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1: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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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理念;价值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发行基金证券,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基金。在全球基金业风云变幻的今天,基金业弄潮于证券、产业、风险市场变革发展的大潮中,行业机构励精图治群雄逐鹿,基金业走到了国内产业和金融业开放的最前沿,投资基金业倍受全球瞩目。证券投资基金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我国已加入WTO,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已为大势所趋,这为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条件,创造了机遇。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已成为完善资本市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的必然选择。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解决资本市场现存问题的重要作用
基金是适应市场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对专业化理财服务需求的产物,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来讲,虽然基金总量和单个规模均偏小,但其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己初步显现出来。在促进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培育成熟市场理念、增强证券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的沟通、改善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这些作用和影响愈见凸现。
1.加快储蓄向投资转化,扩大资本市场总量。国债市场经过最近几年的大规模发展,已接近临界线。而股票市场仍处于资金贫乏、扩容过快、行市低迷状态,这主要是由于股市风险太大,上市公司整体素质差,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市场信心和投资者利益。投资基金这种新工具,风险较股票低,收益又较债券高,由专家理财,选择适当的投资组合,对稳健投资者的吸引力尤其大。
2.对股票市场的作用。(1)通过组建各类投资基金,或直接购买国家股、法人股,或让国家股、法人股以“证券充当型”方式参与各类投资基金的发起,通过基金上市流通,在一定程度上可解决国家股、法人股流通难的问题。(2)股市的成熟,一个主要因素是机构投资者成为股市的中坚力量。大量培植基金公司,可增加股市的机构持股比例,同时又能解放大批个人持股者,使他们能安心从事本职工作,大大节约了证券投资的社会成本。(3)证券投资基金由专家管理,操作更富理性,大部分基金的投资倾向于中长期,避免了个人投资者入市不连续的缺陷,有利于证券市场向纵深发展。同时可以引导和促使市场形成理性的投资观念,从而缓解个人投资者大量骤然进出市场所造成的市场波动。(4)由于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决策的制定权被管理者所掌握,企业事实上被经营者所控制,导致公司治理问题的产生。证券投资基金因其理性的操作,对所投资入股的企业要求较高,一般会选择业绩优良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同时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这样就可对这些公司形成较强外部约束。为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的青睐,上市公司必然要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这会使证券市场形成真正的优胜劣汰机制,提高整个证券市场的质量。
3.对债券市场的作用。(1)当前我国对外借款已达相当规模,而进一步吸引直接投资又受到国内投资软硬环境的制约,因此利用证券市场和投资基金已成为吸引外资的新选择。中外合作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使外国投资者以间接方式进入我国证券市场,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另一方面又能减少我国债务负担,并可增加国内资金供给。(2)国债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国债的承购包销和竞争招标,还可为其它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调动其国债发行承销与招标的积极性,增强其竞争能力,从而达到提高发行效率的要求。另外国债投资基金将个人手中的国债集中起来进行交易,提高国债流动性,使得降低国债发行成本的操作空间更为宽余。
总之,证券投资基金迅速发展,对资本市场产生的影响也日益明显,正在成为资本市场充满勃勃生机的新兴力量。
二、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对解决资本市场现存问题能起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基金业的起步较晚,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被经济学家喻为“笼中虎”的巨额居民储蓄存款,对基金产品产生了极大的推力。“基金井喷”态势之下,也同样暴露出跑马圈地、投资严重重叠、销售环节不规范等问题,非理性的繁荣背后,潜伏的是大量隐患。
1.基金性质模糊不清。首先,大部分基金组织形态模糊不清。其次,许多名义上为封闭式基金,但在发起设立时却未明确规定存续期。其中有的
基金甚至任意扩大额度,其所谓的封闭式其实只对普通投资者封闭,而对基金管理者却不封闭。再次,有的基金存在不同程度的债券化倾向。不少基金发行人对基金的收益做了不同程度的承诺,这与基金不承诺某一固定的最低收益回报,其收益完全取决于基金经营的收益水平的基本要求不相符合。
2.基金组织结构和运作不规范。一方面,基金关系人概念不清,管理人与信托人之间不能严格分离。另一方面发起人构成不规范,其所持有的股本比例偏小。按照国际惯例,基金的发起设立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法人,而且一般应由有影响的大财团或资深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发起人。我国现已成立的基金中,相当部分是由某家机构独立发起,甚至有政府参与其中,这都违反了基金的基本运作原则。
3.投资基金总体规模和单只基金的规模都普遍过小,不利于市场稳定。投资基金规模严重偏小,使投资基金无法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能力降低。同时,规模偏小,也使得投资基金无法在证券市场上抑制过分投机,起到市场“稳定器”的作用,与其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不相称。相反,相当一部分基金反而成了市场发展的一种不稳定因素。此外,现行许多基金规模过小还给以后实行规范化改造增加了很大难度。
4.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偏离,投资工具单调,投资结构失衡,投资组合不科学,影响了基金功能的发挥。从现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投资对象来看,几乎都是多元化投资。很多基金投向实业、房地产等的比例偏大,对证券市场的投资比例偏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方向偏离,一方面造成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差,收益差,分散风险的能力差;另一方面使得证券投资基金稳定证券市场的功能弱化。
5.基金经理通常关注同样的市场信息,采用相似的经济模型、信息处理技术、组合及对冲策略,在投资行为上具有较高程度的同质性。这导致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中存在着“羊群行为”,这在我国股市表现尤其明显。当许多基金在同一时间买卖相同的股票时,会导致单个股票的价格大幅波动,破坏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我国发展投资基金要以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为前提,要借鉴西方国家发展基金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在发展过程中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1.规范改造现有投资基金的规模和投资,适时适量推出新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过小,难以发挥市场“稳定器”的作用。只有集中了大量的资金,才能产生规模效应。另外,投资基金只有拥有了足够多的资产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和进行投资组合,从而达到降低投资风险和提高投资收益的目的。可借鉴国际市场上这些成功经验,改变我国投资基金形式单一,投资工具和投资手段单调的现状,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品种的多元化。
