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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知识

时间:2023-05-29 16: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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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知识

第1篇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大众化的投资理财工具,体现了基金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易产生基金管理人“内部人控制”风险,作为基金核心主体的基金管理人易于利用手中掌控的经营权损害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治理结构失衡、基金运作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等因素加大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于是下面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便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体制中的关键:在赋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极大权力的同时,如何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管理人便可能滥用其投资权力,甚至利用基金资产为其个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取私利,从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的本旨。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的权力进行约束,确立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义务显得尤为必要。在我国,现有基金法规不完善,基金管理行业道德水平和基金管理人投资水平低下,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时有发生,对基金持有人的法律救济手段和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都难有好的效果。因此,本文主张借鉴英美等基金业发达国家的做法,用英美等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信赖义务来规范我国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本文以四万字的篇幅,试图以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运用信托法、契约法、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理论予以较为深入的阐述,并结合实际分析在我国确立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及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进行多方位监控。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概论。这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德日等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定义,以此反映各国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功能和形式的不同规制和各国立法技术的差异,接着文章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种基本分类,并阐述了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定义、当事人构成和彼此间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在这部分也有论述。总之,这部分内容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初步的阐述,并为下文的展开垫定一个理论基础和视角前提。

第二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信赖义务。信赖义务是一个源自英美衡平法的概念,它与大陆法中的诚信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信托法中的信托义务皆有区别。证券投资基金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金管理人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风险、基金管理人职务目标与私人目标的脱节等构成了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制度性因素。英、美、日等国皆有信赖义务的立法实践。在我国目前基金法规不完善、基金行为道德水平低下、基金业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乃至基金黑幕的情况下,确立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中的积极作为义务,它的法律渊源大致来源于契约法、侵权法和衡平法三方面。注意义务的标准应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以主观标准为补充,并应采用高于一般受托人的标准——专家标准。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对投资对象的限制和对投资方式方法的限制。

第四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即基金管理人应防止自身与基金或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其核心内容即利益冲突之禁止。利益冲突交易可划分为三种形式:本人交易、共同交易和交易,。本部分着重对这三种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予以阐述,并分析了在我国明确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监控。笔者主张:应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模式的选择建立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宏观监控;通过发展开放式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建立对信赖义务的机制性监控;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建立对信赖义务的当事人监控;通过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和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建立对信赖义务的结构性监控。这样才能构建筑起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履行的宏微观相结合、内外部制衡兼具的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监控体系,以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Abstract

As a popular investment tool,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embodies the separation of the ownership from the management of the fund assets. It means the danger of the insider control of the manager. The manager is inclined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power of the management to infringe upon the interests of the fund and the fund unit holder. So it is important to create the institution to control the manager‘s power efficiently whereas such power is so great. In our country,it is even more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manager’s behavior since the imperfect fund legislation,the low investment level and the low moral level of the manager,the frequent occurance of the interests conflict contracts of the manager,etc. In this thesis it is adovocated to adopt the fiduciary duty to regulate our country‘s fund manager’s legal duty. This thesis is about 40000 words. It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Chapter I:the introduction to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The defini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the basic classification and the character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re introduced in this part. The theory foundation and the visual angle are formed for the ensuing paragraphs. Chapter II: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legal duty——fiduciary duty fiduciary duty is a concept arise from the equity law. The following factors necessitate the fiduciary duty of the manager:the separation of the ownership from the management,the insider control of the manager,the divorce between the private aim and the occupational aim of the manager,etc. The legislation of the fiduciary duty exist in the foreign country such as England,America and Japan. It’s more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manager‘s fiduciary duty in our country. Chapter III:the duty of care of the manager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The duty of the care originates from the contractual law,the tort law and the equity law. The standard of the duty of care must be objective and be supplemented by the subjective aspect. The contents of the duty of care comprise the limitation on the investment objects and the limitation on the investment way and method. Chapter IV: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uty of loyality. The manager should prevent the interest conflict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fund and the fund unit holder. Non-conflict is the core.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 transactions may be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principal transaction,joint transaction and agency transaction. This part would emphasiz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three types of transactions. Chapter V:the supervision to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fiduciary duty. The macroscopic supervision should be founded through the choice of the fund supervison style and the fund legislation style. The mechanism supervison should be founded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open-end fund and the statutory type fund. By means of the control of the fund unit holders and the fund custodians the client supervision can be established. Also the structural supervision can be set up through the refinement of the fund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and the fund manager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So the comprehensive,many-sided supervision system can be founded to safeguard the fund investors’interests.

目录

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论1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1

1.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1

2.英国和我国香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2

3.日本、德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定义2

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2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3

1.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3

2.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5

1.专家理财、专业管理

2.集体投资,投资起点较低,收益较高

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4.节约投资成本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信赖义务6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6

二、信赖义务的基本理论7

三、各国有关信赖义务的立法实践10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制度性因素和在我国确立基金管

理人信赖义务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11

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14

一、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法律渊源14

1.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契约法法源14

2.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侵权法法源15

3.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衡平法法源16

二、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和内容17

1.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标准17

2.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容18

(1)对投资对象的限制18

(2)对投资方式方法的限制20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22

一、对本人交易的法律规制23

二、对共同交易的法律规制25

三、对交易的法律规制26

第五章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监控28

一、对信赖义务的宏观监控: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和证券投资基金

立法模式的选择29

二、对信赖义务的机制性监控:基金类型选择——发展开放式基金和

公司型基金31

三、对信赖义务的当事人监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33

四、对信赖义务的结构性监控: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和基金管理人治理

结构38

参考书目43

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论

“基金”一词来源于英文中的“fund”,意为“把自己财产委托给他人,由他人进行管理、运用”。而所谓投资基金,是指由某些机构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将所募资金专门投资于有价证券或其他投资项目的一种投资工具。现资基金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它甚至已取代了商业银行的传统优势地位,对金融制度和企业制度的演变与创新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基金产业亦方兴未艾。投资基金的强劲发展势头使对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是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工具形式,其重要性在投资基金中不言而喻。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为投资公司,在英国和我国香港被称为集合投资计划,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在我国则称为证券投资基金。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亦有不同的定义,反映了各国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功能和形式的不同规制,也体现了立法技术的差异。以下就不同国家不同方式的定义形式予以阐述。

1.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美国有关法规的定义侧重于规制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其定义为:“任何主要从事和拟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和证券交易的发行人,并且该发行人拥有或拟购买的投资证券(不含政府证券)不低于其本身资产总值的40%”该定义主要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和所投资的证券在基金总资产中的比重,而没有反映投资公司的内部机构组成和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英国和我国香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英国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为:“有关某些资产的任何安排,通过这种安排使参与者能够得到由于获取、占有、管理或处置这些资产所带来的利润或收益,而且参与者并不对资产进行日常控制。”我国香港将集合投资计划定义为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法团。单位信托是指:“任何具有以下目的或效果的安排,即:为在进行收购、持有、管理或出售证券或其他任何财产而赚取利润或收入的信托受益者提供便利”。互惠基金法团是指:“任何主要参与或意欲主要参与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的公司,以及任何提供销售或拥有自己作为发行者可回赎股票的公司。”从以上可看出,英国与我国香港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一脉相承,显得比较抽象,仅仅强调投资基金这种制度安排的功能,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结构,有关权利义务等统统没有涉及。

