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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

时间:2023-05-24 15: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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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数字化

第1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应对策略

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有着比较大的分歧。就主流趋势看,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制策略,主张不对附加税进行征收,避免了对网络贸易的干预,也使得网络贸易的发展不受局限;另一种是以欧盟为典型的扩大税制策略,认为网络贸易是未来经济趋势的必然发展,必须要对电子商务履行纳税的义务,并要强化原有税种的征税范围。我国应该充分结合电子商务的实际情况,重新审视税收管理制度,并创建电子信息形式下的税收新模式。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一)交易主体、活动和商品的虚拟性。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体系完全建立在虚拟的市场之中,在这一类市场中没有具体的销售人员、商场等名词概念,企业只需通过自己的商务网站就能够与消费者完成对接,实现交易。在这样的情况下,传统的税收机构无法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管理,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制度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同时,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所设的办事机构与分支机构逐年减少,而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网络贸易的交易数额急剧上升,这就加大了区域税收的差异化,对整个国税以及地税的收入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在整个国际贸易迅速发展的趋势下来看,源于本国的非个人企业将会实现收入的急剧增加,但对于其相关所得税的认定将会更加困难。此外,大量的实体商品被网络化,比如电影、音乐、电子图书等。随着这些数字化的商品不断增多,相应的税收拟定也就越来越棘手。而相较于传统的商品,数字商品通过下载、订购等方式进行交易,更具传播性和推广性。在这样的虚拟特征下,使得我国税率及税种的认定更加边缘化、模糊化。

(二)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电子商务活动的全球性和开放性表现在数字商品在国界上并无本质区别,交易的整个过程都处于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模式中。如网络中的音乐、书籍、软件、游戏等都可以直接越过海关进行交易和消费,而在交易中产生的费用则是通过网银结算。因此,电子商务的活动具有全球性,并且交易程序更为自由。而在传统的贸易体系中,本身就没有了海关的安检,关税就无法独立作为一门征收税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电子商务与征税方的潜在冲突。对此,以欧盟为代表的主张扩大税收的派别提出了将电子商务作为劳务税征收的观点,通过对劳务税的征收规避纳税义务方逃税的行为,使得税源由高向低流动,有效减少了各国财政的损失。

(三)电子商务活动的隐蔽性。在计算机的账户中,同一台计算机的IP地址能够动态分配,因此可以拥有不同的网络地址。而不同的电脑也能够在动态的分配中拥有相同的网络地址,这就使得各用户之间可以利用匿名信箱以及匿名昵称等掩藏网络地址、邮箱地址、ID身份等网络信息。在实际的纳税中,所针对的纳税对象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中被模糊化了。纳税人及纳税地无法确定,使得纳税工作开展更为艰难。在对外贸易中,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遮掩了用户的真实信息,交易的发生时间和输出地点也变得更加灵活,纳税体系中的关口税也失去了真正的意义。再加上纳税人本身所采用的授权、加密等保护手段,使得交易信息不断被掩藏,导致传统的税收稽查和管理失去了追踪审查的凭证。

(四)电子商务活动的流动性。在电子商务的具体活动中还有着流动性的特征,只需要在一个交易主体的前提下(比如手机、电脑),就能够灵活地开展网络贸易活动。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手机、笔记本等数码产品的普及,使国家的互联网体系更加完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这些条件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网络贸易的发展,并赋予了电子商务灵活操作的流动性特征。传统的税收制度在进行纳税地登记时,由于无法准确把握网络交易位置,使得货款来源和货源途径的查清也更为困难,无形中增强了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冲击。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管理制度的挑战

(一)税源流失问题。电子商务本身快速发展使税务管理部门在应对策略上缺乏了及时的研究,更缺少了系统规范的制度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约束,从而导致了严重的税源流失问题,尤其表现在消费税、海关征收税以及增值税的流失。电子商务在其自身的交易活动中会不断缩小各交易主体在区域上的差距,从而大幅提升了跨国交易的数额,这就逐渐变化了商务交易的形式。当企业中的交易形式转变为个人消费与企业的分散交易时,就加大了对进口商品征收劳务税的难度,导致商品税源不断流出。

