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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

时间:2023-05-29 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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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理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分包;管理研究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一、前言

建筑行业由于工程量比较大,工期比较长,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都存在分包情况,在工程项目承包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工程项目分包必须要进行严格的管理,降低工程项目在施工中的风险。

二、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目前,好多施工企业的分包管理仍较粗放,合同意识还很淡薄,存在与分包商的合同签订不及时的现象,造成了合同管理风险,也影响了双方的和谐。针对出现的此类问题,应该加强招标、签约、分包项目实施过程、结算等全方位的管理。开工前必须签订分包合同,保证分包商的合法权益,施工中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竣工后按照合同及时关闭,在确保企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共赢。在分包管理过程中,还会出现现场协调方面的问题。就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重视不够,分包合同签订不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合同签订前没有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证书,是否由法律部门进行审核把关,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审,甚至有的施工企业还存在先干活后签合同的情况。

2、合同管理流于形式。通常情况下,施工企业对合同签订阶段的工作比较重视,但是对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如分包项目进展是否顺利,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结算、支付情况是否正常,合同约定的质量、安全管理是否满足要求等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

3、合同管理机制不健全。部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没有单独的计划合同部门,有时整个项目只有一名负责办理结算的经营人员,无法履行合同管理的相关职能。合同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的工作。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牵头,以总经济师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同时,做好合同管理人员的引进、培养、任用工作,切实加强合同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理策略分析

1、管理机构与合同管理体系完善

施工企业应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机构,使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延伸到各个角落。设置专业的法律工作部门,对项目合同、分包合同开展法律咨询、合同评审、履约监督和组织仲裁、诉讼等工作。建立和健全完善的台同管理制度,既要有规范的分包合同管理制度,又要有可操作的分包管理程序,形成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2、招投标的管理

分包计划审批后,项目部按分包管理程序公开或邀请分包队伍进行竞价投标,投标单位不能少于三家。项目部对合同项目进行划分和量价估算,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充分考虑工程单价之间的平衡,确定分包单价上限。不允许分包价格倒挂,特殊情况需按权限管理范围上报审批。组建比价、议价、评标小组,组织分包项目比价、议价、评标分析。优先选择“分包商名单库”中的分包商,通过比质、比价、比工期确定分包商,并按程序分级报批后实施。

3、分包单位资质审查

在合同签订前一定要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分包单位参与投标,发包人要利用网络、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分包单位进行详细了解,参观分包单位以往参与建设的工程实例,保证分包单位各项硬件条件满足要求。合同必须由发包人和分包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在合同履行中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分包单位与工人的用工合同是否签订,分包单位是否为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

4、合同履约过程的监控

强化对工程分包和分包的履行过程的监督及对分包商的有效管理,并纳入在建项目施工管理范围内,由各单位、项目统一管理。分包工程施工管理的关键是加强过程控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对分包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由专门部门设专人分管,对其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进行监控,对施工过程进行巡检或旁站监控,及时处理分包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5、合同外的工程管理

由于工程实际操作千差万别,所以合同管理人员在订立分包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工程实际情况,划清合同界面,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监督作业队伍,为施工人员做好劳动保护。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工作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人应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实施;分包人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分包人提供使用计划,经工程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承包人在支付以上发生费用的同时,应检查分包人是否按计划和规定使用。

6、加强分包工程技术管理。项目部施工员严格要求施工分包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分包单位在实际施工时遇到与图纸不一致或有疑问,向项目部总工程师提出,不允许自行改动。

7、加强分包工程进度管理。项目部不定期抽查施工分包单位投入资源的情况,检查施工分包单位在现场的施工设备、技术力量、人员等是否符合分包合同的规定。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随时监控施工分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对出现有进度滞后的现象时,及时查找原因并制订解决方案。对分包方施工进度,严格按分包合同规定执行奖惩。

四、案例分析

A公司系一家建筑公司,其通过投标方式获得承建上海某机场配套业务用房改扩建工程项目的权利。A公司采取分包方式由王某承担木工施工,并代由王某支付工资。工程项目完成不久,A公司就被劳动者告上法庭,称其不支付工资。A公司将工资支付给王某,但资金还不够,王某就以A公司的名义向劳动者打了欠条。王某书写《欠条》太具有随意性,难以保证《欠条》内容的真实性。为证明公司已将王某所有下属工人工资支付给王某的主张,A公司提供了《施工内部承包协议》、《王某木工班组人工费结算清单》及一组《收据》等证据。但该组证据中均未载明王某班组中具体员工名单,亦未载明王某已足额将其下属所有工人工资支付完毕的事实。

针对这个事件,我们能够清楚明白分包有风险,选择须谨慎的道理。如果建筑工程类公司确有分包工程的需要,应选择有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公司,而不是像本案中的公司选择毫无资质的自然人。如果接受分包的是公司,不论是在用工管理方面还是劳动保护方面均应会比自然人完善。试想,如果本案不是要求A公司支付工资差额,而是因劳动保护不力,劳动者遭受工伤,而王某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时,A公司可能要面临更大的风险。如果工伤等级较高、人员较多,公司都有面临破产的可能。但如果接受分包是公司,分包公司所招用的员工与A公司也就没有什么劳动关系,A公司也就无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其次,建筑施工项目纷繁复杂,实践中可能无法都将项目分包给公司,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情形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对无资质的接受分包人加强管理。应该说,本案中A公司庭审中认为王某与劳动者串通私吞工资后又向劳动者出具虚假《欠条》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但如果公司在工资支付方式、签收方式以及对包工头所招工人的管理方面多加以改进的话,如通过直接由木工签收、向木工打卡等方式支付工资,可能就不会存在如此多的漏洞与风险了。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工程项目分包合同中要进行严格的管理,降低分包合同的风险,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第2篇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特点

(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

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1.“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2)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

