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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研究

时间:2023-05-28 09: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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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研究

第1篇

关键词: 国际体育法 体育法学 德国

一、体育法的总则

体育法是通过法的形式来调整体育活动中的政治、社会、经济问题。它是一个法学概念的总和。它所调整的内容与公法、民法及刑法不同。体育协会制定的规范(也称为协会章程)和国家法律中与体育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则是它的主要组成部分。体育协会自行制定的章程以宪法作为依据(德国的基本权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就确立了公民有集会结社的自由),这些章程的总和被称为体育法的第一大支柱。①它们的调整对象包括体育协会的组织结构、法律程序和竞赛规则,它们确定体育运动的目的以及框架结构。此外,公法、民法及刑法的国家法规也适用于体育法,在德国,体育既不存在于一个国家之中,也不存在于国际法认可的国家之外,因此这些适用于体育的国家法律被称为体育法的第二大支柱(lex extra sportiva)。体育协会制定的章程和国家法规的共存是体育法的主要特点。在历史上这一特性被称为体育法的双轨制或者两大支柱模式。法学关注的焦点是国家及其法律。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为国家法律法规。

二、国际体育法的细则

竞技体育国际化的进程飞速发展,国际体育组织的建立和大型国际体育活动的举办(如奥运会)同时也带来了体育组织、运动员、赞助商与新闻媒体之间的法律纠纷。解决这类法律纠纷需要使用国际体育法。国际体育法是调整跨国之间的体育纠纷的体育法。它要处理的基本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体育纠纷是否由国家法院来裁决;

2.体育纠纷应该使用哪个程序法;

3.体育纠纷应该使用哪些实际法律法规;

4.欧洲法在德国体育法中的使用。

(一)国际体育仲裁

原则上来讲,体育法律纠纷是由国家法院进行裁决。但是当事人通过签订的法律合同,能避开国家法院,而将裁定权移交给私人仲裁法庭。这样既可以缩短诉讼时间,也可以节省诉讼费用。国际奥委会(IOC)为了解决国际体育纠纷设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TAS),1994年以来由国际体育法院(ICAS)监督和管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事务。仲裁法庭不只在基本体育关系领域,也在体育的特殊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仲裁法庭判决案例的增多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仲裁法院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就出现了一个这样的问题,当发生纠纷的双方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应该在哪个国家提出诉讼?欧盟国家在很大程度上遵循的是欧洲受理法院和执行法②。如果诉讼可以被多个国家的法院受理,原告可以选择他在哪国提出诉讼。他的决定一般受以下两个因素的影响:第一,法院会采用哪个法律;第二,原告想赢得的胜诉是否能够在那里得以执行。

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在欧盟主要是通过欧洲受理法院和执行法来调整。在丹麦使用的是老的《欧洲法院受理和执行协议》,③在欧洲自由贸易国(EFTA-Staaten)使用的是字面相同的《路加协议》。④超出《路加协议》应用以外的范围,德国《民事诉讼法》⑤赋予了德国法庭既拥有地方管辖权也拥有国际管辖权。如果根据的第十二条及以下条款的规定德国法院拥有管辖权,那么它也有国际管辖权。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地方管辖权的双重功能。

根据欧洲受理法院和执行法第二条的规定,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被告的居住地。如果一个住在德国的运动员被,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款的规定,德国法院享有管辖权。《欧洲法院受理和执行协议》和《路加协议》的第二条指出:“参阅德国法院法的有关规定,德国法院同样享有管辖权。”如果被告是法人,如一个国际体育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对地方管辖权的规定,原则上可以在德国当地法院提出。《欧洲法院受理和执行协议》和《路加协议》的第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与这个原则是相符的,因此这个原则也适用于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国家的法人。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双方在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协商法院管辖权。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仅商人和法人可以进行预先约定,国内的体育组织和体育协会及运动员不包含在其中。

(三)德国国际私法

德国国际私法用来解决在体育活动中如产生国际争议时应使用哪国法律体制。应用哪国法律体系首先应了解国际体育协会或外国体育协会的法律地位及国际体育协会与国内体育协会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其次要对使用哪国法律体制做出回答。

1.国际体育协会的组织结构

国际体育协会的组织结构与德国的体育协会机构很相近,普遍实行一席原则。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联合会是国际体育协会的最高组织结构。它们的成员由地区(洲际)和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组成。位于洛桑的国际奥委会拥有特殊的地位,它的成员只有自然人,而非体育协会。但是它同样采用一席原则,每一个奥委会的体育项目只承认一个国际体育协会、一个地区性体育协会、一个国家体育协会,每个国家只设立一个国家奥委会。获得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前提是体育协会必须签订承认协议并遵从奥委会的规定。像国际奥委会这样的国际体育协会组织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为每个国家和由它们建立的国际组织和跨国组织。国际体育协会组织则是由私人来决定成立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国家体育协会决定成立的,成立后并没有授予它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因此人们称它为非政府机构。这样,国际体育协会组织的自和法律权只能从国家法规中获取。根据哪个国家法律可以获得这些权利又是一个国际私法应解决的问题。

2.国家法律体制的适用

在德国,应该使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体育纠纷,首先取决于纠纷是协会章程方面的、合同法方面的,还是不法行为方面的。为此人们要把协会章程、合同法规和不法行为法规区分开来。

(1)协会章程

不同于国家法,体育参与者与体育协会之间的体育法律关系及体育协会制定的章程是通过他们自愿的法律行为意愿来完成的。在这里要把协会组织成员性质的法律关系和合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区分开来。协会组织成员性质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及地区体育协会和高一级的体育协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的这种法律关系称为协会章程。体育组织必须遵守这些章程。在德国《〈民法〉施行法》⑥里对哪部法律适用于体育协会这一点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它仅仅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合同债务关系条款在社团协会法中不适用。由于法律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在德国法学界采用“座落地”原则,也就是说,使用哪国法律取决于体育协会有效的管理地点,而不是协会建立和协会章程制定的地点。根据这个原则,体育协会必须遵循的法律应该是协会现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协会的决策能够得以有效实施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协会章程的内容包含协会及其行政机构的法定资格、协会的组成,协会的权限以及协会和协会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各项规定。尽管国家赋予体育协会很大的法律自,但是它必须尊重协会所属国的无可抗辩法规,如果一个协会的章程和协会所属国的无可抗辩法规相矛盾,那么该章程就是无效的,并且不会被德国法院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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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第六条对协会章程还有一个限制:Ordre public,⑦如果在使用外国法律时,根据协会章程得出的结果与德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如:和德国《基本权利法》)相矛盾,德国法律则享有优先权。比如:一个职业运动员在德国对某个国际体育组织提出,理由是该组织对他的长期禁赛违背了德国《基本权利法》第十二条所赋予公民的职业自由权。尽管这个禁赛按照国际体育组织的章程和体育组织所属国的法律是合法的,但是由于此限制,禁赛必须取消或者对其减轻处罚。

(2)合同法规

在很多国际体育商业中的合同是涉外合同。涉外合同指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不同的国家或者合同的标的涉及国外。在德国《〈民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条及以下条款适用于这类合同(合同法规)。根据德国《〈民法〉施行法》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选择原则”决定采用哪个国家法律。国际体育协会组织都倾向采用协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或者对协会最有利国家的法律。对奥运会这种大型体育竞赛而言,在所有合同中选择使用举办国家的法律显得更加有实际意义。还有可能的是:尽管合同双方不位于中立国,并且和中立国也没有任何事实的联系,合同双方可以采用所谓中立国家的法律。所以尽管设在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仲裁体育纠纷的机构,但是合同双方也可以选择瑞士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如果双方没有订立协议,根据德国《〈民法〉施行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基本原则,应使用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国家的法律。根据德国《〈民法〉施行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推测原则,与合同联系最紧密的国家可以推测为必须履行独特义务的合同方,从事其主要行政事务所在地的国家,或其常期驻地的所在国家。但是根据德国《〈民法〉施行法》第二十八条第5款的“避让原则”,如果从具体情况得出合同与另一个国家法规有更加紧密的联系,那么第二十八条第2款的推测就无效,而必须采用另一国家的法律。

国际体育合同大约有四种:承认竞赛规则合同、特许经营权合同、电视转播合同、广告及赞助合同。电视转播合同指的是体育主办方分配给电视使用者和广播电视台对体育比赛的转播权。因为体育主办方通过在本地授予电视转播方转播体育比赛和录像的权利而履行它独特的义务(德国《〈民法〉施行法》第二十八条第2款);而拿到许可权的一方要履行的义务即付款时,这并不是这种合同的独特义务,因此即使这个义务的履行不是在举办地,而是在另一国家,这一点对于决定用哪国法律也是没有任何影响的。所以,对电视转播合同而言应使用举办竞赛的体育组织和协会所在的国家法律。如果比赛不是在主办方所在的国家,而是在另外一个国家举行,那么根据德国《〈民法〉施行法》第二十八条第5款可以推测合同与主办国家有紧密的联系。广告及赞助合同也是如此。一方面赞助商向被赞助方履行钱、物、服务等法律义务,另一方面被赞助方允许赞助方――作为回报义务――利用体育比赛或者被赞助方的其他权利来进行以广告目的的活动。如果赞助方和被赞助方的驻地在同一国家。那么当地国家的法律取决定作用。如果双方驻地不同,且赞助方的义务仅为钱的支付,那么原则上被赞助方国家的法律适用。因为履行广告义务是在被赞助方的驻地。赞助方的支付义务没有体现赞助合同的独特特征,因而它不是赞助合同的独特义务。最后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对于整个合同都是适用的,不管是履行义务还是履行回报义务。如美国和加拿大这样的国家由不同的州组成,各州又拥有各自不同的民法。根据德国《〈民法〉施行法》第三十五条第2 款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协商应使用哪个州的法律;如果没有协议,应使用履行独特义务的合同方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合同法规不仅包含合同的形成和合同的无效,还包含合同的解释、合同的义务以及赔偿要求权。