2.积极引导海外中国基金,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基金。第一只中国概念基金始于1989年成立的“新鸿基中华基金”,随着新兴市场中国概念的兴起,以中国B股、H股和非上市公司为投资对象的中国基金数量大增。但由于我同B股、H股市场相对狭小,可供国外投资基金选择的品种与数量相当有限。我国应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海外中国基金投资于B股、H股,也应发展中外合作基金,引进国外基金管理经验,实现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3.加快推进投资基金管理体系的建设,健全对基金的监管体系。首先,建立健全宏观监管体系,改变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局面。其次,建立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自律性机构,以加强内部协调和业务管理。再次,在基金内部建立微观监管体系,加强基金管理体系中信托人对基金业运作的监管功能,提高基金受益人大会的权威,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上强化受益人大会对基金的监督作用。
4.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监督管理。尽快完善基金监管法规,将基金市场运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基金主管机关行使审批和监督职能;贯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原则,加强托管人对基金资产运作的监督;规定基金信息披露,出版相应的专业报刊,保护投资者利益。把经营基金的管理公司置于严格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对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法律制裁。
5.把握尺度,保障基金业稳健发展。在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时,势必形成基金、证券和银行共同争夺资金的局面。资金流向基金市场,虽然可以减轻银行的存款利息负担,但也有可能弱化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而且,鼓励企业从向商业银行间接融资转为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既要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又要防止盲目冒进,从而使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走向稳定健康发展的道路。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业绩评价 时机选择
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是利用经济学中帕累托最优边界(Pareto Optimality)来衡量效率,该模型由Charnes、Cooper与Rhodes三位学者在1978年提出。在1984年,这三位学者又发展出另一修正模式,即BCC模型,运用生产可能性集合的四个公理和Shephard距离函数建立模型,将技术效率分解为纯粹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
一、构建基于数据包络分析的基金绩效评价模型
假设有n只基金,每只基金都有m个投入变量和s个产出变量。Xj和Yj分别为第j只基金的投入向量和产出向量,Xj=(x1j,x2j,…,xmj)T,Yj=(y1j,y2j,…,ysj)T,其中xij表示第j只基金对第i个投入变量的投入量,yrj表示在第r个产出变量上的产出量(j=1,2,3,…,n;i=1,2,3,…,m;r=1,2,3,…,s),v=(v1,v2,…,vm)T,u=(u1,u2,…,um)T分别为投入变量和产出变量的权重变量,则第j只基金的效率评价指数为:
二、实证分析
1、评价指标选取
(1)投入指标。本文首先将基金的年初单位净资产作为输入指标。此外,将公开信息不直接提供的单位资产费用率作为一项输入指标。其次,本文以每周单位基金周净资产值相对比率的标准差来测度基金风险,并将其作为输入指标。
(2)产出指标。本文将单位基金期末净资产和单位基金分红分别作为输出指标来反映基金的总收益情况。考虑到评价期间内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将国债和货币基金占期末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也作为输出指标以反映基金净值的流动性。
2、样本与数据
本文选取截至2004年底上市的32只封闭式基金为样本,样本区间为2004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共100个交易期,此样本区间内每周连续公布证券投资基金的周单位净值具有可比性和时间连续性。本文选取反映基金真实价值的周单位净值作为样本数据。各只基金的基本情况、分红、年度费用、国债和货币资金所占比例等数据来自《中国证券报》中各只基金的年度基金报告。
3、实证结果
样本基金的效率值详见表1,不同管理公司的基金平均效率及排名见表2。
4、实证结果分析
从表1和表2可得出以下几点。
(1)2005年有基金普惠、基金普丰、基金普润、基金开元、基金丰和、基金景阳、基金景业和基金安久等8只基金相对有效,其他24只基金相对无效。
(2)2006年基金普丰、基金开元、基金天元、基金金盛、基金金鼎、基金景业、基金裕阳、基金裕元和基金裕泽等9只基金相对有效,其它23只基金相对无效。
(3)2005-2006年度基金普惠、基金普丰、基金天元、基金丰和、基金景业、基金裕阳、基金裕元、基金裕泽和基金裕华等9只基金相对有效,其他23只基金相对无效。
从模型的输入因素分析,导致基金无效的原因多为投入过多、运营成本较高以及投资风险控制不力、风险暴露水平较高等。
5、业绩持续性分析
为考察单只基金的业绩表现持续性,将每年各基金按效率高低排序,根据排名变化进行业绩持续性分析。样本基金年度绩效及排名变化对比见表3。
由表3可以看到,就单只基金而言,业绩水平能够持续一年有效(即基金绩效值连续两年为1)的有基金普丰、基金开元和基金景业,其他基金都没有这样的持续性。这样,能保持有效性的基金有3只,占所选32只基金的比例不足10%。
而像基金普润、基金金鼎、基金景阳、基金安久、基金裕阳、基金丰和、基金普惠、基金裕泽、基金景宏、基金普华、基金金盛、基金汉博、基金裕元、基金金元这14只基金在2005和2006年的基金绩效排名变化很大,名次变化都在10以上。其中基金普润、基金金鼎、基金景阳、基金安久和基金裕阳名次变化最大,高于20,说明这5只基金在所选的32只基金当中,连续两年的业绩表现非常不稳定,不存在持续性。其他两年排名相同的有基金泰和(排名11)、基金隆元(排名22)和基金安顺(排名17),但都是相对无效的持续性。
所以,基金业绩持续性研究表明,单只基金业绩不具有持续性。由表2可以看到,就基金管理公司而言,业绩水平能保持一年的不存在,基本能保持业绩水平排名的有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和大成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各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都有多个单只基金,各只基金不同年度的表现也不同。所以,从基金管理角度分析,基金业绩也不存在持续性。
6、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各基金业绩的相关性分析
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排名差距如表4所示。
富国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汉兴、基金汉盛、基金汉鼎和基金汉博排名最大差距为12,嘉实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泰和与基金丰和的排名最大差距为13,这两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可以看成业绩有一定的相关性。
