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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时间:2023-05-26 15:29:21

导语:在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第1篇

1 审查原则

( 1) 合法审查原则是合同审查的根本前提,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最终无法满足企业的签约需求。

( 2) 同步审查原则主要是指把合同的审查与商务过程文件审查相结合,两者相辅相成。只有对商务过程、商务文件透彻了解,才能追溯合同条款的渊源,从而保证合同条款符合企业的签约目的。

( 3) 平衡审查原则指将风险把控与实现经济目标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内部合同审查要坚持风险把控和经济目标实现兼顾的原则,使两者尽量达到平衡。不能过分把控风险,而使商务合同谈判和签约活动陷入僵局,无法根本实现企业的经济目标。

2 审查依据

( 1) 合同审查依据法律审查,首先是指依据《合同法》审查,合同条款的约定要符合《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也要符合相关部门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合同法》是对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则性规定,是普遍适用的规范化要求及原则性条款,其他法律法规如果出于行业交易安全的需要,在符合《合同法》立法原则的基础上有更细化的规定,那么应该作为审查的依据优先适用。

( 2) 企业内部控制表现在合同管理方面,主要是识别合同签署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点,继而设置关键控制点,进行风险的有效防范。可以说,合同审查本身就是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合同审查工作作为企业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应遵循企业内部控制规章制度的相关要求而开展。

( 3) 商业惯例审查要包括国际认可的、行业通行的、权威协会认可的商业惯例等。商务活动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争议焦点的条款往往会更易接受商业惯例的标准。比如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除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比例范围内,如何确定具体违约金比例,往往会看整个行业内商业惯例是多少。合同审查人员如果对本行业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依据商业惯例进行合同审查,有利于较好地把握尺度,既把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又能有效推进商务谈判进程。

3 审查标准及技巧

( 1) 形式方面的要求及文义审查法。合同审查,从形式方面要求合同本身文义准确、简洁明了、逻辑合理、结构完整。按照合同形式方面的要求,可以采取文义审查方法:应从合同名称到合同结构做全面审查。如合同名称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合同签约主体名称在合同抬头处和落款处是否表述一致; 合同履行期与有效期是否一致; 条款文字表述之间有没有矛盾等。

文义审查要充分关注字面背后的交易背景,只有充分了解和追溯合同文本形成的过程、双方谈判中的立场、观点,才能保证合同条款的具体描述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 2) 实质方面的要求及对照审查法、条款分析审查法。合同实质方面的要求包括两方面: 一是合同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条款完整。二是要求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晰、具体。针对合同条款合法、完备的要求,可以采取对照审查方法:对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检查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同条款有无与之相抵触之处。对于不一致的地方,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修改或补充相应条款。合同条款合法、完整是合同审查工作的最低红线要求,不能逾越。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检查合同条款的表达是否准确、到位。针对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的要求,可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

要求合同权利义务明晰、具体是在合同条款合法、完整的基础上,提出的更高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除了要求合同中设置齐备相应的条款之外,更重要的是这些条款要具有可辨识性,能明确具体地表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这些条款越容易被辨识,权利义务越明确具体。

采取条款分析审查法主要体现在对合同履行义务主体、客体、标准、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约定时,审查其易辨识性。如对履行主体,是否有对委托代表及人权限的明确约定; 履行客体方面,商品的规格是否明确具体,服务的技术要求是否清晰; 履行时间方面,延期交货具体的含义约定是否清晰; 违约责任的约定须达到依约即能判断哪种行为出现便属于违约的程度。如果这些条款约定得没有辨识度,那么将是纠纷和争议的易发处。

( 3) 商务性方面的要求及会签审查法。企业合同是商务活动的结果,要求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进行合同的内部审查时,要根据合同类型、签署的背景、企业经营目的、合同相对方的特点,对合同履行中会发生的情况和问题,进行预判并形成相应的针对性条款,提高合同条款的可操作性。如根据合同标的特性,对标的的测量及计算约定误差范围、对服务的完成约定可量化的验收标准; 根据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及强势程度,设定不同标准的防范性条款;根据合同背景及类型特点,增加实用性条款等。

对此,可采取会签审查法。企业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分工,对相应条款提出可操作性的审查意见。一般而言,通用条款主要属于商务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审查职责,包括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对于专用条款,如健康安全环保条款、保险条款、政府批准条款等,要发挥相应业务部门的职能和优势,提出专业的审查意见。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

由于监管体系的不同,融资租赁行业分为“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审批和监管,造成了两类公司在经营管理和监管模式上的不同和区别。

一、“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相同处

1.法律定义相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法理上没有区别。

2.会计定义相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会计注重的是实质,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会计处理都要按准则的标准来处理。会计定义是相同的。

3.税务定义相同

税法的制定依据法律,企业依法纳税,不管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其税法和征收政策相同。都曾被划归为“金融保险业”。营改增以后,融资租赁被划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特殊产业,单独制定税收政策。金融保险业虽在现代服务业范畴,但没有进入这次营改增范围。

4.业务操作原理相同

租赁企业最基本的直租和售后回租等业务,其操作原理都要依法而行,都不能离开融资租赁的法律标准,都要遵守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原则。

二、“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的不同处

1.法律授权不同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商务部只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管,没有规定审批事项。

2.产业归属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进行风险控制,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没有进入资金市场资格,借款比例不会超过一般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限制,实际做为一个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财税政策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

4.业务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还可以吸收股东存款、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从股东处借款,但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5.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制在“固定资产”,监管可以窗口指导来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制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

6.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在没有发生损失前计提呆坏账准备金。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

7.租赁资产登记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而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三、结论

