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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

时间:2023-06-04 09:21:18

导语:在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

第1篇

(一)概念。宏观经济管理是指国家在遵循市场规律和经济发展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从经济运行的全局、整体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等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进行总体管理和调控。是对整个复杂国民经济有机系统从总量上和结构上进行全盘统筹安排和协调,其目标在于有效及时地处理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要矛盾,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实现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二)意义。宏观经济管理从宏观经济整体考虑,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弥补和纠正市场经济失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经济危机周期性的爆发,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带来严重的影响,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宏观经济管理作用,克服经济危机,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现状

(一)宏观经济管理理论研究不足,难以提供有效的基础支撑。目前,我国宏观经济管理方面,不论从范式到假设、模型等几乎全部沿袭了西方经济学理论,局限于用西方经济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拿来主义”盛行。借鉴过多,创新性不足,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学派还没形成。然而西方经济学,尤其是宏观经济学,是基于对其国内具体经济现象的解释研究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也是在基于开放和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假设构架之上进行讨论的。对比我国经济的运行情况,中国经济的特殊性、社会发展经历的重大变革及社会传统文化的影响,都造成我国经济运行的复杂程度很难一言以概之。西方宏观经济学理论建模时的许多假设与我国的具体情况都不相符合。进行宏观经济分析时,不比较宏观经济学理论所适用的条件,简单地套用研究范式,局限和不足难以避免。有些情况下,甚至于将研究结论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依据,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和市场调节作用难以充分发挥的情况下,不仅不能有效地解决经济问题,反而加剧经济有序运行难度。

(二)管理灵活性不足,一刀切作法普遍。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统一的制度柜架和市场环境,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存在着东西中部、城乡等地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巨大差异,而且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虽然我国宏观经济管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待加强,但相对于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和对比国外先进国家的宏观调控,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灵活性明显不足。对国内外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及各地的具体状况难以及时有效地把握并采取措施,宏观经济管理存在简单化的“一刀切”的作法。如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都是不分各地各行业的巨大差异,“统一口径”,一视同仁。结果不仅难以实现政策的最初目标,甚至于让相关的产业、企业发展受到负面影响。如全国准备金率的提高措施,导致贷款额下降,然而仍有许多行业迫切需要贷款资金启动。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的本位主义,加上政策出台缺乏部门间的协商机制,也导致了整体的非理性。

(三)宏观经济管理缺乏前

瞻性,政府越位、缺位现象严重,同时造成市场经济的活力得不到充分体现。金融危机至今,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力度和深度前所未有。然而政策的短期化倾向明显,缺乏前瞻性,过于专注于细枝末节的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未能从经济的宏观全局出发,缺乏对长远利益的考虑。调控时机的准确把握和选择差,造成宏观经济管理严重的滞后性,难以适应宏观调控的要求。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改变中,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实现真正转换,全能政府、大政府的现象仍不时存在,出现政府主导经济的局面,政企还没有真正分开,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政府失灵问题。政府对宏观调控手段的驾御还不娴熟,调控方式简单化,行政命令和红头文件多,通过税收、汇率、价格、财政货币政策等经济手段调节的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关系还未理顺,越位、缺位现象严重,造成市场这只无形的手难以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宏观经济管理限入恶性循环的困境。

三、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对策

(一)加大理论研究力度,建立起适应中国具体国情的宏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管理理论。宏观经济管理模式的选择是基于对整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社会发展、政治、历史、文化等元素的具体分析上形成的,没有现成的模式和经验可循。中国地大物博,经济和社会处于深刻的变革中,宏观经济管理必须立足我国具体国情选择性地借鉴和吸收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的成功经验,摒弃“拿来主义”,鼓励自主创新,创立起具有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符合我国国情的宏观经济理论体系。

第2篇

关键词:经济信息、宏观经济、经济管理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信息发挥的重要作用受到更多的关注,尤其是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但是经济信息的作用仍没能得到全面的发挥。本文主要分析了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找出了存在的不足,并给出了相应的见解。

一、相关概念

(一)经济信息的概念

狭义的经济信息是指在运行经济活动时体现出的各种信息。而从广义来讲,经济信息囊括了整个宏观经济活中反映出来的各种信息,通过不同的视角与侧面将经济活动运行的变化规律反映出来。在宏观经济活动中,有大量经济信息存在,人们通过接收、传递和处理信息对生产进行调控和管理。经济信息包括计划信息、控制信息、生产与经营信息以及统计信息等。纵观整个社会的生产过程,经济信息无时不在产生,时刻被使用,它是构成客观经济过程的基本要素。

(二)宏观经济管理的概念

宏观经济管理是指从总体上对全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调节,是为了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实现持续高速并健康的发展,为了使国民经济效益良好,国家各级政府让国民经济以市场调节为前提,采取的一系列保障国家经济总体及其有效运行的措施。

二、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主要作用

(一)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国民经济发展以经济信息为依据制定经济政策,经济信息是监督调控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起到各经济部门与各环节之间沟通协调的重要作用,是指导生产管理的工具,促进了生产,可见经济信息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推动社会和经济发展

推进经济的发展可以通过信息资源有效地开发和利用来实现。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与发展。目前,信息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最活跃的部分,促进了我国传统产业的进步。与物质资源的开发相比较,信息资源的开发不仅投资小,而且见效快,进一步推动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三)增加知识的积累

