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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方式

时间:2023-06-01 11: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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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征收方式

第1篇

第二条凡在我县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统称建筑业,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为建筑业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地方税收。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具体包括: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承包的,以工程承包人为纳税人;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或转包人为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销售的,以自建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建筑业地方税收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及省政府规定由地税部门代征的防洪保安资金、工会经费等。

凡建筑业所涉及的各种地方税收均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化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除按规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外,对其承包的各种施工项目,建筑合同价款达到5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时间超过1年(含)的,按《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实行项目登记管理。

单项工程价款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暂不实行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根据工程项目登记所获取的税收信息制定具体税收征管方案,决定税款征收方式。

第五条税收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必须依据工程进度,以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营业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下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取得营业收入的次月十五日前,按单项工程主动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提供建筑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单包或双包),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总、分包纳税人各自申报缴纳所承包工程部分的营业税,税务机关可以委托总承包人进行税款代扣代缴。

(四)纳税人书立工程承包、分包或转包等经济合同,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或组织,其提供建筑劳务的经营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健全,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对账务不健全,具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应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六)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已开具外经证的,是否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属地地税分局鉴定,报县地税局审核;未开具外经证的,一律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业户、经营者个人,以及属于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的施工企业,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且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其提供建筑劳务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所得税具体核定征收率标准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为准。

(九)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经营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其收购的河砂、卵石、红石、片石、大理石、花岗岩等建筑材料,凡未取得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的,一律视为应税未税资源,均应按照实际收购资源的数量,按规定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六条主管地税管理机关,每年年初必须对建筑业地方税收上年度缴纳情况进行年度结算,在每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做好税收清算工作,确保各项地方税收及时入库,应收尽收。

第七条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严格按《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发票的开具和登记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工程时,必须向施工单位和个人索取项目所在地建筑业发票,不得凭材料发票、行政收款收据、自制收款收据或预借款借条支付款项。凭合法有效凭证支付工程价款或结转固定资产。

第八条全县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综合信息传递机制。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交通、城建、环保、园区管理机关等部门利用专项资金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做好项目及拨付款项的登记。对由政府投资为主,部分老百姓自筹的项目要做好统一决算,建筑发票由资金下拨单位统一留存。

第九条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处罚管理办法》处理。

第2篇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开采石灰石、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缴纳地税、国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与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到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自觉申报和缴纳。

二、各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业主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薄,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缴的税款。年底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账簿反映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纳税审查和结算。

三、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目前我县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真实准确地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征收。

(一)对采石场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开采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出石灰石开采量的方式,计算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

1、每公斤炸药核定石灰石开采量为5吨。

2、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地方各税8元,其中资源税7.5元、企业(个人)所得税0.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元、教育费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03元。

3、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增值税2元。

合计核定每公斤炸药换算预征地方各税和增值税共10元。年底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采石场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公安部门负责征管。为方便纳税人,由县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在开设专门窗口统一办理采石场地方各税和国税增值税的征收事宜。

开采单位和个人赁公安部门已签署的申请报告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项完(免)税手续后,再到公安部门核发炸药准购证明和准运证明,然后再到民爆公司领炸药。

税务、公安部门以及民爆公司均应建立台帐,及时交换炸药审批销售信息。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和个人前一个月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和实际购买数量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5日前将前一个月的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实际购买炸药数量和税收征收情况编表报送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每季对三个单位的台帐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其他开采单位和个人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出具免税证明。

其他矿石(石膏、铁矿石等)的开采比照此办法执行。税务部门每半年按相应的税收政策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二)对小砖厂(窑)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砖窑的设计产能和生产砖坯耗用的电能进行核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

1、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砖窑的基本情况,包括砖产品类型、窑型、砖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砖窑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后5天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砖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定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砖厂(窑)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对煤矸石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月实际产量=设计产量×60%÷12

月销售数量=实际产量×60%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人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煤矸石资源税2.5元/吨,粘土资源税0.5元/吨,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矿产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和销售数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核定征收煤矸石砖资源税3.5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2)对粘土红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根据新化县国税局稽查局2006年对红砖厂的专项检查取得的平均数据核定,即1度电可生产销售红砖44块。

月销售数量=月耗用量(度)×44块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1.3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计税销售单价参照建材协会的价格核定。

砖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原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逐级报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从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同时进行其他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用电,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

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河道砂石开采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达到建账户要求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如实反映相关经营情况,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查账征收。

