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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公司; 盈利模式; 对策
1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 我国证券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主要经营投行业务、证券自营、证券经纪业务以及资产管理等业务,以上四部分业务收入构成了证券公司总营业额的绝大部分。将这些业务进行分类可概括为常规性业务和流程性业务。
经济业务的开展有赖于交易所提供席位,为投资者进行交易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证券公司总收入的50%均为经纪业务所提供,同时经纪业务又是证券公司赖以发展的基础和核心。目前,我国证券公司主要采取营业部制的形式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同时客户关系管理落后以及客户服务不到位等现象屡见不鲜。而且证券公司未形成完整的、系统的经营模式,绩效考核制度、管理机制以及培训体系等不够完善。但是随着证券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尤其在实行佣金自由化后,各个经营公司需要不断进行管理模式和流程的创新。
投行业务主要涉及企业融资与并购、资产重组、财务顾问、IPO、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等,它除了为证券公司带来高额利润外,还能推动相关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相对而言比较狭窄,证券的发行与承销和IPO为其主要业务。自2004年2月1日起,我国证券市场逐渐打破原有通道制,开始施行保荐制度。保荐制在为证券公司提供福利的同时,要求其承担更多的义务,此种方式改变了证券公司传统的运营模式,无形中增加了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的风险,要求证券公司具备较高的投行业务综合能力。
资产管理和自营业务的获利主要是依靠二级市场,此种模式下证券市场的涨跌和盈利水平具备相当的关联性,无法有效的对冲风险。例如,在2001—2006年,证券市场处于低迷状态中,大量证券公司出现亏损,但是到2007年股票市场的行情逐渐好转,各证券公司的利润也随之上涨至50%左右。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中,我国的证券公司没有规范合理的证券交易法规政策进行约束,投资理财理念没有及时更新,导致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力不足,产品结构相对简单。[1]
1.2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1.2.1业务结构趋于单一,收入来源的趋同性明显。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与国际证券公司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业务范围相对狭窄,一级市场的承销业务、二级市场自营业务以及经济业务仍是证券公司的主营业务。在此形势下,证券公司的业务品种逐渐单一,创新能力明显不足,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较少,导致证券公司的业务无法达到高度的成熟。
1.2.2经纪业务的营业部体制弊端日益凸显。我国证券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证券经纪业务,我国证券公司为了扩大营业部模式,大量新建营业场所,同时配备了齐全的电子交易设备,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运营成本和固定成本。同时,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业部的各项成本支出。所以,营业部体制作为我国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支撑,在新形势下其弊端日益凸显。营业大厅相较于网上证券交易面临更高的交易成本,经营效率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亏损增加、服务单调等问题突出。
1.2.3投行业务范围相对狭窄。 证券公司的收入来源较为广泛,但投行业务是其中较为稳定的一项。这个与其它的业务相比,投行业务的业务范围相对狭窄,所以导致营业收入不高,行业平均值也处于偏低状态。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主要以上市保荐和证券的发行和承销为主,但是证券发行与承销的边际利润已经达到饱和,而财务顾问、并购重组等新的投行业务也未获得较好的发展。
2 改进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措施和建议
2.1 积极推进创新业务的发展,保持各项业务的平衡发展
2.1.1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于2004年2月颁布,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证券公司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必须加强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集中精力打造品牌,实现品牌效应。在资金的运用方向这一方面可以尽量选择债权类、衍生工具投资、股权类以及汇市产品等;在资金的运作方式上,可以选择私人账户、集合性经营以及基金等。美国券商的主要经济来源即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为证券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国证券公司要实现自身发展,必须充分把握住资产管理制度变革的机遇,依靠最新科研成果,最大限度的发挥专业优势,逐渐改变传统的资产运营模式和管理理念。同时要借鉴新的基金管理运作方式,保证产品与需求的衔接,提高抗风险能力,提升证券公司管理水平。除此之外,证券公司还要发挥品牌优势,拓宽业务范围,为投资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稳定的财产管理,尽可能规避市场波动从而带来的金融风险。[2]
2.1.2加强防范风险意识,促进自营业务的稳步发展。自营业务与其它业务相比存在显著的区别,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且受二级市场的影响大。以往,我国证券公司将眼光放在短期效益上,自营业务的投入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在市场行情较好的环境下证券公司会获得较高的利润。但是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给投行带来了毁灭性灾难。由此可见,证券公司应合理控制自营业务规模,实现债权、股票资产的优化配置,树立科学的投资经营理念,形成以价值型投资为主导的投资模式,推动证券公司的稳步发展。除此之外,证券公司还需要加强产品创新力度,大力发展市场波动相关度低的产品,有效规避风险。
2.1.3金融衍生品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虽然交易策略的制定以及定价过程相对复杂,但是券商一般具备较强的研究实力和股市经验,所以它仍为券商营销部门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由此可见,金融衍生产品的大力发展会极大的改变我国证券公司的盈利模式。目前,证券公司要不断转变思路,实现理财产品的个性化经营,加快营销部门、研究部门以及资产管理部门的整合重组,减少次贷危机对金融衍生品的危害,降低潜在风险,实现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的转变。
2.2 树立品牌意识,大力发展名牌业务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三类市场分级中较弱的市场,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制相对落后,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明显,进一步加大了股票市场的不稳定性。所以,证券公司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必须提供优质的理财咨询服务以及稳定的增值服务。由此可见,证券公司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从现有资源以及经营环境中出发,不断适应市场需求,大力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特色业务的发展,逐渐树立起品牌优势。正如著名营销大师科特勒所说,一项伟大的服务和产品是我们成功品牌的关键和核心。
2.3 逐渐变革营销部体制,实现经纪业务的创新
2.3.1充分利用网络优势,不断提升经纪业务的服务水平。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基础设施也不断得到改善,所以证券公司要转变经纪业务的发展方向,扩张方式立足于低成本,发挥实体网点的作用,大力进行虚拟营业部制的建立,创新交易手段,尽可能降低经营成本。目前,受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的限制,独立的虚拟营业部在建立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所以证券公司要不断解放思想,逐渐建立起核心的实体营业部,以此为依托发展若干个虚拟营业部,最终建成以专业网络运营商、银行资源以及IT终端厂商三位一体的经营模式,建构起经纪业务完整的价值链。[3]
2.3.2创新经纪业务的定价策略。 自2002年开始我国证券市场逐步实行浮动佣金制,各公司为了争夺客源展开了大规模的佣金战。由此,证券公司为了增强经纪业务的竞争力,不可避免的开始使用合理的定价策略。在此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不同的佣金收取方式。证券公司使用合理的定价策略,能有效避免行业间的恶性竞争,同时还能从根本上提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竞争力。除此之外,证券公司在开展经纪业务的价格竞争时,除了考虑如何降低佣金,还要将着眼点放在创新增值服务上。我国证券公司要不断借鉴外国经验,利用国内现有的市场环境,同时实现信息资讯的不断创新,进一步完善我们证券市场。
2.4 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研究能力
证券公司要实现证券多元化必须扩大资产规模。这个与国外大型证券公司相比,我国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普遍较小。我国证券公司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推动证券公司上市,加快证券公司间的整合和并购,实现“强强联合”。随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市场的扩张,证券公司的研发能力逐渐成为衡量其综合实力的关键,所以证券公司要获取较大的经济利润,必须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
3 总结