但是对于所选用的其他6家基金管理公司,他们旗下基金业绩的表现差异较大。同属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不同基金的年度排名相差较大,一般在15名以上,最大的达到29。这说明同属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不同基金的业绩表现差异比较大,某只基金的业绩表现对同属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其它基金的业绩表现不具备预测能力。
综合以上分析,在目前样本容量有限、基金数据的时间跨较小的情况下,还不能准确地判断同属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不同基金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相关性。
三、结论
本文对利用数据包络分析评价基金绩效的方法进行了实证研究,从实例测算结果来看,多数基金都处于无效状态。资本投入过多、运营成本过高以及投资风险过大等是导致基金无效的主要原因,但它们在盈利性、成长性以及流动性等方面还有一定的潜力。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证券基金运作时间较短,证券市场还不成熟,政策影响和市场结构的变化较大。因此,本文所得出结论的稳定性还有待更大的样本容量和更长的样本区间的检验。此外,本文也未能给出基金经理选股和选时能力的评价。
【参考文献】
[1] Banker,R.D.,Charnes, A. and W.W. Cooper. Some models for estimating technical and scale efficiencies in 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 [J]. Management Science,1984,34(30).
[2] Charnes,A.,Cooper,W.W. and E. Rhodes. 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decision making units [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1978,30(2).
[3] 黄:综合DEA模型的理论研究[J].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2000,5(9).
[4] 丁文桓、冯英浚:基于DEA的投资基金业绩评估[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2,28(3).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策略 投资风格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份额,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投资工具,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集合投资,基金是这样一种投资方式:它将零散的资金巧妙地汇集起来,交给专业机构投资于各种金融工具,以谋取资产的增值;分散风险,以科学的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提高收益是基金的另一大特点;专业理财,基金实行专家管理制度,这些专业管理人员都经过专门训练,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和其它项目投资经验。证券投资的划分标准很多,按投资标的分类,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混合型基金。我国的债券投资基金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近年发展迅速,为我国资本的完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事也为中小投资者拓宽了投资渠道,促进了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投资风格实证分析
对股票型基金的风格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第一是事前分类,即按照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分类,也就是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自己宣称的风格,所谓的名义风格。一般来说基金都会将自己所属的基金风格体现在基金的名称当中,比如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上头摩根成长先锋等等;二是事后分类,即基于基金公布实际投资组合分类,这种分类方法是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组合和绩效判断其风格归属。这里采用事前分析,本文选取截至2013年底处于上市的股票型基金58 只和封闭式基金30只股票型开放式基金为样本,将样本基金按照成长型、平衡型、价值型进行归类,详见表1。
表1 样本基金事前基金风格情况表
统计结果显示,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风格则较为集中,从基金数目来看和从基金规模来看,平衡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占比最高,各占2/3 左右,成长型基金相对较少占比近1/3,价值型基金最少。封闭式基金的投资风格也比较集中,60%的封闭式基金其投资风格为平衡型,占全部基金规模的近74%。可见,随着基金业的发展,尤其是开放式基金的出现,基金产品的投资风格设计渐趋改变,各基金公司开始向其他细分市场扩展,通过差异化的投资风格,传递不同的投资理念,来满足不同细分市场的投资者的需求。
二、我国投资基金股票选时选股能力的实证分析
选股能力,评价基金经理正确选择证券的能力。选时能力,评价基金经理恰当选择投资时机的能力。对基金择时能力和选股能力评价方法的基本思路是:一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为基准和出发点,将投资基金的择时能力和选股能力明确分离和准确量化,然后进相关评价和能力分析。本部分的实证选择的是特雷诺(Treynor,J)和玛泽(Mauzy,K)提出的T-M模型。
(1)T-M模型简介。1966年由Treynor和Mazuy共同提出,用于对基金经理的时机选择与证券选择能力的评估。认为具备时机选择能力的基金经理应能预测市场走势,在多头时,通过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在空头时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CAPM特征线不再是固定斜率的直线,而是一条斜率会随市场状况变动的曲线,该曲线相应的回归模型简称为T-M模型。公式如下:
根据二次市场超额收益模型:R-Rf=α+β×(Rm-Rf)+γ×[(Rm-Rf)2]+ε。
其中:R为基金复权净值收益率序列数据的算术平均值;Rf为当前银行一年定期存款税前收益率(折算到用户设定的计算周期);Rm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序列数据的算术平均值。通过该模型回归后得到的α表示了基金经理的选股能力,γ表示了基金经理捕捉市场时机的能力,即选时能力。
(2)选时选股能力的实证分析。样本集与样本期间的选取,本次实证研究扔选取2012年9月到2013年前成立的所有非指数型开放式股票基金(25只)为样本,样本数据为2013年到2014年1月截至52周前每周的复权净值。无风险收益率的选择以一年定存利率(税前)为准,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是2.25%。市场基准的选择上证综合指数。
(3)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样本基金择时择股能力实证数据表
(4)对于实证结果分析。样本基金之中25 只基金的α值均为正值的有20只,表明绝大部分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均具有选股选择能力在T-M模型下的选时能力,我们可以从大部分基金的γ 值为负得出,样本基金的选时能力不强。
三、结论总结
本文从投资风格与选时选股两个方面实证分析了我国基金的投资策略进行了实证分析。分析结果表明各基金的投资风格具有一定的差异,股票型开放式基金的投资风格则较为集中,封闭式基金的投资风格相比开放式更集中。对于选股选时能力的分析表明绝大多数基金具备一定的择股能力,但尚不具备择时能力。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还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制度不完善、产品相对不成熟包括基金经理的投资理念也处于发展阶段。本文关于投资策略的研究仅是证券投资基金很小一个方面,由于个人能力有限还有诸多不足兴许还有错误,但求自己的研究工作能为该研究在实践方面的发展提供一些新思路。(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熊胜君,杨朝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风格变化原因分析[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12).