经济信息的积累有利于储备并传递社会知识,积累更多的经济信息就是知识的积累的增加。为了使生产实践更有效,信息量大是必要条件。从信息角度出发,知识积累需要不断地将接收并储存的信息相联系,通过组合或加工,生成新的知识。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利用已经掌握的经济信息的同时,更要不断地接收新的信息,做好自身的知识开发,从而使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三、经济信息在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信息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经济信息的作用举足轻重。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不够完善,物质基础相对薄弱,信息技术的现代化水平仍有待提高,只是经济信息的功能没能得到全面的发挥,宏观经济决策能力受到抑制。据我国相关部门的调查,十一五期间我国投资建设的455个大中型项目中有98个严重亏损。出现这样的情况,信息预测必然存在失误现象,投产后对于这些项目的生产经营信息不够重视,有盲目投产和开发的不良现象存在,导致在生产之初就出现亏损情况,造成惊人的损失。因此,经济信息只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利用才能做出科学的判断与决策,要根据信息不断对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优化,从而降低失误,尽可能的避免损失。

(二)对经济信息建设的认识不足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前是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信息的研究较少。改革开放后,经济信息的运用逐渐增多,但关于经济信息的理论研究仍旧不够深入。在管理上,对客观经济规律的尊重不够,参杂了过多的主观因素,信息开发力度不足,使经济信息的应用效果受到严重影响。在投入方面对经济信息的认识同样不足。要想将经济信息全面、系统、有效的掌握,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都是必要的信息收集投入,是及时、准确、有效收集经济信息的必要条件。

(三)人才欠缺

我国经济信息人才的缺乏直接影响着经济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信息的更新进程持续加速。但是我国具有经济信息专业背景的人员却很少,研究经济信息的人员之中有很多都是边学边研究,由于基础知识薄弱,很多有效信息得不到及时反馈。但是信息的时效性却非常的重要,信息在不同时期的价值并不相同,只有先掌握信息,并且使信息得到充分的利用,才就能在时间上得到胜利。因此,经济信息人才的培养应该提到日程上来,其中高素质的经济信息管理人才的培养更是重中之重。

四、经济信息在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应用中的策略

在宏观经济的管理中,经济信息的监督调控作用举足轻重,我们要继续发挥经济信息的积极作用,摒弃存在问题,使我国宏观经济管理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一)加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

完善的制度有利于落实宏观经济政策,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原动力,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为使我国经济制度更加完善,必须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国有经济的发展,所以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尤其要重视发展产权明确的股份制经济,使之成为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利条件。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应进一步深化,产权结构这一层面的改革应该受到重视,劳动力市场的改革也该不断的进行,使劳动力的流动性提高。在金融体制方面,应加大国内非国有银行的发展力度,使国有银行进一步商业化,促进证券市场、资本市场逐步接轨于国际金融市场。在财政制度上,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财政制度,使之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利义务相对应,使自己的财政税权利合理且有效率。还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法律制度,提高政府廉洁性,逐步改变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建成现代国家体制。

(二)科学的掌握经济信息

信息工作以收集并整理经济信息为前提开展的,对于信息收集的相关规定原则必须要严格遵守。在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情况,把握好尺度,有针对性的在海量的经济信息中收集到更有效的经济信息。对于经济信息来说,时效性是重点,要对获取的第一手信息进行分析,这样的经济信息才能更为有效。在收集过程中,应注意根据信息需求量的情况以及时间上的变化有效利用经费,尽量做到办事儿有效且花钱少,将经费用到实处,使收集的信息具有更高的含金量。科学的掌握经济信息,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管理起到推动作用。

(三)选拔并培养专业人才

经济信息管理人才顺应了信息时代对人才的需求,国家各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科研单位等部门都需要从事经济信息管理的人才。但是目前,我国的经济信息专业人才仍处于紧缺的状态,为使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必须选拔更多出色的专业人才做好经济信息方面的管理。因此,应建立一个健全的选拔聘用制度,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公开并严格的专业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客观公正地选拔出优秀的人员予以录用。在这些人才的任用上,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及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分配,从而使其能够更快的融入到工作中去,将其自身的潜力充分的发挥出来。工作人员任用后还要定期进行考核,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要全面,德、能、勤、绩等方面都要定期考核,时刻督促并激励在职人员不断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更要重视,适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得到提高,适应日新月异的发展的需要。

五、总结

近年来,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信息促进了国民经济发展,推动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但是经济信息作用仍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对经济信息建设的认识不足以及人才缺乏等问题制约了经济信息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加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力度,重视人才培养,使经济信息能够被科学的掌握。

参考文献:

[1]鄢红星.论经济信息在我国宏观经济管理

应用中的弊端及策略[J].财会研究,2008,(17).

[2]华航.浅谈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1,(12).

[3]朱金赤.浅谈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J].经营管理者,2010,(24).

[4]何红勇.论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J].金融经济,2008(06).