第一,结合实际,做实基础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建筑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加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实现动态管理,增强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时效性较强的工作,各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限。为确保工作的及时开展,应当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电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台账,对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种不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关系,提升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设期间施工合同的终止纠纷处理。因承包人违约,造成业主强行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费用。业主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以及应扣除的完工拖延损失偿金(如有)和业主已实际支付给其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因业主违约,造成承包人与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和其他应得费用,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费用。新的施工单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单位)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资质和强制性条件要求。业主与新的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负责组织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图纸,并督促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同时派驻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协商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应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确业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的总体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业主严格依据合同变更程序对项目合同进行管理。依据合同约定程序或规定,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违约、争端、索赔等事宜进行处理和(或)解决。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强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阶段每月一次的常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意见报业主核准。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五,工程单价变更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工程量清单中存在与变更工程细目相同细目的,其单价应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细目单价确定;其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细目但存在类似细目的,变更工程应参照类似细目单价,业主应积极组织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及时确定变更单价;其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合或类似参考单价的,应由承包人依据合同单价分析表中的工、料、机单价和费率编制补充单价并考虑投标调价函的调价比例,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确定;若是新增材料或设备,则按市场价格编制清单单价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审查确定,业主应及时审查确定正式单价,尽量避免暂定单价进行计量。其四,如果变更工程单价一时不能议定,监理工程师可确定暂定单价报业主批准后,作为暂付账款计入期中支付证书中,并办理有关记录和手续。

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行业呈现出愈加繁荣的景象而行业繁荣在建筑行业中表现的最为明显。为了保证整个行业的发展,需要对其强化管理。在建筑工程整个项目的管理当中,工程合同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现阶段合同纠纷的情况还经常出现在建筑工程当中,为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正确的策略来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以促进建筑行业稳步的发展。

一、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阴阳合同的存在

建筑工程在签订合同后以及开工之前,需要依据合同额缴纳各种税费、手续费及保险费等。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这部分费用,经建设与施工单位协商后,决定采取阴阳合同的形式:即以格式文本合同签订作为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而另一方面私下签订一份实际操作的合同,并且这两份合同的工程款价格、付款方式或其他内容等都有较大的差别。在这种阴阳合同的模式下,很多工程中实际发生的内容,到底以何为解决依据,经常容易出现歧义,并且导致各种纠纷的产生。特别是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这块,经常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困扰。同时也给建设管理部门和审理部门的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麻烦。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对于纠纷处理的依据是双方的合同,法律上承认有效的合同,是双方送到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格式文本合同,这与实际中的执行合同有较大的差别,导致判决依据出现偏差,无法达到真正的效果。

2、不规范的合同文本

国家建设部和工商总局为确保建筑市场的稳定,将专门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出来,为的就是将承发包方的权利、风险和责任全面的体现出来。然而,一些发包方为了防止风险出现在自己身上,在对合同进行签订时,并没有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是使用不规范、自制的文本。

3、不平等的合同权利

根据现阶段实行的工程合同分析,大多数的施工合同是发包方来制定的,许多只是对承包方的义务上予以强调,制约发包方的条例并不多,尤其是发包方在赔偿、违约上的合同条款不够详细,并且惩罚的方法也不够系统。

4、较低的合同履约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对合同都没有认真的履行,经常出现违约的情况,尤其是发包方,例如业主在私下进行垫资,不合法地进行发包,在施工时对工程款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等等。

5、很难实现合同索赔

法律与合同会将索赔这项权利赋予到一些受害者身上,就承包商来说,是一种维护正当权益、防止损失、保护自身的手段。但是,过度的竞争情况存在于建筑市场当中,合同条件不平等给索赔工作带来了许多的干扰因素,加之承包商自身保护意识缺乏,因此对合同的索赔带来非常巨大的影响。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1、对阴阳合同要坚决抵制

《招标投标法》法规定:中标人与投标人应该在中标书给出的一个月内,依据中标文件和招标文件将书面合同订立出来。中标人和投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的其他协议,其中该法律条文中的第59条也明确指出:中标人和投标人不依据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招标的有关文件对合同进行订立,或者说中标人和招标人对背离合同规定的内容协议进行订立,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给予严重的处罚。通过这些我们可以发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筑工程合同,需要依据招标的具体文件进行订立,当有业主将该无理的阴阳合同要求抛给施工企业的时候,这就规定施工企业一定要对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坚持,对“阴阳合同”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的予以抵制,进而对不必要的合同纠纷进行预防与避免。

2、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要坚决的推行与使用

合同当事人在对权利与义务进行确定时,要依靠合同行事,成立且生效了的建筑工程合同则会确定双方的义务与权利。所以,将规范、合法的建筑施工合同订立出来,会对预防合同纠纷带来非常大的帮助。第一,应该将书面的建筑工程合同订立出来,还要确保为正式合同。工程合同中涵盖的工程涉及面广、内容复杂、质量要求高和工程周期长等,在履行合同时对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义务要求需要详细地进行约定,只有在订立的时候使用书面的方式才能够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合同内容的确定性;第二,对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所制定的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上要进行积极的推广与使用,因此,在具体的工作当中对示范文本要积极的进行使用,将合同文本的水平提升上来;最后,要规范合同的用语力求明了简洁,防止模棱两可或者含糊其辞,避免双方在理解合同时出现争议和偏差,进而降低纠纷出现的概率。

3、大力预防不公正合同的产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平等公正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当中不容忽视的观念,尽管买方市场为现阶段建筑市场的主要特征,主导位置被发包方所占据。然而,本为施工行业,因此要将权利意识在经营的过程中树立起来,对发包方的任何要求不能无原则地给予满足,一旦这样,就会为企业的发展带来非常严重的影响,导致合同纠纷情况的出现。所以,就施工行业来讲,在谈判工程建设方案时,必须将平等作为前提,对自身的权益进行充分的维护,与对方签订不失公正、有效的施工合同,将产生纠纷的根源予以消除。

4、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合同进行签订

合同中并没有直接规定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主体,然而,在工程建设主体中,国家实施了许可制度却,规定建筑工程主体必须具备有关的资质。依据建筑法的要求,必须由施工企业的法人从事建筑活动,此外,他们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质;并且要求技术人员一定要符合有关的技术审核标准;不能缺乏从事建筑工程必备的技术装备、设备等;不能缺乏法律要求的相关性条件。