我国证券公司现有的盈利模式阻碍了证券公司的跨越式发展,而且导致了过度竞争及不正当竞争的出现。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证券公司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证券公司要顺应市场形势,借鉴吸收外国先进经验,实现盈利模式的创新和发展,为证券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黄雪梅;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研究[J]山东大学;2012(03)
[2]兰天;我国证券公司盈利模式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12(11)
[关键词] 中外投资银行业务比较 发展对策
投资银行是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金融中介机构之一,我国投资银行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目前主要业务涉足证券承销和经纪、企业融资、兼并和收购、资产管理、创业投资、财务顾问与咨询、资本市场研究开发与创新等。与国际投资银行业相比,我国投资银行业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其发展的因素。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深以及我国加入WTO后资本市场的开放,我国投资银行将面临一些列挑战,同时也面临很多发展机遇。
一、我国投资银行的现状与问题
1.我国投资银行的现状
投资银行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投资银行一般仅指传统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主要指从事证券发行承销和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广义的投资银行是指任何经营资本市场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公司等。本文主要分析狭义投资银行业务。
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产生和证券流通市场的开放,产生了一批以证券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投资银行。1997年以后,随着商业银行法的实施,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及管理的体制逐步形成,银行、保险、信托业务与证券业务脱钩,诞生一批金融集团附属的证券公司,如中信证券、光大证券等。截至到2009年末,我国有证券公司106家,其中12家股票已在A股市场上市;总资产中位数为109.2亿元,总资产最多的是海通证券公司为1103.5亿元,最少的是长江保荐2.36亿元;净资产中位数23.6亿元,净资产最多的是中信证券为524.6亿元,最少的是航天证券为1.27亿元。这些证券公司主要承担了国内1718家公司的国内上市,共26162.85亿股股份的发行、上市流通;股票市值达243939.12亿元,占2009年GDP的72.7%。经过近20年的发展,我国投资银行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力。
2.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问题
(1)业务单一、缺乏创新能力。中国投资银行呈现出业务结构雷同,业务品种单一,主要集中在经纪、承销和自营三项业务,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创新业务、国际化业务等其他业务还有待开拓。从收入来源看,中国大部分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80%左右,其中,前5大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为32.18%,也就是说,国内证券公司对风险较大的股票自营业务依赖程度较高,存在较高的经营风险。而在美国,证券公司收入来源多元化,经纪、自营、承销三项业务之占总收入的40%左右。高盛、摩根、雷曼兄弟、美林、JP摩根等国际投资银行的国际性业务收入依次占总收入的45.9%,37.3%,36.8%,34.8%,26.2%平均达到36.3%。其中高盛的国际化程度最高,在其2006年376.7亿美元的净收入中,有45.9%来自于国际业务。
(2)资本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2009年底,我国前 106家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总和约为124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规模约为4400亿元人民币,与国外单个投资银行数千亿资本资产规模比较相差甚远。我国最大的投资银行银河证券的注册资本金为45亿元人民币,最小的投资银行注册资本金只有1000万元人民币,而摩根斯坦利的注册资本就有1231亿美元;资产方面,中国证券公司的总资产规模为1240亿美元,同期美林集团的总资产为4072亿美元。中外投资银行的资本资产规模差距巨大。
中国投资银行由于资本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在每一次系统风险来临时,破产、关闭、合并重组等都不乏其例。1996年万国证券炒作“327国债”失败,被迫与申银证券合并;2006年,南方证券由于代客理财导致亏损严重,被法院宣告破产。
(3)公司治理不规范,违规违法现象多。我国投资银行公司治理不完善表现在融资业务上,我国证券商靠拉拢、腐蚀、贿赂上市企业领导的行为不在少数;在自营业务上,非法挪用巨额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大规模从事违规自营;在经纪业务上有相当多的咨询服务是为券商的自身利益着想,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使股民上套。公司治理不规范,必然导致违规违法现象增多。2005年南方证券、闽发证券、辽宁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五洲证券等13家券商也因类似原因先后被托管、重组甚至关闭,2006年约有50家中小型券商被关闭、托管或者合并给大型券商。
(4)缺少核心竞争力。目前国内有106家券商业务基本雷同,只是规模稍有不同。各家业务鲜有特色,创新能力不足,加入WTO后,与外国同行相比缺少核心竞争力。美国美林是世界领先的债券及股权承销人,高盛以咨询业务闻名等,都在各自领域特色鲜明。
二、我国投资银行业务问题的原因分析
1.体制缺陷
体制缺陷是制约我国投资银行发展的原因之一。我国投资银行业实行的是特许经营制,这一方面在国内使新投资银行的进入非常困难,另一方面,也使很多券商跨出国门,进行国际化业务也很困难,获得资格的投资银行对外竞争乏力,难以形成一个真正竞争自由的市场化环境;券商的融资渠道被严格限制,渠道少,融资困难;对券商的公司治理缺少严厉的制度安排等。
2.法制不健全
我国的《证券法》虽已出台,但是还比较笼统,还未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法有待出台。目前在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中还存在着大量的违规行为,一些管理条例还很不完善。例如《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投资银行本身的业务相矛盾。它规定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而根据国际惯例,投资银行在从事并购时,可以为并购公司提供资金融通。要使投资银行规范其行为,首先要有完善的法规体系,稳定的法律框架,方能有法可依。
3.多头管制、政出多门
我国目前投资银行业务的管理体制是:证券机构的检查与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从事债券交易的财政证券公司由财政部管理,其它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管理。这种多头管理格局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各管制部门你吹你的号、我唱我的调,使投资银行业难以得到协调统一的管理,并由此造成效率低下。
4.缺乏专业人才
我国证券公司业务单一,缺乏创新性,这主要是因为相当多的投资银行人员是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的、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家。
三、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途径与趋势
1.政府政策和监管措施的完善
中央政府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要逐步采用市场化的政策,放宽进入门槛,允许公平竞争,严把公司治理关。
政府更多的是完善监管的法律法规,近些年来,世界各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出现了由自律管理向立法管理过渡的趋势。我们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一方面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对投资银行的管理主体、设立条件、业务范围、行业原则、检查和稽核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按照证券法规的要求对投资银行进行监控和管理,保证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的利益,谋求投资银行业在自律的氛围中得以健康发展。
2.投行正确的战略定位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的金融市场将在更大领域和更深层次上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使我国的证券公司面临国内国外同行的极大挑战。为了不再重蹈日本证券公司的覆辙,我国的证券公司不管是在规模上还是在业务上都无法同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相比,因而要想获得生存和发展必须要市场定位,进行金融创新,形成自己专业化的业务特色。
3.产品创新与人才培养
目前我国投资银行的产品大同小异,没有形成差异化服务,而争取客户的关键是提供个性化服务。我国的投资银行应该顺应投资银行发展的历史潮流,以新产品开发为契机,强调金融创新,突破传统业务局限,利用各种可以利用的资源,推动主体业务从传统型向创新型以及衍生型转变,走多元化发展道路,从而实现收入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增长,提高自身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满足来自企业等不同层面的需求。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最主要的是依靠对人才的培养。在不断培养国际型人才的背景下,使创新成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4.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投资银行的公司治理制度。第一,严格贯彻执行统一法人体制,对属于高风险行业的投资银行来说,统一法人体制是减少管理层次、淡化行政色彩,从而达到高度集权、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重要手段。第二,严格推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等级管理和授权管理;第三,尽快建立垂直领导的内部稽核审计体系;第四,要逐步构建与完善风险管理架构,在公司最高领导层的支持下,实施清晰明确、切实可行的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合理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能分工,制定系统、持续的风险管理流程,选用胜任的风险管理人才和顾问,采纳先进的风险管理知识及风险管理工具,运用支持风险管理体系运作的信息技术与信息系统。
