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时间:2023-06-02 15:39:08

导语:在建设工程消防备案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建设工程消防备案

第1篇

摘要本文对贯彻修订后的《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过程中,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调研的实际,对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了阐析。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二)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五)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六)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七)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八)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问题也反映出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不够。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审核把关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也导致了在建设工程消防 行政许可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贯彻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上比较概括,有些术语和工作操作程序还有待细化;在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还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些场所和建设工程还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新消防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这些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结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拟提出如下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执法大轮训、研发推广执法培训操作演示系统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新消防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执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规范,细化、量化执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消防监督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规范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的“双提升”。

(三)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结合在省内调研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笔者拟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建议。

1.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建议做如下处理:对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议: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5.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建议推广《广东消防网》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供的“广东消防防火材料检验信息服务平台”,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可登陆,并便捷验证建设单位申报的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6.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7.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为强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建议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8.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审验的片面性,建议明确: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9.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建议明确: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适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单体建筑”的规定。

第2篇

消防安全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关系到全体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但目前众多民办幼儿园仍忽视校园消防安全,针对这些现状,探索解决办法刻不容缓。

幼儿园内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

建园标准参差不齐,部分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 由于需要,社会上兴建了很多民办幼儿园,其中不乏标准未达到者,这些幼儿园地点分布广泛,现状复杂多样,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制度规范,甚至一些民办幼儿园采用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健全甚至没有,极易发生火灾事故,有的民办幼儿园被随意设置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内,或由其他性质建筑改建的现象严重,造成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欠缺、电气线路陈旧老化、不便管理等现象。

人员密集、疏散困难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学生人数较多,活动室面积少,判断、应变和自救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极易恐慌、混乱,不易统一疏散,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救援措施,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校园内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事故预案 缺乏必要的消防器材,加上疏散通道不畅等,处置稍有不当,就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校园内违规用火用电 很多民办幼儿园内管理人员教育层次不高,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而且大多数人员都没有消防意识,随意拉接电线等,给消防安全埋下了极大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部分幼儿园负责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差,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火灾事故持侥幸心理;没有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或者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未认真落到实处,或者相关制度理论与自身现状不符,没有可行性,让相关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消防的整改和预防方案

严格规范建园标准及准入政策机制 幼儿园在初建、改建或扩建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务必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选址、建筑材料、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等方面的设计都必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提高负责人管理能力,强化校园硬件设施 幼儿园负责人应通过培训、考核,具备应有的综合管理能力,熟知相应法律法规,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提高对校园消防安全的重视。

幼儿园定期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 对幼儿开展消防知识启蒙教育,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教职工对消防安全真正掌握“一懂三会”,切实全面提高校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不断更新幼儿园内教学硬件设施 教室、宿舍、食堂等固定资产类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等,对校园自身而言,从基本设施上为孩子们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桌椅、床铺、教学电器等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规范等,保证质量从优,并定期维护保养;校园内大型娱乐设施、各类玩具是孩子们喜爱的对象,学校务必要严格按照采购程序,从源头保证物品的高质量、过硬的安全保障,充分考虑到与孩子们的年龄与接受,使用能力相符等因素。

全方位宣传教育,强化逃生能力 每学年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园内人员的逃生自救能力,以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家园共育”实施消防安全教育

除了在幼儿园内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外,要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家园”一起加强幼儿消防安全教育。

第一,家长和教师应该告诉孩子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设备,否则会让自己受到伤害。

第二,教会孩子认识一些消防标志,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的方向,哪些地方哪些东西不能玩,哪些东西是危险物品,等等。

第三,教会孩子如何弯腰匍匐前进,如何保护自己。教会孩子怎样拨打119火警电话,怎样报火警。

第四,告诉孩子火灾发生时,哪些地方不能待,身上着火了怎么办。

第五,告诉孩子在无法逃生时应该待在什么地方,如何让消防队员及时找到他们,等等。

第六,家长要起到榜样作用。家长是孩子第一任启蒙老师,家长的一言一行都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孩子,因而,平时家长要注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做孩子的表率。

第3篇

1.1程序公开程度不能适应公正执法的需要

信息公开是“民主主义之标准配备”。对于消防行政机构来说,程序公开是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但在“一法三令”中,程序公开的程度还尚有欠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

1.1.1强制执行的程序对公众的公开度不够

《消防法》第一次把强制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但没有规定程序,程序是由修订后的公安部120号令(第27、28条)规定的。消防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但是公安部120号令规范的对象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众对强制执行的程序还不甚了解,有违公开性原则,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容易激发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

1.1.2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的形式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但公安部“三令”的一些规定未能遵循这一原则。比如,120号令第5条对“可以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结果的规定,没有意识到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是事关公共安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的要主动公开的重点事项。

