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个人证券投资

时间:2023-06-02 15:38:57

导语:在个人证券投资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个人证券投资

第1篇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的一类金融产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商业银行开始尝试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投资顾问和个人外汇理财服务。近年来,随着金融开放加快、商业银行竞争加剧、国民经济增长和个人财富的增加,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由于受金融法律制度、金融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的制约,我国商业银行

    理财业务在快速发展和演进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本文主要分析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规范、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发展现状

    1.外汇理财产品。早期的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是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近年来受人民币汇率改革、美联储不断加息、本外币存款存在较大利差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外汇理财市场日趋活跃、品种正逐步丰富。今年年初,凭借股市和金市的高温,各商业银行推出了一批与股指、黄金价格挂钩的外汇理财产品。外汇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也大幅提高。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办的外汇理财产品有工商银行“汇财通”、建设银行“汇得盈”、中国银行“汇聚宝”、中信银行“理财宝”。

    2.人民币理财产品。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流通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和企业短期融资债券为收益保证,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理财类产品。该理财产品一般以银行信用保证本金安全,且预期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税后收益;产品流动性强、风险低。

    由于货币市场利率走低,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节节攀升后开始逐渐回落,收益率下降,降低了对公众的吸引力,一些行甚至停办了人民币理财业务。

    2006年以来,一度跌入低谷的人民币理财再次升温,其主要特点是:一是预期年收益率一般在2%—4%之间,较2005年收益率明显提高。二是产品的流动性明显增强。如工商银行1月份发售的一期人民币理财产品首次在同类型产品中提出允许提前赎回,允诺其半年期产品发行后,客户每个月都有一次赎回机会。三是结构型产品主导市场。各行推出了多种结构型理财产品,资金收益与国际金融市场投资产品相连接,本外币通过衍生产品相联系,以外币的高收益弥补本币的低收益。如民生银行经银监会、外管局批准,首家推出民生财富人民币非凡理财结构性理财产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的衍生交易,为客户提供人民币和美元结构化理财;光大银行“阳光理财A 计划”浮动收益产品,收益率与国际金融市场原生及衍生产品挂钩,收益率比同期储蓄高30%以上。四是资金投向有突破混业经营限制趋势。如中行财富投资管理服务汇集了中银股份旗下中银国际、中银证券、中银基金等产品和服务,将借助中银集团在海内外证券行业和基金行业的配置,为理财贵宾客户提供海内外证券投资管理服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将理财作为竞争手段。2005年前,商业银行推行理财业务目的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在于争夺存款、提高市场份额。一些银行采取盲目承诺高保本收益率,甚至采取搭售储蓄存款的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将个人理财产品演变为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推出理财产品,以理财产品为竞争手段吸引中高端客户、争夺零售客户资源。而国有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目的是应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同业竞争,巩固中高端客户,减少客户流失。

    2.潜在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定价和风险对冲方面,缺乏科学的定价机制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是市场风险。推动人民币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是获取债券市场收益率与存款利率之间的套利利差,一旦债券市场收益率大幅下降,这种套利的风险就会自然产生,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力支付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由于债券数量有限,加上商业银行人民币流动性过剩问题突出,大量理财资金涌入货币市场,银行获利空间变得极为有限。2004年上半年以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出现了持续、大幅上涨,上交所国债指数从2004年4月初91.1点上涨到2005年10月中旬的109.73点,上涨20.45%.债券指数已在高位运行,债券收益率曲线整体下移,债券资产利率风险越来越突出。外汇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际金融市场的外币结构性存款、货币掉期、高等级债券、欧洲商业票据、拆放境外同业等产品,也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目前外资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有的与香港红筹股挂钩,有的与新兴市场债券挂钩,有的与商品指数以及国际市场黄金、石油挂钩。目前,美国联邦储备基金利率已达4.5%,且市场普遍有进一步上升的预期,随着美元与人民币利差的进一步拉大,许多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汇率、利率工具,投资境外衍生产品以提高资产收益率和资产配置效率的意愿比较强烈,一旦市场出现大的逆转,外币理财市场将面临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缺少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大部分产品都是依靠外资银行设计、报价、风险对冲,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也存在一定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目前银行大量推出创新理财产品,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往往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因操作失误或欺诈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银行对空白理财产品认购书不作重要凭证管理,经办人员对相关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分支行超计划销售,存在较多的风险隐患。

    三是流动性风险。对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如果因为市场利率变化出现大规模赎回,可能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特别对资金头寸比较紧张的股份制银行影响较大。

    3.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部分商业银行的理财资金管理不规范,没有按理财产品协议使用资金,发生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而且,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仅是作了冻结而已,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4.缺乏较权威的培训认证机构。为了保证金融理财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市场秩序,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对“金融理财师”成立自律性、非营利、非政府的专业资格认证机构,通过对达到一定专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的金融理财人员进行认证管理,提高行业公信力。国际注册金融理财师标准委员会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认可的金融理财师认证机构。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的类似权威机构,只是于2004年9月,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发起成立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并于2005年8月加入了国际CFP组织,首次在国内引进国际CFP专业资格认证制度。

    二、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还没有过渡到以客户为中心,业务仅停留在产品上,尽管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品牌,也纷纷建立理财中心,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和最初级的咨询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进行个性化设计,缺乏个性化服务。绝大多数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出发点,是将其作为优质营销服务的一个手段。影响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有以下几方面:

    (一)外部环境因素

    1.居民现代金融意识不强。由于普及性金融教育严重滞后,加上商业银行理财营销过分侧重于收益的宣传,没有严格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使大多数居民对风险与收益没有正确的认识。公众更多认同银行传统的存款类业务,对真正意义上的“代客理财”业务缺乏足够的了解和认识,更偏好具有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对风险程度相对高、没有硬性承诺的产品则“敬而远之”,更鲜有通过资产组合规避风险的需要,导致现阶段市场需求只能是一些低风险的简单理财产品。

    2.理财资金运用渠道狭窄。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市场容量小,加上外汇市场开放程度较低,国内货币市场一直是人民币理财资金的主要投资渠道。在2004年宏观调控、资金紧张的情况下,理财产品收益率伴随着货币市场利率走高而走高,而后又伴随着2005年下半年资金宽裕、货币市场收益率走低而连续下降,有些银行甚至出现了常规业务收益补贴理财业务的倒挂现象。公务员之家

第2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学;网络教学;实验课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150-02

一、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内涵与证券投资学课程培养目标

地方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是国家人才培养战略调整的重要举措。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内涵是强调人才既具有宽厚的知识基础、应用性专业知识和技能,又具有转化和应用理论知识的实践能力。人才培养的定位突出实践应用与能力培养,所以教学内容既强调理论知识的基础性,又要重视理论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证券投资学是金融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内容涵盖证券投资的工具、市场运行、交易主体、投资组合理论、市场均衡理论、证券的分析与估值、投资组合管理等。课程的理论性强,同时又紧密结合实际市场,用市场去检验所学的理论。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了解证券市场如何运行,知晓国内外市场上证券投资工具的特征,掌握证券投资的基础理论,能够用理论去指导证券投资实践行为,并能分析国内外证券投资领域的现象与事件,提出投资建议。