参考文献:
[1]宋国良:投资银行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赵雪情:投资银行发展模式探究.消费导刊,2009
[3]csrc.省略/pub/zjhpublic/G00306204/zqscyb/201001/t20100115_175451.htm.[EB/OL].[2010-10-25].
[4]罗晓青:我国投资银行的现状及发展分析[J].甘肃科技.2009.
美国国会1999年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2000年初,中国国内一些人士包括一些较高级别的领导干部,曾积极呼吁中国的金融机构应混业经营,针对此,本人2000年4月、7月和8月间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人民日报》和《财经》杂志几次撰文严肃指出:“从发展方向看,我同意并相信中国的金融业必然要走上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但是,至少在目前,我们实施的分业经营的原则不会变,也不应该变……在目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这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现实选择”(见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代序”)。即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通过母公司投资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实体资格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以间接实现混业经营。
两年后的今天,尽管国内媒体又开始纷纷讨论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1999年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国家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二、控股公司设立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从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看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三)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HT〗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了亚洲证券公司。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意味对下属子公司有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所以实际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曲折注册一工商企业,通过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外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意味企业集团外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是不可能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二是不排除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个典型案例。三是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三、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因分析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界定,为什么一些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一)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这里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控股了某类金融机构,但不知某类金融机构为何物,如何经营,有盲目倾向)。
(三)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四)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协同效应即经济学意义上说的范围经济,包括集团内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业务自身的协同、集团内各公司间人才的协同,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协同,客户资源的协同服务等等。例如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某产品,利用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客户服务得好,肥水不外流。集团内有保险、基金、证券、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也同理,业务协同得好,可达到肥水尽可能不流外人田的目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予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四、当今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督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欠周到,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一)资本不充足的风险
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又重要的内容。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二)高财务杠杆风险
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三)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隐蔽着更大的风险
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法规不允许,实际生活中变相操作又何其多)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四)金融控股公司“掌门人”的管理风险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五)大量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的风险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五、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安排已刻不容缓
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已是
中国经济社会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我在2000年6月曾说过,现实经济生活中资本增殖的本性,已在驱使更多的企业不断寻找机会,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跨行业投资。实业资本控制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本控制金融资本的现象正趋于逐步放大的趋势。如果长期缺乏对名称上不为金融控股公司实为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宏观管理,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监管制度上达成有效的配合,名义上我们坚持了分业经营,实际长期以往,必然会埋下新的、巨大的金融风险。我们不能再亡羊补牢,再一次交“学费”了。在此,再一次呼吁:当前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最主要的是制度风险,即三个监管部门缺乏有效配合的监管制度的风险。抓紧时机,研究、确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安排,把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研究摆到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共同的议事日程上已是当务之急。其宏观层面的意义有三条:
一是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已有风险。上述分析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由于缺乏对其正式的监管,自然缺乏全国性的统计与度量分析。目前的风险暴露与解决,往往是分别对单个公司出问题后,通过运用公共资金或人民银行再贷款孤立地解决。因此,一般不表现为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
二是面临金融业入世承诺仅剩4年多的时间,迫切需要加快发展、壮大民族金融业。在国家财政拿不出更多的资本投资金融企业,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情况下,金融企业又缺乏迅速自我积累能力,在这种别无他路的大背景下,向民间资本、向私营资本、向产业资本寻求金融资本,是必然的趋势。与其放任自流逐步集聚风险,不如明令引导,加强监管,在加快提高金融机构全行业资本充足率的同时,把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其实,相比于曾经的中国资本市场弄潮儿的身份,以及与唐万新的“德隆系”、魏东的“涌金系”并驾齐驱的资本谱系,近年来,肖建华与“明天系”多少淡出了人们视线。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最具代表性的巨鳄之一,此番肖建华与“明天系”重回舆论中心,再度引发了外界对其神秘发家史、资本运作术的兴趣和剖析。
从1996年出击资本市场,20年时间已过,肖建华如何一手搭建了神秘的“明天系”?分析和反思“明天系”这一公司案例,对于当前和未来的中国资本市场监管和完善,又有什么借鉴意义和现实价值?