(3)不法行为法规

因不法行为产生的要求权也存在很多国际问题。比如:一个德国车手在国外因为车祸造成人员受伤,伤者在德国法庭对肇事者提出赔偿诉讼。取决定作用的适用法律是德国《〈民法〉施行法》第四十条的陈述:根据这一条由于不法行为造成的要求权取决于负有赔偿义务人的不法行为发生所在国的法律。取决定作用的首先是不法行为的地点。如果不法行为的发生地和发生法律权益伤害结果的地点不一致的话――在体育运动不经常出现――那么受伤者可以根据德国《〈民法〉施行法》第四十条第1 款2的规定;要求不采用不法行为发生国家的法律而是采用不法结果出现国家的法律。如果在赔偿事实发生时,赔偿责任人和受伤者的常期居住地都在同一个国家,那么根据德国《〈民法〉施行法》第四十条第2 款1要采用这个国家的法律。要注意的是在德国民法施行法第四十条的第3款的赔偿限制。根据这一条对一个德国被告发生在国外的不法行为的要求权不能实现,如果此要求权远远超过伤者所必需的合适赔偿,(第1点),或者很明显服务于合理赔偿目的之外的目的(第2点),或者违背一项德国有义务履行的协定的赔偿原则(第3点)。值得注意的是德国民法施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它对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0条进行了一些更改。德国《〈民法〉施行法》第四十一条指出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和那个国家紧密关系的国家的法律,不采用德国《〈民法〉施行法》第第四十条第1 款2决定的国家的法律。德国《〈民法〉施行法》第四十二条给当了事人双方选择使用哪国法律的可能性。

(四)欧洲法

欧洲法也在德国适用。尽管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在1957年3月25日建立时的合同中和1992年2月7日成立欧共体时的合同中都没有规定:欧共体根据基本的有限制的个体职权范围结构原则负责体育方面的问题。

但是欧洲法院表示:尽管没有赋与欧共体特殊的权限,但是欧共体的法律根据EGV第2条也适用。特别重要的是《欧共体成立条约》(EGV)第三十九条第1款保障了就业者的自由迁徙权利。根据这一条欧盟国家的职业运动员可以为了就业进入任何一个欧盟国家生活。他们根据EGV第三十九条第2款享有与所在国的就业者同样的权利。任何在比赛中限制欧盟球员人数的外国人员条款都是违背“禁止歧视”原则的,因此是违反法律的。如果球员不是就业者而是自由独立的企业主,根据EGV第四十三条他可以享受开业权,他可以在另一任何欧盟国家设立长期营业地点,享有独立从业权,同时根据EGV第四十九条还享有服务行业自由权。

这个权力保障义务履行人在不设立独立的营业场所的情况下可以给自己所在地以外的另一个国家提供服务。

注释:

①在欧洲被称为LEX Sportiva.

②德语缩写EuGVO.

③德语缩写为EuGV?.

④德语缩写为Luganer ?ereinkommen.

⑤德语缩写为ZPO.

⑥德语缩写为EGBGB.

⑦Ordre public是德国民法的导论法典中的一个法理原则:如果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在应用时与德国国家法的基本原则很明显不一致,那么就不能使用别国的这项法律;如果它的使用和德国的基本法相矛盾,这项法律尤其不能使用。

参考文献:

[1]Adolphsen, Jens, Internationale Dopingstrafen, Tübingen,2003.

[2]Fritzweiler,Jochen/Pfister,Bernhard/Summerer,Thomas,Praxishandbuch Sportrecht,München,2.Auflage,2007.

[3]Haas, Ulrich/Haug, Tanja/Rescke, Eike, Handbuch des Sportrechts,Loseblattsammlung,Neuwied,2003.

[4]Nolte,Martin,An Introduction to (German) Sports Law,The International Sports Law Journal,2001,S:14-19.

[5]Nolte,Martin,Sports,Rules,and the Law,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hysical Education,2001,S:126-136.

[6]Nolte,Martin,Rechtliche Implikationen des internationalen/olympischen Spitzensports, in: Kaulitz, Birte/Haag,Herbert (Hrsg.), Olympische Idee, olympische Bewegung, olympische Spiele-Dimensionen und Perspektiven,Kiel,2001,S:151-164.

[7]Nolte.Martin,Staatliche Verantwortung im Bereich Sport,Kiel,2004.

[8]Nolte.Martin,Sport und Recht-Ein Lehrbuch zum internationalen,europaischen und deutschen Sportrecht,Schorndorf,2004.

[9]Scherrer.Urs,Sportrecht.Eine Begriffserlauterung,Zürich,2001.

第2篇

【关键词】国际商法 复合开放 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0-0069-02

一 复合开放式教学法的提出

1.开放式教学法概要

“开放式教学法”是由日本筑波大学数学教育博士能田伸彦教授最先提出的。能田伸彦教授在《日本课堂活动中的开放式数学教学》一文中指出,开放式教学有以下特征:(1)学生与数学活动融为一体,即每个学生都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解决数学问题的过程中发展自己的兴趣和爱好。(2)学生的课堂活动是开放的,也就是说,教学的过程应体现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具体表现为:学生自己构建的问题;学生通过自己构建的问题从事丰富的数学活动;教师使用学生自己提出的问题发展数学内容;用小组讨论阐明和考察问题的各个方面并获得解的范围,说明问题的多种解法,阐述解决问题的策略。(3)对问题进行探索的数学活动包含各种不同的思维方法,也就是说,问题本身应是开放的。从以上特征可以看出,开放式教学注重教师、学生、教学内容三大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通过这三个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实现教学由孤立、无序走向关联、有序的目标。同时,开放式教学强调教师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实施开放教学,创设开放情境,充分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创新意识和参与学习的主动性,切实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古希腊有位哲学家曾经说过:“头脑不是一个要被填满的容器,而是一束需要被点燃的火把。”开放式教学显然正是点燃“火把”的重要方法!

当代交往理论是开放式教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当代交往理论认为,教学是教师和学生双方在平等基础上精神世界相互开放和不断对话的过程,师生均是交互关系的主体。交互关系的核心则是理解。当代交往理论的代表性人物之一德国的哈贝马斯教授在其著作《交往与社会化》一书中指出:“理解最狭窄的意义是表示两个主体以同样方式理解一个语言学表达;而最宽泛的意义则是表示在与彼此认可的规范性背景相关的话语的正确性上,两个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协调;此外还表示两个交往过程的参与者能对世界上的某种东西达成理解,并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为对方所理解。”① 以此理论作为指导的开放式教学形成了以师生为主体、理解为核心的教学体系。

2.复合型教学体系的构建

法国著名教育家卢梭曾有名言:“虽然人的智力不能把所有的学问都掌握,而只是选择一门,但如果对其他学科一窍不通,那他对所研究的那门学问也就往往不会有透彻的了解。”② 复合型教学的目标就是培养复合型人才,培养掌握不止一门学科的人才。具体来说,复合型教学有以下特征:首先是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即掌握两门或两门以上学科专业基础知识和相应的应用能力的人才。同时,复合型人才还应具备较为广泛的多学科知识,这些知识相互关联,互有交叉和融合。其次是注重复合能力的培养,复合型教学不应只专注于多学科专业知识的传授,还应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和锻炼。这样,才能避免只会纸上谈兵的复合型人才。再次,不能忽略素质的复合培养。教学不但需要注重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实践能力培养,尤其不能忽略的一点是学生品质的培养。一个健康的复合型人才,应具备良好的心智,具备诚信的品德,具有创新精神和合作能力。当然,良好品质的培养,并非一朝一夕形成,需要通过一段时间的教学活动,要达到这一目标并不容易,但教学过程中不能忽略这些素质的培养。

二 复合开放式教学引入国际商法教学的必要性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说认为,国际商法产生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当时的商人习惯法就已经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性和普遍适用性。商人习惯法自产生即普遍适用于商人之间跨越国境的各种商事交易活动。(2)灵活性。其程序简单、迅捷。(3)自主性。商人习惯法不由法院的专职法官解释和运用,而是由商人自己的组织来进行解释和适用。进入20世纪以后,国际商法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很多国家的法学院也纷纷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亦引进并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以国际商法为讲授对象的国际商法课程,一方面,课程体系具有复杂性。国际商法体系本身就很复杂,跨越国境的商事交易种类繁多,难以穷尽。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序言中指出,通则并不试图为“商事”提供明确的定义,“商事”应从最广泛的概念来解读,不仅仅包括货物或服务的供应或交换贸易,还应包括其他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投资协定、特许协议、专业服务合同等,都可以包含在内。联合国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指出:“国际商事关系主要涉及四个领域,即直接媒介钱货交易的动产和不动产买卖、有价证券的买卖,在交易所进行的买卖以及商人间的买卖等;间接媒介货物交易的行为,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居间、行纪、代办商等;为工商提供资金融通的银行、信托,为商业提品的制造业、加工业等;直接、间接地为商事活动提供服务的财产保险等。目前国际商法体系应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由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有机结合组成的。”③ 显然,国际商法课程体系纷繁复杂,要求掌握的内容十分繁多。既涉及国际法,又涉及国内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亦有程序法的内容。除了法学学科外,还需要掌握贸易、经济等领域的知识。另一方面,课程内容是开放性的。现代商事交易灵活、多变,技术性强,要求人们具有更为精确、缜密的经济、技术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应变能力。以商事交易为调整对象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其教学内容就更应当与时俱进,给予学生充分发展的空间,以充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显然复合开放式教学复合国际商法课程的特点,与国际商法课程具有十分的契合性。

