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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员责任书

时间:2023-06-02 15: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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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员责任书

第1篇

(一)案件基本事实[1]

夜晚9时许,江苏省某城市郊区公路上,一辆拉载货物的重型卡车将公路上方一输电电缆刮断。大约十分钟以后,又经过一辆重型卡车,该车车轮将刮断的电缆线卷起,致路边之行人被电缆拦腰勒住,造成四死两伤之恶性后果。事发后,两辆卡车均没有停车,即驶离现场,现已无法找到。以上事实皆有相关证人证明。后经查明,事发路段无路灯;且,电缆在当初设置时是经过批准的,事故发生数天前例行检查时也是符合要求的,事故发生时究竟是因为车拉载货物过高还是电缆下垂而导致电缆被刮断,现已无法证实。

现死者家属及伤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辆卡车及电缆设置方承担责任。因两辆卡车均无法找到,法院判决电缆设置方承担适当的公平责任。

(二)案件所涉及的几个焦点:

这是一起非常复杂的侵权案件,就本案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来看,计有四名死者及两名伤者(死者的近亲属及伤者以下称“原告”)、撞断电缆的第一辆重型卡车方(以下称为“被告甲”,关于机动车致损的责任主体在此不予以考虑,下同)、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第二辆重型卡车方(以下称为“被告乙”)、电缆的设置方电力局(以下称为“被告丙”)。

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来看,大致有如下焦点:

1、被告甲刮断电缆的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2、被告乙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3、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的结合应如何认定?

4、被告丙是否应承担公平责任?

总结来看,本案主要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数人侵权的定性及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等问题。[2]下文将结合案件事实,一一阐述,希望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被告甲刮断电缆的行为与被告乙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行为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此问题乍看起来,似乎十分可笑:涉及机动车致人损害当然适用《民法通则》123条,为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一种情形。但事实真的如此吗?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我们不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做简单化、片面化的理解,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具体到本案,涉及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以及其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关系,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是以构成交通事故为前提的,所以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亦为必要。下面分述之:

(一)交通事故的认定

所谓交通事故,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要求具备六个要件:车辆、在道路上、通行中、具有发生状态、具有交通性质、后果。[3]本案中,被告甲、乙均驾驶重型卡车,符合第一个要件;本案发生在郊区公路上,且都是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因此也符合第二个与第三个要件;所谓具有交通事态的发生,是指发生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如碰撞、轧压、挂擦、翻覆、落水、失火、坠落、抛落等。[4]本案中第一辆卡车刮断电缆、第二辆卡车卷起电缆无疑是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现象,因此符合第四个要件;具有交通性质强调的是事故的发生非不可抗力等造成,本案亦符合;被告甲造成电缆被刮断、被告乙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亦当然符合后果要件之规定。因此从上述要件分析,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无疑已经构成了交通事故。

但问题是,交通事故的构成是否意味着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我们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两者规范的角度是不一致的。“公安部在不同时期关于交通事故统计标准和统计范围所作的不同的规定,是从管理角度提出的。”[5]“对交通事故作出一个定义,目的主要在于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6]而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则针对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加害人责任成立与否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故两者有所不同。但此也并非意味着两者毫无关系,实际上,构成交通事故是考察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成立与否的前提。因此,本案焦点问题之一、二就成为: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依何种归责原则确立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责任,以及如何适用相关法律。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适用之前提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构造,其在第五章中规定了“交通事故处理”。其中第70条到第75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处理措施,只有在第76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但此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确定都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适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从此条规定可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适用两种情况:其一,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其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而在本案中,被告甲刮断电缆的行为属于车辆与其他物体之间的交通事故,因此,对于被告甲,无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可能(但问题是,被告甲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否意味着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容下文详述);对于被告乙,则有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可能。按通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7]因此,问题又被转换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关系,涉及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

无过错责任,[8]起源于19世纪,是受社会连带法学思想的影响,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责任)弊端而产生的新的归责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9]《民法通则》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即属其中典型。[10]《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 、高压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规定严格责任的最重要的生活领域曾经是而且也一直是道路交通”。[11]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情形,也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典型。从这个角度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确立的就是与《民法通则》123条同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以《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为基础,结合本案情况,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应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做如下考量:

第一,从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原因上看,本案中被告甲驾驶的机动车与道路上物品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同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中明文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强弱对比关系,因此是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

从无过错责任原则产生的原因上看,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强弱对比关系中,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中尤其如此。

在某些特定(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或机动车致人损害)情形下,受害人与加害人相比,往往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如,受害人与加害人信息的不对称、受害人的举证不能、受害人角色的相对固定性、受害人经济地位的低下性、受害人受损害的便宜性与严重性、受害人的不可确定性等等。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如坚持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则必会严重的侵犯受害人的权益,违反公平、正义,破坏社会稳定。因此,为改变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权益保障不周之弊端而产生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是以对受害人(弱者)权益的倾向保护来调适实际生活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强弱对比关系。这种对弱者的保护不仅体现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上,也表现为机动车抗辩事由的严格限定性上。[12]

然而问题是,这种强弱对比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责任中归属于何方?笔者认为,强者体现为机动车,弱者体现为非机动车与行人。[13][14]这一点也可以从立法例的对比中体现出来。法国1985年7月5日第85-677号改善交通事故受害者处境法(Badinter法)的目的“即首先要保护的是行人和骑自行车者这样的‘弱势’道路使用者”。[15]法国法这一模式促使荷兰与德国的立法者也不得不开始接受对道路交通中弱者的保护问题。[16]在道路交通中,虽然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汽车所有人、驾驶人一样,是交通环境中的主体。但在钢铁之躯面前,血肉之躯必为弱者无疑。居于弱者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他们只要稍有疏忽,就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轻则肢体伤残,重则丧失生命!而反观机动车,行人与非机动车对其造成严重性损害的几率是微乎其微。对此种强弱对比,有学者提出另外一种理解,即行人是“穷人”,是“弱者”,司机是“富人”,是“强者”。[17]笔者认为,这曲解了无过错责任所针对的“弱者”的本意。其中道理很简单,是开车一族并不意味着其就是富人,行人也并非都是穷人;另外司机与行人的角色也是可以互换的。因此即使平均来看,也无法得出上述结论。法律并非、同时也不可能以“劫富济贫”之手段来进行收入再分配。该种观点实际上是以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经济基础来确定强弱地位,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以损害发生的可能性、指向性为判断标准的强弱区分是大相径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应对这种强弱对比的前提下,以报偿理论(即“谁享受利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危险制造理论(即“谁制造了危险源,谁就应该承担该风险”)、危险控制理论(即“谁能够控制、减少危险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惟有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和驾驶人能够控制危险,能够尽可能避免危险)与危险分担理论(即“谁最能分散该风险谁就应当承担责任”,汽车事故是伴随现代文明的风险,应由享受现代文明的全体社会成员分担其所造成的损害。汽车公司、汽车所有人因承担责任所付出的赔偿金,通过提高运费和投保责任保险,最终转嫁给了整个社会,实际是由全体消费者分担了风险)等理论构筑了其制度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这几种理论实际上也是对为何机动车是强者、行人与非机动车一方是弱者的深层次的解读。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可以分别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上?)物品[18]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依据上述分析,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并不存在强弱区别,故没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能,两者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自应按普通的过错责任原则加以归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1项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此,《民法通则》第123条无适用余地。在这一点基本上不存在任何异议。但可能引起争议的是,当机动车与道路物品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这也正是本文案例中的第一个焦点问题。由于道路上物品并不存在主动造成机动车损害的可能性,因此,是否也存在着道路物品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弱者地位问题?对此,答案应该是否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所强调的是在交通环境的参与中的强弱对比,也就是说,其强调的是在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受其危险状态影响的相对方,即作为弱者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方。作为道路物品的权利人实际上并未参与到道路交通活动中来,因此,其虽有财产损失,但尚不能依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解决。实际上,“道路机动车车辆严格责任的核心领域都是对第三人的责任,即对非致损车辆内的人的责任。”[19]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的是与机动车方相对应的、参与了交通活动的“人”。同时,对于这个人,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主要着眼于其人身损害。这点在具有革命性的法国1985年7月5日第85-677号改善交通事故受害者处境法有所体现,其在第3条“排除或限制了事故受害者共同过错对减少赔偿请求权的作用”这一具有优越性的规定,其立法目的自始至终就仅限于人身损害。[20]但此点也并不意味着对财产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否定。如上文所述,当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直接造成道路物品损害不适用无过错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在这种人的事故覆盖了他们“运输或随身携带”之物的损失时(如骑自行车者被机动车撞坏自行车),当然也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因此,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时,对财产损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一定要严格限定在行人或非机动车方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财产损失。

总结来看,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适用顺序与逻辑角度而言,被告甲的行为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应该考虑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在本案中,由于电缆的设置不能归属于过错推定责任,所以就电缆被刮断的损害结果而言,举证责任归属于受害人一方,电缆设置方被告丙(作为受害人)应举证被告甲(加害人)存在过错(如拉载货物超高等情形)。由于被告丙已经能够举证电缆的设置在设置当时是经过批准的,在例行检查中也是符合要求的,所以可以认定被告丙已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从而反面证明了被告甲具有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21]

第二,从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条件上看,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机动车处于与本身性质相适应的危险状态。在本案中,被告乙卷起电缆致人损害的行为符合这一要件,因此,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随着机器大工业的采用,现代社会在享受工业社会的文明时,又不得不应对由其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在这种背景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如果排除责任保险等制度外因素的作用——实质上就是以牺牲加害人的行动自由为代价,来换取对受害人的倾向性保护。故从维护加害人行动自由与受害人权益保障之平衡角度视之,制度之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应主要针对于对“恶”产生的防范和规制。也就是说,“危险责任中的法益损害必须是由来自于危险根源的显著的风险所造成的。”[22]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自应根源于对机动车运行所产生的危险状态的防范与规制。正如有学者所说,“并非每个以机动车辆参与一般道路交通者、亦非每个动力化了的道路使用者到处都必须承担严格责任;即使存在这样的责任制度,它通常也仅适用于特定危险的实现并因此限于特定的损害形态。”[23]也就是说,具备一定状态的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才发生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所谓的状态,在《民法典(草案)》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条文中使用的是“运行的机动车”,学者建议稿中使用的是“机动车在运行中”。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没有出现“运行”一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可知,在我国法中,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要求的机动车的状态就是“车辆在道路上”。亦即,我国法是以机动车是否在道路上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判断标准的。

