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1:32:58
导语:在商贸企业如何避税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税务机关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与大家一起研究探讨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工作实际构思相应对策和措施,以堵塞税制漏洞,强化征管,保障国家利益。
一、 避税概述:
避税是一个不明确的概念,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难用人们普遍能接受的措辞对它下定义,学术界争议也较多。我们认为,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避税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避税行为没有触犯现有的法律法规,故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国家只能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来堵塞漏洞,或修订法律,把避税行为归属为违法,再追究其法律责任。(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我们认为,避税的主体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存在避税。(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纳税人采取某种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减轻其税收负担,获取最大利益,纳税人在行为之前已经知道结果或可能的结果。
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是纳税人伪造、编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支出。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在利益驱动下,纳税人除了在成本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的最大化。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由于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课税对象金额的可调整性、税率的差别性、起征点与各税税收上的优惠政策等,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能够通过对现有政策的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加快经济发展,以改善投资环境为由,出台优惠政策,牺牲税收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4、避税产生的后果:
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1)、避税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2)、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3)、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二、涉外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
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从目前情况归纳,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税负差异避税,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等;利用行业税负差异避税,如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利用不同纳税主体税负差异避税,如内外资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利用不同投资方向进行避税,如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组织形式的改变,如分设、合并、新办;改变自身现有条件,享受低税收政策,如改变企业性质,改变产品构成,改变从业人员身份构成等。利用特殊税收政策,如三来一补、出口退税。
2、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利用税法中的选择性条文如增值税购进扣税的环节不同,房产税的计税方法(从租从价)不同;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一致、不严密,如对起征点、免征额等;还有利用一些优惠政策没有规定明确期限的,如投资能源、交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再投资退税等,无时间限制。
3、转让定价避税。关联企业高进低出,或者低进高出,转移利润,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或增值税等;改变利息、总机构管理费的支付,影响利润;改变出资情况,抽逃资本金等,逃避税收。
4、资产租赁避税。如关联企业中,效益好的向效益差的高价租赁设备,调节应纳税所得,求得效益好的企业集团税收负担最小化;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相互租赁,以低税负逃避高税负,如以缴纳营业税逃避缴纳所得税。
5、避税地避税。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特区、开发区、保税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些低税负地区虚设常设机构营业、虚设中转销售公司或者设置信托投资公司,转移利润从而减少纳税。
6、让利销售避税。让利销售减少销项税额,大幅降低销售价格,以换取价格优势,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但国家税收(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受到影响,对企业有益而对税收不利。
7、运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域网等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电子商务给避税提供了更安全隐蔽的环境。企业利用电子商务的隐蔽性,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和居民法人,逃避所得税;利用电子商务快速的流动性,虚拟避税地营业,逃避所得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利用电子商务对税基的侵蚀性,隐蔽进出口货物交易和劳务数量,逃避关税。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和贸易的发展,同时也给我国在内的各国税收制度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三、转让定价避税及其形式
虽然目前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常见的还是转让定价方法。它既可以作为国内避税的手段,又可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
转让定价作为国内避税手段,是关联企业各方,为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据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减轻税负的意愿进行的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其基本做法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当卖方处于高税负而买方处于低税负情况下,其交易价格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负而买方处于高税负的情况下,商品交易价格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法进行。通过这种方法,使利润在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转移,造成避税。
转让定价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通过关联公司来进行,其方法如下:(1)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转让价格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与利润。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原材料为其生产零部件,母公司进一步加工装配后投入市场。母公司可以按高于市场价格向子公司供应原材料,子公司则以低于市场价格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结果子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利润减少。这种现象称为“高进低出”,造成子公司利润流向母公司。反之,则母公司也可将利润流向子公司。在关联企业间的物资购销过程中,母公司利用控制的运输渠道,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同样,也可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人为增减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2)通过提供货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费用,或通过高利率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
(3)通过劳务供应费用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劳务供应涉及的范围很广,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服务,均存在收费与否和收费高低的问题。关联企业一方可通过对这些劳务供应收费的多少来影响另一方的成本与利润。
(4)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使用费和转让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以提供专利使用权为例,母公司可对其全资子公司不收或收取较低的专利权使用费,而对只有少数股权的子公司收取较高的专利权使用费。
(5)通过固定资产转让金额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设备价款,直接影响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提高提供固定资产的转让金额,意味着加大子公司的折旧费,必然增加其生产成本。反之,则会减轻其生产成本。另外,在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情况下,固定资产作价的高低,还可影响企业股权的份额。
(6)管理成本的转让定价。在一个集团中,母公司往往为子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为了使一个处于高税国的盈利公司既能多汇回利润,减少纳税,母公司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将母公司的某些子公司活动关系不大的管理费额外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中,比如将母公司经理人员的补贴扣退休金等统统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以此方法变相将子公司利润转移回母公司。
(7)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从中牟利。很多企业为争取对方合作,将企业工程出包给外方,使外方投资者不仅在提高工程价款中得到好处,还可利用合营企业承包工程税负不同,获得少纳税的额外利益。
四、反转让定价避税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避税与反避税工作虽然开展已久,但是成功的反避税案例极少,转让定价反避税也不例外,其主要原因是:
1、相关法律制度缺乏。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如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和转让定价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如何确定合理价格都没有具体的细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缺少专一的、完整的系统的反避税法律法规。在目前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的原材料、产品等受市场竞争程度、供求关系、业务量的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变数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所谓合理的价格。
2、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跨国流动的速度和规模越来越大,而信息交换是国际反避税合作中的重要一环,而目前外资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企业进行,信息的取得是反避税是否成功的关键。但是由于存在许多人为的和客观的障碍,信息交换难以有效进行,即使得到信息也存在时间滞后问题。因此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反避税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单纯税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目前国内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如海关、商检、工商、发改委(原经贸委)等的信息采集、沟通等不尽如意,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对反避税工作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给反避税工作带来阻碍。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目的就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资金、设备及管理经验,如果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措施,对外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予以过多的监督检查,会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有些地方为吸引投资,争相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这都增加了避税机会。
5、缺乏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反避税工作是一项持久的工作,反避税工作的特点也决定了从事此项工作必须有一批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精的专业人员。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
6、取证相对困难。一些概念和标准本身不是很明确,对其很难界定和判定。同时证据资料分散,一般存在于不同的企业之间,有的还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而目前限于各方面的条件,有些取证根本无法进行。
通过上述对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建议:
1、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针对转让定价避税,我国税法虽然制订了一些反避税条款,如《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但这些规定还不能构成反避税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应该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独立的反避税法规制度,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在建立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尽快建立并推行预约定价制
预约定价制(简称APA)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价格的确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将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变为事前审计,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就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方法通过谈判达成一项谅解。该协议一经达成,对征纳双方皆具有约束力,凡符合协议规定的交易事项都适用协议中的转让定价方法,而税务机关则不能予以调整。这一方法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及征纳双方的行政管理费用,提高了效率,减少了征纳纷争,征纳双方都可以从中受益,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2)建立转让定价税制。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可采取目前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可比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其它法调整其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确定其转让收入,核定其应纳税额。
(3)建立纳税人举证责任制
不少国家在税收立法中有一个重要突破,即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根据各国民法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才判被告有罪。这一原则若适用于税务争端,必然使税务部门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为了使税务部门在反避税斗争中摆脱这样被动的局面,一些国家在税法立法中规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如德国在1977年税收法规中规定,准许税务当局在调查过程中将责任加在纳税人身上。如果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事实,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在关联企业的交易中,明确由纳税人提供转让价格合理的理由和依据,这将对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起到很好的遏止。
2.发挥各类审计作用。
要充分发挥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弥补我国专业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缺陷,增强反避税工作的力度。对重大的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除有计划的派专人到境外对关联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外,税务机关还可委托境外会计公司或私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
应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负有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在接受客户委托,检查企业帐册、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验资工作中,对明显弄虚作假,转让定价的行为负有调整及如实反映的责任;对其税务审计结果—所出具的查帐报告和验资证明的内容负责。
3.建立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
没有健全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价格信息,很难弄清纳税人避税的实际情况。应该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省、市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同时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要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
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
当今的纳税人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都是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最终产品以及产品的经营方式等都融入了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许多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另外,我国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对手是外国公司重金聘请的职业会计师、律师,这些人都精通各国法律、信息灵通,具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要对这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税务机关必须有大批高素质人才。因此,要设置专职反避税机构,稳定人员,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广泛知识,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具备应付因转让定价税制的执行而引发的国际间摩擦和税务争议的能力。
5.加强横向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社会反避税的气氛。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部门。单靠税务机关来加强税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够的,要与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商检、工商、外汇等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通力协作。特别是要结合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些争端和事件,加强和倾销与反倾销调查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信息资料沟通与共享,做好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我国财税管理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就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和措施,以堵塞漏洞,保障国家利益。
