抵悟的内容缺乏必须的法律依据。一旦工程承包方与方之间关于合同内容发生纠纷,这种“公开含同”与“私下含同”的矛盾常常成为矛盾的焦点,滋生双方剧烈的对抗。

二、加强工程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措施

为了有效的避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保障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合同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应当及时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避免问题的出现。

1、改革招投标体制

改革招投标体制首先要做到管办分离,对建设,财政,招投标管理办和监察局等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和招投标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招标机构等办事机构进行分开化设置,使其之间不存在利益关系和隶属关系。其次,加强招投标中心的公平作用,通过区域融合,行业融合等方式,能够最终取消区域的界定,进而达到统一的招投标制度。此外,还要提高工作效率,可进行相关部门的合并和职能部门的分离。

2、严格控制招标的前期工作

招标的前期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行业专业招标文件等进行仔细的了解,保障内容的全面性和清晰性,做到不漏项、不误解。同时为了防止有的单位恶意竞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关的保护措施。科学的评标对招标工作来说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等来进行科学的选择,找到最合适的评标方式。对于一些简单的常用设备或者项目进行招标时,可以采取投票的方式或者最低评标方式来进行选择。而对于一些工程难度较大,价格较高的项目投标,可以采取综合评分方法,并增加项目经理答辩、类似项目考察等环节进行评标。

3、加强政府管理和监督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以仲裁者、监督者的身份执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通过大力宣传招标投标工作公平透明的原则,加强社会主法制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政府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单位能够起到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作用。

4、培养合同管理专业人才

工程合同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建设工程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性强,要求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和工程造价管理知识,对工程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要求高。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水平将直接影响工程合同的签订和顺利履约,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应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应专业知识的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参与施工招标的合同条款设置,使工程合同管理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程招标、投标作为当今中国工程建设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工程方、承包方之间互相选择的工程承包方式,与最终合同的签订和管理有着紧密联系。在中国加强法制建设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对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进一步建设是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应有之义,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的稳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从工程的招标开始就应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保障工程招标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来执行,从而为工程的质量奠定稳定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莹.关于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研究思考[J].江西建材,2015(18).

第3篇

关键词:工程招标;造价;控制;分析

1招标与采购过程工程造价的影响因素和管理工作

1.1工程造价影响因素分析

工程造价主要有以下影响因素:

1)工程招投标环节的影响。通过招投标可以确定中标价,而合同价是在中标价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招投标工作失误,将会造成中标价失真,无法为造价控制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甚至导致造价失控。2)合同签订与管理环节的影响。因此合同签订与管理环节的失控必然导致造价的失控。

1.2招标采购过程造价控制的工作程序

1)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中有关造价条款;2)参加交底会及现场踏勘;3)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4)编制或审核标底或参考预算;5)审查商务标;6)参与合同谈判;7)参与拟定合同价款的确定、调整、竣工结算等有关条款。

1.3招标采购过程造价控制的工作内容

1)策划建设项目招标方案、编制或审核招标文件;2)编制工程量清单或工程参考预算;3)参加交底会及现场踏勘;4)审查经济标(商务标);5)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等。

2工程招标与采购过程造价控制措施

2.1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

选择合理的招标方式是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只确认两种招标方式,即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方式广泛应用。在公开招标响应者少,达不到预期目的的情况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委托建设任务。

2.2发包模式的合理选择

工程发包采取什么形式,不仅取决于设计图纸深度,还取决于技术复杂程度及工期要求。确定是采用平行发包模式还是总包模式,将形成复杂程度不同、组织协调和合同管理要求不一样的合同结构,一般可采用的发包模式有平行发包模式、施工总承包模式和总包+专业分包模式。

2.3招标文件的编制

工程计量方法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合同价格,因而在招标前,应选择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便于合同管理的工程计量方法。编制标底是建设项目招标前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标底的编制应当实事求是,否则将达不到降低建设投资、缩短建设工期、保证工程质量、择优选用工程承包队伍的目的。

1)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招标是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以此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并根据现行计价定额,结合自身特点,考虑可竞争的现场费用、技术措施费用及所承担的风险,最终确定单价和总价进行投标。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a.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b.仔细计算工程量,合理立项。c.力求图纸做法与材料设备的明确。d.尽量不留活口。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应尽量一次性约定包干,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金额项目。e.认真进行全面复核。f.加强编制人员的素质管理[3]。首先应加强编制人员的业务素质教育,其次应加强编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2.4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确定