二、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学教材的更新跟不上我国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发展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有很多中国特色。但现有的教材显然跟不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对本土证券市场存在疏离感。本科院校《证券投资学》课程教材的选择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国外的教材,常用的是滋维・博迪等著的《投资学》,该书以美国市场为背景,介绍了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理论与方法,核心内容是投资组合理论、市场均衡理论及证券分析。其理论与实证检验都是以美国发达资本市场为依据,没有涉及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践。另外一种是国内的教材,一般包括以我国证券市场为背景的基础知识介绍,再加上国外成熟的投资组合理论、定价理论与方法、证券的技术分析与基本分析。教材对投资理论的阐述多,但跟实际市场结合的内容少,针对证券市场的实际案例分析也很少涉及;对证券投资工具的介绍仅仅限于基本的投资工具,没有涉及我国市场上日新月异的金融产品,比如分级基金、量化投资工具、证券化产品等。

(二)课堂理论知识传授占比多,学生实践操作环节薄弱

证券投资学涉及的理论多并且内容深,不容易掌握,比如市场均衡理论中就涉及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理论、有效市场假定理论和行为金融理论,这些理论的创始者大多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可见其理论达到了很高的深度,要理解这些内容对本科生来说并非易事。所以,教师会在课堂占用很多的时间来阐述,这样留给学生实践操作环节的课时就不多,学生上实验课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课时。在这过程中,学生至少需要完成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理论、证券分析这三个部分内容的相关实验操作,并撰写实验报告。但往往因为时间仓促,实验环节完成情况不是很理想。

(三)内容多,课时少,学生对知识的掌握不深入透彻

完整的证券投资学的教材内容一般包括基础的投资工具与环境、投资组合的优化选择、市场均衡理论及应用、市场有效性理论及检验、证券投资的技术分析、证券投资的基础分析以及投资绩效的评价等。特别是国外的教材内容篇幅巨大,教材会建议学习课时为一年。国内很多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采用了国外的教材,但一般设置为48―51课时。在保证本课程体系完整讲授的情况下,只能降低课程的深度,很多内容只能停留在基础层面,不能深入展开。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掌握也只能在浅显的层次。

三、应用型本科《证券投资学》课程改革的思考

(一)利用超星的泛雅平台,实现翻转课堂教学模式

美国新媒体联盟对翻转课堂的定义是指重新调整课堂内外的时间,将学生的学习决定权从教师转移给学生。在这种教学模式下,课堂内学生能更专注于主动的基于项目(或问题)的学习,共同研究解决现实世界的问题,从而获得更深层次的理解。在翻转课堂中,教师的角色从内容的呈现者转换为学习的教练,重点放在师生沟通、回答学生问题、启发并引导学生思考。利用超星公司开发的泛雅平台,给学生提供网络化教学手段,可以帮助实现翻转课堂的教学模式。

首先,利用平台在课前进行视频课学习。网络化教学手段可以把很多教学内容转移到课堂外进行。授课教师在平台上预先录制好一些视频,学生可以在课外提前学习证券投资学中相关的知识,特别是教材中有一定难度并且比较重要的理论,比如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模型、有效市场理论、股利贴现估值模型、市盈率估值模型等。这些理论一般涉及假设、推导、结论及应用或者检验,内容思想性及逻辑性强,有些还要借助高等数学的知识,学生单纯通过看教科书不是很容易弄明白。视频课可以帮助学生理解与掌握课程的重点和难点。这样可以节省课堂的讲授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化解课程学时少但内容多的矛盾。学生在课堂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教师交流,师生互动,进行探究性学习。

其次,利用平台进行拓展阅读。平台内部有超星电子书库,可以指定学生进行课内外拓展阅读,比如其他的与证券投资学相关的图书,指定学生阅读哪些段落,并可以查看每个学生是否阅读。还可以收集公共财经类视频,比如第一财经、经济半小时栏目中跟证券有关的视频,放入平台,使得学生能够贴近金融市场,追踪证券市场热点,了解投资领域的事件,倾听专业人士的观点,并引发自己的思考。在课外有了这些准备,在课堂就可以针对一些专题展开讨论,比如2015年的股灾事件、光大乌龙指事件、2016年的股市熔断机制事件等,让学生试着用投资学的相关理论去解释。学生在讨论的过程中会有观点的冲突,这样更能引发思考与学习。教师的角色从讲授者转变为辅导者、建议者,在课堂及网络平台上引导、启发学生,对各种观点进行点评和总结。通过拓展阅读与讨论,可以解决教材滞后于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发展的问题,并且培养了学生将投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金融市场与投资领域的意识与能力。

(二)利用国泰安的市场通金融分析软件和CSMAR数据库,进行有选择的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是形成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常用的证券投资学实验操作软件是国泰安公司开发的市场通金融分析软件和CSMAR数据库。通过实验手段进行模拟、分析及检验,促使学生深入理解和掌握相关投资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该系统实验内容丰富,包括金融市场行情的揭示与观察、共同基金投资分析、投资组合构建与风险、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计算、证券的基本分析、证券的技术分析、金融衍生品及外汇分析等。

因为证券投资学课程的课时有限,分配给实验课的时间一般是10个课时左右,所以不能对上述所有的内容都进行实验教学,可以挑选核心的内容来进行。建议选择三个内容进行,具体包括投资组合构建与分析、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计算及应用、证券的基本面分析与估值。这三个内容既是证券投资学的核心又是难点,所以需要在实验课堂指导学生完成。其他的内容可以让学生在课后自主学习如何操作。实验课可以通过组成实验小组方式来完成实验任务,小组方式的好处是可以发挥各小组成员的优势、相互学习,来完成一个工作量大且有难度的作业。

(三)产学合作,引入证券、期货公司现场教学以及专业人士的专题讲座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点是注重能力培养,而培养什么样的能力要与工作世界紧密结合。证券投资学课程对应的工作主要是证券、期货公司。带领学生进入这类公司进行现场教学,可以让学生直观了解金融机构的运作,比如岗位如何设置、对专业人员的技能及素质要求有哪些,然后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有针对性地培养一些专业技能。金融市场的专业人士接触金融市场的前沿,掌握最新的金融工具的开发应用。所以,专业人士的专题讲座可以让学生了解市场前沿的知识与信息。专业人士还可以传授投资中某个细分领域的实际操作,特别是证券投资学中创新型金融产品的投资操作,比如量化投资管理、阿尔法对冲基金的操作、分级产品的运作等等,使得学生对本课程有更直观的认知与感悟,激发对该领域的兴趣,从而进行更深层次的学习。

(四)课程考核评估方法多样化

课程的考核评估对学生的学习有引导作用。证券投资学现有的考核还是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作业完成及考勤情况,给出综合成绩。实践环节的成绩占比一般比较低,这样的考核方式没有突出对实践应用能力的评价,导致学生对于实验课不够重视。增加实验课考核的占比,可以改变学生对实验课的态度,提高其实践操作能力。课堂讨论与发言在考核成绩中的占比也很低,导致学生在课堂讨论中的积极主动性不够。采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后,可以增加课程考核中课堂讨论的占比,注重考核学生在实际投资领域的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

参考文献:

[1] 陈尊厚,胡继成.基于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投资学教学改革思考[J].中国大学教学,2015,(9):37-40.