第2篇

标准的现代金融理论的模型与范式基本上局限于“理性”的分析框架中,对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理想化的假设,20世纪80年代以来,研究学者日益重视金融市场上的各种异象,而这些异象的理性解释不能令人满意。行为金融理论正是金融学家在研究金融市场异象的过程中形成并不断完善起来的理论体系。行为金融借鉴了行为科学、心理学以及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后,将人类心理与行为纳入金融学的研究,从微观个体行为以及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社会动因来研究资本市场的现象和问题。

行为金融理论认为投资者不是理性人,并不具有完全理性,而是行为人,只具有有限理性,不能客观、公正、无偏的加工信息。在信息环境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的心理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决策,而不仔细考虑自身的信息,也就是行为金融理论中的“从众行为”,而如果涉及到多个投资主体,就会进一步引发团体从众跟风的“羊群效应”。除此之外,投资者很多时候的非理还由于本身的“过度自信”,即将成功归于能力,而将失败归于运气和机会的作用,过于相信自己的判断而产生行为偏差。另外,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会选择其感觉非常精于评估的风险事件,避免不熟悉或无法估计概率分布的风险事件,即“熟悉偏好”。总之,人的心理因素对于投资者行为的影响是行为金融研究的主体,伴随着行为金融的发展,相关经济研究对于人的心理分析的依赖也越来越多。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而后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作为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是现代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其投资行为也会受到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不理的影响,所以此时就必须考虑现实中人的心理因素,利用行为金融理论对其投资行为进行阐释。

二、基于行为金融理论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分析

行为金融理论中的投资者有限理性意味着投资者并不完全理性而且不总是理性的,而证券投资基金主要进行股票和债券的投资,充当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角色,所以其投资行为势必符合行为金融理论对于投资者的假设,即证券投资基金是有限理性的。行为金融理论为研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提供了延伸性的启示。

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

很多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会非常注意其他机构的动向,并在这些机构投资者采取行动时,立刻采取相似的行动,这可能是源于其对本身投资决策缺乏把握,也可能是看到其他机构已经获利而相信自己也能获利,或者更可能是由于害怕与众不同,必须采取行动。所以在这种时候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理性的考虑该决策究竟会为基金本身带来多少收益,而仅仅是一种盲目的“从众行为”。同时,由于多数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基金具有高度的同质性,它们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这种情况下,非理性的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很可能同时采取行动,形成群体性的跟风购买行为,并最终导致“羊群效应”。这时,许多证券投资基金将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股票,买卖压力最终将超过市场所能提供的流动性,从而导致股价的不连续性和大幅变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于是,为了避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羊群效应”,政府应该扩大市场容量,提高上市公司股票质量,使众多证券投资基金在挑选其投资股票品种时就有更多的选择余地,理性的进行决策,从而有效地减轻“羊群效应”造成的市场风险和脆弱性。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行为的“熟悉偏好”

经典投资组合理论认为理性的投资者通常会通过分散投资来规避风险锁定获利。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投资者通常也会通过投资组合规避风险,但是这种组合的分散程度一般低于经典投资组合理论的建议。很多基金在投资时更愿意选择股票市场,即那些相对熟悉的领域,投资也集中在其比较熟悉的本国市场、本地市场,从而导致投资组合构成上所表现出的分散不足。这主要是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在评估某些投资时无法估计不确定事物的概率分布,而更熟悉的环境使其感到处于优势,即行为金融中所谓的“熟悉偏好”,但也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提升了投资风险。

这就要求政府促进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渠道的开放,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以加强市场价格发现,适时推出做空机制,改变现在的单边市场状况,并鼓励基金适当地“走出去”,使证券投资基金采用足够分散化的投资策略,采取理性的投资决策,从而规避风险锁定获利。

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不理性投资行为

第3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经从1998年的1600万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月6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年底,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⑤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前基金托管业务存在的很大问题是商业银行托而不管,过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监督管理基金规范运行,避免发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性,同样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⑥加强银行基金业务人员的培训,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进行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基金是新业务,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人员难免对基金业务产生陌生感,对基金业务销售和托管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因此加强岗前培训、人才引入和员工业务素质学习才能保证证券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罗松山。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2]应展宇。储蓄———投资转化中的资本市场:功能视角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第4篇

关键词:高职;证券投资基金;案例教学

1高职《证券投资基金》课程概述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门应用学科,是研究基金基本理论和基金运行实务的课程,具体内容既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运营实务,也包括证券组合管理理论、投资规划、投资策略和绩效评价等的理论知识和相应的实践教学内容。是投资学、金融学、理财学和保险学等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专业课,也是证券从业人员、银行从业人员、理财规划师和投资顾问等必须具备的从业技能。

2高职《证券投资基金》课程实施案例教学的好处

(1)案例教学寓抽象于具体。《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理论性,课程中涉及的概念和理论很抽象,学生很难长时间地集中注意力听讲,会感到很枯燥,容易疲惫。如果在讲解某一个知识要点的时候,穿插一个与知识点紧密相关的具体案例,可以把抽象的知识具体化,把抽象的理论教学感性化,从而极大地提升教学效果。(2)案例教学置情境于课堂。在证券投资学的授课过程中,插入经典案例,就可以把学生带入不同的情境,实现情景变换,这对于减少学生上课的枯燥感和疲惫感,具有显著的效果。在证券投资学的课程教学中,一个经典的案例就像一幕精彩的戏剧,呈现给学生一个新鲜的情景,通过把学生的思绪和注意力引入新鲜的情境中,在情境中再现和深化课堂知识。在讲解投资案例时,案例情景具有“穿越”时空的效果,而这种效果正好迎合了他们的年龄特点,自然喜闻乐见,感同身受。(3)案例教学化被动为主动。在证券投资学的课堂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来,从一个被动接受知识的主体转为主动学习的主体。任课教师可以在事先把整理好的案例发给学生,并提出问题,让学生进行课前阅读和思考,也可以布置任务,要求学生自己动手去收集和整理某一案例的资料,为课堂上的案例讨论做准备。(4)案例教学寓教于乐。要上好《证券投资基金》,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引入证券投资市场中的典型案例,能够很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学习的趣味性,营造轻松愉悦的课堂氛围。这样学生才会乐于学习证券投资学,不会再把上课当成一个负担,课堂授课效果就会显著提高。

3高职《证券投资基金》课程案例教学的组织

3.1教学案例的选编

教学案例的选编是发现既具有理论价值,又能够吸引学生的事件,从而使其符合证券投资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内容和教学目的的要求。在选编教学案例时,必须遵循典型性原则,即教学案例必须符合证券投资活动的实际,不能随意主观臆造,脱离实际。综合性原则,即教学案例要具有一定的难度,不要过于简单,应有意识地选编一些有一定难度的案例。理论性原则,即教学案例要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融会于具体实际,以便学生对证券投资实践中各种复杂背景进行科学系统的论证,提出正确的投资建议。