三 国际商法复合开放式教学的实施方式

1.教学目标的复合

结合国际商法课程的特征,国际商法教学首先应符合法律国际化的教育趋势。进入21世纪后,法律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法律执业者从观念到知识和能力都需要适应法律国际化的要求。国际商法课程的发展与法律国际化趋势紧密关联,尤其是我国入世以后,对法学人才不但在数量上需要增大,而且规格和标准上要求更高,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必然的趋势。国际商法应以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为目标,培养不但应精通国内法律法规,还应熟悉西方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通晓国际经贸规则的国际法律人才。法律同时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所以国际商法还应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现实目标。

2.教学主体的开放

传统的教学方式是以教师为主体,教学内容主要由教师传授。这样的教学方式容易削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根据开放式教学的要求,教与学的地位应是开放的,应在教学的过程中体现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国际商法的教学主体不应只限于教师,还应包括学生在内,从而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在学生的第二课堂,可以邀请涉外商贸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仲裁员、律师,国内和国际经贸法律法规的立法者和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商业活动者来开设讲座、举办座谈或担任学生活动的校外评委。这样不但可以拓宽教学主体的范围,还可以开阔学生的眼界和学识。

3.教学内容的开放复合

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主要取决于教学大纲和教材,其中国际商法教材又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但如果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完全拘泥于教材,教学的内容难免受到限制,学生学习到的内容也是有限的。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不应仅限于教材,还应包括与国际商法课程相关的知识教学,所以教师应主动开发教材以外的其他教学资源,同时鼓励学生主动去查找相关资源。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出版社出版的各类国际商法教材不下30种,很多教材出现了概念混乱、体系庞杂、章节繁多的趋势,涵盖的内容通常极其广泛。在有限的学时内,进行全部内容的讲授显然难度很大。此时如果还需要进行其他知识的教学,显然无法在有限的学时内完成复合型的教学内容。合理的安排教学内容就至关重要。笔者认为,教师可以选取教材中难度较大的部分和重要的关联知识作为主要讲授内容,而一些比较容易理解的内容可以交由学生自学,并通过由学生讲授并提问的方式来检验学生的自学情况。

4.教学方法的开放复合

现代教学方法种类诸多,有诸如讲演式教学法、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案例教学法)、启发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辩论式教学法、角色互换式教学法等。国际商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还包括各国国内法,尤其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商法。显然单一的教学方法并不能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此时就可以结合不同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如讲演式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就可以做到优势互补。教师可以将理论探讨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先根据课程内容提出问题,但如果仅仅是提出一个理论问题,学生还无法体会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具有什么实践意义,因此教师还要收集相应的案例把问题与案例结合起来,要求学生课前准备,上课时进行提问式教学,学生以法律原理、规则去分析、讨论有关案例,并在此过程中引导学生对案例中的法律原理和规则进行思考、提出批评或质疑、加以提炼和归纳。④ 教师在提问的过程中,还可以采取启发式教学法,针对学生的回答,更换部分的案情,引导学生进行更为深刻的思考;同时对于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可以引入辩论式教学法,让学生选择一方观点,分组进行意见的整理和汇集,然后进行辩论,并在辩论结束后相互进行点评。需要注意的是,每一种教学方式都有不同的侧重和要求,如案例教学法一方面往往比较耗时,需要大量的课时作为支撑,每次课都采取并不合适;另一方面,案例教学法对案例的选取要求也比较高。因此在采用案例教学法时,可以选取最为经典的,具有启发意义和讨论价值的案例,数量并不需要多。与此同时,教师也可以给学生布置一定量的案例阅读作业,要求学生通过阅读案例提出自己的问题,写出案例阅读报告,并相互交流,从而增加学生的案例阅读量。

5.教学形式的开放复合

法学教育的国际化与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中的广泛运用有密切关系。国际商法课程不仅要掌握国内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掌握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两大法系的商事法律规范,这一特性更加要求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地利用网络和多媒体教学形式。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一方面可以增加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地发挥多媒体教学形象化、生动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缓解了课堂教学的沉闷。

注 释

①〔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3

②〔法〕卢梭.爱弥儿(彭正梅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56

第3篇

关键词:林学 基础研究 现状 发展

近年来,我国科技不断发展,林业领域的科研水平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具体体现在:研究的范围逐渐扩大、研究人员的数量逐渐增多、研究条件逐渐优越。我国的林业科技事业,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研究和培养体系,并取得到了比较显著的成效。我国不但在自主研究中获得了一些骄人的成绩,而且引进外来技术加以借鉴,使我国逐渐追赶上了国际先进的林业技术。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的进步,为我国林业生产也提供了技术支持,提高了我国林业生产率、增加了林业生产量,为我国林业发展创造了巨大的财富。

但是,比起国际高水平的林业科学技术,我们还落后很多。我国林业的研究方面基础力量单薄、科学研究的经验尚浅、研究环境比较艰苦,而且,我们的研究大多是对已有的研究成果进行的跟踪性质的研究,自主性的研究成果少之甚少,加上科技研究人员队伍青黄不接。

1.我国林学基础研究现状及其特点

近几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我国的林学基础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突出体现在以下几点:一、研究人员的队伍逐渐壮大起来;二、研究条件有所改善,支持研究的用费不断增多;三、学术论文的发表,不仅数量增多,而且还科技含量也大幅度提升。另外,我们在某些自主研究的方面突出了自身的特点,展现了我们独有的长处。如橡胶成胶机制研究、木质素结构及其降解、木基复合材料的研制、木材形成的调控机制、林木抗逆机制,复合农林业、森林病虫害生物防治和荒漠化成因等。

2.世界林学基础研究的特点和前沿以及我国林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

国际上,对林学基础的研究,侧重于群体、个体、细胞、分子在水平方向上的相互作用和联系。在研究方法上,大多从整体出发,重于系统、综合的对林业基础理论进行分析研究。分子生物学、材料科学、空间和信息科学与林业科学的交叉成为推动学科发展的重要动力;森林生态与环境、集约育林已成为林业科学两个最重要的研究主题;多学科、多层次探讨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森林与环境关系、林木遗传规律与生物技术、森林资源管理及信息技术等,已成为林业科学的前沿和热点。

我国虽然幅员广阔,但是森林的覆盖量比较少。林业资源的缺少和对其的不合理的取用,限制了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导致了生态环境变差、林业产品量不能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求,以及不能应对不断增多的地质、自然灾害等多方面的弊端。因此,在将来,我们的林学基础研究要侧重于林业生态环境的发展,分析我国自身林业发展出现的问题,提出研究和探索的方案。让林业基础研究为我国林业的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不断促进林业的发展和林业产量的提高。

3.未来我国林学基础研究需要加强的几个方面

新时期工作方针既坚持了科学基金工作的理念和原则,又提出了新时期的工作定位和目标,对于进一步明确科学基金工作思路,推动科学基金的更大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根据新时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战略定位和我国林学基础研究现状和特点,结合国际发展趋势和前沿,未来我国林学基础研究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3.1树木生长发育的基础生物学研究

我国林学基础研究水平,相对于国际高水平而言,是比较落后的。关于树木生长发育的基础研究,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很短。目前,国家加强了对林业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基础学的研究方面。因此,我们要把握时机,根据我国树木生长发育的特点,自主的进行树木基础生物学的研究,紧随国际领先的技术水平,并努力获得属于我们自己的研究成果。本领域的重点科学问题有:解读杨树基因组序列的生物学功能和意义,在分子水平上探讨树木重要形状或生物学特性形成和调控机制,如树木休眠机制、树木的阶段发育和衰老、树木开花机制、树木生殖(有性和无性生殖)生物学、木材形成机制、林木抗逆生物学机制、林木优异基因资源挖掘、林木高密度遗传图谱的绘制等。

3.2森林植被恢复、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研究

“森林植被恢复、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研究”旨在解决退耕还林和天然林恢复和保护等林业重大工程中重要的基础问题。本领域重要的科学问题有:稳定森林群落的结构特征;森林群落演替规律及调控;以水或,和光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森林稳定群落重建机制;多样性与森林群落的稳定性;群落结构与森林可持续经营;退化森林群落的恢复与重建模式等。

3.3森林生产力形成与调控机制的研究

我国的人造林数量在世界上排在第一位,但是天然林的覆盖量却很少,并且存在着很多问题。包括:粗放的经济模式、林业的生产效率低、树木的种类少、结构简单、低产量的树林所占的比重高等等问题。在未来的工作中,要注重一些主要高产树种的生物学基础的研究;运用科学的经营手段提高人工种植林的产量;遵循自然林和人造林各自的生长规律;进行森林生长的模拟技术和病虫害防治技术的研究。

3.4森林生物灾害预防与可持续控制的基础研究。

病、虫、鼠害是阻碍树林发育和生长的罪魁祸首,它们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自然环境、减少了我国的林木资源,甚至还危及到人们生态环境的安全。成为了威胁林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严重问题。这些年,世界经济迅猛发展,人们违背自然发展规律,不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导致气候的变化;物种的不科学引进,导致生物链的破坏。森林生物灾害频繁问题越来越突出。所以,在今后的生物基础研究中,防止森林的生物灾害技术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以森林的自然生长规律和森林生物链为研究对象,用联系、发展、综合的科学方法,提高森自身的调控能力,并不断研究合理科学的方法,从根本上防控森林的生物灾害。

