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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时间:2023-05-30 15:14:07

导语:在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个人所得税避税方法

第1篇

一、相关概念介绍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筹划。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自觉地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以降低税款,达到节税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纳税方法,从而使本身税务得以延缓或减轻,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采取的行为。 纳税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税法为原则的,其主体是纳税人,手段是“计划和安排”,目的是减轻税负并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 。

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以减轻自己的税负,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法规知识。此外,为了进一步提高纳税筹划的效果,纳税人还会自觉地进一步钻研财税政策、法规,从而进一步激励纳税人提高政策水平、增强纳税意识、自觉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

(二)有利于增强税收的公平性。

纳税筹划通过各种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纳税筹划可避免纳税人缴纳“冤枉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全过程是税法体系不断健全的过程,税法的健全伴随着税法的日益复杂,如果对税法研究得不透,就既有可能漏税,也有可能多缴税。

(三)有利于促进税法的改进和完善。

避税包括正当的避税和不当避税,纳税筹划和节税均属于正当避税,此外正当避税还包括利用税法的漏洞少缴税。纳税筹划和节税行为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各国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态度;而纳税人利用税法上存在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巧妙的隐蔽的行为安排其经济活动的行为各国政府都不支持。因此为了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只能不断完善税法,不让纳税人有打“球”的机会

三、个人所得税主要应税项目的具体筹划

(一)筹划的思路。

根据数据显示,个人所得税主要缴纳群体还是工薪阶层,主要从工资,福利等方面考虑. 个税筹划应把握的三大方向:(1)在保证实际所得不变的前提下,同时减少名义所得和名义支出,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比如把个人收入变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劳保支出,个人收入就可以在单位经营成本中税前扣除。(2)对可以减除一定费用的应税所得项目,应尽可能扩大减除费用额度。比如在房屋出租收入缴纳个税方面,若在房屋出租期间对房屋进行维修,那么维修费用就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从而扩大减除费用额度。(3)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收入等),应尽量避免临界所得进入高档税率区。比如某员工3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的税率,再多发几十元工资,税率就变成10%了,那么这几十元就应尽量改期发放,避免“单位多发了钱,收入却减少”的尴尬。

(二)不同方式的税收筹划

1.分摊收入的税收筹划

奖金,工资的分摊,如合理利用税收临界点等,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假如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其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就越高,从而纳税人收入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2.非货币支付方式的税收筹划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各档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使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计税的基数也变小了。可行的做法是可以和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方法,即由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如企业提供住所,这是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有效方法。此外企业可以提供假期旅游津贴即由企业支付员工(旅游)差旅费,然后降低员工的薪金。企业员工利用假期到外地旅游,将发生的费用单据,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带回来企业报销,企业则根据员工报销额度降低其工资。这样,对企业来讲,并没多增加支出,而对个人来讲则是增加了收入。

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是比较频繁的,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规政策,采用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使纳税筹划与税收法规的变化保持一致,保证所做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地位也必将越来越重要。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预期应纳税所得,这是基本的前提。在此基础上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第2篇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这个义务的同时,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相关:证券 财经)收益,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那么,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地避税呢?专家指出,从目前看,个人可以通过投资避税和收入避税两种方法有效避税。

投资避税:选择相关投资

说到合理合法避税,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银行保险培训专家陆炯指出,个人投资者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合理避税。目前对个人而言,运用得最多的方法还是投资避税,投资者主要可以利用的有股票、基金、国债、教育储蓄、保险产品以及银行推出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等投资品种。

投资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以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经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时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的时候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是免税的。对于那些资金状况良好、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而言,利用基金投资避税无疑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国债作为“金边债券”,不仅是各种投资理财手段中最稳妥安全的方式,也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的青睐。虽然由于加息的影响,债券收益的诱惑力有所减弱,但对于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老年投资者来说,利用国债投资避税也是值得考虑的。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家有“读书郎”的普通工薪家庭来说,利用教育储蓄来合理避税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相比普通的银行储蓄,教育储蓄是国家为了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出20%。但教育储蓄并非是人人都可办理的,其对象仅仅针对小学四年级以上(含)的在校学生,存款最高限额为2万元。

除了上述投资品种之外,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本外币理财产品也是可以避税的。随着央行两次升息,目前的本外币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也水涨船高。由于有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因此,这类银行理财产品暂时也是可以避税的。

在这些常见的投资理财产品之外,因为我国的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投资者还可以利用购买保险来进行合理避税。陆炯指出,从目前看,无论是分红险、养老险还是意外险,在获得分红和赔偿的时候,被保险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很多人来说,购买保险也是一个不错的理财方法,在获得所需保障的同时还可合理避税。

此外,公积金和信托产品也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公积金虽然可以避税,但是不能随意支取,资金的流动性并不强。信托产品所获的收益也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和风险较高,不是大部分普通投资者都可投资的产品。

收入避税:理解掌握政策

陆炯指出,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比如那些希望自主创业的人,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佣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人而言,可以利用这一鼓励政策,轻松为自己免去3年税收。

