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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核协议

时间:2022-12-29 05:06:38

导语:在伊核协议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伊核协议

第1篇

“和谐”是指相互间配合得适当和匀称,和谐社会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是一种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和谐社会包括三个方面: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内心的和谐。我国早在秦朝时就很重视社会的和谐发展。1975年在湖北云梦11号墓中出土了大量竹简,竹简上刻着《田律》,上面有这样的规定:从春季2月开始,不准进山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林间小道;不到夏季不准入山采樵,烧草木炭;不准捕捉幼鸟或掏鸟蛋;不准捕杀鱼龟;不准设置诱捕鸟兽的网罩和陷阱。这些禁令,到7月才能解除。如今,“和谐”已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并正在成为人们自觉的行动理念。

美文扫描一

寂寞红柳

山 谷

车一过托克逊,就进入了塔克拉玛干大沙漠,除脚下一条黑色的柏油路,两旁和天尽头都是浩瀚无际的黄沙,近处是黄褐色的块状戈壁,稍远处是连绵起伏的沙丘,弥漫着没有任何生命迹象的一片死寂。汽车朝瀚海深处驶去,临近塔里木河流域,蓦地钻出一株两株、一丛两丛胡杨林,枯槁的树干和顶端的新绿,在荒漠中挺出一片片绿阴,让人眼睛为之一亮,瞪大双眼仔细观察,还见匍匐在沙丘的地表上有一层翠色,车渐渐驶近,方辨识出那是一丛丛蓬勃的细柳一般的植物,中间蓬松起嫩紫的新红,像姑娘脸上刚刚洇开来的胭脂痕。

同行的新疆朋友告诉我们,这是红柳。

端详这在大漠荒野中也不失昂扬的一分笑意,禁不住怦然心动,一股热流在胸中回荡,久久难以释怀。这样身处险恶环境中的自在、散漫同时不失美好的生命,兀地让人想起刑场上的视死如归,想起身处绝境之中的从容镇定,想起蛮荒之远的处变不惊,也让人联想起壮汉胸前素手的抚摸,想起干涸心田清泉的滋润……

我不知道有无关于红柳的民间传说,如果依我猜想,她该是侠骨柔肠的女子宁死不屈的灵魂的再现。她要在这天地之间,留下她的凄情哀婉,她的绝唱,在甩下一串潇洒和浪漫后,昂起头嫣然一笑,毅然决然地走向天涯,走向大漠深处。她依旧年年岁岁开花,在蓝天旷野中,在无人注目欣赏的孤城绝域,以自己的一腔浓情照耀天地,将微笑将柔情留存在天地方圆之中。

我看见了红柳的妩媚,那一抹于深绿丛中散发出来的美丽,粉紫的细细的叶子,衬出柳枝的翠绿和旷野的落寞,那一份顽强、专注,让每一个多看她两眼的人生出无限的爱怜和敬意。她把她的惊人的美丽和执著、倔犟,留在这天地之间,宁愿与大漠瀚海相伴,也不在烦嚣的江南内地水草丰茂之处流连,那儿有着太多的是非和说不清道不明的拉拉扯扯,有太多的勾心斗角和朋比为奸,只是为了占有一丁点的蝇头微利,一丁点的风光名头,从而搅得内心不得安宁。在这个世界上,没有比心灵的安静使人更为高贵和脱俗的了。红柳安心在这寂寞之中。

这荒漠瀚海,可是红柳们的天地啊,她的微笑,她的爽朗,她的高傲,是天地之间的另一种颜色和性格。

(选自《新华日报》)

探究练习

1.文章最后一段中的“她的微笑”与第____自然段照应,“微笑”一词实际上表现了红柳怎样的品格?

2.文章最后一段中的“她的高傲”与第自然段照应,这里的“高傲”实际上表现了红柳怎样的品格?

3.下列句子与文旨不符合的一项是()

A.文章以物喻人,从多方面揭示红柳的特质,实际上是赞颂具有红柳精神的人,体现出作者内心与大自然的和谐。

B.“像姑娘脸上刚刚洇开来的胭脂痕”这一比喻形象地表现了红柳绚丽妩媚之柔美。

C.红柳不生长在“江南内地水草丰茂”之处,是因为她不适应那里的地域特点。

D.第五自然段称红柳“心灵安静”不是指清静无为,而是指远离“勾心斗角”“拉拉扯扯”的高贵与脱俗。

4.从文中找出一处表现红柳不畏艰苦豪爽之美的比喻句。

5.文章叙述、描写、议论、抒情相结合,试找出文中一处直抒胸臆的句子。

美文扫描二

蜡 梅

余秋雨

依我看来,这枝蜡梅确也当得起病人们的执迷。各种杂树乱枝在它身边让开了,它大模大样地站在一片空地间,让人们可以看清它的全部姿态。枝干虬曲苍劲,黑黑地缠满了岁月的皱纹,光看这枝干,好像早就枯死,只在这里伸展着一个悲怆的历史造型。实在难以想象,就在这样的枝干顶端,猛地一下涌出那么多鲜活的生命。花瓣黄得不夹一丝混浊,轻得没有质地,只剩片片色彩,娇怯而透明。整个院子不再有其他色彩,好像叶落枝黄地闹了一个秋天,天寒地冻地闹了一个冬天,全是在为这枝蜡梅铺垫。梅瓣在寒风中微微颤动,这种颤动能把整个铅蓝色的天空摇撼,病人们不再厌恶冬天,在蜡梅跟前,大家全部懂了,天底下的至色至香,只能与清寒相伴随。这里的美学概念只剩下一个词:冷艳。