[2]曾晓洁,黄高,储国强,基金投资风格与基金分类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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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丁志国.证券市场有效性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04.
[5]贾祖国.有效市场与证券投资组合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D].上海:复旦大学,2004.
(一)基金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现代基金产业中基金管理人分解为基金顾问商、基金制造商和基金销售商。基金销售商出售基金之后将资金交给基金制造商,再由基金制造商选择并委托基金顾问商来管理。这样,投资者与最终投资组合管理人之间的距离拉大,投资者了解最终投资组合管理人的相关情况非常困难。而且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也更严重。
由于委托问题的存在导致了利益背离问题和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监控不完全,当基金投资者把基金财产交给基金管理人之后,就无法对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盈利实施控制,只有对未来收益的一种预期,而这种预期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完全取决于基金管理者的水平和努力程度,这就是基金市场中的核心问题。其次,基金投资者把基金资产交由基金管理人来管理,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意味着基金是无风险的管理人,意味着基金管理人不为基金经营亏损支付成本,而基金投资者则要承担所有的风险。再者,分散的基金投资者对基金管理者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基金投资者相当分散,对基金监督的成本较高,监督成本和监督收益不匹配,每一位基金持有者都希望别人来监督,坐享别人监督的收益,正是在搭便车心理的作用下,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就出现了基金投资者难以采取积极行动来监督基金管理人,于是让基金中有相当部分产权事实上处于公共领域。为某些管理公司“内部人控制”提供了便利。因而,从理论上说基金业本是委托产生的道德风险最突出的行业,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就越显重要。
(二)基金治理的核心——资产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
基金内部治理结构是保证有关基金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组织制度、报酬制度等和约的制度性安排。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应该是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为中心,对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基金投资者通过其中间授权组织来选择、监督和激励基金管理人的制度安排。
基金治理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基金资产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从生产效率原则来讲,剩余控制权应该配置给那些拥有信息优势并有较高决策能力的一方;基金管理者在掌握了充分、及时的市场信息的同时具有专业化的决策能力。因而,基金管理人理所当然的拥有对基金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另一方面,从分配效率原则来看,剩余控制权应当配置给那些承担风险的人,因而投资者应当拥有剩余控制权。与此相对应的,剩余索取权也应在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分配,投资者因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基金运作的风险也必然应该享有剩余索取权。同时,基金管理者也应享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以形成一个良好的激励机制。
可以看出,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对应的最理想状态是基金管理者又是基金投资者。这种安排被认为是古典企业的产权契约安排:负担经营决策的企业家没有非人力资本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承担风险的剩余索取者;企业的性质又决定了企业家拥有控制权,因而在此时最优的产权契约必然要求一个既是非人力资本拥有者的资本家,又是有经营能力的企业家的合二为一。然而,当一个人同时拥有最大化财富又同时拥有最佳经营才能无法实现的时候,我们就在拥有资本的资本家与拥有经营才能的企业家的结合中,寻求生产效率与分配效率的优化与平衡。
二、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的内部关系及合约设计
(一)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1.委托基本理论。委托——理论(theprincipleagenttheory)是在过去20年中发展起来的,委托理论所要解决的就是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促使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发挥最大的努力为所有者的最大利益行事。这一理论的特点是首先放弃了人无私的假设,认为他们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其次,这一理论放弃了完全信息的假定,认为人和委托人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当关于人的信息不完备时,委托人将某项任务授权给具有和自己不同利益的人就会带来很多问题。基金投资者将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运作,就其本质而言就是一种关系。
委托——理论有其隐含的前提条件,即:(1)契约建立在自由选择和产权明晰的基础上,维持契约的条件是成本小于收益;(2)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委托人是风险中性的,从而不存在偷懒动机,即具有监督人行为的积极性;(3)由于剩余索取权具有可转让性,委托人通过行使退出权(或称用脚投票)惩罚人违约行为的威胁是可信的。
2.委托问题与非对称信息。委托问题的根源都可归结到一方没有足够的能力监督另一方的行动。委托理论把这种监督能力的缺乏视为信息的不对称造成的,即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是人,他利用委托人对自己的不了解来采取谋私利的行为。
信息不对称是委托——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所谓不对称信息是指这样一种情况,人一方知道该信息而委托人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很大的物力、财力和精力,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就是用以说明相关信息在交易双方的不对称分布对于市场交易和市场运行效率所产生的一系列影响。
那些最可能造成不利(逆向)结果即造成偿还风险的资金使用者,常常就是那些寻找资金最积极,而且是最可能得到资金的人。资金使用者可能从事从投资者的观点来看不希望看到的那些活动的风险,因为这些活动使得这些投资血本无归。由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得存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可能最终放弃投资的打算。
在基金的委托——关系中,基金管理人处于人的地位,同时具有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可能,即基金管理人的很多投资行为投资者无法观察到,投资者也往往无法对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作出非常清楚的判断。基金管理人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降低努力水平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来达到自我效用的最大满足,甚至不惜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投资基金的委托问题。在投资基金中同样也存在委托的问题。前面我们已经分析过投资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存在着分离的情况,这就为信息不对称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以公司型基金为例,在投资人购买基金单位的时候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能力并不完全了解,但作为发起人的基金管理人为了促进基金单位的销售可能隐藏一些不利的信息,或对以外的基金业绩进行掩饰,这就会导致投资人做出错误的判断,即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而在投资者购买了基金单位之后,由于基金管理人取得了基金资产的控制权,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活动,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基金管理人取得了优势的地位可以为自己的利益从事与投资人利益相冲突的交易行为,这就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二)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者的合约设计