对账簿不健全、生产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核定:

按照河道办采砂权竞拍实际拍卖价款、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测算各户的产砂量及销售额,核定应纳增值税。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河砂: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8元/吨;3、城建税0.06元/吨;4、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4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1.4元/吨。

卵石: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2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0.7元/吨。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国土、海事、水利、河道办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了解征管信息。

四、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纳税人非法提供证明、改变用途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2、不按审批购买的炸药数量缴纳税款,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3、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3篇

一、存在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些房地产企业建账不规范,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如对收取的定金及销售车库、地下室房款,挂在往来账上,未按预收帐款处理,不按规定开具房地产销售发票,以自制或购买的收款收据收取售房款隐瞒收入,造成预售款不申报或者滞后申报,占压税款;商品房出租收入,不申报营业税和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未按规定及时取得发票,这严重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

(二)行业税收管理措施不到位。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问题

目前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有核定征收、查帐征收。很大一部分企业税收征收方式一次鉴定后多年不变,甚至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发生变化后仍未进行变更,导致稽查查处上的尴尬。比如,在检查某纳税人时,其企业所得税鉴定的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且好几个纳税年度未变,但其日常申报时又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且实际上其财务制度往往又不健全或无法进行查账。

2、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我市很大一部分房地产企业认定为查账征收,但基本未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按照规定房地产全部竣工决算、销售完毕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种种手段钻这一政策“空子”,迟迟不进行决算,或留下几套“尾房”,不进行销售,逃避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对清算要求账务核算健全、严格按项目进行账务处理,结转成本核算收入,而企业往往不能及时结转成本,提供扣除项目的依据不足,计算程序复杂,税务部门大多按核定征收率进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在征管上存在较大的漏洞。

3、税款所属期问题

稽查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往往因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所属期划分不清而无法对往年少缴税款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因此逃避了应有的处罚。这种情况在检查房地产企业中经常发生,因行业特点或种种原因(如纳税人逃避处罚,税务机关在年关所谓的调库)导致纳税人当年实现的税款到次年缴纳,在纳税申报时又以次年的所属期申报且征收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上注明所属期也是次年的,稽查部门检查难以区分又不好延伸检查,对往年实现到次年缴纳的税款很难准确进行处理,导致房地产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但难以进行处罚的矛盾被动局面。

4、印花税漏申报问题

印花税虽然是小税种,但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企业都存在漏征行为,好多企业对小税种印花税不被重视。如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不知道要申报缴纳印花税,主要原因是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计算申报从思想上不够重视,往往只关注营业税等正常税收申报,而对印花税等小税种疏忽,另一方面是财务人员对印花税的有关具体规定也不甚了解。

二、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提前介入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

在房地产企业税收专项检查中,许多企业漏缴了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这与房地产税收管理滞后分不开的。我们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往往是从销售环节才介入,原因是与政府有关部门信息不沟通,导致税务部门的管理明显弱于其他管理部门,而房地产企业从立项开始就产生地方税收,注册资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安合同、规划设计等合同均要缴纳印花税,取得土地使用权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另外,要加强对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宣传力度,注重宣传方式,让纳税人形成习惯从而提高遵从度。

2、实行房地产专业化管理

要规范房地产业的日常税收管理,强化项目跟踪和后续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源监控制度。要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收管理台帐要加强纳税辅导,要加大对项目的巡查巡管力度,,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预收房款时必须开具正式发票,对商品房出租的,要督促企业并入收入纳税,加强对地下室、车库发票的控管,实行以票控税,促使购房者主动向房地产开发商索取不动产销售发票。项目结束后及时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对账务不健全的也要带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进一步发文件明确车库、地下室土地增值税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3、加强房地产业纳税申报的管理

不能把房地产业作为税款调剂的“蓄水池”,而应当要求企业正常纳税申报,不得要求对以前年度税款延迟到以后年度申报,以免影响税务检查对已交税款的确认,即使要调剂税款,今年的税款最迟也要到明年1月份之前申报入库,建议市局加大对房地产业纳税申报的督促督查力度,对随意调剂税款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另外,对企业有困难,今年税款确需推迟到明年交税的,也要履行延期审批手续,没有履行手续的,一律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成本核算的审查。对在成本核算时,不分项目设立成本明细,而将完工和未完工的多个项目成本混在一起,造成账面亏损以及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通过虚开建安发票加大建安工程造价的,要从严查处。要加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培训和相关报表填写的辅导。要重视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一年一定。