从表面上看,这个标准是十分恰当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就可适用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不在道路上发生的就无适用的可能性。但反思此项规定,我们不无遗憾的发现,该条标准并没有解决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在处于停止状态的机动车、作为工作机器的机动车与作为杀人工具的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中。[24]在机动车停止时的车门开闭事故、机动车下坡时的“惰力行驶”事故、因机动车侧板在卸货作业中发生的事故、混凝土搅拌机运转中,地盘因车辆振动下沉致正在从事作业的人死亡的事故中,[25]依我国法“车辆在道路上”这一标准,是毫无办法予以判断的。但随着机动车的迅猛发展,德、日等国所经历的实践问题必然也会摆在我们面前,所以问题只会越来越突出。因此,在立法上对机动车的状态作出规定,为实务上法官对法律的解释适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与统一,有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正如有学者所说,“并非任何汽车或其他车辆发生了作用力的事故就一定属于交通事故,相反也存在一些汽车和受害者之间根本无物理接触却能肯定道路交通赔偿责任法之适用的情形。”所以,“规定了道路车辆特别责任的法律制度就必须对什么事件才构成交通事故加以定义”。[26]即,机动车处于什么状态中,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所要针对的特定危险?这方面,德国与日本立法给予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在德国法中,《道路交通法》第7条中的请求权以机动车运行为前提,即强调机动车按照其用途在交通中造成危险状态,这是一个大的原则。因此,“在机动车的使用已经并非其作为交通工具的通常用途的情况下,其使用的技术过程与被使用的机器是机动车的一部分这一特点没有关联,也就不能适用危险责任的规定”。[27]针对特例,如停靠的以及其他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造成的事故,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认为,机动车仍然处于运行状态的条件是,“只要司机还将机动车用于交通,并且,由此而产生的危险状态依然存在。只有当机动车离开了车道而被放置在了公共交通以外地点时,《道路交通法》第7条意义上的运行才中断。而将机动车停放在为高速行驶的车辆所准备车道上时,由机动车产生的典型的危险仍然存在”。[28]当然,“对于应予赔偿的损失,应当是涉及一类危险,鉴于这类危险,责任规范的意义即在于保持道路交通不产生损害。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应当属于颁布法律条文所针对的危险的范围之内。” [29]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谓‘运行’,与是否运送人或物无关,是指以该装置的使用方法使用机动车的情况。”围绕着对“以该装置的使用方法使用”这一定义的解释,判例与学说采取的路径大致有二:按照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划定“运行”的思维方法;脱离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2条第2款的条文术语,实质性地解释“运行”的思维方式。依前者,强调从机械工程学视角出发,注重机械装置的“操作”进行解释,计有发动机说、行走装置说、固有装置说等说;依后者,不拘泥于条文中“该装置”的束缚,从实质上来把握“运行”这一概念,计有从车库到车库说、车辆自体说和机动车机能使用说、危险性说与物的危险性说等说。[30]

从整体上看,“无论在德国还是日本,判例都在扩张‘运行’的概念,而不拘泥于机动车自身的走行装置的运转”,[31][32]从而从损害赔偿责任扩张的角度很好的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从借鉴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应以“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取代“在道路上”,并将其作为判断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这种“运行”,应强调是在机动车依其用途、目的而加以使用的状态。无论行驶中的还是停止中的,无论是作业中的还是非作业中的机动车,只要它处于依使用方法而被使用的状态中即可认为是其“运行”。当然,各国法对于交通事故中的特殊情况(如停车时的事故、机动车被作为工具时的事故等情况)所做的判例归纳,具有自己的国情与政策考量,我国法也不宜完全照抄照办,应在实务中由法官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解释。这一方面既给法官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则提供了法官在此基石上进行创造性解释的可能性。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乙卷起电缆致行人伤亡之行为,系在重型卡车行驶过程中,依机动车之使用而产生的危险状态造成的事故结果,故符合“机动车运行”之要件。因此,被告乙的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至此,问题并未结束。这是因为,如果明确以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那么对这一要件究竟应该是在交通事故的判断阶段、还是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阶段予以把握。也就是说,是采取这样一种思路:(机动车处于运行过程中+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交通事故,如该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此时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采取另一种思路:(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构成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是在运行过程中,则此时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方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以后一种理解为妥。也就是说,在判断某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时,并不需要判断机动车是否在运行过程中,只有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时候,才必须明确“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之条件。这是因为:其一,从交通事故定义的功能上看,“交通事故的定义应当是一个物理性概念”,[33]应白描式的反映道路交通中存在的客观现象。而机动车是否在运行过程中,则深刻体现了法律的价值性判断。其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上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明确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警察等在道路交通活动(包括交通事故)参与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对交通事故作出一个定义,目的主要在于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34]所以,各种复杂情况下对机动车是否处于运行过程中的判断,不应是交通警察的义务与责任。其三,从立法例的对比角度看。如法国Badinter法第1条规定,受害人如果要享有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的权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地面机动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就相当于德国法、日本法中的“运行”)。[35]此外,德国法、日本法中都是将机动车是否处于“运行过程中”作为判断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而并非在交通事故是否成立之处予以讨论。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后一种意见是比较恰当的。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丙设置电缆的行为应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通则》第123条中的“高空或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基于对被告乙的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由的分析,我们认为,该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的是由特定行为所引发的危险状态,本案中电缆的设置与高空作业无丝毫关系,而且被刮断的电缆并非由于其高压、电击而伤人,其只是类似于绳子一样作为伤人的工具,因此电缆被刮断,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数人侵权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甲驾车将电缆刮断,在十多分钟以后,被告乙驾车将该电缆卷起,致行人伤亡。此事件中,被告甲与被告乙责任如何认定,涉及到了多数人侵权的认定。[36]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种多数人侵权情形:其一,第3条第1款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又称为“真正的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按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加害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一类是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其二,第3条第2款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37]是指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典型的“多因一果”行为,属于原因竞合,各行为人承担的是单独责任、按份责任。

(一)解释论之立场

就解释论立场来看,首先,本案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第一种情形,即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共同故意,强调的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意思联络,是通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共同的预见,并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很显然被告甲与被告乙之间不具有通谋;共同过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各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共同损害后果应该预见或认识,但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而致使损害后果发生。二是数人共同实施某种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虽不能确定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共同故意,但可根据案件的情况,认定行为人具有共同的过失。[38]从共同过失的内涵出发,可以看出,本案中被告甲、被告乙对损害后果(行人的伤亡)的预见力是不一样的。两者的过失不具有同质的精神。所以,共同过失也不能适用于本案。

其次,本案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第二种情形,即没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过失情形下的行为的直接结合。所谓“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虽然这种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直接结合的认定基于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和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无法区分的。[39]也有学者提出,行为的直接结合可从如下因素判断:第一,各行为人都有积极的加害,共同侵权行为被称为共同加害行为,就要求各行为人都有积极的加害行为;第二,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第三,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第四,作为表征的行为的时空同一性。[40]由于这两种说法都来源于司法解释制定者的理解,且意思基本一致,所以我们可以将此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就此特征来看,因为被告甲的行为与行人伤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中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并非是直接结合。

最后,本案应适用《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所谓“间接结合”,是指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的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者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结果。如“触电”案中,违章建筑本身并不会直接导致受害人被电击身亡,但却为其创造了条件。[41]在本案中,被告甲刮断电缆的行为只是为被告乙致人损害的行为提供了条件,而单独的被告甲的行为是根本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结果。因此,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属于“间接结合”。

总结来看,被告甲行为与被告乙的行为构成间接结合,两者应按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份责任)。

(二)立法论之立场

以上结论主要是从解释论之立场上对案件进行的审视,但如果以立法论之立场,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甲无须对行人死伤之结果承担责任,而应由被告乙单独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不妥当的。这是因为:

其一,按《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会危及加害人的行动自由。侵权行为法旨在规范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所生损害的赔偿问题,其涉及到两个基本利益:一是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一是加害人行为自由的维护。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历史就在于如何平衡“行动自由”和“权益保护”。两者始终处于一种紧张关系中,[42]一方利益的实现必然是以另一方利益的丧失或削减为代价的。如过于倾向于受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则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加害人行为的自由,进而会影响到行为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造成社会经济的停滞不前。而过于维护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则又会对受害人疏于保护,造成不公平之现象。同时,由于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角色是可以互换的,两者构成社会上的“人人”,所以,对任何一方的倾向性保护都会造成整体上的不公平。由此,确定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就尤为重要。如按《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则有过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危及加害人行动自由之虞。

本案中,被告甲之行为虽然为被告乙的伤人行为提供了条件,但如由甲承担部分责任,则会破坏被告甲的合理信赖。“私人间追究责任势须从‘期待可能性’着眼,只有对加害于人的结果有预见可能者要求其防免,而对未防免者课以责任,才有意义。”[43]行为人只有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有合理的信赖,方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过错责任原则在近现代民法上被奉为圭臬,也正是根源于此。如忽视此点原理,则有可能出现如下不可想象之局面:今日“被告甲”刮断的电缆、碰坏的路灯、撞断的路桩,在明日、明年、十几年或几十年后为“被告乙”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故应为当日之行为承担责任。如是,为避免这种情况,理智的“被告甲”就不会出来活动,而无数个“被告甲”人人自危之结果,就是社会的不发展。后果十分严重!

