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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房屋征收奖励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据俄新社10月17日消息,克里米亚天体物理天文台的天文学家观测到一颗直径为400米的小行星,并预测该行星或于2032年与地球相撞。初步的轨迹测量表明,2032年8月26日该小行星与地球相撞的概率为六万三千分之一。这一概率极高,可将其划分为小行星险级都灵标准1级,即表明该小行星的动态值得观察。据悉,若该行星与地球相撞,其产生的爆炸力可相当于2500百万吨级TNT当量。
美国发明生化电子人 具有真人六七成功能
据美国媒体13日报道,一批美国工程师利用人造器官、肢体和其它身体组织,成功组装出会呼吸、说话和走路的逼真生化电子人(bionic man),11日在纽约国际动漫展公开亮相。美国媒体本月20日晚上将播出纪录片《不可思议的生化电子人》,描述这些工程师如何利用人造肾脏、血液循环系统,一直到植入式电子耳和视网膜等组件,组装能够实际运作的机器人。主持这项计划的影子机器人公司主管沃尔克说,他们利用全球各地17家厂商提供的组件组装生化电子人,以期显示医学已有多大的进展。
上期所两项新规
10月22日,上期所向市场了《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新修订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据了解,《办法》引入了非套期保值的概念,将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合并归为非套期保值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相对应。《办法》规定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按照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执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头寸来扩大其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一、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激活乡镇财政内在发展动力
适应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运行的新形势,按照完善“分税制”和实现乡镇“五个确保”的总体原则,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权、事权相统一的适应乡镇经济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乡镇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增强乡镇财政综合调控能力。
1、进一步减轻乡镇财政负担。税费改革之后,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农业税征收政策作了重大调整,乡镇财政收入明显减少。为确保税改后农民负担不反弹,按照“财力下倾,缺口上移”的原则,大幅度调减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增强乡镇自身发展能力。
2、完善乡镇完成任务奖和超收奖励办法。在乡镇全面完成任务的前提下,以**年当年认可项目开始,对乡镇新建税源超收的县得部分从纳税年度起连续三年奖励乡镇:第一年按80%奖励乡镇,第二年按60%奖励乡镇,第三年按40%奖励乡镇,提高乡镇培植财源,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奖励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3、建立乡镇保工资、保稳定、保运转和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奖励办法。今年,县财政拿出50万元奖励发展快的乡镇,对年内乡镇实现了“五个确保”的,参照省财政奖励办法予以奖励,促进乡镇建立财政发展长效机制,确保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继续贯彻执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方针,加大向征管要税收,向稽查要税收的力度,切实做到应收尽收。
1、财政部门要开展对各类用地的核查,严格耕地占用税征管,切实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对已审批占用的耕地,要及时足额征缴耕地占用税,县财政根据各乡镇征收情况实行奖励。同时,加大契税征管力度,开展土地、房屋的转让、买卖的专项检查,确保契税收入随着城镇建设力度加大稳步增长。
2、国税部门要改进钨砂及有色金属业税收征管,加强对矿产品采掘业税款征收;对消耗电能的建筑材料等制造业税收征管要逐步到位;对木竹加工业木材销售实行全县统一征税;对招商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内引外联企业)做好税收调查、政策宣传和税款征收工作。
3、地税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开展对招商引资企业、建筑、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清理,规范行业税负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同时,加强地税征管网络建设,抓住省市地税部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契机,健全我县地税征管信息网络,建好各类税源档案资料,减少税收“跑、冒、滴、漏”。
三、进一步筹集资金办大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调控力度。对各单位、部门缴入预算外专户的行政性收费,县财政根据其收入规模和支出水平,适当提高各单位、部门的预算外收入调控比例,增强县财政宏观调控能力。
2、加强政府性基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要求部门年初对资金做好项目计划,经县财政审核后报政府批准备案,实行资金跟项目走,严格按项目计划支出。必须确保收入的70%以上用于事业发展支出,每年做好1至2件大事、实事。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法人负责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3、充分发挥再就业资金作用。高度重视下岗职工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再就业资金效益,公益性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录用的非正式工作人员,一律聘用下岗职工,对录用下岗职工的,县财政将用再就业资金补助录用下岗职工工资,以减轻单位负担。扩大下岗职工再就业担保基金规模,增加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投入,对可行性程度高的项目,加大放贷额度和财政贴息力度,支持、引导具有再就业技能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企业录用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县财政给予相当补贴。
4、做活经营城市文章。善于用经营城市的理念,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推进“城市化”建设进程。对经营城市土地的总收入,集中1%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
5、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创新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大企、事业单位改制力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组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若干个分公司,将国有集体企业资产、商标,市政建设、道路的冠名权、广告权等有形和无形资产,境内资源性资产,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工业园的厂房、土地等资产,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系。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数量增减、使用性质的改变、报废、报损和出售等,实施严格、统一的审批和操作程序,防止利益部门化。
四、进一步健全财政激励机制,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
1、建立财源建设基金。对钨砂、服装、食品主导产业,电子、制药等新兴产业,甜玉米、花卉等农产品及加工销售企业,实行财政贴息贷款,切实做到壮大支柱财源,培植新兴财源。
2、建立重点税源企业和纳税大户奖励基金。县财政每年从工商税收县得部分中提取1%,作为重点税源企业和纳税大户奖励基金,采取以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重点税源企业和纳税大户予以重奖。
3、建立高新技术发展和创新基金。重点扶持一些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发展,支持科研成果推广,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县财政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事业单位对高新技术人才的引进。
五、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逐步建立公共财政框架体系
1、推进国库制度改革,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收付。以建立公共财政支出框架为目标,积极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体制。**年起对政府采购和财政基建资金试行国库集中支付;**年6月以前,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年下半年争取列入省“金财工程”试点县,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推进预算编制改革,完善部门预算编制。为了确保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进行,县财政应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编制。要进一步完善我县部门预算实施办法,扩大编制部门预算的范围,**年实行部门预算编制的单位至少要达到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1/3以上,并争取2005年全部实现部门预算。在编制部门预算过程中,将本着需要与可能的原则,优先安排人员经费,合理安排公用经费,适当安排生产建设与事业发展经费。
3、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要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扩大政府采购成果。把小车保险、汽车修理和汽车燃油统一纳入政府统一采购,扩大采购范围;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体系,把采购信息通过网络广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专业人员库,切实加强采购人、供应商、管理人(采购办)的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制,预算内采购按政府采购制度办理,超预算报县政府审批后进行采购。
4、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年,在去年将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全面改征农业税的基础上,继续对水果、茶叶、水产品、原木征收农业税,其它品目既不征农业特产税,也不征农业税;对亩平农业税高于全省平均64元水平的,一律降到64元以下;将农业税税率降低三个百分点;实行粮食收购保护价,通过粮食风险基金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因降低亩平农业税和农业税税率影响的收入,届时将核减乡镇农业税收入任务。各乡镇要在抓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严格做到“六不准”和文明征管,确保征收任务的全面完成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
5、实行村干部工资乡镇财政统发制度。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从**年元月起对村干部工资实行乡镇财政统一发放办法。在乡镇财政所设立“村干部工资专户”,用于村干部工资的农业税附加和税改补助资金封闭运行,按照“工资直达、一人一卡”原则,确保村干部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六、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1、加大维护财政法规的力度。严格执行《预算法》、《会计法》及各项财经制度,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严厉打击截留、挪用社保、税改补助、国债等专项资金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房屋征收(拆迁)战线工作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区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全力实施“分口推进,五线连片”战略,全面部署我区的棚户区改造和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刚才,区房管局廖骏同志通报了2010年以来房屋征收工作情况,桃花镇、朝农管理处、朝阳洲街办、区拆迁办等四个单位作了很好的表态发言。特别是茂发区长就下一步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而且还是一件非常难的工作。可以说,没有拆迁,就没有变化;没有拆迁,就没有建设;没有拆迁,就没有发展;没有拆迁,就无法顺利实现建设全省乃至中部城区“经济强区、文化大区、幸福城区”的宏伟目标。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区的拆迁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做了大量艰苦卓绝的工作,创造了一系列拆迁工作的“奇迹”。主要体现在:一是我区近三年的拆迁总量近200余万平方米,位居全省、全市之最。二是利字街棚户区改造工程在四个月内拆迁房屋面积近14万平方米、住户1100余户,创造了省、市旧城改造单体拆迁量之最。三是在拆迁量如此巨大的情况下,我们坚持以情动人、以情拆迁,创造了许多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都有影响力的拆迁工作正面典型案例,没有出现一起伤人亡人的恶性事件,也没有出现一起在省、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因为我们坚持以情动人、以情拆迁,深深感染了被拆迁的居民群众,这些居民群众纷纷送来感谢信和锦旗,在政府大院鸣放爆竹,向区委、区政府表达谢意,引起了很好的社会反响。