5.加强对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的控管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个人股东利润分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这是监控难点,也是税源重点,要力争取得征管突破。鼓励公民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建议修改举报案件管理办法,除给实名举报者给予奖励外,对匿名举报查证属实的,也要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4篇

一、定期定额征收要严格掌握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课征税款的对象主要为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个体工商户按照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只有达不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才适用新《办法》,达到建账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就应该建账,实行查账征收。除此之外,根据新《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也可以比照新《办法》的规定执行。因此,有的地方将全部个体工商户全部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甚至将小规模企业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是错误的。

二、定期定额征收不等于核定税额征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只有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才能进行税收核定。核定税额是针对由于纳税人的原因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帐征收税款,而采取的一种被迫或补救措施,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对于不需要记账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如果不能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就不可能知道如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务机关才会在纳税申报之前,对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实行定期定额。二者根本区别在于,定期定额是一种预先的核定,定额确定之后一段时间之内保持不变。但核定征收方式下的税收核定,只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核定征收方式即便需要纳税申报,也是要求在税收核定之前进行,以便为税收核定提供参考,但定期定额制度的申报是在定额确定之后,是结合定额进行申报。

三、定期定额征收要确保程序规范公开。旧《办法》所规定的定额核定的环节只有四个:即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下达定额等。新《办法》则将程序拓展为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环节。如果考虑到税务机关在进行定额核定时必须进行典型调查,那么,其环节实际上是七个。由此,可以看出其中新增了定额公示、上级核准、公布定额等三个必经环节,可以说程序更加复杂了。实践中对于定额的核定方法,是基于税务机关的职权,往往要求纳税人单方面承诺,即便纳税人已经签字认可,假如税务机关认为不合适,还可以采用另外方法进行核定,它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一种基于公权力的事实推定,其法律效力本来就有争议。随着纳税人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确保更加规范公开,在核定定额过程中,简化程序、程序颠倒、税收管理员代替纳税人签字等现象应坚决杜绝,否则一旦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必败无疑。

四、定期定额征收要做好征收方式转换。如果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与个体定期定额户实际营业额相差太远,个体工商户为了少缴税就不愿建账,故意不建账,不进行经济核算,或者建账密尔不示,借定期定额方式逃税。因此,要处理好建账户与定额户的关系,要防止实行建账管理后税负差别过大,做到以建账抓定额,以定额保建账,定额户税负原则上不能低于建账户,促使其逐步向建账转化,变“要我建”为“我要建”,逐步走向查账征收,进一步减少征税误差。

第5篇

关键词:煤炭企业 资源税改革 内容及原因 应对方案

一、 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原因

“十二五”期间我国加快了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步伐,并将资源税作为税收改革的重点工作之一。首先,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太窄且征收的税率过低,税收制度本身存在其一定的缺陷性。资源税采取的是计量征收的形式,对市场价格的变动反应不敏感,而且容易促使企业在资源开采过程中有选择性地开采,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以及环境破坏现象,不利于我国节约型社会目标建设的实现。其次,资源税改革主要是针对现有税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政府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对市场行为进行调节修正,推动相关产业的资源整合,提升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促进整个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最后,我国的煤炭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分布在中西部地区,现有的资源税率太低,容易引起各方利益分配的不合理,而资源税改革正是对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的税率和范围作出一定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缓解这些问题的发生,从而促使各方利益机制的合理分配。

综合以上问题,我国资源税改革显得尤为迫切以及必要,首先除了明确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之外,还体现在资源税征收方式的转变上。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原油、煤炭等自然资源,将由现有的计量征收改为实行计价征收方式,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遏制资源的大量浪费已经过度使用,还可以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其次,提高相应的资源税额标准也是此次改革的内容之一。由于目前我国资源税率太低,导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太低,而提高资源税额标准会促使资源的成本价格上涨,有利于实行资源的节约建设,进而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而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不可能无节制地开采,尤其是煤炭在我国的能源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的前提下,通过提高税率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也是其手段之一。