其二,《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的目的主要在于对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保护,但这种无充分理论支撑的利益调配,除可能导致行为人行动不自由的恶果外,尚将应由受害人自我负担的事项不恰当的移转给加害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质上是将损害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进行分配。原则上,除非有充分理由,足以移转损害由他人负担,否则个人应承担其自己不幸事件的后果。正如美国著名法学者Oliver Wendell Holmes 在其经典名著《普通法》中所言:“我们法律的一般原则是,意外事件之损害,应停留在它发生的地方。”[44]所以,“在欠缺充分理由转由他人负担时,无辜的受害人应自我承担生命中的不幸与损害。”[45]受害人举证不能的风险、因加害人无偿付能力而使受害人求偿不能等都是如上原理的体现。如是,受害人只能要求“被告乙”承担责任,法律不能仅凭存在受害人对“被告乙”求偿不能的风险,就将“被告甲”强行纳入责任人范围,进行在“一切为了受害人”旗号下的“株连”。实质上,这种做法看似合理,充分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但在受害人与加害人皆为“人人”的前提下,却可能达致“一切都不利于人”的效果。

其三,按《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有可能回到了“条件说”之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无限制的扩大了责任的范围。从哲学上来说,任何事物或现象都是由其他事物或现象引起的,同时,它自己也必然引起另一些事物或现象。这种事物或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46]也就是说,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无数个事物或现象引起的。还原到法律中,这种因果关系就是条件说。条件说,又称等值说,其认为所有造成损害的原因都是条件。而且所有的引起损害发生的条件都是导致损害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只有那些在其欠缺时就不会导致损害发生的条件才属于损害的原因。[47]用上述学说对照“间接结合”说,可以发现,两者是完全吻合的:被告甲的行为为被告乙的致损行为提供了条件,如果没有被告甲的刮断电缆的行为,则被告乙不可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被告甲与被告乙的行为都是损害结果发生不可或缺的条件。由此,“条件说”固有的缺陷亦可在《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中完全的展示出来。“‘条件说’否定了区别原因和条件的必要性,把与结果有关的全部原因和条件等量齐观,将使因果关系链条过长,这有可能会使因果关系的检验变得非常复杂。”[48]更为严重的是,“一个加害人甚至要对行为遥远的、偶然的后果负责,这自然就无限制地扩大了责任的范围”。[49]这种不恰当扩张责任的做法是与责任自负思想严重违背的。

其四,按《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不符合相当因果关系之通说。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50]相当因果关系分为“条件关系”与“相当性”,就条件关系,其采用的判断规则是“若无……则不……”;而“相当性”则是 “以行为时存在而可为条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别情事中,于行为时吾人智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及为行为人所知情事为基础,而且其情事对于其结果为不可缺之条件,一般的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51]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均脱离一般人的知识经验和认识水平,去追求客观的、本质的必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存在联系的可能性,这种判断不是依法官个人的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况下有发生同样结果的可能性即可。按此规则,“寄放的炸药因电线走电引燃爆炸案件”与“堆置的保利龙因焚烧冥纸引起火灾案件”中,皆因不存在“相当性”而使寄放炸药者与堆置保利龙者免于成为责任人。[52]与上述两个案例相比,就会发现本案与其存在相同性:被告甲刮断电缆行为(寄放炸药的行为、堆置保利龙的行为)为被告乙卷起电缆(电线着火、焚烧冥纸)致人损害(致人伤害、引起火灾)提供了条件,而衡量一般情形,第一个行为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并不能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中被告甲的行为与行人伤亡之损害结果间并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故依据构成要件理论,欠缺因果关系,侵权责任不成立。故《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不妥。

因此,从应然的角度来看,本案中受害人只能向被告乙要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甲只应对电缆被刮断的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四、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本案中,由于被告甲与被告乙皆逃离现场,因此原告面临着无法确定加害人、无法求偿的局面。但面临着交通事故四死两伤这一严重的后果,法院只能以公平责任要求被告丙适当承担责任。针对这一判决结果,我们在为受害人的遭遇深深遗憾的同时,却不得不指出,本案中法院不宜判决被告丙承担公平责任。由此,受害人只能自我承担风险。下面详述之。

(一)关于公平责任的争论

关于公平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自《民法通则》颁布后到现在,关于公平责任是否属于归责原则的争论就从未停止过,双方各有其支持者,这种理论争议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实务。本文无意于涉足此种争论,只是试图通过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路径来分析本案。

我国民法学界对我国侵权行为法是否承认公平责任原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中,某学者的观点较具代表性,其指出,“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53]公平责任的特点表现在,公平责任在性质上是法律责任而非道德责任;公平责任是以公平观念做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54]否定说中,有学者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一个归责原则,其理由有三:一是《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二是公平责任调整的范围过于狭小且不属于严格的侵权行为;三是在实践中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一律适用这个规则。[55]另有学者指出,否定公平责任为归责原则的理由有:缺乏法律依据;没有具体对象;违反认识论。[56]

(二)公平责任的适用前提——加害人加害行为的存在

按较具代表性之肯定说主张,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所谓没有过错,是指加害人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具体情形体现在: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57]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案件中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案件中若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58]从如上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要件可知,公平责任原则强调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公平,即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换言之,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加害人的条件就是加害人必须为加害行为,只不过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并无过错,也不能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以归责。

按较具代表性之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并非是对责任的分担,而只是对损失的分担。并认为,公平责任应严格限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之规定范围内,即,公平责任只适用于基于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只有当受害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请求赔偿而又未能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或在过错推定案件中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形。[59]如此,否定说之主张可以归结为:其一,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是对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目的性限缩解释,则公平责任只存在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情形之下。很显然,由于并不存在一方是在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这一要件,所以此种情况下的公平责任不能适用于本案;其二,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只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的一种情形,但此时也意味着当事人的存在,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也要求加害人存在加害行为。只不过与肯定说不同的是,公平责任要求当事人双方皆没有过错,表明此时加害人并不承担责任,而只是对损失进行分担。

因有加害行为之存在,使其与损害后果间成立事实因果关系,依社会法思想,衡诸加害人与受害人的经济状况、损害后果等因素,因此让加害人与受害人分担损失(或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实质上就是公平责任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肯定说认为的当事人对责任的分担,还是否定说认为的对损失的分担,皆要求加害人的存在,也即加害行为的存在(只不过加害人没有过错)。欠缺这一要件,损失(或责任)归属于当事人(甚至被告此时是否属于当事人都是一个问题)即丧失依附,公平责任便不复存在。

如是,在电缆被刮断案件中,电缆是因被告甲之过错而被刮断的,被告丙无过错;而在电缆卷伤行人案件中,被告丙之电缆则只是作为了被告乙侵权之工具,被告丙并无加害行为,[60]故无须承担责任。

注释:

[1]此案例为笔者在江苏省检察院与吉林大学法学院合办的法律硕士班上讲课时由学员提供的,案例出处已无法考证,特此说明!

[2]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是理论探讨,所以本文对该案例的研究并非完全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而是将案件进行了分解:一是被告甲刮断电缆,致被告丙财产损失的侵权案件中,对于被告甲行为的判断是否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是被告乙卷起电缆致行人伤亡的侵权案件中,被告乙的行为应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在论文的第三部分“数人侵权的认定”中,探讨的前提实质上建立在被告甲与被告乙皆有违法行为,被告丙无须承担责任的基础上的。至于被告丙无须承担责任的理由,详见文中相关论述。

[3] 段里仁主编:《道路交通安全手册》,档案出版社1988年版,第339页。转引自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7页。

[4]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主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教程》,安徽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6]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7]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1-352页;参见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四章:“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刘峰、张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研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法经济学分析》,载《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5月第3期。刘星、李娜:《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理论研究》,载《河北法学》2004年3月第3期。于恩忠:《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4月第4期。王洪明:《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取向》,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5月第3期。时显群:《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述评》,载《学术交流》2004年3月第3期。姚辉、燕林:《“人车之争”的民法解读》,jcrb.com/zyw/n582/ca366503.htm。

[8] 在本文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大体等同于严格责任、危险责任。至于三者的细微区别,因与本文主旨无关,故本简单化处理,尚请谅解!

[9]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10]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512页;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7页;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上册),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58页。

[11][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

[12] 德国2002年7月9日颁布的《修改损失赔偿条文第二法》即是一例。该法以不可抗力改变了原《道路交通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因所谓无法防止的事件的免责的理由。

[13] 当然,这种说法在我国法语境中是妥当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局限于加害人为机动车、受害人为非机动车与行人情形,即为明证。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也都将无过错责任中的加害人限于机动车。但也有例外,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054条仅涉及了所谓“非运行于轨道上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马车、自行车等);葡萄牙民法典第503条仅规定了“地面运输之车辆”(包括机动车、马车、自行车、铁路等);甚至仅将机动车置于无过错责任之下的国家将一些速度缓慢的机器,如修路车辆、农用车、动力化了的轮椅也排除出严格责任制度以外。(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

[14] 参见梁慧星:《“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是违法的》,《人民法院报》2001年10月22日。

[1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页。

[16][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1页。

[17] 所以,该学者认为法律是从“公平”角度平均财富的,这其实是对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一种误解。参见张维迎:《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代序)》,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2002年版,第12页。

[18]《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中的“财产损失”即指明了此种可能性。

[19][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9页。

[20][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页。

[21]针对本案原告,被告丙也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证明了自己没有过错。

[22][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0页。

[23][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0页。

[24]这几类案件都是德国实践中的案例。德国法院依“机动车在运行中”这一标准对此加以判断。案情详情与判决理由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272页。

[25] 这里简单罗列的几个案件都是日本实践中的案例。日本法院也是依“机动车是否在运行中”这一标准进行判断的。案情详情与判决理由参见李薇:《日本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7页。

[26]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4-495页。

[27] [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28][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8页。

[29]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某一判决理由;参见[德]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侵权行为法》(2004年第5版),齐晓琨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2页。

[30]参见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7-103页。

[31]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9页。

[32]当然,各国针对特例都有各国独特的做法。“在这些模棱两可的案件中,各国特别法之间不协调的表达很可能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际结果产生很大的影响。”参见[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95-498页。

[33]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34]于敏:《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法律公平的本质及其实现过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35]参见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8-223页。

[36]实际上,本案件还涉及到了被告丙的行为是否与被告甲、被告乙的行为结合,共同造成侵权后果的问题。此问题涉及到被告丙是否是侵权人,笔者认为,被告丙非侵权人。因为此结论与理由与本文下部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关系密切,故于下部分讨论。

[37] 所谓意思联络,早期理论将其限定于共同故意,现扩展到“有认识的过失”,故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应指排除了共同故意、共同过失的数人侵权。因此,严格从逻辑上讲,“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就应成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团伙成员责任及其他多因一果行为的上位概念。但由于随着司法解释的颁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的行为直接结合已被纳入共同加害行为中,其已有了约定俗成的用法与范围,所以本文从之,将该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称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最高法院也是这个态度。参见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7-66页。

[38]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99页。

[39]参见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40]陈现杰:《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疑难问题》,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9564。

[41]参见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42]参见曹险峰:《在权利与法益之间——对侵权行为客体的解读》,《当代法学》2005年第5期。

[43]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4页。

[44] Oliver Wendell Holmes,The Common Law,94(Boston:Little,Brown,1881).