1.2消防行政程序中的一些瑕疵妨碍了行政效能的实现

良好的行政效能是解决消防监督执法问题的应急性措施。“一法三令”中的某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降低了行政效能。第121号令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这意味着,无论火灾的性质为何、大小如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一起火灾都要调查,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执法中落实较为困难,其程序设计也必然不能完全落实:一是实施难度较大。各个消防机构的执法力量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力量非常有限,而火灾调查对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品质要求较高,每一起火灾都到现场调查,将大大影响消防机构的正常运作,因而落实较为困难;二是每场火灾都参与调查的法律意义较小。对于没有法律意义的火灾,消防机构没有必要费神劳力地进行专业调查,特别是121号令第12条规定的火灾,根本不存在法律纠纷的可能,只作统计即可,没有必要进行专业调查,出具简易调查认定书。

1.3消防监督执法实践中存在程序错乱的问题

新的“一法三令”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重大改革,同时也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安消防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以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3.1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高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不能严格执法,,存在“”的现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致使法定的消防行政程序难以贯彻。

1.3.2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相应的程序。但是由于一些消防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有的执法行为仅仅在单一检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贪图方便,该出示证件的不出示证件,严重违反了执法程序。

(2)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把握不准,不清楚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处罚审批和下发处罚决定书等环节上的时间顺序,有的处罚在前、审批在后,有的处罚在前、听证在后,有的处罚在前、集体议案在后,甚至权利告知与行政处罚同时进行。

(3)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一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经验不足,忽视现场调查、检验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一般程序,进行片面取证,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

(4)法制审核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由于人员少,又没有专职法制员,一些法制员贪图省事,甚至对一些执法行为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态度,要么把问题交上去(由领导去审核),要么就是掩盖起来,严重违反审核程序,致使法制审核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二、加强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建议

消防行政程序法制是整个消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类似,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针对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消防程序法中有关程序公开制度

程序公开,是指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尤其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事项,必须公开实施。

2.1.1在消防宣传中增加消防行政程序法制的宣传

要加强对公民的相关程序法律知识的教育,不断扩大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充分借助传媒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传媒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消防法制的宣传,尤其是加大程序法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动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要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其他应当进行消防宣传的地方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知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及其程序知识,让公民了解有关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通过公民行政程序法制意识的提高,制约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乱作为、不作为。

2.1.2完善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

消防执法结果的信息主要是在消防行政系统,而消防执法信息不仅影响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现实利益,也影响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潜在利益,更影响广大公众享受公共安全保障及监督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权利。因此,在消防行政程序立法中,一方面要正面规定公民有自由获取消防执法信息的权利,以及为保障这种权利而强制政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如提出控告及其保障权、奖励基金等)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也要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消防执法信息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互联网、公示公告栏、送达法律文书等),解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信息公开方式不清楚的问题,保障公民可以不受阻碍地获取这些信息。

2.2完善消防行政程序规定

将火灾调查区分为统计调查和法律调查,对于对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没有危险性的火灾,不具有法律意义,由消防队出警人员简易统计即可,必要时也可以开展抽样性的调查统计,了解一定地区、行业、时段的火灾特点,作为统计数据向社会公布。而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发生其他责任争议的火灾,可能涉嫌构成犯罪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组织调查取证,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根据。

2.3严格执行行政程序规定

2.3.1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教育

首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班,使全体监督执法干部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学习到最新最权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等内容,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干部的业务水平。对于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程序法律的内容,可采取在岗自训等方式,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其次,通过机关干部下基层帮扶督导,可以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并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帮教,提高基层监督执法的水平。

2.3.2强化法制审核,对违反程序的现象及时纠正

法制审核是纠正违反程序、执法随意性的重要措施,必须要进一步加强。

(1)完善对法制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制审核的质量。法制员要切实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程序案件的把关。

(2)严格执行法制审核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坚持该审核的案件一个都不能漏过,不该审核的案件不能越权审核;不得随意变动审核程序,要注意区分依托网上审核的案件和手工审核的案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2.3.3切实实行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制

强化对消防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提高执法质量的保证。因此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必须完善内部监督的体制机制,加强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行政机构的监督;提高内部监察机构的责任心,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明确行政责任,坚持制裁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同时,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内部执法监督的工作机制,都应建立在程序公开的基础上,内外并举,才能真正落实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另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建立在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即每个执法人员及其岗位的职责都是建立在其明知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发生执法过错后乱打板子。

三、结束语

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发展方向

在建筑行业,监理的权力、行为深受社会诟病,其中的原因较多,如关系、利益、责任、专业等。经过近年来的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已出现了低潮期,而且对从事建筑行业的监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也为监理制度、体制方面的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随着这种大的建筑行业的“冷却”,淘汰了诸多不正规、不规范的监理企业与监理,然而,以目前的情况来看,仍然需要花大力气、下狠功夫去探讨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诸多问题,以便将整个监理行业重新进行规范化革新。以下就从该方面展开具体的讨论。