二、 资源税改革对我国煤炭企业的影响

在经济增长步伐不断加快的前提下,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资源税改革是政府为了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而采取的财政调节措施。从长远利益看,资源税改革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有利于促使企业税费结构的调整,促进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但在短期内,却给煤炭企业造成了多方面的不利影响。首先,资源税改革加剧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下,我国煤炭企业不仅仅要缴纳一般性税种,同时还要承担资源税以及矿产资源补偿费等额外的税费,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而自推行资源税改革后,采用的计价征收方式以及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不但不会减轻企业的税负,还将会进一步加剧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资源税改革削弱了煤炭企业的再投资能力与融资能力。改革后的计价征收方式不但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会相应增加企业的资源成本费用,短期内会降低企业的营业利润。而且由于资源税的提高,会减低企业的营运流动资金,从而使得企业的扩大再投资能力受到影响,致使煤炭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下降,进而大大削弱投资者对该行业的吸引力,企业的融资能力也会受限。此外,由于资源的成本开发费用的提高,下游企业一定程度上必然会通过价格来转嫁税收负担,进而导致资源市场价格的上涨,最终使得消费者成为税负的真正买单者,这并不利于煤炭企业的经营发展。

三、 资源税制改革下我国煤炭企业的应对方案

我国煤炭企业资源税改革的目标在于提高能源的有效使用率,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促使煤炭行业健康的发展,但却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了更大的负担。在资源税体制改革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前提下,煤炭企业如何采取有效的应对方案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提高煤炭资源的回采率

煤炭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是有限且宝贵的,不可能无节制地开采新煤矿,煤炭企业要想获得更大化的产出价值,要适当地提高对已开采过的煤矿的回采率进而来增加其产出。这不仅可以使企业通过回采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还可以为企业节约勘测新煤矿以及购置新设备等成本费用。

(二)整合煤炭企业资源以及产业链

我国煤炭行业正处在改制的特殊阶段,有序地推进企业资源以及产业链的整合有利于产生协同效应,鼓励一些大型优质的煤炭企业收购兼并中小型煤炭企业,扩大煤炭企业的经营规模。虽然资源税改革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但随着企业产能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方式的转变,可以利用规模效应来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推动煤炭行业的高效发展。

(三)实施多元化经营模式

企业经营如同投资一样,都需要适当地规避风险为企业赢取最大的利润,而实施多元化经营模式可以有效地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在推行多元化经营模式之前,煤碳企业必须确保在其自身煤炭行业中拥有明显的产业优势与地位,同时进入的新行业要与其自身主业有一定的关联性,并且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这样,企业才有利于通过多元化经营带来的优秀资源为其煤炭主业分担一定的资源税负担,为企业在煤炭主业上赢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各项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饮食业、旅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饮食业、旅店业的纳税人,包括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及挂靠、承租、承包经营者。

第四条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料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从事饮食、旅店经营的纳税人,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以下简称地方各税其应缴纳的以上地方各税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饮食业、旅店业应纳地方各税的纳税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实行简并征期或简易征收。

第七条饮食业纳税人必需统一使用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省市饮食娱乐业定额发票”旅店业纳税人必需统一使用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省市住宿业定额发票”从事饮食业、旅店业的纳税人,不得使用收据等其他非法凭证代替发票结算,也不得使用其他发票代替填开。

第八条本市范围内的饮食业、旅店业地方税收采取以下两种税款征收管理方法:

㈠查账征收管理方式。

适用于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全面、准确、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收入、利息费用和经营成果的纳税人。

1对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管理的纳税人,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2实行查账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应每月终了后10日内,按规定对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进行纳税申报。

3实行查账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应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年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㈡核定征收管理方式。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以外的纳税人,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核定征收管理方式。

1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月营业额及应纳税款的核定方式及核定程序:

⑴新开业纳税人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填报《纳税营业额核定申报表》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组织地税管理人员对其当月新开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实地摸底调查后,根据纳税人自报生产经营情况和管理人员的调查摸底情况,依照民主评税的方法和程序,拟定其月营业额,确定应纳地方各税税款,并张榜公示。

⑵已从业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经调查认定其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情况存在明显差别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提出对其纳税定额进行调整的意见和标准,报县(区)地方税务机关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核准的纳税定额下发《纳税定额调整通知书》并进行张榜公示。

⑶纳税人在一年内发生实际经营情况连续三个月逾越纳税定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其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

2纳税人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上月月核定地方各税税款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

3纳税人必需按月核定营业额缴纳地方各税税款后,才干领购发票,月核定营业额包括发票结算局部和非发票结算局部,领购发票按其月核定营业额规定发票结算局部领购,超发票结算限额局部应按规定补征税款。