这次我们召开房屋征收(拆迁)战线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要总结经验,发扬成绩,部署任务,推进工作,将我区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和旧城改造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向前推进,努力创造新的更好业绩。下面,就做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我简要谈几点体会。概括讲,就是四句话十六字,即片区作战、宣讲先行、依法征收、落实责任。
一、片区作战,做到高位推动
根据区与市签订的责任状,区待拆迁面积达391万平方米,其中棚户区改造面积319万平方米,拆迁任务居省、市之首。这一繁重艰巨的任务,如果仅仅依靠一位分管区领导去抓,仅仅依靠区房管局、区拆迁办等几个单位实施,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去年上半年,区委、区政府从区情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了新的拆迁工作机制,实施领导挂帅、片区作战,共同形成拆迁合力,全面推动拆迁工作纵深发展。根据全区拆迁量的分布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划分了桃花镇、各街道、朝农管理处等13个片区,其中桃花镇分成水厂路以南、以北两个片区。区党政领导担任片区指挥长,靠前指挥、率先垂范,召集责任单位研究拆迁措施,制定拆迁方案,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突出成绩。特别是利字街片区的拆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拆迁启动仪式,打响了全市棚户区改造的第一炮。我区的“片区作战方案”得到了省、市领导的高度赞扬,并在省、市进行推广。片区作战是我区在房屋征收(拆迁)方面的有益探索和宝贵经验。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坚持、完善、发扬这一光荣传统,更好地推进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片区作战,高位推动”的主要内容就是,区党政班子领导亲自担任片区指挥长,业务上由官华副区长协调,任务落实到块块、落实到片区、落实到领导。各个片区指挥长近期要做好四件事,一是作一次调研。片区指挥长要到实地察看一次,了解拆迁片区的总体情况。二是听一次汇报。片区指挥长要听取一次责任单位和区房管局的汇报,研究实质性推进拆迁征收的措施。三是组织一支队伍。组建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宣讲(拆迁)队伍。四是制定一个拆迁预备工作方案。
对今年的房屋征收(拆迁)任务,我们必须明确目标,也就是今年必须完成的拆迁任务。南隔堤以南,朝农管理处要迅速完成2011年廉租房建设的拆迁任务;水厂路以南,朝阳片区11.7平方公里的拆迁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既定的任务安排,8月底前,桃花镇要完成2000平方米的农房和2-5家企业的拆迁任务,朝农管理处要完成20000平方米的拆迁任务,区拆迁办也要完成20000平方米的拆迁任务,并且在年底前都要实现重大突破;水厂路以北,要迅速推进桃花三村城中村改造,近期要实现突破;利字街拆迁剩下的80多户,近期要破冰,力争年底前完成;还有象山南路拓宽工程、地铁1号线四个站点等项目涉及的拆迁,都要提前谋划、着手准备。各位领导、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片区作战的要求,迅速行动,迅速升温,高位推动,制定方案,切实做好有关拆迁工作。
二、宣讲先行,做到以情促动
宣讲是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重要手段。宣讲先行的目的,就是要以情促动、以情动人,促使拆迁户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我区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有一个很好的做法,就是组织了旧城改造政策“千人宣讲团”。去年我区在市里领了300多万平方米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占到全市总任务量的60%、全省的1/6。任务很重,单靠房管局等几个部门是推行不下去的。于是,区委、区政府决定从区直各部门、各单位抽调精兵强将,组成区旧城改造政策“千人宣讲团”,深入千家万户、居民群众中间,宣讲党和政府的旧城改造政策。“千人宣讲团”成立后,迅速开展工作,在利字街片区组成13个分团进行宣讲,其中城建局、朝阳洲街办两个分团在两个月内完成任务,为利字街创造省、市旧城改造单体拆迁量之最作出了突出贡献。这些宣讲团成员顶高温、冒酷暑,加班加点,敢于担当,敢于碰硬,有的同志甚至遭到不理解群众的谩骂殴打,但依然坚持在一线工作,充分展示了区党员干部甘于奉献、勇于奉献的靓丽风采。下一步,我们仍然要坚持“宣讲先行”这一先进经验,做到以情促动、以情动人,用我们的真情实意感染说服居民群众,用我们的耐心细致赢得居民群众的支持配合。
三、依法征收,做到阳光互动
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就是要按照国务院新的房屋征收条例和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五个“严”,即严格依法审查房屋征收材料及相关手续,严格依法对征收范围内建筑进行调查登记、复核、认定和处理,严格依法下达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法制定征收补偿方案,严格依法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前,公开房屋征收预告书、公布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房屋征收决定下达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国务院、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文件和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评估报告,公布安置房源情况、被征收人搬迁交房顺序等;征收过程中,公平、公正组织房屋被征收人选房;公平、公正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公开每户房屋征收协议签订情况;公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使被征收人全程参与、监督房屋征收工作,增加房屋征收工作的透明度、公正度、可信度,坚决做到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
一、房屋征收的概念
房屋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是指政府依照法律程序剥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丧失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市场价值补偿的行政强制购买行为,是拆除房屋行为的基础性法律行为,征收法律行为后果是房屋所有权关系发生改变。实施拆除时房屋所有权已经属于拆除人所有,拆除房屋行为与被征收人已经没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指拆迁人为了新的建设需要,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安置并拆除房屋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拆迁法律行为的后果是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而“灭失”。因此,“征收”与“拆迁”两字之差,法律意义却截然不同。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商业开发不能实施房屋征收,“公共利益”是唯一的分水岭。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在房屋征收中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均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公共利益”,因此,为实施的需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采取列举方式规定了6条公共利益。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除了上述公共利益需要,不能以任何名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更不能强制“搬迁”。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
房屋征收的主体根据职责划分,可以分为批准主体和实施主体。
1,批准主体
批准主体就是享有房屋征收决定权的机构,谁有权征收我们的房屋?那么首先要搞清楚征收的概念,征收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无偿地将集体或者个人的某项财产收归国家所有的一种措施。从法律概念上来讲,2004年修正后的《宪法》对财产征收首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8月30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可以看出,征收是一种国家的行政行为,是一中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只有市、县级人民政府才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我国市县级政府包括:县政府、区政府、县级市政府、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直辖市区政府。上述政府均属于市、县级政府,那么是否所有的市、县级政府都有权决定房屋征收吗?答案是不一定。因为依据该条例第9条规定有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必须同时具备有本行政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行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行政区的城乡规划;本行政区的房屋征收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即:“四规划、一计划化”。有的市区政府由于没有本行政区规划或计划就无权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只有市政府才能做出。直辖市政府属于省级政府不能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2,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是指具体实施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不仅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还明确了实施配合部门。
依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征收部门是一种法律授权的部门,由市、县级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将实施部门交由其委托的行政机关或单位。决定权在市县级政府,条例没有作统一的规定。该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代表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市、县政府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房屋征收部门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哪些部门有资格接受市县政府的委托,条例没有具体规定,但是条例第6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可见各级政府为落实“工作指导”原则应尽量对口管理,委托本级政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宜。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依据条例第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还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于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房屋征收部门不得委托拆迁公司、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或个人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房屋征收的程序
政府、房屋征收部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如何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先干啥?再干啥?有哪些具体工作?这些问题就是征收程序。也是政府依法征收房屋的操作指引。
第一步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年度计划或专项规划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拟征收地域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并如实登记,确定拟定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调查完毕后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进行公布并听取异议的意见。
最终的调查结果作为制定房屋征收方案的依据。
第二步暂停通知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批准、备案、过户等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步无证认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城建、环保、法制等有关部门建立无证建筑认定办公室,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无证建筑进行合法性认定和处理。对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认定为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为不予补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服认定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第四步拟定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已经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和无证认定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政府审查。