(二)应税行为和所得无法界定。在网络贸易销售活动中,商品本身的性质受数字化的影响,在界定时缺乏一定的标准和依据,而商品交易的性质直接决定税收政策在商品中的运用。对网络交易活动中所存在的信息供给行为,如邮箱免费提供、软件免费下载等服务,这些信息服务是否应该纳入征税行列,就成了我国传统税收政策中所含混不清的因素。根据现有税法明确规定,货物抵债、赠送、以物换物等行为都应该被认定为“销售”,并要进行有关应税。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却没有对网络商品的性质做出有效判别,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依法征税。

(三)导致税收管辖权出现问题。税收的管辖权是政府对个人纳税实施管辖的权利,明确税款征收与管理的分工职责,能够填补管理上的漏洞,使征税机构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彰显。在目前,各国政府以属人与属地两种原则将税收的管理权限分为了两种:一种是居民管辖权,而另一种是来源地管辖权。在现行的税法政策中,又利用居住地、常设机构等概念将纳税人的活动联结起来,同时以此执行税收的实际管辖。但在网络贸易活动中,因为其虚拟的性质使常设机构的概念变得非常模糊。企业在活动的过程中只要通过网站的设立就可获得收入来源,其经营活动摆脱了固定营业场所,变得更加灵活。这也就使得税收管辖部门在进行税收的有关管理时,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四)税务稽查弱化。税务机关要进行稽查征管,就必须要先了解纳税人实际情况,并掌握应税事实的证据和信息,以此作为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数据的有效依据。从目前各国的税制结构上看,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以流转税为税务主体,而发达国家则是以所得税为税务主体。电子商务税务纳收的有效执行,对发达国家的影响较小,但却对发展中国家的整个税务结构起到了巨大的冲击。因此,面对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我国整个税务稽查体系受到了严峻考验。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税收管理制度应对策略

(一)构建电子商务税收优惠制度。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最大利益,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给予实时征税优惠政策。网络商品的税率要小于实际商品税率,以此保障我国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同时,要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推进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有效建设,并不断将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而在所得税方面,应该实行产业税相关的优惠政策,并解除在工资扣除以及投资抵免上的限制,使企业的税收制度更为合理。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的主要功能在于对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身份进行判别,并依法实施税务管辖权。纳税人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之前,必须要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交相关的电子邮箱、EDI代码、企业网址、服务器地址、支付方式以及清算银行等具体的资料。而税务管理机构应该对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和记录,并要求电子商务纳税人将登记号码长期展示在网站中。另外,还要对纳税人数字信息加以确定,保证纳税人真实身份,以便于纳税部门有效管理。

(三)加强税收协调。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决定了其在国际税收问题中的作用,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跨国偷税、漏税、逃税等方面。要有效解决电子商务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各国之间税收的协调合作,进行税收信息交流,并积极参与国际征税稽查。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全球性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为国家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分类和界定。数字化商品的性质模糊是制约我国税法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必须加强对数字化商品的有效分类和界定。首先,要规范消费者的网络消费行为,杜绝产品复制;其次,对于网络中的信息服务,要将其视为劳务易活动。而电子商务中相关合同、订单等需要有效的销售凭证;最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收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掌握各电子销售的特点,并对电子订单、电子支付等网络手段实施有效监控,最大化适应网络信息环境下的税收管理需求。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经济全球化发展下的产物,也是未来商品交易形式的趋势走向。对电子商务中税收管理进行研究,有利于保护我国税收经济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我国的税法管理需要立足于基本国情,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邢丘丹,史国丽.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制度的冲击与对策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2010.5.

[2]张中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系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J].时代金融,2015.11.

[3]易竞.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探究[J].智富时代,2015.12.