对单价在10元以下的中式快餐、早点的经营,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月核定营业额的基础上,需要领购发票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领购,发票领购使用量按发票结算局部确定在月核定营业额的10%以内,逾越局部按规定补税。

除上款以外,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量按发票结算局部确定在月核定营业额的70%以内,逾越局部按规定补税。

第九条对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发票领购按本方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严厉查处发票违章行为。对纳税人不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使用发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对纳税人违规擅自转售发票行为并不接受处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暂停发售发票。

第7篇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提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但是,简单地把金融业营业税改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并不能实际解决我国金融业流转税所面临的问题。金融业行业特殊、我国金融业虽刚开始发展,但发展较快,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有重要角色,再加上政府金融管制和税务机构有限的征收能力,营改增的过程中将会遇到更多难题。

(一)金融业开征增值税降低税负最多,相应造成最大税收流失1994年新税制改革时,我国实行了分税制,按照税种划分为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营业税按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来征收,归地方所有。增值税是共享税,由国税局来征收,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享。营改增后,若不采取其他措施,地方政府必将失去一个重要的税收收入来源。这就提出了又一个问题: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关系。

(二)金融业行业特殊,进项税税额、销项税税额难以确定与实体企业不同,实体企业的进项税和销项税都可以从购进材料时收到的发票、售出产品时开出的发票上清楚查明。但金融企业,拿商业银行来说,它的一些业务特别是主营业务,比如理财、贷款、结算等这些销项都没有含税发票,进项抵扣也无法界定,从而导致增值额难以确定,无法计算应纳增值额。这是金融中介服务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

(三)金融业开放性强、对国家经济发展影响较大为了维持金融业的安全,保障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对金融业实行了严格的监管。虽然现在我国为了增强金融业在国内外的竞争力,对金融业的管制越来越少,但其一直实行的利率管制并未真正改变,这对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提出了挑战。

二、改革我国金融业税制的设想

虽然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困难重重,但从长远来看,若要在国际金融业洪流中保持竞争力,在国内实现税负公平和税收中性,此次改革势在必行。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借鉴各国家金融业增值税经验,结合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明确增值税税收归属针对营改增造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本文认为可以通过提高地方的分税比例,同时提高房产税、资源税等地方主体税种的征管效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等方式来弥补。

(二)严格遵循增值税税收机制严格遵循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机制,明确金融业务中的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参考国际上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制定一套适合我国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方式。尽量避免重复征税,破坏增值税税收中性,减轻金融业税收负担。此时可参考新加坡的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新加坡借鉴OECD基本免税法,并重点完善进项税额在免税服务和应税服务之间分摊,实行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该方法原理是当免税服务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时,该免税服务承担的进项税仍允许抵扣。该方法有效实施的前提是:严格区分提供给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但这种方法只是解决了部分进项税抵扣问题。

(三)明确增值税税率有调查发现,在实施简易计税方法下,各大金融企业较为关注的焦点是税率。根据刘天永(2013)对北京市主要金融企业的测算,在增值税税负减轻,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负同比例减轻和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允许税前扣除、增值税一般不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政策下,可得如下结果:若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分别设为3.00%、4.00%、4.17%、5.00%,相应的金融业税负变动比例为减轻27.5%、减轻3.75%、与改革前持平、增加18.75%。本文认为,我国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可参考上述内容,合理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税率,在不增加金融业税收负担的前提下,保持增值税税收中性原则。

(四)金融业部分业务的具体税制完善建议金融业中的贷款、金融经济业务、其他金融业务和保险业务以交易中的所有收入为营业额,不允许扣除买卖过程中支付的税金和费用。此类政策使得金融业税基较宽,实际营业税负担偏重。对于此类经济业务相关税制的完善措施可参考阿根廷和新西兰国家的做法。

阿根廷针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首创“毛利率课征法”。毛利率课征法即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毛利率征增值税,且不允许扣除存款利息。考虑到贷款毛利率里包含借入资金的成本,阿根廷把此项增值税率定为本国标准增值税率的一半即10.5%。从而即简化了税制,又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但进项税允许抵扣的免税法使向消费者和获取免税销售额的企业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承担了较重的税收负担。新西兰针对财产保险,采用了“反计还原法”。

