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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与防范
1、前言
风险是任何工程项目中都存在的,现代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是规模大、技术新颖、持续时间长、参加单位多、与环境接口复杂,可以用危机四伏来形容。此外,构成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它们分别由不可抗力、故意行为和意外过失造成。一旦风险发生,就意味着酿成了风险事故,也必然要承担相应的风险损失。
2、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管理
2.1 合同的定义和特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间的关系逐渐变成了合同关系,而工程建设市场各主体之间的行为也主要依据合同来加以约束。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工程合同订立的基本目的就是为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有效和合理的分配风险。
整体上说,合同是指具有平等民事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经过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我国于 1999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迄今已经有 12 个年头。它作为一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时刻制约着活动双方的违法违约行为,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具有平等的地位。
具体说,建设工程合同又包含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狭义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而广义的建设工程合同包含了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所有合同,除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外,还包括工程咨询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招投标合同、材料和设备采购合同、设备租赁合同以及各种技术合同等。
2.2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部分,其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因而,从项目时间、质量和成本目标来看,风险管理与项目管理的目标是一致的。究竟何为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指建设活动中一切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它不仅包含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还包括合同制定过程中和制定前后合同当事人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其次,项目建设作为高风险行业,在整个施工活动进行过程中有很多复杂的风险因素,但这里的建设工程合同风险不是指建设活动中一切风险,而是其中所涉及的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的风险。
3、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防范,既要在合同订立时预防,还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我们应清楚认识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防患于未然。
3.1 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具有服务性和监督性的双重属性。即进行工程合同谈判前,承包人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合同的订阅,并实施监督、管理、控制。这个专门的机构应包含各方人员,如项目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法律顾问在内的专业团队,他们负责管理、监督整个工程活动的进行。例如,在合同签订前,对合作对象进行仔细审核,深入了解。此外,我们主张,一切合同都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订立。因此,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3.2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
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履行法律责任的依据,为了减少和避免合同风险,在施工前进行合同洽谈是关键,双方要在平等自主,透明公平的环境下进行商议,共同对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拾遗补缺,保证合同的完整性,防止不必要的风险,让双方利益能得到平衡,并显示公平。合同洽商时,承包人应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每一个条款,要善于在合同中限制自身承担过多的风险和尽可能转移风险,对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也要认真研究,做到心中有数,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例如某工程,发包人在拟签合同条款中设置了“所有地下障碍物的清理费用包含在地基工程措施费中” 的条款,承包人对于此条款提出发包人把过多的及不可预见的风险转嫁到了承包人导致此部分出现显失公平现象,经双方洽商修改为了“地下2米以内障碍物的清理费用包含在地基工程措施费中”。
3.3 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
合同风险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扩大,合同标的日趋庞大,涉及合同的内容、条款日益增多,国内采用的传统合同管理方法和手段已经无法适应现代化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动态管理要求,而微机信息系统既方便又快捷,不但节省了时间,也减少了人力物力。所以说,建立合同管理的微机信息系统是时代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经之路。
3.4 提高建设工程合同人员的综合素质
定期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普及合同法制教育,增强合同概念和合同管理知识,使他们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关键时刻,能及时应对和处理突发状况。这对于风险的防范是及其有力的。
3.5做好合同的交底工作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合同管理部门要对项目部的相关人员做好针对性的合同交底,以便项目管理人员能及时对合同进行全面、完善的解释,明确合同条款的不利因素和有利因素,尤其是合同中的潜在风险,管理人员应首先做好预测分析,对合同中工期、质量、造价三要素的控制要求及相应违约责任心中有数,为合同的履行创造有利的条件。
3.6慎重处理索赔、纠纷风险
由于业主无法按照规定提供应有的施工条件,常常造成承包商的索赔,甚至发生纠纷。关于索赔,在合同中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实际操作中适时启动反索赔程序,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索赔的发生,减少索赔损失。当纠纷发生后,合同双方也要按照合同的流程处理纠纷,尤其是涉及诉讼的,应选择有利于业主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3.7转移或分担不可抗力风险
一旦发生不可抗力时间,合同的双方都有会遭受损失。在合同中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时工程本身、双方人员及自有设备的损失责任,而业主也可以选择投保对不可抗力事件带来的影响风险转移。
3.8严格执行合同,通过合同手段管理风险
在施工前,合同双方要对合同进行确认,并通过特定的合同条款予以约定,或规避,或转移,或分担,或自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避免更多的风险发生,业主应严格执行合同,通过合同手段降低风险。签订合同时建立业主合同的评审和审计制度,在法律的框架内将业主风险管理预案在合同中约定。在项目实施时,按照全面合同管理的要求定期总结合同的履行情况。
4、结论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牵涉到工程活动的方方面面,它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着合同双方的行为。面对建设工程合同风险,我们应该通过加强理论学习,总结经验教训的方法,提高企业的合同风险管理水平和防范能力,切实有效地预防风险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成虎.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周友海.论工程管理中的质量终身责任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1).