第3篇

一,涉外税收管理与国内税收管理的比较。

(一)征管对象的跨国性。涉外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包括跨国 自然 人与法人。这些跨国自然人流动性大,税源分散;而跨国法人的经营方式、财务 会计 核算制度等都与国内 企业 不同。因此,涉外税收的征管对象具有错综复杂的跨国性。

(二)征管客体的易瞒性。涉外税收纳税人的跨国性决定了其征税对象,如收益、所得、财产价值等也具有跨国性,从而为纳税人隐瞒其收入,进行国际避逃税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征管依据的复杂性。由于涉外税收的纳税人与征税对象具有跨国性,因此,要搞好涉外税收征管工作,不仅要熟悉涉外税法及其所涉及的会计核算 方法 ,而且还需对国际税收协定等有所了解,才能把握住涉外税收的征管依据。

通过涉外税收管理与国内税收管理的比较,可以看出涉外税收要比国内税收复杂的多,尤其是在防止国际逃税方面尤其困难,涉外税收的特殊性决定了要强化涉外税收征管,除了沿用国内税收的征管方法外,还必须采用一套行之有效的反国际避逃税方法。同时,还需与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进行交流,相互提供税务情报,才能有效地抑止国际避逃税,维护我国的权益。

而随着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之间贸易交流更加广泛,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经济全球化,即资本扩张和 科技 进步所引起的世界经济 发展 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家、国界等关系到国家主权的因素相对减弱,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国际税收新 问题 。这样给国际税收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二,经济全球化带了的国际税收管理难题。

(一),税收主权的部分削弱。

税收主权可直接表现为国家有权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目标制定其税收政策,对国家的税收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及自主、独立地参与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以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维护自己的税收权益。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税收国际协调明显的对国家税收管理的自主权带来了很大的限制。各国通过签订多边性或双边性的国际条约参与国际税收的合作与协调,意味着在缔结条约后必须受条约的约束,再行使税收主权时必须以国际法为依据。在协调的范围内,国家的税收政策已不再完全仅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相关的协调组织的协议、国际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这意味着国家单独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二)跨国公司以及跨国纳税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削弱。

  首先,跨国公司进行跨越国界和地区界限的生产和经营,对经济全球化进程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进行大规模的直接投资活动,通过兼并和收购以及建立新厂等方式控制东道国某些重要的经济部门,垄断了东道国某些产品和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东道国国家经济政策包括税收政策的制定。同时跨国公司从其整体性的发展战略出发,进行大量的“公司内部交易”和转让定价行为。在税收领域,这些活动构成了国际逃避税的主要部分,对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造成了极大的侵蚀。此外,掌握着大量国际 金融 资本的跨国金融机构,在全球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进行巨额瞬间货币交易,使得一国政府难以有效监控这部分资本,更无法对之合理课税。它们提供的层出不穷的金融衍生产品和交易形式也给使得一国对之难以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也就是说,对一国的税收管理权力提出严峻的挑战。 

  其次, 经济的全球化进程使得各国对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经济要素的流动放松管制,公司设立更加自由,跨国纳税人本身可以在各国自由流动,跨国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和财产的跨国流动也相对便利。与此同时,各国税制仍然存在着差异,各国为了吸引外资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存在。这些因素为跨国纳税人进行逃避税活动更加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寻求收益最大化的主观动机驱动下,跨国纳税人的逃避税活动将更加活跃。近年来,跨国纳税人采用改变居所、缩短居留时间、在联属企业内部实行转移定价、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弱化投资和滥用税收协定等诸多方法进行国际逃避税活动,以致于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如何防止国际逃避税问题已经成为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问题之外的最主要问题。 

(三),科技进步,尤其是 网络 技术对税收管理的挑战。

促使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科技的发展。可以说,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物质基础。当前,网络技术的发展引起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的革新,并对传统的 社会 行为规范和社会管理模式提出种种挑战。