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电子发票 征税建议

作为欧盟的一员,英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是最早的征税派。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明确规定在其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我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是近十年开始的,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网上交易负有纳税义务,并提出实施纳税识别号制度将电商征税提上日程。

一、英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概况

英国是欧盟国家中电子商务规模最大的国家,并且近些年来电子商务以稳定的速度发展。笔者从税种的选择、电子发票的推广情况、网络监管问题三个方面对英国电子商务税收概况进行阐述,并说明英国对电子商务的原因。

(一)电子商务税种的选择

英国与欧盟其他国家都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增值税, 原因是增值税是欧盟成员国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如果不对电商征税会导致税收减少,不利于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并且开征新税种不适合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2000年6月8日,欧盟颁布了电子商务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以促进成员国内部电子商务贸易的正常运行。2002年8月,英国政府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制定了《电子商务(欧盟指令)条例》,以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明确规定所有在线销售商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店一致,实行“无差别”征收,分为三等:标准税率(17.5%),优惠税率(5%)和零税率(0%)。除此之外,欧盟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旨在打击非法竞争,平衡各个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尤其是低税率成员国的利益。

(二)电子发票的推广情况

在欧美国家,电子发票推广范围很广,尤其在公共采购领域。近些年欧美国家处于经济紧缩时期,电子发票通过电子化方式收发及处理发票数据,无纸化办公模式能够节约大量财政资金。据欧盟委员会统计,电子发票若能在欧盟公共采购领域全面推行,所产生的资金节约效应将完全可以涵盖初期建设成本。初始投资成本预计会在1-2年内收回,并每年为纳税人节约23亿欧元。此外,欧盟市场内统一电子发票的推广能够带来更多的商业契机,更方便欧盟企业参与跨国公共采购。

2013年6月25日,英国名为《新信息战略规划》的政府报告,指出了电子发票在NHS和地方政府方面的成功试用案例,促进电子发票在中小企业中推广。2013年7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一项公共采购电子发票指令草案,要求建立欧盟统一的电子发票系统。根据欧洲数字化议程,到2020年欧盟各个领域应全面使用电子发票。英国电子发票倡议组织(UKeAG)等机构也在积极推动电子发票在英国国内推广。电子发票的推广将成为各国政府力推的政策趋势。

(三)网络监管问题

英国是世界较早重视社会信用的国家,早在1801年布鲁林克就成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征信机构――征信局,经过200多年发展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成熟和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2002年8月英国政府根据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制订了《电子商务条例》,包括对网上信息和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如要求提供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注册机构等)、对网上商品和服务的描述(如注明价格、是否包括增值税和运输费等)、网上广告的要求等内容、在线合同订立的原则、在线争端解决以及网上订单取消等内容。

(四)英国征税的原因

英国与欧盟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态度保持一致。1998年6月8日欧盟委员会在布鲁塞尔会议上发表了关于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工作报告,该报告指出,欧盟对电子商务持征税态度,一是保护税收收入和确保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由于征税而受到阻碍;二是因为增值税是绝大多数欧盟国家的第一大税种,是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为了防止税基流失,所以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三是欧盟委员会认为在现阶段无需考虑新的税种,而是应该集中精力修改现有增值税制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英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保持线上与线下税收公平;二是英国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对电子商务征税有利于保证税源,增加税收;三是从国际竞争上看,英国对电子商务增税还有利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方面抵制美国商品扩大市场,保护本国经济。

二、中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现状

(一)税收方面

从电子商务网店模式看,B2B(即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交换的电子商务)提供的多是大宗的批发采购,双方都为企业,相互交易也都需要开具发票作为交易凭证,通常不会产生太多税收问题。B2C(即商户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的典型是京东商城和当当网,这种模式的商家和实体店中的家电卖场或者大型书店一样,销售时默认是开具发票的,故也不会产生太多税收问题。C2C(即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俗称个人网店。我国最大的C2C网站是淘宝网,采取的是个人卖家对普通消费者的模式,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多数商品不支持全国联保,而且销售方不主动开具发票,从而导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导致有B2C卖家以C2C形式交易,逃避纳税义务。

我国现阶段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征税范围,其中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也有涉及。比如,在增值税方面,财税[2009]9号文中规定,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某种物理形态的介质上,在计算机、手机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的电子出版物适用增值税的优惠税率,即按13%的税率征收。针对C2C商务征税问题,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在多个章节增加了关于网上交易纳税的内容,比如第十九条: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第三十三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商务交易者的登记注册信息等。明确规定网上交易负有纳税义务,并提出实施纳税识别号制度,标志着C2C电子商务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二)电子发票问题