【关键词】施工合同;合同管理;改进措施
1 引言
建设工程是一项复杂而庞大的项目,它涉及众多复杂的风险。合同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应的协议,在整个工程的建设中,合同的风险又成了各种风险中的重中之重。在当前我国建设工程企业中对合同的管理和风险的防控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合同管理的不完善将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成本和工期。笔者结合了近年来在实际工程中对合同纠纷处理的经验,分别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阶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阐述了对合同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2 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防控
2.1 对工程发包方的资质审查
施工企业对工程发包发的资质审查是合同签订前一项重要的工作,避免与资质不合格,行业信用度不高的发包方在施工阶段和竣工结算阶段产生纠纷。同时,招标的项目必须是合法项目,非法项目的合同签订是无效合同。因此在合同订立前应对建设投资方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工程项目的合法性以及该单位的行业声誉等进行审查,从源头上来降低风险。
2.2 认真进行图纸会审,做好投标书
在投标书的编制阶段,企业应首先对施工图进行会审,认真的研究施工图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目标是否符合业主要求,各项任务指标是否能够按期完成等,在实际的工程中经常出现因图纸会审不到位,仓促投标而导致了施工单位的利益受损。同时对建设方的招标文件一定要认真研究,根据招标书的各项要求来拟定合适的投标文件,并综合之前类似工程的合同管理经验,做好各个细节的工作,明确好施工阶段的权责、索赔条件和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对预期风险进行整体把握。
2.3 选择恰当的计价方式
在建筑工程中常用的计价方式有以下三种:单价包干方式、总价包干方式,成本加酬金方式。这三种计价方式都有着各自的特点是使用范围。如总价包干方式对工期短,资金少,且技术不复杂,设计图纸稳定的工程比较的适用。单价包干则适用于施工周期长,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多的工程。但对于发包方来说,不论工程大小或技术复杂与否,都希望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而施工方则希望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因此在选择计价方式的时候,若选择总价包干则施工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若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则需对合同中价款调整的范围、计算依据以及调整的程序、设计变更、物料价格幅度、现场签证等进行明确的约定,在施工的过程中发生索赔时,则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进行处理。
2.4 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条件
工程款地支付主要是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在合同中应对工程进度款拨付条件及数额作出明确规定,竣工验收阶段,应明确规定参加验收的人员,单位,验收质量标准、验收的程序,以及质量争议的处理方法,具体的竣工结算程序等。
2.5 对监理和双方管理人员的权责约定
工程中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的技术管理人员众多,合同方各自的人员往往权责不清,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约定,尤其是涉及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生效条件等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合同规定以外的人随意签字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2.6 预防工程定金或预付款的陷阱
为防止个别发包方恶意骗取承包商的工程定金或预付款的行为,在签订合同的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1)核实发包方的资信情况;2)落实工程是否办理了合法报建手续;3)发包方的工程后续资金是否落实;4)对支付给发包方的定金或工程预付款进行公证。
2.7 约定违约条件和责任
施工合同的具有法律效应,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若合同一方发生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程中,很多承包合同对此制定的不全面致使实际操作困难,是整个合同的修订失去了约束的效果,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违约的条件、方式、赔偿支付等进行详细说明,约束双方在合同上的责任与义务,以便履行。
3 合同履行中常见的纠纷及防范措施
在履行工程合同的时候,影响合同最主要的三点是:质量、工期和价款。这三点涉及了整个施工的全过程,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最为复杂,也是纠纷最多的方面。
3.1 质量方面
合同管理中,一般都对质量目标和引起质量问题的权责进行了声明,在施工的工程中,引起质量问题的因素众多,从合同管理方面来讲有以下几点:
3.1.1 本身设计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施工图设计是建设方委托设计单位完成,再转交给施工方执行,责任承担方的问题随之产生。施工方作为执行人应仔细审图,应从安全性和合理性指出设计缺陷。
3.1.2 隐蔽工程的问题,是施工方作业时经常性的问题,作为施工方应及时的将已完成的隐蔽工程交付验收,以便下道工序的施工,不能未经质检直接隐蔽,造成质量问题。因此在施工前应做好施工组织方案,对隐蔽工程应有专门的施工方案。
3.1.3 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是对重点、公共工程而建立的对材料送检、工程验收、工地规范管理的规定性文件,对工程的质量起着监督管理作用。
3.2 工期方面
引起工期问题的主要原因有:前期勘察不详导致基础处理困难、工地交付时不合格、设计变更频繁、工程款不到位导致的停工、大型工程中各施工企业之间协调不顺畅。工期问题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若项目是商业住宅楼,工期的滞后会影响向购房者地交付时间,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索赔;施工中的停工引起材料品质变化,物料的保管费,机械台班闲置费,窝工费等。若是施工方以外的原因而造成的,施工方应采取各种措施来提醒或建议责任方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保证工程的如期完成。
3.3 价款问题
价款问题主要是结算纠纷,在施工中经常会发生技术变更和洽商,变更和洽商在工地现场主要是现场签证的问题,因此在签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3.3.1 由设计产生的变更,必须由发包方书面告知施工方后才能组织实施。施工方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发包方可不承认,并同时追究违约责任。
3.3.2 施工方必须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签收。若因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导致停工,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3.3.3 所有的工期顺延的具体要求和天数都必须由施工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报告。并应在发生工期顺延情形后的14天内提出,逾期无效。
3.3.4 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发生后,施工方应在调整事件发生后的14天内向发包方发出书面信函,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及金额。