它每天都要增加几朵,于是,计算花朵和花蕾,成了几个病房的大事。争论是经常发生的,争执不下了就一起到花之前仔细数点。这种情况发生在夜里,病人们甚至会披衣起床,在寒夜月色下把头埋在花之间。月光下的蜡梅尤显圣洁,四周暗暗的,唯有晶莹的花瓣与明月遥遥相对。清香和夜气一拌和,沁人心脾。

(选自《余秋雨文集》,有删节)

探究练习

1.简述下列各句中黑体词的表现力。

①天寒地冻地闹了一个冬天。

②……猛地一下涌出那么多鲜活的生命。

2.这篇文章借物抒情,托物寓理,从多方面展示高尚的人生观、价值观。仿照示例,请从其他角度概括本文寓意。

示例:“苦乐观”:天寒地冻,“四周暗暗”,蜡梅“好像早就枯死”,但却坚持“在寒风中微微颤动”,以能报春和给人“至色至香”为乐。

3.余秋雨的文章写的是“病中看梅”。病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蜡梅使病人们悟到什么,从而实现了心灵的坦然与和谐?这从哪些地方可以看出来?试作简述。

4.古诗中写到蜡梅的色与香的也有不少,试举出一首。

5.“俏也不争春,只把春来报。待到山花烂漫时,她在丛中笑。”这是谁写的诗句?这两句诗与这篇文章写到的蜡梅的哪些品格相通?

美文扫描三

倾 听

程自然

有一种表达,无须笑语盈盈,却让我们感到心旷神怡;有一种宽慰,无须金玉良言,却让我们喜逢柳暗花明;

它没有红杏枝头春意盎然的“闹”意,也没有“万绿丛中一点红”的标新立异,更没有“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的超凡脱俗,却有着让你功成名就时的微笑,黯然神伤时的缄默。

它,就是倾听。

有这样一些人,他们似乎无所不知,到哪儿都能侃侃而谈,但却没有谁愿意和他交流。当你和他走近,你会发现:他只会说话,却丝毫不懂倾听,和他说话,不能平等,没有尊重。

不是吗?仔细想想,我们在交际的过程中,太注重自己怎么说,却忽略了对交流者的倾听:别人津津乐道时,我们无动于衷;别人哭诉衷肠时,我们冷眼旁观;别人伤心落泪时,我们故言他物;别人无助伤感时,我们随意敷衍。这就是我们的交流,在亲人朋友最需要倾听的时候,我们没有留下足够的心理空间,只给了他们匆匆的背影,所以他们回报我们的,也只有渐疏渐远的身影和温情不再的冷漠。

其实,帮助别人无须什么“赴汤蹈火,在所不辞”,也许只须“此时无声胜有声”:别人高兴时,报以会心的微笑;别人悲伤时,和他一起忧愁;;别人沉默时,和他一起缄默走过……此时,你给予亲朋好友的往往不只是陪伴,更是真诚的尊重和理解,这些才是最安全的温馨的避风港湾。

很多时候,稍纵即逝的机遇,心结难解的朋友,心有隔膜的亲人,各奔东西的恋人,那纠葛的起因,往往就因为你不会倾听,就因为你“左耳进右耳出”的敷衍和心不在焉的话语。

倾听与倾诉,不是相互独立、毫不相干的两极,而是鲲鹏的两只翅膀,只有它们的完美结合,才能扶摇直上九万里。通过倾听,我们会摆脱“不知有汉,”的闭塞,不再囿于一己之私的狭隘贝壳,潜入浩瀚的深海。通过倾听,我们不断知道:山外有山,人外有人;通过倾听,我们还能感受人类生生不息的创造、快速发展的时代和远方异族的灵慧;我们也慢慢懂得人人都有不幸,苦难也并非只会降临和栖息在你的屋檐。

亲爱的朋友,意识到了倾听的巨大魔力,那么,现在就开始行动吧:用真诚的心去倾听你的朋友、你的亲人乃至整个世界的声音。如果你做到了,你将会因此而变得更加睿智和富有内涵,你的生活也会因此而更加幸福快乐。

(选自《演讲与口才》)

探究练习

1.文章中有一句话概括了作者的主要观点,请找出这句话。

2.在第八段的横线上填上四个字的一句话,使句子完整,所填的这句话出自________写的《__________》。

3.说说你对下面句子的理解:

倾听与倾诉,不是相互独立毫不相干的两极,而是鲲鹏的两只翅膀,只有它们的完美结合,才能扶摇直上九万里。

第2篇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第3篇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协定,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为一方,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为另一方(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科学合作的愿望,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援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注)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科学艺术院委员会代表南斯拉夫科学艺术院、塞尔维亚科学艺术院、斯洛文尼亚科学艺术院、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科学艺术院、马其顿科学艺术院、黑山科学艺术院以及科索沃科学艺术院。

??第一条

??双方支持各自所属的科研机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之间在共同感兴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内进行学术考察、交流经验等科学合作。为实现上述科学合作,双方一致同意按对等的原则互派人员,每年各为三十人周。

??第二条

??双方可以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讲学和专业咨询。

??第三条

??双方可以互相派遣科学工作者和专家进行共同研究和业务进修。

??第四条

??双方可以互相邀请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参加各自组织的有关学术会议和其他重要的科学活动。

??第五条

??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派遣方最迟在他们动身前三个月将详细的访问计划寄给接待方。