1.对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确定规则的挑战 

现代 各国基本上都是基于主权的属地原则而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是纳税人的有关所得和财产来源于或者位于征税国境内的事实。既有国际税法规则包含一系列确定有关纳税人所得来源地的规则。但这些规则是为了调整传统商务活动方式下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产物,它们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跨国 电子 商务活动的发展需要,难以继续调整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因为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地国除了设置一个网址或者服务器之外,并不需要另行设立任何的“有形存在”。从而根据既有国际税法规则难以确定该笔收入的来源地,此其一。其二,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所从事的商务活动所涉及的大多数是无形的数字化产品交易,因此根据既有的国际税法规则亦难以确定该所得究竟属于何种所得。其三,在网络空间,跨国纳税人可以从事各种数字化产品等无形资产的商务活动,也可以通过加密等手段保护和隐瞒收入和财产,以及征税国据以征税的相关会计资料。这将使得国际逃避税更加容易,跨国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在来源国逃避根据现有的税法规则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就像各国政府永远不能控制公海一样,它们也无法控制网络空间,因此网络空间将成为谋求避开政府控制者的避难所。 

2.对征税权划分规则的挑战 

根据既有的国际税法规则,各国在协调对跨国营业所得和跨国劳务所得征税权冲突中,普遍承认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居于优先地位,在此基础上,通过常设机构原则和固定基地原则限制来源地国的征税权;在协调对跨国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中,各国普遍采用的是征税权的分享原则。显然,上述的征税权划分原则是建立在行使有效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基础上的。然而,在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受到严重的;冲击和挑战,各国基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难以对从事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纳税人行使有效的征税权,取得相应的税收收入。因此以有效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为前提的征税权划分原则,不可避免的受到挑战和冲击。 

参考 文献

1,  经济 全球化与国际税法的 发展 趋势,作者,袁伟,2003-08-04

2, 增值税转型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作者,丁正智   2003-04-12

3, 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思考          作者:陈邹    2003-01-13

第4篇

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于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实体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四)具有实体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五)具有单据无形性。

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六)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

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超级秘书网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第5篇

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是电子商务应用最早、应用面最广、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据1999年统计,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发生或来自美国,其电子商务销售额占世界电子商务销售额的75%以上。

1995年12月,美国开始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确立了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政府的目标是支持并执行一个适用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可预知的、始终如一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对电子商务进行不适当的限制。1997年,美国又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总统令,要求财政部与州及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保证不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互联网免税法案》还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2000年4月,在一些国会议员以及电子商务公司代表的多次提议下,“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并向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建议将《互联网免税法案》的有效期延长到2006年。该报告还提出无限期缓征网络接入税和数字形式的产品与服务销售税;建议除美国联邦政府征收的电话附加税外,应对其他电信税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公私企业主动消除数字化的差距,发展电子商务;统一州内以及州际之间的税收法规,简化美国现存的7500条州及地方税制,使其一致;对《互联网免税法案》中的“税收关联”进行更为明确的定义。在讨论该报告时,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的一些成员还提出,取消每年总额约5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征收的电话附加税,理由是电话服务和网络接入服务同是电信业务,在暂不征收“网络进入税”的同时,也应不征收电话附加税,否则,对从事电话服务的企业有失公平。

美国政府制定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为了保持美国电子商务在世界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免征数字化产品的关税,将使美国企业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他国而获利。二是通过促进本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促进经济发展,最终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2.加拿大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拿大主张对电子商务征税,其在如何征税问题上的基本原则是:既不能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又要考虑税收的完整和公平,同时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1997年4月,加拿大国税局成立了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研究国际和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及相关的税收政策。1998年,加拿大联邦税务局公布的委员会的报告叙述了加拿大采取的电子商务战略以及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困难,同时提出了72条有关电子商务的建议,主要涉及所得税、消费税、进口税、关税及其他领域。之后,加拿大又成立了四个技术咨询组来贯彻这72条建议。1999年,加拿大召开主任圆桌会议,提出了在加拿大与美国的技术交易中应考虑的法律和商业问题,并明确了电子商务的一些税收问题,包括:进口税的应用、预提税的应用、常设机构问题、有关货物劳务税的登记问题以及转让定价问题等。2000年举行的“加拿大电子商务机遇”圆桌会议上又公布了一个旨在加速加拿大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提及了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问题。