1)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4]:a.遵守政策文件,严格执行有关部门颁发的具体规定,招标控制价不得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b.招标控制价的计价内容、依据应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一致,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需要考虑的问题,招标控制价中均应体现。c.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d.编制招标控制价应结合招标项目及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力求切合实际。e.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2)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关键因素:a.应主动收集、掌握第一手相关资料,分析切合实际的各种价格基础和工程单价。b.应保证所定招标控制价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工程施工质量和建设工期的要求,即所定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的技术条款及有关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相适应。c.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相关施工方案、施工总平面布置、进度控制、交通运输方案等措施。d.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合理选择工程机械,力求经济实用、先进高效。e.对图纸中无实物工程量之处,如临时工程等,应根据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其项目组成和工作内容,在避免漏项的前提下,合理定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3.1加强合同订立阶段对工程合同类型的选择

按照我国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类型划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及可调价格合同[6]。在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今天,应尽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特别是固定单价合同。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是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2)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3)由于综合单价的固定,使发包人对自己投入的建设资金能做到心中有数,有利于建设资金的组织和有效控制。

3.2加强合同中工程造价的支付管理

1)预付款可以分为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两种形式。工程中大部分是以预付备料款形式支付的。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预付款的比例,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一般在15%~30%之间。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预付款的扣回方式和扣回比例,这一点是许多工程合同忽视的问题。2)明确工程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方式,只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程变更款的计量计价方式和依据,哪些工程变更可以计量计价,哪些不能计量计价,工程变更后综合单价的调整方式,技术措施费的调整方式,规费和总承包服务费的调整方式等等。4)在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主要依据。如竣工图的要求和份数,有效、合理的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材料认质认价单,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使用的政策法规等等。

4结语

第4篇

关键字: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426.91 文献标识码:A

一、当前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不够规范,为合同管理埋下了隐患

随着“四制”改革的深入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已逐步规范,但由于施工合同的双方在利益上存在矛盾,表现在合同上,如某些工程在招标过程中,利用僧多粥少的心理对承包人提出一些苛刻条件,迫使承包人压级压价,给承包人增加额外负担,甚至直接压低中标价格,使承包人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为顺利承包到工程,且迫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压力,大多数承包人面对不够公正的合同条款也只能委曲求全。同时,有的承包人为提高中标率,搞联合投标,甚至恶意串通,抬高中标价,造成不正当竞争,扰乱建设市场,造成施工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承包人不能中标,项目不能顺利实施,工程建设质量得不到保证,给施工合同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合同条文不够完善,对合同双方不能很好的进行约束

主要表现在工程招投标不规范,有的招投标过于简单,邀约及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签定的依据。建设双方有的不使用合同范本,而是由双方商定形成一个合同,有时由于经验不足或缺乏对工程的细致分析,造成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合同涉及不到的问题,合同的预见性较差,双方需要重新进行协商,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地下水位突然上升,造成排水困难,坝体沉陷加剧;或是岩石地基上突然出现破碎带,基础需要灌浆处理。

(三)违法转包或分包现象突出,合同履行困难重重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但在工程实际建设过程中,非法转包或分包的行为仍然存在,造成合同履行起来困难重重,工程质量很难保证,出现一些债务纠纷,造成工期拖延,给合同管理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一)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进行合同管理

目前 ,我国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备,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工程招标及合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各行各业也根据国家法律制定了有关条例。因此,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签合同的标的、计量标准、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合同履行期限、地点、违约责任以及合同条文的释疑等 内容 ,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增强合同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重构工程项目管理系统,建立更加科学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工作信息流程和规章制度,确定合同与成本、工期、质量等管理子系统的界面,将合同管理融于投标报价和施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使合同管理专业化。由于合同管理和索赔涉及经营、预算、法律、工程管理及公关等方面知识,专业性强,必须有专门的人员,专门的职能部门从事这项工作,不能将合同管理仅作为经营人员、计量人员的一种兼职工作。尤其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执行人员进行交底,使他们熟悉合同内容,做到有理、有据、有节的执行合同,变被动执行合同为自觉执行合同。

(三)坚持合同审查制度,严格招标企业资格审查

坚持合同审查制度,是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前提与保证。一般情况下,合同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合同签订的条件,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合规,合同条款是否详尽明确,工程等级和技术要求是否具体,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合同签定是否具有完备的合同手续。此外,在工程招标时还应该对施工企业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注册资金、隶属关系、财务经济 状况、设备及技术条件、履约能力,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施工经验等进行严格审查,以确保投标企业的内在质量。严格的审查分包商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分包合同内容是否违法、分包合同意思所表达的真实性、分包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分包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对于一些合同文件中所不允许的分包行为,应及时终止合同。