[45]陈聪富:《侵权归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46] 参见吴倬:《哲学导论》,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47]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402页。

[48]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03页。

[49][苏]马特维也夫:《苏维埃民法中的过错》,法律出版社1958年版,第41页。

[50]王伯琦:《民法债编总论》,台北国立编译馆1997年版,第77页。

[51]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63页。

[52] 关于这两个案例的详情及理由请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208页。

[53]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5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278页。

[55]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19页。

[56]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5页。

[57]徐国栋先生指出,“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损害既非高度危险来源所致,加害人又无主观过错,导致受害人既不能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从加害人获得赔偿,造成显失公平的局面时,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加害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判令加害人赔偿被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法律规定。”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3页。

[58]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277页。

第2篇

关于最新优秀建筑安全员工作总结范文   在2021年,本人作为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全面负责项目部前方安全管理工作,回顾本人在2021年的工作,虽有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现就本人把2021年的工作做一下简要总结:

  一、思想方面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本人始终坚持把公司下发的安全文件精神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在思想上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行动上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条例及规范执行,履行一名安全员的职责和义务,按时参加项目部定期召开的安全生产协调会。另外在闲暇之余,通过网络学习有关的安全生产资料,收集各类安全案例,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和业务。在工作上坚决服从项目经理的安排,自觉做好各项工作。在重大问题上,坚持原则,明辨是非,较好的履行了一名安全员的职责。

  二、工作方面

  在充分贯彻落实上级门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下,以创建工作为契机,实施专项整治为途径,安全和文明施工工作上有了明显的改善,回顾一年来的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提前防范

  年初,我们就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责任入手,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及时分析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沟通和协调,使管理的力度得到了加强;另一方面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与施工班组形成了上下互通的管理体系,再加上项目经理及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真正做到早抓、真抓、狠抓、实抓。

  2、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意识

  为了切实增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根据我们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我们定期开展了“安全生产协调会”、“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等专项会议,并积极利用标语、横幅、黑板报等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语及文明施工奖罚情况,对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每一个进场施工的工人都必须通过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努力提高工人自防自救的能力,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使我项目部人员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得到提高。

  3、开展专项检查,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今年以来,我们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开展了每周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检查,周一早晨安全例会,在夏季防高温和冬季消防防火措施上,项目部积极安排好值班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隐患立即排除。加强了对各施工队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努力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4、加大工人宿舍管理力度,改善工人宿舍环境。

  由于工人宿舍管理难度大、安全隐患大,我们项目部在在宿舍管理方面狠下功夫,工人宿舍普遍存在宿舍卫生环境差,电线乱接乱拉及私自使用电饭煲、电炉等违规电器的现象。为了克服以上问题,项目部组织进行了多次检查,加大工人宿舍管理力度,要求各施工队每天派专人对生活区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工人宿舍卫生采取动态管理方式,进行不定期宿舍卫生检查,并将责任具体分配到各班组身上。进行多次检查和整治,宿舍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人宿舍的管理力度,持之以恒地把工人宿舍管理好,给工人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工作中的存在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在2021年,本人虽然在工作上兢兢业业,认真履行自己分工范围内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领导安排的各项任务,但也存在以下不足,主要有:

  1、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安全资料不完整;施工现场材料堆放较为混乱;施工现场用电混乱;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要求不严,标准不高,只求过得去,不求过的硬,从而埋下安全隐患;

  2、在平时工作中,对专业知识学习的积极性不够,对相关图纸、文件、施工措施等内容掌握、理解不彻底;

  3、工作细心度不够,时常在小问题上出现错漏。

  2021年即将结束,虽然这一年在抓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随着2022年的到来,本人一定会加强针对性的措施、开拓工作思路、创新管理模式,总结经验找不足,突出重点抓落实,在今后的工作中力争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

关于最新优秀建筑安全员工作总结范文   为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xx工程顺利有序的进行,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在公司安全部门正确引领下,在项目经理的正确领导下,在项目部同事的配合下,项目部针对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突出重点,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项目部施工生产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以五大伤害“坍塌、触电、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中毒、防火”为重点,配合项目部专项整治,认真落实和加强安全管理,检查并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职责,达到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最终目的,有力的保证了xx工程未发生重大事故现将我本人安全工作总结情况以及下年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施工安全形势

  今年我项目部在项目经理的正确领导下,在项目部同事的配合下,我xx项目部安全形势基本保持稳定,未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一人,轻伤事故数10人,对施工进度影响极大,本人也深感歉意,没有尽到安全员的责任。

  二、施工安全情况

  安全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显得尤其重要,他不仅关系到企业员工、农民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自身安全,也关系到企业发展形象,为此,为了确保施工安全,我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指标,和各项安全保证措施,与班组签订安全目标、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对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管理漏洞、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做出危险源识别,对重大危险因素进行预警,对违规行为当即制止。对检查出的问题安全隐患,下令各班组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每日进行检查巡查,纠正违章现象,发现施工中不安全因素。对采取对应措施,消除和降低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对新工人进行入场工人安全教育以及安全技术交底,主要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施工现场的特点、各工种的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事故案例等,让班组长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求作业人员对安全的认识,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增强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提高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增强自我安全防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组织项目部检查验收。临时用电、脚手架、模板工程、基坑支护等根据59—99标准进行,对不合格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当即指出进行整改,等验收合格后双方履行签字手续方可使用。

  通过验收有利于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本岗位的操作水平,从而对分项工程国家制定的新的标准、规范进一步了解。施工用电进行管理。由于电力施工使用过程中不容易被人们所意识到或者及时的发现,而安全用电由于客观原因,往往不能普及到每一个管理人员和每一个施工人员,特别是临时工、农民工,施工现场乱拉乱接现象随时出现,使用不当立即就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故,在临时用电方面,本人要求电工以施工现场用电规范进行拉接,生活区照明采用低压36V的电压做照明,插座拉设到位,并监督要求电工每天进行检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防保卫方面,认真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组织检查消除隐患,在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消防器材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分类堆放,化学物品设置专用库房,分类放置。

  安全保卫方面,聘用无前科的并经了解可靠的临时工和公司员工以及公司安排的保安公司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消防保卫制度。文明施工方面,本人配合项目部人员对进场材料指定堆放整齐,现场生活垃圾安排专人专车清运,对生活区卫生安排专人进行清扫,施工现场安全警示牌挂放到明显的部位,在流感季节安排专人对食堂、厕所、生活区,办公室施工现场定期消毒,并在明显部位张挂预防流感图片。同时施工现场控制粉尘、控制噪音污染、污水排污染放,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生活区进行处理。

  三、下年的工作计划

  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老”说明安全的普遍性,而“常谈”则说明其重要性。每个建筑施工工程,安全问题都被当做重中之重来抓。作为安全工作的一线执行者——安全员,那么,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安全管理工作者呢?首先,及时掌握现场施工情况。何处正在施工、何处将要施工、施工前有哪些措施要进行、施工中有哪些部位要完善、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作业人员有否违规,管理者首先要了如指掌,将事故隐患扼杀在萌芽之中。其次,预知危险,消除隐患,预测预防是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认真分析和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危险源识别调查,查找和纠正工作中薄弱环节,对新工人进行入场教育,针对性地对各个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教育,进行班前喊话,施工前进行安全交底,对作业人员应不厌其烦、唠里唠叨进行,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诀不允许批评不拒收、教育无效果现象存在。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加大管理处罚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现象绝不手软,对工作中出现的三违现象和不安全行为勇于制止,及时采取停工、整顿、罚款等手段,从而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的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平稳运行,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总之,建筑施工安全问题是个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坚持不懈地不断探索,不断改进,即大家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全体成员的作用,采取有效的对策,齐抓共管高质量的做好安全工作,才能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共同营造安全舒心工作环境。

关于最新优秀建筑安全员工作总结范文   2021年本人担任xx工程项目部安全员,在任职期间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抓好现象工作,把安全落到实处。经过项目部领导以及安全员的不懈努力,营造出了一个安定、和谐的施工环境,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各项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2021年工作情况如下:

  一、建立完善制度措施

  (一)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由项目经理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施工队的目标考核内容中,定期进行严格考核,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建立一套项目部安罚体系,对于在施工过程中不遵守安全制度的施工人员进行处罚。

  (二)完善各类预案。

  参与项目部编制《食物中毒、中暑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应急事故预案》。就台风、火灾等易发事故专门进行演练,熟悉应急救援方案。

  (三)签订责任书。

  项目部与各施工队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新职员、新班组来项目部报到的第一时间就到安全部接受教育,在安全生产责任书上签字,并重点灌输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的安全意识。将安全教育工作作为对员工及施工队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度。

  二、积极开展三级教育,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

  (一)施工生产进入正轨大量工人陆续进场,为了使工人熟悉本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项目部把安全教育培训作为提高公司职工素质和安全管理的必修内容,整个项目安规考试应考率为xxx%,及格率为xxx%,同时,重点抓了对工人进场前“三级”安全教育,全部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二)针对现场施工的特点,对工人班组展开安全技术交底会,对关键部位,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对其进行交流,做好预防措施。

  (三)对电气焊工加强管理,所使用操作证必须年检合格方能上岗,动火时要开动火证以及配好灭火器和监火人。

  (四)维护电工所使用操作证必须年检合格方能上岗,工作年限在三年以上才能上岗。

  三、加强现场自查自纠力度

  每个星期组织领导以及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大检查,并且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求马上停工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每天不定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立即整改。从七月份开工以来共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x份,安全处罚通知书x份,整改各类隐患41处,严格控制施工现场违章作业,顺利完成公司安全指标。

  四、施工现场管理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警示牌,安全宣传标语xx块,各项安全标示牌xx多块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意识。

  (二)根据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在特种作业环境里,施工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各职能施工员要做好各项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在各分项工程开工以前,根据各分项工程所需的防护用品配发到每一个施工人员的手中,并在施工进入施工现场前配戴好方能进行施工。

  (三)着重对现场的氧气、乙炔进行隐患排查,凡是不符合氧气、乙炔使用规范的立即进行处理、针对现场的情况,专门定制放置氧气、乙炔的钢筋笼,两瓶分开放置,并且在乙炔钢筋笼上准备两瓶灭火器。

  (四)加强消防管理工作,对重点部位,安排专人负责,配足消防器材和设施。广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全面增强广大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五)加强库房管理,对材料配件归类码放整齐,所使用的照明灯不能超过xx,并配备灭火器。

  五、自我工作总结。

  (一)项目部领导对于安全工作还是放在首位,对于安全员的工作也是非常支持,但是我还是要不断的去学习,加强自身的安全知识。

第3篇

公路施工安全责任书范本(一)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生产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安全工作必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根据本项目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项 施工爆破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一条 施工班组在爆破作业时,必须持有经所辖区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放的作业证,严禁无证爆破作业。有证跨地区或有证过期作业现象,均视为无证违章作业,工地技术员或安全员将视其情节令其整顿或停止施工,对施工班组将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领取爆破物品时,必须出示所辖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否则项目部将拒绝发放火工材料。爆破作业人员和打眼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严禁私藏、转借、倒卖爆破物品,如有违者将处以重罚,并交公安机关处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禁止喝酒。