5、对建筑工程合同的索赔工作予以强化

对合同索赔进行强化,确保索赔工作的科学、合法、有效,对合同纠纷的出现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和防治作用。在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有很多的原因可以提起索赔,然而因为工程承包的双方在履行合同时没有充分地认识合同的索赔,对工程索赔需要的动力和意识比较缺乏,这样纠纷的情况在合同中也会时有发生。为了能够顺利地进行索赔,将双方的纠纷和分歧减少,就需要将索赔的意识不断地提升上来。索赔要以建筑工程的索赔为基础;同时,合同的延续要依靠索赔。为了确保索赔的有效性,就规定施工部门在对合同进行签订的前提下,对种种不利的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分析合同索赔的可能性和合同的变更,使用最有效的合同索赔策略。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对有关的索赔材料和有效的签证要进行及时的索取和保存,将有说服力的索赔请求提供给索赔,使对方能够同意,进而防止纠纷的出现。

结束语

建筑工程合同是规范工程建设程序、明确双方权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种纠纷事故的基本依据。要做好合同管理,就必须从合同签订、合同分析、合同交底到后期合同变更的跟踪等各个环节入手,才能有效发挥合同的作用,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及工程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邓海霞.谈建筑工程合同管理[J].山西建筑,2012(8).

[2]董筝.浅析建筑施工合同的谈判、签订和履行[J].科技创新导报,2011(08).

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1 我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目前中国的建筑市场的发展是不完美的,交易行为的建设是尚未标准化,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着许多矛盾,突出的问题是:部分合同不规范,不详细,不真实的,达标率不高等,没有充分发挥约束签约双方行为的作用,是造成当前建筑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合同签订中的问题

我国目前建设市场是买方市场,在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承、发包双方的地位难以对等。业主(发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居主导地位,是强势一方;施工单位处于被动地位,是弱势群体。不少发包方不顾施工现场的客观实际,主观臆断地决定合同条件。为了片面追求自身的“效益”,将风险转嫁给施工单位,要求其接受条件苛刻的合同条款,这样的合同有失公平。“不平等契约”和“霸王条款”为合同的正常履行埋下了隐患。另外,部分地区的施工企业,为了应对发包方的强势和压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在工程投标中进行围标串标、低价抢标或者与发包方签订阴阳合同等。

(二)合同履约中的问题

1、合同流于形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与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往来时,只是将签订合同当作一种形式。比如,有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先实施,在需要付款时再后补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将双方的责、权、利划分清楚,给项目的实施带来麻烦。

2、承包方转包工程,出借资质一些承包商中标后违反合同约定,将工程转包给资质比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小企业和劳务队伍;或者假借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转卖工程,从中牟利。有的承包商甚至将工程层层转包,给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留下了隐患。从当前建筑行业的现状看,大型施工企业大多都挂靠着众多的中小企业,造成实际上的超越资质承包。这种现象相当普遍。

3、发包方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不按期办理竣工结算

4、承包商恶意索赔有的承包商针对低价中标的原则,利用我国目前索赔法规不完善和发包方不甚懂得索赔业务的特点,采取低价抢标、高价索赔的谋略,投标时低报价,设下暗井,得标后,在执行时恶意索赔。受建筑市场主体自身和客观条件的阻碍,施工企业恶意索赔和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的现象同时存在。

(三)合同管理问题

由于合同管理法制不健全,一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不熟悉《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合同管理不规范,导致合同执行纠纷,合同纠纷的使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浪费。

1、合同意识普遍缺乏。不重视合同管理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就将其柬之高阁,不去认真研究合同条款和内容,直到发生争执和索赔才将合同找出来。

2、合同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不规范大多数合同签订方尚未制订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工作程序,缺乏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文档管理混乱,合同管理水平远未达到专业化管理的程度。

3、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由于对合同管理人员要求不严,培训力度不够,造成合同管理人员法律观念不强,合同管理知识缺乏,素质有待提高。合同的约定粗糙,合同条款和现场实际情况脱节,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扯皮、互相推诿、乃至引发争议的重要原因。本次调研的问卷显示,虽然大部分企业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但对合同条款的熟悉程度并不高。

4、把罚款作为执法的主要手段政府在建筑市场监管中,常常把罚款作为执法的主要手段之一,有的执法机构甚至把罚款作为创收的渠道,失去执法者的公正,损害了执法者的形象。

5、合同纠纷逐年增加近年来,建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已由过去局部的单一层面向综合型和大型层面扩展,涉及的工程量大,关乎的问题层面也随之扩大。

(四)合同文本问题

目前使用的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是1999年颁发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推行,原来的合同文本越来越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由此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1、示范文本的内容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行的合同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中只对参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各方的分工和相互之间关系、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分工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缺少相应的约定。国外的合同示范文本用相当大的篇幅把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处理的几种意见都在文本或文本补充条款中有明确表述。

2.对示范文本的使用缺乏强制性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国家规定为指导性的。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项目比例并不高,约为50%-70%。相当一部分已签工程合同采用了发包方起草的合同文件,而这种合同文件很不规范。还有一些国内投资工程项目的发包方,聘请国外的咨询公司进行合同管理,他们不是按照国内有关合同管理的文件和相关法规执行,而是按照西方的管理理念,采用国外的工程合同文本,甚至断章取义的套用菲迪克的条款,这种情况在我国南方地区较为多见。

3、示范文本适用范围窄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包括1999年由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1999―020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监理合同示范文本》,这三种合同文本涵盖了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三方面,只能支持一般的施工承包合同,仅适用于采用传统项目管理模式的工程项目。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出现了对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的需求,因而存在签订总承包合同缺乏依据,总、分包合同各行其是的问题。