第3篇

1.1合同双方对物流服务行为性质的认知偏差

物流产业作为服务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其发展过程、组织形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都还需要一个时间过程,不同形式的物流服务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性质也不相同。目前我国物流服务市场上存在的物流服务组织形式及其内容主要有表1所示的几种方式。第一种经营方式与传统仓储运输业务的区别不大,在法律性质上从属于运输仓储合同关系;第二种经营方式一般在提供一种性质的物流服务的同时附加另外一种服务,诸如仓库所有者在租赁合同中另外附属搬卸劳务服务,那么这份合同就是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综合,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就合同具体约定;第三种经营方式在法律性质上表现为委托合同关系。

不同的物流服务组织形式其法律性质不同,所承担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变化。在物流服务实践中有不少物流企业由于不清楚自身的法律地位而错误地承担了本来该由对方承担的合同义务。例如货物承运人投保后,保险公司一般会设置免赔额度,在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的货物损失发生时,承运人在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同时要全额赔偿货物委托方,这样就使得承运人不可避免地遭受免赔额损失,这与一般的保险惯例原则是相违背的。因此物流服务合同中对于行为性质认知的偏差和错位会导致很大风险。

1.2电子信息方式的合同成立、变更事项

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合同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合同订立和变更的手段,物流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EDI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合同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方式的合同签订行为有可能为合同带来各种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合同要约和承诺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输,其身份确认和识别依靠认证机构认证或网络密码,签字盖章被数字签名所取代,电子合同的订立对于格式没有严格的要求,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或仿冒,同时由于网络安全技术一般总是相对滞后,同时我国的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还没有对电子合同和电子证据给予有效的地位确认和身份认同,这就使得电子证据形式的物流服务合同的合法性遭到了广泛的质疑。

1.3其他不同类型合同所隐藏的风险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根据货物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送到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并为此索取相应报酬的合同。运输合同风险是物流企业的重要物流服务合同风险之一,这是因为运输服务是重要的物流服务之一,物流企业既可以是承运人又可以是托运人,有时两种身份兼而有之,其承担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尽相同。物流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协同也会存在合同风险。物流服务合同中一般会涉及到多个物流主体或不同物流资源的整合协同服务,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客户货物或利益发生损失后,不管造成损失的责任来自哪一方,对客户的赔偿要由签订合同的物流企业方负责首要责任,然后再进行分摊,如果合作伙伴间的资信都比较好,这样的损失每一方都会降到最低,否则的话合同签订方会损失惨重。此外还会出现各种投资风险、租赁风险、意外事故或合作伙伴的利益博弈风险等。

2物流企业服务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根据物流服务合同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来源及作用机制的分析,本文认为物流企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物流服务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

2.1仔细审视合同条款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物流服务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为了使得物流服务合同能够顺利执行,或者在发生纠纷和争议时能够清晰地辨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应该做到具体、全面、明确,对字词进行仔细推敲,力图避免多种解释和模棱两可的现象。另外对于采取格式条款订立的物流服务合同要特别注意,格式条款订立方应该采取合理必要的方式提请合同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并给予相关的解释。

2.2合理使用免责条款正当规避合同风险

免责条款是指物流服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精神,物流服务合同签订中除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设定之外,还可以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条件、方式以及相关义务的限制、免除等条件进行约定,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于合同执行中可能的风险进行适当的分配,从而能够快速达成交易和促进合同顺利执行的目的。

2.3要求提供担保加强合同管理

物流服务合同中的担保是指在物流服务合同相关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有其担保人承担责任并履行合同义务或债权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物流服务合同中的担保形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即定金、质押、保证、抵押和留置;另外物流企业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进行合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诸如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对于合同履行的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等。

3案例分析-X仓储公司在仓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过失及防范策略

3.1案例

X仓储公司与Y企业在2009年7月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规定:Y企业在X公司的仓库中存放纸浆,X公司需要保证仓库温度不高于15度,湿度不大于70%,仓库要配备相应的降温除湿设备,存放时间为2009年8月1日到11月30日,Y企业每月向X公司支付仓储费用2万元,不经Y企业签字X公司不得允许任何人提取纸浆,否则X公司承担一切责任。随后Y企业将共500吨的纸浆的提单、保险单、发表等单据交由X公司,X公司在7月30日提取货物后存放仓库并向Y企业开具了相关文书。

8月10日X公司的空调设备发生故障,直到9月15日故障才彻底排除。期间Y企业的纸浆一直存放在27度的环境中并发生了霉变。X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并在多次联系Y企业未果后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将货物与10月10日作为废品进行了变卖,获得价款60万元。10月25日Y企业向X公司提出提取货物要求时,X公司声称已经变卖处理。协商未果Y企业向法院X公司要求赔偿300万元。法院判决X公司向Y企业赔付50吨纸浆价值150万元,驳回Y企业其他要求。

3.2X仓储公司在仓储合同履行中的不当行为

3.2.1X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货物保管义务。X公司没有提供满足Y企业纸浆存放的仓库环境和必要的完好设备,其空调设备故障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使得货物因为保存温度过高发生了霉变,X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该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X公司应该对于Y企业仓储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2.2X公司对于仓储货物的处置方式不妥当。X公司在发现货物霉变后,虽然也尝试联系了Y企业,但在未果的情况下将其货物作为废品处理且未进行提存公证。根据《合同法》390条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它损坏,危及其它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做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很显然X公司的做法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3仓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建议

从本案例分析中,仓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3.1合同条款要完备一致。物流仓储合同订立时要做到内容完备,对验收项目、验收方法、期限、责任界定、损失计算方法等条款要格外注意;同时合同条款要前后一致,避免发生矛盾导致无法执行。

3.3.2货物入库出库验收手续要严格。仓储合同的货物入库出库验收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并做出书面形式的验收记录,相关经办人要签字确认,从而明确责任避免相关争议的发生。