一、避税概述:
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
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以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出台优惠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4、避税产生的后果:
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1)、避税行为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
(2)、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
(3)、避税行为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
二、涉外企业避税的主要方式:
企业避税的方式多样,从目前情况归纳,大致常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税收的差异性避税。
2、利用税法本身存在的漏洞。
3、转让定价避税。
4、资产租赁避税。
5、避税地避税。
6、让利销售避税。
7、运用电子商务避税。
三、转让定价避税及其形式
虽然目前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常见的还是转让定价方法。它既可以作为国内避税的手段,又可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
(1)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转让价格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与利润。
(2)通过提供货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
(3)通过劳务供应费用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
(4)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使用费和转让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
(5)通过固定资产转让金额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
(6)管理成本的转让定价。
(7)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从中牟利
四、反转让定价避税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避税与反避税工作虽然开展已久,但是成功的反避税案例极少,转让定价反避税也不例外,其主要原因是:
1、相关法律制度缺乏。
2、信息交换是国际反避税合作中的重要一环,但是由于存在许多人为的和客观的障碍,因此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反避税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4、对反避税工作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给反避税工作带来阻碍。
5、缺乏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
6、取证相对困难。
通过上述对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建议:
1、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
(1)尽快建立并推行预约定价制降低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及征纳双方的行政管理费用,提高了效率,减少了征纳纷争,征纳双方都可以从中受益,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2)建立转让定价税制。
(3)建立纳税人举证责任制
2.发挥各类审计作用。
3.建立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的基本范畴。如何选择和确定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外税收建设中的核心问题。
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要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范围很难被分类统计,商品谁买谁卖也很难认定。加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限制,提供服务的一方可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个企业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
电子商务对税务处理的冲击
由于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多数国家的税法都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订了不同的课税规定。但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而数字化的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所以,它模糊了有形产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界限,使得有关税务当局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这将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很可能会因不知其所适用何种税种而无从下手。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征管造成的冲击
现行的税务登记方法无法使用,税源失控。现行税务登记方法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的有形贸易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容易造成漏管漏征。
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对传统商务活动征税是以审查企业的帐册凭证为基础,并以此作为课税依据的。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交易信息电子数据化,帐簿和记帐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形式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又是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使税务机关面临如何确保应纳税额及时、足额入库的新问题。因此,税务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
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由于网络传输的快捷,关联企业的各成员在对待特定商品的生产和销售上拥有更充裕的筹措时间。关联企业可以快捷地在各成员国之间有目的调整收入,分摊成本费用,轻而易举的转让定价,逃避巨额税款,以达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思路和建议
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中性是指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的对待,而不考虑这项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
坚持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这样做既不会对现行税制造成太大的影响,也不会产生大太的财务风险。
不单独开征新税、税收适当优惠的原则我国企业信息起步较晚,在网上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更是少的很,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应鼓励企业多进行网上交易,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应当采取优惠政策,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不然会致使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布,影响到市场资源的合理分布,同时,对国内厂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免税。
坚持以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国际上现行税收管辖权基本上呈两种格局,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由属人原则确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普遍采用由属地原则确定的地域税收管辖权。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一现实出发,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同时也为适用国际税收发展的需要,近期应当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存原则,并逐渐强化居民地税收管辖权方式。
前瞻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税收对策必须谋求全球的一致性,才能充分提高税收效率、消除国际间税收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兼顾我国加入WT0的要求,在维持我国税收权益及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力求与国际商务规则接轨。
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思路与建议
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电子商务是涉及全球的经济贸易活动,其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是国际性的,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协商来解决。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流动性、隐蔽性极大的削弱了各国税务当局获取商品交易各方交易信息的能力,单独一个国家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但电子商务的各个要素和环节最终至少要反映在一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最终实际上就是国际合作与协调的问题。对于劳务的收入来源地问题,目前国际上仍没有提出一个有效的解决办法,只能要求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相互协助征税。深入了解纳税人的境内、境外信息,充分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相关信息、情报,及时掌握纳税人分布在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确定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从而防止上网企业利用站点偷逃税款。
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税收电子化建立专门的网络商贸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掌握他们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关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利。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应单独建帐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
加快税务电子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一般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支付两个环节。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利用各自的计算机或电话机,通过国际互联网、电话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纳税人不必身在税务机关即可完成申报的一种方式;电子商务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帐号”划拨税款或帮助纳税人办理“电子储税券”以扣缴应纳税款的过程。
销售收入确认的滞后也是造成钢铁商贸企业税负低的又一原因。有的企业将销售钢材的货款长期挂在“预收账款”的货方,大多数企业都没有把货物发出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还有的企业钻政策的空子,在签定销售合同时规定了收款时间,而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收到货款,则要收资金占用费,这就造成了销售的货款金额无法确定,按会计制度规定就无法确认收入,而将销售的钢材长期挂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借方,人为地调节销售收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从而造成当期税负较低。比如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的主要客户是某铁西南公司和华北公司,而这两家公司在2011年内都基本没有按合同付款。这家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就一直没有将这些销售确认收入,当然该企业的税负就比较低了。
收取各种价外费用没有申报纳税又是影响税负的又一因素。比如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采用应收票据的形式进行结算,大量的票据由于未到期而采用背书转让,按金额收取一定的贴现息,此费用一般都是用收据收取,进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而未按时申报纳增值税而造成税负低。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一笔销售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大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销售。由于客户大多存在资金周转问题,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在2011年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就高达15万之多,该企业就只按3%交纳了营业税,《根据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一律需交纳增值税。故企业应补增值税15/1.17*0.17万元。
大量的进项税额违规抵扣直接影响当期税负。企业充当中间商角色,往来款项目长期挂账,对冲情况严重,开票方、收款方与付款方不一至的情况存在,此类发票违法抵扣也是影响税负的又一因素。以上因素的存在,造成了钢铁贸易企业税负偏低,而税务稽查又暂时无法发现问题,有的税务专管员则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直接给企业一个税负标准,这就造成成了钢铁贸易企业不按税法交税,而人为的确定所交税款金额的原因,这严重的违背了税法和税收征管法。
加强钢铁贸易企业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公平负税
1.钢铁贸易企业税收征管对策
大量钢铁贸易企业税负率偏低的现象长期存在,无疑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影响了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而由此引起的税收不公平性,严重破坏了以公平竞争为基石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寻求对钢铁贸易企业的管理对策,减少税款流失,创造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已成为当前增值税征管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1)争对钢铁贸易企业,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办法企业税负偏低可归结为四类。其中第一类为显性违法类,第二类为隐性违法类,第三类为规避税收类,第四类为经营需要类。对于这四类情况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对于显性违法的“三无”企业,要严厉打击,从各个方面消除其生存根基,直至彻底消灭这一群体。对于隐性违法的企业,要严加控管,尽量压缩其违法空间,因为从企业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载体进行偷骗税的行为来说,这类企业是第一类企业潜在的“客户群”,也是其赖以生存的条件;对于经营需要类企业,可以在税率上增加一档,对于采取各类手法规避税收引起低税负的第三类企业要严格监视,以防其性质转变。
(2)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改进并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堵塞税收漏洞。从贵州铭聚钢铁有限公司得知,目前大多数钢铁贸易企业都是利用高库存来规避增值税,应该说造成这样一个普遍存在问题的原因是现行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不够严密;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不够严密、有关假发票的罚则不够明确等等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给增值税的征管造成困难。由此可见,重新审视、改进并完善相关的税收法规已经成为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堵塞税收漏洞的一个重要议题。以存货问题为例,谈谈对现行法规的修正建议。
存货问题牵涉到成千上万家商业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合理确定存货可以消除这一类问题对增值税税基造成的侵蚀。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1)本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末库存*增值税税率-当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增值税税率)
2)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购进销项税额-本期购进税额)+(本期购进库存销出税额-本期购进库存进项税额)
3)本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期末全部进项总和-期末库存进项税-分期收款累计*增值税税率)
聚焦税制改革
关于税制改革的讨论已经有三年之久,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不单是中国如此。因为税制改革引起资本市场剧烈波动的例子举不胜举,例如1987年10月19日美国股市的“黑色星期一”,就有人把一部分责任推到美国1986年的税收改革上。
政策制定的过程是一个利益集团之间博弈的过程。政策制定者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反复权衡,顺势而为。从国内看,企业对高税率怨言很多;从国际上看,减税已成为各国刺激经济的重要手段。在税制上与国际接轨对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意义重大。
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了分税制,奠定了增值税占据中国税收将近半壁江山的地位。政府通过增值税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权,增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但是不可否认,现存的增值税制度在当时有助于实现反通货膨胀的首要目标,但在今天已有些不合时宜。现行所得税制度受到的最大的批评在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由于名义税率高,征管水平不高,造成了企业逃税倾向严重。
根据一些媒体报道,中国近期将在如下几个方面推进税制改革: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2.增值税要由目前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3.调整消费税的征收税目,对一些高消费项目和国内供应能力不足的部分产品开征消费税;4.择机出台一些新的税种;5.中国将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最新消息表明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望统一。
税收是每一位财务总监都关心的话题,税收筹划是财务总监的重要工作。本期推出税制改革专题,邀请了政府研究机构、社会研究机构的学者和从事税务咨询的国际大型会计机构的税务专家对中国税制改革进行解读,也邀请了一些财务总监谈了他们的切身感受。在许多媒体的报道中,企业的声音往往有意无意地被忽略,这不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中国正在走向国际化,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日益增加。我们特意邀请两位学者就国外税制改革和避税反避税问题为本期撰稿,希望对财务总监有所裨益。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原有的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税制改革的序幕即将拉开。就中国税制改革的方向等问题,记者采访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博士,作为长期研究中国税制改革的专家,贾康博士谈了对税制改革的一些看法。
改革集中在四个方面
《21世纪》:国内即将进行的税制改革,会对原有税制的哪些方面进行大的改动?