第五步方案论证
同级政府收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后组织国土、物价、城建、审计、监察、环保、消防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论证可以进行数次,但应求得意见基本统一。
第六步公开方案
同级政府将论证结果在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内以书面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被征收人以及公众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并设立征求意见渠道和场所,设立专人解答有关询问,解释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七步修订方案
同级政府将公开征求的意见进行梳理、分类、汇总连同采纳及修改的情况在被征收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公布。
在征求意见中如果属于旧城区改工程项目的,有51%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八步稳定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应当按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本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风险报告提出的建议作出决策并制定相关应对预案。
第九步筹措补偿
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同级财政部门应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资金不到位不得作出征收房屋决定。
第十步公告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告。同时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二热点问题房屋补偿
一、补偿形式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房屋征收的补偿形式做出选择,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二者任选其一。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补偿项目
依据条例第17条规定补偿项目应包括五项:
1,房屋价值补偿;
2,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补助和奖励
依据条例规定授权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不是本条例规定的补偿,是对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困难或不便的金钱补助,体现政府救济原则。奖励是被征收房屋人积极态度、行为的奖赏,体现政府对公益事业的投入。补助与奖励是条例的一个新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地方政府或拆迁人已经有过实践,可以说是总结实践的结晶。但是决不能在补偿费中提取补助和奖励金,政府应在财政上单独列支。
5,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优先对象只能是征收个人住宅并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法律授权省级政府制定该优先保障条款的落实。
三、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的核心对象是房屋,对房屋如何补偿,《条例》确定的是公平原则,没有采用适当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现在的补偿原则还是适当原则。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房屋的价值,没有继续使用原拆迁条例规定的市场价格原则,价格取决于价值,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价格是一个不稳定的参数,而价值是由劳动力价值决定的,价值是呈上升趋势的,是相对稳定的参数。因此采用价值标准也是本《条例》的一个最大亮点。
《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被征房屋的价值底线标准是不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这里把握两点一是“不低于”标准,不低于不是等于,应是高于。在确定房屋价值时应在该类房屋市场价格之上确定,高于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二是“类似”,类似不是相同,也不是近似。这里的“类”指的是房屋类别,是砖混结构还是土坯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类别分别确定价值,体现了公平原则。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仍采取房屋价值标准,并实行等价值交换的原则。属于旧城区改建项目工程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满足被征收住址选择要求。
四、违法建筑
争议多年的违章建筑一词在条例中消失,物权法定原则的确立,违“章”显得力不从心了,再以违“章”处理物权属性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条例》对违“章”建筑没有规定是否补偿,可以说违章建筑应给予补偿,以后政府在依法行政中一定要区分好“违章”和“违法”的性质和概念,一旦混淆后果严重。违法建筑需要经过认定程序来确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并决定是否给予补偿。
《条例》规定违法建筑认定的范围是:1,未经登记的建筑;2,临时建筑。未经房屋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屋认定比较复杂。可能认定为合法建筑也可能认定为违法建筑,主要根据房屋形成的时间、原因、当时的法律等。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同时决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同时决定不予补偿。对临时建筑的补偿认定比较简单主要审查是否超过批准期限,在期限之内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否则不予补偿。
对违法建筑拆除是否补偿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补与不补的争议。补,是因为一些违法建筑的长期存在,与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有关,政府应当为失职买单;不补,是因为它存在的基础违法,如果补偿会对守法者明显不公平。
笔者认为:违法建筑往往都是由各种原因造成,有的是行政管理者的责任,有的是建筑物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责任。例如房屋建设手续不全的问题,当事人事先已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但是由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而未给办理的,这种违法后果就不应当让当事人来承担。因此,对于违法建筑补与不补一定要分清是由原因造成的。
三、房屋估价
房屋估价是征收房屋的关键环节,过去拆迁出现的问题基本上是由于评估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故意压低评估价格,评估机构的服务对象不是被拆迁人而是拆迁人或者政府。评估公司为了揽到评估项目不得不听从拆迁人的意见,压低价格。有的压低价格高达30%以上。这次《条例》不仅规定了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100%的由被征收人决定,同时,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异议规定了明确的异议渠道和程序。对于“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给予法律制裁。《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取消了过去拆迁当事人选定的不合理部分,既拆迁人操作选定评估机构的弊端。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被征收房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经过鉴定认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改变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拆迁估价估机构确定,应当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使许多房屋被征收人认为拆迁估价机构不能中立,因为确定拆迁估价机构的决定权在政府手中,大多数拆迁估价机构都是政府单方指定的;而《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决定权交给了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来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使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更有利的保障。
四、补偿途径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落实补偿就是主要工作。依据《条例》规定落实补偿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民事协商渠道既补偿协议、二是行政强制渠道既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房屋人依据补偿决定和补偿方案通过自愿协商,双方达成补偿协议的行为属于民事协商渠道。如果对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救济渠道只能走民事诉讼渠道解决。
《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是一种行政强制补偿行为,被征收人如有不服可以通过行政渠道解决
第三热点问题强制搬迁
一、强制搬迁
强制“搬迁”取代了过去的强制“拆迁”,虽然都是强制,但是强制的内容、方式、结果、行为均有明显的区别。因此,我们必须弄明白强制的内容、方式、行为以及法律后果。
1,无暴力强制搬迁让你多做思想工作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因强制拆迁引发暴力事件的更是屡见不鲜,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武力拆迁”、“暴力拆迁”将消失在历史的洪流中。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此规定保障了被搬迁人在没有搬离土地和房屋前基本的人权,在促进和谐搬迁的进程中避免矛盾的激化和冲突的发生。在强制搬迁过程中,切实的做到让暴力彻底走开。违法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排除腐败行为
搬迁行为可分为自动搬迁和强制搬迁,不论是被征收人自动搬迁还是申请强制搬迁建设单位均不得参与搬迁活动。这是条例中唯一禁止性条款。
3,法院是唯一具有强制搬迁执行权的司法机关
“强制搬迁”一词必然意味着有一方或多方的利益会遭受到限制和拘束,慎用强制手段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强制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强制搬迁适用的条件有着具体的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搬迁,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对强制搬迁明确了司法强制,取缔了行政强制搬迁。因此,强制搬迁一是法院执行事先告知被执行人;二是政府提供安置之所;三是补偿决定已经生效。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法院在强制前必须审查的主要内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以“带到派出所问话”、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对被搬迁人采取强制措施,应以督促或强制其到达临时安置居所为主要强制搬迁手段。另外,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日前,公安部已经明令各地公安机关禁止公安机关参与介入地方政府土地、房屋征收活动。
4,“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贯穿始终
被征收人获得协议约定的补偿后再搬迁,补偿不到位有权不予搬迁,政府无权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搬迁,法院无权作出强制搬迁的裁决,无权执行强制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否则无权申请法院实施强制搬迁。这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又一亮点,由原来规定的“先拆后补”变成了现在的“先补后拆”,通过这条强制性的规定加重了房屋征收人的义务,使得被征收人权益保护的力度大大增强了。
以往的盲目拆迁中往往会出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为了配合公共利益建设,将原住房屋拆除后,在简易临时住房内一住就是好几年而得不到妥善安置,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不安定因素。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重复,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提出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对以强制手段征收的房屋也应当先予以强制补偿。
5,强制搬迁措施只能是司法强制措施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这个时候“强制措施”是司法强制措施,法院以法律程序实施,不能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强制拆迁方式划等号。
司法强制搬迁时,也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实施,只能依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执行。在被搬迁人没有搬离房屋或土地之前,不得对其断水、断电、断气或其他影响生活的强制措施;强制搬迁一般只针对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以腾出房屋或土地为强制执行目的,除非被申请执行人有主动采取非理阻挠强制搬迁的行为,强制搬迁主体方可对其人身采取相关措施。如果出现被申请执行人采取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健康行为阻挠搬迁的,司法机关必须在知道和应当知道之时主动采取相应防范和救助措施。