而对于大众而言,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也可巧妙地节税。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16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按照小王的收入40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000元-1600元,即24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2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200元-1600元,即16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的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6万元,一次性领取。按照国家的税法,他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他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每个月3万元的收入能使他适用的最高税率下降到25%,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第3篇

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组成的多元化,使得大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日益增多,而缴纳税金的多少直接影响人民生活质量,在西方国家,纳税人对纳税筹划早已是耳熟能详,而在我国,纳税人对纳税筹划还处于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的阶段,再加上税务机关的依法治税水平距离发达国家尚有距离,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低造成的各种问题,导致征纳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够了解。寻求公平税负,寻求税负最小化,是纳税人的普遍需求,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我国正处于税制变动频繁复杂的阶段,如何在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和提高的同时又不增加纳税负担,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职责所在。

2纳税筹划的发展历程及意义

2.1纳税筹划发展历程

(1)纳税筹划在国外的发展。纳税筹划思想的提出最早是由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于20世纪30年代在“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中提出的,他说“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得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税”。这是法律第一次对税收筹划做出认可;纳税筹划于20世纪50年代呈现出专业化发展态势,1959年成立的欧洲税务联合会明确提出纳税筹划的概念;与此同时,纳税筹划的研究也开始向纵深化发展;目前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在理论上有比较完整的研究成果,在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纳税筹划已经进入到比较成熟的阶段。

(2)纳税筹划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纳税筹划的起步比较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进入分离阶段;90年代纳税筹划开始与避税节税相分离,在此阶段我国出现了第一部纳税筹划专著《税收筹划》,由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唐翔编著,此书首次将避税与纳税筹划区分开来;2000年后纳税筹划进入公开化阶段,政府确立了纳税筹划的法律地位,国家税务总局在机关报《中国税务报》开辟了纳税筹划专栏,明确了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以此为契机,全国各高校、研究机构纷纷举办纳税筹划培训班,普及税务知识。由于个人所得税税负的轻重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及家庭的净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成为纳税筹划的重点。

2.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纳税人实现利益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纳税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提出多个纳税方案,通过比对选择税负最少,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一方面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税金,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正是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要达到的最终目的。

(2)有助于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纳税人意识包括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纳税意识淡薄,纳税人通常采用偷税、漏税、抗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谁进的缴纳;第二阶段是依法纳税,接受监督,此时运用的手段为合理避税、节税;第三个层面是运用税法知识,采用合理的方法对个人所得进行筹划,减少税金的缴纳,维护自身利益。因此,合理运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的表现。

(3)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针对税法中尚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以及有关税收政策的反馈。充分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反馈来的信息,可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进而可以不断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税法和税收制度。

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实施及注意事项

3.1将个人获得的收益转化为对企业的再投资

为了鼓励企业与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国家规定对于企业的留存收益不再征收所得税。因此,个人可以将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获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留存在企业作为对企业的再投资。企业将这些投资以债券或股权的形式记到个人名下,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对个人所得进行纳税筹划,既可以保护个人的利益,也对企业的发展产生推动作用。

3.2均衡纳税人的收入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越多,使用的税率就越高,因此纳税人的平均税率和实际有效税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纳税人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将收入均衡分摊到各个纳税期间,以避免收入大起大落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3延迟纳税时间

为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金,个人所得税规定了纳税期限,允许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任意选择时间缴纳税金。延迟纳税时间,可以在不减少纳税总量的前提下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资金使用率。

3.4利用公积金、保险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纳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以上保险、公积金时也是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以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各类保险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公积金和保险,为职工建立长期储备。

3.5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应以合法为前提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是在对税法体系进行认真比较分析后做出的纳税最优化选择,它从形式到内容都是合法的,是受到税法和税收政策保护的。

3.6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风险性

由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税法与税收体制改革迅速,使得纳税筹划带有大量不确定性因素,有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另外,税法中比较模糊的概念有可能使税务当局与纳税人的理解产生分歧。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时,不仅要掌握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还要了解征税主体对纳税筹划的认定和判断。

4结语

第4篇

关键词 高校个人所得税 内涵 类型 现状 必要性 筹划方案

一、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内涵和应税资金来源

(一)内涵

现阶段,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是指高校教师通过合法合理的工作在获得一定报酬的同时,需要按照相关比例缴纳一定税款的现象。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现阶段国家财务收入及社会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且就相关的资料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从开始的74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2723亿元,增长了171倍,说明人所得税已经逐渐成为我国的主体税务。

(二)应税资金来源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所以,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获得一定报酬的同时,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缴纳一定的税款。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涉及各行各业。对于高校教师来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主要包括工资薪酬、年终奖、劳务报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资金,而且还涉及高校教师在通过其他合法合理的工作获得的资金。

二、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现状和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一)现状

虽然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已经得到了相关工作人员的关心和关注,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现状存在着一些令人十分困惑的现象。例如,在同一个地区,相同税法和相同监管力度的前提下,会出现收入相同的高校教师需要缴纳的税款却不相同的现象,甚至会差很多;另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就是在同一所高校任职的教师,由于职称、地位的差异会导致一些收入比较高的高校教师在缴纳相关的税款后获得的实际收入却低于其他收入比较低的教师的现象。这样一来,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会受到影响,进而不利于高校教育水平的提高和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所以,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改变现状的必要性