第三条 在施工爆破中,必须按规定的放炮时间进行爆破,做到“三统一”(统一放炮时间、统一信号、统一指挥)、“四固定”(固定装炮人员、固定点炮人员、固定安全警戒人员、固定放炮时间)。

第四条 在有车辆、行人随行的路段放炮作业,放炮前警戒人员须配戴臂章,手持红绿旗,设置安全木马及标志。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第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施工队伍应提供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由项目部技安科存档。

第六条 在村寨房屋或其它输电线路(高压电)、种有庄稼的田地附近、河渠等地段放炮,必须加覆盖物,预留一定的保护距离,以免飞石。

第七条点炮前必须选择安全避炮处(区),炮响要记清数量,确认炮响无误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八条 凡新购进的各型号(规格)导火线必须由炮工测燃烧速度后,才能确保各类炮所用导火线长度,在进行群炮作业时,须事先设信号炮,以保证点炮人员的安全。如采用电爆破,事先设测试电启爆器及导电线。

第九条 在放炮时如有哑(瞎)炮应继续保持警戒,沉着冷静、细心查明原因,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报(警戒)。严禁在原残眼、哑炮位置重新打眼,如因导火线未燃,可重点引爆,如因药包(炮眼)内的原因,应细心掏出填塞物加装少许炸药引爆,哑(瞎)炮处理必须当天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安全员批准后,由施工组派员昼夜警戒并设置危险标志,排除哑炮后方可解除警戒,装炮须用木(竹)棍,严禁用铁器(铁棍、炮钎)装炮,高边坡打眼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绳。

第十条 在领用、运送爆炸器材时,杜绝混装、混运,须将导线与炸药分离运送,且轻拿轻放,当天用剩的爆破物品余存归库,必须当天领用,施工组须接受项目部安全员和技术员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合同段的施工特点和地质情况,要严格控制炸药的用量。禁止药量在50Kg以上的爆破。

第二项 高空作业人员及高边坡、悬崖施工

第一条 危险松动的浮石未清除,不准在边坡下施工,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不准施工,安全绳应在牢固的固定物上,未经检查的安全绳不准使用,边坡顶和边坡脚不准同时施工。土石方开挖要从上至下,严禁挖“神仙土”。

第二条 桥梁施工、高空作业必须配戴安全绳、安全帽,以及安全网。

第三条 在开挖深基坑时应在其周围2米内不准堆土石,搭设支架时应按技术员的要求办理,结构合理、牢固。桥梁支架及高空作业须穿防滑鞋,严禁在施工时戏耍。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以及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上桥梁支架及高边坡施工。搭设支架时应设警戒人员,防止闲人入内受伤。

第四条 在进行构造物砌筑和抬运石料时应事先检查抬绳、抬杠,高挡墙和桥台下严禁站人,自卸汽车(拖拉机)装运土石方和筑路材料时,不准乱扔乱抛,应按先后顺序进行,自卸汽车(拖拉机)上严禁载人。

第三项特殊季节与夜间施工

第一条雨季及洪水期施工应根据当地气象预报及施工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做好施工期间的防洪排涝工作。

第二条在雨季施工时,施工现场应及时排除积水,人行横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砂。脚手架、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支架、脚手架和土方工程的检查,防止倾倒和坍塌。

第三条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雨棚。施工中遇有暴风雨应暂停施工。

第四条冬季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冬季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好保温,防冻等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条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措施。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间。

第六条夜间施工时,现场必须符合操作要求的照明设备。施工驻地要设路灯。施工中的小型桥涵两侧及穿越路基的管线等临时工程,应设置围栏,并悬挂红灯示警标志。大型桥梁攀登扶梯处必须设置照明灯具。

第四项 交通安全

第一条 施工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禁止搭乘运输车辆及其它施工机械上、下班,更不能强行爬车。因此造成的伤亡后果自负。

第二条 移动空压机、拌和机及其它机械时要统一指挥、统一号令、专人负责,闲人不准进入作业区,施工人员不准随意驾驶机(车)玩耍,在碎石机、打砂机工作时不得将手伸进喂料斗,不准赤足上班。检修电动机时应先断电,并有专人看守电闸。

第三条 凡进入本合同段参与施工的运输机械,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和开“病”车,应服从工地安全员的检查、指挥及技术员的安排,按指定的地点卸料。

第五项 治安保卫和遵纪守法。

凡参加本合同段施工建设的人员,施工队伍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治安,遵守当地村规民约,尊重民风民俗及治安条例,做一个守法公民,施工队伍必须接受公安部门、项目部、技安科的管理,每个施工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或区(乡)级的身份证明书,方能进场施工。施工人员不得偷盗或进行其它违法活动,更不能行凶闹事,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得留住工地、施工班组不得留宿违法或公安机关追捕的犯罪分子。

凡进入我部工地的施工队伍,其负责人应对所施工地段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遵守本责任书之规定,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管理,配备专职安全员,每天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做到“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同时,应与项目部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

在施工中,各施工队伍如违反责任书的有关规定,项目部技安科有权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对施工队伍下达整改通知或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报项目部领导勒令其退场。

签定责任书单位负责人(签章):

20xx年xx月xx日

公路施工安全责任书范本(二)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积极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和谐氛围。项目经理部与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履行各自责任。

一、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汶马项目高速公路C21合同段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责任目标

(1)杜绝职工(含民工)因公、非因公(病故除外)死亡事故,确保无责任事故。(2)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中毒事故)。

(3)杜绝发生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公共安全事件。

(4)有效防范各类自然灾害,避免群死群亡。

(5)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为100%。

2、工作目标

(1)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合同文件及公司、管理局的各项安全规定。

(2)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持续改进。

(3)落实“三项岗位”人员和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等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制度,严格落实项目领导现场值班、带班制度。

(4)强化安全目标管理。将安全责任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作业队、班组(或岗位职工)及协作单位。按季度或年度检查考核兑现。

(5)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申报制度。

(6)落实危险源动态管控、隐患排查整改和特种设备(设施)检测检验制度。(7)落实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8)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保障制度。按合同文件及公司、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申报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合理有效使用。

(9)制定与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防洪度汛、森林防火等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季节性气候变化和应急管理要求,落实防洪度汛、森林防火等应急物资,积极组织开展防洪度汛、森林防火等方面的应急救援演练。

(10)及时、如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11)积极创建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示范班组(安全和谐型)和安全文明岗位,努力实现3级达标目标的管理要求。

(12)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职责明确、人员到位、监督检查及时全面、记录完整,《安全生产履责监控办法》落实的好。

二、施工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1、责任目标

(1)杜绝职工(含民工)因公、非因公(病故除外)死亡事故,确保无责任事故。(2)杜绝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含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中毒事故)。

(3)杜绝发生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公共安全事件。

(4)有效防范各类自然灾害,避免群死群亡。

(5)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特殊工种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率为100%。

(6)对本施工队的安全生产负责。

2、工作目标

(1)协助安全总监、质量安全部,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2)督促检查本项目部现场各负责人、班组长及作业人员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环保职责。

(3)配合项目部建立健全安全环保保证体系,保障安全环保措施费用的有效投入。(4)督促现场各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认真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对落实不到位的,禁止组织施工。

(5)督促各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6)合理安排现场的作业人员,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配合安全环保部门做好各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工作。

(7)督促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认真做好现场各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8)组织现场作业人员认真开展“三工”活动,对现场的“三违”现象负监督管理责任。

(9)督促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各项森林防火、消防等工作,对施工现场的森林防火、消防设施等进行巡视巡查,发现压力不足或损坏的及时通知项目部设备物资部进行更换。

(10)加强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工作的日常检查及参加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检查,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及时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项目部安全质量部复查。整改率达到100%。

(11)组织各作业人员做好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积极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汶马高速管理处、监理办、项目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保水保的文件、通知要求。

(12)自觉遵守项目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13)负责做好本施工队的消防保卫工作,不发生各类火灾、被盗事件。

(14)负责本施工队的办公、生活垃圾的清理及固体有害物资的回收,不发生乱丢造成环境污染。

三、附则

1、本责任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汶马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中铁十七局集团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项目部一份,施工队长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工程结束。

3、本责任书解释权属汶马高速公路C21合同段项目部。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安全监督管理, 监督方式

引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施工管理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逐步形成了具有现代管理意义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但还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走向完善的情况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筑产品从施工准备开始到竣工验收。在实际工程项目中新结构、新材料以及各种新技术,新工艺不断出现,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也在不断发展中。

1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成因溯源

1.1宏观原因

从宏观方面来讲,我国一直由政府主导的安全管理出现了很多管理漏洞,缺乏适合市场经济的建筑安全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多但不全,执行力不够,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管理不到位,也形成了一定的安全管理真空。

1.2主管原因

施工单位是建筑安全活动的主体和核心,建筑安全问题主要出在施工单位的身上。人的主体,包括管理人员、事故现场的在场人员、操作工人和其他人员等。他们的对安全的忽视是事故的重要原因。比如忽视安全和警告、未经许可进行操作;危险作业、高速作业;使用不安全设备,用手工代替机械工具违章操作、人为的安全装置失效等都是人作为主体的危险因素。物的主体包括原料、设备、工具、成品、半成品、燃料和动力等。诸如工具、设备的装置结构不良,零部件磨损和老化、材料强度不够;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物质的堆放、整理有缺陷、存在危险物和有害物等。毋庸置疑,物主体的危险状态是事故发生的物质基础,势必造成生产中的隐患和危险源,从而转化为安全事故。

1.3 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

不良、不安全的环境往往会引发安全事故,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岩石等自然环境的恶劣变异以及温湿度、通风、采光、照明、噪音、振动、空气质量等工作环境方面的缺陷。事故产生的间接原因是管理方面的原因,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得以存在的条件。诸如工艺流程、操作方法等技术缺陷;安全施工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经费不足,未能执行良好的安全检查或错误的检查指导等不合理状况;未能执行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原因。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建筑企业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排除安全隐患消除安全事故已经到刻不容缓的地步。建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真正责任主体,只有认真的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和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建筑企业内部必须制定包括教育制度、检查制度、技术制度、奖惩制度在内的健全的安全制度,明确各层安全管理考核指标,将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严格要求员工必须照章办事,遵章守纪,抛弃主观感觉的错误观念,建立客观的科学的安全观念。从法规、文化、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组织的开展系统的安全培训,尤其对农民工的安全意识要特别加以关注,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把建筑安全政策法规与安全行为准则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规范,大幅度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此外,要加大安全技术方面的投入,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减少人员伤亡。

2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可从以下各个方面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1)搭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平台,建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业绩实行考评,作为年检或注册的依据,规定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3)夯实企业基础工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建议包括以下内容:

①总分包单位之间$企业与项目部之间均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工程各项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指标,有针对性的安全保证措施,双方责任及奖惩方法。

②施工现场职工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设置专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必须设置2-3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③应建立企业和项目部各级、各部门和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企业一级部门、人员和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半年考核一次,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项目部每季度考核一次。

4)建筑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总的安全管理目标,包括伤亡事故指标,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目标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部与施工管理人员和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将安全管理目标按照各自职责逐级分解。项目部制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规定,责任到人、定期考核。

5)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防范发生事故。

6)施工企业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内容应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既要做到有针对性,又要简单明了。

7)建筑企业和项目部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方式、时间、内容和整改、处罚措施等内容,特别要明确工程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危险岗位的检查方式和方法。

8)建议各级主管部门进一步高度重视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人员、职能、经费”问题。

9)加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力度,把好入场关。特别是对塔机等起重机械作为特种设备采取备案、准入制度,强化市场管理和现场管理,淘汰不符合要求的起重机械,对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实行登记、验收、检测制度#使起重机械的管理逐步规范化。

10)企业要建立施工现场工伤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和记录,并建立事故档案。每月要填写伤亡事故报表,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进行报告,并认真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不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安全工作的违章情况、评估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对于“三类人员”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予办理招投标手续;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投标时按相应规定扣减商务标书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酌情给予暂停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处分。

11)施工企业应建立施工现场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和档案,明确教育岗位、教育人员、教育内容,安全教育内容必须具体而有针对性。

12)建立长效机制,严格依法管理,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旧村改造工程安全管理依法纳入管理的轨道;强化基本建设程序及手续的严肃性,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允许无手续的工程开工;强化村镇建设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主行为,取缔私自招投标、非法招用无资质施工队伍的状况,不允许施工队伍从事手续不齐全的建筑工程施工

3 结语

建筑施工安全对建筑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是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始终坚持贯彻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 以消除隐患, 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契机, 推动建筑业安全稳定、又快又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邢哲.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J].中华建设,2008,(02).

第5篇

一、责任对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 二、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认真实施本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完善本项目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和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3、严格执行“五同时”要求,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程项目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4、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_99)、《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DB42/535-2009)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程》(DB42/T553-2009),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防护质量,做到先防护后施工,施工现场各项安全评分合格率达100%。

5、项目部应按工程规模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要领导和组织施工现场定期、专项和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支持工地安全员的工作,对施工中的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措施,及时整改。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定时、定人、定措施的要求予以整改。

6、执行国家用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持证上岗的管理制度,认真组织上岗前的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积极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程分包的,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防止以包代管。

7、在制定工程各项费用计划时,要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台帐。

8、发生事故时,要紧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人员抢救与现场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

三、创建目标

创建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合格。

四、奖惩条件 在项目施工期间,市安全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责任书责任目标落实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巡)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工程项目及项目经理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该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为优秀的,其项目经理承接下一个工程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减收60%,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减至1.5‰。

凡不执行本责任目标第4、5两款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每次扣除1万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转为安全生产风险金基金。发生等级安全事故的,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其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将全部扣除,转为安全生产风险金基金。施工期间未发生等级安全事故,且每一施工阶段安全核验达到合格标准,工程竣工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如数返还。

XX市建筑行业安全监察站 项目部名称:

负责人代表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安全监督员签字: 项目专职安全员签字:

第6篇

【关键词】安全监督;转型;创新;监督方法

一、转变观念,创薪思维方式

1.由“巡游式监督”向“常态化监督”转变

以广州市为例,由于工程项目多、监督执法人员不足、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技术手段落后等原因,据初步统计,工程项目监督频率目前平均在“每两个月检查一次”的水平,甚至有的项目监督频率为“超过6个月检查一次”。对工程项目而言,这种监督方式就像“巡游”,巡游过后必然形成很长一段“监管空白期”,监督效率必然低下。因此,必须转变观念、创新思维、改进监督方式,缩小“监管空白期”,实现常态化监督。

2.由“单向执法型”向“双向互动型”转变

目前,各地的监督检查都是“单向执法型”,即由监督执法人员到施工现场抽查、排查隐患,实施处罚;而企业方面完全处于“被动应付检查”状态,监督工作效率极低。

因此,监督检查必须向“双向互动型”转变,即在现有“单向执法”的基础上,增强指导服务和交流沟通。通过加强监督执法人员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日常联系和互动交流,帮助施工企业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通过加强监督执法人员与监理人员的日常联系和互动交流,落实“监理报告制度”,总监向监督员及时报告项目上的安全动态,充分发挥监理的现场监管优势和“协防”作用。

3.强化对企业安全行为的监督执法,让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平时能够有所作为

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企业,监督执法人员不是企业的安全员。因此,在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中,我们一方面要认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实体隐患排查(抽查)工作,同时,更应注重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监督执法,督促并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到岗履职,改变当前这种“监管部门着急、企业无动于衷,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排查隐患,项目安全员、监理人员平时无所事事”的局面。

4.强化“事前预防与过程控制”

主要是督促企业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注重事前预防和对隐患的过程动态控制。

二、改进监督方式,现场执法检查与远程监控相结合

1.除了传统的现场监督检查方式外,还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微信、视频监控、云技术等实现远程监控,一方面提高监督工作质量与效率,另一方面加大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震慑企业,促进企业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减少事故发生。

2.远程监控方式可采用集中监控(由专人通过“监控中心”实现)与分散互动监控(由监督员通过个人电脑或专用手持设备与工地“互动”方式,实现对各自分片监管项目的远程实时监控)。

3.远程监控对象、内容

(1)集中监控:项目部“三类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点名);三级教育、平安卡培训(考试)活动情况;大门口值班情况;泥头车出入登记、冲洗、装载情况;塔吊、电梯等重点部位安全监控等。

(2)分散互动监控:安全实体抽查及隐患整改情况跟踪;塔吊安拆、顶升加节,电梯设备安拆,防护棚搭设等危险作业时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监理旁站实时监控;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抽查(点名);“三类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点名)等。

三、改进监督模式。完善和落实内部监督机制

两手抓:对外,抓施工安全责任主体(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强化和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内,抓安监机构监管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执法人员的监管责任意识,规范监督行为,提高日常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杜绝不作为、乱作为。

1.日常监督实行组长负责下的专业分工与主监员责任包干模式。按照“事事有人管”原则,落实监督组内部岗位分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签订责任书、强化监督责任,制定和完善《监督工作规范》,推行监督工作标准化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

2.层级监督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督查”与“安监机构巡查”相结合模式,形成“管理链”,环环相扣,促进各级安监机构加强内部监管,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减少监管漏洞。

3.检查方式采取“飞行检查”,在不预先告知企业的情况下,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巡查和督查,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监管常态化。

4.探索建立安全报告制度,形成“互动长效机制”。

(1)监督员与施工现场的监理、安全员之间建立“互动机制”,充分发挥现场安全监理和企业安全员的作用。

①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库。平时,要加强对现场安全监理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一个安全员同时兼多个项目”的现象,强化责任意识。②监督员与现场安全监理和企业安全员“结对子”或建立微信群,加强平时的联系沟通和业务指导,把监督员打造成执法者、指导员、联络员、工地安全管理的“上级领导”,监督员要学会给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派活、下达指令,搞好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安全员和监理的现场管理优势,把监理和安全员打造成为监督员的情报员、助理,把他们的工作当成监督员工作的延续,改变以往那种现场检查时监督员给企业当安全员,几个月才去工地检查一次,然后长时间不管的状态。

(2)建立安全报告制度。

①安全员、总监每周向对口监督员定期报告工作情况,重点将安全教育、平安卡、工人招聘动态、特种作业人员动态信息、劳务公司安全管理状况、危险作业施工等动态信息纳入报告内容,以利于监督员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加强比对、核查,大幅提高监督执法效率。②安监机构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监管项目的安全状况和监督执法情况,为上级部门实施内部巡查、督查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5.工程项目实行“分类差别化”管理。

制定监督计划时,要根据项目类别、难易程度、不同施工阶段、企业管理水平等,实行“分类差别化”监管。

6.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突出监督重点。

(1)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有效性。一方面,对重大问题和隐患,特别是“屡教不改者”(即指出隐患和问题后不积极整改、不认真履职),要严格执法,绝不手软,例如:检查安全教育、交底时,发现问题要执法“零容忍”;另一方面,执法要务实,严格执法,但不等于见到隐患就开罚单,不能把执法权作为要挟企业的手段,施工都是动态的,任何工地有安全隐患或问题属于正常现象(特殊隐患除外),只要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就好。应该给企业一次整改的机会,监督员应该及时跟进,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杜绝执法文书要么不发,要么乱发的现象。

(2)抓重点环节:脚手架、模板工程、起重机械、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文明施工、泥头车管理、消防安全等。

(3)抓重点对象:重点项目,要抓轨道交通等重大投资项目和危险性较大工程,杜绝群死群伤事故发生;重点人员,要抓一线工人(特别是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项目经理、安全监理(配备、到岗、履职)等。

(4)抓重点时节:重大节假日、台风多雨季节、重大活动期等。

7.认真落实《监督工作质量定期考评与内部责任追查制度》,开展事故工地内部责任倒查,强化监督责任,促进廉洁执法。

四、效果预测

监督员和项目部人员都有了新的任务和压力,大部分人会去主动多做点事情,去认真履职,才能做到有事情相互沟通汇报,使监督工作的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

第7篇

Abstract: In road engineer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the road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resource allocation and management level directly affect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construction period and schedule etc.. Therefore, machinery management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e highway project construction. To strengthen project management of mechanical equipment, it needs to achieve scientific management, reasonable use, timely maintenance, condition based repair, in order to better serve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best economic benefit. In this paper, appl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road construction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are analyzed and discussed. Valuable suggestions are welcome.

