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9:21:06
导语:在全球数字贸易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全球公认的标准行业分类
相关的行业分类标准如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ISCI),以及相关的产品分类标准如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CPC)和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都未能对内容生产行业或内容本身进行明确定义,但是这些分类系统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因此数字文化产品对这些规则的命名规则而言是一个新生的事物。以计算机软件为例,GATT和《信息技术协议》(ITA)对于软件的调整针对的是软件以物理方式存在的磁盘。而GATS是基于较早版本的CPC,仅仅涉及那些记录或产生内容的服务,如录音或对内容进行传输的服务,如广播电视播放服务。但是GATS不一定会涉及内容本身,无论是储存在有形介质上的还是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计算机软件,都缺少适当的分类;同样在现有的服务分类表中也没有直接与计算机软件直接相关的分类。
(二)现有的全球贸易框架下并没有提供关于服务、货物的明确界定
从实践中看,文化产品可以被数字化,这些经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可以通过网络的传输,以不同的形式为消费者所使用。数字化的文化产品如书籍、电影、音乐通过下载后,可以换成其他有形物的实物被出售。若只是在线销售,这与在电影院观看电影无实质区别,这可以认为属于服务。因此,从实践中看,对数字文化产品的理解存在区别。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别的问题不只在贸易领域存在,在商品归类时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最新版的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目录中就可以看出,在对货物与服务进行区分的各种标准中,没有一种可以再任何情况下都能提供一个有效的、切实可行的以及清晰的区别方法。在GATS生效以前,并不存在对服务和服务贸易统一的定义,学者们对此也持不同观点。从条款上看,GATS回避了学术之争,通过划定范围的方式规定了GATS所规范的服务贸易,什么是“服务”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GATS1.1条规定“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只是对GATS所适用的“措施”的界定,而不是对“服务”本身的界定。在GATS中对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也未有所涉及;货物与服务之间的区别是什么,GATS中也没有加以规定。
二、国际贸易中数字化文化产品的归类标准的现有主张
(一)数字文化产品适用GATT的主张
美国是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使本国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极力主张数字文化产品贸易享受GATT的保护。其主张的理由为:
1.适用GATT规则,更有利于视听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美国主张把数字文化产品划归到GATT之下比把其归到GATS之下更为有利,因为GATT为数字文化产品提供了更大的自由空间。因为关于是否永久性延迟征收数字文化产品关税在成员各方之间的讨论并未达成共识,把数字文化产品归类为由GATT调整,将会对世界贸易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GATT之下贸易自由化程度事实上要比GATS高很多,这一点没有什么令人奇怪之处,因为WTO成员方经过长达45年的时间对GATT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改善,以及对GATT之下的承诺水平逐步提高的结果。
2.确保WTO协议的技术中立美国担心那些一直由GATT调整的产品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受到尚未完善的GATS规则的约束。当前从GATT1994的“关税细目”和GATT第4条“电影限额”来看,这些数字化的产品内容一直都是由GATT1994来调整,在GATT1994的任何条款中,也没有GATT1994只能适用于有形产品的规定。如果仅仅出于对新的分销技术的考虑而把当前由GATT1994调整的电影、音乐等这些能够数字化的产品划到GATS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很难理解这一方式的正确性。目前被ITA协定所调整的计算机软件贸易,根据ITA协定的规定,消费者所购买的以实物方式交付的软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贸易限制,并且免除了关税。
(二)数字文化产品属于服务的观点
与美国的主张相反,欧盟主张数字化产品应被归类为服务。欧盟之所以持这样的观点,是因为他们出于保护数字视听产品这一目的。如果这些通过电子方式加以传输的产品在事实上被当作服务,欧盟就可以理所应当的适用其规则来调整通过网络方式传输的电影及电视节目,通过限制性的规则对视听产品的流通和传播实施歧视性待遇。并不是只有欧盟持这种观点,同样出于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目的,其他的WTO成员方也坚持认为通过电子方式传输的产品应归类为服务,具体来讲理由如下:
1.GATS从长远目标来看更有利于数字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欧盟认为WTO电子商务工作组当前的目标是寻求如何运用现有的WTO框架下的规则来调整电子商务的问题,而不能把重点过于集中于对市场准入问题的磋商这一问题上。欧盟并不认为只有GATT1994才能更好的规制电子商务中数字化产品的问题,虽然从当前GATT1994的结构来看,其位数字化产品贸易提供了更有利的规定。软件产业和电影产业之所以强烈要求把其归为货物,可能是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可能GATS还未能对这类产品作更加深入的、充分的考虑;其二可能是持有归为GATT调整观点的支持者认为他们宁愿选择现有GATT下的自由贸易承诺,而不愿意选择GATS之下不确定的承诺。
2.WTO框架下不存在确保技术中立的规则欧盟以在WTO协议中不存在把货物和服务同等看待的规定,作为反对美国观点的理由。现有的国际贸易制度并未就介质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文化产品。能否在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规则中找到相应的分类,从而依据这一结果来判定数字文化产品是属于GATT还是属于GATS,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判断数字文化产品的价值不是依据其载体,而是其内容本身。
三、数字化文化产品分类问题的实质
对此,有一种解释是发达经济体背负了过多债务,需要去杠杆,这导致公共部门投资不足,抑制了消费和私人投资。但去杠杆只是暂时的,从长期看,总体经济增长取决于劳动力及其生产率的增长。
因此,政客和经济学家都在思考:生产率增长减速是制约增长的永久性状况,还是仅仅是过渡现象?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主要因为决定这一趋势的因素范围甚广。除了公共部门投资不足,还有货币政策――不管货币政策成本和收益如何,它促使了公司用现金进行股票回购,同时实际投资依然被抑制。
与此同时,信息技术和数字网络让许多白领和蓝领的工作实现了自动化。对美国来说,2000年是转型最关键的一年,也许你已经预料到上述转型会导致失业并伴随生产率提高。但在2008年危机前的几年,数据显示,美国生产率呈下降趋势,而直到危机前夕,失业率并未大幅上升。对此有一种解释是,危机前几年,就业是由信用推动的需求支撑着。直到信用泡沫破裂,数百万工人突然丢了饭碗。其含义是自动化等于生产率提高这一经济逻辑并未失效,只是证明的时间延迟了。
但生产率之谜并不止出现在2008年危机时。在该危机前的20年里,美国生产国际可贸易商品和服务(占美国总产出的三分之一)的经济部门没有增加任何就业岗位,尽管以价值增加值衡量,该部门的增速高于美国不可贸易部门。可贸易部门的就业岗位减少大部分发生在制造业。尽管部分岗位减少是拜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所带来的生产率进步所赐,但也有许多减少是由于美国企业将供应链的某些部分转移到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中国。
相反,美国的不可贸易部门(占经济的三分之二)在2008年前的几年中增加了大量就业岗位。但这些就业岗位(通常是服务业)所带来的价值增加值往往低于所减少的制造业岗位。这部分原因在于,可贸易部门日渐向水平技能和教育程度较高的员工倾斜。从这个角度讲,可贸易部门生产率有所提高,尽管全球经济结构性转变的重要性,不亚于员工做同样工作的效率提高。
不幸的是,对发达经济体来说,可贸易部门人均价值增加值的提升,不足以抵消劳动力从制造业岗位转向不可贸易部门服务业岗位所造成的影响。因此,总体生产率增长缓慢。与此同时,随着发展中国家日渐富裕,它们也将投资于技术以应对劳动力成本的提高。结果,全球生产率和GDP增长的高峰也许已经出现。
在“二战”后的大部分时间里,全球供应链的组织原则一直是使生产向劳动力成本低廉的国家转移,因为劳动力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是流动性最差的经济因素。不容易自动化的高增加值服务业未来仍将如此。但对于资本密集型数字技术而言,上述组织原则将发生改变:生产将向最终市场转移,而最终市场将不仅出现在发达国家,还会出现在中产阶级不断壮大的新兴经济体。
20世纪90年代末的互联网泡沫,误判了数字革命的时机,但并未误判其重要性。人们热议的“物联网”也许要再过些年才会对总体生产率产生影响。
关键词:TPP;电子商务规则;影响;对策
2016年2月4日,12个成员国在新西兰奥克兰初步签署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由美国主导的这一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涉及到贸易领域方方面面的规则制定,其中,电子商务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成为TPP的核心内容之一。TTP有关电子商务规则的条款是美国利益的集中体现,有可能对我国国际贸易和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产生巨大影响,进一步对TPP电子商务规则的解读和分析,将有利于我们更清晰认识国际贸易规则,做出合理的应对策略。
一、TPP电子商务规则解读及评析
(一)TPP电子商务规则简介
TPP共30章,其中第14章是电子商务规则条款,共有18条。除了14.1“定义”、14.2“范围与总则”和14.18“争端解决”等3个条款以外,有关电子商务规则条款共有15条,归纳起来可分为消除电子商务贸易壁垒条款、促进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条款、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条款、降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条款以及网络安全与国际协调合作条款等五类。
(二)消除电子商务贸易壁垒
消除电子商务贸易壁垒主要包括14.3“海关关税”和14.4“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两个条款。“海关关税”要求成员国之间不得对用电子方式传输的数字内容征收关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性待遇”要求成员国不得对在它国发明、生产、出版、订约、或首次提供商业化的数字产品或生产者、开发者或所有者的数字产品采取歧视性待遇。