2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大,持续时间长。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实施的过程中,最初仅仅依靠在图纸上,从图纸的建设和安装的产品来实现,不仅取决于施工质量,各单位的工作,而且还与建筑材料的质量、设备、工艺选择、施工和安装人员技术水平的利弊之间有直接的关系。建造和安装的过程中面临着许多风险:前不可预知,不可抗力,政策或造成的经济风险,合同风险管理的条款,技术风险造成的价格上涨所带来的风险的风险。如何预防和控制损失的风险,是在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损失的风险,注意风险因素的风险概率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在项目实施阶段。一、要加强执行合同的成本控制,经常使用的统计和评估的建造和安装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注意风险的发生和发展所提出的损失预测的风险迹象;二、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在政治和经济变化的形式和业主支付能力和信誉,熟悉合同和保险法规条款,声称要控制亏损;第三、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到风险离开了成本的一定比例,以减轻风险;第四分散的合同风险,形式由联合体或分包商签约,以分散风险,另一个是由一些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投保。实施建设和安装合同,业主和承包商合同风险分担的监管的共同努力下,减少合同风险,注意风险,并采取预防措施,并在合同管理,实施各方面的不同阶段有效的风险控制,提升的主要当事方的责任和抗风险意识,以确保建筑和安装工程的顺利实施。

3 发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原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及其配套相关文件已经实施十年了,对规范建筑市场承发包双方交易行为起到了制度性作用,对我国建筑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随着市场的发展,示范文本应更加突出国际性、系统性、科学性,更好地体现示范文本应具有的完备性、平等性、合法性、协商性,为形成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作出更大贡献。

3.1 尽快完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体系应在现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做好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的制定工作。应吸收借鉴国际工程合同范本中适应我国国情的内容,女HFIDIC合同条件,将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形成“补充条款”,让签约双方确认其中的解决办法,以便承、发包双方有所遵循,减少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随意性和出现纠纷后各执一词,不知如何处理的问题发生。增加和细化索赔条款。把双方索赔作为合同执行条件发生变化时调整总价的正常手段。

3.2 建立适合不同合同参与方的合同体系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然而,目前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文本。应根据合同缔约方的不同,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包括:业主一工程师;总承包商一分包商;承包商一材料或设备供应商等合同文本。

3.3 建立适合不同项目管理模式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近年来,工程建设实行工程总承包的越来越多,这样做,既有利于建筑产品成本低,质量好,又能够简化建筑产品购买的组织管理,使建筑业能提供更广泛的服务。如国际上实行的EPC、PM、POT等合同模式。我国地域广大,自然环境、经济体制等方面影响因素很多,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情况也不同,迫切需要根据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加速建立各种不同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制定相应的合同文本,以适应建筑市场的要求。

3.4 提高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实用性和权威性修改、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应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地位和作用。只有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实用性、可操作性才能提高它的权威性,才能充分发挥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价值。

4 积极完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渠道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成立调解机构,加强对合同纠纷的解决力度。

4.1 借鉴国外经验,倡导大型项目采用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方式

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出现是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实践的结果,它弥补了传统工程解决方式的不足,具有有效性、预防性、现场性、保密性等特点,有利于解决工程纠纷,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争端裁决委员会适用于合同金额较大、施工期限较长的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项目,大力倡导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争议解决方式,确立其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和价值,有助于推动我国工程承包企业健康、规范、有效地发展。

4.2 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

调解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主要方式,其效率高、成本低,应大力推广和采用。我国应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程纠纷调解业务。为保证调解质量,调解员采用上岗证制度,由经过培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方面的人员担任。为保证调解制度的尽快开展,应将其纳入仲裁或诉讼前的必经程序。对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选择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4.3 完善仲裁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由于其标的物的特殊性,具有涉及面广、履约时间长、技术复杂等特性,其纠纷的解决有很强的技术性。因此,各地市仲裁机构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有关协会等,吸收业内高级管理人才,建立建筑工程专业仲裁委员分会,提高仲裁业务能力,加强合同纠纷解决力度。

5 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建设市场风险继续增加,并逐步完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市场监管,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工程的风险意识,在这种新形势下,合同管理成为施工和项目管理的核心,项目管理各方面的工作应集中开展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的核心,实现建筑安装工程的科学管理已经越来越重要。因此,要高度重视建筑安装合同管理,深刻理解其重要的地位,在项目管理,探索和总结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技能,寻找新的办法来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的基础,促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并认真履行合同条款,从而降低了施工风险和安装工程合同,以保护各方的利益,以确保建筑和安装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中国安装协会,完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的政策建议,2009(10)

[2]中国安装协会,我国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管理的成就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2009(9)

[3]刘军,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前期管理要点[J],建筑工人,2006(5):29-32

[4]张耀元,刘德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与发展[J]城市建设,2011(3):57

第5篇

在当今社会的现代建筑工程中,不仅需要专职的人员和部门来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而且也需要其他各种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和部门都必须要精通并熟知合同内容,熟悉合同管理与可能出现的索赔工作。所以在开发、设计、监理(咨询)、施工等过程中合同管理也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而如今的人们充分意识到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拥有的特殊地位和所能发挥的巨大的作用。现在国外很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公司和大的工程承包企业都十分重视合同管理的工作,甚至作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与成本(投资)、工期、组织等管理同时并列的管理职能。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必须要融入整个工程项目管理过程当中。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就必须对所有项目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方案。使合同管理与其他管理职能密切结合,共同构建工程项目管理的完整体系。

2、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方面的作用

2.1合同管理在工程造价方面的应用

合同规定是将与设备、材料相关的大部分费用,依据设备费与材料费在建设工程费用中约占的60~70%左右的原则作为工程直接费用,其价格的高低将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多少。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要控制好设备、材料的价格需求。合同是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的重要支付凭据。而监理工程师和工程承包时所建立的合同的工程量核定单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则是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依据。在控制拨款数额时,首先应对工程竣工数量进行审核,只有其中质量合格的产品才允许计量,对不合格产品及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产品的损坏而出现返工现象等增加的产品将不予计量。

2.2合同管理的索赔问题

合同是正确处理索赔事件的具体依据。对于工程索赔方面应当加强主动控制能力,尽量减少工程中所出现的索赔因素。一旦索赔提出后需要及时处理。在解决这些索赔事件时的时候,一定要在承包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客观的角度仔细研究索赔方案的可行性,其次核对其取费是否合理,最后明确索赔数额。

3、加强合同管理的一些措施

3.1合同管理的变更问题

合同变更管理的主要方面是管理所有可能出现合同变更问题,所以必须要建立科学的合同变更程序与方式。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要依

