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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工作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长抓不懈,积极营造各民族亲如一家的良好氛围
长期以来,江苏始终高度重视做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按照中央的要求,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扎实抓好民族团结这个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工作。运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活动经常的各项宣传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定期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充分发挥电视、报纸、广播等主流媒体的主阵地作用,大力宣传受国务院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唱响民族团结的主旋律。组织宣讲团、召开报告会、在线访谈等活动,进一步将中央精神传达到基层、社区、群众中去,与干部群众零距离接触、心贴心互动,增强民族工作的感染力。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采取小水滴灌、叠加渗透的方式扩大民族工作的影响力。举办“两个建设”主题征文演讲比赛、先进模范事迹报告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运动会、清真食品烹饪比赛及展示、民族政策法规文艺三下乡、江苏民族团结最美人物评选等“六个活动”,在全社会唱响民族团结的主旋律。广泛开展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为我省各族群众创造了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环境,形成了各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的生动局面
示范带动,全方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结合江苏民族工作的特点,在全省深入广泛开展了以创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示范单位”、“民族工作示范社区”、“清真拉面示范店”、“民族工作示范企业”、“民族团结和谐小康示范村”、“民族团结示范社团”为主线的“六个示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把民族工作落实在基层、落实在平时、落实在细微处。开展“民族工作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动社区强化民族事务服务管理,推进少数民族群众自我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宣传民族政策,营造民族团结进步浓厚氛围。开展“民族团结和谐小康村”创建活动,加快民族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推动建设小康新农村。开展“清真拉面示范店”创建活动,鼓励拉面店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展示外来流动少数民族群众良好形象。开展“民族团结示范社团”创建活动,发挥热心民族团结人士的积极作用,提升民族工作社会化参与度和影响力。开展“民族工作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保障少数民族员工合法权益,展现企业民族工作的成就和活力。同时,紧密结合江苏特点和发展需要,把争创“全国民族第一乡”和推进“民族工作进高校”、“民族工作进军营”,“江苏省民族产业发展基地”、“江苏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江苏省民族特色村”建设以及创建民族团结和谐单位、社区、家庭等活动有机相结合,分阶段进行宣传、评比和表彰,推动创建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精准帮扶,全面推进民族聚居地方小康建设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发展给予了有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全省民族乡(镇)村小康建设推进会以来,对民族聚居地方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为这些地方加快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我省两个民族乡镇被评为“全国重点镇”,其中高邮市菱塘回族乡的主要经济社会指标始终名列全国1200多个民族乡的前列,40个民族村中已有一半达到小康村,多个民族村评为“国家级生态村”、“江苏最美乡村”、“江苏最具魅力休闲乡村”、“江苏省三星级康居示范村”。但由于历史、地理等多种原因,全省民族聚居地方发展仍很不平衡,加快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推进民族聚居地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大帮扶力度,把推进民族乡(镇)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县(市、区)、乡(镇)两级领导包村责任制,稳步推进“十二五”期间各民族聚集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扶持项目建设并做好“十三五”项目规划,将发展相对滞后的民族村都纳入到省委“整村推进”工作规划之中予以优先帮扶,省民委各兼职委员单位加大在科技、资金、项目、政策等方面对民族聚居地方的倾斜照顾。通过鼓励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方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农家乐等特色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升级,增强民族聚居地方的自我发展能力。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瞄准困难地区的少数民族困难家庭,扶到点上、扶到根上、扶到家庭。
多措并举,努力提高城市民族工作水平
随着江苏经济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外来少数民族群众涌入江苏,做好城市民族工作成为当前江苏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我们坚持重心下移,把着力点放在社区,以社区为载体、以服务为重点,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强化社区少数民族服务中心等基层载体建设,发挥基层综合服务平台的作用,促进各族群众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积极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纳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范畴,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等服务,为他们就业创业提供便利。关心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子女上学、看病就医等困难,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矛盾和纠纷,在政策上优惠、在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主动融入城市生活,为他们落下脚、扎下根、安下心成为“新江苏人”创造条件。加强与少数民族人口主要流出地的沟通协作,完善我省与四川黑水县、青海化隆县、新疆伊犁州、拉萨市民宗委系统建立的在苏务工经商人员服务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群策群力,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一、海西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现状
我们以少数民族在枸杞产业种植、经营和劳务采摘来作为考察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一个视角。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柴达木枸杞产业上,主要有三类:一是枸杞种植户;二是枸杞经营户,以青海、甘肃、宁夏的回族为主;三是枸杞采摘工,大多结伴在农村、城乡结合部从事枸杞采摘的体力劳动,以藏族、回族、土族为主。
2015年,海西州枸杞采摘实现劳务收入5.17亿元,带动了海西、海东、海南、海北等省内外劳务市场的流转。枸杞采摘工需求量以2012年的2.7万人,增加到2015年的7.6万人,三年时间增加了2.5倍,增速明显。
由于文化背景、风俗习惯、、民族认同感等原因流入海西州的少数民族人口比较喜欢以家庭、亲朋好友为主或以同乡、同民族为主的聚居现象十分普遍,带有明显的季节性、地域性和民族性。
枸杞采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快、多的特点对流动人员的建档登记工作一时还无法做到及时准确。目前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登记也只局限于有固定租住地和经营地的少数民族。对那些无固定租住地和经营地以及在枸杞地等从事打工的少数民族很难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增加了城市管理的难度
一些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枸杞经营户,没有办理正常的合法手续。作为“外来者”他们大多是小本经营而且没有长远发展目标,往往是临时租个门面添置一些简单的经营用品即开张经营。不愿主动到当地有关部门申办手续,无照经营现象较普遍,而在执法检查中他们常常又不服从管理。
(二)增加了社会治安管理的难度
枸杞采摘人员中,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多来自边远贫困地区。他们当中多数人文化素质偏低,政策法规意识淡薄,违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时有发生。
(三)增加了民族团结工作的难度
由于各民族文化背景不同,语言、习俗和上的差异,加上我们一些执法部门和当地汉族群众对少数民族的习俗、禁忌不大了解,因而在执法和交往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影响民族关系的事情,而这类事情一旦发生往往影响较大。
三、加强少数民族外来流动人口管理的对策
(一)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意识,加强民族团结创建