消除电子商务贸易壁垒相关条款主要反映了美国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利益诉求。美国企业在数字产品和服务领域占据绝对优势,通过消除电子商务贸易壁垒,摆脱各种限制,可以轻而易举进入成员国开展电子商务活动。
(三)促进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
促进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主要包括14.5“国内电子交易框架”、14.6“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和14.9“无纸化贸易”等3个条款。“国内电子交易框架”要求成员国遵守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电子商务示范法》或2005年签订的《联合国关于在国际合同中使用电子通信的公约》,避免对电子交易施行不必要的监管负担。“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要求成员国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可采取适当的电子认证措施向执法机关证明其认证的合法性,鼓励成员国之间使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无纸化贸易”要求成员国贸易管理机构以电子方式向公众提供贸易管理文件,并承认以电子方式递交的贸易管理文件与纸质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促进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相关条款承认电子签名、电子证书和电子贸易文件的法律效力,鼓励采取交互操作的认证方式,敦促成员国管理机构接受无纸化操作等都是促进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的措施。这些措施解除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障碍和束缚,有利于提高电子商务的效率,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
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主要包括14.7“线上消费者保护”、14.8“个人信息保护”和14.14“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等3个条款。“线上消费者保护”要求成员国采取透明有效的措施,保护消费者在进行电子交易时免受诈骗和商业欺诈行为侵害,并就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活动中开展合作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成员国意识到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对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的作用;要求成员国在国际机构的原则和指导方针下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要求成员国在处理发生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隐私侵权时采取非歧视做法;要求成员国公布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政策,包括个人如何获得救济和企业如何保证遵守所有法律要求;鼓励成员国之间建立保护隐私执法的兼容机制,以保护个人信息。“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共同抵制垃圾信息和邮件,将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降至最低程度;对滥发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方进行追溯。
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相关条款规定了有利于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和非歧视性地保护个人信息措施,并对垃圾信息进行了限制,可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为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权益保障。
(五)降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
降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主要包括14.10“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原则”、14.11“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14.12“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14.13“计算设施的位置”和14.17“源代码”等5个条款。“电子商务网络的接入和使用原则”要求成员国在遵守合理网络管理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按照意愿接入用户终端和使用网络服务和应用,并从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得信息。“通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要求成员国应允许商业活动所需的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信息跨境流动,不得对成员国企业商业活动采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贸易进行变相限制。“互联网互通费用分摊”要求成员国之间可以允许供应商就国际互联网连接基础设施的建立、运营和维护补偿费用等进行谈判。“计算设施的位置”要求成员国不得强制其他成员国把计算设施或将设施放置在服务接受国领土内作为其从事经营的条件。“源代码”要求成员国不得强制其他成员国商务软件提供商共享源代码。
降低电子商务市场准入门槛相关条款反映了美国基于其强大的信息产业实力,主张通过在网络接入、跨境信息传输等领域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利用互联网增强数据和信息自由流通,输出其文化价值观念、数字产品和服务等。这些条款反映了互联网经济时代特点,符合贸易自由化要求,对于美国而言,将极大增强其企业竞争力,然而,对于更多成员国而言,可能面临来自美国信息产业的强力的冲击。
(六)网络安全与国际协调合作
网络安全与国际协调合作主要包括14.15“合作”和14.16“网络安全事项合作”两个条款。“合作”要求各成员国共同帮助中小企业参与电子商务;就个人信息保护、在线消费者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电子通讯安全、电子认证、电子政务等领域加强法规、政策、执行和遵守等方面分享经验和交流信息;积极参加地区和多边论坛,鼓励行业企业制定包括行为准则、示范合同、指南和执行机制等自律措施,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网络安全事项合作”要求成员国加强国家计算机安全事件应对能力建设,利用现有合作机制,就识别和减少恶意入侵或恶意代码传播进行合作。
网络安全与国际协调合作相关条款反映了在电子商务具有全球性特点背景下,各国希望建立国际合作和协调机制来共同解决电子商务交易遇到的各类问题。虽然这些条款没有提出明确的合作机制,但是强调通过多边论坛会议等形式进行合作,给未来电子商务领域的多边合作指明了方向。
二、TPP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一)冲击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外部环境
TTP是美国重返亚太地区经济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包括的电子商务规则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不容忽视。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和电子商务大国,对世界贸易第一强国美国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压力。面对日益崛起的中国经济,美国启动“亚太再平衡战略”,企图以TPP为抓手,压制中国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重新主导国际贸易标准。特别是2013年中国超越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后,美国想利用其主导的TPP电子商务规则抑制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意图更明显。虽然中国尚未启动加入TPP谈判,在TPP生效前,有关电子商务规则的条款对中国影响还不显著,但是对于高速发展中的中国电子商务,必然受到TTP电子商务规则条款的制约,束缚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限制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空间和竞争优势
TPP电子商务规则为数字经济强国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占据竞争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电子商务领域还没有形成全球范围内通行规范之前,美国利用TPP在数字产品和服务提供上推行其价值,占据全球价值链上有利位置,强化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优势。TPP电子商务规则在表面的公平和开放中掩饰了不平等,对于竞争力较弱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意味着失去壁垒的保护,处于竞争劣势。因此,TPP电子商务规则一旦生效,将对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市场开放形成强有力地约束,美国等发达国家通过协定发挥其强大的数字产品竞争力。对于中国电子商务企业而言,虽然暂时不会受到TPP条款的制约,但是从长远来看,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必然在包括TPP成员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寻求发展。在美国已占据市场优势的背景下,中国电子商务的扩展和发展空间将受到压制,竞争优势将会被削弱。
(三)增加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成本
目前,TPP多数成员国都是发达经济体,已建立健全的市场机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开放经验,对TPP电子商务规则的高标准要求较能容易接受。对于正在高速发展的中国电子商务而言,则面临巨大的挑战。理论上,在TPP尚未生效之前,中国仍有机会推动本国企业进入TPP成员国提前开展电子商务领域的布局,享受国民待遇和TPP开放所带来红利和好处。但是,中国电子商务企业想在TPP成员国的电子商务市场价值链上提升自身的位置,从制度安排上需要付出较大的交易成本。因为TPP一旦生效,中国需要按照TPP要求大幅调整和改造相关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无形中增加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成本。
(四)推动中国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