据相关的法律和程序进行合同变更管理。因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方面是建设工程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作为一个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在熟悉所有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和有关内容的基础上,才能严格对合同履行和变更进行管理,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与此同时,合同是控制工程改变的唯一凭据。在施工之前,要首先对施工图纸进行仔细的审核与查实,如果发现在设计中有错误的地方,要尽快改正,进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减少施工开支。对于每一项工程来说,如果设计单位和业主提出设计的改变,我们都应做好改变之后计算花费的工作,计算出需要追加或余出的投资,给业主或者设计单位提出是否变更或更好的变更方案。完善工程变更程序的现场签证手续,要求在工程变更前,必须要经过监理、业主及施工三方的一致意见,力求做到所签署的新内容、工程量与工程变更情况一致,这样可避免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出现不良后果。同时依据合同规定,严格审核变更金额,正确合理地确定额外的工程量所需要的造价等,用以避免施工方面采取非法手段增加工程造价。

3.2加强合同管理的其他措施

实施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在社会上广泛推行工程担保,并且建立工程保险制度,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重要作用,保护工程实施中当事人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政府有关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所评估的工程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复杂程度以及工期时间等信息,来确定合同的形式、工程款的数额及其结算方式。通过分阶段付款的方式或者是一次性付清的方式来减少合同欺诈和垫资承包的出现几率。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随着建筑工程的发展,合同纠纷的时间也越来越多,而调解在合同纠纷中占据了领导地位,其效率高、成本低,应大力被人推广与使用。降低合同纠纷进一步升级的可能性。因此我们应多支持建设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公司开展工程纠纷调解的业务。同时将纠纷调解工作变成一个职业向全国推广,为了保证调解纠纷工作的成功性与可行性,需要经过进一步培养的监理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担任,建立仲裁委员会,将制度的能力发挥至最大。建立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加大政府主管部门对这方面的监督力度。由于政府主管部门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为了加强合同管理,也为了保证合同内容的正常实行,严格到资金不足不许招标,施工合同需先仔细审核过后才可以颁发施工许可证,需先结算工程款后方可验收工程等一系列有关规定,坚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绝不让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事情发生。

4、总结

第6篇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管理模式

1.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程序

1.1合同的订立

(1)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且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通常由部分工程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组成。

(2)风险约定。

显而易见,这一新的计价方式,对于工程量的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应由业主承担。对投标所报出的成本、单价等所带来的风险应给该承包商来承担。为了使合同的履行中能够更好地界定与计算因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该更进一步的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要是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的变更,即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的变更所引起工程量增减,应约定单价的具体调整幅度。

(3)合同备案。

合同备案与跟踪监督,应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合同的备案与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与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也贯彻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1.2合同的履行

如果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的合同就是主要关键.履行合同包括:(1)处理工程变更与其计价;(2)计量支付以及竣工的结算。

1.3索赔的处理

在以前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但要是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和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也就大大的增加。工程量清单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和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能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的目标控制。

2.构建工程量清单计价下的合同管理模式

2.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

(2)总价合同,可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2.2工程量清单类别

(1)准确工程量的工程清单。

即工程量清单中所给出的部分项工程量和列项是相对准确与完整的。目前所实行计价规范与施工图的基础上进行招标,招标人都提供相对准确的工程量清单。

(2)近似工程量的工程清单。即工程量清单中所给出的工程量来为近似工程量,列项也并不完整。目前实行计价规范和在施工图基础上来进行的招标,一般不是近似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

2.3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1)一般结算和支付方式

A方式:结算时应以实际来完成工程量中的综合单价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合同中需要约定工程量的计算与确认的程序以及有关要求,一般是由承包人所提出,发包人的审核确认。

B方式:按付款的计划来支付。即承包人按月进度及招标文件中的约定形象进度节点与阶段(但相邻付款最长不可以超过45d)制订付款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所产生合同约束力,作为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主要依据之一。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付金额纳入最近的一期付款中支付。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付款计划编制的具体要求、审核和调整的程序等等。

(2)单价合同:实行单价合同时,一般都使用A方式来支付工程进度款。

(3)总价合同:实行总价合同时,一般可以采用B方式支付工程款,也可以采用A方式。

(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有规定的,应当执行其有关规定。

2.4变更的计价方式

(1)可以精确的计量变更计价的方式。以独立的报价形式,以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来确认后产生合同的约束力;按计价的规范计量,根据工程量的清单已和有单价的计价,适用同样的及类似的工作;以工程量清单已有单价为基础进行合理调整后的单价进行计价,适用于类似的性质但施工条件不同的项目,单价调整应合理地考虑差别因素,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产生合同约束力;按零星工程的计量和计价方式处理。

(2)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的计价方式。零星工程和不可精确计量的变更可以是独立报价或根据实际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进行结算。

(3)在合同中无适用的变更计价方法,而双方无法就变更的计价达成一致时,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4)变更的计价办法应用。变更计价的办法可根据合同中约定多种方式并存,同时也约定一个优先顺序,当优先的计价办法不适用及合同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时,可再依次采用其他约定的变更计价的方法。

3.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合同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3.1我国目前合同管理现状

(1)评标方法不合理.我国目前工程招标评标基本上都采用综合评分法。这种评标方法,不论企业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有多高,其成本多低,并不能根据自己的实力来获取报价的高分值,而是决定于标底和其它投标单位的报价,并不能实现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2)工程款支付方式和结算方式不合理。由于合同双方对风险管理意识淡薄,合同管理水平低,施工中工程变更、签证较多,以及我国一直使用预算定额等原因,在工程款结算方式中,双方一般都约定竣工后按照预算定额据实结算。这样,中标价与工程结算没有关系,对承包商没有约束力,不能真正实现公平竞争,从而导致招投标过程不断发生各种腐败问题。

(3)合同的纠纷解决渠道不畅。可根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言,我国几乎没有经营性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屈指可数,专门从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更是少之又少,甚至有些地市根本就没有,诉讼解决纠纷在时间上拖之又拖。所以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后,多以是承包商让步而和解,否则,承包商陷入工程款的拖欠泥潭。