民族工作不仅包括本地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服务,也包括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必须提高民族工作部门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意识,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做好少数民族外来流动人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更加深入人心,营造民族团结、社会和睦的良好社会氛围。民族团结带来社会的安宁与稳定,形成了建设合力,为海西州经济与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深入田间地头,在广泛宣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的基础上,发放宣传资料。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维权意识和履约意识,有效避免纠纷的发生。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单位责任人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并指定一名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内部务工人员的登记工作,确保及时掌握务工人员的动态情况。
(二)加强综合治理,积极做好疏导工作
在处理和解决涉及少数民族外来流动人口的问题上要做到一视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考虑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少数民族自身的民族特性,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尤其要警惕个别不法分子利用突发事件进行造谣、煽动及制造事端。坚决反对和制止采取非法、违法手段寻求解决问题的行为。同时,要教育和引导少数民族外来流动人口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不断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开展24小时不间断巡逻,强化社会面管控,积极开展涉恐涉爆涉毒重点人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扫黄打非、清查收缴管制刀具等治安整治行动。集中警力重点对自建房、出租房屋、枸杞采摘企业、用工单位、沿街铺面及娱乐场所等部位进行地毯式清查。以派出所、社区、采摘工居住板房等为抓手,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实现以网格管人、以网格管事,格尔木建立了“以站管教”和“以外管外”机制,通过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和采取由流动人口推选代表来进行统一管理。
(三)加强服务理念,切实解决实际困难
各相关部门要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为少数民族外来流动人口做好服务工作。尤其要针对少数民族外来流动人口语言和生活习俗不同的实际,充分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理合法经营手续,提供指导和帮助,真诚地为他们排忧解难、热情服务。同时,积极向有关企业推荐少数民族务工人员,使他们尽快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在政府和少数民族群众之间架起联系和沟通的桥梁,让在城市的少数民族群众真正感受到党的民族政策的温暖。
(四)加强沟通联系,建立预警机制
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特点和车流量变化,及时调整警力部署,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时段及枸杞销售点的巡逻管控力度,确保枸杞销售点及人员密集处道路交通安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范居住地、销售点、储存地的日常用火、用电行为,防止各类火灾事故发生。完善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修订完善灭火作战预案并开展演练,联合相关部门扎实做好林木火灾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五)加强信息反馈,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为了不断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建立和形成快速、有效地信息反馈制度。形成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遵循“信息共享、依法管理”的原则妥善处理涉及民族方面的。同时,还要投入一定的资金以保证处理突发事件工作正常运行。使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切实维护全市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
(六)加强引导,提高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
目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适应与融入城市社会过程中,面临一系列问题,有些与政府的管理服务水平有关系。因此,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城市的教育培训体系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开放,并根据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特点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辅导。另一方面,加大宣传国家的相关政策与城市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重视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规范教育。与此同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身应当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重视专业知识的提高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拓展就业领域,主动遵守城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关键词] 少数民族 家庭旅馆 经营管理
一、前言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开办了家庭旅馆。家庭旅馆,主要是指那些以自家房屋为接待场所,向游客提供食宿服务,并收取一定报酬的小型旅游接待设施,它属于经济型饭店的一种。游客到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主要是希望能体验到当地独特的民族风情,在少数民族地区开设家庭旅馆,既可以在不影响劳作的基础上增加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又可以让游客真切地体验当地的民族风情,符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的现状,以及少数民族同胞的切身利益。
但是,与此同时,少数民族地区的家庭旅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解决,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的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本文仅从经营管理的角度对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探讨,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意义。
二、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现状
1.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家庭旅馆这种居住形式也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喜爱,许多少数民族地区都开始开办家庭旅馆,其数量不断得到扩大,较为集中的如桂林龙胜、云南丽江、湖北长阳、拉萨等地。以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落水村为例,截止2005年12月,落水村几乎所有的家庭都开办了以摩梭传统木楞房为建筑特色的家庭旅馆,床位数达3300余个,其中套房17间,标间920间,普间床位数达1450余个。
从总体上看,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的数量正不断地得到增加,经营情况也呈现出喜人的态势,少数民族同胞因此提高了生活水平,当地的经济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
2.体量小,民族特色浓郁
从总体上看,少数民族地区开办的家庭旅馆,其体量都不大,且基本上都是依照当地的民居风格来建造的,在建筑形式上展现出浓郁的民族特色。如纳西族的“四合五天井”,白族的“三坊一照壁”,傈僳族的“石板房”,土家族的“吊脚楼”,傣族的竹楼 ,黎族的船型或金字塔型的干栏式建筑 ,羌族的碉楼石屋,401
等等,淋漓尽致的展现了各少数民族的居住民俗。
此外,家庭旅馆除了提供居住服务外,一般还有餐饮服务,地道的民族风味菜肴让游客再次体验到了浓郁的民族风情。
3.经营管理方式多样化
在投资方式上,少数民族地区的家庭旅馆大多是由少数民族同胞们自己出资、或是向亲戚朋友借钱经营的,属独立经营的性质;也有几家合资,共同经营的;还有由外来者投资,本地人经营的合作经营的方式,等等,呈现出了经营方式上的多样性。
在管理模式上,有政府“零管理”型、政府部分管理型、公司+接待户型、当地政府+旅游企业+行业协会+家庭接待户型等,管理方式方面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4.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管理水平良莠不齐,一些发展的比较好的家庭旅馆,经过不断的总结和摸索,已经对自身的管理问题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云南丽江古城,为了规范家庭旅馆的经营管理,推行了“一卡通”制度。“一卡通”旅游要求,各旅行社将资金存入银行账户,然后运用网络技术,将团队信息写入IC卡内,导游人员持卡可到相应的景点、酒店、餐饮等地消费。民居客栈每年向结算中心申报一次房价,旅游结算遵循“先付款,后消费”的原则,旅行社无须向客栈付现金。这一做法有效避免了客栈之间的削价竞争及三角债。但与此同时也有许多的家庭旅馆缺乏有效的管理,这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业发展的颈瓶之一。