3.3.3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当货物仓储保管人发现货物出现霉变或变质的情况,应该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出现无法联系到存货人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手段履行通知义务,同时对货物进行拍照以进行状态证据留存。

第4篇

关键词:完善;内控制度;防范风险

中图分类号:C9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01

引言:几年来,开滦物流历经改革、整合、创新、发展等历程,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组织架构不断完善,从专业化公司到以物贸管理部为统领,销售、物资、国际物流公司协调联动的物流新格局;产业结构从煤炭购销业务到以煤炭为主、一专多元、竞相发展的物流贸易新体系;运行模式从以单纯购销、延伸到加工、仓储、配送等;产业规模连创新高,为开滦集团公司挺进世界500强提供了有力支撑。

但是,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张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给开滦物流产业发展带来各种风险和挑战。本文从完善内控制度、实现科学规范运作,为物流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方面谈谈自己的想法,仅供参考。

一、开滦物流贸易业务现状

开滦物流涵盖销售、供应、仓储配送、国际物流等几大板块,涉及煤炭、焦炭、矿粉、钢材多项产品,覆盖制造、冶金、电力、焦化等行业,经营区域涵盖华东、华南、华北、东北、内蒙、山西及澳大利亚、印尼等多区域、多领域。

按照经营板块分:煤炭物流占产业规模的50%。今年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增速放缓,煤炭市场疲软,价格持续走低,企业间竞争日益加剧。给以与煤炭市场高度关联的开滦物流产业带来更多的风险。

按运作模式分:以大宗商品流通贸易为主占60%。由于经济危机导致全球产能过剩,钢铁、焦炭等产能骤减,物流贸易相关上下游产业经营出现滑坡,增加了煤炭贸易为主的物流贸易行业的经营风险、资金风险等。

对这种多层次、跨行业、跨地域、复杂的物流业务,如何有效规避风险、切实提高运营质量,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内控制度现状

随着开滦集团公司物流产业快速发展,不断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有效防范风险显得越来越重要。各单位、部门相继制定了各项管控制度:

(一)物流贸易资金管理办法,从管理体制、预算管理、资金的收付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范物流贸易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二)内部控制制度。为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发展战略,制订了内部控制制度。

(三)物流贸易管理业务流程指导规范。围绕客户准入与退出、买卖合同签订、采购与付款、存货、销售与收款、商务纠纷处理与重大风险化解等对业务流程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但是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展、外部环境的变化,实施中仍然存在着各种问题。比如业务流程的细化,各项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各项运作模式、体系的创新以及如何运用制度来保证其良好运行等等。

为了促进物流产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下一步更需要从业务流程的细化、制度的完善以及责任意识的提高、加强监督、检查以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加强各项培训学习、提高各种风险的应变能力等,以降低各种风险的发生。

四、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氛围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做好各项制度的建设工作,并动员全员提高认识,学习规章制度,切实做到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使风险意识贯穿于人的行为始终。

(二)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为防范风险、提升运行质量保驾护航

1.建立、健全物流风险防范体系,构筑风险防范的钢铁长城

(1)建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为加强风险防范提供组织保障;

(2)建立风险评估和分析体系,分析评估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3)建立风险处理机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4)建立风险责任机制,明确风险管理部门,细化管理责任;

(5)建立风险审计体系,推行安全审计。

2.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实现业务的安全、稳定

(1)创新制度建设,实现科学规范运作,防控风险。逐步完善与新业务相适应的各项管控制度,并注重审视,加强总结,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2)建立资金统一调度制、大额资金支出联签制、客户信誉评估制、应收、预付款清收制等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资金防控能力。

(三)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风险的识别能力

1.加强物流理论知识的学习,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熟悉和掌握物流企业运营的风险知识、完善管理制度中各项风险节点,提高防控风险能力。

2.认真学习合同法律法规,全面了解物流贸易合同规范化问题。认真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全面了解物流贸易合同规范化问题,签订严密的业务合同,并按合同执行,有效防范合同风险。

(四)持续督导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坚持开展内控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一是要经常剖析典型案例和反面案例,汲取教训,警钟长鸣;二是要经常性地开展检查督导,及时发现违反内控制度的倾向性问题,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

(五)开展定期审计工作及对问题的整改

按照审计规范做好物流贸易的风险审计工作,及时发现潜在坏账风险并超前研究解决,并做好物流贸易资金风险审计所揭示问题的整改工作。

参考文献:

[1]胡为民.内部控制与企业风险管理[M].电子工业出版社.

第5篇

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2、网络借贷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3、股权众筹融资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4、互联网基金销售

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5、互联网保险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第6篇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机制;问题;策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将会面临复杂多样的经济环境,而企业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最讲究的是公平、公正,而合同管理的依法合规运行机制正好维护了市场经济发展秩序,因此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机制成为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部分。就目前而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开展经营活动时主要是通过合同的签订进行,合同中体现了企业之间既是合作关系,也是竞争关系,买卖双方都有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合同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如何更好的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等问题成为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

一、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的必要性分析

(一)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是规范企业正常经营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进一步参与配置的前提下,企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合同管理成为企业运行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合同管理全过程,即自项目论证决策至最终的审批、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过程,所有的内容均需保证依法合规。让企业依法管理,按合同条款办事,一同遵守信用,按照约定经营,这便是企业保持自身信誉、持续参与市场竞争的良好办法。由此,企业方面才可以以更加稳健的姿态参与竞争,进而抓住市场经济的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二)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有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首先,借助合规运行,企业能够于合同签订的时候即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同时获取十分有利的证据;除此之外,针对合同具体执行状况展开监督,一旦其中一方出现违约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损,则被违约方是能够按照合同相应条款维护自身权益的,由此便会大大的降低被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三)合同管理合法合规运行时减少企业经济纠纷的重要保证对于企业竞争者来讲,其具有管理层级多,管理方面鱼龙混杂的状态,因此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风险也比较大,企业面临的如此局面很容易让企业产生经济纠纷而导致相应的经济损失,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企业很容易因为合同内容不完善或者是违约责任处理不明确等原因造成更大的风险。因此为了使企业得到更好的管理,合同依法合规运行机制能够更好的维护企业经营秩序,成为企业减少经济纠纷的重要保证。