1现状

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自建国以来一直都在做基础建设工作,直到改革开放之后,出现了大规模的建设;以工程监理为例,通常的发展阶段从监理试点开始,然后逐步向稳定方面、深化方向逐渐发展,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制。比如,在法律方面,有法可依、有章程可循;在职业素质方面,逐渐提升,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监理单位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从事此业的人数也在增长;尤其是在2008年到2015年这短短几年,出现了集聚式的增长;而且经过的两年多以来的房地产业的直线下滑,使众多监理单位出现了“冷门”,好多监理人员无事可干,与此同时,也形成了某种类似“优胜劣汰”的结果,不正规、能力差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也遭遇了多年以来的“寒冬”。其次,虽然监理行业经过多年发展有了成绩,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2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从监理人员的素质来看,整体上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这是因为在前几年房地产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之际,诸多青年、壮年为了从中渔利,纷纷通过“函授”、“关系”等门道,不断的涌入监理行业;因此,在数量上的增长,并未带来质的变化,而且出现了对整体队伍专业性的影响,造成了诸多混乱;而且,由于此类人员的进入,导致了众多“不务正业之事”,比如,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就非常典型,且受到社会的诟病;另一方面,非专业性或专业化程度低与对利益的倾向,共同引起了对建设工作的质量的直接影响。其次,存在招标方面的恶性竞争;通常而言,实力强大的企业在规范的市场机制之下,以工程招标为例,通常都会考虑到实际的企业利润,但是,由于工程监理的存在,透过各种手段不断的以最低价进行恶性竞争,而且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当此类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在通过价格竞争拿到标的之后,往往会因建筑方对监理资质的审核等疏忽或者因某些其它原因,而造成了对实际工程质量的隐患或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恶性竞争也给监理市场带来了诸多混乱,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三,收费低的一个负面影响就是监理单位自身的运营受到负作用,比如,在人才的招聘方面、工资标准的设定方面、实际的单位实力方面都会受到某种因利润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从而在整体上拉低了监理单位的水准,这不利于监理单位自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向好发展以及壮大。

3解决措施

虽然比较突出或者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但以上三个方面表现最为显著,也是治理的当务之急。然而,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还应该认识到我国建设事业的布局与整体发展;需要认识到建筑行业在未来的发展趋趋,展望监理在未来的工作要求等;所以,在实际的工程监理方面的改革需要从整体上进行思考,从全面的角度进行考量,通过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等进行体系化的革新,从而推动其向着未来的有利方向发展,包括专业化、高效化、体系化、信息化等。因此建议如下。首先,应该根据该行业的特点或特征设置几大原则或按哪些原则进行革新。比如,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筑建设标准,以合同的形式,对施工的规范、质量标准、安全责任等进行具体设置;并且在新时期需要结合时展趋势与建筑行业的具体施工措施,以科学的方法、严格的技术标准、合理的检查手段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并为建筑质量提供等级评定的保障。再如,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中是通过人与机器共同完成;主体是人,应“以人为本”的理念,具体是通过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保证监理人员与施工方的独立地位,审核其质量保障体系、质量管理制度、项目监管责任;监管过程要坚守原则,严格执行制度、履行监管职责,但应该防止“人治”行为的出现。再如,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就要求提前做好各种预防备案,一旦遇到质量问题、技术问题等,需要及时的向施工人员提出,并向施工方提供解决方案等。其次,在明确了相关原则之后,就需要制定科学的建筑监理制度;监理公司应该发挥自己的特长,根据国家相关建筑标准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的建筑监理制度;细化制度,对于不同的项目进行不同的监督方法,对于一个项目的水电工程、消防工程、土建工程等分别建立相关制度,区分执行,确保针对性,从而达到监管的有效性;对具体问题,应该坚持“具体矛盾具体解决”的宗旨,将实际的施工与科学的制度合理安排,保证建筑施工监理制度的有用性、适用性、功能性得到有效发挥。通过考核制度杜绝存在的“关系问题”、“不作为问题”、“专业水平不足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培训课程,提高整体的团队素质。第三,应该注重在建设工作的每个阶段进行控制与提升,比如,在施工准备阶段的控制,对于施工材料、施工进度、施工方法、安全质量标准、工程核算等,都应该有具体的监督与合理的意见;做好监理自身的监理方案,并与承包方进行协调,并签署相关合同;审核各方面的建设资质,确保完整性;另一方面,施工各阶段的控制,应该对材料的质量、施工管理、施工体系的运转、施工工序的衔接等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执行阶段的有序性与合理性;对施工方面的人力、物力、设备等的状态进行监督;在竣工验收时,应该将整体的工程质量检测、分项检测等数据进行具体的记录与检查,并制定好检测报告等。

4结束语

总之,在新的时代,就要坚持与时俱进、因时制宜,尤其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理念与指导原则。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从管理、专业性、效率各个层面都有所突显,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就需要切实的以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主,以市场作为导向,利用现代化的“项目管理”思维,通过系统的构建、职责的划分、管理结构的变更、评估方式的转变、信息化改革等众多手段,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从而做好工程监理在未来的转型,以及为我国的建设事业提供质量担保等。

参考文献

[1]孙树杰,郭明利,解燕平等.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在建设项目实践中的差异[J].项目管理技术,2015(8).

[2]孙峭云.建设工程监理与建设工程的关系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36).

[3]陈丽.浅谈建设工程监理在隧道钻爆作业施工中的质量控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5(17).

[4]汪亚楠.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责任探讨[J].建设监理,2015(12).

[5]孟韬,李海南.“建设工程监理”课程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