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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厨余垃圾;资源化;潜力分析
中图分类号:X7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2
引言
随着城市化发展以及城市人口的急剧增长,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问题日益严重。目前,我国城市人均日产垃圾达0.73公斤[1],这些垃圾如果处理不当,不仅给城市市容带来影响,且其所含有害成分将通过多种途径进入环境和人体,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多方面的危害。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在食品加工和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一种固体废弃物,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厨余垃圾具有含水量高、有机物质含量丰富、容易出现腐烂变质的问题、易引发二次污染等特点[2],是生活垃圾排放量的一个重要源头,占到30%~40%的比重[3]。传统的垃圾混收方式使得厨余垃圾是作为生活垃圾进入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导致资源浪费,另一方面也由于厨余垃圾易腐蚀和发臭等特点,使得这类填埋污水量大、污水处理困难、堆体稳定性差等问题。随着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问题的加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处置,从无害化处理逐步向资源化利用成为趋势。本文基于此,论述厨余垃圾的资源化的必要性和意义,重点分析了厨余垃圾主要资源化技术,并对资源化技术的前和潜力进行了分析。
一、厨余垃圾资源化的必要性
(一)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固体废物防治的“三化”原则,垃圾在处理处置过程当中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广州市为例,按照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2011年[1]广州市市区(十区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平均排放338.32万吨,生活垃圾年均增长率为3.35%,按厨余垃圾30%来算,平均年排放量为101.5万吨。如果全部的垃圾都用填埋法处理,将占用大量的空地,而且由于厨余垃圾易腐蚀和发臭等特点,使得这类填埋污水量大、污水处理困难、堆体稳定性差等问题。
(二)低碳城市发展要求
低碳城市、绿色发展是近几年来提得很热的一种发展模式及方向,也是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餐厨垃圾具有高含水率、高有机质含量、易腐烂、营养丰富等特点,因此具有很大的回收利用价值,对其进行资源化回收利用有着深远的意义。但目前往往由于餐厨垃圾产生量分散、难以收集和处理,所以经常简单的作为生猪饲料或者与其他垃圾一起混合处理,不仅危害了环境,也造成了不小的食品安全问题,最重要的是浪费了大量资源,这与建设低碳型经济社会背道而驰。
(三)垃圾分类的要求
对垃圾综合处理来说,垃圾分类回收是首个环节,这是根治垃圾污染必须要走的环节,也能为开发再生资源打下基础。目前,我国很多城市都在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分类是做好垃圾综合处理工作的基础,只要分类好了,才能针对性的进行处理,简化垃圾处理工艺,同时还能大大简化垃圾运输成本,提高垃圾处理效果。广州市从2011年4月1日起,率先全国施行《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将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并在猎德街、广卫街、沙园街等试点地区开展厨余垃圾专袋投放的试点。然而,随之垃圾分类进行,对垃圾后续处置技术和工艺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若后续垃圾分类处置技术跟不上,民众看不到垃圾分类的切实意义,则会丧失分类的积极性,也失去了垃圾分类的意义。
二、资源化处理技术
传统的厨余垃圾处理以填埋处理为主,也是现阶段我国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但这种方式不仅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极易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等二次污染严重。随着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的研究发展,目前,欧盟许多国家已明文禁止将餐厨垃圾填埋,好氧堆肥、厌氧发酵制气和饲料化等资源化技术成为主要研究处理技术。
(一)家居堆肥
堆肥是人类最早开始进行资源循环利用的方式之一,一直到现在还保留这样的传统,家居堆肥是一种微生物转化过程,是借助自然界广泛的细菌、真菌等微生物,人为地将促进可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向稳定的腐殖质生化转化的微生物过程。20世纪30年代起,现代化的堆肥技术开展发展起来,到现在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工艺系统和成套设备。厨余垃圾因含有较高的有机物,存在很大的利用潜力。早在1986年,美国西雅图固体废物公用事业局的第一次实施堆肥大师计划,标志着家庭堆肥的开始。堆肥大师计划主要是用堆肥技术处理家庭废弃物和食品废物。1995年,41%西雅图居民家庭实行了家庭堆肥,分流了约8300吨庭院废弃物,其中的82%堆肥用于庭院绿化。家庭堆肥具有显著的优点:费用低和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
(二)厌氧发酵
餐厨垃圾厌氧发酵近年来国内兴起的一种处理方式,厌氧发酵是在无氧条件下,借厌氧微生物的作用来进行的。餐厨垃圾中的蛋白质、脂肪、糖类等有机物质通过生化反应最终被分解成CH4和CO2。国外对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技术进行了较多研究[4]。德国是较早应用厌氧技术处理厨余垃圾,到20世纪90年代,厌氧技术的工程使用日益成熟,厌氧沼气工程开始在德国及整个欧洲大规模投入使用。如英国废弃物处理公司在2011年斥巨资建立了全球最大的厌氧发酵处理餐厨垃圾的发电厂,每年可以处理4 380万t餐厨垃圾,发电量约为5.5亿kW・h,满足了数万户家庭用电的需求。厌氧发酵的资源化产品主要为动物饲料、肥料和土壤添加剂,此外通过厌氧消化设施生产沼气还可以作为一种重要的清洁能源使用。
(三)饲料化
厨余垃圾因为含有丰富的蛋白质、脂肪、纤维素、淀粉等有机物,经过高温干化灭菌、高温压榨、烘干除盐等预处理后制成动物词料或动物蛋白。厨余垃圾饲料化处置在一段时期内被认为是资源化处置的良好方式,目前,国外这方面的技术相对比较成熟,在韩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多有应用。但厨余垃圾作饲料对同源污染风险,且对进料纯度要求高,对餐厨垃圾存放时间要求严格,生化制蛋白处理工艺也需要进一步提高。