通过对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的分析可以发现,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涉及人为因素、制度因素以及其他的主客观因素,其中主要的因素之一,就是高校对于教师薪资发放的时间和发放的额度及频率不够科学合理。所以,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合理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一方面,通过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使其获得更多的收入,从而有效提高高校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从而能够从根本上提高高校的教育水平,能够使高校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上促进高校的可持续发展和进步。

从另一方面来看,通过科学合理的筹划方法,对高校的个人投资、个人理财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筹划,能够有效地缓解高校教师由于工作原因不能及时地对自己个人所得税进行筹划而导致多缴纳税款现象的发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高校教师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

三、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通过上述对现阶段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种类和纳税现状的分析和研究发现,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薪酬、年终奖、劳务报酬、稿酬等方面所得的资金。所以,笔者通过相关的调查研究和多年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设计了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方案。

(一)工资薪酬税务筹划

现阶段,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一般包括基本工资、课时费补贴、科研奖金以及其他补贴费用。而高校教师的这些收入存在不均衡性,也就是说,高校教师在寒暑假时只能获得基本工资,而课时费也是根据某个学年的授课需要进行安排的,具有不稳定性,科研项目奖金又是一项历时相对比较长,而且也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收入。所以,对高校工资薪酬进行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鉴于此,高校教师工资薪酬可以改变年终统一发放的现状,采用逐月按时发放课酬岗贴补贴,各种临时性收入应汇总后平均到各月发放,这样能够有效地达到平衡月收入的目标。同时,避免收入过高突破税率临界点,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除此之外,还可以将高校教师的工资、薪金福利化,由高校向教工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如免费交通车、免费的培训机会、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等。这样一来,能够有效地满足高校教师的物质需求,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

(二)年终奖税务筹划

随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文件的出台,对广大的高校教师来说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进行避税,减轻自身的税务负担。于此,关于高校教师年终奖的税务筹划方案可以从合理利用适用税率临界点出发,在高校教师的月收入适用税率高于或者等同于年终奖适用税率时,可以尽量地将高校教师的年终奖积累到年终进行统一的发放。而反之就可以将年终奖合理地分摊到各月收入中按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税。这样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高校教师合理避税,减轻其税务压力。

(三)劳务报酬税务筹划

据我国劳务报酬所得税的纳税方法来看,对于高校教师根据自身合理合法的劳动诸如讲座、评审等活动所获得的收入,需要按照我国相关的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纳税;对于支付间隔超过一个月的,需要按照每次取得的收入计入当月进行纳税;对于支付间隔在一个月内的就需要合并当月各次的收入额加以计算。此看来,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和制度规范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安排每月发放高校教师劳务所得费用的额度和次数能够有效地缓解高校教师的税务负担,达到合理避税的目标。

(四)稿酬税务筹划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政策法规规定,高校教师通过出版相关的学术作品而获得的稿酬需要缴纳的税款是一定的,而且只能在一定限额内进行扣。由此,为了达到合理避税,减轻高校教师税务负担的目的,可以通过其他方面的资金和福利来补偿这部分税务支出。以说高校教师在签订相关的写作合同时,可以充分地考虑即将出版作品所需社会调研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一些成本费用,还要充分地考虑到相关部门的经费支出力度。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

四、结语

通过上述对现阶段我国高校教师个人所得税纳税的资金来源、纳税现状的研究和相关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可以发现,科学合理、实用性和适用性都比较强的税务筹划方案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轻高校教师的税务压力,有效地提高高校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有利于高校更好更快地发展和进步,促进高校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以,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的基础上,合理地对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税务筹划是相关工作人员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作者单位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第5篇

一、我国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

2001年到201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在6.1%--7.1%之间浮动,然而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一般都在30%以上,发展中国家却一般为15%左右。此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且是规范企业的工薪群体,大约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50%左右,而非工薪的高收入人群,税收约束则相对无效。我国银行存款中80%属于高收入人群所有,但是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却不足税收总额的10%,由此可见,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已相当严重,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调节经济的作用正在减弱。所以,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有效控制我国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流失是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一)税制方面1.税制模式不甚合理。目前,我国个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其便于纳税人了解和掌握税法,比较适合源泉扣税。这种税制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税收效率。但是各种实践表明,分类所得税制对个税的纳税人的税负能力缺乏全面的考虑,容易引发避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影响组织收入效果。2.个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不科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不同来源的所得釆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表面上看这种方法简单而且达到了横向公平,实际上纳税人家庭成员构成和家庭支出因素被完全忽略。例如:A是单身,月工资为4200元,B是非单身,要赡养两个老人,月工资同样是4200元。根据税法规定,AB分别每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52元、252元。AB两人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是252元,个税税负相同。从数量上来看,两人的个税税负一样,但是实际上,B因为要赡养两个老人,税负明显比A的要重,两人的税负实际上并不公平。