外界常常将“明天系”与“德隆系”、“涌金系”相提并论,但肖建华自认为“明天系”与“复星系”更近似。
肖建华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明天集团最大的优势是投资能力。《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调查分析发现,这种“投资能力”已让“明天系”在20年的运作中形成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帝国”。
2013年,有媒体发表文章称,历时3个月调查,查询数十家相关企业的工商档案,最终得以部分揭开“明天系”资产版图的神秘面纱,“‘明天系’掌控、左右9家上市公司,控股、参股30家金融机构。这30家金融机构,具体包括12家城商行、6家证券公司、4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2家基金公司、1家期货公司、1家资产管理公司,这些机构资产总规模近万亿,‘明天系’俨然是一个全能型的混业金融巨鳄。”
对于以上说法,肖建华在同年接受媒体专访时回应称,“我觉得对明天集团的实力有很大的夸大”,并表示,“计算方法不能因为投资银行就把银行的总资产看成企业集团的总资产”。
肖建华还声称,明天集团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是财务性投资,这与史玉柱等投资民生银行类似。如果要在国内找一家对标企业的话,他认为郭广昌掌控的复星集团是“明天系”的一个参照物。
“明天系”控股、参股的上市公司有多少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通过公开披露的资料了解到,“明天系”从1998年涉足第一家上市公司明天科技至今,期间曾参股数十家A股上市公司,目前仍控股、参股多家上市公司。
据统计,“明天系”明确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有:ST明科(600091.SH)、华资实业(600191.SH)、西水股份(600291.SH)。此外,市场传闻游久游戏(600652.SH)亦为“明天系”控制的公司。游久游戏原名爱使股份,目前第一大股东为持股17.11%的天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天科技”),而外界一直传闻天天科技与“明天系”关系深厚。
2016年7月,上交所曾就ST明科转让34%泰山能源股权给天天科技的交易发出问询函,指出本次交易可能为关联交易的风险,要求ST明科予以澄清。ST明科公告称,天天科技及其股东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记者查询游久游戏2015年年报发现,天天科技的三名股东为刘祥、雷宪红、张立燕,分别持股45%、30%、25%,曾有媒体援引“明天系”内部人士消息称,雷宪红是肖建华妹夫,张立燕是肖建华肥城老乡,刘祥是肖建华妻子周虹文包头老乡。但这一“内部消息”没有得到相关官方确认。
除去控股的上市公司,市场传闻“明天系”参股的A股上市公司有新黄浦(600638.SH)、建新矿业(000688.SZ)、金地集团(600383.SH)、农产品(000061.SZ)、东凌国际(000893.SZ)等;参股的港股上市公司则有首钢资源(0639.HK)、恒嘉融资租赁(0379.HK)等。
“明天系”金融版图复杂、多变
此外,“明天系”还通过不断掌控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基金等金融机构,构建起涵盖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PE、基金等在内的几乎完整的金融产业链,这也让“明天系”成为持有金融全牌照的民营资本。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官网披露的定期报告获悉,“明天系”仍参股、控股恒泰证券、新时代证券,涉足过的太平洋证券曾经给其带来诸多非议和压力,早在7年前就被悄悄转手,曾经参股过的申银万国证券和国泰君安证券,如今已套现离场。
对于外界传闻的“明天系”控股、参股的包商银行、潍坊银行和哈尔滨银行,记者查询到包商银行法人股东――包头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10年12月6日与呼和浩特市信翔致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一份《关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前者将持有的2724.347万股包商银行股权,以3.82元/股价格转让给了后者,转让总价款约为1.04亿元。确定为“明天系”旗下公司的包头草原糖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也曾出现在包商银行2009年年度报告中十大股东之列。
对于潍坊银行,曾有媒体报道称,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曾有一位名为闫红兵的自然人股东,其曾出任包商银行董事、明天科技监事和潍坊银行行长,应该是“明天系”的代表。记者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在潍坊银行的主要人员名单里出现了闫红兵的名字,其身兼潍坊银行董事及总经理,但记者查询上海银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时,闫红兵的身影已消失不见,取而代之的是两家法人股东,分别是潍坊科虞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冠辰长益科技有限公司。潍坊银行2016年中期报告显示,“明天系”旗下的上海德莱科技有限公司以8.26%的持股比例位列第三大股东。
对于市场传闻的“明天系”参股北京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泰安银行、内蒙古商业银行、包头大众城市信用社等10家城商行的信息,记者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银行官网的定期报告,并未发现名称或身份明显隶属“明天系”的机构或个人。但有资本市场人士分析认为,现在金融监管越来越严,“明天系”一直采取分散隐蔽策略游走在股权投资市场,如果它用不同的“空壳公司”“马甲公司”入股,就会很难查证。
除在证券、银行领域布局,“明天系”深度涉足保险领域。《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调查发现,“明天系”通过旗下的上市公司等平台不断增持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人寿和富德生命人寿的股份。“明天系”旗下的西水股份从2010年4月就开始认购天安财险股份,2015年又两次增资天安财险,2016年合计持有和控制天安财险50.87%的股权一举成为控股股东。
天安人寿前身为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由美国恒康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11月合资组建而成,于2009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目前天安人寿的五大法人股东分别是:领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华秦土地复垦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佳伟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供销社投资管理中心、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该系统中,排名第一和第三位的法人股东,两者均作为出质人为质权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权数额为2769.2308股和26666.6667股,为其股权融资服务,而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明天系”。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发现,华夏人寿也属“明天系”参股的保险公司之一。 2015年,华资实业开展非公开发行事项,计划募集约316.8亿元资金,用于增资华夏人寿,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华夏人寿不超过51%的股权,2016年7月发行方案已获证监会发审委批准。
富德生命人寿注册于2004年4月12日,初始股东为彭思棋、尚世骏、姜兵。“明天系”原本只是富德生命人寿的小股东,持股9.94%,其控股股东地位是后来通过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逐步增资实现的。保险业内人士曾向媒体透露,该公司是“明天系”为控股富德生命人寿成立的公司,背景相对干净。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查询到富德生命人寿法人股东里有深圳市富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而根据富德生命人寿官网公开披露的2015年报显示,其仍占有20%的股权比例,处于控股地位。
控股上市公司业绩黯淡背后:擅长资本运作,弱于产业运营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分析发现,相比于其资本投资和资本运作的“高手”美誉,对于产业运营和发展实体经济方面,肖建华控制的“明天系”显然不算是“能手”,这从他多年控股的数家上市公司一直以来黯淡的业绩中可以看出,这样的水平在A股中也应该属于“差等生”,其控股的华资实业、西水股份和ST明科等公司,在“明天系”多年经营和运作下,盈利水平非常一般,资产规模也不是很大。