(四)其他技术
除了上述几种处理技术之外,在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利用中较为常用的还有制取生物柴油技术与热解技术。制取生物柴油则主要是利用餐厨垃圾中的大量油脂,动植物油脂进行酯交换反应,对反映产物进行分层和反复清洗后,蒸发掉甲醇再干燥除水后,得到生物柴油产品,控制的关键在于原料处理、提纯以及中间产物的处理方面。热解技术主要是通过借助于高温高热的条件,将厨余垃圾热解为可燃气体、焦油染料以及焦炭等物质,进而实现餐厨回收垃圾的高效回收利用。由于餐厨垃圾的热解区间主要集中在165-500℃,高温高热的条件可以充分的回收餐厨垃圾中生物质中的能量,同时产生的焦油焦炭的热值也较高,因此运用价值非常高。此外,还可以通过发酵可以产生乳酸,进而合成聚乳酸生产可降解性塑料制降解性塑料,不过这中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
三、厨余垃圾资源化潜力分析与建议
从国内外厨余垃圾资源化技术的综合研究来看,厨余垃圾的厌氧发酵处置不仅能够获得一定物料产物,而且能回收能源,利用沼气发电,且这项技术较成熟,在我国具有相当的发展潜力。另外,厨余垃圾的厌氧发酵规模可大可小,便于就地处置或分区处置,具有经济可行性和环境友好性。但在工艺技术上,还必须根据厨余垃圾的特点,进行工艺系统的研究和处理技术的完善,以利于进行大规模的推广应用。
总体而言,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厨余垃圾的资源化技术虽然还处于起步阶段,推进垃圾分类的效果也不是特别好,至今国内仍没有真正运行很好的范例,但是其发展潜力巨大。随着垃圾分类的推广,传统的以填埋为主的处理方式将逐步减少,而以堆肥、厌氧发酵、饲料化等资源化技术,既能解决垃圾围城的问题,又可以缓解资源能源与城市发展的矛盾,具有巨大的能源效益和环境效益。对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
[2]李琳.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研究[J].环境与生活.2014(69): 168-169.
[3]马磊,刘肃.城市餐厨垃圾的厌氧消化处理研究[J].环境卫生工程,2012(4):12-14.
关键词:公路施工;环保;空气污染;废渣;环保意识
中图分类号:F540.8文献标识码: A
公路施工中的环保问题
(一)生态景观遭到破坏
施工过程中便道建设、清理现场、取土场和弃土场及路基修筑而必须占用土地,可能影响到沿线的自然、文物和景观。山区丘陵地区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导致附近水体的沉积物淤积和水混浊,改变水生生物栖息环境,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泥石流一类的地质灾害。平原水网地带筑路不仅有路基永久占用农田问题,而且存在取土挖毁耕地和需要进行土地恢复利用问题。
(二)空气污染
公路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路基开挖、土地平整及路基填筑等施工过程。
2、水泥、白灰、粉煤灰等建筑材料。
3、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和粉尘。
4、建设期沥青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沥青烟尘对公路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营运期汽车尾气对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
公路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
进场前清场废物
主要是施工场地内杂草、灌木等植物残体等。
路基开挖弃土
路基挖方,除一部分利用外,其余部分应用车辆运输至统一的弃土场,而不得随意放处置。否则将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旧路改建中的拆旧混凝土和砌体以及旧油面。
(四)噪声污染
公路建设周期一般较长,从开工到通车要一年以上时间。在这期间许多施工机械和各种运输车辆会辐射出较强烈的噪声,对附近公共场所产生较大的影响。公路施工噪声有其自身的特点,这表现为:
施工噪声的随意性和无规律性。
施工机械的噪声较大,但它们之间声级相差仍很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高达110分贝左右。
施工噪声源与一般的固定噪声源及流动噪声源有所不同,施工机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们会在某段时间内在一定的小范围移动,这与固定噪声源相比增加了这段时间内的噪声污染范围,但与流动噪声源相比施工噪声污染还是在局部范围内的。
道路施工噪声是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短期污染行为,就应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努力降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建设期、营运期施工机械噪声对公路沿学校、医院、村镇居民点工作生活空间带来了噪声污染的公害,尤其是公路的起迄点,交通出入点和城乡结合部位都是交通噪声污染的严重地区。交通噪声还是城市噪声的主要来源,几乎占了80%。
(五)水污染
公路施工对水环境的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
混凝土的养护废水混凝土的养护废水主要是pH值高,一般达9—12。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量少、蒸发吸收快,一般不会形成较大的地面径流进人地表水体,对环境影响较小。
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悬浮物,应防止含油废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是集中施工现场、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其水质和城市生活废水一样。公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量不是很大,但如果防治措施不当,也很容易造成水环境污染。
公路施工中环保问题的防治对策
(一)空气污染的防治
1、清理废渣
施工现场的废渣等垃圾要及时清理,运输粉状材料要加以遮盖。路基土方施工时,要定时洒水,减少扬尘,尤其是施工便道可采用礁渣、细粒碎石混凝土少量摊铺,以减少道路扬尘,同时要及时修复因施工而损坏的路面,防止浮尘产生。另外施工中行驶的车辆车速越快,扬尘也会越大,因此限制车辆行驶速度也是减少粉尘的最有效手段。
控制尾气
要加强对汽车尾气的控制,适当改良汽车性能,改进汽车燃料,这些都可以降低废气有害物质的含量。
卫生防护
在沥青混凝土拌和装置要配备除尘设备、沥青烟气净化和排放设备。对拌和站的施工人员要实行卫生防护,要配戴口罩、风镜。
避免敏感区域
沥青路面铺筑时所产生的烟气,其污染物的影响范围在50m以内。因此,当公路建设工地靠近村庄、学校时,沥青铺筑时,应尽量避免这些环境敏感区域,并尽量缩短施工时间,以免对人体的健康造成影响。
(二)固体废弃物污染的防治