3.日本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为了使电子商务得到健康发展,日本认为很有必要通过创立全球一致的税收规则而增加企业的可预见性,并确保税收的公正性。随着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日本税务当局认为必须要关注下列问题:电子商务在广义上可以划分为两类交易。其一就是部分交易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例如通过互联网的签约。这种类型的电子商务与传统的贺易没有太大的差异。另一种就是包括分销和付款等交易的所有阶段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这种类型的交易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而对电子商务有很大的影响。

为了将税收正确地适用于经济交易,日本税务当局认为,这不可避免地需要创建一种税务局可以得到一笔交易的准确必要的信息,如交易的当事人、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额等。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税务当局很难获得电子商务的信息,这会产生税制和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跨国交易,这种问题就会更加严重。的确,税务局是不能接受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避税活动的。1.在互联网中,一个自然人交易商或公司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是虚拟的,且不容易确认信息的准确性。因而很难知道该笔贸易的交易人和交易地点。2.由于电子商务引发的贸易方式的变化,生产厂家和消费者之间可以在没有中介的情况下直接销售,因此,大大减少了通过批发商、零售商等、通过纳税申报表、信息申报表和税务调查获取信息的机会。

二、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分析

美国作为世界上电子商务贸易额最大的国家,无论是通过电子商务拉动国内经济发展,还是同其他国直接进行贸易而获利,电子商务都能为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仅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的软件销售就达到1000多亿美元,其中50%近销往国外。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也是最大的电子商务输出国,免税政策的最大受益者就是美国。另外,欧盟等一些国家规定本地区公司网上销售数字化及电子产品需征收增值税,美国在销售这类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时免税显然加强了美国公司的竞争力,更加刺激了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带来了更多的盈利。

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欧盟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大体上接受美国政策,对税收也采取了优惠政策虽然在对待Internet的问题上欧盟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并在免征关税问题上也抱着一种试几年看看再说的态度。但在1997年7月份举行的欧盟互联网贸易会议上,29个欧盟成员国还是表示原则上同意不再对通过网络做生意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1997年12月,欧盟和美国发表联合宣言,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达成了一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尤其是注意到美国电子商务业在全球的主要地位,欧盟正采取积极措施,对电子商务进行规范,逐步采取适当的税收政策,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一些欧盟企业称,他们的主要竞争对手美国在线—时代华纳的英国子公司在过去这些年中,仅税收一项就节省了2.497亿美元。为此,欧盟企业一直在游说相关机构改变这种不公平竞争状况,欧盟委员会也在不断完善和修订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以维护欧盟国家的权益。

经合组织从一开始就意识到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必将引起相关税收政策和规定的改变,因此,一直不断地进行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了很多开拓性成果。经合组织作为一个国际性组织,其出发点是发展世界范围内的电子商务,制定的各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和政策较为公正和公平。从宏观上看,OECD在对电子商务征税时基本上沿用了过去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OECD在原则上同意国际上公认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和框架,并且一直研究在各种不同性质的电子商务交易中适用的不同税种。目前OECD组织公布的一项方案中,把电子商务收人分为26类,分别归属为服务性营业利润和特许使用费,其中一致意见的有18类,不同意见的有8类。这些具体政策的制定使在电子商务具体交易时征税有章可寻,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OECD一直考虑是否改变传统的常设机构定义及其确定规则,以便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OECD决定在国际税收协定的《OECD范本》及修订本中就跨国电子商务的常设机构认定规则作了最终解释企业在另一国拥有的服务器,构成该企业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的场所条件,而仅仅拥有网址则不构成常设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也不构成企业在另一国的型常设机构。这是OECD关于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确定规则研究的最新进展,为维护收人来源国的税收利益做出了积极贡献。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希望或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产品)征收关税,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免税显然会大幅度地减少其税基,并且会无法控制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最终会使他们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蒙受更多的税收损失,扩大他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不能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因此,于1999年12月在美国西雅图举行的WTO会议上,全球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美国“对电子网上交易永久性延期免税的提案”。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加大税收流失,削弱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差距。

三、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启示

1.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及其主要形式、信息化建设水平、税制结构、税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所以各国都从维护本国利益,兼顾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来制定各项政策。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规模及趋势,如果对电子商务免税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