二、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不强和违规处罚力度不大从合同管理来讲,一般出现问题的原因多是由于相关人员不按规则行事,未依据相应条款的内容开展活动。虽然我国的法治基础在不断的壮大,企业依法办事的观念不断深入,但是还是存在个别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仍然实行经验主义,按照原有的方式办事,认为合同只是为了结算走的一道形式而已,没有明确的规定合同双方的责任。部分企业的合同管理极其混乱,没有制定明确的合同管理条例,有的企业虽然制定了合同管理条例,但是合同在签订之后没有按照合同办事,实际操作与相关的制度办法严重脱节,合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这种落后的意识很容易给企业招来不必要的纠纷,部分状况下还可能引发十分严重的后果。企业执行合同过程当中若出现违规性的内容,如果未对相关人员予以惩处,便可能导致类似状况的再次出现,对于企业权益来讲是很大的损害。

(二)合同管理基础薄弱合同管理基础薄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无合同管理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合同管理工作对于知识掌握度、专业程度的要求是很高的,所以对相应人才的需求标准也较高,要求其不仅要有很强的行政能力和管理能力,还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对公司的各项运营都要有所了解。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企业中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基础比较的薄弱,同时在企业内部也没有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合同管理一直浮于表面。其次,企业的合同文本还不够完善,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但是在内容上还不是非常完善,而部分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合同,导致合同内容不够完善,大大的提升了企业的风险。

(三)合同签约不及时合同签订不及时是企业经常出现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因为:首先,企业的合同审批流程十分繁杂,且整体效率较低。企业的最初目的是进行全面化管理,但是这样的方式却导致了审批流程的繁多、工作效率的低下。其次,合同经办人办事效率低,没有对签订的合同及时的履行审批的流程,最后,由于企业管理模式比较的复杂,特别是招标的业务,往往会因为财务预算的问题延迟合同履行的进度,还存在一些企业因为生产的原因,需要先下计划才能签合同导致部分事项已经执行而在合同中没有反应出来,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引发更多的风险。

(四)合同风险意识防范意识和履约监控不佳当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开始接触到更多的债权债务经济纠纷,这反映了企业合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一部分是因为未就合作队形予以资质审查,所签合同的整体规范度也较低,未进行严格化的办事,这样便会造成违规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三、强化企业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的若干意见

(一)提高领导及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和健全合同管理相关制度首先要在整个企业范围内提升员工责任观念,优化合同管理方面的制度标准。按照合同法与企业真实状况执行合同。在这当中涉及到的内容很多,有培训制度、文本管理制度、考惩制度、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经济纠纷处理的条例等。需要着重强调的是相关的制度应该科学合理,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实际相结合,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依法合规教育,如展开“依法治企,依法合规”的活动,将合同管理依法合规的精神传达到每一个员工,主要领导要做好带头作用,各部门负责履行各部门职责,落实好自身的责任,在所有人员一同的奋斗下,实现合同审查防范风险的目标。

(二)抓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第一,构建合同管理网络信息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企业为了全面的了解合同的具体执行状况,便会将合同管理依法合规与信息技术关联起来。借助资金、技术的支持,实现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发展。这样能大大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也使得合同执行更加的公平公正。其次是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对于企业来讲,其需按照自身的发展状况修订合同示范文本,这样才能够优化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让合同示范文本包含更多、更科学化的内容。同时还要加大力度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对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状况予以考核。最后,便是关于合同的签订问题。企业方面必须完善相关审批流程,保证整个审批流程的流畅性,除此之外,效率也是需关注的重点,只有通过严格化的执行,才可确保合同的正常签订。除此之外,在企业发展中,审核与监管同样是需关注的内容,尤其是针对整体合同签订比例较低的部门、人员,更需开展考核,了解低下原因,制定针对性的改进方式。

(三)加强合同管理法律意识首先,需提升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招聘数量。在招聘的过程中充分的考虑他们的专业知识,把优秀的人才放置在合同管理岗位,以“人岗合一”的方式,推动合同管理人员参与相关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让企业拥有源源不断的专门性人才,这样才能够让法律知识更好的融入到企业日常管理和运营中。其次,要加大对合同管理员的培训,企业通过内部组织相关的培训、或是借助网络课程等各类方式,增强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最后,要充分的发挥法律人员的作用,企业内部可以成立法律事务部门,配备专门的法务管理人员,企业要充分的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让这些法务管理人员来参与到项目的谈判、投标、合同文本的起草中,特别是一些优秀的法学大学生或是公司律师等,为企业的合同管理依法合规运行出一份力,帮助企业进行更加深入化的改革发展。