[2] 梁朝晖.关于《证券投资学》教学方法改革的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0,(23):261-262.

[3] 刘焕阳,韩延伦.地方本科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及体系建设[J].教育研究,2012,(12):67-71.

第3篇

关键词:资产配置理财策略选择

个人在其生命周期每一个阶段上的财务安排都可以视为一种广义的理财。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证券投资,它主要以保值和增值从而促使个人资产加速成长为主要目标。

1 个人证券理财的策略选择

个人证券理财的策略选择,需要个人投资者在实施证券理财行为之前认真考虑。确定科学的个人理财策略,应主要考虑一下两个因素:

1.1 个人投资者的年龄

根据个人的生命周期及与投资者的关系,我们可以将个人投资者大致区分为三个年龄阶段,即40岁以前的青年段、40岁至60岁的中年段、60岁以上的老年段。不同年龄段的个人投资者,应采取不同的证券理财策略。

青年段。这个时段的个人投资者具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从生理上看,身体健康,精力充沛;从职业上看,都已经走上社会,有了一定职业,并且随着年龄增长而逐渐稳定;从生活上看,从单身一人到恋爱建立家庭,再到孩子出生成长,一切都在有条不紊的发展着,长辈们也都处于事业的巅峰状态之中;从经济上看,资金实力相对有限,并且未来的前景充满了变数;从负担情况看,从上到下都比较轻。因此,在这个年龄阶段的投资者,其证券理财行为不妨可以选择一种有保守向激进发展,并逐渐偏向于激进的方式。

中年段。这个时段的个人投资者具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从生理上看,体魄依然健壮,精力依然充沛;从心理上看,生活的历练已经使人成熟,做人做事都趋于稳重;从职业上看,基本已经定型,并已经取得相应的成就;从生活上看,家庭生活十分稳定,子女或正在成长,或已经成人,而长辈们已经年迈,需要多多关心照顾;从经济上看,资金实力充裕,人生中的黄金收入期在此阶段;从负担上看,负担虽然不重,但未来的生活计划是必须考虑的事情。因此,这个年龄段上的个人投资者,其证券理财行为不妨可以选择一种偏于稳健的方式。

老年段。这个时期的个人投资者具有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从生理上看,衰老已是不争的事实;从心理上看,经历了大半生的风风雨雨后,安度晚年成了大家共同的心愿;从职业上看,虽然已经退休在家,但老骥伏枥,在忙碌了一辈子之后,现在闲了下来,总是觉得不习惯,因此,还有找点事情做做的心态;从生活上看,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并都建立了自己的家庭;从经济上看,收入较之退休前有所甚至明显下降;从负担上看,在收入减少但用于看病等方面的支出会增加的情况下,家庭负担也可能呈现出相对加重的趋势。因此,这个阶段上的个人投资者,其证券理财行为可以选择一种偏向于保守的方式。

1.2 构建什么样的投资组合

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组合策略,亦即证券资产配置策略,是证券理财的重要内容。之所以要构建证券组合,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尽可能的降低投资风险。单一品种的证券,特别是某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而建立证券组合,实际分散投资,“不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就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特别是降低非系统风险。资产组合理论表明,证券组合的风险随着组合所包含的证券数量的增加而降低,不同的证券之间关联性很低的多元化证券组合可以有效地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二是尽可能的增加投资收益,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投资者的证券投资过程,就是在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的过程。如果个人投资者仅投资于单个证券资产,则寻求这种平衡的空间相当狭小。而当投资者将各种不同的证券资产按不同比例进行组合时,其选择最佳平衡的空间就相当大,从而可以使其可以再投资风险水平既定的条件下,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证券组合一般以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为标准来进行划分。具体说来,证券组合可以分为收入型证券组合、增长型证券组合和混合型证券组合三种。收入型证券组合看重当期收益,以追求当期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增长型证券组合看重资本增长,以追求未来的资本升值为目标;混合型证券组合则试图是两者兼顾,在两者之间达到某种均衡。个人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投资收益目标和风险偏好程度,对未来证券市场走势进行理性判断的基础上,确定自己选择哪一类组合。

2 个人证券理财的资产配置策略建议

2.1 青年段个人证券理财的资产配置策略建议

40岁以下青年段个人证券理财的资产配置策略:基金50%-60%,股票40%-50%。

上述资产配置策略是通过和个人投资者的广泛沟通和交流,并得到较多个人投资者认可的。投资者在具体规划个人证券理财方案的时候,可以以此为参考,但不必一定要拘泥于这个比例配置。

我们还可以把40岁以下的个人证券投资者在细分为三类,每一类型的投资者又可以有不同的配置策略。

2.1.1 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人

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人,期理财的主要目标是试水市场,积累经验。个人证券理财初级阶段的投资者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资金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二是理财知识有限。因此,以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低风险证券理财产品作为他们的投资对象较为合适。

2.1.2 已经有了一定的积蓄并计划结婚成家的人

40岁以下的个人投资者在经历了入门阶段的证券理财实践后,就可以进入第二阶段了。进入这个阶段的标志是:第一,个人投资者已经积累了一定量的资金,有了可以做分散投资理财的资金基础。第二,资金投资者通过货币市场基金的理财,对证券理财活动和证券理财对象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投资者应该在一定的投资理念的指导下,逐步了解和投资其他类型的基金,如股票型基金、偏股型基金和债券类产品。

2.1.3 已经成家之后的人

通过前一阶段的理财活动,个人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大,风险承受能力进一步提高,对高收益也已经有了进一步的渴望。同时个人投资者对股票有了比较多的了解,尤其是通过对股票型基金的具体品种的观察和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定的股票投资理念,因而在此基础上可以选择具体的股票投资品种。从“借脑策略”起步,具有一定理财分析能力、掌握一定理财分析方法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由浅入深的开始自己的股票理财选择,在认为较有把握之后,可以逐渐扩大股票的投资理财规模。