三、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有效的宏观管理
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的建设与经营,需要各地政府加强宏观指导。但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家庭旅馆却出现了政府监管失灵的情况。主要表现在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出现了多头管理,最后却形成没有管理的现象。由于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家庭旅馆是当地居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的一种自发行为的产物,一些家庭旅馆甚至没有进行正式的登记挂牌,这给家庭旅馆的管理也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2.管理部门职能不到位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对家庭旅馆的管理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分别由当地政府、景区管理处、村委会,或者是旅游公司下设的管理处进行管理。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虽然从表面上各司其职,但由于分工上存在不明确,或是重复或交叉的情况,使得各管理部门不能很好的行使各自的管理职能,从而造成了管理混乱或是无人管理的“真空”状态。
3.家庭旅馆业主经营管理观念落后
一方面,由于许多少数民族地区的家庭旅馆是在其他经营户的示范作用下、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所产生的一种自发行为,其经营的目的就是从接待游客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从而提高自家的生活水平而已。对家庭旅馆进行统一的管理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和履行一系列的手续的行为,村民们认为这将会使他们的收入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大多数的村民由于知识文化水平的限制,管理的观念意识淡薄,管理的随意性较大。
4.经营管理手段落后
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家庭旅馆,多是采用经验化管理的方法,没有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在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管理等方面也是比较随意。如在人员管理方面,大多还是以家庭成员为主,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和招聘录用等程序,使得人员服务质量缺乏保障。再例如,在财务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正规的财务管理系统,家庭旅馆的财务多由业主或是直系亲属控制,法制观念淡薄,财务管理混乱,在财务核算、资金分配、资金投融资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这也是少数民族家庭旅馆的发展缺乏后劲的原因之一。
5.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
虽然家庭旅馆的规模不断得到扩大,但家庭旅馆业还没有发展成为一个成熟的行业,到目前虽然有一些地方陆续也在推出一些评定标准和管理规范,但仍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对于家庭旅馆的开办条件、软硬件的要求,以及等级的评定等,尚缺乏一个可统一参照的、为行内外所认可的标准,这也无形中给家庭旅馆的管理增加了难度。
四、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经营管理的对策分析
1.加强宏观管理
当地政府要加强对家庭旅馆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好旅游、公安、工商、地税、物价、卫生、消防等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简化家庭旅馆的申办手续,定期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立法、税收及行政管理等形式对家庭旅馆业的发展给予指导和引导,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从宏观上引导家庭旅馆的发展。此外,政府不仅要加强管理的职能,还要发挥其服务的功能,如投资或引资修建完善当地的交通、厕所、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同时对家庭旅馆的开办建设进行整体规划,避免对少数民族资源造成破坏。另外,政府在人才培训、市场营销、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也应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2.理顺管理体制
家庭旅馆的经营涉及到多个方面,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则显得十分重要,面对多头管理,最后却无人管理的现象,关键是建立一套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体制。如根据泸沽湖落水村的实际情况,比较适合于采用“当地政府+旅游企业+行业协会+家庭接待户”的管理模式,当地政府、旅游企业、行业协会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家庭接待户则在遵守政府与行业协会的相关管理条例条件下,经营家庭旅馆的具体事务。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的发展,也可借鉴一些成功的经验,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由政府牵头,确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管理体制。
3.加强教育,提高管理意识
针对少数民族家庭旅馆业主文化水平不足、管理意识低的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如可以组织一些培训班,给当地少数民族同胞讲授旅游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可以发放一些宣传资料,向家庭旅馆业主们介绍一些有关于经营管理的小案例,当然,最有效的就是示范效应,若通过加强管理,能给家庭旅馆带来更大的收益,家庭旅馆业主们便会自觉主动地加入到学习的队伍中来,并积极地参与到管理中来,还会对管理进行监督,甚至为管理出谋划策。
4.逐步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手段
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地处偏远,通讯设施不够完善,这也使得很多有特色的家庭旅馆藏在深闺人不知,这对于家庭旅馆对外招徕客源是十分不利的,同时,由于家庭旅馆分布相对比较分散,这也给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随着通讯网络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可以将计算机和互联网络逐步引入到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业的经营管理中来。在初期,可以由当地主管部门采集数据,对家庭旅馆进行管理,同时负责对外宣传,把家庭旅馆纳入景区景点或是当地的旅游宣传中。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加入专门的家庭旅馆网站,甚至可以在网上进行预定,如云南丽江古城。此外,也可以将计算机等现代化的设备引入家庭旅馆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利用计算机进行家庭旅馆的住宿登记、财务管理、档案存储等,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5.因地制宜,规范本地的家庭旅馆行业
各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当地的家庭旅馆行业。如可以成立家庭旅馆协会、饭店行业自律协会等行业组织,制定家庭旅馆行业规章制度,对申办条件、价格制定、安全卫生设施、服务质量、分配制度、纠纷处理以及奖惩等各个相关方面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规范发展。事实上,在这方面一些地方已经进行了探索,如在2000年厦门市就出台了《假日家庭旅馆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实地检验,对符合规定者将当即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并发放《厦门假日家庭旅馆证书》。三亚市也于2004年出台了《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实行),作为《办法》的配套措施,三亚还将成立三亚市家庭旅馆协会,强化家庭旅馆业内部协调、自律和监督机制。此外,云南泸沽湖旅游管理委员会成立了泸沽湖景区饭店行业自律协会,协会制定了《泸沽湖景区旅游饭店行业自律协会监督管理操作方案》,随着行业自律协会中相关规章制度的逐步落实,各家庭旅馆的效益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树立了落水村家庭旅馆的整体形象,使得落水村家庭旅馆的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总之,通过政府、相关的行业部门以及家庭旅馆业主各方的努力,共同推进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旅馆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文 彤:家庭旅馆业的发展――以桂林龙脊梯田风景区为例[J].旅游学刊.2002(1):26~30
[2]宗晓莲:丽江古城民居客栈业的人类学考察[J].云南民族学院学报,2002,(04):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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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普布扎西:拉萨藏式家庭旅馆悄然兴起[N], 西部时报.2007~6~8(第009版)
[5]吕宛青: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民族地区家庭旅馆经营及管理模式研究[J].思想战线.2007(5):35~42
[6]杨 丽:我国家庭旅馆开发初探[J].经济问题探索.2001(10):113~117