3.3.5 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施工方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施工方不利。
3.3.6 注重法律文件的有效送达,法律文件的管理中的文件送达管理是合同双方纠纷处理中的重要问题,在实际工程中,施工方的很多工程量报告,停工通知等都没做备份,在纠纷发生时对企业非常不利,因此在法律文件的管理中应采取以下措施:(1)所有提交给发包方的法律文件一式两份,一份备份。(2)重要文件可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进行。
4 结束语
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认真做好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防控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工作,将对企业在项目中目标的实现有着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温长煌. 建设工程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02,(02) .
关键词:核电 设备采购 支付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3(a)-0172-02
设备采购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它是由买卖双方自愿签订的文件,在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去执行,不能单方面的违背合同约定或者是修改合同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按时完成某一项进度节点,工程公司可以依照合同中相关的处罚约定,对其进行暂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扣取违约金、索要赔偿甚至解除合同。与此相反,如果工程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供应商也可以向工程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是索要赔偿。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仔细分析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商定科学合理的合同支付管理模式。若是在执行合同内容的过程中,因为一些原因需要调整合同支付管理模式,应该遵守合同变更的程序并去执行,进而有效保护双方的合理利益。
1 确定合理的合同支付管理模式
对于拟定新的设备采购合同时,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合同双方必须认真讨论和协商进度节点和工程款支付节点,确定后不再对其进行更改。核电工程公司在开始进行招标工作前,需要对不同堆型机组的设备技术要求和潜在供应商有一定的了解,并在招标准备、招评标和合同澄清谈判过程中,设计能够满足执行管理需求的合同支付管理模式,进而对之后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打下良好的基础。
1.1 采购策划阶段
根据项目采购三级进度计划,主要对所采购设备的技术要求、供货范围和管理要点等方面进行分析,编制招标策划方案。
针对采购合同中有着很大变动的技术要求和供货范围,需要对潜在供应商进行相关的市场调查,着重了解下列几点:
(1)所采购设备的技术完善程度;
(2)关键材料的选购范围;
(3)制造工艺重要掌握点;
(4)招标设备的供货业绩和用户反映情况;
(5)市场竞争情况和所占市场份额;
(6)设备价格的组成。
结合参照电站大致相像的设备合同执行情况、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经验反馈等相关信息,初阶确定进度节点,根据进度节点工作量计量赋值,编制采购策划方案,进而明确适合该设备合同特点的招标文件支付管理模式。
1.2 招评标阶段
在确定支付进度节点之后,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者是单一来源采购等形式将支付进度节点出售给潜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在获得招标文件之后,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对支付进度节点提出偏声明,填写偏离表,并且针对这些偏离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供招标方作为参考。
若投标方提出来的偏离解决对策被招标方采纳,或者是与招标方完成统一想法,将相关的结果表现到设备采购合同支付模式中。若招标方不采纳投标方提出来的偏离解决对策,同时双方也未形成一致的想法,直接会影响到投标方的评分结果,实质性的偏离有可能会使投标方的投标被拒绝。除去在偏离表中进行声明的内容,其他的支付条款当作投标方已经接受。
1.3 合同澄清谈判阶段
在明确中标供应商之后,开始进行合同澄清谈判阶段。工程公司与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澄清答疑记录等内容讨论协商合同文本内容并签订合同。
对于合同内容中支付模式的协商,双方的合同协商团队应该由商务人员、项目经理和技术人员等人员组成,不能只是由商务人员参加,应结合进度计划、进度节点等内容确定科学合理的合同支付模式。
在计划支付节点过程中,除去需要考虑结合进度节点外,还应该掌握了解中标供应商的详细情况,以便考]适当增加或者是减少支付节点,及时调整支付比例。
2 合同执行过程中支付模式的调整
合同谈判协商统一意见之后,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合同立即生效,开始执行合同各项条款。因为核电项目具有工期时间长,技术复杂等特点,在执行合同期间,可能会产生由于供货范围、合同工期和技术要求等方面的变动需要调整合同支付模式,若出现这类情况就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统一意见后再进行相应的合同变更。
2.1 调整合同支付模式的因素
2.1.1 因政策审批而导致调整整体项目进度
比如某一在建核电项目,第一台机组在2011年福岛核电事故发生前已经开始施工,2号机组还未批准施工,后来受到福岛核事故的影响,原本计划在第一台机组施工与第二台机组施工间隔8个月,实际间隔将近20个月。最后调整了第二台机组所需设备的到货时间,同时也对支付进度节点进行了相应的改变。
2.1.2 质保期较长
例如叉车、吊车、货架、实验仪器、工具等C类设备合同,在项目建设开始阶段就要求设备到场立即投入使用,然而在原合同中约定质保期需要到机组临时验收后的12个月甚至要求时间更长;类似的情况也有,淡水厂、除盐水等水处理系统在项目建设前就已经到场,并且已经完成安装调试出水。但是质保期还是和机组临时验收相同。
2.1.3 现场库房条件受到限制
由于现场储藏物资场地面积少或者是库房存储等级未达到相应的要求等方面原因,现场并未达到货物存放要求,直接造成验收后的设备不能按时发货运到现场,影响出厂验收或者是到货验收节点的支付进度。
2.2 合同支付模式变更管理
合同支付模式变更一般是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进行合同支付模式变更的状况时,应由供应商提交合同变更建议,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申请合同变更原因;
(2)价格、工期以及支付模式变化的请求;
(3)供货范围、技术参数、责任等变化的证明材料;
(4)供应商同意接受该变更的期限;
(5)其他支持性材料等。
工程公司在接收到供应商上交的合同变更建议后,应由项目经理组织商务、技术、监造等人员联合进行分析、审核,同时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合同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2)工期和进度是否满足现场要求;
(3)合同条款变更后是否存在风险;
(4)合同变更请求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5)其他。
在通过审核后,按照内部流程依次审批上报,依照变更涉及到的内容和金额,由相关的主管部门完成审批。采购部门务必时刻关注变更审批的时间限制,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变更协议,以免对后期合同执行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紧急增补合同条款和工期时间短的增补物项,防止因未及时完成合同变更而影响后期交货等一些事宜。
2.3 合同支付模式变更的实施
双方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后,该合同正式生效,而且属于原合同新增和不可分开的内容,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要求去执行,以免出现因考虑不全再次对支付模式进行更改。