(4)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施工合同签订后,业主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通过备案审查,以防止合同违规、违法以及显失公平的现象发生。但现在这一环节往往是“备而不审的”,合同当中有着很明显的违法条款存在,通过顺利的备案,给合同的当事人与双方都形成一种合法的错觉,并在合同中实施中依“合同”履行,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3.2加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规范评标方法。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工程应强制采用合理低报价的评标方法。在评标过程中,使用先评技术标,再评商务标的两阶段的评标方法,不论是技术标还是商务标均采用“封闭的判卷”方式来进行评标。另外,为了能够确保评标委员的公正性,加强评委的责任心,提高评委的职业道德水平以及评标能力,本人认为应采用评标人员注册职业化的方法,以解决评标过程“短、平、快”的不负责的态度。

(2)建立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工程担保,建立工程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行为主体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有力手段。实行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目的是防止投标人以不切实际的低价中标,或因无实际施工能力而无法履行合同,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从而使投标人在投标时量力而行。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制度,目的是垫资施工和拖欠工资,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我国建筑业不仅要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更要加快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建立,并采用强制性措施。

(3)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等工程特性,按合同价款的确定形式,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强制性规定,严格控制按里程碑完成工程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减少合同欺诈和垫资承包的可能性。

(4)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

①建立合同纠纷调解制度。我国应鼓励建设监理公司、造价咨询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工程纠纷调解的业务。为保证调解的质量,调解员应采取上岗证的制度,由经过进一步的培训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人员来担任。为保证调解制度的尽快开展,应将其纳入仲裁或诉讼前的必经程序。②完善仲裁制度。各地市仲裁委员会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联合监理协会、造价协会等,吸收业内高级人才,建立建筑工程专业仲裁委员分会,提高仲裁业务能力,加强合同纠纷解决力度。

(5)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上应加大力度。建议颁布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施工合同管理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后方能上岗。建议高校开设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专科专业,以及工程管理专业“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

5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进行有效合同管理的措施为:规范评标方法;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规范工程款结算方式;完善合同纠纷解决渠道;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6参考文献:

[1]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533-534

[2] 陈建功,韩建平. 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探析[J]. 甘肃科技, 2008,(06) .

第7篇

关键词:高校 经济合同 纠纷成因

中图分类号:F272.5;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37-02

高校作为承担公共服务的组织,属事业法人,拥有合格的民事主体地位,依法享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的权利,并独立承担因此而至的民事义务和责任。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为实现发展目标,以自身为一方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基础上签订体现经济内容的合同。高校经济合同是高校作为普通的市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意愿表示一致的结果,从合同主体、订立等方面看符合民事合同的特征。高校经济合同一般有设备采购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设备设施搬迁合同、学生保险合同、场地(设备)托管合同、校企合作合同、物业管理合同、供用电合同、食堂托管经营合同等。

高校经济合同在合同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过程中,往往会由于一些主观和客观上的原因,不可避免会出现纠纷,而且纠纷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合同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具体来说,高校经济合同纠纷有的是因合同是否有效而引起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文本理解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而引起的争议,有的是因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而引起的争议等等。我们可以从人为因素、管理因素、外部不确定因素等三个方面对合同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

一、高校经济合同纠纷的人为因素分析

高校经济合同的主体是高校和与之签订经济合同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人作为载体参与经济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整个过程,离开了人,经济合同纠纷就无法存在。

合同管理工作专业性、综合性很强,合同管理人员是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职业道德和情商方面有很高的要求,既要求有较深的文字功底和较强的书面表达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还要求有本行业本专业知识、法律知识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

高校是人才聚集的地方,然而高校在经济合同管理人员配备上没有按高规格进行,高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文化素质与其他部门人员相比要低。我们调查了解到广西高职院校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缺乏,管理人员的学历普遍只有本科学历,有的只有大专学历,甚至只有高中学历,没有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行为不规范、使用合同文本不规范,没有使用格式合同文本,造成双方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签订的一些合同条款过于简单,约定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无法操作或者操作过程中容易引起歧义产生纠纷。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低,直接影响合同管理的质量,经济合同纠纷是在所难免的。

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风险防范意识较差,也会导致经济合同纠纷。部分高校领导对合同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关注高校教书育人,经济合同相关管理人员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对市场与合同、合同与合同管理的关系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认为是老关系,碍于情面搞口头的“君子协议”,不签订书面合同;有的缺少对合同向对方资信的调查了解,没有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就草率签订合同;有的怕麻烦,图省事或只签内容条款不全的合同;有的则为偷逃国家税款,故意不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阴阳合同”。这些都极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合同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差以及职业道德低下也是造成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因。有的管理人员只是应付性地完成任务,需要签订合同却不签订合同,或者草率签订合同,一旦签订合同就将合同束之高阁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进行监控;有的不重视自身按照合同约定应履行的义务,认为关系好,没有按时交付标的物或支付款项等;有的对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事实证据收集意识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对方违约事实后,往往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认为没有必要计较该问题,或者处于双方关系考虑不愿意计较该问题,也就没有重视和收集对方违约的事实证据。一些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在交付货款或标的物时,不注意索取凭证,有的得到了接收凭证也不注意保管,导致丢失或毁损,在双方对质时无法提供凭证因而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意见不一的情况,由于合同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差,方法简单处理不当,很小的事情被放大或是激化,也会造成纠纷。

二、高校经济合同纠纷的管理因素分析

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制度,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等。

合同管理部门应包括合同业务部门、合同审核部门、合同批准部门以及合同归档部门。就高校而言,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都有可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因而都是经济合同的业务部门,这样一来高校经济合同业务部门就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之多,各业务部门业务范畴不同,统一管理也将增加难度,管理不善容易产生经济合同纠纷。各高校对合同审核的归口管理各有不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室、学校办公室都有可能是合同审核部门,也有的高校成立联合审核部门,当然也有的高校无审核部门,缺少审核环节,业务部门起草直接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合同的审批应归口校长办公室,小型经济合同由分管副校长审批,大型综合性的经济合同由校长审批,然而从各高校经济合同管理实践来看,合同审批有不严格之处,有的职能部门不经审批直接以学校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有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二级教学单位以自身的名义与对方签订经济合同,这样的经济合同不可避免引发纠纷。各高校对于经济合同归档管理部门也不尽相同,有的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有的则由各业务部门自主管理,各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往往为兼职人员,素质参差不一、更换频繁,造成合同遗失或合同管理跟进不到位,因而引起合同纠纷。高校各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分工负责各司其职,有的高校出现职能部门或各自为政、或越权干预,或把关不严、或沟通不畅等现象,致使整个学校的经济合同管理混乱。