第四热点问题救济途径
《条例》的另一亮点是规定了明确的民事、行政救济途径,被征收人不服行政行为或有异议的规定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包括主体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介机构的中介法律关系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房屋征收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诉讼
依据《条例》规定,房屋征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以下几种:
1、政府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之间的委托合同纠纷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属于中介机构,政府委托中介机构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双方引发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对象,一旦发生纠纷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被征收人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构之间的侵权纠纷
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或评估结论不实,引用范例不恰当,构成虚假评估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或财产权益的,被征收人要求评估机构恢复名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3、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证明侵权纠纷
在征收房屋决定前政府应保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金融机构应向被征收人出具补偿专用账户存款信息,已取得被征收人的信任,促成与政府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但是金融机构出具了虚假的存款信息,被征收房屋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不能如期得到补偿款。金融机构的行为侵害了被征收房屋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纠纷
补偿协议纠纷中只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补偿协议违法、无效;遗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错误等原因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构成“不履行协议”的主体可能是甲方即政府一方,也可能是乙方即被征收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是一种主张即可构成诉讼,一方当事人凭补偿协议即可立案。以不履行义务主张立案的,不能主张协议无效、违法、标准争议等行政性纠纷,如果认为协议存在行政违法性应通过行政途径要求解决。
5、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侵权纠纷
被征收人使用的水、热、气、电、通讯、网络等均是合同双方行为,如果第三方未经合同双方同意给予中断服务,是一种侵犯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行为,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民事侵权诉讼。如果提供服务方怠于履行合同不主动恢复供应关系、拒绝对加害人提出司法保护也应承担扩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供应方未经使用人同意,与征收方联手、听从、恶意串通等中断服务应承担赔偿和违约的民事责任。
6、截留征收补偿费侵权纠纷
负有支付、代收代付补偿款的单位应及时按照约定将补偿款给付被征收人,再给付过程中采取巧立名目、变相收费等手段截留补偿费用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追回返还给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侵权纠纷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评估报告经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鉴定为: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之一的被征收房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评估机构或评估师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征收行政法律关系及诉讼
1、违法授权非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补偿行政纠纷
市、县政府应根据《条例》的规定,根据本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确定本级政府所属的一个行政职能部门为本级政府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管理、实施工作。如果市县政府授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某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某一房屋征收项目的征收与补偿;或擅自成立房屋征收办公室等非职能机构负责房屋征收的,该被授权单位实施了房屋征收行为,被征收人认为授权违法,可以对授权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请求实施单位的上级确认违法并撤销实施单位的行政违法行为。
2、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从事营利征收行政赔偿纠纷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按照核减补偿、补偿费总标的提取佣金,从事营利经营活动的,由于其违法行为给被征收人造成减少或降低补偿或造成权益损害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向房屋征收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赔偿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赔偿。
3、上级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职责纠纷
依据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履行监督职责,被征收人也可以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履行监督职责,如果上级政府收到监督申请后不予理睬或不尽监督职责,或者按照案件处理。申请人可以对上级政府的不作为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4、对举报事项不核实处理行政纠纷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一般行政核实处理的期限为60日。如果没有核实处理结果并答复举报人,举报人有权对不履行核实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5、对行政监察机关不履行行政监察职责行政纠纷
依据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被征收人受到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以及工作人员的暴力待遇、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徇私枉法等请求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违法违纪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分的,行政监察机关拒不履行职责或违法履行职责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6、不服房屋征收决定行政纠纷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决定涉及的建设项目属于非公共利益、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征收决定不符合某项规划等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公告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征收补偿方案争议行政纠纷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报市、县级政府。市县级政府未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未向被征收人公布;公布期限少于30日;未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再次及时公布;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未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未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上述政府行为其中之一未履行的,被征收人均可提出政府不作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也可以先行提出作为申请,政府仍不作为的在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8、不履行房屋征收公告法定职责行政纠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不公告;公告应未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要求公告或重新公告,政府不作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9、不服提前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纠纷
在未作出房屋被依法征收决定前,先行决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人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0、调查登记异议行政纠纷案
房屋征收部门超出房屋征收范围调查登记;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登记错误、不实的;被征收人要求重新调查登记未获得重新调查登记的;调查结果未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得。上述任一行为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构成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1、对认定为新建、扩建等行为并不予补偿决定行政纠纷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依据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的,政府将作出不予补偿决定。被认定人不服认定或不予补偿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2、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等相关手续行政纠纷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等相关许可手续,如通知暂停办理范围超出征收范围;暂停期限超过1年的仍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人可以根据申请许可事项以及主管部门等情况分别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对房屋征收部门的通知行为不服的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3、不服认定未经登记建筑属于违法建筑行政纠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作出不予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4、不服补偿决定行政纠纷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必须公平合理,不因未达成协而降低补偿。被征收人认为违反公平原则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4、不履行公布分户补偿明细行政纠纷
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补偿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补偿明细,告知被征收人的全部补偿情况。房屋征收部门不履行、拒绝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布分户职责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5、审计机关不履行公布审计结果行政纠纷
审计机关应当对每个房屋征收项目的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在补偿工作终结后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不履行上述职责或履行不当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6、责令改正赔偿损失行政纠纷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被征收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7、非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行政纠纷
实施房屋征收的部门、政府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18、房屋征收部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行政纠纷
房屋征收部门利用管理、实施房屋征收之便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被征收人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房屋征收中的听证事项