关键词:农村“四老”人员 ;新疆稳定发展;管理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十一五”规划出行以来,国家、自治区为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一直加大财政投入,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放入重要地位,为此,国家及自治区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关注民生的惠民政策,农村“四老”人员补贴政策就是其中之一。“四老”人员是老人中的先进群体,他们在党和国家的建设以及发展过程中做出了不少的贡献,尤其是在新疆,农村“四老”人员在促进新疆稳定发展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在如今老龄化发展速度超全国1.4%比例的新疆,“四老”人员将会持续影响着社会,就对新疆目前的维稳形势,如何更好的发挥这支先进队伍在维护新疆稳定中的作用值得我们一番思考。
一、新疆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工作现状
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工作的实行作为基层工作,乃是维护新疆稳定发展的关键。了解新疆目前的“四老”人员工作实行状况以及获得的成效,对我们更好的做好“四老”人员工作,更好的发挥他们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一)新疆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情况
为了答谢“四老”人员对新疆农村工作所做的贡献、继续的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1995年自治区党委出台了生活补贴政策,2010年把老军人纳入到了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之内,2012年初提高了“四老”人员生活补贴标准。随之,新疆各地州积极、认真的对待“四老”人员工作,并按照当地情况,出台了农村“四老”人员服务管理办法,相继实施了农村“四老”人员“四厚”关爱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1.政治上厚待农村“四老”人员。通过思想发动、坐班值班、设岗定责等措施,促使农村“四老”人员发挥余热,使农村“四老”人员真正充当起了促进发展,维护稳定的模范带头人。具体为:上门送学习资料、召开座谈会、每月一次组织集中学习、给“四老”人员安排相应的职务等。
2.生活上厚养农村“四老”人员。各地州按照自己的情况,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了生活补助,并保障了补助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确定的标准。同时,在各类惠民政策方面优先考虑了“四老”人员。除此之外,个别农村实行了“四老”人员补助与考评等级挂钩管理办法,大幅度提高了考评合格的农村“四老”人员生活待遇。
3.重大节日厚爱农村“四老”人员。每逢重大节日,安排人员去探望与慰问农村“四老”人员。尤其是对卧病在床、病情严重的四老人员乡镇党委会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探望与慰问。
4.丧葬事物厚葬农村“四老”人员。专门成立了管理丧葬事物的领导小组,开展了管理工作。组织了所在村的党员、干部、群众代表及宗教人士参加了悼念仪式,保障了去世的少数民族“四老”人员的葬礼按民族风俗习惯进行。各乡(镇)按照自己情况,向“四老”人员家属给予了一定数目的丧葬费用。
(二)新疆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工作初见成效
在新疆,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工作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他们在现今社会中的作用。
1.政治觉悟有所提升,发挥起了宣讲员作用。农村“四老”人员本身就一支见识广、具有一定政治觉悟的群体,另通过定期学习并阅读有关政治材料,使他们的政治素质更胜一筹,达到了一定的层面。加之他们在社会群众中的威望以及地位,通过他们对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有了一定的成效。
2.做好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纽带,发挥起了信息员的作用。由于“四老”人员与广大群众的生活是最贴近的,他们比政府工作人员更容易融入到广大群众群体里,因此,他们顺利的担任起了信息员这个职务,及时的收集和向政府机关反映了广大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助政府切实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3.充分利用丰富的生活阅历,成功发挥起了调解员作用。“四老”人员凭着人生阅历,对于村里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顺利的进行了调解,加之他们备受群众敬爱,说话也有相当的分量,调解也有了一定的功效,对于制止和处理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及时化解群众之间的对立情绪,团结大多数,孤立极少数,共同对敌有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4.借工作经验丰富的优势,顺利发挥好了监督员作用。做好群众工作是维稳工作的关键,农村 “四老”人员凭着丰富的工作经验、良好的群众基础、党性强的优势,成功担任起了“监督员”的职务。在做好政府及党的工作时,给予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了监督工作。
二、新疆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工作的实行,虽然有了一定的成效,但离最初想达到的预期效果还是有一定距离,仍然存在着多重问题。
1.对 “四老”人员的党性教育和树立服务宗旨意识力度不够。个别“四老”人员党性意识明显淡化、缺失服务理念、工作积极性不高、立场不坚定,这些在某一程度上突出了“四老”人员教育工作中的不足。个别乡(镇)不够认真对待此项工作,更多的是在敷衍行事,导致“四老”人员中个别人员也随之忽视党性教育以及服务宗旨意识的灌输教育。
2.帮助“四老”人员,在个别乡(镇)只局限于发放自治区下达的补贴、节假日前去慰问。个别乡(镇)不会按“四老”人员真真需求去帮助他们,只是按自治区要求敷衍行事。甚至有些乡(镇)办事效率很低,不按时发放补助。
3.各个乡(镇)普遍缺乏老年人互动场所,“四老”人员与外界的联系数之甚少。已经没有能力去担任家庭重活、同家人去下地干活的“四老”人员,因缺乏老年人互动场所,每日的行程就是在家里度过,与外界的联系特别少,因此无法更好的发挥自己作用。
三、提升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工作效率的对策建议
自2009年以来,新疆稳定形势日趋严峻,尤其是在南疆地区更是如此。要想发挥农村“四老”人员在新疆维稳工作中的作用,就必须改善管理工作。具体对策建议为:
1.从政治上不怠慢对农村“四老”人员的厚待。农村“四老”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低,个别人员中存在政治觉悟低等情况,因此不能邂逅对他们的教育工作。不过,他们已年过60,身体状况欠佳,因此,集中式学习不适合老人家,应采取更加随和的方式(走访)来完成对“四老”人员的教育。另外,给“四老”人员安排职务时,尽量按照他们实际情况来安排。
2.从生活上照顾好“四老”人员。保证“四老”人员的各项经费按时、足额发放,从不拖欠。每逢重大节日慰问“四老”人员的同时,还应安排人员定时不定时的看望他们,了解他们的生活起居,解决实际困难,把工作做得更到位。定期组织“四老”人员去县、市医疗机构检查身体状况。
3.健全“四老”人员文化娱乐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的建设,不但使老人的业余生活过的充实,还对他们的身体健康有益处,另外,在老年文化娱乐中心“四老”人员可以更多的接触其他老人,娱乐的同时,可以向其他老人宣传党的好政策、好制度。让其他老人确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回家后教育身边的子女以及亲朋好友,可以使党的宣传更广泛,对于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新疆稳定大有帮助。
4.从法律上照应“四老”人员。在个别少数“四老”人员子女中也有一些道德败坏,不顾老人生活起居,虐待老人的子女。为了制止这种情况蔓延,不仅加强道德上的宣传,还应从法律上保障老人的生活起居照顾,应严厉处罚不照顾或虐待老人的子女,保障老人老有所养。
总之,做好新疆农村“四老”人员管理工作,对于做好维稳工作大有帮助。(作者单位:新疆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一、加强班子团结,健全组织机构
在创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的活动中,车站站长尚军清醒地认识到,只有领导班子团结,车站的各项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才能有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我站先后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工作制度、业务学习制度、请销假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纠风、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重大问题集体商量,共同决策。真正做到了领导班子心向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为保证创建活动顺利进行,我站制定了创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的奋斗目标。车站上成立了站务服务管理监督、纠风、创文明行业、爱国卫生等各项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领导小组的职责,各项创建工作有专人负责,做到了目标明确、任务落实。
二、提高创建意识,抓好工作落实
在创建州级行风示范窗动中,我站把提高全站党员、职工的创建意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分工明确,理顺关系,责任到人。特别是20__年站领导班子调整后,围绕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纠风、创文明行业等各项工作力度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狠抓了创建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工作,提出了今年创建州级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力争明年申报区级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和国家级文明汽车客运站的工作目标。站领导经常性地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通报,每月用客运信息简报向职工宣传国家大事和身边发生的事,做到了常动员、常强调、长计划、短安排,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项制度措施,安排部署了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并在站务管理工作中努力做到布置明确、落实到位、督促及时,各项工作有了新起色。