关键词: 公路工程;机械化;设备管理;工程质量;科学;效益;作用

Key words: highway engineering;mechanization;equipment management;engineering quality;science;benefits;effect

中图分类号:TU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9-0048-02

1 概述

随着公路施工现代化程度的提高,机械设备在公路施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路施工机械的运行状态直接决定着公路施工的进度、质量及安全,因此应从根本上提高公路施工机械的管理水平,为公路施工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奠定基础。公路施工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获得快速的发展,必须重视公路工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公路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现状配置是没有经过科学规划的,是不经济的。公路工程是一项非常复杂多变的工程,很多的因素都会影响到最终的施工机械设备品种、数量,比如施工环境、施工条件、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等,所以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机械设备。如果在购置的过程中,没有进行长期的规划,就会使购置存在很多的盲目性,可能导致设备不符合要求,也可能导致重复购置等,在这种情况下,设备是很难很好的发挥出自身的作用的。也有可能是在管理的过程中就出现了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这是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考核办法不健全造成的,应该从实际出发的管理理念,因地制宜,科学配置。

如何合理科学的对机械设备进行应用和管理,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安全生产施工管理制度,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充分利用施工间隙加强安全知识培训学习,并随机配备一台灭火器及安全知识手册;二是严格机械设备人员实行“作业现场标准化及操作过程标准化施工作业;三是完善安全管理台账,加强安全会议、安全宣传、安全条幅、安全知识竞赛等方式;创造学安全、讲安全、懂安全,人人都是安全员;三是加强机械设备安全施工运行跟踪管理。明确安全分工,落实安全责任。做到分层管理,责任到人。设备施工期间每一套设备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定期进行施工安全检查、监督;四是每日要求机驾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六自问”强化安全施工意识;五是创新安全管理激励机制,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每人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增强操作人员施工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施工应急突发处置能力。

2 机械自身安全状况是保障安全的重点

2.1 保持机械正常运转各部位的安全预防和保障机械自身安全的管理制度的制定都属于是机械自身安全的范围。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第一步就是要制定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然后依据每台机械制定使用说明书和相关的机械检查制度。其中检查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检查的重要内容就是安全,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此外操作人员应该严格的执行三检制度,即工作前检查、工作中检查和工作后检查,工作前预防,工作中发现,工作后处理。

2.2 保持机械正常运转各部位的安全预防。根据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点,对于保持机械正常运转的各部位应该制定一些安全措施和安全标志。为了提醒人们注意安全或发生意外时采取的紧急措施,应该在机械周围设立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执行用电及避雷措施。

2.3 机械使用环境是保障安全的必要条件。安全是选择机械停放场地的首要要求。选择的位置既要满足机械运动所需的空间,也不能对机械运动构成威胁。最好平坦、坚实,以便机械能进能出,便于疏散。此外,也应该保障夜间有充足的照明,合理布置消防器材,在各出入口设立警示标志。

在机械进入施工现场以前,应该对容易出现危险的地方提前做好预防。并且对检查出的各项危险点进行标记,标记的内容可以是危险的性质类型、注意事项等,这样一来操作人员就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有效的避开危险,减少事故的发生。

3 解决公路工程机械施工安全问题必须注重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人是影响公路工程机械施工安全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所以要求有关人员必须严格的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只有操作人员严格的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才能保证公路工程机械施工的安全,反之,如果操作人员没有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不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办事等,很可能酿成事故。

在建立了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后,为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应该对涉及机械施工安全的项目负责人、一线操作人员等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 解决公路工程机械施工安全问题必须提高设备安全性能

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是诱发事故的物质基础。所以解决公路工程机械施工安全问题必须提高设备安全性能。一方面,在选择合适的施工机械、保证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另外,在保证施工人员、设备安全的同时,应该注意不要破坏原有的自然环境和建筑设施。另一方面,必须对各施工机械进行备案登记,重点检查其检验合格证书,完善施工机械设备日常维修和故障排查处理制度。

5 解决公路工程机械施工安全问题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

第一要建立各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并将其与经济考核指标挂钩,明确各方责任,增强安全意识,质量意识。第二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要求各级人员严格遵守执行。为此,我们必须对机械设备操作手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实行人性化管理,坚持做好操作人员的思想工作,不断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关注他们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为企业、为他人、为家庭,聚精会神做好安全工作。

参考文献:

[1]刘希宋,王辉坡.现代设备管理的新趋势[J].设备管理与维修,2005(01).

第8篇

----在2006年**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上的发言材料

**县建设局局长***

2006年8月9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儿迎来了**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的召开。首先,我代表**县建设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向前来我县参加**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各位领导、同志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区建设系统在我县召开此次会议,并观摩**县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建工作,充分体现了上级主管部门对我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我们的一种激励和鞭策。下面,我就**县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及同志们作一汇报。

一、健全机构,落实责任

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作为我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一直受到县委、政府和建设局高度重视。为加强对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建设局主要领导为组长,施工、供水、供暖、排污等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到机构有分工、有责任、有落实,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同时,我局在与县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基础上,每年年初均与下属施工企业、供水、供暖等6家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签订率达100%,针对施工企业特点,要求施工企业与施工项目部、项目部与下属班组、班组与个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形成一层抓一层,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二、广泛宣传,扎实培训,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为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我们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每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采取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设咨询台、深入施工现场宣讲等各种形式,对《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宣传。我们在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共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67余人次。出动宣传车沿城镇主要街道巡回播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同时建筑企业在各施工现场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栏,并邀请公安消防人员到工地现场讲解消防灭火安全知识,营造出了浓厚的安全生产宣传氛围。二是扎实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把建筑领域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施工企业负责人和现场施工人员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意识,将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近年来,我们利用冬闲季节,组织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本年度我们再次邀请**区质监站**站长和**区建业公司专业人员就《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即JGJ59-99标准等作深入浅出的讲解,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电工等35人参加了此次培训学习。为强化学习效果,我们将学习班搬到了施工现场,通过对建筑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搭设、安全网围护、工地防火等技术要求,进行了现场现身说法。采取这种将课堂搬到工地,理论与实践密切相结合的办班形式,使学员收到了更实际、更直观、更深刻的教育效果。

三、安全生产管理,争创安全文明工地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为此,我们始终没有放松安全生产这根弦。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升到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抓。今年我局召开了建设系统第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今年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对今年新制订的《**县建筑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政府副县长***、相关单位和建设系统各企业的负责人、监理部门负责人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等共计3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之后,我局又于5月9日召开了本年度第二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要求:今后凡新开工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并强制购买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了发挥建设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能,加大对全县建设工程管理力度,及时制止不文明施工行为,我们采取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实行专人跟踪,动态监控。对施工现场违规操作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2005年我***住宅楼工地擅自使用自制式吊篮进行外墙抹灰,此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建设部关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之规定。为此,我们对该项目部所属施工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施工项目部进行10000元经济处罚。

在安全生产管理的同时,我们提出要以创建文明工地来促进安全生产。通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争创安全文明工地已成施工企业追求的目标。我县自开展争创安全文明工地以来,县一小教学楼、农业局住宅楼先后被评为**区级安全文明工地,有1人被评为**区级优秀项目经理,1人被评为自治区级优秀项目经理。

为有效促进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年初建设局拟定了《**县建筑工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从宣传教育、保障机制、监督检查等方面确保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扎实开展。今年分别确定**初级中学教学楼争创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人民医院门诊楼等工程争创**区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为进一步调动各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我县施工企业规定凡是被评为**区级、自治区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地,给予减免管理费2%-3%的奖励措施。同时,县建设局对相应企业、项目经理,也给予一定奖励。

四、依法行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加大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是我们夯实基础、强化监管的重要举措,我们在检查中一是突出重点,重点检查规模较大、危险性较大或施工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二是扩大范围。从过去只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质量,转变到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质量和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并健康运转。三是从严处罚。从过去检查中发现隐患责成各工地督查落实,转变到对查出的隐患直接建档立案跟踪督办,做到不整改达标,决不放过。对拒不整改的,坚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为不断加强建设系统特别是建筑施工现场这个危险高发地带安全生产的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多次协调技术监督局、环保、消防、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部门对全县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多方位、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在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严格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决不姑息迁就,该停工的停工,该整改的整改,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部分现场操作人员未戴安全帽、消防器材不全、特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等问题,当面提出批评,当场下发书面整改意见书,坚决把各类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为确保安全生产不流于形式,我局还多次邀请**区建设局建管科和**区质监站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县,对我们已自查过的在建工程进行复检和指导。这些措施为我县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五、严格制度建设,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我们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注重制度建设,让每个人真正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切切实实树立起“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一是实行安全员企业派驻制度。由以前项目部自行派驻安全员,改为由各施工企业派驻专职安全员,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规定各施工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所承建工程的总造价比例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由建设局专户储存。施工期间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工程竣工后退还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转为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三是建立不良业绩档案管理制度。对不服从施工安全管理,违章、违规操作出现安全事故的,除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还将记入不良业绩档案,并且与施工单位资质年审,企业评优、招投标挂钩。四是把创建文明工地与招投标结合起来。项目经理取得**区级文明工地或获得自治区级文明工地,在招投标中,其他条件相近,建设局将协调在来年新建工程招投标时予以优先考虑。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作。因此,我们在抓好各种制度建设的同时,逐年加大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据统计去年施工企业累计投入82万元安全生产资金,更新了旧的施工设备。今年我县进一步加大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力度,上半年已投入67万元安全生产资金。

第9篇

述职报告是任职者陈述自己任职情况,评议自己任职能力,接受上级领导考核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应用文,具有汇报性、总结性和理论性的特点。小编为大家准备了2021安全员个人述职报告范文合集,欢迎阅读!

2021安全员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一

20xx年,我司在市建设局和各有关单位的领导支持、关心下,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良好的开展,安全形势有所好转,安全生产管理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今年,我公司共承建有10个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58.1万M2,总造价约4亿元,其中今年竣工验收20个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约21.6万M2,造价约1.6亿元;在建项目有12个,建筑面积约36.5万M2,造价约2.4亿元。比去年完成工程量略有增加。我公司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自身建设,努力营造“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氛围。一年来,工程建设施工过程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上级指示及公司决定,指定四个争取创建施工文明工地。今年主要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学习,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学习业务知识,掌握理论基础,提高综合技术业务素质。今年公司分期分批组织参加莆田市举办的“五大员”安全技术、安全法律法规等培训班,平常在公司内部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法律法规等业务理论和相关知识,并通过内部考核取证及知识竞赛活动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了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行动。

2、学习文件精神,及时掌握领会工作重点。公司十分重视及时传达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通过及时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让广大职工能适时掌握了解文件实质,明确当前工作重点和任务,分清轻重缓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一年来,几个重要的节假日期间安全检查防范工作,让一线工人渡过了一个个安静祥和节日气氛;“安全生产月”活动更是让广大职工切身体会了国家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心和爱护,对生命的关爱,对劳动者的尊重,营造了一个浓厚的“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防暑降温工作的开展及时消除和防止了中署事件的发生,保护了工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了提高劳动效率;防台抗台活动及专项整治的开展,及时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限度降低了国家财产损失和生命健康的威协。