WTO作为解决国际贸易问题、制定国际贸易规则的重要机制,从1998年启动工作组对电子商务展开广泛调研至今,有关电子商务规则体系仍在酝酿中。在WTO缺乏完善的电子商务规则情况下,以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电子商务条款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规则,成为了TPP的核心内容之一,在某程度上将成为国际电子商务立法领域的标杆和范本。美国所主导的TPP电子商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和立法主张,对未来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产生巨大影响。在TPP的压力和示范效应下,中国亟需利用双多边谈判机制,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制定,推动WTO就电子商务议题取得积极成果,为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五)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借鉴
TPP有关电子商务规则的条款,符合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特征,符合WTO所倡导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将对推动全球电子商务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TPP电子商务规则条款是国际电子商务领域有史以来内容最为详尽的协定,其内容广,要求标准高,对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中国可以在保障国家经济运行和意识形态安全的前提下,对照TPP电子商务规则相关要求,完善中国电子商务体系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为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提高中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的竞争力。此外,美国这种极力将其自由贸易协定推行为多边协议的做法,对于经常被动地接受国际规则的中国来说,也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三、中国的应对策略
(一)积极推动WTO制定电子商务新规则
WTO是中国参与国际经贸合作的基础,也是中国参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和制定国际贸易相关规则的重要平台。虽然WTO有关电子商务规则制定的谈判进展缓慢,但是中国应继续积极利用WTO多边谈判机制推进各方就电子商务议题取得共识。以美国主导的TPP电子商务规则中基本实现数字产品完全自由化,对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很不利。因此,中国应该积极联合与我国立场相近的国家推进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进程,推动电子商务或数字产品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中国应敢于在WTO就电子商务领域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方案,推动WTO对电子商务专门规则谈判,积极推动WTO制定电子商务新规则。
(二)明确中国在双多边电子商务谈判中主要利益点
由于历史原因,中国曾经错过了直接影响以WTO为主体的世界贸易规则创制的机会。在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信息技术产品的出口大国和最大网络零售市场的背景下,中国需要在双边协定和多边贸易谈判中明确本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利益诉求。中国需要改变以往参与WTO框架下数字产品相关谈判积极性不高的局面,成立专门工作组积极参加国际电子商务谈判。在中国诸多电子商务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的背景下,中国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更应该做好定位,通过谈判反映本国电子商务企业的利益诉求,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提升中国电子商务在未来世界经济发展的国际竞争力。
(三)完善中国现有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因其全球性的特点,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竞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安排是一个国家取得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TPP电子商务规则中很多条款均要求建立法律框架,这不仅体现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法治理念,也是为其企业获得国际竞争力保驾护航。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商务相关法律立法比较滞后,电子商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除了200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之外,中国还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的专门法律。中国在电子商务核心领域的立法尚有很大的空白,亟需制定通过类似《电子商务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基本法律。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对一些现行法律也需要不断调整、修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应及时增加电子商务相关内容。
(四)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
面对美国主导、试图孤立中国而推进的TPP和正在进行的TTIP谈判,中国应积极推行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目标“一带一路”战略,带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以缓解TPP带来的压力和冲击。在“一带一路”战略引领下,中国电子商务要加快走出去,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不断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商务合作,建立政府、企业、专家等各个层面的对话机制。中国电子商务走出去,有利于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区域内国家和地区整合资源,打通商贸、物流环节,促进区域内经贸交流和发展,有利于建立电子商务双多边交流合作机制。
(五)加强电子商务领域国际合作
国际合作是国际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国际合作,既有利于中国电子商务技术的进步,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力。中国不仅要积极发起或参与双多边关于电子商务交流和合作,建立电子商务合作双多边交流机制,而且要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订,增加中国在国际电子商务领域的话语权。中国加强全球范围内有关电子商务、网络安全和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等国际合作,有利于各国共同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提升网络安全能力,为中国更好参与到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电子商务营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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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立武、杨柳.美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电子商务条款探析[J].亚太经济,2013(6):45-50.
[关键词] 电子商务数字证书公开密钥
随着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融合,Internet已渗入到我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电子商务就是近几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和Internet的普及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数字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手段,相对于传统商务模式,具有便捷、高效的优点。它正在迅速地改变着人们经济活动中传统的交易方式和流通技术,它改变了贸易形态,也正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它的迅猛发展对全球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尽管如此,当今全球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完成的贸易额仍只是同期全球贸易额中的一小部分。究其原因,电子商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实现还依赖于众多从社会问题到技术问题的逐步解决与完善。其中,电子商务安全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核心和关键问题。
为了电子商务的安全,需要考虑的主要安全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效性。电子商务以电子形式取代了纸张,那么如何保证这种电子形式的贸易数据在确定的时间、确定的地点是有效的,是开展电子商务的前提。二是机密性。电子商务作为贸易的一种手段,其信息直接代表着个人、企业或国家的商业机密。传统的纸面贸易都是通过可靠的通信渠道发送商业信息来达到保守机密的目的。电子商务建立在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上,因此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非法窃取是全面推广电子商务应用的重要保障。三是完整性。贸易各方信息的完整性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因此,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和删除,同时要防止数据传送过程中信息的丢失和重复并保证信息传送次序的统一。四是不可抵赖性。在传统的纸面贸易中,贸易双方通过在交易合同、契约等书面文件上手写签名或印章来鉴别贸易伙伴,确定合同、契约的可靠性并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在无纸化的电子商务方式下,如何确定贸易各方的真实身份并对其发生的行为不能抵赖,这一问题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进行的关键。
因此,为了保证互联网上电子交易的安全性,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必须在互联网中建立并维持一种令人信任的环境和机制。基于公开密钥技术的数字证书解决方案,现已被普遍采用。
一、数字证书的概念及其内容