固体废物要有效的加以利用处置,否则不但会侵占土地,而且会破坏地貌和影响植被生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一部分可以回收利用,如砂石等材料废弃后可填筑路基,作构造物基础垫层;废混凝土可用于铺筑施工便道。实在无法使用的废弃混合料应及时收集并
运送至弃渣场,避免随意弃置污染土壤或破坏植被。
施工中所使用的试验室化学药剂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废弃后要存放在密闭的容器中,并进行标识。施工车辆维修保养所用的棉纱、油手套、废旧物品要集中存放,定点丢弃,以防止对现场土壤、水体的污染。
对于取、弃碴场的边坡,都应在工程防护的基础上,尽可能创造条件恢复植被,特别是杂草、灌木等植物的应用,尽力把工程措施和植物防护措施很好的结合起来。这不仅能够有效的控制水土流失,还可以维护坡面稳定,改善生态环境。在工程结束后对其进行修整、清理和生态恢复,包括复耕或绿化等,应该有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三)噪音污染的防治
1、合理选址
对于施工人员的生活区和施工场地以及水泥、沥青混凝土拌和场、砂石等原材料料场的选址时,应尽可能远离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环境敏感点,最好在200m以外,如果达不到要求,可对强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减振及阻尼等措施;应适当安排施工机械在白天尽量完成施工作业,避免夜间施工对居民休息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可在规定时间内禁止施工。
选用低噪声、低振动的施工工艺
用钻孔灌注桩代替冲击桩,用少量炸药代替大剂量爆破。
对于环境敏感点附近的施工场地,应设置临时隔声围护。
(四)水污染的防治
施工驻地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粪便等应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并且集中处理,使施工人员既方便又卫生。
桥梁钻孔作业时产生的钻渣和泥浆含水率都比较高,必须对此进行沉淀和干化处理。钻孔机械等所使用的油料要由专人保管,防止外漏,污染水体。
在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砂浆等搅拌站,必须设置沉淀池,产生的污水汇集后要沉淀处理,不可直接排放。
冲洗砂石料产生的废水,其水质混浊,泥浆量大,需建沉降池进行沉淀后排放,以及施工机械进行清洗时产生的油污,也要进行沉淀和过滤处理后再排放,以达到循环使用的目的。
(五)水土流失的防治
公路施工应尽量减少水土流失的产生,水土保持应与高速公路建设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防为主,开发建设与防治并重,边开发边防治,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重点治理与一般防护相结合的原则治理水土流失。
临时施工道路的开辟会破坏地表植被,包括耕地、园林、林地以及牧草地等。为此,应规划好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尽量利用现有道路;若无现成道路可利用,则应严格控制施工道路修筑边界,路线走向必须绕开各种生态敏感区。
对于施工道路边界上可能出现的土质边坡,应有临时防护设施,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宜采用生态防护措施,可在施工道路修建的同时进行复绿,在气候条件恶劣地区,应有防止土壤侵蚀的工程防护措施,以防止土壤的自然侵蚀。
根据实际填挖土质,合理的设置边坡坡度;合理的设置土石方填挖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及时疏导雨水,以减少雨水对挖填土坡坡面的冲蚀。填挖方工程量过大的路段应避开雨季施工,避免雨季施工带来的严重水土流失,在有雨水地面径流汇集处开挖路基时,或在临时土堆周围,以及其他容易产生水土流失的地段,应设置沉淀池,作用是雨水流经时减慢流速使泥沙下沉,防止水土流失。
弃土弃渣的堆放地点应预先采取排水和挡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或对水源和灌溉渠道造成污染和淤塞。为防治水土流失要做到边坡稳定,岩石、表土、开挖坡面不,泥沙不进入下游河道,不影响河流正常行洪,做好绿化养护工作,提高高速公路沿线水土保持能力。
公路施工中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
首先,规范公路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资料的管理,统一环境监理资料体系以及环境监理表格体系,使之正规化程序化,确保需执行的环境保护资料及时发放到每一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赋予环境监理独立开展公路施工环保工作的权力,尽可能及时地将环境监测的数据应反馈给各监理单位,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工具给监理单位,并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中成立相应的应急环
境保护小组,制定防治方案。
其次,明确环境监理在公路项目监理体系中的地位,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环境监理工作,促使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和监理进入一个更加规范的发展阶段,同时聘请专业环境保护方面的年富力强的工程师担当环境监理工程师,加强对现有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为搞好环境监理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强硬件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车辆及环境监测设备,为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重视环境监理资料的整理。
最后,加强施工单位的环保意识。每项工程的质量是承包商创造出来,不是监督检查出来的,施工期环保如何,也是如此。做到文明施工,避免与当地居民发生纠纷,同时尽可能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和执行,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废水、废料等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结语
综上,作为公路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强化个人的环保意识,经常交流,相互沟通和传递环境保护成功的技术信息和方案,不仅要做好公路主体施工环保工作,还要依靠各级政府的环保职能部门的力量,共同维护公路环境的同时也维护了大自然的环境,在提高公路的环境效益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极大的益处。
参考文献
[1]王京元,张彬,戴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交通[J].交通科技,2006.6.