3 设备采购费用应急保障对策
即使工程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年度费用计划,多数设备合同按照计划正常进行时,工程公司也可能会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及时获得项目资金,进而不能按时支付给供应商相应的款项;或者也可能一些重要设备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要求按时完成进度节点工作时,是因为其他业务收取款项延误等因素造成核电设备合同制造进度受到影响,依照需求可申请提前支付金额较大的设备费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Z],〔2014〕31号,2014.
自二0*年《*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实行了河道采砂经营权拍买制度,由于拍买价逐年提高,砂价也逐年攀升,加之一些运砂户弄虚作假,少方多报,随意抬高运输价格等情况,导致我县河砂市场较为混乱。20*年底,我县对建材市场进行了专项整治,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区河砂市场管理,维护砂价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县河砂市场管理联合执法领导小组
由县政府副县*担任组长,县水利局局长赖倡智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县*局交警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水利局系统工会主席谢祖友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河砂价格和河砂运输价格有关规定
根据我县河砂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当前周边地区的砂价,对县城城区河砂价格和河砂运输价格规定如下:
1、河砂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政策。限定我县最高砂价为:统砂18元/方,筛选砂22元/方。未经县河砂市场管理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同意,各采砂户不得擅自提高河砂价格。
2、河砂车辆运输实行指导价政策。河砂运价根据油价高低和运砂里程暂定为:距采砂供应点3公里以内不超过7元/方,3至10公里运价不超过10元/方(在此限价内,具体价格由用沙户与运沙户商议)。未经县河砂市场管理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同意,各运砂户不得擅自提高河砂运输价格。
三、部门分工
河砂市场管理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站在维护我县砂价稳定的高度,相互协调,互相合作,切实维护好我县河砂市场的稳定有序。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县水利局:县水利局为县管河道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采砂许可的规定要求,通过招标、拍买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采砂权;要从严控制砂场的源头价格,确保车辆装砂方量到位;对长期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实行登记发卡的管理方式(免费登记发卡),在2009年4月30日前未取得运砂营运登记卡的车辆不得再从事我县的河砂运输经营。采砂经营者对长期从事河砂运输的车辆必须凭有县水利局发放的河砂营运登记卡方可供砂,采砂经营者不得向无河砂营运登记卡的运输车辆供应河砂。若发现采砂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县水利部门将作出如下处罚:第一次警告,第二次限期整改,第三次终止采砂合同。
2、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打击采砂经营者和河砂运输户短斤少两、少方多报的力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存在短斤少两、少方多报的情况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作出处理。
3、县物价局:根据运砂路程的远近和油价的涨跌情况核定河砂运价,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按时公布周边县的砂价情况。
4、县交通局运管所:负责对县物价局核定的河砂运价进行监管,经常性上路抽查,对不守信用的运砂车辆和车主适时进行曝光,并对河砂运输户进行处罚:经举报查实或发现第一次则进行警告,并告之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处罚;经举报查实或发现第二次则取消其营运资格。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而擅自营运的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5、县国税局、地税局:加强对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缴纳,据实征收,对不按时纳税和偷税的河砂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6、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加强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经营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7、县*局:对恐吓、报复举报者和暴力抗法行为依法从重、从严、从快给予坚决打击。
8、县*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无牌无证的运砂车辆进行专项治理,加大对无牌无证运砂车辆的处罚力度。
四、其它事项
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 TU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 引言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建设领域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建筑市场逐步规范,合同主体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但若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够详细、管理不到位等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将不能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影响工程结算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所以,一个企业的经营成败和合同及合同管理有密切关系。为此,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谈一谈对加强施工合同管理以及如何发挥其控制工程造价的认识。
1 认识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关系
1.1、合同管理贯穿整个施工造价控制过程。从合同履行时间上看 ,工程实施阶段的合同管理就是将该工程由施工图变为建筑实体的完整施工管理过程 ,其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1.2、从控制工程造价的角度看 ,合同管理的内容涵盖了实施阶段与造价相关的所有方面。
1.2.1、在合同订立时的管理:包括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原则和方式 、材料供应及价格 、计价方式、计价依据 、工期质量要求 、奖罚条款等。上述内容在合同订立评审时应围绕保证质量、工期前提下,降低工程造价,预防经济纠纷 ,防止索赔为中心进行。
1.2.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主要包括签证变更的管理 、工程计量的管理、工程款支付的管理 、工程结算的管理 、索赔的管理等。