(四)设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加大合同依法合规管理的考核力度企业方面需参照实际情况,就当下的合同管理条例进行改进,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完善合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内容与方式。该考核制度不仅针对于企业得领导班子,还包括合同经办人、管理人员、合同审核人员、商务谈判人员等。对领导班子重点考核合同签订及时率以及合同完成情况,并增加其在年度经营承包考核中的权重,对合同审批和经办人主要考核合同的审批效率和审查质量。同时针对于那些签订合同相对推迟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追究领导责任,针对拖延审查审批、审查把关不严的违规人员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要对其进行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五)加快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创新按照依法治企以及企业的相关的法律依据,根据系统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该法律风险评估机制应该从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法律风险出现的原因,通过各类方法尝试识别法律风险,进行预防,减少各类风险的出现。按照风险的状况,由内部管理制度出发,把企业内部所有的管理机制都纳入法律风险管理的过程中,把每个岗位的责任都视为自己的责任。在对风险进行评估时,要企业内部全员参加,不断的完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流程,在多样的法律环境中,开展动态化的考核与评估。同时对法律风险和控制的重点进行实时调整和更新,不断的调整和完善防控措施,并做到持续的、全面的、动态的法律风险防控,使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防控向内部管理风险防空转化,由此促进内部法律风险体系的整体优化,切实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7篇

关键词:企业市场营销风险

海洋中的狂风巨浪制造了无数悲剧,使今天的人们仍然记忆犹新。商海中的诡谲多变,酿成一件件商海悲剧,令当今的人们闻之胆颤。市场的难以预测,竞争对手的精明强干,“上帝”的不断变化,形形的陷阱与圈套,淘汰着一批有一批失意者,他们就像猛然间遇到没有预测到的暴风雨一样,被无情地吞噬进黑沉沉的海底,而大海却如同往常一样,仿佛什么也没发生。但海毕竟有海的魅力,蓝色的诱惑和彼岸的神秘吸引着无数不甘平凡的人,他们毫不犹豫地纵身海洋,想到里面探个究竟。营销风险从人们投进商海的一刹那,就紧紧盯上了人们,尤其是近年来市场营销风险与日俱增,严重制约着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困扰着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因此,对营销风险进行有效分析处理变得尤为重要。营销风险的大小本质上决定于这种不确定性导致蒙受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既然营销风险有可能带来损失,那为什么我们还要崇尚拥抱这种风险呢?这充分说明在营销风险表现为损失不确定性这个特性后面,还隐藏着获得巨大利益的可能性。并且,所承担的营销风险越大,可能获得的风险价值就越大。

一、市场营销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市场需求变化的客观性,是导致市场营销风险客观存在的首要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愈来愈受制于市场需求。而市场需求则是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不可控因素。我国企业所面对的市场需求,已经由数量型需求转变为质量型需求,并且正朝着个性化需求演进。市场需求的这种变化,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又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企业市场营销活动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时,就会产生营销风险。市场需求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变化、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变化、由群体共同性向个体独特性变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趋势,不充分认识其客观性,并努力调整市场营销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营销风险。

2.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变化产生市场营销风险。我国经济二十多年来的方方面面,无一不在快速变化中,并继续快速变化着。中国业已成功加入WTO。所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并决定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如果再考虑国际重大事件的影响,那这种影响变化将更大。当某种变化呈现不利因素时,就会产生营销风险。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了经济形势及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进而也会给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带来风险。

3.科技进步是导致市场营销风险的又一因素。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上产生的网络营销对传统营销带来的冲击是十分猛烈的,目前我国网络营销还处在起步阶段,但2006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2600多亿美元。可以这么说,不懂网络营销,可能就会使企业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企业的营销组织结构、营销人员结构、营销战略与策略、营销的方式和方法等,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导致变革“变革不仅意味着新的机遇,更意味着风险。

4.外部的其他因素。政治因素、军事因素等都会间接产生市场营销风险,如”9.11“事件引发的美国对阿富汗的战争,以及由此导致的美国经济由上升转下滑,间接地影响了一些企业的市场营销结果;国家内部的政局稳定与否,国家与国家间的外交与合作关系等,也都会影响并产生国内市场营销风险和国际市场营销风险。

5.法律风险。在我国涉及企业营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包装法、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如果自觉或不自觉的违反,风险就会降临。除了以上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外,还有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知名产品或品牌被不法商家假冒。但由于多种原因,假货却屡打不绝。假货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更主要的是假货的质量无法保障,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就会归罪于企业,影响企业品牌声誉。这种风险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6.企业规避风险管理机构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管理出现漏洞。

7.市场营销人员缺乏分析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销售工作依靠关系、熟人、机会等,具有随意性和非连贯性。

8.企业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措施不力,造成不良账款的隐患。

9.营销行为不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需求,重销售轻回款,放松了对客户资信的管理,致使企业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应收账款日积月累逐年增长,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二、营销风险控制

营销风险控制是指在营销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存在的营销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控制措施,以消除营销风险因素或减少营销风险因素的危险性。营销风险控制的方法主要可归纳为:营销风险避免、营销损失控制、营销风险转移和营销风险自留。

1.营销风险避免

营销风险避免是以放弃或拒绝承担风险作为控制方法来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营销风险避免使各种风险管理技术中最简单亦较为消极的一种。

营销风险避免的常用形态有两种:第一,将特定的风险单位予以根本的免除。如企业决定不进行某项营销活动则可以完全免除该项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失。第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如医药品经销商在经销某种药品的过程中发现,该药品在特定的情况下会导致多方面的副作用,于是决定中止该营销活动,以免引致该药品责任索赔案。虽然这两种方法均可以达到避免风险的效果,但其实用性受多方面的限制。如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情况下,一个企业要壮大发展,不可能为了避免呆账而拒绝在任何情况下的赊销行为2.营销损失控制

营销损失控制是指企业对不愿意放弃也不愿转移的营销风险,通过降低其损失发生的概率,缩小其损失程度来达到控制目的各种控制技术或方法。营销损失的目的在于积极改善营销风险单位的特性,使其能为企业所接受,从而使企业不丧失获利机会。营销损失控制是营销风险控制法中最为适用的一种。