(四)创新相关机制,规范市场行为

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引导企业科学发展。调整低价中标规则,寻求更为科学的评标办法和程序,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从客观上防止一些人对招标结果的操控,让中标机会与企业能力相挂钩,中标价应为建筑企业留出合理利润空间,引导企业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而不是盲目压价和随意转包工程。同时,推行投资与建设的分离管理模式,从客观上减少业主单位对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统一出台一个信用评分考核制度,对于恶意扰乱招标市场行为的单位予以扣分、记录,分数完全扣清后不允许参加到招投标中,每隔一段时间清零重新记录。

三、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是水利工程的承建方和发包方明确双方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文件,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因此,在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们必须重视并加强合同管理,通过提高法律意识、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坚持合同审查制度、建立规范市场行为相关机制等方面入手,切实把合同管理落到实处,为企业在竞争激烈的行业间立于不败之地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 任玉振,艾明明.浅析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管理[J].东北水利水电,2010(4).

[2] 徐燕.浅论水利工程施工的合同管理[J].中国水运,2010(1).

第5篇

关键词:建筑; 工程;招投标;管理

目前,随着国家惠民政策的实施,很多重大工程项目的相继开工建设。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大、投资多,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了一定偏差,出现了违规招投标现象。所谓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报价及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含义

招标与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是招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投标则是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最终的行为结果是签订采购合同,产生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招投标过程中,除“招标”、“投标”的概念外“,开标”、“评标”和“中标”也是较为重要的概念。

开标是指招标人在规定的地点与时间,在有投标人出席的情况下,当众拆开标书,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价格的有效修改等主要内容的过程。评标是指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小组或专门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所报的投标资料进行全面审查、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

评标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要求有生产、质量、拉验、供应、财务、计划等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参加,对投标人的投标方案从质量、价格、工期等方面讲行综合分析和评比。中标是指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正式通知投标人已被择优录取。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就是中了标;就招标人来说,就是接受了投标人的标。经过评标择优选中的投标人称为中标人,在国际工程招标投标中,称之为成功的投标人。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与建设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类型

按招标范围不同,可将建设工程招标分为全过程招标、单项招标与专项招标三大类。

3.1 建设工程的全过程招标

全过程招标是指从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至投

产交付使用为止全部工作内容的招标。全过程招标一般由业主选定总承包单位,再由其去组织各阶段的实施工作。无论是由项目管理公司、设计单位,还是施工企业作为总承包单位,鉴于其专业特长、实施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采用分包方式实施。全过程招标由于对总承包单位要求的条件较高,有能力承担该项任务的单位较少,大多以议标方式选择总承包单位,而且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商收取协调管理费,因此,承包价格要比业主分别对不同工作内容单独招标高。这种招标方式大多适用于业主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能力较差的中小型工程,业主基本上不再参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只是宏观地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充分发挥工程承包公司已有的经验,节约投资,缩短工期,避免由于业主对建设项目管理方面经验不足而对项目造成损失。

3.2 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

单项招标是指工程规模或工作内容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对不同阶段的工作、单项工程或不同专业工程分别单独招标,将分解的工作内容直接发包给各种不同性质的单位实施。如勘察设计招标、物资供应招标、土建工程招标、安装工程招标等。

3.3 建设工程专项招标

专项招标是指某一建设阶段的某一专门项目,由于专业性较强,通过招标择优选择专业承包商来完成。譬如,勘察设计阶段的工程

地质勘察、洪水水源勘察、基础或结构工程设计、工艺设计;施工阶段的基础施工、金属结构制作和安装等。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一般分为个阶段:①招标准备阶段,从办理招标申请开始,到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函为止的时间段;②招标阶段,也是投标人的投标阶段,从招标广告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段;③决标成交阶段,从开标之日起,到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为止的时间段。

五、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5.1行政干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许多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的实施操作过程中,表面看是招投标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各项交易规则也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但实际上有些建设单位不能独立进行,其要受到来自各方行政力量的制约,把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只是做个陪衬,使招投标徒具形式。

5.2 背离招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在工程施工中,有些建设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建设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给某些业主提供了钻政策、法规的空子的机会。