(二)主观意识方面原因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目前我国的“纳税光荣”只是一种口号,大部分人对纳税持抵触情绪。而且,高收入者的隐形收入居高不下,逃税的手段也是各式各样,利用税率的高低不同,将原本的高收入转变为低收入。目前,我国工薪阶层的税收在个税中占主要地位,物价的持续上涨使得实际购买力不断下降,本来就减少的收入部分用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直接减少了这些人可支配的收入,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产生了逃税漏税的心理和动机。

(三)征管原因分析1.对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我国高收入人群个税流失的原因正如前文所述,收入来源隐蔽,税收征管不严格。此外,我国目前税收征管水平不高,无法准确的掌握高收入者的个人实际收入;税务机关的稽查力度较弱,对高收入者多层收入存在税基缺乏监控。2.对偷税漏税行为惩处力度不足。我国税务部门对逃税避税行为执法不严,尽管对逃税行为有追缴税款鸡滞纳金、并处罚款的规定,但是税收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逃避纳税行为处罚往往过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些不严行为在间接上导致了纳税人逃缴个人所得税等不良风气的增长。

三、我国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流失对策分析

(一)建立合理的征管制度1.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税制度。由前面分析可知,现行的分类税制己经显然不能更好的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混合制应更能适应现行的经济发。例如,纳税人先进行分类缴税,之后于每年年度终了,再将全年的进行汇总申报,由税务机关根据综合办法重新核定税额,与原缴纳税额进行比较,多退少补。这样,混合征税制度既吸收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又对高收入者实行综合课征,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原则。2.向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过度。家庭是社会的基本行为单位,大多数经济行为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而家庭之间的贫富差距加大,很大原因是因为社会的收入分配不公平造成的。家庭之间的成员数量、收入情况等完全可以消除个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均的差距。从而能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增强公民的纳税意思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政府应真实的让公民意识到这一重要性,通过税收宣传,企业教育,或者媒体传播等各种形式,使公民逐渐自觉纳税的意识。同时,税务部门应提供各种税务咨询,税务公告等服务,使公民了解自己应享受的纳税权利,和应履行的纳税义务。

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一、引言

我国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国家的经济规模与个人收入都得到了迅猛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征收方式不仅关系居民个人的切身利益,还关系到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进而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然而当前我国面临着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的问题,个人所得税成为关注的重点;尤其是今年两会上个人所得税更是成为了人们重点关注对象。虽然国家多次修改了个人所得税制度,但是依然没有办法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纳税人的诉求。自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开始执行已有六年时间,期间有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呼声更是不绝于耳。尤其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不是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了一个整体性改革的新阶段,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各项手段、措施的可行性,对课税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征管流程等通盘进行设计。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不合理

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11类的所得分类(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逐项清缴的方式,即为对每一项收入使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征方法,不同的费用扣除。这样的征收方法简单,且各分类在征税所得之间不相互影响;但是征收方式跨越空间过大,无法囊括个人所得的所有收入,尤其是近些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不断多样化,收入的次数也不断增加,就非常容易造成纳税人偷税漏税的行为以及征纳双方的纠纷。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由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制度,使得近十年来工薪阶层成为纳税的主力军,而其他形式的所得税负占的比重较小。

纳税人的所得不在征管范围之内就不得对该所得征税,减少了税收的来源;例如:许多单位利用非货币支付(如免费用餐券、购物券等)的方式给员工发放;以及一些非工薪收入的人群用转换收入类型的办法来减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分类征收会导致所得一样,而税负不一样的不公平现象。例如甲和乙两人家庭环境一样,在同一家企业工作,而甲是公司里的员工,乙是公司里的兼职人员,假设两人的收入都为6000元,甲所适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类里的第二级,应纳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3500)×10%-105=145元,而乙所适用的是劳务报酬所得类,适用税率为20%,应纳所得税的税额为:6000×20%=1200元。由以上的结果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外在条件基本一致时,纳税收入来自不同的种类,税负出现了很大的差异,对纳税人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2.扣除标准缺乏全面性

我国现行的11类所得的扣除标准是采用免征额的方式。免征额是对每一类收入所得有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或者扣除率;例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扣除财产的原值以及一些合理的税费。设立免征额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是低收入人群免于交税,缩小贫富差距。但是该扣除标准的内容过于单一,没有考虑到很多纳税人生活中一些不可避免的开支,如抚养子女的费用,赡养老人的费用,生病的医疗费用,住房的费用等等。另外,由于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有高有低,各地区的收入和物价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收入高,物价高,有的地方收入低,物价也低,例如海南省三亚市的收入水平不高,物价却比较高;以及一些非工薪人员会将收入进行拆分或者隐藏一部分收入,是收入在免征额范围之内,而现行的扣除标准则没有考虑到这方面的问题。