作者简介:

姓名:朴英 性别:女

第3篇

1.1国民经济核算的含义

国民经济核算是运用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对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与利用所进行的计量;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所进行的计量;对经济运行中形成的总量、速度、比例、效益所进行的计量等。广义来讲,国民经济核算包括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它们相辅相成。分工协作,有机地组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狭义来讲,国民经济核算仅指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核算。

国民经济核算的目的是为经济行为监测、经济分析、国际比较、政策分析和制定以及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服务。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是试图通过系统地规范概念、分类、核算原则、表现方式及逻辑关系,更好地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的统计描述。

1.2国民经济核算的功能

作为国民经济统计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对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决策都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国民经济核算能够有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核算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核算原则和方法把描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基本指标有机地组织起来,采用大量信息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计划、决策的确定和执行起着重要的咨询、服务与监督作用。其次,国民经济核算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关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系统数据,是制定宏观经济管理所需规划、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核算所提供的有关生产、收入分配、消费、投资等方面的基础数据,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一系列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再次,国民经济核算是微观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对生产、消费和投资决策的需求增强,国民经济核算部门能否提供准确和丰富的国民经济核算信息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型经济统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分类和指标设置提出统一要求,国民经济核算使得这些经济统计在满足其要求的同时,实现彼此之间的相互衔接,使整个经济统计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2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方法

第4篇

一、研究会计目标的方法存在不足

会计工作实践离不开会计目标,只有明确会计目标,即明确向谁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如何提供信息,会计信息系统才可能存在并有效的运行。会计目标内涵的确定也离不开会计工作实践,目标的提出不能超越现阶段会计的技术水平。会计目标不仅具有主观因素,也具有客观因素。会计目标虽然是人们主观认识的结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纯主观的范畴,目标会受到所在历史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律、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并随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具有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性质。

会计目标具有以上特点,会计目标研究就必须从环境入手,密切结合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 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整研究。 70 年代初美国AICPA为了研究会计目标,专门成立了由学术界、 实务界和专家顾问共同组成的“特罗伯鲁德委员会”,历经两年多的时间经过一系列的广泛调查研究之后,委员会才于1973年提出“财务报表的目标”报告。此后,FASB多次与专家交流意见,最终才于1978年公布第1 号财务概念公告。目前我国学者对会计目标的研究却仅仅停留在理论的推理上,几乎没有涉及实证研究,仅靠逻辑推导得出的会计目标显得抽象和不切合实际。

当前我国的经济环境比较特殊,虽然已经成立了800 多家上市公司,但绝大多数是国有控股公司,而国有股不上市流通;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多数投资者进入市场并不是真正的为了投资,而是为了投机。这种特殊的经济环境给我国会计目标的研究带来了一定困难,因此,应注重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只有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实践论、认识论、系统论的基本原理,把逻辑思维与实证研究结合起来,才能建立合理的目标理论。

二、制定的会计目标不够科学

由于研究方法的问题,导致我国理论界确立的会计目标不够科学、具体,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制定的会计目标与美国FASB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概念公告中提出的目标进行比较(见表1),可以看出主要存在三方面的缺陷:

表1 中外会计目标的比较

目 标 内 容

《企业会计准则》 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 满足有关各方了解

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 满足企业加强内

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为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或信贷者以及其他用户提供:

投资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信息; 评估现金流动前景有

用的信息;

FASB

关于企业资源, 对这些资源的要求权及其变动的信

息;

经济资源、债务和业主权益的信息; 企业的经营成

绩与盈利的信息; 变现能力、偿债能力和资金流转

信息;

企业管理当局履行经管责任和经营业绩的信息;管

理方面的说明和解释。

为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或信贷者以及其他用户提供;

关于企业财务状况-企业控制的资源, 企业资金

LASC

结构,资金流动性;经营业绩-获利水平及其变化;

财务状况变动的资料;

关于管理当局经管责任履行成果的资料。

第5篇

论文摘要: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指标是国内生产总值,而国内生产总值具有3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对现有的核算方法进行了分析和评价,并提出了改进意见。

1国民经济核算的含义和功能

1.1国民经济核算的含义

国民经济核算是运用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对一定范围和一定时间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与利用所进行的计量;对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所进行的计量;对经济运行中形成的总量、速度、比例、效益所进行的计量等。广义来讲,国民经济核算包括统计核算、会计核算、业务核算,它们相辅相成。分工协作,有机地组成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狭义来讲,国民经济核算仅指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统计核算。

国民经济核算的目的是为经济行为监测、经济分析、国际比较、政策分析和制定以及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服务。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是试图通过系统地规范概念、分类、核算原则、表现方式及逻辑关系,更好地实现对国民经济运行过程的统计描述。

1.2国民经济核算的功能

作为国民经济统计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对我国的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决策都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国民经济核算能够有效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民经济核算通过一系列科学的核算原则和方法把描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的基本指标有机地组织起来,采用大量信息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计划、决策的确定和执行起着重要的咨询、服务与监督作用。其次,国民经济核算是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关于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系统数据,是制定宏观经济管理所需规划、计划和政策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核算所提供的有关生产、收入分配、消费、投资等方面的基础数据,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等一系列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再次,国民经济核算是微观决策的重要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和个人对生产、消费和投资决策的需求增强,国民经济核算部门能否提供准确和丰富的国民经济核算信息直接影响到决策的科学性。通过对各种不同类型经济统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分类和指标设置提出统一要求,国民经济核算使得这些经济统计在满足其要求的同时,实现彼此之间的相互衔接,使整个经济统计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2我国国民经济核算的方法

国内生产总值(gdp)与国民生产总值(gnp)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指标,两者都是核算社会生产成果和反映宏观经济的总量指标,只是计算口径不同。国内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反映所有常住单位生产活动成果的指标。国民生产总值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收到的原始收入价值的总和。国民生产总值可以用国内生产总值加上本国常住单位从国外得到的净要索收入计算取得。国内生产总值与国民生产总值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的是创造的增加值,而后者强调的是获得的原始收入。一般来说,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与国内生产总值两者相差数额不大,除非某个国家在国外有大量的投资和大批劳动力,该国的同民生产总值可能会大于国内生产总值。