3.5林术重要性状形成的遗传学机制、多世代遗传改良理论和育种方法创新

我国的林木遗传育种工作经过老一辈科学家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通过人工杂交和选育,培养出了一大批速生、抗逆的人工林无性系,特别在杨树三倍体育种方面,走在世界前列;落叶松、马尾松和桉树杂交优势获得利用;主要树种的地理变异模式、多世代遗传改良、分子辅助育种及早期测定技术获得快速发展。树木性状改良已由单一性状向抗逆、抗病虫和材性改良多性状改良发展。然而,由于过去比较重视育种实践,而林木遗传理论和育种原理的研究相对滞后,对重要形状形成的遗传学机制缺乏认识,遗传改良理论和育种策略往往套用一年生作物的,大大制约了林木育种进程,成为林木遗传改良发展的瓶颈。

第4篇

一、 美国中小学研究性学习的历史沿革

美国的研究性学习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经历了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

19世纪,美国经历了独立战争和南北内战,为美国的工业发展扫清了障碍,19世纪末完成了近代工业化,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由此,针对社会问题和教育现状,美国兴起了以杜威、克伯屈为代表的进步主义教育运动。杜威主张教育的本质即生长、生活、经验的改组或改造,课程应以儿童的活动为中心,在《民主主义与教育》一书中从理论上论证了科学探究的必要性,概括出了科学探究的5个步骤,并以此为基础创立了“问题教学法”,强调学生自主地探究学习。[1]克伯屈的“设计教学法”也是在杜威“问题教学法”基础上所创立的一种教学方法,目的都是希望改变传统教育的方式来发展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造性思维。这些先进的理论与实践为美国研究性学习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20世纪50年代末至70年代

二战之后,美国与苏联处于冷战阶段,各国经济开始复苏并得到发展。20世纪50年代末,苏联成功发射了第一课人造卫星,这一科学领域的壮举使得美国举国震惊,纷纷开始对美国的教育进行改革。美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和教育家布鲁纳根据自己的研究结果提出了“认知―发现”学习理论,倡导用发现法来进行教学,即我们所知的“发现学习”或“探究学习”。发现学习的基本过程是学生掌握学习课题、制订设想、提出假设、验证假设、发展和总结,从儿童的好奇心和感兴趣的问题出发,注重学生的内在动机,独立思考、自行发现,这与现代的研究性学习的原理和过程都十分相像。

(三)20世纪90年代至今

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和冷战结束使得国际形势又一次发生巨变。同时,全球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人类步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世界各国不断进行教育改革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求。美国国家教育经济中心于1998年制定了英语语言艺术、数学、科学和应用学习四个领域在4年级、8年级、12年级三个层次的国家标准,除规定了所有中小学生在四个领域学习的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结果要求外,还特别强调了以“探究”为特征的教学策略与方法。[2]目前,美国的中小学研究性学习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基于项目的学习(project-based learning)与基于问题的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一般以学生在头脑中勾画的一幅“作品”开始,可能会出现多个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后者则以一个需要学生解决或了解的问题开始。这两种方式与我国的研究性学习概念十分相近,都是为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与人合作、创造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美国中小学研究性学习的发展趋势

随着美国教育的不断改革,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国的研究性学习也不断改进,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一)研究性学习领域不断扩展

研究性学习发源于20世纪初,最初应用于医学领域。1969年由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McMaster)的美国神经学教授巴罗斯(Barrows)引用,现已经成为最受欢迎的国际教学法。50年的医学教育中有超过60所医学院推广使用,现今更多领域包括教育学、经济学、工程学等以及许多高中都采用了这种教学方式或教学改革。[3]1983年4月,美国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了《国家处在危机之中》,规定美国高中毕业生在四年内必修四年英语、三年数学、三年科学、三年社会研究(social studies)以及一年半的计算机科学。[4]其中社会研究实际上就渗透研究性课程的性质。美国的研究性学习在中小学教育领域主要运用于中学社会研究、职业教育以及历史、科学、写作等科目中,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10年秋季,美国德克萨斯州霍兰德学区创建了一所新的运用研究性学习的高中霍兰德新科技高中(Holland New Tech High School),五年的研究发现,参与研究性学习方法的学生团体动力更大、社会技能更强、学习主动性更高,教师则用自己独特的风格来平衡合作学习环境。因此他们得出,学生知识的获得不是因为学生成熟的生理条件,而是因为研究性学习的教学方法。[5]

美国芝加哥大学实验学校为杜威所创立,因此其研究性学习历史深远,直到今天也依然将研究性学习视为基本的、核心的学习方式。在小学阶段(一至四年级)积极倡导“合作性设计和活动”,每一年级都设有语言艺术、数学、社会研究、图书馆课程、科学、艺术等课程,这些课程都属于研究性课程。在初中(五至八年级)阶段,课程都基于研究性学习理念进行重建,将学科知识与学生的经验整合起来,学生进行跨学科学习,更加关注学生问题解决的批判性思维、探究学习以及课程的社会意义。在高中(九至十二年级)阶段,作为大学的预备学校,为使研究性学习有效渗透于学科课程和学校生活中,高中推行“独立研究”和“五月设计”两项政策。前者是学生从自己的学习需要和兴趣出发,选取超出学校所提供的课程范围的课题,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自主研究;后者是高中四年级学生在每年毕业前夕的五月份都有机会在教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独立研究、设计活动。[6]

(二)研究性学习过程中关注学生兴趣和教师参与

美国的主流公立学校陷入一个严峻的困境,进入高中的学生中大约30%辍学,这些学生中不仅包括学业成绩较差的学生,更有那些成绩好但对学业不感兴趣的学生。调查显示,有88%的辍学生考试都及格,大约50%的辍学生是由于学业枯燥而离开学校。[7]因此在美国,研究性学习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设计研究项目,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改进学校的教学方法,而且还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并改变对学习的态度。此外假如没有教师的积极参与,学生缺乏有效的指导,在课堂中实施这种学习方式就没有保障。与美国的主流公立学校相比较来说,特许学校由于政府出资、私人管理,除了必须达到双方预定的教育成效之外,不受一般教育行政法规的限制,因此能够自主设置本校课程,更倾向于使用研究性学习方法。

美国明尼苏达州(Minnesota)曼卡多市(Mankato)的达科塔梅多斯中学(Dakota Meadows Middle School,DMMS)就将研究性学习整合至课程中。在研究性学习中,学生从一个感兴趣的问题出发,经过制订计划、测试证明、反思阶段,通过设计他们的项目来解决问题。一些学生可能做得比别人多,但是整个小组成员都必须参与进来,分工完成讨论、制订计划、实践项目以及将成果呈现给课堂这一整个项目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学生都是自由设计他们的项目,这使得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对完成并展示他们的成果负责,也为学生们解决问题、思考探究过程的步骤创设情境,因为教师要求学生们的项目设计是新颖独特、与众不同的。并且,达科塔梅多斯中学的教师从教师职业发展培训之后的7个月都积极运用于教学中,在观察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的时候会使用诸如“刺激”“挑战”“团体”“高水平思维”“理解”等词语。大多数教师也都非常乐意一起讨论解决问题的各种方法,意识到研究性学习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思路,这有助于他们理解研究性学习的内涵,并有效地运用于教学中。由此可见,教师们都欣然接受这种教学模式,积极参与。

(三)研究性学习手段注重利用网络资源

互联网的普及,使网络资源更加丰富多样,人们通过电脑便可轻松掌握全球资源。美国圣地亚哥州立大学的伯尼・道奇(Bernie Dodge)等人于1995年开发了一种课程计划WebQuest。“Web”是“网络”,“Quest”是“调查”,因此它是一种“网络专题调查”活动,在这类活动中,部分或所有学生使用搜集的信息均来自互联网上的资源。WebQuest也是美国国家课程标准推荐的基于网络应用的研究性学习模式。WebQuest包括导入、任务、信息资源、陈述过程、评估指导和结论这六个部分,分为短周期和长周期两种。短周期的WebQuest注重学习者的知识获得与整合,一般一至三课时即可完成。长周期的WebQuest则强调学习者拓展与提炼知识的能力,学会迁移,一般耗时一个星期至一个月。[8]

密歇根州普利茅斯州立学校的一次自然课上,教师就利用这种教学模式对密歇根州的蝴蝶花园这个主题和学生进行探究。教师首先给学生设置一个情境,带他们置身于有许多忙着采集花粉的蝴蝶的植物园,引出问题;然后向学生布置任务,让学生设计一个蝴蝶园,作为一个证明生命周期的校园基地;学生通过收集、整理资源,对信息进行加工来完成任务;之后提供一些网络参考资源,如蝴蝶网站、校园栖息地等,由此学生可以了解到关于蝴蝶的信息、创建校园基地的基本知识等;每个小组向其他同学展示陈述他们各自的方案,以决定哪一个小组的方案才是最好的。小组分工如下:第一个成员画出一幅蝴蝶园的平面图,第二个成员列出一个植物的清单,用这些植物的花蜜可以喂养那些园子的“小主人”,第三个成员详细列出全部的费用,第四个成员列出一个在蝴蝶园里挖掘、种植以及维护的时间表;[9]最后分别对学生的陈述以及蝴蝶园方案进行评价,评价人员可以是学生,也可以是教师、家长和其他同学;最后教师和学生一起总结并得出结论。

(四)研究性学习实施方式多样化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多媒体教学的普及,美国研究性学习实施不再只局限于当前的惯用方式,而越来越多地采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加利福尼亚州北部某学区的一所中学,将计算机辅助的研究性教学应用于19世纪美国历史的学习中。在教学中,教师除了进行分组讨论之外,还选用mPower software图片浏览工具软件,这不仅能够更好地呈现多媒体,还可以使学生获得非线性连接的知识,拓展学生的思维能力。经过六周的调查研究发现,相对于那些采取传统教学方式的学校来说,经过这种教学方式学习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获得更多的知识,在多媒体项目中的学习也增强了他们的历史思维能力。同时也发现,学生对于学习历史、社会研究以及与他人合作的态度变得更加积极向上。[10]因此,计算机教学的应用已是大势所趋。将科学技术运用于教学中不仅可以增强学生参与教学的积极性与自主学习的能力,提升学生自我效能感,更可以提升和发展教师的教学能力。