3.税率一般较高,级距的范围较小

税率是所有税制要素中非常重要的一个要素,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依据收入的性质类别不同而不同,基本上有三类:第一类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第二类使用20%的比例税率,第三类为特殊形式的收入减征或加成征税的税率。这种税率结构的设计非常复杂、繁琐,既不利于纳税人纳税,也不便于税务机关征税,尤其是与工薪阶层有关的工资薪金所,级距非常多,达到了七级;税率过高,达到了45%,由于税率过高,打击了纳税人纳税的积极性,且税率越高,避税、偷税的诱惑就越大,避税、偷税的事件也就越容易发生,大大的增加了务机关的征税难度。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率来看,大部分只适用于5%和10%两档,剩下的一小部分适用中间税率,而45%的税率基本上是形同虚设,没有适用人员。由此来看我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于低层收入人员,而高收入人员的税收则流失较多,主要是因为低收入的纳税人收入来源较为单一,且税率固定;相较于高收入纳税人的多收入来源,税率形式不一的情况,其避税的机会要小的多。我国目前所用的七级所得税税率违反了税收的量能纳税的原则,即为纳税能力强的群体应该缴纳更多税收。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具体方案

1.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

众所周知,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已经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国情,但是要使用全面的综合征收模式,我国的各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从个税改革方向上,我国应结合居民收入特点和税收征收管理实际,充分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由此逐步建立起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的所得税制不仅要综合考虑到各地区的经济情况,而且也要考虑到目前居民收入的实际情况,避免出现局部收入过高,税源多负缴轻,或者局部收入较低,税源少负缴重的不利现象和所得一样而税负不等的现象发生。

2.完善扣除俗

合理设置各项收入的扣除标准十分重要,立法者在在修订个人所得税时考虑到纳税人之间的差异,如不同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住房状况等纳税人可以扣除的项目不同;不同地区的收入支出、物价水平的扣除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因此,考虑“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模式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纳税人基本扣除的费用应包括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生活必要费用以及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各方面的医疗、教育、住房等费用;而专项扣除的费用则为利息支出、慈善捐赠、盗窃和伤亡损失等费用。这样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税收负担进行了分解,既考虑到了横向上因为收入结构不同而带来的税收不公问题,又考虑到了纵向上所得多则纳税多的问题。

3.优化税率结构

以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为基础,适当的调整边际税率,将过高的税率调低,简化等级。例如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七级调整为五级或者四级,适当的扩大一下级距,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这样的话对纳税人而言,尤其是高收入的纳税人员而言,纳税等级和纳税额度降低,则会减少其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的抵触情绪,提高了其纳税遵从度,适当的降低了偷税、逃税的发生,也为后续的实行综合税制模式做好准备;对于征管机关而言,优化税率结构,不仅能简化征收管理手续,降低征收管理成本,而且也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税收收入分配的职能,真正的实现税负的公平。

四、结语

总而言之,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各个领域的专家和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和方案,虽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但大家一致认为应该从降低税负,提高起征点,让高收入者多交税,堵住偷税漏税的黑洞这些方面进行改革;而本文也认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应该在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完善扣除标准,优化结构税率等方面,这样不仅能够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体现社会公平,而且能够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功能。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应该制定一套系统的健全的适合自身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得个人所得税制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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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敬石,胡雍.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研究,2016(1):97-102.

[3]高亚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性研究[J].税务研究,2015(3).

[4]罗涛.概论个人所得税制改革[J].税务研究,2015(3):52-58.

第7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不合理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居民的个人收入构成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现行的分类所得说制模式也己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具体表现在:

第一,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分类所得税制对居民收入分性质区别征收,在这样的征收模式下,收入来源较多的居民可以多次扣除费用,并且分别适用较低税率,不能真实反映居民的实际税负能力。第二,容易造成合理避税、偷税漏税。分项计征,可能造成收入来源单一的低收入者反而适用了较高的税率,而高收入者则可以通过分散收入来源,利用各种的费用扣除合理逃避税收,从而达到少缴税、不缴税的目的。此外,分类所得税制采取了正列举的模式,大量的隐形收入未能列入征收范围,我国又采取主动申报制度,在主动纳税意识不高的情况下,纳税人不会主动纳税。第三,制缺乏必要的弹性。分类所得税制难以随着价格变化的趋势进行改变,无法因为通货膨胀的产生及时改变,不能够随时保持税负水平的稳定。

(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科学

第一,费用扣除没有考虑到个人实际税负能力。

分项扣除的方式不能够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能力。家庭成员构成、有无残疾、家庭实际收入状况、是否需要赡养老人等情况并没有制定合理的扣除制度。同样的工薪收入并不代表着同样的社会负担。例如:同公司同岗位的两位职工,一个是单身个人,一个有正在上学的孩子和抱病在床的老人,同样的工薪收入,两者的社会负担相差很远。按照我国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来看,两人所需承担的税负水平是一样的,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和国家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近些年,我国居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在教育、医疗等项目的支出比重加大,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同样缺乏这方面的考虑。

第二,同样收入水平,由于来源不同,实际税负相差很大。

同样的劳动,同样的劳动所得,由于我国费用扣除制度对工薪收入和劳动报酬收入的课征办法不同,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较大。从实际上来看,如今高收入者有着收入来源广泛、收入项目较多的特点,按照分项扣除的方法,可能造成收入较高者的实际税负较低,甚至可以合理避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收入来源比较单一的个人,可能收入较低却需要缴纳较高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个人主动纳税意识淡薄