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总体评估:我国电子商务处于什么阶段?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哪里?是否需要国家的用免税政策的来扶持及可能的成本与收益比较。需要通过评估确定我国电子商税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税收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从税务部门的角度分析,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行为可以划分为三部分:征、管、查。税务征收对象不仅仅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有一大批未办税务登记证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后者正成为目前税源流失的漏洞。在电子商务分类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税务部门对C2C模式漏管,以个人身份注册登记从事销售活动,从而逃避纳税义务,上海网络第一案也以事实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难以掌握的困境,隐瞒经营成果,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因而当务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掌握,内容包括从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权、采集证据需要履行的程序,到电子证据的形式、内容采集、证据传递、法律时效等相关内容。管理的对象应当是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查与现行稽查制度类似,只是更强调信息技术在税务部门的应用。

第三,分析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工作与现行税收管理部门的结合方式。正如前文所析,现行的税务部门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并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形式,需要对现行税收管理部门的组织结构与职能进行调整。日本税务局组建建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日本东京市税务局(TRTB)于2000年2月17日宣布,该局新建一支电子商务税收稽查队,旨在搜集有关网络交易信息,并对涉及此项交易的纳税人进行现场稽查。

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总体评估:我国电子商务处于什么阶段?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在哪里?是否需要国家的用免税政策的来扶持及可能的成本与收益比较。需要通过评估确定我国电子商税收政策的基本方向和策略。

其次,分析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税收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组织财政收入。从税务部门的角度分析,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行为可以划分为三部分:征、管、查。税务征收对象不仅仅是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还有一大批未办税务登记证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后者正成为目前税源流失的漏洞。在电子商务分类中B2B、B2C中的Business一方面看到税务部门对C2C模式漏管,以个人身份注册登记从事销售活动,从而逃避纳税义务,上海网络第一案也以事实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利用目前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难以掌握的困境,隐瞒经营成果,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因而当务之急是堵塞漏洞,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人的征管方式。而在“管”的部分,核心是对电子商务交易信息的掌握,内容包括从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法律授权、采集证据需履行的程序,到电子证据的形式、内容采集、证据传递、法律时效等相关内容。管理的对象应当是所有负有纳税义务的经营者。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查与现行稽查制度类似,只是更强调信息技术在税务部门的应用。

第6篇

国家税收管辖权依据国家主权可以分为属人和属地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如果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被认定为该国居民、将就其全球范围内的各类收入对该国负担无限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居住国对其居民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当一个自然人或经济组织未达到一国税法的居民认定标准时,则仅就其来源于该国的各类收入负担有限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长期以来,为了避免对同一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现象,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普遍认为优先于居民税收管辖权,即首先由收入来源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进行源泉征税,再由居住国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进行终点征税。这样,由于两类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先后次序不同,按照一定的规划对二者进行划分就成为协调有关国家财权利益分配的关键性问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跨国营业所得征税就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与两国间的协调问题了,而更多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数字化、虚拟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所带来的对交易场所、提供服务和产品的使用地难以在判断的问题上,从而也就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去了应有的效益。而如果税务机关片面地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网络贸易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导致税收大量流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对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问题已成为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管理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2.常设机构概念不清问题

在国际税收中,一国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机构作为对非居民营业所得是否征税的界定依据。但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完全打破了空间界限,使传统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的界线变得更加模糊。企业的贸易活动不再需要原有的固定营业场所、商等有形机构来完成,大多数产品或劳动的提供也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要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一些商家只需在国际互联上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和网页,即可向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依赖其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上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的。因此,电子商务导致常设机构概念不清,已经成为税收的又一障碍。

3.课税对象性质模糊不清问题

网络贸易发展速度最快的领域是数字化资讯。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改变了产品固有的存在形式,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4.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的问题

增值税通常都是按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在互联网上,由于联机计算机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因此,就销售者而言,不知其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就用户而言,不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缴增值税。