此外,美国的教学方式还加入了实验游戏。当前据报道,玩视频游戏已成为孩子们在空闲时间比较流行的活动,而且玩得最频繁的还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尽管学生尤其是小升初阶段的学习动机在下降,视频游戏在所有年龄阶段的使用率却在持续增长。[11]这些游戏可以提供一个引起学生“挑战、幻想和好奇”的故事背景,学生可以在游戏中通过角色扮演、挑战以及交互选择等方式来与他人互动,并且提供反馈促进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因此将这些项目正确地融入到研究性学习中,可以调动学生的学习动机,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斯密斯等研究人员发现,将一款基于研究性学习工具的软件游戏“拯救外星人”引入课程中,能够有助于学生协作问题解决并使他们不断进行智力挑战。[12]在高等教育中有一项大型运动“严肃游戏”(Serious Games,SGs)就是将本属于纯娱乐的电视节目或电子游戏应用于教育和各种模拟训练中,致力于创建一种在教育中使用游戏规则的学习环境,来改善各级公共教育。

三、启示

研究性学习对于我国中小学教育来说已不再陌生。1999年,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普教所提出“研究性学习”这一概念,引起了教育界广泛的关注。21世纪初我国教育部先后颁布了《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课程计划(试验修订稿)》《普通高中研究性学习指南》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都规定了研究性学习课程并作为中小学的必修课,研究性学习便在全国正式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我国对研究性学习一直都非常重视并积极完善,然而在发展的道路上仍然存在一些严峻的问题,比如教师认识不足、参与积极性不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缺乏,研究课题仅局限于教材内容等。美国中小学研究性学习良好的发展趋势为我国更好地在中小学开展研究性学习提供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与启示。

(一)更加关注学生参与研究性学习的兴趣与过程

兴趣是最好的指导老师,学生作为活动的主体,增强他们参与研究性学习的兴趣将大大提升研究的效率。虽然当前我国有许多中小学都开展了一些研究性活动,但大都是浅层次、随意性的,学生的参与活动很多都是教师“包办”、被动的,这样不能达到研究性学习的最终目的。研究性学习始终应该贯彻一个宗旨,那就是它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学习方式,重在学习的方法与效果和学生的收获,而不是看过程、环节、资料是否齐全,更不能把研究性学习当成一种给别人看或可以展示的表演。[13]因此,教师要认识到研究性学习必须以学生为主体,还给学生自主选题、自主探究的权力,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注重学习过程,增强学习兴趣。

(二)拓展教师研究性学习的理论知识及提升技能

在研究性学习实施过程中,教师主要扮演一位指导者的角色,无论是对学生项目的选题、资料的搜集还是活动的开展、结论的归纳等,对教师的实践和研究要求都比较高。我国的研究性学习目前没有统一的教学大纲,只有实施指南,并且研究性学习所涉及的知识是综合全面的,包括社会、经济、政治、历史、科学等多方面的内容,跨学科性和实践性较强,因此也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挑战。目前,我国许多中小学教师大多接受的是分科教育,缺乏研究性学习理论的学习,并且大多数都习惯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以及将教科书当作唯一的教学资源,所进行的大都只是浅层次的探究,不能胜任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因此,要对教师进行专门化的培训,增加教师对研究性学习理论的理解,提升具体实践能力。此外,教师之间要通力合作,共同帮助学生解决研究性学习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三)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网络资源

研究性学习在20世纪80年代重新兴起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各个领域的广泛运用,而且是以几何级数的比例快速增长带来了学习方式的变革和“课程文化”的革命。[14]在信息技术教学中,开展研究性学习实验,对于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以及认知能力和创造能力,造就面向21世纪的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15]因此,在研究性学习中,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最大限度地开发网络资源,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为学生提供一个丰富多彩的信息平台,从而提高教学效率。虽然基于网络的研究性学习在现实中遇到了许多问题,比如难以保证学生积极参与、对教师的要求太高、学校软件硬件技术不全、教学结果难以评价等,但是多媒体信息技术与研究性学习整合仍然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领域。

参考文献:

[1] 杨光富,埃明达.美法韩日是如何实施研究性学习的?[J].中小学管理,2003(11):32-35.

[2] 霍益萍.国外及港台地区研究性学习资料选编[M].广西教育出版社,2002:64.

[3] Ya Nan Li, Hao Zhang, and Jing Zhang.The Application in the Game PBL Teaching[M].Engineering Education and Management.2011:359-364.

[4]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n Excellence in Education,A Nation At Risk.[EB/OL].(2013-11-08)[2014-07-21].http:///List.asp?id=52.

[5] Anna Filcik:The Imperative For Educational Reform. Kristen Bosch, Samuel Pederson, Nicholas Haugen,The Effects of Project-Based Learning (PBL) Approach on the Achievement and Efficacy of High School Mathematics Students:A Longitudinal Study Investigating the Effects of the PBL Approach in Mathematics Education[J].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Conference On Undergraduate Research(NCUR),2012(3):1467-1473.

[6] 张华.追求卓越――美国芝加哥大学实验学校研究性学习活动现状考察[J].教育发展研究,2005(9):37-43.

[7] Scott Wurdinger, Jean Haar, Robert Hugg and Jennifer Bezon.A qualitative study using project-based learning in a mainstream middle school[J].Improving Schools,2007(6):150-161.

[8] Robert Zheng, Bradd Stucky, Matt McAlack, Mike Menchana and Sue Stoddart.WebQuest Learning as Perceived by Higher-Education Learners[J].TechTrends: Linking Research & Practice to Improve Learning,2005(7/8):41-49.

[9] 基于网络应用,开展研究性学习 ――美国学校WebQuest教学模式评析[EB/OL].(2013-11-10)[2014-07-20].http:///group.asp?gid=15&

pid=702.

[10] Erik A. Bergman.The effects of combining problem based learning and technology[D].The Evergreen State College,2013.

[11] Pedro Hernandez-Ramos, Susan De La Paz.Learning history in middle school by designing multimedie in a project-based learning experience[J].Journal of Research on Technology in Education,Winter 2009/2010:151-173.

[12] Sasha A. Barab.A MUVE Towards PBL Writing:Effects of a Digital Learning Environment Designed To Improve Elementary Student Writing[J].Journal of Research on Technology in Education,2008:113-140.

[13] 杨明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存在的问题[J].教育发展研究,2002(7-8):49-52.

第5篇

法国的跨学科研究由来已久,但真正得到政府政策上的大力支持,形成制度化、规模化和职业化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

1993年,第一个由法国研究部资助的国家级跨学科研究规划问世,确定生命科学、信息与传播学、环境科学、社会动力学、材料与技术和天文学六大学科为法国跨世纪跨学科研究的重点学科领域,同时批准了数十个课题项目。这些课题项目是政府、科研、教育机构和企业根据现实问题、社会需求和科学自身发展需要设立的,一般每隔一两年调整一次,每四五年彻底更新一次。

1993年以来,法国政府连续3次将跨学科研究列入国家科研规划,并作为国家科研发展战略的重点。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重新修订了跨学科研究发展战略,大幅度提高了重点学科领域的科研经费。

新世纪初颁布的《2002年法国研究与发展预算》(注:Le projet du budget civil de recherche et développment(BCRD)pour 2002,recherche.gouv.fr/dis cours/2001/budget/bcrd.pdf.)继续将生命科学、宇宙科学、信息科学与环境科学列为国家重点投资的学科领域。

生命科学成为政府的重点投资对象 2002年的法国研究与发展预算总计90.36亿欧元(592.72亿法郎),比2001年提高了2.9%。其中生命科学预算高居榜首,达到22.37亿欧元(146.73亿法郎),占总预算的近1/4(24.8%)。

环境、能源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引起特别关注

紧随生命科学之后的是对环境、能源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2002年,该问题的研究预算首次跃居第二位,达到14.448亿欧元(94.78亿法郎),比上一年提高了3.3%,占总预算的16%。

空间研究优势不减 2002年,法国研究部仍将空间开发与研究列为重点投资对象,把经费预算提高到14.286亿欧元(93.71亿法郎),约占法国研究与发展预算的15.8%。

信息科学的研究经费仍保持增长势头 2001年,信息科学与信息技术经费预算的增幅最大,提高了15.7%。2002年虽然有所下降,但也提高了7个百分点,即增加了5470万欧元(3.59亿法郎),总经费超过了54亿法郎。

新增经费主要投向三个方面:(1)支持建立计算机集成系统;(2)法国技术、教育与研究电信网从第二代升级到第三代,实现国家和私人研究机构与大学的联网,提高上网速度和服务质量,使用户能便捷上网;(3)2001年,法国研究部向“信息资源与数据全球化”项目投资1500万法郎,与教育部合作建立“数字大学”,发展远程高等教育。

二、新世纪的跨学科研究课题规划

鉴于法国国家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为“法国科研中心”)在法国的跨学科研究方面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承担了大部分国家级跨学科课题项目,是落实法国政府制定的全国科研规划的主要科研机构(在生命科学科研规划方面承担了28.9%的课题项目,在环境科研规划方面承担了28.5%的课题项目),本文重点分析介绍该机构在新世纪的跨学科研究和课题规划情况。通过对该机构的分析介绍,管中窥豹,以了解全法国的跨学科研究状况。

1997~2000年,由法国“跨学科研究指导与协调办公室”确定并负责领导的跨学科研究领域有5个:生命及其核心问题、环境、社会发展动力、电信与认知和材料与技术。这5个领域共设立16项重点课题,其中半数课题项目已于2000年第三季度结项。(注:cnrs.fr/SHS/programmation/scientifique.htm.)