首先,我国征税历史悠久,古代各种苛捐杂税造成了人们对缴纳税收的心理障碍,将税收征缴认定为皇权对老百姓的强制掠夺,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上缺乏自豪感;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失业保障、教育基金、养老赡养等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福利待遇没有结合,居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多少与其享受到的社会福利不成正比。

2.现金交易与隐形收入导致税款流失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需要科学的征管机制,需要税务部门准确掌握纳税人的全部收入状况。我国是现金交易非常普遍,现金交易的广泛性严重影响了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和掌握,影响了税务部门的征收监察。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来源渠道更加广泛,呈现多元化、复杂化、隐蔽化的趋势。例如个体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教授的讲课费、明星的出场费等等,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掌握这些分散和隐蔽的收入,只能根据账务凭证等会计资料来进行监督收缴。在主动申报制度下,这些人群并不会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致使大量收入并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流失。

监控现金的最终走向,是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有效补救办法,通过追踪异常消费对比有关个人收入信息,有利于掌握更为准确的征缴个人所得税。存储实名制要求每个人在任何银行机构设立账户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并记录在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银行金融网络掌握个人的消费、交易信息,全面掌握个人的收入状况。

3.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处罚措施

纳税人是否选择逃避税收取决于逃税成本是否大于纳税成本,如果逃税成本大于纳税成本,纳税人将会选择纳税而不会选择千方百计逃税。逃税成本的大小关键在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是否有严厉的处罚措施。我国税务部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征收手段单一落后,处罚措施不够完善到位。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征管信息流通不畅,信息来源渠道狭窄质量不高,

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也存在着税务信息延迟不能共享的问题。计算机科技的应用也仅在税收核算方面,纳税稽查仍然依靠手工,税务部门的计算机网络未能实现与财政、企业、海关、银行、商场等部门的联网。对于流动性大,分散广的广大人群来说,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较少,加上税务稽查队伍人员数量不够,难以实现经常性检查,在纳税人不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基本无法对纳税人进行征稽。在处罚措施上,税务机关把重点放在了税款的查补而处罚力度较小,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到了也是有利可图的。对于偷逃税者来讲,较低的偷逃税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促使他们拥有了侥幸心理。

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路及对策

(一)采用综合与分类并行的混合税制

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一个国家发挥其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居民收入水平、税务征管能力以及和税收制度配套的各种条件的完善程度。个人所得税制的改变必须从一国实际出发,不能过分超前,更不能理想化。我国公民自主纳税意识还不够强,税务征管条件比较薄弱,个人收入水平仍然较低,还不具备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综合所得税制的各项条件。因此,我国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模式选择应该定位于混合所得税制。对连续和经常的收入项目,如工资、薪金、财产租赁、劳动报酬、稿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等按照综合所得税制实行按年综合课征,并且在每一季度或者月末预缴,一个年度终了再最终清算;对股息所得、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经常性所得仍然实行分类课征模式。

(二)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按照国际通用做法,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分为一般扣除和生计扣除。虽然在扣除方式和标准上各国做法不同,但是大多数国家都遵循公平原则和补偿原则。就我国实际而言,个人所得税采取了定率扣除和定额扣除两种办法,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居民生活的变化。因此,应当考虑进一步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在一般扣除上,主要指为生产经营而产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补偿原则”实际列支并在一定限额内扣除。在生计扣除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扣除制度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应当考虑根据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年龄大小、婚姻状况、子女状况等,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家庭负担,对于赡养人口较多的纳税人可适当增大扣除数额,对老人、残疾人也应当考虑增加扣除数额。随着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逐步建立,医疗保障体系的逐年完善,纳税人在住房、医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多,在对子女教育方面的投入也明显增加,所以还应考虑到在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特许扣除标准的建立。

税收指数化是指税率和扣除标准按照每年的消费品价格指数进行相应的变化,以便排除由于通货膨胀造成的对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早己建立了税收指数化。我国也应考虑每年根据通货膨胀率和消费品价格变化对费用扣除标准进行调整,避免因为通货膨胀造成的“档次爬升”“档次下降”现象发生,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方面能够真实体现对纳税人基本生活的保障需要,同时可以考虑在针对不同经济发达程度的地域和城市,根据其不同的物价指数、生活水平,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做到因地制宜。

(三)建立科学高效的征管体系

1.提高公民主动纳税意识并加强监督

鼓励广大居民增加个人收入,使大多数人能够达到纳税标准,消除认为个人所得税是高收入群体税种的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培训,使纳税人知法守法、懂法护法,增强纳税人主动纳税的荣誉观念。要注重构建良好的治税环境,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加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居民纳税意识的提高不能仅靠宣传教育,要将监督检查、严肃处理结合起来。在税收监管中,要采取德治与法制相结合的手段,运用道德手段、舆论压力,使偷税漏税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也会遭到舆论的谴责。同时,针对我国居民纳税意识薄弱的现状,应加大日常的执法力度,接受群众的举报,不定期进行抽查,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给予严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报刊媒体多方面报道曝光;对于构成犯罪事实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刑事处理,不能以罚代法,以警示广大公民依法纳税,维护国家税收不流失。