现阶段我国已在个人消费领域率先推出试点,2013年6月27日中国内地首张电子发票在京东商城开出,并逐步推进到20多个省市。对公可报销电子发票体系方面较为复杂,在2014年6月27日京东商城与北京市国税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正式对接,成功开出第一张国内企业电子发票,并以电子化方式入账。这一系列举措表明我国在B2B、B2C两种形式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已经迈出非常重要的一步。但是电子商务征税仍然存在缺陷,比如相当一部分商家,营业收入达到起征点就寻找借口不为消费者开具电子发票,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这就需要建立第三方平台监控系统,加强税收征管,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三、电子商务征税建议

(一)确定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原则

在制定税收政策前首先应该明确税收原则框架。在英国,税收中性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首要原则,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税制具有向中性化演进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的税制、避免双重课税的措施等。我国现阶段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模扩大,已经走出需要保护的幼稚期,可以发挥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的优点,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这样既可以维护社会公平,又可以与国际接轨、顺应潮流。

(二)制定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

电子商务商品交易可以与一般线下商品交易采取相同税率,但对于数字产品如软件、视频音频文件商品等没经过再加工的无形商品采取优惠税率或零税率。如在现有增值税税率11%、6%的基础上增加零税率,对出口的电子商务产品制定更加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0月,国家加大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笔者认为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细分,定制行业标准,以促进行业发展和公平竞争。制订适当的起征点和优惠政策,在规范电商市场的同时鼓励电商发展。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电商披露机制

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商品质量问题,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实体店,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不能通过实物亲自检验,商家的信誉就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时重要的衡量因素。然而,现有法规中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处罚方式不够明确,不足以规范电子商务市场,需要一个第三方网络交易监管系统,定期披露诚信黑名单,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电子商务征税配套措施

(一)建设电子商务税收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平台

建设由国家指导,包括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物流部门等税收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机构税务信息方面的共通共享。实施有效措施解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税务征收、税务监管、税务检查中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逃税漏税的漏洞,提升电商征税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大电子税务科研力度

电子税务是电子商务税收的基础,而目前我国较为落后的电子税务技术与电子商务征税要求不相适应。国家需进一步加大电子税务的科研力度,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开发符合我国税收特点的电子商务税收技术,提升软、硬件的先进性,完善电子凭证合理性,实现一体化电子税务,从根本上降低征税成本。Z

第9篇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经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2-0-02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举世共睹,然而与此同时,资源和能源方面的消耗也同样巨大。受开采和利用技术方面的限制,我国在开采时择优开采,投入生产过程中资源回收效率低下,导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也对环境造成了难以修复的破坏。改变资源税制结构,推动我国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是我国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一、我资源税改革进程

(一)旧资源税制建立

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是在1984年,由于需要调节国有资源的开采的有偿性和使用级差,开始针对资源的使用收税。最开始的资源税的作用仅在于级差收入的调节,并且由于税收成本问题,由一开始确定的超额累进税制转变为定额的利润型征收。旧有的资源税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对资源开发的控制和调整,起到了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符合我国在上个世纪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但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旧有的资源税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对环境资源的保护要求更加符合社会状况的资源税制的建立[1]。

(二)资源税改革探索

1994年起,伴随着我国分税制的建立,资源税的模式也随之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在1994年起到2009年这一段时期,资源税的变化主要包括三项重要的变革:资源税被归类为地方税种,征收管理的方式得到简化,以及征税范围得到了扩大。这次改革改变了税收制度的整体框架,税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稳定,并且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效果。然而在我国经济进一步得到了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问题日益严峻,资源税需要配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进行更深一步的改革。

(三)资源税改革实施

2010年起,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代表的不可再生资源的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开始,进而推广到各种金属、非金属矿藏的从价计征改革。到2015年为止,我国针对能源、矿产等资源的全面从价计征改革,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成果,并且开始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用的清理。资源税价格的改革机制得以正式启动,从试点区向全国范围内逐渐推广的从价计征改革,能够有效地解决我国正在面临的资源浪费严重和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进而为我国全方位进行资源税制改革提供了社会基础。2016年起,我国进行了全面的从价计征资源税制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国的税制改革进程[2]。