六、建立有效的管理与控制

6.1 统一管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开放依法管理、平等竞争、有序运行的市场体系。坚持统一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及其办事机构的统一管理之下,妥善处理同行业主管部九和其他地区之间关系,使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横管到边、纵管到位。

6.2 完善招投标制度

凡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和公有制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工程,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发包的方式,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不进行申报、未经批准而擅自发包的,所签承发包合同视为非法,一律无效,并对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结语

综上所述,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取得了良好进展,但是有光就会有暗,相对的招投标工作中的腐败等现象也常出现,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入的探讨招投标工作的理论与实际操作,从而有效的进行严格的管理、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 刘尔烈,朱建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与投标[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刘伊生.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

第6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

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第7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合同管理作为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是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前提,都是以双方签订的一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基本前提的。对于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的竞争竞争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工程质量、造价以及施工周期都有着极大的影响。我们都知道,合同管理应该是全过程的、动态性的、系统性的,我们要注重合同管理的问题,避免因合同管理不善受到损害。

1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对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买卖的企业双方会订立一些经济合同来保证不违约,保证产品的正常供给,保证生产生意的有效进行,即使一方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出现违约,另外一方也能够得到经济的补偿。然而在建筑工程行业,不履行合同责任义务,不遵守合同规范造成的损失有时可能是无法有金钱来衡量的来,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程度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与进度,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无法得到应有的款项资金,即使蒙混过关拿到了工程尾款,那也是对工程质量的不负责任,工程质量不合格,往后的使用甚至将付出血的代价,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所以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和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合同的签订明确了即将建立的工程的价格、工期、安全标准等目标,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责任义务,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对合同管理的规范与监管有利于工程质量的保证和工期的顺利推进,促进社会经济的有序进行,为今后的发展道路拟定长远的计划。

2 目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

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中,承包方与发包方都存在一定的违背招标程序的行为。一些发包方在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时,常常故弄玄虚,将本应公开招标的建O工程项目改为采取邀请招标的方法,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有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压力,私下里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在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中进行围标、串标的行为。另外,招标文件中也存在着不规范、不合理的条款,一些招标文件对发包范围表述不清、设计不合理、采购以及支付的规定不清晰。例如,某些发包方在文件中规定,承包方必须在三天之内进行报价,同时对工程量清单的数量负责,但是大多数承包方都是以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进行的,这就为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留下了隐患。

2.2 合同订立不规范、不平等

仅仅根据出现事故,机构出面调查的工程事故的统计数据来看,应该履约的双方都存在不按章办事、不遵循法律违章违法的活动,其中不按时间进行审批和不通报的现象十分严重。在进行招标的环节中,有些发包企业不进行招标私下签订合同或者进行招标也只是形势主义。此外,发包方在对于成本控制和利益的诱惑下故意压低价格或者迫使承包方接受苛刻的条件,比如:要求承包方垫付资金、把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划归给承包方、不根据实际盲目要求加快进度等。

2.3 合同履行过程中缺乏监督

施工单位在施工的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工程量增加的情况,这样施工方可能会以工程量增加提出申请,向建设单位索要增加的工程量酬劳。但是从正常途径来说,必须要监理单位对实际的工程量进行严格审核,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施工方存在虚报工程量这一问题,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工作职责,绝对不能在工程量变更签证审批单上签字。

3 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对策

3.1 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为了进一步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更好的探究如何解决合同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必须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建筑企业要经过全面的考虑,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合同人员在工作中的权、责、利。建筑企业还应定期为合同管理人员组织专业的业务与法律培训,具体的法律培训应侧重《合同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公司法》《信托法》等方面的基础法律知识。专业的培训活动,是提高企业相关的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与签约技巧的有效措施。

3.2 注重管理与招标投标管理的联系

施工合同中的合同条件,招标文件、投标书是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这样就必须理顺对施工合同与招投标的关系。我们不要把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管理分别对待,应该根据工作性质科学,依据合理设置机构及确定职责,让旋工合同与招投标工作密切结合。

3.3 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

对于施工单位虚报工程量,以此来让建设单位支付一些多余的费用的现象,我们应该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对监理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提升监理人员的责任心,避免监理人员的现象发生。监理单位对于施工单位具体的工程量应该进行全面掌握,在施工过程中应该注意是否存在虚假施工,对施工进度进行全面控制,避免施工进度和具体施工时间有所出入。