3.2案例教学的实施

(1)阅读案例。阅读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重要环节。教师应向学生介绍所选投资案例的种类、性质、内容、分析评价的要求以及与本案例相关的背景资料的查阅方法和获得途径。学生应先粗读案例,获得基本信息和对问题的基本概念。(2)分析讨论。学生对证券投资案例的阅读、研究、分析,获得了自己关于案例问题及讨论问题的见解后,便可进入案例的分析讨论环节。案例讨论方式的多样化更容易实现教学目标,它既可以采用小组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班级讨论的方式。为了高效有序地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活动,教师应当拟订出具体的课堂教学计划,力求将讨论引导到问题的解决上去。在讨论时认真听取学生发言,控制讨论不偏离主题,让针锋相对的观点能够表达出来,让学生在热烈和相互尊重的气氛中进行学习。(3)评价总结。案例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总结评述。首先应要求学生对自己在案例阅读、分析讨论中有什么收获、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尚待释疑等做一总结,并通过反思进一步加深对案例的认识。在学生自我总结之后,教师应当对案例教学活动做出全面总结。教师在总结中,要给全体同学的阅读和讨论表现一个总体评价,在鼓励积极参与者的同时,应注意激励那些发言不主动的学生,以便为下一次案例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打好基础。

4高职《证券投资基金》课程教学实施要注意事项

(1)要对证券投资基金案例进行加工整理。我们反对直接照搬案例,反对不对案例进行加工与整理,而要编写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就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与内容要求进行编写,具体的编写方法这里不展开论述,总体而言,要注重对案例进行加工整理,使其内容完整,情节曲折,含义深远。(2)要注重对学生准备情况的前期检查。由于学生的层次不一,自觉性也存在差异,选择的案例一定要结合课程理论知识的要求,提前要求同学们预习,然后根据知识点再收集资料,这样就能避免同学们不知道如何查询资料,或是找不到合适的讨论材料的问题。(3)要恰当运用各种设备和手段。教师要善于利用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利用多媒体、网络、视频资料、图片资料来多方位地展示案例情节,最好要使学生也能够参与进来,边分析,边实践。

作者:彭礼 单位:湖南外贸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25-01

近两年,证券市场的弱势行情也暴露出我国开放式基金在规模扩张的同时,所伴随的种种问题。广大群众对基金的投资热情出现明显回落,无论是机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份额都有明显下降;基金管理人的收入仅仅与基金规模挂钩,而与基金管理的业绩无关,这导致基金管理公司与投资者之问存在利益冲突,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会存在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因此,研究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与投资组合

(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海外又被称为共同基金,其是与封闭式基金相反的运作方式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不固定基金份额的总规模,可应投资者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并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份额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按照风格和收益目标的不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又可以分为成长型开放式基金和收入型开放式基金。资金的长期增长是成长型基金的目标,当前收入的最大化是收入型基金的投资目标。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有:更加注重客户服务,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更强,流动性强,透明度高,便于投资。

(二)证券投资组合

证券投资组合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而构建的集合。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大的资金规模,具备构建分散投资的先天条件,此外,我国基金法也规定了基金对某一只股票的最大持有比例,因而,基金的投资风险大大降低。

开放式基金在设立时就确定了其投资组合投资方向,因为开放式基金在设立时就会制定其投资目标,其投资目标是获取稳定红利或者是基金净值的长期稳定增长或者是两者兼顾,不同的投资目标会导致不同的投资组合,开放式基金的投资目标具体包括以下几点:本金安全,流动性,收入的稳定,资本增长,多样化,争取获得税收优惠。

二、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现状分析

从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成立,在证券市场不断完善的情况先,我国的基金发展也进入快车道,先后推出了债券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QDⅡ基金、LOF, ETF等创新品种。

在2012年5月,首个跨市场ETF,沪深300ETF也已经成立,开创了跨市场ETF的空白,同时填补了股指期货投资配套工具的一个重要空白。在品种丰富的同时,基金规模也迅速壮大,截止到2010年末66家基金公司总规模达到24843亿元,在2011年有所缩水,缩水达3186亿。同时新发基金首募规模仅13.1亿元,创下近10年新低,基金规模的大幅缩水、新基金首募迷你化,反映出当前基金投资正遭受到冷落,基金投资的这种现状除了受股市下跌的影响,还有基金发展本身所面临的问题,下面将详细分析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现状。

(一)投资组合存在显著的羊群效应特征。

基金投资的羊群效应包括基金在仓位控制及股票选择时的过度趋同。基金仓位的趋同对市场起到助长助跌的作用,加剧了市场的波动,有违基金作为投资市场中主要机构投资者平滑市场波动,使市场投资更理性的初衷。所以,如何避免或减弱基金“羊群效应”的产生,是基金业发展中应重视的问题。

(二)规模呈现下降趋势。

我国开放式基金在2007年份额出现大幅度的增长,并于2008年达到最大值,在随后的2009年开始便呈现了回落态势,在2010年基金总份额和净值总额仍然都在2万亿以上,但却双双呈现回落趋势,这种情况需引起我们的注意。导致总份额和净值总额下降的因素,有外部因素,如:证券市场弱势行情、投资者结构不合理等;但也有基金内部因素,如:基金管理不力、基金管理的道德风险加剧等。

(三)销售渠道仍以银行营销渠道为主。

银行渠道一直是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银行渠道销售占比一直保持在60%的平均水平,银行销售渠道面对的主要是广大的个人投资者;直销渠道销售占比一直较为稳定,维持在30%的占比水平;而券商渠道销售占比最小,而且呈现逐年下滑的趋势。2010年银行渠道基金销售占比为58%,超过销售总量的一半以上,券商渠道销售占比仅为7%。

三、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组合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人才缺乏。

管理人才缺乏是导致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持股趋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基金经理因白身能力限制难以获得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和市场指标的走势预测,会形成对券商研报的依赖,导致多个基金共同参照一份研报持股的现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是典型的专家理财,开放式基金管理的专业性,不仅要求基金经理具备深厚的知识背景,也需要基金经理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在我国当前这种专业管理人才还十分缺乏。

(二)风险规避工具缺乏。

缺乏风险规避工具,导致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在熊市集体持有保守型股票,牛市集体持有激进型股票的持股特征,这种相同的持股趋势,导致基金持股的趋同性。我国资本市场仍不发达,金融投资品种较为单一。证券市场的投资基金仅局限于投资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尚不能投资于股指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这使得基金无法通过对冲来控制风险。

(三)投资者的结构不合理。

在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主体大部分是个人投资者,而大部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不理性的,在投资开放式基金时,会出现助涨杀跌,交易频繁的投资行为,他们大部分人仍以获得短期收益为投资目标,缺乏长期投资理念,而这是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观念相悖的,这非常不利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人才培养。

造成基金行业人才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行业特征无法吸引人才、整个资本市场人才储备不足以及行业监管不够等因素都会导致基金行业的人才缺失,解决这一问题,可从如下儿方面着手: 一是使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找到白豪感和行业荣誉感。二是要从整个行业的层面着手解决人才储备不足的问题。三是基金从业人员的薪酬问题,这一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

(二)发展合适的创新型金融工具。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没有国债期货、期权等创新型金融工具,而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范围也仅仅局限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货币市场工具,基金管理人的操作空问将非常小。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完善金融工具,并适当放宽基金的投资范围,使基金可以通过对冲型金融工具规避系统性风险,从而有效地避免基金同质化现象的加剧和蔓延。