例如主营业务为甜菜制糖业和电子业的华资实业目前资产总计25.04亿元,2016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为3463.7万元,净利润为1596.19万元,同比下降89.9%;2015年,在子公司包头西水水泥停产后,西水股份便将公司主要业务集中在子公司天安财险上。据业绩快报披露,西水股份资产总计3058.66亿元,2016年净利润为3407.36万元,同比下降80.84%;而作为包头市首家上市的地方企业,ST明科目前资产总计为12.79亿元,2016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1479.96万元,净利润5107万元。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西水股份的总资产较高,达到3058.66亿元,但这主要得益于注入保险类资产,即不断筹集巨额保险资金,大手笔增加注册资本,公司的净资产远远高于市值,但上市公司的自我增值和盈利能力并不强。有分析认为,虽然“明天系”在资本运作和金融牌照获取方面颇有所长,但旗下公司的产业整合和经营能力并不突出,弱于产业运营,因此缺乏持续造血能力。
肖建华自称是巴菲特的信徒,曾表示想把一些上市公司打造成金融投资型的公司,按照沃伦・巴菲特的理论,希望能够慢慢通过上市公司的优质资产,让上市公司的股价提高,一步一步实现良性循环。但在如何运营实体企业方面,似乎难有建树。早在2008年,ST明科投资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就宣告失败,在产业整合方面一直鲜有作为,媒体称“明天系”控制下的ST明科公司转型停留在口号上,没有实质性进展,光说不练害苦小股东。
一位金融业内人士称,肖建华通过一系列资本运作,为自己打造出一个庞大的金融帝国,但在缺乏实业支撑的前提下,这个金融帝国一旦出现“黑天鹅”事件,其精心打造的帝国版图也将会出现根基动摇的情况,前景因此将会变得扑朔迷离。
控股上市公司成其获取金融牌照的运作平台
肖建华一直以来对稀缺的金融牌照极为看重。“明天系”内部人士曾称,“在集团资金链最为紧张的时候,肖总都没有主动卖过一张金融牌照,因为这是稀缺资源,日后就算有钱也未必能够买回来。”
有分析认为,肖建华的目标,不只是控股和参股更多上市公司,他的首要任务不在经营上市公司,而是要在金融领域构建更加完整的链条,获取金融行业全牌照,掌控这一稀缺资源,就会有用之不尽的各路资金,更可以为他日后开展不断的并购重组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
一位熟悉肖建华投资风格的投资银行人士说,在这样的运作思路下,ST明科、西水股份和华资实业等“明天系”旗下上市公司,就成为了肖建华取得金融全牌照的帮手,更成为他继续进行资本运作的绝佳平台。
这样的思路可以从“明天系”参股恒泰证券(在香港以恒投证券名义开展业务,1476.HK)的过程中看到。
“明天系”旗下一度拥有太平洋证券、恒泰证券、长财证券、新时代证券、远东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的股份,“明天系”正是通过增资扩股和收购法人股的机会,在证券行业低迷时期扩股和收购证券公司的。
公开资料显示,恒泰证券前身为内蒙古证券,2002年增资扩股并更名,2008年完成股改,早在2002年,“明天系”在恒泰证券进行增资扩股时就择时进入,当时由“明天系”旗下的华资实业出资9680万,认购8800万股恒泰证券,占其股权比例为13.42%,成为恒泰证券的股东之一,此后又进一步增资恒泰证券。
2014年,恒泰证券就准备在A股IPO,并于当年2月在内蒙古证监局备案,进入上市辅导期,当时A股IPO速度慢如蜗牛,恒泰证券选择于2015年7月转战H股,并于当年10月15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这也是内蒙古首家境外上市的金融机构,开创先河。
有知情人士称,“明天系”对恒泰证券港股IPO有两手准备,最好的结果是恒泰证券顺利上市,如果不能实现,就直接借壳华资实业上市。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查询恒投证券2016年中期报告发现,恒投证券的第一大股东为持股11.83%的华资实业,而中报显示,华资实业与持股2.88%的中昌恒远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昌恒远”)以及持股2.33%的上海怡达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上海怡达”)达成一致行动人,控股比例达17.04%。中昌恒远与上海怡达此前都曾被媒体披露与“明天系”联系紧密,中昌恒远的身影还曾现身竞购北京证券与鲁能私有化的交易中。
“明天系”大手笔海外Y本市场运作
据多家媒体报道,2009年至2010年,肖建华曾通过香港博智金融和中策集团,意欲以21.5亿美元价格收购美国国际集团(AIG)旗下的台湾南山人寿。当时台湾地区媒体称,2009年10月,AIG公告称,香港中策集团与博智金融以21.5亿美元联手中标夺得台湾子公司南山人寿97.57%股份,肖建华或为香港博智金融和中策集团收购台湾南山人寿提供资金支持。
依据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大陆资金被禁止进入台湾地区保险公司,在南山人寿收购案审批过程中,收购方博智金融的收购资金被怀疑有大陆背景,而资金的提供者就是“明天系”掌门人肖建华,台湾《今周刊》曾报道称,肖建华还曾化名“张铭”,最终台湾地区监管部门怀疑并购交易中有大陆资金,该项并购被终止。
本文结合国内外金融保险业发展趋势,从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意义出发,探讨保险集团化经营模式的要点,对集团多元化发展趋势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并阐述。
一、目前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现状和特点
2002年《保险法》修正案颁布,允许保险公司资金用于设立保险企业。在法律的许可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组建控股(集团)公司,下设产险子公司、寿险子公司、资产管理资公司、保险销售子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集团化经营。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了集团化改造,完成了产、寿险在同一集团下的融合。三大国有保险集团的成立标志着保险业以集团化为主要模式的混业经营时代的开始,加上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保险集团成了大型保险公司的共同选择。
以人保集团为例,2005年,人保健康、人保寿险、中盛国际、中元经纪四个子公司成立。到2005年底,中国人保已经由原来的一家公司发展为人保控股及其8家子公司(含中盛、中人、中元三家经纪公司)的保险集团,业务经营由原来的非寿险发展到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保险经纪等领域。
再看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了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相继发起、设立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经营业务涉足再保、直保、投资、传媒、保险经纪、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
从2005年开始,保险业集团化发展显示出强劲势头,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险集团的发展,主要是通过横向分工和纵向分工两条路径来实现。从横向看,为了发挥主体公司的品牌优势,充分利用原有业务机构网络和客户群,向相关业务延伸,在主体公司的基础上,设立财产险、寿险、健康险、再保险等若干专业子公司;从纵向看,根据经营环节,将不宜完全“外包”但需要实行公司化经营的业务进行分离,成立专门的子公司进行经营,如组建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保险资金的专业化运作、建立保险销售公司、组建进行风险评估、保险方案设计和客户服务的经纪公司、提供保险损失勘查、责任认定和赔款理算的公估公司等。
二、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意义
1、有利于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
组建保险集团公司,为实施专业化经营搭建了平台,集团公司可根据自身的资源优势、外部市场状况和政策条件,适时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发展新业务或对原有业务进行“拆细”,从而达到专业化经营的目的。从横向看,保险集团公司设立财产险、寿险、专业健康险、再保险等若干专业子公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确定一定时期内的主导业务,通过发挥多业务优势和内部资本市场的作用,消减市场波动对集团公司盈利的影响;从纵向看,按照保险产业价值链上的不同环节组建专门的公司进行经营,组建资产管理公司、销售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代替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更加注重技能培养,提高生产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
2、有利于壮大保险机构的实力和竞争能力。