4 结语

综合分析来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只有熟悉掌握建筑领域法律法规,不断改进和深化合同管理方法,才能确保建筑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时,明确其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的重要地位。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归纳建筑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的相关技巧,促使参建双方自觉履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建筑工程项目的市场风险,促进相关管理部门切实维护好建筑市场的发展秩序,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第8篇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着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

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

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请记住我站域名/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国家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3.4.4 逐步推广建设单位、管理运行单位及养护单位招投标制

第9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1引言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水利水电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改善。项目管理要求的合同,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由业主和承包商的责任和权益的协议之间的关系。与合同的约束,双方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以确保正常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时间很长,难度系数大,所以大部分的国内企业在合同管理将面临很多问题,影响项目的建设。

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发包人资金拨付不及时,承包人垫资

水利水电建设行业发展现状,基本属于买方市场(开发人员)。市场开发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在投标的过程中添加一些附加条件来达到增加利润或降低成本的目标。如降低投标价格,提高设计标准施工,要求承包商垫资,等。成功竞购者为了签合同,通常需要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合同的实际实现的过程中,没有及时拨款承包商可能导致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同施工阶段的劳动力、材料和机械使用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或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你不能得到除了预付款和及时付清预付款(有时也不能及时付款),承包商需要垫资。垫资的数量可能会给承包商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无法正常工作,即使有大型银行利息。风险的扩张趋势不是预测,对承包商企业潜在的影响是巨大的。

2.2合同变更较多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将极大地受到外部自然条件的影响,特别是在地质、水文、气候条件等。无论是承包商或建筑公司,无法完全掌握自然因素的变化。可能发生在地下水位的建设,例如,增兵,排水困难,大坝沉陷问题,或岩土地面破裂带,等。此外,设计、技术、材料、工期和许多其他问题是合同中可能发生的变化。

2.3合同约束条文欠缺

当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在中国的一些合同条款约束不够强劲,招标文件约束和规范术语的重要环节缺乏现象,存在于合同签署于性能和批评。标准合同形式,不足的一些工程分析不到位,合同文本是不可预测的,导致二次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此外,非法转包和分包商的现象在一些工程更突出,这种行为是不利于有效合同的性能,很难确保工程质量,合同纠纷导致咨询中介的数量的增加,对工期有一定的影响。

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策略

3.1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

国有资本主导的开发人员,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特别是建筑行业相关的水利水电的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需要细化的资本监管制度,保证建设资金可以快速、有效地为建设过程;从加强头部的角度,应加强工程项目资金的重要性,层次结构,严禁使用,截留或挪用资金。其他资金由开发人员,从融资的角度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需要加强融资,保证在每一个施工阶段,有相应的钱来支付。

3.2加强合同实施管理,避免合同变动

从理论层面,合同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时随地可能产生变化,所以你需要经理实施合理的及时调整。合同是代表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保障,需要通过正确的法律程序,使合同的目标变成现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期间,可能是不可预知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导致合同发生变化,导致延迟等问题,成本上升,不利于工程建设的正常发展。的合同管理,因此,在经济和技术指标,进一步探索,找出科学合理的操作方法,以及施工过程中问题和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纠正,避免合同变更等等。

3.3加强合同管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施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应该通过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相关条款执行,在工程合同总金额的审计报告,协调,控制进度,监督严格控制高质量的问题,当工程主要问题可以协商处理、行政执行,确保完成的进度。通过发行合同执行,定期记录,施工规范严格遵守合同。必要时采取一定的行政措施或经济担保合同的严肃的惩罚手段。需要改变合同中采取积极的态度,实事求是进行处理。

3.4加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合同管理

施工合同管理控制三个阶段,包括推进管理事前控制、过程控制、事后分析总结了控制。投标前事先控制主要是对工程的理解,包括工程当地社会经济,地理位置,交通环境,等。此外,做一个全面的理解条件的所有者,项目审批,资金,所有文件审批的合同,做到心中有数。事管理控制主要候选人,选择有经验和理解合同的合同管理人员控制,按照规范,施工合同的条款,建设的问题及时有效控制;事后管理控制主要进行分析总结阶段。寻找不足,科学评估,找出原因,积极改进,促进企业合同管理的良性发展。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合同管理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影响因素,因此,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一个合理的管理系统,培养更多优秀的合同管理人才,为工程建设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符昱.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江西建材,2016,01:144-145.

[2]雷讯.试论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缺陷及改进对策[J].珠江水运,2016,06: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