2.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

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外延拓宽,二是内涵拓宽。外延拓宽是指将一些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税基之外的纳税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当中;内涵拓宽是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对于外延拓宽来讲,对福利和资本利得所得课税是最为突出的两大措施。我国居民收入构成越来越复杂多样,针对这种局面,可以考虑将资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超劳动报酬所得等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个人所得税税基。除了资本所得、股票收益和超劳动报酬所得,许多单位在节假日还大量发放福利,以季度奖金、年终奖金等形式的发放福利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部分收入绝大多数单位并没有主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加大对福利性质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基考虑方面没有将“灰色收入”这一收入概念考虑进来,事实上来讲,社会上的确有很多单位和个人在工资收入之外的那部分隐形收入已经远远超过了工资本身的收入,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应该将这部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当中,明确规定对“灰色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和措施,避免其侵蚀税基。在内涵拓宽方面,我国在对于税收减免当中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是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在这么多的税收减免项目中,具体的规定和措施还不够完善,因此,应该考虑减少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并逐步完善税收减免的各项规章制度,适时调整税收减免条件,严格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收减免。

3.建立科学征管系统并加大处罚力度

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依托,建立税务登记、税务申报、税款征收、信息存档等全国性的税务征管系统,并将企业、银行、海关、证券、房地产等部门的网络连接起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方位监控,使纳税人处在银行和税务部门的双方监控之下,防止纳税人的偷税漏税行为。设立纳税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完善纳税人的各项信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缴纳、申报时都必须提供纳税人的纳税识别号。同时还可以考虑将纳税识别号与个人银行储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进行挂钩,纳税多少与享有多少社会福利相结合,督促纳税人主动缴纳税款。最后,要严管重罚,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严管就是政策要镇密,征管要严格,不给违法份子可趁之机;重罚就是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严厉处罚,甚至从重处罚,造成强烈的警示影响。严管重罚是手段,目的在于约束纳税行为,保证税收不流失。

参考文献:

[1] 于圆圆.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不足及完善[J].财务与会计研究,2008,6:43-44.

[2] 殷慧娟.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财务与会计研究,2008,8:20-25.

第8篇

对于工资、奖金部分,由于目前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应纳税款,税率为5%-45%。因此年终奖等收入,不妨采劝分批领取的方法,可适当减少缴税额度;而兼职收入,采用“分次申报”也可合理避税。

对于通过理财来避税,个人投资者可利用我国对个人投资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避税。

比如基金,由于基金获得的股息、红利及企业债的利息收入,已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红利时,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目前,股票型、债券型和货币型基金等开放式基金派发的红利,都属免税。

又如国债,是投资理财手段中最稳妥的方式,并因其可免征利息税而备受投资者青睐。

再如教育储蓄。因为教育储蓄是国家为鼓励城乡居民积累教育资金而设立的,其最大特点就是免征利息税,因此教育储蓄的实得收益比其他同档次储蓄高20%。

此外,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一是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保险赔款免个人所得税。三是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目前市场上的本外币理财产品,也可避税。

那么,在日常生活钟究竟如何合理避税呢?看看下面几个案例,希望你能从中获得启迪。

案例一:工资、奖金要“瘦身”

理财经:年底奖金按月计提、增加“四金”

我现在的收入比较可观,每个月基本工资加提成大约有12000元,每个月应缴纳社保金、公积金等各项费用3356元,年底一次性奖金为6万元。在避税之前,平时月份应纳税为(12000-3356-1600)×20%-375= 1033.80;而年末月份应纳税则更高,为(12000+60000-3356-1600)×35%-6375=17090.4。两者相加,全年应纳税为28462.2。想想看,一年交这么多的税。后来,税务师经过核对我的账目发现,在我每个月提成中含有包干的交通费2000元、营销费用4000元,这笔费用应归公司承担,年底奖金虽然是一次性发放,但是公司完全可以按月根据绩效考核计提入账,专户保管,我个人还可以为自己增加失业养老保险等各种社保投入金额1050元。这样的话,我的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60000/12-3356-2000-4000-1050=6594元,每月应纳税为(6594-1600)×15%-125=624.1元,年交税为624.1×12=7489.20元,与避税前相比,一年要少交20000多元的税。

专家点评:避税前后所要缴纳的税额相差20000多元,而且又是合法避税,何乐而不为呢?其节税要领是:税前补充“四金”或增加“四金”,尽可能地报销费用,让收入实物化。