(三)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

首先,应当在政策层面大力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基金投资。因为,首先机构投资者以长期投资为目标,不会出现大部分散户投资者追涨杀跌、频繁操作的行为,因而机构投资者的参与会更利于基金的长期运作和发展;其次,机构投资者的理性参与,对稳定二级市场,促进二级市场稳定发展也起到较大的作用;最后,因机构投资者的规模较大和具有理性投资理念,可以对基金的管理可以起到有效地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吴世农.中国股票市场风险研究[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

第6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 基金 绩效评估

从宏观上来看,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成为了中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对稳定中国资本市场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从微观上看,我国基金的数量伴随着基金管理公司规模和数量的增加而不断增长,这些新基金为市场中普通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投资渠道。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基金数量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势必会出现一些良莠不齐的基金,正确地评估和比较不同基金的业绩表现能够为投资者选择良好的基金品种提供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特优势

(一)专家管理,产生规模效应

证券投资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这样可以减少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和避免投资的失败,而且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将小额基金汇集而成大规模投资资本的金融机构,因此他可以广泛吸引社会闲散基金,从而不断扩大资本总额。理论界达成共识:参与投资时,所拥有的资本越雄厚,其表现出来的优势越明显,这样就能够不受市场的任意摆布,从而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

(二)经营多元化,分散投资风险

基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本总额庞大,并拥有多元经营的条件,资产组合的多样化可以轻易的实现,从而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通过多元化经营,投资基金一方面可借助于资金庞大和投资者众多的优势使每个投资者面临的投资风险变小,另一方面又可利用不同的投资对象之间的互补性,将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分散。

(三)经营稳定性,收益可观

证券投资基金是按股划分为若干“基金单位”,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的的份额享受证券投资基金的增长收益。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采用多元化、资产组合的方式,其风险比较分散,一般要低于股票的风险;另一方面,其收益很客观,较企业债券等要高。此外,证券投资基金除了自身增长所获得的收益之外,一旦基金上市还可以获得供求差价,同时,在基金经营期满后,基金投资者还可以获得其剩余资产权利的分配。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概况

(一)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的内容

1.基金投资收益率。在进行证券基金投资时,投资者追求的目标是获得高收益,因此在对投资基金进行评估过程中,其首选指标就是基金的收益率。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一方面,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方便计算;另一面,投资回报率是没有量纲的指标,非常方便进行横向和纵向对比。因此,收益率在很长时间内都是评估投资绩效的唯一指标,而且从其产生至今,仍然是很多人关心的唯一衡量指标。

另外,收益率是一个相对指标,它不仅和风险水平相关,而且和市场平均收益率、市场利率水平和基金所在行业与经济背景相关,也就是说我们应该用机会成本思想来进行分析。

2.基金投资风险。马科维兹的现资组合理论认为投资过程中,风险可以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市场共有的,任何投资者采用任何投资途径都是无法规避的,而非系统风险是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来有效的规避和分散的,不同种类的投资对系统风险反应的灵敏度不同。对于投资总风险,现资学中常用收益率的方差或标准差来表示,它反映了投资收益的不确定程度。

3.投资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投资基金管理者的管理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证券选择能力,即其识别价格被低估的能力;二是时机选择和机会把握能力,即基金管理者能够准确的判断市场行情和发展趋势的能力;三是风险分散能力,即基金管理者在进行证券品种选择和时机选择时能够清醒的意识到其一次失误所导致的后果,其通过投资组合发挥其投资才能,使其所选择的组合能够优于市场表现的能力。

(二)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的意义

第一,证券基金投资对于投资者来说,其评估可能只限于资产净值的增长率,然而限于我国目前的市场条件,更多的投资者仅仅关注的是基金的短期市场价格表现,从而忽略了基金长期的趋势,这对于基金长期评价来看有一定的局限性。我们知道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市场上的基金其实是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出现的,对其进行业绩评价时,就不能够简单的与常见的银行储蓄品种进行比较,针对投资基金的评价还要充分考虑其风险水平,因为其中涉及到基金的超额收益情况。

第二,针对投资基金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体系进行合理的评价,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假使广大的基金投资者在对其投资基金进行评估时,并没有一套合理有效地评估体系,那么其就无法进行非常全面和理性的分析,这样基金市场就会非常容易出现偏差。

第三,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是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制相当不完善,很多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管理费用和部分业绩回报,也就是说投资者的利益与投资公司之间并不是一致的,那样投资公司就很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投资者的利益,从而对投资者造成很大的损害。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很轻松地通过利益输送等方式获得自身利益而损害投资者利益。基于此,一套有效、合理的基金投资评估体系能够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从而可以对此进行弥补。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评估存在的问题

1.第三方客观和公正的评估主体的缺乏。可靠的投资基金评估主体应该具备两个基本条件:要有专业的知识,从事基金评估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该行业最前沿的技术工具;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评估主体必须保障客观、公正。然而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独立第三方投资基金评估主体仍然比较缺乏,极少数评估主体能够满足上述两个条件。

2.科学权威的评估意见未能形成。在我国,投资基金评估往往偏重其净资产的增长,却忽视其对基金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市场风险防范等指标进行评估。而且,正是缺乏一种被市场广为接受的科学、合理评估体系,市场中更多的基金公司往往只重视简单的净值增长,亦即只重视收益性指标而忽视对基金所承担风险的评估。

3.评估标准有缺陷。在国际上,基准指数的编制和公布已经非常成熟和完善,著名的基准指数有标准普尔指数和道琼斯指数等等,这些基准指数经受了时间的检验,得到了广大投资者普遍的接受和认同。我国在这方面的指数显然不大标准,所做得远远不够,国内很多评估公司简单利用国外单一指标法对基金表现进行的实证研究中,也将股票市场指数作为相应公式中的基准投资组合的替代物。由于没有考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这种做法将导致评价结论的偏差。

4.数据的收集不完备。作为基金评估最基础的一步,数据收集是我国相当薄弱的一环。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专业机构。这种专业机构既要有基金评估的专业知识,又要有数据收集处理的能力;目前基金信息存在不少缺陷,使数据不完备,不足以进行基金全面分析;国债和现金未分开披露或者披露频率不够、信息披露存在较长的滞后期等等,国外通常利用3至5年的数据进行研究,至少也不应短于一个完整的市场周期。

证券投资基金绩效评估的建议

(一)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完善的基金绩效评估体系

基金的评价方法。作为银行储蓄的替代品和一种有效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的目的始终是保证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双赢,基金管理者不能仅仅看重和赚取管理费用,投资者也不能简简单单地只看重资产净值的比较。因此,基金类别、业绩的稳定性、风险收益特性和运营规范化等,甚至是各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偏好和特点都应该成为投资人关注的指标。这一切的实现都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评估体系,这样才能够为投资人和管理者进行参考。

基金业绩评价基准。例如指数基金应与所跟踪的指数进行比较,行业基金则应与能够代表该行业整体状况的行业指数进行比较。目前,我国深沪两市都有各自的综合指数、分成指数以及分类指数等,且每个交易所要求编制的标准都不相同,然而我国基金的组合又并非仅仅局限于某个市场,往往投资是交叉的,这样就会造成对基金的收益评价缺乏统一的标准,让很多评估者选择指标的时候容易混乱,造成无法进行对比的现象。因此,深沪两市应该统一各类指标,或者由国家专门的机构编制,从而可以作为全国评估基金业绩的基准。