三、狠抓创建活动,促进职工思想道德建设
为促进行风示范窗口建设,加强职工思想道德和职业道德教育,我站在创建工作中,重在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努力培养四有新人,坚持深入持久的开展各项创建活动。在开展创建活动中,自始至终贯穿思想道德教育这条主线,大力倡导精通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的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广泛开展六个方面教育,即:基本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民族传统教育;服务人民、奉献社会教育;加强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育;唯物论、无神论教育。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全站人员认真学习客运服务“三优、三化”内容。根据车站的实际情况,以班组为单位,利用班前班后会,开展灵活多样的学习活动。并将学习内容贯穿到工作实践中,规范服务标准,严格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使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人心,造就了一支团结向上、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廉洁勤政、诚实守信的职工队伍,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氛围,有力地促进了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狠抓站务工作,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我站自成立以来,狠抓了长途大站和两个短途车站的站务工作。大站全部实行了微机售票、检票,规范了客运服务,提高了工作效率,减轻了劳动强度,极大地方便了各族旅客乘车。从20__年5月30日以来,以“安全、快捷、舒适、方便”为经营宗旨的乌奎快客在我站发车,平均每日近220个班次,日客流量5568人次,从早上7点至下午9点平均30分钟一班,并根据客流量的大小随时调整班次,保证了广大旅客走得及时。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站日发送旅客近6000人次,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在狠抓生产工作的同时,我站不断加大创建工作力度。为配合做好州级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和交通行业自治区级行风建设示范窗口的创建工作,全面提高全站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从20__年开始,客运站全体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封闭式岗位培训。培训采取领导带班、包括客运站待岗人员参加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客运服务“三优、三化”、客运站服务岗位语言标准、礼仪规范等等,旨在培养职工爱岗敬业的工作精神,爱站如家的集体主义感,增强全站工作人员团队精神,并为下一步客运站开展岗位考核、竟聘上岗、末位淘汰等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培训结业合格的人员都以崭新
的精神面貌投入到站务工作中。今后,这样的岗位培训将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开展下去。在此基础上,我站结合实际制定了巾帼建功文明示范岗评比办法、优质服务明星评定标准等,严格了各项奖惩制度,形成了人人争当服务明星,个个讲奉献的良好氛围。我站将在今后的站务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站务服务管理监督小组的作用,以巩固学习培训效果,抓好日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改善硬件环境,完善各项便民设施
在日常站务工作中,我站领导始终把加强单位的硬件环境建设、完善各项便民设施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首先,今年我站按照行业22条公示内容的要求,先后投资了四万元在售票大厅和候车大厅内上墙各项公示内容,用哈文和汉文两种文字,公示了我站简介,让出行的旅客了解我站的基本情况;公示了客运班次、线路、票价、里程,制作了《客车、列车、航班时刻表》;公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使旅客在购票、退票、行包处理、乘车安全等方面有所了解;公示了道路客运“三优”、“三化”和道路客运服务工作标准,要求服务人员严格按“三优、三化”的要求和工作标准搞好服务工作,旅客也可以对照要求来检查我们的工作;公示了“三品”的内容及危害,并警示旅客严禁携带“三品”进站上车;公示了“自治区交通系统严明纪律八条禁令”和检票员、服务员岗位责任制,以供广大旅客监督;公示了小件寄存的交费单位、交费标准、禁寄物品和违规处理的规定;设立了我站的工作人员监督岗,公布有每位员工的照片职务和工号,供广大旅客监督,并公布了行风义务监督员和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等等。
其次,按照行业要求,我站完善了各项便民措施。为了给旅客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候车环境,候车大厅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设有自动播音系统,详细为旅客介绍旅客须知、发车班次、时刻和我站的各项服务设施,发车间隙为旅客播放轻音乐等;安装的监控系统将给旅客提供更加安全的候车和乘车环境;候车大厅内设有彩电、空调和各项便民设施,给旅客带来舒适的候车环境。电子屏幕牌滚动播出发车班次、时间、地点等,以提醒广大旅客准点乘车;增设了旅客咨询处、投诉处理和伤残军人窗口,值班站长将随时为旅客提供服务,并及时现场处理有关问题和旅客投诉;设立的乌奎快客候车室专为乌奎快客提供候车服务;增设了“特殊旅客候车室”,供老、弱、病、残、婴幼儿使用,内设有沙发、轮椅、拐杖、婴儿床等,为特殊旅客提供了极大的方便;设立的阅报栏,使旅客能及时看到《人民日报》、《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等报纸;增设了便民箱,为需要的旅客免费提供常用药品、针线包及日常用品;候车大厅内免费向旅客提供开水,并设有消毒柜;为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内容,我站通过站领导捐款50元,职工捐款10元,共计捐款530元,设立了旅客解困基金,以帮助途经我站不慎丢失钱物或暂时无经济能力和遇到困难的旅客提供基金帮助。除此之外,我站还在候车大厅内设立了爱心捐款箱,为弱视群体献上我们的一片爱心;后车场内增设了发车位和待发车位的标志,使车辆停放有序,发车有序。禁止闲杂人员和车辆入内的封闭式管理,维护和保持了车场秩序。车场内有为司乘人员和旅客摆放的鲜花等,努力营造一个让人感觉温馨、舒畅的发车环境。增设了安全警示牌提醒司机师傅安全行车,平安回家;增设了工作人员更衣室,让统一着装的工作人员每天以最好的精神面貌和热情来面对每位旅客。
在此基础上,我站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工作。除按照我站《服务质量现场管理考核标准》的要求,抓好售票大厅、候车大厅、公厕的日常保洁工作外,根据我站卫生制度,平时上班要求办公室窗明几净,办公用品摆放有序,归类整齐,地面干净,不随地吐痰、扔纸屑,制定了严格的卫生考核和检查制度。在现有条件下,拿出专项资金,购买了盆景、花卉,对候车大厅、办公区域进行了绿化、美化,力求创建一个舒适、整洁的乘车、候车环境。硬件环境改善后,更好地发挥了为各族旅客服务的功能和作用。
六、认真开展创建活动,提高服务水平
为促进站务管理工作和创建活动的开展,我站成立了服务质量管理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大都来自生产一线,小组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了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考核的作用。按照我站制定的《服务质量现场管理考核标准》,从文明用语使用情况、维护职业形象情况、执行劳动纪律情况、维持卫生和环境秩序情况四方面,遵照26条考核标准,考核小组成员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每月考核8次,每次填写考核表,出专题简报31期,通过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和加强软硬件环境建设等各项创建工作的开展,我站基本做到了服务规范,政务公开,服务措施、服务承诺、便民措施到位,队伍建设效果显著。提出以造就一流的队伍,实施一流的管理,实现一流的服务为目标,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了“人人都是形象,个个都是窗口”的创建意识。通过狠抓员工队伍建设,抓管理,促服务,有力地推动了今年的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的开展。我站的各项工作措施、便民措施,站务管理工作,在20__年自治区交通系统纠风座谈会的观摩过程中,受到了各级领导和来自北疆各地州代表的一致好评。
七、开展服务承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为加强服务承诺工作的落实力度,我站完善了行风评议员、义务监督员制度。在售票大厅内公布了我站的服务承诺,设立了曝光栏,主要对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同志进行曝光批评,对好人好事曝光表扬,现已通报表扬19人次。向社会聘请了8名行风评议员、义务监督员,并在售票大厅内公示了监督员的联系电话以及各级监督部门的举报电话。旅客发现问题可填写售票大厅内的意见本或将意见投放意见箱内,也可以向任何一级监督部门反映,现已收集意见、建议23份,我站都认真予以了答复和处理。我站按期召开了行风义务监督员会议,按季度组织开展行风义务监督员活动。义务监督员通过调查走访,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客运站站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等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并进行了跟踪督办,切实取得了实效。为促进客运服务工作更好的开展,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市客运站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意见函》,群众测评满意率达到了95%。我站还向行风评议员、义务监督员、新闻媒体及旅客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力求改进工作,推动了我站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当前外来人口犯罪现状