1、房屋征收法定听证事项
法定听证事项只有《条例》第11条规定的,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项目,在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两方面人士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法定听证是政府的必须履行职责。
2、被征收人申请听证事项
申请听证事项条例没有规定,依据行政行为相对原则,相对人认为听证有必要的均可以提出听证申请,本讲座提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提出听证申请。
四、房屋征收可以举报的违法事项
1、对于下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有关政府进行举报。
①非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
②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③未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或者公告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④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方案予以批准的;
⑤作出的补偿决定违反补偿方案的;
⑥自行违法强制搬迁的。
2、对于房屋征收部门的下列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举报。
①未按照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②申请强制搬迁前,未按照规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
③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的;
④未作出补偿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搬迁的,或者虽作出补偿决定但未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强制搬迁的;
⑤未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⑥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未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
⑦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结果的;
⑧未依据调查结果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的。
3.公民享有广泛的举报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条例对公民举报权的规定是一种进步,是原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的,将房屋征收活动置于人民的监督中,不仅有利于征收程序的公开、透明,更有利于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被征收人不服评估结果的救济途径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也就是被征收人接到评估结果后认为评估结果不公平或有遗漏事项的应书面提出异议意见,具体提出复核请求和事实以及理由。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再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鉴定结论是终局的,作为补偿证据使用。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结构调整,发展效益农业,促进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效益农业的若干意见》实施情况,现就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效益农业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取消粮食定购任务,优化土地种养结构
1、从今年起,取消粮食定购任务,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放开粮食市场,鼓励县内外经营粮食的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从事粮食批发经营、代储代销等各种经营业务放开粮食购销价格,不再实行保护价和价外价补贴。鼓励投资者创办粮食交易专业市场。
2、鼓励农民以市场为导向,以增效为目标,自主调整耕地种养结构,放手发展优质、高效农产品生产。允许农民在耕地上发展水产养殖及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着力提高经济作物、水产、畜禽等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
3、在规划指导下,经县农红、土管部门认定,对在耕地上建造临时性畜禽、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管理用房的,免收临时用地管理费,所占面积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由村经济合作社与用地单位协商落实复耕保障措施。
4、积极引导和帮助种粮大户发展多种经营。对于无法调整结构的种粮大户,即使承包合同未到期,也应允许其退包。鼓励各类粮食加工、经营企业与种粮大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县粮食部门、国有粮食企业在落实储备粮轮换时,要向种大户倾斜,由粮食部门委托国有粮食企业与种粮大户签订产销合同,组织收购。
5、从今年起,农业税取消现粮征购,全部实行缴纳代金的征收办法。各乡镇要积极培育粮食产销中介组织,帮助做好粮食出路的服务工作。
6、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和原则,凡在原粮食耕地上常年调整发展水、蔬菜、龙卉、苗木生产和养殖的,只征收农业税、不计征农业特产税。在其它土地上发展经济作物或水产养殖的,其农业特产税按粮食耕地的农业税标准征收。对于开发“四荒”资源从事农产品生产的,自有收入之时起,其应缴的农业特产税、所得税前五年由政府全额奖励,第六至第八年给予50%鼓励。
二、完善农业经营机制,促进资源规模经营
1、在稳定土地承包制度的基础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农户依法转让承包权或转为非农户口的,其经营收益权按土地二轮延包政策不变。对已转为非农户口并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家庭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城镇人口最低保障标准待遇。
2、鼓励农民按照市场机制出让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促进土地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农户可以直接转包,也可以由村经济合作社采取反租倒包的形式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由村经济合作社代为转包的,其转包收益的80%以上返回给拥有承包权的农民。
3、对二、三产业较发达的地区,鼓励以村经济合作社这单位开展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指导下,运用股份制等形式,使农户承包土地收益权货币化,逐步形成农业生产用地要素市场。
4、鼓励村经济合作社以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不建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开展物业租赁经营等。鼓励村经济合作社开展土地整理和村庄治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对新增耕地面积由村集体统一招标承包。对土地整理获得的建设用地折抵指标自用有余部门,可通过有偿转让增加集体收入。
三、推进农技体制改革,加快农业科技创新
1、加大对良种、良法为核心的科技开发推广力度。按照培育区域特色产业的要求,鼓励科研推广机构、企业等积极兴办蜜梨、茶叶、名优水产、瓜果菜、蜂业、肉兔等主导产业(产品)的种子种苗基地和示范基础,从事优新品种、技术的引进推广。县里每年评定一批良种、良技推广项目和标范基地,并按其投资额给予5-20%的定项补助。
2、结合农技推广体制改革,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和农业信息服务,其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定3年不变。鼓励兴办各种民营农业科研推广和农业信息服务机构,其农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开办起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农业科技人员兴办农产品基地、农业企业或以资金、技术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经营所得全部归个人所有。
4、鼓励机关干部和农技人员离岗从事农业产业化经理。经与单位签定合同后,离岗经营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离岗期间身份不变,工资、职称等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待遇按桐政发[*]48号文件享受。
四、扶持发展主导产业,培育壮大产业龙头
1、农产品加工企业可按规定提取税前利润的5-10%作为风险基金,专项用于企业和农业生产风险、价格风险的补偿。被确认为县级以上企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当年其从事种养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所得税由县政府全额奖励。
2、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生产基地所需用地,可直接向村经济合作社租赁或承包,只办备案不办审批手续。发展农产品加工等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县土管总门负责解决用地指标,并免收级差地租。
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储藏保鲜、深加工方面的技术引进、改造项目,达不到桐政[*]1号文件规定的技改贴息规模的,经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查立项,项目建成验收后,县政府按其投入3%的比例给予技改补助。
4、对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在收取用电增容费、电网建设费和计缴种养生产用电电价时,在一定时期内予以优惠。
5、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营销大户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运销经营鲜活农产品,经县政府批准,在县内开通“绿色通道”,免收过路费。
6、农村信用社应大力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在贷款投放上应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为主,允许农户以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县建设、土管、房管部门要以最优的收费和服务,加快农村房产证发放。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探索农民贷款担保协会、土地和山林承包权证押贷款等办法,协助解决农民资金困难。
7、县里每年安排20万元资金,一定五年,用于扶持经济效益好、带动农户多、市场畅销的农产品品牌的培育、促销。鼓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开展内部品牌整合,争创农业名牌。
五、完善奖励办法,调动发展效益农业的积极性
1、鼓励农业企业注册商标,对投入生活经营的新注册农产品商标每只奖励500元。对持有注册商标的农产品,其品牌规模达到年销售500万元以上或当年被评为市级以上农业名牌产品(含省级以上展示会优惠奖、省级总门评比优胜奖)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10000元,奖金专项用于获奖产品的广告宣传、参展、促销。
2、开展龙头企业、龙头市场、优秀协会、营销大户评比命名,以带动农户、开拓市场,培育名牌和经济效益为标准,每年评比若干名,由县政府给予命名表彰,分别给予1000-3000元的奖励。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行政区域内所有城乡土地。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机构。
自治区、拉萨市、各地区、县(市、区)逐步设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配备土地管理员,依法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负责《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权属管理
第四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集体所有。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申请土地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跨县使用土地的,报行署(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跨地区(市)使用土地的,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条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不得非法转让和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
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变更土地用途或因买卖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县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变更手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未开发利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负责管理,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转让。出让转让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各县、乡人民政府应制定和完善村镇建设规划,加强用地指标控制,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宅基地使用费要本着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既体现有偿使用、又照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少用地少交费,多用地多交费,超标准用地的应规定较高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 因地界不清、权属不明而引起土地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解决。