数字证书是是一种权威性的电子文档,形同网络环境中的一种身份证,用于证明在网上进行信息交流及商务活动的各主体(如人、服务器等)的身份,它是由一个权威机构发行的。每一个数字证书包含了用户身份的部分信息、用户所持有的公开密钥及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
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X.509对数字证书格式进行了定义,证书中包含如下内容:
* Version:代表证书的版本格式是版本1、版本2或版本3。
* Serial number:由认证机构发放的代表该证书的惟一标识号。
* Signature Algorithm:认证机构用来对证书进行签名所使用的数字签名算法的算法标识符及算法参数。
* Issuer Name:发放证书的认证机构的X.500名称。
* Validity:证书的起始和终止的日期和时间。
* Subject Name:与相应的被验证公钥所对应的私钥持有者的X.500名称。
* Subject Public Key:主体的公钥值以及该公钥被使用时所用的算法标识符及算法参数。
* Issuer Unique Identifier:颁发者惟一标识。
* Subject Unique Identifier:主体证书拥有者惟一标识。
* Extensions:证书扩充部分,用来指定额外信息。
* Signature: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
二、数字证书的认证原理
数字证书基于公钥技术。在公开密钥系统中,为每个用户生成一对相关的密钥:一个公开密钥和一个私有密钥。公开密钥用于对机密信息的加密,通过非保密方式向他人公开;私有密钥用于对加密信息的解密,由用户自己安全存放。这样贸易双方进行信息交换的基本过程是:发送方通过网络或其他公开途径得到接收方的公钥,然后使用该密钥对信息加密后发送给接收方;接收方用自己的私钥对收到的信息进行解密,得到信息明文。在这里,只有接收方(而不是其他第三方)才能成功地解密该信息,因为只有接收方拥有与之相对应的私有密钥,从而保证了信息的机密性。如果发送方在发送信息时附上自己的数字签名(数字签名是指用户用自己的私钥对原始数据的哈希摘要进行加密所得的数据),则接收方通过验证数字签名可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不可抵赖性。
由此可见,采用了公钥技术可以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但前提是必须确保用户所使用的正是另一通信方正确的公钥。如果入侵者用其他公钥值替代了有效的公钥值,那么加密信息内容就会被泄露给非预期的通信方,信息的安全保密性就会受到影响。采用数字证书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每一个证书包含了证书主体的一个公钥值和对其所作的无二义性的身份确认信息,这样就把用户身份和他的公钥绑定在一起。证书本身不需要保密,又因为证书中包含了认证机构的数字签名,所以具有自我保护功能,不可能被入侵者篡改,这样数字证书同时也能起到公钥分发的作用。
三、数字证书的类型
从证书的使用者来看,数字证书可分为个人数字证书、机构数字证书和设备数字证书。
1.个人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和个人的公开密钥,用于标识证书持有人的个人身份。
2.机构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企业信息和企业的公开密钥,用于标识证书持有企业的身份。
3.设备数字证书:证书中包含服务器信息和服务器的公开密钥,用于标识证书持有服务器的身份。
从证书的用途来看,数字证书可分为签名证书和加密证书。
1.签名证书:主要用于对用户信息进行签名,以保证信息的不可否认性。
2.加密证书:主要用于对用户传送的信息进行加密,以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数字证书的发放
数字证书是由一个权威机构―CA(Certification Authority)证书管理机构发行的。CA认证机构,作为电子商务交易中受信任的第三方,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和惟一性的特点,它承担公钥体系中公钥的合法性检验的职责。它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发放、撤消和管理,并提供用户信息和密钥的管理。
五、结束语
一、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的状况
(一)美国领跑世界文化产业
美国以其强大的经济基础和科技实力,对世界文化产业的发展和走向有较大影响。美国是世界上文化产业最发达、文化影响力最大的国家。早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文化产业就率先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并将其价值观推向全世界。美国出版的图书占全球35%的市场份额;美国的CD和录音带收入约占全球录音产业收入的一半;全球55%的家庭录像收入和55%的电影票房收入来自美国影像产品,全球基础有线电视、无线电视收入的75%及付费电视收入的85%来自美国电视节目。这些图书、CD、影像及电视节目使美国价值观念的触角延伸到世界的多个角落。进入21世纪,美国文化产业出口创汇达720亿美元并持续增长,成为美国最大的出口创汇行业。在美国400家最富有的公司中,文化企业约占1/4;文化产业年产值高达6000亿美元,占美国GDP的10%;从业人口1700万,占就业总人口的20%。美国的文化产业由此成为典型的新兴支柱产业。[1]文化内容的创造性生产是美国文化产业的主体功能,代表内容生产与创意的核心版权产业日益占据美国文化产业的首要地位。美国文化产业的产值主要以文化产品的内容生产及其输出为主。有研究表明,文化产品尤其是文化创意产品在其内容创意、产品制作、产品生产与复制、产品营销和传播四个环节上创造出不均等的附加价值,其比例一般为45%、10%、5%、40%。这四个环节的核心是内容创意,即原创性的知识是价值增值的源泉,而交易传播是产品价值实现的关键环节。因此,美国的文化产业日益重视将价值链增值环节向内容创意和交易传播转移,同时将经济附加值较低的中间环节或产业部门向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转移。《美国版权产业报告2011》表明,2010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增加值上升到9318亿美元,占版权产业比重的57.3%,占美国经济总量的6.36%。核心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持续保持高品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3]美国通过实施“自由市场”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双重战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一方面,高度发达的自由市场为美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平台。政府不设文化部门,也没有文化产业政策,政府促进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是加强宏观指导和公共服务。美国文化企业实行自由企业制度,联邦政府不干预电影、电视、广播、动漫等营利性文化产业的市场化运作,由各州及地方政府采取退税、减免税和贴息贷款等方式为盈利性及非盈利性文化产业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美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美国最早通过了《版权法》(1790)、《计算机软件保护法》(1980)、《反盗版和假冒修正法案》(1982)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此后,针对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又颁布了《反电子盗版法》(1997)和《跨世纪数字版权法》(1998),旨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大环境。
(二)英国文化产业因“创意”而成为“发展先驱”
自20世纪90年代起,英国就强调运用“创意”发展文化产业,并最早提出文化创意产业理念。英国文化创意产业涵盖了建筑、设计、软件和电脑服务、影视与广播、表演艺术、音乐、出版等13个文化产业。2010年,英国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超过2775亿美元,占GDP比重超过10%,是世界上文化创意产业年产值占GDP比重最大的国家。英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年均增速在5%以上,大大高于其他产业,是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英国文化产业每年的出口额超过80亿英镑。其中,英国出版业每年外销产值超过10亿英镑,是世界最大的图书出口及再出口国。英国有13.2万家广告公司,是世界上发展最完善的整合媒体中心;英国的设计业极具竞争力,年产值超过50亿英镑,尖端创新设计涉及所有相关领域;英国的音乐产品在全球占比已达15%,仅次于美国,居全球第二;英国视频游戏的销售额在全球占比16%。2010年下半年,英国创意人群总数接近230万。据英国政府预测,2017年英国的文化创意产业从业人数将再增加15万人。[5]现阶段,“创意产业之都”及“欧洲创意中心”曼彻斯特正发挥着积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伦敦作为全球三大电影制作中心之一、全球三大广告产业中心之一及国际设计之都,产业集聚效应显著。伦敦集中了英国70%的影视活动、90%的音乐商业活动,占有全国85%以上的时尚设计份额,时尚设计产业年产值达81亿英镑,2/3以上的国际广告公司的欧洲总部设在伦敦。[6]2010年伦敦创意产业从业人数达65.8万人,占英国创意产业总就业人数的28.6%。伦敦SOHO传媒产业聚集区、伦敦西区文化艺术聚集区、伦敦东部霍克斯顿区等创意产业园区,均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带动伦敦的产业功能配置日益优化和升级。与伦敦不同,曼彻斯特作为世界工业革命的发源地之一,通过自身的文化创意优势,打破了经济衰落的局面,并成为创意产业城市的“世界范本”。“创意产业之父”———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认为,英国文化产业的成功除得益于文化积累外,关键在于开发创意和政策引领与支持。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用政策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国家。1998年英国出台的《英国创意产业路径文件》明确提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有关组织管理、人才培养、资金支持等诸多政策,2008年的《超越创意产业:英国创意经济发展报告》及2009年的《数字英国》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在数字时代,将英国打造成为全球创意产业中心。未来几年,英国的文化产业政策,如《创意产业融资地图》、《融资一点通》等多项融资政策仍将继续释放巨大能量。英国将为所有孩子提供接受创意教育的机会,向学生传授从事创意产业的工作技能,并为青年人创造在创意部门工作的机会。英国还将充分利用高校资源为业界培养创意英才,从根本上保持文化产业的“世界先驱”地位。
(三)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增速较快,南南贸易日益重要