外来人口犯罪日趋严重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一些外来人口集中的城市,外来人口犯罪已经占犯罪总量的半数以上,而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沿海省份及大城市流动人口作案更为严重。可见外来人口犯罪现象相当严重且呈急剧上升的趋势。
二、当前外来人口犯罪的特点
1、从年龄结构和文化程度看
外来人口犯罪人员年龄偏低,以18-30岁的青壮年为主,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也显示出逐年升高的趋势;而且外来人口犯罪人员文化水平较低,受教育程度差。
外来人口犯罪人员以青年人居多,19岁-25岁是外来人口犯罪的主要年龄,18岁以下外来人口的犯罪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公布的统计数字,在全部的刑事犯罪行为人中,25周年一下的青少年是刑事犯罪案件的作案主体,占到总数的70%左右,其中18周岁一下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明显。所有案件中的青年犯罪占绝大多数,而且犯罪嫌疑人基本都在20岁左右。
2、从来源地和罪犯职业看
外来人口犯罪人员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和无业人员,且作案时间具有具有较强的季节性。
据了解,外来人口来源地多数为云南、贵州、湖南、广西等,这些地区经济不发达,就业条件差,收入低。所以对于生活的需求很多人选择了到大城市寻找工作,但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水平的落后使得很多人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没有特别技能,很多人到了城市只能当合同工、临时工,担负起城市职工不愿干的累活、重活、脏活、险活。有些就找不到工作,成为无业游民,成天在城市中闲晃或是长期待在网吧等地方。据不精确统计,外来人口犯罪中,农民犯罪人占到总人数的50%左右,无业犯罪人占到总人数的30%左右,这也能侧面的说明这个问题。
3、从犯罪类型看
外来人口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居多,多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比较多的如杀人、盗窃、抢劫、、、制黄贩黄、贩毒等。其中最多的应属盗窃、抢劫、抢夺,基本占2/3。
4、从犯罪形式看
外来人口犯罪案件中,有组织的团伙犯罪、共同犯罪案件不断增多,往往以地域或亲缘为纽带形成一个团伙。
外来人口外出多数是以血缘、地缘、人缘关系为纽带,更容易结成团伙,实施较为复杂的犯罪,比如盗窃团伙、诈骗团伙,抢劫团伙等。相同的处境相同的观念,让他们一拍即合,都是外出打工,生活没有着落,游荡街头的,又缺钱,物以类聚,很容易相互影响,伙同作案,并且在作案时明确分工,合作犯罪,有组织性。比如盗窃中有专门望风的,专门撬锁的,专门销赃的等。更甚者在抢劫、敲诈时以人多势众,相互壮胆,肆无忌惮。
四、当前外来人口犯罪成因探寻
(一)国外外来人口犯罪相关理论
1、社会解体论
社会解体论形成于本世纪2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直到60年代达到了理论的巅峰。社会解体论认为,“社会解体”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是由文化传播所造成的社会组织变异。一般认为,社会解体系指,社会结构的崩溃减弱了社会成员遵守既存社会行为规范的意欲,情绪充分发展,社会成员对社会规范的共同感受基本消除的社会现象。莫顿强调指出了社会解体的基本原因及与犯罪发生因果关系,莫顿认为:“社会在完成其基本任务和实现其作用的过程中,需要整个社会在态度上保持相应的一致性,要求社会成员具有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并具备促使社会成员掌握一定的技术、知识和能力的条件。如果上述要求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那么社会就会出现解体的征兆,进一步发展,就会形成明显的的社会和文化性解体,犯罪也就应运而生。”也就是说,犯罪是在社会解体的过程中发生的。
2、文化冲突论
文化冲突论的代表人物是索尔斯坦·赛林。他认为:刑法是主流文化行为规范的表现,犯罪则是与主流文化相冲突的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的产物;由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文化与主流文化相冲突,所以,遵从下层阶级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文化,就必然会产生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
赛林诸中研究了移民的犯罪问题并提出两次冲突理论,原发性冲突理论和继发性冲突理论。所谓原发性文化冲突一般指的是不同民族之间固有的文化观念、价值尺度和行为习俗在规范性意义上的剧烈冲突。所谓继发性冲突理论,它可以有两种具体的表现。第一种表现在移民问题上,这种表现既可以反映出第二代移民因固守本文化圈的文化而同所在国文化发生再次冲突;第二种表现即继发性文化冲突是一种广泛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一种能导致大量犯罪的文化冲突,“是现代社会发展所造成的,在社会分化过程中形成中规范冲突。”也就是说,随着社会要素趋于复杂和多元,在同一文化圈内也会不断发生激烈的文化冲突。
(二)我国当前外来人口犯罪的社会成因
1、社会转型期对外来人口生存环境
我国的社会转型是指我国社会从农业社会向现在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在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性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很多外来人员为了追求财富,或者是迫于生计便盲目的涌向城市。而这些人一般文化素质低,就业面窄,难以找到工作,只能从事城里人不愿染指的“苦、脏、累、毒、危”五类工作,他们干活最苦,收入最低并缺乏劳动保障,有些人连工作都找不到,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甚至不能满足吃住等基本生活需求。
2、管理机制不完善,社会控制弱化
随着大量外来人口的流动,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无能为力,但适应新的需要的人口管理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导致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缺口。
一些城市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仍处于登记、建卡、归档、发证的初级管理层次,有些部门便只管收费,在登记之后发放暂住证之后,便不去顾及日常管理。还有很多人面对那么多的收费,想方设法逃避登记、不办证、办假证。这就对管辖犯罪内的外来人员不足以起到制约的作用,失去控制。另外,很多私人出租房主为了利益,不到相关部门办理准租证明或者是其他相关要求办理的证明,甚至完全不了解承租人的情况,便把房屋出租,只管收钱,不管住房。这就为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场所。而各个派出所因平时大量的勤务已占据大部分时间,更加没有时间对出租房屋频繁摸底检查,造成情况不明的现象。
3、 不公正的社会待遇,缺乏保障机制
外来人员在社会财富分配上受到的待遇是十分不公正的。户籍的限制、教育和技术上的不利地位使外来人员大多只能从事粗重型的体力劳动,而且在相似的劳动量下,外来人员的收入明显低于本地人的收入。付出的劳动更多却得到更少。“外来人员从事着工厂中劳动条件最差,最艰苦的工作,但从经济收入来看,绝大多数外来人员的收入,仅相当于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同时,现有的再分配体制还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城市本地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城市最低社会保障线的调节,使他们受损的利益有所补偿,但外来人口是被排斥在该保障之外的。
(三)当前外来人口犯罪的经济成因
深究外来人口流动的原因,经济原因是一个根本原因,而这也是外来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
城市的就业市场相当严峻,竞争激烈,有些外来人员初到城市,没有工作,四处游荡,满足不了生活所需为致财富见财起意,不择手段,偷窃,抢劫。
另外,找到工作的,在劳动分配上,却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普遍感到一种“相对被剥夺感”。其中一部分人就会产生敌对情绪,从而导致犯罪。当贫困地区的人群流向大城市后,一下子接触到城市中的高收入、高消费,他们的“相对丧失感”是十分强烈的。他们通过与城市市民相比,看到自己的生活水平大大低于城市居民而感到被剥夺,于是他们企图用非法手段使他们所感受到的剥夺得到补偿,于是就产生了犯罪动机。
三、当前外来人口犯罪预防对策评述
1、加强外来人口管理与服务
首先是,建立专门的外来人口规划管理机构,加强社会服务管理只有有效地控制了外来人口,才能从总体上控制住外来人口犯罪。建议在每个省市成立统一的外来人口规划管理机构,及时掌握外来人口的综合信息,促进综合管理。外来人口规划管理机构要与政府劳动服务机构一起建立起招聘、用工信息库,对当地所需用工的数量和特点有明确的数据,从而方便外来劳动力有组织、有目的地流入。其次是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第一,改革户籍制度,建立外来人口信息库,对外来流动人口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管理。对外来人口,要严格对信息进行详细登记。第二,对私人出租房要实行旅店式管理。大多外来人口都住在私人出租房,针对此要建立一套严密的安全防范制度。
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不能“堵”和“赶”,也不能让其自生自灭,而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创造条件疏通流动通道,同时通过一定管理堵住不良分子。
2、完善公平分配体系,加强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地区差距、贫富差距较大。城市同工不同酬的不公平待遇、缺乏社会保障、缺少社会安全感现象严重。由此,加强城市外来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外来人口社会保障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
首先,社会保障政策是外来人口最紧迫的需求,他们在城市打工本身就不易,一旦失业生存便成了很大问题,这也会给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容易引发犯罪,所以应该给其较好的保障,建立对极度贫困的外来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等。
