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4 15:53:11
导语:在道德与法制的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国内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状况1.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认识方面。20世纪初我国开始实施大学法学教育。始建于1912年朝阳大学与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大学法学教育方面非常著名。在始建的初期,我们已经初步认识到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当时东吴大学法学院的资深教授孙晓楼、燕树棠等等相关的法学学者已经在该方面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论述。孙晓楼先生在20世纪30年代被誉为中国“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的专著《法律教育》中就明确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学问,这样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一定的社会常识,才可以合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具有法律道德,才可以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成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之外,再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的人,那么该人的学问或技术愈高,就愈会危害社会。学法律的人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从而作奸犯科。”但是长期以来,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脱离,走着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的学科化、学院化的自我发展道路,且只注重知识本身的掌握和考核,导致法学教育的功利化,忽视了法律人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造成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与社会需求脱节。2.课程设置方面。近十几年,虽说法学教育发展迅速,在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大概600多所,有30多万人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但是我们研究发现大学的法学课程设置情况来看,在我国统一的法学本科必修课程中没有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这门课程。近几年,有一些高校的法学院逐步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本科设立了2个学分的“法律职业行为规则”课程,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对单方交流、利益冲突、广告与劝诱、回避、保密、诉讼宣传等法律行为进行教学,帮助本科学生重点掌握正确的职业活动,有效认识法律职业行为的重要性,提高法律学生公正意识,为培养合格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从业人员服务,保证司法和执法的公正严明。”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专业开设了“法律伦理”这门选修课,共36个课时,2个学分。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是一个长期以往的道德沉淀问题,而不是课堂讲授职业道德知识的问题。通过如此单薄的课程讲授,根本就是杯水车薪,并非能取得实际效能。3.教材编写方面。人们一直非常关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这个话题,也有很多学着发表了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如李建华、曹刚等主编,《法律伦理学》,中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王进喜等主编《律师职业行为规则概论》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李本森主编《法律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和《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诸多教材。这些教材都主要阐述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理论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基本内容,主要涵盖了法律职业道德学科基本范畴、基本规则、基本原则、学科体系、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责任等,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但是,仅仅通过教材内容的讲授,想要实现和提高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使他们树立崇高的法治理想,具备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追求似乎还不太现实,也不太奏效。4.法律规范方面。我国这些年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建设方面制定了很多相应的规范。除《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之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共计50条,准则里面的这句要内容包含如何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性、保持法律从业人员清正廉洁、加强法律从业人员自身道德修养、法律从业人员要遵守司法礼仪、约束业外活动等;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2年3月颁布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规范里面主要要求作为检察官必须做到公正、严明、廉洁、忠诚、守信;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在2004年3月通过《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在第二章特别规定律师的职业道德等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对于接受法学教育的大学生来讲更多的只是一种规范本身的了解和掌握,并不能有效的内化为自身的修养。我们必须通过实践性教学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