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起步晚,但发展速度较快。通过吸收发达国家的资金和发展经验,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文化产品出口增速远高于发达国家。以我国为例,2004~2008年,文化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为22%;2008年文化产业增加值为7630亿元,占GDP的2.43%;2009年出版的图书由2003年的19万种增至30.2万种,图书版权进出口比例由2003年的9∶1下降到3.3∶1,核心文化产品出口由2003年的56亿美元增至104亿美元,电视剧和电影年产量分别居世界第一和第三位;伴随上海文广、北京歌华有线、江苏凤凰出版传媒集团公司等“双百亿”企业的涌现,文化产业的集中度和集约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在印度,电影业发展尤为迅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度电影业年产量一直居世界第一位,年均营业额12亿美元。21世纪以来,印度电影业年增长率达15%,占国内市场份额95%,出口量居世界第二位。发展中国家以创意产品提升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市场份额不断增加。2002~2008年,发展中国家创意商品出口年均增速为15%(超过发达国家的10%),占世界创意商品出口的比重由37%增加到43%。其中,对发展中国家创意商品出口增长贡献较大的三个领域分别是:新媒体(出口所占比重由34%增加到52%)、艺术品(出口所占比重由52.6%增加至65%)和设计类(出口所占比重由46%上升到50.6%)。中国、印度、土耳其、泰国是创意商品出口增长最快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创意商品出口占世界20%,是世界创意商品出口最多的国家。南南贸易将成为未来世界文化产业贸易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发展中国家文化产品出口特别是创意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是发达国家。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间的创意商品和服务贸易增长迅速。2002~2008年,南南创意商品贸易翻了三倍,由180亿美元增加到600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22%(南方国家对北方国家创意商品出口年均增速仅为11.8%),占南方国家创意商品出口的比重由23.7%增加到34.1%。同期,南南服务贸易也由78亿美元增至210亿美元。由此可见,未来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文化产业贸易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二、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趋势
(一)创意产业特别是内容产业引领文化产业升级改造
创意产业特别是内容产业,适应了知识经济时代对文化产业的创新要求和科技要求,不断增强内生发展动力,从而成为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产业,领航世界文化产业升级改造。近年来,发达国家的创意产业增长速度快于国民经济整体增速,就业增长率高。依照英国政府给出的定义,创意产业主要指那些源于个人创意、技巧和才华,通过开发和利用知识产权,提供就业并创造财富的行业。据英国文化、传媒和体育部2011年12月的统计,1996~2010年间英国创意产业的增速是国民经济增速的2倍,提供就业岗位150万个,相关企业有10万余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5.13%)。此外,在世界经济发展的低谷期,日本通过发展动漫、游戏、服饰设计、流行音乐、料理等,再生了超级文化力。日本动漫约占世界市场份额的60%,其强大的发展动力来自集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管理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等多重创新于一体的产业综合创新体系。日本很注重在产品创新环节上下功夫,针对核心文化产品、形式文化产品及延伸文化产品分别强调开发内容创意、发散创意及关联创意等不同内容,从而使创意思维嵌入产业链的各环节。数字型“内容产业”是带动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升级改造的“生力军”。根据欧盟经济和社会委员会2001年的界定,“内容产业”是由那些开发、制造、包装和销售图像、语音、文本、数据或多媒体内容的企业组成,表现为以各种纸张、缩微胶卷、光存储器或磁存储器为载体的模拟或数字形式,具体包括印刷出版、电子出版及视听产业等。近年来,数字型“内容产业”异军突起。2002~2009年,全球以新媒体数字技术为发展要素的电影、视频、音频、网络游戏、在线数据库等数字型“内容产业”规模年均增长33%。其中,数字影音动漫、移动数字内容和互联网数字内容三项占总规模的85%以上。[8]当前,美、日的数字型“内容产业”走在世界前列。数字音乐已成为美国音乐产业发展的新增长点。2010年数字音乐专辑销售额在全美专辑销售额中占比26.5%,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数字音乐市场。①2002~2011年,日本“内容产业”的数字化率由27.3%上升到63.5%,文化产业结构的数字化升级趋势明显,形成了数字动漫、数字影音、数字教育、数字出版、数字展示等跨行业产业。
(二)南北文化产业非均衡发展态势日趋明显
文化产业在全球迅速扩张,南北非均衡发展之势日趋明显,南北“文化鸿沟”凸显。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的数据显示,在世界文化产业中,美、欧、日占比分别为43%、34%和10%,其他国家占比13%(其中,中国占比不足4%)。2011年,主要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10%,而中国刚超3%。[10]《全球竞争力报告(2011-2012)》分析指出,发达国家在文化企业价值链宽度方面优势明显。以价值链宽度指数衡量,日本、瑞士、德国的得分分别为6.30、6.10、6.10。中国排在第13位,得分4.00。此外,美国的传媒业和电影业、英国的软件业、法德的出版业等,均执国际业界之牛耳,彰显出各自在创意核心产品的研究与设计、生产与传播等方面的巨大优势,而创意衍生品授权制造、动漫产业加工制作等价值链上附加值较低的中间环节则向发展中国家扩散。发展中国家在印刷品、出版物、视觉艺术、表演艺术类出口中所占比重较低,在网络游戏、新媒体等新兴文化业态方面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的文化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尚未释放出文化产业的巨大潜能,而发达国家的文化产业现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支柱产业。南北文化产业非均衡发展由多种因素共同促成。一是南北国家在文化产业研发投入上差距较大。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数据显示,2011年日本、瑞典、瑞士、德国、美国的文化企业研发支出指数,分别为5.90、5.80、5.80、5.50、5.50;在发展中国家里,中国支出指数较高,但仅为4.20。二是发展中国家尚未形成文化产业链条,有碍于产业的升级改造。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中的旅游、教育、培训和体育产业等传统延伸产业相对成熟(如印度的电影产业,墨西哥的文化旅游业,泰国、马来西亚、摩洛哥的手工艺产业等),但由于创新能力弱且与市场化的商业运作尚未形成有效结合,而在动漫、视听、音乐、绘画、网络游戏、数字出版、创意设计等高层次文化产业方向上延伸不够,产销链条不完整。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擅于从世界各国选取具有高附加值的传统文化资源,通过产品创意、市场化运作、商业包装等方式,创造出更多、更大的文化发展契机。三是发展中国家有待培育有利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经济与社会环境。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文精神的支撑,离不开城市化这一必要的发展基础,也离不开网络信息技术在各国间构筑的文化商品流通平台。据联合国《2011年人类发展报告》和世界银行《2012年世界发展指数》公布的数据,发达国家在人文精神程度、城市化水平及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均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美国人文发展指数为0.91,城市人口比重为82.6%,国际互联网普及达74.24/百人;而中国人文发展指数为0.687,城市人口比重为47.8%、国际互联网普及率为34.38/百人,在20个国家中排名比较落后。[11]由此可见,发展中国家在资本、培训、市场知识、文化基础设施和政府政策等方面亟待改善和提高。
(三)全球文化产业向高科技化、垄断化方向发展
世界文化产业在结构升级和全球化过程中,高科技化、垄断化特征日益凸显。发达国家在拥有资金实力的基础上,借助科技优势及文化产业规则的制定权和话语权,在整合世界文化资源的过程中,不断打造并强化其垄断地位。发达国家所掌控的大型跨国公司日渐主导世界文化市场。这些跨国公司不断向全球扩张以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并规避投资风险,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空间备受挤压。以图书市场为例,1999年全球图书市场的1/3份额被世界10大出版商中排名前两位的德国贝塔斯曼集团和法国的拉加德尔集团所垄断。近年来,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文化垄断地位进一步加强。全球50家媒体娱乐大公司拥有世界95%的文化市场份额,世界音乐出口的90%由发达国家大集团所操控。跨领域并购与高科技相结合,巨型文化托拉斯不断涌现。自1995年以来,电脑、电信、娱乐等与媒介高度相关的产业开始与广播电视台兼并组合,推动了美国媒介产业集团开始向媒介传播的网络化与传播手段的高科技化发展。1995年,迪斯尼公司收购了美国广播公司ABC;1996年,时代华纳公司与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所属的特纳广播公司合并,取代迪斯尼再次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媒介集团;2001年,美国在线和时代华纳正式合并。并购之后的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迪斯尼和维亚康姆成为集电影、有线电视和出版于一身的“文化巨无霸”,操控着世界75%的电视节目和66%的广播节目的生产与制作,并带来一系列衍生产品,从而裹挟巨资向更广泛的产业领域拓展。
三、推动我国文化产业大发展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取得长足发展。2006~2013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由5123亿元升至21320亿元,所占GDP比重从2.37%升至3.69%。但面对世界文化产业发展迅猛、非均衡态势日益严峻的巨大挑战,我国需要紧跟时代步伐,采取多种措施促进文化产业大发展。
(一)以文化消费带动文化产业发展
我国消费结构的第一次升级是基本生活用品消费,第二次升级是彩电和冰箱消费,第三次升级是汽车和住房,第四次升级是向旅游、教育、娱乐等文化类消费转变,文化消费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现阶段,模仿型排浪式消费阶段在我国基本结束。在新常态下,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首先从文化消费上体现出来。2014年,中央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208.07亿元广泛用于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西新工程、地市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建设;文化信息服务网络覆盖近3万个乡镇街道、70万个村(社区),人们在偏远山区也可使用国家数字图书馆的数字资源。①这在当前及未来相当长时间都将在较大程度上促进文化消费,尤其会带动农村居民的文化消费,从而扩大全民文化消费需求,在源头上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发展。