营销损失控制措施可以划分为营销损失预防和营销损失抑制两类。营销损失预防,是指在营销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起损失的各项因素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消除或减少营销风险因素。所谓营销损失抑制,是指营销风险事故发生前或发生后,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发生范围或损失程度的行为。前者以降低损失概率为目的,后者以缩小损失程度为目的。

3.营销风险转移

营销风险的转移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保险;二是营销控制型的非保险转移;三是营销风险财务型的非保险转移。由于营销风险的保险多数是对静态资产的保险,而营销中更多的是动态的风险,因而在营销活动中主要应用营销控制型的非保险转移和营销风险财务型的非保险转移。

营销控制型的非保险转移,是通过契约或合同将损失的财务负担和法律责任转移给非保险业的其他人,达到降低风险发生频率和缩小其损失幅度的目的。它与营销风险避免和营销风险控制不同的事,营销风险转移不是通过回避抛弃的方法去中止与存在的营销风险的联系,而是将存在的营销风险转移到其他地方。因此,营销风险转移只是间接的达到了降低损失频率和减少损失幅度的目的。

营销风险财务型的非保险转移,就是用经济方法来处理营销风险损失。实践应用中,在识别和衡量自己所面临的营销风险之后,企业总是先考虑风险能否用控制型的技术来处理,如若不能控制或不能全部控制,则须结合财务型风险处理手段,方能实现风险管理之目标。

4.营销风险自留

营销风险自留又叫营销风险承担,是指企业自己承担由营销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这是一种重要的财务型营销风险处理手段,其实质在于,当营销风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一定的损失之后,企业通过内部资金的融通,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与其它财务型风险处理手段一样,他实在损失后提供财务保险,但这并不是把营销风险转移给别的经济单位,而是留给自己承担。营销风险自留是处理残余风险的一种技术措施,故有人谓之残余技术。在某些情况下,它是唯一可行的营销风险对策。前文已论述,任何风险处理手段都有其局限性,有其特定的使用条件。有时,对于某种营销风险预防不能,回避不得,且又无处可转移,企业别无选择,只有自留风险。

营销风险自留是处理营销风险的最普通的方法,主要计划性营销风险自留和非计划性营销风险自留。

第8篇

关键词: 商业银行金融租赁风险管理战略联盟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2-041-03

一、金融租赁及其特征

金融租赁,又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金融租赁定义为“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

金融租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二是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出租人对该设备的质量与技术条件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三是出租人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四是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可以留购设备。

金融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从1952年美国成立第一家金融租赁公司至今,金融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由于金融租赁业务是基于真实资产买卖和使用发生的投融资服务,在经济发展时期可以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又可以发挥促销功能。因而,在历次金融风暴中金融租赁业都保持了稳定发展。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美国金融租赁业仍保持了持续、稳健增长更是对其强大生命力的又一见证。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SWOT分析

资料显示,日本的租赁渗透率为8%,德国的租赁渗透率为18%,OECD国家的租赁渗透率在15%-30%之间,而美国的租赁渗透率则达到30%左右且年增长率保持在10%以上,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而我国的租赁渗透率截止到2008年6月份仅为4%。我国租赁业务规模与GDP之比约为0.19%,全球排名仅列第48位。金融租赁的作用和意义在我国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金融租赁是国际先进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和利润来源,被誉为“朝阳产业”。国际上许多知名的商业银行,如花旗、汇丰、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均在金融租赁业占有一席之地。随着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出台,市场普遍认为,中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08年底,国内已有工行、建行、民生、招商、交通、国开行等六家银行成立了金融租赁公司(详见下表)。兴业、光大等银行亦有计划成立金融租赁公司。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不仅有利于提高其综合竞争力,还将提高国内租赁机构的整体实力,并从根本上改变国内租赁市场的格局。

(一)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优势分析

资金成本优势。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除了注册资本较一般租赁公司雄厚外,通常还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所需资金。相比而言,其他租赁公司在这方面遇到的困难会比较多。

客户资源与营销网络优势。通过与分支机构的资源共享,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客户资源,并锁定目标客户,有着明显的客户信息和营销网络优势。

风险管理优势。金融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较强,因而,成熟、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成为了金融租赁公司实现稳健经营的前提。银行系租赁公司可以借助商业银行现有的风险识别、分析和计量能力,帮助自身进行风险控制,较其他租赁公司而言,具有明显的风险管理优势。

租后成本管理优势。银行系租赁公司的租后管理可以委托出资银行的分支行进行,从而有效节约人、财、物等的成本。而其他租赁公司由于受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在客户经营情况的及时跟踪和租后服务的质量保证上具有一定劣势。

(二)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劣势分析

融资渠道狭窄。受监管政策限制,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目前不能从出资银行获得贷款,资金来源基本上只能依靠资本金;而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必须连续盈利”的规定,银行系新成立的租赁公司暂时并没有同业拆借资格。狭窄的融资渠道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在一些大型租赁项目面前没有任何资金优势可言。

人才储备不足。金融租赁的业务领域相当复杂,对于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紧迫。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领域的专业技术和人才储备都相当不足,不利于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做好业务拓展与风险控制。

专业管理经验缺乏。与大型厂商租赁如卡特比勒等相比,国内银行系租赁公司对租赁标的物的专业熟悉程度和维修处理能力较弱,对租赁标的物的处理经验较为缺乏。

(三)我国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机遇分析

巨大的市场潜力为金融租赁业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据预测,如果税法和监管法规能适应金融租赁业发展需要,我国2012年的金融租赁业务规模将超过1万亿元,巨大的市场潜在需求将为国内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带来大好机遇。

当前的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租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一是金融危机情况下,银行惜贷和企业融资难度加大,扩大了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合作的机遇;二是我国政府推出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为我国金融租赁业带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有利于银行系金融租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传导渠道和投资平台的功能,广泛参与各种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三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出口贸易呈现持续萎缩态势,而国际金融租赁业务有利于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