集团化、大型化、综合化是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保险机构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2003年,人保财险净资产为22亿美元,中国人寿为75.43亿美元,平安集团为15.65亿美元,而2002年美国国际集团的净资产为591.03亿美元,2003年英之华为186.97亿美元,荷兰国际集团为401.52亿美元。大型跨国金融保险集团大举进入我国保险市场。截至2005年底,我国已有38家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世界500强企业的46家保险公司中,有27家在我国设立了营业机构,全球最大的50家保险公司中有29家在我国开展保险业务。从2000年至今,进入我国保险业的国外资本在保险业总资本中占比已由3%上升到37%.我国保险行业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充分利用WTO的保护期,在外资公司尚未在我国完成布局之前,通过战略重组,尽快做大做强。通过组建保险集团公司,是保险机构实现规模扩张和资源整合的极佳方式,可在较短时间内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保险集团,实现大型集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协同效应的优势。
三、保险业集团化发展的趋势
当前,大量产业资本深度融入证券、信托和保险业等金融领域。石油、航空、铁路、邮政、电力、电信等行业的国有大型企业积极进入金融和保险市场,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产生了一大批横跨生产和服务业两大领域的产业金融集团。
如中国粮油食品(集团)公司先后组建了合资的中英人寿保险公司、中怡保险经纪公司,介入保险领域。
今年国家电网公司将相继申报成立信托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初步形成以财务公司、财险、寿险、信托和证券五大金融支柱为核心的金融运作平台,由其金融资产管理部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这些大型的产业金融集团通常在内部设有金融(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金融(保险)控股公司,下设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混业经营,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但同一控股公司下的财务公司、产寿险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混业经营,即:集团混业,经营分业。这种模式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在同一金融机构内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交叉的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子公司等相关机构及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各对应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按照《公司法》规定,控股子公司的风险由各家股东以出资额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保险集团化运作的模式
1、互补而非竞争的业务分工
保险集团通过搭建具有互补性的业务结构,实现各业务单元的协调性和相互带动。保险集团协同效应的发挥,建立在内部子公司各自业务边界清晰的基础上,建立在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公司之间、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业务上的非竞争关系,对形成良好的业务结构和经营秩序十分重要。
从纵向看,可以以保险公司为中心,向前端—保险或保险经纪延伸设立子公司,也可以向后延伸设立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司主要是为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保险经纪公司的特长是风险管理服务和保险市场开发;保险公估公司则是客观中立的进行损失勘验、保险赔款理算的第三方。产品开发、保险服务和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专业特长。这些子公司业务分工明确,互相协作补充,在各自专业分工基础上较易形成核心竞争力,并由此形成各自利润源。
2、共享的营销网络和技术支持
充分利用原有的营销机构网络,建立集团营销协作机制,在专业分工基础上进行合作,发挥营销机构网络的最大效能。
对很多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来说,充分利用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业务网络为客户提供现场服务,是一种既经济又便捷的经营模式。
集团公司需要发展业务经营创新和综合研究的能力,充分掌握宏观政策、行业及市场综合信息,为子公司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3、统一的信息平台
集团公司应构筑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互通互联的业务运营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客户信息系统,建设集团公司公共网络平台、办公与信息交换平台,支持各子公司公用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以节约经营成本,实现资源共享。
4、系统化的品牌策略
品牌是保险集团的重要资产,统一品牌对发挥集团整体优势、塑造整体形象具有重要意义。集团公司不仅应有较强的品牌管理能力,而且更需要对集团品牌形象与声誉进行系统开发和经营,通过深度挖掘品牌价值,集中开展市场推广,提高品牌强度。同时,集团公司还应帮助各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集团品牌进行一定的延伸,并保证集团主品牌与附属品牌之间在视觉与内涵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系统性。
征信系统是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包括从事企业和个人资信调查的征信公司和进行资信评级的资信评级公司,征信产品主要是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
(一)征信体系分为公共征信与私人征信两种模式
公共征信与私营征信是以经营征信业务的主体来划分的两种征信经营管理模式。公共征信是指由政府出资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覆盖面较广;二是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作为系统的管理者;三是实际运作大多为非营利性;四是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也主要限于金融机构。公共征信模式以欧洲大陆多数国家为代表,在一些国家只有公共征信,而没有私营征信。西欧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为了防范金融信贷领域的违约风险,西欧国家的中央银行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信用体系采用以中央银行建立公共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政府主导型模式。公共征信由于数据库高度集中,有利于保护金融系统的信息安全,也能在较大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数据库覆盖面较广,既能为金融机构信贷决策提供服务,也能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提供服务。
欧洲征信系统是由私营征信局和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组成的。私营征信局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属于中央银行管理,主要收集银行信贷信息。但具体到每个国家征信机构设置又有所不同。例如,英国的征信机构是私人部门所有,德国和意大利既有国有的公共征信系统又有民营征信系统。由于这两个系统之间存在一定的业务竞争关系,欧洲征信体制采取了一些制度调节机制,贷款信息汇报起点等。此外,欧洲征信模式最初是由政府推动的,公私征信系统都离不开中央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造成欧洲征信系统呈现了另一特点,即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制度结合紧密。美国征信业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为主导。征信机构基本都是市场运作的企业。
(二)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来源与保护适用不同规则