在纠纷解决前,应维持土地原状,任何一方不得强占土地、破坏地上附着物。
第三章 土地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调查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调查获得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分等定级,为科学管理土地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建立土地统计制度。土地统计人员依法行使土地统计职权。
各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伪造、篡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开发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编制各类建设用地计划控制指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级人民政府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节余指标允许延后使用。
第十五条 开发国有荒山、荒地、河滩,从事农牧林业生产的,必须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权限按下款规定执行。
二万亩以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一万亩以上至二万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一千亩以上至一万亩,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审查,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五十亩以上至一千亩,经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五十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有利于生态平衡和水土保持的前提下,采取优惠办法,鼓励、支持集体和个人有计划地开发荒地、河滩地,发展生产。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河滩地,用于农牧林业生产的,可确定给开发单位或集体、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
私人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非耕地。不得擅自在自留地和承包经营的耕地上修建私房。
城市市区蔬菜地、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土地,应严加保护,原则上不得征用。
各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农田保护区,征用时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土地的征用,必须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社会的稳定。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许可,不得征用国防、保密等单位或民族风俗设施附近的土地。
第十九条 城镇建设,要附合城镇土地利用规划,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城镇小区建设用地,在城镇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和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工程进度分期划拨小区用地。
土地管理部门应对城镇小区建设用地进行监督,尽量减少城镇土地占用。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正式划拨后,二年内未破土动工的,由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用地单位按同类土地年产值两倍标准,收取土地荒芜费并收回土地,报原批准征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承包者对承包的耕地不耕种,弃耕撂荒二年以上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向承包者征收土地荒芜费。土地荒芜费按撂荒耕地的前三年平均产值收取,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收回撂荒的承包耕地,可转包给有能力耕种的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土地荒芜费只能用于土地的开发与整治。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掌握,县土地管理部门做出预算,报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需挖沙、采石、取土的,必须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采挖。
因挖沙、采石、取土造成破坏的土地,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复垦。
第四章 国家与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二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一切国家机关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集体单位的建设用地,均按本章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与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报批程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征地单位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批时,必须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建设单位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三)建设单位申请建设用地时,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资料: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及文字说明;3、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及年度投资计划;4、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理位置图;5、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等;
(四)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组织有关方面达成征地协议,编制征地方案,按征地面积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五)用地方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批准文件,并实地界定月地界线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办理开工手续,组织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由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用地进行审核验收。认可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
在城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城镇建设管理办法》,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的权限(一)征用耕地一千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千亩以上或征用耕地或其它土地的总和达到二千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菜地、园林地五亩以上,不足一千亩的;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征用多种类型土地面积总和在五十亩以上,不足二千亩的,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菜地、园林地超过三亩,不足五亩;其它土地十亩以上,不足五十亩,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地区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征用耕地、菜地、园林地三亩以下,其它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市)、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征用土地时,按下列标准支付各项征地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菜地或园林地的补偿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征用地(市)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草地、每亩补偿六千至八千元,其它土地每亩补偿三千至五千元;征用城镇郊区的草地,每亩补偿二千至四千元,其它土地每亩补偿五百至一千元;征用其它地区的草地每亩补偿一千至两千元,其它土地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有青苗的,按当季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损失;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桥梁、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按折旧实际价格补偿。
零星果树,树龄一至五年的,每棵补偿三十至五十元;树龄五年以上挂果树,每棵补偿一百至三百元。其它树木,树龄一至五年的每棵补偿五至十元,五年以上的每棵补偿二十至三十元。树木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伐用。名古树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在征地期间,抢建的房屋与设施,抢种的作物与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四)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倍补偿。
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一点五亩的地点,安置补助费可以超过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倍。
(五)耕地、菜地、林地开发基金拉萨市城关区及各地行署所在地,耕地每亩缴纳一万至一万二千元,菜地每亩缴纳一万五千至二万元,林地每亩缴纳五千至八千元。
其它地区,耕地每亩缴纳五千至八千元,菜地每亩缴纳八千至一万二千元,林地每亩缴纳三千至五千元。
(六)土地管理费按征地费的总额(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耕地、菜地、林地开发基金五项费用之和)的百分之一至四缴纳。
第二十六条 用地单位缴纳的各项补偿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七条 征地费收取使用管理征地费按征地审批权限的规定,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审批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征收。按规定将各项征地费拨付有关单位或个人。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谁所有就付给谁。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土地所在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该项费用只能用于被征土地乡村多余劳动力的安置,发展生产,兴办企业和困难户的生活补助。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耕地、菜地、林地开发基金,百分之六十交县土地管理部门,百分之二十上交地(市)土地管理部门,百分之二十上交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此项基金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只能用于耕地、菜地、林地的开发改造、兴修水利等。专收专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土地管理费按上款比例交县、地(市)、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经费使用。
上述费用要纳入预算外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群众安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每个农业人口平均占有耕地面积计算。
因耕地被征造成的多余劳动力,在鼓励、支持自谋职业的前提下,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通过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广开生产门路妥善安置。
安置有困难而又符合条件的少数劳动力,可到用地单位或其它集体所有制单位、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就业单位。耕地被全部征用的村、或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一点五亩的村,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有农业户口全部或部分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用地单位、劳动部门妥善解决就业。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造地归还农民耕种,不安置被征地的农民“农转非”和就业。