2.2 中年阶段个人证券理财的资产配置策略建议

40岁至60岁的中年段个人证券理财的资产配置策略:国债20%左右,基金40%左右,股票40%左右。

40岁至60岁的中年段的投资者分为两类:

2.2.1 子女尚未工作的个人投资者

这个阶段的投资者,其理财的策略应该是坐守货币市场基金收益的同时,伺机用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理财产品。不过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投资理财应该是阶段性的,通常情况下不长期持有。

2.2.2 子女长大成人的个人投资者

处于巅峰状态的人,往往也是十分成熟的,这个阶段的人在证券理财方面往往既保守又激进,呈现一种复杂的混合状态。在具体过程中,要投资一定数量的国债,同时继续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因为这种基金是一个以不变应万变的理财品种。当然,有了以前的股票理财经历再加上股票市场有博取高收益的机会,对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投资还是少不了的。

2.3 老年阶段个人证券理财的资产配置策略建议

60岁以上的老年段证券理财的资产配置策略建议:国债40%左右,基金40%左右。股票20%左右。

处于老年阶段的人辛苦了一辈子,到了安享晚年的时候,一切行事都应该遵循保守原则,包括个人理财。在个人资产配置方面也应遵循稳健原则,投资对象以低风险为主,至于股票投资,20%的比例为上限。总之,这个时候要做一个“守财奴”,守住钱财,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投资损失,以保证有充裕的资金安度晚年。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证券投资分析;财务分析;运用解析

证券市场在转型之后,使证券投资变得全民化,大到企业证券投资,小到个人证券投资,只要投资方法合理正确,就可以在证券市场中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证券投资肯定是有风险的,在投资时,投资者应该在进行投资前必须了解,关于金融方面的知识,了解证券投资市场的走向,采用正确的投资方法,对于证券市场的价格变动,要掌握其规律,为将要进行的证券投资提供保障。

一、证券投资概念分析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差价、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是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证券投资具有高度的市场力,证券投资是对预期会带来收益的有价证券的风险投资,投资和投机是证券投资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两种行为,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不会增加社会资本总量,而是在持有者之间进行再分分析方法证券投资为社会提供了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证券投资有利于调节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证券投资有利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的行为合理化;证券投资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手段,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证券投资可以促进国际经济交流。

二、财务分析的重要性

(一)财务分析能够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

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的过程中,需要以会计信息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会计信息对财务信息的影响很大,投资对企业通过财务分析,能够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正确的预判。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就会进行合理的投资决策,对于证券投资市场,只有在可靠的会计信息保障下,才能稳定的发展。

(二)可以直接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投资者在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是,需要以财物分析为基础,通过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可以很好地了解到,公司的运营能力和盈利状况,从而分析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投资者可以根据其判断,投资后的收益水平,实现最大化的收获效益。

(三)财务分析为投资者预测企业发展提供资料

投资者根据对财务分析的结果,了解当前证券投资行业的薄弱环节,也可以与其他行业的经营状况进行比较,采取合理的对策,使投资模式得到优化,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经济效益的提高,实现投资可以获得最大利益。

三、证券分析中的财务分析运用

(一)财务报表分析和证券投资有着很多的相关性

中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地完善,使其更加成熟,投资者对于财务分析在证券投资中作用,有着越来越多的重视。对于小投资者来讲,掌握财务分析的方法,特别是财务报表分析的方法,能够有效地进行优化理财,对于庄家操纵可以很好地避开,对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提高证券市场的秩序也有着很重的作用。

(二)财务分析对投资者预测投资对象有很大的作用

财务报表分析与其他分析方法相比,能够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进行全面的分析,能顾全面地反映上市企业过去的发展,为投资者的合理判断,提供参考价值,对投资者预测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为投资行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使投资风险得到降低[2]。

(三)财务分析可以促进证券市场的成熟

在我国财务制度不断地完善下,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也趋于成熟,对此,投资者应该好好体用财务报表的作用,同时对证券投资市场的风险也要有敏锐的观察,投资者掌握财务报表的分析方法,可以提高自身对证券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四、财务分析在证券投资中的应用

(一)债务偿还能力分析

上市公司的融资、经营和投资都与其债务偿还能力有着很大的关系,债务偿还能力是对上市公司偿还债务和财务运用能力的重要体现,是指上市公司对到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债务偿还能力的指标是指短期和长期,两种期限的债务偿还能力指标,短期的能力指标内容有,流动、现金、速动的比率和运营资金等,从盈利能力方面来看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指标内容有,信息保障、债务本息保障和固定费用保障的倍数等。从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来看是,资产、净资产的负债率和所有者权利比率,上市公司的债务偿还能力,对其在市场经济下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是其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投资者所关注的问题,上市公司做好债务偿还能力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盈利能力分析

在上市公司财务分析中,盈利能力分析是最重要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其获取利润的能力,对其发展前景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投资者需要在投资前,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做出判断,对其在未来发展的盈利能力做出分析,对其盈利的增长、常规和稳定性做出判断,才能在证券投资的过程中将风险系数降到最小,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关键的信息。盈利能力的内容有,销售的净利率和毛利率、资产净利率等。在证券投资市场中,运用合理的分析方法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进行判断,对投资模式的更新,投资市场成熟的促进,投资者投资结构的改善,有着很大的作用。

(三)营运能力分析

上市公司的营运能力是指起经营和运行能力,上市公司运用所有的资产来获取利润,对其进行运营能力分析,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在资产运营中的问题,营运能力分析,是对盈利能力分析和偿还债务能力分析的补充[3]。营运能力的内容有,存货、应收账款、流动资产和总资产的运转率,还有营业周期。对上市进行营运能力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和资本收益进行很好的判断。

(四)发展能力分析

上市公司的发展能力是其生存之本,是指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经过长时间的累积,形成潜在的发展能力,上市公司在未来是否有发展空间,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影响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的因素有很多,如外部的经营环境,和企业内部条件。发展能力指标的主要内容是价值增长率,还有销售增长率和可持续增长率。投资者要借助财务分析对上市公司的发展途径进行判断,了解其资产是自身的盈利还是向外借贷,投资者要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能力进行关注,以此来评估自身对其进行证券投资的风险。

五、财务分析对证券投资的反作用

财务报告造价损害投资者的经济利益,近些年来,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其财务报告上进行造价,金亚科技和太化股份利用财务造假,来骗取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财务分析信息不对称,使证券投资决策滞后,财务分析报告的报出日期是置后的,投资者对财务分析信息的不是同步,让投资者对证券投资做出错误的判断,对投资者规避投资风险和我国证券市场都有很大的影响。财务分析的静态指标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效果,上市公司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是动态的,静态的财务分析就不能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财务信息,影响其制定证券投资决策。