在实际核算中,国内生产总值有3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3种方法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反映国内生产总值及其构成。生产法是从货物和服务活动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总产品人手,剔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产出一中间投入。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生产过程创造的收入角度对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成果进行核算。核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支出法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最终消费的资本形成总额以及货物和服务的净出口总额,它反映本期生产的国内生产总值的使用及构成。支出法是从最终使用角度来反映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去向的一种方法。核算公式为:增加值=总消费+总投资+出口一进口一国内生产总值。

3我国国民经济核算方法评析

3.1各种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评价

以上3种国民经济核算方法,无论是从生产,收入(分配)和支出的哪一个角度核算,理论上结果都应该是一致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料来源不同,计算结果会出现某些差异,这种差异称之为统计误差,而在统计学上。是允许出现一定范围内的统计误差的。根据资料的来源情况,目前在国内生产总值的3种计算方法中采用收入法的国家较多,其实3种方法可以同时并用,相互验证。对目前由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等构成的体系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认识。

首先,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个巨大的方法库。国民经济核算乃至整个统计,除本身自成体系形成一套独特的方法体系外。对于经济研究也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法论。国民经济指标在各层次问、各部门间的数量关系透视了社会经济的各种关系。具体说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将微观经济原理与宏观经济理论相结合,综合运用统计、会计和数学方法,系统地测算某一时期内一国(地区、部门)的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包括这些活动的结果,各种重要的总量指标及有关的组成要素。其次,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一个宏大的信息库或资料库。国民经济核算创立了一个基于大量经济分析水平之上的系统数据库,这些经济分析包括不同经济活动类型的分析、通货膨胀分析、经济结构分析、增长分析,特别是用于各国之间的比较。

3.2国民经济核算方法的改进

第6篇

    一、企业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的关系 

    国家宏观调控的依据是国民经济核算,国民经济核算是以国民经济为整体的核算,但所有核算包括生产核算、分配核算、流通核算和使用核算都是以基层单位即企业核算展开的,因而企业核算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基地。在企业核算中,会计核算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占企业核算工作的很大比重。国民经济核算与会计核算相比较,它们之同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核算的总体范围。国民经济核算是将国民经济当作一个总体的宏观核算,而会计核算是将企业当作一个总体的微观核算。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范围上看是总体与个体的关系。宏观总体的某个指标数值与微观个体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汇总关系,如销售收人这个指标或科目,对企业来讲,不考虑买者是谁,只要出了企业范围,就是销售;而对部门、地区、国家来说,部门、地区内部的相互买卖就不应该计算迸来。总体范围的这种差异性决定了宏观统计核算与微观会计核算在许多方面的差异,从而决定会计核算无法直接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各种数据。 

    2.核算的目的。国民经济核算以整个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为核算对象,通过制定一套反映国民经济运行的指标体系、分类标准、科学的核算方法及相应的表现形式,为国家宏规经济分析、决策、调控提供资料。会计核算则是以微观基层单位的资金运动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其目的在于为微观活功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社合公众了解微观单位的财务信息提供服多。目的不同,所选的指标(科目)自然也会不同,国民经济核算与会计核算中某个指标(或科目)即使在名称上相同,大多救情况下口径、范围也不一样。 

    3.核算的内容。从这方面讲,国民经济核算和会计核算既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互相区别的一面。就两种核算中直接相互关联的部分而言,主要区别表现在核算的概念与分类上。在概念方面,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同一核算概念有时会有不同的含义。在分类方面,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共同采用的分类所依据的原则和所划分的类别不一致。 

    4.核算的方法。二者尽管都采用了复式记账法,并借助账户形式加以表现,但两者使用的账户有以下区别:(1)从登记主体来看,国民经济核算以账户为主体,根据账户来确定收支;会计则以企业为主体,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所引起的各项会计要素的变动,分别反映其增加及减少。②从登记项目来看,国民经济核算中所有账户要登记的项目都是固定的,它不随业务的文化而变动;而会计账户要随经济业务变化,区分不同的账户登记实际发生额。(3)从账户类型来看,国民经济账户是根据国民经济循坏过程来没立账户,包括生产账户、收入支出账户、投资账户、对外交易账户、资产负债账户;而会计账户则根据它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同,分为资产账户和权益账户两大类型,收入和支出要根据账户的不同类型进行登录。此外,国民经济核算除复式记账和四式记账外,也采用单式平衡表和矩阵表进行核算。 

    以上差异引发了国民经济核算和会计核算的许多差别,如收入概念的差别、配比原则的差别、计价原则的差别等等。所有这些差别表明,试图将微观会计核算纳入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内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想从微观核算到宏观核算建立起逐级汇总体系,也是缺乏依据的。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只能由国家统计系统从宏观搜集,然后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甄别、调整、加工和开发。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下放到企业去转换并强求企业实现统计与会计的协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行不通的。 

    二、从会计目标看会计的服务对象 

    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主要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向使用者提供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决定了企业应当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内容。会计信息使用者一般包括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投资者和债权人(包括目前的确和潜在的)、企业的管理当局、其他相关利益集团(如职工、客户、供应商)。从契约的观点看,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结合”,经理人员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总是受到各种各样契约的约束。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背景下,委托人与人总会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出于这种原因的考虑,相关利益集团会与经理人员达成一定的契约,以保证经理人员不会做出损害他们利益的决策。人们要求通过会计报告来监督这种关系的假设成为受托责任概念, 