案例二:大宗进账分散化

理财经:分段纳税,投资基金、教育储蓄、分红类保险

我的医学辅导教材是去年上半年完成的,当时准备拿去出版时,我粗略地算了一笔账,整本书大约有30万字,按照事先的约定,可获得稿酬3.6万元,这样整本书出版后应纳税为:36000×(1-20%)×20%×(1-30%)= 4032元。后来一位朋友听说此事后,告诉我可以想办法合法避税,我想这本书写得那么辛苦,赚点稿费不容易,为什么不试一下呢?于是,我便找了一个税务方面的行家咨询,他让我将整本教材按教学进度分12个月出版,每月出一期3万字,每期稿酬3000元,这样的话,每月应纳税 (3000-1600)×20%×(1-30%)=196元,全年纳税总额为196×12=2352元,比一次性出版少交近2000元的税。另外,他还让我不要将所得的稿费储蓄起来,而是将它全部用来购买货币市场基金,不仅可以免去利息税,而且还可以让资金增值。

专家点评:同一件事情,换一种方式去做,就会出现两种明显不同的效果,这一点用在避税上也是一样。

案例三:打好出租“金算盘”

理财经:维修期间少缴税

第9篇

[摘要]我国现行税制是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建立的,具有一定的过渡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这套税制的弊端和不足也日益显露出来。个人所得税正逐步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而依赖于个人所得税发挥的收入调节职能也逐步成为财政职能的主要选择。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比如征税范围、税率、征管水平各方面,但其中最关键的还是税制模式的选择。我国目前正从分类课征制向混合课征制过渡。文章从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入手,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外的先进经验,探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需注意的问题,推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分类课征;混合课征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介绍

所得税是世界税制发展中较早的一个税种,所得税的开征导致了一次世界性的税制改革浪潮。在所得税体系中,个人所得税目前正逐步成为各国税制的主体税种,同时成为国内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目前来看,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常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如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营业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资本所得课以较重的税。它的特点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它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它的不足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不太符合支付能力原则。现在纯粹采用这种课征制度的国家并不多。

(二)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一般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这一类型。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不足也很明显: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它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它的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属于这种类型。这种所得税制最大的优点就是能最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因为它综合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得以实行从来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总体观察,分类制实行较早。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制,更多地演进为分类综合制。现在可以这样说,当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制,实行纯粹综合制的也不多。一般都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制。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存在问题

自从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经济建设和国家的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收入分配调节领域更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本身就有很多不足,结合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情况,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对个人所得税提出的最迫切的要求是调节个人收入关系,保证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同时,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目前还不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所占有的比例较小,组织财政收入近期内不是它的主要功能。所以,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而新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流失

在征管上分项进行源泉扣缴,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的扭曲。由于是源泉扣缴,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必须是在按月取得时缴纳,这样来缴纳税款,必然会产生一些对纳税人不合理的征税。如果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12个月内每个月都取得800元的劳务报酬,不需扣税;而乙在一个月取得9600元的报酬,其余11个月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那却要纳1760元的税。类似的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过分散取得,也能减少缴税数额。这样税法就容易被人钻空子,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三)现行模式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

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夫妻分别申报制带有不合理性,在实行累进税率的类别中,夫妻合并申报更为公平,有利于对家庭税收负担的调整。

(四)分类制对经济的变化缺少弹性,难以随通货臌胀而得到及时调整

在综合制中,可以根据零售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免征额及级距而维持税负不变,而在分类税中指数化便成为一个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物价水平必然会有一定波动,如何在这种经济形势下保证税负水平相对稳定,确是分类制的一个难点。

(五)目前我国全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这是我们税收工作的难点和缺陷

在寻求适合于我国的税制结构模式时,也应考虑运用个人所得税制去促进全民的纳税意识的提高。分类税制难以做到这一点。因为征收过程将以扣缴为主,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不多。这样,个人所得税征管将仍主要是沿用传统的征收方法,以征的一方为主,税务机关不找上门,纳税人就不会主动纳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已开始转变,税收申报以纳税人上门缴税为主。个人所得税也应适应这种趋势,税制模式的选择应有超前性和长远眼光。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种种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应该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道路。

(一)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发展

从世界税制发展史上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过程。英国是最早实行所得税的国家,素有“所得税祖国”之称。1779年英国开征所得税时,采用的就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课征的制度。直到1909年,英国才开始将各类所得汇总计算,综合征收,从而由分类所得税逐步转向综合所得税。德国于1808年开征所得税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1891年德国颁布新的所得税法,按综合所得实行累进计税。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分类所得税制,1959年税制改革时又改为综合所得税制。

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典型的混合所得税,就是1917年法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税制首先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分类课征,然后再就其总的所得课征附加税。当时税制的重点是在分类税上,而对总所得的课征则是一种补充。在分类税方面,它将全部所得分成七类,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不同的税率。而在附加税方面,它主要是根据个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收,实行累进税制。法国的这种混合所得税制一直沿用到1947年,后来被单一的综合所得税制取代。目前,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国家还有葡萄牙、韩国等。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重新选择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我国应坚持和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子;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结合目前实际经济发展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由分类所得税模式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转化。主要原因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低,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依赖于源泉课税的办法,也就是说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第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贫富分化已成为了我国的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节社会分配,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显然这正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所在;第三,实行混合所得税模式可以结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扬长避短,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理想选择。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改革的具体内容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果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则最后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以调节税负,量能负担,防止逃避税,公平分配收入。

[参考文献] [2]娄仲,张都兴.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

[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