第5篇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第6篇

1.证券发行环节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就在一级市场和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投资基金等所有证券品种在发行时所取得的登记许可证征税,并按照上述不同证券品种分别制定相应的差别比例税率,还原证券交易印花税是针对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征税的本来面目,以改变目前证券发行市场流转税空白的局面,这不仅可以调节证券发行市场的发行价格,缩小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收益差额,还有助于两个市场的衔接和共同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为了做到有法可依,建议税务主管部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来立法。

2.证券交易环节取消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中,就提出在适当时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6]。我们在前述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前提下,应取消当前二级市场上征收的名不符实的股票交易印花税,代之以证券交易税①。证券交易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派生证券品种等,但因继承和赠与而发生的证券转让不作为课税对象,这两类非交易性转移行为应纳入遗产税或赠与税的征税范围。(2)纳税人为证券交易的卖方,既包括在证券市场上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包括未上市交易和转让有价证券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实行单向征收,受让方免税,这样可以增加卖方的转让成本以至限制证券卖出,有助于形成证券持有人的“惜售心理”,延长持有期限,有利于扩大证券市场容量。(3)计税依据为各类投资群体与券商或证券经纪人在交割时的实际成交价格。(4)税率设计时应力求兼顾抑制过度投机和保持资本流动性,实行以低税率为主,并按不同证券品种、不同交易方式及持有期限长短,设计富有弹性的差别比率税率。对不同的证券品种实行差别税率,能有效地对某些券种加以扶植,体现国家的投资融资政策导向;针对不同的交易方式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通过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低的税率,对通过柜台交易或其他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证券品种制定较高的税率,有利于促进集中交易;按证券品种持有时间的长短实行差别税率,即证券持有时间越长适用的税率越低,有利于抑制过度投机行为。(5)税收征管上实行由证券交易所、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

3.证券持有环节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我国仍应保留对企业和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分别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但需进行以下改进:(1)上市公司之间以及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投资所得应一律按法定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以实现“同股、同权、同利”的证券市场改革目标。(2)对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的证券投资所得逐步实现按相同比例税率课税,以实现投资者之间的税负公平。(3)遵循国际惯例,将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逐步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4)对于企业和个人的长期与短期投资收益实行差别税率[3],其中,长期投资收益应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5)为了鼓励再投资,对股息、红利、利息用于再投资的,应实施适当的减免税政策。(6)构建消除企业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所得重复征税的机制。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方式来消除或缓解股息重复征税②:一是扣除制,即允许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全部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仅就扣除后剩余的部分课征企业所得税;二是双率制,即对被投资公司利润分为已分配利润和保留利润,前者适用较低的税率,而后者则课以较高的税率;三是抵免制,即把被投资公司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所得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四是免税制,即将投资者个人的股息所得不纳入个人的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新兴和转轨市场阶段,筹集财政收入是其重要目标之一,因此选择扣除制或抵免制是较为合理的;即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税前利润中扣除,不课征企业所得税,而由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将被投资公司所分配的股息和红利所得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从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中全部或部分抵免。这样,既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征税。

4.证券转让环节择时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由于证券买卖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毕竟不同于股息、红利所得和企业经营所得,从健全和完善证券税制、维护税收公平、实现社会公平分配和加强国家对证券市场调控的角度来看,选择合理时机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趋势③。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设计如下:(1)课税对象为从事证券交易行为因买卖差价而获取的收益,既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卖出价高于买入价而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出售所持有的原始股而取得的高于原始股购买时所支出的份额的收益。(2)纳税人为从事证券买卖取得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实践中,存在有证券交易开户人并非实际操作人的现象,从严格管制税源角度出发,应以名义主体为纳税人而无论是否由其亲自操作。(3)计税依据为投资者已实现的价差收益或增值收益,即只有当证券售出,账面增值已经成为已实现增值收益才对已实现转让或增值收益征税。(4)税率设计需要根据不同证券品种、投资期限长短、投资者类别和交易量大小等实行差别税率,税率从低①。具体而言,根据证券持有时间长短、投资数额大小[7],并区分正常交易所得和投机易所得,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对持有期较长者课以较低的税,而对持有期短者课以较高的税;对交易量大、获利较多的投资者可以采取高税率征收,而对交易量小、获利较少甚至亏损的投资者采取低税率或在一定程度上免税。(5)税收优惠。为鼓励投资者再投资,对单位及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用于再投资的部分,可以减免资本利得税或抵免已纳的资本利得税。关于以前年度的投资损失,机构投资者可以沿用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弥补的规定,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个人投资者可以以一年取得的证券转让所得为一次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损失允许以连续五年为弥补期限并规定每年的弥补限额。(6)税收征管上采取源泉扣缴法,委托证券公司及经营机构通过沪深交易所计算机网络实行按年代扣代缴。同时,要建立纳税人与扣缴人的双向申报制度,由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证券转移环节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证券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为达到收入公平分配、缓解贫富差别,应对证券财产的遗赠征税②。目前,我国可以考虑把继承和赠与的证券列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按20%的比例税率课税,待正式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后,再将此部分列入两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国际惯例,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无须单独设立税种,可并入一般财产税和赠与税。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课税依据是证券的市场价值,由于市场价值始终处于不停顿的波动之中,具体处理上可考虑取遗赠生效之日的市场价格,非上市有价证券可以按其面值计算。纳税义务人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我国目前可采用从价征税,实行有免征额的超额累进税率,免征额根据亲疏程度而确定。证券持有人提前将有价证券变现的,在继承或赠送现金之时仍应对现金财产征收遗赠税。个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现存问题分析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通过对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调整来实现的,但是从实际的税收调节效果看并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单一的印花税税种设置和单一的印花税税率调整,根本无法发挥税收杠杆在证券市场中的调节和分配功能。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证券发行环节尚未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按照国际税收惯例,各国政府一般针对证券发行环节(即一级市场)申请发行并登记许可的所有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而我国目前在该环节主要针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手续费(佣金)收入全额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营业税,而不是按净额征收,而且还包括收取的价外费用(如代垫的费用);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课征印花税;对上市公司发行有价证券取得的溢价收入,按“营业账簿”税目课征印花税。从实质上看,我国尚未对证券发行环节发行的证券品种课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和税收政策无法对证券发行市场发挥税收调控的作用。

2.证券交易环节征收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制度性缺陷。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即二级市场)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该类股票交易印花税存在以下缺陷:(1)它实质上是就股票交易金额所征收的一道交易税,偏离了印花税作为凭证税种的内涵,而且被赋予了多重目标或功能[1,2],承担了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和遗产税或赠与税等多个税种的功能,因此不符合税收法理。(2)它仅就二级市场上交易的股票征税,对其他证券品种(如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期货、投资基金、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及一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证券品种都不征税,税基偏窄,不仅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流失,而且造成一级市场的原始股投资者和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者之间、场内交易者和场外交易者之间、股票与其他证券品种之间的税负不公[3]。(3)它不区分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金额,也不区分买方和卖方[4],均按现实交易额征收相同比例的税收,税率设定单一且税率偏高,导致证券税收对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大户利用资金和信息优势操纵股市的调控能力被削弱,中小投资者的实际税负较重,而机构和大户投资者税负较轻,不能体现“鼓励长期投资,抑制过度投机”的证券税收原则。