    受托责任现在问世纪末和20世纪初是一个广为接受的观点。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主要为相关利益集团签订契约和监督契约服务,这是企业会计最为基本的目标之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但会计作为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经济信息系统,是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会计所提供的信息限定在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单位之内,是对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的确认和计量。也就是说,会计信息系统立足于微观经济主体,主要为微观经济主体服务,这是由会计本身特性所决定的。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之间存在显着的差异,会计信息系统并不能提供直接有助于宏观调控的信息,两者之间需要一定的衔接。 

    三、运用企业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的途径--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协调 

    虽然国民经济核算是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的全局性的整体核算,而会计核算仅针对一个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会计核算仍是国民经济核算的主要资料来源。然而,会计核算与国民经济核算毕竟属于两个不同的核算范畴,在许多重要的方面,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根本差异,这就给国民经济核算直接利用会计核算资料带来了不便。而企业的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在对象和目的上是一致的,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协调统一应在这一微观层次上来讨论,运用企业会计信息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的途径也只能从微观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相结合的角度来寻找。

    在微观层次上统计与会计的协调,就是要建立以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统计核算为综合研究方法,以计算机为技术手段的会统并轨合一的新的企业经济核算制度,从而达到两种核算职能上的结合及相对的统一。具体来说,有以下要求:

    1.会统协调应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宏观统计核算与微观统计核算的关系不存在自下而上层层汇总的关系,宏观核算同企业会计、统计核算在核算目的、核算原则上都有区别。从国民经济核算模式来看,其一整套规则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异,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企业的统计核算,在微观上都是为企业管理服务的,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资料下放到企业去转换并强求企业实现统计与会计的协调是行不通的。因此,不能再以统计为中心进行协调,更不能以两者的独立为前提,会统协调应以会计核算为基础。

    2.必须转变企业会计与统计的职能。应将企业统计的核算职能归并到会计核算之中,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分支,而统计则作为一种分析研究的方法和预测、决策、控制职能而存在。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利用统计分析方法来弥补会计人员缺乏综合分析能力的缺陷,这样既可以消除企业核算数据多元化及重复劳动的现象,又可以使会计核算体系的优势与统计综合分析的特殊作用得以更好的发挥。

    3.必须进行相应的机构改革。既然要把企业统计的核算职能归并到会计核算之中,作为会计核算的一个分支,那就必然要改革现存的会统分家的组织机构,可在会计部门下设一个统计分部,不一定要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来完成上述企业统计的职能。

第7篇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的地位;法律部门

在我国,“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出现和使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法在我国发展的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以期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撰写的《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资本主义的矛盾空前激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改变经济政策,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经济法应运而生。

从上面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虽然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优势,但是市场又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产生等弊端,为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同时发挥市场及国家必要干预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经济法既在微观领域对经济进行规制,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整体调控的特性,恰好满足了这种社会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门,一般而言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学理论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元说”,是仅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因为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无法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一种是“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这种划分方法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至今仍被许多学者所接受。“二元说”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其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点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社会公共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具体而言有两大类:

1、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管理关系。它主要发生在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社会经济团体与市场经营者之间,包括在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建立和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必须由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干预,而且也只能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干预。为此,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一大批此类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法定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实施对国民经济与宏观管理调控,而发生在宏观经济领域里的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和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实行宏观经济法律调控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当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甚至到了大规模的程度。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必须要建立、建全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以推动社会进步。

因此,我们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无法涵盖的。

(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是许多学者予以否定的,因为我们在大量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看到的调整方法(即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是对这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化和系统化,但是法律责任方式的种类是有限的,它们已经被业已存在的法律部门所采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现象,也只能采用这些种类有限的责任方式,而且这种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式又恰恰在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调整手段被“挖掘”出来,适用于经济法领域,诸如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得较多的是奖励手段(也有将其称为褒奖手段)。另有一种新型的法律调整手段,有著作将其称之为“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及专业约束和制裁。勿庸置疑,传统调整手段和这些新型调整手段,构成了经济法这种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门的独特的调整方法。三、从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他们或认为经济法仅为民商法的补充,或认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为了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我们就必须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同点在于,主体中均包括企业、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且都涉及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调整。

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调整范围不同。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对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经济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综合性的责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志能实现;而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4、性质不同。因为民商法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于,两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责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样。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则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是国家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作的调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责任方式为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则不同。行政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而经济法以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及责权利效相统一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发展,所以经济法是社会法,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产生。5、国家权利大小不同。行政机关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活动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活动,因而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往往无具体明确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机关就享有较高的自;而在经济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最根本依据是客观经济规律,经济法是对客观的、固有的、稳定的经济规律的一种反应,因此国家在颁布经济法和执行经济法时的自较小。

四、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不是任何法学学者的臆造,它在促进、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不可替代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国有经济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确立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国务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经济法规对扶持城乡个体经济和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改善了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推动了“三资企业”的迅速发展。

(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建立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经济法对于反映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及相关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这样便能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各自的作用,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是发展的,经济是发展的,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在更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时,还固守着几个古老的部门法,否定新的部门法的重要作用。因此,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参考文献:

第8篇

国际经验表明,导向型政府采购是政府对市场的诸多控制手段中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手段之一。使用导向型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可以有效的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平衡。当经济下滑时,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规模,拉动内需,刺激消费,以达到控制经济衰退的目的。当经济过热时,可以压缩政府的采购规模,防止经济过度膨胀。导向型政府采购,不仅加强了公共支出的管理功能,还是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还在保护民族工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政府采购 导向型 绩效管理 采购模型