??访问计划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位、职务、专业、派出单位和拟访问单位的名称、派遣时间、停留期限及懂何种国际通用语言。接待方收到计划后,应在六周内对所提计划予以答复。在得到接待方同意后,派遣方应在派出人员抵达接待方前十天将其准确抵达日期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第六条

??双方支持在本国科学杂志上发表对方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写的学术论文;支持图书馆和其他科学组织之间,在可能范围内,直接交换书刊、资料、图书目录、复制照片和显微胶片、科技影片,以及种子、苗木等;使用共同研究成果时,应尊重对方的要求,如拟发表这些成果,应征得对方同意。

??第七条

??财务规定如下:

??一、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的人员到接待国首都或委员会所在地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超重费,由派遣方负担。在接待国的住宿、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城市间的交通、陪同人员(翻译)、文化活动和在访问期间染病或负伤的医疗等费用,由接待方负担。接待方按级发给访问人员的生活费(伙食、市内交通和其他费用):

??一级(院士、所长或相当人员)每人每天二十七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二级(其他人员)每人每天十八瑞士法郎的当地货币

??(以当时双方国家银行分别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派遣方将在所派人员的访问计划中通知生活费的等级。

??二、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互派人员在接待国停留期间所做的讲演、报告和所写的论文,除双方另行商订外,均不付报酬。

??三、根据本协议第二条邀请的科学工作者和专家的全部生活费用,由邀请方负担。

第4篇

一、联合办学项目

1.甲方根据乙方目前电子实习设备陈旧、薄弱的状况,甲方积极扶持乙方完善、充实办学条件,同意无偿提供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给乙方购置电子实习设备(附改造电子实习设备仪器清单)。

2.根据甲方师资和设备雄厚的优势与乙方生源充足的特点,经双方同意联合举办“_________专业”,今年开办_________个专业班,每班_________人,学制为全日_________年制,实行1.5+1.5联合培训模式(即学生前一年半在乙方学习,后一年半在甲方学习),学生毕业时甲方负责颁发_________学历证书和_________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乙方负责颁发_________毕业证书。

3.根据市场对人才需求情况,双方同意在适当时候举办各类中短期专业技术培训班(具体操作另行协商)。

4.双方积极盘活教学资源,物尽其用,人尽其才,优势互补,资源互动,联合办学采用长、短结合,点面结合,优化结合。

二、联合办学的权利与义务

1.学生就读“_________”专业期间,前一年半授课任务由乙方负责,后一年半由甲方负责。甲乙双方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授课任务,并保证质量(附教学计划)。联合办学期间,甲乙双方每学期不少于一次由双方教务科组织双向交流,检查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

2.学生毕业时,甲方负责颁发_________毕业证书,负责技能鉴定工作的相关业务;乙方负责_________学校毕业证书和相关业务。

3.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4.学生在读期间,甲乙双方有责任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必须每年为学生代办意外安全保险业务。

5.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6.乙方负责招生工作,招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前一年半学生在乙方学习期间的学杂费全额归乙方,由乙方支配;后一年半在甲方学习期间,学杂费全额归甲方,由甲方支配。

8.甲乙双方都是学生的监护人,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基础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前一年半由乙方负责,后一年半由甲方负责)。

上述双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如有变更,需甲乙双方联席会议商定。

以上各项条款从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内容提要: 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发生不符合缔约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协议,均非合同。无需相对方接受的表示,或有法律效力,如设定无对价债权,即时设定用益物权,即时设定抵押权;或不应有法律效力,如允诺设定担保物权;此类表示如为相对方“接受”,形成伪协议。严格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是正确理解合同的前提。通说主张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证关系、抵押关系是合同关系,债务转让“合同”须债权人同意生效,均无法理根据。

 

 

    一、合同的概念

    (一)协议的概念

    合同是协议,理解合同,必须先理解协议。

    所谓协议,又称合意,指各行为人的表示一致,可分两类:1.契合关系:表示人只有双方,互为表示对象,表示的内容契合,即须相对方以特定行为配合方能实现,双方均接受相对方的表示,允诺以特定行为配合相对方实现其目的。2.平行关系:表示人为多方(含双方),组成特定团体,表示内容相同,形成决议、章程。

    无需相对方接受的表示,相对方如表示“接受”,形成的不是协议,而是伪协议。伪协议不是合同,协议也未必是合同。合同、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有什么区别,学界不见讨论,实际上未真正区分,导致一些误解,如:主张合同成立可不生效;保证关系、抵押关系是合同关系;债务转让“合同”经债权人同意生效等等。严格区分合同与非合同协议、伪协议,是正确理解合同的前提。

    合同类型甚多,为表述方便,有必要先区分狭义合同与广义合同,对立性合同与平行性合同,诺成合同与非诺成合同。

    (二)狭义合同与广义合同

    合同通常发生债权(含身份性债权,变更债权可视为发生债权的特殊形式),但也可以发生其他效力:1.终止双方合同债权,如终止合同之合同,单方之债务免除不在其列。2.发生其他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前者为物权合同,如拟制交付合同发生物权;后者为准物权合同,如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发生知识产权。发生债权以外财产权利的合同,也可发生债权,如动产质押合同(非动产质押允诺协议):质权人取得质权,也发生保管质物,以及债权消灭后返还质物的债务。发生债权的合同为狭义合同。终止双方合同债权的合同,或发生其他财产权利的合同,为广义合同。狭义合同存在履行问题。广义合同如不同时发生债权,不存在履行问题。