3.证券持有环节存在税负不公和重复征税现象。目前我国在证券持有环节主要针对个人持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外)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个人所得税;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①。我国目前课征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存在以下问题:(1)税负不公。一是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不公,比如西部地区上市公司的税负更轻;二是上市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公,只对个人股而不对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税;三是仅对个人投资于股票获得的股息及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投资于公司债券和投资基金取得的收益不征税;四是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税负不公。(2)缺乏对企业和个人股息、红利重复征税的规避机制②。《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与其其他所得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而个人取得的上述所得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而来的,再对个人获得上述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又不存在扣除项目,就会产生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3)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课税的税率低,对机构投资取得收益合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能造成企业采取“公款私用”的办法,以个人名义买卖各类证券以部分逃避企业所得税,甚至造成企业管理层私分证券投资收益。

4.证券转让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国际上对于证券转让所得(即买卖价差或增值收益),区分投资者已实现收益和未实现收益分别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目前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我国关于证券转让所得课税的现行规定为:企业转让股权和债权等取得的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5%的税率课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封闭式投资基金、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求自行申报纳税,其中就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个人股票转让所得。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从个人证券利得收入来看,以投资者每次买卖价差为计税依据课征20%的所得税(除股票外),没有区分证券市场投机收益与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者持股时间长短,一律按同一税率计税,难以起到引导长线投资,遏制投机的作用;从企业证券利得收入来看,将其与企业其他经营所得合并课征25%的所得税,与国际惯例不符。许多国家为了刺激企业投资,都非常注重实施差异性的课税政策,一般将企业该收入与其经营所得区分开来,并按持股时间长短课以轻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以鼓励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促进企业集团化经营的发展。

5.证券转移环节用证券交易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证券转移(即非交易转让)环节的所得包含证券赠送、继承、赠与等方式使证券财产权属发生变更而取得的所得[5]。由于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因而也没有开征证券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对A、B股赠送、继承、赠与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实际上用印花税代行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功能,不符合国际惯例和税收法理。

人将有价证券赠送给国家鼓励的教育基金、养老基金、科学基金或其他公益事业的,经税法认定可予以免税[8]。同时,应健全证券财产申报制度和登记制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和税收征管水平。

[参考文献]

[1]钟伟,李娜。我国证券业税收制度初探[J].税务研究,2003,(9)。

[2]单新萍。改革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路径选择[J].经济管理,2006,(3)。

[3]王长江。中国证券税制:问题与改革[J].财政研究,2006,(10)。

[4]易茜。我国证券税制的框架设计[J].税务研究,2007,(11)。

[5]陈赵戟。我国证券收休系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5,(1)。

[6]刘佐。中国证券税制的发展[J].税务研究,2007,(11)。

[7]宋琳,倪庆东。浅论我国证券税制改革的方向[J].税务研究,2007,(4)。

[8]尹音频。资本市场税收机制优化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第7篇

论文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

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转贴于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第8篇

一、我国证券税收制度的现状及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 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 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 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 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 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3)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 对各种国债、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贷款与国家银行或储蓄于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税的。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对股息、 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际上证券税制,我们发现各国一般通过征收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几种手段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试分述之并提出针对上述我国有关问题的建议。

二、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既然是交易,就应与一般商品流转一样课税;有的国家则从鼓励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免予课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地区都征收证券交易税。在日本,有价证券交易税是由资本利得的形式转化来的, 原来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额的5.5‰降至3‰,可转移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转让税收则从原来销售金额的2.6‰降至1.6‰;在韩国,对股票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2%征收证券转让税;我国台湾从1987年开始开征了证券交易税, 税率为6‰;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则对证券转让者征收印花税; 在英国,对证券购买者征收1%的交易税;在德国,对交易双方征收0.8%的交易税;美国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开征证券交易税,目前业已停征。

可见,证券市场发育初期,各国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征收交易税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税都存在过较长时间,如美国、英国等,只是近几年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取消。目前发达国家多采用证券交易税名称(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针对这种情形,有关专家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认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和合理监管。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我国应停征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 .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都应征税。各国开征证券交易税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采用复合税率, 即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规定不同的纳税比率,股票交易投机性大且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较小,因而股票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交易税率,股票交易税税率可考虑定为2‰,债券税率为1‰。纳税人既可以是经批准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三、 证券交易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因其收入的数量和在财政税收政策中的意义被誉为“税中之后”。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799年在英国产生的。从各国所得税法的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 财产所得 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另一类是因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余收益,这类所得通常称为资本利得。当股票转让时,转让值与持有值会发生差异,当转让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时,便产生收益;反之,出现损失。从税收理论上讲,对收益征税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它是否是一种盈利。如果征税,是征收“普通所得税”还是“资本利得税”? 目前除马来西亚、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征收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但对其征税的具体规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在税收结构中没有单列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课征所得税。

有的国家在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转让证券增益属于资本利得范畴,与普通所得税一样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美国、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即如此。如美国规定将其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一并列入资本利得课税,并依其持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资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率设计上, 个人长期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为38.5%。此外,如果长期与短期资本损失大于资本增益时,其损失可全部冲抵一般所得,但减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 日本对自然人取得的这部分资本利得采取两种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任选一种:一是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销售价缴纳1%的税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净资本利得缴纳26 %的所得税,对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预提税。法国对个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超过28.1万法郎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6%,对公司则分短期(2年以内)、长期分别征42%和15%的资本利得税。

还有一些国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倾向于把资本利得和经营利润等同起来,而对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征免规定。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高。美国著名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对近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进行,得出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 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具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尚不足总人口的1%,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亦不足1%,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的收入会朝多样化、复杂化、多渠道的方式发展,可以将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税基。

我国要不要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赞成说认为:(1)从税法理论上讲, 居民和企业的这部分买卖价差收益应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税;(2)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利用税收杠杆来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缩小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的消极作用。

反对说认为:(1)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 由于资本利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降低了居民投资信心,因而不宜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2)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开征,不仅增加课税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大量逃税现象,最终导致税收调节目标的失败。

我国没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有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外延上大大扩展了原个人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资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仅包括因现金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且还包括了个人因持有实物债权而取得的这类所得。为了适应我国股份制和证券业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等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笔者认为应完善证券交易所得税,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所得税原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宏观调控证券市场的能力。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导投资结构合理化,防止大户操纵证券市场均有积极功效。