贾康: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第一个是燃油税的择机出台;第二个是增值税的转型问题,也就是从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向消费型的增值税;第三个是对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的改善和规范;第四个是要把税收的优惠规范起来,以往地方政府对企业过多过滥的优惠政策将会越来越少。
《21世纪》:取消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呼声很高,像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这样的优惠政策是否会一下子取消,还是采取渐进的模式?能否立刻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还是对外资企业保留一些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发展?
贾康:今年是中国入世后的第三年,许多情况还看不清楚,还要观察下一步的发展。目前中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属于超国民待遇,比方说有的外资企业事实上是享受15%的所得税。本来打算入世之后将外资的税收标准和国内拉平,但因为超国民待遇也不违反WTO的框架,我国目前还是希望能够更多地利用外资,所以不会把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立刻取消。要考虑到虽然我国对外资企业有税收优惠,而在其他方面对外资企业还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说一些准入限制)。我认为要逐渐实现对外资企业和对内资企业征税的一视同仁,不要急于达到这个目标。
《21世纪》:现在中国的税制对企业发展有哪些不利的影响因素?
贾康:国内税制里存在很多重复征收的现象,而生产型增值税最具有代表性,它意味着在企业投资形成的厂房设备中的含税部分是不允许做进项抵扣的。再有就是我们在核算企业的所得税的时候,一般都是按平均工资来确定人员工资的发放,超过平均工资的部分,就认为应该考虑在费用之外,不允许把它作为一个利润的剔除因素。但一些高科技企业要吸引人才,必须要用比较高的薪酬把人稳定住。税务人员在计算的时候,只按平均工资计算,多发的那部分工资必须算作是实现利润来交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对于这部分工资还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也是重复征税的一种情况。
增值税如何转型
《21世纪》: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是这次税制改革的一大热点,这种转变会对财政收入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对企业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贾康:对财政收入的冲击会比较大,现在我们国家增值税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已经相当高,占到百分之四十多。如果实现转型,测算下来,对财政收入的冲击至少会达到1000多亿元。
对企业的影响当然是减轻了税负,对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减负作用最突出,因为这些企业前期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比较大,变成消费型实际上就是鼓励他们投资。对商贸企业
来说可能没有什么影响。
《21世纪》:如何来弥补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造成的冲击,是要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吗?
贾康:对于这一点,目前正在讨论之中,还没有听说有什么有效的手段。在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向消费型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现在看不到很大的空间。
不过,我们国家在制定增值税的时候,范围限制得过窄了。只对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征收,而像交通运输,建筑安装行业完全应该归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里,但这些行业现在是征收营业税。我国过去的增值税不仅征收的范围过窄,而且税率又划分为很多档次:普遍征收的税率是17%;像自来水、天然气、石油这些属于国家扶植的产业按13%征收;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6%的税率,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进行税前抵扣,这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公平,也不利于商品的流通;对于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也实行4%的税率。中国把增值税的税率划分成不同的档次,造成企业不是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下竞争。
扩大征收范围将是增值税改革的一个方向,第一步把建筑安装,交通运输这些行业纳入征收范围。然后逐步地将增值税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可以在某些方面扩大,但是只靠这个是弥补不了转型对财政收入造成的冲击的。必须得采取增值税之外的其他措施来解决,另外,增值税转型不能一步到位,要分步走。
《21世纪》:具体会采取什么样改革的步骤呢?
贾康:分步走可能有两个选择,一个是选择若干行业先转型,甚至有人说是先选择西部的企业,但我认为这些做法在操作上不好处理。如果说选择西部的企业,那么许多东部的企业会把注册地转移到西部去,谋求税负的降低。如果按行业来,高科技企业该如何确认?一个企业中既包括传统的产业也包括高科技的成分,怎么认定它属于哪一边?所以比较好处理的办法是,按企业里面的项目来做分类,针对所有的企业,比如说允许它们在投资形成的设备方面做抵扣。那么在这一部分先转型,厂房部分可以以后再说。
这些都是在探讨的意见。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可操作性强一些。
《21世纪》:对于增值税的转型,有些说法是要向欧洲的税制模式靠拢,欧洲的增值税是一种什么样的模式?
贾康:这种说法不是很准确,增值税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消费型还有收入型。我国现在采用的生产型;中间过渡的类型是收入型;最终的,也是最合理,最公平的是消费型,我们现在改革的方向就是从生产型的增值税逐渐过渡到消费型。
现在国际上只有极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的增值税,百分之九十以上都是消费型的。采用收入型增值税的国家也很少,收入型只能对折旧部分做税前抵扣。
《21世纪》:那么我国当初为什么采取生产型的增值税呢?
贾康:我国当时制定增值税的时候考虑两点因素,第一点是为了控制投资规模,当时中国出现投资过热的情况,为了控制投资规模,避免通货膨胀,所以采用了生产型的增值税。
再一个因素就是要保证财政收入,那时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有企业除了交税,还要交各种费,而且大部分利润都上交。当时刚刚改革国有企业利润上交的模式,国有企业上交中央财政这一部分被砍掉。如果再实行完全消费型的增值税,国家财政承受不了。并且,当时国债发行比较困难,人民对国债的认识和现在不一样。因此在这样一种历史条件下,采用了过渡式、渐进式的改革,实行生产型的增值税。中国的改革从来都是渐进式的,因为要考虑改革的成本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流转税比例过高如何扭转
《21世纪》:国外的税制中,所得税比例要远大于流转税,而国内流转税的比例要大一些,这次税改会改变这种状况吗?
贾康:我国所得税的比例是低一些。国外的情况是不一样的,比如美国,它的联邦财政收入里,只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就要占到40%。另外还有一些和个人保障相关的税,它主要是靠所得税来形成税收支柱的。美国也有流转税,但流转税在联邦这一级,不是支柱的税种。州的一级,消费税可能高一些。地方一级主要靠财产税。我国目前流转税的比例比较大,这次税改不可能立刻改变这种状况。
《21世纪》:中国为什么形成流转税占很大比重的情况?