    如果合同内容是终止原合同双方之合同债权,合同成立后,双方合同债权消灭,缔约人之间不再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而成为互以相对方为不特定人的关系,缔约人的合同义务成为不特定人的义务,即不作为。民法之义务指法律确认的行为强制资格,特定人义务称债务。合同义务是特定人义务,表现为特定行为,通常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合同义务之不作为是不为指定行为,而不特定人义务之不作为是不为妨碍行为。前者属债务,后者非债务。需要指出,终止合同之合同成立后,合同之不作为义务名义上是合同义务,实际上并非不为指定行为,而是不为妨碍行为,即并非特定人义务,而是不特定人义务。在法理上,此处之合同义务就是维持缔约人之间的非合同状态,任何一方不得请求相对方履行原合同义务。此类合同以终止原合同关系为合同效力,以履行不特定人义务为合同的履行内容,因此是一种表面上必须履行而实质上无须履行的合同。在逻辑上,终止原合同的合同成立后,只要不撤销,效力将持续(当然并非永久)存在。但实际上,合同所生效力正是终止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生效就是合同的消灭。此类合同是一种瞬时合同。

    绝对权义务人是不特定人。广义合同如仅发生其他财产权利而不发生债权,其他财产权利之义务人是不特定人,发生不作为义务,但不发生合同义务,即特定行为义务。如买卖过程中标的物之交付为物权合同,价款之交付亦为物权合同,均属广义合同。我国主流观点认为,买卖合同是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买卖过程中的交付非物权合同,理由是交付不含效果意思,非法律行为。实际上,买卖合同并非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而是保证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如无相反表示,应推定交付含即时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意思。民法之法律行为是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之行为。[1]合同行为包括订约行为和履约行为,前者包括要约和承诺,后者包括给付和受领。要约、承诺、给付、受领,均具备法律行为要件,均为法律行为。通说视要约和承诺为一个行为,给付和受领为一个行为,否认要约、承诺、给付、受领为法律行为,不符合事实,也不能正确认识行为效力。据此,买卖过程中之交付是法律行为组合,既构成履约过程,也构成物权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依约移转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就标的物归属发生绝对关系,出卖人对标的物发生不特定人义务,无合同义务。价款所有权依约移转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就价款归属亦发生绝对关系,买受人对价款发生不特定人义务,无合同义务。此类广义合同无须履行,也是瞬时合同。民法学有所谓后合同,即担保已完成之给付符合本合同允诺而发生之合同。后合同义务通常表现为允诺之售后服务,如无偿或有偿之维修、保养。后合同非本合同之组成部分,只是与本合同写在同一份合同书上,或者说,双方同时达成本合同与后合同。

    广义合同如既发生其他财产权利,也发生债权,其他财产权利之相对人发生不特定人义务,债权之相对人发生特定人义务,即合同义务。如动产质押合同,质押人就质权为质权人之不特定人;质权人就质押人之债权为质押人之特定人。此类合同中,不特定人义务不存在履行问题,特定人义务存在履行问题。此类合同非瞬时合同。

    (三)对立性合同与平行性合同

    狭义合同可分两类:1.对立性合同,缔约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契合,双方权利义务互相对立,一方权利即相对方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此为狭义合同的一般形式。

    对立性合同通常是两个互为对价之债的组合,每个债都是一个民事关系,但通说视对立性合同为一个民事关系。《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不区分要约效力与承诺效力,实际上也视对立性合同为单数民事关系。这是混淆合同与协议的一个重要原因。

    对立性合同当事人只有双方,不存在三方以上主体之对立性合同。合同书可有三方署名,如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但并非三方主体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实际上包含两组民事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贷关系,债权人与保证人的保证关系,只是写在同一份合同书上。又如,仓单质押监管合同通常由存货人、保管人、银行三方署名,通说认为由三方共同订立,其实也是两个民事关系:1.存货人与银行的质押关系。2.存货人与保管人的保管关系。两个关系写在同一份合同书上。对立性合同缔约人一方可为复数,但一方之复数主体与相对方不发生平行性合同关系。

    2.平行性合同,缔约人为多方(含双方),意思表示相同,形成决议、章程,享有同向权利,承担同向义务,如合伙合同、股东决议、小区物业业主公约。此为狭义合同的特殊形式。但平行性合同任一缔约人对其他缔约人或其人享有相关事项告知请求权,其他缔约人或其人承担告知义务。因此平行性合同任一缔约人与其他缔约人亦可分别视为合同一方,构成对立性合同。如平行性合同缔约人为双方,这一性质尤为明显。在这一意义上,平行性合同蕴含对立性合同。因此,协议亦可界定为:互相契合之各方表示,包括:(1)各方表示仅契合而不同,可称狭义契合关系。(2)各方表示不仅契合,而且相同,此即平行关系,可称广义契合关系。传统民法中,对立性合同称契约,平行性合同称合同。现代民法中,契约与合同已无区别,对立性合同称双方民事关系,平行性合同称多方民事关系,但两个主体也可发生平行性合同关系。

    合同之意思表示无论契合还是相同,均反映缔约人的共同选择,表现为缔约人的协议。协议性是合同最明显的特征,合同的本质属性,无协议即无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非诺成合同

    从是否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合同成立要件的角度,民法合同理论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要物合同:前者不移转标的物占有即可成立;后者不移转标的物占有不能成立,又称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以移转标的物占有为合同成立要件,只是一种现象,或者说表现形式,其实质在于此类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含交叉要约和同时表示,下同)。