1.3、合同类型是工程结算方式选择的重要依据。我国惯用的施工合同类型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固定价格合同要求承包人承担施工期间全部风险并需要为不可预见因素付出代价,因而一般报价较高,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的项目;可调价格合同则可规定调整的范畴,以便风险得到合理的分摊,因而适用范围比较宽;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某一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发包人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风险较大的项目等。合同确定的价格不是一成不变的 ,工程建设的特殊性 ,但随施工承包合同一经确定 ,工程施工发包承包价格也同时确立。随着工程施工的展开 ,追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价款的变化均以施工合同为依据进行 ,调整追加的价款作为原合同价款的增加部分 ,与原合同价款构成合同总价款或竣工结算价格。所以不同的合同类型 ,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不同。在选择合同类型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综合考虑项目规模、工期长短、竞争情况、复杂程度、外部环境等因素,权衡利弊,慎重选择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保证合同的可执行性。合同类型一旦选定,则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要严格按照选定的合同价款形式执行。
1.4、合同是解决双方经济争议的重要依据。施工合同订立的作用之一是为了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会影响另一方的权益 ,按合同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都以施工合同为依据 ,最终以经济来衡量 ,让违约者付出经济代价 ,受害方得到经济补偿 ,违约责任及违约条件是工程竣工结算的基本保证。
2 如何加强合同管理进行造价控制
2.1、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
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做的越细,漏洞必然减少,双方纠纷也就更少。基础工作主要是了解国家政策和行业规定,工程量、设备、原材料价格收集齐全,深入市场调研对有关技术了解清楚,各方面的情况掌握要及时,以便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这些工作虽然是长期性的、琐碎的,但也是十分重要的,没有这些基础工作,合同管理是相当困难的。
2.2、建立合同管理机构与制度,实施施工合同交底制度
由于施工过程的长期、复杂,投资大风险高,施工合同管理是非常专业化且要求相当高的一种工作,必须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来完成,而不应兼任,甚至是临时管理。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管理的关键所在。施工企业只有拥有一套完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以供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工作中参照执行,才能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在建立合同管理机构与制度的基础上,应对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任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大家学习合同文件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施工企业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大家都树立全局经济中,必须把按图施工转变到按合同施工,特别是在工程中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或本项目组不熟悉的合同文本时,合同交底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施工企业通过按合同施工从而有根据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2.3、及时合理地处理合同中施工条件、地质条件的改变
合同中提供的施工条件及地质资料,是施工单位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确定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由于设计阶段的不同、设计深度不同、外部环境的变化等,工程实施阶段合同中提供的施工条件及地质资料变化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工程实施阶段,正确区别和处理施工条件、地质条件变化及其导致的施工方案改变,按照合同规定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方法去处理,是合同管理中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也是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组成部分。合同中规定应提供施工企业的施工条件,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地质资料由于设计阶段和设计深度不同引起的变化或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由此引起施工企业施工方案改变和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当然,由于施工企业的原因引起的施工条件的改变、施工方法不当增加的工程投资、完善合同中施工方案不足或改变合同中的施工方案和方法、施工企业原因延误的赶工方案等增加的费用,应由施工企业承担。在正确区分这些变化和改变的同时,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去履行。因此,施工企业要熟悉、了解合同内容及施工现场情况,及时有效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
2.4、正确执行工程变更和索赔
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建筑工程实施阶段不可避免的,也是合同管理的核心工作。正确执行工程变更和索赔,不仅是维护合同各方的权益、保证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建成,同时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所以,在工程实施阶段应规范工程变更和索赔。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工程变更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出工程变更的单位可能是设计、发包人、工程师、施工企业。所以应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正确区分是增加费用的变更还是不增加费用的变更。施工企业提出的变更应按合同规定正确区分,属于增加费用的变更应按合同规定去处理。施工企业不可因投标报价中永久工程项目的单价偏低或不当提出的变更。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施工合同是索赔和工程变更的依据,索赔和工程变更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正确合理地进行索赔研究和工程变更分析。
2.5、重视合同实施后的评估
合同实施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实施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实施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实施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资产核实工作的通知》(粤财资〔*〕44号)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事业资产核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核实工作主要任务
资产核实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一)工作目的: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提供准确依据。