其次,由于外来人口是社会弱势群体,为保障其权利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还须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在外来人口的合法权利收到侵犯时,能有畅通可行的司法救济途径。
最后,也可探索适合外来人口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
3、注重对外来人口的引导教育,善待外来人口
外来人口法律只是匮乏,法制意识薄弱是导致其犯罪行为的催化剂,也是城市治安转好的绊脚石。针对该现象,应该加大各地政策法规和职业技能的宣传和培训,采取各种形式,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法规,使外来人员知法、守法。
结 语
外来人口犯罪问题不仅是治安问题,也涉及到社会的政治问题、经济问题与人民生活的幸福感问题等。外来人口的流动,是改革开放的必然产物,对我国城市化的推进和经济、政治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也给城市带来了很多新问题,给社会治安造成了很大压力,它的消极一面开始慢慢暴露。因此,就防控外来人口提出对策和建议,将对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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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力。
关键词:区位优势;高职教育;核心竞争力
中国的高等职业教育经历了十几年的规模扩张后,进入了大浪淘沙适者生存的激烈竞争时代,与此同时,高等职业教育者也纷纷使出浑身解数力争在优胜略汰中披荆斩棘前行。在竞争压力下,高等教育办学者也把目光转投内涵的提升,力求以质取胜。在内涵质量的建设过程中,许多示范性高校成功的经验都有这样一条,即依托学校所在地区行业发展优势,充分利用行业资源,与行业合作,构建教学体系,打造教育核心竞争力,培养行业所需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秀人才。比如浙江宁波地区的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在学院发展生死存亡关头,首先从区位优势入手,对地区的行业企业进行了充分调研,抓住了核心生产性企业行业,确定了学院发展的优势产业,并以此为依托,进行专业整合和建设,树立核心竞争品牌,最终形成了具有鲜明优势和特色的"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育人环境。
海南生态环境优越,旅游资源在全国乃至世界具有稀缺性、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其特殊的地理环境也决定了其经济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即海南国际旅游岛要构建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①据此,我们不难判断海南省区位经济的明显优势。海南省高等职业教育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相对滞后,在地区经济没有充分发展并形成较强竞争优势的情况下,高职教育与地区行业衔接不够,发展脱位现象凸显,在国际旅游岛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后,海南经济将蓄势待发,各行各业都在提升品质内涵,不断向国际标准迈进。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海南高职教育在发展转型的过程中,为避免少走弯路,应借鉴先进地区先进院校成熟的经验,把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放置到整个地区发展环境中考量、定位、取舍,依托海南本土区位发展优势,努力把地区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为教学所用,使海南高等职业教育事业根植于行业,同时为国际旅游岛建设培养出大批优质实用人才。
一、海南高职院校应依托国际旅游岛建设背景打造专业核心竞争力
随着社会建设步伐的加快,社会关系越加复杂,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社会管理工作走向精细化,因此高等教育专业建设也不断处于调整和变动状态。高职教育特点决定了其变化速度更快,才能追上时代步伐。
高职教育专业的建设要体现服务性和行业性,尤其应培养地区经济发展紧缺人才。在国际旅游岛战略方向明确的前提下,海南高职院校专业设置和优化应紧紧把握这个中心,研究行业发展动态,适时作出灵活调整。比如海南的龙头产业旅游产业,行业人才有大面积缺口并呈梯状分布,高职院校在尚不具备培养这类高端人才的能力时,完全可以把目光锁定中低端及其相关联领域。海南有专门培养旅游人才的职业院校,各本科类院校也开设旅游专业,于是笔者所在的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另辟蹊径,利用自身优势,依托旅游产业,开设了旅游质监专业。该专业旨在培养具有旅游服务能力的且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旅游质监人才。当然该专业开设之前也进行了充分的行业调研,可以说具有一定前瞻性。海南省为了规范旅游服务市场,调解处理旅游纠纷,在已有行政机关外又单独成立了省旅游质监总队,工商机关也开设了新的旅游市场监管部门,多管齐下。即便如此,业内调研情况显示,目前旅游质监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素质上均不能满足现实所需。可以预见,这个专业的毕业生将大大充实到旅游监察队伍中,服务于国际旅游岛市场规范和建设。
二、海南高职教育应依托区位优势构建课程体系
专业建设是第一步,能否培育出为区域和行业真正所需的人才,课程体系开发是更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只有课程设置科学合理,所培养的人才才能掌握真实本领,所学为岗位所需,毕业能为岗位所用,否则专业只是徒有其名,这样的专业再前卫也只能是昙花一现。
目前海南高职教育机构尚普遍缺乏依据行业和实际进行课程体系开发的能力。主流做法仍是借鉴本科专业或者其它同类院校甚或是高等自学考试的课程模式。使人才培养质量有名无实,学生所学知识和所掌握技能不能与行业紧密衔接,教学培养目标多为纸上谈兵。
解决课程建设困境的根本途径仍是依托区位优势,深入行业,调研提炼。教育机构应有完善的制度配套,推动课程体系建设由系部专业负责同志和所有教师共同完成。但目前海南的高职院校的教学团队还普遍缺乏协同性,教师也普遍缺乏单独开发课程的能力。笔者认为,必须发动所有教师都应参与到行业调研中,了解行业需求,行业发展动态,根据地区行业发展和需求现状,结合学科知识体系固有的特点,进行资源整合及课程的开发和建设。这样才能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科学有针对性的课程体系,从而确保专业教育的目标落到实处。
三、海南高职教育应依托区位行业背景构建教学内容的核心竞争力
具有竞争优势的专业的建立,科学合理符合行业所需的课程知识体系的构建,这些是完成高职教学目标的重要前提,而教学过程的有效展开,在教学中培养行业所需的核心竞争力及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将是高职教育质量的最终保障。
海南建设以旅游服务第三产业为龙头,意味着海南建设需要更多的服务管理人才。而以培养服务管理人才为目标的专业和教学,不能不考虑这方面人才应具备的素养和能力。比如良好的沟通能力即是所有这类人才所应具备的素质。教师教学中即应把这个目标设计在教学过程中。
国际旅游岛建设中有很多新兴企业和新兴行业,在建设进程中也不断优胜略汰,使人才流动性会加大,因此,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毕业生应具有应付职业变动的能力,更需要具备自主提升和学习的能力。这些都是具有区位特点的人才核心竞争力。
比如在对旅游质监学生的教学中,根据区位发展和学科特点开设有旅游法规、海南旅游概览等应用课程,在对这些课程的授课过程中,在授课教师进行课程设计环节,必须考虑的因素即是增加对学生沟通协调能力的培养,也应考虑对学生自主学习和职业转换能力的培养。这既是学生发展的需要,也是地区经济特点决定的。
再比如一些其他的社会服务类专业,尤其是面向基础社区服务工作的,良好的沟通能力是毕业生应具备的素质。海南作为少数民族聚居省份,其语言也具有民族差异性和典型的地域特征,在海南各地区有不同的方言,想要培养出合格的基层社会服务人才,语言沟通能力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高职院校核心竞争力是高职院校独有的,在高职院校发展过程中长期培育和积淀而成的,孕育于高职院校的文化,深深融合于高职院校内质之中,是难以被他人所模仿和替代的一种基础性能力。而依托地区优势构建的高职核心竞争力,将更具有独特性,不容易被其他地区赶超,不容易被其他竞争对手模仿。专业竞争力的大小在客观上反映了一所高职院校的综合办学水平,直接决定了高职院校的差距。而参照地域人才观的评价标准构建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是新时期对专业竞争力考量的重要指标。基于此,构建的高职院校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与地区和行业发展协调,人才培养才能切实服务于地区经济建设。
总之,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应依托地区经济建设同时为地区发展服务,海南高等职业教育也必须紧密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的环境和脉搏,打造出具有竞争优势的专业、课程体系、教学模式,谋得立足和发展。
注释:
【关键词】 工资拖欠 农民工 维权
一、秀山县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作为最边远贫穷的县,聚集着17个少数民族,主要以土家族和苗族为主。由于秀山县偏远贫穷,经济落后,发展和就业机会也十分少,他们为了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不得不外出打工,但在外打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或单位故意拖欠工资的情况,这也是农民工最无奈、最头疼的问题。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生计和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目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十分严重,在建筑行业这种现象显得特别明显。以秀山县梅江镇为例,秀山县梅江镇有三十多个农民工在一个建筑工地上施工,因为工资拖欠问题,他们全体到梅江镇镇政府上访,并提出让政府部门出面解决建筑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工资拖欠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根据目前的情况,如果秀山县农民工想领到拖欠的工资,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行的,还需要引起媒体和社会大众的注意,问题才有可能解决。针对工资拖欠这一现象,秀山县梅江镇党委政府建立了由梅江镇综治办、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和派出所派出相关负责人组成的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和建筑施工方衔接、调解和处理农民工群体讨薪问题。此外,农民工在追讨劳动报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群体性讨薪等方面急需法律维权服务。对此,一方面,秀山县梅江镇综治办、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和派出所主动安抚上访农民工的情绪,预防发生过激行为,用教育的方法说服他们,让他们相信法律、运用法律来解决工资拖欠引发的纠纷;另一方面,梅江镇政府与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建立了一个农民工维权工作站,通过该工作站可以现场联合办公和提供法律咨询,给农民工讲解怎样申请法律救助和非诉讼调解。