(二)国外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现状国外法学教育最显著的目标就是,在校期间学校要时刻对学生的法律职业修养进行培养,教会学生如何拥有一个法律职业人应该有的思维方式,强化学生法律至上思想。相比较而言,美、英、德等国家非常看重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英国法律职业在各国中形成最早,它具有成熟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并具有一定特色。爱德华一世在1275年颁布了《威斯敏斯特一号法规》,首次提出了对职业律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要求。在规定中指出,“执业于国王法庭的辩护律师若犯欺诈或共谋罪,将受到监禁1年零1天、永久剥夺从业资格的惩罚”。这项规定算是全世界最早的法律伦理规范。英国律师会馆是培养法律人的摇篮,律师会馆推行学徒制与导师制相结合,这种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主要是通过“言传身教”的教育方式对法律人职业伦理进行教育培养,学徒们可以与作为资深律师的导师在这里共同学习和生活。通过导师与学生之间的直接教育,学生可以在知识上受到导师的启发,学生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英国这样形式的教育培养方式在世界是具有一定的影响性,如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现在仍然存在这种传统培养方式。美国属于世界上法律职业非常发达和具有影响了的国家,在美国关于法律教育主要是通过他们大学的法学院进行的,他们的法学院被当地人认为是塑造整个国家、社会的重要力量之一。美国法学院早在19世纪90年代就已经开设了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课程,这些课程主要有著名的法官或律师担任主讲。在1974年美国律师协会强制性要求所有的法学院对在校学生进行法律职责和责任的模拟形式教育,各州在律师协会的准入考试中也增加了关于道德考试的这项科目,使没过各法学院设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为必修的主要课程之一。美国还有专门设立了律师职业道德考试科目,美国大部分州在法学院毕业后获得律师资格之前,需要通过律师职业道德专业考试才允许其从事法律工作。
二、法律职业道德品格养成在法学教育中的主要途径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属于态度方面或情感方面的教育模式。传统的教育授课方法主要是对知识方面进行教学,而在法律职业道德的教学课程之中,由于道德教育偏于伦理方面的教学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很难进行道德方面传授,情感教学现在很难为学生提供“情感体验场”,因此职业道德教育运用传统的教学方式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然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不是死记硬背就能记住的,这些内容需要学生认真深刻的进行理解,从而了解法律职业的真正精神和理念,这样对于培养法律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提供帮助。学生可以在今后工作实践中不断充实自己,在工作中出现情况的时候做到以善意理解、准确判断、理性处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本身具有一定的独特性,教师需要在教学中寻求不同角色让学生扮演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道德认知内化成为道德判断和处事能力,并养成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格。
(一)建立法科学生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法律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有:忠诚、公正、廉洁、保守秘密、遵守司法礼仪等。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充分反应出一个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人必然要求是一个品行良好的人。一个人的品德是在学习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且具有固态化。我们对在校学习的法科学生实行品德不良行为记录淘汰制,有利于对存在不良法律职业道德倾向的人进行初步淘汰,以免道德不良的人进入法律职业队伍。品德不良行为记录可以采用双模块制,即专业学习记录模块和生活纪律记录模块。专业学习记录模块指在专业课的学习过程中,通过任课教师考核学生的品德行为,并对不良行为做出的记录。如:撒谎,欺瞒老师、长期旷课、对错误行为不思悔改,对学习弄虚作假等等不良行为。生活纪律记录模块指由校方记录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过程中对校纪校规的违反记录。如:打架、考试作弊、小偷小摸、生活作风不良等。品德表现可以分为A、B、C、D四个等级,A是优秀,B是良好,C是合格,D是不合格。学生的最终综合评价成绩由品德表现分和学习成绩两部分构成,并且品德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一定程度,就可以将其从法学专业中淘汰,不让其进入法律职业系统。正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哈罗德•H•柯在一次开学典礼上送给法学院新生的那句谚语——“永远别让你的技巧胜过你的品德”。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不但要培养法律精英,而且要淘汰品德狂徒,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德、智双优的法律人才。