    从合同的不同成立程序的角度,合同可分诺成合同和非诺成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包括狭义合同中无须交付标的物即可成立之合同,以及广义合同中终止双方合同债权的合同;不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的合同为非诺成合同,包括狭义合同之要物合同,即不交付标的物不能成立的合同,以及广义合同之物权合同和准物权合同。在法理上,诺成合同的相对概念不是要物合同,而是非诺成合同,要物合同只是非诺成合同的一种类型。因此,以是否移转标的物占有为合同成立要件之分类标准,只适用狭义合同,不适用广义合同。传统的合同成立理论实际上建立在诺成合同的基础上,以要约和承诺为合同成立之必要程序,不能适用广义合同。

    民事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可以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自己设定权利。民事主体为自己设定债务,即允诺为特定行为。此债务如不为交换,无须相对方配合,双方不发生契合关系。如为交换,必须相对方配合,发生契合关系。合同双方终止各自合同债权,其实是双方交换免除债务之允诺,发生契合关系。

    民法之要约是请求与相对方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此处之合同关系即契合关系。所谓要约,其实就是旨在交换之允诺。民法之承诺是接受要约之意思表示,也是旨在交换之允诺。合同双方之交换代价称对价。对价不等于等价,不为可为之事,为可不为之事,即对自己自由之任何自主限制,均可构成对价。

    在法理上,有息借贷关系属有偿使用出借人财产之法律关系,在这一意义上具有租赁性质。但有息借贷使用货币,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交付后属借用人财产,故有息借贷关系非租赁关系。租赁合同属诺成合同,传统的有息借贷合同属要物合同,但信贷合同属诺成合同,此类区别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观念。除传统有息借贷合同外,对价关系必须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因此,合同成立可不以要约和承诺为必要程序,但发生债权,或终止双方债权的合同,必须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此类合同有重大意义,须单独命名,民法学所谓诺成合同,实即此类合同。

    通说称诺成合同为“一诺即成”的合同,[2]此说需要澄清。此处之“诺”,只能理解为允诺,即承诺为特定行为。允诺可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不发生法律效力;可包含对价,也可不包含对价。作为诺成合同组成部分之允诺,必须发生法律效力,并包含对价。当事人双方均为允诺,但均无法律效力,不发生合同关系,如下文例1至例5。一方允诺有法律效力,相对方无表示—如保证允诺关系;或虽有表示,不构成允诺—如履行承担“协议”;或虽构成允诺,无法律效力—如债务转让“协议”;或虽有法律效力,不构成对价关系—如反要约;均不发生合同关系。

    根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对价交换关系均受保护,发生合同关系。因此,构成合法对价关系之两个允诺即为要约和承诺。可以推论,无对价之允诺不构成要约或承诺。诺成合同其实是两个合法允诺的交换协议。除诺成合同,以及传统有息借贷合同,其余合同均不发生对价关系。因此,诺成合同即对价合同,或者说为交换而成立之合同,例外是传统的有息借贷合同。

    (五)如何理解《合同法》之合同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对此需要说明:

    1.前文指出,诺成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其他合同之成立无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合同法》规定之合同,实际上仅为诺成合同。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法律中非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意,如结婚和两愿离婚(婚姻法第20条)、遗赠扶养协议(继承法第31条)等均不称为合同……因此,我国民法所谓合同,仅指债权合同,属于狭义概念。”[3]诚然,婚姻、收养、遗赠扶养等协议,《合同法》未作规定,通称协议而不称合同,原因在于此类协议有人身属性,并非此类协议不能成为合同。

    2.合同是协议,意味着缔约人各方在协议关系内意思表示资格平等,这是协议的本质属性。特定人之间如意思表示资格不平等,构成服从关系,不存在协议问题。因此,合同关系必然是平等关系。此处之平等关系指各缔约人在合同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与各缔约人在合同关系外的法律地位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缔约人在合同关系外的法律地位可能不平等,但在合同关系内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合同缔约人不限于私法主体。国家是公法主体,与公民、法人法律地位不平等。但国家可为民事行为,如发行国债,此时与相对人法律地位平等,发生合同关系。可以推论,所谓行政合同概念不能成立。

    3.合同关系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之调整是重申民法规定之稀缺资源归属,确认当事人之民事权利义务。因此,民事关系既是民法的调整对象,也是民法的调整结果。有学者认为,民事关系经法律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成立。[4]合同反映缔约人意志。所谓合同设立民事关系,就是缔约人追求发生新民事关系。所谓合同变更民事关系,可视为缔约人设立变更后的民事关系。所谓合同终止民事关系,可视为缔约人设立终止后的民事关系,即互为不特定人的关系。因此,合同其实就是追求发生新民事关系的协议。

    4.此处之“设立新民事关系”,是“旨在设立新民事关系”,还是“设立了新民事关系”?答案应是后者。各方达成“旨在设立新民事关系”的协议,而实际上未发生新的民事关系,无法律意义,无须法律另行规定。因此,合同就是协议各方追求发生新的民事关系,并发生了所追求的民事关系的协议。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协议,这一协议导致缔约人之间发生新的民事关系,新的民事关系是缔约人的共同追求。因此,合同的要件可概括为:1.当事人达成协议;2.发生法律效力;3.其效力反映当事人法律上的追求。至于协议是否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是否发生权利,是否发生债权,是否构成对价,是否只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立,并无必然要求。合同可界定为: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在文字意义上,此界定符合《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13条与第2条第1款冲突。伪协议不是协议,当然不是合同;不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无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还是发生不符合缔约人意志的法律效力的协议,仅是协议,不是合同。