城市环境污染的治理,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环境恶化的城市已有很大改观。我国农村占国土面积的绝大部分。如果农村的环境不好,乡镇农村的环境污染没有解决,也就基本上没有解决我国的环境保护问题。本文通过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的客观分析,找到了农村环境污染的四点成因,并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使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控制进而得到及时有力的治理。
一、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现状
农村环境作为城市生态系统的支持者一直是城市污染的消纳方。近年来,在城市环境日益改善的同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严重,在工业化、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各种污染不仅威胁到了农村人口的健康,甚至通过水、大气污染和食品污染等渠道最终影响到城市人口。
1、现代化农业生产造成的各类污染。
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极限,化肥、农药的施用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加之化肥、农药使用量大的蔬菜生产发展迅猛,使得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使用化肥、农药数量最大的国家。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各种肥之间结构不合理等现象。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富营养化污染甚至地下水污染和空气污染。
2、由于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每年产生的约为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每年产生的超过2500万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几乎全部直排,使农村聚居点周围的环境质量严重恶化。
3、乡镇企业布局不当、治理不够产生的工业污染。
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导致污染危害直接。目前,我国乡镇企业废水COD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占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50%以上,而且乡镇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
此外,由于污水灌溉、堆置固体废弃物、承受了大量工业污染的转移,农村土壤的重金属污染已经延伸到了食品污染。
由于我国农村污染治理体系尚未建立,环境污染不仅将迅速“小污”变“大污”,而且已经“小污”成“大害”,给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和弱势群体的农民带来了显著的负面影响.
二、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四条成因
1、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及其特点重视不够,加之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现代化进程,导致其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上不仅力量薄弱而且适用性不强。
2、财政渠道的资金来源不够,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城乡分治战略使城市和农村间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现象。具体到环保领域,主要指城乡地区在获取资源、利益与承担环保责任上严重不协调。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几乎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资金,也难以申请到用于专项治理的排污费。
3、扶持措施不力,导致农村污染治理的市场化机制难以建立。
我国对城市和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排污费返还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征地低价或无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还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而对农村各类环境污染治理,却没有类似政策。由于农村污染治理的资金本来就匮乏,建立收费机制困难,又缺少扶持政策,导致农村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市场机制难以建立。
4、治理模式不适,导致农村污染治理效率不高。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但却存在技术、经济障碍。除了面源污染难以收集污染物外,其它类污染用末端治理常会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 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要有效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创建美好生态家园,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由政府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着重从几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增强群众环境意识。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环境法律法规,倡导生态文明,营造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逐步引导农民改变生活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对村民、企业经营者和青少年学生的环境教育,提高农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树立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是畅通投资渠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主动与上级相关部门协调沟通,争取中央、省、市的专项资金投入,重点解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问题。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环境保护,采用多种措施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引导村民建设居民小区,逐步实现农民向社区集中,以便生活污水集中净化处理。
三是强化源头管理,整治生活垃圾污染。在生活垃圾的处理上,坚持做到统筹规划,科学处理,从源头杜绝污染问题。对乡镇生活垃圾采取“组保洁、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统筹处理模式,提高垃圾收集覆盖率和集中处理率,对不具备条件的偏远乡镇生活垃圾采取深埋等无害化处理。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地处理生活污水。扎实开展城乡综合环境治理,以生态创建为载体,有效推进农村环境污染治理。
四是引进先进理念,科学发展畜禽养殖。借鉴外地先进经验,集中建设集畜禽饲养、粪便无害化处理和有机肥综合利用于一体的多功能现代化养殖场,提高畜禽养殖规模,提高综合利用效率,实现农村经济增长和废物综合利用双赢的目标。划定禁养区和非禁养区,扶持规模养殖场,控制小型养殖场,走农业加工业、种植加养殖的循环经济之路。
五是提倡标本兼治,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坚持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结合地方实际,加强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强化乡镇企业的监督检查,巩固达标排放成果,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密监控,对新建企业实行严格的环评审批。整治农村河沟池塘污染,保护村庄现有水源,发挥河沟池塘的自然环境净化能力。
六是强化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把环境保护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体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重要农产品产地等的环境监测。坚持“执法从严,处罚从重”的原则,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七是坚持疏堵结合,健全治理长效机制。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清除农村卫生死角,建立长效保洁机制。开展以村庄绿化、河道净化、卫生洁化为主题的“三化”活动。组织成立新农村建设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村庄环境整治进行长效管理,确保有人管事,有人办事。健全环保责任制,实行环境保护辖区首长负责制,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考核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确保污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参考书目:
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建议洋淀水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2006, 14 期杨志新, 冯圣东, 刘树庆;
2、《隔、锌、铅单元素及其复合污染与土壤过氧化氢酶活性关系研究》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 2005, 13期 ;
3、《畜禽粪便对环境的污染及治理对策》 医学动物防治, 2003, 19期 连彦峰, 刘树庆;
关键词: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选择方法
中图分类号:S75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产业集聚是指在一个适当大的范围内,生产某种产品的若干个不同类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配套的上下游企业、相关服务业,高度密集地聚集在一起的产业发展模式;产业集聚的高层次模式是通过市场、信息、源发性行业带动等模式进行的,有利于产生集聚外部效应。正是由于产业集聚的这些特点,如何通过产业集聚发展区域经济,就成了地方政府发展的策略。
一、项目概述
平顶山市位于河南省中南部,为河南省重要的工矿城市之一。平顶山市产业集聚区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西部。目前的现状主要如下:1)新区发展不久,人气不忘,目前缺乏足够的凝聚力。2)空间范围有限。产业集聚区面积14.1平方公里,但并非全部可以利用。目前看来这个范围很大,但远景看来,未来的拓展空间可能受到局限。因此,对于平顶山产业集聚区来说,最大的规划难题就是主导产业的选择。如何选择适当的产业担任主导产业,才能既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又不至于破坏水源,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二、现状经济特点
平顶山现状经济特点分析,主要考虑平顶山经济能否融入到更高一个层次的区域,在与周围相邻县市进行比较,是选取差异化发展,还是同类竞争或协同发展,是确定集聚区产业门类,分选主导产业的基础。
平顶山自身是个工业经济占较大比重的地区,现状工业企业发展,主要集中在煤炭、电力、钢铁、化工、纺织等工业综合发展的新兴工业城市。工业基础雄厚,全市具有规模以上企业395家,职工人数47.85万人,特大型企业3家,大型企业13家,中型企业35家,小型企业344家。经济发展非常快速,人均GDP从1990年的1448元增加到2008年的21998元。在三次产业中,第一产业持续下降,第二产业逐步上升,第三产业波动变化。从轻工业和重工业比重的变化趋势看来,轻工业持续下降,重工业不断上升(如表1)。到2008年,平顶山表现为极其重型的工业结构。
表1 平顶山产业发展主要指标(1990-2008年)
三、主导产业的选择
3.1 主导产业的确定
鉴于规划产业集聚区所处的地理位置的特殊性,结合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总体思想,本区主导产业的选择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具有可培育性。这种产业在当地具有可以植入、可以成长的自然和人文条件。
(2)具有可持续性。水、能消耗低,环境压力小。
(3)满足主导产业的三原则或者三基准。竞争性、成长性和关联性是主导产业的基本条件。对于有基础的产业,要求其区位商高,竞争力强,生产率上升率大。
显然,即使是从整个平顶山产业发展的基础来看,由于环保的要求,现有的优势传统产业绝大多数并不适合在平新产业集聚区发展,而少量的可以在本区发展的优势产业,例如: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等产业,由于发展基础以及全市产业集聚区导向,同样也不适合作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主导产业。因此,必须要结合平新产业集聚区的地理特殊性和城市长远发展的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来明确主导产业方向。
3.2 主导产业的选择
根据上述思路和规划产业集聚区的具体情况,规划主导产业应以第三产业为主体,适当发展工业。平新产业集聚区的主导产业主要包括生产业和环保和绿色制造业两个方面。
3.2.1 生产业
生产业,是指为生产、商务活动而非直接向个体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作为中间投入服务,用于商品和服务的进一步生产。我国的生产业包括: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卫生、体育及社会福利事业,教育、文化艺术等。
在生产业中,规划产业集聚区最有可能的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服务。主要发展市级的商务办公、金融、保险等服务,近期可争取发展呼叫中心、金融灾备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功能。
(2)旅游和创意文化服务。作为伏牛山、尧山风景区等区域旅游的门户地区,发展综合旅游服务、餐饮住宿等功能,并依托当地民俗文化发展一定的创意文化。
(3)研发培训。作为平顶山创新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同时依托新城区的高校资源,发展培训功能为产业的发展提供基础技术人才。
(4)环保服务。具体包括:环境保护工艺、设备、材料、药剂的技术科研开发;技术咨询(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方法、环境教育等)、污水治理、除尘脱硫、生活垃圾处理、放射性废物防治管理等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管理等
综上得知,上述的生产业都有独立发展成为主导产业的潜力,然而从现有发展基础来看,现阶段尚不具备独立发展的条件,但由于这些产业之间的发展不存在冲突,通过综合发展,反而可起到相互协调和促进的作用。因此,规划在当前的发展阶段将生产业整体作为主导产业。
3.2.2 环保和绿色制造业
环保和绿色制造业基本要求是生产过程的绿色环保,根据产业的特征,主要发展有:(1)环保制造业--以环保产品或环保设备为导向的制造业;(2)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低污染的制造业;(3)基于工业生物技术的制造业--绿色技术的制造业。
(1)环保制造业
环保产业是与环境和生态保护密切相关的一种新型产业,但它是在传统产业和人们的消费结构转变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传统产业的一些痕迹。规划在平顶山平新产业集聚发展的环保产业为针对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的广义环保产业,即产品的生产、使用及废物的安全处置与再生利用。完整的环保产业包括如下内容:
1)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装备和有关材料、药剂,环境监测专用仪器、设备和器具的生产、经营和销售。
2)绿色产品(LED等节能产品)、环境无害化产品或低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和环境标志产品(发泡塑料替代物、氢氟烃替代物、无磷洗衣粉等)的生产和销售。
3)环保服务业。这部分内容与生产业中的环保服务一致。
4)以废旧资源利用为主的行业。包括: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污水的综合利用,废气的综合利用及废旧物质的综合利用等。
5)自然保护区开发与建设,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破坏恢复与治理工程等。
(2)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平顶山当前的工业门类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水耗低、能耗低,对环境污染小,通过技术升级和改造可实现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二是区位商高,具有比较优势;三是竞争力强,具有竞争优势;四是生产率上升率高,具有成长优势,等条件的门类不太多,主要是:1)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2)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在这四个门类中,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可成为平新产业集聚区的主导制造业产业。该产业水、能消耗相对较低,区位商也比较高,竞争力分析中的相对增长能力的N值也比较高,综合评价指数在平顶山工业产业门类中排位较为靠前。
(3)工业生物技术的绿色制造业
从某种程度上说,只有导致污染的技术,没有导致污染的产业。任何工业,只要采用的技术适当,转变有害的观念,都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三污”排放,建立产业与环境的友好关系。近年来,借助工业生物技术发展绿色制造业,已经提到议事日程。平新产业集聚区可抓住这个机遇,采取有效措施,尽早着手发展基于工业生物技术的绿色制造业。