(二)设立大学生法庭大学生法庭是大学生自治组织,其职能定位只限于调节学生之间的人际冲突及纠纷,辅助学校处理学生违纪违规问题。通过这种方式提倡学生自治、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培养和践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并可辅助学校规章制度的贯彻与执行。至于纠纷的解决途径,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即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选择在大学生法庭处理相关纠纷。首先,大学生法庭能够给法律专业的学生们提供锻炼的舞台,教师通过模拟法庭培养“法庭组成人员”的分析与判断能力、协调与沟通能力,帮助学生在课程中提高综合素质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养成。其次,在校园中的大学生法庭相当于一个普法阵地,我们可以通过学生违纪违规的一些事件进行审理、判决,在学生中进行法制宣传活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向每一位学生宣传法治精神,增强学生在校期间对于法律的忠诚、以及无私奉献精神的传递。再次,大学生法庭有利于把纸面上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实践中的外化行为,把对法律的信仰与遵从,时时刻刻体现在学生的一言一行,体现在学生从事法庭相关工作的方方面面。最后,大学生法庭的“准法律人”在校园的“小社会”中体会了立场的中立性、调解或“裁决”的公平性对纠纷或事件解决的重大影响,从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化性理解与认同。
(三)改革现有的法律实践教学当前法学教育的实践教学主要模拟审判、案例讨论及法律诊所和实习等。模拟审判很容易因缺乏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法律职业者的指导而走向形式,完全成为学生之间的虚拟练习而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其实只是一门将传统的课堂教学与真实案件进行科学合理的结合,在教师的指导与监督之下,学生能够亲自参加案件处理的教学课程。”实习几乎是各高校法学本科都会采取的实践教学,但其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基本是流于形式。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为学生提供真正的实践场所,加强与法律职业机构的联系与合作,让优秀的法律职业者参与到法学实践教育中来。如模拟审判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审判实务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素养的法官来做指导,通过自身的素养来影响学生,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贯穿在模拟审判中,会对模拟审判的教学质量带来一定的保障和提高。诊所式课程不同于以往的一般性实习课,他主要采用的是全新的教学观念开展教育的方式:该方式主要以学生为主,教师在课程中为学生提供综合性实战环境,有效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教师在课程中引导学生认真思考社会、法律、事实、职业道德等问题。通过它以教育学生在课程中如何以实践中学习来丰富自己的知识和如何像一名律师那样思维来思考问题。在实习教学方面,法学类院校应当做好与教学实践基地的签约挂牌等协议,安排实习指导教师,使实习生能在实习过程中真正学到实务经验和提升职业道德素养,而不是流于形式。
1.其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信息传达定位准确。
在当代大学生中,人人几乎都拥有一部手机,并且大学生每天接触和使用手机较为频繁。绝大多数学生每天都会用手机上网,并且上网时间较长,手机网络在大学生学习、生活中占据了重要位置,这就为我们在大学生中利用手机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固定的手机号码,这就为信息的准确传递提供了保障。
2.手机媒体的利用,扩展了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时空的广泛性。
一方面,传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载体,比如报纸、广播、电视等,在传播过程中不可能实现充分的共享,更不可能实现随时随地地传播和使用。手机媒体克服了这些局限,通过与网络连接,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同时,手机用户在看到有价值的信息时,会通过网络分享给其他用户,有效地扩大了宣传面,提高了大学生法制与道德教育信息的影响力。另一方面,手机媒体便于携带,技术的发展使得手机的功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手机作为一种媒体,在移动性方面可以说是超越了任何的传统媒体。
3.手机媒体具有多元化的传播模式。
与传统媒体不同,手机媒体的自身特点使得它不再过多地依赖线性传播,而是实现了交互传播,媒体的功能不仅仅停留在传达信息,更加注重的是反馈与交流。手机媒体具有多元化的传播模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传播方式多样化。手机媒体的出现正在改变受众的媒体使用习惯,它拥有自身独特的传播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手机媒体弥补了网络媒体的一些缺陷,让人们在离开电脑之后仍然可以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第二,信息符号的多元化。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手机媒体越来越多地担负起了电脑的职能。现在的智能手机,除了可以安装网络浏览器、视频播放系统、音乐播放系统以及拍照录像等等功能之外,还可以安装各种手机软件开发商提供的应用,手机完全成为一个多种多样的信息载体。第三,交互传播得以实现。手机媒体在互动方面有着传统媒体不可超越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手机媒体拥有广大的受众群体,并且能够实现信息的点对点传播。手机媒体信息传播是呈“星状”网络的,每一个手机终端都是其中的组成部分。我们很容易就可以通过手机媒体向目标受众发送信息,用户在面对信息时可以及时进行回复和反馈,同时会把信息扩散给身边的人。
二、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作用
1.丰富了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的手段