2000年5月16日,法国科研中心公布了《2000~2004年跨学科研究规划》。该规划与上一个跨学科研究规划的主框架基本相同,仍然围绕着5个学科领域,只是把“社会发展动力”换成了“物质”,同时又新增了7项课题:带脱氧核糖核酸的蚤(Puces à AND),生物信息学,分子与治疗对象,环境与过去的气候:历史与演变,人类、言语和语言的起源,单个的纳米物体和天体粒子。(注:Programmes du CNRS:sept nouveaux programmes pour 2000~2004,CNRS-Info,n°386,septembre 2000.)

据法国科研中心科学委员会(2001年3月22日)和机构行政管理委员会(2001年3月29日)透露,2001年法国科研中心对课题规划再次进行了调整,新增了9项新的课题:生物链的活力与反应性,蛋白质学与蛋白质工程学,小动物拍摄技术,生物医学、健康与社会,信息社会,认知与信息处理,机器人技术与人造实体,非常环境的地理微生物学,生物技术对农业生态系统的影响。(注:Programme du CNRS:neuf nouveaux programmes pour 2001,CNRS-Info,n°396,septembre 2001,cnrs.fr/SHS/Pinfo/info.htm.)

2002年,为使各传统学科的边缘产生出更多的新学科,为应对科技、社会和经济的挑战和解决当代社会问题,法国科研中心根据法国新的科技政策方针和《2002年法国研究与技术发展预算》,在仍然坚持五大学科领域的基础上,对2001年的课题规划进行了又一次的调整和更新,使课题项目达到了17个。(注:Programmes du CNRS:sept nouveaux programmes pour 2000~2004,CNRS-Info,n°386,septembre 2000,cnrs.fr/Cnrspresse/n386/pdf/n386osl.pdf.)其中生命及其核心问题方面有8个,信息与认知方面有3个,环境与能源方面有3个,材料与纳米技术方面有2个,物质方面有1个。

从以上调整中我们可以发现,2000~2004年的跨学科课题规划与1997~2000年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增减了不少课题项目。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

技术科学成为研究热点 新技术层出不穷,科学工作者不断挑战技术极限和利用尖端技术支持商品生产和服务。在新世纪的跨学科课题规划中,我们发现技术科学的研究领域明显拓宽,有关生物技术、环境技术、信息和电子技术、化学与物理学工程和材料技术(纳米技术)的课题多得令人眼花缭乱。

认知科学成为前沿学科 认知科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从1997~1999年的课题规划中,我们发现,当时科研人员只是从理论上单纯地研究认知科学,但进入新世纪之后,情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认知科学与信息技术相结合,发展前景变得异常广阔,开辟出许多新的研究领域,如计算机视觉领域、脑认知成像领域、视感知觉领域、语言学领域、推理等高层次认知过程领域、认知神经科学等。随着新世纪的到来,法国把“认知与信息处理”、“机器人技术与人造实体”提上了跨学科研究日程。

环境与能源始终是焦点问题 在1997~1999年的课题规划中,有关环境的课题只有“环境、生命与社会”,2000~2004年的课题规划不仅重新调整了研究的重点,而且扩展了研究的范围,新增两项课题。新课题的最大特点是环境研究与生物技术挂钩,与历史上的气候联系在一起,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导致环境变化的因素。

生命科学研究异常火爆 新世纪的课题规划表明,生命科学引起法国科学界的高度重视,课题项目由1997~1999年的3个猛增到目前的8个,成为法国跨学科研究中最为火爆的一个学科领域。新世纪的生命科学不仅研究对象比过去显著增加,而且研究的问题更加贴近时代、社会发展和人类自身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三、人文社会科学大显身手的三大跨学科研究领域

关于跨学科研究重点涉足的学科领域上文已作了介绍,下面分析探讨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互结合最紧密、相互渗透最多、交叉范围最广和交互作用最明显,同时也是法国科研中心人文与社会科学部在其中发挥作用最突出的三个跨学科研究领域,它们是生命科学、信息与认知科学、环境科学。

1.生命及其核心问题

语言折射社会发展的轨迹。语言的发展与种族的扩增和社会变迁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一种对应关系?生物医学的发展对人的健康和社会发展将产生什么影响?这三者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为了探明这些问题,法国科研中心把“人类、言语和语言的起源”和“生物医学、健康与社会”列为重大科研项目。

(1)人类、言语和语言的起源

语言的起源对于我们来说一直是一个谜。最近几十年,随着遗传学、考古学和语言学数据和文献资料的快速积累,随着分子生物学、人类种群遗传学(génétique des populations)、考古学和语言学的相互交叉和渗透,随着新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有关人类和人类交际起源的探索取得重大进展,我们终于看到了解开这个“世纪之谜”的曙光。

“人类、言语和语言的起源”是法国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法国科研中心在这项研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这个问题与人文社会科学关系密切,又具有很强的跨学科性,法国科研中心将该课题交给人文与社会科学部主持,以便进一步突出人文与社会科学部的作用和促进该部各学科(语言学、生物人类学、古人类学、考古学)与生命科学部各学科(神经学、分子遗传学、种群遗传学)的相互交叉。该项目是人文与社会科学家参加人数最多,也是内容最丰富的一个项目,它包括语言与基因、语言与考古学或古考古学、语言与思想或大脑、语言与社会群体4个方面。年预算500万法郎,计划于2004年10月完成。

第6篇

关键词:冰;光;空气;技法;雾凇冰雪画;陈侃大

研究陈侃大先生的中国雾凇冰雪画技法,陆续总结出“陈侃大画法三十六法”。包括①画雾六法:“朦雾法”、 “白雾法”、“ 彩雾法”、“ 抹雾法”、“大雾法”、“ 天穹法”; ②画凇十二法: “点凇法”、“ 线凇法”、“点式法”、“大点法”、“块式法”、“面式法”、“光线法”、“条形法”、“美凇法”、“蓬蓬法”、 “芦凇法”、“草凇法”; ③画冰八法:“具象法”、“银冰法”、“写意法”、“冰漂法”、“棉冰法”、“点续法”、“ 岸冰法” 、“叠加法”; ④画雪十法:“泼雪法” 、“动视法”、“光波法”、“纸卷法”、“拓雪法”、“青花法”、“蝴蝶法”、“雪山法” 、“雄强法”、“暴雪法”。在这里将要单独介绍的是中国雾凇冰雪画创始人陈侃大先生“画冰”技法。

陈侃大自幼随母亲以及伯父习画,十几岁师从岭南画派大家柳子谷老先生。陈侃大及其中国雾凇冰雪画深受岭南画派影响。在《玉柳》的画面“明月松间照”,溶冰枝上流。中国画讲究诗情画意。仿佛陈侃大先生把现代冰穿越了唐代王维的《山居秋暝》。给人一种丰富新鲜的清凉感受。完全打通了古典意蕴与现代审美的境界。水墨酣畅淋漓,冰晶流光溢彩。在绘画技法上,不仅发扬了岭南画派“没骨法”传统。而且开创出了水墨冰晶独特的艺术风格。融入现代艺术极简主义,简约至极,令人称奇,水晶透明,冰美月圆。情志高远,含蓄优美。形成了写意抽象微妙融合的溶冰技法简称“写意法”。在陈侃大先生1969年创作的《暖冬》中,树上厚厚的覆冰折射着白天中午炽热阳光的技法被称为“具象法”。画面上的覆冰是乳白色结晶物。外表光滑,很厚呈隆突状。就像是中间厚,边上薄的凸透镜一样,在有强烈的太阳光时,发生折射,放射出耀眼的光芒。散落的水珠,悬浮于空气中,映照出彩虹。惊叹于画家敏锐的观察力。同时,折射后温度增加而灼热,令人感到暖心,《暖冬》画名就是由此而得。开创了"冷中见暖"的艺术风格。1970年的《韵梦》,在月光下的冰溜子闪着银光的技法形象地被称为“银冰法”。从窗户的角度虽然看不到月亮,但是画面的冰柱圆圆的,折射着夜晚银色的月光,粼粼闪闪。巧妙地用光表现了画外画。滴滴嗒嗒滚珠落玉般的水珠“疑是银河落九天”,又如同天籁含珠玉。在深色的夜空中相映成趣。构成了一幅冬日月夜的美景。《暖冬》和《韵梦》如同白天和夜晚的姊妹画。这两幅画都是陈侃大先生在吉林市博物馆工作期间画的。那时博物馆室外就是江南公园树林和松花江畔。从窗户就能看到画面的景物。白天一打开窗户,小鸟在枝上歌唱,冰晶溶化,滴答伴奏。小松鼠经常光顾画室,夜晚回巢,萌萌的睡态令人忍俊不住。深深地打动了画家的心灵。留下了难忘的精品之作。