基金作为现代金融业发展的产物,其本质上是相关行为主体: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相互建立的合约的集合。在这些合约当中规定了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利关系和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合约规定履行受托责任,基金持有人按照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受益和承担风险。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
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基金管理人: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_________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二、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三十二、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以下称“本基金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_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暂行办法》: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0.《试点办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_________银行;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费率模式的发展现状
自1998年我国第一只证券投资基金问世以来,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2013年12月31日,我国基金市场上有证券投资基金1552只,总资产净值约3万亿元。证券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使其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和学者的关注。长期以来,我国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管理费,都是按照固定费率的模式进行收取。[1]根据基金年报数据,自2008年熊市以来的5年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使投资者蒙受亏损总计约为9589亿元,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却达到1442亿元。在投资者亏损、基金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对管理费的收取方式提出了质疑,希望改变原有的固定费率模式,将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与投资者共同承担风险。2013年,我国证券投资市场上终于迎来了首只浮动费率基金的诞生。2013年5月30日,富国目标收益纯债基发行,基金业持续了15年的管理费收费模式终于迎来新的变革,浮动费率开始“破冰”。随后一年里,相继有十余家基金公司推出了多只浮动费率基金产品,显示出浮动费率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尽管已有多家基金管理公司推出浮动费率的基金产品,但到目前为止,固定费率基金仍占据着基金市场的主导地位。
(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费率模式发展中的问题
1.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这种基金缺乏股东大会监管,可能导致管理层的政企不一,监事会、董事会和股东会虚置,权责利分离。尽管有托管人可以监管,但托管人通常都是由基金公司选定,托管费用亦由基金公司缴纳,因此难以保证监管质量。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不得不面临基金公司内部因监管机制不健全所带来的风险。2.基金管理公司单方制定基金费率,投资者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基金费率是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设计和制定的,基本上都是按照固定费率的模式向投资者进行收取的,这也就意味着,无论这只基金是否给投资者带来收益,投资者都要向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尤其是在投资者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制定的固定费率制度,让投资者更是雪上加霜,投资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3.基金公司利用明星基金效应,过于追求基金规模的扩大。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直接与基金规模成正相关,因此基金规模越大,基金公司的收益就越高。很多基金公司把自己管理的业绩一直较好的基金打造成明星基金,利用明星基金受投资者追捧的正向溢出效应,不断推出同家族的其他基金,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扩大基金公司管理规模,从而达到增加管理费收入的目的。统计显示,2013年六家千亿级基金公司(华夏、嘉实、易方达、南方、广发和博时)中,除了南方基金因故停发3个月基金外,其他基金公司发行新基金的数量都不少于13只。但是,拥有明星基金的明星家族并不一定具备创造超额收益的能力,它可能只是一种营销策略,并不一定能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收益。4.基金经理素质良莠不齐,不利于提高基金的业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仅2013年一年就发售新基金379只。基金公司每推出一只新基金就要聘请至少一位基金经理,基金规模的不断发展也对基金经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基金经理市场良莠不齐,导致出现了一位基金经理管理多只基金、基金公司频繁更换基金经理、基金公司选用基金运作能力差的基金经理等不正常的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影响到基金行业的稳定发展,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由于大多数基金采用固定费率模式,不利于对运作能力差的基金经理进行惩罚,也不利于对业绩好的基金经理进行激励,这同样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固定费率模式和浮动费率模式的对比分析
(一)固定费率模式及其优势
所谓固定费率,是指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的一个固定比率收取,这一比率不随基金业绩的改变而改变。[2]固定费率是最传统的费率模式,它具有以下优势:1.收费方式简单、透明。固定费率模式是指不论基金的业绩如何,都按照某一特定的费率收取管理费。这种方式对于不同地域、不同文化层次的投资者来说,都比较容易理解。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固定费率模式收费也比较简单,便于操作。2.避免基金公司过于冒险,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很多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在浮动费率模式下,要达到好的业绩才能获得高额管理费,基金公司迫于股东追求高额的管理费的要求,就会采用过于激进的投资方式,这种高风险完全由投资者承担,一旦高风险投资成功,管理公司将会被提取高业绩带来的高收益。而固定费率模式下,因为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没有直接关系,基金管理人就不会过于冒险,而是较多地采用稳妥的投资方式,这样就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浮动费率模式及其优势