利用手机媒体进行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在丰富了教育手段的同时,也为教育手段的创新提供了条件。在以往的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教育工作者缺乏多样的教育手段,使得这类教育变得枯燥乏味,同学们只能被动地接受,效果并不理想,传统的教育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形势。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运用,创造了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教育手段。通过手机媒体,我们可以设计制作以道德和法治为主题的手机报、手机视频等,推送给每一位学生。同时,我们还可以依托校园网络建设校园手机教育平台,将各种各样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信息发送给每一位学生。
2.有助于更新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工作者的观念
在传统的高校法制和道德教育中,工作者一直起着主导作用,往往忽视了大学生的主动性。手机媒体在高校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运用,使得教育工作者的观念发生了转化。同时,手机媒体提升了每个大学生的话语权,削弱了传统教育模式中教育工作者的主导地位,改变了原有的一对多的教育模式。此外,手机媒体在法制和道德建设中的广泛应用,提高了大学生的主动性。大学生利用手机媒体,对于自己感兴趣的法制事件或者道德事件,甚至是身边的道德榜样进行主动的传播,成为信息的者。同时与同学进行交流,发表自己的见解,对这些事件或者现象进行评论。这种参与和交互改变了传统的灌输教育模式,真真正正地起到了教育作用。
三、发挥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的功效
基于手机媒体在信息传播方面的独特优势,我们应当充分对其加以利用,让手机媒体在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中发挥作用。那么,如何利用手机媒体进行信息的有效传播,这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1.要开发多种多样的传播形式
目前的智能手机已经具有电脑的大部分功能,传播形式多种多样。在利用手机媒体进行大学生法制和道德教育时,要创造多样化的传播形式。比如我们可以做一个大学生法制与道德教育专题的手机报,然后定期推送到每一位同学的手机上。我们还可以通过微信,建立大学生法制与道德教育的公众账号,吸引同学们的注意力。
2.内容上要具有贴近性
针对大学生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在教育素材的选择上要具有贴近性,我们应当考虑到大学生这一群体的特征,他们往往社会责任感较强,喜欢关注社会事务。在素材的选择上要迎合这一群体的特征,才能起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这样的素材应当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法制事件和道德事件。比如在《感动中国》节目播出之后,我们可以利用手机媒体,对获奖人物的事迹通过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的形式推送给每一位同学,让他们在感受这些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的过程中受到感染,进而树立正确的道德价值观念。第二类是大学生身边的法制事件和道德事件。这类事件发生在学生身边,对他们产生的影响比较大,更具有教育意义。比如我们可以通过手机媒体及时向大学生推送发生在校园的好人好事,同时也要曝光发生在同学们身边的不道德行为。
3.注意利用手机媒体的互动特性
在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既注重对理论知识的把握,又能够突出主要知识点,满足学生将来考证的需要,是我们在高职经济法教学改革中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在教学过程中的一些经验,提出以下几点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开设先修法律基础课程由于经济法体系比较庞杂,涉及法学基础、民法学、商法学、诉讼法学等多方面知识,再加上高职院校的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普遍薄弱。为避免因为教学内容多、知识跨度大、课时较少等因素影响教学质量,建议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先修课程,可以在大一的时候安排《法律基础》课程,让同学们掌握法律的基础知识,为以后学习《经济法》奠定好基础。
教材的选取应具有专业针对性高职会计专业经济法的教学目标要求学生能够正确理解并掌握与会计专业有关的经济、民商法律的基础知识,能够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正确解决实际案例,注重培养的是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因此,在教材的选用上,不能盲目追求理论性,而是应该根据高职会计专业建设的特点,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要求为依据,并结合会计资格考试大纲,慎重选择教材。
经济法体系庞杂,法律法规众多,对于法律基础知识普遍薄弱的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学生来说难度比较大。因此在选用教材时,要选择难度适中、注重与实践相结合的教材,突出案例教学,这样才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理论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大纲要有针对性,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的培养目标是,学生能够掌握经济法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知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所学的相关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成为具有较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因此高职院校会计类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目的性要明确,教学大纲要突出专业针对性。