(二)以文化创意和科技创新耦合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的核心是创意,科技的核心是创新。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之耦合是知识与文化创意的经济化过程,也是文化生产力与科技生产力“双引擎”驱动的实质所在。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的耦合与文化产业发展方式转型升级间存在如下密切关联: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之耦合文化资源要素与科技资源要素融合文化生产力与科技生产力的融合文化产业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因此,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的耦合成为驱动文化产业发展方式深层次转变的重要内容。以安徽一出版集团为例,该集团在上海自贸区注册了时代文化公司,开发了一个最新软件叫“一键传输”。如,某人进行演讲,配了照片和讲稿后,把这些素材输入软件里,按一个按键,后台打印就是一本书。此举既体现了文化创意,又体现了科技创新。
(三)繁荣小微文化企业,做实文化产业
“中国方案”成经济全球化新范式
5月14日,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发表了题为《携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主旨演讲,提出坚持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将“一带一路”建成和平之路、繁荣之路、开放之路、创新之路、文明之路。这是创新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 为全球化注入了新的动力和指引了新的方向,成为一个新的全球化范式。
和平之路。主席指出,“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和平安宁的环境。要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伙伴关系。各国应该尊重彼此、尊严、,尊重彼此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要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营造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要着力化解热点,坚持政治解Q;要着力斡旋调解,坚持公道正义;要着力推进反恐,标本兼治,消除贫困落后和社会不公。
繁荣之路。主席提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要聚焦发展这个根本性问题,释放各国发展潜力,实现经济大融合、发展大联动、成果大共享。要深入开展产业合作,加强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抓住新工业革命的发展新机遇,培育新业态,保持经济增长活力;要建立稳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金融保障体系,创新投资和融资模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多元化融资体系和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普惠金融,完善金融服务网络;要着力推动陆上、海上、天上、网上四位一体的联通,聚焦关键通道、关键城市、关键项目,联结陆上公路、铁路道路网络和海上港口网络;要抓住新一轮能源结构调整和能源技术变革趋势,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开放之路。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要以开放为导向,解决经济增长和平衡问题。要打造开放型合作平台,维护和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共同创造有利于开放发展的环境,推动构建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投资规则体系,促进生产要素有序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要有“向外看”的胸怀,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推动自由贸易区建设,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同时,要着力解决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分配差距等问题,建设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经济全球化。
创新之路。主席提出,搞好“一带一路”建设要向创新要动力。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
文明之路。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要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推动各国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信任。要推动教育合作,扩大互派留学生规模,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要发挥智库作用,建设好智库联盟和合作网络;在文化、体育、卫生领域,要创新合作模式,推动务实项目;要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产品和遗产保护;要加强各国议会、政党、民间组织往来,密切妇女、青年、残疾人等群体交流,促进包容发展;要加强国际反腐合作,让“一带一路”成为廉洁之路。
丰硕成果开启经济合作新空间
在本次论坛期间,各国政府、地方、企业等达成一系列合作共识、重要举措及务实成果, “一带一路”进入新的阶段,开启了经济合作的新空间,为企业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
270多项成果凝聚发展共识
本次论坛共形成270多项成果,涵盖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5大类。其中,在对接政策和发展战略、推进经济走廊建设、加强重大项目合作、加大资金支持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新举措,包括宣布向丝路基金新增资金1000亿元人民币,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规模预计约3000亿元人民币。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将分别为“一带一路”有关合作提供2500亿元和1300亿元等值人民币专项贷款。
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为推进“一带一路”融资体系建设,在中方倡议和推动下,中国财政部与阿根廷、英国等26国财政部共同核准了《“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
经贸合作将实现跨越式发展
本次论坛在经贸领域达成的成果也非常丰硕:预计未来5年,中国将进口超过8万亿美元的商品,对外直接投资将超过7500亿美元,出境游客将超过5亿人次,这将为世界各国带来巨大商机。在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的系列举措方面,包括“预计未来5年,中国将从沿线国家和地区进口2万亿美元的商品”“从2018年起,我国还将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将同30多个国家签署经贸合作协议,与沿线国家合作实施100个贸易投资促进项目”等。
论坛期间,中国商务部与参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的60多个国家有关部门及国际组织,共同发出《推进“一带一路”贸易畅通合作倡议》,向国际社会表明支持经济全球化的共同立场。
中企出海市场空间拓宽
高峰论坛期间,一系列企业合作大单密集签署: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与沙特代表团代表共同见证了双方炼油、化工、零售联合项目签约;中国石油集团与国开行、阿塞拜疆国家石油公司签署关于阿塞拜疆天然气化工项目的投融资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中铁与孟加拉签署了孟加拉国家数字联通项目的框架协议……
“一带一路”拓展了市场空间,毫无疑问给企业都带来各种各样的商机。首先是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一带一路”的域内国家大部分都是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是优先领域。其次是带来了开展进出口贸易的机会。再次是带来了投资机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潜力巨大,中国企业恰逢一个“走出去”的,无论是农业、矿业,还是制造业、服务业的投资,都将开展得风生水起。
“世纪工程”带来的民生红利
更多岗位和更高的收入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正在成为贸易投资兴业的沃土,中国企业已经在20多个国家建设56个经贸合作区,为有关国家创造近11亿美元税收和近18万个就业岗位。在这次论坛上,各国达成共识,将促进“一带一路”相关国家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助力地区和世界经济增长。沿线国家民众的就业和收入将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出行更方便
道路通,百I兴。本次论坛倡议着力推动陆上、海上、天上、网上四位一体的联通,联结陆上公路、铁路道路网络和海上港口网络。中国正在努力将这种互联互通的经济机会,扩展到那些被现有国际经济机会隔绝的地方。
更多人跨越“数字鸿沟”
在这次论坛上,中国倡议加强在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纳米技术、量子计算机等前沿领域合作,推动大数据、云计算、智慧城市建设,连接成21世纪的数字丝绸之路。这一倡议得到各国代表积极响应和高度认同。
改善生态环境
本次论坛上,中国宣布将设立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倡议建立“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并为相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援助。生态环保理念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传播、落实,各国民众能够既享受到发展的好处又有青山绿水。
特色旅游更可期
本次论坛上,中国倡议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联合打造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旅游产品和遗产保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已成为中国民众出境游热门目的地,中国与沿线55个国家缔结了涵盖不同护照种类的互免签证协定,22个国家单方面给予中国公民免签或落地签入境待遇。沿线国家也成为中国入境游的重要客源国,预计“十三五”期间中国将吸引沿线国家游客8500万人次,拉动旅游消费约1100亿美元。
医疗水平逐步提高
本次论坛上,中国宣布将继续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加强合作,共同打造“健康丝绸之路”。今年8月,在北京将举行“一带一路”暨健康丝绸之路高级别研讨会,倡议启动“一带一路”公共卫生联盟、“一带一路”医院临床专科联盟等合作机制,共同打造“健康命运共同体”。