(二)具体工作任务:一是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核实;二是重点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鉴证、认定及批复;三是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固定资产电子卡片。
二、资产核实工作基准日及范围
(一)资产核实基准日为*年12月31日。
(二)资产核实的范围为已参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三、资产核实的原则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核实工作。
四、资产核实的一般程序
(一)单位清理。单位根据国家和省资产清查政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编制报表和撰写工作报告。
(二)专项审计。由资产核实单位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资产核实结果进行审核,并出具专项审计(实体性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聘请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单位承担。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申报的资产核实材料(含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归纳、整理、汇总,并提出审核意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
(四)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核实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核实结果予以批复。
五、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内容
(一)市直单位工作报告内容。市直各部门报送的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本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资产核实的总体情况及损益原因分析。主管部门对审批权限内审批的损益事项要在报告中予以披露,对需报市财政局批准处理的资产损益事项及有关损益证据等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其中:对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对由市财政局审批的资金挂账,应分别按照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并逐项附注说明。市直各部门要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损益证据进行整理归档。需要由市直部门或市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分别报送所需损益证据,并按照索引号编码规则(附件5)进行排序,装订成册,以便查找检索。
(二)各县(市、区)工作报告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在资产核实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提交综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资产核实的总体情况及损益原因分析、资产核实申报汇总表、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汇总表,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等。
六、资产核实时间安排
(一)市直单位资产核实时间安排。
市直各部门要在资产清查结果上报的基础上,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资〔*〕45号)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步骤是:
第一步:主管部门组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及专项审计,在规定审批权限内对清理出的资产损益事项进行处理,并按照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在*年12月15日前将相关附表填报完毕(详见附件1、2、3、4)。
第二步:各主管部门在*年2月25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及附表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发送相关电子数据。
第三步:市财政局在*年5月20日前对市直各单位的资产核实申报进行批复。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买卖合同 ;管理
合同管理,是指企业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依法对本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纠纷所进行的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解、诉讼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企业与企业间通过签订合同就建立了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签订前、后全过程的有效管理,对消除合同潜在的法律风险尤为重要,是防范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按合同订立、履行、终止的阶段顺序来分,合同管理分为:合同订立事前防范、合同履行事中控制、合同纠纷事后补救三个阶段,并且是以合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方式。
一、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的事前防范
(一)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相对人的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法人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 企业法人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体。对法人的形式审查,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亲自核实这些工商登记文件。
2、对分支机构的审查。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签订合同的资格,审查法人分支机构的签约能力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的营业执照,有独立营业执照这样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签订合同。但分支机构具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与分支机构签合同时,要对其上级法人一并审查。
3、法人内部的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独立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任何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经济活动一律无效。企业法律顾问在审查合同主体资格中,发现合同相对人只是法人内部的一职能部门,应该提请对方改由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或者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方可签订合同。 4、对有担保人合同的审查。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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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合同条款的审查