独立的基金评估机构。基金业绩的评价还需要专业的基金评估机构,而且这个机构必须是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美国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与基金评估机构的配套发展密不可分,当前美国基金业绩评估机构与股票评估机构、债券评估机构一起成为资本市场信用评估的三大支柱,并以严格、客观、公正保持投资人对资本市场的信心。目前我国尚没有经认可的独立的基金评估机构,对基金的评价大多都由证券公司的研究机构完成,由于现阶段基金大多由券商发起,基金的管理人也大多来自券商的各个部门,而且基金持有的证券都在券商所属证券部交易,券商与基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研究机构所做出的基金评价的公正性就要大打折扣。这样我国就迫切需要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基金绩效进行综合评价,为投资者提供有力的参考。

(二)加快建立我国投资基金发展的品种结构模式

根据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基金投资现状,我们了解到我国投资基金受系统风险的影响并不大,但是这仅仅是因为我国基金的经验操作和低投资比例。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可以选择的证券投资工具仅限于债券和股票,针对基金并没有有效的做空机制,基金管理者没有好的规避风险的手段。作为一个高储蓄的国家,尽管我国公民的投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是我们的储蓄率仍然高达60%,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人们对投资产品的缺乏信任,找不到稳妥的投资工具,对现有的投资品种缺乏足够的信心。金融市场投资基金的推出将改变资金单向流动的局面,稳定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者,从而构造固定收益证券的基准利率。同时,它还将促进固定收益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进而实现汇率浮动和资本项目的开放。

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日益成熟,适合金融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国债、票据和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己经并进一步的丰富,而且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环境已经成熟,这样推出货币市场基金是众望所归。

(三) 要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机制

必须切实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基金被认为是专业理财,基金管理公司具有信息优势和研究优势,但如果它不能为投资者带来高于无风险投资的回报,那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基金没有存在的必要。我国证券市场在现阶段虽然存在政策多变和上市公司缺乏信用的问题,但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以客观原因作为基金业绩不佳的借口,而应切实提高自身把握政策变化的能力和挖掘优质股票的能力,否则基金管理公司与普通投资者将没有任何差别。

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以降低基金管理公司的道德风险。目前我国投资基金的监督机制非常薄弱,这很容易造成基金管理公司发生道德风险。我国现行的基金管理费用一般采用按照某个期间的平均资产净值收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只要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募集到一定的资金就能够获得相应的管理费用,这样容易造成管理公司降低对基金的管理力度。因此,非常有必要引进一种基金管理奖惩机制,当基金收益出现低于某个水平的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必须返还部分收益给投资者,这样做可以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

参考文献:

1.李耀主编.证券投资基金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周志中,郭燕,周志成.影响中国基金短期业绩的市场因子分析.预测,2002.2

第7篇

私募基金规范发展的法律问题

私募基金是市场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适应了投融资双方的需要,在发达市场很流行,并不是可以人为制造或取消的。目前在我国私募基金尚无明确的法律地位,缺乏像公募基金那样的法律规范。但我国存在私募基金却是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

首先是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如信托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公司的专户资金管理等。实际上,集合的投资计划、理财计划就是基金,非公开募集就是私募。由于国内金融业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为避免跨业经营嫌疑,有关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只能巧立名目,不称萁为私募基金。这部分私募基金是得到国家承认的,也处在监管之中,监管机构想方设法让其存在、促其发展。实践中也发生过类似金信信托乳制品计划不能按期兑现的风波,提示我们正视私募基金正名并完善规范的问题。

其次是民间的私募基金,由一些财务、投资、咨询公司,甚至是个人的理财工作室在管理,数目与金额不断增大,质量上参差不齐,目前处于无监管状态,其在为证券市场提供巨额资金的同时也隐含着巨大风险。这部分私募基金急需规范,但短期内国家尚不会为其专门立法,因此需要主动按现行已有法制规范,争取早日取得确定的法律地位。有人建议将民间私募基金搞成民间信托,但要注意,根据我国信托法,营业信托由具有经营资格的信托公司承担,民间信托是不能以赢利为目的(收成本除外)。有的实践将民间私募基金搞成中介形式,在私募完成后将基金交由金融机构管理,这也应遵守委托或居间的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对金融机构作为管理人的私募基金单独制定规范,政府也正加紧相关工作。但目前这方面立法进程中,并未特别照顾到民间私募基金。这其中有市场发育与实践基础的问题,也有认识与理论的问题,金融市场中的很多事情不发展到一定阶段就立法反而会变得很被动。民间私募基金可能会在规范与不规范之间较长期存在,但要自觉遵照执行相关规范,寻求合法合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不得触犯法律。要严格与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划清界限,特别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带头大哥这样的假冒私募基金的欺诈行为。

私募基金在发达市场是个成熟事物,但在我国,有些基本问题在理论上还是应该深入探讨,以统一认识,为规范制定奠定基础、提供依据。

如基金的性质,不论是公募或私募,公司式或契约式,基金都应该具有信托性质。与日本将基金作为财团法人不同,在中国,基金既不是法人也不是机构,是个虚的东西,基金管理人才是实体。所以基金规范并不能简单照抄照搬。

又如管理人的资质问题,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及投资者保护至关重要。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已无问题,其资格规范即将明确;而民间的、非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也要有准入规则,以防止鱼目混珠,不给欺诈者钻空子。

还如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资格问题,现在投资者比较混乱,很多私募基金的门槛是很低,谁都可以作为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当然问题出在管理人身上,这也是政府担心的一个问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的小投资者是不能投资私募基金的,小投资者应投资公募基金;只有资金量较大的投资者才投资私募基金,这样就有比较大的承受能力,才不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以及基金本身的安全。现在金融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已将投资门槛大大提高,这是趋势。其他私募基金也应按此办理。

灰色地带的阳光化

我们说私募基金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主要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样一种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的投资方式则是完全合法的。从中央到地方,对其都是大力扶植的,甚至在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参股。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明确表示,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于未上市的股权,用现有的民事和公司、证券法律框架,完全可以约束其法律关系,因而其法律地位是明确无疑的。

而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作出明确规范。因此目前并无专门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虽然《公司法》、《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可以给予私募基金一定的间接法律支撑,一些专家也认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不违法”,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只规范了公募基金,但现行法律也没有任何禁止私募基金的规定存在,所以不能说私募基金是违法的或非法的。但是必须承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仍处于“灰色地带”,实际中理财工作室、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均无法律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准生证”,处于地下的半公开状态。因此抓紧研究适合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合法形式并尽快出台是当务之急,银监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实施,使信托成为目前私募基金合法化的主渠道。随着《合伙企业法》实施,有限合伙也将成为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重要渠道。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对这一市场的监管应当维护和保障市场的安全和稳定,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基于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不同的特点和功能,确保使其在自有规律的路径内发展,有利于其固有功能价值的实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有1、其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更大自由度和多样性的投资方式;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关系比较简单,委托链短,投资人与基金经理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和紧密利益关系;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类适合于高收入富有阶层的投资方式,而不是向广大的普通投资者开放。

这些特点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有的价值所在,相应的监管立法和实践别要注意几点:1、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向普通投资者吸纳资金,仅允许其向资金实力雄厚、自我保护能力较强的投资者销售;2、为了更好地发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在相关立法中明确界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一法律概念,获得市场的认可;3、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具体运作放松监管,充分发挥其投资灵活、激励机制作用大等优势。