个人信用记录涵盖内容广泛。在美国,每个企业、居民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SocialSecu-rityNumber),其中包括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和住址等个人信息。个人信用档案一般包括两方面:一是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提交的贷款申请表,包括贷款历史、居住、收入、婚姻等方面的信息;二是信用管理的专门机构提供的与借款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包括未偿还的债务、信用卡透支情况,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而且都有各自的评分标准。通过对消费者住房情况、居住年限、职务、工作时间、银行开户情况、信用透支账户数目、信用额度利用率等指标对消费者进行评分。不良信用记录会保存5-10年,有不良记录的人将很难再取得工商注册、银行贷款和信用卡服务。在英国,个人资信评估有三方面指标:稳定性(是否拥有住房、工作时间长短);态度(知识和技能,是否愿意留在收入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安全性(个人预算、个人资产负债情况)。
企业信用记录来源于企业内外部。在国外,对企业的资信调查通常采用实地考察、查阅信用报告和财务报表等形式。企业资信调查公司的数据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公开的电话号码簿、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法院诉讼信息、上市公司信息、客户企业主动提供的信息以及互联网信息。目前,企业征信机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世界200个国家和地区有限责任企业的资信调查。
由于信用记录保存时间长,影响面广,一旦发生不良的信用纪录,对个人的工作生活,对企业的经营都会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发达国家的个人和企业都十分重视信用纪录。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对于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的传播,法律制定了限制条款。一般情况下,美国三大信用局主要通过以下渠道免费获取消费者的信息:一是银行、信用卡公司、公用事业部门、零售商提供的消费者付款记录的最新信息;二是雇主提供的消费者职业或岗位变化情况;三是政府公开的政务信息。在美国,信用局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不需要经过被记录者同意,大多数授信机构也会将消费者的不良记录主动提供给信用局,使失信消费者的信用记录增加负面信息。美国法律对于取得企业资信调查报告没有任何限制,有商业合同、委托书等文件,就可以购买其他公司的信用报告。在英国,企业财务报表数据都是公开的,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本财政年度结束后的10个月内公开,以方便社会各界对该企业的信用和偿债能力进行确认。
(三)信用评估机构针对机构与个人定位不同
美国目前从事信用服务的企业主要分为消费者信用评估机构和机构信用评估机构两大类。
美国的个人信用调查及资料的搜集工作既可以由银行进行,也可以由专门的资信调查机构来做。后者是美国信用调查的主要形式。在美国的资信调查机构是信用局或叫消费信用报告机构,都是专业化的公司。信用局是向需求者提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供应商。信用局的基本工作是收集消费者个人的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法律规定的合格使用者有偿传播信用报告。信用局按其经营的区域和规模可分为地方性信用局(也称信用事务所)和全国性信用局。其中全国性消费信用局主要有三个,即美国投资者控股的全联公司(TransU-nion)、艾贵发公司(Equifax)和英国投资者控股的益百利公司(Ex—perian)。这三大消费者信用局对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评分并销售信用报告,其信息数据库几乎涵盖美国所有成年人,每个人的信用关系平均有8-12个,每份个人信用资料两三天更新一次。这三家机构的运作方式和服务领域有所不同。其中,益百利公司专门向具有一定规模和声望的客户提供征信服务,其信息来源主要由与其签订协议的各个会员(即客户)提供,每个会员一般每月将与自己打交道的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提供给益百利公司;全联公司的业务主要是建立有关消费者信用状况的信息网络。全联公司与其拥有的信用事务所和签署协议的地方性信用事务所一起组成覆盖全美的消费者信用信息网络。艾贵发公司与上述两个公司具有不同的特点,该公司是以专项调查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当客户要求了解某一消费者的信用状况时,该公司将派专人办理。地方性信用局主要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其服务对象为本地区的各类客户,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零售商、各种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需要了解消费者信用的企业和机构。目前,美国的地方性信用局有1000多家。负责对个人信用资料进行搜集、加工整理、量化分析和售后服务,这些地方信用机构绝大多数都隶属于三大征信局,其数据系统覆盖全美,有1.7亿人的信用记录。随着个人信用征信业务的发展,各地方性信用局又成立了自己的行业组织——联合信用事务所(AssociatedCreditBureaus)。联合信用事务所的主要业务是为其成员相互交换不同地区消费者的信用资料提供服务,并且制定信用报告的标准。
对国家、企业和机构等进行信用评估的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资本市场上的信用评估机构,即对国家、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债券及上市大企业的信用进行评级的公司;二是对中小企业资信进行评级的机构。目前美国从事资本市场信用评级的公司主要有三家,即穆迪、标准普尔和菲奇公司。这三家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信用评级公司,据国际清算银行的报告显示,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的业务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菲奇公司则涵盖27%的银行和8%的公司。邓白氏集团公司已发展成为美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全球性征信机构,它也是目前美国唯一的中小企业评级公司,在美国市场占主导地位。
此外,除了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银行和金融机构也会对企业和个人客户进行内部评级。成功案例有美国的花旗银行、大通摩根银行、美国银行、美林证券、高盛投资银行等。大企业中较为成功的有IBM、福特汽车公司、通用电气、AT&T等。
日本最早的企业征信公司为商业兴信所,成立于1892年,有会员31家,年调查件数为1200件,主要面向银行提供资信调查。在日本,消费者信用评估有银行的“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系统,邮购系统的“CIC”以及消费金融系统的“全国信用信息联合会”三家机构。信用信息机构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会员提供,要求会员提供客户的借款情况、账户和信用卡的使用等情况。对借款情况要特别注明贷款的执行、还款情况、是否提前还款、拖欠债务、呆账、倒闭等,如遇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改。这三家信息机构实行信息共享,相互交流信息。信用局每年要出具5亿份信用报告,这对于信用支付起到了快速、简化和安全保障的作用。目前,日本征信市场已发展到相当规模,征信行业呈现出集中垄断性,帝国数据银行和东京商工两家占据了60-70%的市场份额。
(四)建立信用数据登记系统推动企业利用信用数据
国外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发展较早。在英国,企业签订合同前,有权了解借款人曾咨询过的信贷咨询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提交书面申请并支付1英镑的费用后可以要求信贷咨询机构提供有关档案的副本,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有权采取措施,补充或更正档案的副本。1901年,美国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FCIB)针对国际贸易提供信用信息交换,属于非营利性的组织。
香港也有商业信贷资料库,商业信贷资料库专门收集中小企业(年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港元)的信贷资料,如中小企业获得贷款机构提供的信贷安排的宗数、有关的信贷额度及拖欠还款的资料,并让认可机构查阅。有关公司的资产或公司持有人的个人财富等资料不属于收集范围。贷款机构只会在批出、检讨或续批中小企业信贷时才可使用上述资料。截至2008年9月底,资料库已拥有3万多个账户,已有约72%的中小企业客户同意贷款机构将其相关资料录入资料库。资料库内资料的储存、交换及运作由邓白氏(香港)委任的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所负责,由金管局监管。资料除了可提供给贷款机构作信贷决策参考外,中小企业客户也可取得自己的信贷资料以作查证及核实。商业信贷资料库的成立对香港银行业界、中小企业及香港整体经济发展都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银行来说,可以提高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减少银行呆坏账拨备,同时也可摒弃过去偏重抵押、质押品的信贷模式,让银行可以更灵活、有效地提供贷款。对中小企业来说,可强化企业与银行的议息能力,避免优质企业支付高息以补贴不良企业坏账的情况,提高优质企业融资能力。