目前看来,工业生物技术的核心是生物催化,围绕生物催化所进行的关键技术开发将使工业生物技术在化学品、生物能源、生物材料以及生物物质资源化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平顶山的皮革和纺织印染产业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但是属于高耗水高污染产业,但利用生物技术后可以大大降低生产工艺的污染性,并显著减少水耗,使之成为干净绿色的都市工业。
4 结语
综上所述,平顶山产业集聚区的发展,更多的是传统产业在空间上的集聚,是发展水平较低的区域,为承接经济发展较快区域的产业扩散或产业转移,提供一个加快经济发展的可行模式选择。在产业集聚区产业选择时,不仅要注重认真分析产业区域的现状,找出合理的选择方法,而且要把规划目标放在平顶山未来的空间发展上,促进平顶山产业集聚区的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农业农村污染一直是一个大问题,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是我省开展的七大标志性治污战役之一。整理了一份污染治理实施方案,欢迎查阅!
安徽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出台
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是我省开展的七大标志性治污战役之一。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安徽省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从垃圾、污水、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明确举措,提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如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等,进一步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方案提出,到2020年,实现“一保两治三减四提升”。
“一保”: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更有保障。
“两治”:治理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
“三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
“四提升”:提升主要由农业面源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水质、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环境监管能力和农村居民参与度。
我省明确攻坚战五大主要任务,分别是:
(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加快农村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实施从源头到水龙头的全过程控制,落实水源保护、工程建设、水质监测检测“三同时”制度。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每季度监测一次。
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以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二)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
加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力度。按照“减量优先、鼓励分类、城乡统筹、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建立农业生产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到2020年,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处置体系全覆盖,全省农村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实现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2019年底前,要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筛选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和设施设备,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的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优先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村庄环境整治,保障村民的饮用水安全。到2020年底,确保新增完成430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保障农村污染治理设施长效运行。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设施管理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保障已建成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着力解决养殖业污染
推进养殖生产清洁化和产业模式生态化。优化调整畜禽养殖布局,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升级,带动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加快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等水产养殖设施标准化改造。
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和引导第三方处理企业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进行专业化集中处理。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集成,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环境监管。将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纳入重点污染源管理,对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以上和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执行环评报告书制度,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执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制度,对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将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
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态保护。优化水产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科学划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积极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连片池塘尾水集中处理模式等健康养殖方式,推进稻渔综合种养等生态循环农业。实施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加快推进养殖节水减排。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增养殖,实现以渔控草、以渔抑藻、以渔净水。严控河流、湖泊投饵网箱养殖。大力推进以长江为重点的水生生物保护行动,修复水生生态环境,加强水域环境监测。
(四)有效防控种植业污染
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全程绿色防控,提高农民科学施肥用药意识和技能。集成推广化肥机械深施、种肥同播、水肥一体等绿色高效技术,应用生态调控、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广高效缓控释肥料、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等新型产品和先进施肥施药机械
加强秸秆、农膜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强化市、县人民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重点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加大监管力度。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在重点用膜地区,整县推进农膜回收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
大力推进种植产业模式生态化。发展节水农业,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选育抗旱节水品种,发展旱作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节水技术。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十三五”规划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5,有效减少农田退水对水体的污染。