我国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把导向型政府采购作为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与财税、金融手段并列提出,这表明我国政府采购已经从单纯的财政支出上升到为了国家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和促进社会目标达成的公共政策工具,全面的支持了我国各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将进一步的着力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将逐步从国内扩展到国际,成为维护国家的有利武器、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有效手段。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政府采购在规模和数量上不断扩大,如何提高导向型政府采购的效率,增强导向型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加大导向型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已经成为政府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这一领域的研究吸引了国内外很多的专家学者,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的议题,导向型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体系的构建能够使政府采购在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更充分地发挥其积极的作用,并密切配合与其他宏观调控手段,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这些现在已成为政府行政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政府“阳光工程”的重要举措之一。

十年前,中国颁布了《政府采购法》。通过财务部的数据显示,在过去的十年里中国政府采购规模扩大了10倍,从2002年到2011年,政府采购规模已经由1009亿元人民币增加到了11332亿元人民币,政府采购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已经从4.6%提高到11%,共节省财政资金约6500亿元人民币。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作为管理政府采购的约束和标准,是一种能够有效实现科学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的机制。

随着导向型政府采购的影响和作用的不断扩大,原有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系统已经不能够准确的反应出政府采购在政府的社会管理中起到的更为积极和重要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全新的绩效管理体系来准确衡量和评价政府采购在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中起到的导向作用的。

(一)导向型政府采购的定义

我国于 2003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的第二条第二款对政府采购做了如下定义: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从事日常的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基于以上定义,可知导向型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了满足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等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有效的财政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程序,以调控宏观经济, 调节总需求,保护民族产业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等为目的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导向型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体系的基本理论

政府采购绩效是指政府采购产出与相应的投入之间的一种对比关系,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是对政府的采购效率进行的综合性的评价,除了对政府采购行为本身的效率进行评价以外,更加注重对政府采购效果的评价。因此必须将效率和绩效的概念区别开来,两者既有联系,但是又是有区别的。在对导向型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的时候应该将过程和结果结合在一起评价。人们通常用政府采购资金的节约数,即政府采购所耗用的资金规模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衡量政府采购工作成效的主要指标。政府采购的经济有效性目标的仅仅用单一的指标是不行的,因为这个单一的目标无法全面的反应经济的有效性。经济的有效性作为政府采购最基本和最首要的政策目标,指的是以最有利的价格等条件采购到质量合乎要求的货物、工程或服务。而导向型政府采购绩效所要达到的效果除了是要采购质优价廉的产品,还需要达到,诸如,准时完成采购任务、获得规模效益等微观目标,还要完成环境保护,保护民族工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宏观政策目标。

(三)构建导向型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1.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的特点

市场经济是一种效率经济,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采购可被看作政府花费财政资金的购买行为,政府花钱时也应像私人购物一样,按照效率标准来衡量其办事效果;同时,由于政府采购还具有保护民族工业、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等重要功能,它还必须讲求资金使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因此,追求政府采购的绩效,加强采购绩效管理也就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性质。

2.是新时期政府公共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

当今世界公共管理对绩效的追求已成为其管理价值中的第一定律。近年来,我国也开始高度重视把绩效管理思想引入到政府管理中来,许多地方政府也在不断进行绩效管理的建设。政府采购作为政府管理和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其自身的重要性,自然也必须尽快把绩效管理引入其中。

3.政府部门克服财政支出困境的需要

我国政府当前面临着财政资金的有限性与公共需求增长的双重压力, 它也直接导致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供给不能满足社会对货物、工程、服务等需求的增长。这样,也就迫使政府要加强采购绩效管理,以提高现有采购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

4.改善政府采购部门效率低下的有效途径

绩效低下是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采购中寻租、腐败、浪费现象层出不穷;缺乏严格验收,劣质、偷工减料等采购项目屡见不鲜;采购资金经济性、效益性差;轻视普通采购人员积极性的发挥;等等。诸如此类的采购绩效低下状况,已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格格不入,迫切需要提高采购绩效,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建设。

5. 满足和谐、高速的社会发展客观要求

任何管理都一定要追求绩效的最大化,公共管理也不例外,在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提高管理的绩效,在这样的趋势下,作为政府管理和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的政府采购,也应该尽快引入绩效管理。

结论

我国应加快构建导向型政府采购绩效管理体系的步伐,这不仅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需要,也是利用政府采购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根据政府采购的性质,在利用其宏观经济职能时,应做到扬长避短,同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目前的采购支出中,要特别重视其保护民族产业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职能的发挥,而不宜提倡一味扩大政府支出,从总量上刺激需求。

作者简介:

戚琪,长春工业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硕士

第9篇

长期以来,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对于经济法实践而言,仍然缺乏应有的指导意义,经济法主体理论还是处在不很成熟的阶段。对于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和分类,在已有的研究成果里,由于研究者知识背景的视角的不同及不同时期对经济法的研究的程度各异,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结论。

有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依法承担责任、拥有权利、享受权益的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内部分支机构,以及公民和个人。[1]有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2]有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3]有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限的当事人。[4]有人认为经济法主体即国家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主体,它是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和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5]还有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力)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当事人。[6]

总体上说,以上经济法主体的概念,尽管在文字表述上有异,但基本上没有离开法理学上对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特定法律关系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的一般见解,基本上套用“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某种“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或当事人”的表述方式。如此看来,已有的经济法主体概念不能说明经济法中的经济法主体固有的本质。在人们对行政法、民商法上的主体有着较为类型化的认识、对经济法的独立性心存怀疑进而不能区分经济法主体和其他法主体的情况下,只给出一个无法体现经济法主体特质的经济法主体概念,就不可能克服理论上的混乱。因此,我们需要探索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进而对经济法主体进行分类和类型化。