5.国际避税问题

任何一国都有权就发生在其境内的运输或支付行为征税。任何一个公司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MODEM和一部电话就可设立一个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所以,有些纳税人为了避税,多选择在避税港建立虚拟公司,形成一个合法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利用避税港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造成许多公司在经营地微利或亏损生存,而在避税港利润却居高不下,使得税收漏洞越来越大、税款流失现象越来越严重,极大地削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转贴于

二、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1.尽早出台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规,改革、完善税制

针对互联网贸易的特性,重新界定国家税收管辖权、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补充有关电子商务所适用的税收条款,同时要对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改革完善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保证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2.为了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开征新的税种,设置优惠税率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贸易规模较小,相应地受征收技术、征税成本和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若对其征税,会不利于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若不对其征税,从坚持税收原则的角度看,无异于对税收主权的放弃,税收的中性原则、公平税负原则也就不能得到体现;因此,可以设置一档优惠税率,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考虑给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或采取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的办法;另一方面,在减免税形式上加大间接减免力度,刺激企业将税收优惠所得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3.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4.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刑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环境、税收

一、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挑战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第8篇

关键词:税源管理;精细化;指标

一、税源精细化管理的科学内涵

精细化对企业来讲是―个比较成熟的管理理念,但对于税收征管工作来说却是一个新课题。与粗放式管理不同,精细化管理要求每―个步骤都要精心,每一个环节都要精细,每一项工作都是精品,权力层层有,任务个个担,责任人人负。众所周知,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因此税源精细化管理是实现税收管理精细化的前提和切入点。

税源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细化税源管理目标、规范税源管理内容、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建立起内部岗责设置科学、工作任务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监督制约有力、运转协调高效的税源管理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的税收信息化网络优势,严密监控税源基础,加强税源信息静态与动态的分析、研究和应用。

简吉之,税源精细化管理就是指税务部门在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对其业务流程进行科学细化和合理优化,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

二、税源精细化管理的指标

1 精细化指标。(1)管理对象要细化,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规模和行业以及不同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层进式细化分类,贯彻“抓大、控中、定小”的征管思路,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强化对中型税源企业的控管力度,规范中小企业的核定征收管理。(2)管理内容要细化,实施全程税源监控。构建户籍动态管理和漏征、漏管防范清理机制。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加强漏征、漏管户的清管工作,全面推行国税地税一个税务登记证。加强日常检查,使管查并举,以查促管。(3)管理信息要细化,发挥信息技术效能。将信息采集分为内部资料信息采集和外部信息资料采集两类。各级地税机关在规范和提高内部信息质量的同时,重视外部信息(不为纳税人所控制的第三方信息)的采集,丰富一户式电子档案信息。(4)管理办法要细化,提高税源管理实效。在细化税源分类的基础上,从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律和涉税信息变动规律人手,探索适合每一类、每一个行业甚至每个纳税人管理的税收征管规律,制定管理办法。

2 规范化指标。规范是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基础,精细化需要规范的制度、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标准。否则,精细化就难以深入,难以达到预期目的。同样,规范不是为规范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精细化管理。因此,在全面推进精细化管理过程中,要把规范管理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各地税机关要强化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把工作重点放在执法责任制考核与目标管理考核、征管质量考核、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有机结合,真正做到以严密科学的岗位责任体系为基础,以严格有效的评议考核为手段,以过错责任追究为保障,形成对税收执法的全过程监控考核机制。

3 动态化指标。要强化对税源的全方位、精确化监控,要求实施全程动态监控。具体执行过程中要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建立由专人或驻厂员重点税源企业“驻企管理”、专业市场“驻场管理”、中小税源“划片管理”的分类管理格局。特别突出对所管户活信息的采集,如企业工艺流程、工资计算方法、主要耗材、投入产出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时变化情况等活信息。

4 效率化指标。注重税源精细化管理要按照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地税收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中,把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亏欠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六率”作为衡量征管工作基础工作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

税收征管效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各地税机关将税收征管工作细化,按税源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管理性检查、宣传辅导等工作,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使其变被动接受管理为主动配合税收管理;另一方面由于税收管理员定期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及时宣传相关的税收政策,有效解决了企业存在的征管问题,增强了企业对相关税收政策的正确理解。