合同鉴证是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合同管理机关在依法证明其合同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后给予盖章鉴证的一项制度。高校在签订经济合同时,由于对对方的主体资格、履行能力等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了解程度有限,或者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把握,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作出证明就尤其必要了。合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合同文本和合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公证机关对合同进行公证,是公证机关对合同的一种监督形式。合同鉴证和合同公证对预防合同纠纷起重要作用。由于合同鉴证和合同公证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绝大部分高校没有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和公证。鉴证和公证的缺失,也是造成高校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因。

高校经济合同缺乏持续有效的管理,注重静态管理而忽略动态管理是高校经济合同管理的普遍现象。高校业务部门签订合同之后,将合同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很少关注进展情况,任其发展,不对照合同、不落实账款、不及时核对合同货物。有时高校与对方签订多个经济合同,双方交接合同标的物品批次或品种多,而款项往来又频繁的时候,双方不及时核对确认合同物品款项,时间久了,加上人员有变动,物品款项无法分清,理不出头绪,结果就出现纠纷。有的高校合同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收款付款不及时,有时业务部门认为财务部门应该已经支付合同款项给对方,等对方拿合同来追究责任时才知道款项没有支付;缺乏有效管理,表现在支付款项(收取款项)与合同中的应付款(应收款)无法一一对应,学校一方或者双方均没有及时确认和登记,无法确定合同中的应付款项是否按时支付,久而久之就造成争议引起纠纷。

部分高校经济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手段滞后,有些高校管理层没有正确认识合同管理对学校管理甚至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重视合同管理机构的设置,不配足配好工作人员,不注重合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不配备合同管理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合同管理工作停留在手工操作阶段,信息化程度低,合同归档、合同调阅以及合同跟进受到影响,有时纸质合同遗失、损毁时,因为没有经济合同的电子文档作为参考而造成被动履行合同的情况。全球一体化和网络经济时代,高校在设备采购、物资管理等方面将越来越依赖网络,合同管理信息化程度,影响到高校与对方的沟通协调,影响到高校在合同履行中的进程控制,影响到合同有关问题解决,问题处理不当,也将造成经济合同纠纷。

三、高校经济合同纠纷的外部不确定因素分析

高校经济合同纠纷除了人为因素和管理因素之外,还有许多外部不确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不是由高校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这些外部不确定因素可分为自然环境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两个方面。

自然环境因素主要是在经济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的一些自然灾害,如地震、雷雨、台风、洪水等,这些自然灾害对高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设备设施搬迁合同、供用电合同等影响较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于上述自然灾害的发生,使得建设工程质量或进程受到影响,或者是需要变更设计,或者是工程延期,或者追加成本,进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引起纠纷。

经济环境因素主要是在高校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导致合同纠纷,这些因素包括国家产业布局政策、对外开放政策和财税体制改革等,这些因素对高校设备采购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校企合作合同等影响较大。由于国家货币政策变动,利率、汇率以及人工成本、材料价格等原因,致使原合同标的物价格发生变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不一致随之便产生了纠纷。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4年度反腐倡廉理论研究专项课题《高职院校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及风险防控对策研究》(2014ZJ112)]

参考文献:

[1] 程秋梅.论法治视域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4)

[2] 徐霄枭,朱建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成因分析[J].山西建筑,2013(7)

[3] 王宝发.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3

[4] 王嘉杰等主编.合同管理操作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3

(作者单位:柳州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广西柳州 545616)

第8篇

合同管理是铁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失路合同管理具有自身的特点:

(l)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一般说来肤路建设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项目它涉及到铁路路基、桥涵、轨道、隧道建设等等各种问题,铁路标段招标额一般高于25亿元,如北京动车段工程总投资为74亿元。可见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肤路建设合同的标的金额较大。

(2)合同设计内容较多。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肤路建设合同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而且比较详细。以2011年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汤阴东至日照南段的铁路建设合同为例工程总承包单位(甲方)是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涝务分包单位(乙方)是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叫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涉及到工程概况、合同文件适用标准和法律、施工图纸、施工前期工作、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工程总金额、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质量检查与验收、安全施工、现场管理、违约、争议、附加条款等等注羊细的规定了工程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3)合同履行时间较长。铁路的工程量决定了铁路工程合同的工期比较长很多铁路工程管理合同的工期都在三年以上,比如北京动车段工程合同工期就是三年,这里的工期一般是包含节假日及不可抗力的胆对于雨雪天气等不可抗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不可抗力如果影响工期正常进行应当顺延工期。

2如何加强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

2.1事前控制—做好合同签叮前的准备工作

合同签订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铁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具体J清况沛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选择最适合的发包方式以及结算和验收方式。如被誉为“天路”的青藏铁路是世界海拔最高、线路最长的高原铁路启东起青海西宁市南至拉萨市,全长1956公里,青藏铁路的很多线路施工地点是高海拔地区和无人区,需要克服多年的冻土、缺氧、生态、天气等难题,仅靠一两个施工单位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为此清藏铁路的参建单位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几个单位他们共同商讨青藏铁路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2.2事中控制—签叮书面合同

做好合同管理与检查工作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应从兑现合同承诺,自觉履行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监督施工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在合同的约束下实现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目标的要求。为了确保铁路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施工企业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尽量采用书面合同。从施工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防止纠纷。合同一经签订,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捉使合同管理正规化和规范化撇好合同风险工作分析尽可能的避免合同纠纷。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一定要确保铁路施工单位人员的稳定尤其是技术性人才。关键岗位确保由专业性正是人员担任,监理单位定期报告人员流动情况,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同时,还要成立专门的独立于合同双方的第三方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状况要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的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证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等。