浮动费率则将基金管理费与基金业绩挂钩,管理费率的高低取决于基金收益的高低。[3]浮动费率通常可采取三种形式:第一种是直接提取基金收益的固定比率作为业绩报酬;第二种是设定一个基准业绩指标,当基金业绩高于该基准业绩指标时收取管理费,否则不收取;第三种是设定一个基准业绩指标和一个基准管理费率,基准管理费率根据基金业绩的高低上下浮动,浮动比率与基金收益的高低相关。浮动管理费本质上体现了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业绩表现给予基金管理者的奖励或惩罚,有助于基金市场的发展。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激励基金公司主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在浮动费率模式下,管理费的收取是按照基金业绩好坏来计提,业绩越好收取的管理费越多。同时业绩越好会带来更多的投资者,促使基金规模增加,基金公司的管理费也随之进一步增加,这样就能激励优秀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继续积极运作。[4,5]2.有利于约束基金经理的行为。在固定费率模式下,基金经理如何操作基金都不会影响管理费的收取,所以对基金经理失去了约束作用,可能出现过于保守或者过于激进的投资行为。[6]而在浮动费率模式下,过于保守或过于激进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基金业绩不佳,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获得较少的管理费甚至没有管理费,这样对于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来说都是一种有效的约束作用。3.有利于基金市场的优胜劣汰。浮动费率模式的运用,使优秀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能够取得更多的收入,这样会使其更加优秀;优秀的业绩表现使其投资者更加关注,投资的积极性也会提高。而对于业绩较差的基金,在浮动费率模式下损失甚至丧失了管理费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将无力继续运作;其投资者也会对其失去兴趣。随着浮动费率模式的推广,一批管理水平差的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将被市场淘汰,从而保持基金业的良性发展,促进证券投资行业的成熟和完善。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费率模式发展建议
自去年浮动费率基金问世以来,不少基金公司陆续推出了相应的浮动费率基金,其业绩也备受投资者和业内人士的关注。由于其发展还比较短,目前还难以用短期业绩来衡量浮动费率的优劣,不论是投资者还是研究者都要给予浮动费率基金一定的发展时间。投资基金费率模式的发展,应着力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促使基金公司良性发展。
(一)应理性看待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模式
基金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模式的基金有各自的优点。在熊市时,基金业绩不理想,投资者亏损情况下,基金公司还提取管理费,投资者觉得基金业绩不佳,基金公司应该买单,而不是转移到投资者身上,所以希望有浮动费率的基金出现,但是,一旦进入牛市,基金业绩很好的时候,基金管理公司会因为浮动费率提取更多的管理费,这个时候,投资者的收益会受到影响,投资者也可能觉得自己的收益被瓜分,不再认同浮动费率模式的基金。根据美国上百年的经验证明,固定费率和浮动费率都适应市场需求,所以投资者应理性看待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
(二)固定费率基金可采取规模累退的收费方式
大量研究表明,当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时,基金的管理费将不再增加,所以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取规模累退的收费方式,即预先设定不同规模下的费率标准,基金费率随着基金规模的增加而逐渐降低。累退的费率制度将有利于投资者降低成本,提高其投资积极性,同时将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扩大基金规模,提升其影响力。著名的美国富达基金和美洲基金,当年因为采取了这种规模累退的收费方式,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二者均已发展为世界最大的基金公司之一。
(三)浮动费率基金应合理设计浮动费率
1.合理设定目标基准业绩。费率如何浮动是浮动费率基金设计的关键。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设定目标基准业绩。一方面,较低的目标基准业绩会影响投资者的收益;较高的目标基准业绩会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收益。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反复多变,在熊市里设定的目标基准业绩相对较低,如果基金运作过程中迎来了牛市,那么依照之前设定的目标基准业绩执行,将使投资者变相地蒙受损失。影响目标基准业绩的因素很多,难以制定统一规范的标准,基金管理公司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合理设定目标基准业绩。2.合理设计浮动费率基金业绩考察期及考察期内的申购赎回问题。目前出现的浮动费率基金都有业绩考察期,业绩考察期也不相同,有一年期的,也有三年期的,而且每种浮动费率基金都公告了申购赎回时间,设定了申购赎回费率,如果考察期中间经历了熊市或牛市的更替,那么考察期的长短及申购赎回费率设计的不完善也将会影响到投资者的利益,如何解决设计考察期及申购赎回的问题才能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这就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的时候做到公平、公正,不能因追求高额管理费而伤害到投资者的利益。3.增加风险约束制度。在浮动费率制度下,基金经理迫于基金公司管理层的压力可能会进行高风险投资,从而企图达到高收益的目的,但这会使投资者承担更大的风险,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所以对于浮动费率模式基金,要引入风险控制制度,从而有效地限制基金经理过于冒险的投资行为。
(四)积极推进基金费率改革
[关键词]基金监管博弈论
一、相关文献回顾
俞国平、邹川达(2000)从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我监管和基金内部监管角度入手,分别介绍了美国集中监管为主的体系和英国自律监管为主的体系,并认为我国现在对基金的认识不够,比较适合使用集中型的监管体系,应该加强对基金业的立法并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陈明生(2003)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入手,认为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存在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中,对投资基金的治理和监管要从这个方面入手。在治理和监管体系中要注意治理和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建立完善的风险评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加强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
王刚、凌媛(2006)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在基金监管体系中的四个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并根据博弈论原理简单分析参与主体的关系,认为证监会要建立合理的激励制度,托管人要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的管理。
以上文献都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问题,都认为我国基金监管的关键在于基金行业的自律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即对基金行业监管没有进行定量分析,现有的分析比较简单。现从博弈论的角度入手,将四个监管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定量化,从而建立模型,并以此为依据给出政策建议。
二、参与主体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在现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体系中,有四个参与主体,分别是证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托管银行、基金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四个主体在监管体系中担任不同的角色。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机构的业务活动,监督基金业的信息披露情况,对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等。证监会的监管成本可以分为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两部分。固定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工资支出和培训费用等,用C1表示,是固定不变的。可变成本包括监管人员的差旅费、现场办公费用等费用。可变成本随着监管力度的变化而变化,监管力度越大,可变成本越大。如果监管力度大,则可变成本用C1′表示,如果监管力度小,则可变成本用C1″表示,可知C1′>C1″。而证监会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向基金收取的监管费用。证监会按年交易额的0.04‰向证券投资基金收取监管费,用S1表示。
托管银行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的定期报告出具意见,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银行的成本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一部分是固定成本,另一个部分是措施成本。固定成本指托管银行对监管人员支付的工资和费用、信息披露的文件制作等,它不随监管力度的改变而改变,用C2表示。措施成本可以理解为当托管银行发现基金管理人出现违规现象采取措施的成本,包括报告证监会的费用,协助调查费用和由于举报而带来的潜在的收入损失,用C2′表示。托管银行的收益主要包括托管费用收入,用S2表示,而如果托管银行不能很好地执行监管义务,则可能面临处罚和赔偿,这部分收益可以看作是负的,用-S2表示。