内容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和融合,以及Internet(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发展,国际贸易领域正在发生一场结构性的商业革命,网络贸易(Trade on Internet)应运而生。本文着重分析网络贸易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指出国际贸易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最终指出将来的国际贸易形态将是国际网络贸易形态。
关键词:网络贸易 传统国际贸易
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互联网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网络上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软件设计、音像书刊、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其交易磋商、签约、货款支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即实现“在线交易,离线供货”。网络贸易是将互联网应用到传统国际贸易中,这使传统贸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网络贸易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
网络贸易是对传统国际贸易的挑战,同时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了剧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国际贸易商务场所和运行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厂商对产品的营销、谈判、订货、销售、分发、支付等贸易流程的商务活动往往分别在不同的场所进行,而网络贸易则把这些国际贸易的商务活动集中在网上来进行,即进行以网上营销、网上谈判、网上订货、网上销售、网上分发、网上支付等组成的网上国际贸易商务,这样也就使得传统国际贸易运行发生了实物运行与网络商务运行相结合的国际网络贸易的新变化,从而大大提高了贸易的效率。有人预测,未来30年内,30%的消费支出将通过国际互联网络进行。
国际互联网的发展使各种贸易形式数字化,信息以电子化的方式很容易被复制和传播,从而开辟一个全新的网上贸易市场。网络贸易迅速快捷、费用低、信息量大,甚至可以使人们看到实物照片和录像资料。通过国际互联网,企业能够不受时间与地域限制,买卖双方可以在网上展开询价、谈判等商务活动,实现网上售货或订货,与供货商、批发商、零售商直至最终用户建立密切的联系。这种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来处理业务文件的技术,可大大提高商贸文件的传输速度,降低文件成本,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带来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二)国际贸易的主体和客体发生变化
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买者和卖者,由于他们可以从网上获得更多的信息,因此,成为网络人的买者和卖者其搜寻信息和获得信息及根据信息进行决策的流程和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网络贸易的买者和卖者可以跨越中间商直接结合。当然,应该看到的是中间商在网络世界中也必须寻找自己在新的网络市场中的定位。
值得注意的是,一种新的国际贸易主体随着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而产生,这就是专门提供国际贸易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咨询及交换的网络公司的出现。这种网络虚拟公司相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的卖者和买者可以从信息上操纵、联合更多的国际贸易的卖者和买者,在一定程度上,它可以使国际贸易中的买者和卖者对其产生一定的信息依赖。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贸易的客体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是国际贸易的客体从传统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产品的商品贸易与旅游、工程等服务贸易的贸易构成,生长出新的网络信息贸易,其中重要的构成就是电子数据交换。很显然,随着国际贸易主体和客体的变化,它们之间的关系必然发生一定的新变化。
(三)网络贸易削弱了商品和劳务提供者及消费者之间在地理位置上的联系
国际贸易的地理方向发生了从简单的国与国、区域与区域向全球化的转化,网络国际贸易更倾向于为全球范围的贸易选择,使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活动由固定场所转移到了没有固定场所的、开放的国际互联网上。传统的贸易体制下,商品的跨国流通一般通过有固定场所的国际性贸易公司来完成,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跨国贸易可以不通过贸易公司,而是通过联接世界的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只要贸易公司就近与Internet建立连接,就可以方便地通过互联网与该网上的任何经济体建立贸易联系,进行贸易洽谈和交易。
与传统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最明显的特点在于全球化趋势。现实世界以地理确定边界,而且网络本身没有边界,网络社会是开放的,没有地域的限制,是一个全球性系统,具有资源共享性。因为国际商务的主要媒体――国际互联网从本质上讲就是全球性的。无论在哪个国家,你只要能够接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方便地使用国际互联网所提供的各种服务,享用国际互联网上庞大的信息资源。尽管大家联接国际互联网的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有的企业拥有不间断的计算机联接系统,而另外一些企业或个人则通过调制解调器和公共电话网拨号入网的临时联接方式,还有的通过无线移动通讯网络或卫生网络系统接入国际互联网,但是无论哪种联接方式,都可以实现相同的联接效果,即进入全球市场。
因此,网络贸易的市场范围与传统市场是不同的。传统市场由于受到国界的限制,国际性的产品或商务的商业交换活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政府的直接干预。因此,从一国的角度出发,传统市场按地域被分为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这个市场的界限分明。工商企业的发展一般是从国内市场做起或先立足于国内市场,然后再开拓国际市场,因此,从传统的经营概念出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是国内市场经营活动的跨国界扩展。而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的网络贸易使企业从一开始就面对全球市场。
(四)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国际互联网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战略,这种经营战略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生产者与用户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信息网络成为最大的中间商,国际贸易中由进出口商作为国家间商品买卖媒介的传统方式受到挑战,由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委托-关系与方式发生动摇,贸易中间商、商和专业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对降低,引发了国际贸易中间组织结构的革命。
(五)国际贸易制度结构发生了新变化
世界贸易组织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积极推动占全球电讯服务收入95%国家和地区的基础电讯服务市场准入的谈判,达成了《基础电讯协议》。并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43个国家和地区代表达成了《信息技术协议》,这些签字方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占全球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的92.5%。1997年5月,美国政府宣布了一项互联网免税区的建议,而世界贸易组织第二届部长会议决定不对网络贸易征收关税,这个决定很可能还继续下去,这意味着互联网可能逐步成为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实际上,《基础电讯协议》、《信息技术协议》、《金融服务自由协议》及世界贸易组织批准的不对网络贸易征收关税等都是促进国际网络贸易发展的制度安排,而这些有利于发展网络贸易的制度安排将减少贸易的“成本”。这样也就使得国际网络贸易比传统贸易得以有更多的贸易创造和贸易增长。相对于旧的、传统的国际贸易制度,这是国际贸易制度的创新,必将促进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
网络贸易引起信息贸易的飞速增长
传统的贸易以实物贸易为主,而网络贸易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则更多地表现在无形财产的许可与转让,如计算机程序、游戏、书、音乐、各种图象以及各种可数字化的信息。与传统贸易相比,这类交易虽然也具有销售的特征,但销售的对象却发生了变化。
作为国民经济先导产业的信息产业发展是人类历史上又一次产业革命,在未来的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产生和传递都是通过信息业完成的,因此信息产业将成为未来产业结构中的基础产业,成为带动全球经济发展的火车头。预计到今年,全球信息产业的销售额会超10000亿美元,从而成为全球第一大产业。信息时代的国际贸易迈向信息化是大势所趋,国际贸易的机会也因此而得以增加。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传统服务贸易中的服务产品要与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上保持高度一致不同的是,网络贸易中的服务贸易,服务与生产和消费在时空上有一定的分离,在网络上,光纤通道可以在网上像运输产品一样运送金融、广告、会计、设计、法律咨询、技术咨询、数据处理、文化、教育、医疗等信息化的服务产品,国际信息贸易正从国际服务贸易中分离出来,以一种独立的新的贸易形式出现。国际信息贸易指的是与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有关的一切跨国贸易形式和活动。因此,国际贸易将由商品贸易(消费品、生产资料贸易)、劳务贸易、(运输、旅游、工程承包)和信息贸易(技术、信息商品和信息服务贸易)三分天下,而国际信息贸易的发展正是国际贸易商品结构高级化、软件化及国际贸易总量得以不断扩大的动因之一。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技术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上升。电子计算机、通讯设备、文化信息设备等信息技术的硬件贸易和相应的软件贸易构成国际信息贸易的主体内容,它们是国际信息贸易的物质形式,也是世界信息经济的基础。
信息内容本身成为可贸易的商品。在信息网络的交互式环境下,宣传品(广告)、电影、电视、录像、书籍、杂志、报纸等产品的贸易,都可以通过网络终端的传输达成交易、网络贸易将向贸易的信息流动的无形形式转化。信息内容的交易可以多次重复进行,无形信息流和有载体的信息流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拓宽了国际贸易商品概念范畴。