    可见,合同仅是某一类协议。民事生活中,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是私法自治的基本形式,也是交易的基本形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各类协议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民法需要合同或者契约概念,正是为了表示此类协议,以区别其它协议。

需要指出,在法理上,合同、契约只存在于民事领域。传统法学有所谓“公法上的契约”、“社会契约”、“政治契约”等概念,其实均非契约,而是政治领域之协议。传统理论不注意区分协议与契约,如西方法学著作中:contractus(拉丁文)、contrat(法文)、contractto(意大利文)、contract(英文)、vertrag(德文),既表示协议,又表示契约。卢梭所著《le contrat social》,中文译为《社会契约论》,其实此处之contrat,并非契约,而是协议,似可译为《社会协议论》。契约是法律确认之协议,违反契约可诉诸法律。而政治协议是各派政治势力妥协的产物,通常即表现为法律。违反政治协议无法诉诸法律,如不能重新达成协议,只能诉诸实力。因此,民事契约与政治协议之根本区别不在于适用领域不同,而在于两者与法律的关系不同。用不同概念区分可诉诸法律的协议与作为法律形式的协议,有助于正确理解合同概念。

 

     二、合同之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关系之误解

    1.我国相关立法与通说

    本文之合同定义——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与通说直接冲突。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5]

    《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失效。”

    根据以上规定,通说认为:附生效条件或期限的合同,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2.大陆法系相关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58条第1款规定:“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其系于条件的效力,于条件成就时生效。”第160条第1款规定:“附有停止条件的权利人,在条件成否未定的期间,如因相对人的过失致使附有条件的权利失效或受损害,在条件成就时,得向相对人要求赔偿损害。”第161条第1款规定:“1.处分附有停止条件的标的物的人,在条件成否未定期间,对此标的物所为的其他处分,以致在条件成就时,使系于条件的效果成为无效或受损害者,其他处分为无效。2.在条件成否未定期间,依靠强制执行或假扣押的方法或由破产管理人所为的处分,亦同。”第163条规定:“在为法律行为时,对法律行为的效力附以始期或终期者,在附有始期的情形,准用第158条、第160条、第161条关于停止条件的规定

    根据《德国民法典》上述规定,附停止条件和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不发生“系于条件(或期限)的效力”,但发生了其他效力。萨维尼等学者认为,此效力非停止法律行为效力之发生,乃停止法律行为之履行。[6]当代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称其为“即时效力”。[7]

    《法国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附停止条件之债,或者以将来未定的事件为条件,或者实际上虽已发生但尚未为当事人所知的事件为条件。在第一种情形,债务非于事件发生后,不得履行之。……”第1185条规定:“期限不同于条件,并不停止债的效力,而只延迟债的履行期。”据此,附停止条件或始期的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均已发生债的关系,即已生效,只是不得请求履行。

    《日本民法典》第127条第1款规定:“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起,发生效力。”第135条第1款规定:“法律行为附始期间,不得于期限届至前,请求履行该法律行为。”所谓“不得于期限届止前请求履行”,以存在债的关系为前提。据此,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前不生效。而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始期届至前已生效。

    各国对附款法律行为的规定虽然存在区别,但在各国的规定中,所谓附款法律行为,均指附款要约行为与承诺行为的组合。所谓附款法律行为效力,均包含附款要约行为和承诺行为的效力。

    3.民法之“生效”概念

    需要指出,民法之“生效”,并非发生法律效力之简称,而是表示行为人实现效果意思。因此,只有法律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才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区别。合同是一类民事关系,本来不存在生效问题。所谓合同生效,其实是合同行为生效。合同包括狭义合同和广义合同。所谓狭义合同生效,其实指订立合同的行为生效。所谓广义合同生效,其实指处分行为生效。诺成合同经要约和承诺而成立。要约生效,承诺未必生效;承诺生效,要约必然生效。因此,诺成合同生效实为承诺生效。

    4.负担行为之效果意思与法律效力

    民法之法律行为指有民事效力,含效果意思的行为。[8]所谓效果意思,就是追求实现私法效果—变动民事关系的意思。法律行为只有两个要件:1.有民事效力;2.含效果意思。前文指出,民事主体可以为自己设定义务,不能为自己设定权利。法律行为可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效果意思是变动行为对象上之权利;负担行为的效果意思是为他人设定权利,而不是为行为人设定权利—后一法律后果不是该法律行为之效力,而是相对人行为之效力,但通常误解为行为人行为之效力,以为附款实现--包括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附款法律行为人可请求相对人履行。

    负担法律行为人实现之效果意思包括:1.给付期未到来,变更民事关系,相对人可请求维持变更后之民事关系,为维持请求效力,简称维持效力;2.给付期到来,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为给付请求效力,简称给付效力。标的合法、可能之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法律许可行为人追求实现效果意思,称行为有效;但不变更现有民事关系,即行为不生效;到达相对人后,变更现有民事关系,即行为生效,受约人可请求要约人不得撤销要约,如撤销须补偿受约人为承诺所作支出;合同成立后给付期到来,发生给付效力,承诺人可请求要约人依约给付。如标的不法、不能,法律禁止行为人追求实现效果意思,称行为无效。附款要约并不例外,只是附款要约所允诺行为的效力受附款限制。当然,承诺给付期到来,要约人也可请求承诺人依约给付,但这是承诺效力,非要约效力。