第二十九条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的土地,必须一次申请报批,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批。征用的土地可以一次或分期划拨使用。
第三十条 临时用地,报土地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用地单位按所借土地的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付给被借地单位或个人。
临时用地影响土地生产条件的,复垦办法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因抢险、紧急军事行动等急需用地时,可先使用,并于用地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或本条第一款申请补办临时用地或征用划拨土地手续。
第五章 个人建房用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个人建房用地,均按本章办法办理。
第三十二条 城乡居民申请建房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一)户口在当地,符合离退休条件,无宅基或宅基地面积没有达到标准的干部、工人;
(二)户口在当地,确实需要建房又无宅基地的居民;
(三)归国藏胞需要安排宅基地的;
(四)因国家建设宅基地被占用,需要征地建房的;
(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征地建房的。
第三十三条 城镇居民、农牧区居民、归国藏胞新建住宅的用地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建房用地的申请报批程序,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城镇规划区外的个人建房征用耕地、菜地或园林地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查,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它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用地限额核查批准,并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征用新的建房宅基地收费标准与经费使用管理,比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办理。
农牧区居民在荒地上建房的,免收征地费。
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干部、工人、城镇居民和归国藏胞,以最低标准收取征地费。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的个人建房用地正式划拨后,二年内不使用又未申请延期使用的,由原批准单位收回。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非法占地行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设施,并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1、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
2、利用欺骗手段占用土地的;
3、超批准面积擅自多占土地的;
4、买卖、变相买卖土地的;
5、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的;
6、非法占地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滥用土地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治,并处以非法所得额或经济损失额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罚款:
1、擅自在耕地、草地、林地上修路、建房和挖草皮、取土的;
2、擅自开荒造成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
3、非法出租土地的;
4、其它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以下滥用职权行为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当事人或主要责任者提出警告,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对于不理睬、不服从警告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主管机关对当事人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1、不经严格审查乱发土地使用证,造成土地权属混乱的;
2、无权、越权或不按法定程序批地的;
3、超标准批地的;
4、城镇建设用地超越法定规划范围的;
5、乱批土地突破国家、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指标的;
6、侵占征地后多余劳动力招工、转户指标的;
7、抢先占用土地又不按规定补办征地手续的;
8、在土地问题上滥用职权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乱收、乱用征地费的,责令赔偿或补交,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主管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的,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挠或拒不服从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征地和建设的;
(三)借征地之机敲榨勒索,收受贿赂的;
(四)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所收罚款,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第四十四条 不按时缴纳土地征地费和罚款者,每日按应交款的千分之三缴纳滞纳金。
第四十五条 遵守本办法,为我区土地管理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报请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积极宣传土地基本国策,使当地群众惜土如金的;为土地征用后的多余劳动力谋取生产门路,成绩显著的;在日常土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通报全区表扬,并给予二百至一千元奖励;
(二)揭发土地管理中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负责保密,并给予二百至一千元的奖励;
(三)积极开发利用荒地、河滩地成绩显著的,优先提供土地开发基金,并给予一千至三千元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 以XX项目建设为中心,切实完成营销任务
XX项目,是省、市重点工程。市委、市政府对其寄予了殷切的期望。由于项目所蕴含的社会效益和潜在的经济效益,我们必须把它建成,而不能搞砸;我们只能前进,而不能停滞甚或后退。因此,公司计划:
(一) 确保一季度XX工程全面开工,力争年内基本完成第一期建设任务。
XX第一期工程占地面积为60亩,总投资1.6亿元,建筑面积12.6万平方米。建筑物为XX商业广场裙楼、XX大厦裙楼和一栋物流仓库。
1、土地征拆工作。
春节前后务必完成第一期工程的土地征拆工作。元月份完成征地摸底调查,二月份完成征地范围内的无证房屋的拆迁。三月份完成征地范围内有证房屋拆迁及国土储备中心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各部门关系的协调,以总经理室为主,顾问室配合,工程部具体操作。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后,工程部应抓紧第二期工程的土地征拆工作联系,适时调整主攻方向。
2、工程合同及开工。
元月份签订招投标合同,工程进入招投标阶段。二月份确定具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并行签订施工合同;确定监理企业并行签订监理合同。三月份工程正式开工建设。另外,工程部应加强工程合同、各类资料的存档管理,分门别类、有档可查。建立一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3、报建工作。
工程部应适时做到工程报建报批,跟进图纸设计。元月份完成方案图的设计;二月份完成扩初图的设计。在承办过程中,工程部应善于理顺与相关部门关系,不得因报建拖延而影响工程开工。
4、工程质量。
XX项目是省、市重点工程,也是XX品牌的形象工程。因而抓好工程质量尤为重要。工程部在协助工程监理公司工作的同时,应逐渐行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体系。以监理为主,以自我为辅,力争将XX项目建成为省优工程。
5、预决算工作。
工程部、财务部必须严格工程预算、决算工作的把关。严格执行约定的定额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工程量和无据结算。不得超预算支付工程款。
(二) 切实完成年营销任务,力保工程进度不脱节
公司确定的2010年医药商铺、产权式酒店、公寓式写字楼的销售年任务为1.5亿元。该任务的完成,直接关系到第一期工程任务的实现。故必须做好营销这篇大文章。
1、实行置业任务分解,确保策划合同兑现。
2010年公司各类楼盘的销售任务是1.5亿元,其中一季度1500万元、二季度4500万元、三季度4500万元、四季度4500万元。按XX所签协议书,该任务的承载体为策划公司。经双方商议后,元月份应签订新的年度任务包干合同。为完成年度营销任务,我们建议:策划公司可实行置业任务分解,到人到片。而不是单纯依靠招商大厅或中心活动。可采取更为灵活的销售方式,全面完成年销任务,在根本上保证工程款的跟进。在营销形式上,应完善团购、中心活动推介、上门推介等方案,努力创造营销新模式,以形成自我营销特色。
2、合理运用广告形式,塑造品牌扩大营销
新的一年,公司在2009年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扩大广告投入。其目的一是塑造“XX”品牌,二是扩大楼盘营销。广告宣传、营销策划方面,XX应在广告类种、数据统计、效果评估、周期计划、设计新颖、版面创意、色调处理等方面下功夫,避免版面雷同、无效重复、设计呆板、缺乏创意等现象的产生。
3、努力培养营销队伍,逐步完善激励机制
策划公司的置业顾问以及公司营销部的营销人员,是一个有机的合作群体。新的一年,公司将充分运用此部分资源。策划公司首先应抓好营销人员基本知识培训工作,使营销人员成为一支能吃苦、有技巧、善推介的队伍。其次是逐步完善营销激励机制,在制度上确立营销奖励办法,具体的奖励方案由营销部负责起草。
4、拓宽融资渠道,挖掘社会潜能
拟采取银信融资、厂商融资、社会融资、国债融资、集团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让股、扩股等办法扩大资金流,以保证XX项目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
(三)全面启动招商程序,注重成效开展工作
招商工作是XX建成后运营的重要基础。该工作开展顺利与否,也直接影响公司的楼盘销售。因此,在新的一年,招商应有计划地、有针对性地、适时适量地开展工作。
1、结合医药市场现状,制订可行的招商政策
按照公司与策划公司所签合同规定,XX应于去年出台《招商计划书》及《招商手册》,但目前该工作已经滞后。公司要求,上述两书在一季度由策划公司编制出台。 为综合医药市场情况,拟由招商部负责另行起草《招商办法》要求招商部在元月份出初稿。
2、组建招商队伍,良性循环运作
从过去的一年招商工作得失分析,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招商队伍的缺失,人员不足。新的一年,招商队伍在引入竞争机制的同时,将配备符合素质要求,敬业精神强、有开拓能力的人员,以期招商工作进入良性循环。
3、明确招商任务,打好运营基础
XX项目一期工程拟在今年底建成,明年元月将投入运营。因而,厂家、总经销商、总商的入驻则是运营的基础。我们不能等米下锅,而应军马未到,粮草先行。今年招商入驻生产企业、总经销商、总商、医药商业机构等任务为300家。由策划公司与招商部共同承担。
4、做好物流营运准备,合理有效适时投入
医药物流不同于传统医药商业,它要求医药物流企业不单在医药交易平台的搭建、运输配送能力的提高、医药物流体系的配置上有别于传统医药,更主要的是在信息功能的交换适时快捷方面完全实行电子化管理。因此,新的年度,公司将与市物流研究所进行合作,签订合作协议并按合同协议履行职责。为使公司营运走向市场化,公司拟成立物流部,拟制定XX医药物流系统的营运方案,确定设施、设备构成因素,运营流程、管理机制等。该工作在董事会的同意安排下进行。
二、 以品牌打造为长远目标,逐步完成两个建立
“XX”品牌的打造是公司的战略目标之一。现代品牌打造的成功必须依赖于企业的现代管理模式。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建立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上下功夫,逐步把公司建成为大型的民营企业集团。
1、注册成立企业集团,不断扩大公司规模
2010年,公司在能满足注册资金要求的前提下,将注册成立“XX集团公司”。同时,将独立注册或变更所辖子公司名称,即:XX有限公司(已成立)XX有限责任公司(待更名)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成立)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成立)XX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待成立)XX集团及所辖子公司筹建人员(均为兼职)和分设机构情况如下:
① XX集团:XX、XX、XX、X、财务总监(待定)、XX集团公司设: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业管理部、企业策划部、工程部
②XX医药有限公司:XX、XX、XX
③XX医药物流中心:XX、XX、XX
④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XX、XX
⑤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X、XX
⑥XX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XX、其他人员待定
公司的设想是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完成年利润指标及其它相关指标,在整体上提升集团的竞争力。
2、建立现代企业管理体系,推行工作标准到人到岗
现代企业的高效运行,均来自于企业的高效管理。新的一年,公司将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条例等,制定本公司工作标准,并到人到岗。各项工作按标准程序行事,减少人为指挥,逐步形成XX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同时,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强化企业管理意识,最大化地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向管理要效益。
三、以XX发展为历史契机,加快内部“三个调整”
XX的发展是历史的使命,也是市场的要求,我们应顺应这一时代的需要,不断完善自我,发展自我,调整机制,集聚“内功”,合理发挥员工动能,以使XX集团傲立于医药之林。
1、人员调整
人员调整工作已经铺开,公司遵循的原则是“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创新能力,充分肯定员工的务实精神。
2、机构调整