1986年《瑞雪》岸边串串冰挂似融未融的技法称为“点续法”。或玻璃样的透明,或无光泽的粗糙,造型各异。围绕在江岸峭壁边上。水墨冰挂,淡墨点点延续,由上而下,含露欲滴,充满了视知觉融溶动力。要保持笔与笔之间形成的水印。黄宾虹认为“水墨神活”很要紧,融融欲滴,这种不动之动的关键,就在于它包含着冰与水的“张力”。另外,在画面上,春意萌动,松花江刚刚开江,江水自上游向下游顺畅流淌,已融冰的江面上,上游大量残存着的冰排慢慢的融化,形状不同,在水流的作用下,顺江而下,成为松花江上一道独特的景观。这种冰排随着江水流动而漂移的技法被称之为“冰漂法”。在画面左侧的浮冰,从视觉上,描绘出了一边漂移,一边融化,刚柔相济,虚实相生,温润绵软,厚若凝脂的水墨浮冰称为“棉冰法”。好象浸湿了的棉花团。雾汽缭绕,微微荡漾。冰排悠悠飘动着仿佛电影镜头,有一种徐徐运动感。在画面远景中,水流速低形成河岸冻结的冰带。用淡墨勾出岸冰被称为“岸冰法”。画面上还有山舞银蛇,原驰蜡象的“雪山法”。表现傲立雪中的美人松技法的“美凇法”。《瑞雪》是陈侃大先生50岁时的得意之作。而且出神入化的笔墨,仅仅只用了墨一种颜色。但却以水作介,以一当十,妙于用水,千姿百态。在水墨视觉的运用上,从墨阶焦浓重淡清,到墨性枯干润湿漓,水墨变化气象万千,幻化出无穷的色彩和物象。尽去浮华,水墨渲淡,达至雾凇冰雪的新意境。实在是精彩绝伦拍案叫绝。

以上的“写意法”、 “具象法”、 “银冰法”、“点续法”、 “冰漂法”、“棉冰法”、“岸冰法”等画冰七法,都是描绘冬春交替之际,表现了春回大地,万物复苏,冰开始融化的景象。或具象、或写意抽象。这些变化都是因为天气江水流量温度不同而形成的景致。除此以外,在“陈侃大画法三十六法”中,从下雪到来年融化,还有更多与“画冰”有关联的技法。上个世纪90年代出版的冰雪风景画专辑《侃大画选》,一出版就被香港老板出高价买版权,还有台湾等画廊请求合作,竟都被陈侃大先生拒绝了。他全身心投入到研究之中了。纵观中国历代雪景画,他的雾凇冰雪画令人仰望。为我们年轻的画家留下了丰富的艺术财富。对我们后人具有难得的启示和指导作用。

第7篇

一、中国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制度

在中国研究宪法和制度,首先涉及到中国需要建设什么样的的问题。“宪法”和“”对于中国而言无疑是舶来品,包括概念和其中所蕴涵的理念都是如此。西方的宪法和是否适用于中国,中国是否存在西方所说的宪法理念的社会基础?在谈到宪法和时,言必谈西方,或者言必谈西方的标准,是否合适?我认为,中国具有自己特定的历史和特定的文化,我们必须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从宪法和的根本目的出发,设计适用中国的宪法和制度,并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宪法和其根本目的无非是保障人权的,应当根据中国的国情积极完善适应中国国情需要的宪法和制度,以在中国背景下,达到保障人权的根本目的。

《法国人权宣言》说,在权力没有分立和人权没有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国并不实行权力分立制度,如果按照《法国人权宣言》所确定的关于宪法的第一个标准,我国即不存在宪法。权力分立制度建立的基本前提是对国家权力的极度不信任,包括对作为民选的议会的不信任,而在我国,这些西方的理念并不存在。在我国,社会成员对国家权力所抱有的基本态度是:既需要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又需要充分保障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以使其能够通过运行达到保障基本人权的效果。中国当然需要借鉴西方作为人类共同文明结晶的理念和精华,但不可能照搬照抄西方的宪法和制度。实际上,即使是西方国家也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宪法和制度,各国都在寻找符合自己国家国情的宪法和制度,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等都是如此。

二、关注我国《宪法》的解释问题

宪法属于规范范畴,它需要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才能起到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和基本功能。如何使宪法规范与中国的社会实际保持一致?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以往我们比较多地注意到宪法修改这种方式。我国社会处于急剧变革的时期,《宪法》与社会实际之间出现不一致的现象必然会发生,因此,宪法修改的频率较之其他国家要快,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们也知道,宪法修改是使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保持一致的最后的也是最迫不得已的方法。

宪法修改的确有其优点,如经过修改之后的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的一致性比较明确。但宪法修改所造成的社会代价也是有目共睹的。宪法修改的频率过快,难以培育社会成员对宪法的尊严感、神圣感,也就难以树立宪法的权威。宪法如果没有权威,法律的权威也就难以确立起来,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难以达到,统一的宪法秩序也就难以形成,国家的法治秩序、国家的长治久安也就不能保障。

因此,在不是必须对宪法规范进行变动的情况下,可以更多地运用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宪法规范得到适用。宪法解释既可以使宪法规范经过有权机关的解释达到与社会实际之间的衔接适用,也可以使宪法规范的含义更为丰富和立体,让社会成员对《宪法》有更明确、具体的理解和认识,它对《宪法》的震动也比较小。我国以往基本上没有运用过宪法解释的方法,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中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并积极地运用宪法解释,以解决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具体问题。

三、必须研究普通法律中的规定和问题

《宪法》是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同时,《宪法》又是或者说只能是从宏观上、总体上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而不可能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作详细的规定。这就需要普通法律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规定,作具体化的规定。因此,《宪法》内容的具体含义需要由普通法律明确,或者说〈宪法〉规定的具体界限必须要由普通法律子以明确。我们在理解《宪法》的内容时,既需要从《宪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也必须从普通法律的具体规定出发。我国宪法学者在阐述《宪法》的内容时,较少从普通法律的规定出发,这就造成宪法学的内容显得比较简单、枯燥、粗糙,没有血肉。人们在学习和理解《宪法》的内容时,就难免会觉得其生涩难懂。

同时,我们所说的《宪法》效力是针对普通法律而言的。只有充分研究了普通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之后,才能判断法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规定是否与《宪法》相一致。否则,《宪法》只能像只孤悬在高处的葫芦,看得见但摸不着。《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缺乏一种对接关系和基本联系,人们也就很难感受到《宪法》也是法,《宪法》也需要进行适用,并且《宪法》还有最高的效力。特别是《宪法》的适用与法律的适用之间的差异、《宪法》调整的对象与普通法律调整的对象的差异等等,人们均无法得到感性的认识,对《宪法》的最高效力没有亲身体验的可能。

第8篇

(一)法学教育对象的国际化欲达到培养在多元化思想和文化的世界中发挥领导和服务作用的毕业生的前提就是接受思想和文化多元化的教育,或者与来自不同文化和思想的国家或地区的学生密切交流,此为法学教育对象的国际化。而法学教育对象的国际化,不仅指接受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学教育的学生,同时还要求这些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学生能密切交往、深入交流。如果仅仅是招收留学生,而将留学生公寓与本国学生之间隔离开来,使之毫无交集、咫尺天涯,这种形式意义上的国际化是毫无作用的。受教育者国际化不仅能促进受教育者之间的交流,同样也能促进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交流,即所谓“教学相长”。不同文化、思想背景下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交流同样也是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组成部分。

(二)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目的在于培养经济全球化时代高素质的人才、扩大本土教育机构在国际上的影响。正如权威机构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开发研究院在发表的《年度世界国际竞争力报告》中所指出的,各国高等教育机构能够培养出足够数量高质量、通晓国际竞争规则的管理和科技人才成为影响国家竞争力的关键。而欲培养在经济全球化时挥领导和服务作用的学生,就必须坚持文化和思想的多元化教育,了解本国以外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法学教育民族化(本土化)并不是两个对立的范畴。首先,没有一个国家敢于自诩本国的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好的法律制度,因此,没有国家敢于断然拒绝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立法、司法经验;其次,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在诸多领域的法律标准趋同。因此,无论从法律制度建设还是法律思想等都需要通过国际化来促进和发展。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经验本身就是国际化内容的组成部分,这种民族化(本土化)的精髓不仅不应该被国际化所冲击,而应该通过国际化而加强。

(三)法学教育资源的国际化法学教育资源的国际化不仅包括投资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机构或接受其他国家的组织或机构对本国法学教育的投资。教育已经是一项产业,这个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投资其他国家的法学教育机构,可以获取经济利益,也可以扩大对其他国家文化层面的影响。作为一种软实力,这种文化方面的影响将是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但效果是持久的和强大的。同时,法学教育资源的国际化,还应该包括科研资源的国际化,即高等教育机构利用自己的科研力量,积极参与全球性科研合作、承担科研任务、共享科研成果。

二、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原则

(一)借鉴与传播并重法学教育国际化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合格的人才,因此必须了解并借鉴外国先进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用法律全球化的标准来处理经济全球化的问题,因此需要我们进行了解其他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但是这种了解和借鉴只是法学教育国际化的一个部分,另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我们还需要向外传播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和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借鉴是为了发展。因此,不仅不能抛弃本土优秀的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还应该大力传播我们的先进文化思想和法律文化,并在借鉴和传播过程中努力促进全球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和融合。借鉴的目的不是为了跟随或者追随外国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而是为了超越。应该说,我们现在所使用的法律话语都是舶来品,建设法治国家的时间也很短,因此,需要努力汲取其它国家先进的经验,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如果我们一味地跟随西方国家的法律话语体系,而不能创新和超越的话,我们就只能永远跟随,并将法律话语权拱手相让。然而超越的前提是掌握先进的思想和文化,并发展思想和文化。只有学习,才能超越。为了超越的学习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

(二)文化开放与抵御文化侵略并重在学习的过程中,应该秉持开放的心态,即不能认为本土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是最先进的,而拒绝学习其他优秀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先进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这种拒绝学习是一种狭隘的表现;然而为了学习而忽略或者抛弃本民族的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却是一种愚蠢的体现。盲目引进而导致法律制度“水土不服”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这种水土不服的原因就是没能将外来的法律制度和本国国情、乃至本国的法律文化结合起来。因此,在学习的过程更应该重视本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不仅仅要考虑立法技术,还要考虑法律实施的环境等因素。在学习外来的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乃至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时,还要注意抵御文化侵略。法律文化领域的侵略是看不见刀光剑影的,而是潜移默化的。因此,我们在国际化过程中必须一开始就有清醒的头脑,认识到教育国际化的利弊,引导学生正确对待外国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甄别其合理性,积极利用教育国际化过程来学习外国的先进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建立抵御外来法律文化侵略的防火墙。