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是负面的。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如果将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来比较,可以看出证券交易行业的发展加速度更快。我国证券业资产总额中的个人资产,高的时候可能达到7500亿,少的时候也会在3800亿元。银行资产总额虽然更大,但总体经营效益不好,信贷资产形成呆帐过多。相比之下,证券交易的收入是现货交易,即时清洁,记录完整,电脑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高,所得税和操作比较容易。

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 另外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参与证券交易的“股民”不会超过1500万人口,占我国总人口不到1.17%,对全国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

股票投资正日益成为个人证券投资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国股市尚不规范,多数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赚钱的动机极为强烈。在投资回报方面,他们更热衷于送红股、股分拆细甚至配股,而不是实实在在地派发现金红利。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已逐渐转化成对新增股分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抛出股票获利。 可以说在我国,股息红利与股票转让收益相比,在多数情况下是微不足道的。

从现阶段看,我国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随着多年来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税收知识的广泛普及,公司纳税意识已有很大提高,随着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公民对税收的心理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强,不至于排斥和抗拒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二是经过20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稳步推行的税收计算机化管理,为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三是从1999年10月1日对居民身份实行终身号码不变制,以及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实名制,是科学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国制度和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亦有利于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这个国际化税种的征收。

当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相对较低,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但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时要立足于现有的条件,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一种不能预期的利得,其出发点是投资,如果滥加征税或税负过重,将导致对原有资本的剥夺,所以,国际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资本利得税, 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急需国家扶持。因此,其税率要从低,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我们可以考虑把其税率定为3%。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应把长期投资和“短线操作”区分开来,对其分别适应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投资,制约投机行为的目的。

第二,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应规定凡是年从事证券交易收益在3万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国立法皆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后的一段时期内, 如证券交易出现亏损,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抵免,返还部分税金。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采纳这一国际惯例,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育具有积极作用。

四、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

综观各国所得税法,公司与人无不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是否还要纳税。

对此,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曾经有基于两种不同。

一种是“法人实存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独立于它的股东而实际存在的经济实体。对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税,对股东的所得,向股东征税,是两个不同纳税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国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们对法人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

另一种是“法人虚构说”,该理论认为,法人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物,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美国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课税的。

随着各国所得税法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法人和股东双方分别征税,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财政利益之所在。各国逐步折衷调和而趋向大致统一 .即对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取得股息的股东,原则上将从法人已税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计入总所得予以课税,但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或减轻对公司股息重复课税因素。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来征收的。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征税不尽相同。

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对公司所获得股息、红利,则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 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0条规定,相对于工作收入的是资金财产收入,这是来源于资金财产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类,其中包括盈利来自于参与资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经济团体,如股息,红利。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 ; 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 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 股或海外股的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 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我国应当允许股份制企业扣除分配的股息,仅就余额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由于对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而产生的重复课税现象。

第9篇

 

关键词:证券经纪人制度;制度模式;创新

2009年4月13日《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其中要求,证券经纪人取得证券经纪人证书方可执业,标志着我国证券经纪人行业的正式形成。证监会对证券经纪人的定义是: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外的自然人。建立并尽快规范和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有助于广大中小投资者尽快走向成熟。

一、国内外证券经纪人制度的主要模式

美国的证券市场在全球是相对较完善的市场,自实行佣金自由化后,美国证券交易商经营模式分化为三种:基于fc经纪人制度的美林模式、爱德华·琼斯的ir模式和网络虚拟平台模式。

fc模式中,fc主要基于研究咨询支撑部门和tga(trusted global advisor)信息平台,主要职责是市场营销。该模式有两大特点:一是基于强大的研究咨询平台;二是fc并不是字面上的理财顾问,而是具有浓厚的营销色彩(一名新入公司的fc必须在两年内完成1 800万美元的客户管理资产和24份财务计划书后,才能转为正式的fc)。

爱德华·琼斯的投资代表ir(investment representative)模式中,招聘了一个ir,就意味着确定了一个接近成功的营业网点,招聘过程其实就等于确定一个潜在市场的过程。在ir培训的后期,ir必须确定250个潜在客户和实际“敲门”拜访其中的125位。

网络虚拟平台模式针对非现场交易而设计,如e-trade、嘉信等网上经纪公司采用的模式。该模式主要利用公司的各种资源,发挥其最大效用,但过分迷信于现代技术,无法建立核心竞争力。

考察国内证券经纪人的发展,证券经纪人制度主要存在稳健金字塔型、完全外挂型、星系运转型、全员市场型、网络虚拟平台等模式。

在稳健金字塔型模式中,证券公司借鉴了保险人制度,设置了金字塔式的营销架构,如平安证券营销管理模式等。该模式下,证券经纪人为证券公司正式员工,具有较强的归属感和对企业文化的认同感;但依赖心理较为严重,长期形成的被动工作习惯和惰性思维将会影响营销效果。

完全外挂型模式是一种比较全新的经营方式,参照业务外包方式,鼓励建立工作室,如富友证券的客户承包制度。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是以合作伙伴的形式共存,此类模式充分发挥证券经纪人主观能动性,但需要营业部加强风险控制,比较适合小型证券公司。

对于大型证券公司来说,星系运转型模式比较适用,如广发证券等。在某些行政区域,即同城存在5至6家营业部,设立区域销售中心和服务中心,进行统一调度,实行资源最优配置,由此创造最大价值;但此模式受到行政性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等。

所谓全员市场型,即是将营业部区分为前台和后台,前台的主要工作是销售,后台的工作是提供相关服务,如湘财证券的oit模式(o-out:走出柜台;i-in:走进投资者;t-to:走向社会)。这种模式前后台职责非常清晰,但该模式下后台能否提供充足的服务有待于考验;同时,前后台泾渭分明,会导致外勤员工自认为低人一等。本地的几家券商营业部(绍兴)大多采用此种模式。

二、 证券经纪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管理较为松散

1.劳资关系不明确

目前,国内证券经纪人和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和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证券公司的正式员工。另一种是和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一种形式稳定性较强,不会因为业绩的波动而频繁跳槽。但这种形式的证券经纪人所占比例很少,往往是公司内部员工在原岗位上转化而成,主要工作为发展客户,有时兼任客户的理财顾问,开展一定的投资咨询业务,但不客户进行操作。作为正式员工,证券经纪人的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根据管理的客户交易量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而第二种则是和证券公司是委托关系,所占比例很大。它强调二者之间所建立的聘用关系只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不支付固定工资,或支付一定的底薪,仅根据客户交易量提取不固定的提成作为报酬。这使得证券经纪人感到在公司没有地位,更没有归属感,造成了证券经纪人流动性大的结果。证券经纪人的流动导致客户