    因此,如行为合法,附款法律行为在相对人知悉或应该知悉后,生效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发生维持效力(即拉伦茨所谓“即时效力”),具体表现为:在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前,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变更或撤销行为;不得恶意促使或阻挠条件成就或始期届至。这一效力之发生是确定的,《合同法教程》和《民法总论》称效力发生与否尚不确定(见前引文),不能成立。附款法律行为如附条件,条件成就发生给付确认效力(即《德国民法典》所谓“系于条件之效力”),表现为确认当事人双方的给付关系:如条件成就与给付期到来同时,发生给付效力,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如条件成就与给付期到来不同时,尚不发生给付效力,相对人须在给付期到来后方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附款法律行为如附始期,始期届至即发生给付效力,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依约给付。在某种意义上,给付确认效力亦属维持效力。给付关系确认前之效力是给付可能关系之维持效力,可称给付可能效力;给付关系确认后之效力是给付必然关系之维持效力,可称给付确认效力。因此,无论是否附款,法律行为生效后,给付期前发生维持效力,给付期后发生给付效力;如附条件,条件成就前维持给付可能关系;条件成就后维持给付必然关系。给付可能效力、给付确认效力、给付请求效力,三者虽有区别,但都变更了现有民事关系,实现了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附款法律行为发生给付确认效力或给付请求效力固然是生效,发生给付可能效力也是生效。法律行为附款对法律行为人所允诺之特定行为效力的限制,仅适用于法律行为的给付确认效力和给付请求效力,不适用于法律行为的给付可能效力。

    5.区分不同之“生效”

    不难发现,所谓合同“生效条件”之“生效”,是要约发生给付确认效力;如以条件成就为给付期限,同时发生给付请求效力。所谓合同“生效期限”之“生效”,是要约发生给付请求效力。两种“生效”均不表示合同开始发生效力—合同早已发生效力。而所谓合同生效,是承诺发生效力,也就是合同发生效力。因此,合同“生效条件”之“生效”,“生效期限”之“生效”,与合同生效之“生效”,含义不同,应作区别。为避免混淆,合同之“生效条件”宜称“停止条件”,“生效期限”宜称“始期”。在文字意义上,《合同法》第45、46条与第2、8条冲突。

    6.合同自生效起成立

    在法理上,所谓合同成立,不能理解为缔约人双方达成协议,而应理解为协议具有合同性质。而所谓合同性质,就是协议内容为法律所确认,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实质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一个意思,只是前者偏从过程的角度表述,后者偏从结果的角度表述。如果说,《民法通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尚有成立而未生效的类型,如遗嘱行为,那么,合同成立就表示合同生效,甚至可以说,合同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标志。因此,合同并非成立后生效,而是自生效起成立—当然,确切地说,应该是协议生效后成为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并非先成立后生效,而是先生效后成立。附停止条件或始期之合同于承诺生效时生效,并非于要约所附停止条件成就或所附始期届至生效。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合同有现实的法律效力。

    7.《合同法》相关规定之冲突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无例外规定。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前引《合同法》第45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失效。”显然,第45条,第46条,均是第44条第1款的例外规定。

    据此,合同成立即发生法律约束力无例外,合同成立即生效有例外。结论只能是:合同发生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是不同概念。这是重大误解,也是割裂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重要原因。法律是以全部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性行为规范,法律效力就是法律约束力。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未必就是行为生效,如事实行为均发生法律效力,但不存在生效问题。协议发生法律效力也未必就是协议生效,如违法协议均发生法律效力,但不能生效。而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合同行为生效,合同生效,没有例外。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意味着《合同法》以合同行为之效力作为判断协议是否具有合同性质之根据,符合法理。实际上,诺成合同是要约和承诺的行为组合,合同关系中不存在要约和承诺以外的第三种行为。所谓合同效力无非要约效力和承诺效力。所谓合同生效无非要约生效和承诺生效。要约与承诺均生效而合同不生效,实难理解。承诺生效以要约生效为前提,因此承诺生效就是合同生效,结论只能是合同自生效起成立。前引《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成立,即协议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合同自成立生效,意味着协议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起发生法律效力,不仅文义重复,而且因果倒置。《合同法》第25条与第44条第1款冲突。第44条第1款似可表述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达成协议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就效力问题可对法律行为与合同作一比较:法律行为是含效果意思的行为,存在效力问题,即可否实现效果意思,是否实现效果意思,可作有效、无效、生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评价。合同是按缔约人意志发生法律效力之协议,以生效即实现效果意思(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为前提,对合同作无效、不生效、效力待定等评价均违反逻辑。通说所谓“合同无效”,“合同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协议无效,协议不生效,协议效力待定。当然,合同也存在效力问题,但不是可否或是否实现效果意思,而是实现什么效果意思;或者说,不是效力的有无问题,而是效力的内容问题;即:履行期未到,合同发生维持请求效力;履行期已到,合同发生给付请求效力。附停止条件合同效力包括给付可能效力(给付可能关系维持效力),给付确认效力(给付必然关系维持效力),给付请求效力。可见,虽然法律行为与合同均存在效力问题,但性质完全不同。

    (二)特殊合同之生效时间

    1.约定生效时间之合同

    合同可约定生效时间。通说认为,约定生效时间的合同,生效时间到来前合同成立但不生效。这是误解。

    合同如约定生效时间,合同条款实际上分成两部分:(1)合同具体内容条款;(2)生效时间条款。两部分条款生效时间不同:合同具体内容条款自生效时间到来生效。生效时间条款自双方签字生效。如: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10日生效。协议内容应于签字后10日生效,但“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10日生效”这一条款,自双方签字生效。这意味着,所谓合同约定之生效时间,其实是合同具体内容之生效时间,并非合同签字之生效时间。因此,合同文本应自双方签字生效。