私募基金的法律定位

对私募基金进行准确的法律定位,需辨析下列几组关系。

私募基金不是“私人的基金”或是“私有的基金”,私募基金只是按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它与财产所有权制度或私有制并无直接的紧密联系。将私募基金看做是“私人的基金”,或者认为它是“私有的基金”、“私营企业”的观点都是对私募基金的误解。

私募基金不是“乱集

资”、“非法集资”。乱集资概念比较含糊,没有确定的法律含义;而“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和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从一开始就是不合法的,投资者不但自我保护能力弱,且在运作过程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极易受到资金管理者的损害与欺骗,并且非法集资的运作不透明、不规范,风险极大,极易引起信任危机甚至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是市场自我创新的产物,虽然它还没有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但可以预见这将是为期不远的事。而且从运作上看,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运作大多参照公募基金的相关规定,一些私募基金运作规范程度丝毫不让公募基金,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规模较大的私募基金已开始运用美国的相关市场规则和公司管理章程。从集资对象来看,私募基金是向有一定经济实力、一定投资经验、有能力进行自我保护的特定群体。而非法集资的对象为社会不特定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受其知识经验的限制而有所欠缺。

第8篇

关键词:上证50ETF;收益率;折、溢价水平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8)04-0060-05

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相关文献和主要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上证50ETF的市场表现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对上证50ETF的收益与指数收益的定量分析,对上证50ETF折、溢价水平的定量分析,期望能够更好地了解上证50ETF的市场表现和运行特征,进而提供相对应的投资策略。

一、国内外主要研究成果

2002年,美国被公认为交易所交易基金专家的Gary Gastineau撰写的“The Exchange-Traded Funds Manual”一书的出版,被认为是国外金融界首次对ETFs详尽全面的研究。该书系统地比较了ETFs与传统共同基金的异同和优劣,详细探讨了执行一项以ETFs为主导的指数化投资的成本优势,以及投资计划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并以较大篇幅讨论了ETFs的发展趋势。Morgan Stanley Equity Research于2003年发表的研究报告“Exchange―Traded Funds:Global Summary”和“Growth in ETFs User:GlobalSummary”则对当时全球范围ETFs的成长情况作了系统的统计分析。高盛(亚洲)有限公司课题组(2004)也对ETFs的套利进行了研究,并得出结论:首先,随着ETFs的发行,套利经验的积累,套利成本在缩小;其次。ETFs取代现货投资组合成为指数现货及期货套利的最佳工具,降低了指数期货及现货价格的偏离,强化了价格发现功能。

学术界对ETFs的研究侧重于对该产品的跟踪误差、折溢价水平、交易量决定因素、波动的相互影响等各技术层面。如Edwin J Elton,Martin J Gruber,George Comer和Kai Li 2002年发表的“Spiders:Where Are the Bugs?”就对ETFs和它的目标指数――标准普尔500指数的收益率进行了多个层面的比较分析,发现在剔除管理费和股利因素的影响后,ETFs的资产净值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之问的追踪误差很小;文章还对ETFs的折溢价程度作了考察,并就ETFs的二级市场交易量与市场整体日波动幅度和SPDR的折溢价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剖析了ETFs交易量的决定因素和主要交易主体。Richard J Curcio,Joanna M Luipka和John H Thornton Jr.2004年发表的“Cubes and the Individual Investor”也详细研究了纳斯达克100ETF(Nasdaq-100,QQQ,又称Cubes)的交易量决定因素。通过对多种估计模型的选择,文章发现Cubes二级市场日交易量与Cubes本身的日价格波动程度显著正相关,但与Elton等(2002)的研究结果明显不一致的是,Cubes的交易量与Cubes上一日的折溢价水平没有显著相关关系,而与Nasdaq-100指数的股指期权所暗示的第二日的价格波动即预期价格波动程度存在显著正相关关系。

国内业界对ETFs的研究成果则比较有限。200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早向国内介绍此种新颖的投资品种,并提出了最初的设计方案。随后的相关研究报告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九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ETF专题:《交易所交易基金套利成本分析》、国泰基金管理公司专刊:《上证180ETF产品发行及运作管理实务研究》、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之《ETFs与所追踪指数的拟合度分析》等都对我国引进ETFs的可行性和实务性进行了一系列研究。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编著的《中国上证50ETF投资指引》一书则对我国第一只ETF产品――上证50ETF的成功创设和市场推广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比业界稍晚,学术界对ETFs发展的关注开始于2004年。2005年后,随着上证50ETF等ETFs产品在中国的正式推出和运行,学术界对该产品的关注逐步上升。李勇2005年7月发表的学位论文“交易所交易基金在叶国的运用研究”就不仅对ETFs的一般特性和ETFs在全球的主要商品予以了介绍,还最先对上证50ETF运行以来的市场表现作了分析。到了2006年,学术界对ETFs的研究更加细致和特定化。王婧2006年的“ETFs对其成分股波动性影响的实证研究”就对上证50ETF与其成分股之间的关系作了细致地分析。

二、上证50ETF市场表现的实证分析

(一)、样本和数据

1.上证50指数和上证50ETF。

本文进行实证分析的对象是上证50指数和上证50ETF,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上证50ETF是我国国内市场上的第一只ETF产品,经过近几年的运行已具备相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从实证分析的角度考虑,上证50ETF较充足的数据资料也有利于我们进行有关的统计分析,得出的实证结果也更为可靠。

2.原始数据的说明。

在本文中,我们将主要采用上证50ETF和上证50指数在2006年3月6日至2007年6月29日期间的日数据序列进行检验。其中,原始数据包括上证50ETF样本期内的日单位净值、日收盘价、日交易量;上证50指数日最高价、日最低价和日收盘价,数据来源主要为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实验室“天相高校金融教学系统”中的行情资讯系统和作为上证50ETF基金管理人的华夏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主页(省略)。

3.数据的处理和变量的选择。

通过对原始数据的相关处理,得到了以下变量。

上证50ETF的日基金净值收益率反映了持有该产品的收益情况,我们用日基金净值(NVt)增长的百分比RNV来表示,即

RNVt=NVt-NVt-1/NVt-1*100%

上证50指数的日收益率RSHI由指数日收盘价

格(P*t)的变化来表示,即

RSHIt=Pct-Pct-1/Pct-1*100%

上证50指数的日波动水映了指数的日价格波动性,我们用指数日最高点的价格(Pht)和最低点价格(P1t)之间的差值与指数日收盘价格的比例来表示,即

SPREADt=Pht-PIt/Pct*100%

另一个重要的变量是上证50ETF的日折、溢价水平(deviation from the net value),这里用DEV表示。ETFs的折、溢价是指ETFs的二级市场价格PETF与基金的单位净值之间的偏离,与封闭式基金的折、溢价概念相似。本文将选取上证50ETF日收盘时的折、溢价水平作为度量依据。根据定义,它的量化应通过以下方法:

DEVt=NVt-PETFt/NVt*100%

为实证分析的必要,还要再设定一个变量ADEV,用于表示折、溢价水平的绝对值,则ADEEt=|DEVt|

最后一个变量是上证50ETF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百分比收益率

RSMt=PETFt-PETFt/PETFt-1*100%

4.样本期的选择。

本文选取2006年3月6日起至2007年6月29日的样本区间,时间跨度超过15个月,样本数约为330。

本文以下将运用Eviews3.0对上证50ETF在样本期内的市场表现作实证分析。根据前面对数据的处理和变量的定义,我们分别得到以下几个研究变量:上证50ETF日净值收益率RNV、上证50指数日收益率RSHI;上证50ETF日折、溢价水平DEV、其绝对值ADEV、上证50指数日波动性水平SPREAD及上证50ETF日交易量。

(二)上证50ETF的收益RNV与指数收益RSHI的比较

1.RNV与RSHI的回归分析。

ETFs是一种追踪指数变化的可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因此,评判一只ETF产品的表现主要是看该ETF对标的指数的复制,而衡量对指数复制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就是考察ETF的收益率与指数收益率之间的误差。下面就RNV与RSHI的相关性作线性回归分析。为避免伪回归现象,我们先对两列收益率数据进行单位根检验(Augmented Dickey-Fuller test,简记为ADF检验)。这里,笔者选用带截距和无时间趋势的ADF模型。检验结果见下表1。

(其中,检验形式(C,T,L)代表检验模型中的常数项、时间趋势项以及滞后项的个数,滞后项数由AIC信息准则确定;“**”表示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即使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RNV和RSHI两列收益率的时间数据序列都是平稳的,可直接用于回归。

因此我们对如下模型可进行估计:

RNVt=α+bRSHIt+εt

估计结果如下(括号内为t值):

RNVt=0.00016+0.937761RSHIt

(0.77) (65.83)D-W值:1.94R2=0.97

对回归模型及相关统计量进行分析,我们可得以下结论:

第一、根据对D-W值的判断和White检验,模型的残差项不存在异方差和自相关;模型的拟合优度值为0.97,F统计量也远超过临界值,因而模型的整体拟合优度较好,模型对数据的解释力度也较高。第二、RNV对RSHI回归系数的t检验值为65.83,表明了该系数的高度显著。约为0.94的回归系数表明指数收益率每增加l单位,RNV将增加0.94个单位。

2.RNV和RSHI收益率误差的分析。

上述模型同时也反映RNV和RSHI两组收益率之间还是存在误差的,那么误差的可能来源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产生误差的原因多样化,有些是不可避免的,如现金拖累和成份股调整导致复制误差等,但股票的红利,尤其是上证50ETF的基金运作费等是导致上述误差的重要因素。

股票的红利与基金的分红是不同的概念。后者是基金对其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分配,而前者是基金所购股票对基金因持有其股票而非定期派发的股息、红利。该部分红利是基金的资产,一般不直接也不全部派发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却能实质性地增加了基金的资产净值和收益。可见股利的存在,使上证50ETF单位净值的收益率在理论上应高于上证50指数的收益率。

基金的运作费用则是对基金收益率的重要反向影响因素之一。运作费用是指基金运作过程发生的一系列的成本和支出,它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上市费及年费,证券交易费用和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等。上证50ETF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显然,这两项相对固定的基金费用年费用额约占基金净值的0.6%。而美国主要ETFs产品的管理费率,一般在0.10-0.20%之间,不难发现上证50ETF的管理费率是相对偏高的。因此,偏高的管理费是上证50ETF收益率的一个不可忽略的负面影响因素,它严重地影响了该产品的市场表现。

(三)上证50ETF折、溢价水平实证分析

1.上证50ETF的折、溢价水平与上证50ETF二级市场收益率关系之间的实证研究。

以上我们对上证50ETF的收益率指标与上证50指数的收益率进行了横向比较,下面我们将对上证50ETF产品自身的折、溢价水平进行研究。如前所述,ETFs产品存在特有的一、二级市场的套利机制,该套利模式的基本原理是利用ETFs产品二级市场上的价格与基金净值之间的差额,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和一级市场上申购或赎回ETFs的份额来实现利差。

当上证50ETF的二级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基金单位价值时,投资者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该ETF,结合在二级市场同时买入ETF所对应的一揽子股票用

于申购ETF份额的办法,可实现套利;反之,ETF二级市场价格偏低时,投资者可通过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ETF,然后将赎回所得一揽子成份股在二级市场上售出而套利。

从这一套利模式出发可以推测,当上证50ETF出现折价时,上证50ETF的二级市场价格会在套利者发现折价并实施套利行为之后出现回升,则从出现折价到折价基本消失这段期间内,上证50ETF二级市场上价格变化导致的收益率必然为正,而且前期的折价越明显,套利行为结束后引发的二级市场价格的收益率越高;反之,当上证50ETF出现溢价时,上证50ETF二级市场价格的随后下降将导致负的收益率,且溢价越明显,收益率负得越多。从这个角度来说,考察上证50ETF二级市场价格的收益率与其折、溢价水平之间的相关性是反映投资者对上证50ETF套利行为活跃程度的一个有效方法。

因此,笔者初步设定以上证50ETF的二级市场价格的百分比收益率为因变量,以上一日即滞后一日的上证50ETF收盘时的折价水平为自变量展开回归分析。根据前一日折、溢价水平与隔日可能的套利方向之间的关系,我们预期上证50ETF隔日的二级市场收益率与前一日的折价水平正相关。同时,将另一解释变量,即当其折(溢)价水平加入模型,以便充分考虑套利的预期。我们对如下模型可进行估计:

RSMt=α+b1DEVt-1+b2DEVt+εt

其中,RSM,根据前面的公式为:

RSMt=PETFt-PETFt-1/PETFt-1*100%

RSM和DEV两列数据通过ADF平稳性检验后,在E-views中回归估计结果如下:

模型的估计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除没有破坏经典线性回归的假设条件外,我们发现RSMt与DEVt-1存在较高的正相关性,与理论预期一致,即前一日上证50ETF的折价水平越高,其第二日在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就越高,而DEVt的系数为负,这说明二级市场上价格的收益率与当天折价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这个结论既不同于Elton等(2002)的结论(两者不相关),也异于Curcio等(2004)的结论(两者负相关)。笔者认为,如果前一天收盘时基金出现了较高的折价,那么第二天基金二级市场上的收益率将因为其价格的上升而为正;而伴随这种价格的回升,该日的折价水平必然有所下降。这也就产生了该日ETF二级市场收益率上升,而折价水平下降的负相关关系。

既然前一日的折价水平会引发隔日ETF二级市场上的正收益,那就意味着套利者在隔日的ETF二级市场上确实大量买入了ETF产品用于赎回。那么,前一日较高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就应当意味着隔日ETF二级市场上交易量的较大增长。下面我们就将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2.上证50ETF的折、溢价水平与上证50ETF二级市场交易量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显然我们这里要研究的两个变量分别是上证50ETF日绝对折(溢)价水平,即前面提到的变量ADEV和上证50ETF二级市场上的交易量VLM(以亿份为单位)。考虑到投资者很有可能运用上证50ETF作为套期保值或避险的工具,借鉴Elton等(2002)的做法,我们将上证50指数当日的价格波动性变量SPREAD也引入模型,作为上证50ETF交易量的解释变量,同时为消除模型误差项存在的自相关,我们考虑在模型中补充加入VLM的滞后变量,并根据AIC准则选取相应的滞后阶数。

在这三列数据通过ADF平稳性检验后,得出如下回归估计结果:

VLMt=0.373851+4.066864SPREADt+3.078786ADEVt-1+0.311388VLMt-1

(3.196541)(1.051805)(0.300667)(3.073732)

D-W值:1.967896 F统计值:3.430368 R20.105776

虽然上述模型经过多方修正,但遗憾的是,模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虽然VLM滞变量的系数显著,说明该变量对VLM有较强的解释力度;变量SPREAD的系数显著,说明也能部分解释VLM,但ADEV的系数在统计意义上仍不显著。同时模型的整体拟合优度偏小,说明还存在其他更重要的影响VLM的因素需要进一步的挖掘。

这样我们发现,尽管上证50ETF的二级市场价格的对其折(溢)价水平变动敏感,但其二级市场上的交易量并不如此,折(溢)价水平对交易量的影响力度有限。虽然价格的敏感变动一般意味着相应的交易量变动,但后者似乎受到其它更多因素的左右,这些因素对交易量变动的影响不能由折(溢)价水平来解释,它们甚至可能抵消折(溢)价水平对交易量的影响。

三、研究结论和展望

第9篇

私募证券投资是经济金融发展的必然产物,面对着国内流动性过剩、融资格局不规范、资本市场层次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等情况,加大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力度意义重大。在分析当前国内私募投资基金发展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以后,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经验与运作、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求在经济快速发展与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积极探索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设立及运作机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创设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制定相应措施,为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种类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概念

通过一百余年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筹资工具,在国际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应用比较广泛。在国际资本市场中,按照资金募集方法的差异,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募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两种,其中前者以公开的方式将投资基金募集起来,而后者是与公募投资基金相对的,从现行证券法律条款来看,尚缺少明确的定义。从夏斌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相关信息可知,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建立专门的投资基金,主要采取非公开方式,向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等募集资金。因为只有在基金管理人员和投资者私下协商以后,才能销售或赎回私募投资基金,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中也将其定义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种类

当前,国际金融领域在对私募投资基金作出分类时,主要根据实际投资对象进行。由于投资对象存在差异,主要分为私募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期货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认股权证基金。根据实际投资对象,主要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货币市场工具投资,与之对应的包括股票投资基金和债券投资基金,其中前者分为价值型投资、成长型投资、平衡型投资以及博弈与操纵型投资,与之对应的包括价值型投资基金和成长型投资基金。而后者有着良好的流动性,便于投资管理,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二、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里面,缺乏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准确定义,然而从实际市场来看,地下私募基金已经具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在其规模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逐步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力量。

从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来看,在我国私下私募基金兴起与发展的过程中,主要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一是1993年-1994年,证券公司由经济业务逐步发展为承销业务,相应的需要定向吸引固定的客户,时间一长就形成一种非正规信托关系,证券公司角色也出现了变化,即大客户把资金交与证券公司,委托其投资。这些资金一般都会发展为隐秘的“一级市场基金”。

二是1997年-1998年,该时期一级市场极为活跃,上市公司把在股市中集资的闲置资金交与主承销商,委托其投资。此时形成的地下私募基金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更为接近,同时基本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由《公司法》可知,企业只有少数资产才能在股市投资,投资咨询公司仅仅提供一些简单的咨询服务。

三是1999年以后,因为投资管理公司众多,很多证券公司员工选择跳槽,尤其是在这一年出来的很多证券资深员工,因为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通过对市场营销技巧的合理运用,在进入投资管理公司以后,为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反响。同时这一年国家允许综合类券商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委托实行对现金、国债及上市证券的管理。由地下秘密活动逐步变为地上公开操作以后,券商间的竞争也越来越白热化。

三、私募基金的证券投资运作方式

中国现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般由银行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及个人等通过代客理财的方法筹集资金,同时负责资金的运作。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民营企业资金、国有企业资金以及个人资金等是资金主要来源。

由于投资方向的不同,主要有一级市场申购基金和二级市场投资基金。其中前者由银行和证券公司将大众投资资金集合起来,将私下购来的个人股东账户利用起来,以批量申购新股的方式,赚得无风险的新股,同时对平均收益率基金进行申购。该基金无保底条款,投资方向与运作方法比较明确,新股里面已经签卖的收益能够实时转到客户个人账户中,客户能够实时中止委托,非常灵活。基金收益按10%的比例作为一级市场申购基金管理者收益,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为投资到二级市场股票的基金,通常采取固定比例分红、保本保息分红等合作形式,保本收益率至少为10%。

二级市场投资基金运作形式如下:

(1)委托者自行开户,之后为受托者授权,让其全权负责运作,委托者负责保管资金帐户,受托者负责管理股票帐户,期限至少为半年。委托的过程中,委托者能够随时对账户中市值进行查询,不过无法取款,主要在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应用。

(2)由委托者和受委托一起出资成立合资公司,根据投资公司的名义来运作。

(3)委托者自行开户,受托者一般按照10%的比例将股票或保证金存入委托者帐户中,充当抵押,受托者得到委托者委托以后,全权负责操作,委托者负责监控。在市值下跌至规定比例后,受托者必须缴纳一定保证金,不然由委托者强行平仓。

(4)委托人自行开户,并接受受托者的投资咨询服务,收益率以口头方式约定,委托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咨询费,受托者获得券商的返佣,该方式在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比较适用。二级市场投资基金通常有保底收益率,约为10%-12%。

四、私募投资基金的利与弊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正面影响

由于私募基金随着市场化的发展而出现,如果在法律上承认这种地下机构投资者活动,为其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不仅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抵御金融风险,还能够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一是与国内金融资产结构变化相适应,并满足实际市场需要,私募基金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二是私募基金的出现,将加快培育成熟理性的机构投资者;三是私募资金凭借其产权基础,可以变为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及产权结构改革中的主体之一;四是有助于稳定市场,抑制过度投机行为;五是在私募基金的形成与发展期间,加快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有利于应对WTO下的考验,并跟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六是可以实现国内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效率的提升;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的合法化、规范化发展,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负面影响

当前,私募投资基金存在如下负面影响:一是中国私募投资基金缺少相应法律规范,无法给与其限制和支持,其运作时经常与法律法规出现抵触;二是在一级市场新股申购高收益率与二级市场私募基金、委托理财高保底收益率影响下,在股市进入了很多银行信贷资金,对金融秩序带来了严重破坏;三是二级市场私募基金和证券市场存在的违法违法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市场的价值投资理念出现扭曲;四是私募基金在膨胀过程中造成的风险,最终会增加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为社会信用基础带来严重危害。

因此,政府要尽快归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无序状态,确保其处在正常轨道上发展,并让其合法化,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五、发展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建议

(一)赋予私募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

由上文分析可知,发展私募基金的利远远大于其弊,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加快私募基金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让私募基金合法化,让其有法可依,这样才能满足当前市场需求。要在立法上规定私募基金,尽快将私募投资基金和相关法律法规关系协调好。

(二)建立适合国情的监管体制

只有加强监管,才能保证市场的规范发展,若是自行募集基金,则需要解决监管问题,比如资格审查条件、信息披露程度、风险提示、监管职责的确定等。如果让证监会负责监管,那么监管力度应和公募基金区别开来。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不需要面对社会,只需要面对监管部门及投资者,监管部门要实时了解基金运作状况,投资者可以实时了解基金投资和资产的具体情况。不包括特定事件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的,要限制资金运作和资产情况披露的频率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