二 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经济法学界众说纷纭,20世纪90年代以前,有人认为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有:(1)多层次、多种类。(2)主体的意志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互之间的不平等性。(3)主体的活动特征是依法只能进行经济活动。[7]有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有以下主要特征:法律法规所规定且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8]有的人认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是:(1)具有经济上的权利、行为能力。(2)拥有一定的财产。(3)拥有名称(姓名)、经济户口和住所或场所。[9]90年代以来,对经济法主体有了新的认识,有人认为,(1)主体资格具有复杂性。(2)主体形式具有广泛性。(3)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10]有人认为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是:(1)主体种类的广泛性和多样性。(2)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和相对固定性。(3)主体资格的对应性和双重性。[11]这些对经济法主体的特征的归纳,无疑对我们今天的研究具有启发意义,然而不得不指出的是,这些认识都没有揭示经济法主体的真正本质属性。首先,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不平等不是经济法主体间特有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地位就是不平等的,强调经济法主体间地位的不平等,其理论根源在于受到传统上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研究模式的影响,其危害在于不但不能说清经济法主体的特征,反而更加加深了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之间的混乱;其次,强调经济法主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其实是说地位高低不同、规模大小不同、经济成分各异的主体均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12]不同的主体可以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有的法律关系主体在这种意义上都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第三,强调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强调财产、名称和住所,实际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甚至是所有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的机械套用,任何主体要成其为法律关系主体,其基本前提就是他在本质上有成为一个主体的可能,有相应的财产、名称、固定的住所,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成为主体的先决条件,因而也不是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笔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的结果而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恩格斯曾经说过:“每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13]经济法主体,也是伴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出现的。个人间、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促使人们对国家和私人社会之间关系的反思,在意识、信仰和观念上都发生了变化。社会分工引起的交换,特别是近代社会大规模的市场经济,又将社会有机地联接为一种新的整体。人们普遍意识到,只有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社会的和解,平衡国家和个人的利益,强调国家和私人都服从的公共利益,在这种利益下实现各自的利益,才能够真正实现在社会发展下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社会成员有了对各自权利(权力)制约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公共利益的看法,个人和国家都已不再是自身利益的无限追求者、至少也是在整体利益的框架下实现自己的利益。由于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都要在整体公共利益的实现中才能实现,利益就成为一种相互关联,无法具体化的抽象的利益,人们可以感受到在这种情形下,自己利益的存在以及自己利益伴随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实现,却无法界定何人在何时、何地享有何种具体的利益。往往要到某种利益遭到侵害时才能够感受到这种利益与自己切身相关。经济法也体现了这一利益关系走向,将国家、社会、个人三位一体纳入自身的法主体体系。[14]因此,经济法主体的特征就在于:

(一)经济法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说经济法主体的不确定性,是指对于某一经济法上的权利,由于经济法利益的整体性,使得享有利益的经济法主体因而具有不特定性,所以难以确定究竟有哪些主体可以对其享有。

(二)经济法主体权利的抽象性。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上所享有的权利,通常不象民法、行政法的权利那么明确。

(三)经济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广泛关联性。经济法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法上的权利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需求和共同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权利,因此,这种权利是一种一个侵权行为就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行为。任何人权利的实现与其他众多人的权利实现相关联。

(四)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公共利益优先性和个体利益的下位性及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复合性。经济法所确认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说是对社会成员追求个体在整体发展下而发展的权利的法律化。经济法不是反对个体利益的追求,而是和其他法律的目的相一致。只是在不同的领域采取了不同的实现方式而已。我们认为,相对于民法的以倡导私权的方式来促进个体权利而言,经济法是在民法所不能及的领域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形式来最后促进个体权利的发展。因而,经济法首先强调经济法主体之权利的公共利益优先性,个体权利作为最一般性的目的,不是作为手段的经济法的典型权利类型。

(五)经济法主体分化性:国家主体、受制市场主体的显性和其他参与主体的隐性。由于经济法的属性在于国家对经济运行采取的主动积极的行动,因此,国家主体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不可避免的被彰显;而在市场规制中往往又强调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条件,因而市场主体也为经济法所极力宣示,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15]与此相反的是,经济法的公共利益享有者也就是以其他方式参与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却很少得到法律的明示。之所以强调经济法主体的隐性与显性,其根本的目的在于,过分的强调国家主体的地位和渲染受制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条件虽然符合现代经济需要社会权威加以引导和促进的特征,却与极少注意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的享有主体一样,有忽视经济法上的权利而片面强调国家权力的危险。

三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

长期以来,学界对经济法主体的本质特征的认识不够,使现有的对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不是建立在对经济法主体的固有本质的基础之上。因此已有的对经济法主体所进行的类型化,无法使人们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和其他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