基金持有人作为基金的所有者,有权获得基金的投资收益,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以及了解基金的信息资料。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的监管,可以认为成本为C3,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监管没有热情,则可以认为持有人的监管成本为0。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那么在成本计算中还要考虑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用L表示。而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可以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投资收益的分享,用S3表示;一部分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用S3′表示,同时,基金持有人会由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导致损失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对募集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编制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及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基金管理人在监管中的成本是当管理人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监管主体对基金管理人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用C4来表示。而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如果基金管理人没有违规操作,收益就是管理费用和手续费等收入,用S4表示,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收益除了管理费用和手续费以外,还包括通过违规操作而获得的超额收益S4′。
三、监管主体的博弈论分析
根据以上的成本收益分析可以看出,监管主体间成本收益的关系就决定了他们的行为的方向和可能性。下面用博弈论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分析监管主体间的行为。
1、证监会与基金管理人的博弈
证监会作为监管的核心,其行为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不严格监管。基金管理人选择自己的行为,是违规操作还是不违规操作。假设如果证监会不严格监管,他不会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所以,他们之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其得益矩阵如表1:
从得益矩阵中可以看出,因为C1′>C1″,严格监管相对于不严格监管来说是严格下策,证监会在监管中会选择不严格监管。而如果C4<S4′,不违规相对于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违规,不严格监管);如果C4>S4′,那么违规对不违规来说是严格下策,基金管理人会选择不违规,那么该博弈的Nash均衡就是(不违规,不严格监管)。
2、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由于托管银行保管着基金资产,则托管银行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完全了解的,即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托管银行就会发现。所以,托管银行的选择是在基金管理人违规的情况下是否举报和协助调查。基金管理人与托管银行间的博弈可以看成是一个完全且完美的动态博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不违规’;托管银行如果有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如果C4>S4′和S2′>C2′,策略组合“基金管理人在第一阶段选择‘违规’;托管银行在第二阶段选择‘不行动’”,是该博弈的子博弈完美Nash均衡。
3、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间的博弈
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基金持有人的监管选择与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可以看成是一个静态博弈。而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则基金持有人有权提出诉讼。基金持有人是否诉讼可以看成是该静态博弈后面的一个动态博弈。假设基金持有人的诉讼是可信的威胁,而且如果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金管理人,则基金持有人不会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那么该博弈的扩展形如图2:
其中,
A=(-C4+S4+S4′,S3-W-C3-L+S3′)
B=(S4+S4′,S3-W-C3)
D=(S4,S3-C3)
E=(S4+S4′,S3-W)
F=(S4,S3)
从图2可以看出,如果S3′>L且C4>S4′,则基金持有人会选择“不违规”,而若C4>S4′,则基金管理人会选择违规。所以,如果,S3′>L,S3′>W+C3且S4′>C4,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监管’;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如果,S3′>L,S3′<W+C3,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如果S3′<L,最优策略为“基金持有人‘不监管’;基于不对称的存在,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很难的,其监管成本也相应地比较高。基金持有人的成本包括了解关于基金的相关信息、收集关于基金的资料以及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费用等。如果基金持有人积极参与对基金的监管,可以认为成本而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违规’;基金持有人‘不’”。
四、政策建议
1、在证监会的监管制度上要充分考虑一定的激励机制。从第一个博弈可以看出,严格监管的成本要高于不严格监管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证监会选择不严格监管。如果从对违规基金的罚款中抽出一部分给证监会,作为对其严格监管的奖励,该奖励可以弥补严格监管带来的成本支出,那么证监会的最优选择就会是严格监管,从而有效地提高证监会进行基金监管的积极性。
2、要加大对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从以上三个博弈分析都可以看出,如果对违规基金的罚款大大超过基金通过违规所得,那么多数基金的最优选择都是不违规。所以,我国对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要加大,尤其要在剥夺违规基金的非法所得的基础上,还要对违规基金进行进一步的惩罚,从而减小基金的违规冲动。
3、加大对包庇违规基金的托管银行的惩罚力度和减少托管银行的行动成本。从第二个博弈可以看出,托管银行是否会对基金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主要考虑的是托管银行包庇违规基金的惩罚力度和对违规行为采取措施的成本。所以,一方面要加大对包庇违规基金的托管银行的惩罚力度,可以考虑剥夺其托管资格和进行罚款;另一方面要减少托管银行采取措施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要保护托管银行的监管地位。
4、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我国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不高,其主要原因就是监管成本一直居高不下。所以,要保护基金持有人的监管积极性,最重要的就是要降低基金持有人的监管成本,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充分披露基金信息,降低基金持有人收集信息的成本;其次,对积极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给予一定的补助,从而降低基金持有人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成本;最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权力,如果基金持有人对基金违规的属实,对基金的惩罚要考虑对基金持有人的损失的补偿,包括基金持有人的费用以及基金持有人由于基金的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3]王刚,凌媛.我国基金业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从博弈论的视角[J].特区经济,2006(1).