(五)商账追收机构依法追收到期债务
在发达国家,威胁客户信用是仅次于法律诉讼的追账武器。对一个企业来说,如果有追账行为发生,就意味着其失信行为将被记录到信用公司的信用数据库内,全世界的信用机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方便查询。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压缩了欠账企业的发展空间。
商账追收行业是为债权方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服务,追收的手段主要是电话催收、依法交涉、威胁客户信用、法律诉讼等。商账追收服务机构的营业收入主要来自对被追回账款的提成,而且一般不追回欠款决不收费。只要委托专业追账公司追账,被追回的账款会先收到追账公司的账户上,然后再由追账公司将账款转给其委托人。
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逾期账款的账龄收取不同比例的费用。对于海外追账,从事商账追收的信用机构通常会预收300至500美元委托费,目的是为委托人垫付国际通讯、证据邮寄和应收账款诊断费用。如果追账成功,委托费将从收费提成中扣除。
在美国,成立商账追收公司需要向政府注册部门交纳抵押金。据美国收账者协会统计,美国共有6000多家追账公司,每年接手数百万件追账请求,受托追讨的海外欠款最高达上百亿美元。其中,ABC公司是美国最具威望的国际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及国际商账追收服务机构。下设专业从事国际商账追收服务的美国追帐局(AmericaBureauofCollec—tions)和专业从事商业信用审核、贸易风险评估和企业应收账整体管理服务的AmegaGroup。其全球的商账追收服务始于1960年,业务扩展到全球140多个国家。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来了解买家公司是否曾被ABC记录过债务方面的负面信息,这种查询迅速、简便,相比专门的资信调查费用低廉,对贸易额比较小或暂时不需要进行详细背景信息调查的企业来说,是一种最基本和迅捷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注册付费会员企业才能查询,付费会员企业可享有每年免费查询50次的优惠。
在德国也有专业的商账追收公司,据德国收账者协会统计,2005年德国收账公司一共接手了100多万件追账业务,总金额达到几十亿欧元。另外,德国政府建立了海外企业信用预警机制,每年都会一份海外企业的“信用黑名单”,以此来提醒外贸企业。对于货款已经被拖欠的企业,德国政府会提供援助。
国际著名信用保险公司裕利安宜、安卓和科法斯也都有商账追收的业务。当所承保的损失事件发生时,裕利安宜主要通过集团的国际网络,根据不同国家、贸易行业和迟付原因,采取最适当的商账追收措施。
二、我国信用服务业促进政策体系设计
参考国际测算标准,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后,国家将进入信用经济时代。2008年,中国人均GDP超过了3000美元,这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和完善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点的信用服务业促进体系。
(一)培育信用交易市场需求
国外信用服务业的发展得益于政府为信用产品应用创造的巨大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更多的交易者参加信用评级或利用评级结果,使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例如,许多公司要依靠评级机构所作的信用等级来确立在金融市场上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的可信度,许多消费者要依靠自己的信用等级获得消费信贷。目前中国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十分有限。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我国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很小。因此,政府要通过法规和政策来积极引导企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使信用产品的运用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政府有关机构在办理工商注册、行政审批、资质认定、质量监督等事项中,要按规定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另一方面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
(二)完善信用服务行业管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角色是规则的提供者和监管方。由于信用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信用立法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在美国和欧洲信用法律建设的进程中,都是先在市场流通和金融领域制订一些级别较低的信用规章,然后在执行过程中不断修改,最终成为比较完善的法律,融入国家信用体系法律框架。鉴于我国的信用发展现状及信用需求的迫切需要,可以根据商业信用交易的特点与需求,先行制订和颁布程序法律级别较低的信用管理规章,如《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指导意见》、《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和《商账追收试点管理办法》等,以解决当前市场流通领域信用管理法律空白的紧迫之需,为下一步建立更高层次的信用法规提供经验、奠定基础。
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初期,需要政府的推动和规范;而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后期,则应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正如“证监会”、“保监会”是国家用来监督和保证银行业和保险业健康发展一样,信用服务行业也需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执法机构。目前国家对信用服务行业并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商业信用交易发展的特点,分别设立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和非银行信用管理部门,并对各自的管理职能进行明确分工。在市场、法制环境相对成熟后,应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引导征信企业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制订各行业的信用发展规划,创造条件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开展行业内的联合征信活动;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建立行业内的失信惩戒机制,合法地对严重失信者予以惩罚,改善行业内的信用秩序。
(三)推动现有征信系统开放
各国经验表明,在一个国家内有两家或以上的信用局,会通过竞争降低信用报告的成本,提高信用报告的质量,同时会提供更多符合使用者需要的信息增值产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征信体系,但是由于信用数据一般仅限于征信部门内部使用,信用数据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征信体系条块分割,信息数据交换困难。借鉴美国征信数据的开放式管理,建议我国对于征信数据管理机构在体制上改为事业单位或企业,在数据征集和使用方面,应鼓励其市场化运作,促进其数据库开放、共享和使用。支持民营征信企业,建立市场化的私营信用征信系统,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目前我国开展商账追收的企业很多,但是通过合法手段追收,并取得较好追收效果的较少。要依法规范组建行业性、区域性和权威性的商账追收机构和保理机构,改变过去游击式、地下式的做法。此外,还要鼓励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发展。保理公司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监控账款,对销售的货物和客户实时监控,保证货物和销售程序的安全。在账款过期后,要按照程序不断施加压力,保障账款按时回收。一旦账款逾期,立刻分阶段加紧追收。
(四)探索交易数据交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