实施耕地分类管理。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
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切断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
(五)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在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要湖泊、重要河口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违法占用河湖水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农业面源污染。
自去年开始,我区以百村整治工程为龙头,把康庄工程、万里清水河道整治、千万农民饮水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开展了以“二改、四化”为核心内容的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提出了“一年试点,三年推进,五年完成”的建设目标,排出了21个示范村、159个整治村。到目前为止,全区已经完成3个示范村,23个整治村建设,并代表我市参加省里的“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2003年度考核,获得了优胜奖,整个工作得到了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村庄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的作用得到显现,开展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村庄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老百姓得到了实惠,整治工作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村级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在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经验值得总结:一是领导高度重视。今年,区委、区政府把村庄整治建设列入区政府八件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各乡镇也高度重视村庄整治工作,年初有计划,工作有部署,年终有考核,党委、政府班子专题研究,并确定了一名领导具体抓村庄整治工作。各整治村千方百计想办法,积极筹措资金,主动处理一些难点问题,为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部门密切配合。区规划分局完成3示范村和10个重点整治村的村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并开始着手编制列入规划的21个示范村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区林业局根据自己职能,开展了送苗木下乡活动,帮助有关村绿化2000余平方米;区水利局在农村河道整治中也做了大量工作;区农业局结合沼气池建设,对农村污水处理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区委组织部、宣传部,区建设、国土、卫生等部门也结合自身职能,对示范村、整治村进行了帮助和指导。三是取得成效明显。从目前的整治情况看,工程进展顺利。截止到9月份,各整治村和示范村已投入建设资金1270余万元,完成年度投入任务的94.1%。硬化道路21.3公里,新增绿化面积4万平方米,新增农村公厕8座,新增自来水使用人口2861人。
一年多来,虽然我区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应该看到,与省、市的要求相比,特别是与整治工作力度较大的县市相比,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差距还很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工作开展不平衡。村与村不平衡、乡镇与乡镇之间也不平衡。据区百村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截止今年九月份,投入大的村已经投入资金几十万元,如华墅乡上墅村、花园乡上祝村等村,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进度慢的村则投入不大,进展缓慢,个别村还停留在原来的建设水平上;二是资金筹集渠道比较单一,办法不多。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的资金主要依靠村集体结余资金和部门扶持资金,一些村眼睛向上,存在等、靠、要的思想,筹措资金的办法不多。三是区域布局规划比较滞后,特别是中心镇、中心村的体系规划框架尚未形成。四是农村环境长效管理机制没有形成。一些已经整治过的村在卫生保洁、村庄环境管理管理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从存在的问题看,我区村庄整治工作具有艰巨性、长期性,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坚定村庄整治工作的信心。一是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农村环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反映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步伐,关键是要解决农村落后的生活状态,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庄整治工程是改善农村环境的重大措施,也是一项科学的发展道路,必须坚定不移的抓好落实。二是要从落实省、市重大决策的角度抓好村庄整治工作。这届省委、省政府提出,要用5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区政府每年从财政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这次村庄整治工作省、市、区三级是下了决心的。三是要从顺应农村发展需要的角度落实村庄整治工作。经过50年的发展,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经济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都有大幅度提高,农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提上了重要位置。从我区实际情况看,经济社会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又位于城郊,开展村庄整治,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尤为迫切。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认识村庄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落实好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和各项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工作。
二、严格标准,进一步明确“百村整治”工程建设的工作重点
去年是我市实施“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的启动年,今年是扎实推进年。目前,我区的“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进度和质量落后于全省平均水平,各乡镇、有关村要针对当前“百村整治”和生态村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更加扎实有效的措施,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热情,全面推进“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当前主要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体系建设力度。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市里要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中心村、中心镇基本规划框架,全市要求在今年年底前高质量高标准完成109个示范村的规划编制,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1012个整治村的规划编制。根据这一要求,我区要争取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完成中心村、中心镇基本规划框架,为下一步乡村布局调整打好基础。全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21个示范村的规划编制,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180个整治村的规划编制。各乡镇和规划部门要集中人力、财力、时间,尽快编制完成村镇布局规划框架。区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确保“人员、措施、责任”三到位,采取有效措施,把规划编制好、论证好。