2.3事后控制—做好合同总结

处理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完毕,一定要及时总结和评估。对合同制定执行中的好的管理经验要总结推广对合同制定执行中的不好的管理问题要加以修正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合同管理的评估与总结工作是合同管理的最后阶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河以为下一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提供实战经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要尽量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加果不能和解就要申请仲裁甚至提讼。要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就仲裁解决纠纷达成了一致否则便不能进行仲裁。如果提讼就要尽可能的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3结束语

第9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纠纷; 处理

前言

我国的工程造价,是“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等将工程项目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由于从项目筹建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全程中,正确的项目决策、完整的工程设计将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精确计价。在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及项目施工阶段,由于受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工程变更、设计变更等多因素的影响,实际工程造价与招投标合同价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与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及风险以外的合理分摊存在矛盾。其突出的矛盾体现在工程费用签证和竣工结算,合同双方对合同约定计价条款理解意见不一,争执不下,使一些迟而不决的矛盾演变成了纠纷。此类若不加防范,不能合情处理,则不仅可能影响工程的合理计价,还将给社会留下不安定隐患。

一、正确的项目投资决策、整体深度的工程设计,是精确项目投资估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根本:

每一项工程项目建设的成败,源于正确的项目投资决策。项目决策正确,意味着对项目建设做出科学的决断,对项目建设标准、建设地点选择、工艺评选、设备选型等直接与工程造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行动优选出最佳方案,为建设项目前期预测和合理估算工程造价及在实施最优投资方案过程中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奠定基础。与此同时,为后续的工程设计质量提升、保证设计的整体性、整体深度要求创造条件。可以肯定,一项能够满足施工图预算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和安装要求的具有整体深度的工程施工图设计,一定有利合理、精确工程计价及在关键的施工阶段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效预防项目施工期及竣工结算矛盾或合同纠纷的产生。

二、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与合同总价,严格执行风险共存,合理分摊原则,加强工程造价实时风险监控,防患纠纷未然:

1.施工图预算作为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中一个重要的技术经济文件,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既是投资方控制造价、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拨付工程款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时报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预算包干的依据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由此可见,合理的招标控制价与施工合同总价源于客观正确的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则是编制施工图预算的基本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既要严格遵守国家计价法规、政策,还须系统熟悉施工图,熟悉标准图及设计变更等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文件;还应考虑施工现场条件因素,全面收集基础资料,撑握当时、当地的人、材、机市场行情,严格按图计量,按实际价格水平同时考虑一定范围的风险计价,才能真实、完整地确定工程造价,为审定招标控制价提供可靠保障,也为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和最终形成合理的合同总价创造条件,从根源上消除合同纠纷隐患。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之一,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完成招投标活动后,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实质性内容是合同约定的包括工期、质量、计价方式选择,合同风险范围、风险分摊原则及价款调整办法等条款。这些正是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中涉及投资控制、合同双方利益等最容易发生纠纷的核心。对此,招标人在审定招标文件、投标人投标报价及在合同签约中,均应严格遵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规范招投标及工程计价行为。要坚决遏制那些以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手段承揽工程以及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约后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最容易制造合同纠纷的不法行为。对合同类型选择,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客观地选择约定。除一些规模较小、工程量不大、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较小的项目可采用总价合同外,对工期较长、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单项工程项目设计或地质条件不太明确、或单项工程的分类己详细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以利于风险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分摊及规避合同纠纷风险。

三、严谨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政策,严格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条款办理竣工结算,恰当处置各类不同性质的合同纠纷:

1.对于在工程计价与价款结算中产生的与计价政策有关的合同纠纷,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以现行的国家或省、市造价管理部门出台的各项计价政策为准则,耐心做好各阶段、各项计价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区分各类不同性质的纠纷,按章、按规范予以处理。对于明文规定的、有明确执行起始期限的材料价格、预算工资单价等调整,必须严谨执行标准予以增/减调整。对于需分段调整、或应予加权平均、或须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的调整项目,更应不厌其详,组织落实计价政策,逐一落实调整。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中,各机构的造价从业人员应高度重视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重要性,按照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术。对于涉及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实质内容的项目特征,应予详细而准确的表述和说明,为准确的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提供保障。防止任何因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而导致在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产生更改,引起分歧,导致索赔;在竣工结算时,引起争议、纠纷等情况的发生。

3.对不可预见、不能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款调价因素,这就需要造价咨询企业或各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实施全程造价管理中,实施跟踪服务,及时收集和积累不可预见、不确定调价因素的笫一手资料,为预防和处理工程价款调整时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证据。发现问题不回避,应及时汇同参建各方商讨问题,分析确定价款调整办法并形成文件,争取主动,合理调整和控制工程价款,有效化解矛盾。及时反馈信息,不断总结,为处理今后类似案例积累经验。

4.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异常波动将明显影响工程造价,同时也是工程价款与合同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对这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首先应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合同条款中对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应予重点明确约定;对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办法应予明确。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应由合同双方依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根据建材市场实际的价格行情,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主要建材差价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或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基准,以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的差额为调整差价。避免合同纠纷的生成和有效处理合同纠纷。

5.由于工程建设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项目招标投标时的情况相比,因发包人对工程有新的要求、修改项目计划、削减预算或因环境变化、或设计错误等原因对原设计图纸作修改而形成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变动,在合同价款结算调整时,因变更签证不完整、不明确或合同各方利益目的不同而为此产生矛盾或纠纷。这类合同价款结算纠纷,具体体现为该不该增/减调整、执行哪一标准调整等多个方面。对这类问题,除了建设方、设计方加强深化施工图设计、完善合同管理以外,发、承包双方均应高度重视变更签证管理,凡涉及价款调整的签证,必须按规范要求的程序办理变更签证。调价依据应完备,变更内容及工程量计算要完整正确,应明确变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等约定,各方签证手续齐全,以防产生价款结算纠纷。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有关工程计价与合同纠纷,只要工程项目的参建各方均加以高度重视,全方位积极加以防范,以法律法规、规范和有关计价规定规范各自的计价行为,严格执行计价规范,在不影响工程合理计价,尽可能不伤及合同主体各方利益的原则下,积极、务实面对各类计价矛盾和合理化解纠纷,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的。这也将有力维护发、承包各方利益,有效控制建设投资,为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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