一、对保护基金筹集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保护基金筹集途径及风险评级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⑴按照这一原则,第十二条规定了基金的来源。根据保护基金公司2007年-2009年年报可得到如下数据(从各筹资途径所筹资金数额及占筹资总额的比例)⑵:交易经手费(亿元)证券公司上缴基金(亿元)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亿元)捐赠利息、投资和受偿收入(亿元)
作为市场化的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举措,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证券公司所上缴的费用。从表中数据可知,证券公司上缴费用在保护基金筹资总额中所占比例正逐年上升。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具体的缴纳比例由保护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调整。缴纳的费用在证券公司的营业成本中列支。由此可知,我国是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的高低采用浮动费率制,这种收费机制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自觉提高风险控制水平。然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评估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的具体办法未作规定。目前,保护基金公司已经有证券公司在缴费方面的评级方法,并根据评级结果,对证券公司确定不同的费率。
对证券公司通过评级分为A,B,C,D四类,A类再分为AAA,AA,A三个级别,B类分为BBB,BB,B三个级别,C类分为CCC,CC,C三个级别,D类只有D级,AAA级的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为0.5%,AA级为1.0%,然后依次增长0.5%,D级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则为5.0%。⑵虽然保护基金公司运用了风险评级,但是在实践中,证券公司为了少缴基金,可能会隐瞒问题和风险,以增加讨价还价的砝码;甚至以商业贿赂收买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降低名义风险值,监管机构即便能查出来,也会多花时间和精力,导致风险延后和加剧。⑶对风险评级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根据前一年的证券公司的收处置情况,投资者诉讼案件的数量,证券公司的盈利水平等实际情况加以确定,使进行风险评级所依据的信息尽量客观透明,从而让风险评级的结果更加公正,更好地发挥风险评级机制对证券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证券公司缴费费率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的缴费费率规定为0.5-5%,所缴费用从营业成本中列支,在实际操作中,风险高的证券公司缴费费率也会达到4.5%以上,从2010年11月份的月报显示,缴费费率在2.5%以上的证券公司为42家,占统计范围内的证券公司总数的39.6%。⑵然而,美国每家证券公司只需交纳150美元的年费,香港则是证券买卖双方各缴付成交金额的0.002%(每宗50,000港元的证券交易,双方分别须缴付1港元会费)。由此可见,我国所规定的费率较高。这会给证券公司造成较大的经营负担,证券公司则可能将此负担转嫁给证券投资者。从各国(地区)的收费情况来看,费率是逐渐降低的,如美国将以前的浮动费率改为很低的固定收费。此外,加拿大投资者保护基金每年收缴的费用比率以不超过全部成员单位总收入的1%为限,这样从总体上降低了证券公司的缴费负担。因此,在保险基金达到一定规模且证券公司的整体质量逐步提高的基础上,我国也应逐步降低收费,并可对保护基金公司每年对证券公司的收费总量作出限制,这样既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
(一)对保护基金使用对象的问题考查及完善建议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基金的用途,然而对保护基金的使用时机及可以获得赔偿得债权人的范围均未具体规定。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保护基金的动用应有其他保护机制予以配合,否则保护基金将难以承担重负。对此,证券监管当局应将出现风险的券商所的客户账户转移到监管当局设立的特别清算账户中,避免券商做小委托理财账户的亏损,做大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监管当局在条件适宜时应当促使券商建立专门的缓冲基金账户,作为投资者赔偿得备付金,最后方可动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这里的“债权人”指向的是证券公司,对保护基金公司而言,称为“证券投资者”更为恰当。《管理办法》如果对“债权人”的范围不加以界定,必然会影响到赔偿工作的展开,投资者也不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保护基金的保护范围,对投资者信心的维护也是不利的。因此《管理办法》有必要对“债权人”的范围界定清楚。对此,在界定“债权人”范围之时,可以不区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而主要采取排除的方法,将对证券公司倒闭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人及其他过失方排除在外。
(二)对保护基金使用限额的问题考察及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