1、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对方不但不提请你注意,反而会设法让你忽略这些条款的情形。凡是遇到这种情况时,审查合同的条款时,一旦发现有不合理条款时,坚决提出修改,不要等到发生纠纷后,我们主张权利,到法院去打官司时于我不利。合同法还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了限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正义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公司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在遇到对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时,要注意审查格式条款的公平性。
2、合同条款要有可操作性。合同中不仅要规定做什么,还要约定怎么做。现实中,有很多合同中只规定了原则性条款,而没有约定具体操作性条款。那么如何约定可操作性呢?对应措施是:可以规定一定比例,达到什么比例时出卖人任然保留货物所有权,也可规定一个具体数额。只有规定清楚才有利于解决纠纷,才利于双方履行合同,才利于达到约定保留所有权条款的目的。但就一般人的知识而言,不可能意识到此条款的深层含义,这些工作可以通过企业法律顾问来做,在审查合同或在合同谈判阶段就会提出相关法律意见。
3、对于标的较大,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由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等,对合同文本进行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4、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楚,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要仔细斟酌,可以参考一些标准文本并结合交易的实际情况进行增删。
(三)、关于合同签订人
1、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订的合同通常就可以认为是代表企业签订的。
2、人。 除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外,企业还可以委托人对外签订合同。
(1)人签订合同必须有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如果是由人签订合同时就要对方提供授权委书,授权委托书要做为合同的附件予以保留。
(2)无权的追认。同法第四十八条对这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了无权的情况,在合同履行前知道的,要要求被人明确追认,不追认的就不履行合同。如果是在合同履行后知道无权情况的,被人又没有明确追认,怎么办?这时要根据有关事实来判断被人是否已经追认了。下列几种情况应认定被人已经予以追认:A合同签订后,被理人已依据合同发货的;B向被人支付款项被人接受的;C被人对所签合同又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
(3)表见。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情况主要有:行为 人以自己的行为足以使相对人认可的;行为人知道自己无权情况但不作否认表示的;行为人超越权或权终止,但相对人不知情的;无权人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等。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履行管理的事中控制
(一)收集和保存合同履行中的原始资料资料。其作用在于:1、可以完整记录合同履行过程。这样不仅合同的经手人能清楚合同的履行情况,即使经手人被更换后,承接人仍然可以很容易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不会导致因人员的更换造成脱结。2、可以明确双方责任,防止纠纷发生。3、在发生纠纷及产生诉讼后,原始资料可以做为证据使用。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企业法律顾问应及时提醒企业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应坚决杜绝用口头约定变更书面合同的情况。
(三)注意货物交付的验收。在合同履行中货物交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已经履行了这一义务。特别是对于分批交付的货物,要收货方证明签收货物的人是本企业的员工。具体操作方法是让收货方出具授权书,证明其是验收货物人。
(四)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或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后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保留证据,防患于未然。
(五)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中,虽然我方应当先履行合同,但是如果我方发现了对方有上述情行发生时,你就可以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防止履行后产生损失。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对于分批送货分批付款方式,如果对方某批货款没有如期支付时应以充分的重视,如果继续送货,可能会受到更大的损失。当然,是否中止合同的履行,应收集对方不能付款的相关证据,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
三、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纠纷管理的事后处理
由于现实世界及企业运作环境的复杂性,再周密的防范性合同管理措施也不可能绝对不出意外,从而诉讼风险的控制或诉讼管理在所难免。
(一)出现纠纷后,企业法律顾问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情况,如争议产生的原因、涉及企业利益的大小、对方态度与要求等等进行综合判断,看是否具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的可能性,并拿出解决纠纷的方案,制订好解决纠纷的具体协议,并全程参与、监督这种救济性协议或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实现妥善解决纠纷的合同管理目标。
(二)诉讼、仲裁难免时,应积极准备并及时进入司法或准司法程序。如果不具备协商或调解的可能,或者协商、调解久无效果或发现严重危害本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 则应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向企业决策层书面建议进入诉讼、仲裁等司法或准司法程序。事后应对处理是在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没有奏效的情况下,为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已的措施之一,但也是合同管理的最后保障。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一项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总之,事前采取周密的防范,事中采取有效的监管,事后进行妥善的补救是做好合同管理,避免产生损失,实现企业经营效益的保障性原则。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环境下,企业更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来管理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会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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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关键词】 成本控制 管理
一、浅谈建设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的意义
项目决策阶段、项目设计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竣工阶段都关系到建设项目的成本控制。控制工程成本不仅仅是防止投资突破限额,更积极的意义是要促进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加强管理,使人力、物力、财力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试采用控制建设项目工程成本的措施