(三)规模与效益并重很多高校在进行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中,是为了在本国招生时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因此引进了没有必要引进的课程、没有必要引进的教师,将不需要的学科与外国高校进行合作;更有甚者,其合作办学的目的不是引进先进的东西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而是将教育拱手让渡给外国办学合作方,将自己将定位为外国高校的“预科”或者将自己作为对方高校的合作者而作为最高成就。这种“最高成就”可以作为国内招收学生的一个“卖点”。然而这种低档次的合作办学对中国高校本身的专业建设和国际化是毫无作用的,只能说这种为了联合办学而办学的国际化形式是纯粹为了规模而规模,而对培养人才、扩大在国际上的影响毫无建设性的作用,甚至是有害的:这种联合办学方式等同于将我国高校视为国际教育分工的最低端的、效益低下的教育机构,而外国高校将作为生产“高级教育产品”的教育机构。这种教育国际分工模式一旦形成,就会成为一种惯例,在很长时间内这种教育分工将难以改变,而我国高校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能成为“低端教育产品”的生产者。而真正的规模与效益并重的做法应该是将本校需要首先国际化的课程或者学科进行排序,挑选能促进人才培养和扩大自己影响的学科或者课程,与外方联合办学,解决本校无法独立解决的问题。

三、法学教育国际化路径选择

(一)简单路径简单路径其实就是一种单向性教育国际化。这种简单路径适合教育资源贫瘠或匮乏的教育机构,即单向吸取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夯实本教育机构的基础,增强其抵御教育国际化所带来风险的能力。概言之,主要通过最经济的方式——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来参与法学教育国际化进程。法学教育内容的国际化即是指教授内容中包括了国际化的法律思想、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理论。即只要研究生授课老师在本专业领域注意吸收外国同行的专业知识,阅读外国同行的著作或论文,再将这些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的法学知识系统或者零碎地传授给自己的学生,就能完成这个浅层次的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这些依赖于教师的专业水平或者外语水平,否则可能出现被误导的可能。其次,这种国际化也可以通过学生阅读外国文献或者外文专业书籍获得。但这种国际化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说,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这种路径也算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这种路径下,指导学生正确阅读外国文献资料或者外文专业书籍将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任务。硕士研究生导师必须要求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阅读图书馆购置的外国文献资料或者外文专业书籍。同时将这种阅读定期进行汇报交流,教学相长。即使是这种浅层次的国际化,也要求教师必须能够甄别有关专业书籍的翻译水平和专业能力。将其他国家学者的理论或观点融入本学科的教学中,这对于一般研究生导师来说并不是一件难事,然而,系统或深入地介绍外国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乃至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对于一般研究生导师来说还是比较困难的,更不用说教会学生学会用外国法律文化的视野来研究法学。因此,可以通过聘请外国专家或者受过外国系统教育的本校教师来完成。聘请外国专家当然能比较圆满地完成用域外法律思想或法律观念授课的任务。

(二)高层次的国际化资源丰富的教育机构参与教育国际化的进程,就不仅仅局限于单向的国际化进程,而应该是全方位的、高层次的国际化进程。即教育机构不仅仅不应该被动国际化,利用现有资源的单向国际化,还需要进一步主动国际化,利用自身的教育影响力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教育输出,拓宽国际化路径。首先,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国际化。具体包括积极招收外国留学生或访问学者和派出教师到国外讲学两种情形。招收外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不仅能扩大本教育机构在国外的影响力,也为本国法学教育的传播作出了贡献;另一方面,招收外国留学生或访问学者也为本教育机构获得了学费等经济利益,同时还为教育机构所在地或所在国的经济发展做了贡献。派出我国法学教师在国外讲授中国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的课程。派出教师到国外讲学这种方式是一种最直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输出方式。其次,教育机构的国际化。具体包括建立海外分校、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和网络大学等方式。建立海外分校。是指根据国家间双边协议,一国高校在本国意外的国家设立隶属于本校的分校,在当地招收学生,向完成学业任务的学生颁发所属高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一种新型的高校国际化形式。这种方式适用于在国际上影响力比较高的高等教育机构。

第9篇

关键词:汉语国际教育;汉语拼音教学;教学方法

一、研究背景

在汉语国际教育相关领域,关于教学方法的研究已经颇为成熟,不仅有国内众多教育、师范研究院所的专业性理论支持,更有国家汉办孔子学院、孔子课堂以及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所主持领导的海外汉语教学实践的丰富拓展。多年来,汉语国际教育事业卓越成长、硕果显著,不仅在世界教育领域获得好评和人气积累,更为提升中国形象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积累了非常多成功的汉语国际教育实践案例和教学方法,这其中,关于文字、语言、文化等方面教学方法的探讨和研究已有很多著述,颇具规模,而在汉语拼音教学方法的研究上,笔者认为仍有很大空间。汉语拼音,作为汉语言文化的一项重要的支撑性内容,在汉语国际教育教学实践中,也是一项主要内容,因此,对于国际汉语教学中拼音教学方法的研究是具有实际意义和研究价值的。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汉语教师志愿者奔赴世界各地的汉语课堂,这些年轻人所亲身经历的异国教学日常和教学经验积累正是一笔宝贵的教育财富,因此,基于这样的探索和初步研究态度,笔者决定及时记录自己在汉语国际教育普通岗位上,对于一些教学方法的思考和探索。

二、教学实际及方法探索

国际汉语教学在国外课堂的特殊性和挑战性在于,面对的是来自不同语言、文化背景的学习者,他们是在自己本土接受汉语知识,这一点与在中国留学的汉语学习者不同,在自己本国本土的学习者需要更多在课堂有限的时间里,感受和认知汉语这种新的语言文字的规律。以笔者所在的白俄罗斯中学为例,该中学本学期共有汉语学习班级五个,每个班级平均每星期有两节汉语课。时间是有限的,而且跨度很大,怎样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和较长的周期内保持汉语学习兴趣,并掌握学习方法,这就要求教学者具有相应的教学策略创新与实验思维,勇于探索最适合本土的方式,让学生能够有效地学习汉语知识,感受汉语文化。作为教学主体一方的学生,要理解汉语拼音———这种形似、但意义不同于西方拉丁字母的语言符号,是具有挑战性的,因为人都是以母语为第一语言和思维习惯寄托的,对于非母语的第二语言,具有先天的距离感,以白俄罗斯所使用的斯拉夫语言为例,其语言与汉语在诸多方面的差异性更大,如何能够在一开始就拉近这种差异,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增加学习兴趣,这需要教师在一开始就找到适当的切入点,引入汉语拼音概念。作为教学主体另一方的教师,在非中国本土的异国课堂上,如何有效、正确地传递汉语的拼音识读方法和拼写规律,也是具有挑战性和需要认真思考的。首先,作为跨文化语言传播者,对于所在国文化,特别是所在国语言知识的掌握起到很大作用。以在白俄罗斯为例,在这样一个以斯拉夫语言———俄语言体系为主的文化背景里,如果能够有效结合俄语的发音技巧和语言规律,将其应用到汉语教学实践中,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起到指导和辅助作用的。在发音方面,汉语的发音位置和发声习惯显然与俄语不同,但如果能找到俄语发言和汉语发音之间的一个平衡点,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学生避免弯路,开始走上正确的汉语发声之路,并且能够因此而减少学生因为发生问题而产生厌倦或畏难情绪的情况。比如,汉语拼音字母的c、e、j的发音对于白俄中学低年级的学生具有难度,笔者发现他们更习惯于在单词或背字母顺序时发音,而在单独的字母发音时具有难度,于是笔者决定,结合俄语字母的ц、э、з进行引导性的模仿练习,然后在教授实际应用意义的汉语词汇“蔬菜”、“白俄”、“姐姐”的“菜”、“俄”、“姐”时,引入字母c、e、j的单独发音,并在此时着重练习,引导学生应用联想的方法巧记发音,相比于枯燥的单独记忆字母发音或许更加便于学习。同理,在使用俄语时也可以提醒学生注意,比如“идти”这个俄语单词里有汉语拼音字母j的发音,引入本土语言类似发声,应用联系和关联的方法,帮助学习者进行识读学习。相较于汉语文字象形性学习的趣味性,学习拼音的过程对于外国学习者来说无疑是枯燥的,首先因其与拉丁文字形似音异、易于混淆的属性,其次是由于拼音与汉语文字的一一对应学习过程是相对困难的,不易于记忆。因此,学生常常喜欢直接用本国语言标注文字发音,直接越过学习拼音标注这一过程,这在笔者所在的白俄中学汉语学习课堂初期非常普遍,虽然这样“外国腔”的文字发声可以勉强实现,但是这是不利于日后的学习的,因为汉语所讲究的“字正腔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拼音的拼读规律所贡献的,如果初始学习阶段就这样跨过拼音标注,对于日后重要的拼音学习是不利的,显然是不提倡的。在汉语拼音的教学策略上,拼音教学是主要目标,但并不是唯一内容,可以加入其他语言或非语言手段的,以此减轻汉语学习者启蒙阶段的困难。在课堂设计上,可以结合声调以及手势、拼读趣味游戏等方式,让学生了解拼音的多变性和规律性,提升学习信心。比如,分发写有声母和韵母的字母卡片,多多鼓励学生进行拼读尝试,并告知其所拼读出的发音对应的汉语文字意思,学生会很有成就感,并且依据其发声的不同音调,代表不同意义,给学生树立声调的概念。

三、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