(四)我国商业银行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挑战分析

金融租赁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如囿于作为债权法的性质所限,合同法无法解决涉及金融租赁物权、行业组织、监督管理等问题,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使租赁公司面临丧失租赁物权的风险、对专属物的规定限制了特定行业采用金融租赁方式融资等。再如,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所受到的监管远比商务部管辖的外资租赁公司严格,在同样的市场环境下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另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税收政策、外汇管理政策等,也影响到了我国银行系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壮大。

外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威胁。外资金融租赁公司在华布局较早,在市场上占得了先机。如卡特比勒、通用电气、西门子等厂商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自有品牌产品,已经在国内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客户群。而外资租赁公司丰富的操作经验、相对较轻的税负都为其市场竞争增添了砝码。

三、商业银行发展金融租赁业务的策略

结合当前国内金融租赁的市场现状,借鉴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经验,笔者认为,为更好地促进国内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当前我们需要在国家政策法规、行业自律与企业管理上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一)完善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1、逐步放宽融资渠道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100%。这意味着银行系租赁公司能够得到来自股东的资金支持十分有限。而目前中国的租赁公司95%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可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必须要走直接融资的道路,如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充分利用各个渠道的资金。

2、加紧出台和完善金融租赁相关法律法规

在国际上,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并称为金融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虽然我国合同法、物权法、会计准则就金融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金融租赁物权的原则、金融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确认与计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完善。要进一步借鉴国际经验,完善金融租赁的法律法规环境,尽快审议颁布《金融租赁法》,厘清税收关系,明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金融租赁交易形式中的适用。这是规范金融租赁交易主体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实施行业有效监管的前提与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

1、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

目前市场上共有两类金融租赁公司,一类由商务部批准筹建和管理,另一类由银监会批准筹建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局面难免会在竞争、监管等问题上产生分歧,造成不公平竞争,对国内整个租赁行业的发展不利。因而,从政策上理顺监管关系,统一行业归口管理主体,为金融租赁业的规范运作、营造公平的监管环境刻不容缓。

2、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具有广大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政府参谋助手的双重身份,运转科学、规范的行业协会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为加强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自律、协调,促进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自我管理,可以适时成立全国金融租赁行业协会。

(三)强化商业银行金融租赁业务管理

1、引进和培养复合型人才

金融租赁既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更是知识密集型产业,复合型人才是金融租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现代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需要既懂经济、金融、法律、贸易、管理、税收、会计等知识,又懂得租赁标的物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因而,国内银行系租赁企业要想取得市场竞争优势,首先必须要引进和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2、坚持走差异化发展道路

目前国内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都将目标市场锁定在航空、电力等大型设备行业。这种定位趋同的局面将使各银行租赁企业很难在一些专业领域(如飞机租赁)赢得具有实质意义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回报,而且容易导致行业的恶性竞争。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产品同质性较强,加上我国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创新的严格限制,现阶段国内金融租赁公司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的难度较大。但从长远来看,各银行系租赁公司一定要在发展中逐步细分市场,通过对目标客户的深入分析,准确进行市场定位;同时,要结合产品创新,不断探索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熟练把握所涉及领域的资产管理方法,通过精细的专业化,谋求差异化发展道路。如专注于中小企业设备租赁,不仅风险控制要求较低,而且对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市场潜力不可小觑。

3、强化防火墙与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首先,要完善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租赁公司与出资银行要实行两级公司治理,办公场所、信息系统、人事、财务等都要实行严格隔离。同时还要严格监督和约束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与出资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其次,风险管理水平高低是衡量金融租赁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关键。银行系租赁公司要根据业务特性,对金融租赁业务面临的技术、产业、政策等风险实施科学识别、分析、预警和管理。

4、充分发挥行业战略联盟的作用

飞机、船舶等造价较高的大型设备租赁业务对租赁公司的资金要求较高,仅靠一家租赁公司有时很难满足一些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建立银行系金融租赁行业战略联盟并充分发挥联盟的作用,不仅可以通过资金协同解决大型项目的融资需求,而且可以通过管理协同在项目投标、评审、租后管理等方面体现出优势。此外,战略联盟还可以作为联合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共同参与同业资金拆借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扩大资金来源。

参考文献:

1.石仁坪、王珏,今年交易额或超1400亿元 中国金融租赁业快速发展,第一财经日报,A6版,2008.11.21

2.石仁坪,被“妖魔化”的创新?第一财经日报,A6版.2008.11.13.

3.张泰欣,刘明康:壮大航空租赁业有利于内外贸易平衡, 中国证券报,第2版,2007.9.14,

4.张宇哲,银行系租赁:掌声背后的落寞,财经,2008(6),总第32期,P35-36

5.周天珏,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发展障碍剖析,华北金融,2008(6),P53-55

第9篇

网络银行最早兴起于美国。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纯网络银行;二是分支型网络银行,即现有的传统银行设立的网络银行,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部门经营网上银行业务,并且配备相应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将传统银行业务和创新品种扩展到互联网上。我国目前的网上银行大都采用第二种模式,还未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也就是说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

二、网络银行面临的风险

(一)传统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在网络银行经营中呈现出新的特点。1、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未能按照与银行所签的合同履约等造成的风险。2、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变化而对银行收益或资本造成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在其所承诺到期时,不承担难以接受的损失就无法履行这些承诺,从而对银行收益和资本造成的风险。4、价格风险,是指因交易完毕的金融票据价值发生了变化而对银行收益或资本造成的风险。5、外汇风险,当一笔贷款或贷款组合以外汇计价,或以借入外汇作为资金来源,外汇风险就会产生。