贾康:这与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的各种制约条件有关,流转税的征收很简便,只要有流转量就可以征收。所得税必须得说清楚收入来源、数量。这些收入必须有足够的监控机制才说得清。现在我们碰到的苦恼就是这个问题,除了工资以外,其他很多的收入,说不清楚。由于我国税收征管的水平也较低,流转税的征收相对较为容易,所以我国更多地征收流转税。
【关键词】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 虚增利润 监督
一、关联交易的内容
关联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则是指主体一方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另一方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之间进行的交易。关联交易能开拓公司的经营规模、降低与其交易的成本;但也存在着不符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况,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和资金,这样会损害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在我国,非公平关联交易普遍存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它的负面影响应该得到重视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引起的动因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相当普遍。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动因因和目的也是多方面的。
动因一:虚增业绩。在我国,国家对新股的发行有着严格的限制。为了达到证券管理部门的各种要求以及为了提高股票价格和溢价发行的目的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如果一旦成功,就会使他们用很少的利益换取巨额利益。这就是他们进行关联交易来操控利润所带来的好处。
动因二:保证股份公司的股票上市。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 年以上,最近3 年连续盈利”条件。这个他们就会分两方面来做,如果股份公司通过正常的经营活动没有使公司盈利,那么其母公司就会将其利润转入股份公司。如果其公司在正常经营活动下有了超出预算的盈利,为了避免以后几年业绩的下滑就将其超额盈利部分转移到母公司,等到真的出现亏损时,又将其转移回来。总之这种利润的相互转移就是为了满足条件,促使其能顺利上市。
动因三:避税。一方面可能因为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率较低,所有有些上市公司的关联企业为了逃避税收会想尽办法地把利润向上市公司转移。另一方面由于各地区的在交税方面存在着不同,有些股份公司在有着很多多控股子公司的情况下,这些子公司位于不同地区,这就会导致股份公司为了降低税负,利用关联交易手段从税负高的地方向税负低的地方转移利润,从而实现降低税收的目的。
动因四:降低费用。在普通交易过程中,如果想获取准确的市场信息实现交易所有者往往会会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去寻找对象。而关联交易则不同,他可以很快的进行交易,不仅节省了时间而且还使得交易费用大大的降低。
动因五:想要获取银行的贷款就必须有良好的信用和经营业绩。银行为了防止经营不善企业到时无力还款,往往不会借贷给那些经营业绩不好的企业。资金可以说是企业最重要的一部分,如果没有资金整个企业都将会瘫痪。所有为了得到银行的信任那些经营不善的企业很可能就会通过关联交易而使得其数据更加“漂亮”,从而取得银行的信任。
三、关联交易的特点
操纵利润的现象特别常见。经过研究结果证明,上市公司大部 分都有资产收益率控的倾向,它的操控动机主要是来自于监管部门提出的特别处理政策、配股政策等。这种操控的方法具体有很多种,例如:采用“低买高卖”的方法,就像前年华天酒店在与大股东置换资产时,评估价格大大大于置换出来的价格,用这个方法华天酒店消除了内在的亏损因素。
交易形式多种多样。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并不只是资金问题,它还涉及了与资金相关的很多交易对象例如货物等,产生关联交易表现形式多样性的原因就是在于交易对象的广泛还有其自身的多样性。
关联交易方在经济地位上一般不平等,虽然关联交易双方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有平等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但是在双方进行交易时,关联的一方肯定对另一方有着控制或是影响,就是这样的受控制和从属关系的存在,使得它们之间的经济地位不可能平等。
关联交易的双方存在利益的冲突。在关联交易的双方中,内部交易的人一方面他是公司的一员,另外他是公司的交易对象,内部人员的最大利益和公司最大的利益是相互冲突的,直白点说就是受托人与委托人额利益存在冲突。
四、关联交易的类型
在我国,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的因资金、财产等转移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现象层出不穷,主要是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以及与子公司之间。随着市场经济的越发方繁荣,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也从简单的赊销到股权的转让,从有形到无形的发展,形式各种各样,大概有以下几种类型:
资产转让时的关联交易。资产交易主要是交易实物资产和转让股权两种。在众多类型中,由于交易实物资产的业务量比较复杂以及所触及的现金比较多,所以这种交易占据主要位置,这无疑会受到上市公司以及报表使用者的重视。
有关担保的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能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公司往往会为关联人做担保,但这种担保也会造成关联人滥用公司权利的行为,从而损害了公司债权人以及利益相关人员的利益。例如猴王股份有限公司为自己的母公司提供担保,本身本公司的资产就不足以担保其母公司要承担的债务。
许可协议的关联交易。当发生关联交易时,关联方之间很有可能就此项交易而签订某种协议,承认对方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等。就现在而言,这种交易主要是专利使用权和商标。随着无形资产在资产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上市公司也会加大对商标和专利使用权的投入。
公司委托关联人投资。关联方利用公司自己进行投资,如果公司盈利就会获得利润的分红,如果公司经营业绩下滑而导致亏损,也不会承担责任,这种关联交易也很常见。
并购型关联交易。这种交易主要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来收购其他的企业中的资产或是股权,兼并其他的企业并合并其他集团,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中使用非常常见的一种重组形式,这样的途径有利于再增大上市公司在市场中的占有率。
注入优质的资产,剔除不良资产。上市公司通过母公司向其转让盈利能力较强的而且质量好的资产,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收购,例如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作为配股资金注入。由于母公司如果想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就会依赖他说控股的上市公司来融资,取得流动资产。这就是母公司把优质资产转入上市公司的原因所在。同样,上市公司遭遇经济困难时,为了避免因为不良资产而导致经营业绩的下滑,就会把不良资产通过某种方式转移到母公司。
不正当的产品买卖的关联交易。在经营活动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是其关联人在与自己公司实际掌权人相互串通,以高于市场价格向公司提供原材料或是低价买卖公司的产品,在这种不正当的交易中获取巨额利润,使得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亏损。
五、关联交易对利益相关者产生的影响
就公司本身而言也是利弊并存。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来操控利润。当企业发生亏损、经营状况下滑时缺少资金时或是为了达到股票上市的条件时,上市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而使得其顺利上市的目的。能够降低税负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的税率存在差异,所以上市公司就可以通过关联交易由税负高的地区转到税负低的地区,使其所缴纳的税达到最低,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企业的交易费用。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往往会省掉许多不必要的费用和时间。在于外界进行交易时为了获取准确的信息,企业会消耗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这样既节省了时间又使得公司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而达到的降低税负时,企业是达到了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但是这种“合理避税”的方法却给国家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例如外国投资者通过这种办法在我国赚取巨额利润,不仅使国家税收流失还造成管理难等问题。
对中小投资者产生的影响。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使其获得自己想要得到的利益,但是对于众多中小投资者来说却不是一件好事。当上市公司亏损时通过关联交易而使公司利润还增加,或是通过一些非正当的关联交易使得股票的价格得不到公允,从而使众多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
六、如何应对关联交易
利用社会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在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涉及到最多的往往是资金。这些信息的确认又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来进行披露。但这些机构有时会为了得到他们的审计业务,就会降低对这些公司的审计质量。所以要规范这些中介机构,例如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让他们把审计和评估这一关牢牢的把握住,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得到正确、真实的披露,使得增强中小投资者对情形的判断。
完善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督,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证。虽然在完善公司法后,对于关联交易监管有了法律约束,但是还不够全面,缺乏对关联交易整个过程的责任归属问题的确定,使中小投资者利益还是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就现在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对相关法律作出进一步的修改。对故意孙哥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大股东或是个人,应该使他们收到法律的严惩。另外中小投资者应该利用法律的武器对损害自己利益的主体提出诉讼,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
加大严惩的力度。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使其利润虚增或是亏损的转移等进行的关联交易,当公司在报表中没有进行真实或是公允的进行披露时,不但要对此公司本身进行处罚(例如经济上的罚款和行政处分或是法律责任)之外,还要对管理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处罚,让其对所审计的业务进行负责、承担责任。加大对非正当关联交易的惩罚力度。
对公司内部实行有效监督。我国的母公司往往都会制约着其上市的子公司,这种特殊关系就会导致转让利润、逃避税费等。同时控股股东评价其在董事会的权力来操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使得产生非正当的关联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出于这种原因公司应该增加中小投资者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使中小投资者有自己的代表,这样通过他们可以对公司控股的那些大股东进行关联加油有效的监督。从而达到公司内部监督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虚增业绩、降低费用、逃避税款等不良目的,与关联方达成不正当的资产转让、财产担保、产品买卖等协议,从而给公司股东、公平竞争方,国家的税收等相关方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为了减少关联方的不正当交易,不仅要加强各方面的监督,包括完善关联交易的法律监督、合理有效地利用社会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对公司内部实行有效监督,还要加大严惩的力度。
参考文献:
[1]付立同.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存在的问题探析[J].商业经济,2013,(6).
[2]李中立.加强公司关联交易法律法规的若干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0,(2).
[3]谢汉杰.浅析上市公司关联交易[J].法制与社会,2009.
[4]李晓曼.企业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及防范[J].中国商贸,2013,(10).
[5]胡瑾.上市企业关联交易规范分析[J].现代商业,2012,(11).