二、我国资源税改革原因

(一)征税范围小

资源税针对的是自然资源,但这一范围具有非常广的下级条目,这其中包含了所有能够影响生产效率,并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自然要素。然而,在我国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中,改革前被纳入征税范围的只有其中矿产品,有许多应当缴纳资源税款项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木材、水资源、草场等,都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之内。这不仅会导致我国税收收入的减少,也会导致税收无法达到调节生产的目的。企业会在进行生产时刻意选择不被纳入税收范围内的资源作为替代品,最终令得不到税收保护的自然资源受到破坏。

(二)价格弹性匮乏

原本的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计征的方式征收资源税,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简便易行,利于管理,税源稳定,但缺陷在于会很难起到资源税应起到的作用,也就是对税收调节价格的作用和促进经济稳定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价格设置和征收缺乏弹性。

另一方面,价格上弹性的匮乏也会导致国家难以真正认识到市场中资源的供求关系,也难以从资源价格上的波动取得相关的资料,而企业为避免使用被纳入国家税收范围内的资源而选择替代品的行为,也会令企业资源利用技术得不到提升,降低我国技术发展的速度。

(三)税费混乱

在我国实践过程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之间的冲突十分明显。由此造成的税费关系混乱导致以费挤税这一情况时常发生,二者之间征收方式、对象和环节上功能的重合导致地方财政非常容易因此陷入混乱。理论上二者之间的作用、功能和定位方面应当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明显,甚至趋于等同,导致地方财政容易借此巧立名目设置众多的收费项目,导致地方企业税费负担受到极大的加重,严重影响税收制度应当起到的作用。

三、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

(一)对国家的影响

进行资源税制改革对我国经济影响首先在于提高了经济收入。由于资源税成为了地方税种,因此有利于提高地方的财政收入。而资源税改革为从价定率征收方式,会对资源密集地区造成格外巨大的影响。而我国资源集中的地区往往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在另一方面而言也有助于平衡各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降低区域之间的经济差距。

有利于完善税制结构,营业税正逐渐退出我国税制范围,为此资源税改革令资源税逐渐承担起地方主要税种的责任,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税制结构,提高地方直接税所占的比例,最终推动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升级[3]。

有利于优化财政管理体系,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清理在黄金、煤炭等矿产资源密集型的企业中,政府针对企业设立的大量收费名目,从而彻底分清企业和政府之间收入分配的关系。企业能够减轻税费负担,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而政府得以扩大财政权利,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

(二)对企业的影响

有利于减轻部分企业的负担。资源税改革后,由于采用了从量定额计征的征收方式,包括石灰石、金矿、海盐等矿产开采企业资源税负整体明显下降。在用于原料生产环节的成本得以明显下降的同时,政府针对资源密集型企业征收的各种费用也得到了明显的降低,因此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减轻企业税费方面的负担。其直接结果在于,能够令企业能够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升级和产业优化方面,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转型升级,从而推动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而对于资源消耗量巨大的产业,进行资源税改革后,从量定额计征的税收征收方式,令粗放型产业如果不迅速改变生产方式,会由于其生产中大量的资源浪费而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资源税收。此时企业的成本不断上升,而产品的质量得不到提高,产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会导致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取得优势,进而被严苛的市场竞争所淘汰。推动资源税改革,对企业而言有助于推动技术方面的革新,进而推动行业整体中科学技术的变革。

资源税改革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从量定额计征的资源税征收方式对企业而言,意味着可以通过降低企业消耗的资源来降低企业成本,因此企业为获取更高的利润,会增加在对科技和管理方式方面的投入,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倒逼企业从资源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企业转型,并且为迎合资源税改革造成的其他方面的影响,对内部产业结构和企业构成进行调整,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在结果上推动了企业的转型升[4]。

四、结语

对国家经济而言,资源的重要性越来越高,而许多资源都有不可再生的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举世共睹,然而与此同时,资源和能源方面的消耗也同样巨大,受开采和利用技术的限制,导致我国资源浪费现象严重,也对环境造成了难以修复的破坏。我国资源税改革进程明确体现了我国资源的重要性变化,由于旧资源税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为提高我国经济收入、完善税制结构和优化财政管理体系,我国近年来进行了进一步的税制改革。改变资源税制结构,推动我国资源利用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升级,是我国经济发展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1]李青.全面资源税改革对煤炭行业的影响[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4(6):117-118.

[2]张倩.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7,2(1):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