在早期,学者们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通常满足于对各种经济法主体的客观描述和自然写实。有人认为,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核算组织和预算组织)、个体经济户和农村社员、企业内部职工。[16]有人认为经济法主体有经济行政机关、经济组织、公民和其他主体。[17]采用类似分类方法的还有孙皓辉[18]、王保树[19]和种明钊[20]等人。这种分类满足于用自然状态的词语来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类型化和一般归类,且不说这些归类是否符合经济法主体的内涵与外延,单从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各种自然状态的个人或组织体来看就不是科学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从理论上讲,凡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是法律关系主体”。“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21]可见,任何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应该是自存自在的自然状态的主体,也就是说,诸如自然人、组织、机构等并不必然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其参加了特定的法律关系,才能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自然人、公民、组织等等都不是天然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上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颠倒了法律关系主体和自然状态的主体的特别与一般的关系,不仅使经济法主体失去了经济法学理论的支撑,不具有经济法学的色彩,而且没有在本质上区分经济法主体和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概括和抽象。经济法主体的归类体现了经济法和经济法主体的本质,开始有了经济法的色彩和内涵。有人指出,经济法的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和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前者分为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和承受国家的宏观调控的主体即调控主体和承控(受控)主体。后者分为代表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管理或规制的主体和在市场经济中接受国家的市场规制的主体即规制(管理)主体和受制主体(市场主体)。[22]谢次昌教授把经济法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实施主体,并且认为这两种主体的划分是相对的。[23]李昌麒教授则认为经济法主体应分为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实施主体。[24]漆多俊教授的几种分类方法里,有一种就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被管理主体。[25]史际春等认为经济法主体大致可以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经济活动主体。[26]较之此前的研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对主体进行分类时,不再简单的对经济法主体做外部性的描述,而是逐步的开始对经济法主体进行特征上的抽象,基本上是在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相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决策———实施”、“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管理———(参与)经济活动”的模式展开对经济法主体的研究。但是,这些观点的不足之处是很明显的。就“决策———实施”模式来看,由于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里,也有就某一特殊事项作出决策并实行,因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有决策主体和实施主体,而且,就实施一词的意义来看,实施通常是主体积极的、主动的行为,而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对于大多数的非国家主体而言,他们履行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因而这一模式不能涵盖经济法上的全部主体。而“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模式的最大缺陷在于,长期的法律实践中,“管理”一词被视为行政法主体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代名词,而被习惯性的用于行政法中而成为行政法的常用用语。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难以界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人们难以准确界定“管理”一词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把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和干预等都视为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进而也就认为,既然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行为是管理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行政行为,因此,经济法在事实上就是行政法,充其量也就是经济行政法。所以把经济法主体放在“管理(规制)———受管理(受制)”模式下加以归类,本身就没有能够区分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无法为经济法的独立性找到主体独特性的依据。而“管理———(参与)经济活动”模式的缺陷在于其内涵和外延的过于狭窄。

我们认为,由于经济法的特征在于协商性和他所体现的利益的整体性,对经济法主体的归类就要体现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协商和相互关联性、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一对一的、单向的、管理和服从的关系,而是一种联动的和互动的关系,经济法律行为是一种利益关系范围极为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体参与性极强的活动,我们要从经济法主体所参与的经济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本身来考察经济法主体本身。

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在体现利益的整体性的基础上,还存在国家对经济干预所在领域的不同而存在基于整体利益的不完全相同的法律关系,这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国家在对市场的管理中与市场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和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和参与在宏观调控的其他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前者我们称之为微观经济法律关系,后者我们称之为宏观经济法律关系。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以微观和宏观来界定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指经济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利益的对象的多少,而是指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领域的法律关系,我们把经济法主体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也是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的。因此经济法主体也分为微观经济法主体和宏观经济法主体两类。

微观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市场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就微观经济法主体而言,由于在市场管理中往往涉及市场中的各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国家对市场的管理,这就需要区别平等的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微观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首先,在市场的运行中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并不必然就是经济法主体或者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对经济活动参与者不加区分的一律归类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主体的做法都是片面的。我们认为,区分经济法主体和民事法主体的唯一标准就是,参与经济活动所涉及的利益是否具有整体性、公共性。主体是否具有平等性不是经济法主体有别于民法主体的根本标志,经济法主体中的市场参与者,他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经济法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唯一区别就是利益范围的大小。民法的产生是在不自觉的状态下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民事交往活动是人类生存的必然,人们之间在生产、交换生活过程中,不断的约定俗成,形成习惯,并具有约束力,以致有了国家之后,上升为法律,这就是民法。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对个人权利的极大限度的保障,在民法制度体系下,国家所扮演的角色就是个人利益冲突的裁判者,国家并不是对经济活动置之不理,只不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参与在于事后的裁断而已,国家以事后对冲突进行法律上的判断、制裁来促使个人利益在民法体系下自由成长,并最终增加社会总财富的积累;而经济法是在生产的高度社会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高度关联性从而使纯粹的市场调节机制面对极端的个人利益追求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却日益显得无能的背景下产生的。“经济法的产生却是一种自觉的过程,国家的意志在该部门法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国家凭借其权威力、强制力,调节、干涉自发的经济活动,避免其产生的弊端”。[27]经济法对市场所进行的规制,国家不再是消极被动的等待市场经济主体把矛盾和冲突交由自己裁断,而是积极的运用国家力量加强对市场的管理,国家已经不只是市场秩序的恢复者,而是市场秩序的建设者,而且他的基本职能主要是后者。经济法区别于民法的另一个标志就是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防范市场的混乱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混乱的修正,在微观经济法律关系中始终存在国家主体,而且国家主体加入经济法律关系的时间是提前介入,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主体,国家并不以有别于其他主体的资格加入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来,充其量也就是在民事关系被扭曲后作为裁判人加入到对恢复关系的关系中来,但这时的国家已经不是我们所讨论的意义上的国家,而且,这时的法律关系也是诉讼等法律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