3、学习经验做法,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通过走出去请进来,参照同行业兄弟单位的工作成果,直观学习了解掌握工作方法和操作技巧,进行经验交流,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公司还积极参加市组织的文明工地考察团赴上海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取经,回来后还组织职工到厦门、福州等地参观文明工地实施情况,现场学习取经,并拍回照片开展宣传学习,并指定四个工地为试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实施方案。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岗位安全责任

今年公司在建章立制方面,结合今年企业安全生产认证许可条件要求,重新全面补充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了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及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1、重新修订了各级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签订考核责任书,明确考核标准及目标要求,使各级各岗位施工管理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减少责任推委,杜绝管理漏洞,充分调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赋予了责权利相互关系,合理解决分配矛盾。

2、建立了安全资金专项保障制度,从源头上保证安全专项资金的必要投入,防止因资金问题影响正常的安全防护用品、设施的配臵,造成安全配备设施的短缺等,留下安全隐患,影响正常施工。

3、制定安全培训制度。公司对各级岗位管理人员制定了各阶段培训计划,使各级岗位管理人员有合理的时间接受安全知识的更新、巩固和充实,提高安全意识,增强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4、完善安全检查制度及生产事故处理制度。公司着力对加强安全隐患的整改力度,制定落实整改“三定一同时”具体有效的实施办法,使安全检查目的最终得以实现,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程度。

5、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决定着工程施工的安全程度,正确的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是降低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严格编制审查制度对安全工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6、同时公司还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设备、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安全设施防护及安全检测工具等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定,明确各方责任,可以有效减少机械故障对人员的伤害。

三、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增强安全管理力度

公司在组织机构上增加配备3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9人,并且以工程师、助工技术人员为主,提高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加强了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在公司领导、各级部门的重视下,安全管理工作以《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为准则,JGJ59-99标准文明施工实施标准为依据,结合公司开展的安全许可认证工作,制订了《安全管理制度》,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责任到位、管理成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络管理体系。保障了安全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确保了公司的安全生产。各项目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安全员、施工员、班组长为成员,分工、分区、分段划定责任区进行责任管理,专职安全员持证上岗,管理中贯彻落实“一票否决权制”,做到责任到位,管理到人。

四、开展各项检查,落实整改方案

1、公司制定各种安全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查找安全隐患,分析隐患原因及可能造成伤害程度,制定可行的“三定”整改方案,循环跟踪检查,落实“三个同时”,消除“三违”行为,杜绝“三不安全”现象。

2、结合上级指示精神,开展各项专项检查工作,借助政策契机,结合本地本企业特点,大力宣染整治风潮,制定整治方案,协调解决整治中的问题和困难,表扬先进,鞭笞落后,使专项整治成为自觉实施。如近年来的非标井架等整治已尉然成风。

3、根据季节特点,开展防台抗台、防暑降温、防雨侵袭,防边坡坍塌工作,检查易发生特殊环境造成的安全事故,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防范措施,避免因正常施工造成意外伤害。

4、节前节后开展安全检查教育活动,人在节前节后会因为气氛的因素而改变人的精力和注意力,影响人的工作情绪,所以在节前节后更要注重安全生产,要有针对性的提出安全要求,增强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五、创建文明工地,以点带面,改善劳动环境

今年公司根据市建设局的部署及公司领导的决心,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根据工程特点,指定四个创建文明工地工作计划,成立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具体实施步骤,建立专项资金保证,并由公司派专人现场指导开展创建工作,使得文明工地创建按计划,分步骤有序持续进行,并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普遍好评。改善了工作环境,活跃了工作气氛,也带动了整个公司施工安全文明工作的开展,改善职工精神面貌同时也给公司赢得了良好声誉。

六、存在问题,剖析原因

尽管公司一年来的安全工作开展得平稳有序,同时我们也感受到安全工作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不容乐观的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建筑市场招投标实行中标以后,企业利润受到严重冲击,安全资金缺乏有效保障情况下,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用品等常常不能保质保量及时配备齐全有效,一定程度上影响施工正常安全生产;再者今年公司面临机构改革,人员流动及工程任务增加等影响,公司的安全管理力量一度面临严重不足,使得安全管理不到位,时有漏洞,出现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三者公司的制度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缺陷,不能很好适应当前的工程建设特点需要,阻碍了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扬长避短,摧人奋进

经过一年来全体职工共同辛勤努力,奔赴各个艰难岗位,任劳任怨,齐心协力工作以及上级领导的关心支持的结果,公司得以平平安安、祥和稳步走向明天,这是广大职工共同努力,顽强拼搏精神的结晶,是企业文化的宝贵财富。明年公司将在原有的基础上,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和良好的精神风貌,克服任何艰难困苦,通过内部整顿,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加强机构建设,相信公司明天的太阳将会更加灿烂美好!

2021安全员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二

“做一名合格的安全员”是我现行本职工作的追求目标,自肩负安全员这个重任以来,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态度来对待我的工作,在现行岗位上任职一年来,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20xx年在所长的正确领导下,农电公司有关领导的信任与支持下,从事我非常珍惜这个安全角色,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工作,今年的工作我感到非常充实的一年。现将一年来工作总结如下:

1.以“做一名合格的安全员”作为自己工作的动力,思想上围绕爱国爱党,行动上处处想着局利益积极上进,协助所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决定、条例,扎实作好安全培训工作,坚定地履行《安全责任书》承诺,努力实现公司三级安全生产目标。在管理中敬业爱岗,严谨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对安全意识淡薄、经验不足、怕麻烦、惰性思想作祟的苗头通过安全日活动、生产运行分析会一起学习安全方面技能知识,吸取分析事故教训,总结事故教训,不断增进业务水平的提高,只要利于企业发展利于安全生产的自己身先立足。

2.在所长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对辖区的设备和人员进行职能监督,在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中,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狠杀无票工作,坚决惩治保护器退出运行行为,使自己能掌握分管的设备运行情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与薄弱环节。

3.在农电设备组的亲自指导和工作布臵下,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月月能深入村检查安全生产、每月分四次对设备进行夜巡和特巡,对设备的缺陷进行分类,落实督促设备组进行完善。使设备能健康稳定运行。能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

4.积极主动牵头做好“安全性评价工作”、“创一流供电企业”和做好“春季”、“夏季”、“秋季”“冬季”安全大检查活动,在这些活动中以严、细、实的要求认真扎实开展,取得良好的效果,受到上级的表扬。

5.认真履行职责,在落实“安评”工作中严把安全关,督促电工切实做好查评工作,共查出缺陷一万余条,目前已完成整改1452条缺陷的整改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设备的健康水平,大大改善了全镇安全用电局面。

20xx年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于领导要求还存有一定差距,新的一年里,我将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和指示精神,进一步狠抓安全管理,为实现全年安全用电无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用电作出更大贡献。

2021安全员个人述职报告范文三

尊敬的领导: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对于过去半年的工作无论完整与否,都需要一个标点来结束,是句号是逗号还需领导来认可。

对过去工作的回顾总结,对于我这个初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这个模式很好,他有益于我对上半年见习工作中的不足进行反思,在今后工作中有针对性的去提高、去进步。对于这半年的工作我从如下两个大的方面给予汇报,并对明年工作方向做下一步的构想。

一、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企业实现利益的保证

施工安全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HSE管理已被列为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第一位,从项目的招投标开始,到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始终是横贯整个工程的一条主线,比不可少,如果安全管理工作出现问题,那么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将举步维艰。

二、安全工作无大小、无巨细

今年10月份,项目安装工作逐步大规模进行,施工现场多处存在高空作业与交叉作业等重大危险源,且作业人员大幅度增加,员工素质参差不齐,施工队在施工进度催促的情况下往往忽视安全工作,必要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起来工人总是嫌麻烦,经常出现抵触情绪,个别人员甚至出现连必要的劳保用具都佩戴不齐,使各项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成了空头口号,有时为了应付检查以施工进度为借口,敷衍了事,这种苗头一旦蔓延起来,将严重影像到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而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三、岗位工作总结:

本人自20xx年7月份以“专职安全员”见习生的身份在宝丰项目部参加了工作,以“抓安全就是做善事”为个人工作理念,以“做一名合格安全员”作为本职工作的最求目标。对于安全管理是我大学的本职专业,深知其任务的艰巨,所以我始终保持清醒的清醒的头脑,勤勤恳恳、踏踏实实的态度来对待我的工作,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从项目领导班子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以及在严经理的支持信任与引导下,我非常珍惜这个角色和机会,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到工作当中,半年来我也从实际工作中吸收到了很多实用的现场安全管理技能知识。现将个人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做出如下总结:

1、以“做一名合格的安全员”为工作的动力,以“抓安全就是做善事”为个工作理念,协助严经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扎实做好安全培训工作,切实将安全知识传达给施工人员,以“以人为本”的态度认真完成培训课程,坚定的履行《安全目标责任书》承诺,确保顺利实现项目部三级安全生产目标。在管理中敬业爱岗,对安全意识淡薄、经验不足、怕麻烦、惰性思想作崇的苗头,通过现场分析教育将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2、在严经理的带领下,认真对施工现场的设备和人员进行安全职能监督,在检查工作中组织相关人员对现场脚手架、特种设备及车辆进行检查,使所有施工设施及设备能健康稳定运行;坚决狠抓无证作业,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严格处罚不落实整改制度的队伍,使自己能够掌握威胁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与薄弱环节。

3、围绕“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所谓的“安全标准化管理”也就是我们现实行的HSE管理模式,从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三大方面展开,由于刚开始从事安全工作,工作经验还不丰富,在工作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去摸索去实践来全面自己,实实在在的掌握“安全标准化”的精髓。

4、按照严经理安排积极实施冬季施工安全技术工作,做好冬季大检查工作,针对生活区和施工现场编制了冬季施工安全技术方案与生活区冬季安全管理方案及相关应急预,进而对东西生活区进行了彻底检查,尤其是临电使用,对大功率用电器进行了清查,对破损线路进行了整修,防止发生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的发生,确保了生活区冬季用电的安全。

5、正确处理好人际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同上级、同事、施工人员主动沟通,尽量避免出现摩擦。年轻人很容易在工作中表现的血气方刚、心浮气躁,在处理问题的时候经常会考虑不够周全,意气用事,头脑一热容易做出不理智的事情,在工作中我努力避免,正确处理好自己与他人的关系。

6、不断的学习充实自己,完成更进一层的扎实蜕变。安全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安全知识的海洋是浩瀚无边的,需要我们自己去把握去学习,因为我们还年轻将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熟练掌握相关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规是最基本的要素,俗话说“干一行就得爱一行”既然选择了就不要去抱怨去后悔,扎扎实实的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真正做一个新时代、新思想、有内涵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