(二)要严格按照村庄整治考核标准开展村庄整治。按照区委办(2004)24号文件精神,今年年终区委、区政府要对各乡镇村庄整治村进行考核,根据考核分数补助资金,考核分达不到70分的,一律不给予补助。所以,各乡镇一定要严格按照村庄整治标准开展村庄整治,认真抓好“两改四化”工作。“二改”就是改水改厕,要加强村内给水、排水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村可以考虑建设集中污水处理池,对村庄内的生活、生产污水的进行无害化处理,村民的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乡镇、行政村要对露天粪缸进行一次摸底,逐步进行清理,特别是对列入今年百村整治工程的行政村和一些乡村主干道两旁的露天粪缸,年底前要坚决予以清除。“四化”就是要实施道路硬化、卫生洁化、环境美化、路灯亮化。村庄整治村和生态村还没有完成通村道路及村内主干道硬化,要积极筹集资金,在公路硬化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使村庄道路布局合理,主次分明,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各乡镇、行政村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切实抓好农村垃圾的减量、收集、管理、清运等环节,要动员群众实行卫生包干,对可以利用的,结合农村清洁能源推广和有机物还田处理,引导和鼓励建设农村沼气池。各村要合理设置垃圾箱、垃圾池、垃圾中转点等固定设施,做好日常的卫生保洁。在环境美化方面要按村庄规划搞建设,纠正乱搭乱建行为,村内要建有公共绿地,并对主要道路两旁、住宅之间进行绿化,有条件的村,还应结合新村规划,实施宅基地整理、自然村撤并和旧村改造,使村庄布局合理,建筑实用美观、房屋错落有致,具有明显的地方特色和乡土风情。各乡镇、村要结合实际,合理安装路灯,方便村民出行,特别是村庄主干道和公共场所的路灯安装率要达到90%以上。
(三)要因地制宜创出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的特色。有特色才有生命力和吸引力,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创出特色、形成有知名度的品牌效应。要在两个方面创出特色,一个是要在村庄规划建设上创出特色。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不要求每个村搞成一个模式,我们提倡根据每个村的不同环境和特点,搞出特色,村庄规划要坚持实用性与艺术性相统一,历史性与前瞻性相协调,充分体现地方特点、文化特色和时代特征,努力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浙西文化和生态特色,反映田园风光、融合现代文明的农村新社区,形成一批特色村、小康村、生态村、休闲旅游村。另一个就是要在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上创出特色。要努力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卫生保洁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农村的保洁员、卫生员,要做到人员、经费、责任“三落实”。乡镇要统一规划设置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对本区域内的垃圾无害化处理进行统一规划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个垃圾中转站,远郊乡镇自行设置一个垃圾集中填埋场,同时对中转站、填埋场要做到专人负责,定时清运、定时清理。各乡镇、行政村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中转站、填埋场按期建设到位,区财政对按期完成垃圾中转站、填埋场建设的乡镇,将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各乡镇的垃圾填埋场要求今年12月底前建成使用。
(四)要多方筹措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资金。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要立足自力更生,充分利用好村集体自有资金,挖掘潜力。同时也要千方百计用足用好省里的各项扶持政策,如宅基地整理政策(用地指标)、农村土地整理政策、省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政策以及其他支农政策。要积极探索“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投入机制,广开思路,大胆引进外力,扩大融资渠道,通过市场运作方式,以经营的理念,组织实施“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
(五)全民动员开展农村垃圾卫生环境集中整治。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今年要结合我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机遇,全市要在农村深入开展一次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各乡镇要在春节前,统一开展一次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重点是抓好公路主干道、溪流、河渠两侧的综合整治工作,禁止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料、农作物秸秆等固体废物。同时,各行政村要组织和发动农民投工投劳,参与村内垃圾大清除,彻底消灭卫生死角,对村内河道垃圾等漂浮物进行一次全面打捞,杜绝向河道乱倒垃圾,特别是对农村烂桔要进行一次整治。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村庄整治和生态村建设的合力
“百村整治”和生态村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是不能做好的,要集中有限资金,把有限的资金整合在百村整治工程和生态村建设中使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部门的认识已经非常到位,下一步部门和乡镇要统筹好项目,做好项目的结合文章,在编报项目过程中,力争做到“下面怎么做,上面怎么争取”。要加大班子工作力量。实施“百村整治”工程,工作量大且繁杂,日常工作、实际工作需要有专门力量、专人负责。为此,各乡镇要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抽调4—5个精干人员,落实必需经费,明确责任,进一步加强“百村整治工程”的工作力量。各部门要加强服务,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示范村、整治村规划在哪里,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服务就跟到哪里的要求,顾全大局、形成合力,主动对接,主动服务,做好工作。同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将各项任务、责任落到实处。省有关部门对欠发达地区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非常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像抓其他工程建设一样,抓项目、抓投入、抓引进,借力发展,千方百计包装项目,向上争取支持,使整个工作整体推进,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下面,我借这个机会,对当前农业和农村的几项工作再强调一下。
第一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秋收冬种生产工作。昨天,省、市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专门落实秋收冬种工作,今天上午,区农业局召开了全区秋收冬种生产现场会。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鼓励农民发展经济作物和油菜、小麦,不能种植经济作物和粮食作物的,要种上绿肥,培植地力,重点是要解决国道、省道、县道两旁的耕地抛荒和连片抛荒问题。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种子、化肥、农机等冬种物资的组织供应。
第二项工作:抓紧掀起秋冬季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各乡镇要充分发动群众,开展冬春季修水利工作,突出解决好抗旱排灌设施建设,排出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要集中一定资金解决病险水库加固,尽快在全区形成兴修水利的良好氛围。
第三项工作:要严防死守地做好森林防火和动物防疫工作。今年是我市森林火灾高发年份,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省定的1‰。全市森林火灾发生率达到1.4‰,也造成了人员死亡事件。当前,我区已进入秋季森林火灾高发期,又逢10月国庆和重阳、中秋等节气,各乡镇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特别是旅游区、重点公益林区要加强对游客和村民的防火宣传,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同时,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畜禽及其他产品的检查,防止外地疫病畜禽流入我区。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
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
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