5 数字化指标。建立统一规范的纳税评估数据采集指标,确定科学有效的纳税评估分析方法,在纳税评估分析中要做到“三比”,即将纳税人的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作纵向对比,与同行业纳税人的涉税指标作横向对比,将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作账实对比。

第9篇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普及,对我国商业工作的开展和国际贸易的进行都具有深远的影响,更是给我国生产和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特别是给我国税收提供了新的增长源。而且电子商务的出现给我国传统的税收利益的分配和监管也产生了影响。当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同时将产品的归属地以及销售地作为管辖范围。实现纳税义务和纳税人之间的联系。针对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网络化和数字化特征,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不能服务于电子商务。

1 建立新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都不完善,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应用相对加大力度。根据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看,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正处于萌芽期,而近些年伴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信息化水平的提升,我国网民的数量在不断增加,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国际电子商务交易额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处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我国税收法律制度面临着更大的冲击和挑战,如何做好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仍是目前我国一个重要任务。如何解决国内产业发展和增加税收来源两者之间的矛盾,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中做好我国利益的最大限度的维护,还有就是在未来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税收条约签订的过程总赢得主动权。只有做好以上几个问题的处理工作,制定相关的战略措施,才能保证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正确性,避免因取向和选择的不正确,使得我国在电子商务贸易的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的位置,降低我国税收流失的风险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贸易和谈判中不利地位。

2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2.1 坚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是要求电子商务能够符合和顺应我国产业的发展方向,这也是提升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就是电子商务作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是我国财政税收的重要部分。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需要我国在进行电子税收战略制定时坚持国家利益最大化,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实现电子商务发展和税收利益两者有效的结合,更好为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2.2 公平高效的经济环境 从电子商务的本质上研究,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都是交易手段和交易实现方式的转变,在本质上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没有任何的区别,所以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上要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做到既不歧视税收政策,也不盲目的开展免税政策,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市场秩序的公平,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经济活动扭曲的现象,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做到满足国家税收利益的需求。我国政府需要提升对电子商务工作的重视,通过采取基础设施、市场秩序以及法律制度等手段进行电子商务工作的保护和对电子商务工作进行投入,从而做好取代简单税收减免。

2.3 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 任何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时,在面对国家税制时会产生很大的矛盾,总是希望能够做到两套税制的同时实行。而在面对WTO规则和经贸组织等给出的压力时,又要做好内外税收政策的一致。所以需要我国做到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处理好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电子商务税制的平衡,实现与WTO规则及相关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衔接。此外需要我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制度的建立时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规则,尽量减少被动接受国际规则。实现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利益的文化,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帮助我国电子商务关系的发展,同时我国要积极的联系广大的发展中国家,采用提升来源地的方式,扩大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利分配的地位。

3 建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

3.1 在战略选择方面 针对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形态和战略选择情况,美国所采取的免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求,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在不断提升,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电子商务中很多产业都不够成熟,没有建立完善和强大的产业,所以免税方式不利于我国各产业的发展,更无法满足我国税收利益的需求。同时,过于严格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利于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进步。进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选择时,一定要结合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以及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计划,制定出更加长远和满足我国整体利益,又符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形势的税收法律制度。

3.2 做好发展计划 目前我国商务部门和工信部门等管理者已经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展开了研究,也在逐步制定符合、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战略的税收法律制度。此外,制定符合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的策略,需要做到巧妙的应对美国电子商务的免税压力,达成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最后就是要积极主动的参与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利用我国强化的市场和发展快速的优势,将我国未来的发展计划尽力的应用和贯彻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电子商务税制中去,做好我国利益的保护工作。

3.3 做好网络税收工作 收集、分析网络交易的税源情况。当前,税务机关应调查、分析网络交易的税源情况。一是调查销售额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网络商店的销售情况;二是调查销售额达到纳税标准且纳入税收管理的网络商店的销售情况;三是调查达到纳税标准未纳入税收管理的网络商店的销售情况。查清税源,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