    2.经法定程序生效之合同

    《合同法》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经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批准、登记前,似应理解为虽成立而不生效。其实,此类“合同”批准、登记前,“合同”具体内容并不生效,当事人希望订立之“合同”也不成立;但当事人双方如有请求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合意,可能发生法律约束力。在法理上,发生所追求法律约束力之合意即为合同。不过此类关系中批准、登记前之约束力是承担请求批准或请求办理登记之义务,并非待批准或登记之内容。此类协议签字后,一方如无正当理由拒绝请求批准或登记,视为违约。

    3.婚前和离婚财产合同

    通说认为,婚姻双方婚前之财产协议,结婚前成立,结婚后生效,结婚是婚前财产协议生效之停止条件;协议离婚之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前成立,离婚后生效,离婚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之停止条件。据此,附停止条件之合同,条件成就生效。通说似是而非。

    婚前财产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如相对方与自己结婚,按协议处分财产。婚姻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不得强制。婚前财产协议成立后,当事人一方拒绝与另一方结婚,不是违约,当然也不能请求其履行婚前财产协议。但婚前财产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单方变更婚前财产协议;任何一方与相对方结婚,相对方均可请求其履行婚前财产协议。此即婚前财产协议之法律效力,发生于双方合意时,属维持效力。

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如双方协议离婚,相对方可按协议分割财产。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成立后,当事人一方如拒绝办理离婚登记,不是违约,当然也不能请求其履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离婚,如判决离婚,也不能请求其履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但任何一方与相对方协议离婚,相对方均可请求其履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此即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之法律效力,发生于双方合意时,亦属维持效力。

 

 

 

注释:

[1]《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表示合法法律行为,非民法中的法律行为。

[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3]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62页。

[4]参见金平主编:《民法学教程》,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5-46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3-74页。

[5]此处法律行为之“解除”似应理解为撤销,“解除”的对象是关系,非行为。

[6]:《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1页。

第6篇

年龄:年龄是易患代谢综合征的一个主要因素。美国调查,20岁以上的美国普通人群中代谢综合征的发病率为23.7%。但发病率随年龄增加而增高,20~29岁的人群患病率为6.7%,60~69岁的人群患病率为43.5%,存在着显著差异。我国的调查也有类似报道。

糖尿病患者及其高危人群:美国对年龄在30~79岁的非糖尿病人群中调查发现,代谢综合征发病率为21%~30%,但在50岁以上的糖尿病人、糖耐量异常及空腹血糖受损人群中,代谢综合征的发病率分别高达86%.31%和70%。我国中日友好医院杨文英教授对25岁以上、100克馒头餐后2小时指尖血糖6.7毫摩尔/升以上(即糖尿病高危人群)的15564例人群调查发现,代谢综合征发病率为64.35%。我国上海调查,糖尿病人90%患有代谢综合征,单纯的糖尿病患者只有10%。

性别:女性比男性更容易患代谢综合征。这主要是由于女性的体内脂肪更容易在腹部集聚,同时,女性更容易发生心理问题。美国斯坦福大学加州医学院的研究认为,患有抑郁症的女性比正常女性患代谢综合征的危险高2倍。另一项调查表明,离婚或婚姻不幸福的妇女患代谢综合征的危险,是感觉婚姻幸福妇女的3倍。我国对11省市27739人的调查表明,代谢综合征的发病率为13.3%,其中男性为12.7%,女性为14.2%。

高血压:几乎所有的高血压患者都同时患有代谢综合征。美国对287例高血压患者调查,只有44例患者是单纯的高血压,其余243例(85%以上)同时患有代谢综合征。最新的研究表明,单独的舒张压升高或收缩压升高,也是代谢综合征的易患因素。

脂代谢紊乱:脂代谢紊乱是代谢综合征的一个重要指标。尤其是甘油三酯增高和高密度脂蛋白降低,是代谢综合征的重要预测指标。

第7篇

离婚协议书范本一

甲方:____, 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乙方:____, 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儿子,名____。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甲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乙方。

2、房屋:

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房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⑵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甲方为主贷人贷款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首付款来源于__________________。现协商该套房产归乙方所有, 甲方有义务自离婚之日起配合乙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双方平均承担。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甲方不予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乙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甲方必须赔付乙方___万元。

办理完相关变更手续后,甲方应将原按揭合同的每月应交款项在每月____日前足额向乙方缴交,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____%支付逾期违约金。

房内____和____归甲方所有。

3、汽车:

夫妻婚后购买的____号____牌小轿车归甲方所有。

4、其他财产: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和债务,如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权的,无论何时发现,另一方均有权平分;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五、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____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甲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元,在每月____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甲方可随时探望乙方抚养的孩子。(甲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儿子一次或带儿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保证甲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甲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乙方生活困难,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乙方。鉴于甲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甲方应一次性补偿乙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甲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九、如本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书范本二

协议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第8篇

解答:

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 ×年×月×日在×市×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第9篇

虚写的意思是:通过感受,想象,对比,映衬等手法间接渲染,侧面暗示,作用是可以给读者留下充分的想象空间,使文章更具含蓄之美;实写直接描述事实,正面表现人物,可以给文章增添现实感和逼真感。

例如:朱自清在《荷塘月色》中的描写,通过虚实结合的手法,不仅让读者体会到荷塘的美丽,也让读者产生了必然的联想,主动自觉地去捕捉那些难以形容的情趣和韵味,从而体会到“虚实结合”的境界。

(来源:文章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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