机构调整目前主要指XX有限公司内部机构的调整。目前设立的部门是:总经理室、办公室、工程部、营销部、招商部、财务部,即“两室四部”。随着XX项目进入建设施工阶段,拟增设人力资源部、物流部、企业策划部等部门共同成为集团公司的基础。XX房地产、XX医药商业公司、XX物流中心、XX物业管理四个独立法人公司进入筹备期,明年正式独立营运。使公司内部机构成为功能要素齐全、分工合理的统一体。
3、例会制调整
2009年实行的例会制,对阶段性工作总结提高,对时段工作安排布置,起了良好的作用。新的一年,例会制在坚持的同时,作好以下调整:
一是例会时间。在每星期六的上午进行。
二是会议主持。每次例会除工作小结及工作布置外,确定一个工作主题,分别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主持。
三是建立例会工作布置检查制度,即前次会议布置的工作在规定完成的时段内,落实部门应汇报执行情况,以利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完善提高。
四是以能动开发员工潜能为前提,不断充实企业发展基础
XX的企业精神“三生万物,以人为本;和合求实,科学求真”决定了XX品牌的打造,XX集团的建立,必须充实基础工作、充实各类人才、充实企业文化、充实综合素质。新的一年,公司将在“四个充实”上扎扎实实开展工作。
1、充实基础工作,改善经营环境
公司所指充实基础工作,主要是指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要做到位,做得细微,做得符合工作标准。小事做细,细事做透。务实不求虚,务真不浮夸。规范行为,细致入微。通过做好基础工作,改善内部工作环境和外部经营环境。该工作的主要标准,由办公室制定的公司《工作手册》确定,要求员工对照严格执行。为对各部门基础工作开展的利弊得失实行有效监督,公司在新的年度由办公室承办编制《XX工作动态》,每半个月一期。
2、充实各类人才,改善员工结构
企业的竞争,归根结蒂是人才的竞争。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目前公司员工岗位适合率与现代标准对照是有距离的。2006年,公司将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招聘条件,并设置招聘流程,有目的地吸纳愿意服务于XX的各类人才,并相应建立XX专业人才库,以满足XX集团公司各岗位的需要。
3、充实企业文化,改善人文精神
企业文化的厚实,同样是竞争力强的表现。新的一年,XX策划公司在进行营销策划的同时,对于XX文化的宣传等方面,亦应有新的举措。对外是XX品牌的需要,对内是建立和谐企业的特定要求。因此,XX文化的形成、升华、扬弃应围绕XX企业精神做文章,形成内涵丰富的XX企业文化。
4、充实综合素质,提高业务技能
XX集团注册后,有着不同专业的子公司,也有不同的工作岗位。员工能否胜任工作,来源于个人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的提高,亦与整体素质相关。新的年度,办公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员工培训工作计划,包括工程类、物流类、医药营销类、地产类、物业管理类、酒店宾馆类等,并逐季度予以实施,使员工符合企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五、以强化企业管理的手段,全面推行公司各项制度
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制度完善、齐全,执行有据,行之有效。企业靠制度管人,而不是“老板”管人。为使公司管理有序进行,员工自觉成为真正“XX人”,公司将推行绩效考核制、推行责任追溯制、推行末尾淘汰制、推行绩效工资制、推行各级责任制。通过“五个推行”,把员工锻造为符合企业要求的一流的群体。
1、推行绩效考核制,以日常工作为考核内容
绩效考核是国际流行的企业管理形式,公司要求每个员工坚持登记《绩效考核手册》,公司定期对员工考核手册进行检查。考核等级的评定,主要以如期如质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纪律等为主要考核内容。方法为领导考核、交叉考核、员工考核等,以客观评定每个员工工作的优劣。员工《绩效考核手册》每月由办公室负责检查。
2、推行责任追溯制,以提高员工的荣誉感和责任心
责任追溯是落实岗位责任制的重要方法,也是对事故根源防漏堵缺的可行良策。公司将制定责任追溯制(包括奖励赔罚制度等)。强化措施,分明奖罚。即可以责任到人,又能避免无据推论、“钦定”责任,使员工树立荣誉感,增强责任心。
3、推行末尾淘汰制,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企业的生存发展,除市场客观环境外,很大程度取决于员工的个人竞争力。只有把员工打造为特别能工作,特别富于创造力、特别富于团队精神的群体,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要符合这一要求,公司必然推行员工末尾淘汰制。其方法以考绩为依据,综合考评员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按考评等级,实行末尾淘汰。
4、推行绩效工资制,充分保障员工权益
对绩优效高的员工给予增资励,对绩劣效低的员工给予降级,这是绩效工资制的核心要素。公司在新的年度将制定绩效工资标准,实行绩效工资制。通过绩效考评考核,对表现优良、工作成绩优异的员工进行增资;对表现平平、工作效能低下的员工给予降资甚至淘汰,以使企业永远充满活力。
5、推行各级责任制,有效实行分工合作
公司的战略目标之一是建立“XX集团”。这一既定目标客观上要求公司领导层、部门中层进行各级负责,且分工合作,以防止责任推诿,办事拖沓,效率低下的现象发生。
公司领导层分工:
董事长:XX。负责全面工作,主持融资、重大合作。分管XX房地产公司。
总经理:XX。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分管财务部、XX医药商业公司。
副总经理:XX。负责公司行政工作、物流策划,分管办公室、招商部、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策划公司的工作对接。
副总经理:XX。负责营销工作,分管营销部。负责营销广告,与策划公司、媒体单位的工作对接。
笔者重点查阅了本地区税务系统以前年度部分检查档案、询访了参加过“小金库”治理工作的一些同志和相关的部门单位,意外地发现了一个十分重要但较多地被忽视的问题—实施治理检查(重点检查)前的筹划部署准备工作存在疏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部署不周密。治理工作分几个步骤、每个步骤有哪些要求,检查工作制度、纪律、原则等没有明确落实,没有周密的总体部署,随意性大、张驰失度。
(二)组织不得力。参加治理活动的部门、人员和相应的组织、经费不到位,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同虚设,有些地方会议一开,班子一建,依赖几个人“变戏法”运转,再加上中途调兵换将,专职人员不专职,消极应付糊差事,用这些人的话说就是“惜借懂懂上、尴尬通遏下”,这就难于保证治理工作的善始善终。
(三)重点不突出。从我地区税务系统近年来的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结果显示,“小金库”易发区、高发区越来越集中到少数权力部门及其二级以下预算部门。但是我们没有很好地根据这一情势,按照上级的规定慎重科学地确定被点部门,而是采取所谓的随机抽取等方式来确定,结果一些刚被查处的单位、没有执收执罚权等无关紧要的部门被列人,导致治理工作缺乏针对性、合理性,重点不突出、泛泛而查。在这种情况下,被查的没问题、没查的重点户又漏了网,治理成效大打折扣。
(四)检查不精明。“小金库”来源繁杂、方式隐蔽,设立者更是处心积虑,有一套检查与反检查的攻略,如果不组织参与检查者进行系统有效的培训,不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引导,即使检查治理工作开展了,但由于参与检查者没有一定的业务功底,或缺少科学的方法和技巧,草草上阵,用一种检查模式盲目硬套,缺乏针对性,无的放矢,抓不到要害,也会使检查成效大打折扣。有时明知有“猫腻”,但就不知道“猫”在哪里,“腻”在何处,也无从下手。
(五)执纪不严明。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纪律约束制度和工作规程,责任不落实,致使有些同志在尘世万象面前把不住方向、挡不住诱惑,甚至站错了立场,执纪不力,忘记规程,查处不力,最终导致泄密、串通等事件的发生。
(六)合力未形成。没有制定有效的工作规则,分工不明,配合不力,甚至出现互相推诱、扯皮的情况。
以上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笔者将其大致归纳为“四个没有”:一是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的总体实施方案。二是没有一个分工明确配合有序的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三是没有一个严谨对路的到单位的具体检查方案。四是没有一套严明的检查纪律和落实措施。
二、强化治理“小金库”工作长效机制的策略举措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前述这些问题,如若在小金库治理工作中仍不引起重视并得到有效解决的话,则势必会影响治理工作成效。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治理“小金库”是一项十分艰难的攻坚工作,如同行军打仗一样,必须有精心的准备、充足的“粮草”,才能打胜仗。要使治理工作从根本上取得成效,笔者认为,必须严格执行今年中央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税务工作实际,在实施检查前部署落实好“三六”措施,着力解决治理检查的“粮草”问题,切实加强治理“小金库”的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一)要做好治理“小金库”工作必须做到“六明确”
一要明确检查运行工作机制。建立检查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制定《治理“小金库”工作规则》等,建立健全分工明确、配合有力、资源共享、运转顺畅、有序高效的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运行机制,形成牵头部门齐抓共管的治理局面。
二要明确检查工作原则。明确检查公告、举报公告、纪律公示和集中处理原则。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以及举报事宜、检查应遵守的纪律进行公告或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小金库”检查审理组集中处理,力求公正合理、尺度统一。
三要明确检查工作方式。根据中央文件要求,一是结合相关检查整体推进。要与规范津补贴和厉行节约、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及票据管理、银行账户监管等工作相结合。二是与财务收支联动检查。结合财政、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收集整合检查资料,与财务收支检查有机结合。三是坚持检查与整改、宣传、服务、调研相结合。
四要明确检查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检查中遇到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办公室应组织每周例会制度,交流检查进度和方法,及时汇集分析信息和案情,推进检查工作。
五要明确落实责任追究。治理人员要向治理“小金库”专职领导机构出具履职执纪书面承诺,强化并落实责任追究。
六要明确检查工作规程。制定检查工作规程,具体明确进点会议、实施检查到出具报告整个检查流程每个环节的要点、内容及要求,做到依法按规检查。
(二)检查治理工作要实施“六步走”策略
实施好重点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就要明确思路,事先科学筹划、严谨部署,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理检查实施方案。笔者建议采取“六步走”策略依序推进,促使检查工作步步深人。
第一步确定被点单位。首先要坚持五项确定原则。一是符合比例要求原则。符合中央不低于自查面5%、重点单位面20%的规定。二是侧重重点单位和部门原则。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为重点单位和部门。三是被举报或隐瞒不报的部门和单位必查原则。四是自查自纠不力、管理薄弱松散单位优先排定原则。五是资金流向和财务数据异常单位优先排定原则。要细致分析各单位的自查自纠等情况.汇集经济监督管理和执纪部门的信息资源,对照上述确定原则,由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专职机构,科学合理地排选确定。
第二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培训。由治理“小金库”工作专职机构,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检查实施方案;部署落实协调好重点检查各个时段的各项工作,进行查前业务培训,重申政策、加强警示、严明责任,统一思想、统一规程、统一口径、统一方法,提高检查成效。
第三步收集分析信息,设计检查方案。单纯就账查账一般难以发现“小金库”。这就需要广泛收集了解被查单位自查情况和单位信息,针对不同单位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设计详细的个体检查方案,而这往往直接体现检查工作水平和成效。一是要查核被查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完善签名盖章的手续,明确自查自纠责任;二是到国资管理和支付中心等部门了解有关房屋、财务收支等情况,与自查自纠和调取的财务资料进行比对,看是否存在差异;三是摸清被查单位机构设置、部门职责、行业特点、内控制度、隶属单位等基本情况;四是全面了解被查单位的业务和经营管理情况,摸清收人项目、来源、征收方式、具体环节和财务管理体制等情况。继而召开专题会议,围绕各被查单位的关键区域和重要环节,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判断,设计好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方式、方法,做到方向明确、有的放矢。
第四步准备落实查前有关资料。按检查规程,结合检查方式需要,归集相应元素自主设计印制非税收人和其他收人来源与收人情况统计表、经营性资产情况统计表、往来款余额明细表以及检查通知、公示、公告等表格和文档资料。
第五步实施进点检查。根据分工和日程安排,按照检查规程,实施进点检查等手续形成检查报告。
第六步集中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纪委、财政、监察审计等治理“小金库”牵头部门组成的联合审理组统一组织,集中地点、集中审理、集体形成处理处罚意见。
(三)检查人员要牢记“六务必”、确保“六个零”
治理人员要严以律己、严明纪律、严谨规范,牢记“六务必”、确保“六个零”目标,以顺利推进“小金库”治理检查工作。
一是务必牢记保密纪律,确保零泄密。务必牢记保密纪律,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不得泄露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小金库”信息,确保零泄密。
二是务必牢记廉洁纪律,确保零违纪。务必牢记廉洁纪律,进点时要在被查单位显著位置张贴检查公示,公布监督电话,不在被查单位就餐,不接受被查单位和相关当事人任何形式或名义的馈赠与相关服务,确保零违纪。
三是务必牢记审慎原则,确保零偏差。务必牢记审慎原则,检查时要注重原始资料和相关手续的完备性,科学严谨,正确、客观、公正评价检查发现的问题,确保零偏差。
四是务必牢记检查规程,确保零投诉。务必牢记检查规程,严格履行检查程序,信守职业规范,文明检查,按规取证,程序合法,确保零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