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力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呈现,而人才培养的最后一个环节,毫无疑问就是各个高校。因此,高校的培养实力如何,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人才培养能力,而高校的培养实力,很关键的一块就是高校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所以,高校青年教师的良好发展成为当今各个高校需要关注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道德意识发展的研究,更好地探索高校青年教师的激励机制。
青年教师是高校教师队伍中一支活跃的生力军,是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力量,是高校最核心的资源和竞争力的源泉。他们有着青年人独特的心理状态和需求。正确认识青年教师这一重要群体在新形势下的思想动态,把握青年教师的需求特征,并据此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相应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促进青年教师健康发展,是各个高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急需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目前高校青年教师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师生比失衡,教师的工作量与收入不成正比
据我国公布的《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显示:近几年,与普通高校学生规模近一倍的增长速度相比,教师总量只增长3l%。这样全国高校生师比达到18.2:1,个别高校甚至高达35:1。由于生师比过高,导致班级规模越来越大,这样势必给任课教师造成一定的心理负荷和工作压力,而收入的增长与教师的实际工作量不成正比,过分的强调教师的职业道德,而忽略了教师的物质需求,尤其是青年教师,由于各方面的因素,这个阶段经济实力还是相对薄弱的,在物质方面的需求量也还比较高,但却不能得到相应的满足,长此以往,就容易造成青年教师重教学过程而轻教学目的,重教学工作量而轻教学质量的结果。
(二)重使用、轻培养,教师自身发展空间不大
近几年由于扩招,许多高校的教师教学任务繁重。“放电多、充电少”,外出学习进修、开阔眼界的机会很少。只要教师上了岗,就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工作下去,很少有机会接受再教育。由于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工作压力,教师本人很少有精力进行知识更新。等到原有的积累挖掘的差不多,又没有新的内容充实的时候,青年教师本身会有一种危机感。有了危机感,又没有时间去更新、提高自己,就容易产生厌倦和烦躁情绪,会有孤独感,青年教师的安全需要就得不到满足,工作积极性也就会下降,导致整个团队士气下降。
(三)学术风气不够纯正,教师自我价值的实现受阻
如今高校的浮躁之风盛行,急功近利的行为越来越突出。在职称评定或聘任过程中,往往把教学看成软指标,而把申报多少项目和发表多少论文当作硬指标,于是教师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跑项目”、“发论文”。此种情况,不仅社会成果转化性差,而且助长了教师的浮躁心理和急功近利的思想。学术氛围不纯正,青年教师必然会受影响,最直接的就是不能全身心的投入教学和科研。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在“跑项目”、“发论文”方面花下大的精力,那么花在教学与科研方面的精力必然就不多,更有甚者,由于评审制度的不完善,真正在教学和科研方面突出的教师,却因为交流沟通不过,而影响了自身的发展,那么对于纯正的学者来说,自我价值的实现就受到了阻碍,自我实现的需要就得不到满足,如此往返,进入一个恶性循环,最后导致整体学术水平下降,华而不实。
二、道德意识的发展对高校青年教师激励机制探索的启示
以道德的善恶观念为主要内涵的道德意识,不是一个单向的、静止的东西,而是处于错综复杂的变化发展之中。这个发展遵循意识发展的一般规律,表现为感性形式向理性形式的过渡。在道德主体自身的自我意识中表现出一个“自发一自觉一自由”的发展过程。
(一)道德意识发展的三个阶段
1.自发阶段
这是道德自我意识的萌芽阶段。人作为主体,一开始就是一个充满各种欲望的存在。当他和社会及他人发生联系时,总带着实现自我欲望的冲动。可经验又使他能自觉地意识到在他实现欲望时有一个他人和社会的“可以”和“不可以”的回答,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应的对行为结果的善恶评价。这样一个“可以”和“不可以”的经验积累,再加之家庭、学校和社会的教育,就必然导致主体意识认知内省的出现。这个基于经验和直观基础上的认知内省便是一种自发的道德自我意识。
2.自觉阶段
这是道德自我意识的“知情冲突”阶段。在自觉阶段,由于道德主体通过不断知觉内省,从而对道德规范及其客观必然性有了较多的和较全面的认识,道德自我意识开始摆脱了自发和无知的状态。和自发阶段主要表现为情感的作用不同,道德自我意识在自觉阶段主要表现为意志的作用。
3.自由阶段
这是道德自我意识的“自律”阶段。这样一个自由阶段无疑是道德自我意识发展的最高阶段。在这里道德主体不仅对道德规范的必然性有了正确的认识,而且无须或很少借助意志就能自愿地接受道德必然性的约束。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必然之则”已转化为主体自身的“当然之则”了。显然,由于道德主体不再把道德规范消极地视为异己的、外在的东西而强制自己遵循,而是自觉自愿地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一种信念。因而,道德主体凭借这种内心信念就能很自然地使自己一言一行都合乎一定社会的道德规范。我们理解,道德自我意识只有达到了这样的境界,才可以认为获得了真正完整意义上的自由。在这个境界里,不仅外在的道德规范变成了内在的道德要求,而且单纯被动地遵循道德规范变成了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地带有创造性地去实践道德规范的过程。
(二)成熟的道德意识
道德自我意识的成熟无疑是指道德意识中的自由和自律境界。因而如何拥有成熟的道德意识的问题,实质上便可归结为如何早就自己道德意识的自由境界。
从道德意识发展过程的考察中可以发现,达到道德的自由意识境界是通过如下两个途径实现的:1.使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稳定化和系统化;2.使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走向高度的统一。 道德自我意识的发展过程使得我们明白,只有当主体的意识达到自由的境界,主体才能够“从心所欲,不逾矩。”同样,在我们构建激励机制的过程中,如果想要其充分发挥作用,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我们必须是从主体内部着手,全面分析主体的多样性,以主体的需求为出发点,构建合理的激励机制,使主体能够自然而然地全力以赴为整体谋发展。