近两年,中国各地纷纷上马进口葡萄酒保税区交易项目,从2008年的厦门与珠海、直至2009年的广州和上海等地,都一窝蜂的打造“葡萄酒保税集散中心”与“进口酒交易市场”的战略远景。当然,伴随国家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政策机会,各保税区深挖活用其“保税”政策的功能,无疑为不断升温的进口葡萄酒在中国市场发展推波助澜。
运营模式解读:
如今,兴起各地进口葡萄酒保税区的模式成为业内热议的话题。基本上各家保税区所要打造的这种创新经营模式和理念大致相似。如提供专业集中的酒类产品的展示、交易服务;快速高效仓储配送、进出口通关、检验检疫、翻译导购和办理中文标签等的“全程式保姆”服务。其中最具有诱人的两个砝码——提供免费入驻仓储/展示空间(前提是必须完成一定进口额度)和交易成功后清关时交税(暂时减少酒商流动资金占用,但迟早得补交)。
虽然保税区进口酒交易中心管理者是以年费或者服务费为赢利点。但对上游供应商来说,可以免费把产品放置在保税区,得到以最小的成本和国内经销商沟通的可能;而对于下游经销商来说,这样的采购平台可以解决国内经销商国际采购、报关等不熟悉环节的问题,并且具有延缓大宗资金交易压力的优势。这样看来,在365天永不落幕的专业展示交易平台上,大家都可以减少盲目经营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贸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从而使产品价格更具竞争优势。
不过,从中国进口葡萄酒行业发展来看,保税区交易模式是在目前市场不够成熟和专业的形势下出现的。如今市场上已不缺各国的进口葡萄酒品牌和产品,而最大的瓶颈在于消化的“市场和渠道”。虽然保税区交易这种模式可以帮助提升采购效率,但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而且即使够满足一些暂时非专业经销商的需要,当他们从非专业到专业化成长起来后,采购报关就不是问题,这种模式便可能会失去其效应。更重要的是,保税区交易模式并不能杜绝“供求”双方的台下交易,那么其模式开创管理者的盈利何来?对于经销商来说,缓交关税不是免交或少交,始终还是要交,还不及从小关口进口容易“合理避税”来得实际。于是各保税区便有点“曲高和寡”的尴尬,和专业酒展一样,吸引的大多是在国内国外毫无“根基”和推广渠道的酒商。除此之外,基本上每个保税区的位置都相对偏僻、交通不便。
葡萄酒交易航母
标
签:进口葡萄酒集散与交易中心
群体解读:它们是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桥头堡”。各保税区在发展建设伊始就成为国内外客商密切关注的焦点。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
运营模式:运用特殊的保税政策,提供进口葡萄酒产品的展示、交易,以及全程的运输、仓储、进出口通关、检验检疫、翻译导购和办理中文标签等的“一条龙”服务。
代表地区:厦门、上海、广州、珠海、宁波
珠海保税区
2008年11月20日,珠海保税区泉汇国际酒业交易中心在珠海保税区成立,以承办国际酒业保税展览交易为主,特别为各酒类中小企业提品经销和商品寄售服务。目前珠海保税区已形成一个独具特色的葡萄酒仓储和展示业务环境,共计有1个专业葡萄酒保税展示厅,区内11家企业涉足葡萄酒进口业务。据统计,2009年,驻区海关监管经保税区进口的葡萄酒50余万升,货值200多万美元,均比前一年同期增长200%以上。
上海保税区
2008年11月21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于成立。目前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是国内最大的进口葡萄酒集散地。作为目前上海唯一一个国际酒类产品的保税展示中心,由中国贸促会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合作建立,位于外高桥保税区的中国国际商品中心内,集国际酒类展示、交易和贸易服务等为一体,是为促进国际酒类进入中国市场而设立的综合性贸易服务平台,而且制定了专项财政政策支持国际酒类展示交易中心发展。
厦门保税区
2008年11月29日,厦门市乃至整个东南沿海最大的进口葡萄酒集散中心在厦门象屿保税区开业。来自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家的超过2000款进口葡萄酒在格兰阁国际葡萄酒集散中心亮相。这个集散中心将是东南沿海最大的进口葡萄酒集散中心,销售目标锁定为每年300个标箱。希望政策优势加上海关通过监管服务的悉心培育,促成葡萄酒企业在保税区迅速聚集并产生虹吸效应。
宁波保税区
2009年9月1日,宁波保税区实行监管模式改革。努力营造一个低成本、优服务、快交易的进口葡萄酒集散地。2009年宁波保税区葡萄酒进口量突破60万升。而其葡萄酒交易中心已经有14家企业入驻,在现有基础上还将再引进2-3家年进口250个集装箱以上的葡萄酒进口公司和30家会员企业(葡萄酒进口商、经销商、酒类物流企业等),形成年进口额10亿元的规模,努力建设成为华东地区重要的进口葡萄酒集散地。
广州保税区
2009年7月9日,广州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开业。与国内其他进口酒交易市场相比,广州保税区国际酒类交易中心在功能上有许多创新和优势。这个华南地区最大的国际酒类交易中心,由广州开发区和广东省酒类专卖局联合打造,项目包括现代化电子交易系统的酒类电子交易所、10万平方酒类商贸街和进口酒类供应链三部分,将成为一个集酒类展示、推广、贸易和国际酒文化交流的综合性平台。
保税区模式实质在于服务进口葡萄酒市场,而不是主导市场。如果要打造成不赚贸易的钱而收取交易费用,是需要长期投入甚至需要风险投资的支撑。
供应链运营模式
在经济全球化的21世纪,通过剥削上下游企业和损害竞争对手来谋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历史已一去不复返,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由以往单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上升到更高层次的“扩展企业”的竞争——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作为一些中国最早及专业的渠道和供应链运营商,将供应链服务模式和理念引入口葡萄酒产业,专注于进口葡萄酒供应链服务。
运营模式解读: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已不再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竞争,而是整体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供应链的概念和传统的销售链不同,它已经跨越了企业界限,从建立合作产销或战略伙伴关系的新思维出发,从全局和整体的角度考虑产品的竞争力,使供应链从一种运作性的竞争工具上升为一种管理性的运营体系。
在这种网络化竞争的社会发展需要下,目前如吉马、建发等许多进口葡萄酒的传统模式经营者,都在逐步完善各自的供应链流程,希望过改善上、下游供应链关系,整合和优化供应链中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以获得更多竞争优势。而近两年兴起的各进口葡萄酒供应链企业,则相当于保税区交易模式的浓缩版,不过会更独立和专注于上下游资源有效链接,更突出其第三方采购和物流能力进行贸易服务。
目前各颇具实力的进口葡萄酒供应链企业基本上都提供采购执行,转口贸易,保税仓储,报关商检,交易平台,结算外包,分批提货,国际物流,国内物流等方面服务。通过供应链企业旗下的物流园、仓储中心、物流中心等专属设施为基础,依托覆盖全国各主要城市及乡镇的配送、物流网络资源,并结合先进的供应链信息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仓储、配送服务,实现货物的有效分拨和库存管理服务,并可在其葡萄酒保税仓进行报税仓储、分货理货、贴标、重新包装、分拆拼箱等增值服务,还可应供应商需要代收转汇采购商货款服务等等。
如今这些集仓储、加工、分拨、配送、保税于一身的仓储物流企业,正逐步从过去投资规模小、只有简单的保税仓储业务,目前向着集存储、冷藏、运输、装卸、包装、贴标、商品展示、货物采购、分拨、配送和物流信息处理于一体的现代国际物流业转型。
不过,“欲速则不达”。虽然目前许多企业主张建立一体化的供应链体系,并强调对供应链的优化。但事实上,更多考虑的是局部优化,对整体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往往没有做到。结果使得产销的不协调,无价值的活动太多,出现长鞭效应(需求信息的不真实性在供应链中逆流而上产生逐级放大的扭曲传递),这些都将导致企业库存、运营成本的直线上涨的发生。
战略整合一网打尽
标
签:供应链平台
群体解读:网络化竞争需要下,许多进口葡萄酒经营者都在逐步完善各自的供应链流程,通过重新梳理上、下游供应链关系,整合和优化供应链中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以获得更多竞争优势。
运营模式:以专业化进口葡萄酒供应链服务体系,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保税仓储及全方位的国际国内物流服务。
代表企业:怡亚通 腾邦物流 厦门优传
怡亚通
成立于1997 年怡亚通是中国率先与国际接轨的供应链服务商之一。2008年,旗下深圳市怡亚通酩酒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专注于进口葡萄酒供应链服务。整合世界数千种优质进口葡萄酒供全国经销商选择,通过其海外平台、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的一体化平台,扁平进口葡萄酒市场渠道,降低经销商国外采购的门槛,并解决资金积压的问题,同时为其运输、清关、保税等提供专业化服务。
腾邦物流
腾邦物流是中国知名的专业化供应链及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位于唯一与香港陆路相连的深圳福田保税区,以自有保税仓为载体,通过提供全方位供应链服务和整合行业媒体、行业咨询培训机构等资源,打造一个国际葡萄酒交易中心,通过商业模式的创新,为上游供应商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保税仓储及全方位的国际物流服务,同时降低了采购商的采购门槛,最大限度地提高交易中心的订单成交率,为上游供应商与下游采购商提供零距离的沟通桥梁。