二、秀山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滞后的监管政策
为了降低成本,建设单位通常的做法是克扣和拖欠农民工薪酬且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设单位这种不遵守相关规定,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和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应受到劳动部门的制裁;同时,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处罚办法中没有作出严格规定,导致很多用人单位抱着侥幸心态不与秀山县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农民工发生工资纠纷时拿不出正式的书面合同,导致无法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农民工陷于举证艰难、维权无据的困境。
2、农民工维权体制管理的“越位”和服务“缺位”
秀山县政府部门仍然存在作风,在管理中出现接纳贡献和排斥参与的取向,政府保护不到位。秀山县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已经开始对农民工进行管理,但多数管理理念与模式仍然是传统管制式:重管理、轻服务,政府部门管理上的“越位”和服务上的“缺位”现象十分明显。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工资被克扣和拖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秀山县政府一般采用被动应对式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机制,等出了问题以后才进行事后的补救措施。由于农民工个体不集中,没有正规的维权组织,维权意识和力量弱,导致秀山县农民工的利益容易受到侵害。一是在秀山县建设单位里没有及时建立维权的党团和工会组织,导致农民工维护权益的力度无法达到;二是在团聚着很多秀山县农民工的地方,并没有民工协会组织;三是没有其他社会维权力量。
3、农民工政治权益的缺失
秀山县农民工政治权益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自己的利益发言人与代表人;二是利益诉求渠道受阻碍。现实运作中,秀山县农民工常用的各种讨薪模式都存在着各种弊端,比如劳动监察大队只受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投诉,受案范围较为有限。在诉讼时效和程序运作上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有着无法克服的障碍性缺陷。因此,当秀山县农民工的权益遭受侵害时,大多会选择以私立救济为主导,缺少政府相关部门的正规渠道。
4、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2013年,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劳动监察的主体、内容、权限。但在秀山县现有的相关法律中,有的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滞后于快速发展的社会现实;有的缺乏惩戒措施和保障制度,操作性不强,对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的惩戒力度不够,同时法律空白仍然存在。由此可见,在秀山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过程中,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势在必行。
三、完善秀山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对策
1、完善预防欠薪机制,着力宣传劳动政策法规
对秀山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减免优惠和诚信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额度等奖励政策。明确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任,使其各司其职,切合实际对秀山县农民工薪酬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解决秀山县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处置预案。秀山县司法局采用现场普法的方式帮助农民工维权,举办了“工地普法”、“企业法制讲座”等系列活动36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7万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680人次。
2、畅通农民工维权机制和维权渠道
秀山县开展了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工作,基本实现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全覆盖,应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和制度体系。设立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网管中心和举报投诉点,方便群众就近举报。开设“两节”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专线,实行24小时值守。以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体系和金保工程平台为依托,建立与秀山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率。劳动保障监察监控管理平台具有信息共享、数据对比、动态监控、分类监管、统一受理、统计分析和预警预测等主要功能。在此基础上,秀山县司法局接待农民工各种维权案件348件,10人以上集体维权案件12件,减免相关费用112.1万元,为秀山县农民工讨薪370万元。
3、丰富监管手段
秀山县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工会监督力度,集中专项检查与日常巡查不相分离。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解决问题最有效的依据,只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才能使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正规化,才能减少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事件发生。针对秀山县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秀山县政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行政机关要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加强监察,以保证农民工有依据,讨薪也能找到主,此外还需注意完善相关备案制度。二是权责明确,合作有序,劳动监察部门和具有司法职能的部门应各尽其职,恪尽职守。发挥劳动部门的职能,需要两个部门相互协调合作。
4、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分别向项目业主和建筑单位各收取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的资金,存入秀山县开设的专用账户,作为秀山县农民工工薪酬支付的保险金。创建以企业为单位的综合性台账,实现拖欠工资记录、安全监管和质量检测等记录的联动,由秀山县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中心对其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报送劳动部门、建委及相关部门。完善“跨地区合作”与“部门联合”的动态机制,清除政府各部门行政服务的“死角”,从整体上克服清欠工作的“疲软”以及个别部门“走过场”的消极行为。
5、加大调处执行力度
一是强化部门协作。在发生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后,人社、工会、建委、、公安应迅速赶赴现场处理。二是发挥农民工薪酬保险金作用。凡在近年出现过拖欠农民工薪酬的企业,对其严格按照农民工薪酬保险金制度征收保险金。三是严格落实主管部门问责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秀山县农民工薪酬的摸排监管,在出现有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到场处理,后续跟踪调查。
四、总结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秀山县必须尽快解决的一个社会老问题,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秀山县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责任,也决定着秀山县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局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新时期服务型政府的善治之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望得到根本解决。
(注: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基金项目:政府主导下的武陵山区生态扶贫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相结合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4SKS29。)
【参考文献】
[1] 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EB/OL].http:///index/.2015-07-3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