三、构建高校青年教师激励机制
(一)建立合理的津贴分配制度,提高青年教师的满意度
通过工作所带来的物质回馈,如薪资的提高、职位和职称的晋升等能在很大程度上满足青年教师的生理和心理的需要。要有效引导青年教师的行为,使之朝着有利于学校实现整体目标的方向发展,就要针对他们的付出和需求给予合理的报酬。要想使报酬产生必要的激励作用,就要打破平均主义,建立公平合理的津贴分配制度。要以绩效考核为依据确定薪酬,提高教师的公平感;要破除论资排辈的陋习,鼓励青年教师的工作热情;要破除只看数量不看质量的观点和做法,重视奖励在教学一线成绩突出、积极创新的青年教师。
(二)重视激励因素,激发青年教师的工作热情
20世纪50年代,美国行为科学家弗雷德里·克赫茨伯格提出了著名的“双因素理论”。他把工作满意度的因素分为:“保健因素”和“激励因素”。赫茨伯格认为,保健因素,如工资刺激、舒适的工作环境等即使达到最佳程度,也不会产生积极的激励作用。只有配合激励因素,如成就、认可、工作本身等因素,才能对人的行为产生更大的激励作用。通过“双因素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能够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的不仅是工资、奖金、福利等“保健因素”,而且还有工作的成就感、事业发展等“激励因素”。教师作为学识修养较高的一个群体,其事业心和成就感都比较强烈,对精神需要的满足和受尊重的渴望也比其他社会群体要高。高校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者应抓住这个特点,从下面几个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情感激励:首先,关心青年教师的生活、工作环境,帮助青年教师解决具体生活困难,尽快地融入学校这个大家庭;其次,对青年教师的工作热情,要多赞扬、多肯定、多鼓励,积极引导;最后,关心青年教师的自身成长,为青年教师提供必要的成才帮助,提供进修和提升的机会,在一些人才培养、课题申报方面给予一定的鼓励和帮助。
(三)引导青年教师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对青年教师进行目标激励
在人的整个行动过程中,一个期望的目标具有不断的驱动作用,是激励的重要环节。青年教师具有强烈的实现自我意识,他们初涉社会,渴望取得一定的成绩以期得到社会的认同。因此,在管理中应结合青年教师的实际,确立符合其自身发展规律、具有凝聚性又具竞争性的目标。同时,要让他们充分意识到目标的实现将与事业的追求和个人的前途息息相关,使之成为引导其行为的航标。要满足青年教师职业发展的需要,可从以下几方面人手:第一,根据青年教师所处的不同职业阶段,帮助青年教师确定明确的阶段目标;第二,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爱好、特长配备导师,帮助青年教师确定中长期发展方向;第三,针对青年教师学识、能力、素质方面的欠缺,有针对性地加以培养。
对高校青年教师的管理更需要人文关怀,要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把对青年教师的管理纳入高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板块。坚持以教师为主体,以激励为主导,有效运用激励手段来调动高校青年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尽一切可能为青年教师提高专业水平与创新能力提供空间条件和制度保障,使广大青年教师能勤奋学习,努力工作。
论文关键词:环境伦理;环境法;互动式;必然性;可能性
一、环境伦理和环境法的概念
(一)环境伦理的概念
环境伦理也称为环境道德,是指人们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因此所应遵循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其中,环境道德态度主要是指有关环境保护的道德意识、思想、观念、感情和意志等,而环境行为规范则主要是指环境道德标准和它的基本原则及重要规范。环境伦理是人类在对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破坏问题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历史与人类工业文明的进程紧密相关,最早可追溯到工业发展的初期。在20世纪70年代,随着全球性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环境保护无能无力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伦理学随之得到了系统发展,各种环境伦理学说和流派纷至沓来。通过几十年的发展,环境伦理学说已分为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流派。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大自然的中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环境道德的唯一相关因素是人的利益,因此,人只有对人类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大自然的义务只是人的一种间接义务。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则侧重于对人本主义的反思,提出将伦理学的概念及其范围扩大到人以外所有生物,弱化人类利益。
(二)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指调整因保护秘书科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法的产生是源于工业时期人们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和资源的疯狂攫取,导致了一系列污染物致害事件和生态灾难,产生了严重的环境危机,人们发现需要对这种无节制、无秩序的排放和开发进行一定的规范,以使人们的经济利益能够继续下去。环境法具有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广泛性等特点。
二、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互动的必然性
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规范世界的两个维度。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的学界,通常认为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规范体系,一度非常强调法律和道德的界限,而进入现代社会,二者的关系正在悄然改变。法律和道德作为社会极为重要的上层建筑,二者联系紧密、相互影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促进。一方面道德对法律起促进作用,首先是法律正常运转的社会和心理基础,立法、守法、执法都离不开道德;而另一方面法律对道德也起着促进作用,法律用立法手段推进道德的普及,并通过强制力保证实施,用刑罚惩治非道德的违法行为,以弘扬社会所倡导的道德。任何割裂二者联系的观点都是完全错误的,整合二者的优势,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组合功能和整体优势,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都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共同调控,才能事半功倍。