厦门优传
优传直接携手生产厂家,打造规模效益,一站式供货体系,缩减中间环节,抛弃传统流通渠道的附加成本。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州、厦门设立了葡萄酒的仓储中心及展示中心,运用国际一流的物流配送平台确保货物及时、安全的到达。解决了进口葡萄酒现有物流方式所无法及时、小批量供应的困难问题。
如今在进口葡萄酒产业,供应链不仅是一条联结供应商到消费者的物流链、信息链、资金链,而且是一条增值链。进口葡萄酒在供应链上因加工、包装、运输、交易等流程而增加其价值,给相关企业都带来收益。作为一种新的运作模式——供应链运营体系上的节点企业必须同步、协调运行,才有可能使链上的所有企业都能受益。
联盟组织酒业推广模式
在全球性行业里,竞争也是全方位的。为了更好的应对新形势,一些主要的葡萄酒产国,以国家或行业和产区为单元成立协会组织,或联合起来在中国或建立办事机构、或通过其使领馆、商会等开展各项促进本国葡萄酒推广与销售。主要体现在国家营销、产区推广、集群推广等方面。
运营模式解读:
一般各国都设立各类葡萄酒行业协会,来负责规划本国葡萄酒行业发展,维护行业内的企业利益,提升本国葡萄酒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行业协会对了解市场信息、保护本国葡萄酒贸易、协调贸易纠纷,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等起到积极卓效的作用。甚至有些葡萄酒行业协会除了制订行业标准,还拥有分配出口配额的职权。另外,在世界各产酒国都有非常庞大的小葡萄酒庄和酒商。但面对庞大的中国市场,单个酒庄的运作能力有限,于是在国内它们的销售与推广全权由当地的行业协会组织或一个大的专门销售机构,整合资源形成品牌集群,合力开拓市场。在对外推广上,这种方式也行之有效。
“与其单打独斗,不如联合共赢”。目前活跃在中国进口葡萄酒市场除那些“江湖大佬”外,几乎80%以上都是中小型的进口商和经销商。那么借助“酒商联盟”这种模式来共同构建一个新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以提高运营效率和降低单位经营成本,并以集群整体的形象重新树立市场地位,就能改之前“单打独斗”的弱势竞争态势。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联盟合作”有着独特价值和优势,但在实际运作中也很容易最终只沦为一个形式化、概念性的松散“产物”,仅供圈内人自娱自乐了而已。
葡萄酒商贸助推器
标
签:行业协会与联盟
群体解读:作为背后蕴含着巨大资源的国家行业化服务型组织,各国进口葡萄酒行业联盟及协会组织,所拥有的国家政策和行政规控资源是其他机构和企业无法比拟的。他们关注和努力扶持本国进口葡萄酒在华的商贸活动保驾护航。
运营模式:以葡萄酒产国或产区为单位及概念,联合起来在中国或建立办事机构、或通过使领馆商务部门开展多元化的葡萄酒文化及商贸推广活动和服务。
代表企业:行业协会 法食协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澳洲贸易委员会加州餐酒协会
联盟组织 朗歌国际 意中商贸粤港澳葡萄酒联盟
法国食品协会
法国食品协会作为附属于法国农业部的半官方组织,长期致力于法国食品在全世界的推广。自1997年进驻中国以来,其中最主要的业务是从多角度推广法国葡萄酒的文化,凭借在中国本地市场多年工作经验,法国食品协会可以承担法国各大区酒商在中国的市场推广服务工作。通过不同类别的推广方式相互组合,可以更加有力地提高推广效果和服务性价比。近几年,在中国举办的“法国特级酒庄品尝会”、“随时随意波尔多”等已成为其例牌活动,为法国葡萄酒与中国酒商和消费者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交流平台。
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
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I.C.E.)是意大利政府机构,受委托意大利和外国公司之间的贸易促进、商业机遇以及产业合作。主要是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内组织参加意大利公司的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双边洽谈。如今ICE在中国已经成立了43年,分别在北京,上海,广东,香港,成都,天津和南京设有代表处,每年都组织各类活动以促进中意关系。如多次组织意大利国家展团参加中国FHC展会,突显这个与中国同样拥有古老的历史的美食美酒之国魅力。
澳洲贸易委员会
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澳贸委)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官方贸易及投资促进机构,隶属于澳大利亚联邦外交及贸易部,海外使领馆商务处为其驻外机构。目前在中国拥有15个办事机构,致力于帮助澳大利亚公司开拓海外业务,推广澳大利亚产业及服务,促进双向投资。近年来,在澳洲政府、澳贸委和澳洲酒企的共同努力下,中国已成为澳大利亚葡萄酒最大市场。而“探索澳大利亚葡萄酒”“品味澳洲”葡萄酒巡展也不断想中国酒商和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体验和选择。
加州餐酒协会
美国加州餐酒协会总部在旧金山,是一个拥有1000个加州酒商的非盈利的私人贸易组织。协会的国际市场部的目标是提高加州酒的出口量、增加加州酒的知名度以及引起世界对加州酒的兴趣。并通过组织加州酒参加的商业展会、品酒会和研讨会等市场推广活动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加州葡萄酒,最初的公共关系活动和市场推广活动来分发宣传资料,传播有关加州葡萄酒产业的相关信息到贸易商,媒体和消费者。
朗歌国际
上海朗歌国际酒业公司成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它独特的营销模式和发展思路还是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它主要与法国南方大区政府相关机构,法国朗格多克大区葡萄酒酒类监管协会合作,在中国及亚洲市场专业推广法国南方法定产区AOC级系列葡萄酒等酒类产品。朗歌国际的三大原则是:一、继续推动法国南部产区品牌在中国市场的树立,整合上游资源,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运营;二、搭建进口酒销售和信息交流平台;三、增强自身服务意识,传播进口酒文化。
意中商贸
意中商贸联合会作为意大利皮埃蒙特大区政府、皮埃蒙特出口公会以及意大利食品天地协会在中国常设机构,其第一个代表处在广州。致力于推广和宣传意大利优质葡萄酒,向中国的费者、进口商、批发商提供有关于意大利葡萄酒的一切信息,以帮助了解酒经济和文化的实质和市场机制。意中商贸联合会定期举办品酒研讨会,新酒推介会,葡萄酒展会等各类文化活动,界时中国的酒界人士和爱好者还能与葡萄酒的酿造者进行当面交流,向有意了解意大利葡萄酒历史中存在的盛名,潮流和身份标志的人士提供机会。
粤港澳葡萄酒商联盟
粤港澳葡萄酒商联盟2008年11月18日在深圳成立,联盟成员均是来自粤港澳地区常年从事进口葡萄酒经营的专业酒商,有着很强的酒品鉴赏能力和丰富的市场运营经验。目前粤港澳葡萄酒商联盟已经有会员单位上百家,并特设了专家鉴赏委员会、营销咨询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行业自律委员会和品尝者俱乐部等专门机构,使其成为了一个成员间信息交流、产品互动的商业平台。
有学者形象的比喻到,行业协会/联盟好比一个有一定身份的“侍女”,最初是以服务于实体经济即主要是企业作为自己神圣使命的;后来身价提高了,逐渐成了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穿针引线的“交际花”,有时又很像个能指挥千军万马(指所属会员企业)的“司令员”。因此,在中国葡萄酒市场发展的不同时期,行业协会/联盟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和发挥作用,也将是一个不断完善课题。
后记:
一、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分布及行业税负情况
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分布情况如下(表略):
从上表不难看出,我市外商投资经济结构以制造业为主导,房地产、交通运输、电力、农林牧水渔业等行业并存。在我市已开业的1496户外商投资企业中,制造业占94%,制造业的税负情况如何,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整体税负构成直接的影响。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分行业税负情况见下表:
二、税收负担率情况分析
1.增值税税负分析
2003年全国增值税税负为4.30%,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03年增值税整体税负为4.3%。从表面上看,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与全国税负水平相当,但从行业情况来看,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业制造业的税负率为2.8%,低于总体税负率,主要原因是工业制造企业创造的增加值不高,这和我市的产业结构密切相关,大家都知道,我市主要以纺织、服装加工制造业为主,这些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部分是嫁接型企业,管理机构仍是原班人马,管理水平和核算水平较低,产品附加值低,产品质量、品种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基本常年处于零税负和负税负状态,靠重点大企业拖动。从税收上看,部分重点骨干企业高速增长,掩盖了中小企业发展缓慢效益低下的问题。如醋酸纤维有限公司年入库增值税11649万元,增值税税负率为8.9%,而年收入达到9767万元的永芳油脂有限公司,税负率为0.2%.