大量流失,给各券商营业部的经营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而证券经纪人是否以证券公司员工名义从事证券业务,证券公司其实很难有效控制。如果证券市场行情低迷,竞争激烈,证券经纪人为了获得客户,大打佣金价格战,导致市场上的经纪人相互恶性竞争,甚至违规私自客户或指导客户进行股票交易。而广大投资者往往出于对证券公司的信任而放松了对证券经纪人进行识别的警惕,甚至有的投资者根本就将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画上等号。因此,一旦客户与证券经纪人产生纠纷,几乎所有的客户都要求追究证券公司的责任。

2.缺乏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

证券经纪人供大于需,但高素质经纪人需求却无法满足。以本地券商为例,多数公司目前对所招聘证券经纪人的要求大多处于“拉客户”的传统观念之中,而忽略了为客户服务这一关键问题。很多证券公司虽然有强大的研究机构(如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但大多数经纪人整天奔波于开发客户之中,无法对那些专业报告进行研究。

券商在培训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营销培训上下工夫多,在专业知识上下的工夫少;只注重初次上岗前的培训(以其通过证券经纪人资格考试为目的),而在工作中的持续专业学习很少。

这就导致证券经纪人的职业素质普遍不高,有的为了拉客户到别的营业部里“挖墙角”,甚至用恶语诋毁其他营业部。有的证券经纪人缺乏与证券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上市公司报表、股票技术分析等知识知之甚少,有些甚至对经纪业务的基本操作都不太了解,活动目标是为券商争夺客户或获取佣金,大大降低了证券投资咨询的服务水平。

(二)现有的证券经纪人模式不利于证券行业的发展

在对本地券商调研过程中发现,许多证券公司仍然处于传统的粗放式经营模式中,单纯通过与证券经纪人佣金分成招揽客户的方式进行营销,不利于公司自身竞争力的提高,也不利于行业发展。

首先,证券经纪人的客户交易佣金成为维系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聘用关系的纽带。有的证券经纪人为了个人利益,大肆推介或代客买入股票,或频繁代客下单或怂恿客户多跑短线,以增加佣金收入。还有一些经纪人在客户较多的情况下,凭借资金实力操纵市场, 成为市场的不稳定因素。而这些现象在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都是被明文禁止的,因为不利于一个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其次,证券经纪人带来的客户中往往包括部分亲属、朋友等。基于这些特殊的关系,证券公司容易出现放松管理或疏漏,在不具备合法手续下,就允许证券经纪人操作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严重时可能出现挪用和侵占客户资金的犯罪问题。

(三)缺乏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现今在证券经纪人制度中被广泛采用的“底薪+提成”薪酬模式。由于券商付给经纪人报酬是依据客户交易量的大小,而与本人素质与服务质量基本没有关系,这使经纪人盲目追求客户的交易量,而没有很好考虑服务质量。而客户交易量与行情好坏有很大的关系,所以这使经纪人收入与行情好坏有直接关系。从某种程度上,使经纪人行为有很强的短期性。券商缺乏对其长期激励机制;注重个人激励,缺乏团队激励与个人激励的结合,不能形成团队效应;重视营销业绩,忽视工作考核,造成工作量与激励不平衡,使证券公司在大客户方面缺乏可持续性。

此外,由于证券公司没有对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责任等作规定,这使经纪人存在很多操作上的不规范。有一些经纪人,受自身利益驱动,为了创造更多的客户交易量,不惜违背职业道德,传递虚假信息,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券商很难从根本上控制经纪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更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三、创新制度设想

(一) 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

1.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

美国的美林证券拥有全球一流的高素质证券经纪人才,这与其形成的培训体制不可分割。为了保持队伍的活力,每年招收相当数量的新人进行培训,培训期为三年,培训期内给予固定工资,但这一期间的淘汰率非常高,第一年通常会淘汰75%。三年内开发的客户资产量达到3 000万美元才能取得理财顾问的资格。拿到理财顾问资格后每年还要接受至少两次、每次3—5天的培训。美林对理财顾问培训同时建立了一整套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除了营业收入、客户资产增长量外,还有客户的反馈和执业纪律等指标。综合来看,创新和严格管理是美国证券经纪市场长盛不衰的秘诀。

同样,理财顾问业务模式在中国也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好的经验,付出长期艰苦细致的努力,达到经纪业务自身的转型,再加上公司一整套管理制度,以及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合和支持。

2.建立业务评级体系

为提高证券经纪人的业务水平, 应根据证券经纪人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证券经纪人等级。比如,参照证券经纪人业务水平的高低,将其评定为高级、中级和

初级证券经纪人三个等级。高级信誉最高,业务水平最高,职业操守最好。获得该级的证券经纪人可从事全部的证券经纪业务,包括委托、投资咨询和投资管理;中级可从事投资咨询与委托业务;初级证券经纪人则只能从事委托业务。与此同时, 将定期、不定期对证券经纪人的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评定, 对其业务等级根据证券经纪人状况随时进行升降。

3.建立薪酬制度体系

在推进专业化分工的同时,推进经纪人薪金制度改革。对现有实行唯一的佣金提成制度进行改革,推行按功能分开和按等级的薪金制度。经纪人的薪金主要来源于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或年费,资金管理顾问的薪金主要来源于佣金和业绩提成等,以稳定经纪人队伍和吸引优秀的经纪人才。但在制定证券经纪人薪酬管理的同时,应和相关国家部门协调,制定相关的财务处理规定和纳税规定。

(二)建立风险管理基金制度

设立证券经纪人风险赔偿基金,用于个人证券经纪人因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风险损失时的风险赔偿。该基金主要来源于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即每月从个人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其个人风险基金,作为个人证券经纪人的风险基金,从而逐步建立健全我国个人证券经纪人的风险管理基金制度。它既有利于交易风险的防范,又有利于证券公司在经纪活动中提高自身的信誉度。

(三)建立配套的行业监管制度

可参照国际管理,并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督体系的框架内,建立起证监会、证券经纪人协会或地方证券业协会和证券公司三个层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由中国证监会全面负责规划证券经纪人制度,监督有关证券经纪人的各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罚。

证券业协会协助证券监管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法律法规;监督检查会员所属的证券经纪人的行为,并对有违法违规的会员进行处分;接受投资者对证券经纪人的投诉并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

证券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内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将证券经纪人纳入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证券公司对录用的证券经纪人建立档案,客观详实地记录证券经纪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市场表现、工作业绩、客户评价以及奖惩情况等。

证券经纪人制度模式在发达国家证券市场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虽然国内证券经纪人制度还处于完善阶段,但我们相信,在未来的中国,证券市场经纪人将会成为证券市场的主流力量,证券经纪人将扮演更积极、更关键的角色。

参考文献:

[1] 陈胜荣.从美国经验看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j].投资与证券,2004,(12):21-23.

[2] 黄正红.关于经纪人的若干思考[j].中国证券业研究,2004,(8):35.

[3] 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56-159.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