(二)网络银行固有的风险。1、投资战略风险,是指网络银行的投资时机、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等选择的不确定性,导致了网络银行的投资战略性风险。2、网络体系风险,主要是指网络安全、交易体系、信誉和消费者信心等因素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3、网络法律风险,是指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或法律法规不健全所导致的运营风险。4、业务运营风险,它包括技术风险和市场信号风险。

三、我国网络银行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安全防范能力差。对于银行业来讲,除了社会整体网络设备水平低下之外,银行业内部网络构造也还处于很低级的状态,银行内部局域网建设仍很落后。网络安全是金融界的第一生命,我国的网络银行在安全性方面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必要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二是缺乏整个信息系统安全审计体系;三是金融设备软硬件落后、国产化程度低及复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奇缺;四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现行法律也远不适应电子商务。比如,进行交易需要签名,而在网上只有数字化的签名,这种签名有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说,为适应电子商务,从《商业分行法》到《广告法》都有需要修正的地方。提高企业的服务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但要“网”住千万家企事业单位和大型集团用户及其亿万资金,在安全和法律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很难有大的进展。

(二)网络经济市场需求不足,交易规模小,效益差;理财观念和信用观念相对落后,银行创新能力不足;网络经营风险大。到2004年5月,全国1000多万家企业中,只有2%上了网。加之网上交易成本高、支付方式不便等,限制了个人网上消费的增长。另外,思想观念的滞后成了网络银行发展的最直接障碍。我国人们对于财富的概念基本上还集中体现在现金和有价证券上,难以接受电子货币的概念,要接受网络银行更是不易。在扭转传统文化桎梏、陈旧理财观念和消费行为习惯上可能要付出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因此,虽然各家银行初期投入巨大,但网上交易笔数少、金额小,其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其广告费,更无法实现盈利。据统计,目前网络银行业务量占银行业务总量的比例还不到1%,网络银行的盈利能力远远没有被开发出来。

(三)信用机制不健全,市场环境不完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150年的历史,而我国才在上海进行试点。我国的信用体系发育程度低,许多企业不愿采取客户提出的信用结算交易方式,而是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更原始的方式发展。互联网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等特点。1、网上交易、支付的双方互不见面,交易的真实性不容易考察和验证,对社会信用的高要求也就迫使我们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支持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2、在网络经济中,获取信息的速度和对信息的优化配置将成为银行信用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商业银行网上支付系统各自为政,企业及个人客户资信零散不全,有关信息资源不能共享,其整体优势没有显现出来。3、海关、税务、交通等与电子支付相关部门的网络化水平未能与银行网络化配套,制约了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

四、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对策

(一)完善与网络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银行经营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监管规则不能完全涵盖网络业务方面,扩充和修改现有监管规则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还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中央银行应积极参与制定“电子商务法”等法规,为网络银行的运营提供规范。同时,还应努力推动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法规的完善工作,补充有关网络银行的条款。主要应在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保护、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网络管理以及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关税问题、网上金融活动、保险活动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对网络银行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充分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应以完善的法律条文对利用电脑在网上银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使网络银行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还要重视与有关国际法规(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协调,做好与有关国际惯例的衔接,并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二)建立专门网络银行监管机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在防止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欺诈方面,我国一直把监控重点放在对个人服务的零售业务上,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应适时调整监管对象,对登录网络银行的企业加强监控,尤其应对巨额资金大进大出的贸易背景进行监控。按照巴塞尔协议监管核心原则和《关于洗钱、扣押、没收犯罪所得公约》等国际条约,网络银行应进行交易跟踪,通过数据挖掘软件,对可疑的资金交易进行分析,必要时介入调查,防范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非法资金交易。而我国目前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仍然有传统的监管部门负责,还没有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随着我国网络银行的不断发展,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成立专门机构,专司网络银行监管职责。

(三)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制度。审批制度对提高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扩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是在网上提供传统银行业务,但因业务载体发生了变化,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似应视为新业务品种。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获得人行的批准,在审批中应予以优先考虑:1、遵循审慎性原则。必须严格监督网络银行公示、信息、交易风险揭示、系统安全机制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对于设备装备、技术投入、系统应用等技术性标准,宜采用较为灵活、宽松的策略。2、要求网络银行具有较为完备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处置方案和计划,应急处理措施及辅助替代手段等。3、严格跨境业务管理。这既与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外汇制度相适应,也为网络银行将来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增强银行监管部门的技术水平,加紧培养技术人才。网络银行业务是信息技术的产物,要求监管机构也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而我国银行整体的电子信息技术落后,网络设施薄弱。所以我国银行业应加快引进和开发先进的网络技术,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的三大核心技术:Web技术、建立服务平台技术、安全保密技术。在硬件方面,要大力研发功能强大的服务器、有指纹鉴定功能的自动柜员机、可擦写的智能钱夹等先进设备。在软件方面,要大力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众多软件系统集成。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技术引进和研发的投资力度,尽快抢占新经济、新技术的制高点;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其中,最需要补充的人才是:有战略眼光的高级管理人才、有金融知识的科技专才、有较强数理及财务分析、运用能力的人才。网络银行建设需要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各大商业银行应该着眼未来,认真考虑这些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方式,为增强我国网络银行的竞争力积蓄力量。

(五)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就监管而言,信息披露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网络银行诸多特性加大了监管当局稽核审查的难度,导致外部公众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网络银行的经营情况。为了一方面促进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公众的金融网络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信任度,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尤其重要。我国网络银行应该制定比传统银行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在其网站上向社会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六)建立信息数据库。网络环境下收集信息非常重要,网络银行在完整的信息基础上才能提供差异化服务,设计出个性化特色强的金融产品。作为监管当局,为了更好地把握银行网上业务开展动态情况,需要建立一个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标准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