即便是同行业中,税负率也大相径庭.如我市增值税重点税源大户南通华能电厂,2003年入库增值税25765万元,增值税税负达到11.97%,而同属电力行业的天生港电厂年纳税额为7454万元,税负率为10.04%,就其原因,一方面,南通华能近几年通过加大投入,不断改造革新技术,降低能耗和成本费用,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提高了产品附加值,从而培植了税源.尽管最近由于原材料的涨价因素使得其税负率下降,但总体税负仍高于同行业其他厂家.而天生港电厂是原国有企业嫁接合作的老厂,设备老化,效能相对较低,税负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是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效益的重要指标,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总体负税为9.63%,低于全省和全国的平均税负率。据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为13%,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10.5%。造成我市外资企业税负率较低的具体原因从行业分布来看,制造业和电力企业实纳税额35191.8万元,占总额的97.02%,其税负率分别为8.9%和11.8%,制造业的盈利企业最多,利润占比最大,盈利面也较高,这与我市的产业结构有关,我市主要以纺织、服装加工制造业为主,制造业盈利企业中大约有60%的企业属于纺织、服装制造业,这类企业已成为我市三资企业的中坚力量。此外,电力行业的盈利水平较高,8户电力企业的利润占比16.87%。这两个行业的的税负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造成影响:
一是由于部分处于免税期制造业的免税额比重大,全市251户免税企业免征所得税27602.6万元,占全部减免所得税的52.89%。特别是部分投资规模大的制造业企业进入投资回报期,处于免税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税额较大。如南通中远川崎公司、宝钢新日制钢公司、永兴多媒体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高达53037万元,免征所得税14320万元。二是我市最大的税源户醋纤(制造业)和华能公司(电力)追加投资部分单独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减免所得税5259万元;三是新办盈利企业多,且大部分属于制造企业,当年投产当年获利的86户企业中有78户企业处于免税期。而在制造业和电力企业中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醋纤、华能、天电和中集特种箱四大重点税源户,实纳税额20700万元,占总额的56.74%,其税负的增减变化,对我市所得税税负变化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上述企业要么追加投资单独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如醋纤、华能),要么享受减率优惠(如天电、华能),要么处于减半征收期(如中集特种箱),正因为他们的税负下降,使得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整体税负较全省乃至全国的税负低。但他们的税负相对而言是较为合理的。
值得关注的是,我市已开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批发零售业、住宿饮食业、交通运输业所得税负担率很低,餐饮业的亏损面最高,主要由于此类行业普遍不景气,加上同行业竞争激烈,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较差等原因所致,仅南通三德大酒店有限公司亏损额就达420万元。交通运输业的销售亏损率最高,主要是由于长江三峡大坝的建成,三峡旅客运输业受冲击,南通利辉国际轮船有限公司亏损高达5271万元。
三、存在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觉得,我市外商投资企业整体税负相对合理,说明前阶段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坚持依法治税初见成效。但通过分析,我们认为,由于受我市涉外企业产业结构影响,使得行业与行业之间、各行业内部税负差异较大,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现行增值税税负分布不均,使得处于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出现差别,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一些行业如外商投资交通运输、餐饮业流转税和所得税分属国地税两个税务部门征管,其盈利水平低于同行业水平,有可能存在税收征管的盲区,有待于国地税部门加强协调沟通。为此,为更好地体现公平税负原则,进一步管好税源,作为涉外税务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坚持以发展开放型经济为生命线,加速培植丰厚的税源
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市外向型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改变现状的主要手段。就我市目前经济现状而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然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设这些项目的投资多于一般产业,投资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只有国家尽快实施增值税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从税源结构分析,尽管我市涉外税收的逐年增加使2003年南通市财政收入突破100亿元,但我市的涉外税收收入也只相当于江南县区涉外税收的水平,主要原因是我市涉外经济总量的基数低,税源少,要想在较短时间内做大做强经济,提供充足丰裕的税源,最快捷最重要的发展战略选择是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一是要集中力量加快引进项目的开工投产。要使招商项目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必须集中力量加大协调搞好服务,争取项目早日开工投产,只有项目投产见效了,才能带来增值税、所得税的提速。二是要全力以赴提升招商引资的水平。要着力引进工业制造业、商贸流通业等产业项目,突出引进一批高新技术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链式型等税源丰厚的项目。作为税务部门,要保证各项鼓励经济结构、项目的税收优惠及时落实到位。
2.坚持以做强做大工业为核心,增强壮大主导税源
从税收结构的变化趋势分析,第二产业实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是我市涉外税收的主要来源,涉外工业企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撑力量。因此,以工业化为核心,做强做大工业企业,不断壮大主导税源,是推动我市经济跨越发展的战略选择。建议,一是要继续加大重大骨干企业裂变扩张的支持力度。打造经济发展的“航母”群。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主发展、市场运作的办法,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帮扶,促进产品、技术、人才、资产、资本向重点骨干企业集聚,推动重点骨干企业不断上规模、上水平,实现增值税、所得税的快速增长。二是要研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构建中小企业快速生长的广阔平台,是实现经济后来居上的潜力和空间所在,也是破解工业企业实现增值税、所得税增速平缓的主要途径。为此,要培植和壮大支柱产业,不断提高支柱产业的税源贡献率。根据产业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南通涉外经济结构特点,一方面,要对税源广、附加值高的电力、醋纤等采取特殊政策的扶持,构筑具有鲜明特色的产业新优势。另一方面,要促进其他第二产业的发展,通过工业园区的建设,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为增值税、所得税的提速创造一方新天地。加大技改投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努力降低综合能耗和成本费用,通过对工业改造和技术升级,将会有更大的挖掘潜力空间。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税法;协调
近些年房地产行业在去库存和不断上涨的开发成本的压力下,各房地产企业纷纷加大对财务核算的力度,想以此的获得有利的决策数据找到降低成本的措施,进而获得企业的最大利润。而税法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税法,又赋予了企业依法完成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直接影响企业最终经济效益的流入量。所以如何协调财务核算与依法纳税这样一个税企之间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之间的关系
税法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保障,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财务核算结果是企业纳税的根本依据,作为财务工作的核心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核算相对复杂,环节繁多。自身具有项目连续滚动开发的特点,易使企业延迟项目决算期,导致其成本和利润难以理清,容易出现违规问题。
如果不重视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那么混乱的财务核算必定增大房地产企业经营风险和税收风险,严重时会使房地产企业陷入被动局面,甚至会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只有获得合法的经济利益才能让企业可持续地稳步发展。财务核算结果将影响企业纳税的结果,而税收核算结果又影响企业会计报表,使其包含税收的影响和纳税调整以后的影响。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
二、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的现状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政策对企业财务核算及税法协调产生影响
“营改增”的全面落实,让企业财务人员将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税收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等难题。对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有着很大波动,尤其在企业的纳税管理、经营指标、税率和计税基数上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以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管理为例,纳税人资格认定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销售纳税义务时点增加不动产交付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时间、增值税抵扣方法等与营业税的纳税管理有显著的变化。
其次,企业的招标采购、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直至产品销售各环节涉及的收入、成本、资产等经营指标数据基数随着税率不同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增加了经营管理的难度。再有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双降,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改变了以往房地产企业流转税的核算模式。
最后房地产企业税率和计税基数的变化以及计税方法不同导致税负增减不一,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的企业税负下降,一般计税方式的企业税负受多方因数影响会呈现税负上升的现象。
由此可见,税制改革之后,财务核算难度加大,税款确认呈现复杂化趋势给企业的财务人员增加了不小的工作困难,同时也影响了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之间的关系。
(二)企业内部财务核算人员对于税法理解及执行力不强
企业内部核算人员是协调核算工作与税法关系的关键因素,由于我国税种类别多,且随着税制改革及国地税每年相关税法规定的不断颁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财务人员要不断地加强学习。一部分核算人员尽管他们熟练掌握各种财务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对税法以及相关制度的认识及理解不足,导致在具体的财务工作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使相关法律法规有偏差,给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工作的开展带来一定阻碍。
(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种多样化造成的财务核算困难
现行税制涉及房地产行业的有14个税种,目前,在房屋开发建设、销售、出租、转让等环节,征收的税种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四大类,主要包括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税种由于征税目的不同存在较大的核算差异,其中存在多项需进行复杂核算才能确认税额的税种,例如土地增值税按单一项目分业态征税,计税过程复杂,企业所得税在预缴和清算过程中因影响因素较多也给财务核算带来一定的难度。
(四)部分房地产企业管理层的纳税意识淡薄、财务基础薄弱直接影响财务核算与税法的协调
由于房地产企业计税基数影响,缴纳的税款在开发过程中支付的资金占比也会较大,不少房地产企业管理层在资金使用存在压力时向建设工程倾斜,忽略了部分税款的纳税义务时点,人为的干预财务核算导致与税法不协调;也有部分企业由于管理体制问题或对财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造成财务组织架构和财务核算手段不健全,导致财务核算准确不高,进而影响与税法的协调。
三、提升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之间关系的举措
(一)合理化解“营改增”税制改革对财务核算的负面影响
为了适应税制改革变化,房地产企业要对经营管理模式进行调整,来确保各业务链提供准确的财务核算数据。对公司管理流程进行再造,通过对招投标流程、合同流程、票据流程、采购流程和销售流程等业务链梳理重新制定执行标准,达到企业对产品和服务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营销方案的制定中,应更加注重“营改增”后新税制和实际税赋量化关系的分析,特别是要研究透视同销售、混合销售的纳税原则,全面衡量税务成本和纳税效果,根据不同产品和服务的适用税率、减免税规则和可抵扣范围,确定最优的营销方案。对招投标的、建材采购和销售产品的定价通过科学合理的运作的,以达到最佳的减税效果,满足企业收益最大化的需求;完善增值税核算细则的制定,让财务核算有章可循。
另外,还应设置独立的税务核算人员,全面的负责税款的核算,其中包括增值税的核算及相关票据、申报来保证税款数据的准确。
(二) 加强税务政策收集及时组织税法培训
由于税法的内容随着税制的改革不断变化,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只有清楚当下最新的税务政策,并不断对涉税核算进行调整,才能使其与税法相协调。因此,在提高财务人员工作技能水平的同时也要做好税法培训,通过定期再教育培训提高其对税法相关政策的掌握和数量运用。
培训途径主要为两种:一是靠内部培训,房地产企业采购相关税法书籍或网络税法资料,财务人员通过自学或由企业内部高级财务人员进行内部培训,争取熟练掌握关于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企业享受免税和退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二是借助外力,可以联合税务局进行税法培训;或者参加外部专业的税法培训课程;还可以通过邀请外界专业讲师来进行。另外,提高领导对税法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充分发挥领导的带领和监督作用,因此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及非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也是积极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平衡财务核算和税法的关系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合理节税,是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和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己有利的可能来选择和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节税方法,从而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房地产企业做好税收筹划是既对财务核算工作的重要指引,同时也提升了公司管理层对税法的认识高度,减少对财务核算工作的不当干预。
(四)健全企业涉税会计核算体系,规范处理财务核算与税法的协调
会计核算体系是一个包括会计机构设置、会计核算方法以及会计核算流程的会计系统。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适用与否,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健全涉税会计核算体系是从财务核算遵循的标准即对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与税法进行差异化分析,根据房地产企业的实际经济业务环境,针对性的制定会计机构中涉税的工作范围、岗位职责、核算方法,使财务核算在执行层面和税法相结合,避免偏差带来的税务风险。
四、结束语
总的来讲,房地产行业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化,货币信贷政策的不断调整,各地调控政策差异化成为常态,都左右着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应当深刻认识到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的高度一致对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规避税务风险的意义,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何湘燕.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2,18:122-123.