国际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国际信息服务贸易包括国际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如工程咨询、法律、财务服务贸易)、国际经贸信息服务、国际专家服务(如国际教育、医疗专家服务贸易)等,都可通过信息网络的“运送服务”方式进行信息的交流和反馈,“足不出户”即可为全球各地的人们同时提供服务。
结论
综上所述,网上市场将成为有史以来世界上最大的市场。同时也说明在网络贸易出现的今天,国际贸易正发生着巨大变化,不仅从贸易场所,主客体及运行发生变化,而且由网络所带来的信息贸易的比重也飞速增长。此外,随着国际网络制度创新速度的加快,国际贸易以网络贸易形态进行将取得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商务部.中国电子商务报告(2006-2007).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杨坚争.电子商务基础与运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6
3.[美]David kosiur著.陈曙辉等译.电子贸易.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4.杨坚争.我国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8(10)
作者简介:
望着北京国际饭店国际厅中坐满的250多人,来自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一位来宾非常感慨: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在中国如此popular。
她说的是正在这里举行的“WTO: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北京)国际研讨会”,这次由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由国家发改委、信产部、科技部、广电总局、国务院信息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家中国部委支持的会议,吸引了来自美、欧、巴西、印度等国以及国际组织、国内外国际知名企业、标准化机构等的高级官员和专家。
中国政府曾于2005年5月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提案,提请WTO就该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予以关注,并对解决方案进行研究。该提案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次会议旨在进一步深化全球对“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重要性的认识,共同探讨该问题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的解决方案。
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在研讨会开幕辞中指出:“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随着全球经济、特别是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问题,涉及标准化、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多方面的问题,内容十分复杂。”然而在这个问题复杂的背后,却是巨大的商业利益。谁在这个领域中占据上风,谁就有可能在数字经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中国政府的态度是鲜明的:中国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是明确的,决心是坚定的。但中国“不赞成滥用知识产权协议和规则实施技术垄断的做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表示:我们既要照顾到技术未来发展方向、鼓励创新,又要照顾到不同国家的利益诉求、社会公众利益、不同国家的发展阶段。应当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惠及地球村的所有公民,这也是我们的共同追求。
巴西工业发展与外贸部副部长苏亚雷斯也强调:当我们考虑国家、区域或者国际的协商一致标准时,必须要认识到所有的标准都直接与公众的毅力相关。
【关键词】数字化产品;课税;征税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5-081-02
一、数字化产品国际立法模式比较
目前,国际社会关于数字化产品课税立法措施和实施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国家或组织联网免税法案年5月通过,2007年10月31日决定延长至2014年盟增值税改革法案年开始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有明确的立法措施作发展组织(OECD)在线销售消费税课税指南年通过,对于C2C模式销售产品如何征税并没有涉及,存在一定的缺失组织(WTO)子商务计划品贸易适用GATS,但保证GATT层次上的准入上述图表,可以看出数字化产品课税立法模式缺乏国际统一协调,主要有美国免税模式、欧洲的增值税法案、南非隐含立法模式。具体来说,第一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法案。其实,最早自1996年起美国就主张网络贸易免税方案。1998年5月获参议院通过的《因特网免税法案》规定了3年免征期。随后,该法案多次延长免税期限。尤其是,《英特网免税法修正案》在2007年10月31日经美国总统签署正式生效,将免征禁令期限延长至2014年。但是,美国实施双轨制方案,规定在1998年10月1日前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约10个州可以继续适用“祖父条款”。
第二种模式,以欧盟为代表的增值税法案。欧盟对从事数字化产品贸易的企业和消费者征收增值税始于1998年。尤其是,2008年2月又通过了增值税改革方案。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一,今后在欧盟范围内对购买者不再由服务商注册所在国征税,而转由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征收;第二,为了协调个别低税国家的利益,服务商所在国对转交给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的增值税仍有权留存一定的比例:2015—2016年均为30%,此后递减为每年15%,直至2019年1月1日终止。
第三种模式,以南非为代表的隐含征税制,虽然其国内增值税法案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对数字化产品征税,但从其条款隐含的实质来看,应予以征税。然而,该模式也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如OECD在2006年《国际增值税/货物服务税指南》中指出:除非一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对企业征税,否则企业不应承担额外税负。
二、数字化产品交易性质及征税分歧问题
关于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及是否征税问题,国外学者主要存有三种不同的态度:第一种观点以美国为典型的免税派认为,不应对数字化产品征税,否则会严重阻碍其贸易的发展。关于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美国学者采取了双重标准。一则,在国内,主张数字化产品交易不受货物买卖法的规制;二则,在国际上,基于美国在数字化产品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坚决反对欧盟通过的增值税法案。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美国为维护其国家利益的需要,而非从立法角度作出的科学论断。如美国学者Roy Rohatgi等。
第二种观点,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主张,数字化产品既不应承担超额税负,但也不能予以免税。而且,基于美国在全球数字化产品交易上的主导地位,如不对其征税,将会使得欧盟企业在竞争中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因为欧盟企业向其成员国内外销售数字化产品,均需缴税。关于征税的具体地点,欧盟多数学者认为,应由发生实际服务消费的国家征税。
第三种观点,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折中派认为,如果不对数字化产品征税,则可能造成对本国税基的侵蚀。但是对于征税的税种,观点各异。如印度学者认为,数字化产品交易应视为一种特许权转让,进而征收预提税。新加坡学者主张,数字化产品交易应视为提供劳务,缴纳一定比率的货物与劳务税。南非学者Oberholzer也指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是合理的。但他强调,南非并没有对其如何征税提供确切的立法指引。总之,国际上对数字化产品是否征税及所使用的征税方法,存在严重的分歧,各国学者间也缺乏共识。
三、数字化产品交易性质的应然分析
(一)WTO体制下的应然分析
究竟数字化产品应视为货物抑或服务,国际社会也存在严重分歧。虽然美国为了维护其数字化产品贸易的优势地位,强调在其国内不能适用货物买卖法,但却在WTO体制下主张应适用GATT。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如果数字化产品交易属于货物销售而非提供服务,则有利于其数字化产品贸易的自由化,巩固美国的贸易优势地位。与之相对,欧盟则主张,数字化产品并不具备任何物理特征,因而应视为服务提供,进而适用GATS。甚至,一些国家主张数字化产品既非货物贸易,也非服务贸易,应适用TRIPs协议。
综上,可以看出,各国对于在WTO体制下,数字化产品的交易性质并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由于各自主张的不同,因而适用于不同的WTO协议。实际上,为了维护技术中性原则,WTO电子商务计划提出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适用GATS,但保证GATT层次上的市场准入。
(二)OECD框架下应然分析
关于数字化产品属于服务抑或货物,OECD的态度是明确的,应将其视为一种服务提供。关于征税方法, OECD税务委员会第9工作组于2001年2月一份报告建议,对B2C交易情形,实际消费地应为接收方拥有惯常居所的国家;对B2B交易情形,应将接收方拥有商业存在所在地视为跨国交易的消费地。随后,OECD在2006年2月又了《国际增值税/货物服务税指南》,再次确认了上述建议。尤其是,2008年1月OECD了三份有关跨国远程在线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的消费税课税指南,使得2001年报告和2006年指南建议的征税方法,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四、我国的路径选择
近年来,我国学者开始对数字化产品交易的性质进行了相应的探讨。部分学者认为,数字化产品应视为货物销售,且赞成WTO电子商务计划所提出的建议。也有个别学者认为,我国有关税法应将其视为现行营业税意义上的销售劳务或无形资产,而非现行增值税意义上的有形货物销售。有的学者主张,数字化产品分类不同,其所得性质应不同。尤其,对于下载、订购已经获得版权保护的数字化产品,并供商业开发利用的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对于具体征税方法,国内学者则较少展开深入分析。总之,与国外相比,我国目前对于数字化产品课税的立法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仍需要就中国的路径作出明确的选择:现阶段不征税,但可借鉴美国模式,规定合理的免税期限。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