随着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人类也对传统环境伦理进行反思,重新考虑应当对待自然的态度。在此基础上人类开始超越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开始向人类之外的其他类的事物的发展。纵观发达国家的环境立法,现代环境伦理已经对环境法产生三个方面的影响:首先是调整范围的拓展。其次是价值观念的扬弃。再次是基本理念的重构。环境伦理是环境法律规范的始源,法律渊源之一就是道德。环境伦理中蕴含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秩序、环境安全、环境正义等一系列特殊理念构成了环境立法的法律精神。因此,环境伦理也成为了环境立法的价值评价标准。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中,除了要求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强有力的执法体制以及健全的的司法制度外,还要求符合环境伦理的价值评价。
同时,环境伦理的出现,也是人类在价值观上一次巨大转变,它标志着人类对于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对于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对环境和生态的价值都有了新的认识并形成了新的伦理观。环境法应当选择或者吸收环境伦理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并经过具体化的立法技术和处理。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是一种高尚的环境伦理的要求,其蕴涵的伦理价值是环境法认同的并加以吸收的,但是在环境法中直接规定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显然不会产生法律效用。由于环境法的稳定性与立法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加之社会现象的多变性与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法有它的漏洞和不足,一些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本应受法律制裁却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此时就需要运用道德对这些行为作出评价、引导和调整,以弥补环境法的空缺。
三、环境伦理与环境法之间互动的必然性
(一)环境伦理为环境法立法提供新的思考模式
长期以来,统治人类的主导价值观是人类中心主义,而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观念的更新和思维模式的转变是解决问题的动力之源。环境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环境伦理的发展提出了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如何对待环境的问题,其思想能够为环境立法提供重要前提。反思过去的价值观念,那种以人类为中心主义,把自然仅仅看作被改造对象的观点显然是片面的。它错误地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立起来,忽视了人类所无法改变的自然生态发展的内在本性,因而也忽视了自然环境存在的道德价值,但日趋恶劣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表明,这些价值观其实并不是那么值得我们效仿。我们必须要有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转变人对自然环境的态度,树立尊重自然、敬畏自然的观念,重建人与自然的关系。
(二)环境伦理可以促进环境立法的完善
从已有的立法经验上来看,西方某些国家的传统环境法由于局限于传统的环境伦理精神,决定了它无法最终有效解决环境问题,迫切需要人们重新审视传统环境法,并对它进行革命性地彻底变革。而这一迫切需要就使得人们不断的寻找新的哲学理论,并以此为指导对环境法进行理论上的再造。当新的环境伦理获得社会广泛认同时,原有环境法就会因为与社会发展不符合而显得落后,必然要求对立法进行修改,所以说环境伦理会推动环境立法的完善。而这一过程就是指立法者按照立法程序将环境道德理念、规范或规则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包括将一定的环境道德规范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环境法律主体必须遵守一般的环境道德规范。这其实就是环境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过程,这也是好的环境法律由此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但若环境法直接把环境道德规范加以吸收,则需要经过具体的立法技术处理。同时在我国立法现状滞后的情况下,通过宣传环境道德,还可以对个体起到教化作用。通过人的道德自制,在小范围内推动环境保护事业。
(三)环境伦理可以促进环境立法的实施
社会伦理和法律规范都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主要表现为国家的强制力,社会伦理则是从存在于们的思想意识和风俗习惯中的道德中提炼出来的。为了更有力的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应该将环境伦理和环境法律结合起来,既不可能只靠伦理本身就足以保护和管理环境,也不可能只靠法律本身就足以使法律实施。而环境伦理可以促进环境法制的实施效果,主要表现为环境法律规范的道德化过程。即环境法律主体把环境守法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环境道德义务替代环境法律义务,从而能够自觉遵守环境法律。当环境立法所规定的具体义务逐渐内化为人们心中的道德义务时,形成新的更高层次的环境伦理时,这种法律行为规范就会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伦理,从而获得人们自觉履行的效力。
四、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