[2]郭世举.关于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与税法协调的几点思考[J].新经济,2013,23:62.
[3]陈素娣.“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6,09:62.
一、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的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全区拥有纳税户XX个,其中非正常纳税户XX个,占纳税户总额的xx%。
(一)我区非正常纳税户构成分析
通过对我区非正常户情况的清理与分析,我们发现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动性非正常户。包括外地法人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分公司。这类企业由于对税法的不了解,特别是对国地税业务划分的不清楚,造成非正常。
2、信息传递与征管措施不到位导致的非正常户。包括正常注销、变更、停业的纳税人,由于管理环节增多,税务机关不能如期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形成的非正常户。
3、经营异常企业。这类纳税人因经营微利或亏损解散等种种原因,在终止生产经营时,为了逃避税务机关对其进行注销检查和清算而可能导致的预期补税和罚款,于是不辞而别,一走了之。
4.故意走逃企业。这类企业一般经营规模较小,长期进行零、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在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突然失踪。包括有税务违法违章行为,应接受补税罚款的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帐薄,无法按税法要求,实施查帐注销的企业。这些企业以故意走逃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和税务机关的监管,利用税务部门管理措施的不完善,逃避纳税义务。甚至易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达到偷税目的。
5.新办“空壳”企业。少数村镇受政绩考核的影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大量开办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登记,实际并没有经营,也就是无注册资金、无经营场所、无经营项目的“空壳”企业。
6、新开业户。因对税收政策不了解或对税收政策理解错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办理国税或地税一方的税务登记而不办理另一方的登记,从而形成"有人无户"的非正常现象。
7、企业改制。一些改制企业借改制之际不进行纳税申报,误以为改制有优惠政策无需申报纳税。有的改制企业变更名称,不办理任何税务登记手续,也不申报纳税,使原企业在税务机关有户口却无申报;
8、破产解散。有的纳税人虽然经过法定程序破产、解散,认为已经走了法定程序就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或因怕麻烦等原因,既不办理工商登记注销手续,也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长期"挂帐",形成有"户"无申报的非正常现象。
(二)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的特点
1、故意走逃企业多数参与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这些企业任意虚开发票,按发票金额收取手续费,牟取不义之财。注册地址只为登记注册营业执照、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服务。
2、经营时间短。剔出正常注销,变更等原因形成的被动性非正常户,非正常户的实际存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
3、以商贸企业居多。这些企业以租赁经营场地或虚假地址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法人多为外省人,文化程度不高,购票人员多为外聘的女青年,年龄不大。会计资料残缺不全或根本没有会计资料。
4、经营规模小,经营人数少。非正常户往往租赁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屋内一张办公桌一台电脑是比较典型的摆设,财务人员素质偏低,财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二、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管理现状
目前,我区地税部门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对“非正常户”认定的习惯做法是:在地税机关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如果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向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即由责任区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通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该纳税人为“非正常户”。“非正常户”在认定后一年仍无下落的,将其转为“失踪户”。
地税部门由于受无发票控制(对工、商行业纳税人而言)等客观情况的限制,对于“非正常户”的日常监控力度相对较弱,形成“失踪户”多。有一部分“非正常户”属于非主观恶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通告后,主动来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手续,成为“正常户”。而大部分的“非正常户”由于查无下落,到了一年后即被转为“失踪户”,这些“失踪户”的陈欠税、购领的发票随着失踪,欠税无法追缴,形成死欠;购领的发票无法核销,应交税款无法清缴,税法的刚性、威慑力打了折扣,使其他一些纳税人形成了逃避追缴欠税的潜在思想,能欠则欠,欠不了就溜。还有一部分“失踪户”实际在经营,但原有一些税务登记信息已发生改变,未办变更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使税务部门无法查找,成了税务部门新的漏征漏管户,导致国家税款的流失。
三、我区非正常纳税户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一要充分利用行政审批中心、纳税服务中心、办税服务大厅三个税法宣传阵地和“政风行风在线”等税法宣传窗口,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满意的纳税咨询服务,让纳税人交明白税,全面提高全社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二要在如何加强税法宣传上动脑筋,可以通过发放相关税收宣传资料,让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友情提醒“下,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使一部分“非正常户”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履行纳税义务。
(二)减少审批事项,加强对纳税人管理,使非正常户无容身之处
按新征管模式要求减少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外,其余的均应采用登记备案制度,提高税务行政效率。在效率提高的前提下,可以抽调人员加强和规范纳税资料管理,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建立非正常户数据库,将非正常户档案资料转换成数据信息,供日管查找、分析,以便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征管。同时,对查实走逃的企业法人代表予以公告。税务机关可考虑对其各种涉税资格实施禁入办法,并向相关单位通报非正常户情况,限制其从事经济活动的范围,扩大税收执法效果。及时全面地告知纳税人相关注意事项,避免纳税人对税务事项不了解或了解不清楚,成为被动性非正常
(三)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质量
税源的变动情况,往往能反映一定时期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加强日常税源监控,能够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动向,防止纳税人在经营不善时,溜之大吉,减少“非正常户”的产生。因此,责任区管理员要对每月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掌握税源变动情况,如出现异常则在纳税申报期内通过“审核评税”,或在纳税申报期后通过“纳税评估”,及时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经营变化情况,提高日常税收征管质量。
(四)加强户籍管理,建立信息跟踪制度
加强户籍管理,对于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非常有效。因此,要建立纳税人户籍信息跟踪制度,由责任区管理员专人负责,发现纳税人户籍登记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对纳税户籍信息进行维护,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要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对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要严格按新《征管法》60条进行处罚。对于对如:电话号码、法人代表手机号码等户籍信息发生变动不需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任区管理员要及时采集信息进行维护,使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正确的登记信息,确保纳税人的户籍信息一直处于税务机关的受控状态,防止一部分恶意“非正常户”逃之夭夭,无法查找。
(五)加强“零申报户”的检查
根据“非正常户”认定的政策规定,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容易形成“非正常户”。因此,要加强对每月“零申报户”的实地检查,检查“零申报户”的存货是否发生变化,经营地址是否发生转移,是否存在转租等变化情况,找出“零申报”的原因。如果发现纳税人虚假零申报,要严格按新《征管法》63条规定进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零申报户”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要严格按新《征管法》38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防止“零申报户”变成“非正常户”。税务机关对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户”实地检查后,对使用发票户可采取“以票控管”的办法,收回未使用的发票,对纳税人要开具发票的,由纳税人上门开具发票,防止“零申报户”携票逃跑。
(六)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非正常户”认定制度
“非正常户”的出现有时很难避免,为加强“非正常户”的管理,作为基层征管分局必须严格执行“非正常户”认定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搞好“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非正常户”的产生,有的时候,与“非正常户”的认定人员的责任心强弱有直接关系,有部分“非正常户”变为“失踪户”同检查人员的工作认真、负责程度有一定关系,有些检查人员未经认真查找,草率认定。认定后,又没有对其跟踪检查。因此,作为负责“非正常户”认定的人员,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确保认定无误,并要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后的“后续监控管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非正常户”认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对认定人员实行责任过错追究。
(七)健全税务管理网络,完善协税护税机制
积极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强企业法人管理。公安部门应建立、开放身份证号码查询系统,供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售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随时查询企业法人真实身份,企业一旦走逃,可以迅速准确的找出真实法人,由其负全部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法人管理和纳税信誉信息平台,供公安、银行、工商管理等单位使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方便有关单位查询,评估企业信誉,以利于开展经济活动时,将非正常户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