建设工程成本的有效控制就是在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工程发包阶段、合同实施阶段把建设工程成本的发生额控制在批准的工程成本限额以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保证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以求在各个建设项目中能够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最终实现使竣工决算控制在审定的概算额内,避免 “三超”现象的发生,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决策阶段对工程成本的控制
决策阶段项目决策的内容是决定工程成本的基础,直接影响着决策阶段之后的各个建设阶段工程成本的确定与控制是否科学、合理的问题。
1、编制投资估算的必要性
投资估算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可靠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估算就作为设计任务下达的投资限额,对初步设计概算起控制作用,并作为奖金筹措及向银行贷款的依据。因此,在经济工作中应该实事求是的反映设计内容,反映建设地区的经济状况,从估算开始就要正确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
2、投资估算必须是设计的真实反映
工程经济人员从建设方案的优选开始,就应该渗透到设计的全过程中去,按照工程成本管理的原则,合理预测投资估算中各种动态因素的变化,尽可能打足投资不留缺口,这是编制投资估算工作的关键,也是下阶段的重要依据。
(二) 设计阶段对工程成本的控制
工程设计是建设项目进行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性环节,是确定与控制工程成本的重点阶段。
1、优化设计方案,有效控制工程成本
设计质量和尝试是否达到国家规定、功能是否满足使用要求,仅关系到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的满足使用要求,不仅关系到建设项目一次性投资的多少,而且在建成交付使用后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国外专家指出,虽然设计费用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很小,不到1%,但它对工程成本的影响程度达到75%。要重视设计方案的优化,利用各种指标对厂区总平面图设计、工业建筑的空间平面设计进行分析比较,这两方面的设计不仅对工程成本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施工及投产后的生产、经营都有重大影响。
2、对工程项目实行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分解投资和工程量是实行限额设计的有效途径和主要方法,它是将上阶段设计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先分解到各个专业,然后再分解到各单位工程和各分部工程,通过层层分解,实现对投资限额的控 制和管理,也同时实现了对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工程数量、与概预算指标等各方面的控制。
(三)招标投标阶段对工程成本控制
1、项目招标过程中的工程成本控制
工程招标投标包括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和施工招投标两个方面,通过招投标开发商择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这对项目投资乃至质量,进度的控制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招标过程中工程成本控制,业主方应注意与加强以下几点:
(1)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招标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避免“特级企业投标,一级企业转包,二级企业”进场等不正常现象,这对项目工程成本控制非常不利。
(2)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成本管理人员应收集,积累,筛选,分析和总结各类有价值的数据,资料,对影响工程成本的各种因素进行鉴别、预测、分析、评价,然后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涉及费用的条款要反复推敲,尽量做到“知己知彼”,以利于日后的成本控制。
(3)合理低价者中标,目前推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报价与合理低价中标,作为业主方应杜绝一味寻求绝对低价中标,以避免投标单位以低于工程成本价恶意竞争,所谓合理低价,是在保证质量,工期前提下的合理低价。
2、做好合同的签定工作
应按合同内容明确协议条款,对合同中涉及费用的如工期,价款的结算方式,违约争议处理等,都应有明确的约定,在签定的过程中,对招标文件和设计中不明确,不具体的内容,通过谈判,争取得到有利于合理低价的合同条款。同时,正确预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对索赔要有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四)实施阶段对工程成本的控制
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是建筑物实体形成阶段,是人力、物力、财力消耗的主要阶段。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施工周期,政策性变化,材料设备价格,市场供求波动大等等。要提高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成本,发挥投资效益,就要在工程实施阶段加强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从而加强了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的成本控制。
1、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和现场经济签证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产的控制。为防止在施工图设计中产生漏洞,除在审核时把关外,还应在甲乙方的图纸会审、设计院的技术咨询中消除,总之,应消灭在开工之前。
2、严格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
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计划和现场施工的实际进度,及时核定施工图预算。对于预算超出相应概算的施工图设计部分,要加以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与项目负责人通气,调整或修正控制目标,对工程成本实施动态控制。
3、择优确定专业分包单位,防止少数垄断性行业任意抬价。
在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变赔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而这些行业往往又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如:某个建设项目的变配电系统必须由供电部门所属的三产负责,从设备采购到安装价格是一口价,且为总包单位。在这些项目中,首先应该尊重供电部门的“规定”,由他们总承包变配电系统,另一方面要求允许另一家供货商参与竞争,最后终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设备采购价比借贷电局原先指定厂商的报价降了15%左右。
4、深入现场,收集和掌握施工有关资料
在工程施工过程,成本人员和费用控制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与监理、总承包方及施工人员进行座谈,了解、收集工程的有关资料,及时掌握现场施工动态;协助业主及时审核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相应调整控制目标,并为最终的工程总结算提供依据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
(五)竣工阶段对工程成本控制
以政策为依据,对送审的竣工结算进行核实工程量,落实联系单签证费用,使审核后的结算真正体现工程实际成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相衔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十六条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